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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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经济下行和宏观政策调整的新形势下,提高授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从源头上规避授信风险,最大限度防范和减少资产损失,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收集归纳了银行经常出现的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问题,并分析了原因,提出了应对措施。
一、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授信申报资料信息失真
在当前经济下行、企业资金链紧张的市场环境下,针对商业银行的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呈高发态势,通过假项目、假合同、假证明、假报表、虚增注册资本等方式套取银行信用的事件不断发生。
1.企业财务报表不真实。不少企业存在隐瞒对外担保、虚增长期投资,报表年度间数据不衔接,关联企业的交易信息不能相互验证等现象。个别小微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隐瞒实际银行负债,降低资产规模,以大充小进行融资,以致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风险事项,影响审批人对借款人实际偿债能力的评估以及信贷准入控制。
2.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银票业务缺乏真实交易背景、贸易融资业务未能体现其自偿性特征、国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真实性不足等现象,以此套取授信额度。
3.企业虚假注资。不少企业利用第三方资金或关联企业账户之间的临时资金划转等方式进行注资,造成注资不规范,对银行风险限额测算、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核定产生不良影响。
4.贷款资金支付依据不实。少数企业通过变造支付凭证、套印发票或涂改合同等方式规避银行监管、套取信贷资金,个别企业存在发票领购人与交易对手不符、发票核销日早于开票日、交易对手于合同签订日前已被工商注销等现象。
(二)授信调查评价不实
部分商业银行基层机构信贷业务贷前调查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行业标准、关联交易、或有负债等事项,部分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1.行业标准准入不严格。部分基层行规避国家和地方有关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的授信限制,如对从事行业为批发零售业借款人申报为制造业,高评借款人信用评级或对生产经营扩大的客户未及时调整规模等级,得出的评级结果无法合理识别、度量客户信用风险情况。
2.关联企业识别不充分。部分基层行在审查企业客户隶属关系或控制关系情况时,不能识别隐性关联关系,造成企业规避关联企业统一授信,能分别从同一银行或不同银行获得授信,目前无需纳入集团授信范围,整体上可能增加授信总量,容易导致多头融资及过度授信, 并使潜在的风险逐步积聚和蔓延。
3.对或有负债的揭示不到位。或有负债是基于或有损失事项而存在的一种潜在债务。这种债务以过去或现在存在的事实为基础,而不是人为的任意猜测;它是否能够转化成真正的负债不可确定。不少基层行在对贷款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时,仅仅分析会计报告中揭示的会计事项,未对会计报告外的重要事项进行分析。或有负债一旦转化成真正的负债,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特别是偿债能力都将产生直接影响。
二、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问题的理论分析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在金融市场上,货币资金需求方与货币资金供给方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往往是不同的,前者要远大于后者。企业对自身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市场份额及其信贷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私人信息真实情况都有充分的认识,而银行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银行作为公众性企业,其许多信息,诸如授信政策、风险偏好、审批流程等重要信息基本上是透明的,企业对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的信息掌握得比较充分。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企业拥有私人信息,处于优势地位,银行拥有公共信息,处于劣势地位。
在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性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往往经历着重复博弈的过程。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有可能向银行粉饰自己的财务报表,故意隐瞒甚至谎报自己真实交易背景、关联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能力、还款意愿等私人信息,传递对自己有利的信号,积极争取贷款审批通过。银行当然也不会轻易相信这些信息,并会通过收集大量行业、地区、市场方面信息及通过征信系统、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措施对企业财务及风险状况进行甄别。即便如此,也无法得到企业完全的真实信息,更何况随着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企业财务及风险状况都会随时发生变动。重复博弈的结果必然导致两种后果:一是授信合同签订前银行的逆向选择。就是银行不得不考虑通过提高利率水平来增加预期收益,试图覆盖因为信息不对称增加的成本,但客观上会造成高风险偏好的不计成本的企业将低风险偏好的企业逐出市场;二是交易发生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利率提高的事后效应极可能诱使企业选择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并可能出现坏账损失。最终由于信息失真,信息披露不完全,造成信贷市场行为扭曲。
除了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外,还存在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银行上下级机构之间以及管理层与客户经理之间存在相互博弈的文化,制约了银行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及其执行的效力。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风险、经营风险、抵押物真实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等信息是否充分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经办行客户经理工作努力程度,这种工作努力程度就成了客户经理的私人信息,与管理层形成信息不对称。同时,少数基层行为了拓展业务,希望授信项目尽快获得上级行审批通过,也经常会隐瞒企业真实财务情况或夸大企业的偿债能力,有选择性地反映企业信息,造成银行上下级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信贷管理行为扭曲。
三、加强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管理的对策
(一)解决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主要原因是企业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如果有健全的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很大程度上就会避免商业银行逆向选择行为,减少信贷市场交易价格的失真和扭曲及市场的无效率和低效率,减少银行的信贷损失。但是,即便是对上市公司,证监委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人也很难得到动态的详尽的真实信息。因为信息披露通常分为自愿披露与非自愿披露,自愿披露源自于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会取得相应的好处或利益;非自愿披露在于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不能取得相称的好处和利益,甚至相反。上市公司尚且如此,其他企业更是这样。所以,作为商业银行,对企业自愿主动信息披露不能苛求,关键是在提高自身信贷风险管理水平上下功夫。
1.完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我国商业银行基本建立了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但在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时效性方面还远未达到高效的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要保证系统基础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尽可能多地收集宏观经济、行业经济、地区经济、产品市场及有关金融、法律等综合信息;借款人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抵押品、保证人情况等客户信息;信贷业务所有合同资料等信贷业务信息。二是要保证系统基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只能作为参考,只有经过仔细甄别后才能输入系统,并且对输入系统信息的可信程度划分不同等级,作为审批决策参考。三是保证系统基础信息的时效性,在瞬息万变的市场化经营环境中,借款人的情况是多变的,银行应该掌握和了解这些信息,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确保信息质量。
2.做实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调查。一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还原企业财务真面目。通过横向、纵向分析客户连续三年的财务数据,对比各报表之间、报表科目之间的钩稽关系等方式揭示客户财务风险。二是理顺企业关联关系。通过网络查询资讯、对比关联企业之间的报表、分析各关联企业所处行业的性质等方法理清关联关系,揭示关联方是否存在通过虚假交易虚增销售收入骗贷的风险、是否存在信贷资金挪作他用的风险、信贷资金是否存在流入房地产、高污染行业的嫌疑等等。三是审查现金流量的充足性,确保第一还款来源。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关键取决于企业的现金流情况。调查人员往往重视第二还款来源、轻视第一还款来源,认为只要企业能提供足额的担保,就忽视对企业经营现金流情况的分析。孰不知,即便是有足额的担保,如果企业不能用第一还款来源偿还贷款,那收回贷款本息的机会成本也是极高的,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抵押物的处置风险也将不期而至。
(二)解决商业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
基层行客户经理和信贷经营部门直接与企业接触,容易受企业思维影响,贷款调查时更多的是站在企业的高度,加之由于调查人员对信贷政策及知识掌握不全面,难免出现对企业的调查不全面,对存在的风险揭示不充分的情况。另一方面为降低不良贷款或防止新增不良贷款,会出现“借新还旧”或者“以贷还贷”的情况,贷款调查容易出现放宽准入条件,忽视潜在风险的情况,贷款调查报告不一定能真实、全面反映借款人情况及贷款真实用途,造成商业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上级行审批部门和专职审批人需要采取措施,站在不同的角度,揭示调查报告没有披露的内容和风险,弥补调查人员在贷款调查环节的不足,减少信贷决策失误。
近两年,为抑制通货膨胀和管理通胀预期,国内实施紧缩货币信贷政策,很多上市公司面临贷款难的问题,企业快速发展与资金紧张的矛盾有所加剧。而公司债以其融资难度较股权融资低、审核周期短、不强制要求抵押或担保等优势,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选择。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发行公司债,为企业融资12亿元,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对公司债发行过程进行思考和总结,从微观角度分析了公司债对上市公司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了推进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具体举措。
一、公司债的概念
所谓公司债,就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由中国证监会监管的中长期直接融资品种。
二、债权融资工具的比较分析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是上市公司债权融资的三个主要备选工具,与前二者相比,公司债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一)审批周期较短
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推出公司债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将债券融资审核与股权融资审核分离,设立债券审核小组专门从事债券审核,取消见面会、反馈会,规定申请文件受理次日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专门指定一组审委会委员负责审核工作,审核过程中如未发现重大问题,原则上从申报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全部审核工作(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审批时间约为两个月),审核机制与流程的优化使债券审核周期明显缩短。
(二)市场化程度较高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指导利率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虽然实际发行利率高于指导利率,但指导利率往往低于未市场化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两者的市场吸引力很大。但随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其优势会随着上述利差的消失而不复存在。
公司债券的利率则完全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方式,采取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进行票面利率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真实地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使债券发行人的信用价值通过市场机制得到全面体现。
(三)满足企业中长期资金需求
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年,中期票据发行期限为2-5年,公司债券发行期限为3-10年。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能够为企业投资建设大型项目、收购资产等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且公司债在核准后半年内完成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可在两年内发行完毕,其发行时间安排更为灵活,发行人可以自行确定发行时机,既能规避市场利率波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可满足公司不同时段的资金需求,降低长期筹资成本。
(四)募集资金用途广泛
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用途均为日常生产经营,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更为宽松,可使用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收购资产、增资子公司、归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等多种用途。
三、公司债发行的重要性分析
(一)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成熟高效的治理结构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法定义务对经理层有较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将激励管理层努力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作为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报告的重要内容,公司治理结构越好,资信评级越高,发行成本越低,也会促使上市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
(二)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负债结构短期化、短期借款用于长期投资的现象较为普遍。以截至2011年末的新疆37家上市公司为例,其中:既无长期借款,也无短期借款的为2家,其余35家公司中,短期借款占全部借款比重达60%以上的为18家,占比51.43%,即超过一半的公司外部借款以短期借款为主,这使公司面临较高的短期偿债风险和短期利率变动风险。公司债期限为3-10年,以5年以上为主,故发行公司债可以显著改善上市公司严重短期化的负债结构,缓解短期偿还压力,降低财务风险。
(三)拓宽上市公司融资渠道
作为直接融资的手段,公司债为上市公司筹集发展资金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的方式,特别是对控股比例不高,发行股票可能丧失控股权的上市公司,或急需发展资金但缺乏合适融资项目的上市公司,甚至对一些处于立案稽查期间或被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均是比实施股权融资更快速有效的途径。
