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4: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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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中常以固定资产如房屋作为抵押。
2、质押贷款
质押是债权担保的重要方式,动产质押属于质押的一种最主要的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的质押是以权利质押为主。根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包单、提单;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质押的大多是以凭证或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及贷款方出具的个人存单作为质押。
3、第三方保证贷款
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指企事业法人单位作为第三方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种是指购车借款人在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后,向银行申请分期支付购车贷款。
二、汽车消费贷款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1、金融风险
贯穿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全过程,对于银行方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借款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这种情况发生的威胁。
2、贸易风险
从订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风险。虽然社会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构和防范措施,如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等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加上企事业单位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完全运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3、经济环境风险
环境的变化会对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社会经济秩序和政策的稳定性、产业结构的布局、经济发展态势、地方政府的关注程度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的经济环境因素。
4、产品市场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要了解该型汽车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率、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5、不可抗力
有些风险不是人为的,属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对于这种风险只能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出现问题时,争取把风险降到最低点。
6、经营管理风险
如指导方针战略错误、目标的错误理解,方案的错误以及管理失误等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
7、法律风险
可能被或承担法律的或合同的责任。银行金融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还存在抵押权与法定优先权相冲突的风险。汽车消费贷款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并非源于法律规定,其受偿顺序只能屈居法定优先权之后。二者一旦相遇,将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汽车消费抵押权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债权悬空。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留置优先权等。
三、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管理
1、加强适格借款人的管理
借款人信誉的优劣,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经济实力的强弱直接关系汽车消费贷款的安全性。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能力,信誉良好;③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作为保证人;④能够支付首期贷款;⑤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②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③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④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应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的完税情况、抵押物情况、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情况深入了解。在借款人申请阶段,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完税凭证及相应的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必要时可直接向税务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并要求借款人先行完税,再接受抵押。
2、加强对借款比例的管理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比例最高不超过80%。
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60%。
3、加强对贷款支付方式的管理
贷款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且经银行转帐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变换、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4、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的管理
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金额抵押。
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的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加强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的管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②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人损失的;③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④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⑤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设置抵押、质押的;⑥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⑦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货款购车消费信贷履约保单借款合同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迅猛。截至2003年11月末,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全国“私车族”中,近20%使用了汽车消费贷款。2002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100多亿元,而截至2003年7月底,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车贷余额就高达1409亿元。(1)从2000年起,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打造汽车消费信贷的“蛋糕”,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市场越做越大。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大力发展也带动了其它车辆险业务的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甚至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增长点,有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占比有时达到50%以上。
