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论文范文

时间:2023-01-03 2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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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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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几点思考

1、加强对新会计准则的改进与完善通过对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间存在差异的思考,笔者建议在现有的会计处理模式下,可以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一些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必要的补充,使其在符合税收法规的条件下,又能遵循新会计准则,同时还能够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带来一定的有利方面。例如对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与“会计收入”之间的时间性差异所引起的应缴增值税问题,可通过设置“递延税款”或“待转销项税金”等科目进行反映和调整。此外,目前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信息较少,不仅使得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方面难度加大,而且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无法通过财务报表知晓企业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因此,新会计准则增加涉税信息披露应是一种多方受益的协调方式。

2、完善税收法规,向新会计准则靠拢对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差异的协调,从整体上而言,应在遵循相互靠近、相互协调的原则上,突出税收法规向新会计准则的靠拢。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出于纳税人为了少纳税有调减会计利润的动机,而纳税调整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制定税收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税款流失,但往往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最终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实现。如果使所得税征税对象真正建立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尽量减少纳税调整项目,短期看会暂时减少税收收入,但企业得以加速发展,形成新的税源,从长远看能够形成企业发展与税收收入同步增长的良好局势。

3、完善征管制度,增强稽查能力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对于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征管及稽查能力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在税收征管手段方面,如在征管制度建设中,应对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的内容、纳税信息的报告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帮助和促进纳税人建立纳税方面的管理制度。因此,如果能够协调好两者间的差异,不管是对纳税人还是对税收征管工作都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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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核算遵循一般会计原则,为的是全面、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务状况、经营业绩,为的是向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真实、可靠、准确的财务信息;而税法主要根据有关税法制度、法规来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应纳的税额。正由于两者服务于不同的经济目的,体现不同的经济关系,才会在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上存在一定差异。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在各个会计要素上均有体现,如何协调这些差异,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关系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全国会计工作共同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的称。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是会计法规系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具有约束力。

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征税人与纳税人应当遵循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毕业论文,税法规定。税法是家向纳税人征税和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法律规范,纳税人和征税人都必须遵守,违法4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从原则上说,任何税收都要经过立法机关准以后才能公布施行。有些税法属于试行阶段,也可以以法规的形式施行,这种法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基本定义和性质上存在着各种差异,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基本定义上的差异从会计六要素的角度进行了系统的阐叙,对性质上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来进行说明。但是,会计和税法两者相互关系极其密切,是因为两者对经济活中各要素在确认、计量的原则上,存在很多共同点。在很多方面,特别是在流转税和企所得税征收方面,税务部门是以各经济实体的会计资料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税基的。毕业论文,税法规定。

二、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1、因为谨慎性原则产生的差异

准则通过对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从而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准则通过规范会计要素的确认,杜绝企业利润形成的随意性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从而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准则对于某些导致增加净资产的经济业务,通过调增“所有者权益”、跳开“利润总额”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

2、因对收入、损失定义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由于收入范围不同产生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试运行收入,冲减基建工程成本;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工程项目时,应按产品成本价结转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

3、因对损失范围不同产生的差异

相关税法规定,非公益性捐赠不予税前扣除;纳税人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毕业论文,税法规定。

4、因对成本、费用定义范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借款利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计入当期费用。在相关法规定中,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三、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协调

在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讨论中,大体有两种看法:一种是统一论,另一种是分理论。我们既反对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完全一致的主张,也反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绝对分离观点。毕业论文,税法规定。我们主张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协调,即适当分离,需要统一的尽量保持一致。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全面性原则;效益大于成本原则;现实原则;灵活性原则;严肃性原则。

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具体办法:一者是税法应积极主动地与会计准则协调。当前亟待协调的内容包括:(具体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对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进行了规范,但是《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此却未作明确规定,应做出相应调整;会计准则对某会计事项的处理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实施操纵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做出补充规定,要求企业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或备案,否则予以惩罚;现实经济生活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二者是会计准则也应积极主动地与税法协调。修改基本会计准则中与税法强求一致的有关内容;尽量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简化税款的计算;消除由可能形成期末资产价值的支出因会计准则与税法上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对于众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

四、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在制度层面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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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企业也拥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必缴纳多余税款的权利。在没有违背法律前提下,对税收进行筹划,是企业在财务管理中降低经营成本、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法则和税收法规在不断完善,但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研究,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实践都相对较少。在这种背景下,探讨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寻求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道的重要性就显得格外突出。

二、税收筹划概念

(一)税收筹划概念

关于税收筹划概念,国内外各个专家、学者的论述不一,但总结而言主要是指:纳税人在国家法律、税收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对不同纳税方案的比较,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税负、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维护股东最大利益的企业筹划行为。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包括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和单位。第二,企业、个人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是,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法规、政策,不能将税收筹划的概念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第三,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并且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企业在融资活动之前、投资活动之前以及营销之前,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之前都可以选择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根据国家税法政策导向,降低纳税支出。第三,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减免税负,实现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从而降低经营成本。

(二)税收筹划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企业要发挥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发挥其在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作用,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要遵循税收法规、政策,通过合法途径选择税收筹划方案。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纳税,但同时可以根据法律、政策的导向,优化税收筹划方案。企业不得将税费筹划与偷税、漏税等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混为一谈。作为企业财务管理者,应该高度关注国家对税法作出的调整和补充,切实采取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二,兼顾企业长期利益原则。其主要指企业在做税收筹划方案时,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减少纳税总额的同时,也要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选择筹划方案。

