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分析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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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分析论文

篇1

3.各国之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亦有差异。例如,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公司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并举,而我国则基本不开征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即使是相同名称的税种,其内涵和外延也都存在差异。

4.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运用不同。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也有不少国家行使单一的管辖权。

5.各国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不同,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机会。各国采取的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抵免法、扣除法和免税法。采用全额免税法时,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而采用综合抵免限额的办法,也导致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

二、国际避税的方式和方法

1.利用转让定价法避税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获取企业集团的整体最大利益,在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行为。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跨国公司常常用这种手法来转移高税负国家中关联企业的利润,借以减少集团的总体税负,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转移定价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高低以影响产品成本。

二是通过关联公司的固定资产购置与租赁,来影响其产品成本费用。

三是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控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关联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四是通过关联公司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费用、管理费等转移利润。

经济全球化使转让定价的运用更为普遍和隐蔽,这对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挑战。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和先进科技,我们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以吸引跨国投资。所谓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我国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外商滥用税收优惠的现象。例如,我国税法规定,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由于规定的减免期是从盈利年度算起的,有些外商就千方百计推迟盈利年度的到来,使企业长期处于无税负状态;或者在税收减免期临近期满时,设法从原企业中分离一部分出去,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谋求享受新的减免期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涉外税率较低的情况下,出现了所谓“逆向避税”现象。逆向避税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规避投资所在国相对较轻的税负,而将利润所得在居住国缴纳相对较重的税负。表面看来,纳税人承担重税这种情况不合情理,但真实原因是跨国公司决策层为了独占税后利润。这样做虽然税负有所增加,但是却避免了与投资所在国分享利润。

3.利用资本弱化的方式避税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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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信息的集中。网络财务的一大优势就是信息的高度集中,并且这种集中不是事后的集中,而是实时的动态集中。首先,通过信息的高度集中,达到信息共享、信息透明的目的,进而实现“把集中的权利分解,把分解的权利集中”的信息化革命。通过信息集中,将分散在各个部门(这些部门可将其作为小集体权力资本)的信息集中起来,作为信息资源供相关的部门使用。通过信息共享将分散的权力集中,强调的是信息集中,而非权力集中;通过将集中后的数据反馈到相关的职能部门,使各部门各尽其责,通过信息流达到将集中的权力分解的目的,通过信息流达到调控资金流、物流的目的。其次,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财务信息集中起来有助于单位高层领导的决策。对此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不作赘述。

(2)管理的集中。在网络财务环境下,能够实现集中管理,有利于整合整个企业的财务资源,全面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集团型企业可以利用网络财务系统对所有分支机构实现集中记账、集中资金调配。此外,从管理方式上看,网络财务能够实现企业的整体管理,使企业的所有下属机构能够集中管理,并实现业务协同、动态管理、及时控制,在线办公、移动办公、在线管理等管理模式。从实现财务业务功能上看,网络财务不仅能够实现桌面财务的所有财务功能,而且能够实现数据的远程处理、数据的及时传递、远程报表、远程报账、远程查账、远程审计及财务监控的同步运作。从业务集成上看,网络财务在实现财务管理和财务功能的同时也集成了相关的功能,如:网上催账、网上报税、网上采购、网上销售、网上银行、网上证券投资和网上外汇买卖等。

2.协同业务

财务与业务的协同一直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在互联网之前财务管理系统存在诸多困难。特别是对于那些拥有许多下属机构,而这些下属机构又呈复杂结构且行为多种多样的集团型企业,如何实现财务和业务的协同更是困扰企业界、财政主管部门、界的重大难题。由于网络财务是基于互联网INTERNET、内部网INTERNET以及商务为背景的在线理财活动,它的使得财务与业务的协同成为可能,包括与组织内部各部门的协同、与供应链的协同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等功能。

(1)与组织内部业务协同。涵盖组织全程业务,从网上采购、网上销售、库存管理、网上服务到网上考勤、网上薪酬管理等等。财务部门的预算控制、资金准备、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工作与业务部门的工作协同进行。一个简单的实例就是网上的薪酬管理系统功能如下:管理对象是公司全体成员,无论该成本在本部、分公司、办事处等,也无论该部门处于哪个地域,管理的程序是所有员工按周、旬或月向所有部门陈述本期工作报告,各部门主管确认后向总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上报相应的薪酬核发报表,人力资源部签发后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再由财务部门审核并发放至每个员工的信用卡,整个过程全部在网上完成。

(2)与供应链的协同。除组织内部各职能部门外,供应链还包括供应商、运输商、仓库、零售商和客户。伴随着这条供应网络的是持续不断的信息流、产品流和资金流,并以使供应链的整体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组织内部各部门各地分支机构以及与客户、供应商等每一结点在发生供销、控制、预测等业务活动过程中每时每刻都会产生各种信息,如果伴有财务信息,企业就必须及时将这些信息并行送入财务系统进行处理并将产生的结果反馈给业务系统,保证财务业务的协同处理并集成各种管理信息。显然,供应链是基于网络的供应链,只有通过网络财务的协同才能发挥作用,如网上询价、客户关系管理、网上催账等。

(3)与社会相关部门的协同。如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网上报税、网上报关、网上证券投资和网上外汇买卖等。

三、网络财务的发展趋势

如果承认网络财务管理核心功能是集中管理与协同业务,那么网络财务的发展必将与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殊途同归,对此界是有共识的。但笔者认为,网络财务的发展不仅仅是在组织内部与MIS融合,而且在组织外部,将以全面整合电子商务为目标。

从组织内部看,网络财务是管理信息系统(MIS)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既不能等同也不能代替MIS.MIS已从20世纪60-70年代的物料需要规划(MRP),发展到80年代的制造资源规划(MRP),再进一步演化到90年代的企业资源规划(ERP)。ERP系统的基本思路是将企业的运营流程看作是一个紧密连接的供应链,包括供应商、制造商、分销网络和客户、生产制造、人力资源、质量控制、客户服务等,把客户需求和企业内部的制造活动以及供应商和制造资源整合在一起,体现了完全按用户需求制造的思想。由此可见,网络财务的发展趋势将融入到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中。

从组织外部看,网络财务是依托电子商务作为其业务的数据来源之一。无论电子商务是B2B、B2C,还是C2C等哪一种模式,网络财务都是其数据的归集和处理中心,也是判断电子商务动作模式成功与否的最终核算中心。电子商务中的网上恰谈、询价、电子合同、电子报关、电子支付等种种活动与财务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网络财务必将与电子商务全面整合。

总之,随着互联网成为人们社会生活和工作的一部分,网络财务作为一个概念必将淡化并逐渐被人们遗忘。但是,作为基于互联网的一种财务管理模式和一个信息系统将被人们所接受,并不断发展,以至成为财务管理不可或缺的模式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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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课堂演示实验可以很好地集中学生的注意力,由教师对演示实验的现象分析引导学生正确地推理,来形成化学基本概念。

例如,在讲化学变化与物理变化两个概念时,除了镁燃烧和加热碱式碳酸铜两个实验外,还可以补充一个对比实验,即用剪刀将纸剪碎和将纸点燃的两个小实验。边演示边提问,让学生思考:在两个对比实验中变与不变的是什么?这两种变化有什么不同?看起来这是一个极为简单的实验,学生在观察变与不变的现象时能回答出以下两点:剪纸的过程中纸的形状变了,但纸还是纸,没有变;纸燃烧过程中,纸由白色变成灰黑色灰,灰不是纸。引导学生讨论这两种变化又有什么不同,然后指出第一种变化纸没有生成其他物质是物理变化,第二种变化纸燃烧生成了不同于纸的灰是化学变化,这样从这两个对比实验中引出了两种不同“变化”的概念。通过总结、举例练习,明确物理变化、化学变化概念的意义,了解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在应用实验引出概念的教学中更要重视学生实验的直接体验。例如,在实验室制氧气的过程中引入催化剂这一概念时,将教师的演示实验、学生实验合并一起进行。实验前先叫学生预习课本内容,实验时教师板书实验步骤和问题:①给氯酸钾加热并检查是否有氧气产生(要求学生记录加热产生氧气的时间);②给二氧化锰加热并检查是否有氧气产生;③把一定量的氯酸钾和5g二氧化锰混合加热并检查是否有氧气产生(记录加热产生氧气的时间);④把③加热的剩余物溶解于水、过滤得黑色粉末即二氧化锰,干燥、称量(记录数据);⑤把过滤出的二氧化锰全部加入另一份氯酸钾内加热检查是否迅速产生氧气,再溶解、过滤、称量。前后对比,然后讨论得出结论:二氧化锰在反应前后质量没有改变,化学性质没有改变,但能改变其他物质的反应速率。教师引入概念:具有上述特点的物质叫催化剂。这样学生对催化剂概念的认识就很深入。

二、从理解问题的过程中引出概念

例如,讲解化合价概念时,注重引导学生对离子化合物、共价化合物的形成过程加深理解,并板书形成过程,在理解过程的基础上,观察未得失电子时原子的结构示意图,指出(结构决定性质)该元素有得失几个电子的性质,各元素的原子只有按一定数目比作用(化合)时才表现出得失几个电子的性质。同理,分析共价化合物的形成过程,对照结构示意图及电子式,指出每个原子有共用几对电子的性质,交代各种元素的原子只有按一定数目比作用(化合)才表现出各自共用几对电子对的性质。顺势引导,无论是离子化合物还是共价化合物,都是不同元素的原子按一定数目比化合表现出的性质,此性质叫元素的化合价。又如,在分析固体物质在一定温度下达到饱和所溶解的质量不同,反映出各种物质溶解能力不同,怎样衡量物质的溶解能力?当然要用溶解的质量,老师分析引导,让学生认识到只有在“三个前提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溶解溶质的质量才能衡量物质的溶解能力,此时的质量叫该物质在此温度下的溶解度。

三、注意概念的系统归类,找出概念间的从属关系和内在联系

化学概念虽多,也是一个个地形成,要善于引导学生将概念逐步系统归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例如,在学习了原子、分子、元素、单质、化合物这几个概念后,总结这几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突出元素在这几个概念中的主导地位,揭示这几个概念的从属关系、组成与构成关系、宏观与微观的关系。

四、注意概念的及时巩固

在讲授每一个概念后,注意整理一些相应的练习题,让学生思考回答。例如,学习溶液、悬浊液、乳浊液的概念后,为使学生能根据实验得出概念的意义,正确的区分这三种混合物,列出下列混合物,让学生区分:①石灰乳,②牛奶,③敌敌畏乳油,④敌敌畏与水的混合液,⑤敌敌畏的酒精溶液,⑥把二氧化碳通入澄清石灰水后的液体,⑦白磷与二硫化碳溶液,⑧食醋,⑨石灰沙浆,⑩爆鸣气,⑾尘土飞扬的空气,⑿清新的空气,⒀液氧。学生回答后,根据掌握程度进行讲评、分析、纠正错误。还有混合物、纯净物、单质、化合物等概念,都可以适当安排这样的巩固性习题,对学生掌握、深化基本概念是行之有效的。

五、注意概念的深入和发展

学生在形成化学概念时,虽然经历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但有些概念受知识面的局限,一开始认识得可能不全面。比如,燃烧的概念突出“通常讲的燃烧”及“空气中的氧气”这两点,提出了燃烧不是非得有氧气参加的悬念,指出的这个要点将在今后的学习中进一步深化。再如,讲氧化还原反应概念时,初中仅要求从物质得失氧的角度予以分析,为了照顾知识的连贯性,在分析氢气还原氧化铜的反应中,即指出氢气得到氧化铜中的氧被氧化,又指出氢气中氢元素组成了水以后,化合价升高,氧化铜中氧元素被夺去后,氧化铜中铜元素的化合价从+2价降到了零价,最后总结出凡氧化还原反应中,元素的化合价一定会有改变的这一结论,同时进一步指出这个概念在高中学习时将进一步深化。

六、通过综合复习及对习题的讲解、分析、改编来巩固概念

篇4

1绿色证券概念

2008年2月25日,环保总局正式了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绿色证券的概念(以下简称意见)。

所谓绿色证券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过程中,要经由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核。它是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同时在对绿色证券市场进行研究与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针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证券市场环保准入审核标准和环境绩效评估方法。从整体上构建了一个包括以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绿色增发和配股制度以及环境绩效披露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绿色证券市场,从资金源头上遏制住这些企业的无序扩张。

2绿色证券功能分析

2.1控制污染的经济刺激作用

《意见》中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可见,环保核查意见成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从事低污染低风险不仅为其再融资获取了门票,也为其扩大生产提供了前提,同时各方的共同监督也会促使企业抽取一定比例的融资来改进污染治理技术,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随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公众可以直观地知道企业经营中的环境风险,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股票价格、资信以及市场竞争力,间接刺激企业从事低污染、低风险的生产。

2.2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功能

(1)环保部门和证监会。《意见》要求省级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保核查制度,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意见。对于核查时段内发生环境违法事件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督促企业按期整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而证监会不得通过未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的企业的上市申请,同时督促上市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

(2)公众。环保总局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上市公司的行为。绿色证券的重点是加大企业融资后环境监管,调控其融得的资金使其真正用于企业的绿色发展。对股民来说,上市企业的业绩和其经营行为是他们特别关注的。这种从股民自身利益出发的监督行为更有利于真实信息披露。

(3)其他企业。如何更多地获得资本,直接关系着企业是否能扩大生产、占据市场份额。因此,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企业之间会相互监督,制约对方获得资本。

