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机械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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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机械论文

篇1

1.1第一阶段——产品设计阶段

大型重件加工的第一阶段是产品设计阶段。企业之间的竞争核心与产品开发的核心就是产品的设计,在产品设计的过程中要对各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统筹,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技术的先进性。在产品设计阶段一般有改进设计、变形设计、创新设计等。改进设计就是在原有投入使用产品的基础上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将现有产品中不能够满足实际需求的部分进行改进,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客户或企业。变形设计就是在产品的性能与功能不变的情况下,改变产品的大小或形状,使产品的外形发生改变,使原产品成为系列产品。创新设计就是针对客户或者企业的新需求,设计全新的能够满足需求的产品,是产品设计的核心部分,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创造力。大型重件的产品设计更要考虑产品,重量尺寸增大后带来的一系列加工影响,以促使产品设计的合理性。

1.2第二阶段——工艺设计阶段

机械加工制造工艺的第二阶段是工艺设计阶段。为了符合设计要求而对产品进行规范的阶段就是工艺设计阶段。在工艺设计阶段主要是制定所需的工艺文件,主要包括产品的生产规程、产品整个生产过程等所用的文件,具体的内容包括分析审核产品图纸工艺、产品方案拟定等。工艺设计阶段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设计过程,尤其针对大型重件的机加,在产品的精度和平面度配合等上面有着更难更高的要求。

1.3第三阶段——零件加工阶段

机械加工制造工艺的三个阶段中,零件加工阶段是最后一个阶段,同时零件加工阶段也是产品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在这个阶段中主要是利用各种机械对原材料进行加工之后使原材料成为符合规范的成品。大型重件的加工通常使用大型锻件毛坯,焊接热处理后整体机加进行零件加工。

2大型重件机工制造工艺的优势

2.1科学组织机械加工制造应用提高生产效率

机械加工制造工艺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是机械制造业发展的重点。在制造产品或者零件的过程中选择最优的方法和手段是机械制造行业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每个设备都是由零件构成的,每个零件的生产都需要一套机械加工制造工艺流程,保证生产的产品或零件能够符合物理特性。在大型重件机械加工制造过程中,科学地组织加工制造的应用能够有效地提高产品或零件的生产效率。

2.2合理选用加工制造工艺保证产品质量

以大件产品内孔表面的粗糙程度为例,如果要提高粗糙程度,在加工制造的过程中就需要选用恰当的砂轮来进行加工,同时油的选择方面要选用带有油脂含量的,通过对零件与砂轮之间的弧度进行选择和控制,这样才能够加工制造出符合条件的产品。因此在产品或零件加工制造的过程中应该选择合适的工艺,确保产品的质量。

3大型重件机械加工制造工艺中改进的要点

3.1机械加工制造工艺规程

机械制造厂的重要技术文件就是机械加工制造工艺规程,在机械加工制造工艺规程的制度过程中要遵循高产、优质、低成本的原则,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利益最大化。大型重件的机械加工制造工艺规程需要确保技术的先进性;从经济的角度考虑,选择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案;在满足设计精度要求的基础上尽量保证加工在满足设计精度要求的基础上尽量保证加工的经济型性的经济型。

3.2机械加工制造工艺中的毛坯选择的要点

机械加工制造工艺与加工的质量都受到毛坯的影响,因此一定要对毛坯的结构、种类等进行慎重、科学的选择,使其有利于机械加工制造工艺的提高。

3.2.1毛坯种类的选择

在机械加工制造工艺中较为常见的毛坯主要有铸件、锻件、型材、焊接件等,还有一些其他的毛坯,例如冷挤件、冲压件、塑料压件等。毛坯的种类直接关乎其性能,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液压系统的功能发挥。因此,进行大型重件的机械加工改进,选择正确的毛坯种类是极其必要的,也是进行重型机械设备机加过程中首要的考虑因素。对于毛坯种类的选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铸件主要用于一些形状过于复杂的毛坯,这类毛坯需要通过铸造的方法来制造,常用的铸件制造方法为砂型铸造。其次,锻件通常用于钢质部件,因为锻件在通过锻造之后能够具有均匀、连续的金属纤维,这种力学性能够满足钢质部件受力复杂的需求。第三,型材的类型主要有棒材、线材、板材等。除此之外,焊接件制造相对简单,所用的生产时间段,能够节约材料,适用于单件小批生产、大零件生产和样机生产,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注意这种毛坯抗振性能比较差、容易变形等特点。

