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4:49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欠款担保书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谢丽芳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人谢丽芳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即信联社约定保证期间自1997年6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的这个约定,属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主债务届满之日是1997年9月14日,所以本案保证人谢丽芳对被保证人黄伟忠借款作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从1997年9月15日起至1999年9月15日止。虽然截至1999年9月15日,保证人谢丽芳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但保证人谢丽芳又于2000年3月8日在原告信联社向黄伟忠发出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名,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视为保证人对原保证关系的重新确认,保证期间应重新计算,原告信联社于2001年3月6日向法院起诉,是在自2000年3月8日起的二年内即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故保证人谢丽芳应当对黄伟忠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谢丽芳应免除保证责任。理由是,本案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自1997年6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约定,根据《解释》的规定,应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而本案的主债务届满之日是1997年9月14日,故保证人谢丽芳的保证期间是自1997年9月15日起至1999年9月15日止。原告信联社虽然于2000年3月8日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保证人谢丽芳也在《催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名,但不能视为对保证关系的重新确认。原告信联社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谢丽芳主张权利,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谢丽芳应当免除保证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应免除本案的保证人谢丽芳的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1.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们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5.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而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6.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担保责任。
7.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以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义务而获得的求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8.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5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9.本担保书自开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
10.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贵行执二份,甲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公章)
1.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们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5.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而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6.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担保责任。
7.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以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义务而获得的求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8.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5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9.本担保书自开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
10.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贵行执二份,甲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1.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们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5.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而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6.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担保责任。
7.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以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义务而获得的求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8.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5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9.本担保书自开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
10.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贵行执二份,甲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
a银行作为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a)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破产;及/或(c)人及/或任何债权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债务偿还作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及/或
(d)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处分、行使、不行使、放弃、解除或改变任何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作出的保证书或抵押书所赋予的权力(包括放弃任何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或其他条件)或权利或抵押权;及/或
(e)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所作担保书或抵押书项下的任何责任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无权力签署或履行贷款协议或该担保书或抵押书下的责任;及/或
(f)任何如没有本项的条款将导致本担保书或担保人的责任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但无论如何,如果人和/或债权人与借款人对贷款协议作出任何修改和/或变动,从而会增加了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的义务和责任,人须得到担保人确认后该修改和/或变动方为有效。
7.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a)担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b)担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c)本担保书在贷款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担保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d)担保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担保书都不会(i)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担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ii)违反或触犯担保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担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iii)超越担保人借款或担保的权限(不论是受担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担保人董事会的权限,或(iv)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e)担保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贷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担保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f)没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担保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担保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g)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h)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借款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担保人有不利影响;
(i)担保人已经向人及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担保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j)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担保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
变化; (k)担保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l)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担保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担保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m)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8.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
(a)第7条款所包含的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就当时存在的事实与情况而言,在实质方面每一天都将是真实与正确的;
(b)担保人将以恰当及有效的方式维持和经营其业务;
(c)担保人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本担保书签约日后担保人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将担保人在该年度经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副本(连同有关的董事和会计师报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须经担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证明为其各自原文的真实副本;
(d)担保人将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有关担保人的财务资料或其他资料;
(e)如发生任何事情从而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内的责任能力时,担保人将尽快通知人;
(f)担保人将维持与履行其在本担保书内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及确保本担保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准,同时使这些批准保持完全有效,遵守与任何上述批准有关的一切条款、条件与限制(如有的话);
(g)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设定抵押、或出售或转让(不论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也不论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内交易);
(h)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与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营业性质作重大改变,不论这种改变是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及通过出售、转让、收购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该改变不会削弱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则无须经人同意,但担保人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人;
(j)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回购或减少其发行的股份或将其资本或资产分配给其股东。
9.本担保书由担保人独立承担责任。若有第三者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或抵押,则本担保书是完全独立及不受该等担保书或抵押影响。
10.担保人在此声明和承诺放弃要求人及/或任何债权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诉讼,或将抵押物先行变卖之权利。
11.担保人在此承诺,在贷款债务未还清以前,它不会行使及在此放弃因法定原因而拥有的代位权或向借款人(不论是否与本担保书下的责任有关与否)作出索偿。担保人亦不会与人和债权人在借款人的破产或清算的索偿中竞争,人和各债权人将优先于担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款。担保人将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债权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担保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如担保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所收的任何款项(不包括担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及律师费用),它将会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债权人持有该笔款项以作为债务的持续担保。 12.如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任何解除本担保书或其他和解的协议,该担保解除或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债权人所出具之担保、或所支付的款项没有因任何有关破产、清算、关闭、解散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法律或法规而遭取消、禁止或减值。若人或任何债权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还任何有关债务的款项予付款人,担保人在此的责任将继续有效。而在计算担保人所应付的款项时,该些债权人曾经收过但要退还给付款人的款项将不计算在内。而人及债权人可在本担保书解除后或和解协议签订后继续执行本担保书及向担保人追讨欠款。
13.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付之一切款额必须如数支付给人及债权人,不得从中抵销或反索借款人欠担保人的任何款项,亦不得从中扣减现行的或将来的任何税项(人及债权人本身的总利润应课税项除外)或其他费用或预扣税。
14.凡按本担保书规定的应付款项,应以债务原币支付,如担保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以可即时使用及自由兑换的货币,按人或各债权人当天汇率折算,汇予人或各债权人。
15.本担保书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并将连续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所欠之一切款项全部偿还给债权人为止。但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贷款额的归还而相应减少,并且在债务全部清还给债权人时解除。本担保书为附加保证,但不取代人和债权人现在或将来所持有的有关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及抵押品。担保人承诺及同意当人及债权人在追讨担保人欠款或执行本担保书时,人及债权人无须先追讨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诉讼,亦无须先对人和债权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作出处分或强制执行。
16.若担保书内某些条款在将来被宣布或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法律上不能执行,该等条款应视作为并未列入本担保书内,而不影响本担保书其余条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债权人因追讨本担保书之到期款项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全数偿还为准)及所蒙受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负责赔偿。担保人承诺在人的书面要求下须即时支付和清偿该等款项。
18.
