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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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清波街道办事处2019年度财政决算审计整改报告
2020年4月1日至6月22日,上城区审计局对清波街道街道办事处2019年度财政决算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中发现我街道还存在预算编制、经费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和工程管理等方面问题需加以纠正和改进。
街道办事处领导高度重视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逐项对照检查,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预算编制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有待提高问题
(一)部分预算内专项经费调整率偏高或调整额较大的问题
?? 2020年度编制内容更细化,并新增了预算项目,为街道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降低因突发事件造成的专项经费调整率。
(二)关于财务处理不规范问题
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执行,加强财务复核流程,提高财务业务水平,确保财务列支规范合理。
(三)关于预算编制不完整的问题
根据2021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已相关经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
二、关于经费使用管理尚待加强问题
(一)关于部分专项经费多头列支问题
2020年编制预算时,细化了专项经费预算,统一项目列支经费。
(二)关于个别专项经费使用与项目申报书不符问题
办事处主要领导已在班子会议上,要求各科室按照2020年度参与式预算相关要求编制预算申报书,尽可能细化项目申报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三)因公出国(境)费用较上年增加
2020年度公务出国经费为零。
三、关于往来款未及时清理问题
街道已向往来款挂账单位发函,督促清理相关往来款。
四、关于固定资产管理较薄弱问题
(一)关于房产台帐信息与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问题。
一是对未在房产管理台帐上反映的13处房产,均已更新,并备注说明特殊情况。二是对未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反映的1处房产,已经及时录入系统。三是对街道房产管理台账有3处不一致情况进行了细核,做好更新工作。
(二)关于房产出租审批手续和租房协议不全问题。
现已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待合同到期后,后续协议招租将严格按照手续执行。
(三)关于房产出租未进行公开招租问题
街道将与区府办和区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加强协调和沟通,争取在今年补办相关手续。
(四)关于部分内部制度内容存在冲突问题
街道已根据实际情况对《清波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清波街道房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五)部分内容固定资产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街道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二是对房产权属用途进行定期复核和数据更新,三是制定《清波街道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五、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尚待改进问题
(一)关于“小型工程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问题
一是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约谈该项目投标单位法人及联系人,对街道入库建设单位全面进行排查,将相关单位从街道投标库中删除。二是提高招标文件质量,完善《清波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对招标文件中所有条款内容严格把关,对实际不适用的。三是强化与财政、审计部门配合,对纳入投标库的工程单位,实行全面信用管理。
(二)关于“小型工程流标后未重新招投标”问题
一是集中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招标办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二是制定《清波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个人岗位职责。
六、关于内审工作尚待加强问题
街道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按照区审计局有关内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内审工作的管理,按要求制定《清波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提高内审工作质量。
2、深入社会和我区人员集中的地方暗访调查。按照“及时排查问题,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民宗委节日和5月份,坚持每周在我区人员集中和居民区(包括原钻井、二厂、三厂、电厂居民区)以及学校周边、市场进行巡视和查访,认真做好维稳工作,保证我区社会稳定、和谐。上半年,民宗委每周对三平镇、中兴路两大街道和我区市场等人员集中地方及学校周边开展两次以上的访查、巡视和排查,未发现矛盾纠纷和不稳定的情况,未发现男性留大胡子、女性蒙面、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现象。周,在巡视排查中未发现极端宗教行为和宗教热难点问题。
4、坚持谈话制度,及时了解动态。5月份,民宗委主任和宗教人士、信教群众谈话的人数在25人次以上,通过谈话和联系,了解了有关人员的思想,有效地进行了教育,拉近了与宗教人士的距离。同时,民宗委主要领导通过走访及电话沟通的方式,与宗教人士和2011年朝觐人员沟通,及时掌握宗教领域的动态。
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
1、按照第30个民族团结教育月要求,民宗委结合我区实际,在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了《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宣传、学习活动。开展了讲摆活动,讲解了“三个离不开”的意义。按照区委要求,民宗委积极协助和配合宣传等部门,开展第30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组织竞赛团准备参加市民宗委组织的知识竞赛活动。由民宗委主任亲自任团长(带队),组织了我区竞赛团。全团有32人(民宗委2人,街道宗教干事2人,宗教人士28人),参加竞赛的选手3人。现在正在赛前的准备之中,积极参加5月24日的市民宗委组织的知识竞赛活动,获得团体总分第二名的好成绩。同时,民宗委制作了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展板,并于23日报送参加展出。
2、认真落实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部署和体系标准,民宗委在完成材料完善的同时,针对我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发现的问题,民宗委主任在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求人人参与,反对和杜绝非法宗教活动,以创建活动为契机,推动民族宗教工作的发展,提升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提出:从公民道德、环境卫生、遵守交通秩序、文明礼貌用语、杜绝未成年人参与宗教活动、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要求开发现不利于创建活动的问题及时上报文明办。
三、及时上报宗教领域不稳定因素和问题5月,民宗委在对部分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谈话和交流中了解到:二厂宗教活动场所房屋于停用一直为维修,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有意见。尽管民宗委主任一直在做解释工作,但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有可能发生信教群众到政府上访的事件。民宗委5月12、15日把这一不稳定动态信息及时报告给王宗启副书记和区有关领导,并向市民宗委和市维稳办上报了紧急信息。
五、落实区、市民宗委安排的工作,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2、四是上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材料。按照自治区和市民宗委关于总结上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经验材料的要求,民宗委对贯彻落实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了总结,上报了总结材料。
3、完成并上报民宗委2011年二季度工作计划。按照区政府要求,民宗委按照下发的表格,填写和上报了二季度工作计划。同时对4、5月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了检查。
六、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1、财务管理培训。5月5日下午,民宗委副主任科员参加了财政局财务培训。
2、质量管理培训。5月26、27日,民宗委内审员参加了贯标办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培训。
七、正常办理朝觐、清真许可证申请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住房供应体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要摸清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并从我区农村实际出发,制订实施计划。要与正在实施的“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下山脱贫”、“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撤村建居”、“城中村改造”等工作有机结合,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按轻重缓急、分批分期实施。
(二)因地制宜,分类救助。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要立足于实际,立足于基层,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要求,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强拆大拆。
(三)自力更生,多方帮扶。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对象是农民,要坚持以受助户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政府补一点、集体经济助一点、亲朋好友借一点、受助户筹一点的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四、政策措施
(一)救助计划
根据浙江省《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92号)文件精神,力争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我区20*年原则上将省下达的275户救助计划指标,直接平分到各个乡镇及有关街道,率先完成花园街道、信安街道、双港街道三个街道的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2008年—2010年根据省下达指标有选择的在某些乡镇街道实施,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逐个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新新街道的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待行政交接完成后列入救助计划,并予以实施。
(二)救助对象
1.农村特困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目前还没有自己住房的家庭;危房户是指住房随时都有可能倒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2.因灾倒房户。既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3.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农村五保户存在住房困难的,通过集中供养方式予以解决。
(三)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的住房实际情况及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对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住房,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救助住房建设方案经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村集体组织或受助户自行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困难群众的危旧房;或者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可居住的闲置房。
(四)救助标准
1.面积标准:新建、改建、翻建面积以受助户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宜超过100平方米。扩建的,参照审批时大、中、小户标准,按不足面积计算;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计算。置换的、租用的,参照审批时大、中、小户标准。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美观”。新建、改建、翻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砖混结构(基础可按两层楼房建造,便于受助户自身条件改善后加层),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3.补助标准:按新建、改建、翻建、扩建、修缮、置换、租赁等不同救助方式,并结合具体情况,由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及实施办法。
(五)工作程序
1.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住房救助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农村低保证明或残疾人特困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在申请表中明确具体救助方式。
2.评议。村民委员会应在收到农户救助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公开张榜公示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村两委签署意见,提出救助方式建议,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救助条件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审查结果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准。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并将标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一般应在每年一季度按要求完成农村住房救助审查和申报工作,确定当年救助对象名单,并报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因灾倒房需救助家庭的有关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区民政部门核实,并上报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列入救助对象。
5.竣工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同建设等部门对完工的救助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工程质量。
(六)资金保障和管理
1.救助资金来源
(1)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
(2)向上级部门争取的补助资金及社会捐助资金;
(3)省级财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2.资金管理
(1)救助资金实行区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根据各乡镇(街道)的救助数量、救助方式和建设标准,确定到户救助资金,救助资金按规定渠道下拔到乡镇(街道)。工程开工后由乡镇(街道)预拔工程启动资金,工程有一定形象进度后拔付部分补助资金,工程竣工经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拔付剩余补助资金。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直接利益,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实事工程组织好、落实好。为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分局。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组织实施。
一、抓好党的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
我们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是核心问题,我村党员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观点,我们党员干部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深入了解落实新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每位党员干部都能以身作则,以自己模范行动来推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这是党员干部的义务和职责。
二、工作目标:
1、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为重点,加强全体党员干部政治学习,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加强党员自身教育,配合街道党工委开展主题活动,大力加强党员道德建设。
3、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小组,加强入积极分子的培养考查和新党员发展工作。
4、积极配合、协助上级各部门、村委会认真做好农村各项工作及重大事务组织指导工作。
5、强化队伍素质为核心,加强党建思想工作,优化发展环境,深化改革,为提升全村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提供强有力保证,确保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确保村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攀升,确保全村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抓好各项行政工作,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1.做好农业服务、指导工作,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土地产出和农民收入。
2.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强化道德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抓好村容村貌建设。坚持不懈地搞好全村卫生工作和长效管理工作,保持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确保卫生村的成果。
4.抓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村,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教育,切实抓好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和处理工作。加强村级联防队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高度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持我村社会安全和群众安居乐业。
5.配合镇、管理区做好新一轮的动迁安置工作。为支持沿江开发区建设,今年第二次动迁工作又要开始,我们要积极配合镇管理区做好新区安排和新区建设工作。
6.做好村务公开工作。要抓好完善村务公开机制和扩大村务公开范围,组织建设好村民议事小组和理财小组的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水平。要继续抓好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完善全村的大额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7.抓好两个国策工作。一方面抓好农户老宅基地的利用,在政策范围内审批。另一方面清理查处违章搭建和违规用地。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
8.做好社会保障事业。关心弱势人心,做好帮困扶贫、农村合作医疗和老龄工作。
