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02:13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住房保险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5.12汶川大地震”不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还造成多个县市房倒屋塌,让成千上万的人无家可归。灾后重建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如何为灾民提供住房安置。此外,灾情引发的“房屋震毁而按揭贷款是否仍需继续偿还”的话题也受到了全民关注。围绕居民住房因地震损毁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深刻凸显了我国建立住房地震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住房地震保险的内涵及其国际比较
住房地震保险是指对由地震造成的居民个人住房及相关财产损失提供保险保障的制度。从广义上说,地震保险既可以针对财产损失,也可以针对人身损失。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往往将地震风险列为承保范围,而财产保险并非如此,因此从狭义上说,地震保险往往单指财产保险。住房地震保险是狭义地震保险的一部分,其承保的标的是居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见图1)。
严格来说,地震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具可保性的风险。主要原因在于:(1)缺乏大量同质的、独立分布的风险暴露,不适宜运用大数法则;(2)地震风险造成的损失异常难以预测,特别是几乎无法准确估计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3)地震造成的损失巨大,单个保险公司难以承担;(4)地震保险的保费往往非常昂贵,普通居民可能难以支付。正因为如此,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体系承保地震风险十分困难,特别是如果期望在地震多发地区建立覆盖面很广的保险补偿制度时,政府的参与和引导就必不可少了。
目前,世界上最有代表性的地震保险制度主要存在于三个国家和地区,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新西兰和日本。巧合的是,这三种地震保险制度都是在某次特大地震发生之后2年之内建立起来的,并具有一些共同之处:
1.实质上都是一种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即承保的标的都仅限于居民住房及其相关家庭财产,不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企业或其他组织财产所面临的地震风险一般都由商业保险体系予以承保。);
2.建立的目标都在于提供居民支付得起的地震保险产品,具体设计中都对最高赔偿额、免赔额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3.政府通过立法和成立专门机构等形式对地震保险制度的设计、规划以及行政管理起到了主导作用;
4.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具体的运作,包括代收保费或者提供理赔服务等;
5.都包含较为复杂和完备的再保险安排。
另一方面,这三种地震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细微的不同(见下表),主要表现为:
1.政府承担责任的程度。在美国加州和日本,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对地震保险的责任,在新西兰,住房地震风险则更多地由政府承担。具体说来,加州设立专门的地震局(CEA)管理住房地震保险,政府虽然通过派人参加地震局委员会来影响重大决策,但地震局从资金来源到具体运作都由会员保险公司负责提供。在日本,地震保险的所有风险都由国家设立的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JER)给予再保险,相应损失则由政府、保险公司和JER共同分担。在新西兰,住房地震保险由新西兰地震委员会(EQC)负责管理,政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只提供代收保费的服务。
2.强制保险的程度。加州、新西兰和日本的住房地震保险制度都包含着一定的强制成分,但具体内容有所不同。在加州,房主是否购买地震保险是自愿的,是否从加州地震局(而不是从其他保险公司)购买是自愿的,保险公司是否选择加入地震局也是自愿的,但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是强制的,即只要加州房主选择购买,经营家财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就必须向其提供住房地震风险的保障。在新西兰,凡是购买了家庭财产火灾保险的房主,就必须购买住房地震保险,即地震保险的强制性建立在普通家财险的购买行为之上。在日本,居民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住房地震保险,但商业保险公司一旦承保,则必须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即分保行为是强制的。
二、当前我国住房地震风险的承保现状和问题
