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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终奖存在“多给少拿”的缩水区
2011年9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人起征点从原2000元调整到3500元,也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即累进税率级差和级距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奖金金额分摊至12个月的金额确定适用税率,再用“年终奖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应缴纳的税额。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级差设计的缺陷,年终奖所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在每级税率临界点,就会出现“多给少拿”,年终奖缩水的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员工A的年终奖为18000元,分摊至每月(18000÷12=1500)不超过1500元,因此其年终奖个税适用的税率为3%,他所要交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元。
另一个员工B的年终奖为18012元,应发数比员工A多12元,分摊至每月(18012÷12=1501)就超过了1500元,其年终奖个税适用的税率就为10%了,他所要交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10%-105=1695元。
则员工B比A年终奖虽然多出了12元钱,但是个人所得税却比A多缴了1155元,实际发放数比A反而少了1143元。
由此可见,B员工的年终奖遇到了典型的“多给少拿”的情况。那么,怎样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经测算,年终奖的发放金额应尽量避开以下六个缩水区,分别为:从18001元到19283.33元;54001元到60187.50元;108001元到114600元;420001元到447500元;660001元到706538元;960001元到1120000元。(六个缩水区域适用于月工资超过3500元,如月工资不超过3500元,应在上述缩水区边界金额的基础上加上3500元减去月工资额的那部分金额)
二、怎样开展年终奖的纳税筹划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税法所不禁止的行为,合法的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获取财务利益最大化。它应依据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谨慎性的原则。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个人的十一项收入所得作为计税对象。这些征税项目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我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为了避免年终奖缩水情况的出现,我们可以对员工在级距附近的年终奖金和12月份当月的工资额进行结构调整,简而言之,就是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年终奖与工资之间的金额,以使年终奖金额避开缩水区。如下例:
某一员工的年终各项奖金为19200元,其12月份的当月工资为5000元,可以扣除的社保为1140元,住房公积金应计个人所得税金额为1600元。
如按上述数据不进行纳税筹划,则其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年终一次性奖金总额按12个月平均后为19200÷12=1600
适用税率为10%;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税金为19200×10%-105=1815元
2.12月份工资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5000-1140+1600-3500=1960
适用税率为10%;12月份应缴纳的税金为1960×10%-105=91元
3.总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15+91=1906元
进行纳税筹划后,将其年终奖金中的1200元作为12月份当月工资发放,其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额为18000元,则其年终奖和12月份工资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年终一次性奖金总额按12个月平均后为18000÷12=1500
适用税率为3%;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税金为18000×3%=540元
(2)12月份工资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5000-1140+1600+1200-3500=3160
适用税率为10%;12月份应缴纳的税金为3160×10%-105=211元
(3)进行纳税筹划后,总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40+211=751元,比未进行筹划之前应交的1906元减少了1155元。
从上例的情况来看,此员工12月份发放的工资和年终奖的总额不变,但进行纳税筹划以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了1155元,筹划的效果是比较显著的。而且,应该注意的是,年终奖越高,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额就会越大。
以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利用月工资个税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和年终奖适用的全额累进税率,分拆个人收入的不同分类,降低适用税率,相应的减少应纳税额来进行的。从公司员工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他们关心的是自己从公司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员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必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间接的减少公司的人力资源投入成本,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产生有利的作用。
【关键词】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临界点
1 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办法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步骤及办法计税:
第一步:确定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大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年终奖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用年终奖减去费用扣除数与工资薪金的差额,确定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查税率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得到的商数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三步:套用公式依法计算得出年终奖的应纳税额。
例1:张三年终奖18000元,当月工资4500元。18000除以12所得商数15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则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8000×3%-0=540(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500-3500)×3%-0=30(元),当月共计应纳个税:540+30=570(元)。
例2:李四年终奖12000元,当月工资2800元。在新税法下,由于李四当月工薪所得低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其应纳税额为12000-(3500- 2800) =11300(元),11300除以12所得商数941.67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所得年终奖应纳个税:11300×3%-0=339(元)。
2 年终奖个税税率临界点分析
新税法下,税率临界点对应的年终奖(如表1所示)分别为:3%税率的最大值18000元、10%税率的最大值54000元、20%税率的最大值108000元、25%税率的最大值420000元、30%税率的最大值660000元、35%税率的最大值960000元。在每一临界点之后,年终奖的发放都存在一个新的“盲区”,这些盲区分别为:(18000.06元~19283.33元),(54000.06元~60187.50元),(108000.06元~114600元),(420000.06元~447500元),(660000.06元~706538.46元),(960000.06元~1120000元)。
在税率临界点税负呈反向变化,且年终奖的金额若在“盲区”内,其税后收入总是低于临界点时的税后收入,当年终奖增加到一定值时,其税后收入达到之前临界点时的税后收入。从表1可以看出,发放年终奖18000元与18000.06元的应纳税额和税后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即多发6分钱却导致应纳税额增加1155.01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454.95元的尴尬情形,而年终奖增加到19283.33元时,其税后收入刚好等于3%税率临界点的税后收入17460元。(其它临界点和“盲区”详见表1)
上述现象是由全额累进税率引起的。这是因为在超额累进税率下,18000元按照3%税率征税,只有多出的6分钱按10%税率征税,而全额累进税率下18000.06元都按10%税率征税。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不应出现全额累进税率现象。导致这种矛盾的根源在于两个计算单位的不一致,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是按月征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的时间单位是“月”,而年终奖计算的时间单位是“年”。尽管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以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解决了适用税率,但速算扣除数仍是按12个月来规定的,一个按月,一个按年,由此割断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之间的内在匹配关系。
3 年终奖个税临界点的节税建议
通过前文对税率临界点和“盲区”的分析,为避免多发6分钱,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454.95元的情况发生,建议发放年终奖时,尽可能降低其适用税率,以达到节税目的。尤其注意在相邻两档税率的临界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在求得的年终奖除以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通过减少年终奖发放额或者将部分年终奖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方式,使其商数靠近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以达到节税目的。具体来看,在年终奖适用税率等于或低于月收入适用税率情况下,只要控制年终奖适用税率不提高一个级数,就尽可能将全部奖金作为年终奖进行一次性发放,如果年终奖发放适用税率已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那么就将一部分奖金合并入各月工资计算纳税,确保年终奖金额不高于临界点的数值。
【参考文献】
[1]国税发[2005]9号文件.http:// .
