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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老龄化的不断加剧,社会养老问题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话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构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虽然经历几十年的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不断完善,但是依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伴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而逐步显现。如何在兼顾公平效率的前提和基础上,对现有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完善,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成为有关政府部门需要深入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枣庄市中区的情况为例,对企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
截至2015年底,枣庄市市中区共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658家,共有42297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职参保人数28921人,正常缴费人数20972人,中断缴费人数4426人,离退休人数7991人,退职人数133人,全年共征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17339万元,平均缴费基数为2650,养老金征缴率72.5%。全年共发放离退休金17836万元,退职金236万元。平均离退休工资1860元,平均退职金1478元,养老金的替代率70.2%,企业养老保险金的负担系数28.1%。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不完善,无论是从制度的设计,还是从体系的运行来看,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覆盖面窄,覆盖率低。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窄、覆盖率低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市中区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不足70%。覆盖面也仅限于一部分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一些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大多都没有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有些企业只为单位的个别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尤其是农民工这一就业群体的参保率极低,始终没有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范围。
2.基数增长较快,缴费率偏高。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费率为28%,其中企业缴纳为20%,个人缴纳8%。通观全球,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远超世界其他国家,成为缴费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由于经济快速增长,发展极不平衡,导致缴费基数增长较快,虽然国家调低了企业单位的缴费率1%~2%,但因基数提高较多,社会保险的缴纳额总数依然增加较多。基数的大幅提高,缴费率偏高,这使得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企业出于成本压力,想法设法逃脱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这也影响了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3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账户空账运行。目前,企业养老基金是现收现付制,之前没有基金积累,这就造成当前养老基金既要承担上一代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又要为自身积累养老金个人账户,由此带来的巨大转型成本压力。由于国家转型没有明确转型成本的解决办法,导致统筹基金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这将严重影响企业养老基金今后的正常运转,也将影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4.基金投资渠道少,保值增值难。目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范围较窄、基金保值增值比较困难,基金管理还不够明确规范,很多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都出现了一定缺口亏空。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都用作银行存款,在人民币通货膨胀严重的背景下,社保基金面临着巨大的贬值风险。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很大,对于越来越大的基金缺口而言,无疑加大了支付风险和压力。
5.退休人员激增,基金支付压力大。近年来,随着退休人员的逐年激增,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和压力,从目前市中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情况来看,当期企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733万元,如果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改革,将很难应对退休人员激增的冲击和压力。从市中区总体情况看,企业职工养老金缴纳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负担越来越重。
三、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中问题的对策
针对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市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以下几个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
1.扩大覆盖面,提高覆盖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覆盖率,可以进一步拓展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短缺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确保所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参保,同时还应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给予企业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提高覆盖率的鼓励和支持,逐步提高中小民营私营企业职工参保的覆盖面和覆盖率。
2.制定灵活缴费政策,降低缴费费率。针对企业居高不下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国家应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适当实施广覆盖、低费率、低标准的政策,给予经济困难的企业一些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扶持,鼓励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针对经济困难的中小民营、私营企业和面临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困难的厂矿企业,应该按其缴费能力,制定灵活的缴费政策。比如可以允许他们适当多降低缴费率,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补交往年欠费时,可以免除滞纳金,制定分阶段缴费计划,缓交其它保险费用等方式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3.细化充实个人账户,实行稳步推进并逐步做实。应根据各地区社保基金统筹使用的具体情况,从养老保险长远发展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有关个人账户管理的相关政策,细化充实个人账户,按照相关文件和有关政策的具体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进行。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稳步推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确保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逐步实现账户工作的精细化管理。
4.加强基金监管,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职工的“保命钱”,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管,一方面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各地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的扩大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提升基金的收益率,应对通货膨胀的威胁。国家和政府可以通过将养老保险基金投放股市,购买国家债券等方式,以寻求更高的投资收益率。
5.适当提高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老龄化下退休人员的激增,使得社保基金缺口越来越大,我们应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逐步实施适当提高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的政策。目前我国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相比世界发达国家65周岁,最低缴费年限为30至40年,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适当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既可以解决社保基金缺口的压力,又可以增强社会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活力,减少人力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是解决社保基金缺口,应对未来老龄化带给养老保险体系的冲击的一个切实有效的办法。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减震器”,在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企业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面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从体系设计、运行机制等方面不断优化改进,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作者:李涛 单位:枣庄市市中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
参考文献:
[1]汤永洪.浅谈我国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3(15).
