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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2
一、农村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事实上,尽管经过了十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仍未走上一条规范、标准的道路。决策、执行、监督不能有效分开,“三会一层”徒有其形而无其实。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权分散催生内部人控制
首先,根据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5‰,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0%。其次,农商行脱胎于信用合作社,股东的来源主要是自己的员工和客户。这两点决定了农商行的股权必将非常分散。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股东很少会真正形成合力,参与到法人治理的过程中来。由于严重的股权分散和信息不对称,股东们更愿意选择“搭便车”,客观上形成农商行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二)董事会决策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其一,从银行的特点来看,由于银行与大部分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专业性极强,一方面,非专业的董事往往很难具备足够的水准,要完全看懂银行的报告和报表尚且费力,进行科学的决策和判断则更加困难。另一方面,经营层出于对“外行指挥内行”的天生反感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董事会报告的信息往往能少则少,避重就轻,董事很难全面了解银行的真实状况。
其二,从董事会的构成来看,除去高管担任的执行董事,农商行董事会的股权董事基本上都是银行的贷款客户,独立董事往往是地方上的退休领导,本身与银行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很难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其三,从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行使方式来看,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并非是银行的常驻机构,其履职方式主要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开展调研检查活动。非执行董事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事务,仅靠一年开会的几份材料和走马观花的几次活动,无法及时了解和监督农商行的运营情况。
其四,从董事会的表决模式来看,尽管表面上看,“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民主平等,实际上忽略了股份持有的差异,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的事实。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参考上市银行的设置,我国农商行董事会中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的比例通常为1:1:1。由于《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这样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董事的持股数量多少与董事会决议是否通过毫无关联。极端情况是,即使股权董事持股达到100%,只要在人数上未超过半数,仍将失败。二是董事极有可能合谋损害小股东利益。只要利益一致,执行董事和股权董事完全可以撇开独立董事,强行通过决议。由于担任执行董事的农商行高管信息充分且利益高度一致,因此通常都能够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占得先机。
(三)缺乏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手段
首先,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想要客观地评价高管层的履职情况就十分困难:
其一,从经营的对象看,一般企业经营的通常都是某类商品或是服务,而银行经营的对象却十分抽象,是风险。银行正是把储户无风险的存款,转化为各种各样的风险投资来获得收益。然而,风险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光靠股东、董事,根本无法客观评估一家银行的风险状况;
其二,从经营目的看, 普通企业通常都是以利润最大化或是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银行则更加注重利润和风险的平衡-即实现所谓的稳健发展,而风险和收益本身就是对立的存在,如何评价高管层的经营是否“稳健”就显得十分困难。
其三,由于银行的高管和董事、监事、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如说,如果股东偏好高收益,那么高管可以选择投资风险较大、周期较长的贷款,在风险暴露前及时抽身;如果股东偏好低风险,那么高管往往会选择投资低风险的票据、同业和中间业务,尽可能避免任何有可能产生风险的业务,而这种隐蔽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更难发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上农商行本身股东水平不高,内部人控制严重,想要靠内部来推动实现对高管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几乎是不可能了。
(四)有效监督缺失
对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监督无非是来源于三个层面。一是来源于管理机构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于省联社和银监部门的监督。二是来源于银行内部的监督。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的监督。三是市场层面的监督。这主要是来源于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投资人等)的监督。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这三个层面的监督都很难到位。
首先,管理机构对农商行法人治理的监督难以深入。名义上,省联社是农商行的上级管理部门。而实际中,农商行作为股份制的独立法人,股东大会才是其最高权力机构,省联社对其管理缺乏法律支持,难以名正言顺。银监部门可以进行监管,然而法人治理很难用定量的指标去衡量,效果好坏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才能体现,很难监管到位。
其次,内部监督实际上很难落实。农商行股东十分分散且普遍素质不高,缺乏法人治理的专业知识,对法人治理监督的积极性很低。独立董事在薪酬上又并不“独立”,很难谈得上真正的独立性。监事会的外部监事基本上由银行内部协商并最终决定,薪酬实质上也是由管理层发放;职工监事基本都是银行的管理人员;股东监事通常与银行有着利益关系,就更不可能去较真了。
再说市场层面的监督。一方面,银行作为一个极为特殊的行业,其倒闭和破产的可能性极低,利益相关人通常并不担心投资的安全性问题,监督的积极性就不高。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的前提是及时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政策要求并不严格,农商行的信息披露一般每年只有一次。仅仅靠着一份年报,是无法监督银行的复杂的经营的。
二、加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股权结构,提升股东地位和积极性
一是通过出台和修订有关政策和办法,放宽农商行的入股条件,适度提高自然人和法人的持股上限,形成相对集中和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提高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求农商行提高增资扩股门槛,更加注重股东的法人背景,引进富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提升治理的效率和经营的透明度。三是在董事会中适度增加独立董事、股权董事的比例,提高监事会中股东监事持股比例,在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监事之间形成制衡。
(二)加强机制建设,发挥三会一层的不同作用
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分别作为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的权限和职责,构建“三会一层”之间相互协调和制衡的治理文化。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每年须制定工作计划,年终须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说明,并向股东大会报告。银行要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履职提供足够支持,成立董、监事会办公室并配置专业人员,确保其能独立深入开展各类调研、监督、检查活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信息披露
目前,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仍然是促进银行加强法人治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银监会一是可以通过规定监管员列席农商行股东大会、董监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将相关会议的议案、决议、出席及发表意见情况和会议记录纳入到监管体系,对农商行的法人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是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立法的方式,明确农商行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监察审计、财务状况、合规管理、高管薪酬的披露要素及方式,为董事会、监事会履职和银监监管提供充分依据;三是对农商行董、监事会的运作情况进行常规监管,对其其下设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重点关注,以确保其深入履职,不走过场。
(四)构建职业董、监事市场,提升独立度
造成当前农商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董事、监事的水平不高,独立性不够。解决这一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构建起职业的董、监事市场。通过设置水平较高的专业门槛(参考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行业),确保董、监事的专业水准;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组成联合招聘组,在公开市场上选拔优秀人才。如此其一可以避免委托人因时间和能力限制,无法充分履职职责的问题;其二可以有效地保证董事、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独立性;其三,对职业董、监事的任职期限进行强制规定(如六年),出于维护自身职业声誉的考虑,其也必将努力勤勉履职。
(五)对高管层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要董事会薪酬管理委员会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和实施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制度;二是监事会要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履职档案,对高管的履职情况进行长期跟踪监督,按年度进行评价,并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三是要落实高管层薪酬的延期支付制度,使风险和报酬在时空上匹配;四是根据农商行自身特点,摸索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给高管层套上“金手铐”。
参考文献:
[1]武青.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监督水平[J].中国金融,2007(22).
相比之下,专职董事作为股东委派的全职非执董,其职责就是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协同努力,指导管理层实现股东期望的经营目标。由于经营活动涉及的领域和问题是复杂多变的,专职董事有充分的时间参加成员企业重要会议、开展专题调研、参与项目论证、阅读相关资料文件和分析报表,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对董事会议案研究得更加透彻,无论是赞同还是否决的表决意见会更具说服力。但由于专职董事并不在集团公司任职,对股东管控意志的把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也没有兼职董事掌握的权利、资源和信息优势,也不能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那样,以捍卫小股东的利益为己任。
至于股东外部的独立董事,对股东投资的行业领域虽有独到的见解,但即便表达的是客观公正的观点,却不一定是企业发展的最好选择。
上述诸多原因让非执行董事在经营决策表决时,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平衡发展中的风险,更好维护股东与相关利益方的权益,不仅考虑企业年度目标的实现,也会兼顾企业中长期目标的实现有所保障。
董事会全体成员密切沟通,忠诚勤勉履职,不辜负股东重托,最大程度实现或超出股东确定的经营目标,并根据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来激励管理层,这是规范高效董事会努力的方向。非执董与执董作为董事会成员的目标是共同的,非执董与执董之间各抒己见,董事会审慎做出满足股东利益的最终决策,符合董事会由个人担责、集体决策的运作机制。
由于非执董与执董存在离线与在线的迥异,执董与非董在战略、风险、绩效考核和经理人评价等方面的感受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再加上董事个人的行业背景及经验的不同,导致董事在表决时观点不完全相同,甚至相左也是完全正常的。
需要指出的是,非执董无论是股东内部的兼职董事、专职董事或股东外部聘请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其业务的认识可能会比执董少,但这绝非不利因素,非执董拥有的相关经验及其相同或近似行业的经验将可与执董形成互补。
执董(不包括担任执行董事的董事长)在公司担任经营高管,董事角色与其经营高管角色高度重叠,更多时候容易忽略自己董事的身份,而站在管理层来考虑问题。其在经营决策时,更多考虑的是如何确保年度目标业绩的完成,对任期目标的考虑较少,更勿用说长远目标,如果中长期目标与短期利益有冲突,难免会产生抵触。而根据股东和董事会的管理授权,执董作为经营高管有一定的经营自,有较强的资源调配能力和较完整的信息报告系统,企业的经营绩效与其职业发展相关度较高,执董对经营层提出的议案一般会持赞同态度,非执董如果发出反对的“声音”很少会受到欢迎。
目前,绝大多数国企董事会还是以执董为主导的格局,非执董在战略、监督、绩效和经理人评价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从国资委对规范央企董事会试点的要求看,外部独立董事应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这意味着以执董为主导的董事会格局将会被打破。由于非执董在防范内部人控制,更好地监督、检查和平衡执董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非执董无疑在董事会未来建设中的将会“英雄大有用武之地”。而要实现这一点,董事会需要在战略指导、风险监督、绩效考核和经理评价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执董的积极作用。
战略指导。非执董作为董事会成员,为企业的战略成功做出贡献是其重要职责。公司管理层必须具有清晰的战略方向,而非执董应该发挥他们从工作和生活阅历、特别是商业经历中得出的大量经验,来确保已选定的战略是稳健的。就该角色而言,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对战略的任何方面提出质疑和挑战,股东和董事会应该鼓励非执董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帮助公司制定成功的战略。
风险监督。董事会应完善其下设的以非执董为召集人的各类专业委员会的建设,为董事会审慎决策和风险监督,发挥非执董的价值。非执董可通过董事会敦促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非执董与执董的信息一定要对称,董事会获得的财务报告和各类信息必须是真实和全面的。
