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3 15: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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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天津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小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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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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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This paper on tender and bid environment and market economy environment standard is discussed.
1.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对于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意义
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中最为普遍以及最为重要的方式。招标投标涉及到工程的勘察设计、决策咨询、建设管理、工程施工,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供应等诸多方面。对工程招标投标环境的规范实际上也是对市场经济环境的规范。
招投标活动具有一次易、采购程序规范化以及公正、公开以及公平的竞争原则等主要特点。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高级的、相对成熟的交易方式,通过对招标投标的要求和条件进行事先公布,众多的投标人可以按照相同的条件进行竞争,这体系那了公开、公平以及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一方面,招标投资的每一方都要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追求;另一方面,招标投标运作过程还必须对科学的、稳定的以及规范的程序加以严格遵循。正是这种公平机制,使得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与组合得到了实现,使资源配置得到了优化,因此严格的对招标以及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对于招标人以及投标人而言都是极其重要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招标投标能否使信息揭示以及信息传播等功能及爱意发挥,有效的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以减少从而对交易成本加以降低,同时还能使得局部均衡作用加以发挥,使得招标人以及投标人之间达到最优。
2.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以及监管制度尚不健全
建筑业的地方立法比较早,具有一定的法制基础,但是法规配套现在还不够完善,面对形势发展的需要还不能完全的适应;同时有法可依但是执法不够严格等情况还较为严重;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网络,但是场外交易以及规避招标等问题仍然存在,在对有形市场的规范上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承包商的清出制度以及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不同工程类别,不同资质以及专业的承包商的投标范围还没有做到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大中小企业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造成了市场竞争的秩序混乱不堪;招标单位缺乏关于招标资格审查的标准,很多不合格的招标单位进入了交易市场。
2.2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
近些年来,我国的招标业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大牛市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社会认识也相对滞后,工程招标机构的自身建设更是相对比较落后,在很多方面就要求招标机构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对于合同条件中争议的解决较为混乱,建设工程的合同还不够规范,以及对于合同的风险管理,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当前,我国建设市场机制还不够成熟,信用观念在建设市场较为淡漠,同时从业行为的规范也较为缺乏。一方面,对于业主的行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制约,回扣、压价、垫资以及拖欠等被形象的比喻成压在承包商头上的几座大山。另一方面,在承包商身上时常发生非法转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延付工人工资等现象。所有的这些都会成为导致建设市场行为混乱以及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根源。
3.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探讨
3.1招标投标市场规则
3.1.1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的进入需要对一定的法规加以遵循,并且对相应的条件还要加以具备,对于不再具备条件或者采取出借证书、挂靠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应该采取清出制度,同时还应该对资质以及资格管理加以完善,对于工程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应该给予特别的加强。
3.1.2市场竞争规则
对于各种市场主体而言,市场竞争规则是其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的保证,为了对平等竞争加以实现,政府还必须对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加以制定。《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那些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和法规都对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加以制定,并且通过逐渐的实施而更加细化和具体化。
3.1.3市场交易规则
交易必须做到公开,但是涉及保密以及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交易必须做到公平;交易必须要做到公正。
3.2相关机构
招标管理机构作为法律所赋予的对招标以及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相关部门,其应该成为独立的监督和行政管理机构,应该将目前具体的实物性监督管理转变成为程序性质的监督,将事前以及事中监督变为事后监督。同时还应该对相关工程建设招标法规的检查以及制定进行负责,并且还应该对招标纠纷的仲裁以及协调进行负责,同时还应该负责招标机构的认定等工作。
在《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招标机构应该是那些从事招标业务并且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上的中介组织,我们从国际上来看,可以看出招标机构是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筑市场中不能够缺少的重要的力量。
4.关于预防招标投标职务犯罪的几项措施
4.1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现在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可以对这些情况加以针对,对过去的那些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以及完善。同时,可以将我国的实际和国际化要求相结合,建立一定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使之能够与国际相接轨,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办法不断进行调整时,要对市场发展规律的要求加以遵循,用法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对经济行为加以规范,对《建筑法》以及《招投标法》的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4.2建立统一的招标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以及服务时招标机构的主要相关机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招标管理机构,其次是招标监督机构,最后是招标中介服务机构,这三个层面使得招标监督、管理以及服务这三种职能相互分离,同时形成相互制衡的体制。这样来对招标工作进行集中化的管理,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部门限制以及对招投标市场加以净化。
4.3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以政府的名义打破行业以及地区界限,对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加以建立,同时按照统一的评审以及入库标准,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统一的管理。对强制招投标监管的范围以及限额加以明确,强制招标项目,同时评标专家还必须在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的有效监督下,当在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抽取时,要采取随机的方式。
4.4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有形市场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规则,对行业以及地方封锁的干预加以克服后,各级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并且集中地招投标有形市场,在这个有形市场中统一地招投标活动进行开展,并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办法,由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统一对其进行管理。对于这个招投标市场而言,其不能隶属于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同时还必须是专门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一个场所。
