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时政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02 15: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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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时政论文

篇1

政工师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并且也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丰富自身的理论文化知识,用具体的丰富的理论知识来感染影响员工,来教育引导员工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

(二)思想政治素质

政工师要具备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以及坚强的政治责任感,必须能够在重大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第二,则是实事求是,政工师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对所有的员工要保持平等对待,要实事求是的处理所遇到的各种情况与问题。第三,则需要以身作则,政工师一定要严于律己、真诚待人,关心与帮助员工解决所面临的困难,用自己良好的品行和实际行动来感化员工,并以此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共同的为企业的发展而努力做贡献。

二、加强企业政工师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的路径与方法

(一)加强政工师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

要提高企业中政工师的政治素养与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就必须高度的重视思想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只有熟练掌握思想政治理论的相关知识。才能更好的在企业员工中开展自己的工作。才能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培养优良的思想道德修养

要做一个优秀的企业政工师,除了其自身要具备的政治素养与思想政治理论水平之外,还必须重视培养优良的思想道德修养。政工师必须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中更要做到以德服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员工起到指导与教育作用。政工师必须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生活作风,随时的深刻反省自己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且做到严以律己,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来为同事和员工树立榜样。

(三)重视实践锻炼

政工师的工作能力与实践才能都是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出来的。通过实践锻炼,能够有效的增强企业政工师的社会责任感并且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同时使他们在实践生活中增长才干,而且这还对加强他们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在实践工作的过程中,企业政工师还能够了解当前的国情形势,了解社会现实存在的复杂性,明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艰巨性。通过增强历史责任感与时代紧迫感,海能促使政工师更好的开展日常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自我反思,与时俱进

企业的政工师对于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应该及时的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检查与自我解剖。时刻的联系思想政治理论实际,对于发现的工作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当虚心的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并以此来不断的完善和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同时在实际工作生活中,要虚心学习以博采众家之长,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新情况与问题来采取新的措施,真正的做到与时俱进,以更好的适应政工师所面临各种实际工作,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

篇2

首先,教师应该对高中生进行组织和分配,利用班级黑板进行时事政治板报设计。设计的主要年内容包括近期国内外大型事件,例如:全国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的举行、朝核问题、MH370失联问题等等。通过这一方法和手段能有效让学生把握所学的时事政治内容,并较好的就教材展开系统全面的分析。另外,还可以通过举行时事政治竞赛和演讲比赛的形式,培养学生的时事政治学习和探究能力。

(二)导入时事新闻加深学习印象

根据以往教学经验可知,课堂中对时事政治的引入能积极调动学生的爱国情怀,也在主题教育中提高感情基础,这也在时效性上给予政治课充分的肯定。在针对时事政治的实际教学中,教师首要做到的是导入国内、国际大型事件,继而引入课堂内容,比如: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问题,使同学们利用政治、经济以及哲学等眼光和思路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由此,可以让同学们了解最新社会动态,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教材滞后、枯燥的缺点。

(三)作业与练习中引用时政材料

政治课堂作业或练习能够有效辅助学生巩固知识,但要注重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培养。在此情况下,教师应该在教中深入练习,合理带领学生在政治理论的基本前提下,进行对知识的分析和理解并充分挖掘政治内涵。由此,不但能巩固政治的基础性知识理论,而且还能引起学生对时事热点的关注,准确把握时代规律和特征。充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实现理性与感性的有机统一,更可实现学以致用的目标。

二、时事政治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激发高中生政治知识的兴趣

在实际教学中,吸引学生的最主要的方法就是激发他们的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可以实现极佳的教学氛围和效果,一般而言,现今的会对新鲜事物产生兴趣以及好感,可以把新颖、新鲜的事物引入课堂,就会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能够够让学生会作出自己的分析,还能使学生相互间实现评论,进而准确、全面、系统的进行讨论和分析,实现良好的课堂氛围和课堂效果,这也对学会生的总结和归纳知识点最为有力。

(二)有助于转变高中传统政治教学观念

一般而言,时事政治在高中政治教学中能对有效转变传统政治教学课堂模式,实现全新的政治教学极佳效果。新课改下的高中生不再是知识的接受、传递的主要对象,而已经演变为课堂教学的新主体,由此以来,就要教师在公平、平等、开放的政治教学环境下,充分关注学生的学习爱好和学习兴趣并予以激发,系统合理的引导学生体验和观察社会生活,从而不断提高中生在面对各项问题中的判断能力,积极把改变高中传统政治教学观念引向深入。

(三)有助于高中政治教学的时效性

时事政治在高中政治教学中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具体可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合理的引入时事政治能完善教材的内容,有助于学生在利用教材内容和方法解决对时事政治的基本问题,并使教材内容形象化、具体化和抽象化,更加便于学生理解。第二,将时事政治引入到实际教学课堂中,由学生在教师的指引和帮助下作出思考和判断,能延伸课堂、丰富知识以及提高学生爱国情怀。第三,时事政治的引入和运用,能使学生在繁忙的学习过程中对社会事件进行关注,有效防止学脱离时代轨道。

篇3

作者:叶世隆 张根生 张伟 单位:云南中医学院

英•甘地(1966年—1984年)

1.绿色革命的实施1966年尼赫鲁的女儿英•甘地上台执政,面对迅速增长的人口和日益严重的粮食危机,英•甘地调整了尼赫鲁的农业发展战略,开始逐步在全国采用以技术变革来带动农业生产增长的新战略即“绿色革命”。所谓“绿色革命”,就是在特别的地区,采取增加农业投资,引进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办法,提高农业生产率,以促进粮食生产。具体说,就是选择耕作条件好,雨量充足又有一定水利基础设施的地区,采用优良品种、化肥、农药和灌溉配套的现代农业技术,以及必要的农业机械,大幅度地提高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自绿色革命实施以来,印度政府在高产品种的使用和推广、化肥的使用、农药的施用和农业机械化方面取得显著的进展。在高产品种的使用和推广方面:1966—1967年度,印度使用高产品种的农田面积为189万公顷,1971—1972年度上升到1540万公顷,到1980—1981年度达到4310万公顷;在化肥使用方面:1960—1961年度,印度生产的全部化肥为15万吨,消费量为29.2万吨,进口量为41.9万吨,到1980—1981年度,相应的数据分别是300.5、551.6和275.9万吨;在农药的施用上:1960—1961年度农药的消费量是6000吨,到1980—1981年度为45000吨;在农业机械化方面:1961年,印度每10万公顷耕地的拖拉机可得量是20台,1970年上升为60台,1980年时为270台。同期,印度的电动水泵是131台、817台和2286台;每公顷耕地的用电量为5.5度、23度和71度。一个最显著的成果是到1978年,印度已经在低水平上解决了粮食自给。对印度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成就。同时又促进了农业资本主义发展,增加了就业机会,提高了下层人民的收入水平。尽管绿色革命的成就斐然,但是也存在着局限和不足之处。绿色革命主要在基础设施较好的几个地区取得成功,致使地区发展不平衡加剧;作物产量增长的不均衡,小麦的单产和总产量有很大的提高,粗粮的产量和面积只有微不足道的增加,豆类生产几近停滞。由于只注重粮食作物的增长,经济作物中的油料作物因为技术落后、播种面积有限,产量不能满足国内需求,每年都需要进口大量食用油;在绿色革命中受益最大的是大农,农村中的小农、边际农和无地的农业工人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投资现代农业,只分得了绿色革命的残羹冷炙,农村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大农在农村中的地位进一步巩固。由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导致了农村政治结构发展的不平衡,基层的政权组织为贫苦农民说话的声音越来越微弱了。增施化肥导致土地肥力下降,大量农药的施用,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也不同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的平衡。2.的继续进行英•甘地政府在农业发展上实施绿色革命的同时,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又作了一些新的努力。英•甘地在1967年的十点计划中提出迅速实行措施,重点放在实施土地最高限额上。采取这项措施的目的是想获得剩余土地,让更多无地和少地的人得到土地。实行土地所有最高限额,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60—1972年为第一阶段,1972年以后为第二阶段。第一阶段各个邦并没有按要求执行中央政府土地限额的原则。结果土地依然由大土地所有者把持着,土地占有不平衡的矛盾十分突出。针对60年代前后制定的土地所有最高限额法收效不大的情况,印度政府要求各邦重新修正的最高限额法不迟于1971年1月24日生效。有17个邦制定的土地最高限额法降低了土地限额标准(见表3)。1972年7月23日,国大党政府在德里召开各邦首席部长会议,制定了“国家指导路线”。根据“国家指导路线”,各邦大体上都对原有土地所有最高限额法进行了修改,从此进入了实行土地最高所有限额的第二阶段。随着土地限额法的实施,印度政府共获得剩余土地734.8万英亩,449.2万英亩分给了415.2万人。在分得土地者中,有203.3万人(占45%)是表列种姓。这次改革和60年代相比虽有一定的进展,但是进展仍是缓慢的,同预期的目标相距甚远(表略)。连印度计划委员会也不得不成认:“规定最高限额的计划在实施当中被冲淡了。法律本身存在各种缺陷,法令生效和实施的拖延、迟缓都造成了大规模的逃避。作为规定限额的主要目的———以合理的价格向农民分配土地———基本上是失败了。”印度政府希望通过来改变农村生产关系、提高农业生产率的做法又一次未能实现,农民的土地问题只是部分得到解决。