市交通局制定了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十项制度”、“十不准”等规定,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窗口服务人员全部签订廉洁自律保证书、服务承诺书。市环保局、农业局要求每个科室(站所)、每个干部签订《公开承诺书》,并推行工作日中午“禁酒令”。市检察院研究建立与经济管理部门及企业联系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市公安局深入分析了当前工作和民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公安局服务软环境建设八条措施》。在消防业务办公大厅设立重点项目专门窗口,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对重点项目和国家重点工程消防设施建设实行上门服务和跟踪服务。市教体局积极构建“施政成本低、法制意识强、管理绩效高、服务品质优”的行政管理模式,对收费、招生、教师选聘、学生资助、干部作风、评优晋职、教师考评、干部选拔等热点问题全部公开,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严格规范涉企检查,推行企业“宁静生产日”和“预警提醒”制度,对一次罚款超过5000元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重大处罚事项,及时向市法制办报告,避免出现重罚轻管、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现象。市广播电视台推行有线电视服务承诺制,对报装用户3日内完成,报修一般故障的当日修复,灾害性大面积故障48小时内修复。市经济开发区通过政务网站、《风河两岸》报刊等向社会公开效能投诉电话,努力实现“为民服务零距离、工作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的目标。灵山卫街道实行党政成员日工作计划制度,班子成员每天上班前填写日工作计划表,报主要领导审查后由党政办公室备案;各部门、科室每天上班前召开晨会,安排部署当天工作及分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隐珠街道举办了为期三天的农村“两委”干部培训班,重点就治庸治懒、提速增效、财务管理等内容进行集中授课辅导。宝山镇开展了以“落实‘五办’作风,建设良好软环境”为主题的考讲活动,由与客商、群众联系密切的部门工作人员谈体会、谈打算,对前期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分门别类快速办理到位。滨海街道、灵山卫街道组织开展到企业走访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藏南镇投资10万元更新便民服务大厅办公设备,开展了党政成员进服务大厅活动,每天安排1名党政成员在便民服务大厅值班带岗。黄山经济区开展了作风建设“百日行动”,确定自5月18日至8月28日通过“查摆问题、整改落实、巩固提高”三个阶段,突击整顿“工作不实、执行不力;效率不高、服务不优;纪律不严、作风散漫”等现象。
二、以流程再造为重点,解决办事不快的问题
各审批职能部门将审批流程再造作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重中之重,努力做到审批事项能精简的精简到底,能“放权”的事项“放权”到位,全面提速增效。市委统战部精简压缩非行政许可事项,只保留“宗教活动场登记”、“宗教教职人员备案”2项。市环保局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期限分别由15日、7日、5日压缩至10日、5日、3日,将重污染项目和选址等报告书项目由逐级审核改为环保审查委员会联审联办,将“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等2大项63小项审批许可事项下放到各镇、街道和园区。市安监局及时调整充实窗口工作人员,成立了项目安监许可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项目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市海渔局将13项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市民服务中心,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10个工作日,对13个审批项目按区域性质进行权力下放,其中对省级开发区全部下放;将5个项目下放各镇、街道。市水利局面向社会设立水利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为基层群众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市人社局对项目征用土地报批手续涉及的安置就业、社会保障等事项全部实行直通车服务。市科技局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时限由原来的8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审批权下放到各镇、街道和园区;将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园区。市农业局简化农业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种子农药肥料监管等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开辟便民服务室,将许可办理时限缩短到3-5个工作日。市国土局除保留法律规定需要的程序和材料外,对无硬性规定的全部予以取消。市地震局对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核手续做到即时办结;对依法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项目及易产生次生灾害的项目,在局内部环节做到即时办理,并协调上级业务部门尽快通过安评报告评审;对市重点项目安排专人跟踪服务,最大限度地压缩报告评审时间。市审计局要求被审计单位将相关资料送至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市公安局将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由13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对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企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旅馆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市国税局对28项行政审批、实地审核和纳税评估事项中的15项事项进行了压缩简办,将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备案等4项事前行政审批事项纳入事后备案程序。市地税局对部分涉税审批事项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共清理36项。市工商局提高企业登记发照效率,提前介入,有效指导,促进重大项目及早落地。市农村信用社要求员工在最短时间内反馈客户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在1个工作日内向投诉客户反馈处理结果;要求基层社加快贷款调查、审议审批、上报等环节工作效率,权限内审批贷款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上报联社审批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市总工会对受理的职工侵权案件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申报办理生活帮扶证的困难职工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并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即时审批。市法院对企业案件坚持立案、审理、执行“三个优先”,加快办案进度;对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企业败诉案件实行上门告知制度,指出其败诉原因及今后应注意的问题。同时,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减少涉企案件审判环节,确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2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4个月内结案。市行政许可中心围绕提升服务效能,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具体建议。琅琊台度假区、海青镇要求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立即办理,对手续不全的耐心进行解释指导并确保“二次终结”。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现象。大村镇将重大事项备查审查时限由7天缩短至3天,同时缩短用章审核时限,对材料齐全、审查合格的用章事项当天反馈、不得拖延。
三、以重点工作为中心,解决执行力不强的问题
市纪委对前期市委交办的21个事项进行跟踪督查,提出整改落实建议16条,督促相关部门加大工作推进落实力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市委组织部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28个单位公开承诺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着力提高执行力。承担市委交办工作任务的单位加快了办理节奏。市委农工办会同市农业局、海渔局等单位认真研究起草了《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讨论稿),于5月9日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市工信局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园区、镇和骨干企业了解情况,进一步论证分析纺织机械、手推车、橡胶轮胎等重点产业发展目标、具体措施,明确重点园区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市发改局研究起草了《关于第一批下放省级开发园区和镇(街道)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机关事业单位所属服务机构收取的经营性收费清理的意见》,于5月18日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确保尽快还权园区、扩权强镇、为企减负。市财政局进一步理顺村居和旧城改造资金拨款程序,确定由村居改造主体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指挥部办公室指定专人核实,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款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在1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市农业局成立了“现代特色农业推进发展服务组”和“现代特色农业重点园区建设推进组”,局领导、相关科室、站所负责人的办公电话、手机对特色农业镇(街道)、园区基地公开,提供政策、技术咨询服务。市国资公司对承担的项目建设实施超前管理,并实行工地考勤制度,由项目现场督查检查考核小组定期通报抽查检查情况。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按照“倒逼机制”要求,对未开工项目由责任领导逐一上门协调,确保中金辐照、爱玲贸易项目5月下旬开工建设,海容电器扩产项目5月底前开工建设,德全汽车项目6月底前开工建设,海霸能源项目8栋厂房及办公楼、公寓楼于7月底前主体完工。隐珠街道将重点项目责任分解到人,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做到项目推进与协调服务同步,确保瑞馨德龙、诺凯光电玻璃两个项目6月份开工建设。
(一)全年各类服务事项受理、办理及办结情况。截至2014年12月7日止,**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共接待审批事项咨询**件,接受申请**件,受理各类审批项目**件,办结**件,平均日结率**%,当月办结率**%,办结同意率**%,评议率**%,满意率**%。
(二)以开展“**”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今年以来,我们以“强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载体,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努力实现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铸造政府窗口“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的目标,让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真正感受到开展“**”活动所带来的新变化。推进“两个集中”,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精神,实行“三项制度”,在服务过程中,严格实行“三项制度”,坚持准时服务、限时服务、跟踪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零距离服务,确保零障碍审批、服务过程零差错、无规定依据零收费、服务行为零投诉,最大限度地方便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办事。当好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员、督查员、管理员;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广播员、宣传员、讲解员;当好政务公开的监督员、督查员、监察员;当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接待员、咨询员、服务员。牢固树立起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团队意识、责任意识和效能意识,工作表现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认可。
二、主要做法
1、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审批事项。本着从实际出发,从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民生的角度出发,根据市政府有关集中审批文件精神,确保“两进驻”方案落实情况和效果。进一步明确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和下放的审批事项,严格实行全区统一的行政审批项目管理。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将每项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细化和标准化,明确每项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禁止在审批条件中设置“其它”等不确定性限制条款,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要求各有关单位要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单位授权的范围、对象、形式、授权后的监督和授权保障工作等;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授予服务窗口对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受理决定权、即办件的审批权、承诺件的组织协调权、办理结果的送达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诉权等权利。
2、进一步强化代办制度,规范代办服务。自行政服务中心正式推出项目审批代办员制以来,中心一直把项目代办工作作为主要工作重点,作为充分发挥中心行政审批资源集中优势的有效阵地加以推进,出台规章,组建队伍,加强协调,使项目审批代办制逐渐趋于完善,逐渐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项目审批代办员作为为企业服务的第一联系人,在“企业服务年”活动中更应发挥其积极作用,积极开展企业走访活动,进百家企业,交百家友,解百家困,服百家务。今年以来,共走访企业**家,现场办理项目审批**件,平均日结率**%。
3、围绕服务重点,开展跟踪服务。确定**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年”联系点,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发展难题,带部门窗口负责人积极协调,现场解决问题。**月**日起,业务科携工商、发改、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窗口负责同志分**次分别走访位于**街道的**等**家企业,听取意见与建议,并通过协办函的形式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解决了企业在发展过程的遇到的困难和难题。为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资源集中优势,在汤山街道、淳化街道选择部分项目,积极推行全程代办制度,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台设立产业投资服务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审批后续长效服务机制,对新办企业建立长期服务卡,及时协调、反映解决企业在审批后期,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加大部门合作,健全服务体系。为加快建设全区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平台,健全以区行政服务中心为主体的行政服务体系,又快又好地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在成立区行政服务中心建工分中心和房产分中心的基础上,于今年分别启动,开始行政服务,有关单位就近就可以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同时,进一步健全“外商投资绿色通道”制度,完善“绿色通道”服务快速反应机制。建立投资项目许可办证联络员制度,对列入“绿色通道”的投资项目确定专人跟踪督促项目的审批进度,及时向客商反馈,协调解决许可办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按要求逐步将市级重点投资项目全部纳入“绿色通道”服务体系。认真做好外来投资企业的“贴心人”,在政务服务工作中力求细致入微,精益求精,不放过任何事关优化环境、保障投资的细枝末节。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项目的联合办理服务、陪同办理服务、预约办理服务、联合上门服务、办证提速服务
5、组织代办培训,提升代办能力。为了加快街道重点项目的推进速度,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代办员的代办能力,规范联审联办前期的材料准备,以便更快、更好的为企业、为业主服务。**月**日,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业务科分别组织消防、气象、人防3部门进行街道项目审批第二批代办员培训,就相关审批要求、收费政策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讲解。代办员的主要职责是为企业和各类投资者代办项目审批、证照办理过程的一切手续,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办理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作为代办员必须熟悉各类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能够代办企业报建及其他相关项目的审批手续,组织联络中心及各部门窗口现场办公,及时反映企业、群众对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为保障代办员代办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心也将为代办员提供最新行政审批服务信息。
6、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优化政务环境。根据业务科的工作特点,我们严格实行各项制度,努力形成“领导围绕窗口转、窗口围绕群众转”的工作机制。始终坚持对“中心”服务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并对服务对象进行跟踪服务,无论哪个窗口首先受理,都要负责引导到位;对不熟悉情况的服务对象,进行全程跟踪服务,确保服务事项进“一个门办好、按规定交费办成、在承诺期内办结”。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服务窗口办事效率低。服务窗口与单位内部业务科(室)协作性差,各自为政现象突出。在“中心”受理的许多审批事项是由本单位多个科(室)联合审批的,但由于窗口工作人员与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协作性差,服务窗口与业务科(室)之间业务衔接不够顺畅,各自为政,导致审批环节过多、过长,直接影响窗口的办事效率。
2、窗口单位授权不到位。窗口工作人员只能办理不需要领导审批的简单证、照,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公章刻制备案等,没有实质性的审批权,而大量的投资项目,基建项目,服务窗口不能直接办理,一些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还是要在窗口单位内部办理,由于窗口单位对服务窗口授权不到位,严重地影响了服务窗口的办事效率,有的事项既要在窗口单位内部办理,又要在“中心”服务窗口办理,造成服务对象“两头跑”,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
3、窗口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窗口工作人员到“中心”后,由于工作强度、纪律约束、行政责任、工作压力大大超过从前;有的窗口工作人员单位业务和窗口业务“两头兼”,经常离岗;有的窗口单位频繁换人,窗口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业务不熟悉,办事效率低。
四、2015年工作计划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效率。首先,抓好人员的在职培训,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学习公关礼仪知识,学习专业和严格政策法规,员工学得越多,掌握的知识越多,让员工受益的同时,业务科受益更大。因为员工知识的增加,技能的提高,是中心业务发展的先决条件,因此,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队伍复合素质。其次,树立好三种作风:强化工作责任意识,树立领导实干作风;强化团队协作意识,树立骨干实干作风;强化爱岗敬业意识,树立员工实干作风。
(二)、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对一些业务量少的审批事项,要求各单位将审批职能委托综合服务窗口受理,随时协调有关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审查、审定。对暂时不能将全部审批职能进入“中心”的单位,督促其建立全程制,即服务对象只将申请递交“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由其负责在“中心”或单位转件审批。组织各部门对审批事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强化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对不能在服务窗口现场审批的,须经“中心”批准并说明原因,坚决杜绝“体外循环”现象的发生。
1.公开内容
标准: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办法: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居委会调查核实,经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批。
2.承诺事项
(1)深入调研,实事求是,确保特困户切实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区民政局上报一个月内审批完。
(2)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在保障户审批中客观公正、不偏亲向友,不吃、拿、卡、要。
