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34:49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活动场地申请书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三、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赞助商。
四、活动的时间及宣传时间:具体的宣传时间和活动举行时间,有横幅宣传的要写清楚每条横幅的具体内容。赞助商的宣传形式和宣传具体时间、地点、内容,赞助商要求的特殊场地要另写申请书。
五、活动的具体地点:应考虑是否涉及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或学生宿舍的休息时间。
六、活动的具体流程:活动的时间安排和活动内容,要详细,特别是活动重要环节,要保证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要切实保证活动的可行性和活动过程中临时事件的应对,活动的内容要统一,不能有任何的歧义。
七、相关的奖项:奖项如何设定(包括奖项的评分标准),具体多少名,具体的奖品或证书(哪方面发放),奖品的提供者。八、活动经费预算:详细列清活动所需的费用项目,相应项目费用多少。要求经费预算要实事求是。
九、活动器材的申请:活动的器材申请要另外写一份申请书。
十、活动器材申请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意义,时间,活动内容,所需器材(数量要具体),向哪个单位申请。
十一、申请批准的老师意见:留有一定的空间给老师写审批意见。提交申请书的院系名称,主要的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提交申请的时间。
注意事项:
一、提交申请书时,中小型的活动申请书要提前7天交到团委,大型活动申请书要提前15天交到团委,提交申请书的第二天为规定提前时间的第一天。
二、活动申请书要一式三份。宣传申请要另外写,一式三份。活动申请书要先交到院(系)团总支,由院系团总支书记审核并签发意见后交到团委审批。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院自xx年2月省政府批准升格为高职学院以来,为建设合格加特色的高职学院,努力完善各项办学条件。据省教育厅安排,将于xx年内对我院进行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其结果将作为核实我院招生计划、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等的主要依据,这势必对我院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长期以后,我院在省林业厅、xx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各项事业都取得较快发展,为我省林业事业和闽北区域经济发展培养了近二万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但由于现有校园土地只有198亩(含后山林地),严重制约了学院的发展,与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基本办学条件的指标(试行)》的有关规定有较大差距。经我院申请,xx年4月6日xx市常务会议决定,在xx市江南新区职校园区内有偿划拨300亩土地,同时另再控制300亩土地作为我院的教学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学院的新校区。
综上所述,学院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拟投资建设江南新校区。该建设项目总投资xxxx万元,其中20xx-20xx年江南校区一期工程建设总投资xxxx万元,20xx-20xx年组织第二期工程建设,总投资4950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学院向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渠道融资和自筹解决。江南新校区一期工程建成后,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可达1500-20xx人。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申请立项。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立项申请书范文二
关于申请建设_____项目的立项报告
_______单位:
(介绍你公司状况)哪年成立、经营状况等
(拟建设项目的状况)投资多少、选址、占地多少、建设期多长、预计开发利润。。。
根据以上汇报,请求上级领导批准立项。
房地产开发公司
年月日
立项申请书范文三
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建设日期:年月至年月
说明
一、申请同济大学重点建设项目应在科学定位、合理规划、瞄准目标、凝练方向、突出重点的原则基础上,详细阐述项目的建设好处、建设资料、经费预算、设备购置、预期总体建设目标和阶段目标,做好项目的节点安排。二、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职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提出本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计划;
2、提出本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3、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保障;
4、协调本项目的内部关系,解决内部出现的问题;
5、提出本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年度统计;
6、根据要求安排本项目理解中期检查
7、出具本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做好验收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如下:1、各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项目申请书,带给必要的论证材料;2、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及职能部门签署意见;3、学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后,发出开工建设的批复文件,并正式拨款。
支出预算1、设备购置费2、设备维修费3、图书资料购置费4、房屋建筑物维修费5、实验材料费6、测试分析加工费7、租赁费8、业务费合计
预算总额
分年度预算额
备注
说明:1、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预算制,申请人须认真填写《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总表》《重点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明细表》和《重点建设项目业务费预算明细表》。其中,后两个《明细表》均指在总预算额度内、且计划在项目申请当年使用的经费;以后年度的项目使用经费计划及明细则应按分年度预算额在每年末学校统计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统一申报。
2、学校分期划拨的经费以各项目提交的当年年度预算批准额为准。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确保按期执行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3、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开工建设批复文件的资料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在建设过程中如确需变更时,务必坚持以下原则:务必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交有充分变更理由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经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预期建设目标不能降低:批准建设经费额度不得突破。
4、学校项目建设实行严格的结项审计制度。申请下年度预算时,需提交上年度经费使用状况报告。
立项申请书范文四
**市***局:
********有限公司是经***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号文关于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合同书、章程的批复批准,于****年**月**日成立,注册资本为港币400万元,经营期限为20xx年。目前选址于**市**区*********(地址),购地****平方米,建设项目为:******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取得****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预计建成厂房*幢占地面积***平方米,**车间*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车间*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仓库*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其它消防池及故事池占地面积约***平方;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增加到****万人民币,建设资金由我公司自筹。我司以生产和销售自产的*****(产品名);生产规模为年产***吨、***吨。计划用工人数为*人左右。主要生产工艺:*************。我司在*****年初以本身在国外拥有多年****生产的技术优势,引进国外创新工艺,国内首创产品*******,主要以有*****主要生产材料,因******,并没有废水排污,很好的保护了水自源;生产设备为*****机,对于电力设备的并无特殊要求,为环境护保及节能做出贡献。目前我司已取得环保部门对于该项目的环保意见书复函。我司产品*********(公司经营状况),
以积级创新、规范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管理模式进行经营,但因业务的不断发展,,因为场地的不足已经出现安全、消防隐患,期望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企业得以更加健康、稳步的发展。现向贵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恳请批准!
