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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金融面临着巨大的威胁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开放国内金融市场,放松金融管制,使发达国家的资本可以自由地进入到我国。由于我国金融体制不完善和金融监管能力不强,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导致金融失控,诱发金融风险,对我国的金融体系产生严重地冲击。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金融体系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威胁。
(三)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的威胁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处于主导地位。我国由于资金不足、人才短缺、技术基础薄弱等原因,很难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处于优势。这导致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为了获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乃至管理经验,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被迫对经济管理权限作出一些让步,结果会造成我国的经济活动受制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必然要受到威胁。
二、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战略
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对这两个方面我们要有清醒地认识,一定要趋利避害,规避它带来的风险。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冷静思考,沉着应付,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战略,才是的正确选择。
(一)扩大对外开放,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越来越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我们应当抛弃过去的冷战思维,建立一种同全球化相适应的与西方国家关系良性循环模式,即:和平共处———平等合作与竞争———增加信任、减少麻烦、不搞对抗、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繁荣。关起门来搞社会主义是不可能成功,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就是真实的写照。只有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才能加快吸收和占有人类一切文明成果,才能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从目前看,我国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经济实力不高,国际竞争力不强,技术相对落后。经济全球化促进资金、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这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个难得的机会。因此,我国必须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推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融入经济全球化之中。加强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交流和合作,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一切先进的成果。实践证明,对外开放的政策是正确的,通过对外开放,得到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强了国际竞争力,加快了自身发展。
(二)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我国要想在竞争中占取优势,就必须加快发展步伐,提升国际竞争力。通过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首先,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虽然我国也参与了国际分工与合作,但却处于国际分工的低层次地位,无法享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更多好处。鉴于此,我国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自主创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进而增强国际竞争力,更多地获取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优秀成果。其次,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科技革命发展迅猛,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经济制度的调整:一是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到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二是加强宏观调控,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进一步健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体系,完善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推进其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程,切实把政府职能从管理转到服务上来。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1(b)-0193-01
全球化是世界各个国家和民族之间相互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加、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的历史过程。随着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个国家要想快速发展,就必须融入世界,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其发展更是离不开世界。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在这30多年里,我国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使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经济全球化是把双刃剑,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只有机遇,还有挑战。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如能源消耗过大、投资消费关系不协调、产业结构不合理以及自主创新能力低下等,这些问题和不足,不仅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更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实现。要想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必须改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调整新的经济发展战略,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1 大力实施互利共赢的开发战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也离不开中国。中国作为世界主要的经济体,其经济的发展对不管是对中国自身还是世界经济发展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当前,和平与发展是世界主题,每个国家都希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给本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以促进本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利用自己在技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来阻碍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想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就必须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我国的发展有个安定、平稳的环境。为此,一方面,我国必须树立平等、合作以及共赢的理念,扩大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利益汇合点,谋求我国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共享经济全球化给世界各国带来的各种机遇与利益,而不是以牺牲他国利益来促进自己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该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联合在一起,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来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推动国际经济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为我国经济发展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也才能增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发展能力,缩小南北差距,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好的发展。