1996年之前,我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企业财产保险和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中覆盖了包括地震在内的各类巨灾风险因素。但从1996年开始,随着保险市场化改革的启动,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控制和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角度出发,限制保险公司大范围开办地震保险,地震保险业务仅以个案特别审批的形式开展。2000年,保监会将地震险剔出了财险主险合同,只有部分保单以附加险承保。当前在特别约定下,我国财险市场上少数家财险和房贷险保单提供地震风险的承保。一是人保财险、大地财险等公司在个别地区试点推出了“居家无忧”、“大地解忧”等针对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二是少数公司因为客户的特别要求会将地震风险纳入房贷险的承保范围。考虑到当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大多数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中均将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商业保险机构和政府都没有承担实质的责任,因此可以说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地震保险制度,只是存在极少数特别约定情况下的地震风险承保行为。
具体来说,这种个别的地震风险承保行为存在如下问题:
(一)政府的职责缺位
国际经验表明,在使得地震之类的巨灾风险从不可保转变到可保的过程中,政府和商业保险企业的作用缺一不可。政府的主要作用体现在颁布法律法规、设计整体框架、制定相关标准、确立监管规则等方面,有时还需要在前期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在后期参与再保险安排。至于保单的承保和理赔等工作则最好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反观我国,巨灾保险体系至今推进缓慢的根本症结在于政府职责的缺位以及对于政府应该承担何种职责认识不清。具体表现为:(1)缺乏相关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2)缺乏专门的巨灾保险管理机构;(3)缺乏巨灾保险的整体规划,未纳入到国家灾难风险管理体系的灾前防范环节中;(4)政府未明确在巨灾保险体系中与商业保险公司的职能划分;(5)在巨灾保险的再保险安排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和作为;(6)缺乏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例如对计提巨灾保险准备金、免征巨灾保险保费收入的营业税等方面缺乏相关政策。可以说,1996年之后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缺失是在保险市场不断壮大、保险机构对风险和收益的认识逐步加深但政府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的背景下,保险监管机构以及保险公司本身的一种必然选择,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如果政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支持,相信保险行业自身也会有动力提供地震巨灾保险,毕竟有效的巨灾保险体系对于保险公司更好地服务客户、拓展相关业务、增加运作资金、承担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等方面都大有裨益。
(二)缺乏强制性
住房地震保险的保单数量必须足够大,才能形成一个足够大的分担风险的团体,缓解承保过程中的逆选择风险(逆选择风险是指只有那些经常遭受损失的人才会通过保险寻求保护。),并实现国内地震风险保障的“广覆盖”目标。从这个意义出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应该包含一定的强制性因素。2006年之前,我国家财险市场中的房贷险投保具有强制性要求。央行在1998年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此后相当长时间内,银行都将购买房贷险作为借款人申请房贷的必要条件之一(基本房贷险一般不保地震,主要保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条款列明的13种自然灾害,但个别情况下会应借款人要求,将地震险列为拓展条款。)。2006年银监会下发通知,规定房贷险采取自愿缴纳,不再强制上缴;2007年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改为自愿投保房贷保险。自此,我国家财险的投保和承保行为中不再有任何强制性的因素存在。由于多数公众保险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率很低,在贷款买房时投保房贷险的购房者也变为极少数。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出于费率难以计算、潜在损失过大等现实考虑,也不愿意主动提供地震风险的承保。在供需双方的保险意愿都不强烈的情况下,加上市场化改革以来家财险费率一路走低等因素的影响,自2001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家财险的保费收入持续下降(房贷险保费收入一般归类在家财险收入中进行统计。)。2003年,家财险保费收入19.42亿元,占财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2.23%;2007年在其他险种多为两位数增长的前提下,家财险保费收入仅为17.01亿元,占财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0.82%。
