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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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管理机制存在问题
审计工作的机构其内部的组织结构存在问题,在管理机制上不够清楚。在划分审计的机构时,有时候是按照被审计单位进行划分,职能和负责的方面可能会出现重复或者漏洞。有时候组织上的管理比较混乱,有时候在管理上太过工简单。审计人员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不能够有效的实现,审计的资源没有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同时管理机制的混乱和漏洞也会影响到审计工作的监督,审计工作的质量也难免不能够达到让人满意的水平。
2.审计管理比较粗放
在日前,审计管理没有得到高度的重视,有相当多数量的审计机构只有计划没有管理。在审计活动中首先进行的工作是审计预测,这项工作可以为审计计划提供信息。审计计划是对审计工作进行计划确定需要完成的任务。审计计划对于审计工作能够产生相当大程度的影响。有很多审计机构在制定计划的时候没有进行必要的数据调查,也没有进行科学的分析和严谨的考虑,计划的目标不够具体,提出的方案不够科学。制定出相应计划之后,对计划也不够重视,随意的更改计划,变动工作的程序,对计划的执行没有进行严格的管理。在审计工作中,组织方式不够科学,在人员的选派,对审计的方案和进度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对于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执行效果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在进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审计人员的工作成果不能够保证其质量足够让人满意。
3.审计成本意识淡薄
在现今阶段,我国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对于控制审计工作的消耗成本没有足够的认识和充分的重视,相关的意识不够强。相关的问题一般表现在:第一是对于时间成本的控制。审计工作需要花费的时间也是审计成本的一部分,在进行审计工作的时候,本来可以在几个月的时间内完成的任务,却又多拖出了几个月,工作的进度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审计工作的时间不能够精确的管理,时间成本产生了较为严重的浪费。第二是项目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存在问题。在进行审计方案的制定的时候,没有对项日的合理安排进行充分的严谨的考虑,这会导致在审计工作中没有轻重主次,不能够抓住工作的重点,在进行监督的时候没有对监督方案是否可行,监督的效果能否达到,监督的环节是否必要进行谨慎的分析和研究,使得投入比较大但是相应的回报不能让人满意。第三是管理不足导致人力成本问题。在审计工作中投入多少人力,需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审计工作的人力投入过多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或者在审计工作中人力不足,工作的进度或者是工作的质量出现问题,这会使人力没有得到高效地利用。
三、相关具体措施
1.树立科学的审计管理观
回顾我国国家审计事业的发展,在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方法的同时从审计实践中总结了大量审计管理经验,在审计管理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适宜的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取得很好的效果。面对现实,找准差距,是树立科学的审计管理观的首要前提;其次,由于审计管理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只有经过不断实践、不断创新,才能加以完善,这需要全体审计工作人员及同行共同努力,充分重视现代审计中审计管理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2.加强审计质量管理、积极实施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审计质量控制应该是一个由各项控制机制组成的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它涵盖审计的全过程,其核心就是对提供合格审计产品的过程进行控制。其中,审计现场的组织管理与控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子系统,管理者或组织者对审计现场的驾驭不仅体现管理水平,而且是优质审计项目的保障。
一、审计现场管理与控制的目标
审计现场的组织管理与控制是审计机关为实现规范审计现场作业、提高现场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保障审计质量的目的而形成的一项内部控制措施。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些基本原理作为审计现场管理与控制的基本思路。
1992年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COSO(CommitteeofSponsoringOrganizationsoftheTreadwayCommission)了《内部控制统一框架》(InternalControlIntegratedFramework)。在这个框架中,COSO首先强调的是内部控制目标,因为COSO认为,没有预定的目标,谈控制就没有任何意义。COSO在《内部控制统一框架》中指出,企业的内部控制有三项目标,一是经营的效果和效率,二是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三是合规性。
同样地,我们在研究审计现场管理与控制的时候,也首先需要确定控制目标。因为没有目标,管理就失去方向,控制也无从下手。虽然管理和控制两者是有区别的,但在最终的目标上它们是趋向一致的。参照COSO对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确定的方式,我们认为,对审计现场作业的管理与控制可以设定以下三项目标:一是审计作业的效果和效率,二是审计结果的可靠性,三是审计过程的合法和合规性。
(一)审计作业的效果和效率
虽然国家审计机关并不像社会审计那么注重经济效益,但是效果和效率仍然应该是首要的管理与控制的目标。这个目标不仅应当体现在审计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上,而且在审计现场的管理与控制中显得更为突出。
在日常审计中,人们常常会以查出违规问题的多少来衡量效果的好坏,以审计时间的长短来衡量效率的高低。然而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
固然,违规问题的查出是审计效果的一个方面,但作为现场审计管理与控制的目标则主要关注是否有效降低了审计风险,并且把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查出违规问题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控制本身。