(a)本担保书对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各当事人各自的继承人及受让人均有效和有约束力。惟担保人不得将本担保书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责任转让他人。
(b)如任何贷款人按贷款协议的条款,转让其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该贷款人也可将其于本担保书下的全部权益或有关部分同时转让予受让人,而在此情况下所有本担保书下所指的贷款人将包括该受让人。
(c)担保人于本担保书下所作之声明、保证、承诺及安排将不会受任何贷款人转让本担保书或贷款协议的权益所影响,任何贷款人名称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况亦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19.
(a)本担保书项下须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用挂号邮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预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对方:_________. (b)本担保书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a)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由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b)如用挂号信发出,在邮寄后两个工作天即为送达。
(c)除非人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就本担保书向另一方发出或提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及一方在本担保书项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约须以英文或中文书写。
20.
(a)除非人与担保人以书面签署确认,否则本担保书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b)人或债权人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担保书规定的权利和权益均不会构成或被视为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而人或债权人在某次行使权利或部分的权利将不会妨碍或影响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权利或权益。人或债权人可以同时行使
,亦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权益和赔偿办法,故此将不会排除法律所赋予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及其他赔偿办法。
21.本担保书受_________法律管辖并按_________法律进行解释。担保人和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可在_________法院进行,并不可撤销地服从_________法院的管辖权。但这不损害或限制人及各债权人及担保人在担保人或其资产所在的任何管辖地区的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
22.本担保书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担保人及人各执一份。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一、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款小写: 元,(大写: 圆整。)
二、应乙方要求,丙方自愿为以上借款合同共计小写: 元(大写: 圆整)同意出具反担保,特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乙方作出上述保证事项:
(1)、丙方同意上述借款抵押合同的全部条款,丙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的全部义务;
(2)、对甲方在借款抵押合同项上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甲方按借款抵押合同中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9%的四倍计算利息)以及违约滞纳金(注:未还款部分按每天千分之五计算收取违约滞纳金)丙方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三、如甲方未按借款抵押合同规定支付义务,乙方即有权直接向本担保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乙方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乙方所欠款项,以借款抵押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乙方,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乙方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扣押保证人名下资产(包括房产、汽车、公司股份、厂内所有机械设备、货物等全部财产)作为偿还借款抵押合同甲方所欠全部款项担保,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担保书规定的连带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本担保书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验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本担保书自开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借款抵押合同下应付款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
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乙方执二份,甲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写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乙方(贷款人):(同上)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约定具体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公民之间也可以无息借款)
三、借款期限(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自年月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无抵押借贷合同范本模板二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A银行作为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a)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破产;及/或
(c)人及/或任何债权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债务偿还作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及/或
(d)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处分、行使、不行使、放弃、解除或改变任何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作出的保证书或抵押书所赋予的权力(包括放弃任何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或其他条件)或权利或抵押权;及/或
(e)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所作担保书或抵押书项下的任何责任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无权力签署或履行贷款协议或该担保书或抵押书下的责任;及/或
(f)任何如没有本项的条款将导致本担保书或担保人的责任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但无论如何,假如人和/或债权人与借款人对贷款协议作出任何修改和/或变动,从而会增加了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的义务和责任,人须得到担保人确认后该修改和/或变动方为有效。
7.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a)担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b)担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c)本担保书在贷款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担保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d)担保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担保书都不会(i)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担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ii)违反或触犯担保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担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iii)超越担保人借款或担保的权限(不论是受担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担保人董事会的权限,或(iv)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e)担保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贷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担保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f)没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担保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担保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g)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h)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借款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担保人有不利影响;
(i)担保人已经向人及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担保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j)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担保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k)担保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l)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担保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担保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m)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8.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
(a)第7条款所包含的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就当时存在的事实与情况而言,在实质方面每一天都将是真实与正确的;
(b)担保人将以恰当及有效的方式维持和经营其业务;
