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3-03-02 14: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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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作方案

篇1

紧紧围绕“打造沿海强县,构建和谐*”目标,以拆违拆迁为突破口,以“绿化、美化、亮化、净化”环境综合整治为载体,以城市建设改造为重点,动员全县干部群众积极行动起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改造,改善人居环境,进一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高城市品位和经济发展承载力,实现城乡容貌大改观。

二、总体目标

此次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暨拆违拆迁专项行动的重点区域是:县城建成区,县级以上公路两侧,镇政府所在地。按照“拆、规、建、管”并举的原则,统筹安排拆违拆迁、规划设计、环境综合整治及城市建设改造。

㈠拆违拆迁。从20*年9月起,至10月底前,拆除县城建成区、县级以上公路两侧、镇政府所在地的违法建设;拆迁以上区域内不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㈡环境综合整治。在拆违拆迁工作结束后,实施市容环境、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美化亮化四项专项行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城市管理良好秩序,全面改善城市面貌和城乡环境。

㈢城市建设改造。在拆违拆迁、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一河两区”的发展格局,统筹改造整治旧城区,实施旧城区改造;启动北河新区开发,建设一批标志性建筑和亮点工程,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品味,力争经过十年的努力,把县城建成20万人口以上、建成区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规模的中等城市,打造适宜人居的生态之城、文明之城、和谐之城、幸福之城。

三、主要任务

㈠拆违拆迁

1、拆违拆迁范围

⑴拆违:县城建成区内,凡是未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违反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全部予以拆除。

镇政府所在地,拆除镇规划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的违法建设。

县级以上公路两侧,拆除省级干线公路迁曹公路边沟外缘两侧50米(过街路段15米)、平青乐公路和唐港公路及古柳连接线边沟外缘两侧40米(过街路段15米)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县级公路古柳线、西曾线、长大线、杨柏线边沟外缘两侧30米(过街路段10米)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⑵拆迁:县城建成区内及公路沿线,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予以拆除。

拆违拆迁重点范围是:

①县城内所有居民小区的私搭乱建及违法建设;

②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及周边区域的违法建设(含城中村临县城主次干道两侧的违法建设);

③城中村村内主要道路两侧的违法建设;

④县城各出入口周边区域的违法建设;

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的私搭乱建及简易建筑;

⑥规划新建、改建道路涉及区域的各类建筑;

⑦批准(规划设计已经批准)改造的“城中村”和拟批准改造的“城中村”;

⑧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的违法建设;

⑨县级以上公路两侧的违法建设;

⑩县城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牌匾及橱窗;

11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围墙、围挡。

2、拆违拆迁的处理原则

⑴违法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一律无偿拆除;

⑵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各类临时建筑物,一律无偿拆除;

⑶党政机关、企(市属以上)事业单位院内需要实施拆迁的建筑,拆除时不予补偿;

⑷按规划要求或县城建设需要实施拆迁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3、职责分工

⑴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认定及城建项目实施区域内的拆迁;

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法占用土地的认定与查处;

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认定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界定拆除范围,下发拆除决定,负责县城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查处及拆除不符合市容市貌要求的户外广告、牌匾及橱窗;

⑷交通部门及各镇负责拆除省级公路两侧15米、县级公路两侧10米以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国土部门及各镇负责拆除省级公路迁曹公路两侧15米至50米、其它省级公路两侧15米至40米、县级公路两侧10米至30米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⑸公安部门要事先制定出工作方案,依法有效维护拆违拆迁现场的秩序,妥善处置干扰、阻碍拆违拆迁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⑹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尽快纠正;

⑺司法、机构负责拆违拆迁工作中的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⑻街道办、各镇要搞好本辖区内的拆违拆迁工作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及拆除工作;其它各镇负责各自镇政府所在地的拆违拆迁工作;

⑼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对在拆违拆迁工作过程中不作为、不得力、完不成任务的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⑽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拆违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主动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干扰、阻碍拆违拆迁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一经查实,按《*县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㈡环境综合整治

1、市容环境整治

⑴规范广告牌匾。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以县城及其周边为整治重点,对所有单位、门店的门牌(招牌)及牌匾进行全面整治。以《*县城区户外广告牌匾暂行办法》为依据,各商业门店实行“一户一牌匾”制度,取缔竖广告牌匾、有碍观瞻的灯箱。除商业门店牌匾外,不得随意设置张贴宣传广告,牌匾字体不规范必须及时修复或变更;城区内所有商业门店不得设置落地牌匾,否则予以拆除。

⑵全面整顿占道经营。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环保局负责。取缔规划外摊点,彻底清理马路市场、商品外溢、冷饮摊、水果摊、饮食摊、露天烧烤、店外加工等占道经营行为。全面规范经审批设置的临时性摊点,实现按规定范围、位置、面积摆设,无超范围、改变位置经营现象。

⑶规范各类市场管理。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市场建设服务局负责。加强对市场和各类摊点的规范化管理,门店及暂时保留的占道市场和小区市场要规范管理,不外延、不探头,摊位摆放整齐;摊点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严格落实清扫保洁制度。