审计风险的控制不能单从被审计单位的状况出发,因为现实中,来自审计部门内部的控制缺失(如审计现场的复核形同虚设)或失效(如审计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也可能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因此,审计现场管理与控制的首要任务是防止来自审计部门内部的审计风险,控制的效果体现在这种来自内部的风险降到了最低。
人们通常认为,效率高的表现是节省时间,而效率低往往表现为拖延时间,从而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安排和利用时间上。但是如果我们深入地去考察一个效率很高的审计项目,就会发现,时间的运用只是提高效率的一个方面。审计现场有效的组织协调、明确的任务分工、科学的规划、团队中审计人员的良好协作、畅通的信息反馈与沟通、审计组长正确的战略决策等都可能成为提高现场审计效率的重要因素。站在管理者的角度,就更会感到审计效率的提高绝非仅仅是节约审计时间所能包容的。
(二)审计结果的可靠性
作为审计过程结束时的最终产品,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可能是审计部门领导或外界决策者最为关注的。而体现在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果主要来源于审计人员的现场作业。审计现场控制的目标瞄准的是审计的直接产品———审计结果,而不是经过整理加工的最终产品———审计报告。
审计结果的可靠性也就是审计结果的可信赖程度,这并不是要求它绝对的准确无误,因为现代审计存在着必然的风险,这已为公众接受。我们所指的可靠性是要求形成审计结果的过程是可靠的,也就是说,审计人员是遵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法定或者行业内规定的步骤实施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结果。从控制的角度,这就要求审计人员现场作业形成的记录和证据能有效地证明审计查证过程是遵循了审计作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
当然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并不仅仅依赖于审计人员单方面作业的自觉性,这种可靠性的保障来源于审计组织内部有机牵制而形成的控制机制。信息沟通出现障碍、外界因素干扰正常审计、组长或指定人员的现场复核不深入、审计人员现场作业缺乏监督等都影响着审计结果的可靠性。从管理与控制的角度,建立有效机制可能比强调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更为重要,而且这个控制机制应该是相对完善的,在现场审计控制具有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审计结果的可靠性是比较低的。
(三)审计过程的合法和合规性
合法、合规的作业流程是提供合格审计产品的基本前提,它贯穿在审计的各个阶段当中。在审计现场,作业程序的合法、合规同样是十分重要的。这首先表现在审计取证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合法程序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计产品,其质量也不可能是合格的;其次它还要求对某个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合乎规则的,从而能保证对这个事项的审查是遵守了作业规范并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减少审计责任。
我们在现实中不难看到,一些审计人员缺乏应有职业谨慎,不按法定或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当然这里面也不排除有些政府交办的突击性任务存在时间上的限制),现场操作比较随意,一些关键的审计步骤缺失、遗漏,由此不仅影响了审计质量,也给审计人员自身带来了难以解脱的责任。从审计现场管理与控制的角度,督促审计人员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实施审计,保留下足以证明审计现场作业合法、合规的轨迹,并对特殊情况下确需改变审计程序的情况留下应有的记录,这不仅是降低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的需要,也是保护审计人员解脱其责任的需要。
当然,审计的合法、合规性还包括其他方面的要求,但就审计现场来讲,程序的合法、合规是第一位的。
二、审计现场管理与控制的内容
管理与控制是为了达到目的的一个过程,但它本身不是目的。管理与控制是为实现目标服务的,因此,针对审计现场设置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必须围绕目标(即作业的效果和效率、结果的可靠性、作业的合法合规性)并且要有针对性。
(一)审计现场管理的内容
审计现场管理侧重于现场组织、资源分配、信息沟通、进度掌控等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它的作用在于通过对审计资源的组织协调,使现场审计按既定方案确定的目标和步骤实施,并对例外情况和突发事件进行妥善处理,保证审计项目按预计的进度顺利完成。
1.资源的配置
现场审计中可供分配的资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审计资源,在这里主要指审计组可供支配的人力资源;另一类是受审资源,即被审计单位可供审计的财务资源。资源配置强调的是它的合理性。合理安排资源就是要根据总体审计目标,把所有审计事项进行合理的分解组合,充分考虑审计组每个成员的特长,分配其适当的审计任务。
在分解组合审计事项的时候,要充分考虑事项之间的相关性以及是否存在相互佐证的关系,如销售与应收账款的审查就应该尽可能地结合。另外,被审计单位账簿设置状况也可能使有些事项的审查不便分隔。
在实践当中,资源配置这个环节会被提前到审计实施方案制定的过程中,但其本质上是属于审计现场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况且在现场审计中根据新出现的情况,需要对资源配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2.信息和沟通
在审计现场,审计人员的作业是相对独立的,他们各自按照方案确定的分工进行审计。但是,他们各自的审计又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某个审计人员发现的线索对于另外一个审计人员的工作也许会是至关重要的。有些事项的审查本身就是需要相关事项的审查结果进行印证的。这就要求在审计现场有一个信息交流系统,并且有一个组织者来确保这些有用的信息得到沟通。信息的沟通并不仅仅局限于审计人员之间,有时它也可能是组长与成员之间的。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已经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他们在审计现场由审计组长定期召集审计人员汇报情况、整理线索,提出下一步审查的重点,以及需要相关人员配合提供的数据和情况。当然除此之外,建立审计人员之间良好的协作关系也非常重要,这种良好的关系可以使审计人员之间主动地交流信息,这对于规模小或是时间要求比较紧的审计项目尤为重要。