(四)促进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
与投资股票相比,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能够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并到期还本,受此影响,投资者必然提高对上市公司的分红要求和预期,面临股市下行的风险时,对缺乏定期回报投资者意识、不分红或者分红过少的公司,投资者或将抛售其股票而选择有稳定回报的公司债,这不利于公司股价稳定。因此,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将促进上市公司增强现金分红意识,实现股票和债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四、推进公司债发行的具体举措
(一)选择合格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负责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并向上市公司提供包括方案建议、材料制作、跟踪核准、销售发行等全面服务。在向证监会报送材料及销售债券等关键环节,其所具备的有效沟通渠道和良好关系,以及强大的销售实力和推介能力,是确保公司债券顺利发行的核心条件。因此,在保荐机构的选聘上,要注意区别于股权融资,在具有保荐、承销资格的机构中,根据资金实力和人员素质等,选择营销渠道更强的保荐机构。
具体而言,主要考察其规模程度,即注册资本大小、保荐人数量;信誉程度,即以往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诚信情况,包括有无受到证监会处分;经验程度,即对涉及行业熟悉与否、承销该行业项目数量、保荐代表人阅历。同时,判断本公司在其业务构成中的定位,即保荐机构能否选派一流专家参加现场工作,能否在其业务繁忙时将本公司放在优先位置。
(二)提高发债的核准效率
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职调查至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约历时4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应与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等机构进行统筹协调,首先,开展申报材料的制作报送工作,鉴于材料涉及发行方和担保方的战略规划、工商税务、财务管理、安全环保、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等各方面信息,需要公司职能部门按照中介机构的要求准确快速地提供信息,同时,要加强与信用评级机构的沟通联系,提高发行主体和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初审。其次,在证监会提出反馈意见后,要迅速修正和补充申报材料,形成反馈意见进行回复,争取证监会的无条件核准。
(三)降低债券的发行成本
债券的票面利率和中介费率决定着公司债券发行成本的高低,因此,发行方要及时参照同期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利率变动趋势,全面了解近期其他上市公司发债的利率水平和债券二级市场的收益率。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发行方应当与保荐机构协商,选择好合适的发行窗口,如银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资金比较宽裕的时期,按照债券的信用级别、期限长短,结合市场询价以及市场预测的结果,确定一个有优势的利率完成债券发行。
此外,要从公司的具体情况出发,与券商、评级、律师、媒体等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尽量在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推介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各项费用的行规和公司利益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达到既减轻公司的发债成本,又避免发行风险的目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适用《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有关规定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金融债券和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发行债券,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企业发行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发行规模;募集的资金必须由于批准的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先核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再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方式,组织和实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工作。
(一)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股东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或公告,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一、二、三),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统一下达发债规模并通知有关事项。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其他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
发行人应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发行。
(三)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见附件四、五、六),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其他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给企业。
企业债券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发行。
四、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发行方案的审批期限合计为三个月,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开始计算,期间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企业获准发债规模后编制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时间(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发行方案止)、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务院的时间除外。
五、企业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股票、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
六、为了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券兑付风险,发行人应当切实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见附件七)。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规范化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参与企业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企业债券发行业务的资格,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发行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其中至少有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应当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应当有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四)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企业债券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除具有规定的资格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2)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副主承销商。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2、承销商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1)承销企业债券;
(2)发行人兑付企业债券本息;
(3)或者协助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企业债券交易;
(4)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督促企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企业或者其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主承销商应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追偿;
3、企业债券发行采用包销方式的,各承销商包销的企业债券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三分之一。
4、承销商的承销佣金以发行企业债券总面额为基数,严格按超额累退费率计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八)。
5、为防止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现象发生,企业债券发行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改革和完善发行方式,提高工作透明度。严禁名义承销、虚假销售行为。
八、企业债券利率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企业债券信用登记和市场情况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有关部门批准。
九、企业债券发行可以采取无记名实物券、实名制记账式、无纸化电子记账式等多种发行方式。
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应当在制定的有价证券印制单位印制。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托管人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企业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十、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发展,提高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分散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企业债券在经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依法进行交易。
十一、为保证企业债券按期兑付,维护企业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行人、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企业债券本息按期兑付。主承销商应监督发行人、担保人偿债计划的执行情况,各承销商应切实履行兑付企业债券本息的职责。
(一)发行人应当在债券本金兑付首日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兑付方案,并于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兑付事项。
(二)发行人应当在企业债券付息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付息事项。
(三)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将兑付资金全额划入指定账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划入托管人指定的账户;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四)发行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兑付义务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五)主承销商应当在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取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督促发行人、担保人、承销商、托管人做好企业债券兑付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债券兑付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为充分维护投资者权益,各发行人及其他企业债券参与主体要重视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最大限度地向企业债券投资者披露发行人、担保人的重大信息,便于投资者及时做出投资或避险选择。
(一)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
(三)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
(四)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告披露。
十三、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托管、兑付、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以及在证券交易所之外其他合法交易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债券市场秩序。
一、企业债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融资手段,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开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适用《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有关规定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金融债券和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发行债券,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企业发行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发行规模;募集的资金必须由于批准的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先核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再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方式,组织和实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工作。
(一)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股东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或公告,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一、二、三),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统一下达发债规模并通知有关事项。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其他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
发行人应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发行。
(三)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见附件四、五、六),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其他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给企业。
企业债券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发行。
四、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发行方案的审批期限合计为三个月,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开始计算,期间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企业获准发债规模后编制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时间(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发行方案止)、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务院的时间除外。
五、企业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股票、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