(3)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季进行一次城市低保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对于已达到保障线标准以上的及时调出。
(4)对保障户上访的要热情地接待,依据有关政策给予翔实的答复,需要协调的要予以协调解决。
3.违诺责任追究
(1)工作中对符合保障条件拒不审批的,或不该审批而获保障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奖金,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工作中有搭车收费,对申请保障户吃、拿、卡、要及受贿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对工作中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待抚恤服务
1.公开内容
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实行群众优待、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及评残批烈的申报、审批工作均属于优待抚恤的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上访优抚对象,对上访问题,依据政策给予满意答复,需要协调的,帮助协调解决。
(2)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优待金、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发放工作,保证优待金在12月底前兑现,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每月发放一次。
(3)对经县以上医院评残领导小组诊断并符合评残、提等条件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和伤残工作人员报省民政厅审批,其他人员由市民政局在县(市、区)申报后半月内审批。对申报追认革命烈士的及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3.违诺责任追究
(1)对优抚对象态度不好,生冷硬顶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2)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对县(市、区)优待抚恤工作指导不力,出现失误、致使有关方案、政策没有落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调整岗位,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在评残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停薪待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划、地名、政权服务
1.公开内容
全市行政区划的撤并、调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地名咨询及村(居)委会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属于公开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区划、地名、政权建设的有关查询者和上访者,给予翔实、准确的答复,当时答复不了的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2)接到变更行政区划、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标准化处理)的申请后,15日内完成考察论证工作,需报省政府的一周内完成上报。
(3)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组织、协调完成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群众上访,一周内与相关县(市、区)沟通,拿出解决意见。
3.违诺责任追究
(1)接待咨询、上访不热情,敷衍塞责,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扣发当月奖金,取消承办人年度评优资格。
(2)没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观原因使工作没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科室领导和具体承办者责任。
(3)借工作之机吃、拿、卡、要或到基层大吃大喝,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给予停薪待岗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双退”、安置服务
1.公开内容
(1)办理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及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规。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自谋职业,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承诺事项
(1)对前来咨询安置政策法规的退伍军人,要做到文明用语,给予准确解答,使当事人明白、满意。
(2)在办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热情接待服务,对符合规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做到不受贿,不吃、拿、卡、要。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态度蛮横,办事推诿扯皮,造成影响的,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承诺不践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依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工作徇私枉法,严重违背廉政建设规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
1.公开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包括社团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社团年检,监督社团依法活动等工作。
(1)成立登记服务
收到拟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的报告后,确认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意见、领导成员及会员名单、筹备情况报告),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成立的批复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变更登记服务
对拟变更登记社团,申报的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后,做出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变更的批复,并换发《社会团体登记证》。
(3)注销登记服务
对拟注销的社团,申报的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终止的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财务终结审计报告、社团全部印鉴及证书)审查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发出注销公告。
(4)年检服务
发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团在规定时间内写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携带登记副本一并上报,经检查验收后,在登记副本上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2.承诺事项
(1)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使当事人满意。
(2)成立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3)变更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4)注销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完成。
(5)受理上访投诉案件,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答复时限不超过一个月。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中态度蛮横,推诿扯皮,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2)无正当理由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服务项目的,科室取消当年评先进资格,承办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工作不负责任,不依法办事,违规审批,为违法社团注册登记,或因对社团活动的监督不力,出现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承办人员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习目的:
认识实习是我们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通过认识实习,我们要对自己所学习的专业进行新的认知,并进一步了解本专业的学习实践环节。通过接触实际的操作过程,一方面,达到对所学专业的性质、内容及其在专业领域和地位有一定的认识,为了巩固专业思想创造条件,在实践中了解专业、熟悉专业、热爱专业。另一方面,巩固和加深理解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让自己的理论知识更加的扎实,专业技能更加的过硬,更加山野理论联系实际。
所以只有过实习,我们才可以把理论和实践更好地结合在一起,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并巩固所学的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为今后走向社会、服务社会做好心理准备和业务准备,做好从一个在校学生过渡到社会工作者的蜕变。在广州市旭杰五金有限公司的实习,我大致了解了整个公司的运转过程,对于一些岗位的工作职责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而不是仅停留在表面,做事情时学会与人沟通合作,能够利用各种资源来解决问题,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转变自己的态度,为即将要步入社会做好准备。
二、实习概况:
在xxxx公司的实习让我受益匪浅。在这段时间里,我体会到了自信拼搏的重要性。在实习期间,我接触了一些办公用品及产品基础测试器,如传真机、碎纸机、打印机、扫描仪等、产品投影仪、弹簧测力计、二次元测试仪、盐雾测试机、硬度测试仪、疲劳测试仪等并良好的掌握了这些机器的基本操作,了解了公司办公的基本情况。同时在此期间我也学到了许多更有用的东西。在指导老师和同事的帮助下,我学会了怎样接人待物,如何处理事务,达到了实习的目的。
(一)、实习内容:
在此次的实习中公司根据我的情况先后把我分配到行政人事SIO专员到现在的AYP数职,我的职位目标虽然不明确,做过QC、财务、管理甚至是工程制图等方面的工作,我感受到了和学校在学生会办公室时工作一样,面对的是全体的领导和员工,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鉴于我本人的电脑基础和美术功底对线条的敏感和对产品图纸的兴趣,所以在实习的期间,我还有一份特殊的工作内容,就是制作工程制图,由客户寄样板和参数过来,我负责用CAD制图。在这一事情上也潜移默化的改变了公司的一个不好的习惯,就是前期所以的产品图都是由客户出具我司只负责复制过来然后对应生产。而现在也成为了我的一项工作,对样出图,审核完成后以公司名义回传客户。
这样子的工作方式使我受益匪浅,是公司对我的认可和考验,因为只有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我才能真正的融入公司,融合我的工作职责,不断的进行学习和吸收知识,提高自我各方面的能力。更加体会公司的立场执行公司的制度,明确自己的使命,用心经营本职工作。
这里我简略的说明在实习过程中我了解到行政人事专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网上招聘信息的,员工入职辞职手续的办理,收集员工资料并保管好员工档案。而SIO专员的工作职责则是需要完全掌控公司的所以现场管理工作,包括跟单、反馈、车间生产、品质、仓储、设备、客户应对等的工作为中心。负责企业组织的各种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立、维护、监控、文件管理和更新、体系持续改进、各类审核以及相关会议的计划和记录以及报告工作。当然这期间也遇到了很多问题,但是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都能得到解决。
1、 了解公司产品参数工艺流程:
实习初期,同事给我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我对我即将实习的公司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该公司提倡品质优良,持续改善,客户满意,永续经营的理念,坚持开拓创新、环保节能的宗旨,走持续发展、生产高品质产品的道路,不断提升公司整体素质。其次是公司的产品参数及工艺流程,比如产品的工程制图,、F、N、G、T、f等表示的数据,像汽车弹簧还必须具备较高的弹簧弹性极限、疲劳极限、冲压韧性、塑性和良好的热处理工艺。像材料方面有SWC/SWB/SWPB/SWPA/SWA/SWB、SUS303.304.302、SWIC-F、H62.65、Zn-SWC等。
像我刚进公司做的5S现场管理,首要任务就是车间产品事物部门工作职能的了解,只有在充分的了解了现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下,才能定出契合实际的工作内容,成为公司管理的基石。掌握生产车间师傅和各种车间的生产动态,材料,机器情况等。还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和规格书写样式等。当然这些最基础的知识上是没有人员告诉的只有靠自己多看多问多留心的学习。
2、 订单跟踪,车间下单,反馈客户:
跟单主要是在企业业务流程运作过程中,以客户传真过来你的订单为依据,跟踪产品服务运作流向并督促车间落实的专业人员,主要是需要掌握外销、物流管理、生产管理、单证与报关等综合知识。
具体操作是首先及时安排好客户打样。要按客户的要求,书面详细列出打样单和生产制令单结合工程纸图。打样单上应严格明晰要素:规格、货号、原料、图纸号和其他工艺要求。打样单的格式应严格参照订单格式,而不能是其它的任何格式。如打样需新购原料或辅料,应书面通知采购部购买。样品完成后,应仔细审核样品和SGS材质报告,寄出前,必须拍照存入电脑档案。如果是新客户,样品是否向客户收费、收多少、快递费是预付还是到付,需请示经理,由经理决定。总的原则是:如果是少量样品,样品免费,运费到付。如样品数量较多,应考虑样品收费,运费到付。
其次是严格把握核价单,精确地报出产品的销售价格。一般情况下,核价单只要掌握两种就可,一种是一般贸易核价单,一种是进料加工核价 单。核价单原则上是由计划部提供的。拿到计划部提供的核价单后,逐字逐行进行审核,检查是否有任何可能的差错。特别要有能力看出明显的错误,发现错误立马要求计划部立即改正错误。当遇到计划部未能及时提供核价单,客户又要马上提供报价时,则应立即动手,收集相应的核价单数据,自己制作出准确的核价单。需要我们积极主动与客户保持联系,促使客户及早下订单。样品寄给客户之后,应在快递网页上查阅客户是否已经收到样品,确认客户样品收到后,应立即发信给客户,非常客气地询问客户对样品的评价,询问客户是否有下订单的可能。跟单应始终牢固树立订单就是命令的企业理念。客户下订单后,要在第一时间整理出中文订单,并立即下发到有关部门。客户下订单后,立即放下手头其它并非万分要紧的事情,全身心投入到对客户订单的分析,围绕下单四个要素,与打样时的最后确认样核 对(必要时要再次与打样间沟通),如有客户交待不清的,应立即发电子邮件与客户书面确认。客户确认后,立即打印出中文订单并下发。从收到客户原始订单到中文生产制令单下发,整个过程的时间,能半小时解决的,坚决不能用1小时解决,能1小时解决的,坚决不能用2小时解决,以此类推。整个过程,最长不能超过48个小时。
如订单产品在出现NG退货时则应及时追查到QC的身上,了解事情的起因,是原始生产中参数出错还是在热处理工艺流程中导致产品参数误差,或者是送货过程中快递公司造成产品变形等。了解情况后及时向客户说明并尽快安排补货事宜,发送一份退货委托书。
在此期间,我接触到了各个冲压车间、电脑机车间、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学会了怎样基础的操作这些办公设备。像我的工作职责我觉得最主要是生产进度跟踪,只有把握好车间的生产进度,监督好QC质量把关,以能够按时按量按质的完成客户的要求为准则。我的方法就是懂生产流程、懂车间管理、懂沟通。在这一点上我觉得自己做起来还是得心应手的。
3、 网上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通知合适的人来面试:
还没开始接触这项工作时,我一直觉得网上招聘信息是项最简单的事情,结果没有我想象中的容易。一个新的招聘职位,要对该职位有一定地了解,职位描述、工作职责要准确、详细,否则求职人员根本不了解你所缺岗位具体是做什么的。筛选简历也是个头痛的过程,首先我要了解我们公司所需要的是哪类型的人才,是要经验丰富的能独当一面的求职者,还是要优秀的应届毕业生,公司给予内部培训,一开始我都无法判断。在通知合适的人来面试时,我需要清楚可以到达我们公司的所有公交车,以便提供给求职者最好的乘车路线,清楚经理的日程时间表,以确定最佳的面试时间。
4、 ISO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
在学校里,我从未接触过ISO质量管理体系,也不知道这个体系的内涵。通过一段时间的培训,我对ISO质量管理体系才有了深刻的了解。质量管理体系,即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质量方针、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活动。一个公司要实现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有效地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像5S管理最终也就是严格彻底的执行5S,在提高生产效率达到公司期望值方面起着最重要的就是5S管理,这些也使我受益匪浅。这期间我主要是根据各部门的业务流程,做出程序文件。程序文件初稿写好后,要拿给各部门主管审阅,直至修改完毕后,盖上受控章存档。着手编写程序文件,需要做很多准备工作,要到各个部门去了解他们的工作流程,做好记录。确定程序文件内容时,还需要各方面的沟通交流。
(二)、实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 公司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公司在规章制度方面有严重的不足,考勤制度、加班制度、工资制度、部门工作职责等都没有成型的文件,还处于较原始的状态。请假条、加班单都没有及时汇总上交,以致每月的工资计算总是会出现差错,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加了财务部的工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明确,往往事情都不能落实到个人,出现了事情项目没有人负责的情况,当有突发现状时,往往都不能找到负责的人处理事情,只能临时抽调员工处理。
2、 员工培训制度缺失:
公司缺乏有效的员工培训制度,现有的员工培训方式只有在岗培训,由老前辈手把手指导教会新员工。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培养新员工,但是长期如此,缺乏多形式的培训方式,员工的技能、管理思想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有些老员工的管理思想还停留在上个世纪,办公软件不熟悉,应用不熟练,这将使公司的竞争力下降,最终可能被市场淘汰。新进的年轻员工又因缺乏有效培训看不到个人发展的前景,不能进一步提高自己,而往往在公司里呆了一年就辞职了。员工流动性强,这些都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 员工激励机制不完善:
公司的员工激励机制无非是工资加奖金,辅之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忽视了精神激励对员上的激励作用,同时,员工的晋升空间也小,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员工的积极性。公司没有倾听员工的心声,不了解员工的需要,没有通过真实的问卷调查结合科学的需求分析员工的需求,以此来制定适合公司自身特点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单一的奖金激励只能对一小部分员工产生激励,对绝大多数员工已经起不了激发其努力工作的作用,如有些员工希望能通过自身的优秀工作表现晋升职位,但公司就是没有这个激励机制,员工看不到晋升的希望,做与不做、完不完成任务,得到的结果都是一样,员工工作就没有干劲了。
(三)、相关建议:
1、 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应着手制定完善的考勤制度、工资制度,分清各部门员工的工作职责。考勤制度要详细,要包含工作时间、迟到早退、事病假,旷工等内容的详细说明及负责部门,出勤统计人员,考勤依据,这些方面都要在考勤制度里详细规定。制定公司各个部门的业务流程,每个流程落实到部门负责,各部门部长再把工作落实到部门内员工。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使公司管理有序化,工作职责明确。
2、 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制度:
公司是港澳台合资企业,不容易招聘到特别有经验的人,基于人力成本的考虑及公司本身没有吸引力,员工培训更为重要。公司要制定良好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与公司的经营目标匹配,以市场为导向,提高增加组织的核心能力与创造力。有了良好的培训计划,公司还需要拨出专款以作培训专项资金,加大对员工培训的投入。提高员工培训意识,企业受训员工可以与其他员工分享培训结果而且可以带动一种学习气氛,员工认真接受培训将培训所学的知识应用的工作中,并带动其他员工。甚至可以间接地产生激烈的晋升竞争,以提高工作效率,带动工作气氛。用长期培训战略计划去引导企业发展,去转变企业存在的培训无计划,凭经验、赶时髦的做法,让培训去促进企业发展。
3、 建立多形式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要建立经济激励与精神激励并重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激励机制体系。以岗位价值为基础,建立薪酬分配激励机制,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设计薪酬体系,做到尊重人力资本价值、体现绩效差异、反映劳动成果,与企业效益挂钩,与市场价格相适,与劳动成果相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目标管理为核心,建立绩效考评激励机制,部门和员工根据KPI来做年度工作计划与月工作计划,并据此开展工作,公司根据KPI结合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层次进行绩效考评工作。以企业需要与个人需要相结合为原则,建立工作设计激励机制。在员工的使用上做到量才使用、用人所长,在目标的设置上做到工作的要求和目标富有一定的挑战性,激发员工内在的工作热情。
三、实习心得:
