媒体监督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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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论文

篇1

舆论监督本质上是公众的监督,但由于分散的公众无力对抗强势的公共机构和部门,转而由媒体代表公众进行监督。但是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摆不正自己的位置,自身定位不准,往往直接造成舆论监督越位。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是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缺失。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的职业精神,其精神的核心是客观性理念。但现在一些新闻工作者缺失专业精神,缺乏客观性理念,其报道背离或僭越新闻报道标准,导致监督越位。比如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就是典型的监督越位,其报道干预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其次是角色认知偏差,过度夸大自身权利。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的耳目喉舌,其特殊的社会地位致使部分媒体及从业人员出现特权意识,有的甚至以权力机构自居,以职能部门的行为方式进行新闻报道,超出新闻媒体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从而造成新闻侵权。

实质上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是代表公众利益进行舆论监督,最终维护公众利益,这是新闻媒体的责任和义务。虽然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相对于普通公众具有更宽泛的自由和权利,但这种自由和权利是在法律规范之内的。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职能,但绝不是权力,新闻媒体不能替代行使职能部门的权力。

第三是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市场经济体制下,各新闻媒体追求经济效益,为了吸引受众眼球各出奇招。舆论监督内容有党和政府做后盾,有社会矛盾点,能够吸引受众关注无疑成为新闻媒体较好的选择,但一些媒体在监督过程中,盲目追逐新闻热点和轰动效应,忽略新闻价值和社会利益,背离媒体的职责操守,跨越舆论监督的准绳,对舆论监督权利滥用,易使舆论监督沦落个人私器。新闻媒体需要经济效益,但更要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统一,不能单纯的以是否吸引受众眼球为目的,否则舆论监督就是失去了它的初衷。

二、受众因素是舆论监督越位的推动力

公众通过舆论对公共事件进行舆论监督,舆论源于公众对于事件的意见和态度,而公众的意见和态度又与公众的心理特征紧密相连。媒体在运营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纷纷研究受众心理,并投其所好。但部分媒体过度迎合受众独特的心理需求,在获取新闻的手段以及新闻报道内容的价值取向上出现了舆论监督越位的现象。

第一,受众本能偏爱负面信息的心理致使舆论导向出现偏差

在信息选择时,受众本能地偏向负面信息,这是一种自危心理,也是人类在进化过程中,为规避危险、保障自身生存发展过程中本能的选择。

诺依曼认为“舆论是我们的社会皮肤”,它可以快速反映社会全方位的动向,为人们的生活发出预警。“监督”表面上理解,它只是一个中性词,舆论监督并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但人们习惯性把它理解为负面批评报道。因为负面事件关系自身安危,对于公众和社会管理决策的意义更大,也更能引起公众注意。故而,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会迎合这种心理,加大这一方面的报道力度和强度。但在负面事件的报道过程中,如果掺杂非理性因素,刻意夸大甚至歪曲事实,负面影响也会更严重。在这样非理智情绪下的舆论监督往往会导致群体暴力,导致舆论监督越位,甚至对某些公众产生伤害。比如在“史上最恶毒后妈”事件中,部分媒体不经核实随意转帖,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其后母陈彩诗遭受网络暴力,其监督产生偏差,影响极坏。

第二,受众的娱乐心理极易导致新闻价值取向出现问题

在繁重的生存压力之下,受众通过媒体获取信息如奇特事件、娱乐新闻等,释放心理压力。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受众的娱乐心理、看客心理致使网络世界这种信息铺天盖地,其真实性大打折扣。媒介为迎合受众的娱乐需求,在新闻价值取向上降低了标准,正常的舆论监督演变为对明星隐私的窥视、对网络红人的追捧,采取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甚至不顾职业道德制造虚假新闻、媚俗新闻或是炒作新闻。这些媒介越位现象直接导致媒体公信力的下降,新闻品质的降低,也给新闻当事人带来困扰。

三、社会监督环境为舆论监督越位提供温床

舆论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共事件所进行的监督,是在社会公共空间所进行的一种活动,需要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保证其正常运行,否则就面临越位的危险。然而,目前我国不容乐观的监督环境实质上为舆论监督越位开了绿灯,助长越位的发生。