绩效考核。董事会应当使公司对已制定的企业业绩目标承担责任,企业的业绩包括年度经营目标,任期经营目标以及企业长远发展目标。非执董在平衡企业的短期目标与中长期目标方面应发挥积极的作用,指导管理层在完成年度目标的同时,要兼顾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墨西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2-50人。早期的墨西哥《一般商业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要求较高,后期修订为较低的标准(3000比索以上)。公司成立时实收资本是注册资本的50%以上,以现金、资产等出资。股东按出资额承担责任,按原始出资比例补充出资,并有新股的优先认购权。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必设。董事会、监事会均不是必设机构,是否设置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经理,公司由经理(层)管理。除另有约定,公司有权随时解聘经理。若股东会未任命经理,则公司由所有股东共同管理。因此,“股东会”构成了最简单的治理架构类型。
墨西哥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证设立或公开募集设立。股东要求两人以上,至少持有1股。法规中的注册资本也进行过调整,目前要求不低于50000比索。股东以现金、资产等作为出资方式,其中现金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必设机构。股东大会可决定公司任何事项。股东大会选任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任命总经理或特别经理。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可以规定董事和经理的职责。当董事会在3人以上时,拥有2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任命一个董事;公开上市公司该持股比例为10%以上。董事会/董事对公司实行统一的领导,是必设机关。董事会被委托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指导公司活动。董事会被赋予履行公司企业宗旨的必要权力,因此代表公司。股份公司应有一名或多名董事,是不是公司股东均可;两个以上董事构成董事会。每年财政期间结束后的4个月内,董事会必须提交年度报告,并由股东会批准。
墨西哥上市公司又是如何治理的?在董事会构成方面,应由5-15个董事组成,包括股东董事;外部董事(即中国的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20%以上,外部董事和股东董事合计应占董事会的40%以上。外部董事根据专业声望、经验和能力选择,公司内部人员、控股方或关联方人员不能担任外部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设置一个或几个专门委员会,非上市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设置。专门委应由3-7个董事会成员组成,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各专门委应邀请公司高管参会。每个外部董事至少参与一个专门委。审计委主席应由外部董事担任。监事(会)监督公司运作和董事会、经理层的履职情况,是必设机关。监事通常是外部审计师事务所人员,两个以上监事构成监事会。公司员工、公司主要股东,或董事的直系亲属和特定旁系亲属,不能担任监事。监事应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若最后一名监事离任,董事会需在3天内召集股东大会任命新的监事。经理层可以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命,处理日常事务,是必设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经理,包括总经理和特别经理,任命可以是临时性、可撤销的。经理是不是股东均可以担任。
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
与中国明确规定各治理机关的职责权力不同,墨西哥立法是“法定+意定”相结合。墨西哥法规中仅对股东(大)会的职权有明确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也有所表述,而股份公司经理层,有限公司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分配、职责划分,很大程度上由公司自行配置。
有限责任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包括三个方面。
股东会职权:“概括+列举”的方式。股东会职权包括利润分配、任免经理层、任命监事会(如适用)、确定新增股权的分配和摊销、要求补充出资和章程附件的规定(如适用)、对公司机构和股东(相应的股权)提讼,要求损害赔偿;修改章程;同意转让股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此外,如公司无经理层和监事会,或经理层和监事会不履职时,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可召集股东会。除上述内容,股东会可以决策法律或章程授予的任何其他事项。
监事会职权:公司意定。墨西哥立法对股东会以外的各治理机关的强制性规定不多,公司享有较大的自我选择权。《一般商业公司法》有限公司部分未提及董事会,只写到“如章程规定,应建立由股东或非股东组成的监事会”。且只规定,在经理层不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务时,监事会召集股东会。监事会的其他职权由章程规定。
经理层职权:公司意定。墨西哥《一般商业公司法》仅笼统规定,“公司应由一个或多个经理管理。如未任命经理,公司由所有股东共同管理”。经理层不具备议案相关知识或投反对票,不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涵盖四个方面。
股东大会职权:概括+列举。股东大会权力极大,墨西哥《一般商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决定公司的任何事项”,因此绝大部分职权专属于股东大会(该法列举了14项)。由股东大会决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选择性职权有两项:决定董事会和经理的担保权限,决定董事和监事的报酬(如章程未规定具体薪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共有职权一项:任命总经理或特别经理。
董事会职权:概括+列举。墨西哥《一般商业公司法》中规定,“董事应该承担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责任”,并列明了董事的几点责任:确认股东出资、利润分配、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在《墨西哥公司治理准则》中,对董事会及其辅助机构的职能有更为具体的补充规定。其中,董事会的主要权限包括:薪酬考核、审计、规划和投融资,可设置相应的专门委等辅助机构开展工作,并对各专门委的职能进行了列举。此外,董事会的其他权限还有:会计政策的制定和变更、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监事(会)职权:概括+列举。《一般商业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在任何时间,对公司业务行使无限制的监督权力”。同时,列举了监事(会)的职权,除可要求董事会月度提交报告外,其他职权与中国的监事会基本一致。此外,监事在发现前任监事的任何违法行为并且未报告时,承担连带责任。
经理层职权:公司意定。墨西哥《一般商业公司法》规定,“经理应有明确的归属其的权力”,但是除股东大会或章程可以授予经理担保的权利外,其余职能未列举。《墨西哥公司治理准则》中,也只是笼统地说“公司的日常运作是经理层的职责”。
赴墨设立公司需灵活治理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墨西哥设立公司的情形有所增长,但由于制度环境、法律规定与中国有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在墨西哥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都可以,这两种均是外国投资者使用频率较高、较为普遍的公司形式,且均要求有两名以上股东。但是从设置程序、治理架构简单,易于管理和控制风险角度讲,建议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墨西哥的公司注册不需要验资,因为出资时纳税较高,一般的公司首次注资金额不会很高,后期根据实际需要再补充出资。
公司治理架构方面,根据公司运营阶段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治理架构。
关键词 审计委员会 财务报告质量 影响分析
一、 我国审计委员会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分析
审计委员会是指董事会中一个主要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它最早源于美国,至今已经有七十多年的历史。其产生的诱因是美国麦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倒闭案,设立的初衷是给单位的外部审计工作提供支持,从而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
审计委员会通过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过程,提高了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减少了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增加公司价值。
我国自2001年开始系统地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主要目的是:1、代表董事会审核财务报表,以此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2、使非执行董事能够独立的判断,并在企业经营控制中扮演积极的角色;3、通过提供沟通的渠道和讨论关心问题的论坛加强外部审计人员的地位;4、通过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独立于管理人员的较大的独立性,强化内部审计职能的地位;5、增强了公众对财务报表可靠性和客观性的信心。
在2002年初,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建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由于是建议,审计委员会并没有什么法律保障。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并未就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做出规定。2007年中国证监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统计显示2007年862家沪市上市公司中95%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至此,审计委员会制度基本建立起来。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现状分析
会计信息是投资者获取企业信息的重要来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却令人担忧,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甚至真实性,对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会计信息不真实。真实性是会计信息最根本的质量特征,也是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最基本的要求,但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着严重的会计造假和利润操纵现象。具体表现有: ①编制失实的盈利预测;②编制并披露虚假的财务报告;③严重的盈余管理行为导致会计信息失实。
2.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会计信息要发挥作用,不仅依赖于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充分性、及时性和可比性同样重要。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及时;②回避诉讼事项;③隐匿担保行为。
3.披露的会计信息前后不一致。我国上市公司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前后明显不一致,对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预测以及亏损原因的说明经常发生变更。每逢业绩报告公布之后,便有大量的更正公告随之出现,这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稳定性较差,其有用性必然会受到影响。
三、提高审计委员会治理效率的几点建议
1.确定适宜的审计委员会规模。审计委员会的规模应兼顾工作内容的复杂性和提高决策效率的需要,一般在3--5人之间为宜。上市公司在确定规模时,主要应该考虑的因素有:第一,所处的行业性质。风险较大的行业审计委员会人数应较多。第二,公司规模的大小。审计委员会的规模要与公司的规模和业务量相匹配,随公司的大小变化而变化。
2.建立和充实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审计委员会工作章程作为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指南,是指导审计委员会执行董事会授权的责任及证交所所要求责任的依据,完整的审计委员会章程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人员组成;②职责权限;③决策程序;④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的章程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复核与核准,以取得权威性和合法性。
3.健全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的信息披露不仅能够向股东、监管等各方传递审计委员会运行的相关信息,还能为评价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性提供依据。为增强审计委员会的透明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将审计委员会的相关信息作为一项强制披露的内容,另一方面扩展披露内容,明确披露程度。具体涉及的审计委员会信息应有:①审计委员会的角色和职能,并将审计委员会的章程或工作细则披露于指定网站;②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③审计委员会的会议每年召开会议的最低限制次数、本年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各成员参加会议情况;④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披露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内容。
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要想充分发挥其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之路任重而道远。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套既分权又相互制衡的制度来降低成本和风险,但最终落脚点应该是保证公司有效运作,而公司有效运作的前提是决策的科学性。所以公司治理的最终目标不局限于权力制衡,而是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我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特别是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对中国未来的企业经营意义深远,这无论是对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一样。很多家族公司第一代创业者交给第二代之后就出事,中国人说富不过三代,等企业交到第三代就不知道成什么样子了。不要给企业治理贴标签,说这是社会主义,那是资本主义,其实它是人类在经济行为里摸索出的一套通行的管理方法。
董事会建设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依法治企、确保企业科学发展的体制基础,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国资和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董事会作用的发挥和董事职责的切实履行,宝钢集团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相应的议决机制。规范的会议制度及议决机制使得董事会全体成员各自发挥专业和技能所长,驱动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决策,从不同的视角和维度对公司重大议决事项提出质询,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将董事个人的智慧凝聚成董事会的集体决策成果,使董事会决策更趋科学、合理。
宝钢集团一年起码有四五次董事会。我们有几个委员会,如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每个季度有季报。像执行董事,一个月一次汇报,挺忙的。董事会是票选制,我董事长也只有一票。
宝钢力求为外部董事提供及时充分的信息,通过组织外董实地调研、召开专项会议等多种方式,让外董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对于重大投资项目,我们坚持多次上会、过程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的连贯性。国有股东作为出资人的概念越来越强了,逐步按照市场经济的契约机制和委托机制来办事。我们是100%国有,国资委派出董事,他们代表国资委,很清晰。他们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经验,所以对公司投资项目回报的判断非常敏锐。当然,这些外部董事也使公司的治理更规范、更透明。同时,董事会的决策权和经营者的执行权严格分开了。外部董事给宝钢带来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理念,使宝钢走上一条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现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董事会运作已成为宝钢的DNA,这项制度不会因人事更替而改变,不管企业今后面临多大风险,后人都能循着制度,使企业健康发展,这是我们的制度自信。