企业在对各种税费进行筹划时,一定要兼顾我国“多税种”、“多层次”的复税制体系,对单项税种进行税费筹划要考虑与之相关的其他税种。总而言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片面追求企业税负最轻,谋求节税的目的,必须站在实现企业的整体财务管理目标的高度,着眼于实现企业总体利益最大的目标。

第三,风险控制与控制原则。首先,税收筹划在给企业带来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在其筹划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是因为,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虽然基本稳定,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国家会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对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这些都可以给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带来影响。因此,企业要加大企业财务人员风险业务培训,增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对税收筹划方案作出调整。其次,税收筹划方案本身就是在税法法规、政策边缘“游走”,方案本身可能就存在风险。因此,企业要完善企业风险控制机制,全面评估税收风险,有效降低税收风险的发生几率。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财务管理概念

所谓财务管理,是指按照财经法律规定,依据财务管理的规则,在企业的未来目标中,对于企业的投入、资本的融通、现金的运营流转和利润的分配进行管理的一项经济活动。[2]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重要经济手段,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各个领域,是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

税收对企业财务管理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因此,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税收筹划直接影响财务管理工作质量。财务管理的三大主要内容包括筹资、投资和财务成果分配。以投资为例,投资者在进行项目投资时,税后收益最大化是投资者选择项目时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因此,企业财务管理能否做好税后筹划方案,减少投资商税费支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成为了企业吸引投资商的一块重要砝码。所以,企业财务人员要通过财务管理作出合法、优化的税收筹划,在为企业“节税”的同时,兼顾企业长期发展目标,才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要求。税收筹划是否合法、优化直接影响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

第二,税收筹划影响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决策。[3]筹划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是企业财务管理四大决策内容。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这四项决策都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以筹资决策为例,相同数额的筹资,但因为筹资渠道、筹资方式、成本列支方法都直接影响企业税负。因此,税收筹划直接影响着企业各个环节资金有效筹集、利益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直接影响着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决策。

第三,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财务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再加之,税务筹划贯穿财务管理活动的始终,且极具专业性,这就需要企业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进行合理规划,从而直接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且贯穿企业财务管理始终,如何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好税收筹划,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企业要重视税收筹划工作。长期以来,我国企业都忽视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水混淆概念。但根据上文分析,企业财务管理全过程,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设计的税目制定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二,企业内部设立相应机制。企业可以针对财务人员开设税收筹划相应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提高税收筹划决策者的业务操作水平。其次,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对企业税收筹划进行风险评估,提高税收筹划实施的有效性。再次,财务人员在税收筹划中重视成本效益原则。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将筹划成本、收益进行比对,判断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第三,在企业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过程中分别做好税收筹划。税收筹划贯穿企业财务管理的始终,财务人员要根据企业不同生产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首先,在筹资环节。筹资是企业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企业筹资渠道主要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内部集资以及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分析不同筹资方式形成的不同的税后筹资资金。其次,在投资环节。投资带来的税后收益是投资者举措的主要依据。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该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地区、方式、行业等方面进行筹划,做出最优化选择。在此,针对投资地区和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应用做出分析。再次,在利润分配环节。利润分配方式影响着企业的税收成本,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己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己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五、结语

财务管理和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都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并且税收筹划贯穿企业财务管理的始终,两者关系密不可分。所以,作为企业应该认真对待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税收筹划进行的同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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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中存在的问题也在日益凸显出来。在目前的阶段中,我国的税务会计方面存在着诸如税务会计工作得不到重视、滞后于会计制度改革的税收制度改革、以及纳税项目繁琐复杂等等诸多问题。针对我国目前阶段中税收会计模式,笔者在文章中就我国税务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税务会计模式;问题;措施;分析探讨

会计模式是对会计活动中各个要素的基本特征及各要素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与结构的反应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其概念是一个集合或某个整体,而非是对会计活动中某一个或是几个要素进行反映的这样细小的概念。会计模式对社会环境有着很深的依赖性,因此,在进行会计模式的分析研究时,必须将其限定在一个具体的审核环境中进行研讨,否则很难对会计模式中事物的本质特征有一个准确的理解。

一、税务会计的概述

税务会计可以看成是财务会计的延伸,这种延伸是基于不断在发展完善中愈加复杂化的税收法规。其工作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税务会计核算。这项工作受到税种的影响,因为税种的不同,其在工作中进行具体开展的税务核算内容也就不同。税务会计核算内容可以划分为流转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增值税会计、营业税会计等等几个方面,其中,国内税务会计的重要内容就是所得税会计和增值税会计。税务会计的另一方面的工作内容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根据每个企业之间在其需求和生产营销方式之间存在的差异性,进行财务关系的处理以及合理的企业纳税计划。作为财务会计的延伸,税务会计不可能脱离财务会计进行独自工作运行。一方面是因为税务会计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监管及核算是基于财务会计才得以运行的,同时,税务会计又是财务会计的一种补充形式,保证了财务会计的有序运行。但是,税务审计与财务审计之间还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具体表现在两种会计模式的基本前提、核算原则、根本目的、会计处理这四个方面的工作中。

二、我国目前的税务会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滞后的税收制度改革。在我国目前阶段的税务工作中,税收制度改革明显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上世纪末期,税收制度改革和会计制度的改革步伐基本保持一致,然而,财务会计在中央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以后逐渐成为了一种单独的体系,而税收制度仍在原地停滞不前。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新的经济政策出台时,会计制度方面也会有相对应的政策和处理意见,但是税务方面却没办法那么快速的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作出反应,由此就导致了税务改革与会计改革之间存在着时间差,从而造成了税务改革滞后的现象。