[2]付俊花,税率临界点变化在工资、薪酬筹划中的运用探析[J]财会通讯,2012(5).
自从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后,全年一次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一直都是在争论中计征,在计征中争论。究其原因主要是年终奖纳税存在敏感区间,在该区间内多发一元奖金可能要多缴上百甚至上千元的个人所得税。本文试图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将年终奖发放避开敏感区间,以达到提高高校教师实际收入的目的。
一、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内涵
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学校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准则的前提下,借助年终奖的优惠政策,从众多纳税方案中选择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税负的方案,目的是实现高校教师收益最大化。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合法权利,具有综合性、目的性、预期性、筹划性、专业性等特点。
二、纳税筹划思路
(一)高校教师薪资发放特点
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薪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各项津补贴、各项奖励、课时费及年终奖组成,其中月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金补贴、住房补贴、教龄补贴、班主任补贴、校内津贴、监考费、评审费;而年终奖主要依据教师的职称、职务、课时数、指导毕业设计的工作量、带研究生的数量以及科研工作量来确定。有的高校将课时费平均到每月发放,有的高校将课时费、科研及教学成果等各项奖励与12月工资一并发放,有的高校将课时费、科研及教学奖励与年终奖一起发放。由于高校一年有两个假期,并且每学期课时都有所变化等特点,引起高校教师每月工资变化较大。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特点
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国税务部门开始执行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看出,相关部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即是纳税人收入越高,对应的税率越高,最终会导致税负越重;而年终奖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在课税对象级距的分界点附近,税负不合理,存在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敏感区间。
(三)高校教师年终奖个税筹划思路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高校教师每月工资起伏较大,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是:一方面通过建立临界点模型,找出敏感区间,在实际操作中尽量避开该区间,另一方面在年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降低税负为宗旨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如果将课时费、科研及各项奖励和年终奖一并发放,应避开敏感区间,合理设计年终奖与月工资发放方案,减轻教职工税负。
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能用一次。
1.如果纳税人年终奖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 500元),应当将年终奖减除“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根据得出的商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纳税人年终奖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 500元),应将年终奖除以12,依据得出的商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纳税人当月取的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临界点模型的提出
在理想状态下,随着年终奖发放金额的增加,所适用的税率档次也会提升,进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增多,税后收入也随之增加,总而言之税后收入与年终奖金额呈正相关关系。然而,在现行税法下由于税收级距的影响,出现年终奖增加税后所得反而减少的现象,也即是多发不如少发。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年终奖(18 000+X1)的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18 000的税后收入
18 000+ X1-[(18 000+ X1)×10%-105]≤18 000-18 000×3%,即X1≤1 283.33,所以年终奖在(18 000,19 283.33)区间会出现年终奖多发,税后收入反而减少。
假设2:年终奖(54 000+X2)的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54 000的税后收入
54 000+ X2-[(54 000+ X2) ×20%-555]≤54 000-(54 000×10%
-105)即X2≤6 187.5,所以年终奖在(54 000,60 187.5)区间不合算。
依次类推得出临界点模型:临界点=(上级高点税后收入-本级速算扣除数)/(1-本级税率)
(二)敏感区间分析
根据现行税率表和模型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临界点及敏感区间如表1所示。
例如:张教师(扣除三金后月工资3 500元)年终奖为18 012元,适用税率为10%,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 696.2元(18012×10%-105)。而李老师(扣除三金后月工资3 500元)年终奖为18 000元,适用税率为3%,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40元(18 000×3%-0)。由此可见,多发12元奖金,个人所得税却多缴1156.2元,税后实际收入反而减少1 144.2元。不难发现在每个临界点附近都有多发不如少发的现象,为了提高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水平,建议有关部门在发放年终奖时应尽量避开(18 000,19 283.33]、(54 000,60 187.5]、(108 000,114 600]、(420 000,447 500]、(660 000,706 538.46]、(960 000,1 120 000] 六个区间。如果年终奖金额处于以上六个敏感区间任一区间时,建议有关部门按敏感区间低点金额发放奖金,将其他部分加计到工资或以福利的形式发放。
(三)合理设计年终奖发放金额
在高校教师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要使税负最小,除了发放年终奖要避开以上敏感区间外,还要对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构成进行事先筹划,以达到月工资和年终奖最大享受低税率的目的。在年收入一定情况下,月工资和年终奖此消彼长。如果月工资设计的过高,则适用税率档次提高,反而失去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用低税率的机会;与之相反,如果年终奖设计的过高,同样失去将年终奖转化为月工资适用低税率的机会,增加税负。
为了减轻税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旨在降低高校教师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因此,本文提出高校教师年终奖和月工资分配思路:若年终奖适用税率低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在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档次不提升的前提下,应尽量将收入放到年终奖中。若年终奖适用税率高于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则尽可能将年终奖金分摊到月工资中。鉴于以上思路,按照现行的高校薪酬管理体系,结合数学知识,借助EXCEL软件,本文提出了高校教师工资和年终奖分配表,如表2所示。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很少涉及到应税项目,缺乏纳税筹划意识。然而作为一名高校财务人员,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有能力也有义务保护高校教职工切身利益。通过本文研究得出高校年终奖发放金额应避开敏感区间,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的纳税筹划办法;并将研究结论运用于实际,最终降低人工成本,为高校教师争取最大利益,提高高校教师教学、科研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年终奖;临界点;纳税筹划
Key words:personal income tax;award at the end of the year;critical point;tax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8-0143-02
0引言
当前,我国很多单位发放年终奖(或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的决策时,一般较少考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问题。本文就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筹划临界点及税后所得结合函数图像进行一下分析,以便为纳税筹划提供参考。
1年终一次性奖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仅包括通常的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绩效工资。计税办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筹划临界点
一般情况下,从常理推断,年终一次奖金数额越大,个人所得税纳税数额也越大,同时税后所得也逐渐增加,税后所得与奖金金额呈正相关关系。但是,由于税收级距的影响,在计算税率上的“临界点”时,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即奖金收入增加,税率上升,税后所得反而减少。