2.3减少资本风险的转嫁

上市公司环保监管缺乏,导致“双高”企业利用资金继续扩大污染,或在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造成环境事故屡屡发生,因而潜伏着较大的资本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转嫁给投资者。这里的资本风险是指企业利用资本进行生产经营,但由于环境事故发生,致使企业需进行大量经济补偿,从而使得资本不仅不能获得收入,还存在收不回的可能性。绿色证券的推行可以有助于减少企业将资本风险转嫁给投资者的可能性,因为那些存在高风险的企业不再拥有直接融资的机会,扩大污染的几率大大减少。

2.4与其他环境经济手段的互补作用

绿色证券推行之前,环保部门陆续与银监会、证监会联合推出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两项政策,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以及绿色金融体系的初步框架。“绿色信贷”重在源头把关,对重污染企业釜底抽薪,限制其扩大生产规模的资金间接来源;“绿色保险”通过强制高风险企业购买保险,旨在革除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获利、政府买单、群众受害”的积弊;绿色证券对企图上市融资的企业设置环境准入门槛,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来遏制企业过度扩张,并利用环境绩效评估及环境信息披露,加强对公司上市后经营行为监管。证券、信贷分别从直接融资渠道和间接融资渠道对企业进行了限制。除此之外,企业在“绿色信贷”或是“绿色保险”中,向有关单位提供的环境信息,也可作为企业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使得三项政策之间的企业环境信息互通,保证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公开性和公正性。3绿色证券实践中可能的问题和建议

绿色证券虽然刚刚启动,但在推行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困难。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为绿色证券提供警示,同时绿色证券由于其市场特殊性也必然存

在独有的疑难。正确认识并解决这些困难才能更好的运用绿色经济杠杆。

3.1法律空白需填补

我国环境经济政策还在探索阶段,其法律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而且目前相关规定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实施的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加之证监会缺乏“绿色证券”的专门人员、机构和制度,降低了绿色证券的可操作性。除此之外,政策制定标准的不连贯性也给企业带来了融资障碍。

3.2地方保护要遏止

从“绿色信贷”推行的经验来看,地方保护是阻碍其有效落实的一大阻力。相关数据显示,尽管国家环保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了三万多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供商业银行据此采取停贷或限贷措施,但半年来仅仅有12家企业在申请贷款方面受到限制,而落实不力的原因就在于银行商业利益的驱使以及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受到地方保护。

3.3环境信息披露待完善

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根据环保总部副部长潘岳的说法,2007年的情况说明上市环保审核制度已基本成型,下一步要重点推进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环境监督。我国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起步较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属政府强制性披露。在披露的企业中,多数是强污染的企业,其他企业披露的较少。其次,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目前仅有的一些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或重污染企业,而且鲜有提及经营者的环保理念,同时只是针对排放量进行披露而没有提出消减对策,这将不能激发企业研发新技术的动力,无法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再次,我国企业普遍采取的披露形式是董事会报告和附表附注,只有少数企业采取独立报告的形式,因而很难全面、直观的了解和评价企业的环境状况;而且很少有通过互联网对外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企业,公开程度不够。

3.4环境友好型企业要引导

目前采取的绿色证券与绿色信贷等经济手段一样,只强调“堵”,即切断污染企业的融资渠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同行业环境友好型企业的融资竞争力,但由于没有提出利于制度推进的激励机制,对于在节能减排方面做出贡献的环境友好型企业缺少扶持政策,未能有效促进其发展。

4结语

绿色证券推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遭遇包括法律不健全、地方保护阻碍等问题,需通过各方努力协调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绿色证券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刺激上市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治理环境问题的重要尝试。

参考文献

篇5

自由现金流量越大,企业价值越大,股东财富也越大。自由现金流量已经成为现财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可以对许多财务现象做出解释,比如对股利问题的解释。对于那些自由现金流量为正值的企业,按照自由现金流量理论可以解释股利支付率的未预见到的提高会提高公司的股票价格;相反,未预见到的股利支付率的下降会降低公司的股票价格。另外,为了对公司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最大限度地减缓冲突,许多学者认为金额为2的自由现金流量才是最合理的。其基本理念是,掌握在管理者手中的现金存量越多,管理者据其进行不合理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公司所有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管理当局应当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所有的超过经营活动需要以外的现金流量即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完全分派给所有者比如公司普通股股东。

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财务思想,可惜尚没有引起我国理财学界、企业界的重视。具体而论,自由现金流量即是扣除营运资本投资与资本投资之后的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的所谓“自由”即体现为管理当局可以在不影响企业持续增长的前提下,将这部分现金流量自由地分派给企业的所有的索偿权持有人,包括短期、长期债权人以及股权持有人等。从现金流量的角度来讲,股东与债权人没有性质上的差异,存在的只是索偿权支付的顺序上的差异。这里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现金流量应当是利息之前、纳税之后的现金流量。换言之,在计算自由现金流量的时候,负债的利息费用不应作为扣除项,而扣除的纳税额反映的是企业在没有利息扣除情况下的支付额。

一、股权投资者现金流量股权投资者即企业的普通股东,是企业剩余收益索偿权的持有人。企业在支付了经营费用、债务利息和本金、资本投资之后如果仍有剩余现金,在性质上讲,即属于股权投资者的现金流量。对于无负债企业而言,由于没有负债,因而也就没有了利息和本金。企业投资及经营所需的全部现金均由股权资本来满足。营业收入5营业费用6利息、税与折旧前盈利/78+9:05折旧6纳税付息前盈利/789:05所得税6净收益;折旧6经营活动带来的现金流量5资本支出5营运资本变动6股权投资者自由现金流量从以上计算中不难看出,属于股权投资者的自由现金流量是在满足了企业的所有财务需求之后的剩余现金流量。如果为正值,管理当局可将此现金流量以股利的方式支付给股东;如果为负值,则为了维持的持续增长,必须发行新的股权资本。折旧/还有摊销费用0属于抵税费用,同时,也属于非现金费用。这些费用的金额越大,给企业所带来的抵税收益/现金流入0越多。因为抵税收益等于折旧或摊销金额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之积。企业的自动化程度越大,固定资产投资越多,折旧费用就越多,其给企业所带来的抵税收益也就越多。资本支出即资本预算支出,是企业为了维持或扩展其经营活动必须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通常情况下,企业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现金流量应当首先满足资本支出的需求。在有剩余的情况下,才以股利的方式支付给普通股股东。这即是所谓的“剩余股利政策”。企业的持续增长依赖于不断增加的资本支出,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在现金流量预测中,这种增长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大问题。另外,在许多现金流量预测过程中,人们常假设各期资本支出与各期的折旧额相等。事实上,资本支出与折旧额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极为复杂的。

比如,在高速增长期,资本支出通常要大于其折旧额,而在固定增长期,两者之间的差距一般不会太大。因此,人们便假设那些稳定增长企业的折旧与资本支出两者相等,进而大大简化了财务估价工作。在现金流量分析中,营运资本通常是指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即一般所谓的“净营运资本”。从现金流量的角度来看,营运资本的需求意味着现金的运用,因而,营运资本的增加即为现金流出,营运资本的减少则为现金流入。营运资本需求的增加与资本支出成一定程度的正比例关系,同时也减少了可向股东自由支付的现金流量。按照会计学的定义,营运资本中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在内,因为营运资本的增加是企业中现金积累的结果而非现金向企业的流出。企业的性质不同,所需营运资本的数量就不同。比如零售企业所需营运资本的比重会超过一般的制造业企业。

另外,营运资本的变动与企业的增长率也密切相关,高增长率企业通常需要更多的营运资本。对于有负债企业而言,除了上述的现金流出之外,还会有一部分现金流量用于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营业收入5营业费用6利息、税与折旧前盈利/78+9:05折旧与摊销6纳税付息前盈利/789:05利息费用6税前盈利5所得税6净收益;折旧6经营活动带来的现金流量5资本支出5营运资本变动5偿还本金;发行新负债进款6股权投资者自由现金流量如果企业的杠杆程度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且企业目标的负债比重/负债<总资本0为,则:股权投资者自由现金流量6净收益5/=50/资本支出5折旧05/=50营运资本变动同时,该企业发行新负债进款为:发行新负债进款6偿还本金;/资本支出5折旧;营运资本变动0由于企业的资本结构比较合理,因而可用发行新负债所得的进款来偿还到期的本金。资本支出与营运资本需要也应按照合理的负债与股权资本比例来筹措。企业运用负债融资的数额越大,属于股权投资者的自由现金流量就越多。当企业实际负债比率低于其目标负债比率/0时,为了实现资本结构的最优化,管理人员应当运用更多的负债来满足资本支出和营运资本需求,达到目标负债比率为止。

股权投资者的现金流量可按下式计算:净收益1折旧2经营活动带来的现金流量3资本支出3营运资本变动3偿还本金1发行新负债进款如果企业决定将负债比率提高至目标水准,则:发行新负债进款4偿还本金1/资本支出1营运资本变动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大幅度提高其负债比重,属于股权投资者的自由流量将会增加。到期本金的偿还仍由发行的新负债来偿还,不影响股权投资者的现金流量。当企业实际负债比率高于其目标负债比率时,管理人员应当大量地运用股权资本融资,从而将负债比率降至目标水平,这将有助于企业价值的提高。企业可用新筹措的股权资本来偿还到期的本金。这时:发行新负债进款5偿还本金1!/资本支出1营运资本变动0在这种情况下,属于股权投资者的自由现金流量将低于同等情况下负债水平合理的企业。

二、企业现金流量企业经营所需资金是由企业的各类收益索偿权持有人来提供的,既包括股权资本投资者,也包括债权人和优先股持有人。那么,经过经营所获得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也应当支付给企业全部的索偿权持有人,而绝不仅仅是普通股股东。属于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是经营费用和所得税后,向各类收益索偿权持有人支付前的现金流量,即:企业自由现金流量2股权投资者自由现金流量1利息费用1偿还本金3发行新债1优先股股利其中,利息费用/63所得税税率01偿还本金3发行新债2属于债权人的现金流量。优先股股利是属于优先股股东的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也可按下式进行计算:企业自由现金流量2纳税付息前盈利/63所得税税率01折旧3资本支出3营运资本变动/需求0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通常高于有负债企业的股权投资者现金流量,而等于无负债企业的股权资本投资者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为债务支付前的现金流量,因此它不受企业运用负债数额大小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由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贴现而得的企业价值与负债金额没有关联。因为过高的负债会导致企业加权资本成本的提高,从而引起企业价值的变动。

篇6

一、司法权变更权的概述

(一)司法变更权的概念

在日益重视私权保护的今天,行政诉讼法中的司法变更权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所谓司法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部分或全部变更行政机关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一般的民、刑事诉讼制度来看,法官在诉讼中往往享有完全的司法变更权,法官可以用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取代当事人、检察官的价值判断。但是在行政诉讼中,法官的司法变更权则往往受到了较为为严格的限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赋予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变更权。显然,我国《行政诉讼法》采取的是相狭小范围内的司法变更。

(二)关于司法变更权的存在争论

中国传统中的司法权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司法权虽然几经改革还是没有从行政权中离出来,行政权容易干涉司法权的行使。当我国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司法变更权曾引起极大的争议,并且一直续到该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对于人民法院能否拥有司法变更权理论界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拥有毫无限制的司法变更权;二是认为人民法院不能拥有司法变更权;三是认为人民法院只能在相当狭小的范围内拥有司法变更权;四是认为人民法院应在较宽的范围内使用司法变更权。[1]笔者认为,第一、二种观点不符合权力相互制衡原则和中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故将在下文着重对第三、四种观点进行阐述和论证。司法变更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中国应该从现有的相对狭小的司法变更权走向较为宽广的方向,并且保持互相制衡又不过分干预的状态。

二、议行合一的中国语境下的司法变更权的价值基础

1、司法变更权设立基础——权力相互制衡原理

孟德斯鸡认为,“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最可靠的形式是那种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府。”他还认为,“应当分立三权,以达到权力间的相互制衡。同时还希望通过这种分权的方法,在总体上防止政府过分扩张和专断地行使其权力。”『2行政权与司法权是两种公法的权力,根据分权的理论,这两种权力必须由性质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不得互相逾越,分权的目的是实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权力的制约必然产生此权力介入彼权力领域的结果。但是,这种介入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行政机关所管辖的行政事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多变性,经常需要行政机关立即作出处置并执行。因此,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不管有多么充分的理由,也必须为行政机关保留出一部分司法审查豁免的领域。实际上,司法变更权即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和变更。它使法院能全面有效地监督行政权的运作,尤其是对抗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司法变更权的实质

英国的阿克顿勋爵曾说:“绝对的权力即绝对的腐败”所谓权力就是一种可能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国家权力更是一种凭借国家强制力来强迫人们服从的力量。因此,从性质上讲,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从我国的现实状况来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尚处于初建阶段,由于长期深受封建制度的影响,行政权空前强大,表现为官员腐败,司法不公正,在公民、法人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中,公民、法人处于绝对的劣势。因此,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变更权的仅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不适用于其他行政行为对司法监督权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权。行政诉讼中的司法监督与其他机关的监督不同,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依据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来实现的,而且这种“监督”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作出裁判,人民法院才能运用审判权对行政行为作出裁判。而裁判依其所诉性质和判决内容,分为确认判决、撤销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这是司法监督最主要的方式。其中判决变更行政行为内容是行政判决中一个很有实际意义的司法监督方式。然而,从司法监督来看,这是一种不完善的监督,也将大大削弱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作用。