参考文献:
一、背景及其重要性
招投标是一种综合易方式,涉及法律问题、政策问题、经济问题、专业问题,专业技术性很强,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更需要实践操作经验。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实施8年多来,招投标法律制度在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等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招投标行业群体不断发展壮大。
1984年成立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公司(后改为中技国际招标公司)是我国第一个招标机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专业从事招标的机构就有5000家左右,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招标采购的专职人员近百万人。规范的市场运作使招投标效益显著提高,招标项目和招标数额大幅增加,节资率逐年提高。
据典型调查,2001-2007年,招标额年均增长幅度约40%,通过招投标节约的工程建设投资一般在10-20%之间。这些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提供专业服务,为保证招标采购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迅速,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人员素质、专业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还比较普遍。有些从业人员因缺少职业道德,缺乏对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够等原因,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加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去年,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建立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这是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招标采购队伍建设,促进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对招标师进行职业水平评价的原因
(一)确保招标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维护市场秩序
针对我国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一些地方性政府也曾根据各省、市的具体情况,企图通过一些职业资格考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比如,2004年儿月10日上海市实行招标工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5年12月2日湖南省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人员专业能力考试制度。但各自的考试制度都只限于在本省、本市范围内认可,考试难度、程序也大相径庭,很难取得好的效果。这种以地区划界的资格考试对提高从业人员的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副作用,导致了招投标从业标准的混乱和资源浪费,无助于确立从业人员对招标采购业务知识、技能、程序以及职业道德的统一理解,弱化了招投标职业共同体的意识。
(二)建立全国的工程招标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工作
在目前建立职业准入制度的依据没有明确前,建立一种全国性的职业资格考评制度,规范招投标从业人员的行为,已成为政府、行业和广大招投标从业单位和人员所热切企盼的大事。通过建立规范、统一的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推动招标从业人员系统学习招投标方面的专业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考试这种公平的评价制度,使相关企业在选择招标从业人员时有一个客观、公认的评价标准。为以后条件成熟时,将其纳入执业准入制度,作为行政许可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证,持证上岗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对国家、行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有利于招投标制度走向健全和完善。促进整个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招标师政策的出台将对招标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将从本质上提高招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招标机构的行业管理,减少不正规的招标机构对行业的冲击。就目前来讲,企业自行招标很普遍,但是由于从业人员不是专业从事招标的人员,对招标采购的理解有限,因此虽然企业可以自行招标,但对于采购量大,比较复杂的项目而言想取得良好的业绩,达到招标目标,必然需要专业招标机构为其策划。因此企业和招标机构共同联手,形成良好的采购关系,才能使招标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有利于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针对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把好“人”这一关,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水平,从源头上规范招投标行为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招标领域的不断扩大,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对招标采购人员素质和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
(三)有利于提高招授标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住
很多从业人员在招投标行业摸爬滚打了十几年,早已把招投标当作一种事业来干。然而,这项事业需要足够的理论支持和政策支持、以及社会的认同。《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出台,是国家对从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一种社会的认可和身份的确认。此举将为招投标从业人员赢得了社会尊重,同时也强化了招标采购人员自身的素质。
(四)有利于提高行业门槛。保证高素质的招标采购人才进入招投标队伍
“招标师”政策的出台对招标从业人员和招标机构设置了一定的门槛,有利于规范招标市场,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业的健康发展。今后招标机构拥有的招标师数量和等级,很可能会成为等级划分,资质申请,招标业务竞争的前提条件。这将迫使招标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做好人员培训,有益于提高招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而且可以借鉴律师、会计师等行业的相关做法,将项目和招标师个人诚信和执业资格挂钩,提高招标从业人员的违规成本,促进招标从业人员自律守法。
(五)有利于提高招标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招标师政策对专职招标机构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为这是一种面向社会的资质考试,企业有了招标师,这样就为更多企业自主招标创造了可能,企业自行招标必然加强招标机构的竞争,作为从事多年招标的专职机构必须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有利于招标机构、自行招标业主甄选人才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从获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其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国家实行“招标师”政策,是对招投标行业规范的一个体现,现在很多工作只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这一方面是提高从业者的专业素质,另一方面也是对招标行业抬高的一个门槛,告诉大家,并不是谁都可以干招标,你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平后才能从事这项工作。
(七)有利于维护从业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增强职业道德感
确立招标师职业资格,就确立了招投标从业人员的市场身份,强化了招投标职业共同体的意识。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凡符合招标范围且施工(包括装饰及附属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上及上述项目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列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国有产权出让、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等,都必须进入招投标统一平台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规避招投标。同时,对条件具备的国有资产出租、集体资产转让等可积极探索实行公开招标。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落实招投标管理的各项规定,以规范投资管理行为,控制投资规模,降低项目成本。