篇2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力与职责,具有较为广泛的受众参与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如何有效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真正做到“帮忙不添乱”,对新闻工作者的素质,提出来了较高的要求。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引导的现状

1.新闻舆论监督的现状。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媒介主要是报纸、广播、电视和杂志等传统的新闻媒介,国家对舆论监督相当重视,各大新闻媒体也各尽其责,发挥着舆论监督的作用,起到了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然而,进入21世纪之后,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我国传媒界发生巨大变化。

互联网成为了有史以来信息量最大、信息传播速度最快、信息内容最新的传播媒介,而且其强大的互动使广大普通民众也能够参与到舆论监督中来,人人都可以信息和参与讨论,促进了话语权的平等,使舆论监督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是网络媒介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一方面是网络信息的准确性无法核实,虚假信息过多,扰乱人们的思想;另一方面是情绪性言论较多,偏激言论和人身攻击的帖子屡屡出现,人群聚集造成非正常舆论暴力的出现。而且由于新兴媒体的冲击,传统主流媒体舆论监督领头羊的地位逐渐动摇。面对这些问题的出现,我们要利用新媒体时代的优势,深化和拓展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2.新闻舆论引导的现状。

广播电视媒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直发挥着舆论引导作用,其新闻舆论引导作用主要是通过时政新闻、都市报道、民生关注、法制节目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总体来看,我国的新闻舆论引导工作做得比较成功,一些名牌节目、杂志、报刊等传播的内容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发挥了良好的舆论引导作用,受到了公众的普遍关注和认可。但是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接收终端等新媒体的出现,社会语境的开放性、传播渠道的多元化、传播范围的世界性、舆论环境的多样性等变化使得新闻舆论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我们要对新环境进行分析研究,寻找多样化的舆论形式,提高舆论引导的效果。

二、新工作者的素养要求

1.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我国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是党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我人民的喉舌。这个性质决定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代言人。因此,实施舆论监督,新闻工作者要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要研究确定宣传正确的方针和科学方法,积极稳妥地把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朝着有利于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向引导。

2.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

舆论监督工作虽然不具备法律评判作用,但因其必须得亮明观点,所以舆论监督者的道德水平、心态、动机必然会对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产生影响,这就是要求新闻工作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处处以严格的道德规范要求自己,不能把批评报道作为个人泄私愤、图报复,为亲朋好友或小集团服务的工具,更不能借批评报道搞有偿新闻、有偿监督。由此可见,新闻工作者如果不注意职业道德修养,不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忽视自身的价值提高,必将给社会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加的损失和影响,断送自己的政治生命和人生前途。

3.要有广博的业务知识。

新闻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业人员只有努力做到知识广博、视野开阔,熟练运用批评报道技巧,严格遵循舆论监督原则,才能成为一个称职的媒体工作者。

舆论监督的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典型性原则、政治倾向性原则和适量、适度原则。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生命,是舆论监督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舆论监督影响之大,不可估量,其失实带来的副作用,有时是灾难性的。新闻工作者实施舆论监督时,必须遵循“真实”这一原则。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只要存在较多,引起民众人关注,或者是存在不多,却预示着一种倾向的问题,都可视为具有典型性。舆论监督具有广泛的社会教育意义,必须注意选题的典型性。政治性原则主要表现在新闻工作者所报道的新闻实事的反映的舆论倾向必须对国家、对人民、对大局有利。

舆论监督的技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抓好热点、难点。二是争取社会合作,拓宽监督渠道。三是要跟踪报道。四是批评措辞要适度,对一些表示时间、程度、范围、语气的形容词和副词的运用,要特别小心,因为这些词统统是衡量是否符合事实的标尺。特别是对一些夸张、联想的形容词的运用,更应慎之又慎。