(三)相关配套制度极不完善
住房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目前我国在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住房建设中存在制度性缺陷。尽管我国政府自1989年起就出台法规,要求建筑物的设计标准需要达到一定的防震能力,但根据现行规定,新建商品房的竣工质量验收实行由开发商自行进行、工程监理资料备案制度,开发商只要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就可以交付。由于这一规定,现实中不少楼盘要么在设计时没有严格遵守防震标准,要么在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大大影响到了房屋的实际抗震性能,增加了保险承保的难度。(2)缺乏对地震风险的有效评估。对巨灾风险进行承保必须建立在对巨灾损失进行有效评估的基础上。巨灾风险的评估不同于简单的灾害图绘制或者描述,不仅应该包括地震等巨灾事故发生的位置、发生的频率、严重程度等内容,还应该包括可保性的分析,包括易损性(特定灾害强度下的损失程度如何)、价值分布(受损区域的财产价值集中状况如何)等内容。我国尽管有丰富的地震历史数据,但在地震数据与保险数据进行有效对接方面做得很不够,使得从保险角度对地震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十分困难。(3)风险转移机制单一。地震等巨灾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如此稀少而造成的损害程度又如此严重,即使在全球范围内也很难完全分散,依靠传统的再保险手段作为风险转移机制已经远远不够。目前国际上的一个整体趋势是借助资本市场的容量扩大承保能力,并通过长期融资安排稳定保费支出,其中巨灾债券就是目前最普遍应用的创新型风险转移工具。反观我国,风险转移机制单一,仍然主要依靠再保险安排,缺乏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更强有力的风险转移和融资工具。
三、政策建议
1.必须尽快建立起多层次的住房地震保险体系。该体系主要由国家主导的地震保险和商业地震保险共同构成。其中,国家主导的地震保险体系应面向全国建立,以“广覆盖、低保障、保费可负担”作为基本原则,对象主要是居民的住房及其必要财产;商业地震保险体系承担基本保障之外的额外保障,并且对企业财产以及重大项目的地震风险进行承保。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保险费率政府担保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自然原因或社会性原因致使无法继续归还住房抵押贷款时,由保险公司一次给付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按贷款合同尚需归还的贷款本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自1992年房地产市场启动以来获得迅速的发展,但也存在着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
一、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险种设计不合理
在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上,主要有三类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防范抵押物灭失风险的财产险、防范借款人不履约风险的抵押贷款寿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根据国际惯例,第一类保险是购房者获得抵押贷款时必须购买的,后两类保险则至少应选择一种,这样才能全面保障贷款机构和借款人双方的利益。我国市场上各保险公司开展的住房抵押保险主要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房屋财产保险为主,抵押贷款寿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没有充分展开。这种情况下,银行在发放住房消费信贷时面临借款人找不到真正意义上的担保人,导致银行只能通过提高购房首期付款的比例、缩短抵押贷款期限、繁琐的贷款审批手续等措施来规避信贷风险。
二、保费昂贵,设计不合理
1.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合理。保险公司在确定抵押房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时,通常都以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购置价格作为投保房屋的保险金额,但这种做法并不合理。这是因为:第一,购房者在贷款时已用自有资金交付了首期款,购房款中只有部分来自个人住房贷款款项,从抵押房产保险为维护贷款人的资金安全目的来看,只要保险金额和贷款本息相等,贷款银行的债权即可得以保障。银行不应该把所有的信贷风险都转嫁出去,强制购房者按照住房购买总价来全额投保该险种,增加了购房者的保费负担。第二,房屋购置价主要由地价和房价两部分组成,而从抵押房产保险所列出的保险条款责任来看,所承保的只是房屋部分,由于土地是不可灭失的,土地被列为不保财产,地价部分实际上并不能也不需要得到保险保障,现行做法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
