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制度范文

时间:2023-03-01 16: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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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制度

篇1

据介绍,我国的基本药物制度同其他国家有较大差异。简单讲,基本药物制度多被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采用,而发达国家一般也采用形式各异的国家药物政策。

国际上的基本药物制度通常有独立的筹资体系,往往通过财政拨款、捐赠等筹集资金,药品免费使用,具有福利性质。发达国家的药物政策往往通过医疗保险筹资,药品由医保按比例报销,患者要自付一定比例的药费,但针对特殊人群则可能免除患者自付部分,患者免费获得药品。比如澳大利亚的药品福利计划(PBS)规定当特定患者一年的药品开支超过一定金额后,在此后的12个月内则免费获得PBS药品无需支付费用,通常退伍军人、老年人、残障人士、低收入群体等可以获得上述资格。

我国虽然建立了基本药物目录,但既没有实行常用药物的免费供应,也没有实行长期用药的全额报销。中国的基本药物制度以“零差率”、“集中采购”和“报销比例明显提高”等为特点,但鉴于筹资水平有限,基本药物有限的“福利”也被大打折扣。

与其他药物差别少

调查发现,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越来越相似,扩容后的基本药物目录包含520种药物,而2009版医保甲类药品目录也只有503种药物。还发现我国基本药物制度没有独立的筹资体系,与医保目录药品相同均依赖各类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筹集资金,如果未来实现“三保合一”,那么基本药物和医保用药的筹资将完全相同。

篇2

1.1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相关政策尚不完善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涉及目录遴选、生产供应、招标配送、定价、使用、报销、补偿、监督管理等一系列环节。目前,从国家层面已经出台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但有关各个环节的具体措施依然不够完善,地方配套文件也较为滞后,缺乏指导性的具体规范和实施细则,例如如何保障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如何规范省级招标采购、如何引导和管理配送企业、如何保障补偿到位、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等尚需中央和地方尽快采取相关举措,保障基本药物制度的可持续实施。同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农村卫生改革的重要环节,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疗卫生人员绩效工资改革、管理体制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完善等各项改革息息相关,因此当前农村卫生综合改革相关政策的完善程度也将影响基本药物制度在农村能否顺利实施。

1.2基本药物招标和配送机制尚不健全

调研中,一家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反映,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前,该地区乡镇卫生院实行药品询价采购联合体的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即6~7位乡镇卫生院院长组成一组,一位院长任组长,其余几位任组员,在区县内实行询价采购。凡是具有资质的供应企业都可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乡镇卫生院联合体按照中标的价格实施网上采购,通过药品采购软件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供应商或配送商确认后直接配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该地区由省集中招标采购,30个乡镇卫生院与省招标的15家配送企业签约,15家配送企业实施分工,负责不同种类的基本药物的配送。通过比较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后发现,该地区的307种基本药物中,有186种基本药物价格不降反升。另外,调研的另一省2个乡镇卫生院反映,省内成立了基本药物“三统一”办公室,负责推进全省基本药物的“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统一‘零差率’销售”。但是该省选择的配送企业数量有限,一般1家配送企业负责1个县的配送任务,配送费用仅占配送药品价值的5%。由于这2个乡镇卫生院地处边远山区,路途崎岖,配送难度较大,加之人口居住分散,药品所需数量较少,有的村卫生室1次仅配送200元的药品,造成配送成本较高、配送周期较长(一般3~7天),且配送种类不齐全,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正常开展,甚至给群众看病造成困难。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重要环节。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但是目前西部农村地区在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过程中依然面临一些难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省没有统一、具体的招标采购细则和配套文件,也没有明确的招标采购数量,许多企业为了能够中标,一味的压低价格,结果既没有量的优势,也没有利润保障,中标企业的积极性就调动不起来,最终影响规模效应的形成,也影响基本药物的供应和配送。二是由省级统一招标采购,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由于各省都有药厂和配送企业,鉴于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招标的生产和配送企业都是本地企业,同时1个县由1家配送企业负责,容易形成垄断,缺乏公平竞争,也影响了配送效率的提高。三是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奖惩机制。对于一些基本药物由于成本高、利润低而不生产的“废标”现象和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尚需加强监督管理和实施奖惩机制。

