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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应严格食品和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对进入食品市场的生产企业和食品严格管理。质监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探析 权威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 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中小型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发展研究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生猪屠宰生产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的研究 塑化剂风波对台湾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冲击 WTO体制下中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基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果冻生产质量控制策略 食品安全教学中的质量管理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 深度解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验证的重要性 略论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完善 微访谈之对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管理的反思及展望 中小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面临的问题分析与对策 麦当劳 从“田间”到“餐桌” 打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及其管理体系概况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艺术 > 略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 略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林 诚")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应严格食品和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对进入食品市场的生产企业和食品严格管理。质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关键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市场准入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8-0199-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指国家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构为确保食品安全,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法律制度。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国际贸易,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完善,最终建立一个以科学的风险评价和食品安全评价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政府、中介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各负其责,政府各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反应敏捷,能够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分工要合理,行政部门执法权力要强化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合理分工,是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管理体制的核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这样确定了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目前我国普遍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处罚较轻、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要扩大执法部门检查权,包括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二、发挥质监系统食品安全管理的作用,与企业、政府形成良性互动保障食品安全,质监系统责无旁贷,必须充分发挥其管理作用。质监系统应实行主管领导问责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具体作法是,第一,将各市、县、区质监局所辖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小作坊划分成不同的责任区,由具体人员负责,并签订责任状;第二,建立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小作坊动态变化监管图,方便监管;第三,与企业签订承诺书,实行日志管理,即企业和小作坊对每种产品的添加物质要有备案并且要索证索票,每天生产加工产品要有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三、加强源头监管,完善并严格推行市场准入制度(一)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建设,强化政府监管力度目前针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有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等。这些制度在提高食品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套更加严格的从源头抓起的市场准入制度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在全国范围实施了,这套制度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准生产。主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二是强制检验,不合格食品不准出厂。即对准备出厂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实行强制性的检验。对于具备食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对于不具备食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三是为方便消费者识别,要加贴市场准入标识即 QS 标志,经检验合格将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由生产企业加印或加贴规定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二)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专项整治力度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对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应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工作原则,一方面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让小作坊尽快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另一方面强化监管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对小企业小作坊应该重点实施四个方面的监管:一是基本条件改造,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生产;二是限制销售范围,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乡镇行政区域,不准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三是严格限制预包装,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在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之前不得使用相应包装,防止其乔装打扮混入市场。(三)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对于进口食品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进口产品的安全要求。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品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其次,建立进口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质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再次,建立进口产品生产经营者不良记录。质检、药口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改革开放后,在华的外资企业将各类认证带入了中国,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为主要标准的认证,逐渐被中国本土企业所接受,截至2013年6月,国内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已经达到20多万张(见图1)。中国虽然已经是全球发放 ISO各类证书最多的国家,但85%以上的本土企业,只是为了拿到订单(有些招投标条件中,凡获得ISO认证可以增加分数),并没有通过认证来提高管理效率,反而增加了一线操作人员不必要的工作,造成了企业一线主管对管理体系认证持抵触的态度。
认证制度属于商业信誉管理范畴,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中国,缺乏的恰恰是商业社会中体现的契约精神、诚信与信誉。转型中的中国,信用的成本极低,但随着中国中产阶级人数的日益壮大,个人、商业组织、政府机构的信用成本会迅速提高。