3.2.2选择毛坯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在毛坯的选择方面需要注意一些选择的要点。生产纲领方面,一些零件对毛坯的选择要求较高,需要生产率与精度都较高的毛坯制作方法,这样就会造成毛坯制作费用较高的问题,面对这个问题可以采用降低材料消耗、降低机械加工费用的方法来解决。材料工艺性方面,根据不同的零件材料的工艺性选择适合的毛坯制作方法。保证毛坯选择的合理性,才能够有效的提升液压系统的性能,改进液压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进而提高大型重件机械加工的工艺。

4液压设备加工制造工艺改进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液压技术渗透到了各个领域,在各个部门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当下液压传动系统的设计在机械加工制造工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4.1优化液压传动系统设计步骤

第一步,在生产实践中总结液压系统的工作要求,将其作为液压传动系统设计的主要依据;第二步,拟定液压传动方案,一方面要依据工作部件的运行形式来选择液压执行元件,另一方面要以工作部件的性能方面的要求和动作方面的顺序为依据连接各种可能实现的基本回路;第三步,拟定液压传动系统图,依据已经确定的液压传动方案,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图形符号来绘制液压传动系统图。

4.2合理选配液压系统元件

液压传动系统中主要的元件有动力元件、执行元件和控制元件等。

4.2.1动力元件

液压传动系统的动力元件是整个液压系统产生动力的部件,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液压泵,运用容积变化原理进行工作。在选择的时候要从能耗、效率、噪音等方面进行考虑。5.2.2执行元件液压传动系统的执行元件起到转化的作用,将动力元件产生的液压转化为机械能,主要的组成部分有液压缸和液压马达。液压的执行元件主要是依靠液压马达来对液压进行转化,将转化后的机械能用来对外做功。

4.2.3控制元件

液压传动系统的控制元件主要是对液体的流动进行预期控制,主要的控制内容包括液体流动方向、液体压力大小、液体流量大小等方面,通过控制工作来满足控制元件特定的工作要求。控制元件主要的组成部分有压力控制阀、流量控制阀、方向控制阀等。

4.2.4辅助元件

液压传动系统除了上述元件外,还有辅助元件,主要包括管路、油箱、过滤器、密封装置等,将这些元件与上述的几种元件进行组合之后就形成了液压回路。

4.3液压系统参数计算与元件选择

这个过程中要对液压缸流量、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功率、发热、油箱容积等进行计算。根据计算所得的液压缸流量选择液压泵和油管,根据功率选择电动机等。

4.4大型重件——液压传动系统的加工工艺改进的具体措施

4.4.1液压传动系统基本回路的改进措施

在液压传动系统的基本回路中,各个回路之间不相互干扰的情况下才能够保证工作循环。例如,如果系统功率较小的话,节流调速系统较为适合;系统功率加大的话,最好就应该采用容积调速系统;停车制动较为频繁的情况下应该使泵及时卸荷。液压传动系统满足工作循环和生产率的基础上,应该追求简单,因为系统的故障率与系统的复杂程度成正比。除了上述这些,液压传动系统还应该配备互锁系统、安全措施等。

4.4.2液压传动系统压力控制元件的改进措施

在设计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液压控制元件的调整,首先是压力控制阀,从压力为零时开始,逐渐增加压力直到规定的压力值,对各个回路中的压力控制阀都进行调整。以下提供一些压力控制阀的压力参数作为参考:一般情况下,主油路液压泵的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比执行元件所需的压力要大15%-25%;快速运动液压泵的压力阀的调整压力要比一般所需压力大10%-15%。

4.4.3液压传动系统其他方面设计的改进措施

液压传动系统工作环境方面,温度控制在30摄氏度之内,不能有烟火、风沙、灰尘等;设备防护方面,贮油箱需要有防尘盖来防止灰尘落入,冷却水管不能够出现泄漏的现象,液压油的黏度变化值应控制在25%之内、酸值控制在3mgKOH/g;故障排除方面,要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护与不定期的抽检,及时发现故障隐患,将故障扼杀在压力之中,面对已经出现的故障要积极对待,早发现早维修。

