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论文范文

时间:2023-02-28 15: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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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论文

篇1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河南省政府11月13日下发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出20条重要举措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部署。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有哪些意义?

    (1)促进社会公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许多农业转移人口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但难以在城镇落户,不能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改革传统户籍管理制度,统筹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和发展,将使更多城乡居民享受日益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拥有更好的社会保障和发展机会,促进社会公平。

    (2)促进经济增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将促进劳动力加速从低效率的农业部门向城镇高效率的二、三产业转移。一方面,这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另一方面,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之后,消费倾向和消费结构将发生变化,购买力和对工业品的需求将大幅提升,可以形成巨大的消费需求,同时还会产生基础设施和住宅等方面的巨大投资需求,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强劲动力,促使经济增长由过多依靠外需转向内外需协调拉动。这也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3)促进城镇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将帮助那些已经进入城市多年的农业转移人口过上与城市人一样的生活,更好地融入城市文明。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的全面规划,将在全国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这对合理引导人口流动、优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布局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4)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逐步消除制约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将有利于发展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化解劳动力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我国加快从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源强国,进一步释放人口红利和改革红利。

篇2

城乡二元模式促使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市,造成大量农村留守儿童。“意见”打破“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模式并且保证随迁子女在迁入地的受教育权利,将再一次促进曾经因为顾及子女教育而未进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此前,随迁子女在迁入地受教育权利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限制,并且得不到与城市孩子相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公平受到“户籍”的阻碍,因而绝大部分进程务工人员将孩子留在家里。而今,孩子可以随着父母迁入务工地,并且在务工地接受与城市儿童相同的教育,无疑导致务工人员将留守儿童随迁入城。新户籍制度相对地保障了随迁子女的教育权利,给曾经的留守儿童带来接受优质教育的希望。与“随迁”或曾留守的儿童相比,农村常驻儿童则成为相对弱势的群体。常驻儿童的家境比较贫寒,世代农耕,经济收入全部指望几亩田地。家庭经济稍微宽松的儿童已由“留守”向“随迁”或“流动”转变,而常驻儿童家庭经济不乐观,只能指望已经萎缩的农村学校。相比留守儿童,新户籍制度给常驻儿童带来更多的是农村教育与城市教育相较之后的失望。大批学生流向城镇、乡村教育走向衰落的同时,农村常驻儿童的教育权利及教育公平问题越来越突出。乡村学校的撤点并校,使得农村优势资源过于向城镇地区集中,导致农村常驻儿童失去了一些教育机会,这对乡村常驻儿童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

2.学校教育“离农效应”进一步强化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教育价值取向:农本主义价值取向和城市主义价值取向,前者更多为“为农”模式,后者更多为“离农”模式。教育价值取向的“离农效应”强化主要表现在:首先,新户籍制度在推动进一步城市化中,使更多的受教育者和教育者看到农村和城市的差距。“为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化的需要,更多的农村人受教育的目的转向“离开农村进城”或者“跳出农门”。在当前情形之下,对农村教育的关注就是如何比照城市教育,使之朝向城市教育模式。农村教育依然陷入“读了大学回到农村即是没有出息”之悖论,更多的大学生即使在大城市碌碌无为也不愿意回去建设乡村。其次,在教育者方面,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解体,农村教育已经不能依旧为“农村服务”。随着城市化发展,农村人也应该全部离开农村,因此农村教育目标在于“离开农村”,或者产生“农民无用论”抑或“农村无前途论”。第三,长远发展上,“城乡二元户籍”给农村教育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危机感。农村教育主要是指在农村经济社区环境里,对农村居民(或农民)及其子女进行的教育。长远来看,农村已经从户籍上消失,农村在当前情况之下早晚面临消逝,随着这一思想的蔓延,新户籍使“离农效应”进一步强化。

