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3-03-02 1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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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包括食堂)、食品摊贩、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举办食品集贸市场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承办食品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查、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生产单位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

施食品卫生许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除省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卫生许可。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15日内做出决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按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证明。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卫生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食品卫生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5.生产加工功能间布局平面图(标注面积)、生产工艺流程图;

6.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相片1张/人;

7.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9.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10.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11.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等资料;

12.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食品销售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饮食服务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四)食品摊贩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占道证、设摊证等);

3.生产经营项目;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五)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

4.产品剂型、品种名单及保健食品批准(注册)证书复印件

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报告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

7.产品质量标准

8.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款规定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接受产品转让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转让(委托)、受让(受委托)双方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产品转让(委托生产)协议(合同)书;本企业无保健食品批准(注册)证书但拟接受产品转让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的,照此规定办理。

(六)集贸市场: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集贸市场的批件;

5.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6.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7.市场管理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及照片;

8.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9.其它有关资料。

散装白酒等有特殊要求的经营者,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还应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第三章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出具《卫生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按照《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进行逐项审查评分,并摄制主要功能间和卫生设施、仪器设备的照片存档。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书面告知所需期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经审查符合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项目、生产经营方式、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许可项目按《食品生产经营类别和品种》填写。

《食品生产经营类别和品种》中未列入的食品生产经营项目和品种,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经营(批发、零售)、供应(酒菜面饭)、自制零售等填写。

第十七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食品摊贩、季节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展销等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临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设副本,不复核年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筹建过程中需要证明的,可发给临时卫生许可证,注明筹建用,有效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影楼、娱乐厅、酒吧、茶楼等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按相应的卫生许可条件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市场举办者申领;市场内生产加工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且有独立固定场所的,应单独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浙)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AA-BB-C-D号,AA指市级代码;BB指县区级代码(市、县、区代码按浙江省行政区域代码);C指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加工代码1、经营代码2、供应(酒菜面饭)代码3、自制零售等代码4;D指顺序号。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人或业主、生产经营方式、许可项目和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限与原证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变更,并作出《不予变更决定书》。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地址、重建生产经营场所,应重新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果属于同一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与原证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领证或复核后满一年的前3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复核向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复核应当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相结合,其食品卫生等级达到A、B、C级的准予年审通过,并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复核标志和食品卫生等级标志;D级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年审通过,并作出《不予年审决定书》。

第二十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期满后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延续手续,延续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与原证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并作出《不予延续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置于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亮证经营。

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向原发证单位补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料档案,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记录监督管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管理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归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由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撤消,并作出《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证决定书》: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卫生许可决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卫生许可决定;

(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卫生许可证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并作出《注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逾期未申请复核或延续的;

(二)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三)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复核或申请延续时不符合卫生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篇2

Abstract: highway in the 1930 s in some western countries beginning in, with the passage of time,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highway, it is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practice, briefly elaborated the definition of the highway,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existence of construction safety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safety maintenance related measures, is only for your reference.

Key word: highways; and Maintenance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高速公路是高等级公路的一种,中国交通部中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高速公路有明确的定义,要能适应年平均昼夜小客车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每个国家对高速公路的命名各不同,但也有共同点,都是指有4车道以上、两向分隔行驶、完全控制出入口、全部采用立体交叉的公路。高速公路的发展可以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因此,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势在必行。

养护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

1、薄弱的施工安全组织工作

重视经济效益而轻视安全生产的经营倾向仍然在部分的养护施工单位中存在着,未能制定出切实的规章制度,即使是制定了也无法有效落位。因为没有进行上岗培训导致养护施工的工作人员都抱有一种懒惰、侥幸和特权的心理,在路段养护施工时往往忽略了自身的安全防范,比如施工警示标志牌未规范性摆放或直接不摆放施工标志牌。遇上大工程量时为了施工方便就会随意把摆放施工警示标志牌的范围扩大,从而使通行车道变得很狭窄,影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或是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2、混乱的施工现场管理

为了减少费用的支出,养护施工单位对专职安全员调配往往甚是缺少,即使设置了安全员,但其并没有将作用很好的发挥出来。还有个别的养护施工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来统一着装,衣衫褴褛。养护人员没有在施工区域内休息,而是在施工区域休息,随意走动,更为严重的是骑自行车横穿高速公路的现象依旧存在,提高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率;把施工时所用的工具、材料和一些杂物随意丢放在作业区外。为了方便车辆调头方便,施工单位在没有得到未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时就自行将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调头开启,进行逆行行驶。