实习是一个锻炼的平台,是展示自己能力的舞台。通过实习,我感悟到不少。在实习中我认识到了自己有很多的不足。刚开始一段时间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一方面也是因为自己以前从没有实践过,不会运用。但渐渐的认识到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大学里学的不是知识,而是一种叫做自学的能力。
除了英语和计算机操作,课本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的非常少。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太快,靠原有的一点知识肯定是不行的。必须在工作中勤于动手动脑慢慢琢磨,不断的学习不断的积累。遇到不懂得地方,自己先想方设法的解决,实在不行则虚心请教他人前辈,这也是我一贯做事的方法,我始终觉得没有自学能力的人迟早是要被企业和社会所淘汰。
在这将近几个月的实习工作中,我自身都察觉我最大的改变就是四个字:雷厉风行。这是老总对我工作效率的要求。任何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两个因素,一是准确,二是限时。其实任何一个失误,都会使事情办不成或办不好。时限就是尽可能的缩短周期,减少中间环节。具有很强的时效意识,要迅速行动,不可拖拖拉拉,要制定科学的工作制度,理顺关系,分工明确,充分发挥自身的重要性和创造性。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行文和礼节,消除文山会海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
在工作中我除了遇到挫折外,很多时候也会觉得工作不过如此,这时候我就一定要稳住自己的心,更要谦虚谨慎,虚怀若谷。有时候觉得万分委屈,比如我上任后被人说闲话;还有查货把手刮伤;捂着疼痛难耐的肚子帮老总跑腿;画与本职工作无关联的工程图画到半夜才回家;发着烧坚持开会最后进医院;学习调机把脚打到内心深处还是充满了委屈,后来调整心态,把所有的工作当成快乐的事情,结果慢慢的也做的很好,学习到了很多东西,也在内心深处明白了很多深刻的道理;遇到事情时不要激动,要仔细分析沉住气,心态非常的重要。总之,不管是什么事情,认真的去做,坚持去做好,最终都会有收获的。
在我工作的过程中,既有学习收获的喜悦,也有一些遗憾。也许是因为实习工作内容和我大学所学专业不对口,我曾想过放弃现在所创造的成绩从新选择新的工作岗位,但是后来一想,自己的工作必究是坚持了这么久,已有所了解。而我对市场营销这行业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表面,知识在看人做,听人讲如何做,未能够真正的全方面领会认识,所以也只有打消了其想法。
虽然进公司这么长时间了,但从自身方面看,我还是一名新人,所以犯错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工作嘛,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除了把心态调整好,其次就是创新,知识毕竟是有限的,所以也令我在工作中遇到过很多问题,事半功倍的情况也常常出现。缺少创造性的思维,很难再工作中创新。没有给自己在工作中明确的定好位,被动的工作。对于我来说,首先在今后的工作中,思想上要尤为引起重视,自工作任务的开始就要培养生存危机意识,认识到理论结合实践的重要性,自觉的将工作任务作为一次难得的学习、检验和强化技能的机会,为将来积累经验与基本技能。应该综合个人的兴趣、价值观、能力、技能、职业发展倾向做个详细的职业发展规划。
最后在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上我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工作中每天要与形形的人打交道,这就需要我们摆正位置,正确的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现如今我对人际关系的认识就是:你对别人的尊敬与帮助是一束射入光,你诚心诚意的态度是一副镜面,而别人对你的尊敬与帮助就是反射光。你入射光越强,待人越真挚,那么镜面将会越光滑,反射光也会越强,此时我们的世界将充满阳光和温暖。
在这段工作的时间里,得到了领导和老前辈的关怀与照顾,从而让我更快的在这个大家庭里成长。由于我刚跨出校门,在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上有很多欠缺,还需要得到各位前辈的指点和自己勤奋多问的学习。对于我们这些百卉含英的新人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这就要就我以主人翁的心态积极思考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在发展整体态势下,定位自己的目标,发掘个人的潜力。
实习,是大学生活的结束,也是自己步入社会努力工作的开始。在顶岗实习期间,我对市场营销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深深感到了自己的不足,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上的差距。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会更加努力,取长补短,虚心求教,不断提升自我,在社会上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将来无论在什么岗位上,都会努力上进,都会做一个对自己,对工作负责任的人!
大三实习心得体会二
我到xx街办事处实习的时间大概是一个月。这短短的一个月是完全不同于学校的生活,当中有辛苦的,有轻松的,有快乐的,也有不开心的总的来说,在这一个月中,我学会了很多。
实习的日子并不比上学的时候轻松,有时甚至辛苦得多。每天早上准时起床,快手快脚地整理完,吃完早餐就出门了。有时候遇上区领导到街道突击检查,我们还要七点前到达办公室,这自然要比平常又早起许多。拿起午餐,快步走向车站,又要面临每日最痛苦的事情挤公车。明明看到车上已经没有空位,但是没办法,还是要勉强挤上去,最痛苦的时候莫过于被人挤在后门门上。因为我们实习的这个月刚好是创文检查时期,所以我们经常要出去支援居委会的工作。有几次我们就是到马路上当文明劝导员,别看只是站在那里,在大雪纷飞的条件下,路上的气温可是很低的。我就因此感冒了,还病了一个多星期。而且要敢于向行人指出错误,这对于我来说是一项突破。有的时候就到街道上除牛皮癣、捡垃圾,虽然工作简单,可以也是很累的,每次都干得气喘吁吁。
相对来说,在办公室的日子要舒服得多,毕竟办公室里有暖气。而且在办公室里做的事情也相对轻松。文件录入,整理文件,复印文件,偶尔还写写方案,我们日常的工作大致就这些。虽然有点琐碎,但工作环境是算蛮不错的了。再者,办公室里的叔叔阿姨、哥哥姐姐们也很关照我们这些实习的大学生。他们都尽量把轻松的工作安排给我们,也很愿意教导我们。对于偶尔的迟到和请假,他们也显得很体谅我们。平时如果不是有什么状况,他们会允许我们先下班。不到情非得已的情况,他们也不会让我们加班。
与此同时,这次的实习也让我认识到了更多的人。有来自华农的,也有来自广大的,他们都是大三的学生。平时除了和他们开玩笑外,也会向他们请教。毕竟他们比我们大一年,经历的事也比我们多。其实大家都是挺和善的人,所以很快就熟了起来。开心,不仅因为认识了新朋友,而且办公室里的气氛也让人觉得很舒服。虽然说办公室里的都是领导级人物,但他们都是非常和蔼的人,有的阿姨还很会搞气氛,经常讲笑话,惹得办公室里经常都是人人笑口常开。工作之余,他们有时候还会给我们讲一些关于接电话,或者做其他事的要领。这些善意的提醒真的非常有益于我们这些初出茅庐的学生。
第二条本规程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保险关系管理、养老待遇核发、工伤待遇核发、失业待遇核发、医保待遇核发、生育待遇核发、财务管理、统计、稽核、业务复查、内审、咨询、业务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机构)。
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业务经办的准确、安全、高效。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条社会保险登记,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我省有关法规处理。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二条单位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有异地分支机构的,还应填写《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之一:
1.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2.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5.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6.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7.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行业类别等,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在信息系统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确定其社会保险编码、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各险种适用费率等,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证》一起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表》、《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一起归档。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四条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修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单位地址等项目,需要提供有关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修改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一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对资料真实齐全、表格填写准确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打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申办人核对签名后,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起归档。
涉及登记证信息变更的,在原证上更改相关信息并加盖社保机构校正章,必要时可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六条参保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通知或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非企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应重点核查单位是否有欠费。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注销操作,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注销”章,并打印《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起归档。对尚未结清社会保险费的,应告知申办人按规定清偿欠费。
第四节验证和补证
第八条社保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年度检验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分支机构情况表。
(三)在职职工名册及变更情况表。
(四)在职职工工资表。
(五)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六)各月缴费凭证复印件。
(七)上年度劳动年审合格证。
(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他反映参保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
(九)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对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参保人数增减变化、申报缴费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4年期满的予以换证。审核不通过的,交稽核环节做进一步稽核处理。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补办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先通过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省工伤保险条例》、《*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处理。
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
第二条新单位参保或单位为新招收、调入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并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申报信息与身份证记载信息是否相符。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录入新参保人员信息,确定参保险种,打印《新增参保人员信息核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若新增人员身份证号在信息库中已有记录,应特别注意信息库中已记录的人员与新增人员姓名是否相同,并与申办人核对是否属于续保人员。属于身份证重号的,应给申办人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请当事人先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申报。
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
第四条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死亡、失踪等申报减员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职工处理审批表等减员证明材料。
第五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后,在信息系统录入减员信息,打印《在职职工减员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六条职工被批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被批准享受工残津贴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对其进行在职减员处理。
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
第七条参保人申请核定出生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年6月底前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档案记载的历史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其单位填写《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并附个人档案原件。
第八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所填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与档案最早记录是否相符,个人身份、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名称、时段是否有事实和政策依据。核定后,在信息系统录人认定结果,并打印《个人历史信息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人本人档案,一份与《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一起归档。如果核定结果与单位申报的不同,经办人员应将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作为附件归档。
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
第九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月应根据社保费征收部门提供的各单位和参保人的实际缴费情况,按险种记录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按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息一次,并打印一次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参保人核对。发放对帐单时应要求领取人签名,并请单位和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对,同时告知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时效。
第五节个人信息变更处理
第十一条参保人申请更正个人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更正个人信息申报表》,并附如下资料:
(一)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更正缴费年限、缴费额、个人帐户等缴费信息的,提供当时实际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更正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历史信息的,提供档案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的,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更正缴费信息和个人历史信息的,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统修改有关信息,打印《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第六节保险关系转出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区,申请转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养老、失业、医疗经办机构分设的,应分别提供证明)。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所报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转出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分别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对有欠费记录的,告知申办人应先补缴欠费,再办理转出。
第十五条月结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生成保险关系转出人员信息和应转移的各项基金明细清单,交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第七节保险关系转入
第十六条原在异地参保的人员要求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统筹区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出具《同意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其中两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备查。如不符合转入条件,告知申办人理由。
第十七条经同意转入的参保人,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后申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
(二)缴费明细记录或原养老保险手册。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移基金到账情况。对经批准转入且基金已到帐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转入的养老、失业保险各年度缴费信息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对帐凭证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八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
第十八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申请财政一次性补贴和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申请函。
(二)经同级人事部门加具意见的《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一式四份。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二份。
第十九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根据该职工*年7月至调离期间的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部分比例,计算出需要同级财政部门补足个人帐户单位划入部分的金额,在《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栏填上相应数据,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并按单位进行汇总,填写《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汇总表》,加盖经办机构公章,送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接到财政部门将有关资金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通知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确认流动者的个人帐户。确认时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根据单位提交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各年度个人帐户信息,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等资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一条职工由企业进入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暂按中断缴费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待其退休后,再按第五章第四节的程序将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主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l号)、《*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117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第一节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