根据数学知识,我们可以知道,由于年终一次性奖实行的是累进税率,所以在各自单个税收级距内,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后所得呈线性关系,但在多级距组成的复合级距中,由于线性方程组的交叉,部分级距内存在竞合现象。用通俗话讲,当年终一次性奖金逐渐增加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会突破原税率,致使税金大幅度增加,税后所得减少,便随着年终一次性奖金继续增加,税后所得不断增长,最终又超过原税后所得的最大值。如上情况,反复出现。
以函数图像说明税后所得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关系(假设员工为居民纳税人,并且每月工资超过扣除限额)。
从图1可以看出,当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达以A点(6000元)时,税率为5%,税后所得达到一个极大值。此后,奖金金额再略微增加,税率就陡增为了10%,税后所得陡降。之后,随着奖金金额的继续增加,税后所得逐渐回升,当当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达以B点时,税后所得又恢复到了税率为5%时税后所得的极大值。
同样的道理,当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达以C点时,税率为10%,税后所得达到一个极大值。此后,奖金金额再略微增加,税率就陡增为了15%,税后所得陡降。之后,随着奖金金额的继续增加,税后所得逐渐回升,当当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达以D点时,税后所得又恢复到了税率为10%时税后所得的极大值。
下面,我们就来计算一下A、B、C、D这些点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
A点: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500×12=6000(元)
B点:我们设B点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为X,由于B点跟A点的税后所得是一样的,则我们可得以下方程:
6000-6000×5%=X-(X×10%-25)
求得X=6305.56(元)
C点: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2000×12=24000(元)
D点:我们设D点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为X,由于D点跟C点的税后所得是一样的,则我们可得以下方程:
24000-(24000×10%-25)=X-(X×15%-125)
求得X=25294.12(元)
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求得其他的临界点,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临界点如表1。
3纳税筹划技巧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能对年终奖方案进行科学的设计,必要时,巧妙地运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筹划临界点,是可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技巧进行纳税筹划。
3.1 当某些月份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较低时,可将年终奖部分分摊为月度奖金,从而降低整体税率。
3.2 在某些月份工资薪金(包括奖金)所适用的税率较高时(大于或等于年终奖适用税率),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就尽可将工资薪金分摊部分计入年终奖,这样就可以降低工薪适用的税率,或使分摊出去的工薪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降低整体税率。
3.3 科学确定年终奖的金额,尽可能地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尤其在年终奖在临界点附近时,可适当减少奖金发放金额,或分摊其金额计入工薪,使其商数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
综上所述,作为单位的决策者,一定要考虑年终奖的筹划临界点,科学确定奖金的金额,降低员工的应纳税额,从而为员工带来实实在在的节税利益。
参考文献:
[1]汤贺凤,王虹.不同发放方式下的年终奖纳税筹划问题探讨[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
[2]蔡丽霞.年终奖金发放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解析[J].齐鲁珠坛,2006,(02).
本文的研究是在个人所得税、工薪税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高校为对象,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找到高校发放工薪与年终奖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筹划方案。
一 高校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发放及计扣个人所得税的个案
1.高校的工资薪金及年终奖发放状况
K大学的工薪每月分两部分计发,即财政拨款部分与学校自筹部分,每月25日前发放财政统发的部分,25日至月底发放由学校承担的奖励性绩效部分。奖励性绩效发放分为两种类型的人员,即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和不承担教学任务的管理人员。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按课时量计算奖励性绩效的发放,在课程结束后发放,发放的奖励性绩效有可能是1个月的,也可能是多个月的,因此,就是累计数,不只是当月的数字。管理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基本是一个固定的额度发放。人员类型不同造成了奖励性绩效的发放差异,承担教学的员工每年各月的收入不均衡。出现课程结束后发放奖励性绩效当月收入较高,而未承担教学任务或是尚未发放与教学任务挂钩的奖励性绩效收入较低的情况,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是一个较为均衡的发放数。
K大学近年年终奖的发放按员工在岗时间来确定发放金额,学校全部人员的标准相同,发放金额在1万元以下。
2.高校的工资薪金及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扣缴状况
K大学每月发放的财政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合并计算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按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年终奖
个人所得税。根据K大学工薪及年终奖发放的状况,K大学工薪及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例1,学校某学院凌老师1~12月各月收入及个人所得税计算交缴明细表。每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全月收入数-三险一金-扣除费用(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于11月发放,发放金额8000元,11月该教师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高于3500元,因此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3%=240元。
表1 凌老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交缴明细表
二 针对高校工薪及年终奖发放的筹划
在K大学实际计算交缴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发放时间、金额等的不同,会出现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结果,个人税收负担也不一样。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薪税及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针对K大学实际状况,可采取均衡发放收入、工资薪金与年终奖按一定比例分配的方法来降低教职工的税收负担。本文中个人所得税筹划涉及收入为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三险一金)后的收入。
1.均衡发放年度内各月收入
我国现行采用的是七级累进制税率,当月职工收入越高,就越有可能攀升至更高的纳税层次。因此,在K大学教师奖励性绩效的发放由于教师各月承担的课时不同,发放的奖励性绩效波动大,出现有的月份高、有的月份低的情况,高的月份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高,低的月份应纳税所得未达到交税的额度,如此计算出来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就会高于平均发放工资薪酬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保持员工月薪酬收入的大致均衡,可以使职工始终只承担相对较低的税负而不会因为某月收入过高而承担过高的纳税负担。
例2,例1中凌老师2013年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工资薪金收入均衡到12个月发放,其2013年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如表2所示:
从例1与例2的表中对比可看出,由于均衡了工薪的发放,降低教师2013年承担的个人所得税326.04元。
2.确定月发放的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发放额度比重
第一,测算确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月发放的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发放额度比重的确定要根据年收入总量来确定。根据年收入确定年终奖发放方式是分摊到全年各月发放,还是在年度内某月发放。这需要测算以何种方式发放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较低,即选择承担税收较低的发放方式。
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按七级累进税率计算每月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最低一级的税率3%无速算扣除数,其余六级税率均有速算扣除数,在月发放额与年终奖发放额分配时,应考虑在分配月发放额与年终奖发放额后所涉及的税率,使月发放额与年终奖发放额尽可能地使用较低一级的税率。月发放额使用税率如涉及到速算扣除数,其要扣除12次,即每月均可扣除,而年终奖使用税率涉及到速算扣除数的,仅能扣除1次,因此,如筹划需发年终奖,则年终奖在确定发放额度时考虑所使用税率始终低于每月工资薪金数额,这样有利于降低纳税数额。