但是,去年8月,车贷履约险,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今年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3月31日前停止,并对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采取了“紧缩”政策。
广州保险同业公会今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广州地区各财险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400%。所有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不在这一业务上陷入亏损的泥潭。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底,广东省内各保险机构收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费共计2.039亿元,而因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高达1.5843亿元(2)。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消费者、汽车经销商、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均有责任。
在购车人方面。由于我国尚未成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社会信用环境相对较差。加上保险公司、贷款银行管理上的漏洞,作为贷款购车者,在发现违约成本较低时,往往选择违约,甚至欺诈。由于近年汽车不断降价,一款车型一次降三四万元并不鲜见。贷款购车人买车时花去了几十万元。(3)但几年后可能连对折都不值。当贷款人发现为旧车还贷比买辆新车交的钱还多时,就可能故意不还款。一些经营者利用汽车消费贷款的有利条件,购置车辆进行商业运营,这不仅加快了车辆的折旧,而且,贷款人还面临着十分严重的车车辆损失风险和商业风险。最终造成大量购车人到期无法按约还款。更有甚至者则利用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进行诈骗。如将还车贷的钱挪作它用。或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黑典当”或“地下钱庄”,随即隐匿行踪,进行贷款诈骗。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滞后,信用风险逐渐暴露出来,据调查统计平均违约率高达30%,使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导致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理赔诉讼纠纷不断,青岛市6亿多元车贷险理赔诉讼就是一个典型案例(4)。
在汽车经销商方面。作为经销商,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汽车销售量,至于购车人是全额购车还是贷款购无所谓,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保证保险增加其销量和手续费收入则一举两得。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购车人的资格、风险进行认真地调查或评估,必然会有相当多的有购车意向的人不符合购车条件,这与经销商的利益相悖。所以,经销商总是尽可能使所有的贷款购车人符合保证保险的条件,增大了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的风险。在法律实践中,经销商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贷款银行方面,贷款银行最大的责任就是放松了贷前审查。作为贷款方,商业银行认为通过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来保证贷款的安全是几乎无风险的贷款。根据一些保险公司相关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就银行贷款的90%提供保证保险。因此,一些银行在放款的标准上远远低于保险公司的要求,甚至认为:只要有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银行可以不做贷前的风险调查或评估。降低汽车消费贷款门槛了。如:大幅下调首付比例,有的银行甚至推出了“零首付”;将规定的3年还贷年限延长到5年--8年;大幅下调贷款利率;将放贷人对象逐步由高收入者扩展到一般的工薪阶层;放宽、简化信用审核,甚至取消担保人制度等。
在保险公司方面。事实上,保险公司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方面大幅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该险种的风险管理不善。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了该消费贷款90%的风险,但是保险公司内部没有专门的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风险管理的部门或专业人员,缺乏对信贷风险的评估、防范方面的经验和能力,导致的结果就是过分依赖贷款人。而银行对汽车按消费贷款的发放,是根据保险公司调查材料和履约保单、机动车辆保单签发的,如此的操作程序不可能不产生巨大的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近两年保险公司为拓展经营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我国办车贷保证保险时,该险种尚未引入精算机制,对面临的信用风险既没有历史数据,又无法准确预测,只是在对市场前景的憧憬中推出了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仓促地设计产品很难保证对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忽视了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承担巨大的损失也是再所难免的。另一方面,部分基层保险公司迫于规模压力,为做大业务,与银行签订了大量的补充协议,将保险业务变相转为担保业务。这也是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出现大幅亏损的一个原因。
三、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的法律关系
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一般是这样操作的:首先,由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和汽车经销商之间订立合作协议,作为三方合作的基础。根据该协议,汽车经销商协助购车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合同等。有时,经销商也可以为购车人提供借款保证。所以,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经常涉及四方当事人:银行、借款人、销售商和保险公司。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银行与销售商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借款人与银行(有时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消费品抵押合同关系、和保险公司与借款人、银行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其中,产生纠纷最多的是担保合同与保险合同。所以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区别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信用保险合同的一种,信用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信用放款或信用赊销中因债务人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未能如约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与信用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是独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法调整的对象,这种保险合同虽具有保证的性质,但其与保证在责任承担,追偿权行使的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的区别。