另外,新闻工作者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知识。

4.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

舆论监督是一种强势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舆论监督较群众监督、行政监督、法纪监督等其它监督方式有更大的威力。所以说,舆论监督记者要有耐性,受得了气,灭得了火;要不怕吃苦,敢于到艰苦的地方去为群众排忧解难;要机智勇敢,善于应对工作中的各种复杂情况;要心态平和,持之以恒,不要见异思迁,不安本职。因此,舆论监督者必须有细心认真、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三、新媒体时代提高新闻舆论引导作用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思想水平。

新闻是一种精神产品、一种意识形态、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工作人员要熟悉并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原则,为社会发展服务。新闻工作者要加强对新闻工作的认识,将新闻性和政治性、真实性和影响性、实效性和深层性、先进性和一般性、继承性和创新性结合起来,掌握新闻工作的内在规律,并把它和党的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等思想政治工作原则有机的结合起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2.提高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水平。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总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新闻舆论要借助热点、焦点问题,对公众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新闻舆论可以通过对热点问题的深度报道,深入剖析,为公众释难解惑,平衡公众的心理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新闻舆论有好的引导作用也可能会产生负面的引导作用,我们在引导的过程中,要对利弊进行明确分析,对民众进行积极健康的舆论引导。所以我们要对社会发展形势有准确的把握,明白如何抓住热点、选择热点、剖析问题、适度调控,及时有效地透过事物的表象看到其本质的东西,真正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综上所述,说明舆论监督是一项责任重大的神圣工作,只有舆论监督记者素质过硬,本着对党、对人民、对社会同时也对自己高度负责的精神,写出来的舆论监督报道才经得起检验。才能真正担负起舆论监督的重任,针砭时弊、隐恶扬善,为社会主义三大文明建设发挥好喉舌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胜利、郭东兴,《舆论监督中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角色对比》[J].《新闻爱好者》,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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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名誉侵权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刊登、播出有损特定人行象的行为。“公民或法人的社会活动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而名誉权与之密切相联,所以,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构成对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伤害。”新闻媒体名誉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因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侵害也较其他的侵权行为更加严重。从法理上说,新闻报道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的存在可以证明新闻媒体没有违法,这是新闻媒体自我保护的一道防线,是平衡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与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的产物。正当的新闻自由凭借它的保护而得以存在和运作,不至于因为与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的冲突而动辄得咎。新闻舆论侵害名誉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因此除了具有普通民事侵权的抗辩事由外,新闻媒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抗辩事由。我国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平衡还没有系统化和完整化的规定,目前学界比较认同的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主要有新闻报道的内容基本真实、公开的权威消息来源、当事人的同意和客观公正的评论。

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平衡的比较法考察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如何界定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边界以化解矛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引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以美国等四个国家为例,为解决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冲突的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1.美国。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的任何法律……”并规定了四种适用的理论标准,即绝对主义、“明显的和即刻的危险”标准、各种利益的特别权衡、定义上的平衡。在诽谤诉讼中,法官并不逐个案件就具体情况决定名誉或言论表达的重要性,而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情形进行权衡。在此基础上,他们制定了不同的规则,适用于公众人物与一般人提出诽谤诉讼的权利,在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时区别对待公众人物与一般人物。当某些利益的重要性超过宪法修正案所载利益时,保护前者;否则,理所应当地保护后者。可见,特别权衡法具有实用主义的优点。在适用利益衡量理论解决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人格权的冲突时,考虑人格权主体的不同十分必要。

为了使公众能更广泛地收集政府的信息,美国于1966年制定了完备的《信息自由法》,该法广泛地赋予大众对其行政人员的监督权和知情权,是美国法律保障政务公开和舆论监督权的重要体现。 “公职人员就公共事务以名誉权他人,则必须证明言论者有现实性的恶意,如果仅证明被告属于疏忽或过失,名誉侵权不成立。”所有与公众有关,足以引起“公众兴趣”的人因批评而受到伤害时,除非他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言论是出于“真实的恶意”,否则便无法以“诽谤罪”或“名誉受损”。