第二,测算过程。
第一步,分析收入发放情况。2013年,K大学教职工收入(扣除社保及公积金)在0元到16万元的范围内,包括8000元的年终奖。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使用的税率涉及3%到25%,年终奖发放的是一个小于18000元的固定数额,适用3%的税率。从K大学年终奖的发放额度上来看,合理性就有所欠缺,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税率为3%的年终奖额度最高可以发放到18000元,18000元/12=1500元,适用3%税率,在该年度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增加年终奖的发放额度,部分员工可能会因降低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级次,从而降低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所以,K大学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及每年发放一次的年终奖额度可确定出一个更为合理可行的发放方案,降低教职工负担。
第二步,具体测算,确定各收入范围的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发放比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扣除社保及公积金收入-扣除费用(3500元)。根据计算公式,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可以得出不同的应纳税所得所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同。在全年均衡发放工资薪金的基础上,根据公式可得出所适用各级税率的全年收入分层,分层情况详见表3。
根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发放不同金额的年终奖,将会适用不同的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所适用税率分层的情况详见表4。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与年终奖收入分开计算税金,因此,年收入总额拆分为工资薪金与年终奖会承担不同的个税。分析表3、4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分层表、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分层表中的收入数,来测算两种收入如何分配才会使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降低,测算分收入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收入在42000元以下的测算。
当职工年收入在42000元以下时,收入全部分配至工资薪金年度内每月平均发放,不再分配至年终奖发放,按这样的方式分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为0。收入在42000元以下,仍然分配部分额度至年终奖发放,例如按K大学8000元/人的标准发放,年终奖将按3%税率计算所得税,产生个人所得税。
例3,某教师年2013年年收入为41000元,全部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每月平均发放,其每月收入数尚低于费用扣除数3500元,应纳税所得为0,应纳税额为0。假如其收入中33000按工资薪金每月平均发放,每月发入数额为2750元,8000元按年终奖发放,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0,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750=7250元,计算年终奖的税率为3%,年终奖应纳税额217.5元(7250×3%)。
因此,当职工年收入小于等于42000元时,年收入全部分配至工资薪金按月平均发放,此时承担的个税较低,收入分配至年终奖发入的数额越大将会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阶段,年收入为42001元至78000元测算。
教职工收入在42001元与78000元之间时,可有几种将收入分配至工资薪金与年终奖比例的方案。一是工资薪金与年终奖所使用税率均为3%的方案;二是不发放年终奖,将全部收入作为工资薪金发放,或年终奖数额较低,年终奖使用的税率为3%,导致工资薪金所适用税率提高到10%的方案;三是年终奖发放超过18000元,税率为3%时的数额,此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工薪适用税率为3%。
例4,某教师2013年年收入为78000元,如果按工资薪金与年终奖所使用税率均为3%的方案,年终奖发放数额应为18000元,工资薪金的发放数额为60000元,此时2013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54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540元,合计1080元。
按年终奖使用税率3%,工资薪金使用税率10%,分配年终奖与工资薪金的发放数。按K大学8000元标准发放年终奖,70000元作为工薪每月均衡发放。80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240元,700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1540元,合计个人所得税为1780元。
按年终奖适用税率10%,工薪适用于税率3%,分配年终奖与工资薪金的发放数。设年终奖发放数额为20000元,58000元作为工薪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480元,合计个人所得税为2480元。
所以,在年收入为42001元至78000元时,应使年终奖与工资薪金所分配发放数所适用的税率均为3%,此时,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最低。
第三阶段,年收入为78001元至114000元测算。
教职工年收入在78001元至114000元时,一是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税率为10%的方案;二是年终奖及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均为10%的方案;三是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20%的方案。
例5,某教师2013年收入为109000元,按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税率为10%的方案,发放年终奖18000元,91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为540元,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为3640元,2013年合计承担个人所得税为4180元。
年终奖及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均为10%的方案,年终奖发放40000元,69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40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1440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合计为5440元。
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20%的方案。年终奖发放10000元,99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3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4740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合计为5040元。
所以,教职工年收入在78001元至114000元时,在根据年终奖适用税率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时,尽可能确定的发放数额为该税率所对应的最高收入数,即适用3%税率的年终奖发放数为18000元,此时,工资薪金发入数额适用税率为10%,此方案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三个方案中最低的。
第四阶段,年收入为114001元至168000元测算。
教职工年收入在114001元至168000元时,一是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税率为20%的方案;二是年终奖及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均为20%的方案;三是年终奖税率为10%,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20%的方案。
例6,某教师2013年收入为165000元,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税率为20%的方案,发放18000元年终奖,147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54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14340元,2013年合计个人所得税为14880元。
年终奖及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均为20%的方案,发放57000元年终奖,108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114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6540元,2013年合计个人所得税为17940元。
年终奖税率为10%,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20%的方案,发放51000元年终奖,114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51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7740元,2013年合计个人所得税为12840元。
因此,教职工年收入在114001元至168000元之间时,年终奖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工资薪金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时,所确定的年终奖及工资薪金数的发放方案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最低的。