2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我国现在的经济增长主要依靠高投资、高能耗维持的,这种发展方式仅仅只关注眼前利益,而非长远利益,一方面,高投资必须需要高积累,在国民经济分配中如果积累远远高于消费,就会影响居民消费能力的提高,不仅容易挫伤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还容易引发供需不平衡,给经济发展埋下隐患;另一方面,自然资源是有限的,高能耗的经济是不可能长久发展的,而且还容易污染环境,因此,从长远的角度来说这种经济发展方式对我国经济发展是有害的。20世纪5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研究发现,现代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源泉有三个,即: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各个行业的广泛应用以及现代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因此,在我国经未来发展战略中要彻底的改变现在的高能耗、高投资的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大力发展知识经济,提高我国产业的科学含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决定性因素,所以,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更应该大力发展知识经济,提高我国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其次。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经济高度发达的经济体都是以第三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国家,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在缓解就业压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最后,大力发展低能耗经济。由于自然资源是有限的,高能耗经济是不可能持续发展。我国大力发展低能耗经济,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不仅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更有利保护环境。
3 扩大内需,建立消费主导型的经济结构
一个国家的经济要想持续、健康以及快速发展,就必须充分发挥消费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还是主要依靠高投资、高能耗,而消费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却很小,这也是当前制约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要充分挖掘我国的消费能力,使消费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3.1 缩小贫富差距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贫富差距也在不断加大,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显示:20世纪60年代我国的基尼系数大约为0.17~0.18,80年代为0.21~0.27,而从2000年开始我国的基尼系数就越过了0.4的警戒线,到2007年更是达到了0.48,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更不利于我国居民消费能力的提高,大量的贫困居民由于收入不足,导致消费能力有限,很难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因此,我国政府要想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就必须采取各种措施缩小贫富差距,促进中国的收入分配公平,从而才有可能最大限度提高我国居民的消费能力。
3.2 促进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更是提高我国居民消费能力的根本性措施。我国经济发展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都应该把就业放在经济发展的首要位置,毕竟经济发展主要是为了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与质量。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政府更应该要加强对就业工作的指导,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我国就业岗位,从而就可以扩大内需,提高我国居民的消费能力,进而就有利于建设消费主导型的消费结构。
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与任务。中国要想在未来保持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强对经济发展战略的思考,找到一条在经济全球化中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飞.浅谈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路径选择[J].中国集体经济,2009(34).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一、经济全球化
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世界分工进一步深化,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和发展趋势已非常明显。它在推动世界物质文明发展的同时,也提升了世界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从而为社会制度的历史变迁准备着物质、制度和精神条件。
1.近代经济全球化。自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世界发生了两次大的科技革命。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其科技的先发优势,率先发起了工业革命,机器化大生产代替了手工劳动,资本主义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资本的本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资产阶级开始把触角伸向了世界各地,以寻求更多更廉价的原材料、劳动力和开拓更广阔的世界市场。于是,在资本主义瓜分世界的过程中,孤立的民族各地区连为一体,世界经济踏上了全球化运动的轨迹。
2.当代新经济全球化。二战以后,世界格局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从20世纪中期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兴起了第三次科技革命,它成为影响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主要因素,其作用越来越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社会交往打破了原有的时空界限,全球的物质、资本、技术、劳务、信息等生产资料以更大的规模、更快的速度在世界市场上自由流动,不同民族、国家和地区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达到空前密切的程度。新经济全球化又呈现明显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产业基础不同。产业基础已不再是工业,而是第三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中的科技、知识服务业。第二,主体地位不同。战后殖民统治的瓦解,使新经济全球化的参与国在国际法上均为独立、平等的国家,这就为国家平等、互利地进行经济交往创造了前提条件。第三,交往方式不同。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单向的、依靠武力征服的交往方式既无必要也难得逞,取而代之的是合同(或契约)方式,即双方依据贸易规则,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第四,交往规则不同。当今世界的交往规则已不再是某一国或几国的规则,而是体现各交往主体共同意志和利益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是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有利于促进资本、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给各国各地区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2.1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1)出口市场更加集中,与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目标相矛盾。
(2)出口商品结构优化产生消极影响。