宝钢将强化担当意识和攻坚破难精神,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在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上下功夫,寻求突破。
董事长首先是把握方向
作为央企的一个负责人,毫无疑问你应当熟悉这个行业的规律。但如果更多地把精力局限于技术的话,恰恰是荒了自己的田,种了别人的地。我今天更多的是需要把宝钢各层的管理者拧成一股绳,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我们开技术创新大会,请五位专家作报告,在他们的专业领域里,我和他们有很大差距。作为一个央企的负责人不能成为这个行业的外行,必须懂得这个行业的规律,石化石油是一个规律,钢铁是一个规律。但是在今天,仅仅是一个技术专家,是无法胜任这个岗位的。生产经营我关心,但底下各个生产单元哪个高炉出事,哪个辊道不转了,这不是我要关心的事了。我关心得更多的是人民币是不是加息和人民币升值,铁矿石从长协变成季度定价和由此带来的衍生产品等等。
作为企业董事长,首先是把握方向。像宝钢,既定战略也在实施当中,所有的战略制定都有假设,比如美国次贷危机,中国防止通货膨胀,我需要在实施战略中把握好方向,随时进行调整。另外,我们兼并速度是快还是慢?铁矿石从2002年到现在涨了3倍多,今后会继续上涨,还是会有变化?钢铁今后几年是否还能保持每年20%左右的增长速度?这些问题都需要方向性的把握,否则在战略执行时该快的时候没快,丧失机遇,该慢的没有慢,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第二,我们的发展战略就是要和宝钢之前的发展模式走不同的一条路,即走兼并重组的扩张模式。宝钢十年前重组上钢,当时宝钢只有3万人,而上钢有14.6万人,十年下来给宝钢一个很大的财富,就是联合重组各自在不同轨道发展的企业,除了技术整合、管理整合,还有文化整合。这个管理模式对宝钢来说要提炼出来,成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
第三,就是人才。发展需要宝钢拥有大量管理人才、技术专家和各类专业人才,而且这些人才要能够在新的环境中融入老的企业,兼并后能把协同效应真正搞出来。
企业领导力才是最重要的
企业就像军队,一个团能打仗,一定有个好团长和好政委,再往下看,一定有好营长、好连长……一定是整个团队的领导力强。
中图分类号: F830.4文献标识码: D 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9-015-03
本刊记者: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交行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的主要职责。
朱克鹏:董事会办公室是现代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一个重要的常设机构。虽然各家公司对该机构的称谓不尽相同,有的叫董事会秘书部(局),有的叫证券事务部(办公室),但在实践运作中,该机构作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大致是相同的。从银行业的监管规定看,中国银监会2005年9月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49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另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151条也规定:“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交行董事会办公室于2002年5月开始运作,起初是与办公室合并办公。为了适应我行深化股份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工作的需要,董办于2004年3月正式单独设立,成为总行的一个职能部门。四年多来,在监管机构的指导和总行领导的关心下,在总行各部门和各家分行的大力支持下,董办工作已逐步迈入正轨,内部管理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目前,我行董事会办公室下设三个部,分别是综合管理部、投资者关系部和信息披露部。综合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筹备召开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开展有关专题研究,做好董事联络和服务,承担部门日常事务管理等;投资者关系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筹备召开股东大会,组织开展定期业绩、国际路演等活动,接待投资者和分析师日常来访,承担股权日常事务管理等;信息披露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披露定期报告和各类临时性公告,负责股价敏感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与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保持沟通等。虽然三个部的分工各有侧重,但在日常工作中,这些职责实际上是环环相扣、密不可分的。
尽管董办的职责是十分具体的,但我的切身体会是,董办的核心职能基本上可以概括为服务、协调和参谋三个方面。服务职能是董办需要发挥的首要职能。董办的各项日常工作,要始终坚持将“为投资者和董事提供优质服务”作为中心要旨,要通过不懈努力,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协调职能则是因为董办直接服务于公司的决策机关董事会,进而服务于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为了确保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的合理顺畅,体现决策的战略性和前瞻性,董办应当在相关重大决策的酝酿、沟通、审议和监督执行等环节,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职能。参谋职能主要是基于董事会并非我行的常设机构、董事的来源比较广泛以及相关会议时间短暂等客观因素,需要由董办这个日常办事机构聚集研究力量,针对我行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特别是上市后面临的有关课题,开展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从而给董事会提供科学决策的参考依据。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行董办在发挥服务、协调和参谋三大职能方面,与监管机构、投资者和董事会的要求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因此,我们还需要继续加倍努力。
本刊记者:交行自2004年深化股份制改革以来,公司治理的总体架构以及“三会一层”的运作情况如何,有了怎样的改变和提高?
朱克鹏:2004-2005年,交行按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总体部署,通过实施财务重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和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三部曲”,顺利完成了深化股份制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成为我国境内首家登陆国际资本市场的商业银行。作为深化股份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行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探索。
目前,我行已基本完成了现代公司治理架构的基础建设。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形成了多元化的股份和股东结构;二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相互制衡、独立运作的治理组织架构;三是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现代公司治理规章制度体系;四是基本理顺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各自的权责边界和报告路线。
近年来监管机构领导曾多次指出,加强董事会建设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和关键。对此,我行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组建高素质、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董事会。截至2006年8月底,我行董事会共有18名成员,包括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10名和独立非执行董事5名。执行董事平均拥有超过20年的银行从业经历;两名非执行董事是由汇丰银行选派的具有丰富银行管理经验的人士;5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都是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领域的资深专家,其中有3名分别来自英国、美国和中国香港。
二是充分发挥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功能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功能。在每次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董事们发言都很踊跃,讨论审议某些议案发生争论也是常有的事。各专门委员会定期听取高管层提交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议意见和建议,由董事会责成高管层落实或整改。我行高管层对董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非常重视,凡是能够吸收采纳的都尽量予以采纳。
三是积极支持和保障董事勤勉尽责。除了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外,多位行外董事还深入到我行基层分支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我行董办还专门编发《每周讯息》、《董事工作手册》等,确保董事能够及时、全面掌握我行以及银行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动态。此外,为了给董事勤勉尽责提供保障,我行还根据市场惯例给董事购买了责任保险。
近年来,我行监事会在明确职责定位的基础上,重点探索充分发挥监督功能的有效途径:一是对董事、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问卷调查,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将相关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就全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高级管理层进行质询;三是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高级管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发送监督建议书或内控管理提示函;四是通过验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样本抽取、审计覆盖面等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进行再监督;五是面向全行员工开通监事会信箱,广泛收集各类意见和建议。
此外,拥有一支专业、务实、团结的高级管理层队伍,是我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特色之一。目前,我行高级管理层大多数都拥有超过20年以上的银行从业经历。近年来,在董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高级管理层的执行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不仅在业务经营上连续创造出历史最好成绩,而且还在加快推进战略转型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自2004年我行深化股份制改革以来,我行“三会一层”在实践运作中,不仅做到了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更重要的是,各治理机关之间始终都保持着高度和谐的关系,从而确保了公司治理运作的协调、顺畅。
本刊记者:作为交行投资者关系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蒋超良董事长提出要力争使我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成为国内同业一流的工作目标。能不能介绍一下近年来交行是如何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又有哪些特色?
朱克鹏:蒋超良董事长以及我行其他领导都十分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强调全行上下都要树立强烈的股东意识。目前,我们都已认识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强市场对公司认同度、提升公司形象和核心竞争力、赢得股票溢价和增值、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2005年上市过程中,我行开展了行程涉及三大洲九大城市的全球路演活动,在短短的18天时间内共举办87场投资者见面会,与全球投资者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鉴于我行IPO时在投资者关系方面的出色表现,我行获得了国际知名的《投资者关系杂志》颁发的“初次公开发行最佳投资者关系奖”。
上市伊始,蒋超良董事长就亲自主持召开了投资者关系管理专题工作会议,深刻阐述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内涵以及开展该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并提出了要尽快使我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达到国内银行一流水平的总体工作目标。根据蒋董事长的指示,我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成立了以蒋董事长为组长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领导小组和以首席财务官为组长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二是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要点,逐步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体系;三是认真组织筹备定期业绩、国际路演、电话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四是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团队,规范高效地接待境内外投资者和分析师来访。
我行2005年6月上市以来,先后成功举行了2005年中期业绩、2005年第三季度业绩、2005年年度业绩、2006年第一季度业绩、2006年中期业绩的活动。通过举办业绩新闻会、证券分析师会、一对一会谈、接受境内外著名财经媒体专访、电话会议、早餐会、国际路演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我行高管层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此外,自上市至2006年8月底,我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团队已先后接待了超过150个批次、总数超过500人的境内外投资者和投行分析师来访。
为了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行在学习借鉴国际先进银行最佳实践标准的基础上,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努力夯实各项基础性管理工作:一是建立了包括近150名境内外投行分析师的资料库,动态跟踪掌握分析师对我行的最新评价,摘编分析师报告供董事会和高管层参阅;二是定期开展H股机构投资者股东认证,撰写H股结构分析报告,供董事会和高管层了解机构投资者持股情况、投资风格和地域分布;三是认真组织编写Q&A手册和主旨信息,为行领导和投资者接待团队准确把握沟通口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四是提供多种形式的电子化信息沟通平台,如网页、电子信箱、电话热线、传真等,为投资者、分析师与我行的日常联系提供了便利。
通过近一年多来的努力,我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赢得了境内外投资者、分析师和新闻媒体的一致好评。2006年5月,在亚洲著名英文财经类杂志《金融亚洲》主办的“最佳投资者关系”评选活动中,我行在所有中资H股上市公司中排名第五,在中资金融类H股上市公司中排名第一。
本刊记者:交行在上市后的信息披露方面遵循怎样的原则,具体工作中是如何执行的?
