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演练范文

时间:2022-02-23 01: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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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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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和区(县)公*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 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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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673.4 文献标识码:A

1 焊割作业的危险性

1.1 焊接的热传导引起火灾事故。由于电焊通过电弧将金属熔化后进行焊接的,而在焊接过程中温度高达6000°以上,容易使焊件另一端接触的可燃物着火。

1.2 高空掉落和焊渣飞溅。当炽热的火星飞溅到或接触到木材、棉、麻、纱头等可燃物上,就会发生火灾;当接触到易燃气体时可能就会引起爆炸。

1.3 一般焊割作业点与起火部位不在一个立体层面,火灾发生初期不易被发现。

1.4 在喷漆、油漆车间或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焊作业时,挥发的易燃气体遇电焊火花容易引起爆燃起火。

1.5 电焊机的连接电源在操作过程中经常拖拽、磨损,容易造成线路绝缘老化损坏、超负荷工作、焊把线电缆压头不牢,发生短路引起可燃物起火。

1.6 在积存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管沟、深坑和下水道内及其四周、容器内作业或切割各种容器时,未对容器内的易燃气体或易燃残留物进行有效的置换清洗处理引起的爆炸。

2 焊割引起火灾的原因分析

2.1 焊割工人无证上岗

经分析大部分现场火灾发生原因,主要由于焊割作业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8]75号)的要求,从事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个别小公司使用的都是无证焊割工,仅会开、关焊机,能够起弧而已,没有更多的技能,更谈不上什么安全意识。另外个别特种人员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资质,却采用依附正规培训机构申报考核,以正规机构名义招生的手段开展运作,造成部分学员未经培训或学时不足,这类培训机构做不到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尽管培训人员取得了证书,但操作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达不到规定要求,以致酿成火灾事故。

2.2 操作工缺乏消防防火知识

现场雇佣的焊割工人流动性大,没有经过严格的管理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熟悉基本的消防知识,不会利用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不会报警,不会组织人员疏散。操作人员在焊割作业前,未对密闭容器内气体成分取样分析,对各种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气体、液体或可燃固体的粉尘进行检测,未对作业面的内部结构进行熟悉。

2.3 电焊机焊接回路故障引发的火灾

现场电焊作业时,二次接地线经过的电流大,现场管理人员为了节约成本,未使用YHS橡皮护套多股铜线电缆线,而是采用的普通电源线,或者使用截面积较小的普通绝缘导线临时替代,造成导线过高负荷而发热燃烧.造成周围的可燃物燃烧引发火灾;或者电焊时产生的高热能通过金属构件传导到另一端.可引起金属构件另一端的可燃物发生燃烧。

2.4 现场消防管理、配套设施不到位

施工现场往往聚集了大量的可燃物。如果对这些物品管理未设置专门仓库,防火安全距离不当,极易引发火灾。虽然大部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但也只是挂在墙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而个别的工地连消防安全制度也没有,更谈不上消防安全管理了。新建工程在施工期间,投入使用之前,有相当长的时间消防器材没有到位,仅在地面上设有少量的消火栓和手提式灭火器,而没有配置与现场情况相适应的消防措施,一旦发生火灾,由于灭火能力不足。势必贻误战机,不能将火扑灭在初起阶段,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5 现场防火宣传和应急救援不到位

部分施工现场未设置专门的防火标志,宣传标语,现场工人甚至对报警电话不知如何使用。一旦有火情,不知道如何借助外部消防部门的援助。部分项目现场未编制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或虽然进行了编制,但未组织过应急演练,工人对施工现场逃生路线不清楚,也不能掌握正确的逃生方法及火灾事故的应急防范技能比较差,不能通过演练验证预案的有效性。

3 焊割火灾的安全预防措施

3.1 加强焊机的安装与验收

(1)电焊机运到现场或在使用之前,应由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露天放置应稳固并有防雨措施,每台电焊机有专用的开关箱和一机一闸控制,并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2)电焊机接线应规范,接头压接紧密,防护罩完好。一次侧的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5m,二次侧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30m,二次侧焊接电缆使用YHS橡皮护套钢芯多股软电缆,电缆无接头,与电焊机接线柱采用接线鼻子连接压实,防止随意缠绕造成的松动接触不良、过热、火花现象。焊把线应完好无损,焊钳夹焊把线应完好无损。焊钳应完好,当焊钳夹有电焊条时,不得带电沿导电物物体移动,以免电击伤人,引发火灾。(3)电焊机的一次侧和二次侧都应装设触电保护装置,并安装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4)按照现场安全用电的要求电焊机的外壳应做保护接地或接零。