1.3基本药物利用尚不充分

调研发现,目前西部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普遍存在“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同居一堂的现象。究其原因,国家规定的307种基本药物和省(区、市)增补的药物品种基本能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但是目前基本药物品种的结构,严重影响了基本药物的利用。据一家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反映,约有1/3的原有居民常用药没有覆盖在基本药物目录内,如三九胃泰、三九感冒灵、吴太感康、乌鸡白凤丸等;约有1/3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几乎没有被使用,如抗寄生虫病药、精神病治疗药等。一方面,基层医务人员对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没有真正理解,并且在目前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药品收入依然影响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的收入;另一方面,居民用药习惯难以改变,尤其是一些慢性病患者,长期服用某品牌的药品,如果更换成其他药品,一时难以接受。尽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稍高,一些居民宁愿不报销也愿意去药店买到自己认可的常用药。同时,基本药物的实施也因各种原因正逐渐激化医务人员和居民的矛盾。

1.4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我国大医院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50%~6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则达80%~85%,药品的利润率高达28%[2]。如果政府按15%的药品加成率给予补贴,与基层医疗机构原有的药品利润相差甚远,因此补偿机制的完善成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正拟采取3条途径来补偿:一是增设药事服务费。目前,我国对药事服务费的定性以及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模式和标准也都没有具体的规范,在这样的情况下,实施药事服务费存在很大的风险。由于药事服务费是在取消药品加成后对居民收取的费用,因此居民完全有理由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药品加成费用,抵触情绪将会增加,不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3]。二是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高、精、尖技术服务较少,技术水平较为薄弱,因此调整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显得不甚合理。三是增加政府投入,开展绩效考核。调研地区基本药物补贴主要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按照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7∶3的比例,支付在编人员工资,绩效部分按照年终考核统一支付。据反映,实施绩效工资后,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有所下降,对此有些不满;绩效工资所占比例较小,似乎出现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大锅饭”现象,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乡镇卫生院负债严重,原来依靠拖欠配送企业的药品回款维持运转,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尚未中标的企业开始追要债务,出现了“对簿公堂”的局面;配送回款周期较短,西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存在药品周转资金困难的现象。

2针对实施初期存在问题的建议

2.1完善政策制度,推进农村卫生综合改革

农村卫生是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对于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农村地区的实施是当前农村卫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型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方应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在农村的可持续实施。一是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居民就医提供良好的环境,也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奠定良好基础。二是利用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管网,规范农村医药市场,统一农村药品购销渠道,坚决打击贩卖假药的“游医”,平衡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周边零售药店的价格,减少不公平竞争,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三是完善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定价、使用、报销、补偿、监督和奖惩等相关政策制度,使得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政策环境。

2.2利用现代医药物流手段,规范基本药物招标和配送

2.2.1由国家部委牵头建立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的全国标准建议综合各方意见,制定标准,精简招标程序,并制定出统一、具体的招标采购细则和配套文件,在此基础上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细则中应包含价格、配送周期、报价周期、采购的品种和数量等内容,企业在知道用量有多大的情况下,根据利润率进行报价,使价格体系更趋于合理。同时有标准可依,可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市场,减少权力寻租、商业贿赂[4]。同时,招标过程中,不能“唯价是取”,将价格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应该充分考虑药品质量和配送实力。

2.2.2利用现代物流手段,提高基本药物配送能力现代医药物流是一种专业化、社会化的物流体系,依托一定的物流设备、信息技术和进销存管理系统,有效整合流通渠道上下游资源,通过优化药品供应配送环节中的过程,减少流通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物流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效益化。现代医药物流通过全国性医药物流配送的网络信息化平台,达到对药品流通的高效率、高效益、低成本[5]。当前,针对西部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山区,路途崎岖,药品需求量小,可以试点实力较强的物流企业与配送企业联合配送,承担距离较远、份额较小的基本药物配送;也可试点由配送企业在县或乡建立中转站的方式,解决配送周期较长的难题。当然,目前西部农村地区5%的配送费用较低,配送企业积极性不高,一般配送费用为5%~10%,可以根据配送成本适当调高配送费用,由政府给予补贴。

2.2.3建立招标配送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奖惩机制药品招标配送是药品流通市场的命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加大对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对中标而不生产药品的企业征收违约金并取消其参加药品招投标的资格;对能积极提供基本药物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等。对于配送不及时、配送周期过长的企业吊销配送资格;对配送能力较强、配送手段先进且配送积极性较高的企业给予政府补贴。

2.3适当调整药品目录,促进基本药物有效利用

2.3.1结合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药品目录基本药物遴选过程中,不能单纯依靠权威专家和知名医师的投票决定,应该结合不同地方常见病、多发病等流行病现状,及不同民族、不同人群的用药习惯,赋予地方一定的权限,合理调整基本药物目录结构,促进基本药物科学、合理利用。