第二条由社保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应缴额的地区,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在办理在职增员手续时,应同时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重点审核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限、下限标准。
第三条参保人工作单位没有变动的,缴费工资一般每年调整一次。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允许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有变化时申报调整缴费工资。单位申报调整缴费工资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检查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下限规定,并将职工缴费工资资料录入信息系统,按单位打印《缴费工资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单位核对,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存档。
第四条月结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以及各单位适用的费率,核定各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额,并及时将有关数据送交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
第二节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
第五条单位为职工申请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时段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说明。
(二)证明该职工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应补缴金额,打印《补缴养老保险费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六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按单位形成补缴数据,及时送交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养老金核发
第二条符合正常退休条件或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以及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申领遇休养老金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有申请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三)未核定个人历史信息者,附申请人个人档案原件。
(四)提前退休者,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和复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还要附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五)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六)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请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与原已核定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果申请人的个人历史信息未核定,应会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核定其历史信息。对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养老金金额,核定始发时间和补发金额,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归档。
对尚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四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养老金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反馈信息,检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补发。
第五条单位因离退休人员死亡、失踪、被判刑收监、转换身份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发养老金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停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定养老金停发时间,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停发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对已经多发的养老金,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
对因死亡、失踪而申请停发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作暂停发放待遇处理,并记录在案,跟踪处理。
第六条离退休人员失踪重现、刑满释放或其他原因申请恢复养老金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恢复发放养老金的书面申请。
(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重新发放养老金的起始时间,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恢复发放核定表》一式二份,将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七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每年组织一次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对住在同城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认证;对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派出所或居委会协查认证。
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养老待遇核发环节进行相关处理:对去世人员予以停付;对失踪、被判刑收监、劳教等类人员暂停支付;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发放并补发;对冒领待遇的,及时移交稽核环节查处。
第二节养老金调整
第八条按规定调整养老金时,社保机构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调整信息系统程序,并向参保单位发文,告知调整养老待遇具体事宜。
第九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给每个调整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打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发给离退休人员,一份归档。同时应将养老待遇调整数据录成光盘存档。
第十条养老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对本次养老待遇调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拟写总结报告。
第三节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
第十一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长期待遇条件的参保人申请养老待遇,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填写《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上述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与信息系统记录是否相符。对确不符合享受定期养老金条件,需要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金额,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将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总额拨到申请人帐户中。待遇拨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节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
第十四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因出国定居、工残退休、农民工回原籍、死亡等原因,本人或死者家属申请清退个人帐户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出国(境)定居者,提供护照和出境定居证明。
(二)农民工回原籍者,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非本人申请,应提供申请人的有效公证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残退休者,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四)未达退休年龄死亡者,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办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以上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核对有关信息,计算应退个人帐户金额,打印《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六条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办理个人帐户支付手续。待遇支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节退休死亡待遇核发
第十七条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单位或其遗属申领死亡待遇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退休死亡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二)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一次性救济费的,需提供供养关系证明材料、被供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被供养人是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在校学生,需要提供在校证明。
(三)以待遇领取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第十八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死亡时间、供养关系。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死亡待遇金额,打印《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九条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办理死亡待遇支付手续。对因不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养老金的,应向其家属追回多领金额。待遇支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节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
第二十条离退休人员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电话等与待遇水平无关的个人信息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更正离退休人员信息申报表》,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受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审核后,应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信息变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者对社保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在行政复议时效内提出重核申请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如下资料:
(一)重核申请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与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进行核对。发现有关信息确实有误,需要更正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重新计算待遇,核定应补发金额,打印《养老待遇重核对帐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应补发的待遇随下月养老金一起发放。
如不同意更改,应出具《不予重核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作短期保存(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节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二十三条月结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六章失业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发,主要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省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失业保险金核发
第二条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备案手续时,失业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人员备案表》。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核查单位是否欠缴失业保险费,所备案的失业人员是否已核定个人历史信息。对有欠费的单位,应告知单位及时补缴欠费;对尚未核定个人历史信息的原固定职工,应告知单位携带该失业人员档案原件,按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到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办理个人历史信息核定手续。
第三条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失业证。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以申请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首页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l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属于非自愿性失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如果原为固定职工,是否已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单位是否欠缴失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金额(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还应核定医疗补助金),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待遇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五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告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六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每月应定期对领取待遇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验证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该失业人员已求职的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可定期从就业服务机构获取失业人员求职、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情况。
验证完毕,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对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失业人员,以及连续两个月没有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手续的人员进行汇总,按管理权限进行复核、审批后,停止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
第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后,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受理人员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失业待遇核发环节经审核确认后,从次月起恢复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第二节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
第八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后,在规定时效内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符合条件的,核定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付手续。
第三节失业人员死亡核发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其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亲属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以亲属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首页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计算死亡待遇,打印《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享受失业死亡待遇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告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死亡待遇。
第十四条办理失业死亡待遇手续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告知其家属到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办理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续,到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办理清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手续。
第四节医疗补助金核发
第十五条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核发其失业保险金时一并核发其医疗补助金。
第十六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到社保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需申领一次性医疗补贴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nbs,p;(二)出院诊断证明书;
(三)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和住院医疗用药明细清单。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数额,打印《失业人员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核定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医疗补助费随下月的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
第十七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不再发放失业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
第五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
第十八条户籍不在本地的失业人员(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人员),如要求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转移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接收地同意转入的证明和银行帐号。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核定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出转移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办结后,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将应转移金额转入接收地帐户。