2.纳税调整项目复杂。影响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存在差异性的原因还有纳税调整项目复杂。在进行纳税调整时需要涉及到许多内容的核算,过程极其复杂,实在可以说得上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其中存在的一些复杂的操作内容即使是相关的专业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能进行准确的理解和操作,企业纳税人更是理解不了。这样的情况不仅对税款的征收工作造成了影响,也将征纳双方的成本增加了,更是与税务制度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3.税务会计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在许多的企业中,对待税收会计的态度都是简单的认为税收会计只是财务会计工作的一种延伸,而没有必要去增设专门的税收会计这样的职位,那样只会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因为不具备专业的税收会计职能,从而导致一些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漏税情况,最终造成被相关部门审查,名誉和财政双双损失的情况。因此,针对以上我国税收会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相关税收会计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提出有效的改善措施,从而使我们国家的税收会计模式能够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工作。

三、对我国税收会计模式的完善措施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所谓“分离”就是将税收会计制度从财务会计制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能够独立的完成对企业成本的核算及利润税收扣除的工作。所谓“适度”则是需要在分离的过程中掌握好分离的范围。在税收会计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要在充分体现法规要求的同时,考虑到国家的基本需要,并且坚决以“相互靠近”为基本原则,从而使税收会计法规与会计制度相协调一致。在我国的税收会计制度中采取“适度分离”的模式能够有效缩小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性,同时对企业和税务机关都能起到一种节省资源的作用。但是,进行“适度分离”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到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不同的企业情况,制定不同的分离方法。例如,对于一些大型的企业机构,基于其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复杂的治理条件,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纳税体系,这套体系需要考虑到企业各方面的情况,从而使企业能够很好地履行纳税的职能。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套纳税体系的建立必须符合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及会计的发展现状。另外,对于一些小型的企业机构来说,由于其企业资金的来源较为简单,因此不必单独建立纳税体系,而是直接将公司的账目及财务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其计算结果与企业的会计利润大致相同,这种纳税方式还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情况。根据企业的规模不同在税务会计中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待,可以在减少企业纳税成本的同时,提高税收机构的工作效率。

2.完善并重的税务会计体系。我国的税务工作从税收体制方面来说属于复合税制。税务审计与财务审计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依存性,但又由于其目标职能所存在的差异,存在着分离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的目前阶段的税务会计工作中,随着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方面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使得所得税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税务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流转税收也已经在我国的税收工作中占有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在我国未来的税务会计工作中,应该建立流转税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相并重的税务会计体系。

3.我国增值税会计制度的制定。随着我国在增值税方面法规的不断革新和完善,增值税会计工作已经形成了其独有的工作体系,会计处理方面也逐步得到了规范。我国在进行增值税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增值税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类型的增值纳税人的情况,并从我国的经济状况出发,进行严谨规范的增值纳税会计制度的制定。同时,又考虑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互依存性,又由于其目标职能所存在的差异,存在分离的发展趋势,因此,需要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适度分离和必要协调进行特别强调。国家应该以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作为相关税收法规及会计规范的制定的基础,并且保证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独立性,又能使二者在各自的工作操作中做到相互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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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3.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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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论文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论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提到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税收筹划论文表明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3.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新晨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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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1 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共享机制未形成,源于税收信息化基础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 计算 机 网络 为依托,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但由于税收基础工作覆盖面较广,数据采集在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满足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的需要。

1.2 税源监控不力,征管失衡

随着经济的 发展 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税源在分布和来源上的可变性大大增加,税源失控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目前, 税源监控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 管理职能弱化。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税源监控职责分工不是十分明确,对税源产生、变化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监控;另外,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的问题仍存在,出现大量漏征漏管户的现象,因此税收流失必然存在。二是税源监控的协调机制尚未形成。在“征、管、查”管理模式下, 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 以及国税、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税源失控。三是税收执法不规范, 税法的威慑力减弱。税务机关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处罚力度不够, 企业 税收违法的风险成本低,这是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

1.3 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

一是没有树立起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由于工作的出发点不是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税收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新的税法政策又没有及时送达纳税人,因此在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变化和需求难以做出快速反应。二是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也不完善,难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2 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建议

2.1 完善税收 法律 体系,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2.1.1 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依法治税

完善的税法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没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税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尽快制定和出台《税收基本法》。二是现行税种的实体法予以法律化。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四是设立税收处罚法。对税收违法、违章处罚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收处罚行为。

2.1.2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一是税务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要坚持依法征税,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二是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体系,加快税收征管 现代 化进程

税收征管软、硬件的相协发展, 国税、地税征管机构之间以及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互通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必要选择。

3.1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即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和应用软件、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第一,加快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提高征管效率。第二,建设信息网络,实行纵横管理。第三,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实施 科学 管理。

3.2 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化共享体系

尽快实现信息共享。首先, 建立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统一信息平台,让纳税信息在税务机构内部之间实现共享。其次,建立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联网。在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财政、工商、金库、银行等部门) 的信息联网, 实现信息共享。

4 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建立税收征管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在信息化基础上建立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4.1 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

尽快解决“征、管、查”系列人员分布、分工不合理的问题,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依托信息技术,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 计算 机及 网络 ,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4.2 实施精细化管理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企业 核算水平不高, 建立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未形成全国监控网络, 税收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必须依靠严密细致的精细化管理,来促进征收,指导稽查,完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5 规范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种行政行为,为纳税人服务成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要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义务,必须确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税收服务于 经济 社会 发展 、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规范纳税服务,构建和谐、诚信的税收征纳关系。