3.例外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审计现场管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前调查以及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审计署下发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要求进行充分的审前调查,并且编制内容详尽、步骤明确的审计实施方案,这对实施有效的审计现场管理提供了条件。但是无论多么充分的审前调查,无论多么详细的审计方案,审计现场实施中仍然会有未能预见的情况发生。
当这些例外情况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首先需要判断它的严重程度,如果其严重程度不足以影响审计目标和整体推进,那么可以通过扩大审计范围、追加必要的程序等方式解决;如果其严重程度已使审计目标无法实现,则需要确定现场审计是终止还是继续,若是继续,审计实施方案如何调整。在这个过程中,组长的战略决策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4.进度的掌控
虽然整个审计过程的时间安排在审计实施方案中已经预先确定,但是预先的安排毕竟是粗略的。在现场审计中,组长的一个重要职责是要统筹安排各审计事项的具体进度表,并对可能追加的程序留出必要的时间,以使现场审计在整体上服从项目的总体安排。
整体进度的掌控受制于各单个审计事项的进度。因此,组长在分派任务时,对各个具体审计事项的难易程度、复杂程度要心中有底,这决定着它所需要的人力和时间。任务分配是否合理对现场审计进度具有重要影响。有些具体审计事项存在相互关联,在进度安排上也要尽可能做到同步,平行推进,以便相互印证。
当然进度有时与深度存在着矛盾,时间有了限制,深度可能就会打折扣。在一般情况下,进度应该服从深度的需要,但是我们反对借故拖沓。有效的办法是在现场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在这方面,审计署创制的审计日记制度是一种探索。
有的审计项目由于某种特殊需要有硬性的时间要求,可能使审计不能达到足够的深度,这需要审计组长及审计人员掌握在审查过程中求取进度和深度平衡的技巧。
(二)审计现场控制的内容
为了实现审计现场控制的目标,审计部门应当在培育一种积极的审计内部控制环境的基础上,识别、衡量审计现场作业中所涉及的各种突出风险点,然后针对这些风险点设置各种控制机制,并不断地对这个过程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现场审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计实施方案,因此对于现场审计的控制也是建立在假设审计实施方案可依赖的基础上的。考察现场审计的整个过程,我们认为,以下风险点应当在现场审计中予以重点关注并建立适当的控制机制。
1.方案中列出的审计事项是否已经过审计
审计事项尤其是重要事项的缺漏会导致较大的隐忧,进而对审计结果的可靠性产生根本的影响。对这个风险点的控制可由以下控制点组成:所有审计事项都明确落实到具体的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提供所有审计事项所涉及的资料;所有事项的审查都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在现场经过复核。
2.重要审计事项是否按方案确定的步骤实施审查
某个关键步骤的遗漏可能会使审计结果产生偏差,有时甚至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对这个风险点的控制可由以下控制点组成: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在方案中得到明确;每一个步骤都有相应的记录佐证;相应的记录在现场经过复核。
3.例外情况和突发事件是否已追加了相应程序
例外情况和突发事件由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发生,往往比预先确定的重要事项更重要。对这个风险点的控制可由以下控制点组成:例外情况和突发事件发现或发生时及时向组长汇报;组长及时调整审计方案提出应变措施、制订了追加或替代审计步骤;调整的方案经过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追加的步骤得到实施并有相关记录佐证。
4.现场审计采用的方法是否适当
选用合适的审计方法不仅有助于提高审计效率,还有助于问题的查清。但是,确定某个具体事项所需要的审计方法往往依赖于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因此往往难以通过控制手段来实施控制。但是下列指导性控制原则有助于降低这个风险点的风险:审计方法的选用要符合重要性原则;选用方法的过程中体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选用的方法是普遍运用的审计技术方法;方法的选用是集体研究或是经过组长批准。
5.证明性材料是否按规定取得
不合规的证明材料即便说明的是一些事实,但在法律上的证明力也是不强的,有时甚至是无效的。对这个风险点的控制由以下控制点组成:证明材料的取得没有通过不当手段或非法渠道获得;证明材料中的结果(如通过计算形成的结论)有形成过程作支撑;证明材料取得被审计单位和经办人签字,或者,未得到签字的证明材料有相应说明;证明材料在现场经过审核。
6.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都有充分证据支持
审计结论必须依据事实说话,没有证据的审计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对这个风险点的控制由以下控制点组成:所有最终形成的审计结论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支持审计结论的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明力;所有证据都源自未经篡改的现场原始记录;支持审计结论的证据有被审单位签字认可;所有证据在汇总形成工作底稿的过程中经过复核。
7.现场审计形成的材料是否都能保持其原始状态
审计人员如果在事后篡改审计日记或现场记录,往往会使现场控制失效。对这个风险点的控制由以下控制点组成:审计日记在现场形成并及时提交组长保存;审计日记在现场经组长审核;审计证明材料在现场形成;审计证明材料在现场经过复核;材料被修改保留有清晰的轨迹;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明材料之间相互印证。
8.现场复核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复核作为一种控制手段,它渗透在对有关风险点的控制中,同时,复核作为现场审计一个重要环节,本身也是控制的对象。对这个风险点的控制由以下控制点组成:复核是由被复核事项具体经办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担任;所有需要复核的环节都经过复核;需要在现场才能核实的审计业务是在审计现场进行的复核;复核意见是具体的;复核意见在现场及时反馈给了审计人员;复核意见得到落实。
9.现场信息沟通是否畅通