保证担保合同是当事人根据担保法订立的,受担保法的调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一般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从合同无效。但是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和保险原理,根据保险法订立的。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它虽然与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有一定的关系,但其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的影响。虽然民事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前提或基础,保险合同并不是民事合同的从合同,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确定承保的条件的基础,但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
四、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处理
去年以来有关汽车的投诉和官司剧增。据北京市工商局统计,汽车已成为北京十大消费投诉热点之一,2003年度共受理汽车投诉272件,其中因车贷引发的纠纷又占了大头。杭州上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顾震辉透露,去年上半年,他们受理的610件金融案件中,汽车信贷官司占到八成多,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近4倍,涉案标的1.71亿元,同比增长7倍。
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复杂的纠纷时,在实体法上要分清各个合同的性质,明确它们之间的主次关系,从而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法上的问题。
首先,抵押人应当首先承担担保责任。在主次关系上要明确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关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和销售商为降低风险,经常要借款人用所借款项购置的消费品设定抵押,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而保证合同与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当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权利人应当首先行使抵押物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抵押人应当承担第一顺序的责任。
其次,保证人应当承担第二顺序的责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实践中多由销售商作为这种保证人。既然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保险人承担第三顺序的责任。保险是根据大量法则,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无法控制的风险进提供保障的商业活动。近代以来,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顾名思义,是保险人保证债务人履约的一种保险,它是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或履约信用提供保险,如果债务人丧失履约能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债权人只有在其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才能行使其附属权利。如果债务人有履约能力而不履约,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其债权。既然有抵押权和和连带责任保证,说明债务人还有部分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以被保险人丧失履约能力为保险事故发生而承担保险责任的,既然被保险人还有上述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这时就不能认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仅应当承担在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后的第三顺序的责任。
第四,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合同具不同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将原《经济合同法》中的其他八种有名合同都收进了新法,却单独把保险合同剔除了,这本身就说明保险合同虽然也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是它作为一种射幸合同具有独特的补偿,所以,保证保险只能作为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担保人也不能履行义务时的一种补偿。
另外,银行作为债权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和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按照贷款程序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履约能力,严格审查抵押手续,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如果保险人首先承担保险责任的话,容易增加借款人的逆选择,导致大量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上的法律关系复杂,导致一些诉讼上的争议,如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诉讼管辖方面。它不受民事合同约定的限制,由于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有一定的基础关系,所以,在诉讼的管辖权问题上也容易产生争议。法律实践中,这两类合同均有争议的处理条款,而条款中均选择了不同的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两独立的合同,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般不应合并审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要考虑责任保险的性质,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不是投保人借款所购的汽车,而是投保人的履约责任。所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一般应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上,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时一般不应当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或列为共同被告。
五、防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一些建议