(3)环保产业和绿色产品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外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目前,许多人都认为经济全球化必然对我国出口、外贸、民族工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
2.2经过加入WTO后的这几年的发展,事实证明,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并非全部都是不利影响。主要有三点原因:
(1)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带来了更多引进、利用外资的机会,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1979-1982年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累计为11.66亿美元,以后逐年上升,进入20世纪90年代迅速增加,1997年达到452.5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超过英国、法国居世界第二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在过去20年中国共吸引3000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占所有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30%。经济全球化进程将使我国能够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从而加快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2)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带来了更多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和创新的机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众多技术领域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缩短与世界水平的差距,甚至在一些技术应用方面能够与世界同步,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经济全球化以及相关的科技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将使科技人才的全球化科技活动日趋活跃,使跨国公司的全球性科技活动加速发展,使国家之间的全球化科技活动不断深入,使民间的全球性科技交流得以加强。经济全球化能有效地促进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
(3)世界贸易组织的不断发展扩大使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得到巩固和加强,在某种程度上可对贸易保护主义起遏制作用,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贸易秩序。据世贸组织的一些专家估计,世界贸易量每年增长将达到2000亿美元。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们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参与国际分工与协作。在遇到贸易争端时,企业还可以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合理地解决与其他世贸成员的经贸摩擦。
2.3从上文可以看出,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的影响是多面的,有利也有弊,但是在应对这些机遇与挑战的时候,我们尽量将利益调整到最大化同时将弊端降低到最小化,从而实现我国的经济发展。在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时,我们做出的具体措施如下:
(1)抓住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产业结构大调整的机遇,一方面发挥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通过调整结构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其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使其升级换代,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利用国际产业转移的机会,把发达国家技术先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中国来,通过进一步发展来参与国际竞争。中国毕竟是一个人口大国,有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劳动力优势。
(2)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出发,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不断促进和提高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
(3)将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相结合。以贸易为先导,认真实施“走出去”战略,以适用技术通过一定规模的境外投资和境外加工贸易,充分参与世界经济分工,成为世界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以获取最大规模的比较效益。尤其要重视与世界跨国公司的合作,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4)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全面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结构中,工业制成品出口、机电产品出口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例很大。这是一个国家的实力所在,是我们发展的方向。
三、中国新型工业化道路
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与经济全球化加快发展在时空上的相互影响,中国人力资源优势、跨国公司资本与技术优势的相结合,是中国快速走出外汇与储蓄两困境的催化剂。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中国使新型工业化变为现实,必须继续增大使用外资规模,更必须提
高利用外资水平;必须更好的使外资发挥作用,更必须使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步调一致。
新型工业化道路,就是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路子。这里至少有两个重点和难点:一是在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进程中,外资影响的限度和作用边界在哪里;二是产业体系中的科技含量高与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如何统一和协调。
3.1对于第一个问题,外资对中国出口产品从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到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再到目前以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结构升级,确实起了示范和带动作用。
中国新型工业化必须坚持模仿创新和自主创新并进。中国巨大的市场需求,如目前的钢材、铜、橡胶以及大豆、玉米、小麦等已经对国际市场拥有较大影响力,使国际产品定价与我产品价格关系日趋紧密,中国产品正迅速融入全球定价体系,乃至成为定价中心,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跨国公司是不能小视的。中国已经拥有具有相当竞争力的研发人力资源优势。在国际分工格局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格局,不断增强模仿创新能力,实现向自主创新的跨越,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3.2关于第二个问题。人力资源丰富和人口压力巨大,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表现。对于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继续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必须继续坚持的长远战略和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与传统产业并存的产业结构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失业,具有无限供给可能性的廉价劳动力,是一种比较优势;但仅仅基于要素禀赋的单一比较优势是难以角逐现实的竞争激化的世界市场的。传统产业的发展要重视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这里有一个关键,就是制造业大国必须有大量的制造人才。因此,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关系到水涨船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后金融危机时代,科技进步和创新决定着世界经济的重构,是各国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方式的转变势在必行。而无论是加快发展高新产业,优化商品结构,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发展层次,还是拓展美日欧之外的如中国-东盟自贸区等新市场,抑或是在低碳经济、新能源等方面抢占国际市场先机,毋庸置疑,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是前提,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又是技术改造和创新的前提。换句话说,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对策,是依法充分地保护商业秘密。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仍然存在许多问,如何完善,值得探讨。
