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3 15: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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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工商管理局小规模公司营业执照,这样才能够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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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起征点偏低。现行增值税起点规定,销售货物的为日销售额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按照这一起点规定,一个从事 商业零售的小商贩,一般毛利率为15%左右,也就是说,其税后收入水平是相对低的,还不到一般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这显然不公平、不合理。
二是征收率偏高。现行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表面上看,比增值税的法定税率17%、13%低得多,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实际税负要大大超过一般纳税人。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销售人受到双重影响,进项税金不能抵扣,使其进货成本增加;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交易便发生困难,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固定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使其税收负担与其经营情况不能发生直接关联,而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变成含税成本,也使其成本高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又要在含进项税额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依征收率计收的增值税,等于征了两道税,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显然不利于其正常参与市场竞争活动。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主体的小企业,或比小企业更小的微型企业,是吸收劳动力就业的最基础的组织单元。从国外的企业结构与劳动力就业的关系看,发展中国家每千人一般为20个~30个企业,发达国家每千人一般为45个~55个企业。其中95% 的企业是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每个企业的平均就业规模为9人~15人,全社会有65%~80%的劳动力在这些企业中就业。根据我国2004年进行的一项普查,包括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个体经济,每千人只有3.1个企业,大大低于国外的一般水平。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近年来下降很快,与中国经济增长很不相配,对提升就业率很不利。
据官方数据,全国2008年上半年67000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代表的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倒闭超过10000多家,有三分之二的纺织企业面临重整。全国约十分之一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在2008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增长率接近30%,较2007年同比减少15%。2008年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瓶颈尤为突出。据银监会统计,2008年第一季度各大商业银行贷款额超过22000亿元,其中只有约3000亿元贷款落实到中小企业,只占全部商业贷款的15%,比2007年同期减少300亿元。中小企业融资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大批中小企业的倒闭只是经济衰退的开始迹象之一,随着经济形势继续恶化,还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倒闭,一旦形成某种骨牌效应,将后悔不迭。
中小企业的大量减少不能不说与税收有着直接的关系。有调查数据表明,人们普遍认为,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最好的体现是“降低税负”,占被调查企业的77%;另一项对上海480家小企业的调查也显示,“企业对政府的希望”依次是减轻小企业负担、减少税负和解决融资问题。在人们看来,政府减税比融资更重要,更急迫。
因此,增值税转型涉及小规模纳税人这块改革,采取以下调整措施为好:
管全难,管好更难
要管好小规模纳税人难度很大,要管全难,要管好更难。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小、税少、分散,实行集中申报征收,税务人员从管户转变为管事后,不可能常到辖区内调查了解情况,如果没有群众举报,没有工商部门提供信息,漏管户就难以发现。而对于在管户,要管好也并非易事,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是否属实,难以有效控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至关重要,国税部门近几年也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上。如果把太多的资源放在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上,一怕顾此失彼,影响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二怕征收成本过高。
建账难,建真账更难
虽然从1997年6月起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凡有固定场所的个体私营业户,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但从目前看,效果并不理想。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建账有抵触心理,认为手续繁、费时间,自己建账无从入手,委托他人建账要花钱;更重要的是购货要取得有效凭证会增加购货成本,如实记账会大大增加税款支出,还是无账经营,看不见摸不着划算。二是建账的小规模企业大都建假账。小规模纳税人坐收坐支,记假账并非难事,如果真实记账,则是老实人吃亏,隐报销售收入,少缴的税就是自己的。从珠海国税局管辖的1997年就已陆续试行复式建账的758户个体工商业户来看,建账后申报的税收比定额征收的税收,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
查证难,查清更难
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主要采取现金交易,购进货物不保留进货单据,付款不进账,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不列收入,使税务检查难以调查取证,更不要说查清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了。
定额难,收足更难
定额低了,势必造成税款流失;定额足了,纳税人不接受。就是定的征收额远低于实际销售额,甚至低于保本销售额,纳税人依然觉得受不了,认为税负太重。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成本较高,经营场地租金、工商管理费、交通通讯等支出要占很大比例;另一方面,现在各类市场如雨后春笋,竞争激烈,毛利小。加上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存在压低定额少缴税的侥幸心理。种种原因,导致定额难而收足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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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税务机关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货方要求销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根据《税收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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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六小”的网络化管理思路,充分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高度重视,按照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笔者结合自己在税务所的实习经历,就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谈一下粗浅的想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的几种主要形式