审计组成员之间缺乏交流,往往会使重要的信息流失。对这个风险点的控制由以下控制点组成:组长及时听取成员的汇报;成员个体的审计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给其他成员;成员之间建立有良好的协作关系;组长对现场审计发现的情况能够及时作出正确判断和决策;审计机关的分管领导能及时掌握现场审计的情况。
10.审计环境是否影响了审计本身
现场审计所称的环境是狭义的,仅指在被审计单位实施现场审计时面临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使现场审计的结果发生变化。对这个风险点的控制由以下控制点组成:现场审计的环境是相对封闭的;被审计单位能够配合审计;现场审计发生的各类审计费用由审计机关承担;审计人员没有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宴请或其他可能影响审计的活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利益关系;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不存在回避关系。
三、审计现场管理与控制的评估
为检测审计现场管理与控制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需要建立一个评估机制,反馈管理与控制中是否存在问题,以评估审计现场作业的风险,确认审计结果的可靠程度。评估审计现场管理与控制实质上就是评估现场审计质量。评估的内容包括现场管理是否保障了审计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场控制的各个控制环节是否存在且有效。评估的重点是后者,即对于控制的评估,因为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控制比管理显得更为重要。
我们设想,通过一个专门的评估机构,如审计机关的法制部门来实施此项工作。审计部门要制订一套完善的评估标准,对现场审计各个控制环节是否切实起到了作用进行评估。
参照有关内部控制测评的方法,我们设计了一张简略的《审计现场管理与控制评估表》(见表1),共列出了10个风险点及47个控制点。在分配10个风险点的分值时,由于各风险点对审计现场质量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我们设置了8分、10分、12分三个等级。对于一些具体控制点我们没有分配风险值,主要是考虑到某些控制点的严重失效会使整个风险点的风险值升到最高,这时需要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出于谨慎,审计现场控制评估值在40以上即可定为高风险,10—40为中等风险,10以下为低风险。
表1审计现场管理与控制评估
风险项目标准风险值评估风险值评估结果
1.方案中列出的审计事项是否已经过审计
(1)审计事项明确落实到具体的审计人员
(2)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提供了审计事项涉及资料
(3)审计事项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佐证
(4)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在现场经过复核10
2.重要审计事项是否按方案确定的步骤实施审查
(1)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在方案中得到明确
(2)每一个步骤都有相应的记录佐证
(3)相应的记录在现场经过复核10
3.例外情况和突发事件是否追加了相应程序
(1)例外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向组长汇报
(2)组长及时调整审计方案
(3)调整的方案经过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4)追加的步骤得到实施并有相关记录佐证10
4.现场审计采用的方法是否适当
(1)审计方法的选用符合重要性原则
(2)选用方法的过程体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
(3)选用的方法是普遍运用的审计技术方法
(4)方法的选用是集体研究或是经过组长批准8
5.证明性材料是否按规定取得
(1)证明材料的取得没有通过不当手段或非法渠道
(2)证明材料中的结果有形成过程作支撑
(3)证明材料取得被审计单位和经办人签字,或者,未得到签字的证明材料有相应说明
(4)证明材料在现场经过审核10
6.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都有充分证据支持
(1)所有最终形成的审计结论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2)支持审计结论的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明力
(3)所有证据都源自未经篡改的现场原始记录
(4)支持审计结论的证据有被审单位签字认可
(5)证据在汇总形成工作底稿的过程中经过复核10
7.现场审计形成的材料是否都能保持其原始状态
(1)审计日记在现场形成并及时提交组长保存
(2)审计日记在现场经组长审核
(3)审计证明材料在现场形成
(4)审计证明材料在现场经过复核
(5)材料被修改保留有清晰的轨迹
(6)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明材料之间相互印证8
8.现场复核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1)复核是由被复核事项经办人员之外其他人员担任
(2)所有需要复核的环节都经过复核
(3)需要在现场才能核实的审计业务是在审计现场进行的复核
(4)复核意见是具体的
(5)复核意见在现场及时反馈给了审计人员
(6)复核意见得到落实12
9.现场信息沟通是否畅通
(1)组长及时听取成员的汇报
(2)成员个体的审计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给其他成员
(3)成员之间有良好的协作关系
(4)组长对现场审计发现的情况能够及时作出正确判断和决策
(5)审计机关的分管领导能及时掌握现场审计的情况10
10.审计环境是否影响了审计本身
(1)现场审计的环境是相对封闭的
(2)被审计单位能够配合审计
(3)现场审计发生的各类审计费用由审计机关承担
(4)审计人员没有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宴请或其他可能影响审计的活动
(5)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利益关系
(6)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不存在应回避的关系12
如果评估结果是高风险的,则需要审计组针对控制失效的环节,补充必要的资料或补上必要的程序,直至重新进点审计;如果是中等风险的,则需要进行具体的判断,把足以影响审计结果的风险因素挑拣出来,补充有关手续;如果是低风险的,则可以认为审计结果是基本可靠的,审计机关总体上可以接受所存在的风险。当然,风险值较高的风险点无论什么情况下都是必须高度关注并作出具体分析判断的。
