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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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__-__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 受电点地址
受电电压值(伏)
a.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 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条 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a.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b.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c.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
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时间
超合同用电比例
允许变动幅度(赫)
高 峰 时
±5%以下
±0.2
+5%以上
±0.5
低 谷 时
±0.2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 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 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
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 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 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 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供 电 方
用 电 方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供应电力数量表
项目
时间
电量(度)
电力(千瓦)
变 更
合计
每日平均电量
高峰最大电力
低谷最低电力
保安电力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电量
电力
电量
电力
全 年
一季
本 季
一月
二月
三月
二季
本 季
四月
五月
六月
三季
本 季
七月
八月
九月
四季
本 季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乙方:_____市______供电局。地址: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于____市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双方因___市__区现只有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千伏变电所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千瓦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____区负荷。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0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电力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外界进行大量的经济往来,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有力保障,如何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避免经济纠纷或损失,杜绝经济违法违纪行为,是深化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必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
一、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前提
实行规范管理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制定的统一的供用电合同格式化文本进行规范管理,内容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供电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可控状态,对供用电合同实行微机化管理,从而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的签订率和使用率,以实现供用电关系法制化管理。
二、合同审核制度的制定执行是杜绝错漏保障
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各种扰乱经济活动的不利因素如商业信用缺失等也随之出现,同时,供电公司内部诸多不完善因素也同样困挠着企业。因此,完善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十分重要。要完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审核制是一个重要环节,如何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填塞漏洞,审核就是重点。严把审核关,使签订中存在的问题被提前发现并化解,保证企业和用户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供用电合同履行审核制度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需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完善合同履行监督体制,加强综合监督
借助监督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供电合同的履行情况,从而及时找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影响因素,以便于及时地反馈将障碍排除,杜绝违约现象的出现,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监督合同的执行力度呢?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这是由于规章制度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延展,也是约束企业员工规范自身行为的准则,通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能确保规章制度贯穿于整个合同履行之中,在预防出现死角的同时还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了强大的安全支持。