第十九条异地失业的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户籍地社保机构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以申请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移资金到帐后,经办人员将转入人员个人信息、待遇金额录入信息系统,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失业人员,另一份经失业人员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转人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与资格审验与正常失业者相同。
第六节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二十条月结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
第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发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粤劳社[*]319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304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303号)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就医管理
第二条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为首次参保的人员印制、发放医疗保险待遇证卡(以下简称医保卡),作为参保人到指定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凭证。
第三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购药时,可凭医保卡按规定记帐,定点机构再集中与社保机构结算。
第四条参保病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参保人出示医保卡、身份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经办人员在核对其个人身份、医保缴费及使用统筹基金等情况后,对按规定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出具同意住院记帐的证明。社保机构委托定点医院处理此项业务的,需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五条参保人员申请转院治疗的,医疗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备案(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一)由本人就医的定点医院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参保人相关病历。
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加盖确认章,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作为办理住院记帐手续或报销手续的凭证,一份存档备查。
第六条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医疗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证明书》一式二份。
(二)参保人医保卡及身份证。
(三)参保人近期相关病历。
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后,一份交申办人作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待遇的凭证,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存档备查。
第七条常年在境内异地工作、居住的参保人,申办异地就医手续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或异地暂住证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应在信息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登记备案。
异地居住的参保人患病住院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待遇核发环节报告备案。
第二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
第八条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时,待遇核发环节应根据定点机构传送的数据及时记录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出情况。
定点医药机构与社保机构结算时,属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出的费用,财务管理环节应按规定从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
第九条参保人死亡或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境)定居、跨统筹地区流动,其遗属或其本人要求清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的,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支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申请表》,附参保人医保卡,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出国(境)定居者,提供护照和出境定居证明。
(二)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死亡者,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办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以上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核对有关信息,计算应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打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取凭证》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申办人凭《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取凭证》和医保卡到财务管理环节或有关银行支取个人帐户、注销医保卡。待遇支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
第三节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条参保人患病住院或急诊,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采用记帐方式结算,个人先垫付了医疗费,要求报销的,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保卡。
(二)医疗费用收据和用药明细清单。
(三)疾病诊断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查对申请人是否已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其医疗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医保政策及医疗规范。审核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核定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二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医保费用支付手续。
第四节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定点医药机构先记帐,再定期与社保机构结算。结算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填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明细表》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汇总表》,并按当地社保机构的规定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医保政策及医疗规范。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基本医疗基金结算汇总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明细表》各一式三份,一份交定点医院,一份交财务管理环节,一份与定点医院的报表一起存档。
对未被核准的费用,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书面通知医院。医院提供有关依据后,再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医保费用拨付手续。
第五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
第十六条月结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医疗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六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第十七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对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充分考察,草拟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及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服务协议经社保机构和定点机构双方负责人签署后生效。社保机构应通过传媒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和标牌。
第十八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医保经办业务培训,包括医保政策、收费管理、电脑操作等培训,并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第十九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服务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服务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七节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按规定对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医保监督检查工作时,一般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
第二十一条核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确认就医、购药参保人员身份,是否存在冒名现象;参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就医购药;参保人是否符合享受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医疗待遇;参保人员报销票据及就医资料是否真实和完整等。
第二十二条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门诊患者挂号、就诊时是否验证患者身份证和就医凭证;
(二)检查处方和病历是否按规定保管;
(三)是否存在以下现象:
1.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列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上报;
2.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将不属于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4.将不符合现行住院标准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疗,或者伪造假病历挂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
5.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者串换药品;
6.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不遵守转院规定,不合理地重复使用大型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
7.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分解收费,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
8.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检查定点零售药店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核查其是否按服务协议的规定配备了专(兼)职人员;医保药品的质量、定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品种变换、以物代药等行为;医保患者购药是否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八章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工伤待遇资格审核
第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单位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
第三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是否已经参保、单位是否已按时缴费,参保单位是否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审核通过的,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签署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加盖公章后,送交申办人。
如不同意支付的,应出具《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做短期保存(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核发
第四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申请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有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参保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两个工作人员初审、复核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五条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等工伤康复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有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初审、复核、审批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六条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有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盖章确认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两个工作人员初审、复核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报销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原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住院者,提供出院小结)。
(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第八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如下内容: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审核后,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九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条与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医嘱处方、住院病历、治疗项目、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及收费清单、用药清单等内容进行初核、复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及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支付手续。
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核发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申请报销安装、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费用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三)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四)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费用发票及清单(原件)。
第十二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按规定标准计算申请人的辅助器具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辅助器具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与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费用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按规定对有关费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辅助器具费用支付手续。
第四节伤残待遇核发
第十五条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伤残待遇,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三)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计算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七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伤残待遇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伤残待遇。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反馈信息,检查伤残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补发。
第十八条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被收监执行或死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亲属向社保机构报告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收下其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按管理权限复核、审批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若因不及时申报而构成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向待遇领取人追回多发的待遇,并将情况抄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服刑完毕要求恢复伤残津贴时,工伤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重新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备注栏写明收监日期、服刑完毕日期),并提交服刑完毕的相关证明。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按管理权限初审、复核、审批后,在信息系统上进行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将另一份及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九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对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人员待遇资格进行审验。审验时应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审验完毕,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者,从下月起暂停支付其待遇。
第五节工亡待遇核发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单位或其亲属申领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亡待遇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死亡证明材料。
(三)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以待遇享受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计算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二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工亡待遇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向社保机构报告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收下其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按管理权限复核、审批后,停止发放其抚恤金。若因不及时申报而构成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向待遇领取人追回多发的待遇,并将情况抄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对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待遇资格进行审验。审验时应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审验完毕,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者,从下月起暂停支付其待遇。
