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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河南省政府11月13日下发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出20条重要举措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部署。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有哪些意义?
(1)促进社会公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许多农业转移人口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但难以在城镇落户,不能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改革传统户籍管理制度,统筹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和发展,将使更多城乡居民享受日益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拥有更好的社会保障和发展机会,促进社会公平。
(2)促进经济增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将促进劳动力加速从低效率的农业部门向城镇高效率的二、三产业转移。一方面,这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另一方面,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之后,消费倾向和消费结构将发生变化,购买力和对工业品的需求将大幅提升,可以形成巨大的消费需求,同时还会产生基础设施和住宅等方面的巨大投资需求,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强劲动力,促使经济增长由过多依靠外需转向内外需协调拉动。这也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3)促进城镇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将帮助那些已经进入城市多年的农业转移人口过上与城市人一样的生活,更好地融入城市文明。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的全面规划,将在全国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这对合理引导人口流动、优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布局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4)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逐步消除制约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将有利于发展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化解劳动力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我国加快从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源强国,进一步释放人口红利和改革红利。
城乡二元模式促使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市,造成大量农村留守儿童。“意见”打破“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模式并且保证随迁子女在迁入地的受教育权利,将再一次促进曾经因为顾及子女教育而未进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此前,随迁子女在迁入地受教育权利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限制,并且得不到与城市孩子相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公平受到“户籍”的阻碍,因而绝大部分进程务工人员将孩子留在家里。而今,孩子可以随着父母迁入务工地,并且在务工地接受与城市儿童相同的教育,无疑导致务工人员将留守儿童随迁入城。新户籍制度相对地保障了随迁子女的教育权利,给曾经的留守儿童带来接受优质教育的希望。与“随迁”或曾留守的儿童相比,农村常驻儿童则成为相对弱势的群体。常驻儿童的家境比较贫寒,世代农耕,经济收入全部指望几亩田地。家庭经济稍微宽松的儿童已由“留守”向“随迁”或“流动”转变,而常驻儿童家庭经济不乐观,只能指望已经萎缩的农村学校。相比留守儿童,新户籍制度给常驻儿童带来更多的是农村教育与城市教育相较之后的失望。大批学生流向城镇、乡村教育走向衰落的同时,农村常驻儿童的教育权利及教育公平问题越来越突出。乡村学校的撤点并校,使得农村优势资源过于向城镇地区集中,导致农村常驻儿童失去了一些教育机会,这对乡村常驻儿童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
2.学校教育“离农效应”进一步强化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教育价值取向:农本主义价值取向和城市主义价值取向,前者更多为“为农”模式,后者更多为“离农”模式。教育价值取向的“离农效应”强化主要表现在:首先,新户籍制度在推动进一步城市化中,使更多的受教育者和教育者看到农村和城市的差距。“为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化的需要,更多的农村人受教育的目的转向“离开农村进城”或者“跳出农门”。在当前情形之下,对农村教育的关注就是如何比照城市教育,使之朝向城市教育模式。农村教育依然陷入“读了大学回到农村即是没有出息”之悖论,更多的大学生即使在大城市碌碌无为也不愿意回去建设乡村。其次,在教育者方面,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解体,农村教育已经不能依旧为“农村服务”。随着城市化发展,农村人也应该全部离开农村,因此农村教育目标在于“离开农村”,或者产生“农民无用论”抑或“农村无前途论”。第三,长远发展上,“城乡二元户籍”给农村教育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危机感。农村教育主要是指在农村经济社区环境里,对农村居民(或农民)及其子女进行的教育。长远来看,农村已经从户籍上消失,农村在当前情况之下早晚面临消逝,随着这一思想的蔓延,新户籍使“离农效应”进一步强化。
3.农村教育与乡村文化渐行渐远
文化是物质环境和各种知识的结合体,农村教育的变迁也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是一种综合体,然而当下农村教育的变迁逐步驱离乡村文化。在整个现代化的过程中,乡村不可避免地被边缘化,显然造成农村教育与乡村文化的不和谐。首先,在课程结构上,主要以考试为主,农村学校教材采用与城市学校一样,既没有乡土教材也没有显现出乡村文化价值体现,农村教育已经步履维艰。乡村文化价值的显现不仅仅是乡土教材的问题,而且是整个乡村教育课程建设的问题,即在整体乡村教育教材中应该体现对乡村社会与乡村文化价值的充分关注与尊重。其次,在教学过程上,在学校课堂教学中,几乎所有的教室用普通话教学,然而农村学校学生有着惯用方言,在教学过程中学到的东西需要学生通过自己的“转化”,语言障碍往往难以使所学内容与生活相连,亦更加难以运用。再次,学校地理位置的设置上,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撤点并校”和寄宿制学校轰轰烈烈进行,农村学校的校舍距离农村越来越远。乡村越来越多地成为一个地域概念,成了一个没有实质内涵或者说缺少文化底蕴的空洞符号。作为文化生命的乡村已经终结,乡村社会成为文化的看客,不再具有自我文化生长与更新的能力和机制。学校与村庄渐行渐远,甚至没有了村庄的味道,“一村一校”逐步成为美好的回忆。