3.农村教育与乡村文化渐行渐远

文化是物质环境和各种知识的结合体,农村教育的变迁也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是一种综合体,然而当下农村教育的变迁逐步驱离乡村文化。在整个现代化的过程中,乡村不可避免地被边缘化,显然造成农村教育与乡村文化的不和谐。首先,在课程结构上,主要以考试为主,农村学校教材采用与城市学校一样,既没有乡土教材也没有显现出乡村文化价值体现,农村教育已经步履维艰。乡村文化价值的显现不仅仅是乡土教材的问题,而且是整个乡村教育课程建设的问题,即在整体乡村教育教材中应该体现对乡村社会与乡村文化价值的充分关注与尊重。其次,在教学过程上,在学校课堂教学中,几乎所有的教室用普通话教学,然而农村学校学生有着惯用方言,在教学过程中学到的东西需要学生通过自己的“转化”,语言障碍往往难以使所学内容与生活相连,亦更加难以运用。再次,学校地理位置的设置上,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撤点并校”和寄宿制学校轰轰烈烈进行,农村学校的校舍距离农村越来越远。乡村越来越多地成为一个地域概念,成了一个没有实质内涵或者说缺少文化底蕴的空洞符号。作为文化生命的乡村已经终结,乡村社会成为文化的看客,不再具有自我文化生长与更新的能力和机制。学校与村庄渐行渐远,甚至没有了村庄的味道,“一村一校”逐步成为美好的回忆。

二、农村教育困境背后的多重原因

农村学校的教育困境是多重的,新户籍制度催生农村留守儿童转变为城市流动儿童,为留守儿童开启了“教育的春天”。对于常驻农村的儿童而言,他们所受到的教育比较落后,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农村儿童越跟不上城市教育步伐,便对城市教育和城市生活有了更进一步的期待和向往,致使城市教育价值取向在农村蔓延和越演越烈。农村人走向城市,村庄在形式上逐步衰落,农村人吸取城市文化,城市文化在农村滋长,同时农村失去已有的文化之“根”,使现存的农村文化失去长期以来的传统之“根”,村庄在实质上衰落。农村学校教育是城市的复制和翻版,农村教育“有根”文化缺失而“无根”文化滋长。

1.新户籍制度催生农村学校生源困境

新户籍制度最直接的变革是促进人口的流动,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 102.55万。随着新户籍制度对于流动儿童教育权利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逐步随着父母进入城市接受城市教育。“要求各地要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同时加大中央财政对各地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专项奖励力度”。改革“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是此次改革的重点,这一政策刺激有能力的或者能力比较强的进城务工者将留守在家的子女随迁进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户籍制度为农村留守儿童带来“教育的春天”。且不说农村留守儿童进城之后收到的教育具体如何,但是最起码在农村教育和城市教育之间,有主动选择的权利。相对来说,新户籍制度对于随迁子女的教育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的教育规模和教育质量。部分留守儿童随迁入城,农村学校教育尤其是农村的教学点更是难以维持,甚至会出现倒闭现象。一些优秀的留守儿童随迁入城接受城市教育,由此而削弱原本已经与城市教师难以企及的农村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对于祖祖辈辈世代务农,也缺乏城市就业能力,更无法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致使农村人不愿也不能进城,这一类人群的子女成为农村常驻儿童,不管农村教育衰败到何种程度,他们始终只能在灰心、失望中顽强坚守。

2.城市教育价值取向对农村人的诱惑

农村教育只是城市教育的翻版,农村学校课程和教学内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脱离农村生产和生活实际的问题,不少农村学校把追求升学率作为奋斗目标,重普通文化的知识传授、轻职业生活技能,农村教育“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农村学校教育更多的教育目的是帮助学生顺利“过独木桥”并且“跳出农门”。即教育的整个目的就是使学生和他原本的生活环境格格不入,就是使他们不断疏远这种环境……他自己祖祖辈辈所创造的文明在他眼里被看成是愚蠢的、原始的和毫无用途的,他自己所受的教育就是要他与他的传统文化决裂。农村学校教育有用之处不在于教给学生农村生活和生存的技能、心态和技巧,而在于诱惑学生埋头纸堆通过高考“独木桥”进入城市学习和生活;新户籍制度下,大量的农村人流向城市,并且有一部分人通过在城市打拼而获得城市户口,过上了农村人羡慕已久的生活,农村学校教育为了满足人们追求城市生活的需求,在教学上侧重城市价值取向而相对忽略农村价值取向;“农村无用论”在农村学校的蔓延,农村不仅仅在各个方面的硬件上比不上城市,在如今信息化和城市化逐步发达之下,农村文化已然没有价值,甚至有教师认为“走不出农村的学生不是好学生”,“读书就是为了出人头地”,而最终的表现形式都是需要逃离农村的生产和生活。