根据以上的测算,可以将收入分段处理,不同额度收入采用不同的年终奖与工资薪金配比方案,从而达到降低职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各方案的收入数、适用税率、分配的年终奖和工资薪金的额度等内容详见表5。具体操作就是根据年收入判断出年终奖与工资薪金配比适用的方案,按方案中的年终奖及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得出年终奖和工资薪金的额度范围,在不超过年收入总数的情况下,按上一步得出的年终奖和工资薪金的额度进行分配发放。
第三,分配方案具体运用。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3-132-02
终于盼到了单位发放年终奖,但拿到年终奖的员工A一点也高兴不起来。由于绩效优良,工作成绩突出,为企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单位对其一年的辛苦付出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发放了奖励(年终奖)。可是,等年终奖拿到手后发现,员工A的年终奖竟不如业绩排名第二、第三的员工拿得多,这是怎么回事呢?销售部门的年终奖由销售部根据员工业绩来核定,可销售部门对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并不是很熟悉,从而导致丰厚的年终奖到手后便严重缩水的现象。
一、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于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全年一次性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当月工资薪金高于3500元。使用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根据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确定)
2.当月工资薪金低于3500元。首先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全年一次性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的结果在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表中找到对应的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假设员工A年底年终奖为54001元,她的同事员工B年底年终奖为54000元,(假设两人月工资都超过3500元)。根据现有的所得税速算扣除表计算:
员工B纳税额计算方法:54000/12=4500元,应纳税额=54000*10%-105=5295元,员工B实际到手的年终奖为48705元。多了1元,员工A又得缴纳多少钱呢?因为54001/12的商数大于4500元,应纳税额=54001*20%-555=10245.2元,她的税后所得43755.8元。跟员工B相比,员工A实际到手的年终奖反而少了4949.25元。
二、年终奖的纳税盲区
以下用图表表示多发1元,却可能导致实际到手的钱“缩水”上千元的情况,找出每一级税率对应的“临界点”。
通过以上图表反映出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便使得相应的适用税率上升一档,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上升一大步,由此产生多发少得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达到一定数额后即“平衡点”纳税额也就相应的大幅增加,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状态,即多发多得。个人所得税有七档税率,因此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形成了6个“盲区”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问题呢?其本质是由于数学计算方式有误造成的,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全年计算的,而税率、速算扣除数却是按照每月计算的,无形中少减了1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是否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将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加以调整(假设年终奖发放当月,当月月工资高于3500):
1.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一次性奖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是否调整后的年终奖计算方法会更加科学合理,作为纳税人的我们是否有建议权呢?
四、年终奖的纳税规划
面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这一盲区,企业在做纳税规划时,首先,不能在以上“盲区”发放奖金,否则将会出现奖金数额高税后收入低的现象。延续上例,假设员工A年底年终奖为60188元,她的同事员工B年底年终奖为54000元,(假设两人月工资都超过3500元)。根据现有的所得税速算扣除表计算:员工B的应纳税额=54000*10%-105=5295元,实际到手的年终奖为48705元。员工A的应纳税额=60188*20%-555=11482.6元,实际到手的年终奖为48705.4元。从理论上讲员工A跨越了“盲区”,税后所得比业绩排名第二的员工B多,但结果依然那么的不尽人意。应发年终奖多发的6188元(60188-54000=6188元)几乎全部用来缴税了,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理论值来操作,显然不“划算”。通过下表我们来比较一下随着应发年终奖的增加引起的纳税差异以及实发年终奖差异的变化。
注:系列1表示以54000元为基数,随着应发年终奖的增加产生的纳税额的增加;
系列2表示以54000元为基数,随着应发年终奖的增加产生的实发年终奖的增加。
通过上表我们发现,当年终奖从临界点54000元增加至70500元时,应发年终奖增加的部分(16500元),一半(8250元)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半(8250元)增加了实发年终奖。因此在实践中,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将“盲区”扩大至心里可接受的范围内(这样更利于税收筹划,看似更“划算”些),我们叫它“躲避区”,通过测算我们设定的“躲避区”分别是18001元-20925元;54001元-70500元;108001元-127800元;420001元-516250元;660001元-861666.66元;960001元-2720000元(在应用中它还有个别名叫“五五区”)。我们认为当年终奖数额大于“临界点”后,增加的年终奖只有大于“躲避区”才更有利于税收筹划,如果年终奖数值处于“躲避区”区间内,则采用分摊或编制下年收入预算等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最佳。
其次,可以通过分摊年终奖等大额收入的方法降低员工的收入税级,以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在一次性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在临界点的可控范围内,在当月收入与年终奖之间进行平衡,将当月收入尽可能的纳入低一档的税率级别上,从而使与当月收入对应的税率降低,从而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再次,可以采用多元化的年终奖收入形式,除了一次性发放先进形式的年终奖外,企I也可以采用增加员工福利等形式,例如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等,既提高了员工的福利,又增强了员工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解析年终奖个税计算办法.证券之星,2016.1.27
二、年终奖征税问题的相关介绍
(一)年终奖的税负问题
根据国税法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是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来计算纳税的,具体的计税依据如下:针对员工在当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并根据结果来确定所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如果员工在当月的工资、薪金小于起征点的话,应该将年终奖减去“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和起征点之间的差额”后的余额,再除以12个月,作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依据。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异分析
鉴于2011年9月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工资每月扣除额提高到3500,工资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所以导致年终奖税前收入差距不大,但税负承担的差距很大。如:李某的年终奖税前收入为54350元时,缴纳税款10315元,税负18.98%;而王某年终奖税前收入为53895元时,缴纳税款仅有5284.5元,税负9.8%。
(三)年终奖不合理发放区间的分析
年终奖的税后收入是税前收入的非连续分段函数,并且存在6个跳跃间断点(对应7级税率),在每个间断点的地方函数都会有向下跳跃的现象,如此必然存在这样一点,在这一点上的税后收入和其前一级的税后收入的最大值实相等的。如:对于3%这一税率,X-18000=X*10%-105-18000*3%,X=19283.33,即年终奖收入为19283.22和18000元的税后收入都是一样的,如果年终奖介于两者之间时,其实际的税收收入都小于17460元,这一区间就被视为年终奖不合理的发放区间。
三、年终奖税收筹划的新思考
既然年终奖的税收筹划冗杂晦涩,笔者便从数学证明这个创新的视角来阐述年终奖的“敏感”发放区间,解释在相同税率的区间下如何获得最大的税后收入,以此保护纳税人。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假设:
年终奖金额为X,税率为a(a>0),前一级的税率为a1(a>a1),速算扣除数为b,前一级的速算扣除数为b1(b>b1),税后收入为Z,a税率下的年终奖区间为(e,g)。
则:应交个人所得税Y=aX-b,税后收入Z=X-Y=X-(aX-b)=(1-a)X+b
所以,在区间(e,g)内,税后收入函数为单调增函数
当X=e时,a1税率下的税后收入Z1(e)=(1-a1)e+b1
a2税率下的税后收入Z(e)=(1-a2)e+b2
因为a1Z,e为两个区间的跳跃间断点
因为Z为单调递增函数,所以一定存在一个临界平衡点f,使得Z(f)=Z1(g)。
即:发放奖金为临界平衡点f时多缴纳的税金和多发放的奖金相等,所以:
f-e=f*a-b-(e*a1)f=[(1-a1)e-b]/1-a
当e
当g>X>f时,随着税前收入的增加,税后收入才会增加,由单调函数性质,当X=g时,税后收入达到最大,Zmax=(1-a)g+b。