二、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职能,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全市的招投标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城建、交通、水利、水务、国土、卫生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行业的监督与执法活动,认真及时处理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及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规范招标公告行为
根据《浙江省招标公告办法》和**实际,要制定《**市招标公告管理规定》。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形式多样的原则,**市(包括县、区)招标投标网及省级相关专业网站为招标公告的网络媒体,《**日报》为全市招标公告的纸质媒体,《浙江日报》、《浙江法制报》也可同时作为招标公告的纸质媒体。所有应实行公开招标的相关信息,都必须在规定的媒体上规范。《**日报》等各媒体要积极配合招投标统一平台,共同做好招标公告的工作,确保招标信息公开。
四、强化招标投标队伍建设
一、 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
1. 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2.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有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甚至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3. 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一些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4.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投标人彼此之间串通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规定了以上两种情形之外,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招标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进行串通这两种情形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招标投标办法》中,还规定了招标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进行串通这两种情形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 人为因素较为突出
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 管理体制不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优势,但是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降低了依法行政的效率。
3. 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
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
三、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以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2.强化职能建设,严格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管。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3.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净化招投标市场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对规范建筑市场、改进行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一是要针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和社会关注的关键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4. 不断改善招投标外部运行环境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成熟和比较规范的商品交易方式,它在生产与交换活动中,以公开、公正、公平、择优为原则,具有以竞争为手段,以有组织地追求资源配置效率与效益最佳统一为目标的功能,招标投标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己经广泛应用到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也成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甚至私有企业的很重要的授予合同的方式,而做为房地产企业,造价的控制、采购产品的优劣对于一个项目的成败起关键作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具有天然的动力采用招投标制度。
一、房地产市场招投标的发展[1]
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主要是在不断地学习借鉴国外经验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这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然存在于我国的国情、特点逐步适应的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我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在房地产建筑市场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招投标机制必须要随着环境的发展逐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不适应的问题。
首先,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形房地产市场现阶段还未完全建立与市场缺乏统一、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观念和体制上,也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其次,房地产市场目前的招投标工作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招标投标监管体制不顺,完整的工程交易市场,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受到肢解;由于保障体制未建立,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降低投标报价,造成一些弊端;有的工程项目利用多头管理打球,不进入有形房地产市场开标、评标、定标;有的工程不按建设程序办事,个别工程招标完成以后,还未办理报建手续等等。但是,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来正确对待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在发展中不断研究解析这些问题,科学有效的招投标机制不可能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尤其是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形房地产市场,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工程招投标率大幅度提高。
二、房地产项目招投标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到2004年,除个别省份外,应招标工程招标率达到95%以上,北京、天津、上海、山西、重庆、青海、宁夏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标率均达到100%,可以看出,全国应招标工程的招标率呈上升的趋势,覆盖面逐年提高,招投标活动有效的节约了工程建设资金。在我国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20多年以来,对于创造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保证建设项目质量,节约建设资金,减少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旧体制的功能与惯性还未消失,新体制的功能尚不完善,致使建筑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交易秩序出现混乱,影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效率。当前,房地产招投标中存在弊端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由于操作不规范,或者执法不严,甚至是知法犯法:二是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评标机制,评标办法有待改进。
1.招投标管理组织不明晰
近年来,招投标理论与方法广泛应用于项目管理中,但大部分项目中招标管理或许会单纯的被认为是成本控制部门的工作,或许会是工程技术部门的工作,或许各部门负责各部门的招标工作,对于一些技术不是很复杂的比较常规的项目,这样操作还能正常进行,而对于项目技术复杂、协调量大的非常规项目,由于没有明确的组织分工,操作起来就容易出现一些疏漏,而且还会造成整个操作效率不高,难以保证招标采购效果,成立类似于采购中心的组织,其基本功能是安排招标计划并由其负责牵头协调技术、工程、材料、成本各部门按计划完成各自相应的工作,使整个招标工作缤密有序的进行,是非常有必要的。很多项目没有进行这种组织结构上的设置,往往就是忽视了这一无形环节对招标活动的基础性作用。
2.陪标现象仍较为普遍
现在,项目管理中把招投标当做“走过场”“走形式”的情况大有人在,而国际上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在程序上的合理性不容置疑,是避免采购领域暗箱操作、防止漫天要价、防止权力寻租的有效办法。但是,本来是为了提高竞争力,降低价格虚高而设置的招投标制度,最后竟然成为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首要环节,实在让人感到哭笑不得。
3.难以实现最低价中标
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配套环境欠缺实现“最低价中标”需要完善的市场环境,配套的制度的措施,规范的操作程序,科学的评判手段,因现在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规范,还难以实现“最低价中标”应用最低价中标等,中标后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索赔风险同时存在。
4.招标投标定标的运行体系及机制上的问题