二、农村教育困境背后的多重原因
农村学校的教育困境是多重的,新户籍制度催生农村留守儿童转变为城市流动儿童,为留守儿童开启了“教育的春天”。对于常驻农村的儿童而言,他们所受到的教育比较落后,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农村儿童越跟不上城市教育步伐,便对城市教育和城市生活有了更进一步的期待和向往,致使城市教育价值取向在农村蔓延和越演越烈。农村人走向城市,村庄在形式上逐步衰落,农村人吸取城市文化,城市文化在农村滋长,同时农村失去已有的文化之“根”,使现存的农村文化失去长期以来的传统之“根”,村庄在实质上衰落。农村学校教育是城市的复制和翻版,农村教育“有根”文化缺失而“无根”文化滋长。
1.新户籍制度催生农村学校生源困境
新户籍制度最直接的变革是促进人口的流动,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 102.55万。随着新户籍制度对于流动儿童教育权利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逐步随着父母进入城市接受城市教育。“要求各地要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同时加大中央财政对各地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专项奖励力度”。改革“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是此次改革的重点,这一政策刺激有能力的或者能力比较强的进城务工者将留守在家的子女随迁进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户籍制度为农村留守儿童带来“教育的春天”。且不说农村留守儿童进城之后收到的教育具体如何,但是最起码在农村教育和城市教育之间,有主动选择的权利。相对来说,新户籍制度对于随迁子女的教育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的教育规模和教育质量。部分留守儿童随迁入城,农村学校教育尤其是农村的教学点更是难以维持,甚至会出现倒闭现象。一些优秀的留守儿童随迁入城接受城市教育,由此而削弱原本已经与城市教师难以企及的农村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对于祖祖辈辈世代务农,也缺乏城市就业能力,更无法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致使农村人不愿也不能进城,这一类人群的子女成为农村常驻儿童,不管农村教育衰败到何种程度,他们始终只能在灰心、失望中顽强坚守。
2.城市教育价值取向对农村人的诱惑
农村教育只是城市教育的翻版,农村学校课程和教学内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脱离农村生产和生活实际的问题,不少农村学校把追求升学率作为奋斗目标,重普通文化的知识传授、轻职业生活技能,农村教育“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农村学校教育更多的教育目的是帮助学生顺利“过独木桥”并且“跳出农门”。即教育的整个目的就是使学生和他原本的生活环境格格不入,就是使他们不断疏远这种环境……他自己祖祖辈辈所创造的文明在他眼里被看成是愚蠢的、原始的和毫无用途的,他自己所受的教育就是要他与他的传统文化决裂。农村学校教育有用之处不在于教给学生农村生活和生存的技能、心态和技巧,而在于诱惑学生埋头纸堆通过高考“独木桥”进入城市学习和生活;新户籍制度下,大量的农村人流向城市,并且有一部分人通过在城市打拼而获得城市户口,过上了农村人羡慕已久的生活,农村学校教育为了满足人们追求城市生活的需求,在教学上侧重城市价值取向而相对忽略农村价值取向;“农村无用论”在农村学校的蔓延,农村不仅仅在各个方面的硬件上比不上城市,在如今信息化和城市化逐步发达之下,农村文化已然没有价值,甚至有教师认为“走不出农村的学生不是好学生”,“读书就是为了出人头地”,而最终的表现形式都是需要逃离农村的生产和生活。
3.村庄衰落与学校“有根”文化缺失
更多的农村人进入城市大熔炉,吸取城市文化,村庄在形式上衰落。生活在农村的农村人难以抗拒城市诱惑,城市文化更进一步在农村滋长,农村文化被边缘化和异化,村庄在文化实质上衰落。村庄越来越小并越来越离散是当前农村的外在特征,村庄生活进一步接近城市,甚至更多的人不愿意从事农村生产。农村教育本应植根农村生产和生活,但是如今的农村教育已然脱离农村传统和已有的生产生活实际。新户籍制度的根本是要鼓励农村群体转向城市,致使城市文化横亘在农村之上,农村文化被淹没甚至被遗弃,农村教育已经不能引导和发展农村已有文化,反之使农村失去已有文化之“根”。农村学校原本有传播、继承和发展农村文化的职能,农村学校是农村最主要的、最重要的,有时候还是唯一的文化策源地,他对于农村的智力生活、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当前农村学校教育不仅仅没有承担起作为农村文化策源地的身份,反而在新户籍制度之下更进一步催促农村学校传播城市教育,进而使农村学校教育的传播根源异化。现存的农村文化失去长期以来的传统之“根”,村庄在实质上衰落,农村学校教育“有根”文化缺失而“无根”文化滋长。
三、农村教育的困境脱离及其出路
新户籍制度的颁发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给原已艰难的农村学校教育带来困境。应保证常驻儿童教育权利,开展适合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的教育活动,以防止农村学校教育盲目向城市取向转变。
1.保证常驻儿童教育权利
教育的权利的执行与获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公平,新户籍制度改革对于农村教育的意义之一就是使更多农村学生享受日益均等化的公共教育服务,让农村孩子能够得到与城镇孩子一样的教育,拥有更好的教育保障和发展机会。新户籍制度的颁发和执行依赖于农村的发展,而农村的发展依赖于农村的人才储备量,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改变常驻儿童的教育状况。第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应该竭尽所能保证农村常驻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特别要使农村基础教育阶段的教学师资、设备条件与城市均衡发展。这就需要国家在教育投入方面向农村倾斜,合理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使农村家庭子女也能够享受到好的教育资源。第二,积极探索、建立公平有效的教师流动机制和管理办法,更好地解决教师合理流动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城镇教师合理地向农村流动,切实保障流动教师在农村学校的工资待遇及福利水平,解除他们在农村教育教学的后顾之忧,使农村常驻儿童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第三,探索新的教育教学方式以解决农村师资缺乏和学生较少的现状。针对当前存在的包班制现状、农村复式教学、一师一校等等,采取一定的教师培训、教法指导,提高农村学校的教学质量。总之,农村常驻儿童教育权利应该在政策上予以保证,在教学质量上予以提高,在生活上予以关怀。
2.城乡教育取向的相互融合