基于上述数学证明可知,对于任意同一税率下的年终奖金发放区间(e,g)而言,区间内定存在某一小于临界点f的小区间,其税后收入小于前一级税率下相同小区间下的税后收益,这样的“敏感区间”会扭曲真正年终奖金的意图,使纳税人掉进纳税“陷阱”,损害其自身利益。只有在区间的最大点g,才能保证税后收入最大,而且在税率a越小的情况下,对应区间下的最大点g所得到的税后收益才最大,以此为纳税人提供最大收益的可能性。
四、案例分析
中国公民林某的年终奖为30000元,其月工资为6000元。分别按照五种不同的发放年终奖方法,计算比较林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方法一:年末一次性发放年终奖30000元。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45*12+2895=4635元。
方法二:7月份发放一次性半年奖8000元,12月份发放一次性全年奖22000元。
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6000-3500)*25%-1005=162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095+1620+145*12=5455元。
方法三:7月份发放一次性半年奖12000元,12月份发放一次性全年奖18000元。
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6000-3500)*25%-1005=262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40+2620+145*11=4755元。
方法四:年终奖按月平均发放。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2500-3500)*20%-555=44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45*12=5340元。
方法五:年终奖一部分(12000元)作为月奖金每月发放1000元,计入工资薪金,其余18000元作为年终奖年末一次发放。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1000-3500)*10%-105=24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40+245*12=3725元。
目前,地勘事业单位都采用了项目承包的管理方式,而项目负责人大多采用年薪制的方式计薪,即每月按总薪酬的一定百分比发放基本月薪,年终根据项目完成和效益情况进行考核,并以此发放考核兑现奖,年终的考核兑现奖(下称年终奖)与基本月薪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月薪和年终奖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灵活处理,即将薪酬以月薪的形式发放或者按照年终奖的形式发放,而不同的分配形式又造成所交的个人所得税有所不同。本文将从地勘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探讨月薪、年终奖之间的关系,并说明如何在不同的分配形式下使得个人所得税最少。
2011年6月30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正完成,其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个人所得税纳税起点升至3 500元,同时还重新确定了个人所得税税率。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通知规定,对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一、模型设计
(三)最优税率组合
(四)模型的运用
二、结论
根据以上的计算和分析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1.个人所得税S的大小取决于X的系数(B1-B2),即当(B1-B2)为正时,X取值越小,则S越小,反之则越大。但当月薪和年终奖所采用的税率一样,即(B1-B2)等于零时,月薪和年终奖的分配可在允许的范围内任意调整。只要根据确定的年薪水平选择最优的税率,对比B1和B2的大小,通过月薪或年终奖的调整,就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2.通过最优税率表可以看到,最优组合时,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始终不高于月薪适用的税率,说明一定数额的收入在确定的年薪水平下,均摊到月方法的纳税水平始终优于年终奖发放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蒋三梅.刍议年薪制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J].审计月刊,2006(7):48.
个人所得税包含的课税对象共有11项个人收入:劳务报酬、工资、偶然所得等。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课税对象是工资,其中又包含津贴、奖金、劳动分红、基本工资、补贴和年终奖等,不同的工资项目其计税方法、税收优惠政策、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同,这些细微的差别为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一、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原则
1.超前性原则
纳税方案必须在纳税项目成为事实之前开始筹划。
2.综合效益原则
筹划个人所得税,需要统筹各工资项目,不能为了节税而增加其他成本。
3.灵活调整原则
国家的法律制度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法律条例做出了调整和修改,那么纳税筹划也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而改变,保证节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二、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思路
1.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筹划
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是影响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要么考虑周全,详细计算,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以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看,扣除的费用越多,其适用的税率就越低;要么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从个人所得收入中扣除成本与费用之后的剩余。在现行的比例税率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归属个人所得收入,让收入适用的税率降低。
2.利用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在发给企业职工、干部的离退休工资、福利费、安家费、退休费、生活补贴、救济金和抚恤金等,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补贴、保险赔偿、津贴等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式
1.合理筹划年终奖达到避税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在有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实行的是绩效工资与年薪制,那么员工获得年终兑现的绩效工资、年薪则按照纳税人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的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纳税。但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外,员工所获得的其他项目奖金,如考勤奖、季度奖、半年奖、先进奖和加班奖等,必须和当月的所得收入合并,根据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可让纳税人寻到一种以年终奖为主的避税方法。例如:某员工的年终奖是48000元,月薪是6000,则不同发放方式的结果也不同。第一种:一次性发放48000元年终奖,这位员工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3500=2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税额为:2500×10%-105=145元。10%和105是根据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得来。即48000÷12=4000,所以一次性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48000×10%-105=469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总额为:145×12+4695=6435元。第二种:分13次发完年终奖,每月发3000,12月再发12000,该员工每月的个人所得为6000+3000=9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为:9000-3500=5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500×20%-555=545元。年末发放的奖金是12000元,12000÷12=1000元,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2000×3%=36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545×12+360=6900元。和第一种发放方式相比,第二种发放方式让员工多缴465元的个人所得税,把部分年终奖与每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虽然减少了一次性年终奖的金额,让原本年终奖的税率从10%下降到3%,让年终奖的纳税额从4695元降低到了360元,但大幅提高了每月平均缴税的标准,从145元增加到了545元,增加税负400元,也导致全年总纳税额增加了465元。
