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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取得实效
县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要发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主力军作用。通过加强对乡村重点交通问题的整治,努力遏制“村村通”公路等乡村道路上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县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的调查研究,通过加强交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村村通公路交通标志,整治隐患点段,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同时,要加强营运车辆资质的审核、把关,认真解决车辆非法营运问题。农机管理和公安部门要搞好衔接配合,加强对农机车辆和农业机械的管理。县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纳入中小学法制教育课程,重点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管理。县广电部门要加大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对典型事例要及时报道,对违法违规事件要进行暴光。
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民占道打场,晒粮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认真解决非交通占道问题。
县公安、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为交通警务室和公路交警中队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和人力支持,下大力气加强公路交警中队和交通警务室建设,使其更好地发挥稳定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等职能作用。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加强“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过抓好源头、广泛宣传、落实责任,努力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着力为打造“实力吴兴、开放吴兴、生态吴兴、活力吴兴、平安吴兴”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通过在全区50人以上的规模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工作,实现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道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氛围基本形成;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乡镇
1.依托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站、安全生产监管站,负责本地企事业单位开展摩托车源头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制定本区域内加强企事业单位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召开企业主、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摩托车源头管理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区域内加强企事业单位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4.帮助、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构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在企事业单位内部成立由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为主任的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室,工作室按要求配备专兼职人员。
(二)公安交警部门
1.指导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对本地企事业单位开展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以中队为单位,组织本辖区内规模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员进行集中分批培训,配合企事业单位对内部员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帮助、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制定内部摩托车源头管理工作室职责、信息员工作职责和联系制度、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制度、门卫摩托车安全检查制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等。
4.开展上门服务。车管所会同各工作站进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服务工作,主要开展摩托车上牌、检验、代办保险以及摩托车驾驶培训预约等服务工作。
(三)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安全生产监管站
1.负责对本地规模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查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2.及时向乡镇、公安交警部门汇报本地规模企业、事业单位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3.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配合交警部门帮助、督促各规模企事业单位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制度上墙,及时向企事业单位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更换宣传橱窗、板报的交通安全宣传内容。
4.完成乡镇、公安交警部门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时间安排
1.试点工作阶段。(1)20*年5月15日—30日,由安监局、区交警大队与八里店镇政府协调确定八里店镇久立集团为试点企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2.全面实施阶段。20*年6月1日—15日,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召开全区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站负责人在久立集团召开现场会议,在全区全面开展警企共建摩托车交通安全工作。
3.总结完善阶段。20*年6月15日—20日,总结提高,完善此项工作的长效运作机制。
五、工作措施
1.排查摸底。由区交警大队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站为单位,对本辖区规模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在50人以上或摩托车在10辆以上的)进行全面排查登记。
2.建立工作室。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站为单位,指导辖区内各规模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企业法人代表(业主)、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负总责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立由企事业单位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兼任主任的摩托车源头管理工作室。
3.物建信息员。在本辖区的每家规模企业、事业单位内物色并建立2—5名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员。信息员按企业总人数的1%—2%建立。
4.对信息员进行培训。以农村工作站为单位,上门对本辖区规模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员进行培训。
5.建立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摩托车源头管理工作室职责;信息员工作职责和联系制度;门卫摩托车安全检查制度等。
6.设置安全设施。在各辖区内每家规模企业、事业单位增加投入,帮助其规划在自己单位内设置停车场、在交通复杂的大门口安装减速带或信号灯控装置等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7.设立宣传设施。辖区内每家规模企业、事业单位在自己单位内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并持之以恒经常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8.建立基础台帐。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站为单位对本辖区内每家规模企业、事业单位的总人数,摩托车源头管理工作室及其人员、信息员、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宣传设施,摩托车及其驾驶人,无牌无证、未检验、脱保、报废摩托车等情况建立基础台帐。
9.开展上门服务。交警部门会同各工作站进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服务工作,主要开展摩托车上牌、检验、代办保险以及摩托车驾驶培训预约等服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加强企事业单位摩托车源头管理工作作为建设“和谐吴兴、平安吴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道路交通事故三年“零增长”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该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和顺利进行。