1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及现状分析
1.1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是调整结构、加快转型的重大举措
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是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而在调整结构、加快转型、创新发展的关键阶段,比以往更加凸显了商业秘密的作用,更为强烈地呼唤着对开发、创新的制度保障。从做强做大企业、提升出口产品的质量、档次、附加值,稳定传统优势产品,培育新兴战略性产品,到开拓新兴市场,抢占新能源等制高点等等,无一不关联着技术开发、技术创新,而商业秘密则是企业创新成果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商业秘密与专利相比,形态更为复杂、涉及面更加广泛,如企业的一些时效性较强的研发成果,以及研究报告、技术资料等,往往只能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专利制度则无能为力,而且,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往往更有利于企业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控制和垄断,尤其是技术难度大,其它企业和个人在若干年内不可能开发出来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业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纵观各市场经济国家,无一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近年来,我国诸多行业在对外贸易中商业秘密屡屡泄露,不仅直接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使得我国企业甚至是整个行业丧失竞争优势和市场,并且还严重削弱、抑制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育成,力拓胡士泰案即为典型。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企业保持市场优势,争取、提高国际市场议价权和话语权,而且还关系到我国产业调整结构、加快转型、创新发展能否如期实现。
1.2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现状分析
概括而言,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现行立法难以在法律上给予商业秘密充分有效的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2.1 立法内容分散、层次低,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统一的商业秘密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目前涉及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此外,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也对商业秘密保护做了规定,如《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这些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从各自的角度以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形式对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护。但如此分散的立法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大问题是公法、私法不分,分散零乱,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并且由于制定规则的主体不同,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不同,效力不同,真空、漏洞难免,甚至相互冲突、重复。与目前凸显的商业秘密保护需求极不适应。
1.2.2 立法技术粗略,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表现为一些基本概念在立法上未予准确定义或明确规定,如对商业秘密,不仅称谓不统一,定义混乱,而且对其范围、法律属性亦缺乏统一科学的界定。此外,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交叉存在,也是我国长期法律现实。
其次,不少立法只有原则,难以操作。如《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但对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导致实践中对商业秘密侵权和商业秘密犯罪的标准难以界定。
1.2.3 在调整范围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如在权利主体方面,《劳动法》限于用人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限于经营者以及合同的当事人,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再如,虽然有刑事责任规范,但缺乏民事责任规范,在法律效力上有很大的局限性。
1.2.4 若干最基本的制度尚未确立。如密级、保密期限制度、反向工程、权利用尽制度等付之阙如;再如司法救济缺位。现行立法仅仅就是否不公开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其他基于商业秘密特殊性的程序依据则空缺,如诉讼中如何防止商业秘密的灭失或泄露等没有法律规定。
1.2.5 立法内容滞后,保护力度不足。国际社会业已普遍在立法上确认了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但从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来看,尚无法律明确将商业秘密界定为财产权;再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盗窃、利诱、威胁等四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这种列举式的规定,远远无法涵盖现代高科技背景下的侵权行为。而法律责任的设定偏轻,不仅无法及时制止并惩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还大大降低了违法者应当承担的“预期成本”,客观上纵容了侵权者,无法充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总之,现行保护制度还存在“紊乱区”和“空白点”采取局部修改的办法不可能解决问题,应该制定专门的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2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要点研判
2.1 立法理念的重塑
调整结构、加快转型、创新发展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一个首要挑战就是立法理念必须重塑。
2.1.1 注重社会经济发展及环境
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必须是全球视野,立足国情。随着国际经济贸易格局的调整、发展,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一个国际性问题,受到国际商会、世界贸易等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纵览世界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企业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之外,首先在国家层次上有比较周密完善的立法和强有力的司法保护系统,如美国、日本等。而国际性的规则如首次将商业秘
密的法律保护国际化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RIPS)。
这一现实要求我们在探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时,一是不仅要契合我国现实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且要促进产业发展层次提升,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二是要能有效应对技术和贸易竞争日趋激化的冲击和挑战;三是必须与国际规则具有“共通性”,即合拍、接轨。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选择,必须立足国情。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不仅应适应企业这一市场主体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需求,在法律层面上规范、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更要立足于引导市场主体提高其整体素质,通过将新技术、经营信息和管理诀窍纳入保护,以期促使企业增强创新意识,形成加大研究开发和投资的内驱力,不断开发自有核心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品,更新换代高新技术产品,优化管理和改善经营方法,提高核心竞争力,把“中国制造”在产业链上的位置,向更高等级上移。获得市场和竞争优势,从而加快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后金融危机时代,技术和贸易竞争曰趋激化对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冲击日趋增大,这种冲击主要是表现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更加多样,危害更加严重,不仅危及受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甚至危及当事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利益。就此,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应结合科技手段,在保护范围、侵权认定等方面做出积极的应对。