3、司法变更权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提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其中保护权益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首要目的。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以司法变更权的宗旨就在于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纠纷,提高行政效率和审判效率。在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是对行政权的一种深刻的制衡,确认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司法变更权可以为私权保护增设一道防线。为了有效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不仅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三、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的反思

作为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司法变更权,应当是一项造福于民的良好制度。笔者基于此种初衷,重新审视了司法变更权在这几十年间的发展情况,并为完善其实践运行提出若干意见,以期能够为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一)立法的缺陷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61条的规定表我国采取的是有限司法变更权,即只有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才可以判决变更,而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则没有适用性。

从现有的立法文件表明,司法变更权适用范围可以以下方面来理解:第一,“显失公正”是对行政处罚行使司法变更权唯一标准。通常,“显失公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畸轻畸重、处罚不平等、责罚倒置、没有可行性、反复无常等[3]这些标准都是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和精神、立法原则和宗旨出发,来判断行政处罚的不当性和违法性,从实质法治的角度进行合法性审查,选择适用变更判决。第二,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适用司法变更权是有限制的。在一般情况下,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进行变更时,变更判决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不得通过变更处罚种类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和不得在同一处罚种类下加重对原告的处罚程度,也不得增加处罚内容加重对原告的处罚。然而“不得加重对原告处罚的原则”在行政案件中有一例外的情况,即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加重对原告的处罚。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两种人。一种是权利被害人,即权利被害人认为行政机关对被处罚人的处罚过轻,被处罚人认为处罚过重,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以加重对被处罚人的处罚;另一种为共同行为人,即共同行为人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以加重对部分原告的处罚。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变更,但对于行政机关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即不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法院无权对其在变更判决中进行处罚。而且对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不一定要行使司法变更权,可以在“撤销”和“变更”之间选择。由此可见,司法变更权适用范围是何其的狭窄。

(三)司法的不独立

从古到今,司法机关地位一直较行政机关薄弱,加之现有司法体制的不合理,例如财政上隶属地方政府,造成民众对司法机关地位的质疑。为此,许多学者多方奔走以求从制度上改变现阶段的不合理现状。笔者其不合理处主要体现在:第一,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边界不明,自然会导致司法权处于摇摆之中;第二,我国虽然本质上存在着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但并不承认权力分立,尤其是三权分立。从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来看,人大、政府、法院及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在总的原则上是相互明确的,但在权力的运作中界限并不明晰;第三,司法与行政在理论上界限不分明,实践中表现出严重的法院行政化倾向。表现为,法院领导体制行政化,法官审判行政化,法官职业行政化等,致使司法权的独立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四、我国司法变更权改革的设想

(一)立法模式鉴于在我国目前对于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理论已经予以确立与运用。建议应该在《行政诉讼法》中直接明确赋予法院的司法变更权,以求其在实际运用中名正言顺。

(二)司法变更权的适用

本文在构建现代司法变更权的适用注重法院既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能保障行政机关自主行政,实现行政法的“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应有职能。因此从扩大其适用范围与适用的限制两方面入手论证:

1、扩大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

首先,将司法变更权适用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出发,将目前间接的司法变更权转化为直接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司法变更权。行政处罚有不同的种类,就具体个案而言,并不能简单的断定行政处罚就比其他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影响更大,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让人质疑。尝试将司法变更范围扩至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扩大至行政处罚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与行政诉讼根本目的相符的。

其次,在审查强度上,将显失公正视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之一,与其他标准并行适用。基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工,各国法院对合法性问题采取较严格的审查标准,而对合理性问题则采取宽松的审查标准,对行政机关给予更多的尊重,因为法官是法律问题的专家,法官所接受的训练和日常工作都是法律事务,而行政官员是行政管理的专家,尤其是现代社会行政管理日益复杂和专业化,在法律范围内如何行事行政官员比法官具有更多的发言权。显失公正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应将“显失公正”作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之一,与其他标准并行适用。

最后,在审查结果上,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撤销判决或确认判决。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是否作出变更判决具有选择权,既可以判决变更也可以不判决变更。对于其他的显失公正行为,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变更判决,只能撤销或确认违法,如果有必要时,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作出撤销判决的基础上,根据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最权范围的大小,明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司法变更权适用的制度保障

众多资料显示,司法变更权的“监督”职能已经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予以肯定了。但是,这里又存在另外一个问题,是否导致司法变更权的膨胀,而出现司法“超越”、“取代”行政的现象呢?物极必反,这样的担心是不无道理的,这需要我们的正视,从而加以解决。

法官对显失公正行为违法性的判断为行政机关划定了一个界限,即行政机关的行为只能在法定幅度内,而且在此幅度内的选择既不能也不能显失公正,否则都构成违法,至于在合法的前提下如何选择才更合理则是行政官员的事了。我国现有的变更判决实质上是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以法官的判断代替行政官员的判断,这种立法思路隐含的前提是:法官在法定幅度内的判断优于行政官员。这种认识在理论上是缺乏依据的,法官只是法律问题的“专家”,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如何选择适用法律行政官员比法官更有优势,司法机关应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我们只能保证法官对自由裁量行为的选择比行政官员更合法,但却不能保证这种选择更合理。行政机关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只是违反了合法性原则,至于如何行事更加合理,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判断,此时法院不能越俎代庖。因此,对于显失公正的行为法院只要撤销该行为或确认违法即可,在法定幅度内如何行为应留给行政机关。

另外,重视比例原则的运用。比例原则源于德国19世纪,广义的比例原则,通常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4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是否能够实际达到法定目的,它要求手段是能够达到目的的,如果手段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钓为只要足以达到法定目的即为合理,它要求手段的运用以达到目的为限,如果手段的运用超过目的所需要的“度”,就是违反必要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又称为法益相称性原则,『5指:依法行使权力时如确有必要对人民的利益构成侵害,必须衡量行政目的所实现的利益与被侵害的人民利益,只有在确认前者利益绝对大于后者利益之时,刁能为之。冗以上三方面的原则,既是法官判断的标准,其享有判断的主动权,又是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只有遵循三原则的要求,才能行使司法变更权,控制其适用空间。

三、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包括:“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6

事实上,我国司法独立关键的问题是在如何切实贯彻司法独立原则。行政诉讼的发展乃至审查强度的完善有赖于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界限的确定。因此,司法能否独立是行政诉讼走向完善的关键。但是,国家权力的分配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解决起来相对困难。司法独立的实现必须首先从国家权力结构的重新调整,法院行政管理模式的淡化方面入手,从而真正实现司法与行政的平等。

五结语

现今中国的司法权不能被行政权所代替,是一种典型的司法审查模式。然而,在法治社会中,要求法院以监督与护权为其双重价值选择,其中护权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主,同时兼有维护行政权合法行使之职能,护权是行政诉讼最根本目的。,我国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应进一步扩大。表示司法权应与行政权有明显界限,不能将法院卷入它不适宜的行政判决中,因为法官不是万能的,法院将行政权牢牢控制在其限制之内,以准司法程序重构行政权,这将造成法律成本高,行政效率低下的严重后果。

注释:

[1]也有将其概括为三种观点,即肯定说、否定说和优先

变更说,见张尚鹜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1年第一版,第541~542页。

[2]张馄盛.从权力分立论司法对行政行为之审查密度[M].台北:1996.4.

[3]全国法院系统第八届学术讨论会.行政审判疑难问题新论[C].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F21-23

篇7

传统民法上,民事责任体系主要包括两大组成部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前者主要是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后者主要是指合同债务不履行时的民事责任。两者相得益彰,各自调整自己的范围,自在地构建了民事责任体系。然而,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民商法学理论的迅猛发展,这种责任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这主要表现在传统民法过分注重意思说,强调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合致,很难适应快节奏的经济活动。此外,要约或承诺的传达失实,相对人或标的物的错误,承诺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的死亡,标的物的客观不能,均会影响契约的成立乃至生效[1],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似乎逃逸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控制。“在契约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不能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应否就他方当事人因信赖契约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2]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正是基于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然而,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概念产生之时起,关于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亦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问题,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王泽鉴先生根据耶林的观点,将之概括为:“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而非侵权法原则)负责。”[3]这种观点正确地区分了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明确指出两者是不一样的,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但它深受耶林理论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足。首先,这种观点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拘禁在订约阶段,不恰当地限制了其存在空间;其次,这种观点在表述上使用了“可非难的行为”,那么,可非难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可非难”是一个主观性极强的用语,似不易把握,也不易具体操作。刘德宽先生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契约缔结交涉开始以后,虽然犹未缔结完成,在此交涉阶段也会产生以信赖为基础之法定债务关系。若当事人一方在此期间有故意或过失违背信赖关系之行为时,亦须以违反债务为由向对方负损害赔偿义务。”[4]这种观点正确地指出了缔约过失责任是“以信赖为基础之法定债务关系”,明确地指出故意、过失均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依据,这不失为一大进步。但是,该观点仍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限定在缔约阶段,难以赞同。而且,该观点将缔约过失责任描述为向对方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义务”,虽正确指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但将这种损害赔偿责任等同于法律义务,事实上,责任和义务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义务是责任的前提,对义务的违反才能导致责任的承担,责任只是违反义务的一种结果,两者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或者说其中渗透的国家强制性有根本的不同,不应当混淆。因此,这种观点不适当地降低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而不是民事义务)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似有不妥。梅仲协先生在《民法要义》中给缔约过失责任这样定义:“当事人欲订立契约,其必要之点不合意者,则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该他方当事人因契约不成立而蒙受损害者,得请求相对人赔偿其消极利益。”[5]这种表述实质上仍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缔约阶段,同时又将其赔偿范围不恰当地限定为消极利益损失,这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全面保护,因为缔约过失行为带来的损失,不仅有消极利益的损失,也有积极利益的损失,故该表述是不全面的。此外,这种观点仅看到了契约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忽视了契约无效或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显然限制了其适用范围,亦不可取。

近年来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得到了学者们的重视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许多学者都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作了相当精要的论述。例如,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契约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致他方蒙受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6]最具代表性的定义是:“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7]这个概念指明了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因违背其依诚信原则产生的义务而应负的一种民事责任,明确指出了应当以包括故意和过失的全面过错原则而不是片面的过失原则为其归责原则,指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对象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作者认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如前文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而传统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并未明确作出这种区分,以致产生许多歧义,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论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范围,主要是指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产生的阶段性问题,即这些法定事由可以在契约历程中的哪些阶段产生。传统理论多将缔约过失责任限定在缔约阶段,认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也只能发生在合同的缔结阶段,也即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范围限制在订立合同阶段。

应该说,这种认识至少是不全面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已经使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范围突破了这个框架,不再局限于订约阶段。一个合法有效的契约的正常社会历程应该是:要约—承诺—成立—生效—履行—终止(当然,在要约之前可能有要约引诱,在合同终止之后可能还有后契约义务,本文对此将不作探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人们曾经忽略了承诺、成立、生效三者之间的距离,似乎当事人一旦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合同一旦成立,随即生效。这样,三者被人为地重合为一点,它们之间的距离也被有意或无意地缩短甚至抹煞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范围也就顺理成章地被限定在缔约阶段。但是,应当充分认识到三者是不同的契约历程,抹掉它们之间的差距并不符合客观存在的契约活动。恢复它们之间本来的距离,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研究这一制度。事实上,三者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区别:

1、承诺和合同的成立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表达了合同历程的不同阶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期间是自承诺人收到要约时始,自承诺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为止。它可以是要约人明确指定的承诺期间,也可以是一个合理期间。[8]承诺人明确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肯定性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否定性的意思表示,前者即构成承诺,它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甚至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明确表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受要约人也可以作出明确的否定性意思表示,如拒绝要约以及对要约内容做实质性变更或者不符合要约人特别申明(如不得对要约内容做任何变更)的变更,其结果是导致合同的不成立。

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承诺本身存在着效力评价。一项合法有效的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保持一致,至少不得对要约内容做实质性变更,必须是在要约人指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否则,该承诺即为无效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提出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有效承诺是对要约的肯定性意思表示,它的直接结果是导致了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在本质上是指合同的诞生,它是指要约人在收到承诺人对其要约的明确承诺后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即承诺人)之间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如果说要约、承诺是流程性概念,表达的是一个期间或者过程,那么,合同的成立是一个点概念,表达了一个瞬间完成的客观事实。承诺的生效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成立以前的要约和承诺,严格说来都不是合同本身,并不必然受合同法的规制,现代各国的合同法之所以将其纳入合同法的视野,只是因为它和合同本身的紧密联系,或者说是由于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诞生(成立)的必不可少过程。这也是各国纷纷在合同法中制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原因。

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这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9],也就是强调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10]按照西方著名的意志理论,合同的本质在于合意,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即告合同成立,而合同法的目标是赋予当事人意志以法律效果[11],使已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得到国家法律的明确认可。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突出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自由,表达了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理念,解决的是合同的存在性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则是由国家赋予已成立的合同以法律效力,突出的是国家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干预,公法对私法的渗透,反映了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评价,表达了合同正义的理念,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产生法律效力的问题[1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的两个基础性历程,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谈得上生效,未成立的合同不存在效力评价问题,合同成立后也完全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些已成立的合同必须具备特殊的要件才能生效。例如,某些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此外,一些合同还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手续才能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申请成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定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典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正在草拟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拟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等须采取书面形式,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开始规定这些合同须以公证为生效要件。[13]在这些合同中,特定的形式和手续是其生效要件。缺乏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合同尽管已经成立,但并不生效。这也得到了《合同法》的承认,该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有学者认为,对于那些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合同来说,一旦成立就会自然产生法律拘束力,没有区分成立和生效的必要。[14]作者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严格区分的必要,即使是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合同,也有必要作出严格的区分。毕竟,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构成要件(关于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本文将不作讨论)。如果考虑到我国一直比较忽视两者的差别这一传统,就更有必要作出严格而科学的区分。