申请企业:******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立项申请书范文五
根据《 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贵县经济发展形势,现申报 有限公司,落户在贵县。该项目现向 县发改委申请备案,详情如下。
有限公司,建立于 年,专业从事 的生产和销售,随着 县招商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我公司决定在 注册成立独立公司,公司主要产品有 系列。并可根据顾客需要生产不一样规格的产品。
准备好人员、资金、场地及制度后,还必须做好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工作,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此外,选择合适时机开业,创业计划才能真正实施。
(一)工商注册
工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 个体工商户登记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投资人身份证明。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开业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
(2)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企业住所证明;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 合伙企业登记
(1)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
(2)合伙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涉及前置审批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履历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或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税务登记
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农业生产企业是免税的,农业经营服务企业的税率也较低。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生产经营者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发票。
1. 税务登记的内容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工商户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状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证照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2)申报税务登记应提交的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合法证件和资料。
2. 税务登记的程序
(1)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纳税人即生产经营者主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并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领取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加盖印章后作为登记申报,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审核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证件审核后,即可准予登记,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
3.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为了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为了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将发生的纳税事项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项法定手续。领到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活动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应该向税务机关申报。
(三)银行开户
1. 开户与结算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经常与银行进行结算,以达到账账相符和账款相符,以利于更好地生产经营。如出售商品后收取买方货款,购买原料需要支付卖方价款等。这些活动在金融行业中称为结算。结算有两种,一种是现金结算;另一种是非现金结算,也叫转账结算或票据结算。由于成交金额大,支付大量现金既不方便又不安全,因此,企业委托银行把货款从买方账户转到卖方账户,完成付款或收款行为。
2. 贷款
创业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一般有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三种。
贷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用途、付款日期、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违约责任及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必要或有条件的要经公证机关公证。
银行提供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流动资金,而不准挪作他用。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把贷款用于垫缴税款或管理费,或转借给他人的,均为挪用。
(四)择时开业
在做好以上各项准备工作以后,就可以择日开业了。开业期间的宣传、促销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厂(店)开业后的经营状况,因此,一定要做好开业的策划方案。
2、有2台以上电脑,其中一台配置在P4以上且能专线上网;有2部以上的直拨电话;有传真机以及其它相应的办公设备。
3、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持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至少二名持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一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并持有会计上岗证。
4、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并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提交文件
填报《申请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并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1、设立申请书。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名称(须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中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自然人投资的应具有2名以上股东)、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和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3、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旅行社管理人员履历表和任职资格证书(须附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须附场地租约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设立旅行社,应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购买《旅行社申请技术报告书》认真进行填报。各区(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将《旅行社申请技术报告书》报至各区(市)旅游局,经审核后转报青岛市旅游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申请人直接报至青岛市旅游局。
2、青岛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自收到《旅行社申请技术报告书》后,对旅行社主要经理人员的资质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市场需要和规定的设立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应在60个工作日内,依次办妥以下筹建工作事项:
a、场地装修和购置设备;
b、人员到位;
c、建立各项制度;
d、到青岛日报社广告处交纳开业广告费。
3、以上工作结束后,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验收。
4、到市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给予核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申请人持《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6、旅行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报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备案;在领取《营业执照》后60日内根据承诺与经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验备案。经查验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市旅游局进行开业公告。
办理时间
每周一、四,上午9:00__11:30,下午2:00__5:00.