六、为了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券兑付风险,发行人应当切实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见附件七)。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规范化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参与企业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企业债券发行业务的资格,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发行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其中至少有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过*年以后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应当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应当有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四)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企业债券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除具有规定的资格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承担过*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2)已经承担过*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副主承销商。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2、承销商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1)承销企业债券;
(2)发行人兑付企业债券本息;
(3)或者协助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企业债券交易;
(4)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督促企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企业或者其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主承销商应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追偿;
3、企业债券发行采用包销方式的,各承销商包销的企业债券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三分之一。
4、承销商的承销佣金以发行企业债券总面额为基数,严格按超额累退费率计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八)。
5、为防止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现象发生,企业债券发行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改革和完善发行方式,提高工作透明度。严禁名义承销、虚假销售行为。
八、企业债券利率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企业债券信用登记和市场情况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有关部门批准。
九、企业债券发行可以采取无记名实物券、实名制记账式、无纸化电子记账式等多种发行方式。
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应当在制定的有价证券印制单位印制。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托管人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企业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十、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发展,提高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分散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企业债券在经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依法进行交易。
十一、为保证企业债券按期兑付,维护企业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行人、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企业债券本息按期兑付。主承销商应监督发行人、担保人偿债计划的执行情况,各承销商应切实履行兑付企业债券本息的职责。
(一)发行人应当在债券本金兑付首日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兑付方案,并于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兑付事项。
(二)发行人应当在企业债券付息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付息事项。
(三)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将兑付资金全额划入指定账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划入托管人指定的账户;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四)发行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兑付义务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五)主承销商应当在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取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督促发行人、担保人、承销商、托管人做好企业债券兑付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债券兑付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为充分维护投资者权益,各发行人及其他企业债券参与主体要重视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最大限度地向企业债券投资者披露发行人、担保人的重大信息,便于投资者及时做出投资或避险选择。
(一)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
(三)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
(四)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告披露。
十三、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托管、兑付、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以及在证券交易所之外其他合法交易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债券市场秩序。
虽然投资项目评估工作在我国开展已有多年,其财务效益评价的内容和方法已比较成熟,但在具体应用时也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评估的效率和质量。为了使项目评估工作更科学、合理,笔者根据自己近几年参与项目评估的经验,从政府、银行为投资主体的角度,以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寻求资金支持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的方式,来探讨现行委托投资项目评估中财务效益评估存在的问题,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办法。
一、现行投资项目财务效益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不注意区分不同投资主体的差异性。项目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可能是接受政府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委托,对各单位申报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也可能是接受单位的委托,对该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很明显,投资主体不同,项目评估的目的、方法、内容等也会不同。但现行投资项目财务效益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主要是围绕单位本身的投资项目评估来设计,很少有以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寻求资金支持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的方式来讨论投资方法。这就造成了无论何种形式的投资,其评估的目的、方法、内容等都基本一致,财务效益评估指标设计也无差别,这种不区分投资主体的评估存在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风险。
2.申报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缺乏公正性。投资项目评估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评价项目申报单位近期的财务状况、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评估依据一般是单位随申报材料提供的该单位近1―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等。但在实际评估时经常遇到下面一些问题:一些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或者没有经过审计,或者不全面;有些以单位内部的部门或个人名义申报的项目(如高校中各系部和个人申报的项目等)则无法提供财务报表,也就无法正确地对这些单位的财务状况、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等财务指标进行评估;如果按现行的投资项目财务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的评分标准,就会使计算结果差异很大,造成一些高质量的投资项目落选,影响评估结果的公平和公正。
3.投资项目财务效益评估指标体系不尽合理。投资项目财务效益评估包括两部分:一是项目申报单位现行的财务状况、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评估,目的是看该单位是否具备承担投资项目的条件;二是投资项目本身的财务效益评估。目的是看投资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投资者可以在多个可行性方案中选择经济效益最好的方案投资。因此,投资项目财务效益评估指标也包括这两部分。财务专家根据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对每个财务效益指标评分,各项指标的分值相加,就是该投资项目在财务效益评估上的总分。理论上,投资项目财务效益评估指标设计得越合理,评估结果就越准确公平。但实际上,有些评估机构设计的投资项目财务效益评估指标体系中,前一部分所占比重太大,指标过细,有的甚至包括了几乎所有的关于财务状况、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分析指标;而后一部分所占比重又较小。这不但加大了评估计算的工作量,而且有些财务指标在评估中的意义并不大,如企业的存货周转率、现金比率等。同时,由于投资项目本身的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比重小,评估中似在避重就轻。
4.对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的预测较随意。有些单位在项目申报中,对该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年产值、年销售收入、年利润、年税金等财务指标的预计较随意,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和调研,测算出的上述财务效益指标无科学依据。有的单位为了取得政府对项目的投资,故意高估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如果根据这种虚假的数据来评价投资项目的财务效益,不但使评估结果不真实,据此选择出来的投资项目也不是投资者要支持的项目,而且还助长了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5.评估程序设计上的问题。随着项目投资评估业在社会上的兴起,相关的评估软件和书籍也很多。但现行评估软件存在的一些不足常会影响评估效率和质量:投资项目评估工作基本上都是在计算机上完成,而现行的评估软件往往将各单位的资料及评估相对独立,即对一个单位的申报材料评估及评分确认完成后才能进入下一个单位的评估,已评估完成后的项目不能返回更改。这种缺乏比较分析而得出的结果很难做到公平准确。因为财务效益评估指标都是量化指标,需要通过计算分析才能获得。同时,有些财务效益评估指标即使量化了,也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如资产负债率、各种周转率指标等,都需要通过各参评单位相同指标的比较分析后才能得出结论。
二、完善投资项目财务效益评估的对策
1.区别不同投资主体对投资项目评估的差异。为了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选择正确的评估方法和内容,有必要对不同的投资主体对项目评估的目的、方法、内容等方面加以区别。本文认为,接受政府、银行等部门进行投资项目评估与接受单位委托对其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评估目的不同。单位对投资项目评估的目的是为了争取投资者的投资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而政府、银行等对单位申报的投资项目评估目的是确定要否对该单位进行投资;二是评估重点不同。单位只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选择该项目投资;而政府对单位申报的投资项目的评估除了要对项目本身进行评估外,还要对单位现行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评估,确定单位是否具备投资资格和项目承担的能力。以决定政府财政资金投资于哪些单位;三是评估目标不同。单位对投资项目的评估主要考虑该投资项目能否给单位带来经济效益,而政府对投资项目的评估除了考虑该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外,更要看预期的社会效益。只有掌握了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代表政府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的特点,才能正确地选择投资内容、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
2.坚持财务资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一是要求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报科研项目都必须提供近年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否则可以取消其申报资格,视财务效益评估为零分;二是以单位内部的部门或个人名义申报的投资项目,(如高校、科研单位内部部门和个人申报)可以要求所在单位签署“同意申报、给予支持”等之类的意见,并附上该单位近年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这实际上是起到了向单位通报和财务担保的作用。
3.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投资项目财务效益评估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对项目申报单位现行的财务状况、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评价指标应简化,分值比例较小;而反映投资项目本身的财务效益指标应较详细、具体,分值比重较大。本文设计的投资项目财务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如下上述评估指标的应用要灵活,如果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小,贷款少,评估重点应看单位的获利能力和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如果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大,贷款多,评估时应重点看申报单位的偿债能力指标和项目本身的投资回收期、还款期限等。
此外,项目评估还应注意投资风险问题,即投资安全性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安全性分析。分析方法一般采用敏感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概率分析等。其中最简单的是盈亏平衡分析,分析指标主要是盈亏平衡点、安全边际(或安全边际率)等。
4.要求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具有科学性和现实性,使评估项目公平合理。为了杜绝申报者在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的预测中的虚假行为,在对投资项目进行财务效益评价以前,先组织参与项目竞争的单位进行答辩,对申报材料中有关经济效益指标的预测值进行说明和补充。再由技术评估专家、经济评估专家和财务评估专家共同对各项目可能产生的预期经济效益(包括价格、年产值、年销售收入、年利润等)进行分析论证,如果发现项目申报的预期效益太高,甚至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评估专家有权利进行修正,财务专家根据修正后的预期经济效益指标来进行财务效益评估和评分。本文认为这样评估得出的财务效益指标的评分才公平合理。
5.完善评估软件的设计。评估时应该设计一个预评分过程,待各项目都预评完后,财务专家才根据所申报项目财务指标的总体情况,对各项目的预评结果再进行比较修改,确定无误后最终确认,确认后的结果就不能再进入程序修改。
台
商在大陆上市先要经历重重的审查,其中包含地方政府、中央发改委及证监会的预审员,过五关斩六将后,才有资格走进证监会一楼大会议室,进入上市的最后一关「过会。这里的「会指的正是发行审核委员会,有人称这最后一关为「上会,但也有人爱用「过会两字取代上会, 可能是因为用「过这个动词比较吉利吧!