3.2 加强储存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储存要设立专用仓库,要求与其它建筑物保持至少15m间距,不得超量储存;作业前要仔细检查管道和焊具是否漏气,以防氧气或乙炔在室内或容器内大量聚集引起火灾,作业时,电、气焊的乙炔发生器、氧气瓶、电焊机等相关设备都不能放置在室内,室内作业要保持空气流通。

3.3 现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实行项目经理安全负责制。负责成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日常的防火巡查工作,加强动火证的申请、审批、管理工作,并对动火地点周围有无易燃易爆物进行检查,特别是罐区、容器内作业或切割各种容器时,作业前必须认真仔细地对作业环境的情况调查清楚,必须经过取样分析.通过对所处环境气体检测达定规定要求时,才能进行焊接作业;同时采用非燃材料板遮挡并清理干净其周围可燃物,防止焊珠四处飞溅引发火灾。现场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在有效期:并指定专人负责停工前后的安全巡视检查工作。施工现场应加强焊割作业工人持证的检查,一经发现无证人员作业,要果断取消其从事焊割作业资格。

3.4 工人的宣传教育,要遵守“十不烧”原则

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工人熟知基本的消防常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特别是要加强对电焊、气焊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通过火灾事故案例的宣传报道,增强员工的防火意识,变被动为主动,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时遵守“十不烧”原则,在经常进行焊割作业的场所应张贴焊割防火须知及有关防火规章制度。

3.5 应急演练

施工现场定期组织职工进行灭火演习.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现场遇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降低人员的伤亡风险。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现场焊接工程的施工质量,减少焊接失误次数,加强工人的宣传与教育,为焊接火灾的预防工作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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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法定职责;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的职责;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三是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四是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对乡镇消防规划、消防力量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六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急救援建设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规定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是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完善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并规定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八是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一是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是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等。

三是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五是规定倒可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六是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七是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根据新《消防法》的规定和消防现实工作的要求,公安部还出台了与新《消防法》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规章,就改革和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改进消防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改进消防监督法律文书、时限、程序和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这些规章将与新《消防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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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做好我园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教职工、幼儿的消防知识培训,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特制订工作计划如下:

   一、治安防范工作

   1、将安全管理工作列为第一重点,了解幼儿园及周边的安全动态,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幼儿园的安全与秩序。

   2、与员工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提高安全管理力度,加强与员工的沟通,掌握员工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以促进保安工作的进一步稳定。

   3、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幼儿园开展的各项安全会议、学习活动、案例讲解等,及时排查幼儿园的一切安全隐患。

   4、严格执行门岗责任,对施工、送货等外来人员认真盘查并做好来访登记记录。

   5、全力配合幼儿园发展需要,加强保安管理工作,确保现场保安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消防管理工作

   1、定期保养设备设施,维护好消防系统正常运行,完成各层消防栓箱贴封条和配置灭火器等警示标语工作。

   2、对新入员工进行消防常识及技能培训,节假日前对园区内重点区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好灭火器,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整改排除,有效保障了幼儿园的利益和安全。

   3、为确保消防安全,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消防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消防系统是否正常工作,消防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4、制订和完善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三、车场管理工作

   1、认真执行停车场管理,指引家长接送车辆按指定位置停车,来园的一切车辆均停于幼儿园大门之外,确保车辆与行人安全;

   2、对载有易燃、易爆等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场;

   3、严禁闲杂人员进场,并提醒车主离车前关好门窗,带走车上贵重物品。

   消防教育安全工作计划2    一、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强教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使师生员工了解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材料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会组织人员疏散。

   三、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部位要坚持每日检查、巡查,并建立月查记录。

   四、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消防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五、组织教职工、幼儿开展消防演练。