2.保险费率过高。费率作为保险产品的价格,显然是广大投保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影响投保人是否购买保险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以前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费率为1%左右,30万元15年期的贷款趸缴保费超过1万元。而国外同种业务的保险费率却相对低得多,加拿大和美国不到0.5%,而日本只有0.3%②。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保险公司给贷款银行的费较高。尽管中国保监会明文规定费是5%,但实际中平均费为40%,最高的甚至达到50%。第二,尽管保险费率在市场上最终达到均衡是市场供需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但保险公司为降低风险,在厘定费率所需已往统计数据不足(开办时间短)的情况下,会把保费定得过高,而过高的保费其实恰恰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因为,在保险中由于逆向选择的作用,风险低的人(收入流稳定或道德风险与行为风险较低)不愿意参加保险,而风险高的人却积极参加保险。当费率提高后,其中低风险的人会选择退出保险,留下风险更高的人,普遍高的风险迫使保险公司制定更高的费率,也就使更多风险相对低的人退出保险。逆向选择若得不到有效控制,此类保险业务必然开办不长,就会面临夭折的危险。
3.保险期限设计不合理。众所周知,抵押房产可以为现房和期房①。若是在投保时抵押房产为期房,也就是说住房所有权证还没有在被保险人手中。而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未知的风险,就算是售房合同中规定了交房日期,最后购房人能够真正入住的日期也是很不确定的。购房者在房屋未建成、产权未办时往里投月供都有风险,而且因为没有房屋,此时的抵押房屋财产保险基本上是无效的。正在建设中的期房属在建工程质量险承保范畴,这个险种是法律强制开发商必须投保的,让贷款者投保交房前的房产险,存在重复投保嫌疑。所以,这段时间是不应被计入保险期限内的。保险期限应该在真正交房时才开始。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到被保险人拿到房屋钥匙之前这一段时间的风险,应由开发商投保工程质量保证险来规避。
4.保费缴纳方式不合理。在保费缴纳上,目前普遍实行一次性趸缴的“一刀切”方式。申贷人本应可以选择一次性趸付或逐年缴纳保费,但办理贷款保险费时,却要申贷人一次性趸付,剥夺了消费者逐年交费的选择权。虽然趸付方式可以获得一定的折扣,但这会增加申贷人即期付款压力。另外,部分公司的条款对于一次性缴清的计算方法并不合理。一次性投保的保险费=保险金额X年保险费X缴费系数,其中缴费系数为连续多年保费贴现值。保费计算公式仅仅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并未考虑房屋价值由于折旧逐年减少,保险金额相应地逐年减少,年保险费也应当逐年减少的因素。一次性投保以房屋购置价为保险金额,借款人实际是多缴纳了保险费。
三、受益人不合理
目前,我国含还贷保证责任的房贷保险是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混合物,缴费义务和受益权利严重扭曲。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要求购房者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房贷信用保险,并明确商业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购房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而无力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偿还出险后尚需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商业银行不交纳保费也不作为投保人,但却得到了信用保险才有的保险赔付;而购房者虽然缴纳了属于保证保险范畴的保险费,而其自身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受益人不合理的状况不利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的发展,亟需解决。
四、垄断操作,强制购买保险
作为向银行贷款购房的消费者,贷款人有权选择是否要购买住房按揭保险,也有权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和保费的支付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一般采取强制购买保险和指定保险公司的手段。首先,在贷款时,消费者必须按照银行的要求为房屋购买一份保险,否则就无法得到贷款,住房保险成了按揭贷款“毫无弹性的强制搭配商品”。其次,在购买保险时,银行和保险公司往往实行“联姻”,在购买贷款保险时通常由银行指定一家保险公司。因此消费者根本无法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只能按照银行的意愿投保。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姻”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排斥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使保险行业失去了应有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这类做法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这种建立在银保双方联手控制基础上的行为,不仅排斥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使保险行业失去了应有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因此难逃“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之嫌。