5.1 加大税法宣传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 法律 宣传,一是注重日常税法宣传,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税法,并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二是规范税法公告制度,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三是充分发挥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功能,开展“网送税法”活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5.2 建立征纳双方的诚信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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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01年颁布实施《信托法》以来,以投融资为主要目的的资金信托、财产信托等信托业务迅速发展,信托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一种重要的金融产品和投融资工具。然而,专门针对信托业务的税收法规至今尚未出台,这给信托业务的有效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如何适应信托制度功能和信托业务发展要求,尽快建立一套与国家现行税制相协调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已是当务之急。因此,本文试图以信托制度安排和信托行为特征为基础,结合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和国际上的信托税收形式,对信托项目的纳税主体地位、信托税收的基本原则、信托税收制度安排,以及信托税收法律规范的形式和内容等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赋予信托项目独立的纳税主体地位

信托作为一种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其基本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某项或多项财产设立为信托财产并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所实现的信托利益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的这种法律结构设计,使信托具有两个显著的法律特征: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资产。具体而言,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设立的信托财产,其所有权已经移转到受托人名下,委托人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受托人虽然拥有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但只是作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必须按委托人授予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权利,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因此要为各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设立独立的信托账户,并将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是信托利益即初始信托财产或信托本金及其收益的享有者,拥有对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状况的知情权、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方式的调整权、对受托人违背信托职责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救济权和解任受托人等项权利。①然而,在信托期间受益人并不能直接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行使支配权,其信托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受托人的给付行为。信托的上述法律结构和特征,使委托人设立的由受托人管理处分的信托财产取得了实质的法律主体性地位。[1]

信托最早产生于16世纪的英国,经过长期的发展,现代信托行为的性质和经济功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信托发展初期,信托财产一般为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人们设立的信托多数是他益信托,目的是规避封建制度对土地等财产的转移限制或封建税赋,信托的经济功能主要是实现个人不动产的转移,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行为是消极的。而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活动的货币化、金融化和市场化,货币资金、股权债权等金融性资产已成为信托财产的重要形式。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则大多是自益信托,目的是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服务获取信托财产的价值增值,信托的经济功能主要是为他人管理资产和开展投融资活动,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往往负有积极管理的义务。现代信托行为的性质和经济功能发生变化的结果是,在信托关系内部的信托当事人之间,以及在受托人与信托关系外部第三者之间,以信托财产或其受益权为交易标的的市场交易行为明显增多,并因此而产生交易收入和交易成本,会出现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和管理风险,信托财产的独立主体的经济性质日益凸现,这使得将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视为与公司法人一样的经济主体,不仅必要,而且具有了客观的经济基础。

我们认为,信托制度安排和现代信托行为,为信托项目成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经济基础。②无论是法律意义上,还是经济意义上,都有必要将信托项目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这不仅有利于促进信托业务的发展,还将有助于提高信托行为效率,以及维护社会税收的公平。

二、确立信托业务税收的基本原则

税收原则是建立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规范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基于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根据信托原理和国际上认可的一些信托税收原则,我国信托业务税收可确立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坚持税负公平

信托税负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非公益信托活动而言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委托人的信托行为不应成为其规避税收的一种选择。委托人设立的信托财产,如果是自益信托应视同投资行为,在其设立信托时不必考虑税收问题,但当其以受益人身份取得信托财产增值收益时应缴纳所得税;如果是他益信托则应视同财产捐赠行为,在其设立信托时缴纳资产转让所得税或财产赠予税。(2)受托人为委托人开设的信托财产管理账户即信托项目,视同独立的纳税主体,受托人必须按照一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要求,定期对信托项目项下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行为所发生的收入、费用、收益等要素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从信托项目中计算和缴纳各项应缴的信托税收。(3)受益人获取的信托利益中,取得的初始信托财产或信托本金部分应根据信托的自益或他益性质分别确定为收回的投资资产或取得的捐赠收入,当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财产确定为捐赠收入时应缴纳相应的所得税;而取得的信托收益部分,应视为实现所得,受益人都需缴纳所得税。

2.依信托属性课税

信托行为具有不同的属性,从类型上可将其划分为:(1)委托人信托行为的自益性与他益性、私益性与公益性。一般来说,自益信托的目的是追求信托财产的增值,具有信托投资性质,而他益信托的目的是移转信托财产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是一种财产赠与行为;私益信托是为委托人或受益人自身利益而设立,而公益信托则是为公益事业而设立。(2)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方式的交易性和投资性。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方式的交易性是因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分行为而发生;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方式的投资性是因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而发生。(3)信托财产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信托财产的货币性是指信托财产为资金形态;信托财产的非货币性,主要是指信托财产为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形态。因此,信托行为过程中信托当事人的应税项目、计税依据、税种税率等税收要素的确定和设计,应根据信托的不同属性而有所区别。

3.按实现主义课税

按实现主义课税不同于按发生主义课税,纳税主体在发生应税行为或应税项目而非取得应税金额时,无需履行其纳税义务;纳税主体只有在获取应税项目的应税金额(如取得交易收入或投资收益款)时,其纳税义务才开始产生并应计算缴纳相应的税款。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的是实现主义课税原则,而我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多地采用发生主义课税原则。然而,就信托税收而言,在信托行为过程中,无论是自益性信托还是他益性信托,委托人的信托目的或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一般要经过较长的信托期限才能实现;而受托人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信托财产交易或投资行为也往往具有周期较长、到信托期满一次性清算等特点。为适应信托行为的特有性质,简化信托税收的征税程序,提高征税工作效率,信托业务宜采用实现主义课税原则。