从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一年多时间的实践来看,工作成效主要归纳起来为“五个有利(即:有利加强管理,减少失控漏管;有利整合资源,发挥公安效能;有利疏导交通,提高通行效率;有利事故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四个减少(即:无牌无证车减少了,农用车、报废车载客减少了,交通事故处理难度减少了,交通拥堵的现象减少了。)、一个增强(即: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1、整合了警力资源,充分发挥了派出所的综合性战斗实体作用。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不断深入,广大农村地区的通行道路越来越长,驾驶人和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但由于农村公路的线长面广点多,路窄坡陡弯急路况差,村民居住高度分散,机动车性能低下,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素质远远适应不了现代交通法规的要求等原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县乡公路“四多一少”现象十分严重,给交通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所谓“四多”,就是在县乡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无牌的多、破旧车辆多、无证驾驶的多、违法占道的多,“一少”就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少。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后,通过实施“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有效地调动了农村派出所管理交通安全的积极性。由于派出所的积极有效管理,原来“四多一少”变成了现在的“四少一多”,即县、乡道路上行驶的无牌车少了、破旧车少了、无证驾驶的少了、占道行驶的少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多了,农村交通安全出现了可喜的变化。据统计,授权派出所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7100余起,接受交通事故报警620起,处理简易交通事故516起,办交通安全“五进”示范样板子38个。从前段改革实践看,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物最大限度地整合了警力资源,彰显了三大优势。一是地域优势。农村的每个乡镇都设置了派出所,每所的辖区内就是那么十几公里的省县乡道,管理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完全做得了。二是警力优势。农村派出所大多有5名以上民警,每所指定1-2个兼职交通民警,完全行得通。三是时间上的优势。农村派出所在各项防范工作做得相对充分的情况下,辖区内的治安形势相对比较好,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发生数量也就相对比较少,完全顾得来。四是业务上的优势。农村派出所的民警,年龄相对比较偏轻,文化程度相对较高,通过短期培训就完全能够胜任交通安全管理,完全做得成。因此,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弥补了交警人员少、装备不足的矛盾,整合了警力资源,充分发挥了农村派出所综合性战斗实体的作用。
2、在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疏导交通堵塞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群众对交警工作的满意率明显上升。
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物,在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疏导交通堵塞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祁东大队目前只有73名民警,而且年龄结构老化,全县道路总里程2388余公里、有4.1万名机动车驾驶人和3.7万辆机动车,人平担负32公里、561名驾驶员、509台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任务。且县域地形呈西北至东南走向的带状形,最西北端的四明山乡距县城近100公里,最东南端的粮市镇离县城也有70多公里,受经费和警力的制约,大部分乡镇还没有建立交警中队。因此,形成了警力不足、装备落后与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顾及不到的局面。通过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后,缓解了上述矛盾。一是交通事故得到及时处理。授权前交通事故处理全部由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负责,事故多发时全股所有民警出动都忙不过来,耽误了出警,损害了交警形象;即使及时出警,也要1~2个钟头才能到达现场,产生误会不说,且增大了办案成本。授权后,由所管辖的派出所出警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勘查调处一般以下事故,能做到快速出警,降低了办案成本,提高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效能。二是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查处。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之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处于派出所没权管、交警部门管不到,致使农村交通违法行为日益严重。授权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后,警力增加了,每个派出所都能发挥地域优势,就近管理辖区交通安全事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大大提高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交通堵塞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疏导。疏导交通上,派出所发挥了地域优势,路途短,到达现场快,交通堵塞能够得到及时快速疏导,从而显著提高通行效率。
二、基本做法
1、统一思想认识。
2006年9月底,新一届大队领导班子到任后,面对大队警力少,且民警年龄趋于老化,全县公路点多线长面广,现有警力适应不了管理农村交通安全事务需要的窘境,组织专门班子就如何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通过深入调研,广取众长,集思广益,取得了改革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的第一手资料,认为农村派出所是一个综合性的战斗实体,具有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警力、能力、时间、地域”优势,完全可以管理好本辖区交通安全事务。大队就如何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形成专门材料分别向县公安局、市交警支队领导汇报,得到了县局和市交警支队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随后,大队又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领导做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领导的肯定和支持。为确保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改革能够取得成功和实效,大队多次召开支委会和部分派出所所长会谈会进行专题研究。首先,统一了大队班子一班人的思想。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既不是放权,更不是权力的削弱,而是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需要。其次,统一派出所的思想认识。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既是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也是派出所职能定位之使然,更是落实执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所需要。第三,统一大队全体民警的思想认识。全队民警要以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责任,在派出所的紧密配合下,全面做好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明确责任权限。
大队于2006年11月25日制定了“关于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工作方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审批同意。对交警大队和全县19个被授权派出所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首先是明确委托授权管理的范围。受托派出所管理的部分交通安全事务为:一是摩托车和农用车无牌上路、违法载客、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报废车载客及其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二是辖区内的交通事故的接、处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调查、事故认定和调解处理工作;三是辖区内摩托车、农用车及在农村乡、村、组道路上营运的客车(不含进县城的班线车、跨乡镇营运的客车)及驾驶人的台帐管理;四是辖区内国、省、县、乡、村道的交通秩序整治及维护;五是辖区机动车辆牌证的协办;六是辖区内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办好两个“五进”工作示范样板。
其次是明确受托派出所对交警大队委托事项的查处程序与权限。受托派出所及交通民警执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必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派出所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二是适用一般程序、最高限额在200元以下的由交通民警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派出所的主管所长审批裁决,其中罚款额在200元以上和农用车、报废车载客的处罚,一律报交警大队裁决。
第三是明确交警大队的职责职权。交警大队的职责职权是:一是对受托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督查;二是对受托单位的执勤执法进行监督,可以直接查处受托单位管辖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三是负责对受托单位的交通民警进行法制、业务培训,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对受托单位越权办理、违规办理的交通违法案件予以查处,并视情收回委托权。
第四是明确派出所的职责职权。从十个方面明确了受托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职责、职权,其中明确规定每个派出所确定1-2名民警为交通民警,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报交警大队审核,由县局下文认可。
3、积极稳妥推进。
主要落实三抓:
第一是抓组织落实。为加强组织领导,县公安局成立了由局长吴起负总责,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长施夏泉具体负责的专门领导小组。交警大队也成立了委托授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大队长施夏泉任组长,教导员刘卫国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大队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办公室,法宣股、事故处理股、秩序股、车管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派出所建立了一支由所长负责、副职专管、专干专抓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队伍。