篇2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要件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只有满足相应的主体要件(意思表示与行为能力)和客体要件(形式要件与内容要求),方能获得预期的效力。

1.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应明确表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否则,人们就有理由怀疑仲裁权产生的合理性。该意思表示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其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非仅为单方的意愿。仲裁协议的本质是一种合同,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合致的产物。若缺乏对方的承诺,单方的意愿最多只能构成要约或要约邀请。同样,一方提交仲裁的意愿在未得到对方肯认时是无法实现的。

其次,必须是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是在外界强制或影响下的虚假意思表示。但若因“欺诈消灭一切”(FrausOmniaCorrumpit)而一概否定因欺诈而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似有不妥。应该认可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瑕疵,同时,将最终判定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权利交由受欺诈的一方。若其表示肯定,则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经过补正而获得了效力。否则,其将归于无效。

再次,必须是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最后,该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符合仲裁一裁终局、或裁或审的本质,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2.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纵观各国私法,均以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实施的法律行为一般都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虽然诸多国家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在有限范围内为一定的民事行为,但一般仅限于受益及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定型化行为。故此处讨论的仲裁协议有效要件之一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仅限于完全行为能力。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和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即《示范法》)皆规定,若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主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

3.仲裁协议的形式

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纽约公约》和《示范法》均要求仲裁协议须为书面形式。《纽约公约》明确将其表述为“agreementinwriting”,且第2条规定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

但对“书面”(written)的认定,各国又有所不同。《示范法》要求该协议是双方签字或文书电文之来往,西班牙、哥伦比亚等国的仲裁法则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以公证的形式作成。然而,宽松地解释“书面”更切合实际。“因为做生意的人很少会在谈合约时,书面来书面去(writtenexchange)的对仲裁协议来个漫长明确的谈判”,否则,“岂非否定仲裁”。

鉴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区别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的特殊性,在不违背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形式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保全已订立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避免对“书面”过于苛刻的限制。只要仲裁庭或法院可以从该协议中充分领会到或明确推定出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可,不必过分追究其形式的完备性,以捍卫仲裁的自治性以及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外,现代国际商事交易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迅捷性,商人们不可能为订立一份仲裁协议而浪费过多时日,以至延误商机。故为国际商务往来之目的,也应对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作宽容理解。“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函电、备忘录、通知等文件中表明发生争议时应交付仲裁解决,而相对人也以书面方式接受了此类文件的内容,并未对仲裁问题明确表示异议,足以构成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在法院时(尽管存在前述的文件),而相对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理由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书面的异议,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受仲裁协议约束,亦是显而易见的”。

4.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即仲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特别是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作为一种带有私力性质的救济方式,从其发展的历史看,凡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事项,国家一般不允许仲裁的介入,其适用范围需受到国家法律严格限定,以实现维护一国公共政策(publicpolicy)之目的。因而,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实际上是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公共政策限制。这类限制主要是涉及各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体制、历史传统等关乎一国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另外,一些国家为了对在经济实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而专门制定一些法律,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要求受该法保护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予以排除。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根据一国法律是不可仲裁的,就意味着该仲裁协议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不可仲裁的事项通常包括关于民事身份、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争议及涉及到被认为属于公共和社会利益的事项。

在一方静默(silence)的情况下,不宜当然地认定争议不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确认了法院的默示管辖权,相应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仲裁庭的默示管辖权。即在存在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前提下,若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发生实质上的争议,只要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合理的仲裁通知后未就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任何异议,则可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仲裁庭即可依据仲裁协议对该案行使管辖权。

5.仲裁机构

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确实存在,或者至少可依常理推定其确实存在,该仲裁协议方才可能有效。之所以将对仲裁机构的确定视作有效仲裁协议的必备要件,是因为几乎所有的常设仲裁机构都规定,只有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表示将争议提交其仲裁,该仲裁机构才会受理案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表示了将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意愿,但未明示仲裁机构名称,有关仲裁机构因无法证明其对该争议具有仲裁管辖权而仍将拒绝受理案件。