4.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

公益信托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给予公益信托以税收减免优惠,这是国际上的惯例。我国《信托法》第61条也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因此,对公益信托业务,应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公益信托税收的优惠政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人交付公益信托财产和受托人承诺公益性信托财产时,对其捐赠资产和接受捐赠资产的所得税优惠;二是对公益性信托项目所得收益的所得税优惠。至于采用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收处理方式,可结合现行税制要求加以确定。

三、构建与信托制度功能相适应的信托税制框架

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信托税收理论:一种是英美等国采用的信托实体理论,即信托被视为独立的应税实体,信托收益或所得归属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计算并缴纳信托所得税;另一种是日本等一些国家采用的信托导管理论,即不承认信托的纳税主体地位,而将信托视作向受益人输送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管道,由受益人对所分配的信托收益或所得缴纳所得税。③但从中我们应当注意到,无论是信托实体理论还是信托导管理论,都主要是针对信托收益的所得税征收问题而提出的,并没有从信托行为的全过程和信托业务所涉及的经济内容来处理信托税收问题。

实际上,与信托行为相关的税收问题不只涉及到对受益人取得的信托收益或所得如何征税的问题,还涉及到其他环节或主体的税收问题。如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否按信托财产的价值或增值额征收资产转让所得税?当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为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特定资产时,应否由信托财产承担财产税?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交易收入应否由信托财产承担流转税?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发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如何进行税收处理?等等。显然,要正确处理这些信托税收问题,需根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运作管理方式,以及信托税收原则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如何设置信托业务的纳税环节、纳税主体、税种税率、征收办法等各项要素。我们认为,从信托行为过程角度分析,信托税收可作下述制度安排。1.信托设立时的税收制度安排

信托设立时,需要考虑两个税收问题:一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移转行为而应承担的所得税义务问题;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因签订信托合同及办理信托财产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印花税义务问题。

就所得税而言,从委托人角度看,应根据信托的属性确定委托人对移转信托财产的所得税义务。信托设立时,委托人需将信托财产移转给受托人,这种移转是通过交付行为而非交易行为实现,因此,在法律形式上信托财产的移转行为类似于委托人的资产捐赠行为。按现行税制规定,企业的对外资产捐赠行为和接受捐赠行为将涉及到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既使是企业公益性对外捐赠资产,捐赠资产时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仍需缴纳资产转让所得税。然而,委托人移转信托财产给受托人时其性质如何界定,如何承担相应的所得税义务,这要视情况而定。

在自益信托情况下,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实现信托财产的价值增值或特定目的,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将由受托人返还给作为受益人的委托人自己。因而委托人移转信托财产就不应视为资产捐赠行为,无需承担所得税义务。在他益信托情况下,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向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转移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本质上与对外捐赠资产的行为相同。

因此,尽管捐赠资产要交由受托人管理并于信托终止时才能实际转到接受捐赠资产的受益人手中,但信托成立时应视同捐赠资产的行为已经实现,并由委托人在移转信托财产时承担所得税义务。如果他益信托为公益性信托,则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对公益性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应的税收处理方式,由委托人在移转信托财产时承担所得税义务。从受托人角度看,受托人承受信托财产时无需承担所得税义务。受托人虽然拥有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但它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并管理信托财产,显然受托人的这种角色不应将其视同接受捐赠资产的主体,其在承受信托财产时不能视为取得捐赠收入,也就不存在承担所得税的问题。

就印花税而言,它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收。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需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本身应视为一种财产转移书据。另一方面,如果信托财产为不动产或权利性资产,还需通过有关资产或产权管理机构办理信托财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即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并领取产权转移书据或凭证。因此,委托人和受托人需分别承担缴纳印花税的义务,受托人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应从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中支付。

2.信托存续期间的税收制度安排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人,在履行其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责的过程中,必然与信托关系外部经济主体发生信托财产的交易、投资、处置等经济行为,并会产生相应的收入、费用、成本和收益,进而获取信托财产经营管理收益。将信托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意味着除公益信托项目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外,经营性的信托项目要承担因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行为而发生的税收,并由受托人作为名义纳税人从信托项目中提取并缴纳税款。其应税项目主要包括:(1)信托财产持有行为涉及的应税项目。

例如,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为房产、城镇土地使用权时,信托期间应分别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受托人对持有的信托财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会计核算所需的有关账簿应缴纳印花税等。(2)信托财产交易行为涉及的应税项目。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开展市场交易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应根据信托财产的类型由信托项目承担相关的税收。例如,信托财产为房产、城镇土地使用权时,因交易行为产生的收入,应缴纳契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对取得的增值额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交易行为而签署的各种交易合同文件、发生的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

(3)信托财产投资行为涉及的应税项目。受托人以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活动时,取得的投资收益将形成信托收益,根据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如果投资收益为企业非上市流通股权的买卖价差,则需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收益为被投资企业以税后利润分配的红利,则可免缴所得税,以避免重复征税问题。(4)信托财产融资行为涉及的应税项目。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以信托财产开展融资租赁活动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应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5)受托人经营管理信托财产获取的毛收益额及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时涉及的应税项目。在会计期末,受托人需对当期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取得的收入、发生的费用、成本进行会计结算,计算出经营收益,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时,如果受益人为企业法人,则所得信托收益应避免重复征税;如果受益人是自然人,则由其按个人所得的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3.信托终止时的税收制度安排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需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信托财产的处置收入及相关费用,应参照企业清算的相关税收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对清算后实现的信托财产价值大于原始信托财产价值的差额部分,应视同信托收益并由信托项目承担所得税。