一、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改革的通知》(国【1995】6号)要求,确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新机制形成,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多种所有制从业人员扩展、参保人数逐年增多,让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并形成了多渠道筹资机制形式,为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偏低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是指我国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职工的总人数与城镇人数之间的比例率。 由于我国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思想意识淡薄,加上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够完善,我国养老险制度起步较晚等各方面原因,致使有一部分企业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意识。特别在一些效益不太好的中小私人、民营或集资企业的职工根本没有参加老养保险。
(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
我国大陆所有省市都面临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的突出问题。我国虽然大部分省是省级直接统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还有相当部分省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由于市县地方政府统筹,较低层次的统筹严重影响统筹效果的作用的发挥。特别现在民营企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性很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很不利于民营企业职工跨地区流动。
(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偏低
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通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发展,尽管中国经济得到相当大的发展,GDP总量已进全世界前列,但人均GDP较世界排后,而且中国经济还是一个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国家,不同地区的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不一样,欠发达地区职工养老保障水平严重偏低,而欠发达地区在中国还占多数,故中国总的来说职工基本养老险的保障水还是偏低的,很难给予老年人口较高的养老保障。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较大
我国不但企业职工养老险资金缺口较大,就是其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资金一样严重短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老龄化加剧的国情而产生的结果,加上我国在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职工没有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资金,但他们一退休就要领出养老金这样就“亏空”了相当一部分养老保险资金。
三、针对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
我国的国有企业的职工绝大数都已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但还有相当部分私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单位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纳入,针对此情况,今后相当长时间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应从这部分人员作为重点入手,采取各种鼓励,甚至强制性的措施让他们加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使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逐步提高。
(二)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物价、消费水平不断不上扬,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适当地提高。
(三)国家与当地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由于企业之间竟争激烈,还有相当部位中小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单位效益不好,甚至企业即将倒闭关门,使得在这部分企业的职工的工资较低,这部分弱势群体,国家或当地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倾斜,一旦他们的收入增加到了一定的标准,国家或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让他们返还。这样不但让参保的覆盖率提高了,而且还可以体现国家与政府关注民生、保护弱势群体。
(四)严厉打击保险制度违规违法行为,提高养老保险管理及财务人员的素质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保险体系的财务数目庞大,涉及的管理人员众多。如果制度不健全,很容易使不法分子有漏洞可循。针对此情况重点从两方面抓,一方面是预防,即要提高防患意识,切实查处职工养老保险经济问题;另一方面重视查漏补缺工作,针对引发犯罪的财务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从源头上避免职工养老保险经济犯罪活动。由于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的工作与养老保险的资金方面有着密切关系,故在选拔人才方面,在选拔能力同时,重点要注重“德”的选拔标准。
(五)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基层养老险的财务计算机一体化
财务管理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有着直接关系,最易滋生出养老保险方面经济犯罪,往往与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着直接关系,故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养老保险经济犯罪是重中之重。我国劳动力流动性大,私营企业职工流动频繁,这样给异地参保的职工带来很大不便,为了解决职工异地参保,进一步完善基层养老保险的财务计算机一体化是必然趋势。
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做法
(一)提高认识,统一协调,把扩面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局党组高度重视扩面工作,多次召开会议,明确了扩面工作的范围、重点和目标,对各有关科室提出了工作要求,使扩面工作的开展有了保证。同时,为了推进扩面工作的开展,我局联系财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统一协调,为扩面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采取措施,专项推进,扎实开展扩面工作。为了把扩面工作抓出成效,我们采取了3项措施:
1、逐人逐户排查,摸清底数。一是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市社保局与工商、税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企业纳税名录,对全市各类民营、私营、合资、外资企业,采取拉网式逐人逐户的进行登记排查,摸清和掌握了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是发挥社区作用,由社区协理员、协警员排查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情况。
2、依托社区平台,开展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扩面。一是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召开了4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会议,落实各个社区灵活就业人员扩面排查登记工作,定指标分任务,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社区协理员开展扩面。二是组织培训,学习政策。我们举办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培训班,对协理员进行了政策和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明确了扩面的范围、对象和缴费标准,为开展扩面创造了有力条件。三是排查到户,宣传到人。协理员对所辖社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采取上门服务,宣传到人的办法,发放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单,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3、简化程序,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一是单独设立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服务窗口,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提供便利;二是深入参保单位,边宣传、边登记、边申报、边收缴;三是对私企和个体人员集中的商场、市场现场办理参保申报手续;四是及时建立参保信息和准确记载个人帐户。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使政策深入人心。一是市社保局专门制定扩面宣传方案,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二是开展扩面宣传活动,印发了《政策宣传单》和《致广大劳动者一封信》,宣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三是深入社区,利用社区的宣传渠道,加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问题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已经进入了艰难的阶段,在扩面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企业增加参保职工总量少。我市属于老工业基地,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突出,国有、集体企业和职工已经达到应保尽保,企业受生产发展的制约,职工总量增长少。
二是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不愿参保。一些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怕影响经济效益和利润,不给雇工参保和缴费,有的只给骨干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保缴费;特别是商业、饮食、服务行业中外地务工和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低,都以维持眼前生活为主,本人也不愿意参保。
三是参保待遇政策不直观。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程序和公式复杂,难以计算,不直观,参保缴费人员对领取待遇的标准心中无数,疑虑重重。