目前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运行机制中,仍存在不够完善的现象,如:在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环境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出台,地方政府对法律法规的推广和执行的措施,招标人投标人能否正确应用和适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招标投标方法。评标原则存在着不完善的现象;在招标投标定标活动的运行体系中,存在着不够健全的现象,以上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运行体系不够健全的两方面问题,都是招标投标规范化的障碍。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招投管理的方法[2]
1、打破垄断,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
由于施工企业在工程交易中缺乏主动权,房地产市场难以发育。打破垄断,建立房地产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招标采购的性质和特点,客观上要求一个统一、开放的全国大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评标专家制度
1)严格专家的选择方法
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是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这些对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公正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坚持评委的回避更换制度
所谓回避更换制度,即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己经进入的,应予以更换,认真管理和监督评委的工作。对于违规的评委应果断地及时更换。
3)在评标专家和评标环节上加强管理
建立装备图像监控、声音监听及屏蔽设施的的封闭式评标区;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专家类别满足各类项目的招标评标的需要。同时,开发电脑自动抽取和语音通知评标专家软件系统,所有项目的评标专家,均通过电脑随机抽取和电子语音通知系统产生,消除了评委抽取及评标环节的人为因素。
结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中一项极为重要的、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的管理过程。除了提高交易过程的透明度,加强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建筑市场的立法建设和执法监督外,如何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招投标体制,如何有效杜绝目前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例如串谋机制的设计等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我国现有招投标市场现状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因招投标不规范、不正当而引起的纠纷以及事故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株洲塌桥事故就是招标、转包惹的祸;福建龙岩警方破获涉案金额800万特大串标案;永泰一林场经营权招标会60人串通投标被罚11万元。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采取不正当竞争“灰色行为”手段,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陪标:陪标乃“陪太子读书”,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而这些被“请”来的陪标单位往往不是免费的,他们的任务就是无作为来确定邀请自己的公司最终中标并从中分得利益。
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也可称“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转包往往会造成质量隐患,是“豆腐渣工程”的一大根源。
3.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三种评标方法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然而三种方法都有缺点,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评标方法。
4.不合理的低价中标:我国的《招投标法》中早就明确指出的:最低价不应低于成本价。我国的法规有其特有的规定,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9月10日)第56条规定:“投标书报价超过标底价5%上限的,应视为无效报价,对超过标底下限的(民用工程5%,工业交通项目7%),一般亦应按无效报价处理。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人性的泯灭:这也是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人性从根本上决定着并解释着人的行为,所以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监督机构,他们被利益蒙蔽了双眼,没有想到这样的行为潜藏着怎样的危险会给社会、人民造成怎样的伤害。
2.招投标法的不完善:法律人所面临的就是,用自己的独特的一种思考,用自己对人类历史的一种观察、理解,来构想一种更加合理的制度来对人性恶的地方进行防范,才能够建设一个良好的制度,才能够进行一个良好的司法。第一, 对招标投标法的法理基础研究薄弱,目前,招标投标法的研究主要是投标集中于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流程的分析,而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及之后的监督、制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却涉猎甚少;第二,目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研究往往局限于对建筑工程领域。
3.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目前,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面对此种状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招标办及有形建筑市场,又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
1.完善招投标法规,推动制度创新:出台更为完善的招投标法规有助于规范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一要严格立法,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加大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二要创新招投标制度,建立联动机制,让投机者无机可乘;三要构建招投标诚信评价体系及失信惩戒体系,如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
2.完善评标办法:“围标”的核心是中标价,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要求,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3.合理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目的是为了评议投标单位报价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先进性,但并不是评议投标单位报价的唯一标准,所以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复杂的工作。[4]合理的编制标底也是对投标单位负责,减少不公平竞争的一种有效途径。
四、总结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我们应共同为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推动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而努力。
参考文献:
[1]胡文发.工程招投标案例[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3
一、招投标的概念
(一)招投标即招标和投标
招标是指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程序一般为:招标者刊登广告或有选择地邀请有关厂商,并发给招标文件,或附上图纸和样品;投标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然后在公证人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以全面符合条件者为中标人;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
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
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
(二)招标投标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提高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保证项目质量的一种交易制度,对我国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培育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体系、预防腐败交易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二、招投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招投标制度至今已经有两百多年了,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已经应用相当完善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各个领域中的交易方式都在不断的向招投标的方向转变,招投标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效益,使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需要的正是公开公平的交易,这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招投标制度对交易的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公平的交易方式,为企业创造的是一个公平公开交易的平台,在现阶段,开展招投标工作,就是为我国的招投标企业提供一个公开交易的平台,在招投标制度的规范下交易双方进行平等的选择。