3、交通标志设置不规范

具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有明确规定,凡是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的单位就一定要按照规定摆放交通标志。事实上很多的养护作业单位都没有按这个标准在严格执行,而只为了节省经济开销、使施工更加方便。在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交通标志摆放不全,没有及时补充或更因交通标志丢失、损坏、倾倒造成的问题。夜间驾驶视野会受到限制,会经常发生养护封闭现场的锥筒被撞飞、压坏,封闭控制区被破坏,这对养护作业现场和过往车辆安全形成威胁。

提高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

1、对养护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为了提高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素质,对其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有效防止产生“三违”一种手段。大多的施工人员都从农村来,技术素质差、法律意识谈薄,又没有受过基本的道路养护施工方面的相关培训,因此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很难完成。我认为只有对养护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才是做好养护施工安全工作一个基础。

1.1安全培训的内容

对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技术操作要点要了解;养护施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一定的危险因素,要掌握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

1.2安全教育的方式

方式各种各样,但要适合,比如结合进场前教育、日常教育和特殊教育等。只有经过岗前教育、培训,对自己岗位的工作任务、内容和特点以及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预防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完全了解后方可进场进行施工作业。有一些特种设备的操作是比较专业性的,从事该项目的养护人员还要进行特殊培训内容,掌握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方法。

2、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2.1严把养护施工作业的准入关

在施工前就要办理临时占道施工的封闭手续,管理处路政部门要给予相关的指导和协助;未办理临时占道施工封闭手续的,管理处路处部门就不得允许施工单位进行进场施工;办理了封闭手续却迟迟未完还需要重新办理施工封闭手续。

2.2加强对养护施工单位的审核

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在办理临时占道施工封闭手续时,需提供养护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书、相关批准材料、施工现场管理和封闭方案。

2.3养护施工作业控制区的布置方式要明确

同一个的养护作业而且是在当天就能完成的施工,如绿化养护、护栏板更换等要按照临时定点养护作业布置作业控制区。当布置好封闭区就不能随意变更,在摆放交通标志时要顺着交通流的方向设置。在完成施工后,要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交通标志。针对当天无法完工的施工,比如桥面铺装,就要按照正常的道路施工进行封闭。

2.4加强对施工作业车辆的管理

养护作业车辆取得养护施工作业车辆通行证还要设有作业标志,而且这个标志必须是鲜明、醒目的。比如车辆在在中央分隔带进行绿化浇水作业时要在尾部安装发光可变标志牌,或者是布置控制区;在高速公路进行道路性能检测时,进速度在每小时50公里以下的要在检测车尾部安装发光可变标志牌,或者是布置控制区。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体制发展迅速,加大规模地建设高速公路是首要任务。

同时,随着车流量也不断增加,特别是一些中大型的货车、火车,对路面的损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性,因此,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工作显得越发重要。但是在养护施工过程中会给正常的交通行驶带来一定的阻碍,甚至造成事故的发生,所以我们要在发现问题的同时更要找出制止的措施,提高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为祖国的建设发展事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全新,王俊花.浅谈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J] .科技风,2010,22(09):2004-2006..

[2]、贺其方.高速公路养护安全治理问题探讨[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5(07):1782-1783.

篇3

中图分类号:F540.3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公路的使用过程中,其不但承受着交通压力还受自然界的影响,日晒、风沙和雨雪等的自然天气因素会对公路的质量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再加上道路质量本身就已经存在缺陷,在车辆负载过重的情况下常常会使道路损毁更加严重。路面松散、沉陷、坑槽、路面的网裂和龟裂以及桥头跳车等均是公路常常出现的质量问题,也是公路养护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所在。

一、公路养护的施工工艺

1、公路养护的乳化沥青技术

乳化沥青技术是公路养护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技术,施工难度较低,程序较少,并且养护效果较好,受到了公路养护部门的欢迎。此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实施方法。