在评估过程中,控制本身固有的限制是必须充分考虑的。根据有关企业内部控制的理论,内部控制存在固有限制。对于审计现场作业的控制也不例外,不同的只是这种固有限制多一些审计行为本身的特点。如审计作业过程中很多环节依赖审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这种判断过程中形成的失误,控制系统也许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为有效防范风险,评估不应像有些检查考评工作一样在年底集中进行,而应在现场审计结束时立刻进行,甚至在现场审计时就要着手准备,具体操作上可结合法制部门的专职复核工作进行。由此建立的评估制度才是有益于审计报告的最终形成,并服从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总体要求的。
[参考文献]
享受债转股政策的企业大多是债务负担沉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控股公司,因历史原因,往往遗留着许多潜亏,即费用性资产或非资源性资产,以及不良资产。这些资产不但不能在未来可预见的期间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还可能成为一个沉重的包袱,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趁债转股契机,及时对这些资产进行界定和评价,并作出正确的处理,是对债转股后企业各股东正常权益的最好维护和保障。具体需要关注以下项目:
1.往来账款。重点关注的是应收账款,搞清是否存在坏账,包括债务人已经死亡或者破产;抑或法院已经判决终止执行,无力偿还,不可能再偿还的款项;长期没有音讯,催讨欠费的成本不足以抵偿全额可以偿还的债权。对于除上述情况以外,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大多三年以上),估计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很小的款项,应设备查簿,并予核销,或制订催讨措施,继续催收。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关键是要搞清是否有费用性挂账,若有,则给予核销。对于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则重点关注是否有红字明细余额,这些借方余额是否是秘密亏损,是否有费用性挂账,如果有的话,也应核销,并进行重新分类调整。
2.存货。重点关注各存货项目的潜亏及残、次、冷、背、腐蚀及毁损存货的明细,并通过对成本核算方法的分析和检查,判断存货成本是否有人为“肿胀”的迹象。如对存货实施实地盘点,如果量大,且存货的内控制度健全,也可实施抽查,但金额至少应在50%以上。还可获取各存货的单位成本和最近及近几年的售价并进行比较,判断可变现净值(或市价)是否小于成本。若出现上述现象,应予揭示,并分析对净资产造成的影响,提请债转股企业聘请的评估机构给予科学评估。
3.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重点关注折旧的计提是否正确,是否有少提或漏提折旧的现象。在建工程项目是否有费用性支出挂账;已经交付使用,早该结转固定资产的项目是否依然没有结转。对于费用性挂账应予核销。该结转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及时结转并补提折旧。
4.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项目包括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递延资产等。大多数债转股企业都有历史原因形成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包括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及递延资产。对这些资产的审计,应重点区别是历史原因形成还是目前正常的费用性支出形成。对于目前正常形成的费用性支出,应判断其分摊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属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不符,应确定正确的分摊标准,并予调整;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情况,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并提请债转股企业聘请的评估机构给予科学评估。
此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还应关注企业是否在会计制度转型过程中,将专项应收款等资产转入其他科目,并判断这些资产是否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对于计入固定资产的划拔土地,应单独揭示,或者提请债转股企业剥离。对于上述潜亏性资产、费用性资产和不良资产,因大多发生在以前年度,核销时应冲减年初未分配利润。
二、充分关注潜在损益和秘密利润,维护债转股前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1.要重点关注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带有欠税性质的收入记入相关负债科目,包括经营性出租收入,废料收入及购货人没有索要发票的销售收入。应考虑计提相关税费后,转入净资产。
2.对于以前曾经采用工效挂钩计提工资总额,近几年按实发工资总额分摊人工费用,应付工资账户有大额余额,并且几年来几乎没有变动,应当考虑进行合理处理,适当增加企业的净资产。同时,对于以前曾经发生,近几年已经取消的其他应交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有些债转股企业尚未注销的诸如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产品税、应付特种基金、折旧基金等,亦应当考虑进行必要处理,适当增加企业的净资产。
一、会计责任的理论追溯
任何一个从事某项活动的主体,之所以对其活动及结果负责,是由于社会赋予其特定的权利来完成特定的目标。权利与责任是统一的,社会同时要求该主体对行为结果负责。会计人员利用组织赋予的职权从事会计工作,也要承担一定的会计责任,保证实现会计目标。所以,不妨选取这样的角度来认定会计责任,即:会计本质-->会计目标-->会计责任
1.会计本质-->会计目标
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这一点,可以从管理的定义以及会计职能的发展来证实。
管理是维系人类组织(集体)中个体的纽带,能使组织力量大于组织中个体力量之和,放大每一个体的功效,并产生个体力量不具备的功效,从而实现组织目标。管理由五个基本功能组成;预测和计划,组织和指挥,监督和控制,教育和激励,挖潜和革新。会计从近乎原始的结绳记事开始,发展至现代会计,职能不断拓宽,涉及到预测、计划、决策、监督、控制、激励等各个领域。会计不是被动地适应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而是通过提供会计信息,能动的影响决策行为。会计处理经济业务,对其合法性、经济性作出判断,从而直接履行对经济活动的决策、控制等职能,成为现代决策管理系统中最为灵敏、有效的控制系统。因此可以说,会计是一个开放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所从事的活动就是一项管理活动。