办理时限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并现场检查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以文件形设立旅行社分支机构核准__旅行社营业部(代号:3703)
办理机构
行业管理处
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联系人:***电话:******
申办对象资格
1、设立社经营旅游业务1年以上,经营业绩突出,效益明显,上一年度未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并未发生重大旅游投诉;
2、设立社网络化经营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旅游市场需要:
3、有方便游客报名、咨
询的20平方米以上临街营业场所;
4、有专线联网的电脑、直线电话和传真机等必要的营业设施。
5、营业部负责人取得《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资信情况良好。
6、每设立一个营业部,国际旅行社应当增加20万元注册资本,国内旅行社应当增加10万元注册资本。
提交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书:
1、设立申请书;
2、营业部经营场所证明;
3、营业部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4、营业部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履历表和资格证书;
5、旅行社与其设立的营业部实行四个统一的承诺书: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设立营业部,应按要求准备相应申请材料,各区(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至各区(市)旅游局,经审核后转报青岛市旅游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申请人直接报至青岛市旅游局。
2、青岛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市场需要和规定的设立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场地装修、建立各项制度、增加注册资本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验收并到青岛日报社广告处交纳开业公告费。
3、经验收合格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同意的批复,并核发《旅行社营业部登记证》。
4、旅行社持《旅行社营业部登记证》和批复件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5、旅行社应在领取营业部《营业执照》后15日内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市旅游局进行开业公告。
办理时间
每周一、四,上午9:00__11:30,下午2:00__5:00.
办理时限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营业部设立申请书并现场检查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者。
为了增进同学之间的沟通,丰富在校同学的课余生活,增强集体凝聚力,提高同学们的身体素质,我们上海市XX中学学生会体育部在此特向学校申请利用同学们的课余时间开展一次全校的篮球比赛活动。现将申请的有关事宜及情况汇报如下:
一。申请目的
篮球在校园里是一项深受同学们喜爱的体育项目,我们体育部本着对繁荣校园文化,提升我校同学对于篮球竞技运动的认识这样的理念,希望以“篮球比赛”为媒介,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来策划这次活动。希望能借此活动,促进各班同学之间的友谊,促进同学们的身心健康,共建我校和谐友好的校园文化。
我们学生会体育部也希望能通过这次活动,在校园中推广“运动健康”的良好风气。更希望能借此活动,检测和完善我们体育部及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锻炼好我们的团队,积累更多的经验,希望以后能在更多的活动中出上我们的一份力。
二。活动构想
为了提高这次篮球比赛的可行性和规范性,经过我们体育部讨论后得出以下几点基本方向。
第一。做好赛前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对篮球比赛的宣传、比赛时间和场地的协调以及赛前的报名工作。
第二。篮球比赛是一项课余文化的活动,我们希望尽量能不影响基本的学习和技能训练,做到兼顾学习和娱乐两不误。
第三。对于比赛的性质,我们希望把它定义为一次校园友谊赛,以“增强友谊”和“强身健体”作为终极目标来开展本次的活动。
第四。希望能邀请学生会各部门的成员一起参与组织本次的活动,真正做到全校学生共同参与。
三。活动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场所,其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领《批准设立决定书》。
经营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直属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制发《注册登记证书》。
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没有申请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直属海关注销相关企业的监管场所经营资格。
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期验收的,经营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是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监管场所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监管场所的变更、延续与注销手续。
第三章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关采取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监管场所的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样式制作监管场所标志牌,悬挂在监管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监管场所内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第十八条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海关监管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海关查验场地。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发送和接收电子数据。海关有权查阅监管场所的货物进出和存储等情况的纸质单证或者电子账册。
第二十条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经营企业应当在监管场所出入通道设置卡口,派员值守,并配备相应设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
对集中在同一个封闭区域内分散经营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可以在进出通道设置统一卡口,并设置独立的海关集中查验场地。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