尤其在建立监督体制时必须对监督的形式、程序以及手段等进行量化规定,确保操作性强,以更加具体形象的监督工作促进合同的履行;二是必须确保维护制度具备严肃性,在监督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实际效果,还应强化监督职能,确保监督氛围的和谐性、监督网络的有效性;三是对于监督主体不同这一情况,应加上它们的协调,确保监督协调一致才能形成监督的有效合理化的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率,并在此基础上着力改善因关系难以明确化而导致的监督主体的缺位,确保监督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需要确保监督主体能自觉接受监督,而自觉监督离不开制度的约束,但是制度的晚上必须建立在人性化、合理化和科学化的基础之上,才能更好的加强监督,确保供电合同能够得以顺利的实施;四是监督网络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体员工广泛参与企业管理,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权、利交易,引导全员监督工作步入良性轨道。
四、加强对责任人员的培训、教育
加强对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通过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是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普及知识需要培训,更新知识更需要培训,持续不断的培训学习,是开发员工智能和技能的基本途径,能进一步加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正确认识,稳定其对自身工作的情感,从而能巩固原先良好的思维定式,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
制度的建立和相关人员娴术的业务技能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随时从不同层面,通过不同的形式做好合同责任人员的素质教育,使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只有将职业教育与生产经营管理有机结合,有目的的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和时事教育,才能全面提高相关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他们自我约束的能力,使企业经济环境健康有序地运作。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人: 授权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临时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供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为 。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
3.用电容量
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 台,总容量为 千伏安;
(2)用电设备 台,总容量为 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 千伏安(千瓦)× 元/千伏安(千瓦),共计 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兹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供电电压为 千伏,从 线路 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 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 安培,无功电能表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 ,电压互感器变比为 。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充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对,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动、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国家规定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1)供电方按规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采用:
a.用电方以 方式交付电费;
b.供电方委托 根行向用户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山电费保证金额、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 完。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电力营销一直是我国电力发展的重要部分,在电力行业的改革中,电力营销管理一直备受关注。电力营销和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广大民众对于电价的制定和供用电管理制度的关注,就充分表现出了电力营销管理的重要性。供电企业与用户两方的法定权利义务在供用电合同中得以集中体现,供用电合同是联系供用双方的纽带,作为供电企业营销环节中的重要一环,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严格执行供用电合同签订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供用电合同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 电力供用合同含义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通常,供用电合同是以用电人提出用电申请为要约,供电人批准用电申请为承诺而订立的。供用电合同约定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的供用电行为提供法律依据[1]。
2 电力营销管理含义
电力营销是指在不断变化的电力市场中,以电力客户需求为中心,通过供用关系,使电力用户能够使用安全、可靠、合格、经济的电力商品,并得到周到、满意的服务。通过对电力营销的分析与管理,使用户得到更加优质的服务,这就是电力营销管理。
3 电力供用合同帮助电力营销管理规避风险
3.1 反窃电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3.1.1 电量认定问题
在我们日常的生产生活用电中,窃电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电力行业《供电营销规则》中规定如不能查明窃电时间则按照180天计算。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窃电时间以及电量的认定是极为困难的,通过供用电合同对窃电的认定进行明确的规范,通过这样的方式就能够快速的实现窃电时间和电量的认定。
3.1.2 窃电用户供电问题