会计既然是一项管理活动,其整个活动过程所表现出的职能就是反映、监督、控制、预测、分析、决策六大项。会计不仅记录过去,反映现在,更注重预测未来(这并不取决于会计人员是否要求这样,而是由会计本质决定)。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旨在对过去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报告,以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其着眼于经济活动的过去和现在。而会计的预测、分析、决策职能则是对未来经济活动进行有目的、有倾向的引导,使其向符合决策者意愿的方向发展。可见,会计行使其职能,是为了达到以下目标:①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②为企业外部各有关方面了解其财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信息,③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
2.会计目标-->会计责任
对于会计责任,可以从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来划分,即会计的外部责任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而会计内部责任则在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无论内部责任,还是外部责任,都是为了保证会计目标顺利完成。
同时,会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根据事先确定好的标准来编制财务报告,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报告并由审计证明其公正性,以提供给社会公众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从而会计应向公众负起财务责任。会计活动,在对过去和现在进行记录的同时,提出预测性的指导方针用以影响未来经济活动,保护各种资源得到经济有效的利用,从而导致了会计的管理责任。
可以看出,无论是从财务责任、管理责任角度,还是从内部责任、外部责任角度,会计责任都是会计作为管理活动应承担的。与会计责任对应的是一种会计权利正因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主体要向公众承担如此诸多的会计责任,才应比其他人更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职业判断,来对会计信息进行处理,从而使其具有真实完整性,更加有利于管理。
综上所述,会计责任是指与会计目标相对应的,会计活动应承担的责任是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随着企业规模、业务量逐步加大,交易处理逐步复杂,掌握企业经济命脉的财务部门,在会计核算程序上可能发生的错误、舞弊现象也逐步增多。因此,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才能保证企业有效运营。(2)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只要两权分离,所有者将经营权交与经营者,经营者就应责无旁贷地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因此会计不只是简单地核算,还要承担起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的责任,防止企业资源(对于国有企业,就是国有资产)流失。(3)向企业外部各方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正确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部门、企业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需要了解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以供决策。企业集团要从总体上反映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要求独立核算的部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从而保证集团整体决策需要。
二、审计责任的理论追溯
1.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
独立审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于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其中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审计行为演进的直接动因。考查独立审计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721年至20世纪初。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使经营者对所有者负有直接的受托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直接导致了独立审计的产生。在这一时期,审计的目标主要是查错防弊,通过对公司会计科目的详细审计来评价受托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审计的外部关系人主要是股东。
(2)20世纪初至30年代。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渗透,使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复杂化,责任对象既有股东,也有债权人。因此,审计目标是判断信用状况。在审计方法上,引入抽样审计,对企业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其外部关系人也发展为股东、债权人。
(3)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这一阶段,沉重的经济危机使全社会承受了巨大损失,从而,对经营者的受托责任更加关注。在会计、审计人员看来,会计信息失真,审计质量低下,是导致1929年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审计目标变为对报表的可信性发表意见。要求不仅对资产负债表,而且要对利润表进行审计。审计方法发展为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审计的外部关系人范围更加广泛,除股东、债权人外,还包括证券交易机构、金融机构和潜在投资者。
(4)20世纪30年代至今。经济国际化趋势加剧,跨国公司空前发展,使经营者受托责任进一步复杂化。审计的外部关系人已发展为全社会。审计目标在于对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利用制度基础审计、EDP审计等多种方法,对全部报表进行审计。国际审计准则已出现并逐步趋于完善。
2.审计行为-->审计责任