⑷整治乱贴乱画、乱拉乱挂。重点整治市政设施、电力通讯设施、沿街墙体、居民住宅(楼道)、城中村等部位的乱贴乱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与公安部门联合对喷涂非法小广告违法人员进行严厉打击。社区、居民小区(楼道)的乱贴乱画由物业或居委会负责组织清理,城中村的乱贴乱画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清理,公用设施由产权单位组织清理,其他部位由“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取自己动手、请专业队伍等方法进行清理,做到清理及时,随有随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架乱设各种线路,电力、通信等部门的各种架空线路要尽快做出规划,逐步实施改线入地。

2、交通秩序整治

⑴完善交通设施。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进一步完善货运、客运出租停车场和城区各类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

⑵严格车辆管理。严格落实城区主要街道货车、三轮车禁行制度,保证道路畅通有序。机动车(含机动三轮车)停放由县交警大队负责治理,非机动车停放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负责治理。自行车、摩托车到指定存车架或存车处存放,达到有序管理、整齐摆放;出租车和过往车辆全部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停车位,单位车辆和私人用车一律停放在本单位和自家院内,禁止乱停乱放和飘洒。县交通局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取缔非法营运的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

⑶抓好示范街管理工作。由县公安交警大队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将南大街、中大街、友谊路、和平路、建设路等重点路段作为严管示范街和文明示范街,达到静态交通有序,无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无非交通占道;动态交通秩序良好,闯禁行、闯信号、乱掉头、违法载客、无牌无证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现象基本杜绝;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做到各行其道,交通畅通。

⑷治理修车业、洗车业、出租车市场。由县交通局、县工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出租车运营与管理,做到文明礼貌行车;修车、洗车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并在店内经营作业,严厉查处店外作业行为。

3、环境卫生整治

⑴整治“五小”行业。由县卫生局负责。对城区内小吃店、小旅店、公共浴室、美容美发、歌舞厅等“五小”行业进行拉网式排查,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店内店外环境卫生整洁。

⑵集中治理“五乱”。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镇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以城中村、镇政府所在地和文明生态村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改善城乡环境。

⑶清理垃圾。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爱卫办和各镇负责。动员县直机关、镇、村开展大清扫,对全县所有镇、村和城区范围内的大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单位庭院所积存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彻底清理,不留死角死面。

⑷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县爱卫办负责。逐单位、逐业户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按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

4、绿化美化亮化

⑴搞好拆违拆迁后土地的绿化、美化。由县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要提前做好县城建成区景观路两侧、主次干道两侧及各小区拆违拆迁后的绿化、美化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拆违拆迁后的绿化、美化工作,确保拆一块、美一块。

⑵搞好干线公路两侧绿化美化,改善公路周边环境。由县交通局和各镇负责。

⑶搞好亮化维护,亮化设施、路灯在规定时间亮灯率达到100%。由县电力公司负责。

⑷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在推进文明生态村建设的同时,重点搞好乡镇所在地的绿化、美化、亮化。由各镇负责。

㈢城市建设改造

1、健全规划体系。重新修订县城总体规划,编制“一河两区”控制性详规及修建性详规,重新规划编制柏各庄、长凝、胡各庄等重点镇总体规划。

2、启动北河新区开发。北河大桥年内开工,北环路改线积极开展前期工作。

3、实施旧城区改造。积极推进鼎盛花园、成兆才大戏院与步行街二期、二贸市场改造等工程建设进度。对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及周边区域进行改造,集中建设一批标志性景观和标志性建筑。加大城中村平房改造力度,积极推进2-3个平改楼项目。搬迁县城东部部分污染企业,加快退二进三步伐。

4、完善基础及公益设施建设。尽快启用城西垃圾填埋场;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扩大县城供气、供暖用户范围,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谋划建设县一中、县医院、体育馆。

四、拆违拆迁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㈠宣传动员

从9月2日开始。

⑴召开全县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各项具体工作。

⑵利用电视台、条幅、宣传车、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大力宣传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暨拆违拆迁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倡导文明新风,做到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暨拆违拆迁行动家喻户晓,营造全社会参与,人人支持的良好氛围。

⑶各相关单位和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拆违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⑷在拆违区域广泛张贴拆违拆迁公告,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㈡拆除违法建设

从9月6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⑴摸清底数(9月2日前)。按照工作分工,县城建成区内拆违拆迁摸底工作,由街道办、县建设局牵头,县城管、国土、交通、水务、电力等部门配合,逐街道、逐小区进行调查,摸细、摸清、摸准底数,各种手续要以原件为准;对拟拆除的建筑要留存影像资料,并逐户建立档案。城中村违法建设摸底由倴城镇负责,主要道路沿线摸底由县交通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区以外各镇村按各自管辖范围进行摸底,分别拿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⑵抓好自拆(9月3日—9月10日)。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做好政策宣传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自行拆除。

⑶实行助拆(9月11日—9月18日)。各责任单位、工作组深入被拆除户继续做工作,对拆除难度大的建筑,组织人员和工程机械,帮助群众拆除违章建筑。

⑷组织强拆(9月19日—10月15日)。在强拆开始前,考虑到居民冬季取暖利益,对热力扩供工程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提前实施强拆。9月19日后,居民区、城区主次干道沿线、县级以上公路沿线、镇政府所在地等重点区域的违法建设。