城市取向模式和乡土取向模式,两种模式没有绝对好,亦没有绝对坏,两种取向应“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教育者尤其是学校教师对于两种取向应该心知肚明。对于长期生活在农村的孩子来说,更多的留守儿童进入城市,会让他们产生对城市教育的向往,有攀比心理的学生,在仅仅看到农村教育和城市教育的外在差距之下,会对农村教育失望而向往城市教育。城市教育取向也有一定的不足:首先,城市教育本身针对城市,忽略农村本土生活,教育出来的学生总会犯“五谷不分”的错误;其次,在农村秉承城市教育取向,实则是给濒临边缘化的农村教育再一次雪上加霜,使之更加边缘化,从而再一次减少农村生源。纯粹的乡土模式也有一定的缺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排他性。农村现代化是我国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纯粹的乡土模式不能适应现代化需要。而纯粹的城市教育模式又完全脱离农村,应该将二者有机结合,优势互补、相互融合才能促进农村教育的现代化。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883年2月,法国、比利时等11国在巴黎共同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此后国际社会又先后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并据此建立了统一的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体系及专利国际审查和商标注册制度。另一方面,以1886年的《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为代表的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为了更有效的在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监督执行各个公约,1967年7月14日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根据该公约将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国际机构合并,成立了一个政府间的国际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niation,简称WIPO)。该公约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该组织也于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有效的协调和促进了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①
以上述众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内容为基础,以世界产权组织的工作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到20世纪末开始面临挑战和发生动摇。传统的国际贸易已从单一的有形货物贸易转向多元的有形货物的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贸易标的也从原料向工业制成品转化,从服务行业向技术转让转化。知识产权的作用和价值越来越得到体现和提高,而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表现为世界性的贸易问题。处于现今世界经济条件下,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出现诸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义务主体不定。只有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才有义务遵守,且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并不尽相同,一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甚至由于签约国的局限性而没有实际效力或效力甚弱。
(二)保护程度不等。原有的公约未能建立起约束各国法律所提供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共同的保护准则,而各国由于各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措施和权利救济程序或途径以及权利限制等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可能使同一公约的缔约国对同一知识产权主题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
(三)整体保护水平不高。这些公约制定于一个世纪以前,不可避免的滞后于迅猛发展的国际贸易形势,一些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如集成电路、生物工程。
(四)保护机制不全。现行公约普遍缺乏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成员国之间一旦发生争议,必须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果,再通过国际法院诉讼解决。
二、TRIPS的有关内容
70年代的石油危机和经济萧条席卷全球。以美国、欧共体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回首检视其日益衰退的国际竞争力和现存资本,才猛然发觉知识产权正是其大宗尚未动用的资源。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四小龙”正处于利用欧美的知识产权以创造其经济财富的转折点上。这些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组织渐生抱怨。80年代中期,这些国家另辟蹊径,求助于关贸总协定,力求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在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中,将其正式列入谈判议程。“乌拉圭回合”谈判历时七载,形势一波三折,时晴时阴。美国代表提出,“如果不把知识产权等问题作为新议题纳入,美国代表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从利益关系上态度明显相左。巴西代表则认为,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犹如把病毒置入计算机一样。1991年12月18日,谈判各方初步达成了总体上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签定丰富了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使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国际贸易的“知识化”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在TRIPS协议中得到了集中体现。1995年1月1日WTO正式运作,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纳入多边贸易体制。②