通过对独立审计行为演进的分析,可以看出,外部经济环境对审计行为的影响取决于一定阶段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特性。生产力的发展引起受托经济责任的变化,是推动审计行为演进的根本原因。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是为了审查评价受托方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确定或解除其应负的受托经济责任,以确保其切实履行。如何实现审计目标则是审计责任。
经济发展至今,受托经济责任的对象已扩展为全社会,责任范围进一步扩大,责任强度也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要负的审计责任就在于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审计报告要如实地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表示的审计意见;(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偏见的影响,对影响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所有重大方面都应予以披露;(r)具有可验证性,即事后如需验证,可按相同的审计程序,获得相同的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报告合法性所负的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不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执行业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评价和鉴证所承担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内容及性质上,审计责任有别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两者不可以互相代替或免除。
三、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国际比较
现有的中外审计准则,对会计、审计责任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精确的解释。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在审计目标、审计责任上还存在着分歧。本文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比较、分析。
第一类:以瑞士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对审计师查找重大差错和舞弊方面的责任极少规定。在瑞士,审计目标是使审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发表意见。审计师的职责是对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账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瑞士审计师并不鉴证账目的真实性与公正性,而是鉴证账目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瑞士审计职业惯例,审计师不必系统地查找舞弊。因此,审计师即使找出非法行为,也不需承担在审计中是否采取应有的谨慎责任。在这一点上,瑞士同德国几乎一样。
第二类:严格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查找舞弊的责任。这类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公正性发表意见,表述财务状况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将确定财务报表的公正性作为审计目标是从早期审计目标发展演变而来的,这就是查找舞弊。虽然审计不是专门查找舞弊的,但是,审计师对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差异的舞弊和差错负有责任。至于查找舞弊和差错的法律责任,如果审计师因疏忽造成损失,就要对客户和第三者负责。
第三类:没有具体准则与法律规定。主要是中东一些国家,如约旦、科威特等。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对于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同,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审计师是否有责任查找舞弊的认定不同。国际审计准则在协调各国分歧的基础上,指出:“注册会计师应能为检查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舞弊和错误,提供合理的保证。”同时也指出:“未检查出会计报表的重大错误和舞弊,并不表示审计工作未按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执行,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可见,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就不应负审计责任。对于报表中的虚假信息所造成的影响,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在两者界定上,更多的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意见。
四、两概念在实务中难以界定的原因分析
可能引起的审计责任,主要有:(审计人员自身的原因,比如注册会计师未完全严格遵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执行,或是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圳原野”案件、“长城案件”、“衡水诈骗案”旧三大案件,以及“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新三大案件,均是由于审计人员未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客户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以及客户的经营失败。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中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引起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不清,主要原因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足