第二是抓业务培训。举办交通民警业务培训班,提高交通民警业务能力。于2007、2008年先后举力了两期农村派出所交通民警交通管理业务培训班,通过培训,使每个派出所的交通民警都能够信任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是抓督查考评。为加强对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管理,一是开展了定期的督查指导,大队派出督查组每月下到各派出所进行一次面对面的督查指导,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遇到困难等,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二是实施不定期督查,大队组织专门人员对各个授权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派出所或进行抽查,或进行普查,重点放在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案卷的装订是否符合要求上。三是坚持逐月对授权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派出所进行考评考核,并将此项考核纳入精细化管理考核内容,调动了各所的积极性,促进了各所搞好交通安全事务的信心和决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事务才实施一年之久,处于探索阶段,加之各所的地理位置、所辖乡镇的人口及经济状况等差异,工作中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指导思想有偏差。各派出所还存在重罚轻管的现象。二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薄弱。特别是对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底数不清、台帐建立不规范。三是违法处罚欠规范。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在处罚程序和实体上存在问题,且大多没有实施微机管理。
四、下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159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4-0-01
交通对于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持良好通畅安全的交通对于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的作用,因此,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就十分的重要。由于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道路交通管理中要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严格地把关,确保道路的交通安全,有效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产生。
1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
交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促进的作用,而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是我国交通岗行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经济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化的进程步伐较快,然而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步伐并不能跟上城市化建设的步伐,进程稍显落后。在我国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和建设的水平都不太高,而且短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得到有效提升,因此,在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对于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问题,因此,如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水平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影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
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分析了对我国道路安全管理产生影响的因素,并对于这些因素进行了总结。
2.1 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
在道路交通管理的过程中,人是主要的管理的对象,是一个十分活跃的因素,因为对于交通安全来说,人是主体,是产生交通行为的主体。在道路交通中,人是车辆的行驶者,也是交通的路人和乘客。道路交通产生的事故很多都是人为因素引起的,例如:驾驶员违反交通的规章制度引起交通事故;路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2.2 车辆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
在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中,车辆是交通安全问题的主要组成因素,是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主角”。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我国的私家车占有量越来越多,交通的压力也逐渐的增大。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除去人为因素外,道路交通问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车辆的质量和采用的技术问题,车辆的质量和车辆各项位置所采用的技术是影响交通安全主要因素之一。我国目前的机动车种类繁多,配置也五花八门,对我国机动车的管理造成了不便。
2.3 环境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影响比较大的因素还有环境因素。我国各地的路况差异较大,然而不同的车对于路况的适应程度不一样,所以因为环境不同的因素,道路交通安全也会受到影响,造成我国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例如:地形、天气、交通设施是否完善等因素都影响着我国的交通安全。
3 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一些措施
笔者对影响我国交通安全的发展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①对机动车的驾驶员进行有效地管理,促进驾驶员驾驶行为规范化;②对于公民进行有效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行人交通安全意识;③对于机动车加强管理,使交通管理规范化;④对道路安全问题的管理部门进行整合,提升道路安全管理的效率;⑤推行道路交通管理安全审计制度,完善交通安全管理的救援措施。
4 结 语
交通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存在,影响着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国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的相关管理机构一定要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第二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各地应当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为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接送车(船)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当按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有乘船学生的学校,应当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
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六条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船)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按错时制管理,轮回接送,减轻学生接送车(船)运载压力。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七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第九条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十条学校教师应当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要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学校要按照乘车路线组织学生乘车,建立好路队制度,保障学生乘车途中和上下车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要继续实行“小黄帽路队”制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农村中小学校,可以暂时组织学生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教育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四条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五章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承运人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复,因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一)道路行车环境差
1、道路的硬化
最近几年,靖西县新甲乡的道路逐渐的从原来的泥土路面、砂石路面转变成水泥路面。但是,由于管理不当,仅仅是进行了很简单的硬化处理,道路的环境并没有得到多大的改善,90%左右的路面,都是在原来泥土路面的基础上进行直接硬化来完成的,去烧道路施工的必要的测量、设计等等,而且路面较窄、弯多等都是很大的问题,导致行车的环境很差。(这里,可以结合您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于路面近几年的具体处理办法加些相关的信息。)
2、胡乱占道
随着乡村道路的改善,许多村民存在“要致富,上公路”的思想,在道路的两边随意的摆设摊位。尤其是到了粮食等收获的季节,很多村民占用道路晒谷、堆草积屯,甚至是在道路上堆放砂石、楼板等等,道路已经成为了他们的加工厂、集散地,或者是停车道、贸易市场等等,严重的制约了道路的畅通。(这一点也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二)缺少安全配套设施
由于乡村道路狭窄,并没有正规的交通安全标识牌、标示线,跟谈不上机动、非机动车道的划分,导致行驶中,占道、抢道的事情频繁发生,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三)机动车数量的猛增