老板常出错
有很多过会的老板,戏称过会像过堂,事实上过会更像「口试,和我们一般的面试没什么两样,保荐人也好,企业代表人也好,必得先让发审委委员喜欢。这就像许多老板在面试挑新人一样,到了最后根本就不看学历等外在条件,而是喜不喜欢这个人的一种感觉罢了,如果现场表现不佳,就会直接增加上市审查的风险。
「『过会是企业上市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节点,成败攸关整体上市大局!曾任第7、8两届审核委员会委员的瑛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瑛明接受本刊专访时指出,「有很多问题不一定出在公司本身,要么是保荐代表人准备不足,要么就是董事长临场发挥不好,问题回答不准确甚至错误,或者答不上来。有些老板不看招股书,没有好好的学习和消化申报材料,这样的低级错误时常发生。「问了,也答了,要不就是答不出来,或是答得与申报材料不一致。这种情况最糟糕,可能说明招股书有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这种情况3年以内不能申报。发审会把十多个问题浓缩成5、6个问题,是想听到你的解释,如果你回答不了,委员的疑问没消除,那他怎么投票表决?
怎么办?陈瑛明建议,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长、董事会秘书和保荐人,不管是谁上会,要想顺利通过必须有很好的团队合作,每一个人都要认真研读招股书,做好自己的功课。必要时在有经验的中介辅导下进行事前合成操练,模拟不同的问题,有了预案,就不紧张了。
重点问什么
「对不同的企业,发审委关注的重点是不一样的,陈瑛明说,首当其冲的是初审报告里预审委员提出的「预审委员关注问题。有的企业没有「预审委员关注问题,那就要委员自己看自己提了。但如果预审员在预审中发现很多问题,在发审前仍然有疑问,就会提出「提请委员关注问题,「一般1、2个问题还可以,如果是3个问题就比较严重了,超过2个问题,通常就过不了了。
发审委员首先要对预审员的「提请委员关注问题进行判断,再加上委员自己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常来讲,提问主要集中在以下7个方面:
1.主体资格问题。主要指历史沿革,资产怎么来的,股权怎么形成的,有没有瑕疵,有没有利益输送,国有资产贱卖等;
2.独立性问题。有无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财务、业务、管理办公等是否独立;
3.成长性问题。尽管企业过去3年的报表很好,但投资人投的是未来,未来的成长在哪里?如果是周期性行业,还要看看原物料市场的波动,你所处的行业地位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原物料价格能否消化传导,是否依靠政策优惠和财政补贴?技术上有没有自主智慧产权,你的专利是靠别人许可?还是自己拥有?
4.财务信息规范问题。公司运营的财务制度执行及相关报表是否规范;
5.经营规范性问题。企业从生下来到现在,尤其是过去3年,是不是规范运作的,土地、税收、劳动法、工商等有没有劣迹或重大违法行为。有些东西是看一辈子,比如税收的问题,会追溯至成立之初;
6.募集资金项目问题。上市募来的资金投资什么项目?靠不靠谱?有人上市后立马用募集的资金买了3辆奔驰车,还有企业把钱投资土地项目,这些都是否合规合法;
7.信息披露问题。招股书前后是否一致?与法律意见书是否吻合?该纰漏的讯息是否有遗漏?
被重点关照的
「保荐人
近年来,随着上市需求的增加,大家争着要抢手的保荐人。于是,很多资深、有经验、懂得客户需要的保荐人会转为业务负责人,只负责招揽业务,或是同时挂名好几家准备申请上市企业的保荐人。但受限于无法同时签字多家企业上市,只能找另外的保荐人来帮忙签字,这就造成了做案子的是一组人,签字保荐人却是另外一组人的情况。
因为实务中有太多保荐人只负责挂名签字,对企业情况根本不了解,甚至连企业在哪里都不清楚,董事长等高管也都不认识,这才使新一届发审委决定把主要提问对象转向保荐人。也就是今后过会的压力将由过去的企业转移到保荐人身上,特别对于那些只负责签字未实际参与案件过程的保荐人来说压力更大。
值得一提的是,实务中就曾发现保荐人答错发审委委员的问题后,从而拖累坐在一旁的企业代表,影响他们在上会过程中的表现。这也是为什么保荐人要有专业、反应、口才等各方面的综合条件外,更重要的是要观察保荐人的抗压性,及面对重大事件的临场反应。
对台商来说,因为证监会内部这种审查思路的变化,以后找券商或保荐人辅导大陆上市时,就要格外注意。因为前面说过,好的保荐人并不多,券商一般作法都是先将企业养在口袋里面,不愿意承诺由哪位保荐人签字,只是在呈报材料前,根据企业向当地证监局报送的上市小组名单,及当时券商保荐人的调度情况,来安排签字保荐人。于是,就造成了证监会要「严打的签字保荐人未实际做案子的情况。因此,要上市的企业该如何和大陆券商先就保荐人人选达成共识?如何确定券商答应安排指定的保荐人承诺会履行?这是台商在挑选券商与保荐人之前,要先思考的问题。
你的考官――
二、企业盈余管理的方法和对其信用等级评价造成的影响
银行对企业评级体中的定量指标共分为六个方面及多个具体指标,它们为衡量偿债能力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量、经营现金短期偿债比率等指标;衡量信用状况的贷款质量、贷款付息等指标;衡量盈利能力的总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衡量经营与发展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存货周转率、净利润增长率等。为了适应银行对这些指标的硬性要求,企业可能采取多种手段管理盈余。
1.企业盈余管理的常用方法
总体上看,盈余管理的方式包括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项目的管理,交易时间的改变,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等。总体思路是调整或控制企业对外报告中的会计利润等资料数据。具体来看,盈余管理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从调控销售量、销售价格方面着手控制现金。如突击降低售价,短期内剧烈扩充销售量,回收大量现金。
(2)采取订单生产的方式来控制存货的数量,从而调整流动资产数量。
(3)企业可通过延长信用期限,放松信用销售的条件,使企业的销售规模、销售收入迅速上升,使评级得分提高。
(4)采用直接转销法,推迟确认坏账损失。
(5)当年年底开出虚假销售发票,下年再以各种理由冲回。
(6)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如将先进先出法改为加权平均法。
(7)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将加速折旧法改为直线法。
(8)延长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2.企业盈余管理对其信用等级评价造成的影响
统计数据显示,约有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小企业在进行债权性融资的时候进行盈余管理,这类行为对其信用等级评价造成了至少一个等级的提升。例如在流动资产比率方面,通过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方式,企业可以增加或减少应付账款及短期应付票据的数量,适当调整流动资产的数值。再如在销售收入增长率方面,企业也可通过销售数量的虚假增加来进行调整。而综合或单独运用上述方式更能直接调节企业利润额,使企业获得不错的销售利润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从企业盈余管理给债权融资带来的影响来说,盈余管理之后的财务报表与实际状况相差不会显著,表面看提升了企业融资效率,但调整后的会计信息难保真实性,在加大企业自身财务风险的同时,也加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尤其是企业债权融资中的过度盈余管理行为,如果银行不能有效识别,防范信贷风险,将会造成银行信贷资源的损失,影响信贷市场的正常发展。
三、银行对企业盈余管理造成的风险的防范
防范中小企业债权融资盈余管理造成的信贷风险的根本方法,是构建高效、实用的风险防范机制。只有构建并实施了强有力的风险防范机制,银行才有可能将企业债权融资中因盈余管理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并有可能实现银企双赢目标。银行的风险防范机制必须是健全的、包含信用调查、审批机制及贷后预警的长效机制。
1.严格的授信调查机制
为了减少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避免信贷风险,银行接受企业信贷申请之后应该从多方面、多渠道调查获取第一手信息。授信调查的原则是实地调查原则和双人调查原则。参与企业授信业务调查的人员包括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和业务部负责人。授信业务调查必须坚持客户经理(信贷人员)和风险经理(或业务部负责人)二人调查制度,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个客户。客户经理是授信调查主要责任人,负责受理授信申请,收集和整理授信数据,核实信息,撰写授信调查报告,明确个人授信建议,对授信资料和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基本判断。客户经理一般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审核企业贷款申请,而不单纯依靠提交的财务报表(据前面研究分析得知,企业提供的报表较大比例是盈余管理后的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材料,要全面、整体的了解最近三至五年的财务报表,注意易出现盈余管理的数据或指标,同时去现场调查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深入企业生产经营现场,通过实地考查、与借款企业管理人员面谈等形式,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准、行业内地位及市场前景等第一手资料。客户经理汇总分析借款企业信息后,着重分析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从而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还债能力,并重点关注和判断企业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风险经理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授信调查报告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填写风险评价意见。风险经理为授信调查第二责任人,对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对风险评价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2.完善的授信审查机制
评审人员依托申请客户提交的资料、客户经理授信调查报告、风险经理风险评价报告等纸质材料和授信风险管理系统信息等软件材料进行授信审查,审查方式仍以非现场审查为主。授信审查程序包含授信申报数据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申请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审查两项。前一项主要审查授信调查书面材料是否完整不缺失,签章是否清晰、完整;授信风险管理系统中信息录入是否完整、准确;各项申报材料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矛盾,申报材料内容有无明显不合理或不合规。后一项主要审查内容:一是银行过往授信情况。查阅授信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历史(尤其是最近一次)调查报告、评审报告、贷后检查报告和审批书,重点查阅原授信申报方案、终审意见、原审批条件落实情况,授信额度支用、还款、当前余额以及到期情况,参考贷后管理部门意见,调查评价授信申请人在银行的信用状况。二是授信申请人、授信项目的审查和评估。三是担保方式和担保能力审查。审查担保方式是否合法、有效;担保品权属是否合法,价值是否充足,变现能力是否较强。四是授信方案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授信额度是否与企业还款现金流匹配;授信产品是否符合企业结算特;方式授信期限是否与企业经营周期匹配;授信用途是否合规、合理;综合收益是否覆盖风险。