2、有负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章制度;
4、能够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
5、有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宗教院校简介;
3、具备许可条件的证明、说明或文本;
4、拟聘请渠道情况说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力,在拟聘任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
3、拟聘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4、外籍专业人员授课的课时比例不超过院校总课时的30%。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
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
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曰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项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
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
2、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话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3、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
2、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3、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中方单位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2、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四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第五项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9。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4、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六项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活动日的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3、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八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四、行政许可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九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方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目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编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学、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3、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4、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等:
2、拟印制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样品;
3、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4、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编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日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该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本项行政许可所指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
第十二项建造大型露天佛像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3。
二、行政许可条件
1、佛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佛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佛教协会或寺院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佛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佛教的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中国佛教协会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露天佛像的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将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同时,也让广大学生学会自信专注的面对生活,展现出新时代大学生的豪情满志。青春的乐章已经奏响,让我们用激情去面对所有的挑战。
一、活动名称
宁波大红鹰学院高职学院社团联合会第一届活动月
二、活动主题
"风雨同路 共创你我"
三、活动策划主办
宁波大红鹰学院高职学院社团联合会
赞助单位:
四、活动时间和地点
活动时间:xx年4月1日——xx年5月1日
活动地点:宁波大红鹰学院内(注:校园以外活动需特别提交申请书)
五、活动宣传方式
(一)横幅宣传方式(暂定)
制作2条横幅,图书馆一条,高职篮球场一条
(二)广播宣传方式
活动时间起在校广播站播音时间段播放有关活动月开幕式的宣传语,以及近期的活动安排
(三)宣传方式
(1)部门干事下榻班级宣传或以宣传单形式宣传
(四)喷绘宣传方式
大型喷绘一张,挂在院门口的广告架上(暂定)
(五)海报宣传方式(暂定)
在学院里张贴海报,另外在1个食堂和图书馆张贴宣传海报
(六)内部宣传方式
各部门干部、各协会会长及会员参加制:在活动月动员大会中,进行宣传,让每位同学参与到本届精品月中
本院老师参加制:在精品月开幕式和闭幕式以及一些大型活动中,邀请团委老师、协会指导老师以及各分院的一部分老师参加
(七)网络宣传
在学院论坛、qq群里关于本届精品月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让同学们更好的了解精品月的宗旨
(八)活动当天宣传攻势
活动举办当天,运用引导的战略,进行面对面宣传,从而增加基层宣传力度
六、活动开展
(一)活动准备阶段
1.策划阶段
由策划部负责人组织策划部干事进行关于策划此次精品月的讨论,最终完成初步的活动月策划书
2.宣传阶段
经过策划部和宣传部的讨论,采用多种方式让学生们了解并参与活动月(详见七、活动宣传方式)
召集各部门干部以及各个协会会长参加本届精品月动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宣传关于本届活动月的相关信息,鼓励每个协会都能参与进来。
3.项目申报阶段
报名资格:(1)凡本院社联所属协会部门均有报名资格;
(2)参加本次活动的协会部门必须保证活动期间本协会部门的正常运作;