⑸做好扫尾工作(10月16日—10月25日)。建筑物拆除后,要迅速将建筑垃圾清运到指定垃圾场;规划建设街景立面,制定美化方案,为实施美化、净化做好准备。

㈢总结验收阶段

从10月26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⑴各单位对拆违拆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由督导组组织督导检查,对整治效果达不到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

⑵拆违拆迁行动结束后,县委、县政府将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拆违工作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建设改造工作。

五、组织领导

1、建立领导机构。为顺利推进全县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暨拆违拆迁行动,县委、县政府成立*县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暨拆违拆迁指挥部,由县委书记杨洁任政委,县长蔡洪魁任总指挥,县四大班子有关领导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具体指挥协调督导工作进度,工作组人员从各单位抽调,集中办公。各镇、县直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精心安排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加强分工协作,形成高效有序的领导指挥体系,为拆违拆迁行动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暨拆违拆迁行动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指挥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篇2

1、征地补偿: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所需用地,由镇政府申报市国土局统一征收,再由市国土局实行招拍挂方式进行运作,坚决杜绝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买卖土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①征地价格:耕地、宅基地、空基等综合价为2万元/亩;

②征地补偿收入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

2、拆迁补偿:

①按实际丈量面积,根据房屋结构计算价格补偿给被拆迁人,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②被拆迁房屋拆迁人自行拆除,所有材料自行处置,若不自行拆除或被依法的,没有拆迁补偿,其房屋拆除材料自行处置。

③再建的拆迁户,不予补偿房屋拆迁费;

④拆迁补偿价格:土胚房、杂屋10元/㎡,砖木结构房屋15元/㎡。

二、宅基地的安排方法

1、坚持一户一宅制和在规划范围内原址安排的原则,进行合理安排;

2、安排户的确认:①以公安派出所户籍为依据;②已婚且与兄弟分开生活,并分割财产的,但户口未进行分户的可视为分户;③家庭成员中夫妻、未成年子女之间有多个户口本的,只能按一户计算;④全家在外工作,原籍在、户籍不在本地的,可作安排,但其将原基地擅自变卖的,不作安排。

3、符合条件可安排宅基地,必须先办好各项手续后,方可按政府统一规划建房,另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时间内未建的,必须缴纳各项规费后重新申报。若建房户建好房屋后进行转让的,必须补交各项规费。

4、宅基地面积。(一)原籍:坚持一户一宅和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的原则,按原有宅基地面积剔除公摊面积后,可按现有面积在规划范围内建筑,但最长不得超过15米。(二)外籍:①单户建筑宽4.5米(包墙),长15米;②两户联户建筑宽8米(包墙),长15米。(三)老街已新建房屋的必须同样承担公摊面积。

5、宅基地收费标准:①已被征收宅基地的按实际建筑占地面积、房前屋后预留面积和公摊面积,均按2万元/亩计算;若现建筑面积、房前屋后预留地面积和公摊面积合计超出规定面积(原籍的宅基地安排方法)的按市场价收费。②符合条件可安排宅基地,但没有被征收宅基地的,除按2万元/亩收费外,还必须缴纳规费,如建筑面积超出规定面积的同上。

篇3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拆迁还绿迎两会的工作部署,对辖区内列入拆迁还绿的点位进行整治,并做好绿化美化工作,进一步扩大城区绿地面积,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城市道路景观水平,提升城市发展整体形象。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拆迁还绿活动顺利实施,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拆迁还绿迎“两会”活动领导小组。

三、经费保障

此项工作所涉及的拆迁经费,按照市里统一标准进行核算,实际发生经费最终以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审核为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临时建筑依法依规处理。

四、任务分工

1、区创建办:负责拆迁还绿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资料收集汇报等工作。

2、区城建局:负责围墙、建筑物拆除后的绿化建设。要按照市园林局的统一规划设计,高质量、高标准对拆除点位进行绿化美化。

3、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需拆除的建筑物进行摸底调查,明确建筑物的产权、用途、面积等事项,办理拆迁手续等,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有关部门汇报。

4、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点位的围墙、建筑物拆除、执法等工作。

5、区局:负责做好维稳工作。

6、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拆迁点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

7、区委宣传部:负责联系媒体对我区拆迁还绿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8各街办:负责辖区内拆除点位的摸底、宣传、协调等工作。相关街办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拆除点位的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积极向被拆迁户做好宣传解释、协调沟通等工作,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五、实施步骤

根据市城管委的要求,我区共有29处列入拆迁还绿活动点位,本次活动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阶段(3月15日—3月25日)

在相关街办配合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点位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确定产权、拆迁范围和测算拆迁金额,办理拆迁手续。同时相关街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区创建办于3月23日前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城管委。

2、拆除建筑阶段(3月26日—4月30日)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拆除广场南路23号等四处围墙。该项工作由行政执法分局牵头、区城建局和相关街办配合,组织人员拆除。剩余围墙将陆续拆迁,涉及到产权的建筑物待办理好拆迁手续后,再行拆除。

3、绿化建设阶段(5月1日—5月30日)

行政执法分局将建筑物拆除后,区城建局按照市园林局统一规划,进行绿化施工,相关街办做好配合工作。

六、有关要求

篇4

(一)坚持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改善人居环境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打造城市风貌与依据城市现有基础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沿河拆迁与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整体拆迁与分类、分期实施相结合,逐步贯通的原则;