3.严密的授信审批机制
对授信申请的风险评析及综合评审项目包括政策风险评审、行业及市场风险评审、经营及财务风险评审、担保方式的风险评审、操作风险评审、其它需说明的事项、对授信方案的综合评价。根据以上评审项目,评审经理给出评审报告。可以看出银行对企业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流程不仅要有完备的授信机构设置,而且要有严格的授信制度设计,这才能构成严密的银行信贷风险防范机制。
1.营造投资融资环境,搭建交流互动平台
按照《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加快推进全省固定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要求,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最大限度地下放到市、州及县,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省发改委审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项目办理时限大幅缩短。按照省政府在京与14家金融机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及协议,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明确在“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贵州502个项目建设,省政府金融办的报告显示,目前签约项目中有176个项目已发放贷款,占签约项目的35%,授信3600亿元,到位1169亿元,占签约总金额的32%。国内24家金融机构已累计向270个重大项目授信或预授信数千亿元,实际已发放贷款超过2000亿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压力。2012年末全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金额同比多增314.79亿元,达到8274.78亿元。
2.加大“跑部”工作力度,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争取国家投资是贵州扩大投资规模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之一,2012年贵州省从国家发改委就争取中央补助投资201.065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占153.4877亿元,均创历史最高水平。通过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的政策支持,人民银行总行调增合意贷款增量38.2亿元,分3次调增贵州支农再贷款限额50亿元,全省支农再贷款限额已达125亿元,达到历史最高点:给予贵州86家农信社(农合行)和村镇银行享受较同类金融机构低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的优惠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幅上调贵州外债融资额度4800万美元,较去年同比上升2.7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原计划信贷规模基础上新增信贷规模约160亿元,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新增30亿元专项信贷规模。
3.实施“引金入黔”工程,推进地方金融改革
兴业银行贵阳分行、光大银行贵阳分行已于2012年9月和10月相继开业,民生银行贵阳分行获准筹建,江苏银行、北京银行等决定入黔开设分支机构,目前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股份制银行将达到10家。贵州银行、兴义农商行已挂牌开业,湄潭农商行获准筹建,省联社已批准33家联社改制组建农商行。茅台集团财务公司已获银监会批准筹建,盘江集团财务公司申报材料已获正式受理。地方法人财产、人寿保险公司组建工作积极推进,正在筹建贵州省信用再担保(集团)公司。华创证券净资本增加到13亿元,近三年在全国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连续获评A类A级,跻身全国106家证券公司前30名。贵州被列为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省份是其资本市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会有效拓宽省内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贵阳朗玛科技公司成功上市共计融资3亿元,实现了贵州企业在创业板市场零的突破,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新天药业、贵阳银行上市申报材料,其他一些优质企业也在积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全省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取得了新成效。
二、国内城市构建完善多元投融资体系提供的经验模式
1.多类型融资建设模式
上海市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融资格局。一是设立专门的决策机构。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上海全部国有资产行使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二是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自2000年大规模推出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者招商以来,各类投资者,如金融机构、工业生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社会基金组织等,直接参与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投资主体趋向多元化。三是采取多种融资手段。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多样化的投融资模式筹集城市建设资金。主要融资方式包括:政府出资、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发行城市建设债券、市政设施部门专营权有限期出让、组建上市公司、吸引大型企业投资设施建设、融通社会基金、向国内金融机构短期贷款及基础设施信托等。
2.政策性产业基金扶持模式
西安市依托政府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一是做强市级产业扶持平台。将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不改变管理部门、不改变使用单位的前提下,市财政全部通过西安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一个平台投放使用。二是整合区县融资平台。在市级成立县域投资发展公司,将区县的政府融资平台重组为县域投资发展公司的子公司,市县两级通过母子公司形式实施区县级基础设施投融资项目。三是搭建市区担保平台。以市区两级政府性担保公司为基础整合成立担保集团,将各县区担保公司纳入担保集团作为子公司,子公司管理体制不变,对其超出担保能力的项目可申请母公司担保,以提升融资担保服务空间。四是设立产业扶持基金。在高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设立产业扶持基金,以出资扶持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作为引导和支撑,通过项目、企业与资本的有效结合创造价值,从而推动了企业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稳步快速增长。
3.政府与投融资平台互动发展模式
重庆市政府将市属国有企业整合,组建了8家国有投资公司,即所谓的“投”,分别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管理。一是充实八个投融资平台的资本金,把分散到各区县200多亿元的几百个国债项目的资金所有权统一收上来,按项目性质归口注入相应的投资集团。二是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信贷风险和经营风险,通过“三不原则”来规范各投资集团良性运行。财政绝不为投资集团担保,政企之间保持严格界限,防止财政债务危机;投资集团之间不能互相担保,避免出现连环风险;财政拨付给各投资集团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受财政掌控,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交叉使用、互相挪用。
三、贵州构建完善多元投融资体系的路径及其对策建议
1.抓好“引金入黔”工程,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一是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进驻贵州,提高金融机构对贵州开发建设的授信额度,积极推动外部金融机构在重大项目、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对我省的投资力度。二是继续加强金融招商工作,积极向海内外大型金融机构推介当前贵州金融业的良好发展机遇和优惠政策环境;向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推介进入贵州优势行业、优质企业的潜在商机。三是大力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创新与发展,加快推进各市州农信社增资扩股,改善各项监管指标,尽快改制组建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农村商业银行;大力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规范进程,尽快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小额贷款公司乡镇全覆盖”的“两个覆盖”目标;加快组建地方法人保险公司、省信用再担保公司、贵州股权交易所等三个重要的法人金融机构。
2.建立完善投融资平台职能,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
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工作职能界定为“五个主体”:一是政府的融资主体。依托政府信用发挥融资平台功能,积极创新融资渠道和运作模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二是政府的发债与偿债主体。深入开展与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地方金融机构的金融合作,商讨发行地方债券、偿还银行贷款的运作机制和资金来源,把投资公司打造成为集责、权、利相统一的发债与偿债主体。三是项目建设主体。按照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和建设规划,大力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其主体功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四是经营主体。负责经营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和可经营资产,确保实现预期收益,实现保值增值。五是政府延伸职能的法律主体。执行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转让、处置等法律职能,确保国有资产转让、处置的利益最大化。