我们再看一下第三种—把年终奖分成13次发,每月发2500元,12月份再发一次18000的年终奖。该员工每个月的所得收入就变为8500,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8500-3500)×20%-555=445元。年终奖变成了18000元,18000÷12=1500元,速算扣除数与适用税率为0元和3%,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445×12+540=5880元。第三种发放方式,比第一种发放方式减少555元的税负,比第二种则可以让员工减少1020元的税负,利用好年终奖的低税率和每月的速算扣除数标准,可实现最理想的节税效果。根据以上三种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可知,国家推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倡导相对提高个人月度收入,适度将年终奖平均到各个月发放,需要追求当月收入避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好使当月收入减去3500元后的数值处于4500~9000元这一区间,力争合理运用速算扣除数标准,达到减税的目标。而当“一次性年终奖÷12”得到的商数稍微高于第一档税率的临界值时,应调减到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再分配奖金和每月职工收入时,合理计算好年终奖在每个月平均发放的金额,确保最大限度降低员工全年总体税负。
2.利用好企业报销来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员工的薪金与工资,是指员工因受雇、任职而获得的劳动分红、年终加薪、薪金、津贴、工资、补贴、奖金以及所有和受雇、任职相关的其他所得。所以,误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但凡用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类所得,都应纳入薪资范围,计入计税基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如果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发票,企业给报销则属于常规的生产经营费用,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通过有效、正规、合法的发票来实报实销各种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和通讯费等,避免被误会成是补贴,可以帮助员工实现避税的目的。
3.应用非货币支付或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
企业要想变相提高员工的公共福利支出,可将公共福利支出当成费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员工的居住地通常相对分散,企业可为其提供班车免费接送上下班,或者把企业的车辆出租给员工使用,然后稍微降低员工月薪,名义上的工资额减少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减少。(2)免费提供餐饮:部分员工因为岗位的特殊性或者个人原因,通常会在企业用餐,很多企业会收取员工的餐费,如果把餐费免掉,则可以在提高员工实际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的同时,减少部分工资项目的个人所得税。(3)提供相应的工作设备:根据企业员工的工作需求,为其提供手机等通讯设备,然后相应调整员工月收入。手机的实用性强,企业为员工统一配备手机,员工在名义上的收入减少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也可以规避。(4)提供租房及家具:对部分有租房需求的员工,企业可根据他们的个人需求,为其提供低价位的房屋和家居,同时相应降低员工的月薪。
4.正确选择保险项目
人们购买保险后,法律赋予我们三项收税优惠:(1)保险赔偿不计入个人收入,它属于个人因不幸的意外所获得的赔偿,可免除个人所得税;(2)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个人将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付给指定金融机构,这些费用不会计入个人当月的收入,可免缴个人所得税;(3)根据国家、省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金,以上项目存进银行的个人账户后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免除个人所得税法。5.提高公积金扣缴比例财政部规定:企业、员工个人在不高于员工上年度平均月薪12%幅度的基础上,可在个人应纳所得额中扣除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从原来的8%上升到12%。
四、结语
合理运用税法和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筹划个人所得税,对员工而言,可提高收税利益,减轻税收负担,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法,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际价值。
参考文献:
1. 综合效益原则。筹划个人所得税,需要综合考虑各工资项目。不能为了节税而增加了其他成本。
2. 前瞻性原则。纳税方案必须在纳税项目成为事实之前开始筹划。
3. 合理灵活原则。家的法律制度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法律条例做出了调整和修改,那么纳税筹划也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而改变,保证节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二、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思路
1. 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筹划。这是对应纳税额产生影响的两个因素,要么考虑周全,详细计算,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以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看,扣除的费用越多,其适用的税率就越低;要么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从个人所得收入中扣除成本与费用之后的剩余。在现行的比例税率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归属个人所得收入,让收入适用的税率降低。
2. 利用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在发给企业职工、干部的离退休工资、福利费、安家费、退休费、生活补贴、救济金、抚恤金等,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补贴、保险赔偿、津贴等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式
(一)合理筹划年终奖达到避税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实行的是绩效工资与年薪制,那么员工获得年终兑现的绩效工资、年薪则按照纳税人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的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纳税。但是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员工所获得的其它项目奖金,像考勤奖、季度奖、半年奖、先进奖、加班奖等必须和当月的所得收入合并,根据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可让纳税人寻到一种以年终奖为主的避税方法。
比如:某员工的年终奖是48000元,月薪是6000,则不同发放方式的结果也不同。
第一种:一次性发放48000元年终奖,这位员工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3500=2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税额为:2500×10%-105=145元。10%和105是根据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得来。即48000÷12=4000,所以,一次性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48000×10%-105=469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总额为:145×12+4695=6435元。
第二种:分13次发完年终奖,每月发3000,12月再发12000,该员工每月的个人所得为6000+3000=9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为:9000-3500=5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500×20%-555=545元。年末发放的奖金是12000元,12000÷12=1000元,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2000×3%=36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545×12+360=6900元。
和第一种发放方式相比,第二种发放方式让员工多缴465元的个人所得税,把部分年终奖与每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虽然减少了一次性年终奖的金额,让原本年终奖的税率从10%下降到3%,让年终奖的纳税额从4695元降低到了360元,但是大幅提高了每月平均缴税的标准,从145元增加到了545元,增加税负400元。
第三种:把年终奖分成13次发,每月发2500元,12月份再发一次18000的年终奖。该员工每个月的所得收入就变为8500,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8500-3500)×20%-555=445元;年终奖变成了18000元,18000÷12=1500元,速算扣除数与适用税率为0元和3%,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445×12+540=5880元。
这种发放方式,比第一种发放方式减少555元的税负,比第二种则可以让员工减少1020元的税负,利用好年终奖的低税率和每月的速算扣除数标准,可实现最理想的节税效果。根据以上三种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可知,国家推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倡导相对提高个人月度收入,适度将年终奖平均到各个月发放,需要追求当月收入避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好使当月收入减去3500元后的数值处于4500~9000元这一区间,力争合理运用速算扣除数标准,来达到减税的目标。而当“一次性年终奖÷12”得到的商数稍微高于第一档税率的临界值时,应该调减到临界值,使适用税率降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再分配奖金和每月职工收入时,合理计算好年终奖在每个月平均发放的金额,确保最大限度降低员工全年总体税负。