(二)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诚信为支持,招投标工作是向社会公开展现交易企业的真实实力,是对表现交易主体诚信的一种形式。如果是招投标的采购制度能够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对交易双方的长期利益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如果交易中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就会增大了交易风险,还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不仅会留下不诚信的恶名,甚至可能无法在今后的招投标中取得竞标资格,无法在行业内立足。通过参与招投标,大批的企业建立了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地从事市场竞争行为,加强了监管和自律,能够有效地遏制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招投标实现的是一种行业内的竞争机制,只有实力强、有竞争力的企业才有可能中标,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同时还杜绝了资源浪费,而不像以往的计划经济时代,存在市场垄断和腐败建议现象。在市场经济中开展招标投标公共,可以充分的激发市场的竞争力,是国内企业的发展始终充满活力,不断更新自己的生产技术,从而在生产的过程中实现对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目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审专家库管理混乱
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并经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人员。目前各部门和招标机构均可组建评标专家库,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却存在管理分散、多头管理、错综复杂的现象,没有实现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招投标监管的问题
目前我国有关法规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智能分布在各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势必会导致招投标管理工作会出现管理界限不清、政出多门、政令不统一,导致会存在管理职责交叉,管理出现缺位越位现象,管办一体、监管不力的格局,降低招投标管理监管职能。
目前招投标项目数量巨大,中作量繁杂,而且还有从公告到审查招标文件,从开标评标现场到确定评标报告,另外还要处理相关投诉以及答疑等工作,以目前的人力物力根本无法完成,以至于无法实现监管的功能,导致大部分监督都流于形式。
四、规范招投标管理的建议
虽然我国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是招投标制度对我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只要解决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招投标管理工作就会更好地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加强招投标的监管体制
深入加强招投标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管办分离,监管分离”,从根本上解决各个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自我监督等问题,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管理,并组建一支高效精干的专业执法队伍,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检查监督工作,实现一种清晰高效的招投标监管格局。
(三)推进信用机制建设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行业系统将招投标主体的信用体制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集中和权威,在交易平台中建立招投标主体的信用档案,将招投标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随时更新,并向全社会予以公示,形成一种“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那些有不良行为和不轨思想的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同时还应当将企业的信用情况融入整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中,将招投标主体的业绩和不良行为与评标工作结合起来,杜绝投标企业造假,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真正实现招投标信用体系“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机制,使信用不良的招投标主体没有立足之地,同时对于那些有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招标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建议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另外,要建立和完善招投标主体的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差、失信的的招投标主体进行惩戒,只有信用好的企业才能够中标,发展壮大,将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促使招投标主体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市场行为。
参考文献
中国自2000年开始,政府采购必须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进行,所以各地招标中心一拥而起,招投标活动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至今,招投标活动已进行了一段时间,并逐步走向规范和科学,为政府采购立下汗马功劳,这是不容致疑的。但其中尚有许多有待商榷的地方。
一、目前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足之处
1.法规散乱
目前,在招投标方面较为系统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是在市场角度做出规定的,《政府采购法》是从行政角度进行切入。
作为法律的补充,行政规定也是如此。中国针对招投标方面的有关规定,有国务院下属各部委所定的规定,主要以行业为对象;有各省级政府所定的规定,主要以行政区域为对象。林林总总,不一而足,造就行业、地域界限,不利公开、公平原则的实行。
2.机构设置不合理
主要体现在招标机构的设立上,目前在操作的招标机构,大致可分三类:第一类是商业化的招标机构,此类招标机构与政府不存在隶属关系,其财产所有权不归政府所有,所以官方色彩较淡,商业色彩较浓。是业主和投标人满意度较高的机构。但这类机构所占比例极少;第二类是政府的招标机构,此类招标采购机构是以县级人民政府为最小单位,设立一个招标采购中心。这类机构可以说是隶属于政府,因其存在的隶属关系,所以机构对政策变化往往先知先觉,接受委托业务就得到有利倾斜,遇到纠纷处理就最易受到偏护。这类招标机构是目前市场上的主力军;第三类是准政府招标机构,也即是用户自行组建的招标机构。这类招标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业务上只接受本单位内的采购业务委托。目前此类机构为数不少。
3.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上述对招标机构进行了分类,可以看到:第一类型的招标机构,其管理和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是较好的,表现在其管理人员较少官僚习气,对业务的处理有较强的责任心、对业务的处理有较高的效率,对业务所涉的法规、专业知识较了解,并较好地依循来进行操作;第二类型的招标机构,因其管理人员都直接由政府从其他政府部门抽调而来,由政府直接任免,管理人员的官僚习气还较严重。对政府采购、经济贸易、招标采购等有关法规、专业知识,经过系统学习的人并不多;在业务操作中以权代法、以权涉法,违背货物行业规律操作的事情时有发生;第三类型的招标机构,此类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多数是兼职的,其他参与人员更全是兼职的,他们都有自身的本职工作,对招标投标事务,一般不愿投放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对招标投标业务所涉的专业知识,更不会有系统的学习。
4.操作程序不统一
首先是法律上,对具体的操作程序没有规定;而在行政条例中,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其规定可能不同。导致各招标机构在具体操作中,各有各的做法,缺乏统一的明细的操作规范,对招投标活动的顺利操作、对公平和公正原则的实行缺少了制度上的保证。
根据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改进,下面提出个人的一些设想。
二、将招投标活动实行市场化,建立规范有序的招投标行业
1.清理散乱法规,构建科学系统的法规体系
目前各级机构有数十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标准不一,甚至互相抵触,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应结合中国实际需要和国际惯例,对过去各级、各部门、各行业散乱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统一清理、修改和完善,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2.理顺机构设置,将招投标活动市场化
招投标活动相关机构主要有三个层面:招标管理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和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
首先是管理机构,应把分散于其他政府部门的招投标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由发改委集中统一负责管理国家招投标活动,做到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其次是招投标监督机构,应统一由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建招投标监督办公室来行使监督职能,使监督更具权威,并回避了单位偏袒和行业偏袒嫌疑。