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住房抵押贷款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分散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各种风险。它不仅可以增强购房者的信用等级,或者在其遭受不幸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对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并深入认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存在的问题,以此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大力推进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晓燕、杨益:“规范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思考”,载《保险研究》2003年第10期。
2.刘颖、刘东英:“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科学定位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载《中国房地产金融》2004年第1期。
一、项目成本的概念及成本控制的重要性
1、项目成本的概念
传统的施工项目成本,是指施工企业或施工项目部为完成某施工项目所必须支付的各种生产费用的总和。这是目前学术界对施工项目成本的基本定义。但是施工项目成本也应包括诸如工期索赔、质量索赔等有关费用。具体分析如下图:
这些风险的增加势必也将使项目的成本提高。
2、成本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从加入WTO的负面影响来看,第一,由于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很少参与国际竞争,大多数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不懂国际惯例,对FIDIC(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条款了解甚少,因而不能按国际惯例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管理和解决项目承包中的争议问题;第二,“入世”后,世界上著名的承包商将利用自己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优势,釜底抽薪,广泛挖掘国内工程项目管理优秀人才,降低国内建筑业的竞争能力;第三,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虽然有所增强,但尚无法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抗衡,尤其是缺乏先进的项目管理软件,“入世”后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在项目成本管理方面,可以说我国尤其欠缺。“入世”在这一方面将会对我国企业产生不小的冲击。因此,对工程项目成本进行风险控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项目成本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十年来,虽然一些施工企业意识到项目是企业的成本中心,只有搞好每个项目的成本管理,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因而推行了项目法施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受长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在项目成本管理的深度和广度方面,在成本管理的方法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成本核算就事论事,指导意义不大。首先,财务、材料、合同,计划统计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脱节,项目管理比较盲目,缺乏边干边算的意识,以至出现有预算没有核算,没有项目经济分析比较,没有节超的建议和措施。即使能够从结算上反映项目的盈亏,但弄不清节超的原因及哪个环节的节超,哪个分部分项工程的节超,从而导致了一些项目前期盈利,中期保本,后期亏损的不正常现象的出现。
2、项目管理人员经济观念不强。虽然每个项目都配有预算员,但大多数预算员说不清自身的职能,没有将成本预算和成本核算结合起来。由于项目没有阶段成本分析,没有分部分项工程成本分析,没有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计划成本的比较,没有工班成本分解,因此对项目施工指导意义不大;再加上奖励机制不健全,奖罚办法不落实,成本节超与个人收入不挂钩,因此项目管理人员对成本情况并不十分关心,不少人除了关心一下进度是否跟的上之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所负责工程部分的计划成本、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情况。由于没有阶段成本控制,没有分部分项工程成本控制,所以最后项目完工后也没有成本控制,有时甚至发生项目严重亏损尚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