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

绿色革命实质上就是一场农业生产技术革命,提高了印度农业生产力,增加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产量,实现印度粮食低水平的自给。但是,印度粮食总产量小,人均占有粮食低,生产率低且增长缓慢。据有关资料显示,印度农业生产率明显低于世界许多国家。印度农业生产率低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技术因素。技术因素中有:灌溉设施的缺乏、化肥使用的限制、高产品种推广的局限、植物病虫害防治、农业机械化程度低、水灾和土地侵蚀等。二是制度因素。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应用是以生产部门的现代制度为基础的,如果建立具有创新性的制度,它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技术。制度因素主要有:的局限、农村债务、市场体系不健全等。这样,由于技术、制度以及技术和制度的相互作用导致了印度农业生产率低。

篇4

二、悬念诱思式。即教师通过先讲述故事或者列举实例,然后从中巧妙地设置一、二个悬念,来激发和诱导学生的学习欲望。在教学中,学生主体积极性的调动程度,直接决定着教学的成效。因此,安排这种悬念诱思式教学导语,可以使学生集中精力,全神贯注,内心世界里产生跃跃欲试的强烈意识,设法破释教师设置的悬念,从而使课堂教学处于一种“愤而启之”、“悱而发之”的状态。

例如,在《哲学常识》中“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一目的教学时,我们设计了这样的导语:先给学生简要地讲述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皇宫里宣讲哲学的故事,然后设置悬念:“莱布尼茨提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可是他又说‘世界上也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树叶’。这两种说法不自相矛盾吗?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大家能回答吗?(短暂停顿,观察学生表情)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学习的矛盾的普通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问题----”如此一 段简短的导语,可以诱导、“迫使”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并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解。

三、情境切入式。即教师从课前班级的某种具体情境入手,则某个(些)学生的言谈举止、教室的布置或变化、班级刚开展过的某种活动等等,或者教师有意识地对某种情境稍作加工处理,随机应变,灵活自然地加以简要的概括、总结、点拨,然后迅速地切入该节课的教学主题。例如,在一次上《师德常识》中“个人离不开集体”一目时,刚上课,一支横卧在讲台上的粉笔被风一吹,顺着桌面掉到地上,跌断了。我们没有忽视这个细节,觉得它是切入这节课教学主题的一 个很好的情境。于是,就将跌断的粉笔从地上捡起来,又拿了一盒粉笔(纸包的),沿着刚才那支粉笔下滑跌落的路线,把它轻轻推下讲台,拾起来让同学们仔细查看,竟无一支跌断。这时候,便说了如下一段导语:“同学们,刚才的情形大家都看到了,可是你们思考过它说明了什么吗?能否给我们这样的启示: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有限的,而由多个乃至无数个个人所组成的集体的力量则是强大的、无限的!你们说呢?(学生们会意地笑了)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的一个方面‘个人离不开集体’----”。这种由具体情境切入教学主题的教学导语,因势利导,生动活泼,其效果当然也比较好。

篇5

1.2必须牢固树立在本职岗位上为国家培育人才建功立业的思想。培育思想政治上合格的人才,是百年大计,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如果政治教师没有稳定的思想基础,总想到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安心教书育人,甚至想到从政、从商、改行做别的事业,势必影响这项“灵魂工程”。所以,政治教师必须牢固树立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的思想,有一种把孩子们的思想品质提高了就感到无比欣慰和自豪的情怀、就是最大的成功的思想。要以塑造好学生的灵魂为已任,视民族的未来为已任,扎扎实实地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好教学育人工作。

1.3必须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教书育人是一种比较枯燥的工作,讲台、粉笔加黑板,站的累、讲的累、写的也累,年轻一点的体力好,能支撑,感觉还好一点;年纪长一点的教师就感觉比较累,如果政治教师少了,课程多了就会累上加累。这种时候,如果没有一种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支持,精神就会崩溃,就会越想越感觉不是滋味,就会不想照亮别人了。所以,政治教师只有在主观上树立一不怕苦,二不怕累的思想,才能在讲台上站的稳,站的正,站出政治教师的精神和品格,站出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

政治教师如果做好了以上几点,本身就是一种人格魅力,就会对学生产生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就是为人师表的良好效果。这就直接教育学生,要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篇6

传统初中政治教学模式存在着普遍的问题,教学内容大多倾向理论性,且教材上的时政材料具有滞后性,学生学习起来比较枯燥,因而难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甚至可能使学生产生一种排斥的消极情绪。然而引入时政教育渗透在初中政治教育中,教师通过讲述案例、分析最新发生的国内外的时事热点、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等时政教育,能有效对政治教材起到诠释作用,把抽象、概括性强的理论知识具体化、形象化,有助学生对课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还能提高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初中教学的有效性。

2.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

时政教育属于德育的一部分,教师引入时政教育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德育。利用时政教育可以增加学生对时事政治的关注,从中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和分析能力,对社会时事有一定的见解,对初中生本身的人文修养和综合素质有着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用积极的态度看待生活中的现实问题,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二、在初中政治教育中渗透时政教育的有效方法