受托人将该部分增值收益分配给受益人时,对企业法人受益人可免缴或扣减已缴部分所得税,以避免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对自然人受益人则由其按个人所得的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建立专门的信托税收法律规范

信托行为过程以信托财产的移转、管理、处分行为为核心,因信托行为而发生的应税项目几乎涉及现行税制下的所有税收类型和税种,税收关系较为复杂。

因此,引入信托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不是将信托税收问题分散在各种税收制度中加以规定,而是制定有专门的信托税收法规。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制定专门的《信托税法》和《信托业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其来规范信托业务的税收关系和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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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政策选择的有效性是对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的重点。公共财政下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选择,要转变政府观念,从根本上着力于营造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环境,推进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专门服务的市场体系建设;有效改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具体税收激励政策,优化税收激励政策手段,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管理,对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有所提高。

1.我国现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1设计缺乏系统性

我国现行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表现为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部分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指导性。现行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有关条款措辞含混?政策弹性较大的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先进技术”等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认定方法,内容杂散且不明确,加大了税收法规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政策规定散且乱,缺乏内在协调,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这样使得税收优惠效应大打折扣,政策性的弱化直接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发挥。

1.2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被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所制约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人力资本投入比较大,可抵扣项目比较少,如引进和购买专有或者专利技术的支出?人力支出等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严重制约了该类企业的发展,降低了创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1.3内资企业的发展是企业所得税改革前遗留的问题所影响的

    当前,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刚刚审议,为内资企业能和外资企业同台竞技提供了较好的契机,但从企业所得税改革方案的通过到渗透到具体执行需要一段时间过渡。如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1.4“特惠制”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鼓励内资企业自主创新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所谓“特惠制”是指针对某一性质的企业?某一行业或某一区域内的企业等,为了加快其技术创新的步伐,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以“特惠制”为特征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局限和弱化了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区域特惠”?“行业特惠”?“企业规模特惠”。

2.公共财政下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选择

2.1政府观念的转变

2.1.1对经济发展的思路进行转变,把急功近利为了增长而增长的短期行为彻底根除。企业创新是对经济增长促进的关键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行实施,新兴工业化道路,要丢弃简单的投资规模扩大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经济增长模式要对技术进步有牢固的依靠的集约式。

2.1.2市场换技术,合资方式对技术进行引进作为技术进步的思想要进行坚决的克服。不可能有真正的先进技术引进,不允许的不仅是外国政府,就算是外国企业也不可能把自己真正的先进技术拿来进行合资。要对盲目数量型外资的引进,外资引进越多越好的观念进行抛弃,要把从技术先进上对外资进行引进作为重点,必须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才能从制造业大国、大省转变为制造业强国、强省有所实现,才能对技术上被别人限制造成的亿万国人替外国""打工""仅赚得微薄的加工费还经常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局面有所改变。

2.1.3要有自主创新的的紧迫感,克服坐等企业自主创新,以为企业自主创新投入大,风险大,现在没有实力进行自主创新,要等到未来经济实力更加强大了再来搞自主创新的消极思想.自主创新是全方位的,经济发展水平高时可以搞,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同样可以搞.大企业可以搞,小企业也可以搞,而且很多企业都是依靠自主创新从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的,60%的专利技术也是由小企业创造的.

2.1.4树立只有民营经济才是自主创新的真正主体,才有自主创新的永恒动力的思想,把民营经济作为自主创新的真正主体来培养.改革开放近30年的经济增长奇迹可以说是民营经济创造的.而且如果没有政府政策管制,没有民营经济不能从事的经济活动.因此,要抛弃政府主导经济增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思想,树立市场主导经济增长、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支柱的思想.

2.2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微观税收政策环境进行营造

2.2.1对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进行营造

第一,把国有企业塑造成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由于相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国有企业总体上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为此必须继续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加快国有经济退出不需要政策垄断的行业,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新空间;第二,把民营企业塑造成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强化对自主创新产权的保护,坚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法规在民营企业的执行,有效根除部分民营企业依靠不履行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法规规定的法定责任来谋生存现象。迫使所有民营企业都只能依靠自主创新而不是非法经营来谋发展。

2.2.2推进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专门服务的市场体系建设

第一,加快建设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融资服务的风险资本市场,激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发展,建立为中小科技企业上市融资的证券市场;第二,加快建设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的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市场,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高效率的市场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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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财务会计和税收政策法规的不断更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已成为企业财务的工作重点之一。从账务的处理到税务报表的编制再到企业所得税的事前事后备案工作,都要求会计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和企业的账务处理要合理准确。本文就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会计人员素质需继续提高问题的处理措施

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会计信息质量就是由会计人员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尽管近几年来会计人员的素质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不断更新和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检查力度的加强,这就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的经济活动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会计人员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其进行评估、判断,同时对其存在不确定因素进行相应的总结 。为达到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和应对税务检查的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已刻不容缓。

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可以有以下途径:1、对会计人员进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专项培训。比如如何编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报表,如何理解“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含义和区别,如何正确运用与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法规等等。2、参加一些社会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这类培训可以作为企业的一种人才激励措施由企业组织,,给会计人员提供技能提升的机会。3、鼓励会计人员进行一些诸如职称和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资格类的考试。在会计人员自身技能提升的同时,企业也会受益。会计人员通过以上途径得到了提高,其在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时候,才能进行准确的把握。