TRIPS共分为7个部分计73条,另加协议正文前的序言,与以往有关国际公约相比,TRIPS不仅例举了各国应当遵守的原则,而是有相当详细的实体法规定,它还规定了各国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协议的序言明确了谈判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要达到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和公约的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取得、范围和适用的适当标准及原则;针对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使用有效、适当的方法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采取有效迅速的程序来多边防止和解决各国间争议;为了使谈判结果有广泛的参加者而进行的过渡安排。谈判的目标是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协定,以解决此方面问题的争议,从而减少紧张局势。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TRIPS许多规定的原由。
TRIPS的第一部分是总则和基本原则,其中第3条和第4条分别规定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应适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明确规定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应背离缔约方根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产生的现存义务。第一条还规定缔约方可以在本国实施比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第二部分是整个文件的核心,分别对版权、商标、专利、产地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未泄露的信息及许可证协议中反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第三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实施。第四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持及相关程序。第五部分关于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六部分关于过渡期安排。第七部分关于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着重分析TRIPS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和核心第二部分的内容:
(一)、TRIPS有关基本原则的规定:
1、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条)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TRIPS第8条第一款、第27条第2款等条款中又进一步作了明确和强调。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TRIPS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在TRIPS第13条、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24条第8款、第26条第2款、第30条中分别提出对版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的前提条件:一是要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响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权利的地域性原则: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相对独立的。在TRIPS第1款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
(5)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这是在伯尔尼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2、新提出的基本原则有:
(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条原则来源于GATT第一条关于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简称MFNT)原则,列于TRIPS第4条。
(2)透明度原则:这是在TRIPS中第63条规定的原则,来源于GATT第十条贸易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出现歧视,便于各方对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尽快了解,以便加强保护。
(3)争端解决机制:即确认GATT原则运用于解决知识产权
争端的原则,这是在TRIPS第64条中规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条、23条关于解决贸易争端的规范程序,直接引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
(4)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TRIPS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第62条第5款),或者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第41条第4款)。
(5)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在TRIPS的前言中明确提出“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应该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
(二)、TRIPS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
1、TRIPS对专利权的的规定:
TRIPS对专利保护对象的限制很少,只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个条件,除了医疗方法和动植物外,都应授予专利。协议规定专利权的内容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及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或使用、销售、进口以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专利保护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不少于20年。各国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长短不一,这样规定,即使某一成员在其国内法中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较短,但其他成员国的专利在该国内仍可得到不少于20年的保护期限。
协议规定对新的或独创、非因技术或功能原因而产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其权利包括生产、销售或进口带有外观设计的标的物,保护期至少10年。
协议对专利许可规定了较多的限制条件,发展中国家为防止专利权滥用,规定有强制许可制度,发达国家则持否定态度。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作了较大让步,最后TRIPS一方面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实行强制许可,另一方面又对强制许可的使用规定了若干限制性条件。