近几年,乡村道路不断的加速硬化,使得机动车的数量呈直线上升,机动车在乡村除了是交通工具意外,更多的是运用于生产、生活的工具。很多村民受到了利益的诱惑,使得一些性能、质量不能够达到国家标准的车辆出现在道路上。再加之繁琐的手续、费用等,农村出现了相当一批的无牌车、非法拼装车辆,交通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四)参与人员意识不足
有这么一句话:“上路的人,素质参差不齐、上路的车,无牌无照。”这说明了,农村村民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很多的村名都认为:“只要我不出远门,牌照是可有可无的一个东西,就算被抓住了,还能够找人帮帮忙,拿出来就是了。”,完全没有安全意识。没有进行正规培训的驾驶员,也在道路中随意的行车,完全忽略交通法律、法规,频繁出现超速、超载的现象。
(五)采矿道路的乱占
在靖西县新甲乡有信发铝和华银铝两个较为大型的矿藏。这两个公司在运输矿产的时候,经常乱占用乡村道路,由于重型汽车的压、砸,导致乡村公路遭受严重的损坏。虽然国家要求了让其另开道路,但是为了节约,两个公司依然占用乡村道路,对乡村交通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二、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高度重视农村交通安全
针对这几年农村交通事业的发展不难看出,农村交通的基础设施已经严重的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频繁,已对农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危害。农村道路安全是一个较为系统的工程,不仅仅是交通部门的独立操作就能够实现的,应当推行能够适应经济体制的安全交通管理责任制,并且建立出完善的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对驾驶人员的牌照、证件进行严格审查,完善道路安全设施、排查安全隐患等等。农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拖拉机等农用车得管理,严禁超载、违载,对于不符合安全指标的农用车,严格禁止挂牌上路;对学生,也应当加强安全教育管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不做违规车辆;交通巡警部门针对县乡道路也应做出安全监督,形成各司其职、突出安全重点、对交通进行综合治理等有效的工作局面。
(二)提高村民交通安全意识
着手建立县、乡、村三级交通的安全道路交通行驶网络。联系公民道德建设的实施纲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送到千家万户之中,做到将交通法规送到村民手上,讲进村民心理,才用多种多样的方式,以求不断的提高村民的交通法制观念以及对自我安全的保护意识。
(三)提高驾驶水平
随着农村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乡村道路的不断发展,多数村民将驾驶当做发家致富的一门技能,也作为了一项发家的途径,使得大量没有经过正规驾驶安全教育和训练的车手出现在道路上,大多数的人员文化程度都不够,而且没有相关驾驶经验。作为相关交通安全部门,应针对乡村道路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培训科目以及考试,并且针对窄路渊头、陡坡起步等等操作技术进行实地教学,并且掌握夜间行驶、泥泞路段的驾驶等技巧。(可以增加靖西县新甲乡的实际路段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提高。)
(四)改善县乡公路安全行车条件
针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县乡公路的建设与改造,制定出切实联系当地交通安全的整套修整方案,完善县乡交通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安全标示残缺、道路线型规划不够合理、抗滑系数不足、窄路过多以及相关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险桥险段,交通事故多发、交通秩序混乱的重点路段,都需要向上级及时的报告,提出路面整改意见,协调各级部门做好及时的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多个渠道,筹措道路修建资金,加大交通设施的投入,改革道路的养护、管理体制,培养一批专业化的养护队伍,加强对县乡道路的养护。
(五)设立乡村道路安全标志
由于县乡道路缺乏专门的人员监管,出现了大量乱挖、乱占、乱堆的现象,这也是造成农用机动车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靖西县应制定出相应的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在坡道、急弯等树立警示牌,在路面凹凸不平、路基质量不足的道路设置限速、限重或者是禁止通行等标志,时刻的提醒驾驶人员,让驾驶人员了解该路段情况,并且想村民宣传保护路段的重要性。
(六)加大安全执法与管理力度
对于现象公路的路面管理,采用的管理方式不能同于国省到的管理,对于乡村道路可以采用“道路巡查,路口守候”的方法进行管理,着重强调对失控路段、时间的协调管理。对于农村道路出现的安全交通事故要做到坚持安全教育与严厉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相辅相成,对于屡教不改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以便逐步让村民自觉养成遵守安全行驶的良好习惯。(可以加点当地的道路安全政策制度。)
(七)强化源头管理控制
首先,对于驾驶员的培训以及驾驶证的资格考试,做到严厉把关。在制定出严格的考试标准之后,农村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其次,严格的管理车辆,以提高其安全系数。对于车辆的安全技术的检验,尤其是报废车辆以及转让的车辆,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杜绝报废型的车辆再次出现在道路之上,同时应当制定出对于农用车辆的报废标准。最后,整顿农运秩序,加强客运的安全管理,使得客运的混乱局面得以改善,从而提高客运的质量。(针对当地的县乡运输进行调整)
第二条 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驾车,谁负责”和“安全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系统内所有部门、科室。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驾驶人员以及车辆交通安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检查督导。
组 长:初卫星
副组长:王勇 张廷欣
成 员:邢国利 金征农 汪国勇 周承波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廷欣
安全管理员:周承波
第五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担任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培训,负责对车辆挂牌、维护、年检、保险、维修、油料使用、非工作时间用车、事故处理以及车辆卫生进行统一考核监督管理。并设立车辆及在岗驾驶员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
第六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管理、车辆使用、油料、维修考核等规章制度,完善车管部门、车管人员及驾驶员等各级职责。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车管部门及驾驶员应自觉服从监督管理。
第七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持有《中国烟草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人员,须与局(营销部)领导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八条 驾驶员上岗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龄、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无劣迹、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上岗前经理论、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三)上岗驾驶员应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持有《上岗证》。
(四)《上岗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从严控制,分级负责”的原则。除车辆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外,其他任何领导(副科级以上)不予办理《上岗证》,不得驾驶公车。
(五)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合市局(有限公司)安保科每年审验一次《上岗证》,对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视情给予缓审,直至吊销《上岗证》。对已调离驾驶员岗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收回《上岗证》。
第九条 在岗驾驶员每人每年须向所在单位缴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有:理论教育和考试情况;安全行驶及奖惩情况;事故登记和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驾驶人员要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第十二条 提高安全意识,讲究文明礼貌,做到七不开,即:有经验不开英雄车,技术好不开冒险车,路面好不开侥幸车,行人少不开麻痹车,任务重不开急躁车,心里烦躁不开斗气车,无交警不开自由车。
第十三条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严禁违章超车、超速、超载行驶;严禁争道强行,疲劳驾驶。
第十四条 **区局(营销部)所有专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和保管机动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有:车辆的购置、维护保养情况;车容车貌和日常管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 车辆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坚持三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四勤(勤检查、勤、勤紧固、勤保养)制度,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七条 对机动车辆的使用应实行《派车单》制度。各送货车辆只能按规定路线行驶,专卖稽查用车只能用于专卖稽查管理,严禁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其他工作用车,先由用车单位、部门领导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之后由车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把关审批,再开据《派车单》。所有用车必须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节假日期间的车辆使用,对非生产经营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坚持“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上岗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十九条 租用系统外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签定《租 赁合同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非在岗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开公车,严禁驾驶员以公名义私自出车。一经发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车管部门负责人、非在岗驾驶员和非驾驶员须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非在岗驾驶员、非驾驶员、在岗驾驶员200元的罚款。