据估计,到2005年,我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200万户。(4)对于开办汽车信贷的金融机构来说,这意味着巨大的市场份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理应也有着巨大的增长空间,同时,该险种还可以给保险公司带来长期的、较为稳定的车险客户,从而带动其它车辆保险产品的销售。可以说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吸取以前的教训,加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以前,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过程中,操作不够规范。如放贷管理不规范,贷前调查走访、健全档案等各项制度没有很好落实,在签订协议时将保险责任无限扩大等。这些都使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成本和承保风险不断加大,赔付率不断上扬。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委托汽车经销商或银行开具保证保险单,在对信贷对象信用情况的调查审核中很难发挥作用。所以,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管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严格限定贷款人的资格,加强贷前风险审查,将贷款车的用途严格规定在个人消费方面。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更新经营理念,坚定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思想,调整经营策略。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普及,住房消费信贷大多以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形式打包发售,部分风险已从银行剥离。但对于MBS管理方,即所谓特殊目的公司(SPV)而言,提前还款导致原先基于贷款利息的现金流消失,用于支付债券利息的基础资产减少,需要进行再投资,而再投资资产收益可能较之于贷款利息为低,从而带来债券的收益风险,对于以MBS为标的资产的其他衍生产品,其影响程度甚至可能更大。就此而言,提前还款的风险承担主体尽管由银行转移出去,但其影响范围反而扩大了。
另外,就商业银行而言,如未进行资产证券化以转移风险,消费信贷提前还款行为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贷款久期的变化。久期,指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时间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各期现金流值在资产现值中的比重,实际上反应了资产价值对于利率的敏感度。商业银行需要测算贷款的久期,以相应的负债匹配之,用来降低利率风险。提前还款实际改变了现金流分布,从而影响贷款久期,相应的负债结构也需要调整。如忽视提前还款风险,将造成资产负债不匹配,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风险。
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影响因素
考虑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行为,需要考察系统性影响因素和非系统性影响因素两个方面。所谓系统性影响因素,指影响所有借款人的宏观经济变量,在对数量较大的贷款组合进行分析时,这些因素是主要需要考虑的因素。非系统因素针对于单笔贷款,只对特定借款人有影响。
系统性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
1)市场长期借款利率,这也是影响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的主要因素。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时,借款人可以从市场借入资金提前还款,之后享受较低的长期借款利率,形成了提前还款的动机。因此,分析提前还款风险的重要环节即为估计未来长期借款利率的变动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为浮动利率,与西方的固定利率有区别,因此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起还款行为的影响可能较小。
2)季节因素,即由季节影响导致提前还款比率变化,如夏季为学生毕业的时期、天气和税收原因(征税时期)。
3)时间因素,即在贷款发放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之后提前还款比率会下降。原因可能是具有提前还款意向的借款人需要一定时间来筹措资金以归还贷款。
4)衰减效应。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首次下降时,会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但当市场长期利率回升后又再次下降时,提前还款比率较前一次为低,此后不断减少。相应的一种解释是每次提前还款高峰都会将对利率变化敏感的借款人剔除出贷款组合(通过其提前还款的方式),剩下的借款人对利率变化相对不敏感。
非系统性影响因素较多。包括婚姻状况、教育水平、退休状况、性别、工龄等、收入状况等。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使用,消费信贷的风险承担者通过证券化不断的扩大并分散,影响单个个体的非系统性因素的效果将会减弱,主要影响因素为系统性影响因素。因此,西方学者相关研究重点关注系统性因素对于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而中国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目前缺少证券化工具,商业银行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非系统性因素对于提前还款仍然重要。基于此,蔡明超和费一文(2007)在考察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时,将非系统性因素引入模型,回归结果表明,收人、婚姻、工龄等因素将影响提前还款,并发现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并不明显。
三、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相关研究
有关提前还款风险的研究众多。其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相应发展出的一系列金融产品受众广泛,提前还款行为影响了基础资产——贷款池的收益,进而影响相关所有资产的收益。相关利益方的需求导致了相应研究的发展。有关提前还款的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构造相应的提前还款比率函数,进而作为资产定价模型的基础部分之一帮助定价。
Golub和Pohlman(1994)构造了一个基于公开数据的提前还款函数模型,其因变量为四个:季节因素、再融资利率、时间因素、衰减因素。数据来源为GNMA、FNMA和FHLMC三大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近3000万个样本。结果显示此模型基本上与商业用模型区别不大,展现出较好的适用性,因而作者声称其为那些无力开发模型的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了机会。
最近的研究有Tsai、Liao和Chiang(2009)的一个模型,其考虑了借款人的财务和非财务提前还款行为对于贷款资产的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同时,他们分析了提前还款罚息和部分提前还款对于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这一情况与传统的完全提前还款相比更为复杂,结果也更不确定。
当确定提前还款比率模型后,就可以依据其计算出相应资产组合的收益率和久期,进而对资产进行定价,还可以根据其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率,作为其衍生产品的定价基础,可以说,提前还款比率模型是一系列相关金融产品的定价基础之一。
四、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控制方法探讨
中国商业银行目前对于提前还款行为主要采取罚息的手段,但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的规定不同。同时,部分银行还有一些硬性规定,如一年内不得提前还款等。上文中提到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提前还款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利率损失并不明显,而罚息这一工具实质为弥补利息损失,因此中国商业银行采用罚息进行提前还款风险管理并不合适。
商业银行控制提前还款风险,较为合适的方法还是建立提前还款比率模型,估计出提前还款比率随时间的分布,进而调整相应的资产负债结构。注意到,中国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提前还款风险的唯一承担者,提前还款比率的影响因素较多,既包括季节、时间等系统性因素,还包括众多非系统性因素,相应的模型也会更加复杂。建立模型,大量的数据积累是必需的,随着中国个人信用记录系统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贷款数据也会不断增加,这将有利于提前还款模型的建立和发展。
参考文献:
[1]BennettW.Golub,LawrencePohlman.MortgagePrepaymentsandanAnalysisoftheWhartonPrepaymentModel[J].Interfaces,1994,24(3):80-90.
[2]Tsai,M-S.,Liao,S-L.,Chiang,S-L.AnalyzingYield,DurationandConvexityofMortgageLoansunderPrepaymentandDefaultRisks[J].JournalofHousingEconomics,2009,doi:10.1016/j.jhe.2009.02.005.