1.突出时政材料的时效性和教育性

在初中政治教学上,教师作为一个知识的传播者,本身需要不断学习了解最新的时事,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渠道获得最新的时政新闻,并根据课本的理论知识将时政新闻运用到教学中。如,我在讲“做个知法守法用法的人”的时候,导入最近发生的一则新闻,以此时政作为反面教材,讲述社会中贪污现象,这是一种知法犯法行为,不可取,要纠正学生的错误思想,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2.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渗透时政教育

初中政治教育从课程内容上而言,学习的理论知识比较枯燥,尤其对处于青春期的初中生而言,因此教师要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教学,尽量避免一味灌输的教学方式。在课堂外可以通过在黑板上设置时政快报,每一天安排不同的学生来写新的时政,向大家传播。还可以利用课前几分钟,教师给学生播报时政新闻,将事实引入课堂当中。还可以通过角色扮演来演示一些身边的时政生活,如,最近我们学校所属的社区举行人大代表选举,我叫学生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来演绎“区人大代表”的选举,这种教学方式形式新颖,容易吸引学生的兴趣,通过这种课本剧加深学生对时政生活的理解,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吸收。

篇7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是形成和完善城市功能、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基础,它是搞活本地区经济,改善城市居住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基本条件。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增长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扩大城市的知名度,创造良好的外资投资环境,已成为我市乃至全国各地区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作为城市构成骨架的市政设施工程,一般都是非赢利性的,它建成后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而只能是产生社会效益。市政设施工程的本身特点决定了它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国家的投入和地方的资金筹措,而这些资金的投入与城市建设庞大的资金需求相比是有限的,因此,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市政建设者必须努力和追求的方向。一项市政工程从基本建设程序看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等多个阶段和环节。那么,如何做好市政工程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笔者拟结合近年来的工作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重视建设前期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这里所讲的前期阶段是指工程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设计完成止的工程建设阶段。长期以来,人们普遍都注重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因为从表象上看,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形成于施工招标投标阶段,而占造价比重最大的人、财、物的投入主要在施工阶段。但事实上,一个工程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造价。一项数据表明,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达到80%。大量的事实证明,市政项目前期投资估算的偏差是造成其投资效益低下、三超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前期工程造价管理的失误也往往为后期施工阶段的技术变更和投资超额留下活口。由此可见,只有加强项目决策的尝试,建立项目优化评选,采用科学的估算,细致做好投资估算,形成投资最高限额,以便有效遏止“三超”现象。但就目前市政工程计价依据而言,缺少工程建设前期评估依据,对做好前期的投资控制带来一定的困难,我们建议省造价管理部门在做好新的市政预算定额颁布实施的基础上,搜集已建的市政工程结算资料,做好市政工程概算定额的编制出台工作,为建设前期阶段提供一个合理的造价确定与控制保障。

二、把握设计阶段造价的重点控制

我们之所以把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作为一个重点来进行控制,是因为在投资控制完成后,有效地控制造价就从设计阶段开始。只有在设计工作尚未完成,在设计图纸未交付实施之前就把好工程造价管理第一关,才能为总体工程造价控制打好基础,因为后续的造价控制都是在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如果设计人员在设计阶段未能肩负起优化设计与有效控制造价两重担,则势必增加工程不必要的投入,造成浪费。例如一个城市路网改造排水项目,通常采用的施工方法有开槽埋管施工和顶管施工。在设计时我们应当根据现场的路况、土质情况,分析这两种施工方法的合理性,并比较两者的造价经济性后再选用合适该工程的设计方案,而不能想当然,凭自己的想法作决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再例如某市政主干道排水设计项目,采用开槽埋管施工,根据地质资料情况分析,在沟槽土方开挖后,采用原土分层夯实回填,就能保证上部路面基层的强度要求,但由于设计人员仅仅根据当地常规做法,未对地质资料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计算,就采用石粉和石碴回填,这样,不但增加了回填石粉和石碴的费用,还要承担开挖土方外运的额外费用。经过测算,一个采用土方回填只需500万元造价的排水工程,在采用石粉和石碴回填后造价竟然增加了100多万元。这仅是一个工程的例子,如果一个年基础设施投入在几十个亿的地区土质情况相似,均采用以上设计方案,那造价上的浪费则不敢想象。因此,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不但必要而且很重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设计一开始,就应将控制投资的思想根植于设计人员的头脑中,通过设计阶段开展限额设计、设计方案竞标及运用价值工程原理等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质量,做到技术与经济相统一。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要积极参与设计项目的投资分析,能动地影响设计,以保证造价的有效控制。

三、加强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即是把设计图纸和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变成工程实体的过程,是建设项目价值和使用价值实现的主要阶段。据统计,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工程施工费用约占整个工程造价的60%左右,因此工程实施阶段对工程造价的直接影响很大。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结算管理,在这一阶段,本人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1、规范招投标活动,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招投标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第一道工序,是确定工程合同造价、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关键阶段,因此非常重要。招投标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重点应放在规范招投标活动和招标方式的确定上,招标评标应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随着工程造价体制和管理模式改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和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即由招标人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视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以及市场价格进行自主报价。我省应随着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出台,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工程量清单指引,首先在几个较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对透明招投标活动、减少施工合同纠纷、推行竞争和以市场定价、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2、认真、严格地对待现场签证。现行的市政工程项目一般都实行监理负责制。作为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在熟练掌握现场施工和管理的同时,应熟悉工程造价知识,对由施工单位填写的签证,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方能签字盖章,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应盲目签证,对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的现象应严格审查。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地下隐蔽工程较多,一个不符合现场实际的签证往往对工程造价造成重大的损失。比如,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石碴基层填筑,石碴方量的计算,一般采用现场丈量体积,按实结算。但如果在丈量时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或监理人员不负责任,签证时填筑厚度比实际厚度多出10厘米,则对于一个面积在10万平方米的道路工程,石碴方量则增加1万立方米,按石碴填筑综合单价40元/立方计算,则只此项造价就增加40万元。又如,某市政管道开槽铺设工程,在预算编制时,沟槽开挖工作面按每侧1:0.75放坡系数考虑,沟槽底宽按定额规定进行计算,但实际施工时,由于地质、施工方案等因素,沟槽开挖工作面每侧仅按1:0.3放坡系数考虑,沟槽底宽也比原来减少了近三分之一,这样以来,土方开挖量及回填量都比原预算方量少了很多,如果监理人员不及时做好现场丈量签证工作,项目完工后实际结算时工程量则难以复查,只能按定额规定进行结算,从而造成造价费用的大大增加。因此现场签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就显得十分必要。

篇8

时政新闻及时传达着国内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及我国与国际上诸多国家地区的关系变化。从中,一方面我们可以感受到国家繁荣发展的良好形势,另一方面可以发现在和平的表象下有许多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在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学中,适当融入时政信息,不但可以帮助学生聚焦当下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了解国际局势,正确认识重要的国家和社会情况,还可以让学生在分析领会时政信息的同时加深对课本知识的理解,提升综合分析、辩证思考的能力。生动有效的时政教学可以对相对刻板的书本内容进行合理补充,对推进学生的素质教育有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不是仅仅把政治学习限制在眼下的考试中。现结合时政新闻的特点对政治课堂的教学形式的改进提出建议。

一、时政新闻的特点

时政新闻是关于国家政治生活中新近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主要表现为政党、社会集团、社会势力在处理国家生活和国际关系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活动,具有政治性、政策性、广泛性、信息性、时效性。

