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1: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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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型企业服务券使用现状
成都市扶持计划中,服务券是持券企业自主选择认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用于规定比例服务费用的有效凭证。该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额度为1万元/年,服务券可抵实际费用的50%,不得转让,有效期限至年底。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以下简称经信委)有明确规定,该服务券的使用范围是认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员培训、技术创新、市场拓展、法律事务、财会税务、政务、中间评估等服务领域,不能用于购买办公室设施、软件等非服务项目。但是在实际走访过程中笔者发现,大多数微型企业其实只体验到员工培训这一项服务,其余的服务由于宣传不到位或者较难匹配等原因没有落实到位。
二、服务券政策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券无助微型企业长期发展
中国企业,尤其是刚刚起步的微型企业,对于投资是相当谨慎的。“如果不是有50% 的优惠可以享用,我们基本上是不会让员工参加学习的”,这是笔者在采访成都市鑫鑫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时,经理向我们反映的实际情况。“因为这种培训对于公司的长久发展可能是有一定好处的,但是现在来说,确实对公司没有太大的成效”,也就是说,微型企业只是为了不愿失去自己应该受到的优惠而勉强接受了培训,可想而知,当这种普惠式的服务券政策结束后,企业将依然延续之前的发展方式,而服务券持有期间接受的短期培训对于企业的长久发展的影响是及其微小的。
(二)服务券的发放方式不合理
目前服务券是对所有被列入扶持计划的企业普遍发放的,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如果不利用则自动作废,逾期不补。从政策的效益最大化角度考虑,这种发放方式是不合理的。有的企业需求大,有的企业需求小,不适宜的补贴,会造成资源浪费和资源配置的低效。如何使该计划给每一个被扶持的企业带来最大的益处是现行发放政策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三)企业实际享受的服务与原计划脱节
经信委的 《“服务券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机构使用指南》中明确规定,“服务券”仅可用于购买认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员培训、技术创新、市场拓展、法律事务、财会税务、政务、中介评估等服务领域,不能用于购买办公设备设施、软件等非服务项目。但是在笔者实际走访被扶持企业时,却发现大多数企业都只享受了“人员培训”一项服务,其原因主要有:经认定的服务机构中,可以提供员工培训的机构较多;其他服务,如技术服务等,较难找到与本公司需要的生产技术相匹配的技术指导,不像对员工的管理、商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具有普遍性。如何扩大企业能实际享受到的服务范围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补贴转嫁”问题
虽然经经信委批准的符合标准的服务机构有一百多家,但对每一行类进行分 类后,每一类别下的机构数量就屈指可数了,在这种状态下,价格商议和垄断是极易发生的,一旦价格垄断发生,那么政府补贴给企业的福利将会部分转移给这些服务机构,企业实际得到的福利将减少,这并不是扶持政策的初衷,“补贴转嫁”问题切实存在。
三、微型企业服务券补贴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及时展开服务券使用情况汇报交流会
在笔者的实地调研过程中,发现微型企业运营情况千差万别,微型企业服务券使用情况也有显著差别。此外,企业与政府决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导致服务券的效用没有达到预期的理想状态而政府决策者却由于信息流通失效而继续实行。所以使用服务券企业之间的交流、服务机构与微型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三者之间的交流都是非常必要的。企业之间对获得的福利以及福利的利用情况做交流,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服务券的领用相对公开和公平。政府管理部门通过与企业和服务机构的交流,可以及时了解服务券发放、使用、回收过程存在的问题。
(二)加大宣传可持续的经营理念
在笔者走访的微型企业中,很少有企业负责人对未来企业发展有远期规划,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只为眼下企业的生存担忧,目前主要的想法是“办好厂”,普遍没有长久的发展展望及规划,一有资金便马上购买设备扩大生产,很少想到员工培训等此类投资来搞好企业发展的根基。
(三)构建综合服务体系,增大实际服务品种,减轻补贴转嫁
对于企业实际享受到的服务种类比政府预计少的情况,政府可以搭建一个综合服务疏导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机构的选择咨询,为企业安排对症下药的服务机构,以便企业可以省去自己选择服务机构时由于信息不足而得不到真正需要的服务的不必要损失。当然,这个服务平台的实施要努力避免其与服务机构的委托问题,处理好这一问题将顺带解决服务机构市场可能存在的价格垄断及补贴转嫁问题,有了这个平台,服务机构市场可以经过评级之后建立自由竞争市场,而综合服务疏导平台作为一个连接服务机构自由竞争市场与受扶持企业的枢纽,这将起到维护市场稳定秩序的作用。
参考文献
2.年龄35周岁以下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3.上述对象自办实体,工商注册地在区,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单位基本信息采集的手续。
4.创办实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区产业发展导向,创业项目(提供完整的《创业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经区创业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对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的,可优先考虑。
二、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融资办法。放宽《市区市民创业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试行办法》规定中的户籍条件,对于初次创办实体,正常经营满6个月,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可申请初次创业贷款。对于持续经营3年以上,规范用工在5人(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可申请创业发展贷款。(具体详见金府办〔〕97号文件)
2.创业贷款奖息。对于享受初次创业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清贷款的,在规定的额度内,给予第一年全额利息奖励,第二年50%利息奖励。对于享受创业发展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清贷款的,在按定的额度内,给予50%利息奖励。(具体详见金府办〔〕97号文件)
3.创业用工补贴。放宽《区创业实体聘用本区失业人员补贴办法(试行)》规定中的创业人员户籍条件,对于聘用本区户籍的失业人员(不包括直系亲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的用工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具体详见文件)