国际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对中国企业的意义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本土企业,会遇到诸如环保政策、劳力成本、市场规范、区域经济、技术创新等各种压力,结束过去30年以粗放经营为主的经营模式刻不容缓。
经过近20年管理体系认证的洗礼,部分中国企业,尤其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的企业,已开始意识到通过认证提高自身管理的重要性,从为客户做认证转变为提升自身管理的需求。产品质量满足客户要求即可成交,但食品安全性问题则有所不同,如果出现了安全性问题,不仅不能达成交易,严重时会造成因没有达到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造成企业信誉的重大损害。中国食品企业至今没能走出国门,其中最大的门槛就是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借助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可以让中国企业利用后发优势,结合庞大的本土食品消费市场,从管理、经营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方面,迅速赶上甚至超过国际标杆企业。
ISO系列管理体系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总结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企业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实践,应用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以简明的标准形式向世界推荐的一套实用的管理理念、方法和体系。它为中国企业实现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平台。未来十年,中国认证行业必须要进行根本性的治理,否则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将会是句空话。ISO22000是全球唯一由超过160个国家和地区会员批准的国际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其标准结构、认证流程、管理办法等,与ISO9001非常相似,对经历过ISO9001认证的中国企业,接受起来比较容易。而随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国际标准能够让整个食品链各利益相关者,用能够相互理解的语言,促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不断改善。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的帮助与影响
国际标杆企业,如雀巢、卡夫、达能、玛氏、可口可乐等,在十几年前就依据HACCP原理建立起自己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践证明,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可以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概率,并在发生事件后能够降低社会影响,保护企业形象和产品品牌。上述国际性食品企业,通过供应链将食品安全管理延伸到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往往是获得订单的条件之一。
食品安全要靠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链来保证,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几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往往是上游原料商造成的。中国在册的食品企业大约有43万左右,但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不过6000多家(如图2),比例极低。一方面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在国内推出的时间较晚(相比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另一方面食品安全体系认证需要较强的专业性,企业对标准的理解、审核员的专业能力、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以及客户的不同要求,让许多食品企业望而却步。即使已经获得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有不少是在客户的压力之下去申请证书的,没能真正达到食品安全管理的目的。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如ISO22000是以风险评估为原则,帮助企业通过流程分析,寻找到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环节,并确认合理的控制方式。由于在体系建设中,需要食品安全小组进行危害分析,建立HACCP计划等,能够帮助企业培养出自己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通过对系统的不断分析、验证,可以大大提高流程的优化程度,不仅避免或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概率,还能够提高整个生产效率。
中国食品认证市场所面临的挑战
进入到市场经济的中国食品企业,仅仅有20多年的时间,期间优胜劣汰,超过20年以上的企业不过凤毛鳞角。相比过去30年,未来中国本土企业,面临的挑战会更大。
近几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创新思路,完善机制,密切配合,强化措施,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多年来我区未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成绩来之不易。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区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十件实事之一,每年提出工作目标,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狠抓落实。区财政局每年安排16万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经费,并拨付7万元购买一台食品安全执法车,保障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和执法工作。年,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区政府安排126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年,根据全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工作要求,区财政局安排了24万元的创建经费和8万元的食品抽检经费。
全区各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细化目标与任务,与责任科室、责任人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为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各自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系列文件,有力夯实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工作基础。为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各监管部门制定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年以来,全区共组织了2次规模较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有效提高了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监管体系。目前,我区食品安全工作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区食品药监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区质监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确保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区工商分局负责开展散装、裸装食品的专项检查,以消费者举报投诉为重点,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确保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区卫生局以食品放心工程和量化分级管理为基础,加强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确保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区商务旅游局以生猪定点屠宰环节为监管重点,加强流通领域猪肉、酒类、蔬菜等安全监管;区发改委动检部门以规范市场检疫程序为抓手,打击销售病害动物产品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保障全区畜产品安全。近几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食品安全监管各组成部门相互补位、相互配合,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作体系,为确保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3、突出工作重点,增强监管实效。近年来,各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针对食品安全的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加强日常监管,突出专项整治,强化重大会节的食品安全保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注重畜禽统一防疫,大力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努力增强监管实效。一是强化日常巡查,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巡查、抽查、备案制度,加大对生产企业食品原料进货验收制度,严格落实流通备案登记制度,督导超市、集贸市场严格落实动物产品索票、索源制度,加大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的巡查力度,极大消除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安全隐患。