不过,有些国家已出现对这一要件的要求日趋宽松的迹象。英国目前对于海商案件只要求仲裁协议中出现提交“伦敦仲裁”的字样即视该仲裁协议有效。换言之,在英国的法律制度下,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仲裁机构并非协议有效的法定要件之一。英国的此种作法对于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扩大仲裁机构管辖权,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有其合理有益的一面。但因各国立法不同,极可能导致坚持“只有约定有确实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方能获得有效性”的国家的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由此,该仲裁裁决无异于一纸空文,其效力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难以得到切实的维护。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内立法评析

我国《仲裁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涉外仲裁的相关问题,而根据第65条的规定,《仲裁法》第三章(第16—20条)有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同时,有关问题也可参照适用2006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

1.形式要件的立法评析

《仲裁法》第16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解释》第1条明确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见,我国对于“书面形式”的规定较为宽松,对“书面”的解释符合国际上的普遍作法,顺应了现代国际商事交易发展的潮流。

2.实质要件的立法评析

我国仲裁立法中未直接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乃构成有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要件之一,只有结合《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方能推得。

《仲裁法》第16条、17条分别从正反两面规定了仲裁协议实质有效的要求与无效的情形。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如前所述,此处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一种明确的方式做出。实践中,当事人一方起草了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并将其以书信、电报或传真等方式送达至另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未置可否,而是以行动履行了该合同,此时并不构成该方对仲裁的默示接收。这是因为虽然合同可以因该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的行为而宣告成立,但从当事人对主合同的默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不能明确推知其对仲裁条款的肯定。这与前文中对“书面”的阐述也并不矛盾,书面的底线是明示同意,默示则从根本上违背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书面性要求。此外,基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的效力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分离的,并不能因为主合同的默示成立而当然具有效力。事实上,“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除了极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仲裁条款可以通过合同的默示成立而达成。”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仲裁法》第2条明确了可以提交仲裁的事项,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由此推知,此处的可仲裁事项是指与人身关系无关的财产性权益争议,包括契约性与非契约性的争议,如买卖合同、产品责任引起的争议。但不包括第3条从反面规定的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具体有:“(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此条规定的第一款因是与人身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故不能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否则,即是对“从身份到契约”的法进化运动的背离。第二款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则是因行政争议的解决涉及到行政权的行使,若允许将其纳入仲裁解决,既是对国家的践踏,又会导致公共秩序无法得到切实维护,有悖于“公共秩序保留”之国际私法准则。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第18条还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在1996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香港富勒诉天津外贸一案中,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仲裁: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如不能,用香港法来最终解决该争议,香港法院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天津高院按中国法律关于仲裁条款应定明仲裁机构的规定,裁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并且,这一裁定在二审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旗帜鲜明的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或指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指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不准确等,应当认为这类有缺陷的仲裁协议是可以补正的。只要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择向其中一个机构提请仲裁,它仍当是有效的。《解释》第3-6条就此已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3.无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立法规定

《仲裁法》第17条从反面规定了属于无效仲裁协议的情形,即:“(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其中第一种情形直接违反了仲裁协议有效要件之一的仲裁事项可仲裁性;第二种情形不符合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第三种情形则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置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之下,未体现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都属无效。

另外,《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见,仲裁协议有效性独立于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合同的效力。

4.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与否的管辖权

《仲裁法》第20条规定了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权,“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据该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当都可以作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但在确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方面,法院相对于仲裁委员会具有一定的司法优先权,这也是“司法最终决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但该条并未就由何地的哪一级法院对争议进行管辖做出明确规定。有学者提出,仲裁委员会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最合适的管辖法院。但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与当事人住所及商业活动可能毫无联系,若由仲裁地法院来管辖,似有诸多不妥之处。且结合《民事诉讼法》中所确定的法院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当事人若欲通过仲裁地法院裁定的方式来认定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矛盾。究竟该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仍须待今后做进一步的探讨。

作为一种随现代商人的缘起而诞生的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倡导争议解决的对话性、解决程序的高效性等方面都彰显着其独特的价值与功能。现代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促就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演进,如果说原始社会的私力救济还只是人类在野蛮状态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那么,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则是人类对自身理性信赖的回归。它是继诉讼机制之后的一种新的争议解决方式,其存在的价值在于为人类提供了新的非权力救济的制度模式,促进了文明的多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78