(一)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时完整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由于未能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被税务机关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二)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时完整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商品的增值额比较高,可抵扣税款部分在产品(商品)成本构成中所占比重较低,按照一般纳税人缴税,实际税负远远高于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税负,这样纳税人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不主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的纳税人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会人为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以达到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目的。
(三)由于违反税务相关规定或其他原因而被税务机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缺乏刚性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收入远远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致使税务机关内部无论是在政策制定,还是在征管手段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缺乏足够的重视,在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人申报管理等方面都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税务稽查、纳税评估重点都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稽查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比例微乎其微,纳税评估对小规模企业和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还是盲区一片。在开展对小规模纳税人举报案件检查时,由于纳税人账证混乱、涉税资料残缺、不及时深入调查取证等原因,对涉嫌偷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难以加大打击力度。
(二)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账簿设置不规范,计税依据虚假现象比较严重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征管法规定设置账簿、凭证,但是从目前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账簿、凭证设置的不够完善、规范,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经营状况。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一般单位为节约经营成本,很少聘请专职财务人员,而是聘请其他人员代账,有的代账会计兼管少则一两家、多则四五家的财务工作,平时根本不到企业工作,往往只是月底做账和月初纳税申报时才到企业,直接影响了账簿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部分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地将有关结算手续传递,代账人员为平衡会计科目,多采用现金等账户进行平衡,造成财务账目混乱。更有甚者竟然设立了对内和对外两套账,编制虚假的计税依据,人为编制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的规定和使用方面不规范
目前,随着税务部门网络化管理进度的加快,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小票”已基本纳入网络监控,并得到有效控制,但作为增值税链条中重要的普通发票却一直游离于监控之外。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极不规范,不开、拒开、大头小尾、违规开具现象相当严重。
另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规定也不恰当。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也只能按此抵扣,相对于从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取得的税率为17%的抵扣发票来说,购买小规模纳税人商品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加重。这对小规模纳税人,尤其是那些达不到标准而又必须参与增值税链条的企业(主要是一些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的一个直接影响是,由于缺乏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中起链条作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交易发生困难,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严重地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固定征收率,不得抵 抵扣进项税额,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是不合理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入成本,变成含税成本,成本高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又要在含进项税额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依征收率计征的增值税,变成了含两道税,价格中变成税上加税,价格也高于一般纳税人。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非正常户数逐年递增,严重冲击了税收征管秩序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规模比较小、经营方式灵活多变等原因,非正常户(也就是失踪户)呈上升趋势。以长春市南关区国税局的四个税务所为例,2006年1—8月份共出现非正常户137户,而这四个税务所现有管户3 888户,1—8月份的非正常户占同期管户的3.5%。非正常户的上升趋势,对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很大冲击。首先,非正常户的发生,降低了纳税申报率,直接影响征管质量。其次,非正常户的发生,导致大量的发票流失,其中还有许多大面额万元版发票,这部分发票无法按规定验销,脱离监管,流失到社会当中,给和谐的税收环境直接造成负面影响。此外,非正常户的发生,也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形成了税收黑洞,减少税收收入,影响了公平竞争。
三、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的几点设想
(一)完善增值税运行机制,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应逐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对小规模纳税人放宽标准,能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及时认定,并按适用税率征税,允许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同时,对税款抵扣权进行严格审批。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对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核算不够准确的,取消税款抵扣权,统一按适用税率征税。对税款抵扣权严格审批,一方面,保证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减少税收政策制约纳税人经营行为;另一方面,真正体现增值税税种的设计理念,避免重复课税和税负不公。对纳税人而言,健全财务核算、取得税款抵扣权成为加强内部管理的自身要求,这样可以保证增值税“链条”不断,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二)积极探索新型税收管理手段,不断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税收征管也应树立“与时俱进”的理念,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积极探索新型的税收管理手段。对小规模纳税人制订纳税申报定期分析制度,仔细审核、认真分析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照税收管理员制度,制订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定期巡查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非正常户的发生。对于个体业户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采用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应尽快制定一套统一标准,这个标准一定要行之有效、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对达不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彻底根除小规模纳税人以虚假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的现象。