(二)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含医疗费用),由当事驾驶员全部承担。正式工驾驶员待岗一个月,外聘人员予以辞退。扣罚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工资5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三)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驾驶员承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的维修、加油及各种手续证件办理,由车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操作实施,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按照时间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车辆出现较大故障由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鉴定并报局(部)领导签字批准后,送指定修理厂维修。外出车辆出现故障急需维修时,应先告知车辆归口管理部门,取得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
第二十三条 带车外出执行任务时,带车人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监督,带车人因不尽职责而发生交通事故,将追究带车人的管理责任。带车人和司机要做好车辆的看护管理工作,防止车辆被盗和损坏。
第二十四条 班后一律将车停放在单位院内;车库内严禁堆放杂物挤占车辆,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将分别处以30—50元的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五章 加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用油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加油单(本、卡)制,驾驶员凭加油单(本、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不能打白条,其他所用油料由车辆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购买、结算。长途车辆需要在外地加油的,应开据正规发票,归队后将加油凭证交给车辆归口管理部门验证,签字后方可报销。根据所有车辆状况逐一制定耗油标准并做记录,月底进行考核,实行节奖超罚制度。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题交通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每周必须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例会,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及人员签到记录。
第二十七条 教育内容要贴近工作实际,其内容:有关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车辆电路、机械常识、车辆简单故障的排除,职业道德、相关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提倡驾驶人员自学,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各项交通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九条 驾驶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学习和考试,无故缺勤者,罚款自理。
第三十条 通过一系列的安全教育,使每一名驾驶人员都熟知交通法规和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理论常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遏制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半年组织驾驶员进行一次考试,成绩合格者续岗,不合格者待岗学习,再进行补考,当月内连续三次考试不及格者,正式工调离本岗位,外聘驾驶员应予辞退。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实施必要的抢救,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单位报案。及时向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主要领导报告事故的大小、性质、经济损失等情况,并于12小时内向市局(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详情。不得隐瞒不报。
第三十三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部门、科室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出事地点,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理。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
第三十四条 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发生事故科室要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将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报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奖励原则
(一)各科室应把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奖励内容,积极开展“优秀驾驶员”活动,以此来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二)当年内未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在岗驾驶员,局(部)给予通报表彰,返还当年上缴的风险抵押金,再奖励与上缴风险抵押金同等数额的奖金。
第三十六条 处罚标准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员,依责任的大小,按下列标准给予处罚。
(一)负全部责任的,扣罚全部风险抵押金,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二)负主要责任的,扣罚80%的风险抵押金,再承担80%的经济损失。
(三)负同等责任的,扣罚50%的风险抵押金,再承担50%的经济损失。
(四)负次要责任的,扣罚10%的风险抵押金,再承担10%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处以500元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饮酒和醉酒驾车的处罚
(一)饮酒驾车的处罚
1. 违反第一次:外聘驾驶员予以辞退;正式工驾驶员扣罚3个月的工资和6个月的所有奖金。
2. 违反第二次:正式工驾驶员扣罚6个月的工资和12个月的所有奖金及全部安全责任金。
(二)醉酒驾车的处罚
1. 违反第一次:外聘驾驶员扣罚个人缴纳的全部风险抵押金,并予以辞退;正式工驾驶员扣罚12个月的工资和12个月的所有奖金,只发最低生活费,并待岗半年。
2. 违反第二次:经市局(有限公司)批准,正式工驾驶员开除公职。
第三十九条 因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本章未列出的其它违规行为,按本单位及其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责任事故隐瞒不报,一旦核实,部门、科室主要领导承担与责任人等同的处罚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局(营销部)交通安全责任部门也是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领导干部”是指局(部)副局长(副经理、工会主席)以上干部。
交通车辆是油田生产企业重要的工具。长庆油田采油生产单位使用的车辆主要有单位自有车辆和社会化交通服务承包商外雇车辆,而且以承包商外雇车辆为主。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良好,关系和影响着油田的安全生产形势。因此,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搞好油田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同时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在市场化机制的推动下,长庆油田内社会化交通服务公司数量众多,一个厂内就有十几家,其管理机构、管理水平各不相同,往往缺乏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油田公司内部管理还有很大差距。并且油田生产区域地理环境复杂,绝大部分油区道路等级低,路况差,坡陡弯急路窄,甚至有些道路时常面临山体滑坡、塌方的威胁,从而使油田交通安全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为此,采油厂积极探索、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针对市场化交通运输服务公司的特点,正确处理人、车、环境和效益四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近几年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1采油厂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践
1.1树立安全文化核心理念,追求管理目标
几年来,采油厂坚持把安全文化理念贯彻落实到具体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提出了打造“人员素质好,车辆状况好,服务质量好,行车安全好”的一流的管理目标,并始终围绕“四好”目标,采取了一系列结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特别是把安全行车无事故作为管理的重中之重来抓。