篇3

此次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包括:

1)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集中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2)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3)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新版基本药物制度解析

观点一:基本药物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今年只是在30%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制度,2011年初步建立框架,而距离全面实施的2020年还有11年。

观点二:短期内,基本药物制度的可执行性不强。由于没有后续的配套措施出台,也没有形成一个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系统,致使我国在推行基本药物目录的时候没有产生相应的法律制约压力,在缺乏法律定位的情况下,基本药物制度本应具有的制约、导向、管理、调控和分配等功能无法体现。如果没有一个具有制约与导向功能的权威性法律环境,则很难形成合力去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因此,之后我国应该陆续出台一些后续配套措施主要是监督管理的细化措施来支撑基本药物目录的顺利实施,这应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还要从基本药物目录实施的情况不断的调整或细化,以适应基本药物制度发展的需要。

观点三:基本药物制度无法约束医生的“利益驱动”的处方行为。基本药物目录对公立大医院的规定是把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优先使用,但是却未规定其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这样一来就完全可能出现部分大医院实际上并不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情形,而且这方面并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所以可能导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原本可能给患者带来的实惠难以落到实处。

观点四:新版基本药物制度不会大幅减轻老百姓的负担。基本药物由205种西药和102种中成药组成。比原来预计300多个西药、200多个中药几乎少了一半。据时代方略研究中心统计,这307种基本药物总共年销售额约为600亿,只占国家药品总销售额的不到10%。而且,除了个别新进目录的独家品种,新版目录产品90%以上是医保甲类产品,即本来报销比例就很高的产品。因此,目录中的产品可以用三最形容:“最老、剂型最常见、最便宜”。也就是说,此次基本药物制度也只会减轻老百姓很小一部分的负担。笔者预测,政府预算有限,实际支出不会大幅提升。

观点五:行业集中度提高,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厂家将得到整治。针对基本药物制度,笔者带领了一个20多人的团队在国内近20个省份进行了实地调研,共走访了近千家药店。结果发现了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仅仅在湖北的随机10几家药店的走访中,就发现了同一个厂家的三个假货,包括2个假闪亮滴眼液和1盒假妇炎洁洗液。仁和药业是江西省的龙头医药企业,以过硬的产品质量和取得了良好的品牌美誉度,成功打造了五大产品品牌,其内控标准和产品质量都远远高于国内标准,公司每年查获数十个假冒伪劣产品。在这种前提下,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仍然如此猖獗。可见,我国药监部门对产品质量应该加强监管。

此观点在时代方略与国家药监局安监司的多次深入沟通中也得到了论证。很多大厂家面临被市场超低价货冲击的危机。从企业角度看,正规医药生产企业的高质量标准的产品成本高因而定价高,然而被低价低质的产品恶意冲击而无法获得应有的业绩。从患者角度出发,大量的患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健康受到危害,甚至致命。国家下一步必定将“质量”作为基本药物制度中,选择生产企业的核心要素。并将出台合理的质量、成本评价标准,取缔原有标准。笔者认为,基本药物制度是中国医药市场走向规范的一个绝好机会。

观点六: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将不会明显下降。受国家药监局委托,时代方略对国家200多个正规生产企业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成本摸底。结果显示,很多企业已经在0利润的边缘徘徊。大量企业由于利润太低而放弃生产。上面说过,由于这次基本药物有“最老、剂型最常见、最便宜”等特点,其零售价格已经是市场在销产品中的最低群体。如果政府再降价,企业是不可能0利润或负利润生产基本药物的。原来最初声明的“降价40%”到“对零售价格下调15-20%”,到现在的降价之说销声匿迹。也体现了价格将不会下降的态势。政府已明确不会让企业亏本生产基本药物的,因此,担心降价的企业大可放心。

对基本药物制度细则的建议

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应高于医保甲类产品。笔者认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的核心在于报销比例,而不是价格。降价只会导致生产企业退出竞争,质量难以保证。只要设定高报销比例,老百姓的负担自然会减轻。建议报销比例设定介于免费和医保甲类之间。

核算产品成本,限制最高和最低招标价。国家药监部门可对307种基本药物的成分、工艺标准进行摸底与评估,界定最低的必要生产成本。拿乌鸡白凤丸来说,市面上有100多个厂家生产,但其乌鸡的含量、成分、产地均不一样,实际疗效也是天壤之别,只有一小部分的正规生产企业坚持采用高质量的原料,一大部分企业采用的是低成本低价策略,部分消费者以为买了便宜货,以为既然在市面上销售,自然通过了国家药监标准。另外拿一个产品举例,市面上能够买到的蛇胆川贝液,一支的零售价格甚至低于每支蛇胆应有含量的价格,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因此,必须根据基本药物的基本质量标准,制定“产品GMP”,即对该基本药物的生产环境、成分含量、工艺方面进行标准化约束,并限定一个价格区间,既保证药价不会太高,也要确保药价不能太低,通过政策,让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厂家得到整治和淘汰。