[2]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4—105

篇3

水杨酸(Salicylicacid,SA)的化学成分是邻羟基苯甲酸,是植物体内普遍存在的一种小分子酚类物质。1763年水杨酸被发现存在于柳树的树皮中。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发现SA作为一种植物内源信号,对植物的许多生理过程起调控作用。

关于水杨酸与植物抗逆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SA应用于植物抗生物胁迫的研究逐渐成为植物抗逆性的热点。近十多年来,关于SA对植物抗病的诱导及其作用机制、SA转导途径等方面的研究业已取得重大进展。此外,SA用于植物抵抗非生物胁迫的研究也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SA在抗逆境胁迫方面的作用与机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1水杨酸与植物抗生物胁迫

SA在植物抗病反应中作为信号分子,当植物受到病原微生物侵染后,会诱发SA的形成,同时在被侵染部位以局部组织迅速坏死的方式来阻止病害的扩散,即发生过敏性反应(HR);在一定时期内,当该植物体内再次经受同种病原微生物侵害时,不仅是侵染部位,未侵染部位也获得了对此种病原及一些类似病原的抗性,即产生系统获得性抗性(SAR)[1],同时形成致病相关蛋白抵抗病原微生物,提高抗病能力。

SA在植物抗病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外源SA可诱发植物积累致病相关蛋白(PRs)并产生抗病性。PRs是一类逆境蛋白,被认为在植物的抗病中起重要作用。实验证明,外施SA于烟草,浓度越高,致病相关蛋白质产生就越多,对花叶病病毒的抗性越强。

1.2SA诱导植物产生SAR。以坏死型病原微生物接种或其他诱抗因子处理植株下部叶片,上部未处理叶片也能获得对2次接种病原物的抗性,这种抗病性即为SAR。把细菌中编码水杨酸羟化酶的nahG基因转入烟草和拟南芥细胞后发现,病原物侵染后,这两种转基因植物的SA积累受到了抑制,从而削弱了它们限制病原物扩展和产生SAR的能力。[2]

1.3SA促进叶片中木质素含量的增加。植物受到病原物刺激后,会产生一种较为明显的防卫反应--木质素沉积,这导致细胞壁的木质化,从而加强机械保护,阻止病害的进一步渗透。实验证明,这种防卫反应的发生与SA水平的升高密切相关,如用0.01mmol/LSA处理后,叶片中木质素含量会迅速增加,抗病能力等到了显著的提高。[3]

1.4SA诱导植物保卫素(PA)的产生。PA是受病原侵染或某些非生物制剂处理后由植物合成的,并在植物组织内积累起来的对病原物有毒性的低分子量物质。PA的快速合成与积累是植物重要的抗病防卫反应。目前已在17种植物中发现并鉴定了200多种PA。一般抗病及感病植株中均可积累PA,但在抗病植株中形成速度快、数量大,均能起到及时防止病原侵染的效果。

2水杨酸与植物非生物胁迫

2.1水杨酸与植物抗盐性

SA与植物抗盐性有关。盐胁迫引发氧化胁迫,引起细胞代谢紊乱,最终抑制植物生长。在植物抗病研究中发现,SA及其类似物往往能诱导植物产生抗盐性状,如诱导气孔关闭,降低叶片蒸腾强度,提高SOD、POD等抗氧化酶的活性,降低膜脂过氧化水平,改善细胞的代谢,最终缓解盐胁迫对种子发芽、幼苗生长的抑制作用。时丽冉等[4]对玉米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

2.2水杨酸与植物抗寒性

在低温胁迫下,植物体内产生大量的超氧阴离子自由基,使植物膜系统受到伤害。由于植物体内SA受体蛋白基因与过氧化物酶基因高度同源,因此,外源SA进入体内能够激活SOD和POD的活性,如外源施加SA及其类似物均能减轻玉米幼苗遭受低温胁迫的毒害症状。冷害条件下外源SA能提高水稻种子和玉米种子发芽率、发芽指数和活性指数,降低低温胁迫对细胞膜的伤害。[5]