第六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第二十五条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按规定每年调整一次,一般与养老待遇年度调整同步进行。按规定需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保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方式、幅度、资金需求量等进行测算,确定待遇调整方案,调整信息系统程序,并向参保单位发文,告知调整工伤待遇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打印《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发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一份归档。同时应将年度工伤待遇调整数据录成光盘存档。
第二十七条年度工伤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对当年的工伤待遇调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拟写总结报告。
第七节工伤保险待遇重核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对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请书,说明申请重核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九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确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有关信息,计算补发待遇差额,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更改,应打印《不予更改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做短期保留(至少保留两年)。
第三十条需要补发待遇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相关待遇支付手续。
第八节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充分考察、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候选名单,并分别草拟“医疗服务协议”、“康复服务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报社保机构领导审批后,正式发函征求总工会、企业协会对服务机构候选名单和服务协议稿的意见。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方如无异议,由社保机构领导与协议机构负责人正式签署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机构名单应通过本地报纸公布。
第三十三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服务机构违反工伤保险管理政策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九节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三十四条月结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九章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管理,主要依据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504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第二条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后,本人或单位为其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申请人是否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单位是否已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核定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金额,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出具《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四条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五条实行生育医疗待遇与定点医院结算模式的地区。参保人到指定医院检查、生产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凭记帐凭证与医院结算,医院再按月与社保机构结算。具体操作程序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生育保险待遇重核
第六条单位或参保人对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请书,说明申请重核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受理后,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重核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有关信息,重新核定相关待遇及应补发金额,打印《生育保险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及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重核,则出具《不予重核生育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八条对需补发待遇的,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三节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九条月结时,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存档。
第十章基金财务核算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
第二条社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地税部门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划入相应的财政专户后,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提供的银行进帐单和地税划解各险种明细清单填制记帐凭证,按照一级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每月初,财务管理环节应将上月地税划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保费与地税局反馈给社保部门的征收信息(单位和个人缴费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不符时,应以社保机构名义发函给同级地税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地税部门予以书面回复。
第三条地税发生多收、重收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款:
(一)由于社保机构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经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审核确认后,财务管理环节应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成银行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中将款项退给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由于地税部门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需向社保机构提交退款申请函,附地税部门出具的多收、重收证明和原缴费凭证,财务管理环节据此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成银行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将款项退给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定期存款、债券投资的利息通知单后,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财务管理环节应将本级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过渡户上一季度的银行存款利息划入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收到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调剂金、储备金及其它财政补贴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批复及国库拨款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收到银行转来异地转入基金到帐凭证后,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将有关到帐信息逐笔录入信息系统中,并进行会计核算。对未经转入地社保机构批准转入的基金,先作暂收科目核算处理,待查明原因后,按程序审批退回转出地社保机构。
第七条收到下级上解的调剂金、储备金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收到银行转来滞纳金等其他收入的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提供的收入凭证时,列其它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
第九条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月结后,根据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各险种社会化发放人员明细清单,生成《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从支出户将资金拨付到负责的金融机构指定帐户,并将发放人员名单和电子数据送交发放机构,
(二)以《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拨款凭证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银行退单,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的退款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冲帐处理,并及时将机构反馈的退款所属的人员名单转交给相关的待遇核发环节。相关待遇核发环节更正相关信息并交来补发待遇名单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处理。
第十条通过参保单位方式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月结后,根据各险种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委托各单位待遇的人员明细清单,生成《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按单位生成明细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将资金拨到单位帐户。
(二)以《社保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拨款凭证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拨付不成功的银行退单,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退款凭证及时做相应的会计冲帐处理,并及时将银行退单所属的单位名单转交给相关的待遇核发环节。相关待遇核发环节更正相关信息并交来补发待遇名单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对清退个人帐户等即时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对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相关待遇核定表复核后,打印《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领人作为其到银行支取现金的凭证,一份留存。
(二)当天业务终结后,及时与银行对帐、结算。
(三)以相关待遇核定表、《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和银行回单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发生基金转移支出时,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根据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提供的转移人员清单,汇总填写《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将汇款清单及资金交银行汇款。
(二)以《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回单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银行拨付不成功的退单,应及时根据银行的退款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冲帐处理,并及时将银行退单复印件送交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在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更正有关信息,重新提供转出人员明细清单后,重新按上述(一)、(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上级或同级财政拨付给社保经办机构调剂金、储备金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相关拨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具有指定用途的非正常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根据有关支出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节其他核算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环节每月末应及时对各帐户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债券投资、临时性借款、暂收款等资产类、债券类科目进行清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环节应按规定编制上报社会保险基金月份、季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表。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基金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末前核对各项收、支帐目,清理往来款,并做好与开户银行、社保费征收部门、财政专户进行对帐,在此基础上进行年度结帐。根据本年度各帐户年终结帐情况。编制年末社会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和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每年10月底前,财务管理环节应会同社保费征收部门,根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预测本年度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及社会保险基金预计收入、支出等情况,合理编制下年度的社保费收入及支出预算。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分别呈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
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每季度检查基金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章社会保险统计
第一条社会保险统计工作,主要依据《统计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第二条每月生成业务台帐后,统计环节应集中提取并存储统计指标体系指标值,并对指标值进行逻辑性检查。发现异常的,应及时查找原因,需要修正的,应及时按信息维护程序进行更正。
第三条每月5日前,统计环节应从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提取统计数据,按要求编制上月社会保险统计月报表,经业务负责人复核,呈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上报电子文档,纸质报表随后邮寄上报。
第四条每季季后15日前,统计环节应从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提取统计数据,按要求编制上季度社会保险统计季报及半年报表,经业务负责人复核,呈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上报电子文档,纸质报表随后邮寄上报。
第五条次年1月底前,统计环节应按要求编制上年度社会保险统计报表,经业务负责人复核,呈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上报电子文档,纸质报表随后邮寄上报。
第二节社会保险统计分析
第六条统计环节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统筹区的统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统计分析选择有代表性、能反映社会保险全面或重点情况的指标系列,如参加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水平、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进行分析,时间要求一般为半年为一期。若上一期对某指标统计分析时发现问题,则下一期应增加该指标作跟踪分析。不定期的统计分析一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具体项目和目标。统计分析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统计分析的目标确定统计分析方案,包括目标任务、统计分析方法、数据所属期间、分析指标、指标口径。
(二)从数据库中提取数据,整理汇总历年数据及相关指标数据,编制统计表、统计图。
(三)对统计结果作对比、计算,分析社会保险情况,撰写分析报告。
第七条统计环节在进行统计分析过程若发现统计结果出现与事实不符等问题,应重新核对数据,了解问题出现的缘由,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应提交书面意见,并在下几期作跟踪对比分析。
第八条统计环节应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保险发展预测,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呈社保机构负责人审阅。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发展预测的目标,制定预测方案。包括预测的内容、项目、所需资料、预测方法。
(二)搜集、审核、整理资料。从数据库中提取或从外部搜集数据,计算指标现值及预测值。
(三)分析统计资料,选择预测方法,建立预测模型。
(四)进行分析预测。
(五)计算、分析预测误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定性分析,评价预测结果是否切实可行。
(六)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七)追踪监控,修正数学模型,并作分析说明。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稽核
第一条社会保险稽核,主要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举报稽核
第二条举报人通过来信、来人、电话等形式举报单位、个人违反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稽核环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对通过信函举报的,经办人员应根据举报材料,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在3个工作日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二)对到稽核环节当面举报的,一般应由两名工作人员接待。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详细记录举报内容,向举报人收集书面资料,并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经举报人签名确认后,一份给举报人,一份在3天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三)对通过电话举报的,接话人员应认真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在3天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第三条稽核环节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立案的,指定稽核小组成员(两人以上)、稽核方式;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批转有关人员草拟《不予稽核立案告知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经业务负责人签发后,通知举报人;对案情重大的举报案件,应提出拟办意见,呈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办。
第四条稽核经办人员应根据批办意见,分析举报材料,向举报人了解、核实情况,对照有关政策,草拟稽核行动方案,经业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实行书面稽核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书面稽核通知书》,要求被稽核对象在限期内提供有关稽核所需要的报表、资料。