3、不重视“不可预见成本”的管理与控制。目前,国内施工项目部重视生产成本,弱视质量成本、工期成本,而对施工生产出现的不可预见成本的发生只是顺其自然,任其发生,不加以控制。工期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所规定的。施工企业能完成合同工期是取得良好信誉的重要条件,必须按计划实现,严格履行。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如有较高的提前工期奖),就没有必要付出额外的经济代价去缩短工期。调查表明,在许多的项目施工中,往往不能均衡地分配资源。实际上,不可预见成本也是可控制的。例如:安全事故损失,只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就不会发生事故,相应事故损失就会避免。其他诸如政府部门罚款等也是可以避免的。
4、材料管理不严,浪费现象严重。工程材料费占施工产值的70%以上,是施工企业降低工程成本的主要途径。加强材料管理,首先是材料的采购,做到货比三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较低的材料。一般项目亏损,都存在材料管理不严,浪费现象严重的问题。如没有领用料制度,或制度无人执行,致使材料进场无数,出库无数,余料无回收,失窃浪费现象严重。尤其是计件承包后,工人班组忙于出产量,材料、物资过量消耗;机械设备过度磨损;小型手动工具更无人爱护,有时借出有手续,还回无验收;或下料计算不准确,废品率超标;钢盘堆放无人看管,遗失时有发生;脚手架采购型号不准确,造成闲置浪费;材料供应收货记录不全,供货量与实际不符;没有供货计划或有供料计划而无人执行,出了问题往往追不到责任人。
5、对项目风险管理的认识不足,应对不当。项目风险的管理应该是一个完备的体系,如下图:
三、项目成本风险管理的对策
面对成本风险的管理和入世之后所带来到的影响,我们要采取措施,积极面对。只有这样才能避害趋利,发展自己。
1、选择并使用好劳务分承包方,激励、用活企业自作层。随着国企内部机制的改革,企业逐步精简队伍,优化结构。选用的劳务队伍,要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实力强的劳务队伍进行综合议评,建立相对稳定而又定期考核的动态管理的合格的劳务分包方。劳务分包实施招投标制。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公司分管的副经理任组长下设评委库,评委由项目经理、劳资、施工、质安等人员组成,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范围、内容、标准、资质等,邀请二家以上的分包方投标,根据投标方的标书及资信确定中标单位,然后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单位的承诺签订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从发标到签约自始至终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运行,杜绝暗箱操作。在运作过程中,要始终考虑到成本问题,如图:
2、以网络为纽带,实现资源在项目间的合理配置。企业必须加快网络建设的步伐,各项目的富余劳动力、库存材料、闲置设置通过企业网站及时公布,由企业法人层各职能部门根据工程需要统一调配,互通有无,避免重复采购等现象的发生。各项目中好的施工经验和方法也应及时上网交流,做到项目间资源共享。
3、以科技为先导,坚定企业走管理和技术密集型道路的信心。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市场的需求,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有重点和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积极学习先进技术、引进先进设备、掌握先进工艺,提升水电施工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把提高科技含量作为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拓展市场空间的重要措施。
4、建立科学准确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人员采用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挖掘项目潜力。资金对于企业的重要性犹如血液之于人体,企业从项目回收的货币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利润和折旧。折旧额的大小由各项目设备占用的多少决定,而目标利润的确定,需要认真分析投标报价书的有关内容,结合实际施工管理经验,采取“谨慎确定、逐步完善”的方针,尽力做到各方利益兼顾公平。项目经理考核实行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加大奖罚力度。在国外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十分重视人员的管理,尤其是日本的工程承包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归根结底是人的管理,只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并增强了成本意识,则成本的控制就容易得多,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各级人员进行施工方法和管理方式的改进,定期召开经验总结会,使正确的意见能尽快作为制度确定下来,并运用到工程实施过程中去。