2.3水杨酸与植物抗旱性

膜脂过氧化是造成水分胁迫下细胞膜系统受损伤的主要因素,与盐胁迫类似。SA作为植物内源信号分子组成部分,在植物细胞信息传递和代谢中,特别是干旱条件下,降低植物体自由基含量、减轻细胞膜脂过氧化、保护生物大分子、提高水分利用效率方面有重要作用。陶宗娅等[6]对小麦的研究表明,渗透胁迫下1.0mmol/LSA能起到一定的缓解干旱的作用。

2.4水杨酸与植物抗热性

高温使植物硫代巴比妥酸水平升高并降低植物的存活率,外源SA等可以提高植物的耐热性,降低硫代巴比妥酸水平,提高植物的存活率。詹妍妮等[7]研究了外源SA对高温胁迫下葡萄细胞中细胞膜脂过氧化的影响。结果表明:高温胁迫下葡萄叶肉细胞的MDA含量显著降低,SOD、CAT活性都明显升高,说明SA处理可提高植物的耐热性,可能通过降低膜脂过氧化水平来诱导植物体对热胁迫产生抗性。

2.5水杨酸与植物抗重金属、铝毒、铁毒特性

外施SA有助于缓解重金属毒害,增强植物的抗性反应。重金属可诱导植物体内抗氧化系统保护酶活性升高,触发热激蛋白、Dnaj-like蛋白、几丁质酶、PRP、GRP和PR蛋白等防卫基因的表达,提高植物的抗重金属能力。重金属胁迫后植物内源SA水平升高,外施SA也诱导内源SA含量升高,同时增强了植物对重金属的耐性。研究表明,SA被用于缓解铝毒、铁毒也收到了明显的效果。[8、9]

2.6水杨酸与植物抗紫外辐射和臭氧能力

紫外辐射可诱使DNA形成二聚体,从而抑制复制和转录。植物受到紫外胁迫时内源SA及其葡萄糖苷水平升高,对烟草的研究证明了这一点。同时,经紫外线照射的烟草叶片有PRs积累,增强了其对后续TMV侵染的抗性,表明紫外线和TMV激活了一条共同的信号转导途径,导致SA和PRs的积累和抗病性的增强。[10]烟草经臭氧处理后积累SA,对TMV侵染的抗性增强。

3讨论

近几年来,许多科学家和学者对水杨酸与植物胁迫抗性进行了研究,而且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SA作为一种新的植物激素,可能通过多种途径来调节植物的生理代谢过程,从而达到不同的生理效应。SA在诱导植物胁迫抗性方面起着重要的生理作用,不同植物或相同植物的不同组织SA诱导植物抗性的机制均可能不同,要全面了解SA诱导植物抗性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崔婧.水杨酸与植物抗逆性[J].安徽农学通报,2007,13(9):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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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仿写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应用可以帮助学生更快地掌握写作技巧,消除学生对写作的畏惧心理,提高学生的写作兴趣。在小学语文教学中,通过仿写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写作技巧和写作方法,从而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为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开辟新的途径。

一、仿写理论依据

人类的模仿能力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通过模仿,人们将一种生活技能进行延展和创新,形成新的生活技能,从而更好地创造生活条件。人类社会语言模式和模仿对语言学习有重要的作用。儿童语言的学多是在没有强化的条件下通过观察和模仿获得的,由此可见,模仿对儿童各方面能力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仿写在小学语文写作教学中被应用的频率较高,其作为一种常规的教学方法,不仅能够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写作技巧,同时也能够提高学生的语言运用技能。仿写可以作为提高学生写作能力的一种有效途径,对提升学生的写作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小学语文仿写教学的主要方法

1.片段仿写

选入语文课本中的文章都是经过仔细筛选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对课文片段的仿写,可以帮助学生尽快掌握写作技巧。例如,小学语文四年级下册《文成公主进藏》一课,文中讲述了文成公主的进藏经过以及因她而发生的种种变化。文中通过几个故事描写了公主进藏的过程,描写详尽且又不失乐趣,成功地塑造了公主机智、聪慧的形象,为后文公主进藏后开展一系列生产改革创造了条件,这种隐晦的表现手法可提升作文的写作高度,因此,在布置人物类作文题目时,可让学生将文成公主进藏的过程作为仿写的对象,以提高作文质量。再如,讲授《桂林山水》一课时,文中运用了大量的排比、比喻等修辞手法,将桂林山水景物描写得淋漓尽致。在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逐段地分析文章带领学生领略作者的写作手法,然后让学生仿照课本上的景物进行仿写,仿写的对象可以是观赏过的自然景色,也可以是周围的景色,主要突出其特点就可以,通过此种训练方法,学生在景物的描写上将会更加得心应手。