(五)坚持区域拆迁与区段拆迁相结合,区段拆迁与重点部位开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政府投资拆迁与社会融资拆迁相结合的原则。

二、一期拆迁范围和任务

××市××*开发建设一期拆迁范围:沙河西起107国道沙河桥以东,东至淞江路沙河桥以南;澧河西起人民路澧河桥以北,东至沙澧河交汇处(具体范围以拆迁规划图为准)。涉及3个区,7个乡镇(办),14个自然村,34个单位,4962户居民。拆迁总面积约114.9万平方米。其中,多层住房约6.5万平方米,低层住房约103.9万平方米,商业用房约0.4万平方米,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用房约4.1万平方米。

郾城区:涉及6个自然村,9个单位,1553户居民。拆迁总面积约38.9万平方米。

源汇区:涉及4个自然村,16个单位,2252户居民。拆迁总面积约51.2万平方米。

召陵区:涉及4个自然村,9个单位,1157户居民。拆迁总面积约24.8万平方米。

三、时间安排

(一)6月10日前:完成市指挥部抽调人员、建立组织、制订工作方案工作。

(二)6月11日~12日:1.拆迁人(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市建委)提交必备的行政许可要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行政许可要件进行审查;2.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市规划局、市拆迁办工作人员对已确定的第一期拆迁范围进行实地核准;3.由市规划局对已确定的拆迁范围出具《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一期拆迁规划图》。

(三)6月13日:1.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进行听证前的行政许可公示及拆迁听证;2.各新闻媒体启动沿河拆迁舆论宣传活动。

(四)6月14日~15日:1.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市、区、乡(办)参加拆迁安置补偿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市规划局、市拆迁办工作人员划定拆迁红线;3.拆迁人确定评估机构;4.由市拆迁办印刷拆迁通告并下发到各区;5.各区、各乡(办)及市直各成员单位制作宣传标语、横幅、版面,并在沿河两岸集中进行宣传;6.以市指挥部名义下发《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7.三区完成建立组织、抽调人员、制订工作方案工作。

(五)6月16日:1.下发拆迁公告,下发拆迁通知,下发《致拆迁户(单位)的一封信》;2.分组开展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六)6月17日~20日:由市、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拆迁实施单位、拆迁人及区、乡镇(办)、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登记,核实各类附属物。

(七)6月21日~6月30日:集中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八)7月1日~9月30日:基本完成一期拆迁工作任务(包括资金兑付、房屋拆除、安置)。

四、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按《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奖惩办法

(一)对承担拆迁任务,并能较好完成任务的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在本次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各级工作人员都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节对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四)对借沙澧河开发建设之机突击违章建房或干扰、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依照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

(五)工作人员要严肃纪律、公正无私,对于在拆迁补偿安置中,弄虚作假的市、区、乡镇(办)、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一经查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拆迁工作在市沙澧河开发建设指挥部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从市建委、市国土局、市城司、三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成立拆迁征地处。下设五个工作组,每个组由一名县级干部任组长,成员为县级后备干部。三区要成立相应的强有力的拆迁组织机构。承担拆迁任务的市建委、市国土局等市直部门及有动迁任务单位的市直主管部门和驻漯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积极配合,圆满完成拆迁任务。

篇5

一、拆迁范围与期限

xxx涉及拆迁安置的情况如下:xx村5户,xx村2户,xx村46户(处);拆迁具体四至范围根据拆迁红线图确定;拆迁期限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及原则

xx根据上级要求及工作实际,拆迁安置方式大致分为两类,即货币安置和集中安置。

(一)货币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办法是指以货币的方式补偿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再选择集中安置自建。

1.适用范围:①xx村、xx村等两村涉及的搬迁户;②xx村非唯一住房户;③红线内的唯一住房户;④自愿放弃集中安置的xx村搬迁户。

2.补偿标准:按照xxxx号文相关规定,结合xxx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集中安置办法

集中安置是指以货币的方式补偿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等,并在集中安置点按照“先搬迁,先选择”原则挑选宅基地,进行房屋自建。

1.适用范围:xxx村红线内的唯一住房户,即征迁户所住房屋为xxx村唯一住房。

2.补偿标准:需要集中安置的搬迁户,补偿标准按照xxx文相关规定,结合xxx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安置地点:新建护村坝内。

4.宅基地分配原则:①坚持“先搬迁,先选择”的总原则;②所有征迁户,必须准备相关手续,即宅基地证、房产证、批条、原生产队下放土地手续等一切可证明土地属性的手续、证明等;③未能提供相关手续的,由村民代表评议其房屋的合法性;④安置地宅基地分配按照拆迁顺序进行,即第一个拆迁的唯一住房户,第一个挑选宅基地,有两户以上唯一住房户同时拆迁的,抽签决定挑选顺序,按照抽签顺序挑选宅基地。

三、其他事宜

1.一宅多户等问题:征迁户必须提供相关手续,如分单、地契、卖契等。所有征迁户,按照2019年为界,家中有2个及2个以上20周岁以上未婚或已婚男孩,且均为唯一住房的,原则上可以申请多处宅基地。