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从基本药物制度开始,对假冒伪劣产品和生产企必须给予致命打击。药品是特殊商品,是救人治病的产品。对于故意生产劣质产品等同于与百姓健康为敌。国内与欧美产品质量的主要差距就在于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提高安全质量标准是中国医药行业与世界接轨的重要工作,也是中国医药企业在世界树立形象的核心要素。因此,建议药监部门从2009年开始,以基本药物为契机,对全国在销的基本药物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一旦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则立即采取法律行动,要求立即停产,并追究法律责任,给予毁灭性打击,向全国通报,起到震慑作用。

规定医生用药比例。短期之内解决医生受利益驱动的处方行为不现实,因此若想把“医生首选基本药物”落到实处,必须具体量化医疗机构的用药比例和标准。建议国家出台《基本药物用药指南》,即约束医生在可只使用基本药物的前提下,必须使用基本药物而不得使用高价药。

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消费者的医学知识有限,仍很大程度受医生的处方和教育引导,医生则很大程度受到利益驱动而处方。因此,在约束医生在可使用基本药物的情况下必须使用基本药物的同时,也必须加大对患者的宣传教育,让患者更多地了解基本药物。建议政府联合社区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定期举办基本药物用药和疾病宣传教育活动,让消费者知道基本药物是疗效确切、价格合理、安全放心的药,从而减少医生的利益驱动行为,让老百姓得到真正的实惠。

基本药物的价格不应再降。基本药物的利润已经不高,如果再降价,将会造成基本药物无人生产,供应难以保障的局面。而恰恰相反,应该鼓励质量标准高的企业大规模生产。因此,建议政府不要对基本药物再降价,通过限定最低中标价,维持最高中标价来保证企业生产基本药物的动力。

商业配送采用逐级承包制。建议以省为独立单元,建立省+地市为核心的两层配送体系,逐级承包开展。笔者认为,要求任何一家配送单位实行全省无缝覆盖是不现实的,必须建立层级分工的配送体系。省内的一级配送商应具备从生产企业到达地级市的配送能力,二级配送商应具备实现地级市辖区全覆盖的能力,包括县、乡、镇、村,和偏远地区。一级商可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要求其确保实现全省地级市覆盖即可。二级商可由一级商进行选择,要求二级商必须对下游县、乡镇、村及边远山区的终端能够覆盖,若不能覆盖则必须委托具有配送能力的配送商进行配送,否则取消其配送资格。每一级商业向下逐级负责,建立“分工明确、逐级监控”的配送体系。这样,既可以保留市场竞争的好处,让真正有配送能力的企业得到发展,也能够起到有效监管作用,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

商业配送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选择,共同监控。国内目前的配送商业公司有13000多家,对于任何一个医药市场而言,都是一个天文数字。这跟中国医药市场的不规范有密切关系,因为这当中很大一部分都是无实际配送网络,以过票为主要运作模式的商业公司。基本药物制度应要求每个医疗机构必须配备,等于要求了很强的配送能力。因此,配送商的选择尤为重要。一级配送商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现代物流能力,可由企业进行选择,因为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保其配送商能够实现地级市全覆盖即可,难度不大。二级商应由一级商进行选择,并承担监管其实现覆盖要求的责任。目前国内很多医药企业都建立了一、二级经分销体系。而二级商绝大多数在地级市,很多地级市的配送商更是以纯终端销售为主,有当地很强的配送网络,有数十名业务员,可以满足地级辖区全覆盖的能力。政府对配送过程进行全程监管,若不能够满足配送需要,则立即更换具备该能力的配送商。

设定“3+7”的商业利润体系。与生产企业一样,商业公司对配送往往有一定的利润要求,否则商业公司将失去配送基本药物的意愿。基于笔者对国内商业配送体系的多年实战经验,对于一级商,其性质为纯流通,配送量大,配送渗透度第,因此经营毛利率通常为2-3%,保证毛利3%即可较好地满足从生产企业到地级市的利润要求。对于二级商,其性质为纯配送,配送量小,配送渗透度高,通常配送企业要求3-5%的毛利保证地区的基本覆盖。保证毛利6%即可基本满足其实现地级市无缝覆盖的成本(包括委托配送偏远地区),对于个别配送偏远地区的商业可适当控制在7-8%。