朱克鹏:及时、充分、一致的信息披露,是我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我们从上市以来的信息披露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信息透明度高(当然是在不损害自身商业利益的前提下),不仅充分表明我行对改革、发展、管理成果的高度自信,而且有利于持续增强投资者对我行的信心。
2005年,作为境内首家赴境外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我行在没有任何先例可以借鉴的情况下,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起草H股招股说明书,不仅对我行改革、发展、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和亮点进行了系统归纳,同时也对风险因素、业务和管理中的欠缺以及有关违规违法案件等作了充分的披露。事后证明,这一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上市后,我行根据法律法规和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信息披露和会计报告管理体系,基本理顺了股价敏感信息的收集、管理、披露和保密工作机制,并就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组织开展了针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专题培训。在此基础上,我行坚持按照国际标准,及时、充分地对外披露信息。截至2006年8月底,我行已先后组织完成了定期业绩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24份公告。我行是国内银行同业和香港H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并对外披露财务报表的上市银行,而且我行在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目前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还主动按季公开披露财务报告。2006年8月,在美国ARC国际设计协会举办的年报年度评选中,我行2005年度年报设计分获亚洲地区性商业银行“财务数据内容设计”银奖和“全书内容设计”铜奖、全球银行及财务机构“财务数据内容设计”铜奖和“年报总体设计”优异奖。
此外,为了应对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我行还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危机事件管理机制。该机制目前已经开始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如针对H股股价的异常波动、媒体失实报道或无端炒作等,我行都在第一时间了新闻稿或澄清公告,从而满足了市场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的要求,体现了我行对投资者的充分尊重,同时最大程度地避免了这类事件对我行声誉和股价的负面影响。
内部控制是随着企业对内加强管理和对外满足社会需要而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的自我检查、自我调整和自我制约的系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内部控制可以合理保证单位有效进行经营管理,提供可靠的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现企业整体目标。目前我国内部控制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内部控制环境不完善而导致的企业监督执行不力,内部审计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内部控制对外信息披露不足。
一、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监督的关系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及前提,是企业内部影响控制制度正常运作的环境因素,也是内部控制的宏观因素[1]。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则是内部控制系统中的微观因素,他们同时受制于宏观因素的影响。一个企业即使有好的会计制度,科学的控制程序,但若没有先进的企业管理文化理念作引导、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铺垫、或者没有运用或实施科学的人力资源政策都会造成内部控制的执行系统失效,也就是说在内部控制这个体系中如果宏观环境失效,那么将直接影响微观因素的发挥,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效率。单位内部控制监督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元素,主要是通过各单位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发挥有效作用来实现,单位控制监督应当突出内部控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的健全,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会计人员在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同时,受职业道德和财经法规约束。财政部门通过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培养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和必要的检查验收来督促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监督,规范会计行为。而这些措施实际上是通过优化内部控制环境中的组织结构设置这一环节来实现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各国企业对会计系统及控制程序的设计也日趋完善,会计程序中的漏洞越来越少。但我们也发现如安然、世通、银广厦这样的因内部控制监督失效而造成的经济案件仍层出不穷。究其深层原因,是企业领导者及其管理者的决策性失误,而这种决策性失误则是在一种错误的企业价值观,偏激的企业管理理念及高层管理者本身素质等原因造成的。由此可见,内部审计的各要素都影响着内部控制监督目标及方法的实现。
二、健全内部审计的制度安排
目前企业中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情况不一,有些上市公司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大部分只设立审计部。只设立审计部的企业审计部的定位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由监事会领导;第二,由董事会领导;第二,接受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副总经理领导。
这样,有关内部审计的制度问题目前需解决以下两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关于前者,单是设置审计部还是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如果只设置审计部并将其置于总经理的领导之下,董事会对总经理的领导就缺乏监控措施,产生的问题是加剧内部人控制。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问题,对于上市公司,由于其规模一般较大,业务也较复杂,所以应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从机构隶属上来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同时二者存在着业务指导关系。
之所以选择这种制度安排,原因在于:内部审计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所有者对受托经营的经理层的监督。因此,审计委员会只有直接对代表所有者利益又由参与企业主要经营决策的董事会负责,才能保证这种监督的效果。同时,内部审计又要满足经理层的各种需要,若内部审计的一切活动都需直接由审计委员会决定,既无必要也影响效率,这就需要在董事会和经理层间就内部审计范围进行权限的划分。其中,以经理层为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活动,如对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的监督、对经营业绩的鉴证和评价、经理离任审计等,均应由审计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而以分权单位为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活动,如对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分支机构的监督、考评,以管理咨询为目的的专题审计活动,都可由经理层组织实施,但审计结果应报审计委员会备案,且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审计情况进行检查。另外,对于监事会而言,它代表的是全体股东,其机构隶属自然是股东大会,因而其定位应是内部监督评价体系的最高领导者,在必要时可检查审计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内部审计事宜,并对内部监督评价中发生的争议作最终裁决。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无论是内部控制还是公司治理都非常重视激励与约束机制,二者在实施的方式手段上可以相互借鉴。具体来说:约束方面,一是合理的授权控制,内部控制实质上是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员工行为的控制,要把岗位的责权利严格确定下来,使员工的工作在制度的约束中进行。二是要建立适时的监控系统,让不称职的员工离开其岗位。二是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这是企业内控制度贯彻执行的根本保证。激励方面,应借鉴公司治理中的激励机制,引入相应的激励措施进入业务执行层,提高基层人员参与内部控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体来说:一是科学的目标管理。要组织员工参加有关工作目标的制定,并将企业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员工,这样有利十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并使其主动维护企业的各项制度。二是制定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业绩考评机制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部门对普通员工的业绩和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据考评结果决定下一年度的薪酬、岗位安排等事宜。业绩考评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第一,激励性。以报酬作为激励是公司治理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手段,设计考核制度时,必须保证业绩考核制度对员工的激励性。第二,客观性。在评价业绩时,可借助十定量评分方法或中介机构,以客观的立场和判断加以评估,使业绩评价工作尽量不受主观、片面等人为因素影响。第二,责任性。在业绩考核前必须先明确考核项目的责任归属,明确员工的权责范围,排除外在因索影响,使业绩考核工作更公平合理。第四,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相结合。因为有时候企业业绩的好坏受很多外部因素的影响,比如行业的影响,相对指标与绝对指标相结合的方法使得评价更加客观。第五,长期性。引入公司治理中用来激励经营者的股票期权,希一望员工通过一定形式的股票持有或是将收入与股票价值变化挂钩使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与股东的利益相一致。
四、加强对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类似职务人士必须书面声明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负责,并且要求随定期报告一同对外披露管理当局对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内部报告还必须经过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审核。美国安然、我国的中航油巨额亏损等案例充分暴露了公司关键人物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缺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4]。内部抓控制信息披露能够有效减少高管人员串通舞弊的机会,有效遏制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行为。鉴于我国上市公司及许多国有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制订有关规章制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进行强制性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1、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
因为内部控制设计范围非常广泛,如果要求上市公司对所有内容进行披露,从目前情况看不太现实。我国最新公布的审计准则将内部控制目标划分为财务报告可靠性、经营效率效果、经营合规合法性,如果将所有目标全部要求进行披露,管理当局及公司等会大大地增加成本,而且目前许多制度尚不完备,即使全部披露不一定会收到很好成效,处于内部控制效益成本原则考虑,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只实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即管理当局只要求公司就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出具评价报告。
2、确定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要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保证内部控制责任落到实处,必须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即内部控制由谁负责。萨班斯法案的302条款被认为是对上市公司最有实际影响的条款,条款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承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并在对外提供经审核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上签字认可。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所有相关文件都仅仅强调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责任,没有直接明确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由谁负责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董事会受到管理层和大股东控制控制现象较严重,在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情况下,内部控制环境薄弱,关键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监管部门对于屡见不鲜的公司管理层舞弊作案感到束手无策。针对我国公司内部控制环境的特点,应该把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确定为掌有实权的关键人物和实际负责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可靠性的高级管理人员。
3、统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和审核的标准。
为提高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可操作性和可比性,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遵循比较统一的标准。建议审计准则委员会研究有关指导意见,在我国公司治理环境下,对管理当局内部控制报告的验证提供指导。
五、结论
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都是当前比较热门的话题,将两者结合起来更是有其特殊的意义。本文从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入手,从内部审计的角度得出完善内部控制的对策。内部控制框架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是内部管理监控系统与制度环境的关系。完善的内部审计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也将促进内部审计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刘金文,“三要素”内部控制理论框架的最佳组合[J],审计研究,2004.2
规模适度
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股东众多,如中国石化有60多万名。这样规模庞大的公司是否需要庞大的董事会?显然不是,因为董事会是受股东委托,以人的身份监督控制企业运营,庞大的董事会无疑会降低委托效率,把董事会变成“影子股东大会”。所以,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最少5人,最多19人。中国石化董事会11人,工商银行这样的全球大行董事会不过15人。规模多大的董事会算是适度?