3.建立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扩大投融资主体资产规模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现有的建设资金要统一划归投融资主体,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注入力度。二是对新完工的可经营性资产要及时划入投融资主体,对承担公益性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投融资主体,给予土地、工商、税收、环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三是创新土地经营机制。不断完善土地收储和开发制度,尽快建立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与土地储备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四是分期分批将城市各类公用停车场、地下商业街、国有公房注入投融资主体,并授权予以经营管理。总体上通过财政资金补充、资产注入、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等形式,有效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营能力。
4.强化资本运营能力,推动项目的融资创新
一是对经营性的建设项目,鼓励采取转让产权或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回收资金,对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采取政府回购、财政补贴、收费收入支持、特许经营权授予等方式,公平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积极采取BT、BOT、TOT等多种方式,进行建设项目的融资创新。二是利用债券融资,对具有较稳定收益的经营性项目,可采用发行市政债券进行融资。三是设立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建立以企业投资为主体,财政投入为引导的风险投资公司或基金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四是发展信托计划融资,由政府委托投融资平台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筹资金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配套项目等。五是扩大中期票据发行额度,鼓励建设投融资主体联合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承销中期票据,以弥补中长期发展资金的不足。
5.建立偿债保障机制,防范项目投融资风险
一是优化投融资主体的债务结构,严格控制债务风险,从财政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他经营开发性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设立项目偿债基金,委托投融资主体管理和使用,逐步形成以盈利性项目为载体,以偿债基金为还款来源,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投融资主体偿债保障机制。二是加快制定中长期建设投融资规划,建立建设项目库,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采取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方式,科学慎重决策。三是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建立健全项目跟踪问效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二、严格管控,有效保障信贷资产质量。该行在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切实加强贷款用途监管,防范贷款挪用风险的同时,有序开展辖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解包还原工作,防范和化解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并注重潜在风险贷款退出,本着无损退出的标准,制定计划,落实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担保圈贷款风险。加强对多头融资、主业不突出的客户作重点分析;开展信贷管理百日强化整顿活动,切实增强合规理念;组织开展资产质量分类检查,对检查存在问题“回头看”;进一步规范抵押品管理工作,防范抵押品风险等。明确清收措施和责任,有效保障了信贷资产质量。
三、精细管理,切实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一是强化运行管理。重点对全行业务流程、运作模式、组织结构和相关业务处理系统进行全面整合、再造,推动业务处理前后台分离和后台处理的集中运作,全力打造技术先进、内控严密、运作高效、响应及时的运营操作、服务和管理体系。全行业务运营风险监控、核查、披露、管理效率及质量日趋提高。二是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制度。落实了各专业内控案防责任人,哪个专业出了问题,责任人要负全责。对各项业务操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排查了各项风险点,对制度存在漏洞的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完善了财险业务等管理规定。三是高度重视信贷套现和欺诈风险。通过严格用途管理、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测通报、抓好清收处置等多项措施,抓好客户风险评估、产品风险提示、规范营销宣传等重点环节,高度重视防范风险、欺诈风险工作。四是突出维权意识,提高法律审查咨询质量。从注重业务合法合规性审查向合法、合规性和风险、效益性并重转变,并进一步加强诉讼案件管理,规范和完善案件管理制度。
农发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
强化学习加强宣传 着力推进合规管理年建设
李国军刘江孙冬梅
农发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在开展合规管理年活动中,以完善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强化学习加强宣传为手段,突出“强”、“严”、“实”的特点,不断提高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扎实推动“合规管理年”活动的有序开展。
一是夯实基础,做到“强”字。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部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部室中层干部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强化措施。精心制定活动方案,层层动员,宣传合规文化理念,充分认识合规管理是立行之基、经营之本,营造“合规管理年”活动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三是强化责任。按照活动内容制定《目标任务分解表》,将责任落实到各专业各岗位,将“合规管理年”活动细划安排。
二是活重实效,紧扣“严”字。营业部要求员工在活动中认真学习,其中集中学习达15次,分专业学习10次。在学习中强调注重实效,准确掌握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加强合规意识,认真执行员工行为准则,严格内部管理。用严肃的态度、严谨的管理程序和严厉的管理手段,规范员工的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真正做到人人讲合规、时时讲合规、事事讲合规。
三是丰富载体,抓住“实”字。一是通过突击检查、定期检查及远程监控系统等措施,对每位员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中。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为营造合规管理年的活动氛围,在营业场所张贴了宣传标语、按时收看上级行开播的网络视频和光盘录像,达到以案说法的目的。三是组织专人修订完善制度建设,并结合实际定期进行考核,达到用制度管操作避风险的目的。
永吉县农发行
优化办贷程序提高办贷效率
杨辉林 张洪胜
吉林省永吉县农发行认真贯彻落实总行“两轮驱动”战略,为切实履行建设新农村的银行光荣职责,促进信贷业务有效发展,该行认真贯彻落实省分行《关于提高办贷效率和办贷质量的意见》,着力解决办贷环节过多,办贷时间过长,办贷质量不高等问题,充分利用电子宣传屏幕、宣传单及向开户企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全行做到了优化办贷程序,提高办贷效率和办贷质量,进一步改进了信贷服务。
一、缩短办贷时间
该行尽力缩短贷款调查环节的办贷时间。一是对准政策性贷款的调查新客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老客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是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涉及新农村建设的贷款调查新客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老客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是客户部门对贷款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项目的可靠性初审通过后上报市分行。市分行贷款批复后,县行客户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二、简化办贷手续
新华社解读国务院自贸区新规:保障自贸区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
法制日报:投资比特币不违法,但不能指望司法为投资损失埋单。
保监会:2017年前11月保险保费收入3.44万亿元,同比增长19%。
证监会:发审委今日审核3家公司首发申请,华宝香精首发通过,龙岩卓越、雷杜生命未通过。原定于今日上会的金太阳纺织、深圳中孚泰因故取消审核,其中金太阳纺织已申请撤回申报材料。
新浪:中国松绑境内地产债发行,上交所上季发债批文数量猛增,第四季度批文数量超此前四个季度总和。
媒体:投行人士称小米可能成为香港首批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12月CPI同比上涨1.8%,全年涨幅回落至1.6%。这一经济数据尚好,业内人士据此分析央行短期加息概率不大。专家指出,预计2018年物价上涨整体可控,全年CPI涨幅或升至2.5%左右。
两融创新高。新年以来两融市场持续升温,成为大盘实现九连阳的重要推动力之一。截至1月9日,两市两融余额为10429.96亿元,较2017年12月29日10262.64亿元,增长了167.32亿元,创下2016年1月12日以来近两年新高。要汲取2015年第二、第三季度“高杠杆融资”被“打穿”的深刻教训!