(3)参加本次活动的协会将服从理事团的工作要求,如有问题直接向理事团提出,经讨论后所得出的解决方案将无条件实施。
4.活动审核阶段
具有报名资格的协会需填写活动申请表,各部门给各自负责的协会发放相关电子表,院外活动的协会则要特别提交申请书。
上交的活动申请表及活动方案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受理申请后递交理事会通过才能作最终审批。完成审核后,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的协会。
5.场地申请
(1)关于校内活动:由协会填报申请表,经批准予以开展
(2)关于校外活动:需特别提交申请书,并且需要特别注意安全问题
(3)严禁以校社团联合会的名义私借场地
6.赞助经费筹集阶段
此项由外联部和财务部完成
(二)活动举办阶段
1.活动流程
(1)
宁波大红鹰学院高职学院社团联合会第一届活动月开幕式——个性达人秀
时间:xx年4月1日
地点:活动中心五楼(暂定)
宁波大红鹰学院高职学院社团联合会第一届活动月闭幕式暨表彰大会
时间:xx年5月1日(暂定)
地点:活动中心五楼(暂定)
(2)精品月娱乐周-协会部门活动
时间:xx年4月5日——xx年4月12日
地点:宁波大红鹰学院内
具体活动:
(3)精品月文化周-我与理想通行演讲比赛
时间:xx年4月15日——xx年4月25日
地点:宁波大红鹰学院内
具体活动:
2.活动过程的监督
各部门负责对分属的协会活动进行监督,随时联系各个协会会长,了解活动的进程,并为协会活动提供各方面的帮助。此外还要做好活动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包括通讯稿件,活动照片。
(三)活动后续阶段
1.协会部门考核
活动月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参加本次活动的协会进行考核,将纳入每学期协会星级考核的一部分,从而加强各个协会的竞争力。
2.协会部门活动总结的提交
各个协会在活动月各类活动之后,必须去相关部门领取活动反馈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表以及活动总结报告。
3.活动总结会议
活动月结束后,理事会将开会总结本届活动月的优缺点。对在活动中有优异工作表现的协会鼓励,并且树立优秀协会的榜样,此外鞭策部分不合格的协会,形成一种优差氛围,加强协会间的竞争力。通过本次会议,提高了社团联合会的自身素质,使协会良性竞争,加强团体竞争力。
4.活动月相关资料的保存
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届活动月的相关资料,可以作为下届活动月或者其它大型活动的参考资料。经办公室审核,宣传部将部分电子稿和照片,更新到宁波大红鹰学院社团联合会网站中。
七、活动细节问题
(一)活动月参与活动协会报名问题
原则上是各个协会以自愿报名参加本届精品月活动,但鼓励全部协会都要参与到本届活动月中,展现出各个协会的风采。
(二)活动月活动安排问题
原则上在活动周,各协会的活动在办公室会有明确的时间安排,但可能会存在部分协会脱离约计安排,并造成同一天出现多个协会举办活动。各部门应随时了解各协会的活动安排,如出现此类情况,要及时上报理事会,待理事会作出调整,被调整的协会将服从安排。
(三)活动月安全问题
由办公室负责本届活动月的安全问题,而各部长协会会长则是部门协会活动的主要安全负责人。
八、活动总结
九·附录 (个性达人秀才艺大赛晚会策划书,我与理想通行演讲比赛策划书)
附件1
活动筹备组委会
指挥组
1.全面负责活动月中的管理工作,并主持召开各类相关会议
2.指导、督促各部门在本届精品月中开展工作
会务组
1.负责本届活动月的总体策划方案(策划部)
2.项目申报(各部门负责所属协会)
3.活动审核
活动月活动审核(办公室)
活动周活动审核(策划部)
4.活动通讯稿(办公室)
5.活动时所用物品的整理及保管工作(办公室)
6.宣传单、节目单、邀请函的打印以及发放(办公室、策划部)
7.活动结束后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办公室)
财务组
1.本届活动月的赞助经费筹集(外联部)
2.对协会活动的财务申请进行审核(财务部)
3.对本届活动月的财务进行统筹安排(财务部)
宣传组
1.本届活动月宣传所需的相关海报、宣传单、节目单、邀请函、喷绘、横幅制作(宣传部)
3.张贴活动月相关海报(各部门协助)
2.负责本届活动月活动的拍摄工作,并做到及时把本届精品月活动进程更新到网页中(宣传部)
联络组
1.统计社联部门以及协会节目单(外联部)
2.负责联系其他分院协会会长、分院理事(副理事和办公室)
3.联系宁波各大高校分院社团联合会参加本届精品月(外联部)
4.负责联系参加活动的老师(外联部)
考核组
【活动背景】:
秋天,这个饱含希望与收获的季节,师范大学求是学院学生社团又一次迎来了社团文化艺术节。在这激情燃烧的岁月,让我们张扬着青春的活力,放飞着年轻的希望,舞动着金色的年华,彻底融入到这缤纷的社团活动月中。伴随着时代急速前进的步伐,新一代大学生的素质,在新世纪的氛围内呈现新的气象。
校园社团文化艺术节作为我校每年一次的全校性重点活动,其目的在于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结合年团委工作要点,营造良好和谐的校园文化,服务和谐社会,构建和谐林大,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调动广大同学参与素质拓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广大学生在活动参与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创建校园精神文明和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体现时代性、参与性、表演性、竞争性,活跃我校大学生社团文化生活,培养的提高我校大学生的文化品位和艺术修养,营造良好的校园社团文化氛围。
【活动目的】:
1、丰富校园文化,营造和谐氛围
2、促进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加强社友之间的交流、沟通、互动
4、为同学们提供一个展现自我的平台
【活动主题】:
教师教育技能系列活动
【活动对象】:
协会会员、各兄弟社团及全校同学
【活动内容】:
在社团文化艺术节活动期间,开展包括钢笔字、粉笔字、板书设计、普通话、教案设计、教学方法技能培训比赛及授课比赛等教师教育技能系列活动。
二、活动计划安排
【活动时间】:
2011年10月25日至2011年11月30日
【活动地点】:
师范大学求是学院
【活动流程】:
1.开展技能学习培训班(钢笔字、粉笔字、板书设计、普通话、教案设计、教学方法技能等)
2.白云七中体验学习,一线老师现场指导。
3.授课经验交流会。
4.进行钢笔字、粉笔字、板书设计、普通话、教案设计、教学方法技能的考核及授课比赛。
5.举行颁奖仪式。
【奖励办法】:
比赛中每个项目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
三、活动步骤
【前期准备】:
1、学习培训活动教室申请(办公室负责)
2、海报制作及宣传(宣传部负责)
3、接受社员及全校同学报名并统计(组织部负责)
4、活动奖品购置(外联部负责)
5、图片记录活动过程,资料的准备和收集(办公室负责)
【培训活动流程】:
1、钢笔字、粉笔字、板书设计培训邀请书法协会参加指导
2、普通话训练练习邀请演讲协会参加指导
3、教案设计、教学方法技能培训邀请老师及授课比赛经验丰富同学参加指导
4、授课比赛风采展示(授课经验丰富同学)
5、教室的申请和协调工作的有序进行
6、以上活动将会同步举行选出优秀同学参加比赛
【比赛安排】:
1、一个同学可以同时参加一项或多项比赛
2、比赛分为初赛、决赛
3、比赛成绩统计与
4、比赛评委的邀请
5、各项工作的分配和落实
6、决赛时间11月底
四、后期工作安排
1、活动场地清理
2、比赛成绩统计与
3、写活动信息稿
4、社团开总结会议,取长补短
【工作人员分工表】:
总负责人:朱媛、詹茜、何康
比赛主持人:臧传奇、张亚平
场地布置:宣传部负责
多媒体课件收集:办公室负责
教室秩序:组织部负责
计时人员:财务部负责
【资金预算表】:
一、宣传费用
1、海报、报名表格制作30元
2、宣传横幅制作50元
二、奖品
1、一等奖(1名)奖品及证书
2、二等奖(2名)奖品及证书
3、三等奖(3名)奖品及证书
以上支出80元
三、工作人员用水10元
四、其他费用50元
总计:220元
2.