一旦我们区分了合同的承诺、成立和生效,就可以清晰地看到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范围,即合同的订立阶段和合同的效力确定阶段。也就是说,只要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效力否定的法定事由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阶段或者合同成立之后的效力确定阶段,如果也同时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他要件,都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过去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范围限制在缔约阶段,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恐怕应该是没有很好地将合同的承诺、成立和生效分开。

可以举例说明这种扩充的重要意义。在附条件合同中,在条件尚未成就之前,一方因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视为该条件不成就,此时恶意一方应承担什么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应按违约责任处理,理由是合同只是成立,没有生效。[15]作者认为,不能仅因为合同已成立就适用违约责任,毕竟该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16]也就是说,违约责任适用的一个前提就是合同必须生效。因为只有在合同生效后,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才能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债务人才负有必须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相反,如果合同只是成立而没有生效,则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债务人也没有必须履行债务的法定义务,也就无从适用违约责任。在附条件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恶意促成条件的成就,并不能使合同生效,故适用违约责任也就无从谈起。那么,如何制裁恶意阻拦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呢?缔约过失责任显然是一种理想的选择。附条件合同是已成立的合同,没有生效是因为所附条件的不成就,所附条件的不成就就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恶意阻碍或延续其成就,这种恶意发生在效力确定阶段,完全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是指在什么时间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亦即在什么时候追究并让当事人承担这种责任。很显然,在当事人双方未开始缔约接触之前,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对依法成立并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合同生效履行终止后,也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作者认为,对于欠缺成立要件又被及时发现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就是合同的缔结阶段,这里所谓的“及时发现”就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发现;对于已经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被及时发现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应该是合同效力确定阶段,即从合同成立到确认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这儿所谓的“及时发现”也就是指在这个期间内发现。实践中,有些合同欠缺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却没有被及时发现,使本不应该成立或甚至不不能生效的合同却有效成立甚至得以实际履行,之后才发现合同不应该成立或者不应该生效,此时当事人所承担民事责任仍应为缔约过失责任。此时,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就是在合同不应当成立或不应当生效的事由被发现以后(当然应符合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此时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已不是合同的效力确定前了,而是相反。

这就是说,只要发现了足以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的事由,只要还在民事诉讼的时效期内,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究过错方的缔约过失责任。这样一来,似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可以是契约社会历程的任何阶段。这实际上已为我国立法所采纳。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按照学者的观点,该规定“虽不是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完整规定,但已涉及到了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内容。”[17]作者深以为是。我国《合同法》第59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旦我们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明确地分为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并作了前述的扩张后,就不难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的生存空间豁然开朗了,已不再象过去那样生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夹缝中间而经常被错误地划入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恰恰相反,它开辟了自己的空间并急剧地膨胀,已与违约责任一起构成合同法上的责任并最终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一起组成民事责任体系的核心支柱。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还必须对过错原则有一个恰当的认识。所谓过错,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或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利益的损害,仍追求或放任这种损害发生的主观心态。过失又可分为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利益的损害,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的一种主观心态,简称疏忽;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利益的损害,但自信能够避免却并未能够避免损害发生的一种主观心态,简称懈怠[18].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名为“过失”责任,但决不能将缔约过失责任仅仅理解为过失责任,过错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事实上,这里的“过失”是指过错,包括我们现在所说的故意和过失,缺少任何一方面都将是跛脚的。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1)、过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其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过错应当是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需的一个构件,如果当事人行为时并不具备主观过错,就可以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过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19].所谓归责原则,是指使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和准则。过错是一种重要的归责原则,正如耶林所言:“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20]正是由于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的心态,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过错是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依据,坚持过错原则,也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要求,它不仅能制裁和教育责任人,同时也具有淳化道德风尚,提高公民素质的作用。

在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和过错责任原则后,笔者给缔约过失责任如此定义: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又称“缔约责任”,“缔约上过失”,“缔约上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基于合同效力确定之前的法定事由而致合同不成立或效力否定,并因此损害了相对方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合理的信赖利益时,有过错的一方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对效力确定的理解

效力确定,是指国家对已成立的合同的效力评价,以确定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这种评价主要是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进行法律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合意的干预和渗透。效力确定包括两个方面:效力肯定和效力否定。效力肯定,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地或溯及地发生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意的正面的积极的肯定评价,也是当事人意志符合国家意志的必然结果;效力否定又分为完全的效力否定和不完全的效力否定,前者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必备生效要件,因而自始地或溯及地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者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但可以经补正后发生法律效力,如《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效力未定合同和第54条规定的得撤销合同。这种区分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效力否定表达了国家对当事人合意的负面的消极的否定评价,也是当事人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的必然结果。可见,已成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国家法律的检查并因此而自然分流,一部分合同将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另一部分合同将不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或完全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文所谓的效力确定阶段也就是指这一阶段,即从合同成立到合同效力确定期间接受国家法律审查这一阶段,这一阶段国家将通过对合同的法律审查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赋予该合同法律效力。

必须指出的是,这儿所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并非指绝对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仅指不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效力,即耶林所称的合同的“履行效力”[21].事实上,合同被撤销或被确认为无效之后,虽然不产生当事人极力追求之效力,但仍将产生一些法律后果,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道理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道理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或者无效,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还应当指出,所谓效力否定,是指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包括效力待定合同因有权人的否定表示而自始地或溯及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者,应当是指自然无效、当然无效和确定无效。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合同已经被认为有效成立甚至已经履行完毕,才发现其不应当成立或生效的法定事由,如违公益的合同,在其已履行完毕之后,才发现其违背社会公益,应为无效,此时仍应否定该合同曾经发生过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视为该合同从未生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善意的“履行”也就成了无法律根据的给付,一般可以适用不当得利或物权的追及性原理来平衡各方利益。

此外,由于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确定合同效力必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条件,所以,如果导致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订约阶段,则必然是发生在合同效力确定之前。作者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中使用了“合同效力确定之前”的表述,本质上包含了“合同成立之前”之意,此乃应有之义,故未赘述。实际上,导致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也只能发生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和效力确定阶段。

(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性的理解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是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主要是指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效力否定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事由的法定性,责任形式的法定性以及赔偿范围的法定性等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性,突出地表现为导致责任适用的事由的法定性,即由具体的法律规定将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这实际上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问题。所谓请求权基础,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它是法律思考的始点。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依据这些具体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并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德国民法第122条第二项关于错误的撤销,第179条关于无权,第307条关于自始客观不能的规定,均构成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我国现行民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着墨不多,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已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似可成为我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此外,我认为《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无权,第67条关于违法的规定,《合同法》第42条、43条、48条、第58条的规定,似均可成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规范基础。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也具有法定性,各国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形式似乎只有一种,即损害赔偿责任。上列德国民法各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均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德国学者一般认为,契约行为开始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无主给付义务之债之关系。当事人之间互负有通知、说明、保护及照顾等义务,即先契约行为义务。违反者,应依契约法原则负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在于当事人相互之间的信赖。Esser教授强调:“由于社会接触,当事人对诚实信用之利益增高,信赖及义务之要求亦随之增长。”[22]故损害赔偿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形式,甚至是唯一的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42条、43条也将损害赔偿规定为主要责任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互相返还已受领的对方财物,这只是一种民事义务而非民事责任,其根据是不当得利或物权的追及性原理。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法定性,是指由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例如依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一项的规定,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意思表示有效时相对人或第三人所取得之利益为限[23].也就是说,实际赔偿额被限制在履行利益之内。

(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对性的理解

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既不像权责任那样完全不具有相对性,也不具有违约责任的完全相对性,可以说,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的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种不完全的相对性,这主要体现在主体的相对性和违反义务的相对性。其一,关于主体的相对性。我们知道,侵权责任发生在事先并不接触的社会主体之间,故不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主体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对性,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只有初步缔约接触的当事人之间,其产生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开始实行社会接触或交易上的接触,即双方已形成了一种实际接触和磋商关系;二是这种接触使当事人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联系,并使双方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依赖联系。”[24]这种“特殊的联系”即缔约关系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它只能发生在实际接触的缔约当事人之间,这些缔约当事人就是未来的可能的责任主体。故缔约过失责任主体具有相对性,表现在只有缔约主体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三人不能承担这种责任,同时责任方也只能向作为缔约主体的另一方承担责任而不是向任何人承担责任。但是应当看到缔约当事人之间的缔约接触关系毕竟不是合同关系,缔约当事人也毕竟不是合同当事人,故缔约主体也不可能具有合同主体那么强的相对性。

其二,缔约过失责任所违反的义务的相对性。侵权责任所违反的义务具有绝对性,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义务主体,违约责任违反的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合同义务,它只能发生在合同主体之间,具有强烈的相对性,而缔约过失责任所违反的义务即附随义务,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表现在它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只有缔约当事人才应当履行这些义务并在违反这些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应当看到,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它不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根据诚信原则产生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它没有合同义务那么强的相对性,如我国统一合同法专家建议草案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过程中,相互负有协力、保护、通知及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惯例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违反前款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5]故作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只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这是一种不完全的相对性,或者说是其程度低于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相对性。

(四)、对附随义务的理解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于契约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26].缔约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建立在先契约义务的概念之上,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其他法益,债务人除履行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义务,如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及忠实等义务。我国学者将之概括为:(1)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2)瑕疵告知义务,(3)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4)协力和照顾的义务,(5)不得欺诈他人,(6)忠实义务[27].诸此义务,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并非原始确定,而是随着债的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故在学说上称为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应就所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并适用于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的原则[28].我国《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即是一种附随义务,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对信赖利益的理解

从事缔约的当事人,从彼此接触之日起,便从契约外关系进入了一种特殊的类似契约的关系并产生附随义务,当事人一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方会履行这些义务并相信契约能有效成立,便产生了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之损害。”[29]它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保护对象。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缔约一方由于相信契约将有效成立而享有之某种利益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契约不成立或效力否定而生之损失,这种利益就是信赖利益,其损失包括缔约费用的损失,准备履行所需费用的损失以及当事人所支付的标的物的损失等内容。所谓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费用,所谓准备履行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费用[30].此外,被害人对其给付之标的物,得请求自受领日始之孳息。

注释:

[1]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8页。

[2]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8页。

[3]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卷),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9页。

[4]刘德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第428至429页,转引自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第597,598页。

[5]梅仲协著:《民法要义》,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卷),第93页。

[6]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156页。

[7]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98页。

[8]《合同法》第23条规定:“要约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到达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9]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3页。

[10]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页。

[11]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页。

[12]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5页。

[13]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230页。

[14]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4页。

[15]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98页。

[16]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06页。

[17]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5页。

[18]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570页。

[19]参见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8页。

[20]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卷),第150页,转引自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第62页。

[21]梅仲协著:《民法要义》,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卷),第93页。

[22]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3页。

[23]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2页。

[24]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08页。

[25]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447页。这一内容在1999年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被删除了。

[26]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八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页。

[27]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00页。

篇8

TheAdvanceofFunctionallyGradientMaterials

JinliangCui

(Qinghaiuniversity,XiningQinghai810016,china)

Abstract:Thispaperintroducestheconcept,types,capability,preparationmethodsoffunctionallygradedmaterials.Baseduponanalysisofthepresentapplicationsituationsandprospectofthiskindofmaterialssomeproblemsexistedarepresented.ThecurrentstatusoftheresearchofFGMarediscussedandananticipationofitsfuturedevelopmentisalsopresent.