非上市公司股东较少,董事会5人还可以;上市公司,5人显然太小,难以体现出大股东、机构投资者及中小股东的代表性;对一般公司来说,董事会规模若13人以上,有点大,难以满足决策高效的要求;董事人数如是双数,不利于决议的形成,可能出现议而不决的僵局。
以湖北省95家上市公司为例,最新的统计,董事会的规模为5人的有5家,占比为5.3%;6人的2家;7人的15家;9人的55家,占57.9%;11人的14家;8人、12人、13人和17人的各1家。即,绝大多数都在7-11人,7、9、11人的共84家,占比高达88.4%。
由此可基本推断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适度规模约为7-11人,特殊点的可以增到13-15人,且以单数为好。
结构合理
股东有大小之分,董事有内外之别。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要有2名独立董事,且占比不得低于1/3。据此,上市公司形成非独董和独董共同组成董事会的局面。
实践中,不同公司选择了不同的董事会结构。以湖北省95家上市公司为例,选择“3+2”结构(即3名非独董+2名独董)的5家,占5.3%;“4+2”的2家;“4+3”的15家,占15.8%;“5+3”、“8+4”、“6+7”、“11+6”的各1家,合计4.2%;“6+3”的55家,占57.9%;“7+4”的14家,占14.7%。有2、3、4、5、6、7名独董的分别5、71、15、1、2、1家。绝大多数董事会由3-4名独董构成,这与董事会的规模密切相关。7、9、11人的董事会,为保证独董比例不低于1/3,独董人数必须分别不少于3、3、4人。有3名独董的董事会占74.7%,4名独董的占15.8%,总计高达90.5%。独董占比等于1/3的56家,占58.9%;大于1/3小于1/2(含)的36家,占37.9%;大于1/2的H3家,占3.2%。
因此,无论从人数还是占比来看,独董在董事会都不占优势。在那些独董占比恰好1/3的董事会,一旦有独董辞职,就会出现满足不了证监会规定的最低占比要求的问题。上市公司的公告中,经常可以发现,独董向董事会递交辞呈,由于该独董的辞职将导致独董占比低于1/3,该独董的辞职并未生效,直至选举出新的独董,辞职才能算数。万科独董海闻,递交辞呈一年多,到2017年2月还没辞掉,因为其辞职将直接导致独董占比低于1/3。
所以,从结构来说,多数董事会选择的“6+3”、“7+4”并不理想,对董事会治理往往造成潜在的缺陷。因此,应适当降低非独董的人数,增加独董人数。如果把独董占比调高到1/2左右,董事会的结构比较稳定合理。
会议适中
董事会既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又是业务执行机关,其履行职责主要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一般是年初一次、年中一次,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的会议开的多一些。以湖北省上市满一年的86家公司为例,2016年共召开869次董事会会议,其中召开4次的3家,5次的4家,6次的11家,7次、8次和9次的各9家,10次的6家,11次的8家,12次的5家,13次的3家,14次的7家,15次的5家,16次的2家,18次的2家,21次的1家,23次的2家。每家公司一年平均10次。
由于上市公司每季度都要披露一次经董事会审议的定期报告,所以,每年至少要召开4次会议。不过,如果只开4次确实太少,因为上市公司除定期报告外,还会发生许多重大事项需要开会审议。湖北省上市满一年的86家公司中,有3家一年只开了4次。
有的公司董事会会议特别多,一年开二三十次,十天半月一回。湖北省上市满一年的公司中,有2家开了23次。一般来说,公司的优劣与董事会会议的多与少并无关联。不过,如果董事会一年开20多次会议,那就令人质疑了:这家公司怎么了?董事会不是总裁办公会、公司例会,并非一、两周就得开一次。《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享有10项法定职权,与公司章程另外赋予董事会的职权加在一起,所涉及的绝大多数事项都事先可预见,临时、突发事件毕竟是少数,一家公司频繁召开董事会,也许是董事会治理水平低下的表现。
所以,一家大公司,每年召开10次左右的董事会会议就差不多了,董事会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战略规划、提高决策水平和监督决议执行等方面,而不是动辄就开会。
当面议事
早些年,董事会会议都现场举行,公司事先向董事发出会议通知,约定时间,全体董事到某一地点见面开会议事。后来由于有了移动通讯、网络等交流工具,现场+非现场、非现场等形式的董事会会议应运而生,董事们不用聚到一起就可以开会议事,这既提高了决策效率,又降低了会议成本。然而这些非现场的董事会开多了,对公司来说不一定是好事。
在上述湖北86家上市公司的869场董事会会议中,这三种会议形式都有,其中现场会议205场,占23.5%;非现场会议478场,占55.1%;现场+非现场的186场,占21.4%。其中,竟然有20家在2016年未开过一次现场会议。另外,这869场会议,有一半以上是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方式五花八门:通讯,通信;传真,视频;电话,书面审议;传阅审议。
如何通过通信方式开会,难道是董事们通过写信的方式来开会履职?如何通过传阅审议的方式开会,难道是一个董事看完了议案再传给远在千里之外的另一名董事看?笔者想问的是:您家的这场会议到底是真开了还是假开了?是否只是让董事们在决议上签了个名字而已?!
现场+非现场方式的形式就更加有意思了。从披露的信息看,往往是1名或几名董事坐在会议现场,其余董事通过传真、视频、电话参会。这样的会议上,场景是:有的董事在现场讲话,有的董事通过电话讲,有的董事通过视频讲。这不免让人心存疑问:这样的形式下,与会董事之间如何沟通、交流和讨论议题?会不会就是各唱各的调、各弹各的曲?
既然董事会会议讨论的都是重大事项,还是要以现场会议为主,没时间参会的董事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如果这名董事经常没有时间出席会议,还是建议辞职吧。个别的、适合非现场召开的会议可以通过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只是在会前必须做好沟通交流工作,避免那种开会就是签字、签字就算开会的现象发生。
始于规范
造就伟大的董事会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慢功夫,需要从基础工作做起,需要在董事会的规模、构成、运行机制等方面下功夫。为实现伟大,董事会建设必须从规范做起,一步一个脚印地扎实推进。
首先,将董事会的规模控制好,以提高决策效率。7人、9人,11人也不错,不要弄成双数。
其次,将董事会的结构设计好,以加强权力制衡。“4+3”、“5+4”、“6+5”也行,前提是能够充分发挥独董保护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一、前言
会计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地位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而日益突出,角色也越来越重要,但是会计角色受到了经济、政治以及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直接决定了会计所扮演的角色能否成功。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的,在不同阶段会计所扮演的角色与社会经济和企业组织是紧密联系的。现代会计是在现代股份制公司发展成熟后逐步形成的,并直接为现代股份制公司服务。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特点,公司治理因此产生,在很大程度上现代会计的产生也是因为公司治理的需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会计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相应的也享受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会计角色是通过会计地位、权利和义务综合体现出来。
二、会计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一)会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公司治理具有权力配置、权力制衡、激励与约束的功能,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得到合理配置,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应的权力、责任和利益进行分,使相互之间形成制衡的关系,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使公司的各项制度得到高效运行,最终实现委托人的利益。经营者要受到委托人的严格监督,以保证经营者在行使经营权时不偏离其目标,这样就有效解决了因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利益上的冲突。
在某个会计期间公司通过会计的反映职能来揭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为对经营者业绩进行评价的依据,也能够对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准确反映。同时在公司治理中会计的监督职能也发挥很大的作用。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都是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各项经营决策,而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是会计工作结果通过数量体现出来的。
(二)会计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
会计在公司治理中作为权力与利益的纽带,处在核心的位置,会计人员自身的权利则直接关系到会计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影响。一是会计所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了会计人员的责权利。二是为了加强公司管理,保障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和盈利能力,会计人员要实行责任制制度,这是赋予会计应有的权利,而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也非常重要。三是会计责任制的推行体现了除了核算职能会计还具有管理职能,使会计人员管理作用的发挥有了充分的依据,也是公司管理服务优化改革的一个重要途径,明确了会计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赋予会计人员合理的会计权利,能够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也奠定了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
(三)会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义务
近些年,一些公司出现了账目混乱失真现象,把会计人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会计必须反思,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和应该履行的义务。一是确定合适的核算准则和方法,以适应公司的发展,正确解释会计核算规章制度,使会计制度更加透明。二是根据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具体办法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改,使会计人员能够更好为公司服务,提供更加准确的财务信息,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三是严格审核会计人员的资质和会计技术职称的管理、评定,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会计管理制度,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使会计制度的制定更加严谨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会计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优化
(一)会计内容的优化
为了与公司治理相适应,会计的内容要不断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为了保证股东的控制权得到有效配置和行使而提供相应的决策信息。因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控制权的行使须通过股东大会,所以股东就必须对公司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情况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对公司的预决算方案、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发表意见。选举董事会,就需要对董事过去的履职情况以及经营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会计的内容应包含为股东评价投资决策、预决算的编制、反映董事会履职和经营业绩情况的信息。
二是为保证董事会控制权得到有效配置和行使提供相应的决策信息。董事会是受股东大会委托行使控制权和决策权,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公司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进行评价和分析,制定包括财务预算、规章制度、管理层报酬方案等政策,对管理层业绩和公司业绩进行评价,对预算控制体系的具体运作进行监督。因此董事会对诸如管理层的任免、预算管理、绩效考核、会计核算、管理层报酬、财务报告制度、内外部审计等公司一系列制度进行安排,这就需要会计提供相应的决策信息。
三是为管理层控制权的有效配置和行使提供决策信息。管理层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末端,其受董事会委托执行董事会决策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这是会计在公司管理中的具体运用,也是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重叠的部分。
(二)会计方法的优化
在公司治理中,资本的控制权和决策权被授予了董事会,董事会把经营管理权授予管理层,管理层授予分公司和事业部门部分经营管理权,层层的委托关系是对权利的分割,也是对经管责任的分解。为了对各层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就需要准确、公正的计量其经营业绩。
一是扩展责任中心。责任中心的最高层次将不再局限在各分公司或事业部这个层面上,而是向上扩展到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层面。责任中心作为一个内部单位把权、责、利、效充分的结合起来。而传统责任中心则根据各类责任中心能够实际控制的权限为标准分类为费用中心或成本中心、投资中心以及利润中心。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处于核心地位,其可控的权利并不相同,如果仍然简单的划分为费用中心、投资中心及利润中心就不够合理。作为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控制,而是将企业委托给董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一种决策中心,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管理层是一种经营中心,因此应根据可控性原则设计考核指标并按考核指标对其进行考核。
二是扩展责任预算和制定报酬计划。责任考核是以责任预算作为考核标准和依据,依据报酬计划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责任考核是责任会计的核心,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考核和奖惩标准才能进行有效的责任考核,因此责任预算和计划非常重要。与根据公司全面预算分解而编制的传统责任会计预算相比,和公司治理相适应的责任预算编制首先要对公司治理的总体目标进行明确。以往把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追求目标的公司治理模式,完全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而把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追求目标的共同利益治理模式则是把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作为服务对象。公司治理的总目标在不同的治理模式下也不相同,责任预算的总目标因此也不相同,导致计量的具体指标出现差异。报酬计划的制定应与责任预算同步,否则的话激励约束作用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使其逃避了经管责任,又对既得利益进行分配。
银行业公司治理建设之所以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一行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即它的高杠杆性、外部性和社会性。所以世界各国都特别强调银行业公司治理的建设。经合组织(OECD)在总结其成员国关于公司治理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包括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商会等在内的主要国际组织意见的基础上,于1999年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2004年还作了相应修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参照的基础上也于1999年了银行业公司治理的指导性文件,即《健全银行公司治理》(Enhan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Banking Organisations),2004年又重新作了修订。除了上述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外,我国还先后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等。这些规则的颁布对促进和规范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该说,这几年我国银行的公司治理建设确实取得了很大成绩。
组成公司治理的要素很多,但对究竟哪些要素是公司治理建设中的关键有不同的理解。我认为一个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应该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要有健全稳定的公司治理架构
