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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终奖存在“多给少拿”的缩水区
2011年9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人起征点从原2000元调整到3500元,也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即累进税率级差和级距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奖金金额分摊至12个月的金额确定适用税率,再用“年终奖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应缴纳的税额。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级差设计的缺陷,年终奖所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在每级税率临界点,就会出现“多给少拿”,年终奖缩水的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员工A的年终奖为18000元,分摊至每月(18000÷12=1500)不超过1500元,因此其年终奖个税适用的税率为3%,他所要交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元。
另一个员工B的年终奖为18012元,应发数比员工A多12元,分摊至每月(18012÷12=1501)就超过了1500元,其年终奖个税适用的税率就为10%了,他所要交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10%-105=1695元。
则员工B比A年终奖虽然多出了12元钱,但是个人所得税却比A多缴了1155元,实际发放数比A反而少了1143元。
由此可见,B员工的年终奖遇到了典型的“多给少拿”的情况。那么,怎样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经测算,年终奖的发放金额应尽量避开以下六个缩水区,分别为:从18001元到19283.33元;54001元到60187.50元;108001元到114600元;420001元到447500元;660001元到706538元;960001元到1120000元。(六个缩水区域适用于月工资超过3500元,如月工资不超过3500元,应在上述缩水区边界金额的基础上加上3500元减去月工资额的那部分金额)
二、怎样开展年终奖的纳税筹划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税法所不禁止的行为,合法的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获取财务利益最大化。它应依据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谨慎性的原则。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个人的十一项收入所得作为计税对象。这些征税项目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我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为了避免年终奖缩水情况的出现,我们可以对员工在级距附近的年终奖金和12月份当月的工资额进行结构调整,简而言之,就是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年终奖与工资之间的金额,以使年终奖金额避开缩水区。如下例:
某一员工的年终各项奖金为19200元,其12月份的当月工资为5000元,可以扣除的社保为1140元,住房公积金应计个人所得税金额为1600元。
如按上述数据不进行纳税筹划,则其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年终一次性奖金总额按12个月平均后为19200÷12=1600
适用税率为10%;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税金为19200×10%-105=1815元
2.12月份工资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5000-1140+1600-3500=1960
适用税率为10%;12月份应缴纳的税金为1960×10%-105=91元
3.总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15+91=1906元
进行纳税筹划后,将其年终奖金中的1200元作为12月份当月工资发放,其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额为18000元,则其年终奖和12月份工资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年终一次性奖金总额按12个月平均后为18000÷12=1500
适用税率为3%;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税金为18000×3%=540元
(2)12月份工资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5000-1140+1600+1200-3500=3160
适用税率为10%;12月份应缴纳的税金为3160×10%-105=211元
(3)进行纳税筹划后,总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40+211=751元,比未进行筹划之前应交的1906元减少了1155元。
从上例的情况来看,此员工12月份发放的工资和年终奖的总额不变,但进行纳税筹划以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了1155元,筹划的效果是比较显著的。而且,应该注意的是,年终奖越高,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额就会越大。
以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利用月工资个税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和年终奖适用的全额累进税率,分拆个人收入的不同分类,降低适用税率,相应的减少应纳税额来进行的。从公司员工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他们关心的是自己从公司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员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必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间接的减少公司的人力资源投入成本,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产生有利的作用。
【关键词】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临界点
1 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办法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步骤及办法计税:
第一步:确定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大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年终奖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用年终奖减去费用扣除数与工资薪金的差额,确定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查税率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得到的商数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三步:套用公式依法计算得出年终奖的应纳税额。
例1:张三年终奖18000元,当月工资4500元。18000除以12所得商数15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则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8000×3%-0=540(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500-3500)×3%-0=30(元),当月共计应纳个税:540+30=570(元)。
例2:李四年终奖12000元,当月工资2800元。在新税法下,由于李四当月工薪所得低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其应纳税额为12000-(3500- 2800) =11300(元),11300除以12所得商数941.67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所得年终奖应纳个税:11300×3%-0=339(元)。
2 年终奖个税税率临界点分析
新税法下,税率临界点对应的年终奖(如表1所示)分别为:3%税率的最大值18000元、10%税率的最大值54000元、20%税率的最大值108000元、25%税率的最大值420000元、30%税率的最大值660000元、35%税率的最大值960000元。在每一临界点之后,年终奖的发放都存在一个新的“盲区”,这些盲区分别为:(18000.06元~19283.33元),(54000.06元~60187.50元),(108000.06元~114600元),(420000.06元~447500元),(660000.06元~706538.46元),(960000.06元~1120000元)。
在税率临界点税负呈反向变化,且年终奖的金额若在“盲区”内,其税后收入总是低于临界点时的税后收入,当年终奖增加到一定值时,其税后收入达到之前临界点时的税后收入。从表1可以看出,发放年终奖18000元与18000.06元的应纳税额和税后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即多发6分钱却导致应纳税额增加1155.01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454.95元的尴尬情形,而年终奖增加到19283.33元时,其税后收入刚好等于3%税率临界点的税后收入17460元。(其它临界点和“盲区”详见表1)
上述现象是由全额累进税率引起的。这是因为在超额累进税率下,18000元按照3%税率征税,只有多出的6分钱按10%税率征税,而全额累进税率下18000.06元都按10%税率征税。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不应出现全额累进税率现象。导致这种矛盾的根源在于两个计算单位的不一致,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是按月征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的时间单位是“月”,而年终奖计算的时间单位是“年”。尽管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以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解决了适用税率,但速算扣除数仍是按12个月来规定的,一个按月,一个按年,由此割断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之间的内在匹配关系。
3 年终奖个税临界点的节税建议
通过前文对税率临界点和“盲区”的分析,为避免多发6分钱,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454.95元的情况发生,建议发放年终奖时,尽可能降低其适用税率,以达到节税目的。尤其注意在相邻两档税率的临界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在求得的年终奖除以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通过减少年终奖发放额或者将部分年终奖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方式,使其商数靠近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以达到节税目的。具体来看,在年终奖适用税率等于或低于月收入适用税率情况下,只要控制年终奖适用税率不提高一个级数,就尽可能将全部奖金作为年终奖进行一次性发放,如果年终奖发放适用税率已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那么就将一部分奖金合并入各月工资计算纳税,确保年终奖金额不高于临界点的数值。
【参考文献】
[1]国税发[2005]9号文件.http:// .