4.创业房租补贴。扶持对象经批准入驻我区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与本市户籍创业人员同等享受该创业孵化基地的房租补贴政策和提供的各项创业服务。
三、申报和审定流程
1.申请人持高校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本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创业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至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相关扶持政策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
2.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初审通过的创业项目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定期报区创业领导小组进行项目评审,并根据需要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问答评审。
3.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及时将评审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对创业项目评审通过的申请人落实好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四、资金列支渠道
一、支持领域
为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深圳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开设品牌店、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制造业企业在深设立销售公司等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3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国内外大型知名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或品牌方授权均可)在深圳开设品牌店,且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均可申报奖励。其中新开设门店的,企业成立及门店开设时间不早于2020年4月30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已有门店升级的且由非法人转为法人公司的,转法人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成立法人公司的时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批发零售龙头企业(中国连锁经营百强和中企500强企业)在深圳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展集中采购业务,且2020年度集中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采购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制造业企业在深圳市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2020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对在深圳新设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转法人且正常经营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店。
支持标准:支持国际品牌[1](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2](含港澳台)企业及授权商在本市开设中国(内地)首店[3]、华南首店[4]、深圳首店[5]。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中国(内地)首店,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给予企业60万元奖励,对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国际品牌授权商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如年度申报门店数量超过50个,则根据品牌知名度、年度销售额、门店数量等择优予以奖励。
(二)“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有意向的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将全国各门店采购额集中到深圳纳统。
支持标准: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采购中心,2020年度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本款所述“采购额”口径为法人公司年度商品销售额与商品零售额之差,具体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三)“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对其产品专业化销售。
支持标准:对制造业企业2020年在深圳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度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其中,年度销售额[6]以市统计局统计的商品零售额数据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自行登陆“广东信用网”打印)。
(二)项目材料: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1)门店门头照片;
(2)门店开业副省级以上城市级媒体报道照片或网页截图;
(3)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4)门店的物业租赁合同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7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30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新申请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请,故请尽量预留充足的修改时间)。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0755-88101050、0755-881023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仅“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不过,在“十一五”期间,民营经济地区发展并不均衡,其中,江苏、广东、上海、浙江、山东继续稳步发展。中西部地区有1/3的省区,如云南、、广西、内蒙古等省区的民企数量增幅在60%以上;天津、河北、福建等地民企投资增速超过或接近100%。部分省市尽管民企数量增加,投资增多,但就业人数下降。其中最为明显的是河北、宁夏和天津市。河北民企从业人数这两年下降24%,宁夏下降12%,天津下降10%。究其原因,主要是钢铁、建材等行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缘故。
值得关注的是,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迅猛。2009年底,全国实有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24.64万户,比2008年增长122.09%,出资总额2500亿元,增长179.65%,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民达到391万人,同比增长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