篇6

第二条在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为衡阳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县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必须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将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存款帐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书要载明补偿金额、付款方式、搬迁期限;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要载明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大兴安岭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宗教场所、文物古迹以及人民防空设施、园林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权属证书未办理的,建筑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其计算方法执行国标《房地产测量规范》()。

第十五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安置的拆迁补偿,不得的挪作他用,拆迁人没有足够资金存入拆迁专用款帐户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解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尚未签订补偿设置协议的资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解控。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工业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十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销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等,凡涉及房屋拆迁的,均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后10日内,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或者为被拆迁人办理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户籍管理、教育、医疗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证明,及时为被拆迁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就医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以实行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含拆除村民的畜圈、棚子等附属物,不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安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如果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六条拆迁的房屋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中所含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款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货币补偿的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分类评估,再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结果,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评估报告书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时,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必须提供有合法产权手续,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三十条拆迁提供的产权调换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5平方米的最低标准户型。

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标准户型的,可以在标准户型内申请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的价格按当年建安成本价计算。

拆迁范围确定后分户的,不享受本条所规定的优惠。

第三十一条拆迁住宅,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计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属于货币补偿和一次性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给搬迁补助费4元;属于过渡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给搬迁补助费8元。

拆除生产、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拆迁人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搬迁补助费、补偿数额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或者所废弃生产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在安置前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补偿。

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在过渡安置期间,拆迁人应当对自行安排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付。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安置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加倍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安排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付给被拆迁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以欺诈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助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拆迁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行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核发房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妨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人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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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7 文献标识码:A

1 待拆迁区域的存在的问题

1.1 消防设施老化、瘫痪或应设未设。这些地区建造时间较早,相配套的消防设施年代较为久远。消防设施多少都会出现一些问题,拆迁临近,很少有单位愿意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投入于此,仅做一些简单的维护。一些应该设置消防设施而未设置的单位、企业,主观上认为待拆迁地区只是临时场所,早晚会拆迁,投入资金安装消防设施也会随着拆迁而付诸东流。

1.2 生产经营性质改变,耐火等级不达标。由于这类建筑年代久远,建造时间早于消防法颁布,老建筑原先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消防方面之前就积存了隐患,有的原来还可能是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原有实体解散后,交由物业简单的接管,消防知识匮乏,使他们将房子租于各种使用性质的企业或个人。

1.3 违章搭建、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据调查走访,在待拆迁地区生产区域附近有违章搭建的工棚等简易住宅用房,这类建筑不仅耐火等级达不到要求,同时也占用消防通道。随意堆放的车辆、杂物、垃圾严重堵塞消防通道。

1.4 电气线路老化陈旧,室内可燃物多,易引发火灾。待拆迁地区建筑的电气线路,多为建造时所铺设,没有用火、用电制度,线路敷设不合理,电线老化破损,电路超负荷运行。当时线路的质量和负荷都受用电负载和产品质量限制,再加上年岁久远,电线自身的老化也非常严重,负载稍大就容易引起短路等问题。

1.5 管理混乱,消防安全管理名存实亡。有的待拆迁地区物业管理处或者是尚存在的单位,根本没有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也没有任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些单位设有所谓的消防管理员,只是应付消防部门的检查而设的幌子,他们管工程管行政管后勤就是不管消防。还有些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员重视消防管理,但是苦于不懂消防知识,因而无从下手,消防管理不规范、不科学。

1.6 居民消防意识薄弱。随着大部分待拆迁区域居民的搬迁,遗留的老房子变卖或出租。所以居住在这些老建筑中的居民大多为老年人或外来租赁人员,且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即使有关部门开展消防知识培训,绝大多数居民都漠不关心。近年来,各地待拆迁区域发生的多起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除客观原因外,更重要的还是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防火和逃生自救技能造成的。

1.7 消防水源缺乏,发生火灾后消防部队无法及时有效展开施救。由于历史原因,待拆迁区域本来就没有进行必要的消防水源规划,市政给水更是鞭长莫及,消防水源主要依靠江、河、湖等天然水源供给。

2 解决待拆迁区域的消防安全措施对策

2.1 加强管理,早日搬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把待拆迁区域当作城市的一个细胞加以正确的引导和培育,根据其地域优势、人员构成、工业结构等特点,全盘科学设计消防规划,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日程,在建设新小区时同步建设消防水源、预留消防车道、必要时设置消防站,确保消防部队能够快速有效开展施救。

2.2 落实责任和措施,强化齐抓共管。一是要制定待拆迁区域管理规定,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细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二是要明确出租屋消防安全条件,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待拆迁区域的消防安全水平;三是要积极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待拆迁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作用,发挥城乡治保组织、单位保卫组织、治安联防队、社区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的作用,落实待拆迁区域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

2.3 加强对待拆迁区域防治结合。待拆迁区域存在着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当务之急是要把精力放在“防”和“治”上。“防”是要防止群死群伤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大力发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广大群众,对城中村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梳理,横向到面、纵向到底,一家一家开展防火检查,督促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确保不发生恶性火灾事故。与此同时,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特点,深入城中村、棚户区地区开展消防培训教育活动,督促单位配置灭火器材,储备必要的应急消防水源。向群众讲授防火灭火常识,提高村民自防自救能力,组建区域性群众义务消防联防队,定期组织进行演练,筑牢火灾防控基础。保证在水源、道路等消防硬件条件暂时无法满足条件的前提下,火灾能在初起阶段得到扑灭。“治”是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对于待拆迁区域内的“三合一”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单位,要下狠力进行整治,督促单位整改隐患以满足消防要求,对于无法整改或经整改仍满足不了消防要求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关停或拆迁,不埋下任何事故隐患。