[2]付俊花,税率临界点变化在工资、薪酬筹划中的运用探析[J]财会通讯,2012(5).
自从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后,全年一次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一直都是在争论中计征,在计征中争论。究其原因主要是年终奖纳税存在敏感区间,在该区间内多发一元奖金可能要多缴上百甚至上千元的个人所得税。本文试图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将年终奖发放避开敏感区间,以达到提高高校教师实际收入的目的。
一、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内涵
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学校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准则的前提下,借助年终奖的优惠政策,从众多纳税方案中选择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税负的方案,目的是实现高校教师收益最大化。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合法权利,具有综合性、目的性、预期性、筹划性、专业性等特点。
二、纳税筹划思路
(一)高校教师薪资发放特点
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薪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各项津补贴、各项奖励、课时费及年终奖组成,其中月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金补贴、住房补贴、教龄补贴、班主任补贴、校内津贴、监考费、评审费;而年终奖主要依据教师的职称、职务、课时数、指导毕业设计的工作量、带研究生的数量以及科研工作量来确定。有的高校将课时费平均到每月发放,有的高校将课时费、科研及教学成果等各项奖励与12月工资一并发放,有的高校将课时费、科研及教学奖励与年终奖一起发放。由于高校一年有两个假期,并且每学期课时都有所变化等特点,引起高校教师每月工资变化较大。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特点
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国税务部门开始执行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看出,相关部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即是纳税人收入越高,对应的税率越高,最终会导致税负越重;而年终奖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在课税对象级距的分界点附近,税负不合理,存在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敏感区间。
(三)高校教师年终奖个税筹划思路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高校教师每月工资起伏较大,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是:一方面通过建立临界点模型,找出敏感区间,在实际操作中尽量避开该区间,另一方面在年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降低税负为宗旨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如果将课时费、科研及各项奖励和年终奖一并发放,应避开敏感区间,合理设计年终奖与月工资发放方案,减轻教职工税负。
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能用一次。
1.如果纳税人年终奖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 500元),应当将年终奖减除“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根据得出的商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纳税人年终奖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 500元),应将年终奖除以12,依据得出的商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纳税人当月取的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临界点模型的提出
在理想状态下,随着年终奖发放金额的增加,所适用的税率档次也会提升,进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增多,税后收入也随之增加,总而言之税后收入与年终奖金额呈正相关关系。然而,在现行税法下由于税收级距的影响,出现年终奖增加税后所得反而减少的现象,也即是多发不如少发。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年终奖(18 000+X1)的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18 000的税后收入
18 000+ X1-[(18 000+ X1)×10%-105]≤18 000-18 000×3%,即X1≤1 283.33,所以年终奖在(18 000,19 283.33)区间会出现年终奖多发,税后收入反而减少。
假设2:年终奖(54 000+X2)的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54 000的税后收入
54 000+ X2-[(54 000+ X2) ×20%-555]≤54 000-(54 000×10%
-105)即X2≤6 187.5,所以年终奖在(54 000,60 187.5)区间不合算。
依次类推得出临界点模型:临界点=(上级高点税后收入-本级速算扣除数)/(1-本级税率)
(二)敏感区间分析
根据现行税率表和模型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临界点及敏感区间如表1所示。
例如:张教师(扣除三金后月工资3 500元)年终奖为18 012元,适用税率为10%,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 696.2元(18012×10%-105)。而李老师(扣除三金后月工资3 500元)年终奖为18 000元,适用税率为3%,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40元(18 000×3%-0)。由此可见,多发12元奖金,个人所得税却多缴1156.2元,税后实际收入反而减少1 144.2元。不难发现在每个临界点附近都有多发不如少发的现象,为了提高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水平,建议有关部门在发放年终奖时应尽量避开(18 000,19 283.33]、(54 000,60 187.5]、(108 000,114 600]、(420 000,447 500]、(660 000,706 538.46]、(960 000,1 120 000] 六个区间。如果年终奖金额处于以上六个敏感区间任一区间时,建议有关部门按敏感区间低点金额发放奖金,将其他部分加计到工资或以福利的形式发放。
(三)合理设计年终奖发放金额
在高校教师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要使税负最小,除了发放年终奖要避开以上敏感区间外,还要对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构成进行事先筹划,以达到月工资和年终奖最大享受低税率的目的。在年收入一定情况下,月工资和年终奖此消彼长。如果月工资设计的过高,则适用税率档次提高,反而失去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用低税率的机会;与之相反,如果年终奖设计的过高,同样失去将年终奖转化为月工资适用低税率的机会,增加税负。