Keywords:FGM;composite;theAdvance

0引言

信息、能源、材料是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三大支柱。现代高科技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材料科学的发展。对材料,特别是对高性能材料的认识水平、掌握和应用能力,直接体现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也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速度的标志。因此,新材料的开发与研究是材料科学发展的先导,是21世纪高科技领域的基石。

近年来,材料科学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各个学科的交叉渗透引入了新理论、新方法及新的实验技术;另一方面是实际应用的迫切需要对材料提出了新的要求。而FGM即是为解决实际生产应用问题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复合材料,这种材料对新一代航天飞行器突破“小型化”,“轻质化”,“高性能化”和“多功能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并且它也可广泛用于其它领域,所以它是近年来在材料科学中涌现出的研究热点之一。

1FGM概念的提出

当代航天飞机等高新技术的发展,对材料性能的要求越来越苛刻。例如:当航天飞机往返大气层,飞行速度超过25个马赫数,其表面温度高达2000℃。而其燃烧室内燃烧气体温度可超过2000℃,燃烧室的热流量大于5MW/m2,其空气入口的前端热通量达5MW/m2.对于如此大的热量必须采取冷却措施,一般将用作燃料的液氢作为强制冷却的冷却剂,此时燃烧室内外要承受高达1000K以上的温差,传统的单相均匀材料已无能为力[1]。若采用多相复合材料,如金属基陶瓷涂层材料,由于各相的热胀系数和热应力的差别较大,很容易在相界处出现涂层剥落[3]或龟裂[1]现象,其关键在于基底和涂层间存在有一个物理性能突变的界面。为解决此类极端条件下常规耐热材料的不足,日本学者新野正之、平井敏雄和渡边龙三人于1987年首次提出了梯度功能材料的概念[1],即以连续变化的组分梯度来代替突变界面,消除物理性能的突变,使热应力降至最小[3],如图1所示。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梯度功能材料的概念也得到了发展。目前梯度功能材料(FGM)是指以计算机辅助材料设计为基础,采用先进复合技术,使构成材料的要素(组成、结构)沿厚度方向有一侧向另一侧成连续变化,从而使材料的性质和功能呈梯度变化的新型材料[4]。

2FGM的特性和分类

2.1FGM的特殊性能

由于FGM的材料组分是在一定的空间方向上连续变化的特点如图2,因此它能有效地克服传统复合材料的不足[5]。正如Erdogan在其论文[6]中指出的与传统复合材料相比FGM有如下优势:

1)将FGM用作界面层来连接不相容的两种材料,可以大大地提高粘结强度;

2)将FGM用作涂层和界面层可以减小残余应力和热应力;

3)将FGM用作涂层和界面层可以消除连接材料中界面交叉点以及应力自由端点的应力奇异性;

4)用FGM代替传统的均匀材料涂层,既可以增强连接强度也可以减小裂纹驱动力。

图2

2.2FGM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FGM有多种分类方式。根据材料的组合方式,FGM分为金属/陶瓷,陶瓷/陶瓷,陶瓷/塑料等多种组合方式的材料[1];根据其组成变化FGM分为梯度功能整体型(组成从一侧到另一侧呈梯度渐变的结构材料),梯度功能涂敷型(在基体材料上形成组成渐变的涂层),梯度功能连接型(连接两个基体间的界面层呈梯度变化)[1];根据不同的梯度性质变化分为密度FGM,成分FGM,光学FGM,精细FGM等[4];根据不同的应用领域有可分为耐热FGM,生物、化学工程FGM,电子工程FGM等[7]。

3FGM的应用

FGM最初是从航天领域发展起来的。随着FGM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发现利用组分、结构、性能梯度的变化,可制备出具有声、光、电、磁等特性的FGM,并可望应用于许多领域。FGM的应用[8]见图3。

图3FGM的应用

功能

应用领域材料组合

缓和热应

力功能及

结合功能

航天飞机的超耐热材料

陶瓷引擎

耐磨耗损性机械部件

耐热性机械部件

耐蚀性机械部件

加工工具

运动用具:建材陶瓷金属

陶瓷金属

塑料金属

异种金属

异种陶瓷

金刚石金属

碳纤维金属塑料

核功能

原子炉构造材料

核融合炉内壁材料

放射性遮避材料轻元素高强度材料

耐热材料遮避材料

耐热材料遮避材料

生物相溶性

及医学功能

人工牙齿牙根

人工骨

人工关节

人工内脏器官:人工血管

补助感觉器官

生命科学磷灰石氧化铝

磷灰石金属

磷灰石塑料

异种塑料

硅芯片塑料

电磁功能

电磁功能陶瓷过滤器

超声波振动子

IC

磁盘

磁头

电磁铁

长寿命加热器

超导材料

电磁屏避材料

高密度封装基板压电陶瓷塑料

压电陶瓷塑料

硅化合物半导体

多层磁性薄膜

金属铁磁体

金属铁磁体

金属陶瓷

金属超导陶瓷

塑料导电性材料

陶瓷陶瓷

光学功能防反射膜

光纤;透镜;波选择器

多色发光元件

玻璃激光透明材料玻璃

折射率不同的材料

不同的化合物半导体

稀土类元素玻璃

能源转化功能

MHD发电

电极;池内壁

热电变换发电

燃料电池

地热发电

太阳电池陶瓷高熔点金属

金属陶瓷

金属硅化物

陶瓷固体电解质

金属陶瓷

电池硅、锗及其化合物

4FGM的研究

FGM研究内容包括材料设计、材料制备和材料性能评价。FGM的研究开发体系如图4所示[8]。

设计设计

图4FGM研究开发体系

4.1FGM设计

FGM设计是一个逆向设计过程[7]。

首先确定材料的最终结构和应用条件,然后从FGM设计数据库中选择满足使用条件的材料组合、过渡组份的性能及微观结构,以及制备和评价方法,最后基于上述结构和材料组合选择,根据假定的组成成份分布函数,计算出体系的温度分布和热应力分布。如果调整假定的组成成份分布函数,就有可能计算出FGM体系中最佳的温度分布和热应力分布,此时的组成分布函数即最佳设计参数。

FGM设计主要构成要素有三:

1)确定结构形状,热—力学边界条件和成分分布函数;

2)确定各种物性数据和复合材料热物性参数模型;

3)采用适当的数学—力学计算方法,包括有限元方法计算FGM的应力分布,采用通用的和自行开发的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设计。

FGM设计的特点是与材料的制备工艺紧密结合,借助于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得出最优的设计方案。

4.2FGM的制备

FGM制备研究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合适的手段,实现FGM组成成份、微观结构能够按设计分布,从而实现FGM的设计性能。可分为粉末致密法:如粉末冶金法(PM),自蔓延高温合成法(SHS);涂层法:如等离子喷涂法,激光熔覆法,电沉积法,气相沉积包含物理气相沉积(PVD)和化学相沉积(CVD);形变与马氏体相变[10、14]。

4.2.1粉末冶金法(PM)

PM法是先将原料粉末按设计的梯度成分成形,然后烧结。通过控制和调节原料粉末的粒度分布和烧结收缩的均匀性,可获得热应力缓和的FGM。粉末冶金法可靠性高,适用于制造形状比较简单的FGM部件,但工艺比较复杂,制备的FGM有一定的孔隙率,尺寸受模具限制[7]。常用的烧结法有常压烧结、热压烧结、热等静压烧结及反应烧结等。这种工艺比较适合制备大体积的材料。PM法具有设备简单、易于操作和成本低等优点,但要对保温温度、保温时间和冷却速度进行严格控制。国内外利用粉末冶金方法已制备出的FGM有:MgC/Ni、ZrO2/W、Al2O3/ZrO2[8]、Al2O3-W-Ni-Cr、WC-Co、WC-Ni等[7]。

4.2.2自蔓延燃烧高温合成法(Self-propagatingHigh-temperatureSynthesis简称SHS或CombustionSynthesis)

SHS法是前苏联科学家Merzhanov等在1967年研究Ti和B的燃烧反应时,发现的一种合成材料的新技术。其原理是利用外部能量加热局部粉体引燃化学反应,此后化学反应在自身放热的支持下,自动持续地蔓延下去,利用反应热将粉末烧结成材,最后合成新的化合物。其反应示意图如图6所示[16]:

图6SHS反应过程示意图

SHS法具有产物纯度高、效率高、成本低、工艺相对简单的特点。并且适合制造大尺寸和形状复杂的FGM。但SHS法仅适合存在高放热反应的材料体系,金属与陶瓷的发热量差异大,烧结程度不同,较难控制,因而影响材料的致密度,孔隙率较大,机械强度较低。目前利用SHS法己制备出Al/TiB2,Cu/TiB2、Ni/TiC[8]、Nb-N、Ti-Al等系功能梯度材料[7、11]。

4.2.3喷涂法

喷涂法主要是指等离子体喷涂工艺,适用于形状复杂的材料和部件的制备。通常,将金属和陶瓷的原料粉末分别通过不同的管道输送到等离子喷枪内,并在熔化的状态下将它喷镀在基体的表面上形成梯度功能材料涂层。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粉料的输送速度和流量来得到设计所要求的梯度分布函数。这种工艺已经被广泛地用来制备耐热合金发动机叶片的热障涂层上,其成分是部分稳定氧化锆(PSZ)陶瓷和NiCrAlY合金[9]。

4.2.3.1等离子喷涂法(PS)

PS法的原理是等离子气体被电子加热离解成电子和离子的平衡混合物,形成等离子体,其温度高达1500K,同时处于高度压缩状态,所具有的能量极大。等离子体通过喷嘴时急剧膨胀形成亚音速或超音速的等离子流,速度可高达1.5km/s。原料粉末送至等离子射流中,粉末颗粒被加热熔化,有时还会与等离子体发生复杂的冶金化学反应,随后被雾化成细小的熔滴,喷射在基底上,快速冷却固结,形成沉积层。喷涂过程中改变陶瓷与金属的送粉比例,调节等离子射流的温度及流速,即可调整成分与组织,获得梯度涂层[8、11]。该法的优点是可以方便的控制粉末成分的组成,沉积效率高,无需烧结,不受基体面积大小的限制,比较容易得到大面积的块材[10],但梯度涂层与基体间的结合强度不高,并存在涂层组织不均匀,空洞疏松,表面粗糙等缺陷。采用此法己制备出TiB2-Ni、TiC-Ni、TiB2-Cu、Ti-Al[7]、NiCrAl/MgO-ZrO2、NiCrAl/Al2O3/ZrO2、NiCrAlY/ZrO2[10]系功能梯度材料

图7PS方法制备FGM涂层示意图[17](a)单枪喷涂(b)双枪喷涂

4.2.3.2激光熔覆法

激光熔覆法是将预先设计好组分配比的混合粉末A放置在基底B上,然后以高功率的激光入射至A并使之熔化,便会产生用B合金化的A薄涂层,并焊接到B基底表面上,形成第一包覆层。改变注入粉末的组成配比,在上述覆层熔覆的同时注入,在垂直覆层方向上形成组分的变化。重复以上过程,就可以获得任意多层的FGM。用Ti-A1合金熔覆Ti用颗粒陶瓷增强剂熔覆金属获得了梯度多层结构。梯度的变化可以通过控制初始涂层A的数量和厚度,以及熔区的深度来获得,熔区的深度本身由激光的功率和移动速度来控制。该工艺可以显著改善基体材料表面的耐磨、耐蚀、耐热及电气特性和生物活性等性能,但由于激光温度过高,涂层表面有时会出现裂纹或孔洞,并且陶瓷颗粒与金属往往发生化学反应[10]。采用此法可制备Ti-Al、WC-Ni、Al-SiC系梯度功能材料[7]。

图8同步注粉式激光表面熔覆处理示意图[18]

4.2.3.3热喷射沉积[10]

与等离子喷涂有些相关的一种工艺是热喷涂。用这种工艺把先前熔化的金属射流雾化,并喷涂到基底上凝固,因此,建立起一层快速凝固的材料。通过将增强粒子注射到金属流束中,这种工艺已被推广到制造复合材料中。陶瓷增强颗粒,典型的如SiC或Al2O3,一般保持固态,混入金属液滴而被涂覆在基底,形成近致密的复合材料。在喷涂沉积过程中,通过连续地改变增强颗粒的馈送速率,热喷涂沉积已被推广产生梯度6061铝合金/SiC复合材料。可以使用热等静压工序以消除梯度复合材料中的孔隙。

4.2.3.4电沉积法

电沉积法是一种低温下制备FGM的化学方法。该法利用电镀的原理,将所选材料的悬浮液置于两电极间的外场中,通过注入另一相的悬浮液使之混合,并通过控制镀液流速、电流密度或粒子浓度,在电场作用下电荷的悬浮颗粒在电极上沉积下来,最后得到FGM膜或材料[8]。所用的基体材料可以是金属、塑料、陶瓷或玻璃,涂层的主要材料为TiO2-Ni,Cu-Ni,SiC-Cu,Cu-Al2O3等。此法可以在固体基体材料的表面获得金属、合金或陶瓷的沉积层,以改变固体材料的表面特性,提高材料表面的耐磨损性、耐腐蚀性或使材料表面具有特殊的电磁功能、光学功能、热物理性能,该工艺由于对镀层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破坏小、设备简单、操作方便、成型压力和温度低,精度易控制,生产成本低廉等显著优点而备受材料研究者的关注。但该法只适合于制造薄箔型功能梯度材料。[8、10]

4.2.3.5气相沉积法

气相沉积是利用具有活性的气态物质在基体表面成膜的技术。通过控制弥散相浓度,在厚度方向上实现组分的梯度化,适合于制备薄膜型及平板型FGM[8]。该法可以制备大尺寸的功能梯度材料,但合成速度低,一般不能制备出大厚度的梯度膜,与基体结合强度低、设备比较复杂。采用此法己制备出Si-C、Ti-C、Cr-CrN、Si-C-TiC、Ti-TiN、Ti-TiC、Cr-CrN系功能梯度材料。气相沉积按机理的不同分为物理气相沉积(PVD)和化学气相沉积(CVD)两类。

化学气相沉积法(CVD)是将两相气相均质源输送到反应器中进行均匀混合,在热基板上发生化学反应并使反映产物沉积在基板上。通过控制反应气体的压力、组成及反应温度,精确地控制材料的组成、结构和形态,并能使其组成、结构和形态从一种组分到另一种组分连续变化,可得到按设计要求的FGM。另外,该法无须烧结即可制备出致密而性能优异的FGM,因而受到人们的重视。主要使用的材料是C-C、C-SiC、Ti-C等系[8、10]。CVD的制备过程包括:气相反应物的形成;气相反应物传输到沉积区域;固体产物从气相中沉积与衬底[12]。

物理气相沉积法(PVD)是通过加热固相源物质,使其蒸发为气相,然后沉积于基材上,形成约100μm厚度的致密薄膜。加热金属的方法有电阻加热、电子束轰击、离子溅射等。PVD法的特点是沉积温度低,对基体热影响小,但沉积速度慢。日本科技厅金属材料研究所用该法制备出Ti/TiN、Ti/TiC、Cr/CrN系的FGM[7~8、10~11]

4.2.4形变与马氏体相变[8]