地方文献是指内容上具有地域性,同时具有重复使用价值的文献。由于它完整、系统地记录了特定地域内自然和人文方面的各种信息,从而为人们提供了研究特定地域内历史、现代及未来的有关资料。
地方文献的类型多种多样,报刊文献是其中的一种。它具有信息量大,传递周期短,内容相对客观、翔实等特点。但由于它的总量太大,有关的地方文献信息分散在不同时期、不同品种的报刊之中。仅靠浏览原始文献,迅速查到有关资料,几乎是不可能的。地方文献报刊索引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编制成的一种检索工具。
在手工时代,地方文献报刊索引表现为篇目索引或题录索引的形式,即将报刊中所载地方文献篇目按一定顺序编排起来,以利读者查找文章的所在位置。这种索引不反映文章的具体内容,只具有指向和示址作用。同时,也对地方事物起着揭示和报道的作用。除了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检索工具外,还可以在这种索引的基础上编制各种情报报导刊物,或围绕特定学科及专业进行定向报导和检索,以服务于地方的各项事业。
鉴于地方文献报刊索引的重要作用,许多公共图书馆都曾积极编制这种索引。例如,首都图书馆自50年代起开始编制《北京地方文献报刊资料索引》,涵盖了本世纪以来的内容;甘肃省图书馆也是在同一时期开始编制西北五省的地方文献报刊索引;长春市图书馆也曾编制了《东北地方文献索引》等检索工具。为了避免目录体系过于庞大,这种卡片式篇目索引一般仅以分类方式编排。因此读者也只能从分类途径对报刊上的地方文献信息进行检索。 进入计算机时代以来,以数据库形式来处理地方文献信息已成为图书馆地方文献工作的必然趋势。计算机所具有的自动识别与排序功能,使地方文献信息的编排检索变得更加方便、更加快捷。通过全文扫描技术完成的报刊全文数据库,使得报刊上的地方文献信息得到更充分地揭示和利用。由于计算机具有一次性输入,多途径输出的功能,因而在对地方文献信息进行存储与检索时,增加了篇名、著者、出版、文摘等多方面的途径。尤其是从主题途径检索地方文献信息的问题得到了很好地解决。
在地方文献报刊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报刊信息库)中,分类标引和主题标引都是以揭示文献内在特征为目的的标引方法,只是揭示的角度有所不同。由于地方文献的史料特征极为明显,故地方文献的读者往往是从特定的事件、人物、时间、地域的角度入手进行检索。因而可以说主题检索是一种最直接反映地方文献内容特征的检索途径,也是建立检索工具和检索系统的基础和前提。近些年来,图书情报界对有关主题标引的原则和操作方法有过许多研究和探讨,撰写过很多的著作和文章。但由于地方文献中连续出版物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其主题标引的原则和方法与其它类型文献的标引还是有所不同。本文拟从报刊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入手,探讨有关地方文献报刊信息主题标引的一些问题。
2 地方文献报刊信息数据库中的主题标引
2.1词表的编制
报刊信息库与其它类型数据库相比,最突出的特点是要反映地方文献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同时还要满足地方文献用户特殊的检索需求。因此,选择一部适合地方文献特征的主题词表是开展标引工作的首要问题。
《汉语主题词表》(以下简称汉表)是一部供机检使用的综合性基础型词表。它所收录的词汇可以供各个机构和行业从中选词,以编制适合本专业或本机构使用的专业词表。实际上,我国很多专业情报机构和图书馆都是在参考这部国家词表的基础上编制自己词表的。在编表过程中,抽取主题词时当尽可能不破坏原有词表的词间关系。但必要时,词间关系及基本范畴还是需要重新确定的。
由于地方文献是对某一地域自然和人文现象的客观描述,它所表现出的地域性和专指性极强。用综合性的《汉表》来标引各地的地方文献,则将有相当部分的文献不能被准确地表达其主题概念;其次,地方文献的内容范畴与《汉表》中的基本范畴也有所不同。《汉表》是以学科体系作为划分范畴的基本依据;而地方文献则是以特定地方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地方事业作为划分范畴的基本依据。所以地方文献主题词表需要在《汉语主题词表》的基础上自行编制。
地方文献主题词表中所收录的主题词来源主要有:
①《汉表》中已有的词汇。这是地方文献与非地方文献都使用的综合性词汇,它占将来的地方文献主题词表所收词汇的绝大部分。由于是从《汉表》中选词,所以它们是相对规范的。
②《汉表》中没有的,带有地方特点的词汇,如:北京地方文献的“琉璃厂”、天津地方文献中的“皇会”、广东地方文献中的“早茶”等,这部分词汇虽然在未来的地方文献主题词表中所占比例不会很大,但它们却是出现频率相对较高的词汇。对于这部分词汇及其词间关系,地方文献工作者需要加以规范。
③《汉表》作为阶段性产品,它的编制受时间的限制,对于编表以后新产生的一些词汇它不可能收录,在新编的地方文献主题词表中收录这部分词,也需要加以规范。
由于编制先组式的主题词表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同时还要编制一系列的标引细则,这将会影响报刊信息库主题标引工作的迅速展开。因此,可以采用另一种方式,即首先确定一段时间为试验期,先进行地方文献的标引工作。由标引人员直接从报刊所载的地方文献信息内容中选取有检索意义的关键词作为主题词。这种主题词是未经规范的自然语言,也无词间关系可言,待积累了一定数量之后,再对其进行修改、充实,并参照《汉表》使之规范化。确定好词间关系和基本范畴,从而形成适用的词表。这种词表是后控式的,采用这种方式选词更直观,专指性强,还能使标引工作与修改词表同时进行。而且标引时不用考虑词间关系及查表抽词,所以标引速度快。在标引时采用自然语言,对标引人员的要求也相对较低。目前,广东省中山图书馆的地方文献数据库系统主题标引就采用了这种方法。