为了减轻税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旨在降低高校教师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因此,本文提出高校教师年终奖和月工资分配思路:若年终奖适用税率低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在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档次不提升的前提下,应尽量将收入放到年终奖中。若年终奖适用税率高于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则尽可能将年终奖金分摊到月工资中。鉴于以上思路,按照现行的高校薪酬管理体系,结合数学知识,借助EXCEL软件,本文提出了高校教师工资和年终奖分配表,如表2所示。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很少涉及到应税项目,缺乏纳税筹划意识。然而作为一名高校财务人员,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有能力也有义务保护高校教职工切身利益。通过本文研究得出高校年终奖发放金额应避开敏感区间,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的纳税筹划办法;并将研究结论运用于实际,最终降低人工成本,为高校教师争取最大利益,提高高校教师教学、科研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年终奖;临界点;纳税筹划
Key words:personal income tax;award at the end of the year;critical point;tax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8-0143-02
0引言
当前,我国很多单位发放年终奖(或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的决策时,一般较少考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问题。本文就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筹划临界点及税后所得结合函数图像进行一下分析,以便为纳税筹划提供参考。
1年终一次性奖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仅包括通常的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绩效工资。计税办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筹划临界点
一般情况下,从常理推断,年终一次奖金数额越大,个人所得税纳税数额也越大,同时税后所得也逐渐增加,税后所得与奖金金额呈正相关关系。但是,由于税收级距的影响,在计算税率上的“临界点”时,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即奖金收入增加,税率上升,税后所得反而减少。
根据数学知识,我们可以知道,由于年终一次性奖实行的是累进税率,所以在各自单个税收级距内,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后所得呈线性关系,但在多级距组成的复合级距中,由于线性方程组的交叉,部分级距内存在竞合现象。用通俗话讲,当年终一次性奖金逐渐增加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会突破原税率,致使税金大幅度增加,税后所得减少,便随着年终一次性奖金继续增加,税后所得不断增长,最终又超过原税后所得的最大值。如上情况,反复出现。
以函数图像说明税后所得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关系(假设员工为居民纳税人,并且每月工资超过扣除限额)。
从图1可以看出,当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达以A点(6000元)时,税率为5%,税后所得达到一个极大值。此后,奖金金额再略微增加,税率就陡增为了10%,税后所得陡降。之后,随着奖金金额的继续增加,税后所得逐渐回升,当当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达以B点时,税后所得又恢复到了税率为5%时税后所得的极大值。
同样的道理,当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达以C点时,税率为10%,税后所得达到一个极大值。此后,奖金金额再略微增加,税率就陡增为了15%,税后所得陡降。之后,随着奖金金额的继续增加,税后所得逐渐回升,当当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达以D点时,税后所得又恢复到了税率为10%时税后所得的极大值。
下面,我们就来计算一下A、B、C、D这些点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
A点: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500×12=6000(元)
B点:我们设B点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为X,由于B点跟A点的税后所得是一样的,则我们可得以下方程:
6000-6000×5%=X-(X×10%-25)
求得X=6305.56(元)
C点: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2000×12=24000(元)
D点:我们设D点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为X,由于D点跟C点的税后所得是一样的,则我们可得以下方程:
24000-(24000×10%-25)=X-(X×15%-125)
求得X=25294.12(元)
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求得其他的临界点,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临界点如表1。
3纳税筹划技巧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能对年终奖方案进行科学的设计,必要时,巧妙地运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筹划临界点,是可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技巧进行纳税筹划。
3.1 当某些月份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较低时,可将年终奖部分分摊为月度奖金,从而降低整体税率。
3.2 在某些月份工资薪金(包括奖金)所适用的税率较高时(大于或等于年终奖适用税率),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就尽可将工资薪金分摊部分计入年终奖,这样就可以降低工薪适用的税率,或使分摊出去的工薪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降低整体税率。
3.3 科学确定年终奖的金额,尽可能地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尤其在年终奖在临界点附近时,可适当减少奖金发放金额,或分摊其金额计入工薪,使其商数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
综上所述,作为单位的决策者,一定要考虑年终奖的筹划临界点,科学确定奖金的金额,降低员工的应纳税额,从而为员工带来实实在在的节税利益。
参考文献:
[1]汤贺凤,王虹.不同发放方式下的年终奖纳税筹划问题探讨[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
[2]蔡丽霞.年终奖金发放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解析[J].齐鲁珠坛,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