(二)被稽核对象报送资料后,经办人应对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填写《社会保险稽核调阅资料清单》,由报送人签名核对后,将第二联交报送人,并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资料、数据,应要求被稽核对象补报或重新报送;对关键性证据材料应复印,要求被稽核单位盖章后留存,其余报送的原件于稽核结案后退回被稽核对象,并履行交接手续。
(三)根据需要可对举报人、被举报单位有关人员、被举报人进行询问,做好笔录,填写相关的稽核表格,并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
(四)发现单位、个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稽核环节认为有必要的,可采取实地稽核的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核。
第六条实行实地稽核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案情的需要,实地稽核前3天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实地稽核通知书》,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必要时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实施稽核时,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向被稽核对象表明身份。
(三)根据确定的稽核内容,对被稽核单位的劳动用工、工资收入、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参保、缴费有关的情况、资料或待遇领取人员的出生年月、退休时间、待遇领取情况等进行核查。稽核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认真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摘录等方式获取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对摘抄、复印的资料或数据,应由被稽核单位有关人员的签字确认及单位盖章。
第七条通过书面稽核或实地稽核取得有关材料后,经办人员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草拟《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草拟《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其中,《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应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应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两种文书经稽核环节负责人审核、经办机构领导审批后,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发出后,经办人员应及时跟踪整改情况。被举报人在限期内如果没有按规定整改,经办人员应提出《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经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请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第九条对于稽核后认为不要求被稽核对象整改的案件,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后可结案;对于稽核后要求被稽核对象整改的案件,被稽核对象在限期内整改的可结案,稽核对象不在限期内整改的,向行政部门发出《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后可结案。对于拟结案的稽核案件,由稽核经办人员填制《社会保险稽核案件结案审批表》,经稽核环节负责人审批后,将有关资料一起归档,并应及时用电话等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节日常稽核
第十条稽核环节应按照上级布置的稽核任务以及本级工作安排,每年适时拟定全年稽核工作的总体计划,报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稽核工作计划应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安排、完成时限及主要措施。
第十一条实施稽核计划时,应合理确定被稽核对象。稽核环节应对参保单位当年申报的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参保单位、个人提供生存证明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缴费人数、平均缴费工资下降幅度大或平均缴费工资明显低于本行业平均缴费工资的单位,以及没有及时进行领取待遇资格审验的单位、个人,应督促其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应按计划有针对性、有代表性地选择确定被稽核对象的具体名单。
第十二条确定稽核对象后,应制定具体稽核行动方案。稽核行动方案应着重明确稽核项目、稽核人员、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制定稽核行动方案后,稽核人员应及时收集有关政策规定、统计数据和年检信息等相关资料;了解被稽核单位的单位性质、行业分类、从业人数、单位申报工资基数等基本情况;了解收集待遇领取可疑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日常稽核的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的程序,与举报稽核的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稽核计划完成后,稽核环节应及时撰写总结分析报告。同时,建立社会保险稽核案件卷宗。
第三节稽核案件的督办和转办
第十六条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社会保险稽核督办案件后,稽核环节应对督办案件进行分析,对应由本级直接办理的案件,由稽核环节按照举报稽核程序进行处理;对属于应由下级社保机构办理的,稽核环节应拟写《社会保险稽核案件转办(督办)函》,转下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并跟踪其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稽核环节在稽核实施过程中发现所受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的,还应在移送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告知举报人案件已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业务复查与内部监督检查
第一节业务复查
第一条社会保险业务复查,主要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指定一个综合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复查工作。
第二条参保人或其单位对社保机构核定其缴费工资、个人历史信息、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申请复查的,复查环节应要求其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供能反映其本人观点的证明材料。
对不属于复查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对属于复查范围的申请,复查环节受理人员应审核其申请内容是否完整。完整的复查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所在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请求事项、原行政行为的结论、要求复查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是口头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应当场记录其申请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条受理人员收到复查申请后,应交业务负责人阅批,确定经办人员。复查案件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情况复杂,取证确有困难的案件可延长办结时限,累计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五条经办人员应在接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复查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复查申请不属于复查范围或已超过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有效期限的,应拟写《不予复查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加盖社保机构复查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复查申请符合复查范围、时效等条件的,经办人员应拟写《社会保险业务复查事项调查通知书》,附上复查申请书复印件,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复查专用章,送达有关单位或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环节,请他们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原经办环节收到副本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复查环节提供《关于xxxx情况的说明》,对作出被复查行政行为的时间、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上有关材料。
第七条复查环节经办人员接到原经办环节的情况说明后,根据有关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草拟《社会保险业务复查结果通知书》。如果原经办环节提供的材料不够全面的,应调阅职工档案,或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调查有关情况。调查时间不计入上述审查时限。
《社会保险业务复查结果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通知的对象(申请复查的单位全称,申请复查的个人的姓名),申请复查的时间,复查请求,复查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复查结论,申请人不服复查结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落款,通知日期,抄送单位(如果是个人提出复查申请的,复查结果通知书应抄送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复查结果通知书》经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复查环节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及其单位。
第九条复查结论变更原行政行为的,负责管理相关信息的业务环节应在接到复查结果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按复查结论更改相关信息;需重核待遇的,待遇核发环节应在相关信息更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重核待遇,并将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复查结果的落实情况由复查环节负责督办。
第十条复查环节作出复查结论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复查程序,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一)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查申请的。
(二)申请人已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第十一条复查案件结案后,复查机构应当将案件的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节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内部监督检查(简称内审),是指由社保机构负责内审工作的部门(简称内审环节)对各业务环节的业务管理、经办规范情况、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内审环节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内审时限一般以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内审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内容包括: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验证和补证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补缴等情况。
(三)个人帐户的管理情况。
(四)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理、支付、调整情况。
(五)个人历史信息的建立、审核、更改情况。
(六)基金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和预算的管理情况。
(七)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在实施内审前,内审环节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被审业务环节发出内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业务环节的名称。
(二)内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审业务环节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落款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若事前下达内审通知书对内审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不提前下达内审通知书。
第十五条内审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应包括:
(一)内审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内审项目的名称。
(三)内审事项发生的日期、文件号、凭证号、金额等。
(四)内审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被审业务环节相关人员签名。
(七)检查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组应在内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内部业务检查报告。内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内审项目的基本评价。
(三)认定存在问题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四)提出加强业务管理的建议。
(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组组长签名。
(七)报告日期。
第十七条检查组在提交内部业务检查报告前,要征求被审业务环节意见。被审业务环节收到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内审报告。
检查组在上报检查报告时,要将被审业务环节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内审环节负责人审核后,报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内审报告经领导审批后,内审环节应及时书面通知被审业务环节,要求被审业务环节按照局领导的批示,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被审业务环节应按内审结论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研究内审报告提出的管理建议,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社保机构领导,并抄送内审环节。
第二十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被审业务环节或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要将收集,的有关资料归档。
第十四章社会保险咨询
第一条社会保险咨询,是指群众咨询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检举、揭发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依据国务院《条例》和社会保险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群众来信处理
第二条群众来信按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办法处理。直接寄给社保机构或社保机构负责人(领导)收的群众来信,由环节处理。直接寄给各业务环节的群众来信,转交环节登记处理。
第三条经办人员应填写《群众来信登记表》,记录来信人姓名、所在单位、来信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联系地址、电话、反映内容,并编号备查。
第四条交由环节处理的信件,经办人员应根据来信内容提出分办意见,经审批后,转交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办理:
(一)咨询、建议、反映情况类的,由环节直接办理。
(二)对社保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复查环节按业务复查程序办理。
(三)举报单位存在违反社保法规行为或举报冒领养老金的,转稽核环节按稽核程序办理。
(四)举报、投诉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的,转内审环节办理。
(五)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具体事务的,转有关业务环节办理。
(六)无联系姓名、地址的,暂不处理。
第五条信件转办时,经办人员应与有关环节做好交接,并在来信登记表上签名,防止信件丢失。对转办的重要信件,经办人员应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
第六条来信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来信要求回复的,经办环节应予回复。来信中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可电话回复;无联系电话但地址、联系人清楚的,以便函形式回复,盖社保机构专用章发出。
第七条来信办结后,经办人员应在来信登记表上填写办结情况并由办理者签名。
第八条来信如有领导批示的,或外单位以公文形式转来的,按公文处理程序处理。
第九条环节应按月汇总群众来信及处理情况,对来信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领导批办信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反馈。
第二节群众来访来电处理
第十条单位、参保人、群众到社保机构咨询社会保险政策和经办程序、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由环节负责接待。单位或参保人咨询涉及自身的参保信息或待遇,由相关业务环节负责接待。申办人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咨询相关政策和经办程序,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由受理人员负责解答。
第十一条接待群众来访或电话咨询时,能直接解答的,接待人员应当场予以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先将有关问题和联系电话记录下来,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来访人提交书面材料的,接待人员应予以登记,并按来信处理。
第十三条接待人员发现情况复杂的,应及时报告业务负责人,必要时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各业务环节应按月对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对重要问题或反映较多的问题,应书面报告社保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章业务档案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业务工作中形成的,记录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待遇核发及基金收支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字信息等原始记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主要依据《*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粤社保[*]36号)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业务档案的预立卷
第二条各业务环节在办理日常业务中,每办完一项业务,业务工作人员应将其所有的社保材料收集齐全,并按核定表放最上面、申报表和附件材料放于其下的要求组成“件”。
第三条各业务环节每月应根据社保档案分类方案,将本环节收集齐全的“件”进行分类,按业务办结时间分年度和月份组成“卷”,并按照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预先进行整理、排列、编号、装订。对每一卷业务档案,各业务环节应对照业务办理情况检查各件是否齐全完整后,填写一式二份的卷内文件目录,一份装订于案卷首页,一份汇总交与档案管理环节。
第四条各业务环节应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环节移交预立卷的社保档案。移交时,须详细填写《社保业务档案移交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移交人和本业务环节负责人签名后,交专职档案人员签收,业务环节和档案管理环节各存一份。
第二节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环节接收业务档案的移交必须进行核查和验收,根据业务环节填写的《社保业务档案移交情况登记表》和业务管理系统对照检查所移交的业务档案与实际业务办理情况是否一致,业务档案预立卷是否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第六条经验收合格的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环节进行档案立卷入库处理。立卷的档案须按顺序置人档案盒保存,档案盒须制作封面和背脊,标明盒内各卷内容。各类档案按年度编制档案目录和立卷说明。
第七条档案资料进库或调出,档案管理环节必须进行登记、统计,按规定填写《业务档案出入库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