(c)担保人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本担保书签约日后担保人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将担保人在该年度经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副本(连同有关的董事和会计师报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须经担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证实为其各自原文的真实副本;
(d)担保人将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有关担保人的财务资料或其他资料;
(e)如发生任何事情从而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内的责任能力时,担保人将尽快通知人;
(f)担保人将维持与履行其在本担保书内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及确保本担保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准,同时使这些批准保持完全有效,遵守与任何上述批准有关的一切条款、条件与限制(如有的话);
(g)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设定抵押、或出售或转让(不论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也不论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内交易);
(h)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与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营业性质作重大改变,不论这种改变是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及通过出售、转让、收购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该改变不会削弱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则无须经人同意,但担保人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人;
(j)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回购或减少其发行的股份或将其资本或资产分配给其股东。
9.本担保书由担保人独立承担责任。若有第三者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或抵押,则本担保书是完全独立及不受该等担保书或抵押影响。
10.担保人在此声明和承诺放弃要求人及/或任何债权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诉讼,或将抵押物先行变卖之权利。
11.担保人在此承诺,在贷款债务未还清以前,它不会行使及在此放弃因法定原因而拥有的代位权或向借款人(不论是否与本担保书下的责任有关与否)作出索偿。担保人亦不会与人和债权人在借款人的破产或清算的索偿中竞争,人和各债权人将优先于担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款。担保人将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债权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担保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如担保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所收的任何款项(不包括担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及律师费用),它将会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债权人持有该笔款项以作为债务的持续担保。
12.如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任何解除本担保书或其他和解的协议,该担保解除或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债权人所出具之担保、或所支付的款项没有因任何有关破产、清算、关闭、解散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法律或法规而遭取消、禁止或减值。若人或任何债权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还任何有关债务的款项予付款人,担保人在此的责任将继续有效。而在计算担保人所应付的款项时,该些债权人曾经收过但要退还给付款人的款项将不计算在内。而人及债权人可在本担保书解除后或和解协议签订后继续执行本担保书及向担保人追讨欠款。
13.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付之一切款额必须如数支付给人及债权人,不得从中抵销或反索借款人欠担保人的任何款项,亦不得从中扣减现行的或将来的任何税项(人及债权人本身的总利润应课税项除外)或其他费用或预扣税。
14.凡按本担保书规定的应付款项,应以债务原币支付,如担保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以可即时使用及自由兑换的货币,按人或各债权人当天汇率折算,汇予人或各债权人。
15.本担保书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并将连续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所欠之一切款项全部偿还给债权人为止。但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贷款额的归还而相应减少,并且在债务全部清还给债权人时解除。本担保书为附加保证,但不取代人和债权人现在或将来所持有的有关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及抵押品。担保人承诺及同意当人及债权人在追讨担保人欠款或执行本担保书时,人及债权人无须先追讨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诉讼,亦无须先对人和债权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作出处分或强制执行。
16.若担保书内某些条款在将来被公布或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法律上不能执行,该等条款应视作为并未列入本担保书内,而不影响本担保书其余条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债权人因追讨本担保书之到期款项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全数偿还为准)及所蒙受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负责赔偿。担保人承诺在人的书面要求下须即时支付和清偿该等款项。
18.
(a)本担保书对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各当事人各自的继续人及受让人均有效和有约束力。惟担保人不得将本担保书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责任转让他人。
(b)如任何贷款人按贷款协议的条款,转让其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该贷款人也可将其于本担保书下的全部权益或有关部分同时转让予受让人,而在此情况下所有本担保书下所指的贷款人将包括该受让人。
(c)担保人于本担保书下所作之声明、保证、承诺及安排将不会受任何贷款人转让本担保书或贷款协议的权益所影响,任何贷款人名称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况亦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19.
(a)本担保书项下须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用挂号邮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预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对方:_________。
(b)本担保书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a)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由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b)如用挂号信发出,在邮寄后两个工作天即为送达。
(c)除非人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就本担保书向另一方发出或提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及一方在本担保书项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约须以英文或中文书写。
20.
(a)除非人与担保人以书面签署确认,否则本担保书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b)人或债权人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担保书规定的权利和权益均不会构成或被视为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而人或债权人在某次行使权利或部分的权利将不会妨碍或影响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权利或权益。人或债权人可以同时行使,亦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权益和赔偿办法,故此将不会排除法律所赋予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及其他赔偿办法。
21.本担保书受_________法律管辖并按_________法律进行解释。担保人和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可在_________法院进行,并不可撤销地服从_________法院的管辖权。但这不损害或限制人及各债权人及担保人在担保人或其资产所在的任何管辖地区的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
22.本担保书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担保人及人各执一份。
C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抵押借贷合同范本模板三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银行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用途
种类
利率
期限_______年____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金 额
年 月 日 金 额
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入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___________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 章
(或授权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 款 人
贷款人____________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签 章
(或授权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证 人
(1) (2) (3)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有限公司:
兹有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应聘到贵公司任职______________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我愿为_______作经济担保,担保其在公司聘用期间,若出现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货款(物)不还以及劳动合同违约等行为时,除依法可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外,并由我作为担保人对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