医药企业如何应对

三年之内,变化不大。前面分析,基本药物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基本药物的细则还有太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而且即使实现了基本药物制度,这些产品只占中国医药大市场的很小一部分。对生产企业而言,基本药物的利润很低,极少企业是完全依靠基本药物而生存的。对于商业公司而言,其往往拥有丰富的产品结构,基本药物只占一小部分。因此,医药企业不必把基本药物制度看成是“医药行业的巨大震荡”。

政府公关是医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本次基本目录迟迟未能出台,是受大企业政府事务的公共关系部门的影响,不断修订,不断妥协的结果,政府公关一直在以政策为第一导向的中国医药市场十分重要。在基本药物不降价的前提下,进目录固然是好事。因为国家买单比例高,老百姓自然会倾向购买。如果真能实现“医疗机构全部配备”,等于国家帮助企业实现了梦寐以求的100%布货率,自然更是特大喜讯。对于基本药物目录的分析显示,除了绝大部分的普药产品,还有18个独家产品。这些产品有一部分是市场基础大,销售时间长的产品,如:复方丹参滴丸、速效救心丸,也有一些销售规模小的非知名产品:如山东鲁南厚普制药的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茵栀黄颗粒均进入了目录。茵栀黄注射液是20多年的老产品,用于治疗急性肝炎,疗效被长期认可,然而进入目录的确是独家的颗粒剂和只有两家生产的口服液。笔者相信政府公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基本药物制度的调整期是两年一次,独家产品进入基本药物等于实现100%的布货率和大量消费者的指名购买。因此,医药企业应通过基本药物制度的理解,把政府工作提高到集团决策机构的层面,给予高度重视。

争取将独家品种进入基本药物目录。前文提到,独家产品进入目录等于实现100%的布货率和大量的消费者指名购买。这是国内所有企业对市场营销、广告、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大量投入而追求的结果。因此,拥有独家产品的医药企业应积极开展产品卖点的挖掘,通过政府公关和教育引导,积极争取进入目录。没有独家产品的医药企业可通过剂型的创新,如胶囊常见剂型的基础上开发软胶囊,或通过并购获得独家基本药物。将政府资源和品牌力嫁接到独家产品上,给予产品更多进入目录的理由。

篇4

二、工作目标

从年起,逐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健全我省基本药物遴选、采购、生产、流通、定价、使用、报销、监测评价等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

年,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年,实现全覆盖,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年,实施规范的、覆盖全省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工作任务

(一)组建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立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全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政策问题。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中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省基本药物目录。省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增补目录。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制定《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依据我省疾病谱、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际、财政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确定增补我省目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增补原则和程序,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增补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规定,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三)有效保障全省基本药物供应。全省基本药物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由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通过省卫生厅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统一招标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和价格。从年起,全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省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各设区市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配送费比例为药品价格的5%。

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的基本药物,一经招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保证临床供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的日常监管。

(四)规范全省基本药物价格。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在国家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根据省级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等因素确定。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价格,由省级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和配送费用组成。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

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要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

(五)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由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首选药物优先使用。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与管理,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临床药事管理组织,遵循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完善临床用药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六)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七)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省市给予一定补助;人员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因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由各级政府共同补偿,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承担主要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职工收入水平不下降。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规范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GMP、GSP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管;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监测网络,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理突发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加大对基本药物使用的质量监管力度,实行全覆盖质量抽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九)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卫生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设立实施基本药物监测网点,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监测评价报告,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十)加强零售药店的药物管理。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作为当地医改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稳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普及合理用药知识,引导群众科学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营造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夯实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省基本药物相关政策,遴选确定我省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开展网上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监督检查网上采购,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绩效评估,监测评估报告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我省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及商务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产生影响的研判,制定调整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并加强对基层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物价部门负责中标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资质的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监察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选择配送企业的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强化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注意总结基层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不严格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整体进度、妨碍制度落实的部门和人员,实施行政问责。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开展基础性调查,测算基本药物相关数据,组建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召开全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会议,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各级政府补助政策。市等五个试点地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准备和宣传工作。

组织开展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在市等五个试点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试点实施阶段。制定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绩效评估办法,在试点地区开展信息收集、动态跟踪、绩效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将渭南、延安、安康三市纳入试点范围。落实试点地区政府补助经费,保障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做好基本药物制度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

调研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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