2.英国。英国的名誉侵权法可以追溯到1275年制定的《高级官员名誉侵权法》,当时不论叙述事实是否确凿,发表言论者都要被追溯。现行的英国名誉侵权法制定于1952年,这部法律为名誉侵权所下的定义是“公布使普通人评价下降的言论”,而并不考虑是否有使原告评价下降的意图,英国法律也采取了判例和特别法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冲突。为确保信息的公开和一般民众的表达自由,20世纪80年代,英国相继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地方自治法》、《个人资料法》。90年代提出了“市民”政策,以便于人们评价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实行相应的舆论监督。

3.德国。在德国,当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人格权冲突时,也是通过利益衡量方式解决,依公法学上比例原则,个案决定何项基本人权在何种范围内需作何种程度之让步,何项权利优先受保护。德国甚至为避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把权益衡量义务与履行谨慎义务一起规定为新闻媒体的从业义务,要求媒体在传播报道各种具体事件前就进行权益的考量,以决定行使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还是保护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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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1 背景:中国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创立

2012年3月28日,北京市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电子平台系统。

北京市发改委介绍,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是基于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权和间接排放权交易综合制度试验,鼓励非强制市场参与者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参与交易。

北京市将把北京市辖区内2009~2011年年均直接或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总量1万吨(含)以上的固定设施排放企业(单位)强制纳入到碳交易主体范围。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2012~2015)》,北京市计划所有强制市场参与者将被设定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并实行强制市场参与者排放报告制度。

中国的五年规划及其中的每一年都有二氧化碳减排目标,根据减排目标来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将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单位碳排放权可交易许可证的形式分配到各排污企业,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减排目标。那么,中国实行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现实问题有哪些?本文就从介绍美国的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效果来明晰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内容及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建立该制度时所预期的几个问题。

2 美国的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内容——以1990年创立的硫排放可交易许可证为例

1990年,美国国会推行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正式使用了可交易许可证,将其运用于酸雨控制计划中。与之前的排污权交易项目相比,该修正案鼓励跨企业、跨州交易,并赋予企业更多的自由选择权。美国在1990年的实施的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是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当时只是作为一种辅环境治理工具,后来直至现在成为了美国的主要经济与环境政策工具。

限额就是控制了污染量或资源量,将单位污染量或资源量转换为单位排污权或资源开采权可交易许可证,就是给定了可交易许可证的供给量,使得可交易许可证的供给量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始终不变。

可交易就是利用市场供求关系来巧妙地调节环境治理的经济成本和方式,以达到治理环境问题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本质,在于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排污权市场化的实质是使企业拥有环境物品的产权,在利益最大化的导向作用下,使企业在购买排污权和自行治理之间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美国1990年推行硫排放可交易许可证制度,首先确定了减排目标,并以此作为许可证限额标准。美国立法的意图是大约减少一半的排污量,即每年减少1000万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美国发放了900万吨的可交易许可证。

硫含量许可证采取的初始分配方式是“无偿分配”。初始分配方式采用“无偿分配”主要是基于政治上的考虑, 因为若强行撤销企业已取得的排污权,而通过有偿拍卖等方式将这些排污权再分配,则很可能会遭到现有企业的竭力反对,从而使得可交易许可证初始分配变得困难重重。

“政府根据历史上的燃料消费和严格规定的排污率向这些企业分配排放许可。年末,如果某企业将其排放量降至政府定额下,则可将多余的许可出售。反之,如果其超标排放则可能被处以超量1吨罚款2 000美元的惩罚。”

每年年底,所涉及企业要提供证明资料,以便确认其遵守政策的情况,假如超过每年允许的硫排放量,那么有60天的宽限期以便企业购买额外的硫排放许可证;假如许可证用不完,可以出售或者储存起来供将来使用。

对于工业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减排目标更容易实现,减排的成本更低。这些先进企业所持有的可交易许可证可以出售给其他技术落后、减排成本高的高污染企业,从而获得减排收益,起到激励作用;或者将可交易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储存起来,以便于日后扩大生产所需。而对于工业技术落后、创新能力弱的企业,要实现减排目标很困难,减排的成本更高,允许这些落后企业向先进企业购买可交易许可证解决减排规制问题,付出价格成本购买先进企业低成本的减排能力,使得整体产业的减排总成本降低,另外给足了落后企业转型升级的成本空间和时间空间,避免严苛的环境规制导致经济和产业上的抵制和衰退。