公司治理架构在世界各国有不同的模式,如英美模式(平层结构):所有权较为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存在所谓“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德国模式(双层结构):“两会制”(董事会与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对管理层实施监控,强调职工参与。日本模式: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强调“内部控制”,董事会主要由管理层构成。东亚模式:家族控制比较典型,如在马来西亚,家族控制了全国67%的企业,控制性家族一般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转型经济模式(俄罗斯和部分东欧国家):最大问题是内部人控制,经理层在法规监督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利用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施强有力的控制,成为实际的企业所有者,国有股权虚置。从目前世界发展趋势看,各国都在相互借鉴和吸收,特别是OECD《公司治理原则》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健全银行公司治理》颁布后,加速了这种融合的趋势。
我国银行业可以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以进一步完善自己的公司治理。我国相关的法规,如公司法等对公司组织形式也作了很多规定。基本的架构是三会一层,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这也构成了我国目前银行业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大多数银行已经建立起来了,这是第一步,也是很重要的一步。
要明确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
治理主体分为两个方面,包括机构和个人。从机构来看,主要是三会一层及其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下设的委员会以及管理层下设的职能部门。目前对三会一层的职责描述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中,但普遍都显得过于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例如,我们都赞同董事会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要发挥核心作用,但其作用是什么,核心表现在哪些方面,如何发挥等都有不同的理解,也没有任何规章和任何银行给出非常具体明确的答案。又如,董事会一般要下设几个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但这些委员会有哪些职责、权限在何处等就不太清晰。如何定位这些委员会,是作为董事会的咨询机构还是可以独立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决策机构?在大多数银行,关联交易委员会只是形式上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不决策,审查结果直接上报董事会,由董事会决策。这里面就有一个职权划分问题,关联交易委员会应该有一定决策权,否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另外,从个人来看,其职责边界也有很多模糊的地方,如监事的权限包括哪些,很多制度和银行的内部规章都有这样的描述:监事应依照法律法规及银行章程的规定,对银行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银行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本身是正确的,但需要细化,以便能操作。又如,董事长和行长之间的职责边界也是非常不清晰的,其结果是董事长干行长的事,行长干董事长的事,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相互“斗争”。
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除了外部监管(如监管当局、市场等)外,在公司治理制度设计上,要建立起银行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董事会要监督银行高管,对银行的持续经营、风险控制和股东利益负最终责任。监事会要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但目前一些制度设计上就存在缺陷。例如,监事会要对董事会进行监督,但监事的薪酬很多又是由董事会决定,这之间就存在很强的利益冲突,很难保证监事能认真监督董事会。还有,有关规章规定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占多数,且主任委员须由独立董事担任,但有很多银行独立董事是大股东或管理层或董事会提名、定薪、聘用与解聘。这种安排使得独立董事很难保持独立性。因此,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是公司治理是否健全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
建立良好的激励与问责机制
激励与问责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目前银行的考核激励机制普遍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考核指标设计过于追求规模和短期利益,使银行的规模扩张冲动难以抑制。
二是多数银行缺乏管理层和员工与银行长期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的激励计划安排。
三是基层员工、特别是柜台员工收入较低,与各级管理层差距很大,这也是基层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激励机制既不能覆盖风险,也不能对银行经营的发展方向和资源配置发挥导向性作用,不能体现银行的长期利益。不能使用经济资本来约束规模、引导资源有效合理配置,同时在考核回报时,也没有考虑风险因素,目前使用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来进行考核的银行还很少。
对公司治理各主体的问责和惩戒制度在现有法规与指引中一直比较薄弱,也没有真正有效地执行。这是目前公司治理中需要重点加强的部分。例如,有的董事连正常的董事会议都不能参加,即使参加了也只是出席一下,既不认真研究会议所要讨论和决议的重大事项,也不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今后应对公司治理主体,特别是主体中的个人加强问责,对于不履职或渎职而给银行和股东造成损失的要严格监管,严加问责。
透明度建设
透明度建设主要是强调银行要尽可能多地披露信息。这既是对存款人和投资者(特别是小股东)的保护,尊重其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是建立公正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需要。银行信息要向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进行披露,这包括存款人、股东、银行员工、监管者以及其他任何金融消费者。股东、监管者和市场本身均可要求银行披露相关信息。美国国会2002年颁布了名叫萨班斯(Sarbanes-Oxley Act)的法案,规定资产超过5亿美元的非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监管的银行也要遵守此法律,对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三大支柱,非常鼓励银行披露其风险与资本的信息。其的《健全银行公司治理》对信息披露的重点领域还作了明确要求,包括:董事会结构,如大小、成员及其资质、委员会等;高级管理层的结构,如其职责、报告线路、资质与经验等;基本的组织架构,如业务线结构、法人结构等;激励机制,如招聘政策、高管奖励、奖金和股权、期权激励等;以及与附属公司和关联方交易的范围、金额等。这些都是必须披露的最基本的信息。
社会责任与形象提升
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它既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也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一部分,这就注定了它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必须以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和规范其行为。这也是现代大型公司的共同做法。例如,荷兰合作银行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就是向其成员和客户提供卓越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遵循银行的行为准则,银行业务经营活动应有助于为银行内部及外部的人们、为我们所处的环境及经济创造长期价值。该银行在其目标宣言中强调:“福利和繁荣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我们关爱自然以及我们身处的世界。”在实际中也注意将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渗透到各个政策领域,并在制度和组织上予以保障。荷兰合作银行明确要求执行董事要身体力行,社会责任被明确地嵌入各成员所分管的各项业务之中;执行董事会决策时将公司社会责任也须列入考虑因素并成立公司社会责任部门和道德委员会。
一、课题背景
集团化战略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强化优势,实现规模效益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整合资源,使外部交易内部化,节约成本;有利于实施多元化经营和财务运作能力,从而增强抗风险能力。
大化集团几经发展,现有下属单位三十多个,其中:4个分公司、8个全资子公司、4个控股子公司和17个参股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化工、地产、外贸等多个行业和领域。三年多来,审计部对集团公司下属的20多个子公司分别实施了审计,汇总分析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折射出集团公司在对子公司的管控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治理结构不健完、权责利不清,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具体表现:一是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者、监事会之间的权责不清;二是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责利不清,对历史形成的问题推卸责任,未能实施有效的解决办法;三是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与子公司之间的权责利不清。
2.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的融合度不足。目前集团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子公司中有多个是与民营企业合作。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因其历史渊源不同,在管理上有着不同的理念和方法。集团公司与民营企业合作后未能找到新的融合点,有效消除理念上的差异对子公司进一步发展的影响。
3.基础管理薄弱,存在盲点和漏洞,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亟需建立健全。近年来,集团公司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了工程建设上,忽视了对基础工作的管理,一些传统的管理方法被遗失。如管理制度缺失或存在缺陷,不能够有效指导实施;制度执行不到位或控制手段缺失、无效;业务流程混乱;原始资料和信息保存不完整、分散;各种激励措施无效;等等。由于基础工作薄弱,导致后续的相关工作无法继续开展或大量重复工作。
4.存在沟通瓶颈,信息反馈渠道不畅,信息利用程度不高。审计过程中发现,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子公司的信息反馈要求往往只局限于财务报表,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丧失了对事项控制的最佳时机;对已取得信息,也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加以分析、利用;反馈信息传递不及时或沟通渠道受阻,形成“信息孤岛”。
5.控制和监督缺失,职责混乱。集团公司各职能业务部门对子公司有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审计是对控制的再控制,并不能取代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目前,集团公司很多职能部门未能有效行使监管职能,把问题和责任都推给了审计部门;而审计所发现问题又未能及时纠正;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参与了日常管理,难以独立行使监管职能。
二、风险分析
对于一个拥有众多分、子公司的集团公司来说,对其实施有效管控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问题。集团公司若不能及时发现子公司实施管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未能实施有效的解决方法,最终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存在巨大着的投资风险,使得集团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或被拖累,既定的战略目标难以实现,甚至走向破产。
因此,对子公司的管控效果直接影响着集团公司的管理效率、经营安全和战略发展。公司再大也是可以控制的,关键是能够不断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找到一个既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精神又切实可行的办法,并且有效的贯彻执行。
三、建议
借鉴成功的集团管理案例并结合大化集团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合理有效的治理体系
建立合理有效的“三权分立”制度,通过对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权力的制衡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1)完善治理结构,明确职责。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集团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为实现集团公司投资的目的并维护自身利益,应重视《公司章程》等文件的制定:明确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及监督管理权;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职责,便于日后参与管理和实施监督,保障内部审计鉴定和评价结果能够在子公司顺利贯彻。
(2)优先强化治理行为,加大集团公司控制范围
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审议。如:加大董事会召集的频度(甚至可以达到每月一次),并且在每次董事会上,决议较多的事项,争取把董事会层面搞成真正的决策会议,而把经理班子搞成执行会议层面;科学设计对子公司的人事控制方式,可以通过规范岗位变动程序等方式,进一步控制人事任免权等。
(3)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集团公司影响力。
通过多种方法影响子公司或有决策能力的股东。如:加大集团公司资源、产品或营销网络对子公司的影响力;运用集团公司所具有的运营和管理能力,渗透到子公司的内部运营决策;派出董事执行集团公司的意志,重在参与管理和经营过程。
2.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和业务体系
管理是一个不断地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业务体系的动态平衡过程。
(1)理顺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
制定并完善《控股、参股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资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对其的管理职责;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资产、重大投资、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管理和指导。
在规划和设计部门与岗位职责,充分将业务开展与控制融合于一体,建立多部门、多岗位协作运行与多方约束的自身制衡管理模式。
(2)严格量化的考评机制与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
具体体现在对子公司的业绩考核和对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通过对预算指标的审批和预算业绩的考核,有效掌握和控制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通过对子公司管理团队的业绩控制,来激发潜能和责任,适时推行绩效工资;将绩效考核与经济利益和晋升挂钩,促使派出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能够高效完成工作职责。
(3)打破沟通瓶颈,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数据信息搜集、分析、传递、处理和利用程序。
在成立之初的公司章程里、在日常管理制度制定时,全面考虑信息反馈的内容和方式,保证子公司的运营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到集团公司各管理部门。如:要求被子公司按既定格式和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或电子数据信息。
完善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及与控股、参股公司相关事项资料的备案保管制度;并对信息及时更新、汇总分析、深度挖掘,重视利用程度并形成利用机制,使集团公司能够及时以股东的身份提出经营建议或质询。
3.建立多位一体的有效监督控制体系
集团公司可以通过职能管控、业务管控、财务管控、人事管控、审计监督等方式对子公司实施管控。
(1)建立以集团财务管控为核心的职能管控模式。