2.4 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待拆迁区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对待拆迁区域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新闻报纸、互联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知识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技能,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在必要的地方制定宣传标志,如制作板报、宣传牌,发放传单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使租赁从根本上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从而降低出租房火灾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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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铁路补偿安置办法,兼顾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3、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注重原则性与实际性相结合,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证平稳顺利开展工作。

4、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实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任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沿线乡镇,要以做好铁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为已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期完成。

1、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手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办公室,通过乡镇发放给各村和农户,拆迁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铁路征地拆迁办公室直接发放到所有权人。

2、征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负责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履行审批手续,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村民委员会确定征地数量、地类和权属等,分别与各村签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3、房屋拆迁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完成。

4、被拆迁人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及各项手续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沿线各乡镇协调解决。

5、河道占用、水利设施迁移工作由县水利电力局负责。

6、占用电力设施的拆迁工作由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

7、沿线文物发掘保护工作由县文体局负责。

8、征地拆迁基础资料、各项前期准备和协调指导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项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

9、执行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监察局负责。

10、征地拆迁和建设期间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11、群众上访接待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相关政策规定解释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由县局和公安局共同负责。

12、对沿线有恶意投资的及拆迁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检查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三、征地补偿

1、征用集体土地

(1)土地补偿费

旱田670元/亩×8倍,水田(园田)1200元/亩×9倍。

(2)土地安置费

旱田670元/亩×15倍,水田(园田)1200元/亩×15倍。

涉及青苗按一年产值标准补偿。

2、征用林地

(1)林地、林木的补偿依据林业规划设计院的调查文件与各权属单位签定占用林地协议进行补偿。

(2)个人承包及一次性买断的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执行。

3、住房宅基地按有收益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每户最高为330平方米,多余面积按旱田标准计算补偿。

被拆迁的农业户新建房屋所需的宅基地由所在地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解决。宅基地面积每户为270—330平方米。被拆迁的非农业户(在村规划区范围内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统一协调,有偿解决宅基地。

4、临时占地

取料场、拌和场和施工便道临时占地,按年产值和实际占用年限另外加一年地力损失计算补偿,由施工单位负责表土复原,土地平整,达到复垦的要求。对需要向已承包的荒山取料时,终止承包合同,按承包年限和承包额折算补偿费。

5、土地类别以有效证件为依据。

四、房屋及附属物拆迁

按*县2009年房屋拆迁指示价上限执行,实施过程中可上下浮动15%。

(一)房屋拆迁

楼房结构:1150元/㎡六成新以下为900元/㎡

砖混结构:900元/㎡六成新以下为700元/㎡

砖瓦结构:850元/㎡六成新以下为650元/㎡

土木结构:700元/㎡六成新以下为500元/㎡

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成新度和房内设施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由房主自己负责拆除,拆除旧料归己。

(二)自建住人附属房屋

1、砖混结构400元/㎡

2、砖木结构300元/㎡

3、坯瓦结构200元/㎡

(三)附属物拆迁

1、电话迁移:80元/部

2、有线电视:200元/部

3、营业性用电、生产动力电的供用电线路迁移及补偿(须持有用电许可执照和初装正式发票及其他相关手续),按拆迁时供电部门的规定办理。

4、砖房:100元/㎡

5、砖围墙(高1.5以上):150元/m

6、菜窖按建筑面积(砖石结构):50元/㎡

7、板厕所:50元/个

8、砖木厕所:300元/个

9、手压井:500元/口

10、畜棚:200元/个

11、板仓房:30元/㎡

12、土房:60元/㎡

(四)农村农民地上物补偿价格

1、塑料大棚:6元/㎡

2、砖砼温室大棚:12元/㎡

3、各类蔬菜:5元/㎡

4、园内贝母:按每平方米计算验斤、按当时市场收购价格给予一个栽培期补偿(按每平方米抽样平均计算)。

5、草莓:5元/㎡

6、各类树木补偿:按每株行距、间距为1.2米计算

(1)各类果树:已达至产果龄的每棵50元。未达到产果龄的,每棵10元。

(2)其它各类树木:

胸径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10元/株

胸径5—10公分(不含10公分):20元/株

胸径10—20公分(不含20公分):30元/株

胸径20—30公分(不含30公分):40元/株

胸径30公分以上:50元/株

(3)当年插的苗木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五)水库、池塘:按修建工程量计算补偿。

(六)电力、电汛、广电:按工程改造审定后的预算进行补偿(必要时实行招投标)。

(七)坟迁移每座300元。

五、林下经济作物补偿

1、对林下经济作物补偿由拆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认定,按照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提出合理的补偿价格,经拆迁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认定后签定协议进行补偿,如果被补偿方不同意评估结果,可至法院裁决。