二、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措施

在实施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有些账务处理未符合企业所得税要求出现费用列支渠道错误、有些会计科目设置不利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取数据导致税企意见出现分歧等现象。有一部分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不注重相关性以及配比性原则,从而导致在不同的费用范围之内,在其税前和税后的列支顺序中出现了一定的混乱,如企业在账务处理中没有将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支出分账记录,而是同日常费用记在一起,导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不征税收入政策遇到困难。有一部分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与税务局检查意见出现分歧,主要是会计科目的设置未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所列举的条目分析设置,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时需重新从帐套中摘取数据进行分析填列,导致税务机关检查时税企双方出现分歧。

对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其解决措施就是进一步对企业收入和有关费用列支渠道进行细化,同时对会计处理进行相应的规范。首先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可以参考相应的税收法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做到一目了然,既方便了与税务局的沟通,也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对相关费用进行列支,对其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的范围进一步进行清晰的了解 。依照我国目前现有的有关规定,必须严格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企业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等相关流程,同时还必须依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纳税进行计算。再次对于企业亏损弥补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进行规范,企业在进行一系列会计处理程序的时候一定要依照会计实施的相关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所得税的实施进一步进行规范。

三、监管问题的处理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为税收法规的制定部门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和困难。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由于我国没有形成专门的文件来规范怎样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的基础,有关规定大多都分散在各种各样的税法文件中,很难正确把握,在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时,需要会计人员能够熟练地掌握税收制度,同时还要注意其和会计收益的计算过程是不同的,需要单独对其进行计算。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我国部分会计人员没有清晰地理解所得税会计方法,这要求税收制度有关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加强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详细的实施准则和方法。

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的监管力度。没有一个严格、成熟的监管制度,在企业所得税实施过程中,再完善的会计准则也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那么对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度,必须要进一步加大相关部门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监督力度。

四、结语

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长期性以及多变性,因此一定要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完善的企业所得税实施制度,从而为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郭桂花,宋晴. 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分析[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2012(06):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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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收额的大小也就决定了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强弱。因而各国对税收的征管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采取了严格的征管措施和手段。美国就流传着一句名言“人一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死亡和纳税”,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历史背景不一,税制总体设计和实施中必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拟从我国的税收环境方面,谈一点笔者的观点和看法。

税收环境是由国家一系列的税收法规和相应的政策以及民众的纳税意识所决定的。在我国由于以上两方面都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所以税收环境也与主观期望的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

一.税收政策方面

税收政策在制定时,应本着平等、确定、便利和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做到普遍征收,税不重征。但在我国流转税中最主要的增值税却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现象,主要有:

1.类型差异造成的重复征税。我国增值税法规规定:资本性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纳税人在资本性投入时,其进项税构成了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最终也构成了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这一点突出体现在高新技术企业主体中,由于高新技术的资本有机构成高,产品中相对较高的折旧费得不到抵扣,这部分税额使资本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且分期转移到货物的价值中去,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还包含一部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货物流转次数越多,其中已征税的重复征税就愈重。这种情况影响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从客观上限制了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也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与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期的发展策略不相吻合,更不利于治理当前的通货紧缩。

2.不同时期的政策造成的重复征税。国家往往根据不同时期产业政策的需要进行政策调整来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如我国曾将出口退税率调低,使出口产品不能完全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就不符合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出口退税原则。这种重复征税完全是由政策调整所致。又如价外费用中代收代垫款要作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金,但有些非受益性代收款(如汽车维修行业代收的年检费、手机销售行业代收电信部门的入网费等等)就因为无抵扣税(多数是征营业税而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就必然导致重复征税。再如废品、下脚料的出售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都有存在着重复征税的情况。

3.技术性造成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是一种技术要求高的税种,实行以进项税专用发票抵扣其销项税的征收管理方法。但在实践中有些行业还不能完全取得抵扣联进行抵扣。这样,货物或劳务的实际增值就与发票增值不一致,导致销货发票与进货发票的差额大于实际增值。此时重复征税就不可避免。这主要体现在当前自然资源采掘中的高附加值和部分基础工业等行业中,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矿业等。税收政策的制定应体现公平的原则,但在技术性重复征税中,同一行业在采掘与加工、流通环节的税负就远不一样,使采掘业在市场竟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税种差异造成的重复征税。我国增值税中对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征税的规定,营业税中也存在对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征税的规定。因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其涉及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但是,当对该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时,其中的营业税项目因无进项税金抵扣而税负加重。如对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公司,同从事软件所有权或专利权转让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相比,因后者缴纳营业税使得前者得不到进项税专用发票抵扣而税负明显加重,这主要是因为增值税未实行普遍征收引起的。

二.税收征管方面

税收法规和政策制定之后,还些相关的法规、政策又不断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变更。曾经有一位税务法规处官员在税务师的培训班中说到:“我如果半年不上班,恐怕我也会跟纳税人一样,不知道当前的政策。”此番话说明了税收政策变化的速度,由于新的政策不断出台,而纳税人能知晓的渠道不畅通,致使目前的税收全由税务人员一方说了算,其征收的文件依据在当时是否仍然有效,纳税人员无法得以证实。

1.税收征管的随意性。税收必须依照法规、政策来征收,由于上述情况的出现,使纳税人无法清楚明了自己应交纳的税赋,完全由税务人员上下齐手。如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时,申请一般纳税人必须先预交一部分增值税并有三个月的考察期。再如,将所得税与销售收入挂钩,按一定的比例征收或干脆不管盈亏定一个基数按月缴纳。笔者还遇到税务人员在稽查个人所得税时,将旅游业的导游人员工资起征点定为零,只要拿了工资就按5%征收。显然这些都违反了税收法规,恶化了税收环境。