1.2健全安全监管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认真贯彻集团公司HSE管理九项原则,把交通服务承包商纳入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中,执行同一的标准。针对众多交通运输服务公司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实际情况,坚持把健全安全监管组织体系和落实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为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逐步形成了统一的安全监管体系。一是在各交通服务承包商公司成立生产与HSE管理部门,明确部门人员的职责,具体负责监控日常车辆运行动态的监管工作,如行车风险提示,GPS监控等。二是针对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要求各公司分片区成立车队,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车辆日常的“三检”工作。通过建立完善监管组织机构,形成了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在体系运行中,重点突出车队的安全管理责任,强调车队管理靠前,做到安全教育到一线,安全管理到现场,安全检查到单车,使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管理程序和管理职责上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和强化。
1.3以HSE体系文件建设为主线,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在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以HSE体系文件建设为主线,按照油田公司相关制度,指导各交通运输服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内部管理工作顺畅运行,从而在车辆安全管理上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可循。
1.4抓好选聘和培训工作,努力造就素质过硬的驾驶员队伍
为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和业务素质,要严把选聘关,从驾驶证资格、实际驾驶技能、身体条件和思想意识等方面严格要求,确保选聘优秀的驾驶员。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从预防操作中的不安全行为入手,不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建立淘汰机制,对于安全素质低,驾驶技能不能满足油田生产需要的驾驶人员及时退出油田服务市场,努力打造素质过硬的驾驶员队伍。
水上交通与陆地交通相比有其特有性质,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因素相对比较复杂,例如想要确保船舶顺利安全的航行除了保证船舶自身状况正常、相关操作人员正常操作以及水上航道状况正常外,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气候状况(包括:雨雪、风力、风速、风向、雾等)、航道水流情况(包括:流向、流速以及流性等)、航道水位变化情况等等。水上航行的船舶种类较多,包括货用船(包括:普通货船、危险货船、自卸货船以及散装货船等等)、客用船(包括:客渡船、客货船以及高速客船等等)、工程用船(包括:采砂船、采金船等等)以及旅游用船(包括游乐船、摩托艇等等),对于如此多的船舶种类、如此复杂的情况,增强水上交通的安全管理,建立并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不单单是对水上运输企业具有较高的要求,对于按照法律规范进行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海事机构来说都是非常大的挑战,是非常艰巨的任务。
水上船舶种类以及用途的特性直接决定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特性
现阶段我国的水上船舶按照作业类型来分可以分为六类,包括:客货运输类、旅游类、农用类、渔业类、渡口类以及采砂采金类。这六种类型的船舶成为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影响元素。
1、相应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应的依据
对于客货运输类船舶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规定,省、市、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水路运输内容的管理,对于进行水路营运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行为要通过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对于旅游类船舶来说,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规定,旅游地政府起到领导的作用,下属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对应的部门要对旅游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渔业类船舶来说,按照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渔业类船舶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是由相关省、市、县的渔政部门负责执行;
对于采砂采金类船舶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于采砂采金类船舶的运行要由相应的水利行政部门会同对应的海事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同等级的海事部门要对自身管辖内的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县级以上的政府来说要增强自身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并完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级政府对于自身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具有的职责包括:建立并逐渐完善行政村以及船舶所有者的安全责任制;对于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渡口船舶、船员以及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监督并指导船舶所有者、船舶的实际经营者以及船员熟悉并遵守内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渡口来说,其设置或者撤销要通过县级政府进行批准,县级政府要建立并完善渡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委派相关部门专门对渡口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特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遵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安全管理相关原则,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特征包括:①各级政府负责以及相应的海事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类的船舶安全进行管理;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类以及采砂采金类的船舶安全进行管理;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营业运输类的船舶安全进行管理;⑤由县级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对渡口渡船的安全进行管理。
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以及相关责任的分析
根据我国现有行政体制关系,可将省市县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进行责任制划分,形成各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于相关责任制进行分析可得出:①各级政府是自身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单位,主要责任在于建立并逐渐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同时监督并指导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②相关主管单位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之下,主要负责对涉及到自身行业的船舶安全进行管理,并积极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责任制;③各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的总体安排对本行政区的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管理,乡镇级政府来负责对渡口渡船以及农用船舶进行安全方面的管理,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定期的排查;④相关的海事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对于除渔业类船舶之外所有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海事执法,对于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特点在于“三向”管理,简单来说就是政府总管,相应行业进行主管,海事部门进行监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特性决定了海事监管的特性
在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过程中,海事机构承担着非常重要的监管责任,这也确定了海事机构对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水上交通安全具有复杂性以及特殊性,复杂性方面主要体现为:船舶数量以及类型较多、船舶的用途比较复杂、船员具有较复杂的岗位职责;特殊性方面主要体现为:船舶的构造复杂并且其操作以及航道情况等涉及到的安全因素都需要非常专业的技术来掌握,另外,船舶的运行、作业实施以及停泊等都是处在较为特殊的自然环境之中,所以,海事机构在进行实际的监管工作时表现出了重要的特性。
1、海事机构除了要做好海事执法工作外,更重要的在于监督以及指导
海事机构要代表同等级的政府部门对于下级政府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船舶持有人进行监督以及指导,对其进行管理并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治理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这些都是海事机构监管责任的要求,也是水上交通安全复杂性以及特殊性的要求。
从法律法规以及责任制角度上来看,海事机构要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能,应充分发挥监督指导的作用。从水上交通安全复杂性以及安全性角度上看,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很难设置专业性很强的船舶安全管理部门以及人员,因此就不能满足复杂性以及特殊性的需求。但是海事机构具有执法的职能,并具有较为专业的人员,可以充分掌握跟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专业技能,可以提供内容更加全面的指导,可以帮助相关政府机构以及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进行管理,使其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2、海事机构的工作人员除了要具有行政执法方面的素质外,更重要的是要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