据统计,年全区食品安全各职能部门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23289人次,车辆3009台次,共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48492户次,取缔无证食品窝点33户,查获各类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13857.5公斤,收缴并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1162公斤。二是开展专项整治,保障食品安全。通过对火车站、金家墩、新华路长途客运站等重点地段进行专项检查,对散装、裸装食品进行全面清查,对宾馆、酒店及餐饮单位的食品加工、贮存及餐具消毒措施进行督导巡查,加大对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文博会、旅游节、赛马节、美食节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力度,确保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近年来,我区先后组织开展了问题瓜子、减肥胶囊、卤制品、劣质奶粉、红心咸蛋、豆制品、米粉、放心肉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各项食品专项整治活动,查获假冒假酒200多件,查处各种食品违法案件10余起,涉案金额27万余元,销毁假冒伪劣食品8吨,货值约11万元,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市场检测,增强监管成效。每年有针对性地对鲜活鱼类、芝麻酱、绿豆糕、芝麻糕、鸭脖子以及中小餐馆餐具等食品与用具进行抽检,年共检测512个批次,750多个项次,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加大对农产品检验检测力度,年共抽检蔬菜6050批次,合格率99.9%;“瘦肉精”检测1800批次,合格率100%。四是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民意识。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推进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工地,利用板报、宣传栏、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咨询服务等形式,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年以来,全区共免费发放各类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资料5万余份,有力推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五是创新工作思路,探索长效管理模式。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发挥150名网格管理员的“流动哨”作用,通过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随时掌握食品安全的动态信息,各职能部门抽调执法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实行包括节假日在内的轮流值班制,及时有力地查处被投诉的食品经营单位,实现全区食品安全的“无缝管理”。
上述实践证明,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广大干部、职工为一方土地保社会稳定、保食品安全、保百姓健康,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积累了好经验、好办法。年以来,全区未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在全国31城市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中受到国家及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我区连续三年荣获“全市食品安全先进区”光荣称号。我区食品安全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做法,在全国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书面交流,《中国医药报》、《中国食品质量报》进行了专题报道,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我区“12315进超市”情况进行了专题报道,我区餐饮业卫生监督公示制度试点工作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电视台、电视台、日报都对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题采访和报道。
二、困难与问题
1、监管体制、机制不顺。目前,我区采取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与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是相吻合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尚存在执法力量分散、监管合力不强、职能交叉重叠、信息沟通不畅、多头执法与监管缺位同时并存等诸多问题与不足。由于6个监管部门分属3位副区长分管,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综合协调和统一调度。
2、监督力量薄弱,经费保障不足。在此次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区质监分局、区食品药监分局专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只有1到2人,难以担负我区食品安全监管点多、面广、线长的重任。在执法主体资格上,部分执法人员也不能适应法制化管理要求;少数单位通过聘用协管人员解决人手不足问题,却难以绕过协管人员无执法资质的关键问题。近年来,市、区两级政府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了基本、常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能够及时到位,但对一些突击性的专项整治任务及活动,执法所需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的添置和更新等方面,却存在较大缺口,检测手段滞后。
3、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目前,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监管方式和措施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证照办理,轻日常检查;重市场准入,轻生产经营的现象。受监管力量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对位于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等区域的家庭作坊式的食品生产加工点,监管工作尚未完全覆盖到位,存在着监督缺位现象。
4、检验检测资源分散,执法成本高。目前,我区6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中,具有直属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仅卫生、动检2家,其它部门除开展少量快速检测外,需将样品送往相应市级检测机构,从而影响了样品检测的时效性。与此同时,由于不同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标准不一致,出现同一品种食品重复抽检,抽检结果相互抵触的现象,既增加了执法成本,也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我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众多,但规模普遍不大,竞争十分激烈,生存压力大,大部分企业不愿将过多资金和精力用于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方面,导致违法经营和不规范生产加工食品问题时有发生。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证照而擅自生产经营,少数企业甚至拒不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管。一些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缺乏,不经健康检查而上岗工作,这些违法行为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了诸多隐患。
6、早餐、夜市和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等无证经营行为监管难度大。早餐、夜市和学校周边饮食摊点流动性大、时间性强,多为无证照经营,卫生条件极差,缺乏必要的餐具消毒设施,从业人员也大多无健康体检合格证,严重危及广大市民和师生的饮食安全。但经营这些饮食摊点的从业人员,大多数为下岗职工和外来农民工,经济条件差,经营饮食摊点成为他们主要的谋生手段。再加上市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味图方便、图便宜,给这些无证饮食摊点提供了生存空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在实现人性化管理的同时,又能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给我们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几点建议
当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面对全社会食品安全状况的严峻形势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需要我们不断创新监管理念,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和媒体的共同参与。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广泛通过广播、报纸、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监管”的局面。一要加强正面报道,宣传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就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及其取得的实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放心食品的选购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能力。二要定期公布食品质量,向消费者推荐名优品牌、放心食品和优秀企业,曝光不法生产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做到“扶优制劣”,引导百姓正确消费。三要充分发动群众争当义务宣传员,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大家安全消费,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权,使不安全食品没有市场,从而建立一个由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四要注重发挥食品经营企业主观能动性,引导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链和安全监督链。五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作用,在诚信建设、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形成自律机制,从而真正成为支撑食品安全的重要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 TS2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122-0226-01