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迅速。据统计,至2008年12月,中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达3.7万亿元,其中中长期消费信贷余额达3.3万亿元。消费信贷余额数量巨大,其面临的提前还款风险增加。当贷款人提前还款后,商业银行贷款总体期限结构将会改变,资金的匹配需要调整。因此,准确预计消费信贷提前还款概率,有效控制提前还款风险,是现代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的重点之一。
一、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介绍
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主要针对中长期消费贷款而言,以住房消费信贷为典型。所谓提前还款风险,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合约终止期限之前提前还清贷款,导致放款人提前收回资金,资金回报率降低。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普及,住房消费信贷大多以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形式打包发售,部分风险已从银行剥离。但对于MBS管理方,即所谓特殊目的公司(SPV)而言,提前还款导致原先基于贷款利息的现金流消失,用于支付债券利息的基础资产减少,需要进行再投资,而再投资资产收益可能较之于贷款利息为低,从而带来债券的收益风险,对于以MBS为标的资产的其他衍生产品,其影响程度甚至可能更大。就此而言,提前还款的风险承担主体尽管由银行转移出去,但其影响范围反而扩大了。
另外,就商业银行而言,如未进行资产证券化以转移风险,消费信贷提前还款行为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贷款久期的变化。久期,指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时间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各期现金流值在资产现值中的比重,实际上反应了资产价值对于利率的敏感度。商业银行需要测算贷款的久期,以相应的负债匹配之,用来降低利率风险。提前还款实际改变了现金流分布,从而影响贷款久期,相应的负债结构也需要调整。如忽视提前还款风险,将造成资产负债不匹配,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风险。
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影响因素
考虑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行为,需要考察系统性影响因素和非系统性影响因素两个方面。所谓系统性影响因素,指影响所有借款人的宏观经济变量,在对数量较大的贷款组合进行分析时,这些因素是主要需要考虑的因素。非系统因素针对于单笔贷款,只对特定借款人有影响。
系统性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
1)市场长期借款利率,这也是影响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的主要因素。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时,借款人可以从市场借入资金提前还款,之后享受较低的长期借款利率,形成了提前还款的动机。因此,分析提前还款风险的重要环节即为估计未来长期借款利率的变动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为浮动利率,与西方的固定利率有区别,因此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起还款行为的影响可能较小。
2)季节因素,即由季节影响导致提前还款比率变化,如夏季为学生毕业的时期、天气和税收原因(征税时期)。
3)时间因素,即在贷款发放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之后提前还款比率会下降。原因可能是具有提前还款意向的借款人需要一定时间来筹措资金以归还贷款。
4)衰减效应。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首次下降时,会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但当市场长期利率回升后又再次下降时,提前还款比率较前一次为低,此后不断减少。相应的一种解释是每次提前还款高峰都会将对利率变化敏感的借款人剔除出贷款组合(通过其提前还款的方式),剩下的借款人对利率变化相对不敏感。
非系统性影响因素较多。包括婚姻状况、教育水平、退休状况、性别、工龄等、收入状况等。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使用,消费信贷的风险承担者通过证券化不断的扩大并分散,影响单个个体的非系统性因素的效果将会减弱,主要影响因素为系统性影响因素。因此,西方学者相关研究重点关注系统性因素对于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而中国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目前缺少证券化工具,商业银行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非系统性因素对于提前还款仍然重要。基于此,蔡明超和费一文(2007)在考察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时,将非系统性因素引入模型,回归结果表明,收人、婚姻、工龄等因素将影响提前还款,并发现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并不明显。
三、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相关研究
有关提前还款风险的研究众多。其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相应发展出的一系列金融产品受众广泛,提前还款行为影响了基础资产——贷款池的收益,进而影响相关所有资产的收益。相关利益方的需求导致了相应研究的发展。有关提前还款的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构造相应的提前还款比率函数,进而作为资产定价模型的基础部分之一帮助定价。
Golub和Pohlman(1994)构造了一个基于公开数据的提前还款函数模型,其因变量为四个:季节因素、再融资利率、时间因素、衰减因素。数据来源为GNMA、FNMA和FHLMC三大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近3000万个样本。结果显示此模型基本上与商业用模型区别不大,展现出较好的适用性,因而作者声称其为那些无力开发模型的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了机会。
最近的研究有Tsai、Liao和Chiang(2009)的一个模型,其考虑了借款人的财务和非财务提前还款行为对于贷款资产的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同时,他们分析了提前还款罚息和部分提前还款对于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这一情况与传统的完全提前还款相比更为复杂,结果也更不确定。
当确定提前还款比率模型后,就可以依据其计算出相应资产组合的收益率和久期,进而对资产进行定价,还可以根据其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率,作为其衍生产品的定价基础,可以说,提前还款比率模型是一系列相关金融产品的定价基础之一。
四、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控制方法探讨
中国商业银行目前对于提前还款行为主要采取罚息的手段,但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的规定不同。同时,部分银行还有一些硬性规定,如一年内不得提前还款等。上文中提到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提前还款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利率损失并不明显,而罚息这一工具实质为弥补利息损失,因此中国商业银行采用罚息进行提前还款风险管理并不合适。
商业银行控制提前还款风险,较为合适的方法还是建立提前还款比率模型,估计出提前还款比率随时间的分布,进而调整相应的资产负债结构。注意到,中国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提前还款风险的唯一承担者,提前还款比率的影响因素较多,既包括季节、时间等系统性因素,还包括众多非系统性因素,相应的模型也会更加复杂。建立模型,大量的数据积累是必需的,随着中国个人信用记录系统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贷款数据也会不断增加,这将有利于提前还款模型的建立和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