2.结构仿写

所谓的结构就是文章的写作顺序,通过整体布局,以达到深化主题的目的。对于小学语文写作,因学生的写作基础薄弱,思维方式简单,所以,开篇布局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了打破常规作文写作,使文章有新意,可以运用结构仿写的方式,让学生有条理地开展作文写作。例如,学习《记金华的双龙洞》一课时,文章按照游览的顺序叙述了溶洞内的奇观,借景抒情。教师在带领学生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启发学生多角度思维,让学生将周围的景观联系起来,以扩展学生的思维空间,然后通过分析文章结构,让学生掌握叙述型的写作手法,引导学生进行仿写,提升学生的写作能力。

3.语言仿写

作文写作,优美的语言可以为文章增色不少,但因小学生文化素养较低,字词、成语的运用能力有限,所以,文章语言难免空洞、乏味。为了有效地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提高作文的欣赏性,利用仿写帮助学生提高字词的运用能力,增加文字的储备,为更好地完成作文写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例如,在学习语文课本生词的过程中,教师可根据文章中字词的巧妙运用让学生仿写一段话,并在班级中大声地朗读出来,说出自己在这段话中运用的写作手法,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作文的写作手法。

仿写在小学语文写作中的运用,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为学生掌握基本的写作手法,提高写作水平创造了条件。因此,在小学语文写作教学中,教师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进行仿写,通过掌握各种仿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相信在长期的仿写积累下,学生会形成自己的写作风格,有能力处理各种作文写作要求,为完成教学目标,提高语文整体成绩,提升自身的文化素养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罗春萍.如何提高小学生的写作能力[J].广西教育:小教版,2014,12(6):43-44.

[2]姜桂香.浅议如何提高小学生习作能力[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3,6(18):149.

篇5

(1)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更深刻理解。运用问题解决型讨论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技能,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会遇见各种各样难题。此时,老师应帮助学生找出难点问题,并告诉学生会如何解决问题。经过这样一系列的讨论教学,学生对这些知识有了更全面的理解,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

(2)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逐步思考,将各种知识点进行有效衔接,从而找到解决机械制图课中的难点问题的办法。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养成了分析、思考问题的习惯,因此,采用该教学法有利于提高学生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

(3)有利于学生了解企业需求,提高综合素质。订单式培养的学生,在进校时普遍比较盲目,对自己毕业后将进入的企业存在认识不清这种情况。因此,教师应让各位学生对相关企业有更加清醒的认识,从而有目的地学习,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力、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从而提高综合素质。

(4)有利于教师业务能力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与传统教学法不同的是,问题解决型讨论教学法的特点是,教师不再只是知识的传授者,还是学生的引导者、监督者,所以,教师需要不断地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不断的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以及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

2.问题解决型讨论教学法的实施

(1)培养学生勤学好问、爱思考的班级氛围。在教学过程中,老师要积极地营造学生勤学好问、爱思考的班级氛围,因为在这氛围中,学生才能彻底地放松,做到有的放矢,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2)紧密联系企业,合理设置教学问题。教师需要充分了解企业的产品,对企业自己设计生产的零件,并且成本不太高的,教师可以将其作为课题开展教学。

(3)周密、合理地组织教学过程。问题解决型讨论教学法是教师先找出学生学习机械制图课程时将会遇见的难题,对学生进行引导、启发、激励,促使学生对该问题进行思考,在这一过程会出现一些突况,教师需要周密、合理地安排时间,以便顺利完成教学任务。

(4)重视学生的想法和评价。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想法和见解,并持积极肯定的态度评价学生,让学生明白正确答案并不是唯一的,这样激励学生对该问题不断思考,以达到拓展学生思维空间的教学目的。

3.运用问题解决型讨论教学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过于担心学生的接受能力。在整个讨论教学过程中,教师是引导者,但有时过于担心学生的接受能力。其实,应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让学生自己学会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进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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