二、初中政治课堂中时政新闻的应用

1.时政新闻的选择

(1)国内外大事件。国内外的大事件可谓是万众瞩目的焦点,也应当是一个具备基本政治素养的初中生的必修课。许多学生对于这些大事件并不是十分了解,这就需要教师从旁解释介绍,开阔学生视野。

(2)与学生相关的热点新闻。如新近甘肃省发生的中学生杨某因网上造谣被警方刑事拘留的事件,温州一中学“同性间交往过密属严重违纪”的奇葩校规等都可以作为讨论素材。不同的学生想要评论的东西未必一致,然而与学生的生活相关的内容,一定是人人有话可说。当教师把关注点放在学生的所思所想上,学生自然会产生浓厚兴趣。

2.课堂之外的准备

现在的初中时政教学普遍采用教师整理出一些重要事件作为检查内容,让学生刻板地背诵记忆。可以想象的是,考试之后,学生将忘记所有知识点,仍然没有真正关注时事。长此以往,学生将会对时政学习产生厌恶感,形成恶性循环。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有其僵化乏味的一面,也有其优势,就是能以“作业”的权威形式保证其完成度和完成质量。想要改善教学方法,取得更优的教学效果,就需要对旧的方法进行扬弃。比如说,改变作业形式,让时政“作业”变得轻松有趣而不是压抑的负担。同时,要求学生有一定的学习成果展示作为反馈。

如今,随着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多样化的时政新闻接收途径为时政教学带来了许多便利。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要想在课堂上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就需要在上课之前就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不同的学生对获取知识途径的倾向性不同。可以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推荐新闻类电视节目,如关注两岸关系的《海峡两岸》,军事类的《国防天地》,再如关注百姓民生的本土节目《零距离》,等等;可以鼓励学生做新闻剪报长期放在教室里供学生翻阅;还可以在课间为学生播送新闻广播……

3.课堂上的应用

既然在上课之前做了那么多功课鼓励学生接触了解时政新闻,在课堂上,教师就要给学生充足的表达机会。可以专门给学生时间也可以穿插在课堂发言中,激励他们大胆表述对当前政治的理解,对有独特见解的学生应给予及时鼓励。在教师的讲课过程中,要注意将学生的生活经验与政治教学相结合,关注学生所关注的政治话题,也要引导学生关注他们时常忽略的要点,加强学生政治理论与社会生活互为关联、互相影响的体验与感受。让政治课堂成为沟通学生与社会的桥梁,从而帮助正处于青春期的初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他们的政治意识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

三、时政教学的教学优势

1.具有新鲜感

时政新闻具有时效性和广泛性。教师在课堂上把新近报道的热点新闻拿出来和学生一起讨论,这一举动本身就很“接地气”。它把学生对政治的目光从书本中解放出来,转而聚焦在新近发生的事情上。由事件引发的思考是多方面的,这极大地增加了课堂的灵活度。这种新鲜感也将直接作用于学生的课堂专注度和活跃度。

2.具有探索实验性

一直以来,时政新闻只是政治教学的一个边角。学生在课堂上接触到的时政无非是需要背诵的要点或是要套用书本原理刻板地分析。而利用时政新闻增强初中政治课堂教学效果就会打破这种陈规,让学生在面对时政新闻的时候有更多独立发散的思考,探索现象背后隐藏的原理,而不必拘泥于书本。

3.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

刚刚的时政新闻具有时效性,是当下社会生活最直接的反馈。书本上的知识需要保持其正确性往往是相对滞后的。从新鲜的时政中,我们可以带领学生思考和探索最新的内容,与书本知识进行对照思考,坚持政治教学与时俱进的作风。

综上所述,政治教学是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运用时政教学等创新教学模式也是许多政治教师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目标所做出的探索与努力。从初中政治课堂开始,政治教师就应帮助学生正确理解和分析我国面临的政治、经济形势及国际形势,正确认识和分析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帮助他们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仅是为了中考的一纸成绩单,更是为了学生光明的未来。

篇9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277-02

调查取证,简单讲就是通过运用各种调查手段进行证据的收集。海事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是指,海事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所进行的发现、收取、保全和审查判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一系列活动。在行政执法中,最重要最困难的步骤就是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是否正确的问题。因此,海事主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是否能够依法收集、固定并审查运用证据,将对海事行政执法及行政诉讼或复议产生关键性的作用。

1 证据的内涵

1.1 证据的定义

我国诉讼立法上都规定或默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对于上述定义方法的缺欠,一些学者早就提出了质疑。其中证据学专家何家弘教授认为:既然所有诉讼程序中出现的证据可能都是不真实的,证据岂不成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了吗?这样理解使证据成为一种无法确定的东西。且从逻辑上分析,“案件事实”本身是通过对证据的甄别、分析、推理从而形成的,证据是因,案件事实是果,用“案件事实”来定义什么是“证据”,无疑是犯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因此,笔者更同意何家弘教授的观点即: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

1.2 证据的特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须由特定机关依法收集并经查证属实或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照这一法定精神,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的有效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例如证人证言,证人只能就自己本人耳闻目睹的事实如实陈述,不能带有主观臆断的成份。

第二,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要有内在联系,直接或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局部。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行政机关收集的各种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联系,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现在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具备合法的形式;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

1.3 证据的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 海事行政调查取证的原则

2.1 合法原则

调查取证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海事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有利于取得符合实际的证据材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实践工作中,询问时,宣传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端正态度,如实回答问题,并告知当事人如果伪造和隐匿证据,将会受到从严处理等做法,应当严格与威胁、利诱等做法区别开来。

2.2 及时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时限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依据。同时为了有效防范违法人员为了掩盖违法行为,逃避处罚,销毁甚至伪造证据,为了有效预防因自然条件变化和其它原因对物证保存可能产生影响或遗失,调查取证也必须及时、迅速。而且水的无状性和船舶流动性强,使得海事行政证据具有易逝的特点,这就更加要求调查人员必须及时赶至现场进行取证工作。

2.3 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是证据的三大特征,也决定了证据的效力。任何调查取证工作,都应着力于缩小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差异,使证据更接近客观事实。单一的证据无关联性可言、主观臆想的证据也无客观性可言。客观、全面的原则要求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的取证方法、方式上要尽可能地做到深入、细致,惟此取得的证据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公正性方面,海事管理机构除应遵守法定的调查取证程序外,还应发挥海事行政听证、申辩、陈述等制度的作用,这样取得的证据说服力才更强。

3 海事行政证据的来源

海事行政证据来源主要有以下六种:

(1)海事监督检查。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监督检查是发现违法行为、取得证据材料的主要方式。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对有关情况的询问、对有关设备、设施、器材、材料的检测结果、现场检查记录等,都可以成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2)对有关书证的调取。如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以及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文书资料,能较为客观说明违法行为的性质、责任人、情节及后果。对以上有关材料的提取,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

(3)违法当事人及利益相关人的供诉和辩解。在海事实际工作中,此类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提交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相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自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对有关人员的询问。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和与案件有关利害关系人。询问当事人,特别是事发后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在其未做好串通提供伪证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最为直接全面的案件事实信息。证人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在水上交通案件中具有少见性,因此证人证言在实际海事工作中的应用较少,但证人与案件的无厉害关系性质,也使得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更为客观可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客观条件具备,应更加注意对此类证据的收集。