四是政策宣传工作不到位。目前私营、民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对参保政策还不够明确,政策宣传不到位,政策的吸引力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五是缺乏强制的行政手段。目前,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参保不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制约,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也缺少强制性,强制手段或制约机制弱化。
四、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建议
目前,尽管我市扩面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但还存在着一定的扩面空间。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应当着力解决四个问题:
(一)完善扩面机制。一是完善各有关部门扩面责任机制,各有关部门在自己职能中,强力推进扩面;二是发挥社区平台扩面作用,协理员在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开展扩面。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质和特点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质
最早的社会保险制度来源于19世纪80年代早期的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有效的解决了工业劳动者在医疗、养老、工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工业化的产物。许多工业国家在社会保障系统中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并让其占据了核心地位。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系统中,社会保险主要是以城镇劳动者为对象,但从其资金的规模和所解决问题的数量和性质,社会保险居于整体社会保障系统中的核心地位。社会保险制度一般包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养老等内容。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其中的一部分,是国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制建立和实施。在这样的制度下,劳动者和其所服务的企业都必须一起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交纳养老保险费,等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或提前离开岗位后,社会保险单位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养老保险金,从而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就目前中国的情况而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的稳定有直接影响。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特点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普遍性、保障性等。其中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强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的所有劳动者和其所服务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参加,任何劳动者和其所服务的企业不得根据自身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参与。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的所有劳动者和其所服务的企业参保,社会保险单位必须接纳。即参与方与承受方都必须依法办事。互济性,也就是说,社会养老保险是运用大数法则。依靠全体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力量来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实行统筹范围内的单位之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互济互助。普遍性是指养老保险范围很广,广大的劳动者都可以参与。养老,是人类社会存在和良好发展的需要。人类存在的自然发展的规律表明,一般情况(在不发生意外事件)下,每个人都会经历出生、成长、老化、死亡这四个过程。因此,每个人都会步入老年,都会需要进行养老。参与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都可以在老年享受到养老保险的待遇。保障性是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老年的物质生活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水平一般达到了劳动者的平均生活水平,至少超过了最低的社会生活水平。劳动者退休后,通过一定的调整机制,劳动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我国一般会每年调节一次退休金,社会保险单位会经常针对老年人组织一些福利活动和公益活动。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
1.历史因素
如果在中国的前期并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那么确定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就不会有历史的负担。但是中国的前期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样给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负担。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这样的财务政策,在这样的政策下,养老保险基金没有任何的积累,需要新的统账结合模式养老保险制度背负沉重的历史债务。目前,我国已确定采用新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即劳动者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联系结合,在这样的模式下,要求现在的一代人在为自己积累养老保险费用的同时,还要为承担上一代人的养老责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变,意味着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没有积累基金,给现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历史债务。截止2010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超过五千万人,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的中年职工人数更是逾亿。在上述的劳动者中,老人由于之前没有任何积累而需要积累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其退休后全部的养老费用,中年人则需要对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未积累的部分进行补偿,合计起来则形成了巨大的历史债务。
2.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快速步入“过老龄化”国家
人口老龄化代表在一个国家中,老龄人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后的人口状况,它表明一个国家在年龄上的构成情况。按照联合国的标准,当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老人的人口数量占总体人口数量的比例超过10%,或者65岁以上的老人的人口数量占总体人口数量的比例超过7%,则这个国家是老龄化的国家。根据我国人口普查和人口研究中心,截止201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的人口数量占总体人口数量的比例超过10%,或者65岁以上的老人的人口数量占总体人口数量的比例超过7%,据此,我国已经进入了老年型社会。
随着我国步入老年型社会,退休的人员也逐步的增加,目前,我国城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平均缴费比率达到工资总额的20%以上,继续用统筹资金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压力将愈来愈大。2005年5月,世界银行了一份关于中国未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方面存在的收支缺口的研究报告。在这份报告中指出,按照现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在一定的前提假设下,2001年到2075年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方面相关的收支缺口将超过9.15万亿元。更令人注重的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劳动者中,参与养老保险的人数的平均增长速度为5%左右,低于退休人数的平均增加速度7%左右。这对支付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转制成本提出了紧迫的任务。这些预测数字为我们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定改革方案提供了定量的依据。
3.我国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过高,养老保险收不抵支
从世界各个的情况来看,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水平一般低于60%,也有部分国家用缴费年度的长短来决定该国的替代率水平。在我国,现在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达到了80%左右,这样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费用的负担。
任何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都离不开政府和财政的支持与帮助。国家通常会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税收优惠、财政补助、预算管理以及财务会计管理等管理制度。在我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有二十多年时间。虽然政府财政参与了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至今尚未出台支持养老保险制度的税收优惠办法和财政补助办法,也未编制养老保险预算,以致财政对包括养老保险收支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职能严重缺位。面对这种过早出现的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国家财政被迫充当“救火队”,常规渠道尚未形成,应急职能已经启动。中央财政及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无法详细审查各地收不抵支的原因及真实性的情况下,自1998年以来连续给予地方上百亿元的养老保险补助。显然这种缺乏审查程序的财政补助,客观上助长了一些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虚假性。
三、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1.社保体系中应强调政府财政的支持作用,完善政府管理体制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作的过程中,市场的作用是不可忽略的。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现阶段国家还是社保体系的最重要主体(特别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纯市场行为对于我国很难发挥作用,因此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还是应该注重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当前相比于GDP而言,尽管我国的财政收入较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分配制度的改变与完善,国家财政实力也会逐步的增强,这样用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支出能力也渐渐地增强。