二、信托登记系统实现平稳运行 公示监督效应明显
中国信登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落实中国银监会各项监管要求,以系统建设为基础,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提高信托产品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服务信托行业的风险防控及转型升级发展。报告:中国新经济指数有所回升。新经济指数覆盖了节能与环保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产业、生物医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高新技术服务与研发业、金融服务与法律服务、体育文化和娱乐等10个类别,超过140个行业。
三、保监会下发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记者今日获悉,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发挥标准化对保险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保障作用,促进保险标准化工作高效协调、规范有序开展。
钼系列产品价格加速上涨、钼精矿一体化公司弹性最大。金钼股份(601958)是我国钼行业全产业链绝对龙头,正在运营两座世界级钼矿山,同时参股了世界第一大单体钼矿床。洛阳钼业(603993)是国内最大的钨精矿生产商之一,拥有全国最大的钼铁、氧化钼生产能力。
“挖矿”叠加“吃鸡”游戏火爆、高端显卡大面积脱销。通富微电(002156)通过收购AMD苏州及槟城股权成为其主要的封测供应商,主要用于比特币“矿机”的AMDR500显卡的GPU在公司的苏州工厂和槟城工厂进行封测。景嘉微(300474)自主研发的JM5400图形芯片打破国外垄断,下一代图形处理芯片已处于预研阶段。
北斗卫星即将迎来今年“首发”、军民应用“全面开花”。海格通信(002465)上周公告获得4.4亿元北斗军品订单,公司具有芯片、模块、天线、终端、系统、运营的北斗全产业链布局;北斗星通(002151)获得集成电路基金入股,是北斗芯片领域“国家队” ;合众思壮(002383)为北斗民用龙头企业。
在线专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5号)中的会计处理原则,可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尚未使用,或虽使用,但是产品尚未形成销售收入,则冲减存货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存货―原材料”、“存货―在产品”、“存货―产成品”等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已经使用,并在以前年度形成对外销售收入,则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已经使用,并在审批获准年度形成对外销售,则对当年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2.接受应税劳务
(1)如果是在审批获准年度的以前年度接受应税劳务,则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接受应税劳务,则对当年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符合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当年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以前年度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外聘讲师个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单位外聘老师进行企业税收政策内训,约定讲课费净额3000元。请问该如何操作才能将单位代缴的讲课师资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广东省 王鑫)
在线专家:
贵单位这种情况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将所代垫代扣的税费属于支付行为讲课费的一部分,则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通过讲课费净额3000元,倒算“含税”讲课费:
其中,劳务报酬业务所涉及的税种包括:按报酬金额的5%缴纳的营业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1.应缴纳营业税:讲课费×5%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讲课费×5%×7%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讲课费×5%×3%
4.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讲课费-讲课费×5%×(1+7%+3%)-费用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费用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企业支付的讲课费净额为3000元,没有超过3360元,如代垫代扣的税费计入讲课费之内,则: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即“含税”讲课费×〔1-5%×(1+10%)〕-800=(3000-800)÷(1-20%)
“含税”讲课费=〔(3000-800)÷(1-20%)+800〕÷〔1-5%×(1+10%)〕=3756.61(元)
其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3756.61×5%×(1+10%)=206.61(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3756.61-206.61)-800〕×20%=550(元)
代垫代缴的税费:206.61+550=756.61(元)
此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含税”讲课费3756.61元是由支付给师资的净额3000元和承付的税费756.61元两部分构成,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还需要提醒贵单位注意的是,该讲课费支出的会计处理也应按照3756.61元列支,同时应在相关合同注明讲课费为3756.61元,还需在合同中注明发票的提供义务以及税款的负担方为外聘老师,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净利润弥补亏损的处理
请问用利润弥补亏损,为什么不需要账务处理?以及税前、税后弥补亏损有何不同?(云南省 马文杰)
在线专家: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需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
航空公司开具的变更、退票收费单可否作为报销凭证
航空公司开具的变更、退票收费单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山西省 连学华)
在线专家:
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一般按照权限由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但是一些行业可以自行印制专业发票,比如机票就是特殊的发票。除此之外,一些部门和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有使用收据的现象。
严格地说,这里说的收费单是航空公司自行印制的收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但是,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跨年度报销的费用列支
老师,跨年度报销的一些费用能否列支呢?(北京市 王璐)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签发支票
请问老师,月末结账时,做出了银行余额调节表,下月初的时候,可以根据银行余额调节表的余额签发支票吗?(河南省 李紫韵)
在线专家:
是可以的,因为银行余额调节表的余额是企业实际可动用的银行存款,即企业真实的银行存款。但是还要考虑未达账项的时间,有时容易发生未达账款没有进账,开出的支票结算了,容易出现空头。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2013年货物运输途中火灾发生的损失,会计上尚未作损失处理,目前正在处理中,请问如果在2014年确认损失,涉及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该如何处理?(浙江省 张丽佳)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因此,若企业在2014年确认损失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过节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从福利费中列支给员工发放过节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山西省 王月)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为单位员工发放的人人都有的补贴,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福利费范围,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费用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成本、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北京市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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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其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地下停车场库,其成本、费用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问题
我公司2009年购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税法规定为五年,我公司是按十年计提折旧。现在器具提前报废并发生损失,请问应按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扣除?(山东省 魏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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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贵公司的器具提前报废而产生的损失应按专项申报扣除。
发票开具问题
纳税人采购设备,包含安装业务,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吗?(北京市 赵欣)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安装费用。
股东个人所得税问题
职工及中高层管理者共同以现金出资(每个人都开具了收据和出资证明)购买国企净资产注册成立公司,因人数太多,其他出资人出具委托书给注册人,其出资登记在注册人名下,形成隐名股东;因公司拟上市进行股改,全部恢复实名登记,隐名股东以1元/股价格从工商注册人股权中转出并恢复实名,请问这种情形须交个人所得税吗?(上海市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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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必须符合设立的法定人数,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经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盖章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然后由公司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股东人数及股权的认定只能以工商登记为依据,未经法律确认的隐名股东不受法律保护,隐名股东在法律上不确认为股东。将隐名股东恢复实名登记,其实质是法律上的股权变更,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转让人为自然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劳务派遣员工的个税问题
我公司有一些员工是从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来的,由我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分别发工资,请问这部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广东省 刘明敏)
在线专家:
根据税法规定,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外籍个人个税代扣代缴问题
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河南省 孙晓丽)
在线专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谓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是以劳务发生地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若此外籍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其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内单位无需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国际保理融资
请问国际保理业务如何处理?能否结合实例具体介绍一下操作流程?(浙江省 陈伟清)
专家: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指卖方(供应商)与保理商(银行或财务公司)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将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现在或将来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至少一项的服务: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催收或销售分户账管理。
国际保理是指卖方(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债务人(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银行)和进口保理商(债务人所在国与银行签有协议的保理商)共同提供的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方式。简单理解就是指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资料卖断给财务公司或银行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的业务。财务公司或银行买进出口商的票据,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后,通过一定的渠道向进口商催还欠款,如遭拒付,不得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随着保理业务的发展,保理的定义也得到了能适合时代需要的发展,增加了由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调查进口商的资信、信用额度担保、资金融通和代办托收及账务管理等一系列的服务内容,其核心内容还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从保理服务的角度来论,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贸易服务方式,具体体现在债权的承购与转让、保理商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为赊销式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提供风险担保等基本特征上。同时,保理制度最大的优点是可以提供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的融资,另外操作的手段较容易且风险小,与信用证相比成本低。
国际保理业务有两种运作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前者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
下面以一笔出口保理为例,介绍国际保理的业务流程。
假设出口商为我国国内某纺织品公司,计划向英国某进口商出口一批服装,并且计划采用赊销的付款方式,合同金额50万美金。
1.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该纺织品公司首先找到国内某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用于为进口商申请信用额度。申请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出口商业务情况、交易背景资料、申请的额度情况,包括币种、金额及类型等。
2.国内保理商于当日选择英国一家进口保理商,通过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有关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通常出口保理商选择已与其签订过《保理协议》、参加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组织且在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
3.进口保理商运用各种信息来源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服装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若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且进口商品具有不错的市场,进口保理商将为进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额度,并于第5个工作日将有关条件及报价通知我国保理商。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惯例规定,进口保理商应最迟在14个工作日内答复出口保理商。国内保理商将被核准的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以及自己的报价通知纺织品公司。
4.纺织品公司接受国内保理商的报价,与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商正式达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5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赊销,期限为发票日后60天。与纺织品公司签署《出口保理协议》后,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于第3个工作日回复出口保理商,通知其信用额度批准额、效期等。
5.纺织品公司按合同发货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单据寄送进口商,将发票副本及有关单据副本(根据进口保理商要求)交国内出口保理商。同时,纺织品公司还向国内保理商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前者将发运货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保理商,后者用于向国内保理商申请资金融通。国内保理商按照《出口保理协议》向其提供相当于发票金额80%(即40万美元)的融资。
6.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副本发票及单据(若有)当天将发票及单据(若有)的详细内容通过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系统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个人投资者如何投资债券?