活动宗旨:以推动大学生开展公益实践,以弘扬公益精神、宣传社会公德、倡导公益文化、开展公益实践、塑造公益形象为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同时在此基础上扩大的我校在社会上影响力。
活动目的:为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丰富校园文化,我班(715班)欲策划1次公益实践活动,使全班同学都能参与到关爱sos儿童村公益活动中来,体验社会增加社会责任感。
活动要求:大学生与公益文化相结合,突出实效性、人文性、公德性,通过传播公益文化,营造科学、高雅的道德氛围,使大学生接受更多的新事物,传播爱心提高自身修养。
活动时间:2011-10-21
活动策划人:715班
1、活动背景:
在我们的身边每天都能看到欢歌笑语的小朋友。但是,在看到他们愉快身影的同时,你是否想到在我们身边有这样1群特殊的小朋友,他们失去母爱父爱,同外界失去应有的交流。他们就是来sos儿童村的小朋友。他们不仅需要社会的帮助,更需要的是1个充满回忆的童年。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增强同学们的社会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奉献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我希望我们能尽我们1份绵绵的微薄之力,让他们对生活充满信心和勇气,让他们能享受正常儿童的多彩世界,感受到我们的爱。
2、活动主题:
“健康成长,快乐童年”
3、活动时间:2011-10------2011-11
4、活动地点:南昌sos儿童村
5、路线:232\210\223\240\214在瀛上村或瀛上路口其中1个站台下,因为车并不是到sos儿童村门口停,须走上10多分钟。
6、情况说明
南昌sos儿童村,是我国和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合作建立的第4个儿童村。
3.
走过酷热的暑假,迎来美丽的秋天,2011级新生为我们学校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所以做好招新计划准备,迎接又一批新生力量,给我们的学生会/分团委注入新的血液。他们定会给我们的菁菁校园带来一片绚丽的天空,也定会给我们队伍工作带来新的力量与活力。
一、实践部的基本介绍
(1)引导,鼓励广大同学走出校园、走向社会,进行各种实践活动
(2)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尽力为同学们创造勤工俭学的机会
(3)与企业建立外联关系,为系里举办的活动拉到赞助
(4)完成校团委、学生会及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为保证部门有新的血液的流动,有足够高素质的后背力量,能更好的开展工作,培养和壮大学生会队伍,保证学生会工作的连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作用,同时为了鼓励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外,还应积极投入到学校的各种活动中去,积极锻炼自己,努力提高自身各方面的能力。
三、招新细则
(一)、招新对象:2011级系新生
(二)、招新要求:
(1)秉承学生会章程,自觉遵守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
(2)态度端正,工作积极,耐心细心,责任心强,
(3)能独立思考,能自我管理,自我锻炼,有组织能力
(4)有团队精神,能积极向组织靠拢
(三)、招新人数:6人
(四)、招新形式
(1)在招新期间,申请人交表报名,到指定地点进行第一轮面试并进行初步筛选
(2)通过筛选后的申请人进行第二轮面试
(3)由两名部长共同确定新一轮干事名单
四、招新宣传:想要锻炼你们的口才能力吗?想要提高你们的社交能力吗?来实践部吧,实践部给你这个舞台,你可以在上面尽情演绎你们的才华,在演绎中锻炼你们的胆力,提升你们的能力。不要犹豫了,加入我们的团队吧,让我们一起绽放我们的光彩!
4.
为了充分挖掘学院综合素质较强的人才,为我院学生会补充新生力量,以方便我院学生工作的开展和进行,同时也为了给学生提供一个展现自我的平台,一个锻炼自己、提升自己的机会,学院团委学生会研究决定,学院年分团委学生会招新工作将全面启动,根据我院团委学生会的有关要求和指示,特制定此招新策划案。
一、成立招新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具体招新安排:
第一阶段:筹备宣传(年10月13日—年10月15日)
在筹备宣传阶段,由学生会宣传部负责做好宣传展板,向级新生做学生会各部门招新通知,同时学院学生会博客上公布《年学院学生会招新方案》。并联系各班,做好相关宣传。
第二阶段:提交申请(年10月15日——年10月22日)
1、学院年学生会招新工作全面启动之日起,凡我院在校生有意报名者均可提交个人申请书。个人申请书由各班班长负责于年10月22日下午5:00前交到体育馆2楼老师处()
2、个人申请书需要写清楚申请加入部门、班级、姓名以及个人联系方式等(详情见附表)。
3、申请宣传部的助理,有书法方面的特长请交一份书法作品(毛笔字、钢笔字POP不限),请交一份小的手抄报。
第三阶段:统一面试(年10月23日晚上6:00)
面试于年10月23日晚上6:00在第二教学楼由主席团及团委负责人和各部负责人集中组织申请人进行面试。
首先由申请人做1-3分钟的简短演讲和自我介绍(鼓励才艺展示),然后由相应部门的负责人提问一些有针对性的问题,考验申请人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他部门监督过程的公正性。
第四阶段:院领导和团委学生会负责人考核(初定年10月25日晚上7:00)
1、地点:院学生办公室(体育馆2楼)
2、面试审议组组长:
副组长:
第五阶段:公布名单(年10月26日——年10月27日)
1、各轮面试结束之后,在规定时间按照有关要求确定录用名单,并于年10月26日下午5点之前将正式名单交至学生会值班办公室。
2、学生会办公室于年10月26日统一公示各部正式录用习实委员名单。
3、在公示时间期间无异议方可录用。
三、备注:
1、提交个人申请书时,每人限报申请加入一个部门。
2、凡提交个人申请者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学生会值班办公室请假并予以说明,否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3、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到学生会值班室咨询(学院办公室系办)。
值班室电话:
5.