独立审计的主体是处于超然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是一种受托审计,而非强制性审计。因此,独立审计应具备双重独立性,既要独立于委托人,又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制”(尽管“脱钩”工作正在进行)和行政干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这是造成实务中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二)两概念理解上的分歧
我国目前主要在两方面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存在着分歧。
1.会计执业界同公众之间理解上的分歧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其审计,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以供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但注册师审计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百分之百的承诺,对被审计单位未来发展和经济效益与效率做出肯定性的保证。然而,注册会计师事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公众对民间审计行为的性质,审计报告的意义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误解,公众审计期望与审计实际作用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距,这也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又一个客观原因。
另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理解与协助作用也有很大程度的欠缺。例如,在审计业务中,需要用函证的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事务所向与被审单位相关联的各方发出函证,却并不能保证有效地收到回函。公众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潜意识的不配合无疑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从而影响到审计质量。
2.企业与事务所之间的分歧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难以界定、两者互相转嫁风险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两责任的承担者的角度不同,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被审计单位同事务所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
被审计单位总是以“审计单位理应检查出存在的问题”为由推脱会计责任。然而,现代审计由详细审计发展到抽样审计,从审计取证的广度上而言,不可能涉及到企业的所有凭证、帐簿;从审计取证的深度而言,审计工作只是短时间内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性的一个再认定,审计人员只是从原始凭证中去推理业务发生的起因、经过,了解的程度非常不全面。若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及相关方面串通舞弊,审计风险将会大大增加。因此,只可能承担由于审计失误而造成的审计责任。
在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会计人员素质偏低的情况下,一些事务所从事的业务,诸如记帐、代编报表等,也确实造成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的困难。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时,身为审计人员,但代表的是会计主体,事务所再对以错误、甚至虚假的会计信息为根据编制的报表进行审计,两者的责任界定就会变得非常含糊。
(三)法律上的不完善
1.会计准则的不确定性
会计准则对许多交易及事项采用可选择的会计方法,这种选择性以及准则外业务的会计处理,是诱发会计与审计责任不清的动因。这种选择性使得公司据以编制会计报告的备选会计方法很多,独立审计人员在评价会计方法的选用上又缺乏明确的标准,使得会计责任容易向审计责任转嫁,从而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责任对象不明确
我国现行准则中,对审计人员责任对象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对象明文规定。既然无责任对象,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上就可能模糊。
3.职业判断无明确依据
独立审计过程中,经常需要运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例如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进行的评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都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均需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由于所处环境与各自目标不同,两者所做出的职业判断不可能完全相同,而对重要性原则的判断又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一旦涉及到两者的责任,很难去界定到底是会计人员误用会计政策,还是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职业谨慎。
再例如,公司改组上市的审计中,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是在原来的国有企业基础上改组而成,在上市之前所进行的公司整体改制、分立式改制或合并式改制中,需要对改组之后的企业的前三年的会计报表进行模拟。尽管模拟的会计报表也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但由于目前没有与报表模拟有关的会计准则及审计准则,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更多地依赖其职业判断,在出现问题时,难以分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资产评估责任。
除以上因素以外,引起两者责任相互混淆,还有部分原因是双方在一些比较容易模糊的概念上大下文章。诸如“错误与舞弊”、“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审计的“真实性”、“合法性”与会计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不同含义等等。实务操作上主观性较强,很难严格界定。
五、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实务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