2.建立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制度,弥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
为了建立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制度,弥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是改变财政支出结构,从财政支出中支出一部分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产生的隐形负债。二是与改变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结合起来,将部分的国有资产中的一定比例的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变现。三是发行部分认可债券和彩票,充实养老保险基金。
3.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规范的财政预算管理
为了提高养老保险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使用的安全度,我国应该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纳入政府的预算管理。
4.开征社会保障税
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条件。随着改革开发和经济发展,我国的综合实力越来越强,居民的个人收入不断的增加,大部分群众的纳税意识不断的增强,税收征收系统越来越完善等等,这些都显示我国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条件,也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应该尽快的实施。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首先探讨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质和特点,接着分析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最后探讨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处理方法。在现实生活中,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全,企业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随着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杨芳芳.中国社会保险中的政府责任[J].中国科技博览,2010,20.
[2]张远刚.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10.
[3]高书生.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运营的现状和问题[J].辽宁经济,2010,02.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作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从一九九八年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百分之八。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增长,企业缴费比例应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第十一条 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 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管,以后继续缴纳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破产、撤销或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的,其欠缴和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转让后的企业负责缴纳。
第十七条 企业因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在清算财产的,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省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起始时间为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定期发给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以供查对。
第二十一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按照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
(一)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第二十五条 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的,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储存额继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城镇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八条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
第二十九条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执行。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缴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制度。结余额除预留退休人员二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政府财政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实行审计,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收支情况实行审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企业、个人有权查询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及基本养老金支付、结存情况,工会有权对企业的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基本养老金发放等进行监督。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公布一次职工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以及有关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或单位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挪用、截留、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
(二)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企业和职工缴费基数或者缴费比例的;
(五)延期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养老保险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而不办理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劳动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企业瞒报工资总额、虚报职工人数,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以违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单位罚款二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二千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原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的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后,与本条例衔接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该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下列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军办企业;
(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七)私营企业;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并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七条 本规定由各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确需超过20%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离退休、退职人员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的,破产企业应当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离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纳税前列支;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及其职工因停发或者减发工资暂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开户银行和企业代为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存入社会保险机构收入、支出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机构编制,经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对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核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及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
(一)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1%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部分;
(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记帐利息。
记帐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并由省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公布。