3.村庄衰落与学校“有根”文化缺失

更多的农村人进入城市大熔炉,吸取城市文化,村庄在形式上衰落。生活在农村的农村人难以抗拒城市诱惑,城市文化更进一步在农村滋长,农村文化被边缘化和异化,村庄在文化实质上衰落。村庄越来越小并越来越离散是当前农村的外在特征,村庄生活进一步接近城市,甚至更多的人不愿意从事农村生产。农村教育本应植根农村生产和生活,但是如今的农村教育已然脱离农村传统和已有的生产生活实际。新户籍制度的根本是要鼓励农村群体转向城市,致使城市文化横亘在农村之上,农村文化被淹没甚至被遗弃,农村教育已经不能引导和发展农村已有文化,反之使农村失去已有文化之“根”。农村学校原本有传播、继承和发展农村文化的职能,农村学校是农村最主要的、最重要的,有时候还是唯一的文化策源地,他对于农村的智力生活、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当前农村学校教育不仅仅没有承担起作为农村文化策源地的身份,反而在新户籍制度之下更进一步催促农村学校传播城市教育,进而使农村学校教育的传播根源异化。现存的农村文化失去长期以来的传统之“根”,村庄在实质上衰落,农村学校教育“有根”文化缺失而“无根”文化滋长。

三、农村教育的困境脱离及其出路

新户籍制度的颁发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给原已艰难的农村学校教育带来困境。应保证常驻儿童教育权利,开展适合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的教育活动,以防止农村学校教育盲目向城市取向转变。

1.保证常驻儿童教育权利

教育的权利的执行与获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公平,新户籍制度改革对于农村教育的意义之一就是使更多农村学生享受日益均等化的公共教育服务,让农村孩子能够得到与城镇孩子一样的教育,拥有更好的教育保障和发展机会。新户籍制度的颁发和执行依赖于农村的发展,而农村的发展依赖于农村的人才储备量,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改变常驻儿童的教育状况。第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应该竭尽所能保证农村常驻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特别要使农村基础教育阶段的教学师资、设备条件与城市均衡发展。这就需要国家在教育投入方面向农村倾斜,合理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使农村家庭子女也能够享受到好的教育资源。第二,积极探索、建立公平有效的教师流动机制和管理办法,更好地解决教师合理流动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城镇教师合理地向农村流动,切实保障流动教师在农村学校的工资待遇及福利水平,解除他们在农村教育教学的后顾之忧,使农村常驻儿童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第三,探索新的教育教学方式以解决农村师资缺乏和学生较少的现状。针对当前存在的包班制现状、农村复式教学、一师一校等等,采取一定的教师培训、教法指导,提高农村学校的教学质量。总之,农村常驻儿童教育权利应该在政策上予以保证,在教学质量上予以提高,在生活上予以关怀。

2.城乡教育取向的相互融合

城市取向模式和乡土取向模式,两种模式没有绝对好,亦没有绝对坏,两种取向应“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教育者尤其是学校教师对于两种取向应该心知肚明。对于长期生活在农村的孩子来说,更多的留守儿童进入城市,会让他们产生对城市教育的向往,有攀比心理的学生,在仅仅看到农村教育和城市教育的外在差距之下,会对农村教育失望而向往城市教育。城市教育取向也有一定的不足:首先,城市教育本身针对城市,忽略农村本土生活,教育出来的学生总会犯“五谷不分”的错误;其次,在农村秉承城市教育取向,实则是给濒临边缘化的农村教育再一次雪上加霜,使之更加边缘化,从而再一次减少农村生源。纯粹的乡土模式也有一定的缺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排他性。农村现代化是我国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纯粹的乡土模式不能适应现代化需要。而纯粹的城市教育模式又完全脱离农村,应该将二者有机结合,优势互补、相互融合才能促进农村教育的现代化。