担保人基本信息:
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与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期限为永久担保。
本担保书经担保人签字捺印后生效,本担保书系不可撤销担保书,除非经_________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撤销。
担保人签字捺印: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书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书怎么写(二)
担保人情况:
姓名:_______ 与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 户籍: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现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经济条件:______________(月收入)
被担保人情况:
姓名: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户籍: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我自愿作为贵公司聘用的________(被担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的担保人,我愿意担保下列事项:
1、被担保人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学历证明,工作履历等个人资料均属实;被担保人思想上进,作风正派,历史无政治、经济问题。若担保人的以上事项与事实不符,给贵公司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由本人负责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2、被担保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人负责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1)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还者;
(2)偷窃、丢失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3)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凿证据者;
(4)故意毁坏本公司的设备或其它物品者;
(5)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导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6)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导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7)所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违反法律的条款,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同样承担相应责任;
3、担保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同意后方能解除担保责任;
4、担保人应于员工离职半年后而无未了事项时方能解除担保责任。
若担保人的以上事项与事实不符,或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给贵公司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由本人负责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担保人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家庭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
注:1、单位公章仅证明担保人系单位正式职工。
2、随担保书请附上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担保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签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担保书怎么写(三)
担保人:____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_____
一、担保人________愿意为________作经济担保。
二、被担保人在金茂集团聘用期间,若出现贪污、盗窃、恶意损坏设备、欠款不还、劳动合同违约或工作中给金茂集团造成经济损失,本人没有能力偿还的部分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三、担保人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工作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备注:1、请附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担保人须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其它企业法人代表;
3、担保人单位公章只证明担保人确系本单位职工,不负任何担保责任。
担保书怎么写(四)
本人情况如下:
姓名:_______ 与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 户籍: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现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经济条件:______________(月收入)
被担保人情况如下:
姓名: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户籍: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本人特在此为被担保人在贵公司工作期间的行为作担保,如其有下情形之一者,我愿为其负赔偿责任并放弃先诉申辩权。
1. 亏空公款、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2. 偷窃贵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3. 假冒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凿证据者。
4. 故意损坏公司的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5. 有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导致贵公司受害者。
6. 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导致贵公司受害者。
7. 其他损坏贵公司利益的行为。
若被担保人因上述情形给贵公司造成损失而未能及时赔偿时,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对被担保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担保书中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贵公司与被担保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发生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而撤销或变更。
本担保书自担保人及被担保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担保期限为被担保人在职期间及被担保人离职后三个月内。
本担保书一式三份,_______公司、担保人、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 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接受担保公司:_____________(盖章)
担保书怎么写(五)
________有限公司:
本人确认被介绍人所提供的个人简历材料属实,如有弄虚作假,由本人负责。据本人了解,被介绍人身体健康、工作踏实、品行端正,未有犯罪记录,愿意遵守贵公司的规章制度,本人愿意作其担保人,并愿承担公司关于担保人的职责和义务。
本人_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为________愿意为贵公司员工_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按下列条件向贵公司提供担保:
一、担保范围
(一)保证被担保人严格遵纪守法,严格遵守贵公司规章制度;
(二)保证被担保人在贵公司履行职务或工作期间,不以盗窃、商业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收受贿赂等任何手段侵犯贵公司或贵公司客户利益,不做有损于贵公司形象和声誉的事;
(三)保证被担保人不出资经营或不从事与贵公司相同或相似的营业,不做任何兼职工作;
(四)保证被担保人严格保守贵公司营销网络、工艺、技术等商业秘密;
(五)保证被担保人对因其工作失职、渎职、失职以及损毁公司财物而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时赔偿;
(六)保证被担保人在因离职以前向贵公司移交有关的业务、帐务和相关资料,并办理贵公司规定的一切相关手续;
(七)保证被担保人在因任何原因离职以前,清理完结其经办的相关客户全部拖欠货款或其他形式的债务,如未能及时足额清结,应与工作交接人列明交结明细,交接清楚。
二、若被担保人因不遵守、不履行上述约定给贵公司造成损失而未能及时进行赔偿时,本人在此不可推卸地同意对被担保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赔偿保证。
三、担保期限:
本担保书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签字确认生效日起三年止,采用三年一签制。
四、不可撤销
(一)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贵公司与被担保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发生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而撤销或变更;
(二)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贵公司与被担保人的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而撤销或变更;
(三)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被担保人向贵公司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而撤销或变更。
五、附件:担保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复印件。
六、担保人概况(本项由担保人自行填写或被担保人协助填写后请担保人签字确认,若填写错误或故意隐瞒实情,仍需负人事保证责任);
我保证上述内容正确无误,并欢迎就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我声明:和贵公司达成的协议完全是自愿的。
担保人信息登记:
姓名:________ 姓别: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份证地址: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同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担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 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 利率 %的四倍。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
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或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借款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