1.1直接摊铺法

此方法的主要材料是沥青乳液以及其他各种级配的骨料经过合理比例搭配后形成的。具体施工操作是将沥青乳液同其他规格级配骨料拌合成混材料,经过充分的搅拌,保证所有材料混合均匀之后经过摊铺碾压成型。为了保证搅拌均匀及拌合的效果达标,对拌合机械的选择具有很高要求,施工中应该选择强制机械进行拌合。此方法的典型特征是施工简单,不需要在施工前对材料进行烘干。因此,在经过拌合之后破乳的时间大大延长,给施工带来很多便利。未使用完的摊铺料可以存放于合适条件下3~4d。但是,应该选择阴凉的地方进行保存。

1.2洒布层铺法

洒布层铺法对于乳液喷洒的要求较高,这也是其施工的难点所在。因此,应该对其操作的流程和基本原则进行严格控制。此种方法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对包括乳液用量在内的各种指标进行严格控制,保证喷洒均匀,将洒布的宽度等保持在正常范围内,避免出现宽度过大和喷头力度过大的现象。

1.3下贯上拌混合法

此方法的使用范围较小,一般情况下路面厚度在5~10cm的工程较适合使用这种方法。

2、修补公路路面坑槽

2.1首先对需要修补的范围进行合理的划定,并且对修补的深度做出科学估计。此步骤的关键在于如何划出与修补深度和范围一致的修补轮廓线,这是坑槽填补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修补的轮廓线还应该达到必须与原路中心线垂直或者是平行的基本要求。

2.2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通过运用热再生修补车上的液压进行机械压槽,但是凿出坑槽的深度应该保持在10cm左右。为了保证公路路面的修补质量,必须使用吹风机等外界力量将坑槽周围清理干净,以便于洒布粘结油。

2.3进行科学的封层处理。封层处理技术的关键是对沥青混合料进行均匀的处理。如果不均匀将会导致修补后的沥青混合料与原来路面之间形成缝隙,无法进行很好的粘合。另外,对平整的时机应该进行科学的判断,通常情况下乳化沥青固化粘结,热拌的沥青混合料完全填入坑槽时,可以作为较好的平整时机,这是关系到修补后的路面是否平整的重要因素。如果这一步操作失误,将无法达到修护路面平整度的基本要求,无法满足后期的运输需求。

二、公路养护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1、施工安全在组织工作上薄弱

有些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将经济效益看的太重而对于安全生产却不够重视,不能够按照相关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导致养护工作缺乏安全意识,并且存在着侥幸、懒惰的心理,认为在承包的路段进行养护作业,往往觉得对路况已经很熟悉,就忽视了对自身安全的考虑,施工过程中没有规范的摆放警示牌,甚至就不摆放施工警示牌。另外在工程量相对较大时,施工人员往往为了施工的方便,随意对警示区域进行扩大,这样就导致了通车道比较窄,影响车辆的通行速度,甚至会导致交通事故。

2、施工现场的管理不规范

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常常为了节省经费,而没有安排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员,有些养护单位虽然设置了相应的安全员,但却没有发挥安全员的作用,仅仅是个摆设作用;有些养护施工人员没有按照统一的要求进行着装,养护工作人员在施工区域之外随意走动、休息的情况较多,甚至有的工作人员骑车横穿高速路,而造成交通事故;有的养护工人在工作区域外随意堆放材料和杂物,有的还在没有经过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情况下随意打开中央分隔带的护栏进行逆行、掉头等现象;有的施工作业车没有设置醒目、鲜明的作业标志。

三、加强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对策

1、完善养护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1.1安全培训工作的具体内容

要熟悉和高速公路有关的技术操作要求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养护施工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方法和事故的应急急救方法;要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施工安全的预案培训方法。

1.2安全教育的方式

采取进入施工现场前的教育、日常的教育、特殊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方式。养护工人在被聘用后进入现场前,要经过施工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和教育,保证养护人员能够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特点和内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的措施,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等。并采用多种形式对养护工人进行技术、思想和遵章守纪教育,提高养护工人的法制管观念和安全意识,可以采取班前会、安全例会等形式不断加强对养护工人的教育。对于那些操作特种机械的养护工人,进行特殊专业的培训,如果有必要要聘请专门的技术人员来开展培训工作,保证以养护工人的操作技能。

2、加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2.1做好养护施工的准入工作

如果需要在告诉公路进行养护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道的封闭施工手续,路政部门要给与协助和知道;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取得相关的手续,那么路政部门有权拒绝施工队进入施工现场;如果养护作业施工超过了申请的时间,那么需要重新办理手续后才能再进行施工。