在窃电用户的供电问题上我国电力相关法律还存在空白,用户不按照约定追缴电费和违约金,在这一问题上,利用供用电合同对窃电用户的供电和停电问题进行明确,通过合同的法律效力来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
3.2 电价定比问题变更
3.2.1 比例失当
我国电价结构非常复杂,电价定比工作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各类电价定比还存在一定问题。供电定价比例与实际比例不符,相差较大,针对这一问题电力供应企业可在合同履行期内与用户进行协商解决,供用电合同的制定一定要符合实际,实事求是[2]。
3.2.2 比例中间变更
用户的用电并非一成不变,极有可能在用电中途发生比例变更的情况,如用户在用电中过程中商业活动的增加导致的商业用电比例增加,这种情况下就属于用户违约在先,根据《合同法》规定,用户需要按照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补救或赔偿。
3.3 利用供用电合同促进电费回收
供用电关系是一种商业关系,在电费的回收中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电力供用中实行预购电的方式能够有效的降底电费回收的风险,预购电的方式就是采用先交费后供电的电力营销方式,在供用电的实际操作中,恶意拖欠电费的现象也是存在的,有些常常以各种理由拖欠电费甚至是拒缴。针对这种情况供用电合同就可以发挥其法律效用,供电企业可凭借电力供用合同依法提讼,这样的方式更能够有效的减少恶意拒缴电费时间的发生。供电合同的合理利用能够帮助供电企业规避电力营销风险,减少各种意外情况导致的损失。
3.4 缺点形势下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电网管理中,由于缺电而引起的供电企业非计划的拉闸限电的行为,往往引发供电矛盾,如果限电行为没有在供用电合同中被明确,那么供企业将面临违约甚至被的风险,不能严格按照供用电合同处理问题,将会使供电企业面临违约赔偿问题。在此类纠纷中如果供电企业不能说服用户,将会损失惨重,这不仅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种做法是极不明智的。在供用电合同的制定中,供电企业可把限电措施列为免责事项,在因缺电而采取限电措施时能够有效的避免因违约带来的风险[4]。对于已经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需要采取协商的方法与用户达成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3.5 违约使用电费的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中规定对于窃电用户将收取三倍的费用作为违约使用费,但是在现实情况中,违约使用费的收取是相当困难的,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准确的定义违约金的概念,这就导致供电企业违约金收取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用电合同来对违约金的问题进行规定,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论述用电规范,并明确违规用电的惩处措施,把违约金的发生条件、金额及缴纳时间和方式等都要进行明确的描述[3]。在违约金的收取中可根据窃电者情节轻重进行区别对待,这都需要在供用电合同中的明确说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力供应企业的合法利益。
3.6 谐波的治理
电能质量的指标之一就是谐波,谐波在大型用电设备中较为常见,谐波智力问题也是当前我们多面临的重要问题,谐波治理措施的缺乏会导致产生谐波较大的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超标,因而影响其他用户的用电质量,严重时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电力供应企业对于用户谐波的治理问题力不从心,谐波的治理,缺少国家相关法律的支持,电力供应企业也缺少相应的监督权力,针对这一些列问题,供用电合同能够帮助供电企业有效的治理谐波问题,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将谐波问题纳入其内容,明确针对谐波超标等问题的整治及处罚措施,通过合同的法律效用来实现供电企业对于用户谐波问题的治理。
3.7 电价的类别错误
在定比例的电价类别中本身存在错误。在我国《合同法》中只规定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国家政策不在其内,如果供电人与用电人已经签有协议,双方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3.8 供用电合同与用电工作检查
在用电工作的检查中,供用电合同是重要的书面依据,供用电合同使得电力供用关系向规范化和制度化迈进,用电检查也不仅仅是针对用户用电的单一方面,围绕供用电合同的相关事项都将成为用电检查工作中的内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不仅仅是为了帮助供电企业规避营销管理中的各种风险,也是为用户提高服务质量的保证。电力公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供电企业必须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能够有效的解决了双方之间的多发矛盾。
4 结束语
电力工程一直是我国基础工程建设的重点,电力工程的建设关系到全国人们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电力的需求越来越大,电力营销管理需要更加规范化的运行。电力营销管理是一门新的学问,电力营销进行有效和规范的管理是我国电力营销发展的重要任务,由于缺乏系统的知识理论和先进的管理方法,以往的电力营销总是受到诸多问题的困扰。当今社会是契约型社会,合同是我们生活中所必须使用的契约之一,在电力行业的发展中供用电合同的使用是规范电力营销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未来的电力营销管理中,供用电合同的使用必将更加广泛,其内容也会得到不断补充。
参考文献
[1]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1).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甲方计划摄制暂名为《___________》电视剧(下称电视剧);
2.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电视剧的编剧,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工作由下列第____种方式确定:
1.根据甲方要求,为电视剧编写原创文学剧本;
2.以____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___________》为基础,为电视剧改编文学剧本。
3.对未定稿的电视剧文学剧本进行修改、润色直至定稿;
第二条 乙方创作文学剧本,应按照甲方的总体要求进行,甲方的总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开始文学剧本的创作工作,此日期为乙方聘用期限开始之日。