通过伴随的应变变化,马氏体相变能在所选择的材料中提供一个附加的被称作“相变塑性”的变形机制。借助这种机制在恒温下形成的马氏体量随材料中的应力和变形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在合适的温度范围内,可以通过施加应变(或等价应力)梯度,在这种材料中产生应力诱发马氏体体积分数梯度。这一方法在顺磁奥氏体18-8不锈钢(Fe-18%,Cr-8%Ni)试样内部获得了铁磁马氏体α体积分数的连续变化。这种工艺虽然明显局限于一定的材料范围,但能提供一个简单的方法,可以一步生产含有饱和磁化强度连续变化的材料,这种材料对于位置测量装置的制造有潜在的应用前景。

4.3FGM的特性评价

功能梯度材料的特征评价是为了进一步优化成分设计,为成分设计数据库提供实验数据,目前已开发出局部热应力试验评价、热屏蔽性能评价和热性能测定、机械强度测定等四个方面。这些评价技术还停留在功能梯度材料物性值试验测定等基础性的工作上[7]。目前,对热压力缓和型的FGM主要就其隔热性能、热疲劳功能、耐热冲击特性、热压力缓和性能以及机械性能进行评价[8]。目前,日本、美国正致力于建立统一的标准特征评价体系[7~8]。

5FGM的研究发展方向

5.1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新型功能材料,梯度功能材料范围广泛,性能特殊,用途各异。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5、13]:

1)梯度材料设计的数据库(包括材料体系、物性参数、材料制备和性能评价等)还需要补充、收集、归纳、整理和完善;

2)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统一的、准确的材料物理性质模型,揭示出梯度材料物理性能与成分分布,微观结构以及制备条件的定量关系,为准确、可靠地预测梯度材料物理性能奠定基础;

3)随着梯度材料除热应力缓和以外用途的日益增加,必须研究更多的物性模型和设计体系,为梯度材料在多方面研究和应用开辟道路;

4)尚需完善连续介质理论、量子(离散)理论、渗流理论及微观结构模型,并借助计算机模拟对材料性能进行理论预测,尤其需要研究材料的晶面(或界面)。

5)已制备的梯度功能材料样品的体积小、结构简单,还不具有较多的实用价值;

6)成本高。

5.2FGM制备技术总的研究趋势[13、15、19-20]

1)开发的低成本、自动化程度高、操作简便的制备技术;

2)开发大尺寸和复杂形状的FGM制备技术;

3)开发更精确控制梯度组成的制备技术(高性能材料复合技术);

4)深入研究各种先进的制备工艺机理,特别是其中的光、电、磁特性。

5.3对FGM的性能评价进行研究[2、13]

有必要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研究:

1)热稳定性,即在温度梯度下成分分布随时间变化关系问题;

2)热绝缘性能;

3)热疲劳、热冲击和抗震性;

4)抗极端环境变化能力;

5)其他性能评价,如热电性能、压电性能、光学性能和磁学性能等

6结束语

FGM的出现标志着现代材料的设计思想进入了高性能新型材料的开发阶段[8]。FGM的研究和开发应用已成为当前材料科学的前沿课题。目前正在向多学科交叉,多产业结合,国际化合作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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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2003年12月4日,韩国会计研究院会计准则委员会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下简称韩国概念框架);2006年2月15日,中国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①。与英美相比,中韩两国的会计环境具有更大的相似性,因而,在会计准则基本理论问题的定位上,似乎应该具有较大的相似性,本文将对此进行考核,并试图研究中韩两国概念框架的差异及成因。

一、中韩两国概念框架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一)韩国概念框架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韩国概念框架由七章157个条款构成。主要包括引言、财务报告的目的、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要素、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内容。从总体上看,韩国概念框架在名称、结构设计和内容安排等方面与IASB概念框架比较相似。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概念框架相比,韩国概念框架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充实了财务报表要素的内容

在IASB概念框架的“财务报表要素”一节,只界定了反映主体财务状况的三大要素——资产、负债和权益以及反映主体业绩的两大要素——收益和费用。但在韩国的概念框架第五章“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中,不仅界定了以上两类会计要素,而且还界定了权益变动表要素和现金流量表要素。其中权益变动表要素包括所有者的投资和对所有者的分配两项内容;现金流量表要素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要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要素和融资活动现金流量要素三项内容。另外,韩国概念框架还将“综合收益”界定为损益表的要素之一。我们知道,在IASB概念框架中没有直接界定综合收益的概念,综合收益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概念框架中的一个损益表要素。在FASB概念框架中,也界定了权益变动的两大要素:业主投资和业主派得。可见,在财务报表要素这部分,韩国不仅借鉴了IASB概念框架的做法,而且借鉴了FASB概念框架的做法,同时还有新的补充。

2.增加了“财务报表”一章

在IASB概念框架中,没有直接关于“财务报表”的专门章节,但在韩国概念框架的第四章专门界定了财务报表,内容涉及了财务报表的一般意义、财务报表的基础假设、财务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之间的相关性及其所提供信息的特征和局限性。对于财务报表之间的相关性,韩国概念框架指出: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结合使用,可以对财务会计信息做出更有意义的解释。对于企业财务报表的特征和局限性,韩国概念框架指出:财务报表大部分反映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财务报表包括推定的估计值;财务报表提供特定会计主体的信息,并不提供关于整个产业或全面的经济信息。

3.重新归纳了会计计量属性

韩国概念框架第七章指出,企业可以选择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公允价值、企业持有价值、账面净值、可变现净值和履行价值。这种表述与IASB概念框架对会计计量属性的表述显然有所不同②,韩国概念框架对当前流行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了重新分类。与IASB概念框架相比,其特点表现在:(1)将公允价值和企业持有价值安排为会计计量基础,并以此取代了现行成本和现值计量属性。(2)将账面净值安排为一个独立的会计计量基础。在韩国概念框架里,企业持有价值被分别表述为资产的企业持有价值和负债的企业持有价值。资产的企业持有价值又称使用价值,是指随着资产的使用,在企业的立场上确认的现值。负债的企业持有价值是指因企业履行义务将来会流出企业的资源的现值。因此,企业持有价值在本质上就是现值的计量属性。而公允价值和账面净值两个计量属性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早已流行,因此说,韩国概念框架对会计计量属性进行了重新分类。

(二)中国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中国的基本准则共包括十一章50个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从本质上看,我国的基本准则与IASB概念框架基本趋于一致。但与IASB概念框架相比,中国的基本准则仍表现出以下特征:1.在名称上,我国以基本准则取代了概念框架的称呼。众所周知,从基本准则的内容及其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它实际上就是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流行的概念框架,但我国没有将其称为概念框架,而将其称为基本准则。2.在体例结构和表述上,基本准则表现出高度概括的、法规式概念框架的特征。3.增加了“财务会计报告”。4.增加了“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属性。5.重新理顺了损益表要素。IASB概念框架的损益表要素包括收益和费用。其中收益包括在主体正常活动中的收入以及利得;费用包括在主体正常活动中的费用以及损失。我国基本准则的损益表要素包括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利润包括收入减费用后的净额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与IASB概念框架相比,我国基本准则关于会计要素安排的另一个重大特征是,将利得和损失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而IASB概念框架中的利得和损失只属于损益表要素。

二、中韩概念框架的重大差异剖析

中韩两国概念框架都是借鉴IASB概念框架制定出来的,因而,从本质上看,中韩两国概念框架应该大同小异。但仔细研究发现,中韩两国概念框架在以下几方面还存在着差异。

(一)在体例结构及表述方面的差异

不论在体例结构安排还是在表述方式上,韩国概念框架都在较大程度上借鉴了IASB概念框架的风格,因而,各部分内容的表述比较详尽,逻辑关系比较清晰。比如,韩国概念框架第一章指出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及其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在第二章明确指出,其定位的会计目标是根据绝大多数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提出来的;在第三章又指出,概念框架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设计及企业对它们的取舍应依据最大限度地达到财务报告目标的方向进行。从中国的情况来看,2006年新的基本准则在称呼、体例安排和内容表述等方面,在较大程度上保持了1993年首次的基本准则的风格。由于中国的基本准则属于法规的范畴,其主要功能被定位在指导中国具体准则的制定,因而,从其表述的形式上看,更多地体现了法规式概念框架的特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并隐含着概念框架本身应该具有的内在一致性。

(二)在会计目标方面的差异

韩国概念框架第二章“财务报告目标”第19条指出:“投资者和债权人作为使用财务信息最多的代表,他们的决策对经济资源的分配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概念框架将为投资者和债权人进行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作为财务报告的最终目的。③”在第20条,该框架

又指出:“财务报告的主要目的就是为投资和信用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对投资和决策有用的信息,是指为了投资而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信息”。通过对韩国概念框架对以上表述的具体解释,我们看到,韩国概念框架将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定位在提供“投资和信用决策有用会计信息”上。虽然韩国概念框架也要求企业提供受托责任的信息④,但这种安排是基于满足投资人需要的“投资和信用决策信息”,而展开的。

中国基本准则第一章提出了财务报告的目标。从本质上看,中韩两国对会计目标的表述大同小异,因为两国都认为财务报告应该同时提供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和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但仔细研究会发现,中韩两国对会计目标定位的侧重点略有不同。通过前面的阐述可以看出,韩国概念框架更强调提供对投资和信用决策有用的信息。相比之下,我国基本准则更强调提供以可靠性为特征的受托责任信息。比如,在对会计目标的表

述上,基本准则将提供受托责任信息放在了第一位;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表述中,仅本准则将可靠性放在了第一位;在会计计量的表述中,基本准则指出“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计量时,一般应该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能可靠计量。”而在会计计量属性的选择上,韩国概念框架第150条指出:“在不存在计量误差的条件下,依据公允价值或企业持有价值的计量将会比其他计量基础提供更有用的信息。”

(三)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方面的差异

韩国概念框架第三章描述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与我国的基本准则相比,这些特征的安排具有以下特征:1.明确指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表述与财务报告目标是相符的。2.区分了不同层次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并将相关性和可靠性定位为会计信息的主要特征;将可比性定位为次要特征。其中相关性排在首位,被分解为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三个特征;可靠性排在第二位,被分解为如实反映(又被分解为实质重于形式和完整性两个特征)、可验证性和中立性。3.强调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制约因素。4.没有明确提出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应该说,韩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这种安排,在总体上,应该是借鉴了美国FASB概念框架的做法,它强调了美国会计信息质量所强调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并指出当这两个首要特征出现矛盾时,应该以满足投资人投资决策的需要为主。从理论上讲,韩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这种安排与其对会计目标的定位有着严密的逻辑关系。

中国基本准则的第二章描述了八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没有明确表述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与会计目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没有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划分层次,也没有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彼此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做出必要的说明。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表述形式上,我国的基本准则表现出高度概括的法规式概念框架的特征。尽管中韩两国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表述方式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从主要特征的涵盖面上看,中韩两国还是具有较大共性的。

(四)在会计要素分类方面的差异

根据前面的阐述,关于会计要素的分类,中韩两国与IASB概念框架之间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异,而中韩两国之间在这方面也存在着一定差异。相比之下,中国基本准则与IASB概念框架对会计要素的分类更相似。可以说,韩国与IASB概念框架在会计要素分类方面的差别,基本上也表现为中韩两国之间在这方面的差异,比如韩国设置了现金流量表要素和权益变动表要素,而中国没有设置;韩国设置了综合收益要素,而中国也没有设置。但关于利得和损失的界定,韩国与IASB概念框架的安排基本一致,即只将它们安排为损益表要素,而中国则将其区分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与损失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与损失。

(五)在会计确认方面的差异

韩国概念框架第六章描述了会计确认的标准。关于会计确认的一般标准,韩国概念框架提出了三个条件:(1)该项目应满足基本要素的定义;(2)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会流入或流出企业;(3)该项目具有能够可靠计量的属性。除此之外,韩国概念框架还指出,进行会计确认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的特征。韩国概念框架对会计确认提出的这种要求与美国概念框架的表述是一致的,从本质上看,它更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观。我国基本准则没有明确阐述会计确认的一般标准,但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基本准则明确指出了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标准。从表述上看,中韩两国对会计确认一般标准的界定完全相同。有所不同的是,中国没有强调进行会计确认的事项必须具备相关性的特征。

(六)在会计计量方面的差异

前面已经阐述,韩国概念框架对会计计量属性进行了重新归纳,重新归纳后的韩国计量属性比中国基本准则多了企业持有价值和账面净值两个计量属性。从本质上看,企业持有价值就是资产或负债的现值;而账面净值就是一种摊余价值。这样来看,中韩两国关于会计计量属性的规范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其实,在绝大多数已经建立了概念框架的主要发达国家,其在概念框架中对会计计量属性的表述,与中国基本准则中的表述是大同小异的。因此,中韩两国关于会计计量属性的差别就在于韩国概念框架对会计计量属性进行了重新归纳。另外,韩国概念框架中详尽描述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并在第七章第150条关于计量基础的选择原则中指出:“计量资产和负债时,选择哪种计量基础,应从为财务报告的目的服务的信息有用性,即从相关性和可靠性观点出发进行判断。在不存在计量误差的条件下,依据公允价值或企业持有价值的计量将比其他计量基础提供更有用的信息。”可见,在会计计量的选择问题上,韩国比中国更强调现值或公允价值计账。