除了去银行购买国债外,个人投资者还有什么途径投资债券?(青海省 刘雯)
专家:
目前国内的三大债券市场是银行柜台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前两者都是场外市场而后者是利用两大证券交易所系统的场内市场。银行柜台市场成交不活跃,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几乎无法参与,所以都与个人投资者的直接关联程度不大。交易所市场既可以开展债券大宗交易,同时也是普通投资者可以方便参与的债券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成交效率都很高。所以,交易所市场是一般债券投资者应该重点关注的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可以交易记账式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公司债和债券回购。
记账式国债实行的是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一般每年付息一次,也有贴现方式发行的零息债券,一般是一年期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和公司债也都采取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一般也是采取每年付息一次。债券的回购交易基于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可以起到很好的短期资金拆借作用。所谓净价交易全价结算是指债券交易时,债券持有期已计利息不计入成交价格,在进行债券结算时,买入方除按成交价格(即净价)向卖方支付外,还要向卖方支付应计利息,在债券结算交割单中债券交易净价和应计利息分别列示。目前债券净价交易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即交易系统直接实行净价报价,同时显示债券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并以两项之和为债券买卖价格。结算系统直接以债券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额之和做为债券结算交割价格,这个交割价就是债券全价。净价=全价-应付利息。目前实行净价交易的品种有:全部国债(不付利息而以低于面值贴现发行的短期国债除外)以及沪、深交易所的全部公司债。
这些在交易所内交易的债券品种都实行T+1交易结算,一般还可以做T+0回转交易,即当天卖出债券所得的资金可以当天就买成其他债券品种,可以极大地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里,不仅可以获得债券原本的利息收益还有机会获得价差,只要在债权登记日持有某债券品种,就可获得利息收益。
本次改革拟将新股发行的节奏交由市场决定,在询价环节更大比例地引入个人投资者,并针对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制定严厉处罚措施。
6月18日,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培训会会议上指出,截至目前,证监会共收到2000多封针对新股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的反馈邮件。证监会争取尽快公布正式文件,不公布正式文件新股不会发行,所有新股发行按公布的新办法办理一切手续。
基于《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券商们推测,未来的公司债业务和市值管理等业务有望成为券商的重要收入增长点。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机构投资者与主承销商的沟通显得更为重要,而主承销商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取得了较以往更多的相对优势、主导地位。
自主配售是亮点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网下发行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承销商应当按照事先公告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各大券商认为,允许券商自主配售是此次改革关注度最高的、最具争议的亮点。
部分券商对“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表示肯定,他们认为,实现券商自主配售权,保荐人会逐步开始平衡发行人和投资者利益,承担更多中介机构的角色。对券商而言,自主配售权把投行和客户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客户资源丰富、承揽项目优质的证券公司将有更强的竞争力,对未来投行业务的价值链延伸有重要意义,也会改变当前的投行业务竞争格局。
招商证券分析师洪锦屏表示,“这个思路是正确的,在鉴定市场化询价的基础之上,扩大询价主体范围,同时给与承销商自主配售权,在超额认购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公司选择更有利的股东结构。”
但是如何保证配售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是值得关注的。有市场人士担忧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滋生寻租、暗箱操作等,而违背了管理层所倡导的“三公”原则。
平安证券分析师励雅敏认为,“从公司层面如何遴选并培养机构客户,建立公开透明的规则,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新股自主配售的条件、配售原则。防止个人寻租同样将是券商打造核心销售能力的关键。”
本次改革进一步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征求意见稿》提到“股本4亿以下,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60%;股本超过4亿,配售比例不低于70%。且网下配售40%应优先公募和社保基金。”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定也是更多地参照了海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在海外市场IPO配售过程中,社保和公募基金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考虑到目前我国市场投资者的结构,机构投资者占比逐年提高,但中小投资者仍然占有很大的比重,因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优先配售的比例定为“至少40%”。
海外成熟IPO市场的配售对象中约90%为机构投资者,尽管中国A股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比例也在逐年上升,但与海外市场仍有较大差距,同时,海外新股破发也是较为常见的,在此背景下,新股市场并非完全是低风险的市场,海外机构投资者参与配售相对理性。
申银万国分析师林瑾认为,“配售原则的尝试确实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到目前为止,我国的IPO市场仍被多数人视作一个极低风险的投资市场,因此,为能多分享这一市场的一份蛋糕,不排除相关利益群体联手打‘球’。总体而言,除了可以量化的基本条件之外,对各询价机构、询价个人报价高低、持有时间长短可能会作不同的考量,或作为优先入选条件之一;而对相同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又将如何筛选是投行即将面临的考验。”
广发证券分析师陈果认为,配售与回拨机制进一步提高有定价权部分的股票供给,意图压低发行价格。本次改革进一步提高网下配售比例,进一步提高有定价权部分的股票供给,提高机构报价的严肃性和敏感性在需求不变的条件下会促使发行价格走低。网下配售部分40%要优先公募和社保基金的规定可能出于防止发行人和投行对过多的个人投资者配售,操纵发行价格而考虑,略微有些不市场化的因素。
林瑾认为,“公募基金和社保作为相对理性的报价群体,管理层提高其配售比例,可能是出于对抑制发行‘三高’现象会有所帮助的考虑。对于这一比例是否与目前我国市场投资者结构相匹配?公募、社保是否能担当起‘平抑’新股发行价格的角色?市场也将拭目以待。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新股发行执行的是‘同股同价’的原则,那么其他机构、个人的报价是否会策略性地相对激进地报价以‘搭便车’呢?这些都是未来IPO重启之后值得市场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加强信披审核和中介追责
在证监会关于新股发行体制座谈会上,姚刚表示,进一步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有以下几条措施:第一,辅导公开,修改辅导办法,辅导机构网站披露进展与工作报告;第二,受理即披露,不得随意修改且一受理中介机构就承担法律责任;第三,上会前抽查工作底稿。经过财务核查,造假的命门已知道,核查会更有针对性。
《征求意见稿》提出,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相关的辅导协议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披露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进展;辅导工作结束后,识别风险,发现价值应在其网站披露辅导工作报告。
陈果认为,综合来看,从投行辅导阶段拟上市公司就进入竞争对手、各种媒体、上下游客户的视野,给各方更充足的时间挖掘拟上市公司的负面信息,可能会加大拟上市公司处理这些负面新闻的成本;对公众投资者来说,获取的信息更加充分,信息质量可能会更加可靠。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陈果认为,这条规定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却能迫使上市公司适当的在非经常性损益留点空间,不给保荐机构和自身引来太多的麻烦。
一些IPO律师对此项政策表示肯定,“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追责,使得中介机构在揽业、承做方面更为谨慎。但是,相比之下,处罚还不够严厉。”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表示,“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 12 个月。”
华创证券分析师高利认为,履行程序后即可拿到核准批文,12个月内可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如果这两条得到贯彻落实,则意味着本次IPO暂停将成为中国证券史上监管部门最后一次对新股发行实行“窗口指导”,今后不会再有过会企业苦等核准批文的现象,监管部门通过发行批文调节新股发行速度将成为历史。同时,这也为未来新股批量发行提供了可能。
券商的新机会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申请IPO的在审企业,可以申请先发行公司债,积极探索和鼓励企业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华泰证券债券分析师郭春燕认为,据统计,截至5月末,已有327家上市公司合计发行 510 只公司债,但其中仅有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家企业在股票上市前进行公司债融资。由此可以看出,此项措施对公司债的发行具有极大的创新意义。此次创新性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先用信用债在公募与私募发行间资质上的空缺。
陈果认为,这为缓解拟上市公司在市场低迷时期的资金紧缺情况多提供一个选择。公司债的发行资格以往限定在上市公司,放宽至IPO在审企业,是一个进步。结合发行股票核准文件有效期放宽至12个月,发行人可以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在股票市场低迷时期,优秀的拟上市公司可以先通过发行公司债缓解资金需求,待市场好转后再进行IPO,企业拥有了市场择时的机会。
励雅敏表示,“此举一方面可在IPO未开闸的背景下,部分缓解在审企业的融资困境;另一方面,过去公司债通常只能由已上市企业发行,即便如此其扩张仍然迅速,2011、2012年发行额度同比增幅分别高达152%、103%,占全部券商债券承销额比例也由2010年的7.7%升至2012年的16.7%,而IPO在审企业获得发债资格之后,公司债发行规模将获得进一步提升,增加券商投行业务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