逐步建立以战略控制为龙头,以管理控制为主线、以资金控制为核心、以基础控制为辅助的全方位于一体的财务管控框架。具体措施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政策实施指导、监督;规范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内容,重视财务分析;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资金调配、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等。
(2)规范集团公司派出人员和专职董事的管理。
规范完善集团公司派出董事、专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细化其工作职责、行为准则和管理方法,如定期提交报告、述职、定期轮换等,制定有效的激励、奖惩、晋升办法确保其更好履行职责。审计部门在加大对子公司经营管理审计的同时应关注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
(3)完善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内部审计地位。
审计是对控制的再控制,监督的再监督,是集团公司加强管理的最高和最后形式的监督,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重点逐步转向以业务流程和内控系统审计为主的管理审计,全面提升内部审计的监督、控制、评价和服务职能。
集团公司应重视审计发现,加强对反馈信息和审计结果的转化与应用,扩大应用层次及范围。如:由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问题的解决和落实,警惕违规问题下沉。达到“发现一类问题,完善一项制度;检查一家公司,规范一种行为。”的效果,提高管理效率;建立审计整改联动制度,完善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制度,指导、落实及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重视管理效果。
正确区分“三会一层”的职责界面,明确董事会职责定位
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具有“决策与控制”的职能,居于公司治理的中心环节。董事会的有效运行,决定着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机制的健全与否,从而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的效率与风险状况。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唯有强大的董事会,才有强大的公司。”其正是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
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效果,首先要抓好董事会建设。但是,突出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并不是说董事会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包打天下”、“唯我独尊”,而是应该在正确划分并明晰“三会一层”职责边界的前提下,界定清楚董事会职能定位和工作重点,要保障董事会工作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从根本上讲,只有保障“三会一层”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才能提高公司治理的整体效果。
以民生银行为例,划分并明晰“三会一层”职责边界及其基本工作机制是通过不断修订《公司章程》来实现的。我们认为,《公司章程》是银行内部的“基本法”或“根本大法”,一个完善的《公司章程》是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高效运营的关键和基础。民生银行成立伊始,即在第一次股东大会上通过自身的公司章程,该章程借鉴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对各方的责权利、职责边界进行了约定。但由于当时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不足以及相关部门也缺乏明确的指引,使得最初的公司章程显得比较肤浅(整个公司章程仅有32条)。随着公司治理实践的不断深化及监管部门对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不断完善,民生银行公司章程也经历了一个反复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民生银行公司章程已经历20余次修订,几次重要的修订时机主要是在A股上市、《公司法》及《证券法》的出台和修订、监管部门(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公司治理法规的出台及其修订、适应申请香港上市要求等时进行的。每次修订我们都十分重视,董事会设章程修改小组,并在法律顾问的配合下,力争使公司章程满足监管要求并适应本行公司治理的实际需求。目前,民生银行公司章程全文23章,共计336条。通过公司章程的修订和完善,民生银行“三会一层”之间权责划分越来越明晰,为民生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界定清楚了董事会的职责范围后,确定董事会的重点工作就成为董事会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人认为,战略管理、风险管控、绩效管理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基本职责,也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工作重点。紧紧抓住这四个环节开展工作,才能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
在这四项基本职责中,最重要的一项是战略管理。董事会必须为经理管理层明确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及发展路径。通过风险战略制订、资本管理及督导完善内控框架和风险管理体系等方式履行风险管控职能。要倡导良好的绩效文化,重点做好高级管理层的绩效管理工作,对高管层组织实施发展战略、风险战略情况以及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的考核与奖惩。对于民生银行,董事会也把建立“公开透明、高效和谐”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为重要职责,力争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经营管理层负责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但在经营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董事会制订的发展战略、风险战略,并根据董事会制订的发展战略、风险战略制订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目标,上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在民生银行,董事会不直接插手日常经营管理,而是通过制订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去指挥银行的经营活动,并通过经营绩效的考核与评价,兑现业绩薪酬,来保障战略规划的实施。
然而,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三会一层”各司其职开展工作,仅仅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效率的角度讲,仅仅强调“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是不够的,还必须强化“三会一层”之间相互协调和配合问题,要形成合力,步调一致。否则,各自为战甚至相互矛盾,公司治理的效率就必然会下降。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中心环节,必须加强“三会一层”之间的沟通交流工作,对重要问题要通过沟通交流达成共识。本人认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起核心作用的一个关键就体现在沟通交流环节上。“制度与规定”是冷冰冰的东西,缺乏人情味,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能够促进“三会一层”之间的相互配合,从而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另外一个问题是,商业银行董事长也要有一个良好的定位。在民生银行,本人是董事长,但本人并不认为自己是老板、最高决策者。本人对自己的定位是:董事会的牵头人,会议的主持人。作为董事会的牵头人、协调人,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加强“三会一层”的沟通交流工作,促进公司治理的和谐高效。同时,作为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席,本人工作的重点是战略制订、战略调整,推动战略规划的实施,包括推动战略性的重大改革及经营模式的转变。
董事会要贯彻科学发展观,抓好战略管理
董事会工作不能陷入具体事务,必须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围绕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和发展战略三个环节输出“软实力”,其中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决定着未来的发展方向,是银行健康发展的灵魂,而发展战略则是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的集中体现。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树立正确经营发展理念、优良企业文化的基础上,集中力量编制出一个符合自身实际的行动纲领,这是董事会行使战略管理职能的关键环节。就民生银行而言,我们的董事会主要从战略制订、战略实施、战略调整三个方面强化战略管理职能。
战略制订。2006年,本人当选董事长后,着手处理的第一件事就是制订《民生银行五年发展纲要》(简称《纲要》)。当时,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工作组召开研讨会,认真回顾民生银行十年发展旅程,研究分析国际国内金融发展趋势,工作组起草了《纲要》。那时我们认为,民生银行已经成功渡过了生存阶段,正步入战略转型阶段。《纲要》分析了实施战略转型的必要性,描述了转型期战略性调整的涵义,确定了战略转型阶段的总体目标,并从公司治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对外并购、风险管控、国际化、人力资源管理、文化与品牌等八个方面构建了目标体系及其实现策略。本人认为,董事会研究制订发展战略的过程也是董事会内部对重大发展问题充分沟通交流、达成共识的一个过程;发展战略作为一个共同的行动指南和纲领,有利于统一董事会成员的思想认识,也有利于提高未来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推动战略实施。《纲要》编制完成后,经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研究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然后开始组织战略实施,主要举措包括:一是宣讲《纲要》,统一全行思想认识。董事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与推广活动,包括印制下发《纲要》单行本、邀请总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行领导班子畅谈五年规划、在分行行长会议上召开“五年发展纲要专题会”、组织《纲要》巡讲团分别到分行进行巡讲。这些活动促进了基层员工对《纲要》的深入理解,得到了全行各级员工的广泛认同,使之成为全行上下一致的行动指南。同时,通过媒体见面会、投资者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对外宣传《纲要》的精神及民生银行未来的发展蓝图。
二是在宣传推广的基础上,制订《五年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对《纲要》的实施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编制《五年发展纲要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推动总行和相关责任部门制订初步实施方案。对于《纲要》的实施进展情况和行内重大改革情况,全面启动监测评估工作,以保障《纲要》的顺利实施及董事会决议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适应战略转型需要,全面实施内部的调整提升。为适应战略转型的需要,董事会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集中全行上下的智慧,反复研究讨论,推动经营管理层制订了《公司金融事业部改革方案》,对全行公司业务主要产品线和行业线实行事业部管理体制,并重新界定了分行、支行的定位与职能,优化中后台机构设置,按照流程银行的要求打造专业化管理与专业化销售模式。
四是探索多元化、国际化的发展模式。经营多元化、国际化是《纲要》确立的发展方向,根据《纲要》实施方案,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探索推进多元化、国际化的发展进程,目前以民生银行为主体投资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基金公司已经开业运营,另外,民生银行于2009年11月26日H股成功发行上市也实现了资本国际化。
战略调整。战略发展规划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必须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战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整,这是董事会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纲要》已经实施了几年的时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也发生深刻的变化,现在看来,原来的《纲要》还是稍显单薄,内涵不足,因此,民生银行董事会于2010年着手修订《纲要》,进行战略调整。未来目标是要把民生银行办成一家最具特色、盈利能力强的银行,那么,市场该如何定位?如何实现未来目标?这些就成为目前实施战略调整的具体内容。
董事会要明晰风险管理政策,推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依据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要求,董事会对银行风险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中要发挥核心作用。我们的体会是:董事会主要是通过风险管理基本政策的制订、资本管理以及督导完善内控框架和风险管理体系等方式履行风险管控职能,发挥在风险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民生银行董事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风险管理:
制订年度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监督执行
民生银行每年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牵头,组成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聘请国际知名咨询公司参与,共同编制《中国民生银行年度风险管理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紧密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民生银行风险管理工作实践,指出年度风险管理的关注要点,提出年度风险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明晰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标准、风险偏好,并对《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与评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指导意见》编制完成后经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指导意见》作为董事会风险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董事会要求全行上下应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管理层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做出具体安排部署,提出定量指标的年度目标值,落实风险管理各项工作的目标责任和完成时限,于《指导意见》发文后15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备案。二季度末和年底,管理层要对《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检、自评和总结,并分别于6月和12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题工作报告。同时,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指导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每半年向董事会做一次报告。全行各级机构要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作为银行经营管理工作绩效评定的重要内容。