2、TRIPS对商标权的保护。
TRIPS与《巴黎公约》不同,给商标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15条规定:任何标记及其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就构成商标。即必须要具有“识别性”。此外,各成员还可以将“视觉可感知性”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只有在视觉上可识别的标识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以听觉、味觉识别的标识不在此例。每项商标注册均应公告,成员提供合理机会以备他人就此提出异议和申请撤消。《巴黎公约》中没有此类要求。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TRIPS比《巴黎公约》更进了一步的是:第一,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商标的服务商标;第二,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第三,对于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也作了原则性的简单规定。该协定在1993年修订文本第84条中,以“未穷尽”的例举方式,指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四条标准,即:有关商标在消费者大众的知名度(在法国,20%消费者知晓的,可初步定为驰名;在德国,则为40%左右);该商标使用的年头及持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的广告或其他宣传传播的范围;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产、销状况。由于这一例举是“未穷尽”的,所以还可以辅之以更多的其他标准。
TRIPS对各成员有关贸易的特殊要求作了一定限制,即:各成员规定的有关贸易的特殊要求,不得妨碍商标的正常使用。TRIPS例举了几种常见的特殊:如要求将注册商标与另一商标一起使用,要求以特殊形式使用注册商标,要求的使用方式有损于辨别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能力等。以往的关于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中,几乎见不到对贸易中的特殊要求加以限制的条款。TRIPS作出此规定主要原因在于该协定是从贸易角度规定商标的国际保护制度。
3、TRIPS对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
TRIPS继承了《伯尔尼公约》的大部分原则和制度,除了第六条之二对精神权利的保护内容:扩大了《伯尔尼公约》的适用范围,凡是WTO的成员,无论是否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其规定(除第六条之二);增设了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的保护制度。计算机程序受版权法保护的历史,至今还不到三十年。1972年菲律宾首开对计算机程序给以版权保护的先河。1971年在巴黎修订《伯尔尼公约》时,由于计算机保护程序的版权保护问题尚未引起各国重视,所以没有规定此内容。因此,TRIPS要求各成员对计算机程序给以版权保护,丰富了版权国际保护制度。另外,TRIPS还补充了版权中的财产权利。《伯尔尼公约》没有规定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享有出租权。作品的出租是获得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TRIPS要求各成员国对某些作品的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所享有的出租权给以法律保护。TRIPS规定:至少在有关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方面,每个成员都应当保护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的出租权。
TRIPS加强了邻接权的保护力度,重申了《罗马公约》的有关规定,并增加了以下强化邻接权保护的新规定:第一,要求各成员国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录音制品权利持有人的出租权给以法律保护。《罗马公约》中没有此规定;第二,延长了某些邻接权的保护期限,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延长到不少于50年,但广播组织的保护期限仍与《罗马公约》的规定相同。
TRIPS的影响面大于以往任何一个协议,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个协议必将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里程碑。③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应采取的措施
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并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与TRIPS协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要客观的认识这一距离,并采取措施弥补和完善,使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中立于不败之地。
从总体来讲,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个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
(二)、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
(四)、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还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五)、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新形势,我们应采取对策:
(一)、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我们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顺应国际大趋势,又要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对于个别国家将知识产权“意识形态化”,对知识产权保护搞“双重标准”的做法,我国应坚持立场,当仁不让。
(二)、自觉吸收外国法的“合理内核”,完善我国立法。我国知识产权终将汇入世界法制发展的洪流,者应当按照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觉吸纳外国法律中的合理成分为我所用。
(三)、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理顺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和行政保护,同时还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其依法行政;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救济,应加强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健全审判机构,提高业务水平。此外,我国审判机关应加强同国外的司法交流,以使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达到更高的水准。