海事机构要想很好的完成监管工作,要想很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复杂性以及特殊性方面的要求,海事机构的执法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海事人员除了要具有最为基本的行政执法素质外,还要充分学习专业方面的知识以便掌握相关的专业技能。
在进行海事方面的执法、对船舶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查以及处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时,都需要船舶、航道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作为支撑。在对船舶进行安全方面检查时,要根据专业知识判断出船舶所处状态是否适合航行,这就需要相关检查人员充分掌握船舶设施、船体动力系统、船体结构及工艺等相关知识,对这些知识掌握的越丰富,对于查找出安全方面的隐患越有利,从而对船舶运行的安全性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进行海事执法时同样需要应用到专业方面的知识来判断船舶是否具有违法行为。例如对于船舶超载的情况,判断方法主要是通过船舶承载时的最小干舷情况来判定船舶是否处于超载状态,这就需要采用船舶检验以及性能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在对于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也要应用专业的知识。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因素比较复杂,船舶的运行情况、操作人员的情况、航道的情况、运行过程中水流的情况以及货物装载情况等都会造成交通事故,所以海事人员除了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例如船舶结构性能、船舶驾驶情况以及气象条件等等,这样才能全面、细致、清晰的调查事故原因,最后进行妥善处理。
结束语
相比于陆地交通,水上交通有其自身特殊性质,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因素相对比较复杂,因此要求海事人员充分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专业方面的知识,充分适应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性方面的需求,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参考文献:
[1] 陈合力. 浅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个性[J]. 中国水运(下半月), 2011(04):13-15
从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一年多时间的实践来看,工作成效主要归纳起来为“五个有利(即:有利加强管理,减少失控漏管;有利整合资源,发挥公安效能;有利疏导交通,提高通行效率;有利事故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四个减少(即:无牌无证车减少了,农用车、报废车载客减少了,交通事故处理难度减少了,交通拥堵的现象减少了。)、一个增强(即: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1、整合了警力资源,充分发挥了派出所的综合性战斗实体作用。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不断深入,广大农村地区的通行道路越来越长,驾驶人和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但由于农村公路的线长面广点多,路窄坡陡弯急路况差,村民居住高度分散,机动车性能低下,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素质远远适应不了现代交通法规的要求等原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县乡公路“四多一少”现象十分严重,给交通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所谓“四多”,就是在县乡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无牌的多、破旧车辆多、无证驾驶的多、违法占道的多,“一少”就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少。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后,通过实施“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有效地调动了农村派出所管理交通安全的积极性。由于派出所的积极有效管理,原来“四多一少”变成了现在的“四少一多”,即县、乡道路上行驶的无牌车少了、破旧车少了、无证驾驶的少了、占道行驶的少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多了,农村交通安全出现了可喜的变化。据统计,授权派出所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7100余起,接受交通事故报警620起,处理简易交通事故516起,办交通安全“五进”示范样板子38个。从前段改革实践看,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物最大限度地整合了警力资源,彰显了三大优势。一是地域优势。农村的每个乡镇都设置了派出所,每所的辖区内就是那么十几公里的省县乡道,管理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完全做得了。二是警力优势。农村派出所大多有5名以上民警,每所指定1-2个兼职交通民警,完全行得通。三是时间上的优势。农村派出所在各项防范工作做得相对充分的情况下,辖区内的治安形势相对比较好,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发生数量也就相对比较少,完全顾得来。四是业务上的优势。农村派出所的民警,年龄相对比较偏轻,文化程度相对较高,通过短期培训就完全能够胜任交通安全管理,完全做得成。因此,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弥补了交警人员少、装备不足的矛盾,整合了警力资源,充分发挥了农村派出所综合性战斗实体的作用。
2、在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疏导交通堵塞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群众对交警工作的满意率明显上升。
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物,在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疏导交通堵塞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大队目前只有73名民警,而且年龄结构老化,全县道路总里程2388余公里、有4.1万名机动车驾驶人和3.7万辆机动车,人平担负32公里、561名驾驶员、509台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任务。且县域地形呈西北至东南走向的带状形,最西北端的四明山乡距县城近100公里,最东南端的粮市镇离县城也有70多公里,受经费和警力的制约,大部分乡镇还没有建立交警中队。因此,形成了警力不足、装备落后与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顾及不到的局面。通过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后,缓解了上述矛盾。一是交通事故得到及时处理。授权前交通事故处理全部由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负责,事故多发时全股所有民警出动都忙不过来,耽误了出警,损害了交警形象;即使及时出警,也要1~2个钟头才能到达现场,产生误会不说,且增大了办案成本。授权后,由所管辖的派出所出警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勘查调处一般以下事故,能做到快速出警,降低了办案成本,提高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效能。二是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查处。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之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处于派出所没权管、交警部门管不到,致使农村交通违法行为日益严重。授权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后,警力增加了,每个派出所都能发挥地域优势,就近管理辖区交通安全事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大大提高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交通堵塞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疏导。疏导交通上,派出所发挥了地域优势,路途短,到达现场快,交通堵塞能够得到及时快速疏导,从而显著提高通行效率。
二、基本做法
1、统一思想认识。
20**年9月底,新一届大队领导班子到任后,面对大队警力少,且民警年龄趋于老化,全县公路点多线长面广,现有警力适应不了管理农村交通安全事务需要的窘境,组织专门班子就如何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通过深入调研,广取众长,集思广益,取得了改革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的第一手资料,认为农村派出所是一个综合性的战斗实体,具有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警力、能力、时间、地域”优势,完全可以管理好本辖区交通安全事务。大队就如何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形成专门材料分别向县公安局、市交警支队领导汇报,得到了县局和市交警支队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随后,大队又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领导做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领导的肯定和支持。为确保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改革能够取得成功和实效,大队多次召开支委会和部分派出所所长会谈会进行专题研究。首先,统一了大队班子一班人的思想。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既不是放权,更不是权力的削弱,而是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需要。其次,统一派出所的思想认识。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既是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也是派出所职能定位之使然,更是落实执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所需要。第三,统一大队全体民警的思想认识。全队民警要以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责任,在派出所的紧密配合下,全面做好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明确责任权限。