运用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对企业的激励效果更加明显,相比税费制度,企业可以从升级技术和出售可交易许可证中获益;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运行成本比较低,可交易许可证的价格由市场自我调节形成,不需要政府从中进行技术性的调研、评估和定价,而税费制度的设立需要政府很高的经济技术水平;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相比税费制度,更具有适应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灵活性。

接下来,笔者就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以上运行机制原理和优势来讨论1990年美国创立硫排放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以来的实施效果。

3 美国的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效果——以1993—2001年美国硫排放许可证价格变化做分析

图1为“1993—2001年美国硫含量许可证价格走势图”,横轴为年份,竖轴为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美元),美国1993年至2001年的硫含量许可证的价格走势就可以很好解释可交易许可证在自由市场下对美国生态环境、美国经济起到的良好作用。从1990年实施到2001年短短的十年内,硫含量许可证价格这一项指标进行了三次演变,从价格指标到环境指标到经济指标。

第一阶段:价格指标(1990—1994)

1990年,美国政府确定900万吨硫含量许可证,投放到市场上。由于刚刚实施政策,整体产业的工业技术未能及时改进,二氧化硫排放量依然很大,各家企业为了提高产量需要大量购买硫含量许可证,供给不变需求增加价格上涨,工业不堪排污成本重负,同时高昂的硫含量许可证价格也带来了丰厚的减排收益,企业纷纷采取减排措施,许可证价格一路暴跌。

第二阶段:环境指标(1994—)

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经历初期暴跌之后,就再也涨不上去了。随后在山脚下低位震荡徘徊。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的低迷,表明美国工业体系二氧化硫减排技术的先进,美国整体工业的二氧化硫减排平均边际成本长期低于每单位硫含量200美元;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的低迷也表明美国工业企业对二氧化硫增排的需求很小,美国总体环境保持良好的态势。

第三阶段:经济指标(1994—)

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动会影响到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的变动。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灵活适应于宏观经济,这是相对于稳定性强、税率难以跟踪经济进行调整的税费制度的优点。

1994年之后的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的走势就反映了美国乃至全球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形势下滑,工业不振,工业对硫含量许可证的需求就减少,许可证价格也就下跌;经济形势趋好,工业繁荣,产能扩张,工业对硫含量许可证的需求就增加,许可证价格也就上涨。

1996年后,硫含量许可证价格处于谷底,经济背景是:国际石油价格不断下跌,俄罗斯经济濒临崩盘,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出现严重困难,东南亚金融危机酝酿,全球股市动荡加剧,最终在1998年夏,投资于俄罗斯国债期权的一家美国著名的基金公司破产,引发欧美局部金融危机。

2000年,硫含量许可证价格出现阶段性回调,经济背景是:2000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破灭,纳斯达克指数暴跌。

从总体来说,硫含量许可证价格呈低位缓慢上涨趋势,可见在美国生态环境保护得很好的情况下,美国经济持续发展;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的情况下,美国工业能够以低成本来应付减排目标,并能实现工业的发展。

4 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在中国实践中的预期问题

中国已经承诺在2020年实现单位GDP碳排放减少40%,中国的五年规划以及规划中的每一年都有二氧化碳的减排目标,在此目标基础之上,可以对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进行直接的控制,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而相对于成本型规制工具(如税费制度),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这样的数量型规制工具更能直接地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避免污染企业在边际收益大于税率下的边际成本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增排风险。中国于今年三月底在北京市正式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并且建立电子交易平台,及时跟踪市场行情和方便交易,这是一项很有价值的制度创新。