(四)、健全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机构。成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商标、专利、著作权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加速知识成果的产权化和商品化进程,从而为知识产权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保护。④
参考文献:
①赵生祥《WTO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现代法学》2000年3期P131。
随着石狮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彰显城乡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得石狮市城郊及农村土地不断增值,农村人口受利益驱动,为获得征用土地补偿及相关福利,大量涌入石狮市谋求发展却不愿迁户口,所以他们的长期居留地和常住户口地往往不一致,即存在人户分离现象,这种人户分离现象进而导致大量的“空挂户”出现[2]。调查数据表明,石狮市近年来流动人口规模庞大,但户籍人口增长缓慢,从1988年建市至2012年增长不足8万人(图1),主要为户籍人口的自然增长所致。这就更说明了石狮市流动人口的总体落户水平不高,长期存在着人户分离现象,导致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不利于石狮市城市管理体制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户籍管理制度影响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提高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既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全体社会成员无差别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3]。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其具有学历较高、收入较高等特点,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愿望越来越强烈,内容越来越多,层次也越来越高。但在石狮市,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由于户籍尚在农村,无法和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公共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表2),特别是在技术培训方面,最大差距达到34.1%,在电视录像厅、图书室、文艺活动以及免费或便宜的电影等方面的差距也都超过了10%,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有待进一步提高。另外,石狮市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虽然有很大改善,医疗普及率较高,但医疗设备差、卫生技术人员短缺。据统计,农村卫技人员仅仅相当于城市的12.8%;公路交通虽然实现村村通,但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交通运行不正常。由此可见,石狮市虽然城市化进程较快,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深刻影响了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水平。
(三)户籍管理制度导致社会保障不到位
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无差别的所有社会成员效用最大化,即要无社会地位区别地保障各个社会人群的相关权益。据统计,在石狮市流动人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数仅分别占流动人口总数的18%和16%,而新农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以户籍为基础,绝大部分流动人口不能参加这些保险。在教育方面,因大部分流动人口聚集在石狮市区,市区现有学校难以满足流动人口子女就近就读公办学校的需求,学校的班级规模和学生数量均严重超标,长期超负荷运转,这些问题都表明石狮市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不到位。
二、城市化进程中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取消户口性质,建立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
即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石狮市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在2001年底就全面取消农业、非农业、自理口粮及其他类型户口性质的划分,而由公安机关按照实际居住地、就业地登记户口并核发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薄,彻底消除城乡之间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差异形成的“二元”户口结构,实现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
(二)推进信息管理,实现“一站式”户口迁移登记
2008年以来,石狮便依托省级人口信息平台,取消了以前省内迁移户口须到迁出地派出所领取《户口迁移证》的环节,直接由迁入地派出所在省级人口信息中心数据库进行网上“一站式”户口迁移,构建了科学化、高效率、城乡一体的户籍登记、迁移、管理体系。该举措极大地方便了石狮市民跨区县迁移户口,不用再为往返两地办理迁户手续而耗时耗力。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30日,全市共办理网上迁移户口5570人,其中迁入2614人、迁出2956人。
(三)调整户口政策,低门槛汇聚劳动力资源
石狮市自2009年以来,实行户口迁移人性化管理,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的条件限制,推出投靠配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未婚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移落户等8项户口迁移政策,为流动人口提供了便利。同时,石狮市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在户籍管理方面推出鼓励农村人口在城区购房落户和在集镇建房落户,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经商创业落户以及各类人才和大学生就业落户等多项优惠政策。此外,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落户。据统计,近年来石狮市共办理购房、人才引进、经商务工等落户3922人次。这些措施给流动人口创造了更好的平台,吸引更多流动人口扎根石狮,使得更多高素质流动人口不断融入本地,在众多的工作岗位上稳定就业,逐渐改变原有的“候鸟式”“两栖式”就业生活方式,从而为石狮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贡献。