第四条 乙方完成文学剧本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之日,乙方的聘用期限结束。
第五条 电视剧规模为_____集,每集片长____分____秒。
第六条 甲方指派_________为其授权人,全权负责与乙方联络、沟通文学剧本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乙方创作文学剧本的时间要求如下:
1.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故事创意的编写。
乙方:_____市______供电局。地址: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于____市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双方因___市__区现只有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千伏变电所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千瓦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____区负荷。
引言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供电企业电力营销要取得更大效益,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电力企业就必须一定的措施改进电力营销管理工作,要对所存在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策略进行解决,使电力营销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适应客户的多方面需求,从而促进供电企业的向前发展。
1 电力营销管理的特殊性
电力商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它具有许多特征,这包括电力商品的公用性、无形性、非存储性以及电力商品的计量特殊性。其中计量特殊性是指电力商品只可以用特定的指标来表现(比如电压等),同时只可以通过相关输送网来进行电力商品的供销,只能用电表来进行计量。基于电力商品的特殊性,电力营销管理也具有其特殊性,它是指依据客观环境和用户的电力需要等基本情况,电力企业提供安全性高的电力商品以及高质量的电力服务。
2 当前供电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供电合同的出现,不但能够使一些供电企业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障,并且还能够使国家立法进程的滞后给电力供应企业带来的风险成功得到避免。但是, 与此同时,由于部分供电企业供电合同的管理不规范化,可能会导致部分供电企业合同管理不规范化,同时也可能给自身带来新的风险。对于电网的经营企业来说, 主要的运营内容就是电力营销,通过供电合同和电力客户之间建立相关的合法供电关系, 并且, 长期以来, 客户和企业按照合同所采用的公供、用电的意识比较薄弱, 使用电合同无论从订立到履行都出现了很大的困难。
2.1 合同条款不规范
合同的条款应该是全面并且具体的,条款之间应该相互有联系并且衔接恰当,每条法规都应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系统来防范法律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如,标的数量和价款等等都要齐全, 不过, 对于其他的一些重要的条款,像是,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很多存在欠缺的现行,或是对其要求不完整不规范。甚至有的供电合同的用户的名称都不能明确表明,用电的地点处经常出现假报或是空白的现象; 有的用户对供电的可靠性有特殊的要求, 不过却在供电的条款中没有具体表明;甚至有的供用电合同之间简单的以“按照合同执行”的字样来敷衍了事,这样的做法是缺乏针对性的表现,并且失效性极低。
2.2 合同履行中存在风险
合同的履行往往会存在一个过程, 在这期间要让合同双方或是多方都能够相互配合, 在这个过程中, 合同中很多详细的规定都需要约定,并且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合同的约定和缺失的部分进行充分的补充或是修改。供电的关系一旦确定以后,通常都会延续连续的交易状态,用户自身的用电情况变化会对用电的主体和用电的性质等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通常会体现为供用电合同出现变更,不过长期的管理习惯使营销人员对电的业务的调整变化都特别的重视,却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忽视不管。这就给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电网经营的企业也不能够对供电合同的义务是否履行很好的掌握,也不能对用户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很好的了解。这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电力客户其实并不是实际的用电人,实际的用电人并没有和电力企业签订相关的用电合同,并且对电力企业所提供的电能在肆意的使用,这样就是不能够将供用电的关系处理好。本来需要实际用电人才能履行的义务却因为供用电出现的约束问题而难以落实,这就使电力企业的风险更加严重。
2.3 缺乏市场竞争意识
供电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一直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这种优越性就使得供电企业单位逐渐缺乏了竞争意识, 甚至有些供电单位还没有认识到供电营销电力营销的好核心理念, 他们在工作中只是简单的将其工作职能理解为, 收取电费, 这样错误的认识就使得供电企业不能实现经营效果。在新形势下, 供电企业电力营销一定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要将工作重心进行有目的的转移, 将生产管理转变为营销管理, 要明确电力营销前进的方向,努力使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
3 充分发挥供用电合同对于规避电力营销风险的重要作用
3.1 完善电力立法
面对如今立法的现状,相关机关部门不但要尽快使立法得到完善, 供电企业应该充分利用民商事法律法规来使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既要具有相关的法定条件, 并且还要按照客户的需求来给予电费担保或是合同的担保, 行使抗辩权, 并且要对供用电合同采取相关的保障措施, 行使撤销权利等, 知道将费用通过挽回并将供用电的合同取消。对《合同法》中的一些抵触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一定要杜绝使用, 并且要履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2 对《合同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修订