4.1 污染企业成本转嫁的问题

在中国,大型资源性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属于国有垄断性企业,如火电电力、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煤化工等重工业,这些大型国有企业掌握着经济上游命脉,且拥有垄断地位,对生产资料的价格拥有较大的定价权。若采取二氧化碳的总量控制,实行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国有企业的生产技术并未及时调整升级,对二氧化碳排放的巨大需求会促使碳排放权可交易许可证价格的快速上涨,而许可证上涨后的价格仍可接近国有企业为了减排二氧化碳所需技术改进的边际成本,而这可交易许可证价格和改进技术的边际成本都是高昂的,在缺乏行业内竞争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会将高昂的成本转嫁给下游生产者和消费者,促使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PPI指数上行,带动整体经济的通胀水平,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成本和价格的负担。

4.2 监管者权力机构腐败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经济系统中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腐败会侵蚀市场机制,造成市场的不公和无序。权力腐败会削弱环境规制执行的权力机构对纳入到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体系的企业的监督效果,产生虚假的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带来权力寻租、暗箱操作和数据造假的问题,从而使得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运行的效果大打折扣。

4.3 碳排放权许可证初始分配不公的问题

“从美国、欧盟和中国的实践看,企业取得排污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政府无偿分配、政府奖励、拍卖、市场购买等,在排污权交易发展的初期阶段,无偿分配是主要方式,拍卖方式只占很少比重。随着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完善,排污权无偿分配的比重将趋于减少,而拍卖将成为主要的分配方式。拍卖机制能够反映出市场对排污权价值的正确估值,促使企业珍视排污权,也促使企业研发新技术削减排污量,以获取更大的排污权转让收入。”

我国二氧化碳排放规制的主要对象是资源性高污染高能耗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本身拥有较大的经济权力,且已经长期拥有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在中国的碳排放权许可证初始分配时最有可能采取的方式是政府无偿分配。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2012~2015)》指出,配额分年度发放,2013年排放配额基于企业(单位)2009~2011年排放水平,按配额分配方案计算确定,在2012年12月前向企业(单位)免费发放;2014年和2015年排放配额分别根据上一年度排放水平计算确定,在每年5月前发放。“十二五”期间,除免费发放的配额外,政府预留少部分配额,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分配。

但问题在于,“2014年和2015年排放配额分别根据上一年度排放水平计算确定”,即多污染者多获得碳排放权许可证,少污染者少获得碳排放权许可证。企业产能占总行业产能比重高的大型污染企业更有可能获得很大比重配额的碳排放权许可证,从而损害了小型企业或者技术先进碳排放量少的企业,也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污染者付费”的环境规制原则,使一定程度上的“污染者付费”成为了“污染者获利”。

4.4 市场操纵、恶意炒作和价格投机的问题

2012年3月28日,北京市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同时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电子平台系统。和股票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一样,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具有及时反映价格、透明化买卖挂单、方便交易、跟踪资金或持仓买卖动向的优点。碳排放权可交易许可证投放到市场中去,就如同普通商品,在市场中受到大资金量和大持仓量的影响,价格因供求关系,买多价涨,卖多价跌。

在碳排放权许可证初始分配时,若因为分配不公造成碳排放权许可证持仓量过于集中的少数寡头,则会形成对碳排放权许可证市场的垄断和操纵。寡头可以大资金量买入碳排放权许可证,推涨碳排放权许可证价格,从而实现自身资产的迅速增值,获得暴利;也可以大资金量抢购其余的碳排放权许可证,从而在推涨价格的同时垄断碳排放权许可证市场,由于经济是增长上行的,所以从长期来看,碳排放权许可证的垄断者可以获得丰厚的垄断收益。

在碳排放权许可证电子交易市场运行中,如果市场监管不到位,会使得碳排放权许可证成为市场中恶意炒作的象征性商品,使得拥有庞大的资金量或持仓量的“庄家”在碳排放权许可证价格的暴涨暴跌中牟取投机暴利。

参考文献

[1] 李晓敏.环境规制工具的比较分析[J].岭南学刊,2012(1).

[2] 刘松青.制定我国排污权交易会计准则的必要性分析[J].成人教育学刊,2010(4).

[3] 管瑜珍.美国可交易的排污许可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

[4] 于良春,黄进军.环境管制目标与管制手段分析[J].理论学刊,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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