招投标工作的操作是体现在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即将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全面市场化,商业化,政府或单位不再在自己内部设立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政府与机构完全脱钩,让机构自己按规则自行运作,从而优胜劣汰。如此一来,作为机构方面,没有了偏袒和保护,完全按市场规律运作,只能选择走低收费、优质服务的道路,才是生存之道,这正是政府和业主所期盼的。
3.规范行业操作程序
应由发改委作指引,具体以招投标协会进行操作,制定出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规范。因为招投标活动中的许多操作细节,作为法律和行政条例是不可能全面涵盖,只能以行业操作规范进行补充和丰富。
4.形成行业从业人员资质体系
由发改委宏观调控,具体以招投标协会进行操作,对从业人员实行资质制,此制度类似于会计师和律师制度,从业人员从事招投标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这有两个好处:一是迫使从业人员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和水平;二是必须保证自身的行业操守。有利于国家培育出一批操守正、知识和水平高的招投标市场从业人员,为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和科学发展打下基础。
(一)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含药品采购)、经营性土地出让中的投标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行贿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单位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允许范围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3、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5、在工程建设中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无合法的合同关系的;
6、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严重不到位的;
7、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8、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9、严重违反业务承接合同规定,不按规定及时签订施工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10、无故拖欠克扣职工(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1、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2、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13、其他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三)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含药品采购)的供应商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中标后擅自更改合同内容的;
5、中标后不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供货的;
6、药品采购中标后擅自改变供货品种、规格和剂量的,或者以次充好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其他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四)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经营性土地出让的投标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投标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3、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造成损失的;
4、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5、其他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五)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招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不遵守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2、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3、干扰其他人评审的;
4、接受招标人或投标人财物,评审带有倾向性的;
5、原则性不强,履行职责差,不能秉公办事、为招投标活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的;
6、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二、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凡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列入黑名单后视情节在0.5—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项目经理视情节在0.5—2年内不得承接本市范围内的建设施工任务。
2、没收责任单位的保证金。
3、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劣迹予以公布。
4、在一定范围内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劣迹进行通报。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三、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1、黑名单制度的管理由市监察局统一建档,集中管理。
Pick to: submit tenders in collusion with the tendering units or between the tenderer and the bid invitation unit colluding to defraud the winning, it in various forms, strong concealment and operability, to the tenderer and the country, the society has brought huge losses. In this paper, the current bidding market the specific forms of presentation, to introduce how to recognize collusion; Analyzes harm, damage degree and the firm away from confidence, combating string target;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prevention measures, to let everyone know more about and deal with illegal behavior, so as to better safeguard fairness and justice, honesty and credit of the bidding market.
Key words: submit tenders in collusion with; Form; Harm; Measures; Justice; Honesty and credit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串通投标简称串标,即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它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招投标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其较高的隐蔽性和可操作性,得到诸多不法分子青睐,成为其骗取中标、获得高额回报的惯用伎俩,其诸多不法行为带给社会的是行贿受贿、降低工程质量、浪费国家和社会资源等危害,它背离了招标人的信任,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1、串标的形式
串标的形式按主体可分为两类:投标人之间串标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投标人之间表现为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中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或轮流中标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表现为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标底告知特定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或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或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或招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人。目前工程招标市场内可能会出现如下几种方式:
1.1投标文件为明标,未将保密信息分开,存在串标风险。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并未将资质材料、技术方案和商务报价彻底分开;投标文件中有投标单位名称等诸多个性证明性信息。如封皮上有投标单位名称,文件中有投标单位简介、公章等信息,很清楚的表明该投标文件属于哪家投标单位,评委评标时就可能带着个人感情评分,违背“公正”性原则,给串标带来很大的便利,投标单位会利用平时接触的机会拉拢评委、贿赂评委,以换取较高的技术得分,提高中标机会。