篇3

一、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

户籍法律制度所应具有的功能和要实现的立法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确认主体身份,为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便利

在一个国家,一个人要想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管是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还是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他必须首先成为一个法律主体,享有依法从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确认每一个人的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户籍法律制度便由此产生。我国称之为户籍登记,国外多称之为“民事登记”、“生命登记”或“人事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人口的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认领、收养、失踪等变动情况。各类项目登记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主体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编号、住所地址、家庭成员姓名及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职业、民族、国籍、等,对出生、认领、收养事项,还要分别登记当事人的父母姓名、年龄、职业、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等项。上述内容是每一个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可靠依据。比如,出生登记确认了人的出生事实、出生时问和出生地点,这为界定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认定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和义务,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区以及认定公民的就业与服兵役年龄、选举与被选举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签发护照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死亡登记确认了人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问和死亡地点,这为处理与死者有关系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支持;迁移登记确认了居民的常住地,为认定公民参加选举和依法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确认了行为人的婚姻事实,为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看出,户籍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个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它只是对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相应的记录,为行为人各项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提供人口信息,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无论是进行行政管理还是经济管理,都必须统筹考虑国家的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人口情况这一重要因素。

户籍法律制度除了为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便利外,还为政府各个部门和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活动提供准确的人口信息,使其对所辖区域的人口数量和构成情况了如指掌,进而进行科学的管理决策,以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经济的目的。例如,建设部门要制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文教部门要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社会保障部门要确认服务对象,公安部门要及时了解侦查对象身份,统计部门要人口迁移信息等,这些都离不开相应人口信息的支持。另外,户籍法律制度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一般的个人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对于一个公司而言,要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就必须对有关地域的人口情况作重点考虑;它在招聘公司员工的时候,要想对应聘人员的情况有所了解,户籍登记信息就成为很重要的一个选择。而对于普通个人来说,在与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需要了解对方的必要情况,那么具有公信力的户籍登记信息就成为获取相关信息的有效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确认公民身份,为公民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便利和为政府与社会各界提供人口信息服务,是户籍法律制度的功能和立法目标所在,是户籍法律制度本身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价值,它是一个对主体各项权利的实现和对主体进行必要管理的一个必要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它的本质应该是中性的,而不应该是一种限制主体行为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国户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我国户籍法律制度的简要分析

在我国,户籍法律制度是政府对所辖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户籍法律制度的依据是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户籍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把人口划分成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主要户口类型,并据以实行相应的社会福利待遇。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此,与其他国家的户籍法律制度相比有很多极具特色的内容。

第一,在功能和立法目标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承载了多重功能,具有多重立法目标。即,既要证明主体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又要控制人口流动、维护社会治安,以及为利益和资源的分配提供依据;而一般的户籍法律制度只有证明主体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的功能和立法目标。

第二,在指导思想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以“控制”为指导“;而非以“服务”为指导。

第三,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而且成为直接进行权利和义务配置的法律制度,对每一个现实的行为主体的利益产生了直接的作用;而一般的户籍法律制度由于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具有中立性,则不会对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作用。

(二)我国户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户籍法律制度所具有的问题日益凸显,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国过去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已经不能符合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方面,这一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相结合,过多地承载了原本不应该由它担负的功能,使户籍法律制度本应该是一个不直接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挥直接调整作用的技术性法律,成为了一个确定人的身份,进而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进行调整,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直接进行配置的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使得根据现行户籍法律制度所获取的人口信息存在失真问题,这样就使其很难为政府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进而使得户籍法律制度本来应该具有的功能,受到了严重的削弱。

2.户籍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由于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存在问题,因此,在指导整个户籍法律制度构建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上也自然会产生问题。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是以“控制”为指导思想,以“城镇化”为价值取向的,这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今天,这一制度的局限性也进一步暴露了出来。在我国,公民的平等身份和迁徙自由还没有完全实现,并且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其他更多的问题,这些都阻碍了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