督导促进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根据董事会的部署,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会同管理层已经制订了《民生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简称《规划》),并已经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规划期内,民生银行将以建设成为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领先的银行为发展愿景,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COSO全面风险管理总体要求,借鉴国际国内风险管理先进银行的最佳实践,立足于民生银行实际情况,根据业务发展战略需要,坚持“风险与业务发展相协调,风险与收益相均衡,风险与资本约束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原则,建设体制完善、技术先进、流程高效、服务优良的风险管理公共平台,大力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实现民生银行风险管理的六大转变。即:从“单一信用风险管理”转向“全面风险管理”,从“控制风险”转向“主动管理与经营风险”,从“资产负债管理”转向“资本管理”,从“简单关注风控指标”转向“全过程风险管理”,从“经验定性管理”转向“定性与定量结合的管理”,从“静态创利与不良考核”转向“动态风险调整后收益(RAROC)和经济增加值(EVA)考核”。董事会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将督促管理层依据《规划》要求,建立领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督促管理层制订实施《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新资本协议从表面上看是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的改进,但其核心是完善风险管理体制和制度,将风险管理视野拓展到全面风险管理,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因此,为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根据董事会部署,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办,民生银行已经制订了《中国民生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方案》,并已经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目前民生银行董事会也已审议批准。民生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总目标是到2013 年底前,成为被银监会批准的新资本协议达标银行。
加强超风险限额业务审批管理,强化董事会风险管理职能
为加强董事会对银行重大风险业务的把控能力,切实发挥董事会的风险管理职能,根据董事会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制订了《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超风险限额业务审批管理办法》。风险限额是指董事会在资本耗用、资本收益、风险控制等方面设定的额度、条件及标准,超风险限额业务须经审批后方可办理。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将受董事会授权,负责设定与调险限额,审核超风险限额业务的审批要件,并遵照节约资本、提高收益、降低风险的原则进行审批与管理。
完善资本管理制度,加强资本管理与规划,努力保障资本充足
为了强化民生银行的资本统筹管理,强化资本约束观念,提高资本配置效率,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牵头修订了《中国民生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新修订的《资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民生集团层面的资本管理架构、工作要素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等内容。同时,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制订了《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资本分配与考核管理办法》,其基本原则是根据经营环境和融资环境的变化,建立资本提前配置和有偿使用机制,明确对经营管理层的资本考核指标、资本分配流程和资本考核与评价等具体内容,目的是防止发生资本充足率失控的现象。另外,董事会也加强了资本规划管理,2009年8月份,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民生银行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牵头制订了《中国民生银行2009〜2011年资本规划》、《中国民生银行2009〜2011年资本补充规划》,力争保障资本充足稳健。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确保董事会的风险知情权
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必须有渠道获取有效的风险信息,而且风险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易于理解和重点突出,否则,董事会无法履行风险管理的指导与评估职责。为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制订了《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风险报告制度》,对风险报告的内容、时限、报告方式以及隐瞒不报的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风险报告制度的建立,确保了董事会的风险知情权,有利于发挥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发挥董事会绩效管理职能
董事会绩效管理的主要对象是董事会直接聘任的高级管理层人员,其绩效管理职能首先要倡导积极健康的绩效文化,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一般而言,董事会绩效管理要以发展战略为导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不断完善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严格依据考评结果兑现奖惩,就能够有效发挥“指挥棒”的作用。在民生银行,董事会绩效管理主要工作从以下方面着手:
建立高管人员尽职考评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高级管理人员不断提升胜任能力,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董事会研究制订了《民生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试行办法》。在民生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是董事会发起组织的,基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情况所进行的考评工作,不同于上级组织部门发起和实施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综合考评。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内容分两个部分即领导力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依据制度规定,董事会每年组织一次考评工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不断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早期民生银行绩效考核指标比较注重净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而且考核指标单一。近年来董事会根据《纲要》的要求,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注重股东回报,修订了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扩展到净利润、净资产回报率、市值增长率、不良资产率、营业费用占营业净收入比例。近期,民生银行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又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增加了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的考核指标,这对于提高全行资本收益水平、风险管理水平将起到很好的积极作用。
督导管理层完善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
董事会应督导经营管理层按照董事会确定的经营发展理念和战略发展目标,结合战略转型和业务结构调整的需要,完善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引导全行“一盘棋”地去争取实现战略发展目标。比如,为贯彻民生银行董事会提出的“资本约束理念”,董事会在考评上引导高级管理层必须在资本约束下实施精细化管理,改变高资本消耗和粗放式的传统发展模式。同时,督促高级管理层建立以资本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制,开展对分支机构资本收益考核,促进各分支机构节约使用资本,鼓励分支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大力发展中间收入业务,积极采取差异化发展政策,尽快改善客户结构、业务结构和盈利结构,提高资本收益和整体经营效益。
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民生银行是一家民营经济为主体的股份制银行,产权清晰,股权比较分散(单一最大股东也只占股份的百分之几),主要股东都是国内著名的民营企业家。这种股权结构决定了民生银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具有高度民主化的决策机制。因此,在民生银行董事会的讨论中,董事踊跃表达观点甚至出现激烈争论,是常有的现象。
本人向来认为,股权结构合理,产权关系明晰,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由此产生的民主决策也有利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科学决策。这本身不是什么坏事情。但是,新闻媒体往往不这样看。媒体一看到董事会公告中有反对票,就得出“民生银行董事会争斗”之类的结论。其实,每年民生银行董事会都要召开多次会议,审议上百个议案,每年总会有董事对议案提出异议,从而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这在民生银行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了。难道每个议案都全票通过就正常了?难道董事会一团和气没有争论就正常吗?在本人看来,存在争论和反对票,恰恰表明了民生银行公司治理的优点和民主决策的特点。
另一方面,股权分散、决策高度民主化,虽然有利于科学决策,但容易产生不同意见,往往影响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因此如何构建“和谐、高效的董事会”就成为民生银行的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2006年本人当选董事长以后,就把“公开透明、和谐高效”作为公司治理的追求目标,并采取多种措施以加强董事会的自身建设,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其主要如下:
加强制度建设
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我们修订或者重新制订了近40项公司治理的制度,包括议事规则、工作程序、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等,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制度建设,优化决策程序。比如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把董事会会议分为“决策性会议”和“非决策性会议”,即增加了“非决策性会议”制度,并制订了“非决策性会议规则”。简单地说,就是把务虚和决策分开,每个季度董事会要召开一次议事务虚会,努力把它办成全体董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达成共识的交流平台,董事们可以把各种声音充分表达清楚。但到了决策时间,董事就要独立行使自己的表决权,不能再议而不决。再比如,原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不够明晰,工作程序也缺乏可操作性,必须修订。因此,我们借鉴国内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运作的经验,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委员会职能范围,细化了各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分为提案工作程序、决策事项工作程序、报告工作程序、临时特殊提案处置程序及反馈,提案工作程序又分为提案动议、提案审议、提案提交),使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根据不同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确定其授权决策事项。
强化董事履职责任
为强化民生银行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勤勉尽责,提高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水平,民生银行制订了《中国民生银行董事履职尽责自律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全体董事的义务,规定了基本职责、尽职要求、不当行为及失职问责,并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通报。对董事履职情况,民生银行监事会每年都要进行监督,出具监督评价报告。
做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首先,从制度上强调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我们规定:“董事会决策性会议提案必须先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委员会审议不通过的议案一律不上董事会。”
其次,明确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授权事项。
再次,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
最后,委员会主席要向董事会报告议案在委员会讨论的情况、表决的情况以及不同的意见。
民生银行的体会是:委员会工作做实了,董事会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就容易提高。据统计,2009年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共召开会议10次,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5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7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7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3次,共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决算、年度预算、不良资产的核销,设立信用卡公司、设立民生村镇银行等提案100多项,为董事会的高效工作和科学决策打下坚实基础。
实行独立董事上班制度
依据国际经验,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发挥独立董事的专家作用,以强化董事会工作的有效性。但是,独立董事一般为兼职董事,多为社会名流或专家,工作繁忙,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去履行董事义务,因此,独立董事及以独立董事为主席的专门委员会就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为解决这一矛盾,民生银行自2007年3月份开始实施了独立董事到行内上班制度,规定独立董事每月上班1〜2天,并为独立董事安排了专门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目前6名独立董事均能够按规定执行上班制度。民生银行董事会下设6个专门委员会,其中5个专门委员会的主席由独立董事出任,独立董事上班制度将有利于推动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从实施情况看,独立董事上班的主要工作是:研究所属委员会的工作事项,研究并确定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听取管理层或总行部门的工作汇报,讨论制订相关制度等。
据统计,2009年董事会6名独立董事累计到行内工作超过60个工作日,工作内容函盖课题研究、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听取业务部门汇报、提出专业性指导意见等,有力地促进了委员会和董事会的工作。
加强董事培训
董事培训是董事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民生银行每年都制订《董事培训计划》。通过专家讲座、同业研讨会、出国考察、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等形式的培训活动,使得本行董事会成员能够跟踪国内外先进公司治理的模式和实践,学习金融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新知识新理念,了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熟知各项监管法规,深入了解本行经营状况。通过培训,有利于提升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迎接多元化、国际化的挑战,保障银行战略转型和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在2009年,利用四次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平台,先后聘请国内外著名学者、投行专家、监管部门领导,给全体董事做了12个主题培训。2009年下半年,还安排了一次董事、监事到欧洲国际化大银行的考察、学习活动。
打造研究型董事会
主要方法是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席或独立董事为主体,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精选调查研究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形成阶段性研究成果,为董事会主动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前瞻性的指导意见。2008年,根据《纲要》和董事会的相关决议,精选出九个研究课题开展研究,到2009年初,这九个课题全部完成,质量非常高,并得到了银监会和证监会领导们的高度评价。2009年董事会成立了专题研究小组,研究公司价值管理、品牌建设问题,确立未来公司价值管理和品牌建设的目标体系,拟定品牌建设规划和相应策略,不断提升公司品牌形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先后就微小企业贷款、信用卡业务风险、董事会风险治理、董事会风险指标体系、通胀预期下的信贷行业趋势及调整、通胀预期下民生银行业务发展等内容开展了六项调研工作。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