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帐户余额继续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立职工个人帐户,并记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由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计入部分的全部储存额予以保留,合并计入本规定施行后的个人帐户。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个人帐户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统筹区域内调动工作的,不转移个人帐户;跨统筹区域调动的,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省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调入省内的,应当将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到调入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职工失业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下同)满15年。
职工离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应当用调节金补足。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调节金的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规定。
高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照一定幅度予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第二十九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按照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下岗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前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下岗后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职工失业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三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已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时,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四条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中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20%至80%进行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比例、数额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社会统筹前,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规定。
对当年退休的人员,自下一年起纳入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范围。
调整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离退休、退职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职工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把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计入个人帐户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七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无故不缴、拖欠或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处以欠缴额20%以下罚款。
(二)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责令改正,收缴虚报冒领的基本养老金,并处以冒领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侵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允许企业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擅自增加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三)擅自减少或者增加拨付基本养老金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历年年缴费工资与当年的市、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值的平均值。
建国以后,我国开始构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虽然几十年的发展变迁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断完善,但是依然存在诸多亟待破解的难题,这些问题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而日渐凸显。如何在兼顾公平以及效率的前提基础之上,来对现有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完善,充分发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正在不断考验着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智慧。
一、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不完善,无论是从制度的设计,还是从体系的运行来看,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覆盖面较窄。从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来看,覆盖面较窄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任何类型的企业都应为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然而实际情况是目前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一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雇佣的员工都没有为企业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尤其是农民工这一就业群体的参保率始终维持在一个低位。
2.缴费率偏高。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以及劳动者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纳比例为20%,个人缴纳8%。从有关资料看,我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费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缴费率偏高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负面影响有两个,一是导致很多企业因为成本压力不愿意为员工缴纳保险;另一方面是影响到了企业的发展壮大,使得企业不能招聘到更多的职工,也会影响到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3.基金增值难。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狭窄、基金增值比较困难,加上基金管理的不规范,很多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都出现了一定亏空。很多地区的养老保险资金结余都是存在银行,在人民币通货膨胀严重的背景条件下,基金甚至面临着贬值的风险,基金增值难度大对于越来越大的基金缺口而言是雪上加霜。
4.老龄化冲击。我国这些年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阶段,老龄人口的不断膨胀给我国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按照目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情况来看,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如果不进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变革,根本就不能应付老龄化的冲击。从笔者所在地区看,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赡养比为2.79:1。
二、完善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策略
针对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世界各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的相关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几个针对性的策略:
1.扩大覆盖面。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可以进一步拓展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短缺的问题。覆盖面的扩大要求国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参保,同时还应在政策层面给予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提供支持,逐步提升职工的覆盖面。
2.降低缴费率。针对企业居高不下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我国可以适当降低企业的缴费率,实施低标准、广覆盖的策略,国家应给予一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一些财政政策方面的支持,鼓励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举例而言,对于那些规模小的企业允许其降低缴费率,或者在其经济苦难时缓交社保费用。
3.加强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职工的“养命钱”,对于这部分基金应加强管理,一方面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各地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基金的管理;另外一方面还进一步的扩大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提升基金的收益率,应对通货膨胀的威胁。举例而言,可以适度提升养老保险基金资本市场投入的比例,寻求更高的投资收益率。
4.提高退休年龄。老龄化社会的骤然来临对我国既有的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来讲是一个巨大的冲击,面对越来越大的社保基金缺口,从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逐步提高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从横向来看,我国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还比较低,通过提升职工的退休年龄来应对老龄化带给养老保险体系的冲击是一个理智的选择。
养老保险是社会的稳定网以及安全阀,其在确保企业退休职工“老有所养”方面的功能不可替代,面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必须要从体系设计、运行机制等方面不断优化,从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为社会的发展注入更多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根据上级要求,我县对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作进行了全面调查和测算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测算基本情况