(5)现场勘查。海事执法人员有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的权利。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海事执法人员可以收集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船舶受损照片等视听材料及提取船舶油漆等物证。

(6)鉴定结论。对于船舶火灾爆炸等事故案件,申请消防等专业机构,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出具结论意见,是在此类专业性强的海事案件中,收集证据的重要来源。

4 海事行政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4.1 做好调查取证的准备工作

海事行政调查取证工作必须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除了需要准备必要的取证工具和调集调查人员外,还要制定工作预案,明确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以及调查取证的时间、地点、单位和对象,分析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方法和步骤。实践证明,调查取证工作计划安排得当,不仅可以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同时还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2 要合法取证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程序性规定,对海事管理机关办案中的调查取证工作作了若干规范性要求。总结起来,包括调查取证主体、方式、程序、证据形式均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工作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调查取证时保证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要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第二,不能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第三,遇有法律要求海事调查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应依法实行回避。

4.3 取证必须全面细致

海事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不应存在“与本案无关”的理念,只要发现职权范围内的违法线索,就应按程序调查取证,切忌先入为主,带框框或偏听偏信,随意取舍。只有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对案件及事实取得正确的认识。此外,由于海事管理机构查处的违法案件,不少情况属于事后监督,且当事人往往会掩饰违法行为,隐匿证据,设置障碍,以图规避监督制裁,因而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不要放过每一个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及线索。

4.4 注重科学设备和系统的使用

传统的海事调查掺杂着人为因素和社会关系,人们都有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意识,想从当事人那里获得完全和准确的事故经过是相当困难的。而AIS、VTS、VDR等科学设备和系统能提供给海事调查人员最原始最真实的船舶动态信息和操作信息的记录,所记录数据的精确性、真实性和连续性弥补了传统海事调查手段的不足。对这些数据的准确使用,能为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客观、全面和详细的事实依据,大大减轻海事调查人员的工作负荷,并能更科学地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客观公正地判明责任。

4.5 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保全证据是指对已经发现的证据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加以提取和妥善保管的活动。在收集证据的活动中,固定和保全证据是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海事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采取符合程序规范的妥善措施和科学方法,将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固定下来。工作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询问笔录的修改或补充部分应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进行确认;二是书证复制件注意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多页复制件需加盖骑缝章;三是照片等视听材料应注明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等信息,并经过当事人签名确认;四是注意收集保存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五是取样证据应做好样品封存等。

4.6 做好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

一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重点审查提供证据人的动机、提供证据人本身的情况、发现证据时的客观情况、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等。二是证据本身的内容,主要审查证据本身所反映的事实、证据能力、证明力等。三是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主要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因果关系,流水帐式不切要旨的调查材料和互相矛盾的证据都难以反映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真正关系。审查判断过程中,调查人员要善于甄别传闻证据、非法证据、意见证据等,并能熟练运用证据排除原则,这样经过筛选留下的证据才能更好地反映客观事实,据此作出的行政行为也才能令人信服。 5 结语

在具体的海事行政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往往相互结合,穿行,并且贯穿于海事行政案件调查处理的全过程;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往往要进行审查决断;在审查决断证据的过程,往往又需要进一步去收集、补充证据。目前,各海事机构海事行政调查取证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但共同存在着随意性强、程序不规范、取证不客观的问题。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就要求海事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过硬的专业素质。改善现阶段存在的问题需要全体海事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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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方学者对公共管理的看法上的分歧暂且不谈,仅就中国学界的研究来说,我国早期历史文献中的“行政”是指管理国家政务。当20世纪80年代行政学在中国恢复时,学者们提出:行政管理是伴随着国家而出现的,有政府才有行政管理。行政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管理活动,凡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便不属于行政。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把行政确定为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不仅更符合汉语中行政概念的本意,而且也符合我国宪法对行政概念的界定。长期以来,我国学界主流观点是把“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简称行政,是政府依法对国家事务、自身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这一含义表明:行政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公共行政学又叫行政学、政府管理学”。(注:曾明德,罗德刚:《公共行政学》,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2)

80年代前后的西方行政改革,使得公共管理主体的“划分很难有明确的界限,因为我们对公共服务概念的理解大大地扩展了。公共服务不仅包括政府的三个分支(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而且包括非营利部门。所以公共管理的主体就成为所有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人员。”(注:张梦中:“美国公共行政(管理)历史渊源与重要的价值取向—麦克斯韦尔学院副院长梅戈特博士访谈录”,《中国行政管理》,2000,(11):44.)人们今天所讲的公共管理,与名义上称之的“行政管理”,而实际上的“政府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有政府,而且还包括社会中那些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政府管理与公共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模式。公共管理是包括政府管理在内的全社会开放式管理体系。政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角,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还需若干配角。

20世纪80年代前后,西方不少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与之相伴随的“新公共管理”,其实践背景正是各国的行政改革及其政府的再造运动。

正因为如此,台湾学者詹中原教授在他主编的书中,加进十分醒目的副标题,即《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论与实务》。詹教授在书中写道:“了解新公共管理的发展历程及内涵,我们可以发现,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学科发展的一部分。”“无论就理论及实务而言,‘公共管理’均是原本公共行政的典范内涵。”(注:詹中原:《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论与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1991.1.)作为特定历史范畴,无论是从内容还是究其实质,把“新公共管理”的研究看成是公共行政学的分支内容是可以理解的。但绝不能把“新公共管理”与我们所讨论“公共管理”混为一谈。

二、公共管理学是一门新学科

既然传统行政学的研究对象是以政府管理为基本内容的,那末从前面的分析可知,以公共管理为基本内容的一门新学科的建立已势在必行。

正如建立企业管理(学),以此去研究企业管理活动中的一般规律一样,不论是政府还是非政府的公共组织作为管理主体,人们都可以从他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践中,找出关于研究公共事务管理的一般性规律,这些规律构成了公共管理学的基本内容。诚然,它也会包括政府管理学的内容。企业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有它们共同的规律,这些规律构成了作为研究所有管理活动规律的一部分,但它们也有由于各自研究领域的不同而获得的特殊规律。探求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中的一般性规律,实际上在传统的行政学中早已开始。不过人们误以为政府管理学的理论与方法是它的全部内容,而这些理论与方法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中心”所总结得到的。

作为独立的新学科,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研究框架是什么?它与公共行政学的研究框架有何异同?构成它的基础概念又是什么?等等。在编写《公共管理学》教材时,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回答,否则《公共管理学》与《公共行政学》会无实质性区别。

公共管理包含着两方面要素:管理性与公共性。从管理性分析,法约尔等早就指出,为实现管理中高效,需要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手段,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样,“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等环节来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期更好地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毫无疑问,公共管理中需要研究计划、组织、控制等问题,但人们已从大量的《管理学》著作中对此非常熟悉。从公共性分析,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主体(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他们拥有着公共权力,承担着与企业目标不同的公共责任。这些目标是有效公平地向民众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为了实现目标,公共组织需要不断制订与实施,旨在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广义)。为了保证达到这些目的,需要强化公共监督,倡导高尚的公共道德。因此,对公共管理可从两方面定义:

从区别企业管理与各种形式的私域管理出发,公共管理可以定义为:“公共管理是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所进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追求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活动。”定义的前半部是区别企业管理,定义的后半部是区别非企业化的私域中一切形式的管理。