3.户籍法律制度具体制度的构建。从“法治”的视野对户籍法律制度进行审视,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在具体的制度层面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主要、最突出的就是没有依法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和迁徙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从而使户籍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发生了异化。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

(一)对户籍法律制度进行准确定位

发挥户籍法律制度的应有作用,首先就要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户籍法律制度改革应该从还原其本来面目着手进行,要把强加在其身上的多余功能剥离出来,对其本应具有的功能进行强化,使其真正成为便利行为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

(二)树立科学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实践证明,在不同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下,立法者会进行不同的制度构建,从而会对每一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产生迥然不同的结果。因此,在探讨如何构建我国新形势下的户籍法律制度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有关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的问题,这是我们构建整个户籍法律制度的先决性问题,会对整个制度构建和现实结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新形势下的户籍法律制度应该以“服务”作为指导思想,将“实现公民的平等权和公民的迁徙自由”作为改革的价值取向,以“服务”和“实现平等和自由迁徙”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来构建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

(三)构建适应新形势的户籍法律制度

实现户籍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发挥它的功能,更为关键的是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只有通过详尽而完备的法律规定来为行为主体的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提供切实的制度支持和保障,才能实现户籍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

篇4

随着石狮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彰显城乡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得石狮市城郊及农村土地不断增值,农村人口受利益驱动,为获得征用土地补偿及相关福利,大量涌入石狮市谋求发展却不愿迁户口,所以他们的长期居留地和常住户口地往往不一致,即存在人户分离现象,这种人户分离现象进而导致大量的“空挂户”出现[2]。调查数据表明,石狮市近年来流动人口规模庞大,但户籍人口增长缓慢,从1988年建市至2012年增长不足8万人(图1),主要为户籍人口的自然增长所致。这就更说明了石狮市流动人口的总体落户水平不高,长期存在着人户分离现象,导致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不利于石狮市城市管理体制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户籍管理制度影响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提高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既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全体社会成员无差别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3]。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其具有学历较高、收入较高等特点,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愿望越来越强烈,内容越来越多,层次也越来越高。但在石狮市,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由于户籍尚在农村,无法和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公共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表2),特别是在技术培训方面,最大差距达到34.1%,在电视录像厅、图书室、文艺活动以及免费或便宜的电影等方面的差距也都超过了10%,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有待进一步提高。另外,石狮市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虽然有很大改善,医疗普及率较高,但医疗设备差、卫生技术人员短缺。据统计,农村卫技人员仅仅相当于城市的12.8%;公路交通虽然实现村村通,但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交通运行不正常。由此可见,石狮市虽然城市化进程较快,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深刻影响了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水平。

(三)户籍管理制度导致社会保障不到位

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无差别的所有社会成员效用最大化,即要无社会地位区别地保障各个社会人群的相关权益。据统计,在石狮市流动人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数仅分别占流动人口总数的18%和16%,而新农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以户籍为基础,绝大部分流动人口不能参加这些保险。在教育方面,因大部分流动人口聚集在石狮市区,市区现有学校难以满足流动人口子女就近就读公办学校的需求,学校的班级规模和学生数量均严重超标,长期超负荷运转,这些问题都表明石狮市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不到位。

二、城市化进程中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取消户口性质,建立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

即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石狮市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在2001年底就全面取消农业、非农业、自理口粮及其他类型户口性质的划分,而由公安机关按照实际居住地、就业地登记户口并核发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薄,彻底消除城乡之间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差异形成的“二元”户口结构,实现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

(二)推进信息管理,实现“一站式”户口迁移登记

2008年以来,石狮便依托省级人口信息平台,取消了以前省内迁移户口须到迁出地派出所领取《户口迁移证》的环节,直接由迁入地派出所在省级人口信息中心数据库进行网上“一站式”户口迁移,构建了科学化、高效率、城乡一体的户籍登记、迁移、管理体系。该举措极大地方便了石狮市民跨区县迁移户口,不用再为往返两地办理迁户手续而耗时耗力。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30日,全市共办理网上迁移户口5570人,其中迁入2614人、迁出2956人。