出借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反担保合同范本二____银行: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于____年__月__日就____项目签订之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第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_年__月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万____的第____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____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4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4份,贵行执2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
(法人公章)
签发人:
职务:
委托人:戴修平,海南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毛锐敏,原海南发展银行大信支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城市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路中段。
负责人:李晋兰,该社主任。
委托人:马福祥,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A座二十层。
法定代表人:秦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省格尔木 市柴达木城市信用合作社、原审被告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青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审判员王宪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晓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10月13日,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昆仑信用社)柴达木路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通过海南财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财茂公司)借给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投资公司)300万元,由海口市大信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大信信用社)担保,借款期限一年。当月25日海南财茂公司向大信投资公司转帐200万元,另100万元经大信投资公司同意转给其它公司。1996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批准服务站升格为格尔木市柴达木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柴达木信用社)。1997年4月1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格尔木市支行的鉴证下,昆仑信用社与柴达木信用社签署交换协议书,约定:昆仑信用社将原借给大信投资公司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022598.11元,自移交之日起交给接管方柴达木信用社。同年6月2日。昆仑信用社、柴达木信用社、大信投资公司、大信信用社四方起草一份合同书,内容为:1995年10月25日由昆仑信用社借给大信投资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并由大信信用社提供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现因服务站已升格为柴达木信用社,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规定,昆仑信用社须将大信技资公司的债务移交柴达木信用社。并负责以后的清收工作;该笔本息已逾期一年有余,因大信投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大信信用社又未能代为履行偿还责任,为切实解决好上述问题。经四方共同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合同签订后,柴达木信用社一次性给付大信投资公司贷款416万元整,大信投资公司委托柴达木信用社偿还昆仑信用社300万元本金及所欠利息116万元;此贷款期限为半年,利率为月息10.69%。,仍由大信信用社对该贷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借款到期后,大信投资公司必须按期归还或由大信信用社代为履行偿还责任。柴达木信用社、大信投资公司、大信信用社三方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借款方大信投资公司还加盖了总经理秦劲松的名章,担保人大信信用社的代表人毛锐敏签字。同日,柴达木信用社、大信投资公司、大信信用社签订格柴信贷字第97003号借款合同,约定:大信投资公司借款416万元,月息10.69%。;借款时间自1997年6月2日起至1997年12月1日止,大信信用社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保证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加收罚息20%并按逾期天每天按欠款总额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大信信用社同时向柴达木信用社出具一份还款担保书,承诺:保证按时归还借款方在该借款合同项下不能按期偿还的借款本息;本担保书自担保方签发日起生效,至偿还借款方全部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同意在接到贷款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柴达木信用社还出具了发放416万元贷款的借款借据,该借据盖有大信投资公司的财务专业章和法定代表人秦劲松的名章。
大信投资公司未能按时偿还416万元借款。1997年12月26日,柴达木信用社以柴城信字(97)第012号致函担保人大信信用社,请求其督促大信投资公司尽快还本付息。大信信用社此时已被海南发展银行兼并,更名为海南发展银行大信支行(以下简称大信支行)。1998年1月8日,大信支行将柴城信字(97)第012号公函电传给柴达木信用社,其上载有大信支行行长毛锐敏的批示:“已收到,请与投资公司商量,能还则还点,不能还要与该社协商能否延期,我行担保不变”。此后,柴达木信用社索款未果,遂于1998年6月19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大信投资公司、大信信用社归还借款本金416万元及利息583308.18元,支付违约金117301.98元、其它损失14万元和全部诉讼费用。另,l998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了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以下简称海发行清算组)。
另查明,1995年12月28日,大信投资公司付青海省石油管道处经销部利息款78750元;1996年2月9日,付给海南财茂公司利息款5249.99元,同年4月18日付给李晋兰(海南财茂公司)利息款15528.36元;同年11月12日又支付给海南财茂公司 20000元;上述四笔给付合计119258.35元。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7年6月2日大信投资公司、大信信用社与柴达木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在解决大信投资公司原欠昆仑信用社借款的基础上形成,三方在合同上盖章签名,且原大信信用社负责人亦承认,该主从合同是在三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形成应属有效合同,被告海发行清算组以该公司实际未发放贷款不承认合同效力的辩称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大信投资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归还本息和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和罚息属双重计取违约金,大信投资公司责任过重,故欠款总额20%的罚息可不再计收,由于本案合同实际系解决原欠借款问题的基础上形成,故原告诉求经济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明确约定保证人大信信用社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索款无着及时主张权利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海发行清算组以未约定保证期间、收案时间已超过保证期间六个月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被告大信投资公司、海发行清算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城市信用合作社偿还借款416万元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 担欠款总额自逾期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二、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公司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35013.15元和财产保全费25523.05元,由被告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公司负担,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承担连带责任。
海发行清算组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995年10月13日贷款合同的主体是海南财茂公司,而非昆仑信用社,借款人为大信投资公司,根据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审对此认定错误。1997年6月2日四方重新办理了416万元的 借款手续,该笔贷款没有实际发放。大信投资公司1995年只收到了200万元,原审认定借款1997年416万元(借款300万元加上116万元利息)的续借合同实属不当。原审时我方提供了借款人大信投资公司还息近12万元的单据,但原审判决未予体现。担保书未约定保证期限,被上诉人在借款期满后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故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纠正原审判决。