(二)利用好企业报销来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员工的薪金与工资,是指员工因受雇、任职而获得的劳动分红、年终加薪、薪金、津贴、工资、补贴、奖金以及所有和受雇、任职相关的其它所得。所以,误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但凡用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类所得,都应该纳入薪资范围,计入计税基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如果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发票,企业给报销则属于常规的生产经营费用,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通过有效、正规、合法的发票来实报实销各种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和通讯费等,避免被误会成是补贴,也可以帮员工实现避税目的。
(三)应用非货币支付或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达到避税效果
企业若想变相提高员工的公共福利支出,可将公共福利支出当成费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 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员工的居住地通常相对分散,企业可为其提供班车免费接送上下班,或者把企业的车辆出租给员工使用,然后稍微降低员工月薪,名义上的工资额减少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减少。
2. 免费提供餐饮:部分员工因为岗位的特殊性或者个人原因,通常会在企业用餐,很多企业会收取员工的餐费,如果把餐费免掉,则可以在提高员工实际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的同时减少了部分工资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3. 提供相应的工作设备:根据企业员工的工作需求,为其提供手机等通讯设备,然后相应地调整员工月收入,手机的实用性强,企业为员工统一配备手机,员工在名义上的收入减少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也可规避掉。
4. 提供租房及家具:对部分有租房需求的员工,企业可根据他们的个人需求,为其提供低价位的房屋及家居,同时相应地降低员工的月薪。
(四)正确选择保险项目
人们购买保险后,法律赋予我们三项收税优惠:1.保险赔偿不计入个人收入,它属于个人因不幸的意外所获得的赔偿,因此可免除个人所得税;2.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个人将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付给指定金融机构,这些费用不计入个人当月的收入,可免缴个人所得税;3.根据国家、省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金,以上项目存进银行的个人账户后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免除个人所得税。
(五)提高公积金扣缴比例
财政部规定:企业、员工个人在不高于员工上年度平均月薪12%幅度的基础上,可在个人应纳所得额中将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根据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从原来的8%上升到12%。
四、结语
合理运用税法以及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筹划个人所得税,对员工而言,可提高收税利益,减轻税收负担,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以及纳税意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法,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际价值。
参考文献:
[1]林珊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同筹划研究[J].中国商论,2016(10).
第十三个月的薪水须全额缴税
税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要依法缴纳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在内的个人所得税。
显然,单位如果在年终发放了第十三个月的薪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税范围,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明确了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我国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上海地区目前允许个人所得税减除的费用是1000元。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在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还需要增加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这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允许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是4000元。
年终奖须特别计算
很多人往往会将第十三个月的薪金与年终奖混为一谈,虽然这在员工的认识上都可视其为年终的奖励,将其划上等号,但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上却是截然不同的。
根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年终奖是指在平时不发放奖金的情况下,只在年终发放的奖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数额的计算方法是:
确定税率:
(1)年终奖数额÷当年工作的月份数=平均每月所得的奖金
工资薪金总额
(3)当月工资薪金总额-1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
(3)计算出的数额确定税率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年终奖数额+当月所发的其它工资薪金-1000元)×确定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5000元至20000元最划算?
由于不同收入档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一样,收入越高,税率也就越高,如果月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那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要高达45%。
因此,很多人将个人所得税讨论的焦点集中到了赚多少最划算的问题上,有些人士到劳动和税务部门咨询,月赚5000元至20000元最划算有否道理?
与单位合同约定,薪金不因为缴税而减少
对于目前很多公司员工遇到的大笔薪金因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减少问题,法律部门也献出良策。
有关人士指出,员工可与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员工与单位约定的工资薪金是指员工实际到手的收入,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第十三个月的薪金或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承担”的条款内容。
例1:钱先生1月份工薪为2800元,2月份工薪为4800元。钱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800-3500)×3%=39(元)。如果能够均衡发放每月的工薪,1月份工薪为3500元,2月份工薪为41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100-3500)×3%=18(元),节省个税21元。
二、年终奖金避开无效区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2:孙先生年终奖为18000元,李先生年终奖为18001万元。其年终奖的应纳个税情况如下:孙先生: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540(元),税后所得=18000-540=17460(元)。李先生:18001÷12≈15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18001-1695.1=16305.9(元)。孙先生年终奖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比李先生少1154.1元。这就是“一元钱效应”,即年终奖多领取一元,税后可能少得千元或者万元,出现年终奖金额的无效区间。这是由于年终奖计算公式引起的,计算个税的金额是全年的奖金收入,减除的却是按照月薪所得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我们可以运用公式计算出这些无效区间,孙先生年终奖18000元,税后所得17460元。假设年终奖X元,则:X-(X×10%-105)=17460,X=19283.33元,无效区间为18001元-19283.33元。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出年终奖的全部无效区间(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企业在发放年终奖金时一定要避开无效区间,此区间的奖金可以发放到12月份,以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也可以进行公益捐助,不仅避开无效区间,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另外,还应注意年终奖的低效区间。例如,当年终奖是20000元时,名义上比领取18000元奖金多2000元,但是税后所得却只多了645元(18105-17460),其税后所得占奖金的比例仅为32%(645÷2000),也就是说实际税负高达68%,这样的奖金收效也不大,属于年终奖金的低效区间,在发放年终奖时同样应该考虑合理避免。
三、合理筹划年薪
在月薪和年终奖之间的分配纳税人的年薪收入主要来源于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收入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薪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年终奖金税率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上无效区间和低效区间的因素,计算出新税法下的最优年薪发放方案(见下表)。
四、进行工薪和劳务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