1.2招标人、评委与投标人串标。为达到让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招标人会使用如下手段:一是利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在技术标上拉开差距,在邀请招标时邀请技术分比该投标人低很多的单位投标或陪标让其中标。二是技术方面设置障碍,如过分夸大“意中人”特有技术的特殊需要,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目的。三是评委滥用评审权,利用手中的权力,偏袒“意中人”或发表误导意见,对于分为30/70权重的综合评分方式,如技术分满分为30分,那么技术分均值每增加一分将影响1%的结果,如果该项目估算金额为2000万元左右,那么技术分2分的差距就需要40万元的报价来弥补,在实际操作中技术分低的投标人很难下决心大幅降价,这样就实现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目的,同样也可以理解为技术分多2分就意味着可以高于其他投标人近40万中标,这给串标双方都可能带去经济利益。四是评标委员会滥用评审权,将对“意中人”有威胁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判作废标,以保证“意中人”中标。五是利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的间隔,出现招标人暗箱操作,与个别投标人非法串通,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修改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六是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投标人可以提前修改投标文件或串通评委。
1.3招标人评标时,为了招标人利益刻意或无意间构成串标。一是为了减少预算投资或顺利发包项目,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达到评选出“意中”的中标人目的。二是为了招标顺利进行,与投标人达成共识,现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三是明示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四是在中标书发出后劝解中标人放弃中标,让第二或第三中表顺序人中标。五是在没有必要实施大包方式的情况下,使用大包方式,给总承包方收取管理费的机会。
1.4部分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工程类招标常采取使用标底结合投标报价计算复合标底M值,利用M值来计算加扣分的情况。这样就容易实现通过报价来排挤他人的情况,如:a、b、c三家串通高价投标,计划排挤实报价的d投标人,a、b、c三个报价会把M值拉得很高,那么d报价就偏离M较远,容易受到大幅扣分,这就达到了排挤d投标人的目的。
1.5全部投标人串通,提前暗定中标人。此类串标的发生,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招标人有意支持的,只邀请几家投标人并让他们协商好谁中标,或者干脆让“意中人”另找几家单位陪标,最后得出让招标人满意的结果就行。二是招标人并不知情,完全是投标人之间串通一气,他们的目的又分三种:轮流中标、围标和抬高市场行情。轮流中标是通过协商避免了激烈竞争,在长期有多个相同或相识项目的情况下高价轮流中标;围标是由一家投标单位组织串通几家投标人,承诺一定经济利益,最终让组织者中标的方式;抬高市场行情就是所有该专业投标人联合起来,拉高报价,坚持统一战线绝不降价,迫使招标人抬高该专业预算。
1.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伪造资质、证书等信息虚假投标。一是以他人名义投标,围标的另一种形式是以他人名义投标,组织者游说几家相同资质的单位,在给予一定好处的基础上,利用他们的资质及各种信息,独立完成几家投标单位的各类投标文件,组织者安排人获得多方授权后进行投标,由于他掌握着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可以暗中操作报价,使得自己中标。二是伪造资质虚假投标,具有串标性质的伪造资质是伪造投标人,伪造假象竞争对手,实现一个人投多个报价的目的,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或围标的目的,最终让自己中标。
1.7投标人同时挂靠几个单位围标。在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经营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支队伍同时挂靠多个单位,然后以多个单位的名义参加某一工程的投标。表面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独立的投标人,实际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由一个投标人在幕后操控,实现围标的目的。如果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参与“围标”而积极配合的,其行为应具有“串通性”,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均应作为串通投标认定。
1.8采取威胁的手段,迫使其他投标人服从自己意志的串标行为。这种情况很容易理解,某投标人为了中标,当不能实现围标和协商串标后,往往采取威胁手段,迫使未达成协议的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串通投标。对于威胁者,不容置疑的属于串标行为,而对于被威胁者,个人意见认为它形式上也构成了串标行为,只是在法律上如果他能出具被威胁的证据则可以免除法律惩罚。
1.9其他串标形式。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平、公正的招标市场,招标结果很可能大幅偏离招标人期望。由于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证据极难收集,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视为串标,具体情况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
2、串标的危害
2.1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单位手中,而将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中标人拒之门外,破坏了招标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2.2增加招标人投资成本。由于参与串标的单位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中标价超出了合理价格范围,较大幅度的偏离期望值,从而加大投标人的投资成本。
2.3降低了工程质量。参与串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部分单位缺乏内部管理,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它们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不认真研究施工方案,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建设留下较大的隐患。
2.4浪费国家和社会资源。一是串通行为存在行贿受贿等诸多违法行为,对关键岗位干部、国家人才等进行腐蚀,受贿的干部和人才对国家、社会都是极大的损失。二是串标后垃圾工程的重复施工、反复整改、反复验收、串通人之间的利益分成等都是对社会资源的人力和资金浪费。
3、串标的防范
3.1推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式。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的最有效办法应该是使用最低价中标,就算串标者“收购”了大部分投标单位,但只要剩一家投标单位不愿同流合污,串标者想要确保中标也比较困难。“经评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恶意竞标,对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直接给与废标处理。
3.2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串标行为能够成功,评委的因素也起相当大的作用。因此,应规定除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掺杂特殊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3严格要求标书制作格式。将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技术、报价三部分。商务部分为明标,包含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能体现投标单位唯一性的信息;技术部分为暗标,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报价部分为暗标,含所有价格依据、计算、汇总等内容;技术和报价部分主要以响应招标文件为主。另外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编写格式及装订要求,如使用纸张、文本格式、页码等内容,绝不允许出现明示性或相当于明示性的词语、符号和标识证明投标单位的身份,这样可以避免评委和投标人预先私下串通,评委在评标时有失公平。
3.4减少招标组织人员开标前接触投标文件的时间。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几时几分,最终提交的地点定在开标会议室。
3.5加强招投标评标过程管理。杜绝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现象;杜绝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现象;杜绝在中标书发出后劝解中标人放弃中标的现象。
3.6加强市场信息收集和开通投诉通道。分析投标文件数据,主动查找可能的串标迹象,以此做好应对串标的措施,可采取打乱经常同时邀请某几家投标人的惯例,合理改变复合标底的比例等措施。
3.7加强法律宣贯。开标前监督人员宣布纪律时,强调如下相关内容: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中标的中标无效;如以上串标事实成立,将按国家《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商业贿赂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予以追诉。
结术语
串标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人才和资源损失,我们应该学会识别串标行为,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远离串标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串标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让招标投标工作更好的为项目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
[论文关键词]工程招标 招标投标法 对策