2.2主题词字段的设置
无论是先有词表,还是先进行标引工作,在报刊信息库中,都需要设置若干个主题词字段,以便展开具体的标引工作。在设置主题词字段时,一定要注意反映地方文献的时空特征;在空间方面完整、系统地记录特定地域内自然和人文方面的各种信息;在时间上又形成了一个连续的信息集合。这是一切地方文献工作最基本的原则。
在报刊信息库中,首先应设置涉及文献基本内容的“内容主题词”字段。此字段选词灵活性大,标引的内容也十分广泛。它对所有地方文献信息的内容范畴进行涵盖,也是以后编制地方文献主题词表时确定词表基本范畴的依据。从地方文献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它是对特定地区自然、社会、人文诸般事物的历史与现状进行全面系统地综合性记录,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如反映一个地区所能观察到的天文现象、地质水文结构、地形地貌、气候与气象、物种与资源以及反映该地区的人文地理、历史、地方人物、社会经济、地方政治、社会结构、地方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
报刊信息库中“内容主题词”字段的主题词性质绝大部分是综合性的,与其它非地方文献数据库中的主题词无太大区别。例如“社会治安”,“计量管理”、“住宅区”、“软件产业”等;也有一部分是地方文献内容所特有的地方性词汇,如“敦煌石窟”、“庚子”、“厂甸”等;另外,新产生的一些地方文献信息的内容,也应通过内容主题词来表达。总之,凡是涉及到地方文献的所有内容特征,都应在此字段予以反映。
这一字段并非地方文献数据库所特有,有关具体标引方法的讨论从略。
另一种主题字段的设置应反映地方文献内容特征以外的其它特征。地方文献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文献所记载的现象、事实和人物都被限定在某一特指的时空范围内。也就是说。地方文献所涉及的内容范畴均会通过特定的时间、地点、团体机构、人物等因素反映和输出。地方文献用户的检索习惯也往往是从某一地域范畴、地区名称、某一事件、某一人物入手。因此,有必要在地方题录库中设置“地域主题词”、“时间主题词”、“团体主题词”和“个人主题词”诸字段。它们是揭示地方文献的本质特征所必须的字段。同时也是地方文献数据库系统中所特有的。
以上四个主题词字段所反映的是有关地方文献信息中客观存在的某些因素,如“地域主题词”中的“东城区”、“梅山县”、“个人主题词”中的“梅兰芳”、“秋瑾”等。尽管这四种主题词的标引与“内容主题词”的标引相比,相对容易些,但仍需积累到一定数量后进行规范。例如“团体主题词”中的机构名称是用全称还是用简称,以及“个人主题词”中的人物名称是用本名还是用笔名,这些都需要地方文献工作者在以后的工作中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加以规范。
具体的标引方法是:
地域主题所标引的不是整体地方文献的地域,而是文章内容涉及的某一具体区域的名称,或者给文章内容带来影响的区域名称。如有关北京地方文献的内容不用标“北京”,直接标引具体的“东城区”、“昌平县”等行政区划名称;内容涉及到较具体的地名时也可标引地名,例如“王府井大街”、“方家胡同”等;如果文章中所反映的地区更详细,区(县)、街道(乡镇)、村等具体名称都有,可逐级进行标引,中间用分隔符隔开,如北京地方文献中的“顺义县%赵全营镇%北郎中村”;在标引中,遇到旧有的行政区划名称或旧地名时,为反映某一地区名称的历史发展沿革,应将现行行政区划名称与旧有行政区划名称同时标引作为检索点,现有行政区划名称或新地名标在前面, 旧行政区划名称或旧地名注于其后,可用括号括起。如“东城区(内三区)”。以上的标引方法主要是针对地方文献用户特定的检索需求而言。
年代主题标引的是文献内容所涉及的时间范围,而不是文献撰写或出版发行的时间。清以前的历朝历代均可使用“朝代%年号”的方法标引.如“清代%乾隆”,中华民国时期(1919年前)可标引成“民国时期”,到了1920年以后可以标引成“二十年代”、“六十年代”等。
团体主题和个人主题标引的是文章内容所涉及到某一具体机构、个人,或与某地方有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团体主题标引时,用机构和单位的标准全称,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技术监督局”等;而个人主题的标引,是标具体人名,例如“梅兰芳”;如果遇到同一人物有本名与笔名时,要同时标引,如“鲁迅”与“周树人”、“老舍”与“舒舍予”之间可用符号“%”隔开;遇到清代人物或少数民族人物的名称较长时,一般应标引人物的全名,如“爱新觉罗·溥仪”。
总之,无论标引什么类型的主题词,标引人员都要站在用户的角度,即从索引的终极使用目的出发,给地方文献实际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地方文献信息。因此,在对报刊信息库进行主题标引过程中一定要确定好标引深度。地方文献报刊索引的标引深度,则取决于地方文献各类用户的检索需求。地方文献的研究级用户的检索需求包括:决策、管理人员宏观的检索需求、科研人员较专深的检索需求及设计生产人员的针对性检索需求等。
尽管采用数据库系统处理地方文献信息这一手段在全国各类图书馆的地方文献业务中开展得还不够普遍,但这是地方文献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结合地方文献本身的特点来制订适用的主题词表、分类表,是实现地方文献信息处理标准化的必要步骤。它可为今后进行联机检索,进入国家和地区网络,从而实现地方文献资源共享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计算机多途径检索所产生的效果也会使地方文献信息资源得以更充分地研究与利用。
参考文献
1 韩朴.图书馆地方文献工作.北京:文津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