跨国贸易,必然受包括,RIPS在内的跨国贸易规则的制约。但与发达国家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及与7RIPS协议的要求相比较,我国现行立法在法律保护方式和制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面差距明显,使得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无法更好地适用本国法律,有效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如何在立法中基于我国实际,与国历:规则合拍、接轨,这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
2.1.2 明确价值取向
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毋庸置疑,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但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性质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从私法的角度,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不容辩驳地为其价值理念。从公法的角度,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还应体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商业道德的价值理念以及促进开发、创新以提高生产力的发展的价值取向。
2.1.3 属性特点
经过多年的辩驳争议,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权,自知识产权协议以来,业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中,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却还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界定。由于法律属性的模糊,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层次的法律保护制度中,明显地重行政保护,轻民事法律保护。为全面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应当在立法理念上确立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将商业秘密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畴。以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构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
2.1.4 关键点
立法是通过制定规则来协调利益冲突的专门活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具有促进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双重作用,更是直接关乎私有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各相反利益冲突的集合体。平衡各方利益是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实现其社会功能的最关键点所在。在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过程中,利益冲突必不可免。从私权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来看,商业秘密保护牵涉到的利益冲突有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仅从私权本身来看,则有商业秘密权利人权益、竞争者权益与员工权益之间的冲突。不仅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利益冲突因此而凸显,国家、社会公众、权利人、竞争者、员工等各方利益的冲突也日益显现,不可忽视。正视这些利益及其冲突,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公共利益与私权的互动性的平衡,实现二者的最大化,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革新,当为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关键。商业秘密法作为平衡各方利益的制度设计,应当确立社会公益优先的原则,在个人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公益优先。
2.2 基本问题的厘清、界定
商业秘密的内涵、构成要件以及基本原则是探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基本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以厘清、界定才能构建起良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
2.2.1 商业秘密概念的内涵
商业秘密的概念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一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虽然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有相当久远历史,我国亦有不少相关立法,但就商业秘密的概念却各有说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义,基本与各发达国家保持了一致,即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商业秘密的这一定义,我们可以从范围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揭示并分析商业秘密的内涵。
就我国而言,厘清商业秘密的内涵有着特殊的意义,因为,我国一个长期的法律事实是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混同存在,大量商业秘密也包括在国家秘密中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于诸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商业秘密,继续以国家秘密来加以保护,就会给国外继续否定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地位以借口。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应明确区分这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从范围来看,就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两类信息具体涵盖的内容,目前在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只有规章和司法解释做了列举。深入地比较分析,不难发现,国际社会上总的趋势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越来越宽泛,如Trips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未公开的”,足见其保护范围的宽泛。我国若仍采用列举式,恐怕无法满足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多样化的深入的需要,难以充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社会的做法,即内涵式定义。此外,随着科技发展,理念变革,现代管理的技术含量日益增多,因此,商业秘密的范围还应该包括管理信息,即企业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经验,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同时,还应该有作为兜底性的“其他信息”,即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也就是说,笔者以为商业秘密的内涵式定义是,所有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基于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为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那么,当考虑意思自治或契约自由这一民法的核心原则,即可以由当事人在贸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换句话说,商业秘密的范围,由法定和约定两部分组成。