(一)2005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1、当期征缴收入
期末实际缴费人数13562人,月人均缴费工资350元,年缴费工资总额5700万元,平均缴费比例24%,征缴率87%,年征缴收入1188万元。
2、基本养老金支出
期末离退休人数2952人,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28元,年基本养老金支出2225万元。
3、基金结余
本年基金缺口1037万元,至年末累计结余4万元。
(二)2006年基金收支情况测算
1、做实前当期征缴收入
期末实际缴费人数14212人,月人均缴费工资390元,年缴费工资总额6651万元,平均缴费比例24%,征缴率85%,年征缴收入1357万元。
2、做实前基本养老金支出
期末离退休人数3135人,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90元,年基本养老金支出2596万元。
3、做实前本年结余
本年基金缺口1239万元。
4、按3%做实所需资金200万元。
5、按3%做实后基金缺口1439万元。
(三)2007年情况预测
1、按3%做实所需资金233万元。
2、按3%做实后基金缺口1590万元。
3、按4%做实所需资金311万元。
4、按4%做实后基金缺口1668万元。
(四)2008年情况预测
1、按4%做实所需资金363万元。
2、按4%做实后基金缺口1837万元。
3、按5%做实所需资金454万元。
4、按5%做实后基金缺口1928万元。
(五)企业养老保险情况调查测算
1、2003年实际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96户,缴费人数13177人,累计欠费金额1853万元。当年基金缺口828万元。
2、2004年实际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96户,缴费人数13307人,累计欠费金额2474万元。当年基金缺口349万元。
3、2005年实际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99户,缴费人数13562人,累计欠费金额3441万元。当年基金缺口1323万元。
4、2006年预测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101户,缴费人数14961人,累计欠费金额3407万元。当年基金缺口1385万元。
5、2007年预测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103户,缴费人数15909人,累计欠费金额3423万元。当年基金缺口1798万元。
6、2008年预测情况
缴费户数总计105户,缴费人数17003人,累计欠费金额3435万元。当年基金缺口1973万元。
(六)2005年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情况
参保人数14249人,其中在岗6454人;工资总额475万元,其中在岗286万元。
实际缴费情况:参保人数13562人,工资总额475万元。其中正常缴费4960人,工资总额286万元;协议缴费4150人,工资总额112万元;不正常缴费4452人,工资总额80万元,年平均缴费月数为3个月。
未缴费人数687人。
截至2005年底累计失业人数1221人。
(七)2005年企业缴费情况
正常缴费企业15户,其中国有集体控股企业12户,缴费人数1887人,欠费37万元,退休人数426人,企业拖欠养老金215万元;私营企业3户,缴费人数286人。个体工商户2787人。半停产企业17户,缴费人数1878人,欠费1038万元,退休人数665人。停产企业49户,缴费人数4032人,欠费1700万元,退休人数1426人。破产企业18户,清产核资3066万元,欠费666万元,清欠463万元,退休人数541人。
113户停产、半停产企业在社会化发放前无能力发放养老金,共欠发2903人710万元养老金。
(八)扩面人员情况
2004年实际缴费人数2257人,月人均缴费基数370元,月人均缴费金额86元。其中各类用工单位缴费人数43人,月人均缴费基数390元,月人均缴费金额109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数2214人,月人均缴费基数350元,月人均缴费金额63元。,
2005年实际缴费人数859人,月人均缴费基数455元,月人均缴费金额107元。其中各类用工单位缴费人数286人,月人均缴费基数475元,月人均缴费金额138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数573人,月人均缴费基数434元,月人均缴费金额78元。
(九)离退休人员情况
2003年实际人数为2703人,月人均养老金510元。
2004年实际人数为2862人,月人均养老金513元。退休人员增长率为6.2%。
2005年实际人数为2952人,月人均养老金585元。退休人员增长率为6.2%。
2006年预计人数为3135人,月人均养老金642元。退休人员增长率为6.2%。
2007年预计人数为3329人,月人均养老金705元。退休人员增长率为6.2%。
2008年预计人数为3535人,月人均养老金774元。退休人员增长率为6.2%。
(十)招商引资企业情况
2005年实际招商项目2个,投资规模17600万元,用工人数1400人。
2006年预计招商项目2个,投资规模1000万元,用工人数1100人。
2007年预计招商项目2个,投资规模4300万元,用工人数1100人。
二、我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及做实个人帐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调查情况分析看,我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及做实个人帐户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参保率低。截止2005年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保率为100%,外来投资企业参保率为2.4%,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参保率为23%。主要原因在于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不重视参保工作,职工维权意识差。部分私营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牺牲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参加养老保险,或只为城镇职工投保,不为农民工投保;或只为业务骨干投保,不为普通员工投保。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多为下岗失业人员,怕再失业,于是得过且过。部分个体工商户甚至认为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乱收费,有抵触情绪。部分外来投资企业以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政策为挡箭牌,拒不参保。劳动监察部门唯恐影响招商引资的大局,未采取强硬措施。
2、半停产、停产、破产企业多,欠费严重,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情况比较普遍。2005年半停产企业占缴费企业的17%,停产企业占缴费企业的49%,破产企业占缴费企业的18%。这些企业欠费高达2742万元,占总欠费的80%。从调查情况可以看出,我县企业养老保险扩面、续保工作普遍面临“一增一减”的问题,即中断缴费人数逐年增加,实际缴费人数逐年减少,其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破产后资产一时不能变现,难以对职工进行清偿,其养老保险关系只能暂时保留,使原已参保的部分破产企业职工不得不中断缴费。二是县域经济主要以粮食、供销、商贸等流通性企业为主,由于近几年来国家粮食体制改革和流通体制改革,使县域企业经济受冲击大,部分特困企业无力继续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一些停产但未宣告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养老保险无人进行管理,也使部分职工的养老保险难以接续。
3、扩面情况不容乐观。国有和集体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少,且参保率高,基本涉及不到扩面工作;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多,但扩面参保进展缓慢。私营企业扩面难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是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构成情况复杂,一部分从业人员原单位仍在为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不少业主本人),另一部分从业人员是离退休后被业主聘用,还有一部分从业人员是城镇待业居民和进城打工的农民;二是由于私营企业,人员流动性强,业主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从业人员身份难以确认。
4、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缺口较大。预计2006年按3%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缺口为1439万元;2007、2008年按不同比例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缺口均在1500万元以上。主要在于基金支付增多,供需结构失调。一是人员老龄化离退休人员增多,增大了开支,二是离退休人员待遇提高,也增大了开支。三是开支项目增多,如死亡后一次性救济、离休人员遗属补助等,进一步增大了开支。由于供需结构不合理,致使基金缺口逐步增大。
三、关于做实个人帐户的有关建议
1、加大园区企业、外来投资企业、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的扩面征缴力度。由县政府组织召开园区企业、外来投资企业、个体及其它私营企业扩面参保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帐户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奖惩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登记
(一)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登记,并及时为其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按规定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而无纳税义务的缴费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登记。
本通知下发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或相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二)缴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前,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清缴其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三、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1、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以本单位本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负责核实。无法确定用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可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核定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已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已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单位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人均低于同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同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同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同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基数。