2.税收征管的地方性。有些税在征收时,作为中央、地方按比例共享,这样不可避免地在征收上会出现地方保护性的做法。如武汉市规定,增值税率必须达到1.5%的税负,否则企业即使取得了进项税发票也不予抵扣。此种做法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有一企业在汉成立的初期陆续购进大量商品,此阶段进项税金必然大于销项税,但由于税负达不到1.5%,仍须交纳1.5%的增值税。地方性的规费也乘机搭车或征收条件已经消失,但仍照收不误。如武汉市比照教育费附加,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了地方教育发展费,在物价持续下跌,通货紧缩的情况下,依然征收销售收入1‰的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3.征收人员任务过重,手段落后。目前税务征收人员管辖的纳税户较多,一般均在30户以上,每月工作时间只有22个工作日,除去学习、开会等时间,真正能够深入到纳税人的企业的时间就更少,有的企业与征收人员甚至一年半载难得见上一面。即使见了面,一年半载的经营状况,财务账目也不可能了解得十分详细,加之手工记账,手工查帐,以及有些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不熟,或是走马观花,或是随便定数,这些也使某些偷税、漏税者产生了侥幸心理。能偷则偷,能漏则漏。

三、公民纳税意识方面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一直是以上缴利润代替税收,以致在民众心中根本没有税收这一概念,即使利改税后也从未想到自己就是一名纳税人,而往往想到的是国家给了我工资,国家又要给我加工资了等等,其实国家并不能创造价值,创造价值的是众多的纳税人,在这一点上国外的纳税人意识就比国内公民强的多。正因为思想意识上的不到位,加之税收环境存在诸多的弊端,使纳税人避税、偷税的心理加强,而且也使市场主体转向重复征税少、税负轻而且合理的行业,因此,“两税”收入占GDP的比重连年下降就势在必然了,这也是税收政策,征管方法及公民纳税意识三方面相互影响,造成恶性循环的结果。

针对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加以缓解呢?笔者认为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其一,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让增值额中既包括劳动创造的价值也包括资本性货物的损耗,这样有利于高新技术专业进行技术资本的投入和创新。同时要扩大征收范围,实行普通征收,简化税率,公平对待。对一些因技术和政策导致的重复征税,要按照中性、稳定的原则加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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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筹划风险的含义及来源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纳税筹划是一种能够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理财活动,但由于企业自身情况以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实行过程中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会大大影响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实施后的效果。而所谓的纳税筹划风险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因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筹划收益偏离纳税人预期结果的可能性,从而导致筹划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学会如何准确识别出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从而规避风险,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达到最优的筹划效果。纳税筹划主要来源与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税收法规的变动性与纳税人自身经营的不确定性税收法规与纳税人自身的客观情况都是纳税筹划的重要依据,它们其中任意一个发生变化就会使筹划方案失去存在的基础,使方案由可行变为不可行。(二)纳税人与国家税务机关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比较复杂多样,有些内容甚至存在互相抵触的情况。同时税法对一些税收事项给予了一定的弹性空间,在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征纳双方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是难免的。(三)纳税筹划方案不科学或者方案缺少灵活性企业内的税收筹划人员对税收法规应具有前瞻性的认识,在制定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如果筹划方案缺少预见性与弹性,落实的筹划方案就会缺少灵活性。那么就很容易造成筹划方案的失败,实现不了企业想要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二、目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内部人员以及高层对纳税筹划的意识不高,重视不足在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对纳税筹划认识程度不高,往往将纳税筹划与企业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甚至具体到实施纳税筹划方案可以使企业节省多少个百分点,为企业创造多少百分点的利润。同时,我国企业对纳税的遵从度不高,有很多特殊企业不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以及盈利情况,只凭企业经营者个人意志决定纳税多少,从而忽视了企业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二)企业对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于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研究相比外国起步较晚,对其对企业的重要性也认识相对较晚,因此对于系统描述风险管理流程还处于一个相对起步阶段。国内学者对于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研究也较少,导致关于这方面的论文和著作数量较少,使得对于我国的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的研究不够深入。目前我国学者以及企业管理人员等对于风险管理的流程,以及各个流程对应的各个阶段,各个阶段对应的每项任务都有不同的见解,争议较大。同时,由于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各不相同,至今也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纳税筹划风险管理识别、评估的办法,因此也无法制定出有效的应对策略。这一切都使得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时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三)纳税筹划和风险管理人员的总体素质有待加强企业中具备专业的筹划知识和理论基础的纳税筹划的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普遍较少,而精通纳税筹划知识以及风险管理知识的人才就更是凤毛麟角。这种情况就导致了目前社会上的相关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普遍较低的现状。而这种现状极有可能会对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造成制约,阻碍其发展。(四)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无法进行有效及时的沟通在当今社会经济环境下,每一个企业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在很多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只顾及自身利益,极易出现做事拖拉,出事不想担责任等问题。从而导致无法与各部门进行有效及时的沟通,极易出现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不到位、不及时以及管理的效果不佳等情况。(五)企业纳税筹划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当今社会上,大多数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在实施的具体流程中都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不过企业可以通过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来规避掉这些风险。从风险管理角度来说,纳税筹划内部控制是指围绕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目标,针对企业的战略、规划、研发、投资、融资、分配、运营、财务、内审、法律事务、人力资源、采购、生产、销售、物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各项业务及其重要业务流程的纳税筹划事项,通过执行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制定并执行的规章制度、程序和措施。但现实是很多企业往往忽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在企业内部普遍存在着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

三、改进纳税筹划风险管理问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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