三、评价与借鉴

(一)对中韩概念框架恰当性的评价

中韩两国概念框架都是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在会计准则国际化的一片呼声中、借鉴国际流行的概念框架构建起来的。然而,两者的基本构架以及会计目标理论的导向并不完全相同。从总体上看,韩国的概念框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借鉴了IASB和FASB概念框架的特点,会计目标以维护职业投资人利益为导向⑤,会计信息比较强调相关性。而中国的基本准则更具有法规式概念框架的特征,会计目标没有明显偏向职业投资人,会计信息更强调可靠性。

应该说,每一个会计准则模式的背后都有着强有力的会计环境作支撑,概念框架模式也不例外。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是会计目标,因而,影响会计目标定位的因素对概念框架的导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等因素对会计目标都有着深刻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分层次、分程度的,其中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主要影响会计目标的存在,而经济因素主要影响会计目标的定位”(梁爽,2005)。根据财政部《会计目标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成果,目前中国的经济环境决定了“目前我国的会计目标应总体定位在为管理型投资人提供真实可靠的经管责任会计信息上,并同时要考虑未来潜在的职业投资人对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目标课题组,2005)。应该说,中国基本准则对会计目标理论导向的定位是由中国的会计环境决定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韩国概念框架的目标导向与这几年来韩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定位也是分不开的。1997年,韩国爆发了经济危机。这次危机的主要原因被归结为韩国企业的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经营不够透明以及会计信息的可信性低下等。为了克服金融危机,韩国政府对金融、企业、公共、劳务市场等几个部门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改革的基本方针是从政府主导型经济转换到市场经济,全面采用国际标准的经济发展模式。从改革内容上看,它是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美国实施的世界经济的重组模式即活跃市场经济模式为目标的。为实现这一目标,韩国在会计准则管理模式上进行了改革,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负责会计准则制定以及会计准则建设方面的全方位改革。1998年12月11日,根据金融监督委员会与国际通货基金的协议,韩国大幅度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试图将韩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成面向未来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会计准则体系,从而在财务报表上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等信息,提高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以获得国内外对韩国财务信息的信赖程度。在这样一种经济形势和经济发展目标引导下,韩国概念框架全面借鉴国际流行概念框架的做法就顺理成章了。

总之,尽管在世界上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呼声比较大,但中韩两国在建立本国概念框架时,还是比较理性的。可以说,新近的中韩两国概念框架都是基于本国国情而建立起来的、国际化的概念框架,两者的总体定位都是恰当的。

(二)对韩国概念框架的借鉴

韩国会计研究院会计准则委员会曾经表示,韩国的概念框架是一部面向未来的、现代化的概念框架,这说明韩国的概念框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因此,韩国

概念框架能否真正成为“韩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或修订会计准则时所依据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并“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韩国会计准则委员会,2003),还有待于未来实践的检验。对于韩国具有超前特征的概念框架可能与未来具体准则之间发生的抵触,韩国概念框架已经有所预料,并第一章第2条阐述到:“在本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之间发生抵触的情况下,会计准则优先于概念框架。”但不论如何,从理论上看,韩国概念框架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较严密的逻辑性,因而,是一份值得研究和借鉴的概念框架理论。本文认为,韩国概念框架在以下几方面值得借鉴和思考:

1.关于整体框架的安排

本文认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应该包括概念框架的国际化。概念框架的国际化不仅指会计要素概念、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等内容上的国际化,而且还应该包括概念框架的称呼、体例结构以及内容表述等多方面的国际化。目前中国的基本准则尚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因而,具有法规式会计概念框架的特征,比如对相关会计概念及标准的表述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不明确表述各部分会计概念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我们认为,中国基本准则在国际化的方面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当然,一部法规式概念框架是否适合全面借鉴或者采用国际流行的概念框架理论模式,还有待于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

2.关于财务报表要素的表述

关于会计报表要素的表述,多年来一直是会计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关于会计报表要素,按照IASB概念框架的表述就是根据交易和其他事项的经济特性而将它们在财务报表中所分的大类;按照FASB概念框架的表述就是构建财务报表的材料,是财务报表所包含的各类项目。在中国,财务报表要素通常被称为会计要素,“所谓会计要素就是会计报表中通常所含有的大类项目,是构建会计报表的最根本的组件,会计要素就是会计报表的要素”(娄尔行,1993)。在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要求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权益变动表的情况下,在概念框架中的“会计报表要素”一章,全面描述诸如资产负债表要素、损益表要素、现金流量表要素以及权益变动表要素也是比较恰当的。

3.关于会计计量属性的表述

在现行会计惯例中,会计计量属性通常被分为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但韩国将其重分类为历史成本、公允价值、企业持有价值、可变现净值和账面净值,这种重分类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关于现值和公允价值关系的安排。在韩国的概念框架中,现值和公允价值没有同时作为会计计量属性出现。公允价值被表述为在独立的主体之间当前交易中的交换价值,是被限定在特定市场价值及其推定值之中加以定义的。而企业持有价值被表述为站在企业的立场上确认的资产的使用价值或负债的结算价值。从计量技术的角度看,企业持有价值和公允价值可能都表现为现值,但两者各有侧重,各有各的适用空间。韩国概念框架第七章规范了现值计量的技术方法,但它只是作为公允价值和企业持有价值计量的技术手段,不是作为单独的计量属性出现的。本文认为,韩国概念框架对会计计量属性的创新分类,值得会计界思考和借鉴。

4.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相互关系的表述

韩国概念框架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表述层次清晰,内容充分,对于主次要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及其可能出现的矛盾以及在出现矛盾时企业的选择策略都进行了详尽的描述。比如,在韩国概念框架第三章第52条描述到:“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之间可能相互抵触。例如,如果对有形资产以历史价值计价,则由于可证实性提高,从而可靠性提高,但相关性会下降;对于没有市场的有价证券用历史价值计价,则其资产价值的可验证性提高,但因为无法表示其实际价值,故其相关性会有所下降。为了在及时的基础上提供信息,往往在了解某一交易或其他事项的所有方面之前,就可能必须做出报告,虽然这样做会提高相关性并损害可靠性。”在第53条又描述到:“在相抵触的质量特征之间的取舍应依据最大限度地达到财务报告目的的方向进行,而质量特征之间的相对重要性应根据情况加以判断。例如,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态产生影响的、进行中的损害赔偿诉讼是具有相关性的信息。但在无法预测诉讼结果的情况下,将损害赔偿金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会损害可靠性。”本文认为,韩国概念框架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这种安排具有更大的实用性,它能够传递给企业这样的有用信息,就是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应该如何提供会计信息,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会计目标的基本要求,并保证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高质量。

注释:

①为论述上方便,有时本文也将中国的基本准则称为概念框架。

②IASB概念框架第100条指出,财务报表的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5)。

③根据韩国概念框架“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一段的解释,这里的债权人应该指证券市场上的债券持有者。

④韩国概念框架第33~35段指出,财务报告也应提供有利于评价受托责任的信息(崔顺姬,2006)。

⑤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债券等的投资者,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投机套利。

主要参考文献

崔顺姬。2006.韩国会计研究院会计准则委员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翻译稿

中国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1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6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5.国际会计准则2004(第1版)。北京:中国国的会计环境决定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韩国概念框架的目标导向与这几年来韩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定位也是分不开的。1997年,韩国爆发了经济危机。这次危机的主要原因被归结为韩国企业的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经营不够透明以及会计信息的可信性低下等。为了克服金融危机,韩国政府对金融、企业、公共、劳务市场等几个部门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改革的基本方针是从政府主导型经济转换到市场经济,全面采用国际标准的经济发展模式。从改革内容上看,它是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美国实施的世界经济的重组模式即活跃市场经济模式为目标的。为实现这一目标,韩国在会计准则管理模式上进行了改革,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负责会计准则制定以及会计准则建设方面的全方位改革。1998年12月11日,根据金融监督委员会与国际通货基金的协议,韩国大幅度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试图将韩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成面向未来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会计准则体系,从而在财务报表上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等信息,提高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以获得国内外对韩国财务信息的信赖程度。在这样一种经济形势和经济发展目标引导下,韩国概念框架全面借鉴国际流行概念框架的做法就顺理成章了。

总之,尽管在世界上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呼声比较大,但中韩两国在建立本国概念框架时,还是比较理性的。可以说,新近的中韩两国概念框架都是基于本国国情而建立起来的、国际化的概念框架,两者的总体定位都是恰当的。

(二)对韩国概念框架的借鉴

韩国会计研究院会计准则委员会曾经表示,韩国的概念框架是一部面向未来的、现代化的概念框架,这说明韩国的概念框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因此,韩国

概念框架能否真正成为“韩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或修订会计准则时所依据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并“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韩国会计准则委员会,2003),还有待于未来实践的检验。对于韩国具有超前特征的概念框架可能与未来具体准则之间发生的抵触,韩国概念框架已经有所预料,并第一章第2条阐述到:“在本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之间发生抵触的情况下,会计准则优先于概念框架。”但不论如何,从理论上看,韩国概念框架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较严密的逻辑性,因而,是一份值得研究和借鉴的概念框架理论。本文认为,韩国概念框架在以下几方面值得借鉴和思考:

1.关于整体框架的安排

本文认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应该包括概念框架的国际化。概念框架的国际化不仅指会计要素概念、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等内容上的国际化,而且还应该包括概念框架的称呼、体例结构以及内容表述等多方面的国际化。目前中国的基本准则尚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因而,具有法规式会计概念框架的特征,比如对相关会计概念及标准的表述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不明确表述各部分会计概念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我们认为,中国基本准则在国际化的方面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当然,一部法规式概念框架是否适合全面借鉴或者采用国际流行的概念框架理论模式,还有待于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

2.关于财务报表要素的表述

关于会计报表要素的表述,多年来一直是会计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关于会计报表要素,按照IASB概念框架的表述就是根据交易和其他事项的经济特性而将它们在财务报表中所分的大类;按照FASB概念框架的表述就是构建财务报表的材料,是财务报表所包含的各类项目。在中国,财务报表要素通常被称为会计要素,“所谓会计要素就是会计报表中通常所含有的大类项目,是构建会计报表的最根本的组件,会计要素就是会计报表的要素”(娄尔行,1993)。在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要求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权益变动表的情况下,在概念框架中的“会计报表要素”一章,全面描述诸如资产负债表要素、损益表要素、现金流量表要素以及权益变动表要素也是比较恰当的。

3.关于会计计量属性的表述

在现行会计惯例中,会计计量属性通常被分为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但韩国将其重分类为历史成本、公允价值、企业持有价值、可变现净值和账面净值,这种重分类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关于现值和公允价值关系的安排。在韩国的概念框架中,现值和公允价值没有同时作为会计计量属性出现。公允价值被表述为在独立的主体之间当前交易中的交换价值,是被限定在特定市场价值及其推定值之中加以定义的。而企业持有价值被表述为站在企业的立场上确认的资产的使用价值或负债的结算价值。从计量技术的角度看,企业持有价值和公允价值可能都表现为现值,但两者各有侧重,各有各的适用空间。韩国概念框架第七章规范了现值计量的技术方法,但它只是作为公允价值和企业持有价值计量的技术手段,不是作为单独的计量属性出现的。本文认为,韩国概念框架对会计计量属性的创新分类,值得会计界思考和借鉴。

4.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相互关系的表述

韩国概念框架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表述层次清晰,内容充分,对于主次要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及其可能出现的矛盾以及在出现矛盾时企业的选择策略都进行了详尽的描述。比如,在韩国概念框架第三章第52条描述到:“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之间可能相互抵触。例如,如果对有形资产以历史价值计价,则由于可证实性提高,从而可靠性提高,但相关性会下降;对于没有市场的有价证券用历史价值计价,则其资产价值的可验证性提高,但因为无法表示其实际价值,故其相关性会有所下降。为了在及时的基础上提供信息,往往在了解某一交易或其他事项的所有方面之前,就可能必须做出报告,虽然这样做会提高相关性并损害可靠性。”在第53条又描述到:“在相抵触的质量特征之间的取舍应依据最大限度地达到财务报告目的的方向进行,而质量特征之间的相对重要性应根据情况加以判断。例如,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态产生影响的、进行中的损害赔偿诉讼是具有相关性的信息。但在无法预测诉讼结果的情况下,将损害赔偿金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会损害可靠性。”本文认为,韩国概念框架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这种安排具有更大的实用性,它能够传递给企业这样的有用信息,就是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应该如何提供会计信息,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会计目标的基本要求,并保证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高质量。

注释:

①为论述上方便,有时本文也将中国的基本准则称为概念框架。

②IASB概念框架第100条指出,财务报表的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5)。

③根据韩国概念框架“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一段的解释,这里的债权人应该指证券市场上的债券持有者。

④韩国概念框架第33~35段指出,财务报告也应提供有利于评价受托责任的信息(崔顺姬,2006)。

⑤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债券等的投资者,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投机套利。

主要参考文献

崔顺姬。2006.韩国会计研究院会计准则委员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翻译稿

中国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1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6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5.国际会计准则2004(第1版)。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33-54

篇10

文字的产生和发展,从五千多年前用兽骨占卜问神,到商朝甲骨卜问后刻写卜辞,体现了人在为权力服务中总结文字经验和发挥文字作用的本领,以文字为工具的社会服务随之寻偶。向当事人释解占卜凶吉,记录生产技术,记载个人秘密,提出某种建议,充当传递信使等秘书现象不断出现。这些现象的抽象,就是孕育"秘书"含义的本原。

秘书现象的应用价值,首先被氏族公社末期的贵族统治者所认识。他们对秘书现象进行了政治性和归属性的改造。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围核机制"被模拟和扩散。表现为"核"的模拟和"围"的扩散。