   六、加强消防器材、设备的管理、养护,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

   七、使消防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奖惩、有预案,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消防教育安全工作计划3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紧紧围绕消防安全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公安消防机构业务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实施网格化、精准化监督管理,努力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促进我街道持续平安健康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较大火灾事故为零;

   2、控制一般火灾事故,力争全年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

   3、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分别率100%;

   4、企事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逐步提升。

   5、加强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全街道人民的安全意识和火场自救逃生能力,加强和巩固各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和救援小分队建设,进一步完善消防装备和设施,确保我街道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稳定,确保不发生较大事故。

三、主要工作    1、消防重点检查工作

   认真开展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检查和春季、夏季、冬季季节性消防检查,加大对电气火灾治理和高层建筑消防隐患整治。重点检查人员密集、涉燃易爆、宗教寺庙、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学校培训机构、小饭桌寄住房、群租户、餐饮场所、网吧、石油危化、电线线路,管道通道,建筑材料、彩钢板房、化工纺织、泡沫塑料、家具家私、包装纸箱、宾馆旅馆、足浴休闲场所、食品作坊、医院、老年公寓、福利场所、产品仓库、居民的楼宇楼道消防安全等。

   2、重视消防管理,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加大对企事业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培训力度,严格要求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四个能力”的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制(修)订灭火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充分发挥在扑救初起火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业务学习、培训,第一时间到现场灭火、救人。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和社区,要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按照“零容忍、严执法”的要求,严格查处和消除。

   3、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整治工作

   开展出租房等消防安全全面排查与治理工作。楼宇经济中的小实体小微企业消防隐患和居民出租房、违章自建房棚户房将是火灾易发不可忽略的消防问题,公安派出所、综治社区服务管理部门和社区,应加大排查与整改力度,力争把消防隐患消灭在发生前期。

   4、加强业务演练,充分做好灭火救援准备

   加强社区、物业小区和重点企业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开展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培训,每年定期组织专门的消防培训。各社区要做好微型消防站建设。

   5、加大消防宣传力度

   推动“六进”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全力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以“认识火灾、学会逃生”为主题,做好消防全员培训工作,广泛发动社会单位、广大群众,开展经常性的灭火和逃生疏散演练。积极做好119全国消防日宣传,充分运用电子屏、户外公益广告栏等工具,高频次传播消防安全知识,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按照办事处对“一企一档、一店一档、一单位一档、一户一档”安全监管的要求,开展全员接受安全知识法规教育。社区要把消防安全村居民约宣传到每户每家每个人,从而全面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派出所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社区民警要指导社区、住宅小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应每半年组织所辖区的场所尤其是“九小场所”全员开展不少一次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社区、学校、工贸企业、辖区机关事业团体部门要开展日常性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

   (二)街道各部门要督促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演练,各行业(领域)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确保每个企业单位员工都会操作灭火器材,会扑救起初火灾,并熟悉本单位灭火逃生预案。同时,企业要做好全员安全培训工作,要在企业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营造消防安全文化氛围。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重点:

   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消火栓、灭火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3.电器产品、燃气设备安装、使用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4.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新员工上岗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6.社区微型消防站是否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及运行情况。已建立微型消防站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及运行情况。

   专项行动要求:

   1.加大检查力度,不定时开展夜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企业和场所监管、检查。

   2.重点突出对物业小区、散旧楼栋小区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摸排。

   3.强化部门联合检查,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对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行为联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坚决依法查处。

   (四)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各社区、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及时修订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二是制订消防安全演练计划,各社区、相关企业、单位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发消防安全事故行业(领域),联合上级部门、社区和企业单位以初期火灾扑救、自救、人员疏散、伤员抢救、物资抢救等项目的消防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安全应急救援能力、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三是快速反应,联动应急。一旦发生事故,值班人员按要求立即收集上报信息并通知供气、供电、供水等相关企业;各社区、街道干部要主动作为,主动了解情况,主动联络相关部门,确保应急救援处置有序。

   (五)工作措施要到位

   1.强化组织领导。各社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街道纪工委和人大将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暗查暗访、督查督办,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各企业单位和居民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本家庭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2.严格信息报送。各社区,各部门要及时将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有关情况及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资料在每月25至27日报送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和督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检查或执法查处,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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