2.2加强对施工单位审核工作

如果施工单位要办理临时占道封闭施工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抓哟包括封闭施工的理由、施工时间、施工起始桩号、期限等;养护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人申请,那么需要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施工现场的的管理和封闭措施,包括具体工作的介绍、作业地点、施工期限、计划和进度、施工现场的管理方案、施工现场封闭的图示、安全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等。

2.3晚上对施工作业的车辆的管理

相关的进行养护施工的作业车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设置醒目、鲜明的作业标志,并办理作业车通行证。尤其是在中央带工作的车辆,在车辆的尾部必须安装发光标志牌;道路检测车进行工作使行驶速度小于50km/h时,需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发生追尾事故。

2.4加强对隧道养护作业的管理

在隧道内进行道路养护作业前,施工单位需将封闭施工的时间通知路政部门,使信号灯能够及时的变更。在摆放交通标志时,应在隧道的入口的上方向1,600m处开始摆放警告标志,两个相邻的警告标志之间的距离要小于300m,一般在100~300之间,如果作业区在弯道范围内,需将警告区的开始位置移到直线路段,在隧洞进行封闭施工的入口处,安排专门的安全员来指挥交通,并且自隧道口用交通标志封闭相应的车道,交通标志之间的距离要小于10m。

结束语

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各种车辆的不断增加,也给公路交通带来了很多压力,公路道路养护面临更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公路路面损毁程度在不断加大,养护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养护工作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总之,应该对公路道路养护的重要性有更加清醒的认识,积极做好公路养护的各项措施,不断改善和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保证公路的运输功能正常发挥。

参考文献

篇4

第一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区河道、堤防、护岸、防洪墙、排洪渠、涵闸、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地上地下输电线、变压器、检查井、灯具、灯杆及其附属设施、交通信号灯及监控设施;

(六)城市供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的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水站、消火栓、检查井、专用输配电、通讯、自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七)城市燃气设施: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其它燃气的储柜、管道、输气泵站,计量表具、阀门井、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及其附属设施;

(八)城市供热设施:换热站、管道、泵站、机房、供热点、散热器、检查井、阀门井、阀门室、计量表具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区建设局是我区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园林、城市供电、供水、燃气、暖通、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在区建设局的统一协调下,共同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含城中村、城市扩展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区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供电、供水、燃气、暖通、排水、通讯、有线电视、消防、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经区建设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新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需在项目立项前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不予通过的项目,区建设局将不予办理任何备案手续。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取得立项、土地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取得规划主管部门颁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配套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从事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区建设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区建设局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按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城市供电、供水、燃气、暖通、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等其他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市政公用设施专业规划相协调,经区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所属单位产权的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在区建设局备案时,应提供施工图或电子档案。如发生设计变更,应在竣工后提供竣工图。

第十五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区建设局的管理。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无条件改迁。具备管线、杆线综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实施地下管线走廊或地下管线综合管沟。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和地上工程应同步进行,先挖后建。重要管线工程应结合道路、桥梁、隧道等新建、改建工程由各专业部门提出意见,统一规划、协同设计,避免出现重复开挖的拉链工程。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八条需占用、开挖道路、人行道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占用申请书和占用地点设置平面图,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准予占用的,区建设局应明确告知占用、开挖的面积、时间、恢复质量、注意事项等内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相应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后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区建设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确需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持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红线图,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需要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不能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分段挖掘;设计单位对开挖路段设计时应当摸清道路地下管线管位及高程;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并报区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处理;交通繁忙路段的施工应当在22时后至次日5时前进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新建、扩建、改建的雨污管线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区建设局对其管径流量、流速、高程等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所属单位内部原有的雨污合流排水设施,应当与城市排水设施改造同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所需费用由排水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毁坏排水井盖、井箅、阀门、管道;

(二)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和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三)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堵塞排水、防洪管渠;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

第二十四条毗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区建设局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区建设局批准并发给《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二)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依附道路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通讯线路;

(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拉线接电。

第四章养护、维修

第二十七条区建设局及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制度,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保障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区建设局组织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修建的市政公用设施,除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的外,由投资人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九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养护、维修质量,并接受区建设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盖及其它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技术规范要求。各产权(管理)单位应做好管线井盖日常维护管理。因管线井盖缺损可能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严格遵守《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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