(三)调整户口政策,低门槛汇聚劳动力资源

石狮市自2009年以来,实行户口迁移人性化管理,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的条件限制,推出投靠配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未婚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移落户等8项户口迁移政策,为流动人口提供了便利。同时,石狮市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在户籍管理方面推出鼓励农村人口在城区购房落户和在集镇建房落户,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经商创业落户以及各类人才和大学生就业落户等多项优惠政策。此外,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落户。据统计,近年来石狮市共办理购房、人才引进、经商务工等落户3922人次。这些措施给流动人口创造了更好的平台,吸引更多流动人口扎根石狮,使得更多高素质流动人口不断融入本地,在众多的工作岗位上稳定就业,逐渐改变原有的“候鸟式”“两栖式”就业生活方式,从而为石狮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贡献。

三、城市化进程中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存在的现实困境近年来,石狮市在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

与户籍地相比,石狮城镇户口吸引力相对有限。城市流动人口为保留原户籍地的既得利益,再加上自身流动性较大,多数不愿在城镇落户。对部分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调查显示,愿意在石狮落户的仅占被调查总数的15%,这种消极的落户意愿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石狮市流动人口的不稳定性。另外,石狮只针对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以及计生管理等的限制也造成了在石狮落户的高层次人才较少,人口素质相对较低。这些都给石狮的流动人口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题。

(二)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

尽管石狮非常注重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问题,但因大部分流动人口集聚在市区,现有学校规模又无法满足,导致流动人口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减少。再加上自2014年起,福建省出台新规,凡具有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在福建省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这虽然给流动人口以政策倾斜和教育关爱,但在拥有大量流动人口的石狮市,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地参加高考,使得原本就不足的教育资源将有可能更为紧缺,如石狮市的教师编制缺口加大,教育用地等更为紧张,难以满足现实要求。另外,在石狮,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较为落后,优质医疗资源多集中于市区。如此看来,基于户籍基础上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也成为石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大困境。

(三)社会配套制度改革滞后

石狮市自2001年开始实行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但至今部分职能部门尚未修订相关规定或出台配套政策,仍然按照农业和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办事,与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产生冲突,如在计划生育政策上,城镇户口只能生一胎而农村户口可有条件生二胎;在人身伤亡赔偿上,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相差较大。于是,农民在进入城市后,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林地收益权等三项权益的同时,却不能转而拥有就业、教育、社保、住房、医疗等配套权益,违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初衷,加大了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困境。

四、城市化进程中深化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对策

为响应党的十关于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四化”协调同步精神,福建省政府在《关于推进泉州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将石狮市全域城市化改革试点作为重要的改革内容。石狮作为泉州环湾发展中心城区的重要组团,开展全域城市化改革,符合建设厦漳泉大都市区的总体趋势,也符合石狮城市化发展的实际。对此,石狮在着手拟定的《石狮市全域城市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出: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全域城市化改革的一大主要内容。

(一)与居住证制度挂钩,构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

与居住证制度挂钩,构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具体包括:(1)建设流动人口服务平台,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等有效服务。(2)提供就业培训服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流动人口就业培训,积极推进对流动人口职业技术、创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3)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按规定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其基本的经济收入;畅通流动人口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开通用工投诉、工伤认定、工资清欠等绿色通道,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如此,在保证流动人口基本生活和工作的基础上,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其落户意愿,使其能更为主动地融入城市生活。

(二)与居住证制度挂钩,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一直是政府不断努力和追求的目标。为摆脱传统户籍管理制度的束缚,目前石狮市政府着力于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常住人口凭借居住证享有均等化的公共资源,进而实现石狮市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1)将流动人口子女纳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计划,继续落实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本地生同等待遇的就学政策,拆掉门槛、规范收费、敞门接纳入学,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2)流动人口凭借居住证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重大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救助等医疗卫生服务。借此,在方便流动人口在石狮市享有户籍地的相关政策的同时,石狮市政府能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服务,保障其权益,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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