十年前, 供用电合同还还没有进行修订,《合同法》中的第35条和第42条中分别有相关方面的规定。首先,文本中要避免出现一些格式上的错误,或者产权也要进行明显地饿定义,备用电源和双电源的管理运行等等都要采取相应的广告拦截的__方式对用电注意的条款进行修订,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如果用电客户有不同一的见解,那么就要对用电客户的间接进行书面上或是其他反面的解决,并对这些条款进行记录说明,在合同的最后要加以用电方供电是否履行的记载和说明; 另外, 对于产权分界点的约定条款应该进行适当的调整,目的是为了让内容变得更加具体和完善。同时,也要对电气位置和具体的地理位置进行充分的表达,必要时还要用照片将其记载下来,并配合上相关的文字说明, 作为合同的附件, 再通过供用电的双方进行签字确认,避免出现格式条款存在异议。
3.3 加强合同阶段性管理
合同一定要经过签订、履行和文本归档几个必要的步骤,合同管理制度应该是覆盖整个过程的管理。合同管理中,签订是第一阶段,这个阶段十分重要,这是合同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阶段。要考虑到怎样通过规范的管理活动,来将有关的操作要求在企业中形成一种制度。第二阶段的履行阶段,一定要做好内部的交接工作, 合同中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之解决,避免风险的产生。这个阶段中, 要建立起合同履行的相关监控机制,使企业内部的相关部门和双方都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履行,让合同在履行中得到各种信息的反馈。
3.4 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目前的新能源开发以及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电力企业应该保证自己能够在能源的市场中拥有一席之地,这是需要积极地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有效开拓市场,与客户建立保持新型的供电关系,努力做到真诚、优质、便捷的服务理念,要不断对电能质量进行提升,全面提升供电能力,我们现在是处于一个商品经济的时代,商品的质量不好,那么就无法树立电力企业自身的优质服务以及企业的良好形象,因此必须在电力营销的过程中全面提升供电的质量和能力。要不断引导我们的电力职工转变传统的观念,树立市场方面的竞争意识以及服务意识。同时对营销中的各个工作不断完善发展,以此来提升电力企业营销的服务形象。
4 结语
供用电合同管理是电力企业随着市场化进程刚刚开展的新的管理工作,正在和企业的其它管理工作溶为一体,为了保证供用电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自顶向下全面展开进行系统分析,从组织的管理方式、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及数据流程到现合同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详细调查。
一、系统业务流程
组织和业务功能反映了现系统工作的模式和状态,要进行信息化处理,必须进行业务流程和数据流程的分析,通过业务流程和数据流程分析出供用电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逻辑功能。
供用电合同管理主要的业务是完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跟踪和由此产生的各项事务性管理。
(一)合同文本预生成
依据计划部、客服中心、登记窗口提供的新装用户信息或原有客户已在各部门存入的各种信息和合同模块进行合同文本预生成。
1.计划部、客服中心、登记窗口提供的信息有: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性协议和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
2.由营业部门提供的营业有关信息:用电分类、电力用途、电价类别、收费标准、功率因数执行标准、用电容量、备用容量、保安容量、灯力分算情况、电费收取方式、抄表例日和负控购电协议。
3.由用电检查室提供的用电信息:客户线路的接线情况和客户的联系人、电话等。
4.由计量部门提供的信息: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
5.由负控中心提供的信息:负控装置的型号、台数、控制负荷。
6.由生产部门提供的用电信息:产权分界协议。
7.其他信息:如产生谐波污染用户的测试及相关协议等。
(二)合同会签
供用电合同文本预生成后,相关部门及领导要审查合同文本内容即会签,按照组织层次及用户用电电压大小和重要性,分为供电公司和供电分公司会签,低压供用电合同及一般高压供用电合同由供电分公司会签,高压或较重要高压供用电合同由供电公司会签,特殊重要用户供用电合同上报省公司进行会审。
1.合同签订
(1)供用电合同打印。
(2)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盖章。
(3)双方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2.合同管理
(1)供用电合同条款的履行
①供用电合同文本转用电检查室,依据合同条款检查用户履行条款情况。
②供用电合同文本转生产及调度,重要用户停电前由调度通知用户。
③供用电合同文本转用电检查大队,依据合同条款检查用户执行情况。
(2)供用电合同变更及变更协议书
(3)供用电合同纠纷
(4)供用电合同违约
(5)供用电合同废止
(6)供用电合同台帐
(7)供用电合同报表
(三)数据流程
按照信息系统的处理过程,数据流主要有输入、存储和输出。供用电合同管理输入数据主要有高压合同文本、低压合同文本、临时合同文本、受电设备一览表、产权分界示意图和合同会签过程的审查意见,数据来源于相关各部门和现场调查。所需存储是输入的数据,输出数据有供用电合同文本、合同会签表、供用电合同用户台账、合同已签台账和合同统计报表等。
二、系统设计
(一)系统目标
建设以供用电合同管理业务为基础,以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为支撑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使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在供电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效力。
系统将实现数据迅速传递与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实现强化工作过程控制和监督;全面实现新建、归档、变更等业务的程序化,最终和省公司营销现代化信息系统接口。
实现国家电力和省公司对信息系统建设提出的“技术性、实用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的要求。
(二)系统设计思想
1.供用电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以供电分公司为基础,以供电公司为系统核心,数据集中式存储,采用C/S模式;省公司为最高层次,数据分布式存储,采用B/S模式,系统从下至上在供电分公司、供电公司和省公司全面应用。
2.通用的接口平台,利用接口平台与其它多种系统无缝联接,实现营业、生产、计划、调度、计量、财务、法律等部门的资源信息的共享,相关部门通过该系统进行合同会签和查询,使供用电合同的业务处理智能化。
(三)建设以管理为核心的业务处理体系
1.强化供用电合同工作过程及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数据处理能力,提供充分可靠的管理信息,实现合同管理业务处理过程的审批、监督与考核。