2、对被占用的林下经济作物给予所有权人补偿后,其被占用的林下经济作物由拆迁领导小组根据季节和经济作物的生长特点,以及工程进度要求决定处置方案。

对在征地范围内恶意投资的,按国家法律规定不予补偿。

六、优惠政策

1、主房达成拆迁协议并在10日内完成拆迁的奖励300元,15日内完成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迁的每户再奖励500元。

2、优先办理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的各种手续,相关部门在拆迁户集中区现场办公、一站式服务。缓收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耕地占用税;免收办理房照涉及的规划、国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七、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铁路的项目建设,工作中不允许为了部门和局部利益,出现梗阻现象。

2、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好被拆迁户安置及新建房屋宅基地选址等工作。要善于化解矛盾和问题,按时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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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审批备案手续

各镇、街道实施房屋征收或者拆迁,必须到市房屋征收(动迁)部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其中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相关材料、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及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并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市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定点图)等相关材料,拟定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市动迁办备案。

各镇、街道在实施房屋征收或者拆迁时,鼓励采用自愿达成协议形式实施,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征收(动迁)部门备案。

各镇、街道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采用统一的补偿标准,统一的操作程序,统一的格式文本,维护房屋征收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确保依法、规范、平安征收。

二、深化属地负责制度

征收(拆迁)和安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街道根据征收(拆迁)任务,全面履行组织、实施、推进征收(拆迁)和安置工作的各项职责。

(一)组织人员对征收(拆迁)范围内的住户和房屋建筑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对未经房屋登记或者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建筑报请相关部门单位会商认定,理清汇总房屋权属、面积、性质,初步摸清住户安置需求和户型比例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从事勘察丈量等专业性工作。

(二)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草拟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房屋征收(动迁)部门审核。

(三)负责征收(拆迁)范围内的群众动员和思想摸底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维护社会稳定。

(四)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调动多方力量做好辖区内所有征收(拆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推进工作,妥善解决房屋征收(拆迁)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力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征收(拆迁)任务。

(五)做好有关安置房建设工作,建成交付使用后及时组织被征收(拆迁)人选房安置。

(六)做好征收(拆迁)过程中司法强制执行的相关善后工作。

(七)做好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拆除和残值回收工作。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市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动迁)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不断完善我市征收(拆迁)政策及相关配套规定,制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和相关格式文本,规范征收(拆迁)程序和实施行为,组织听证和指导风险评估工作,对各镇、街道征收(拆迁)实施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培训教育,运用市房屋征迁管理系统进行实时跟踪监管,确保征收(拆迁)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市规划、国土、建设、住保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屋登记认定工作;市城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被征收(拆迁)企业的相关工作,合力推进征收(拆迁)工作;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对涉及征收(拆迁)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的,要尽快予以办理。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征收(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市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做好接访工作;市公安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舆情监控,正面引导舆论,维护我市征收(拆迁)工作的正面形象和良好氛围。对进入司法诉讼及执行程序的,要建立协调和解和执行联动机制,进行诉前、诉中、诉后及执行中、执行后的协调及矛盾化解工作。

四、推行征收(拆迁)安置同步

(一)突出惠民优先安置选址。各镇、街道要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集镇规划要求,尽可能将安置房小区放在市场前景好、生活服务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同时尽量兼顾腾地征收(拆迁)少、就近安置的原则宗旨,统筹划定安置房建设地点。

(二)控制过渡提前腾地拆迁。对确定的安置房建设地块涉及的房屋征收(拆迁),各镇、街道要提前启动实施,力争做到建设项目实施征收(拆迁)时,安置地块已启动建设,尽可能缩短在外过渡时间,争取做到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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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代表法为基本依据,在县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突出街道2011年“大力发展城市经济,着力提升民生事业,全力推进社会和谐”工作主题,认真落实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视察主题:

加快改造建设步伐,优化人居投资环境。

三、视察目的:

通过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加大对柯桥城区老小区改造、拆迁改造情况监督力度,完善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方式;加快城市拆迁改造力度,为城市建设和项目落户提供土地保障,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街道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有快发展。

四、视察内容:

1、听取街道城建线、拆迁线分管领导通报街道老小区改造、拆迁改造情况;

2、代表实地视察百舸路拆迁现场、金桥花园、滨河花园老小区改造情况,听取有关负责人情况介绍;

3、代表集中交流视察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领导讲话。

篇1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拆迁、和谐拆迁、依法拆迁,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努力营造和谐的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实现工程建设与维护群众利益的有机结合,按期高质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为加快路北拓长康段工程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创造和谐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上级要求,路北拓长康段,房屋拆迁7户,征地面积1450平方米。该路段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在县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下与我镇指挥分部包干负责的办法。

三、组织领导

1、统一标准,一视同仁。严格执行号文件,坚持“一个标准,一视同仁”,该兑付的补偿金百分之百兑付到位,不开口子、不打折扣,不优亲厚友。

2、统一领导,包干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在上级指挥部门统一领导下统筹推进,由长康镇政府包干负责。

3、统一步调,整体推进。我镇按照拆迁工作总体部署,分步骤、有计划实施,服从安排,统一步调,整体推进,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工程建设用地如期交付使用。