一、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立法概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筑市场逐渐开放,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和完善。1992年党的十四大做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策,同期我国颁布了多部规范建筑市场的法规,这些法规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在质量和效力上都有了质的飞跃。1998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建筑法》,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合同法》,这两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筑市场开始受到高层级法律的调整约束。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招投标制度广泛应用于工程实施承发包之前的承包人选择程序。另外1999年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实行办法》,2001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3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7年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机构资格认定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形成了我国较为完整但仍不完善的建筑招投标立法体系。
二、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现状
(一)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人为干预
(1)肆意抬高门槛,偏袒内定施工队伍。建设单位为了让内定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制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招标资格条件,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2)违法操作,泄露标底。建设单位为了让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故意向其泄露标底,使该投标单位的报价接近标底或符合标底而中标。
(3)控制信息传播,限制投标对象范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找借口随意缩短信息时间、缩小公告范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2.建设招标单位设法规避招投标活动
(1)变换招标形式,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设单位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进行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2)肢解招标工程,规避公开招标。通过肢解工程,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以达到直接发包逃避招投标的目的。
(3)主体招标,局部发包。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配套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二)施工单位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1.假借资质参与竞争
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大做手脚,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有的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同时,有些施工企业还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工程人员编制标书。从表面看,标书确实编得不错,而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2.投标单位之间相互串标的围标行为
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通常在整个围标的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事先约定兑现给陪标人一定的利益。
(三)管理部门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没有统一的主管机构与专门仲裁机制。通常采购人、主管机关、监督机关都是同一主体,不存在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了招投标过程的监督与市场的统一管理存在不正当操作的空间。而在不同的领域,又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水利、交通、铁道、民航等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造成交叉分散的管理。
(四)招投标具体形式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际市场的招标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无限竞争性招标(即公开招标);二是有限竞争招标(主要指邀请招标);三是非竞争性招标(即议标,也称谈判投标);四是其他方式的招标(包括两阶段投标、单一来源采购等)。而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在招投标方式上则仅有两种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而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可以节约招标费用,提高每个招标者的中标几率,所以对于招标、投标双方都有利,但由于选择范围小,致使竞争力较差。在选择招标方式适用的时候,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招标方式较为单一,缺乏多样性。
(五)信息披露渠道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一般的建筑招投标信息的披露都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管理,但是在不同的建设单位,则存在不同的信息披露渠道。不同部委之间各自指定公共采购信息披露媒体,而缺失相应的统一监管和统一披露信息的机构,致使信息披露渠道十分有限。
(六)救济渠道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依据《招投投标法》赋予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人异议权和投诉权。投标人可以对招标过程的错误决定提出异议和投诉,从而启动招标实体的内部审查、行政监管机关的独立行政审查。但是这么做可能会导致该投标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受到影响,且投标的法律救济渠道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不同的招标项目适用的诉讼法和范围也存在疑义,这些原因都造成了未中标单位难以提出救济。
(七)招投标机构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因为招投标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准入管理法规缺位。
三、解决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披露
政府要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建立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专门监督机构,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培训和认定招投标中介组织,规范招投标市场,指导招投标协会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工程招投标协会
建筑交易中心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成立,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下,建筑交易中心应当减弱甚至去除行政化,交由工程招投标协会统一管理,并在协会中形成专门的行业仲裁救济机构。在工程领域,行业的自律和相互监督比政府单纯的监督更加有效率。
(三)建立相关信用制度
相关信用制度应当与工商注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法人的资质管理、银行金融信用管理、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等机制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信用信息库,并随时可供招投标单位相互查阅对方的信用记录。
(四)完善《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条文规定
1.完善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制度
将招标方案核准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制度确立下来,与项目审批(核准)管理区分开。
2.立法规范细化招标人行为
主要针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等情况下的各种表现形式,以文本方式陈列并禁止这些行为的发生,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制定有相应的违法责任和制裁措施。
3.明确细化总承包工程招标的规定
如果总承包人兼具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不应要求招标人分批次组织招标活动,应尽量减少将工程的不同部分进行招投标,做到严格控制非法转包、分包和肢解发包的问题。
4.政府投资项目应强制推行投标制
从监督和约束机制上看,专职招标机构从事的招标活动,从开标到评标结束,都要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的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这些招标机构在资质上归属各级政府综合管理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指导监督,从组织上保证了这些招标机构处在真正第三者位置,避免了主观上偏袒的可能。
(五)完善救济机制
1.设立明确的质疑一般受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