走过酷热的暑假,迎来美丽的秋天,2011级新生为我们学校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所以做好招新计划准备,迎接又一批新生力量,给我们的学生会/分团委注入新的血液。他们定会给我们的菁菁校园带来一片绚丽的天空,也定会给我们队伍工作带来新的力量与活力。
一、实践部的基本介绍
(1)引导,鼓励广大同学走出校园、走向社会,进行各种实践活动
(2)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尽力为同学们创造勤工俭学的机会
(3)与企业建立外联关系,为系里举办的活动拉到赞助
(4)完成校团委、学生会及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为保证部门有新的血液的流动,有足够高素质的后背力量,能更好的开展工作,培养和壮大学生会队伍,保证学生会工作的连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作用,同时为了鼓励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外,还应积极投入到学校的各种活动中去,积极锻炼自己,努力提高自身各方面的能力。
三、招新细则
(一)、招新对象:2011级系新生
(二)、招新要求:
(1)秉承学生会章程,自觉遵守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
(2)态度端正,工作积极,耐心细心,责任心强,
(3)能独立思考,能自我管理,自我锻炼,有组织能力
(4)有团队精神,能积极向组织靠拢
(三)、招新人数:6人
(四)、招新形式
(1)在招新期间,申请人交表报名,到指定地点进行第一轮面试并进行初步筛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
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二、设置原则
本着“合理布局、保障安全、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批原则,统一有序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工作。
三、数量控制
零售经营网点设置数量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群众习俗习惯、现有零售经营网点数量等情况。既要满足当地群众需要,又要有利于压遏非法经营活动,引导群众在正规销售网点购买合格产品,减少因劣质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在设置时,集镇范围(包括紧靠集镇的村庄)的零售经营网点之间距离要严格把关,必须保证相距50米以上;农村地区居住相对集中的每个自然村允许设置一家零售经营网点。
四、网点基本条件
1、建筑物必须是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符合要求;高层建筑物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须九层以下或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2、周围100米范围内不能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场所、储存仓库;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营业场所(店面)要保持50米以上距离;50米范围内不能有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超市、老年活动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距离原有的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单位50米以上;25米范围内没有明火作业场所;集贸市场、超市内不得设立零售点。
3、须采用烟花爆竹专营店形式或在经营其它商品的店内留出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专用销售柜台进行兼营。其它商品的经营不得明显影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4、经营场所内用于烟花爆竹销售的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5、经营场所周边道路交通能方便人员疏散,集镇内还须保证消防车辆能顺畅进出。
6、零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体健康,具有自防自救能力。
五、工作安排及时间要求
(一)布点阶段(20*年5月21日至8月10日)
1、通告及报名登记(20*年5月21日至6月31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在《*日报》等媒体烟花爆竹网点设置通告,申请者到所在镇安全生产监管中队咨询增设工作要求,填写《*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申请书》。
2、经营场所检查及筛选(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由各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组织现场踏勘,检查申请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凡符合基本条件但因各报名网点之间存在间距冲突(不足50米)或数量限制时,要优先选择专营店形式的申请者;若相互之间条件相同,则从中抽签产生。经营网点检查筛选结果要进行公布。各中队须在7月15日前将《布点申请书》报送市局。
3、布点核实及颁点通知书(20*年7月16至8月10日)
市局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此“通知书”作为企业参与下一步正式申报时的凭据。
(二)申报准备阶段(20*年8月11日至9月15日)
取得布点通知书的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要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1、办理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手续。
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原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栏为空白)的申请人,应尽快到当地工商所办理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手续。
2、经营场所及设施的完善。
按要求做好经营、储存场所的场地准备;配备灭火器材(经营、储存场所须配置2只以上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储存场所须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记);经营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销售专用柜;经营及储存场所内电线须采用套管(明线)或埋墙(暗线)处理;经营场所装璜时须选用不燃材料;烟花爆竹须单独存放;经营单位店面须设置明显的烟花爆竹零售标识。
3、制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由市烟花办统一起草相关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统一规定样式、统一发放;经营单位须将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挂放在墙上醒目位置。
4、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零售经营网点的从业人员须参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每个网点参加培训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其中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
5、委托安全评价
经营场所申请存放量超过50箱或设有专门储存场所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注:经营单位是否需要做安全评价为省局最新规定为准。
(三)审批发证阶段(20*年9月16日开始)
1、申报材料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③相关人员培训考核证书复印件;
④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示意图;
⑤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⑥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整改确认书或烟花爆竹存放承诺书。
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复印件)。