柴达木信用社答辩称:1997年6月2日签订的四方合同书,借贷合同主体明确,借贷事实清楚,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大信信用社签署了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称担保书自担保方签发日起生效,至偿还借款方全部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根据担保法规定,该担保属于连带保证,上诉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416万元借款合同是柴达木信用社和大信投资公司为清理原有债权债务而重新达成的协议,大信信用社自愿为此提供还款担保;三方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 真实、明确,应为有效。海发行清算组关于该笔贷款没有实际发放、原审认定416万元续借合同实属不当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1995年12月28日至1996年11月12日,大信投资公司偿付青海省石油管道处经销部、海南财茂公司四笔利息款共计l19258.35 元,均发生在1997年6月2日签订的416万元借款合同之前,且没有证据证明是偿还416万元借款的利息,故海发行清算组提出大信投资公司已偿还近12万元利息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保证人大信信用社在其出具的还款担保书中,没有明确约定其保证方式,应认定其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担保书因载明“自担保方签发曰起生效,至偿还借款方全部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属于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即1997年12月3日起至1999年12月2日止。本案债权人柴达木信用社在此保证期间内主张债权,海发行清算组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另外,原大信支行于1998年1月8日向柴达木信用社承诺其“担保不变”,属于重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即使该保证期间按6个月计算(保证期间为1998年1月9 日至同年7月8日,原审法院于1998年6月19日受理此案),海发行清算组的保证责任同样不能免除。故上诉人海发行清算组关于请求免除其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原审判决判令按万分之五给付逾期违约金不当,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分段计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青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公司向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 城市信用合作社偿还借款416万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期内)利息”和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逾期违约金”部分为: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公司应偿付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城市信用合作社416万元借款的逾期违约金(自1997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付。);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公司追偿。
委托人:李斌华,该支行科长。
委托人:沈晓伟,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泉,总经理。
委托人:黄大川,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防城港星光海鲜酒楼。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华,总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郑建华,男,住所地:香港西环上美菲路43号。
原审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简称防城港人行)与原审被上诉人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简称星港酒店)、防城港星光海鲜楼(简称星光酒楼)、郑建华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6月1日作出(1996)桂经监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1年10月26日本院以(2001)民二监字第328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元月12日,郑建华以防城港东港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东港公司)的名义与防城港人行的下属金信服务中心(简称金信中心)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由金信中心借款1000万元给东港公司,月利率9.8‰,期限从元月12日至2月12日止。合同签订的当日,金信中心根据东港公司的指令将1000万元转入防城港银丰贸易公司在防城港农行的账户上。1993年元月21日,郑建华又以东港公司名义与金信中心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东港公司向金信中心借款2800万元,期限2个月,不计利息,如逾期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东港公司根据金信中心与中山粤海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承担金信中心的违约责任。星港酒店在两份借款协议签订的当天,出具了两份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此后又先后开出财产抵押清单四份,星光酒楼在清单上也加盖了公章。郑建华在协议书上表明以其个人资产为该债务担保。元月21日协议签订后,金信中心又划款2800万元到东港公司在中行的账户上。东港公司于1993年6月至1994年7月共计还款952万元,其中本金602万元,利息350万元。1994年6月3日,东港公司经法院宣告破产,防城港人行申报债权为本金3498万元及利息。1995年9月13日,东港公司破产还债程序终结。东港公司仍实欠防城港人行的借款本金3198万元及利息。东港公司已无财产清偿债务。防城港人行于1994年6月6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星港酒店、星光酒楼及郑建华对东港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星港酒店、星光酒楼用设定的抵押物清偿债务。
另查明:金信中心是防城港人行所属金融市场资金拆借中心的非独立核算金融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3)166号文件的规定,防城港金融市场资金拆借中心及金信中心被撤销,其业务及债权债务由防城港人行接收。
还查明:星港酒店是中国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发包给香港森发贸易公司经营的企业,当时星港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是发包方委派的朱瑞洪,总经理是承包方香港森发贸易公司委派的郑建华。星光酒楼是防城港海滨企业有限公司与香港森发贸易公司共同于1993年3月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但合资双方均未出资,只是将星港酒店的部分财产用作合资企业财产进行工商登记。郑建华作为香港森发贸易公司的代表,同时也是星光酒楼的法定代表人。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信中心与东港公司于1993年元月12日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是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确认有效。金信中心1993年元月21日与东港公司签订协议书,除对借款利息的约定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规定定无效,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外,协议的其他条款及担保条款应确认有效。星港酒店出具的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及其提供的财产抵押清单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均已加盖公章,该财产抵押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抵押关系成立。星港酒店主张抵押手续是后补的,是虚假民事行为要求确认抵押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星光酒楼在星港酒店开出的财产抵押清单上加盖公章,亦应确认抵押关系成立。郑建华自愿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东港公司借款未还部分的本金、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应确认其保证有效。星港酒店、星光酒楼及郑建华为东港公司的借款提供财产抵押和保证,因东港公司破产,已不能归还所欠防城港人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应由抵押人用抵押财产清偿,保证人郑建华用其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于1995年12月29日作出(1994)防中法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一、星港酒店、星光酒楼应以财产抵押清单上所列抵押财产清偿借款人东港公司所欠防城港人行借款本金2998万元及利息5358384元(借款期内按银行利率计,逾期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至1994年6月3日)。二、郑建华应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东港公司所欠防城港人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11702元,其他诉讼费21170元,合计232872元。由防城港人行负担42340.4元;被告星港假日酒店负担84680.8元;被告星光酒楼负担42340.4元;被告郑建华负担42340.4元。
防城港人行以一审判决少计金额200万元为由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合同效力的确认,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正确的。但判决认定欠款数额有误,少计金额200万元。对此,债务人东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华在庭审中也承认其欠款为3198万元。故应变更本案债务为3198万元。于1996年4月2日作出(1996)桂经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防中法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撤销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防中法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三、被上诉人星港酒店、星光酒楼负责清偿东港公司欠防城港人行借款本金3198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合同期内按银行规定计付利息外,逾期部分加付每日万分之五罚息,时间从1993年元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履行期止,此后利息依法另计)。一、二审诉讼费各232872元,合计465744元,由星港酒店负担186297.6元,星光酒楼、郑建华各负担139723.2元。
星港酒店不服该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防城港金融市场资金拆借中心本身没有从事短期资金周转借款业务的职能,不能向社会企业放贷,其设立的金信中心没有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依照工商及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金信中心不能从事金融业务。因此,金信中心与东港公司签订的本案借款合同及协议因金信中心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其抵押担保亦无效。星港酒店对本案借款合同的达成和贷款不能收回无过错,星港酒店和星光酒楼对担保无效无需承担无效的过错责任。原判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星港酒店和星光酒楼承担担保责任不当,星港酒店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郑建华自愿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东港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责任应予确认。于1999年6月1日作出(1999)桂经监字第6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经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防城港人行对星港酒店,星光酒楼的诉讼请求;三、郑建华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东港公司尚欠防城港人行的借款本金3198万元及该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息,时间从1993年元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止)承担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共计698616元,由防城人行负担349308元,郑建货负担349308元。