1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1)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谋取高额利润,无视消费者利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掺杂掺假、偷工减料、滥用添加剂。
2)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产。农民生产农产品普遍采用分散式进行,因使用的简陋设备、落后的技术,加上恶劣的卫生状况,食品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3)新科技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工业的新技术多源于化工、生物等生产技术领域。近来,核试验带来的核事故又对食品安全构成新的威胁。未来产出的新食品对人类有多大影响,还需长时间的认识过程。
4)食品的安全监管制度、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我国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各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监管空白等现象突出,致使监管责任难以落实。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行政色彩浓厚,检测设备技术落后,尚且不能强有力地支持食品安全的质量监管。
2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现状
2.1 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2.1.1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因食品安全引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颁布对确保我国的食品安全有很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此外,它还引入食品食品召回制度、实行添加剂监管码制度,要求在食品标签上注明“添加剂”字样。食品召回包括自发召回和强制召回,且对召回程序、主体、结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如此,国家为更好地确保食品的高标准,还取消了食品免检制度并赋予消费者十倍赔偿请求权。这样一来更能强化产品生产者的质量保证意识,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出现,保证人民吃得放心,用的舒心。
2.1.2 《刑法》
“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盾,其他任何法律的有效实施均依赖于刑法的最后保障”。正是基于《刑法》具有的强制性及最后的保障性,使得该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成为必要。国家虽然制定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来确保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但当某些危害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时,即使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行政处罚,也对受害着进行了民事赔偿,但均不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协调一致。食品安全状况令人堪忧,我们理应加大对违规生产销售者的打击力度,通过增加其违法成本,达到威慑社会,警示后人的作用。
2.2 关于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不足
1)《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虽对规范和监管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食品流程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有待改进之。首先,本法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太过宽松,给不法生产经营者可趁之机。如在对大量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研究中不难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源于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其次,在监管上此法虽确立了分段与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但仍难以解决食品监管中长期存在的多头管理问题。因对食品召回监管的不力,促使众多企业为所欲为地损害公众利益。企业在宣传中大多放大产品的优点,一旦产品销出,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如受到损害,会因受诉讼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制约不得不放弃索赔权。
2)我国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仍然存在众多的问题。其一,在犯罪的分类上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因犯罪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然而据犯罪客体理论可知,主要客体是指某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才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其二,在刑罚的设置上存在不足、关于罚金的相关规定不够理想。如有关罚金计算方式的操作性不强,仅以销售金额作为依据是不能有效惩罚犯罪的,特别是对那些销售金额较低食品犯罪;其三,在死刑的设置上也不够合理。如刑法中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最高可判处死刑。
3 法律规制的完善
1)完善有关食品召回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食品召回主体仅限于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为能及时阻止有害食品流进百姓生活,我们可将食品经销商、进口商、商也纳入召回主体,并赋予消费者申请权。即在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时,允许他们向监管部门申请召回,让社会公众均参与进维护食品安全的工作中。我们还应有效地协调好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的关系。虽然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已明确规定了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方式,但在实践中却忽视了对两种召回方式的协调。
2)健全违法企业的推出机制。“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赢利作为现代企业生存发展的动力与目标,最大限度地追逐高额利润乃企业之天性,利益的驱动下商家很可能因丧失道德底线干违心违法之事。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借机实行一些有损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甚至更多的违法行为,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威胁。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力度,明确规定企业的退出机制,以提高企业的风险成本。
3)努力建立形成一个权责明确、分工合理、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针对目前地方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不力、管理不到位、执法软弱的局面,不仅要求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感,还应成立相关组织保证各部门间能有效合作进行。
4)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针对近日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更加突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有强制推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通过此种保险,能有效督促食品企业生产安全健康食品。其功效源于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它明确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食品安全企业要想获取保险赔偿金,就必须履行其在保险合同中的义务,这就促使食品生产企业严格遵守食品领域的
安全生产经营的技术标准,以确保食品消费领域的安全。
不仅如此,我们还可在现有法规基础上,明确规定消费者可因其使用有害食品所致损害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以促使食品企业自觉履行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为更好规避食品安全带来的风险,我们可通过立法来确保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如通过修订新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列入其中,还可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而达到弥补政府监管不足、减轻政府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济、舆论压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