三、城市化进程中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存在的现实困境近年来,石狮市在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
与户籍地相比,石狮城镇户口吸引力相对有限。城市流动人口为保留原户籍地的既得利益,再加上自身流动性较大,多数不愿在城镇落户。对部分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调查显示,愿意在石狮落户的仅占被调查总数的15%,这种消极的落户意愿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石狮市流动人口的不稳定性。另外,石狮只针对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以及计生管理等的限制也造成了在石狮落户的高层次人才较少,人口素质相对较低。这些都给石狮的流动人口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题。
(二)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
尽管石狮非常注重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问题,但因大部分流动人口集聚在市区,现有学校规模又无法满足,导致流动人口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减少。再加上自2014年起,福建省出台新规,凡具有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在福建省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这虽然给流动人口以政策倾斜和教育关爱,但在拥有大量流动人口的石狮市,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地参加高考,使得原本就不足的教育资源将有可能更为紧缺,如石狮市的教师编制缺口加大,教育用地等更为紧张,难以满足现实要求。另外,在石狮,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较为落后,优质医疗资源多集中于市区。如此看来,基于户籍基础上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也成为石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大困境。
(三)社会配套制度改革滞后
石狮市自2001年开始实行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但至今部分职能部门尚未修订相关规定或出台配套政策,仍然按照农业和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办事,与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产生冲突,如在计划生育政策上,城镇户口只能生一胎而农村户口可有条件生二胎;在人身伤亡赔偿上,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相差较大。于是,农民在进入城市后,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林地收益权等三项权益的同时,却不能转而拥有就业、教育、社保、住房、医疗等配套权益,违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初衷,加大了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困境。
四、城市化进程中深化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对策
为响应党的十关于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四化”协调同步精神,福建省政府在《关于推进泉州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将石狮市全域城市化改革试点作为重要的改革内容。石狮作为泉州环湾发展中心城区的重要组团,开展全域城市化改革,符合建设厦漳泉大都市区的总体趋势,也符合石狮城市化发展的实际。对此,石狮在着手拟定的《石狮市全域城市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出: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全域城市化改革的一大主要内容。
(一)与居住证制度挂钩,构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
与居住证制度挂钩,构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具体包括:(1)建设流动人口服务平台,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等有效服务。(2)提供就业培训服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流动人口就业培训,积极推进对流动人口职业技术、创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3)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按规定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其基本的经济收入;畅通流动人口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开通用工投诉、工伤认定、工资清欠等绿色通道,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如此,在保证流动人口基本生活和工作的基础上,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其落户意愿,使其能更为主动地融入城市生活。
(二)与居住证制度挂钩,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一直是政府不断努力和追求的目标。为摆脱传统户籍管理制度的束缚,目前石狮市政府着力于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常住人口凭借居住证享有均等化的公共资源,进而实现石狮市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1)将流动人口子女纳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计划,继续落实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本地生同等待遇的就学政策,拆掉门槛、规范收费、敞门接纳入学,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2)流动人口凭借居住证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重大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救助等医疗卫生服务。借此,在方便流动人口在石狮市享有户籍地的相关政策的同时,石狮市政府能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服务,保障其权益,吸引人才、留住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