2.并规范在计算机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供用电合同工作业务流程、处理方式与方法,通过严格的制约和控制体系达到加强合同管理的目的。
3.达到“技术性、实用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的要求
⑴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平台采用省公司、供电公司和供电分公司正在使用的技术先进的局域网和广域网。
⑵设计能够实现业务功能,适应业务变化,具有实用性和满足业务未来发展的可扩展的信息系统。
系统通过操作系统级、数据库级和应用程序级的权限控制,防止非法用户的进入,保证系统的安全。
(四)系统网络设计
系统利用省公司、供电公司和供电分公司现有的交换式快速以太网,具有适应性强、扩展性强和维护方便等特点。
网络协议采用国际通用的TCP/IP协议,IP地址统一分配,供电分公司工作站的网络传输率最少达到10M。
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业务集中在供电公司和供电分公司,由于数据集中处理,网络通道的可靠性非常重要。
1.系统划分
系统划分为七个子系统,共38个模块。
2.代码设计
3.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共12位代码,前7位自动编号,规则是:第一位代表高压的电压等级,如果选择220KV,则合同编号的第一位数字是“1”;如果选择66KV,则合同编号的第一位数字是“2”;如果选择10KV,则合同编号的第一位数字是“3”, “1”、“2”、“3”表示高压合同,如果是220V/380V,合同编号的第一位是数字“4”,代表低压合同。第2至5位代表供电公司的编号,第6至7位代表年份,后5位由合同员自行确定(要求必须是数字形式)。
如“404020300001”表示编码为04供电公司02供电分公司2003年内部编号为00001的一份低压合同。
4.供电公司编码
供电公司编码共4位,前2位为供电公司编码,后2位为供电分公司编码。供电公司后2位编码为“00”。
如“0700”表示供电公司,“0701”表示07供电公司下的01分公司。
5.部门编码
部门编码共4位,前2位为公司级别,后2位为部门编号。其中:01XX表示省公司某部门,02XX表示供电公司某部门,03XX表示供电分公司某部门。
6.操作用户编码
操作用户编码共2位,表示使用供用电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
合同管理员(01):进行系统维护和用户管理的人员。
合同操作员(02):使用该系统的合同工作人员。
合同会签员(03):相关部门需要对合同会签意见的人员。
合同查询员(04):相关部门需要对合同查询的人员。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在这一类合同里面着重规定了供用电合同。我们也相对详细地介绍一下这种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缆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供电人。受供电企业委托供电的营业网点、营业所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而不是供电人。用电人的范围非常广泛,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都有资格成为供用电合同的用电人,订立供用电合同。(2)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选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用电人对该格式条款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35条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由于该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因此其效力可经由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我们先介绍供电人的义务。
第一项是及时、安全、合格供电的义务。用户提出申请的,供电企业应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一定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提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第178条的规定,供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图片行地点。那么如何确定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民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分阶段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规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规则 用电人所有。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疗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第二项是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信电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产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项是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所谓事故断电,是指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供电设施毁坏,以致电力无法继续正常供应的情况。此时,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供电人还负有因限电或停电造成用电人用电未达标时,补充供给一定量电力的义务;在用电人交纳电费时,向用电人开具用电数量详细情况凭证或记录的义务等。
下面我们再介绍一下用电人的义务。
第一项是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供用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用电人应对其使用供电人供应的电力支付费用。用电人拖欠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中止合同,在用电人补交电费及其迟延利息之后重新供电。
第二项是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保持用电设施处于安全状态, 是保证用电安全的前提条件。因此 ,对于已经安全装设的用电线路和保险装置,用电人不应随意拆换,以防发生危险或留下隐患。同时,用电人也不应在已经检修合格的用电设施中再随意拉线,连接用电设施。对于用电设施出现故障需要修理的,一般也要请电工修理,不应自己随意接拉电线或修理。否则,造成损失或发生危险的,供电人对此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