从公共管理所包括的基本内容出发,公共管理可以定义为:“公共管理是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在运用所拥有的公共权力,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在维护、增进与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众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服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同样,公共管理学可以定义为:“公共管理学是一门研究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规律的科学。具体地讲,它要以那些拥有公共权力的公共组织,在维护、增进与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众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服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为基本研究对象,它是一门实践性、综合性与操作性很强的新学科。”所以,公共管理要研究如下基本内容:

公共管理的基础理论,公共管理系统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公共责任公共问题公共决策公共产品(服务)公共资源管理公共项目管理公共监督公共道德法与公共秩序战略管理公共管理的基本职能(计划、组织、控制、协调、激励等)公共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三、研究公共管理的意义

在我国,从名义上称之的“行政管理”,而实际上的政府管理(包括政府对自身与社会两个方面的管理)走向公共管理,这确实是理念上的一场变革。从这个变化中,人们容易注重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管理主体从仅由政府发展到包括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在内的多元化主体;二是政府把一部分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下放给社会非政府组织,甚至部分公共产品允许私人企业生产。这些结论基本上属于“新公共管理”的理念。

我们认为,推行公共管理实践的发展,开展公共管理理论研究,更大的意义是推进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我们不能从“政府中心论”出发看待这场变革,而要从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角度进行探索。具体地讲,现代公共管理要以一种开放的思维模式,动员全社会一切可以调动与利用的力量,建立一套以政府管理为核心的多元化的管理主体体系。政府不仅要下放权力,更多地是要认真考虑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公民。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政府权力太大,剥夺了大量应属于社会的权力,造成了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大大萎缩,使得在如何发挥政府功能与社会功能方面形成巨大反差。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所面临的对应目标,应该是经济改革的市场化、公共管理的社会化与政治发展的民主化。经济市场化取向,人们对此已有了共识。而行政体制改革基本上还停留在政府机构的改革上,更多地是从政府自身需求安排的,没有形成政府与社会较好的互动关系。这样,政府职能定位很难跳出自身设定的圈子。不实行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就不会彻底。

社会的共同事务应由社会自身来做。由政府独家包揽一切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并在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由此所带来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否认政府管理的重要性及在公共管理的核心地位是错误的,用政府管理代替公共管理也是行不通的。

四、公共管理研究中几个技术性问题

既然公共行政研究的实质是政府管理,它与我们所讨论的公共管理是有区别的。而我国研究生专业目录中,把一级学科定为公共管理,二级学科中包括了行政管理,MPA项目又把人们以往经常译为“行政管理”的一词改为“公共管理”,那末为了防止混乱,又能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如下建议:

1.把研究生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行政管理”改为“政府管理”,英文是否可译为"AdministrationofGovernment"或"GovernmentalAdministration"?

2.把研究生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公共管理”译为"PublicAdministration",与MPA的译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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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及被告举证时限法律后果的辨析,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的制度价值,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缺失,来具体论述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及在审判中的适用,并就审判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主题词: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

一、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及被告举证时限法律后果的辨析。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依法指定的,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相应证据的期限。而完整的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被告应当在此期间尽最大能力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被告若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逾期提供又无正当理由,则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该证据不为法院所采纳,被告将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举证时限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诉讼制度,期间与后果两方面内容必须同时具有,不可或缺,否则其制度的存在便失去了意义。

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举证时限制度的许多方面取得了共识,但笔者同时注意到,关于被告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这是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某些观点却值得商榷,其典型的观点是证据失效论。该观点认为:“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是指逾期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制度。”这种观点把违反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后果定位于证据失去其证明效力。另一种观点是“证据失权论”。张卫平教授指出:“证据失权,有的称为举证时效、举证时限等,证据失权即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实质是丧失证明权”。①“从时间的角度看,失权又被认为是诉讼权利的时效。法律上关于诉讼权利在何种情形下丧失的规定称为失权制度。”笔者认为,“失权论”比较“失效论”而言,其在行政诉讼中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应作为认识和理解被告举证时限法律后果的法理基础:

1、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法律为被告预设的举证责任。而证明权是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它从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主张权和陈述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都有权利加以证明,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明权,则当事人的主张权和陈述权就没有实际意义,离开了证明的主张和陈述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当事人的证明权又体现为有权向法院提出证据,法院对提出的证据,认为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应当作为裁判的根据,因此,证明权的实现又依赖于证据提出权。

2、从举证时限制度的诉讼功能而言,因其是法院审理准备阶段中证据整理的重

注释:①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审理构造的基本法理》载《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509页

要保障措施,它的设立主要为防止诉讼中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保障程序公正,提高庭审效率,故违反举证时限制度,只能产生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之功效,并不涉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身效力的评判。

3、“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确立的一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换言之,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一切证据也包括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非经法庭质证,均不得确认其证明效力。而被告一旦违反举证时限制度,逾期提交又无正当理由,其提交的证据将不被允许在法庭上出示,那么,径行确认这些证据失效岂不与法相悖。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也仅就被告违反举证时限制度确定了“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的法律后果,并未涉及这些证据的效力如何评判。

二、被告举证时限的制度价值

举证时限制度是证据制度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建立和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对于实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其制度价值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任何一项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公正是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第一价值。可以说,公正在诉讼领域的意义始终具有根本性。而“程序公正的实现都是通过具体的诉讼实践行为表现出来的。”程序公正针对诉讼主体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平等的诉讼权利以及保证诉讼主体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平等境况。行政诉讼的功能在于平衡性,通过行政诉讼制度,既控制行政权,又保障行政权,既保护诉权,又防止滥用诉权,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行政权力的行使决定了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始终处于优势的地位并缺乏强力监督,使得行政相对人身陷弱者地位,故行政相对方受侵害,需借司法审查予以救济。而行政诉讼法确定的合法性审查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从诉讼机制上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原先不对等的法律地位予以易位。举证期间内被告依法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从根本上保证了行政相对方能够进行充分准备,防止了法庭审理中出现突袭而导致己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因为被告举证时限制度要求被告在举证期间内充分提出证据,并规定了证据失权后果,举证时限内未提出的,逾期提供又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不予采纳。从另一方面看,举证制度能有效防止那些故意不提出证据,滥用其权利随时提出新证据以拖延诉讼的行为。法律保护的是正当权利,禁止权利的滥用。法律只给予涉诉双方以公正的诉讼机会,而不能为保证一方诉讼权利的完全行使而允许其随时提出证据引起本可避免的再次开庭或二审及再审来拖延诉讼。否则,将使本就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方雪上加霜,这显然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背道而驰。

举证时限制度是否有悖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不可否认,程序公正的首要因素是通过程序行为使案件事实真实再现,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又各有独立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着眼于诉讼过程的公正性,是一种过程公正。由于实体公正的实现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为其前提条件的,所以很大程度上,实体公正可以与实体真实划等号,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可转化为证明活动中的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高度统一的证据制度只存在于人们的理想之中,它们之间有时会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来说,真理总能被发现,而其前提是人类认识的时间、空间及手段都是无限的,可是从法律层面而言,对个案事实的发现,又不具备这种前提。诉讼不可能永远拖延,程序公正的要求体现到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中,是给予被告一个合理的举证期间,逾期提供又有“正当理由”予以救济,这就实现了程序公正,因为法律无法保证事实上的绝对公正。此外,举证时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行为,法院确认证据一般只能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来评判。就诉讼机制而言,当事人的权利制衡法官的权力,使法官处于中立地位,有助于实现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正。