大队于20**年11月25日制定了“关于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工作方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审批同意。对交警大队和全县19个被授权派出所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首先是明确委托授权管理的范围。受托派出所管理的部分交通安全事务为:一是摩托车和农用车无牌上路、违法载客、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报废车载客及其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二是辖区内的交通事故的接、处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调查、事故认定和调解处理工作;三是辖区内摩托车、农用车及在农村乡、村、组道路上营运的客车(不含进县城的班线车、跨乡镇营运的客车)及驾驶人的台帐管理;四是辖区内国、省、县、乡、村道的交通秩序整治及维护;五是辖区机动车辆牌证的协办;六是辖区内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办好两个“五进”工作示范样板。
其次是明确受托派出所对交警大队委托事项的查处程序与权限。受托派出所及交通民警执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必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派出所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二是适用一般程序、最高限额在200元以下的由交通民警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派出所的主管所长审批裁决,其中罚款额在200元以上和农用车、报废车载客的处罚,一律报交警大队裁决。
第三是明确交警大队的职责职权。交警大队的职责职权是:一是对受托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督查;二是对受托单位的执勤执法进行监督,可以直接查处受托单位管辖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三是负责对受托单位的交通民警进行法制、业务培训,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对受托单位越权办理、违规办理的交通违法案件予以查处,并视情收回委托权。
第四是明确派出所的职责职权。从十个方面明确了受托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职责、职权,其中明确规定每个派出所确定1-2名民警为交通民警,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报交警大队审核,由县局下文认可。
3、积极稳妥推进。
主要落实三抓:
第一是抓组织落实。为加强组织领导,县公安局成立了由局长吴起负总责,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长施夏泉具体负责的专门领导小组。交警大队也成立了委托授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大队长施夏泉任组长,教导员刘卫国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大队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办公室,法宣股、事故处理股、秩序股、车管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派出所建立了一支由所长负责、副职专管、专干专抓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队伍。
第二是抓业务培训。举办交通民警业务培训班,提高交通民警业务能力。于20**、20**年先后举力了两期农村派出所交通民警交通管理业务培训班,通过培训,使每个派出所的交通民警都能够信任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是抓督查考评。为加强对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管理,一是开展了定期的督查指导,大队派出督查组每月下到各派出所进行一次面对面的督查指导,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遇到困难等,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二是实施不定期督查,大队组织专门人员对各个授权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派出所或进行抽查,或进行普查,重点放在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案卷的装订是否符合要求上。三是坚持逐月对授权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派出所进行考评考核,并将此项考核纳入精细化管理考核内容,调动了各所的积极性,促进了各所搞好交通安全事务的信心和决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事务才实施一年之久,处于探索阶段,加之各所的地理位置、所辖乡镇的人口及经济状况等差异,工作中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指导思想有偏差。各派出所还存在重罚轻管的现象。二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薄弱。特别是对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底数不清、台帐建立不规范。三是违法处罚欠规范。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在处罚程序和实体上存在问题,且大多没有实施微机管理。
四、下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1抓好三项工作,实现三个提升
1.1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在安全制度建设上,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生产现场管理方面,在严格落实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制度的基础上,出台了吊装作业前“十不准”管理规定,重新完善了“地锚机操作规程”等28项操作规程,生产现场操作安全得到有效保证。在日常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编制了《教练员岗位职责》、《新增驾驶员岗位职责》,同时对车辆GPS监控工作做出了进一步严格规定,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同时,为了加强检查考核工作,出台了《运输大队路检、生产现场检查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更加严谨扎实。
1.2抓好生产运行组织安排,提升车辆服务保障水平
受外雇驾驶员辞退和驾驶员因病离岗等因素影响,交通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驾驶员严重短缺的困难,油田公司树立“大服务”意识,因地制宜,通过采取队伍结构调整、干部出车值班、地区驾驶员轮岗值班等有力措施,以及充分发挥统筹管理优势,进一步增强生产组织的机动性和实效性,有效缓解了驾驶员不足、运行车辆紧张的瓶颈问题,为生产经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车辆服务保障。
1.3抓好安全文化创新,提升员工队伍管理水平
发挥文化建设推动促进作用,确保生产经营各项工作平稳健康开展。充分发挥安全文化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支持助力作用,继续深入开展“1+1”亲情助安全活动,让家庭助安全成为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辅助力量;充分发挥文化宣传的引领导向作用,通过营建浓厚的文化氛围,增强干部员工的管理意识、发展意识和岗位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大对优秀员工及先进事迹的宣传弘扬力度,在队伍中树立“爱岗敬业光荣、扎实奉献光荣、积极进取光荣、助人为乐光荣”的思想理念,激发正能量,弘扬队伍正气。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让员工知油情、懂厂情、明队情,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意识。开展“运输手机党课”活动,使员工受教育覆盖面达到100%。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值班、安装防范设施等。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上,采取一人一事的方式,及时解疑释惑、化解矛盾。
2强化三个意识,抓好三项重点
2.1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基础管理
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努力探索安全自主管理,进一步完善、改进标准化车队建设各项管理制度机制,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原则,健全“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责任体系,不断提高在“安全思想引导”、“安全习惯养成”、“安全风险识别”、“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监督管理”、“安全自主管理”、“安全责任追究”、“安全总结反思”等各个安全管理环节中的过程管控能力,确保日常HSE管理从“强制管理型”向“自主管理型”转变,从而不断促进本质安全水平提升。
2.2强化培训意识,抓好车辆设备管理
加强员工技能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强“三新”“三差”人员的技术培训,抓好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在系统技术培训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小练兵、大比武”等活动,“以赛促练”,“以赛带练”,促进员工技能水平提升。结合季节特点、道路现场情况、设备管理等工作实际,加强对管理人员、驾驶员、现场操作员工的有针对性的特殊情况下(如防洪防汛、雪雾天气、冰雪路面等)实战演练、现场操作技能培训、设备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应对处置实际问题和加强日常管理的能力,增强服务保障水平。
2.3强化“进万家”意识,抓好驾驶员队伍建设
开展“交通安全进万家”活动,车管干部利用8小时之外的时间通过家庭走访的形式,深入驾驶员家庭,进行家访,了解驾驶员近期的家庭情况,及时信息反馈,给驾驶员进行帮助及安排调休工作,避免了驾驶员在开车当中思考家庭当中琐事,影响安全驾驶,大大减少了不安全隐患。并在活动开展的同时,通过到驾驶员家里发放宣传单和宣传册的行驶,普及新交法的内容和交通常识的知识,增强了驾驶员家属的交通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