构成要件是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前提,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才属于法律保护的客体。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定义,可知其构成要件为: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措施。作为比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最为充分的美国,其《统一商业秘密法》所界定的要件反映了当代国际社会对商业秘
密予以更为广泛的保护的法律趋向。根据该法定义,美国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有三: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合理保密措施;而Trips所确定的商业秘密构成三要件则与美国如出一辙,体现了保护范围的宽泛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并不要求商业上使用,而且对具有潜在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也予以保护。相比之下,我国则要严格了些,多了“实用性”的要求。如是,保护范围必然小了许多,如对尚在开发、试验中的信息,或者未曾使用于商业上的信息以及还没有机会或不具备手段使用的信息就无法提供保护。再如长时间和耗巨资的研究结果证明特定的工艺不可行的消极性信息,这类信息对竞争者而言,亦极有利用价值,但也无法得到保护。无疑,与国际社会日益宽泛的保护是相悖的。
此外,笔者以为,我国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应该增加合法性这一关键要求。这不仅是因为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诸法中,均体现了对保护客体合法性的要求,而且,从经济社会的实际来看,增加对商业秘密合法性的要求,也有其必要性。高科技、新信息带来的不一定都是进步,诸如熊猫病毒、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的秘密技术当然不应在保护之列。合法的具有正当利益的商业秘密才予以法律保护,值得法律保护,集中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取消实用性,增加合法性。
2.2.2 立法原则
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中,把握好下面的原则,有利于成就良法,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1)维护商业道德原则。维护商业道德应是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对商业道德的要求反映了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对正常市场秩序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商业秘密具有的价值越来越大,商业间谍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基于对不正当竞争的制约,国际社会无不重视商业道德的考量,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有着直接的社会经济效果。在商业秘密立法中将维护商业道德作为首要原则,有利于造就一代有良好商业道德的企业家群体,提高全民族的商业道德水平,必需必要。
(2)效益原则。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即是促进研究、开发、创新,激励效能的实现和社会财富的增长。通过“保护与不保护”和“强保护与适度保护”这两组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数理分析,对是否保护商业秘密以及如何保护商业秘密这两大问题中所存在的各种效益进行量化比较,将对效益的追求作为具体制度设置的引领。
(3)利益平衡原则。商业秘密保护涉及到诸多利益冲突。这些利益冲突就国内而言,概其要者表现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竞争者的利益冲突以及与员工的利益冲突三个方面。具体来说,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如商业秘密与促进技术推广;就竞争者而言,保有商业秘密就是保有现实或潜在的竞争优势,因此利益冲突更是不可避免,集中体现在商业秘密的开发认定、许可、转让等方面;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所体现的雇主(即商业秘密权利所有人)利益与雇员自由择业利益的冲突;就国际而言,商业秘密国际保护中还体现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设置合理的制度以期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协调其冲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又一个基本原则。当商业秘密的保护最终使公众得到利益,而权利人本身也因此得到利益时,就是商业秘密的最大化的利用,也达到了利益平衡的最佳点。
3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制度思考
3.1 制度设计的基础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决定着其保护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类型。鉴于商业秘密属于民事财产权,而且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多体现为民事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因此,构建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应当以民事法律保护为基础,同时,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还是一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少数情节严重的需要通过刑法调整。如是,构建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还需要注意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的综合利用。换句话说,以民事保护为基础,辅之以行政保护、刑事保护,三者相互衔接,以构建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保障体系。
3.2 制度的“嫁接”、借鉴
3.2.1 引入社会责任制度
在对外贸易中,企业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不仅关乎其经济利益,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从对外贸易中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真实案例和我国企业管理现状来看,改革开放初期的景泰蓝和宣纸制作工艺因企业自身保护措施不足被国外企业所窃取,近年来力拓案、沃尔玛、朗讯、默沙东、德普、立邦漆等案件的不断发生并非偶然,实际上从一个侧面暴露出了我国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及措施乃至行业规范方面的缺失。这些被侵犯对象既包括我国战略性先进制造业的机密,也包括一般性产业机密,以及传统手工业的技术机密,因此而导致巨大损失的行业并非个案,可以说,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不正当竞争,关系到市场秩序乃至行业和国家利益,因此,在立法上将保护商业秘密定性为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促进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在企业界的普遍形成,从而加快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3.2.2 借鉴限制性制度
世界各国在以法律形式保护无形财产时无不明确指出:法律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使社会公众共同分享无形财产带来的巨大福利,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为此,法律在以专有权利保护无形财产利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权利给予合理约束。基于前述理念,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中应借鉴国外的做法,以期立法的合理、良性。对商业秘密权予以约束的制度,主要是有二个方面,一是在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上,二是在权利的使用上。在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上,主要是对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权利的使用上主要是权利用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均将其规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我国亦应明确此项规定。
3.2.3 “嫁接”法定赔偿赔偿制度
由于权利边界不透明的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的损失本身很难准确界定,同时,对于侵权所获利益,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采取生产经营不做帐、做假帐或更加隐蔽的方法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现行立法中规定的损失赔偿与获益赔偿很难充分保护商业秘密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中“嫁接”法定赔偿制度,有利于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