(二)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

诉讼制度的设计,首先要考虑其是否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其次,其效益价值也不容忽视。是否有利于降低当事人与国家的诉讼成本,同样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程序效益价值要求“程序的安排能使阻碍和浪费最小化,效果和支持最大化。”①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行政诉讼的过程实质是一个投入与产出的经济运作过程。当事人和

注释:①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5期

国家都希望通过较少的成本投入使诉讼得以公正迅速地解决。因此,效益问题不可避免地被纳入诉讼法的范畴。当然,这里讲的诉讼效益是指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通过程序优化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争取最大化的诉讼效益。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效益价值体现之一,是能够明显地降低诉讼成本:

1、国家的成本投入明显减少。一方面,被告举证时限制度强调的是被告的举证,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法院只负责审核证据,认定事实,节省了调查取证这部分的诉讼成本投入。另一方面,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使被告提供证据集中于一段时间,如无法定情形发生,开庭前证据已加以固定,便于一次开庭审结,避免了因证据随时提出主义那种重复开庭的诉讼成本投入。

2、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举证时限制度要求当事人集中于一段时间内提供证据,其时间耗费和物质耗费相对较少。比之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行政相对方因准备充分,可避免重复多次开庭,开庭的费用及诉讼成本要少的多。

举证时限制度效益价值体现之二是诉讼效率的提高。诉讼效益和诉讼效率是两个不同概念。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因此,诉讼效益问题必然涉及诉讼效率的高低。举证时限制度的证据失权效果,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告开庭后新证据的提出,有利于一次开庭集中审理,防止了随时提出证据而造成诉讼的拖延。

(三)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行政诉讼法制度体系的完善

首先,举证时限制度有助于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规定的,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落到实处并得以完善。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是针对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而设立的,若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完不成举证,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该制度的设立,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院的调查取证。因为法院依职权主动参与收集证据,则举证时限的存在便失去了意义,且有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之嫌,从诉讼机制上是不科学的。被告举证时限制度使收集提供证据完全成为被告自己的事,被告逾期不举证,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此,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切实得以实现。

其次,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督促被告积极举证。举证时限要求被告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被告便有了时间和不利法律后果的双重压力,为了寻求胜诉,必须会积极提供证据。针对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司法体制及司法环境的境况,该制度甚至还具有了强化司法权威的附加功效。

再次,举证时限制度与审判期限相配套,有助于加快案件的审理。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防止法院拖延诉讼,规定了审理案件的期限和相应的延期审理审批程序,但并未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期限予以明文规定。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证据来拖延诉讼,甚至利用各种方式向法院“合理”施压,迫使法院长期难以结案,而被告举证时限与审判实践相结合,使被告的举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了明确的时间约束,必定有利于案件得以迅速解决。

三、我国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缺失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诉讼法领域一些先进的制度理念正当理论逐步反映到立法中。尽管在我国三大诉讼中,行政诉讼起步最晚,但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却在某些制度的设计上较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先行了一步。其中,被告举证时限制度便由行政诉讼法予以确定。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却将被告的举证时限延长到“第一审庭审结束前”。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贯彻意见》与法律相悖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虽然规定了被告举证时限,但未同时规定被告在举证时限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未使被告举证时限落到实处之弊端,在2000年出台的《解释》予以修正和完善,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被告违反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即“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无疑该条证据规则的制定,在我国证据法的发展史中具有突破性的意义。笔者欣喜之余,却对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第二十六条的某些规定产生了疑惑,认为存在以下几方面缺失:

(一)关于被告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解释》表述语焉不详,为具体案件的处理程序方式埋下了隐患并可能引起混乱。

依前文分析,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无非是“证据失效”或者“证据失权”,但《解释》中“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的表述却令人莫衷一是,难参其详。而两种认识必然使审判实践在审理程序方式的适用上出现不同的认识并导致此类案件适法的混乱。

(二)《解释》不应将“依据”也规定在其中。这一点,连《解释》的主要起草人甘文法官亦撰文提出异议。其理由有三:

一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见,行政诉讼法中所说的证据,并不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现代证据学理论中,法律依据已不再作为证据对待。其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很广泛,行政机关未必要掌握作为依据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如果要求行政机关处罚时就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则近似苛求,故应当允许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及至庭审结束前,提供规范性依据;其三、若行政机关在提交答辩状时仅提供一部分规范性依据,而在诉讼中通过律师而提供所有合法的规范性依据,法院却对后提供的规范性依据不予接纳,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程序要求,因为,被告应当有权在庭审中援引所有有利于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依据。①

(三)对该条中的“正当理由”应单列一款予以明确而严格的界定。

法律或司法解释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表现之一是其高度的明确性。法条中一旦出现适法例外之事由,如不在法条中明确释明或界定,势将造成实践中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的恣意擅断,使举证时限制度形同虚设,为执法不公埋下隐患。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这里的“正当理由”倾向于界定为“被告不是因为自身原因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供证据,而是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延误了举证”,那又为什么不单列一款加以明确以防后患呢。

(四)该条对证据失权的范围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界定粗疏。

注释:①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88页。

从该条的表述看,它未针对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形而对证据失权的范围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分别加以界定。试想,如果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或次要证据,而另一部分次要证据或主要证据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是否都一概如该条规定的那样“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如依前者,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而未提供次要证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就有胜诉的可能。而依《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则必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建议在修改《解释》时应针对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就证据失权的范围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科学地加以区别和界定。

四、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对一项法律制度而言,无论其设计理念多么先进,但如果制定粗疏不周密,往往会给审判实践造成梗阻,发生理解不一,践行有别,甚至导致混乱。如前文所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由于设立不久,加之具体制度设计粗疏,必然会给审判实践带来一系列的困惑和混乱。另一方面,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受民事诉讼有关制度影响,行政审判法官耳濡目染,民事诉讼中的许多观念审判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们。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偏偏又没有举证时限制度,更使得行政审判无先例可循,无经验可资借鉴。目前的客观情况是,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无论理论还是实务,开掘深度与实践要求差距较大,造成审判实践中对该制度理解和认识不一,审理中的具体适用程序和方式多种多样,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根基,也有损于司法的统一和公正。

笔者认为,当一项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和容易引起理解歧义时,法官必须运用释明权,根据相关法理,结合立法原意加以释明和正确适用。下面,笔者试图根据前文所述来探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被告举证时限制度。

审判实务中,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被告违反举证时限制度,逾期提供又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接受和承认,不须进行开庭审理即宣告被告败诉。其法理根据是违反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法律后果“证据失权论”。他们认为被告违反举证时限制度,其法律后果必将导致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丧失提出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的权利。既然被告已丧失了提出证据的权利,《解释》第二十六条又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所以没有必要开庭审理,而应径行判决被告败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其作出的任何裁判均须有相应的根据。《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如果不允许被告开庭时提出证据(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并经法庭质证后确认其所举证据失效,岂不有违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即使被告违反举证时限制度,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通常的程序开庭审理,只须在法院认证时对被告所举证据的效力予以否定,判决被告败诉。