4、统一规划,合理安置。我镇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土地总体利益规划要求,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实行补偿征收,采取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做到补偿到位,安置保障落实。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年3月15到3月20日)宣传发动。主要是成立机构,召开村组干部会、拆迁户主会、群众代表听证会,张贴预征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公告到村组,广泛宣传政策,全面动员群众,为征地拆迁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阶段:(年3月21日到4月9日)勘测核实、签订协议。对红线范围用地、房屋等进行勘测,由国土部门、镇、村、组、户同时到场勘测,分户登记造册,填报征地拆迁补偿表,填报征地拆迁补偿表格,按具体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并以村组委单位进行张榜公布。

第三阶段:(年4月10日到年4月24日)兑付征地补偿、安置拆迁户。根据上级要求,凡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的,再支付剩余的百分之五十土地补偿金。房屋和简易房等其他建筑物拆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的,再支付剩余百分之五十的补偿金。再建基地选址及建设,拆迁户的安置由镇村负责落实。

第四阶段;(年4月26日到年4月30日)接收县里验收。落实各项工作,接收上级全面考核。

五、职责分工

1、积极做好工程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妥善处理辖区内工程建设相关事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按照县指挥部的工作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总体进度计划和工程进度情况汇报。

3、负责辖区内征收土地和拆迁协议签订,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4、负责做好辖区内拆迁户安置工作,确保拆迁户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5、负责辖区内征收土地、房屋拆迁等经费发放,到到专款专用。

篇12

1.记录性

拆迁档案反映的是城市空间的发展变迁,记录着城市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珍贵的历史资料。通过查阅拆迁档案,可以了解一个城市房屋建设前后的情况,是今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性、借鉴性的历史资料。

2.复杂性

拆迁改造在城市建设中是个较为复杂的工程,涉及到国土、规划、城市管理、财政等多个部门,从调查摸底、测算计划、运迁审批至拆迁、施工安置等,且不同的拆迁改造项目有着不同的特点,道路改造工期长、任务重,旧村旧城拆迁民调时间长、社会工作复杂,其收集和管理难度可见一斑。

3.法定性

拆迁档案反映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的权益、义务和责任,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纠纷,具有较强的法律效用,是解决房屋拆迁改造纠纷仲裁和法院判决必不可少的凭证性材料;同时房屋拆迁档案也是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依据性材料,通过拆迁档案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确认、发证,以档管房、依法行政,是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证管理不可缺少的依据。

二、城市房屋拆迁档案的收集与管理现状

1.工程跨度大、收集途径单一、土地性质不同,档案难以接收齐全

一般情况下,某一地块拆迁资料的收集,是从新建房屋单位申请时开始的。如果按一个正常建设项目,从申请、规划、获取土地许可到拆迁、建设,这一流程经历大概需要2~3年,早期甚至有过拆迁档案多至十年之久都未曾交接的情况,大大影响了拆迁档案的完整性。

由于土地的性质不同,实地调查经常会发现房屋使用人和产权人、产权面积和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情况,给被拆迁人的核实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造成了相关房产拆迁档案的缺失。

2.收集程序繁杂,档案资料流失严重

目前,对于拆迁项目的资料收集流程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而拆迁的程序又会因工期、土地性质或管理单位而改变,时有资料流失的情况发生。另外,房屋拆迁档案收集过程也较为分散,某些特殊载体的拆迁档案除了常见的纸质材料以外, 还包括记录反映房屋原状和现状的影像资料、调查处理拆迁安置纠纷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录音材料, 以及进行产权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磁盘、光盘等材料。这些特殊载体的档案在某些方面比纸质档案更容易遭到毁坏,这也会造成资料流失。

3.收集档案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房屋拆迁档案的收集并不是全由专业的房屋管理人员进行,一些经办拆迁的收集档案人员对档案的管理和重要性缺乏认知,由于拆迁项目时间跨度长,其间经办人员的更换使得新来的人对之前事项多不清楚。另外,拆迁房屋存在抵押未及时注销或未收回他项权证损害到抵押权人利益的,甚至有拆迁公司为了急于办理新证而存在虚报瞒报拆迁真实情况的,都影响到档案的收集。

三、城市房屋拆迁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建议

1.建立档案收集网络,定向收集档案

首先要建立拆迁档案收集网络,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同时在城市各个片区设立档案员,形成密度大、效率高的工作网络,及时收集积累拆迁文件材料;其次要定向进行收集,档案人员应掌握房屋拆迁工作各个程序或环节可能形成的文件材料,制定初步归档目录,指定有关部门和专人负责收集,尤其要对一些重要的材料,如立项、规划、用地批文、拆迁房屋产权审查表等,实行重点追踪收集,另外还要注意做好动态资料的积累,利用摄像机和照相机进行实地拍摄,反映房屋拆迁改造工作的全过程;三是遇到时间跨度较大的拆迁档案时,及时协调处理,以确保房产登记簿的准确性。

2.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统一管理制度

拆迁档案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资料,目前大量的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存放在拆迁公司和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手中,由于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一些重要文件材料查找不到或无档可查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要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统一管理制度,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彻底改变以往单一或分散管理档案方式,把反映房屋拆迁工作全过程的各种文件材料完整保存下来,统一交档案室集中管理。

3.提高拆迁档案收集和管理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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