为确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改革的平稳过渡,根据我市实际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实行行业最低参保率政策。行业最低参保率每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测算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
缴费单位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3、缴费比例
我市缴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5%,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若有调整,另行通知。
4、缴费单位不及时按职工实际人数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致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无法确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费额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职工人数或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应参保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应缴费额,缴费单位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个人应缴费额进行代扣代缴,并及时落实参保人员名单。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以本单位本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缴费比例
缴费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卫生局、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意见》(乐财社〔2004〕32号)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核准费率执行。
新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中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次年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的费率执行。
四、申报征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严格实行申报缴纳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上月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如缴费单位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每月7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五、责任追究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地要按规定将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单位和职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二、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于规模较大、跨行政区域分布的企业,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地市级或省本级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内垂直管理的农垦企业,也可以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省级管理。
三、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缴费基数可按本省农垦企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方式可以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缴纳。
农垦企业单位缴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核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原则上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可采取与土地耕作面积挂钩等办法合理核定,以保证基金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各地应进一步规范有关待遇政策,清理统筹项目,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本通知下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原已退休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退休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退休的农业职工,基础养老金可以本省农垦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为保持本通知下发前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平稳衔接,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对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幅度适当控制。
五、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是否补缴参保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同时补发基本养老金,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六、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农垦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并加大征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各项基础管理,特别是个人帐户的建帐、记帐和对帐等工作。
七、各地要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对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垦企业的基金收支缺口,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认真加以解决。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农垦企业参保后增加的基金缺口,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
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低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3、城镇个体劳动者以本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费。
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5、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及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2、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每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一次。
3、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的同时,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4、职工在职期间及个体劳动者未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职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个体劳动者的继承额为其本人全部缴费的本、息。
5、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计息。重新缴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及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1996年1月1日以后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为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储存额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
120
月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1.4%×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月调节金按职工缴费和视同年限每满一年,累加4元确定。
3、在本办法实施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可增加5个百分点。
4、按本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标准的,按原办法规定执行;高于原办法的,5年内最高不得高于原办法规定标准的10%。
5、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不作变动。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支付全省2个月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事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七、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范围。从1999年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统筹,建立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全省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要按新规定,纳入地方统筹。
八、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负责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省劳动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九、企业因经营困难确无力缴费,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拖欠、停发、减发。对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逐步补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