第⑥项材料说明:按规定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书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储存场所须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按规定不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承诺书(承诺在经营场所内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且不私自设置仓储)。
注:以上7项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目录。
2、申报审批程序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所在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审查签署意见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条补助资本金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符合规定的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应按相关规定提交创业计划书,县微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微企办)应对创业计划书进行审查,并按相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1名工作人员,组成县微型企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县微企办根据创业申请人身份和经营行业确定每次会审具体参会人员,其中县财政、人力社保、农业、经济信息、商务、工商、国税、地税、担保机构、承贷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必须参加会审。
第六条评审小组对创业申请者创业计划的可行性、市场前景、解决就业能力等方面进行集中会审,参加会审人员2/3以上同意补助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定补助资本金金额。审定结果在《报》、县政府公众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3—5天。
第七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微企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创业者。创业申请者将由其本人实际投入的出资额一次足额存入微型企业银行账户,将进账单交县微企办审验。县微企办向县财政局书面提交拨付补助资本金申请书,县财政局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小组审定的补助资本金金额划入微型企业银行账户。
第八条补助资本金金额原则按创业申请者拟设微型企业的注册资本或登记出资额的30%至50%确定。参照S=Q×K×N×M-R+E公式确定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公式中S指财政补助资金;Q指创业者拟创办微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K指行业鼓励系数(按0.3-0.5的系数范围进行确定);N指雇工人数(含投资者)系数(4-6人为75%、7-10人为80%、16-20人为90%);M指组织形式修正系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90%、有限责任公司为100%);R指个体转微型企业减少扶持资金数额,对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时原个体工商户注销未满1年的、以及在原经营场地从事与原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仅变更经营者的,均视为个体转微型企业,减少数额为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的10%;E:区县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增减金额,由县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对创业者增加或减少资本金补助资金,数额在10000元内进行确定。在确定财政补助资金时,应结合我县财力,根据重点扶持产业、重点扶持人群情况,在注册资本(出资数额)50%以内确定财政补助资金数额。
第九条创业申请者申报微型企业数量超过同期发展计划数的,优先审定投资项目属于文化创意、传统工艺、民间艺术、制造设计、信息技术、旅游服务、软件开发及外包服务、农业服务产业。
第十条评审小组决定不予发放补助资本金的,由县微企办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创业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微型企业使用补助资本金应遵循自有资金先行使用的原则。微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待自有资金使用完毕或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时,方可向辖区工商所提出补助资本金支付申请。
第十二条微型企业申请补助资本金支付,应向辖区工商所申请。微型企业首次提出财政补助资本金支付申请时,应提交《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和《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辖区工商所根据近1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实地巡查记录,审查自有资金使用和补助资本金支付申请的情况(根据审查情况,可安排人员再次开展实地巡查)。经辖区工商所审查,对确需使用补助资本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工商局微企科。县工商局微企科审查后报县微企办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微型企业开户银行根据批准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代支付。
第十三条补助资本金只能用于微型企业经营场地装修、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原辅材料采购、商品购进以及支付经营场地租金、加盟费、员工工资等生产经营方面的费用支付。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微型企业补助资本金支付申请被批准后,工商所应在批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其补助资本金支付申请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查验申请支付的交易事项是否达成。查验时应收集与申请交易事项相关的文书、票据等凭证,并对交易相关物品进行拍照留存。
第十五条在发展微型企业工作中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向创业者吃、拿、卡、要,接受创业者的宴请、财物、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2.工作人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宣传发动、乱作为、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
3.不按文件规定的条件,指使他人弄虚作假创办微型企业;
4.不经资格审查、不经培训、不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乱发微型企业执照;
5.片面追求数量忽视质量;
6.乱设门槛、效率低下,指定验资机构、代办机构;
7.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或强令企业回馈和捐赠,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
8.干部不执行回避制度,内外勾结,,指使亲属、朋友和特殊关系人通过办理微型企业骗取政府扶持资金、故意套取、抽逃、转移政府扶持资金和资产;
9.不按规定进行评审,不向社会公开评审结果,凭好恶、讲人情安排政府扶持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
10.工作不认真落实、任务不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凡违反发展微型企业相关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取消相关责任人当月评先评优资格或年终评先评优资格,甚至年终公务员考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创业申请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