防城港人行不服再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防城港金融市场资金拆借中心有从事短期资金周转拆借的职能,其设立的金信中心经授权具有短期资金拆借的业务范围。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没有准确地把握在一九九三年上半年前全国金融秩序混乱时,国家在金融秩序整顿中对金融市场跨同业拆借的政策性规定,而将其简单地统归于“不能向社会企业放贷”,必然得出与金融秩序整顿政策相反的错误的认定。金信中心的跨同业拆借行为,发生在一九九三年元月,这正是在全国金融秩序混乱时所为,也是同业拆借和金融市场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中遇到的新的问题,在一九九三年下半年全国金融秩序整顿中,国家已对这种跨同业拆借的不合规性有了明确的政策性处理意见。
星港酒店答辩称:1.金信中心没有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也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是一个非法成立的机构,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金信中心与东港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2.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担保也无效。郑建华在没有星港酒店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其掌管酒店公章的条件,出具两份《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不是星港酒店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星港酒店委托人在本院再审庭审中提供两份《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的原件,答辩称,两份担保书的落款日期是1993年元月12日和1993年元月21日,上面盖有“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和“星光海鲜酒楼”的公章,当时星光酒楼还未成立,抵押财产清单上的财产当时根本不存在,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和抵押财产清单都是虚假的。对无效抵押担保,星港酒店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同意设立防城港金融市场的批复》,防城港金融市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是防城港人行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金融市场下设三个分别核算的中介金融机构,其中资金拆借中心的经营范围包括“办理本地和跨地区同业短期资金拆借”。2000年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在答复本院咨询的复函中明确回复:“金信中心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分行批准设立的、资金拆借中心的下属事业单位,不必办理工商登记。资金拆借中心、金信中心批准成立时,所在防城港区并未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不存在编制列入编委的问题。金信中心经资金拆借中心授权,可以办理短期资金拆借的短期资金周转业务”。据此,应认定金信中心具备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和短期资金周转业务的主体资格。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银传(1993)75号文件《关于继续纠正和清收违章拆借的几项政策规定》中也规定:“加强对未收回拆借资金的风险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对那些可能有风险的资金,尤其是直接拆借给非金融机构的资金,要重新核查手续的合法性,没有办理担保抵押的要补办担保抵押”。可见,在清理整顿中,对于直接拆借给非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要重新核查手续的合法性,补办担保抵押,不是一概以无效的原则处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当时清理整顿金融秩序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政策性规定。防城港人行的下属金信中心与东港公司1993年元月12日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是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确认有效。金信中心1993年元月21日与东港公司签订协议书,除对借款利息的约定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规定无效,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外,协议书的其他条款及担保条款应确认有效。郑建华作为合资一方的香港森发贸易公司的代表、星港酒店的总经理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作抵押担保属职务行为,应认定有效。星港酒店委托人在本字再审庭审中提供两份《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的原件,上面盖有“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和“星光海鲜酒楼”的公章,意在证明当时“星光海鲜酒楼”尚未成立,两份《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是后补的。而原告防城港人行起诉时提供的两份《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的原件,上面均只盖有“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的公章,且该两份原件经一、二审庭审质证,星港酒店均未提出异议,应当作为本案有效证据采信。星港酒店委托人在本院再审庭审中提供两份《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的原件,与防城港人行举证的原件不一致,丧失证据效力,本院不予采信。星港酒店出具的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均已加盖公章,该财产抵押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抵押担保关系成立。星港酒店辩称,四份抵押清单均为星港酒店为避免星港酒店、星光酒楼的财产被外地法院扣查于1994年5月30日补办的,大部分财产在93年元月份尚未购置。由于两份担保书都承诺“以本担保书开具后所续进财产一并列入抵押。”后续进财产的清单都经盖章确认,因此,即使在93年元月份尚未购置,直至94年5月30日后续进的财产也应列入抵押财产内。郑建华自愿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东港公司借款未还部分的本金、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应确认其保证有效。星港酒店、星光酒楼及郑建华为东港公司的借款提供财产抵押和保证,因东港公司破产,已不能归还所欠防城港人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应由抵押人用抵押财产清偿,由保证人郑建华用其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星港酒店和星光酒楼不承担担保责任不当。防城港人行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借款合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经监字第66号民事判决;
二、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防城港星光海鲜楼以财产抵押清单上所列财产清偿原防城港东港电子有限公司所欠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借款本金3198万元及利息(从1993年元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履行期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郑建华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原防城港东港电子有限公司所欠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的借款本金3198万元及银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案情
某市君合软件公司欲向原告(招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于1995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利率为20%(月利率),借款期限半年。应原告的要求,君合软件公司请被告 (洪安集团)为其提供担保。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担保书中规定:“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还清上列款项,担保人无条件还清借款人所欠款项。担保期限至借款人还清所欠贵公司上列贷款本息止。”至还款期到来后,君合软件公司无力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于1996年3月5日请求保证人即被告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被告提出担保书中并没有规定担保期限,原告在还款期限到来后超过六个月才向被告提出请求,被告不应负保证责任。且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因此主合同是无效的,既然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责任。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本案在审理中有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应被确认为无效,但主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管主合同是否有效,因保证人签订了“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因此应无条件地承担责任。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保证人也要负还款的责任。同时要按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主合同是无效的,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应按过错分担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三)作者的意见
关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问题,我国现行法规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金融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作基本建设。”1984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颁发的《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8条规定:“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违反上述规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银行要实行信贷制裁。”当然,随着改革的发展和商业信用管理制度的改革,将全部信用活动均集中于银行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不必要的,对那些合理的、有利于发展的商业信用确有必要予以引导和支持,而不是一概禁止。不过,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对于没有商品交易行为,以单位的流动资金相互借贷,牟取盈利的行为,应确认为无效。从本案来看,君合软件公司与招商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招商实业有限公司向君合软件公司贷款500万元,借款利率高达20%,已超过银行的贷款利率,该借贷协议显然已违反了上述关于禁止企业间相互借款的规定,应被确认无效。