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调剂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地、市、县(区)及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十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受同级劳动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领导,以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为主,干部任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省上统一下达,业务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
目前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为省级统筹的初级阶段,主要标志是以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为基本形式。省级统筹的初级阶段,应遵循以下原则:在统筹项目上,坚持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比例)调整上,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积累,先实行差别缴费比例,逐步向全省统一缴费比例过渡的原则;在建立调剂金制度上,坚持全省统一提取,平衡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的原则;在基金的收缴和拨付上,坚持省、地市、系统(农垦、森工、煤炭、建筑)、行业(铁路、邮电、电力、有色金属、航运、民航、石油、金融)分级管理,共同负责的原则。经过3至5年的努力,在全省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全省辖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及离退休人员。
三、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
省级调剂金以通过平衡调剂,在全省范围内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进行筹集。省级调剂金数额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为了保证调剂金的提取,在各地市、系统现行企业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增加0.5个百分点。调剂金的提取比例根据需要每两年调整一次。
各地市、系统、行业上解调剂金的数额,由省劳动、财政部门每年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各地市、系统应于每季度末之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调剂金。各中直行业上解的调剂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行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提取。省级调剂金实行提取和拨付分别核算的管理办法,即无论当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是否存在缺口,都要按规定上解调剂金。对不按规定参加省级统筹的地市、系统,要扣减其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款,并将扣减款纳入省级调剂金。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之后,地市、系统的结余基金仍归地市、系统自行管理,确需动用时,必须事先征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省级调剂金使用范围:
(一)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有困难的。
(二)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基本养老金正常发放的。
(三)统一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因基金短缺无法兑现的。
省级调剂金在本地市、系统自行调剂的基础上使用。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本地市、系统先通过拆借结余基金自行调剂余缺。经本地市、系统自行调剂仍有缺口的,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其收缴率、覆盖率、待遇水平、离退休费负担程度和非正常退休人数的控制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调剂金的下拨数额。对没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不予调剂。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率超过8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调剂金上缴数额相应减少1%。
省级调剂金实行两级调剂。省负责对地市、系统、行业进行调剂;地市、系统、行业负责对所属县(市)及企业进行调剂。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地市、系统、行业,需写出报告,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经省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划拨。省级调剂金按季度下拨。
上解省级调剂金时,各地市、系统、行业先上解到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然后转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拨省级调剂金时,从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拨入地市、系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再转入地市、系统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级调剂金应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帐管理。省及省以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地市、系统、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业务、财务、统计报表及有关数据,保证省级调剂金的合理使用。
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应随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逐步完善加以规范统一,根据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需要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中确定。由于受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局限,各地市、农垦、森工、建筑系统的统筹项目暂时不变,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增加新的统筹项目。中直行业和煤炭系统的统筹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直行业和煤炭系统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按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行业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由企业负责支付。
五、企业缴费比例
根据我省各地市、系统企业缴费比例差别过大,一时难以统一的实际情况,全省暂不统一企业缴费比例,仍按现行的企业缴费比例执行。按现行的企业缴费比例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保证养老金足额发放的,要以保证足额发放为原则进行适当调整。中直行业企业缴费最低要调整到保证养老金足额发放的比例。1999年根据全省企业缴费平均比例,适当调整中直行业企业缴费比例。现行企业缴费比例在13%以下的,要调整到不低于13%;确定适当的调整坡度,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全省企业缴费平均比例。
企业缴费比例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确定。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等措施,逐步把企业缴费比例降下来。
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与帐户
从1999年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低于4.5%的,要提高到4.5%。
从1998年1月1日起,各地市、系统、行业要统一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调整或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与拨付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结算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缓缴的情况下,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得发生拖欠。要不断增加社会发放窗口,或委托银行,加快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进程。
八、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省政府1998年第16、17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中直行业按原行业统筹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按省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标准逐年调整,5年后执行省的计发办法。
在计发基础养老金时,暂用本地市、系统、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
九、基本养老金调整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按本地市、系统、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省劳动部门确定。
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省级统筹以后,各地市、系统、行业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和管理各自负有重要责任。各地市、系统、行业应切实负责,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努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尽快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
省劳动、财政部门与各专业银行应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省、地市要分级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调剂、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职工退休审批权限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对经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政策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基本养老金。森工、煤炭系统及中直行业企业职工退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省劳动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