这样,在我们的脑海中浮现了一幅图景。在社会前进的脚步中,以"围核机制"为特征的秘书现象不断地以一定的存在形态被凝固在社会各个系统、各个环节的枢纽之中。凝固点上的人就成为秘书现象的人格化身,成为"秘书人"。他们被称之为"秘书"或类似的称谓,实现了秘书现象的社会定位。这就充分说明,"秘书"是由秘书现象分离和衍变而派生出来的,它是一种符合社会管理发展需要的分工。

由于社会各个系统、各个环节的枢纽是个庞大的网络,因此在网络中无数点上定位的"秘书",存在着社会属性、"凝固"形态和活动方式多元化的特征。事实正是这样,当今世界"秘书"的定位有官方的、民间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专业的;集团的、个人的等等,不一而足。

总之,历史的发展,产生了秘书现象,秘书现象孕育和分娩了秘书人,秘书人承担了秘书现象的兼容升华和围核指向,满足了社会定位的需要;同时,社会对秘书现象及其"围核机制"的功能性选择,还在不断发展和扩新,呼唤出现新的"秘书"定位。这就是秘书现象和秘书定位历史发展的模型。

这模型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秘书史,就是在这样丰富多彩的秘书现象动态发展中记载的。

二、从秘书现象看秘书概念

对秘书现象产生和演化,以及秘书职司起源和变迁的粗略勾勒,有可能为我们解释秘书概念找到了一把钥匙。

首先,秘书现象产生--发展--分离--再发展--再分离的演进规律,表明了它既有广义的扩展性,又有狭义的规定性。

其次,秘书现象分离后的社会定位的围核化,社会定位历史发展的多元化,表明"秘书"在人格化意义上既有绝对确定性和连续性,又有相对确定性和间断性。

这些,都给我们提示了秘书概念在职业化或人格意义上的外延的多维。

迄今为止,我们之所以未能对"秘书"定义达成共识,正是反映了对这一概念丰富内涵和多维外延把握的偏颇。人们从各自对秘书标准概念的想定出发,从各自对秘书实践的体验出发,从各自不同侧面的理解出发,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现在,我们分析了秘书现象演进规律及其社会定位所各自表现的两重性,就容易把握"秘书"这一概念了。尽管在人类认识视野中,"秘书"可能属于使用模糊集合来表述的一种概念,然而秘书现象的两重性,揭示了"秘书"这一概念,包含着本原概念和与本原概念直接相关的人文概念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构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复合体。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一元性的简称,是困难的,也是不科学的。重要的是掌握它的"真谛"。正如"翻译"一词,既指用一种语言表达另一种语言的现象,也指从事此项工作的专职人员。这是两个互为联系又互相区别的概念。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所谓"秘书",从本原意义说,是人类一种特有文化现象即秘书现象在社会的反映。这属于秘书学研究的课题。从现实生活对"秘书"的人文理解上,可以表述为:秘书是在社会确定的对应从属范围内,为特定负责对象主导性事务的权力和责任,进行以日常协理为主的知识的一类职司人员。

三、对秘书概念若干问题的正确把握

推敲秘书概念,不是导向学究式的思辨,而是为了反映本质,指导实践。所以,需要对秘书含义有个正确的把握。

众所周知,概念是人们对事物及其特有属性认识的反映。作为完整含义上的秘书人,应当由主体条件、作用对象的客体条件及作用指向实质内容三部分构成。

第一,主体条件。就是秘书资格,他必须是秘书现象的能力人。

第二,作用对象的客体条件。主体条件还不是秘书概念的主要成份,因为不具备条件者固然不能妄任秘书,具备条件者也不能都当秘书。

第三,作用指向的实质内容。笔者在表述中把秘书服务对象的"主导性事务的权力和责任"作为秘书作用指向的实质内容,这是基于时代进步对秘书概念认识深化而提出来的。

篇11

务技术在人力资源中的应用”。这些技术包括:(1)语音应答系统;(2)桌面计算机;(3)多媒体。Connell认为,虚拟人力资源不只是网络技术,“任何一种使员工在没有人力资源部的条件下输入、修改、获得信息的技术都被认为是虚拟的”。这些技术包括:网络、数据库、局域网、文件镜像和多媒体。Iapak&Snel(1998)对虚拟人力资源下的定义是“虚拟人力资源是以伙伴关系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载体帮助组织获得、开发和利用智力资本的一种网络结构”。该定义的四个要素是:网络结构(networkstructure)、伙伴关系、信息技术和智力资本。Anonymous(1998)认为,虚拟人力资源是指“网络技术使人力资源能自动化”他在2000年又提出E-人力资源模式,通过使用局域网和互联网,不仅可以完成求职、沟通等简单处理,也可以完成自主管理薪酬体系的复杂应用。

我国学者研究虚拟人力资源管理的时间较晚,学者们也提出自己的观点。王忠虚拟人力资源管理是组织在知识经济时代,为适应虚拟组织结构并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组织的智力资本进行获取、考绩、薪酬和开发的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职能。谢奇志、汪应洛等学者认为,虚拟人力资源管理指的是企业为了抓住某个市场机遇或为了实现某个临时性目标暂时所利用的外部人力资源。张国梁认为,所谓虚拟人力资源是指以伙伴关系为基础,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帮助组织获取、发展和筹划智力资本的一种基于网络的人力资源新构架[3]。王立平认为虚拟人力资源管理的内涵有三重含义:人才外包、人才租赁和全自动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5]。陈道志等人认为虚拟人力资源是指借助外部资源,充分发挥自身人力资源的核心优势[1]。谢灵斌认为虚拟人力资源管理不是以实体的现实表现形式存在,而是以组织人力资源发挥作用的本质形式存在。

二、虚拟人力资源管理的产生

80年代早期,彼得·德鲁克和怀特·巴克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被引起重视。逖凯(Tichy)、弗布鲁姆(Fombrum)和戴瓦纳(Devanna)等人提出要把人力资源管理和组织的战略计划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此,人力资源管理上升到战略人力资源管理阶段。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出现使得人力资源管理所扮演的角色也发生变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由此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种是行政性管理工作,另一种是战略性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应逐渐从行政性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开始更多地从事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持或参与支持企业总体战略的各项活动,成为管理的专家、变革的推动者、决策部门的咨询顾问、业务部门的战略伙伴[3]。

虚拟企业的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企业经营环境经历剧烈变革,使得现代企业的功能、组织结构、经营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种全新的组织形式——虚拟企业便运应而生。虚拟组织由于借助信息网络,形成一种力量强劲、运作灵活、优势互补、效益最佳的组合,它大大降低了组织的开支,提高了工作效率,扩大了服务范围,缩短产品进人市场的时间,从而为组织提供强大的发展力量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1.虚拟人力资源管理产生的现实原因。第一,降低成本的需要。市场竞争的激烈促使企业不得不降低成本,而劳动成本的降低也是节约成本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人力资源而言,虚拟化可以通过企业外部特定领域的专家来防止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员继续增加,这是多是企业进行虚拟管理的重要原因。第二,降低风险的需要。如今,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大,处于对外部环境和内部业务发展前景的考虑,通过人力资源虚拟化,企业可以将外部风险转化给其他专门机构,以降低自身风险。第三,提高组织核心竞争力的需要。竞争激烈的形势下,企业不断寻求自身在特定环节上的优势,而虚拟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就是帮助组织从复杂事物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精力集中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上[2]。

2.虚拟人力资源管理产生的理论基础。对虚拟人力资源管理可做出解释的理论众多,主要有劳动分工理论、价值链理论和核心竞争力理论。亚当·斯密提出劳动分工理论标志着生产力的进步,而业务外包是劳动分工的延伸。波特曾提出价值链理论,认为企业把薄弱环节外包给其它企业,以提高价值链的活动质量,保证顺畅和高效。核心竞争力理论认为企业应确认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把非核心业务外包给最好的专业公司,把有限的资源投人到核心业务,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虚拟人力资源管理的形式和内容

(一)虚拟人力资源管理的形式

1.虚拟实践社团。人力资源虚拟管理是管理功能的扩张,而不是管理队伍的扩张。企业利用外聘经营顾问管理专家等智囊人才,扩大了管理幅度,提高了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率,但企业并未因此而扩大企业领导班子和增加管理层次,这便是虚拟实践社团的一种。虚拟实践社团所实现的管理扩张是人力资源所带来的技术、生产、管理和销售等功能的延伸扩大,而不是追求对这些功能的载体——“人”的最终占有。

2.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外包是人力资源虚拟管理的重要形式。很多传统的市场对于这方面的操作只是略有涉及,但是有的国际人力资源专家认为这种策略是现今商业竞争性的最新机密之一。人力资源的外包能够为企业提供一定的益处,主要体现在增加效率和专业性方面。由于外包中的合作者很可能是这方面的专家,所以外包的结果能带来高速,增加便利性。另一方面,本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能够集中精力做其他事情,有策略地帮助公司实现其长期发展目标。

3.员工自助式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某些员工参与性比较强的功能,如培训、日常考核、绩效评估等可以采取自助式服务,鼓励员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这样既可以避免人力资源部门工作的盲目性和滞后性,也节约了工作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

(二)虚拟人力资源的管理内容

1.薪酬虚拟。工资的设计与发放向来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最基本业务,而美国的许多企业已经将该项工作外包给专营企业去做。1995年一份关于314家美国大公司的调查显示:这些公司中已经有26%的公司将退休、健康和其他津贴业务交由社会上的专营公司去处理。而这些专营公司也越来越规范,所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到位,以满足各种企业的“个性化”需求。而我国多数机关、企事业单位也都由银行来工资,并把退休员工养老金的发放推向社会。

2.招聘虚拟。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给企业的招聘政策、招聘工作带来较大的风险;同时虚拟企业员工的流动性、弹性和可替代性也越来越强烈,因此,该项工作走向虚拟的程度也越来越高。招聘虚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外部中介机构在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根据企业所需人员的条件进行广泛、有效的筛选后,为企业提供较为合理的人力资源的配置。另一种方式是企业在自己的网站上辟有“职位空缺“栏目。求职者若希望到某个企业组织去工作,就可直接访问该组织的网点。

3.员工虚拟。企业用工形式变得越来越灵活,不仅存在劳动力的虚拟,也出现高级人才虚拟现象,其实质就是将对员工所拥有的智力、知识、体力的管理与对员工的管理分离开来。提供服务的一方享有员工管理的“所有权”,而另一方则只享有员工智力、知识或体力的“使用权”。员工虚拟目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劳力虚拟,一类是智力虚拟。劳力虚拟主要是为企业提供体力劳动的服务,国内许多企业也实行工人雇佣的弹性化,传统的“单一就业模式”让位于“补丁模式”。而智力虚拟主要是指一些高级人才提供智力上、知识上的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借用外脑的虚拟运作模式。

4.培训虚拟。虚拟管理对员工的技能要求更加独特,它的经营过程也是企业管理者和员工互动式的教育过程,这就要求员工自身要有较强的适应动态变化的学习能力,企业培训也应不拘一格。在美国,许多企业的培训工作除了依赖于专业咨询公司或高等院校外,还有一种更为时尚的培训方式就是企业内部网络化培训,这种方法以其高效便捷逐渐为众多的企业所接受。运用网络媒体以最快速度推出各种培训项目,是企业纷纷借助网络开发人力资源的初衷。

四、我国虚拟人力资源管理发展出现的问题

我国引入虚拟人力资源管理是在21世纪初,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概念引入时间短,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教育也才刚刚萌芽,加上企业在管理观念与思路上的差距,因此必然会在能力上与国外先进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在战略意识与综合服务能力方面相差甚远。这样就造成了目前大多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缺乏权威性和难以胜任的弊端。我国的虚拟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人力资源培训机构对许多企业实行相同的培训方案。对于以赢利为目的的服务机构来说,一个方案的反复使用,对于客户(企业)来讲,这种做法却和削减成本的初衷背道而驰。同时也存在安全性问题,企业应该在人才进入企业前就签订商业保密协议。

其次,将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的企业可能会对外部服务机构产生依赖性。如果企业决定进行重大变革,那么企业可能受制于外包供应商提高服务价格的压力。而更为直接的后果则是企业失去对人才管理的主动性。

再次,企业的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也是虚拟人力资源管理发挥其优势的“瓶颈”所在。从这一角度来看,好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应该是管理技术与信息技术、西方管理思想与东方文化之间的完美融合,而且许多企业不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员工无法获得专业相关的知识。

综上所述,企业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才能为虚拟人力资源在我国的有效应用创造条件:第一,政府要在宏观层次上规范市场的运作,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服务机构人员资质和上岗标准;第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方面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另一方面要努力完善现有的服务内容,不断增加新的服务项目,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另外,做为企业本身,则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核心能力的培养。同时,又可以灵活的适应新的变化去设定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划和目标[6]。

篇12

“谈判”意为“多边或多边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或彼此间的争端举行会谈,以求达成协议”围绕争端展开,突出冲突性。在劳动关系领域中预示了工人集体和用工单位之间是不友好的、是对抗的。其次追溯到集体谈判概念产生的19世纪中叶的西方资本主义的现状中可知,集体谈判之所以产生,是工人在不断地被压榨和剥削的现实下,为了生存而做出的选择,“集体谈判”实质为抗争。因此,不论是从字义理解,还是结合实践基础,“集体谈判”的指向非常的明显,一方面指明了谈判主体的间的关系是对抗的;另一方面指明主体间的谈判行为是斗争性的。>>>>>大数据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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