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圴不敢苟同。第一种观点之误在于,它将举证时限制度孤立于整个行政诉讼程序制度之外,片面夸大了举证时限制度的诉讼价值,曲解了证据失权理论的含义,其作法经不起推敲。应当明确:“诉讼的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是审理构造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如果离开这些原则,就无法满足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在三个基本原则基础上所搭建的诉讼审理构造,一定是以庭审的事实审理为中心。”第二种观点有些似是而非,实则更为不妥,理由有二:

1、该观点之法理基础是违反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法律后果“证据失效论”。他们认为,既然违反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不是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被告当然有权在庭审中就这些证据进行举证。法院在庭审结束后进行认证时否认这些证据的效力,不影响被告举证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正是因为立法的粗疏及举证时限制度法律后果性质的定位分歧,才使这一制度在审判实践中有遭颠覆之险。如前文所述,被告违反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是证据失权而非证据失效,该观点之所以错误,就在于法理选择的根本性谬误。

2、该观点机械、片面地适用了《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其中的某项制度,必须将其放在整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全面参悟。仅仅抽出其中一条,而不考虑其与相关法条的联系,往往会有断章取义之嫌。被告违反举证时限制度,发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尽管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但已丧失了提出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之权利。在此情形下,法院依照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须作出相应的判决,其裁判的事实根据是什么,结合《解释》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笔者认为其裁判的事实根据是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这一事实。庭审应当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被告是否违反举证时限制度以及逾期提交有无正当理由这些事实进行,而决非就被告出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

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发生被告违反举证时限制度情形时,人民法院仍应开庭审理,但须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相应的审理程序。具体运作程序可作如下设计:法庭审理阶段,首先应就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存在及其内容进行审查。然后,由原告宣读书,被告进行答辩,第三人进行陈述。其后,合议庭向被告核实收到状副本的时间及其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和证据目录。待被告回答后,合议庭再询问被告违反举证时限有无正当理由。此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形:其一,如被告称无正当理由,审判长应直接宣布由于被告违反举证时限制度,发生证据失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经明了,可不再进入辩论阶段,直接进入最后陈述阶段。待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后,合议庭休庭进行评议,复庭后即可当庭确认以下事实:1、对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内容的事实进行确认。2、对被告违反举证时限制度又无正当理由的事实予以确认。然后,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败诉。其二,如果被告辩称其虽然违反举证时限制度但有正当理由,合议庭应令其就主张的正当理由当庭举证并由原的“正当理由”成立,即可按前述第一种情形的审理程序和步骤进行审理。如果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支持其主张,则应当庭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效力及被告主张的正当理由予以认可,同时宣布被告逾期举证的行为由于有正当理由而不导致证据失权。随后的审理按照行政诉讼案件的一般审理程序进行即可。

适用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行政审判人员要深刻理解举证时限制度的制度价值,切实转变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的观念。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建立失权制度要求人们在观念上改变追求绝对真实的教条理念,正确处理诉讼经济与实体真实的相互关系。”

(二)规范接纳被告所提交证据的操作。鉴于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重大,法院理应强化自身操作的规范化,特别是关键环节更须严谨。如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将被告举证时限及其法律后果写入“当事人须知”及应诉通知书中一并送达被告。开庭前,被告提交证据和依据时,应指导被告编写证据目录,并注明每份证据提高法院的时间。该证据目录一式数份,法院、被告及对方当事人各一份。此举既体现了法院适用该制度的公正性,又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扯皮和猜疑。

(三)严格掌握“正当理由”的范围。对难以判断是否属于“正当理由”时,法院应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及公平的原则出发,从严掌握。

(四)被告委托人在提供证据时,也须严格适用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其理在于,被告委托人的权利乃基于被告的委托,被告需遵守的法定期限,其人自应同样遵守。

(五)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对被告及其诉讼人就与赔偿数额有关的证据,不受被告举证时限的限制,但也需在一审法院庭审结束前提供,其操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但在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涉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举证时限制度。

(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仅提供了部分证据,此情形下,法院不应武断地认定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而要把握一个原则,即只有那些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逾期提供又无正当理由的证据才发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对未发生失权的证据,法院应指导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待法院认证后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参考文献:

1、陈桂明、张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初探》,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

2、岳志强、段小京:《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讲座(一)》,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2000年第1版,第255页,第257页。

篇12

笔者认为,要解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建立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及相关的配套制度。

其一,关于证人出庭制度,涉及多方面的问题。笔者觉得,既然要求证人作证是一项义务,它就隐含着,如果相关证人未履行义务,当然就可以强制其到庭。因此,强制证人到庭,应当是一种法律的基本原则。

其二,如何看待所谓的“可以不出庭的证人”范围。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了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只能视为一种指导性的意见,对各级法院具有价值。但这并不是说,《解释》所罗列范围的证人,法院就不能强制其到庭。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针对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提出了建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考虑。即当证人证言是关键证据时,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确定关键证人的指标有三个:(1)证言所证实的事实是否确有争议;(2)证言是否影响到定罪量刑;(3)证人是否可能出庭。根据这三个指标,下列几种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1)多名证人在审前对同一事实作了相同的陈述,在已经足以确认事实的前提下,证人则不必一一出庭。(2)证人证实的已经为对方所认可。(3)已形成证明体系的其他种类的证据足以取代该证人证言。(4)经过法官主持已进行庭前证据开示的书面证言,经过控辩双方交换意见后均无异议的。其实,这种考虑无疑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

其三,证人是否应当出庭的政策性决定应由何方做出?应怎样做出?如果这种决断权由法庭单方面做出,上述第二个方面问题就不再存在。但所谓的控辩式的审判似乎也就大打折扣。

当然在当前,如果只要一方要求证人出庭,法庭就无一例外地加以许可,而不作任何考量,可能既不合“国情”,也与国际性的司法潮流不相适应。但不管如何,如果我们要维持控辩式的审判方式,那么最为妥贴的办法就是:证人是否应当出庭,原则上应在法庭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商讨决定,但最终的决定权应由法庭行使,只是法庭的决断必须申明合理的理由。

其四,关于强制证人出庭的方式。,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向证人发出出庭作证通知书,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对此,学者们认为,对无正当理由接到法院出庭作证通知后拒不出庭履行作证义务的,应当设置相应的司法强制措施,如强制传唤、罚款、拘留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完善证人的保护制度。从司法实践来看,完善证人权利保障制度无疑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一方面,要建构完善的证人人身保护制度。有学者提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中的重要证人以及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一般案件中的证人,应实施全程令状保护制度。除了现行立法规定的事后责任追究外,还要建立对证人的身份保密制度。另一方面,要明确规定证人享有补偿权。立法应明确规定证人享有经济补偿权的范围和补偿费用的资金来源。学者们普遍认为,这项补偿费用应该包括:证人因出席庭审而支付的费用、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必要损失。至于补偿费用的资金来源,学者们认为,证人作证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国家承担。具体做法是,在审判阶段,证人费用由法院统一支付。

第二,在立法中要建立证人豁免制度。

证人豁免制度,也就是证人特权制度。这种制度的核心是确立证人的拒证权,亦称“免证权”,它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充当证人或对某些拒绝陈述的权利。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没有规定证人拒证特权的规则,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涉及。在界,对于我国是否应建立证人拒证权规则,学者们观点不一。笔者认为,从实际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例,我国刑事诉讼中应逐步确立以下一些方面的证人拒证权:

1、不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即赋予证人在法庭上的言论以刑事责任豁免权。这是保证证人作证制度顺利实现的必要条件,也是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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