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合同是否应被确认无效?按照一般原则,保证合同的效力是从属于主合同的效力的,保证的成立与有效应以主合同的成立与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应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何理解“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许多学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是指当事人特别约定保证合同可以具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的效力,如当事人特别规定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作出此种规定,则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此种看法是不无道理的。不过,我认为,更具体地说,“另有约定”是指由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特别约定,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或承担多大范围的责任。如果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作出了此种约定,则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仍应依保证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或者被免除责任。这就意味着保证合同的效力已具有独立性。如果不是在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而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特别约定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保证人是没有拘束力的。同时如果保证合同没有专门约定,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则此种特别约定也没有多大意义。
在本案中,被告 (洪安集团)在为君合软件公司担保时,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担保书中规定,“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还清上列款项,担保人无条件还清借款人所欠款项。担保期限为借款人还清所欠贵公司上列贷款本息止。”对“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的性质,许多人认为属于《担保法》第5条所提及的“另有约定”。本案中保证合同的“不可撤销”及在保证书中提及“无条件”的规定,表明该保证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合同,不论主合同的效力如何,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在担保合同中作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约定,就使担保合同成为独立的、非从属性的合同,从而使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即不论主合同因何种原因而被确认为无效,都不能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我认为这一看法有一定道理。
在法律上,撤销一词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而言的,在法律行为未生效前,表意人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而谈不上撤销问题。我认为,债权人和保证人规定已生效的保证合同不可撤销,意味着其效力可独立于主合同以外,即使主合同已被确认无效,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也应受保证合同的拘束,并应按保证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如果保证人不按保证合同规定承担责任,或者主债权人在免除了保证人的责任以后仍要求保证人负责,则均构成对保证合同的违反。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虽可以特别约定保证合同的效力,但并不意味着一旦特别约定就可以自然生效,就可以完全脱离主合同的效力。特别约定能否生效,关键在于特别约定是否符合法律关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也就是说要取决于当事人特别约定什么?我认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的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但不得约定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仍负有代主债务人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责任,如果作出此种规定应认为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既然主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那就意味着主合同规定的义务已不复存在,保证人自然不应有再继续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尤其应当看到,既然主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则表明主合同的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因此主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履行,不仅主债务人不得履行无效合同,而且保证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对已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继续履行,不仅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而且使已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由当事人追认为有效,这显然将构成对法律秩序的侵害。所以,如果保证合同别约定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仍应负清偿主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
从本案来看,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特别约定:“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还清上列款项,担保人无条件还清借款人所欠款项。担保期限到借款人还清所欠贵公司上列贷款本息止。”此规定显然是确认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仍负有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责任,甚至对主合同规定的明显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的借款利率(20%)也是有效的,保证人仍要向债务人支付,这实际上要使已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继续有效,这当然是违法的。因此我认为,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属于《担保法》第5条规定的“特别约定”,但此种特别约定是无效的。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哪些事项?我认为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应如何承担责任与分担损失,保证人对已经履行的财产的返还是否负有保证义务,债权人将完全免除保证人的责任等,这些约定都是有效的。一旦这些特别约定有效,则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就应按这些特别约定执行。
总之,在本案中,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应被确认为无效。那么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应如何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范围的责任?则是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人认为,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主合同在有效情况下的责任相同,主债务人所应负的全部责任都应由保证人承担,除非保证人明确保留了先诉抗辩权,否则,保证人应对主债务人所应负的责任负责。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也要负还款责任,并应按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此种判决显然是采纳了这一观点。我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妥当的。其原因在于:
第一,如果主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那么主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存在,保证人为什么还要承担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规定的义务呢?如果保证人仍要代主债务人履行义务,岂不是强迫保证人履行无效合同?这与无效合同不得履行的原则是相矛盾的。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定保证人仍需要承担对主债务人还款的责任,也就是责令保证人履行无效合同,这与法院关于判定主合同无效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
第二,如果主合同已被确认无效,那么违约责任将不复存在。因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的有效存在是违约责任适用的前提。如果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只能适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的责任。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保证人应按银行的贷款利率代主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的观点,是极不妥当的。
第三,如果主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且保证合同也被宣告无效,那么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等均已消灭,即使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声称需保留先诉抗辩权也无济于事。既然先诉抗辩权已不复存在,如何能够继续由保证人行使?
第四,由保证人仍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观点与现行立法的规定是明显违背的。根据《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现行立法要求在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均被确认无效以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分担责任,而不应由保证人代为履行。依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显然完全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