(三)规范发票开具行为,实现普通发票管理网络化,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
尽快取消手工版普通发票,制定税控发票和定额发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利用税控装置开具的普通发票信息实行电子采集,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将上月开具的所有发票信息通过网络或软盘报送税务机关。同时,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以因特网为平台,在全国建立普通发票信息库,按行政区划代码以省级为单位进行清分,建立省级普通发票信息库。同时,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真实实现“以票管税”。
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其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对于实行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其年营业额,开票额度在核定营业额之内的,按6%的征收率征税,按17%或13%的税率开票;开票额度超过核定营业额的,要调整其纳税定额,继续按6%征税,按17%或13%的税率开票,如果不调整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部分,按17%或13%的税率征税、开票。
二是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健全,能按时报送有关税务资料,但企业产品(商品)的附加值较高,可抵扣税款部分在企业的产品(商品)成本构成中所占比重较低,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实际税负远远高于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税负,故企业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不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的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亦会采取多头开户、化整为零,以达到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目的。
三是由于违规经营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转化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当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㈠、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的特殊性,税务部门内部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税收管理方面都没能对小规模纳税人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了解或了解的不准确。在账簿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税务稽查往往只侧重于对一般纳税人的打击,对小规模纳税人检查缺乏检查计划,多局限于举报案件的对象的检查,且对举报的纳税人实施检查往往也由于账证不全,取证困难而半途而废,不进行深入的外围检查,容易给一些不按章纳税的纳税人造成只要不给税务机关取得证据,就可以免受偷税处罚的意识。
㈡、账簿管理方面。小规模纳税人虽然按税务部门要求建立了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普遍残缺不全,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难以查帐。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一般单位为节约经营成本,很少聘请专职财务人员,而是聘请其他人员代账,有的代账会计兼管少则一两家、多则四五家的财务工作,平时根本不到企业工作,往往只是月底做帐和月初纳税申报时才到企业,直接影响了账簿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部分单位负责人亦不能及时地将有关结算手续传递,代账人员为平衡会计科目,多采用现金等账户进行平衡,造成财务账目混乱。
㈢、纳税申报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及现金的大额使用,使税务部门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缺乏有力的监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销售收入申报不实,多数单位仅就其开具发票部分进行了纳税申报,对不开票部分根本不申报或通过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手段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㈣、普通发票管理。目前随着税务部门网络化管理进度的加快,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小票”已基本纳入网络监控,并得到有效控制,但作为增值税链条中重要的普通发票却一直游离于监控之外。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极不规范,不开、拒开、大头小尾、违规开具现象相当严重。
三、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及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设想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特点及税收管理的现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和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完善。
㈠、规范增值税运行机制,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范围。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应逐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对小规模纳税人中除个体双定户外的其他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征税,并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同时进行税款抵扣权的审批。对于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时报送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按适用税率征税,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税,取消税款抵扣权。这样划分有三点积极意义:一是统一税法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转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而对直接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或年审时发现由于偷税等原因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却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粮食企业、成品油加油站一般纳税人的强制规定,加上最近出台的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管理方面的“先比对、后扣税”的规定,在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上,单项规定太多,,而统一按适用税率征税,只在税款抵扣权方面加以规定,可统一有关认定标准。二是体现税负。一方面满足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需求,适度减少由于税收政策的单项规定而制约企业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真正体现增值税税种的设计理念,避免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三是将建立健全账簿并准确核算变为纳税人内在要求,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为取得税款抵扣权,企业必将按财务制度及税法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在购货时及时索取发票以抵扣税款,发生销售行为时亦会按章开具发票交由下道环节纳税人抵扣,税务部门亦可根据纳税人要求加强业务辅导,一改进去在账簿管理上,税务部门一头热而纳税人漠视的现象,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不断,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㈡、规范结算行为,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各级开户银行应认真落实《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减少现金流量,对各单位的货款结算应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进一步加快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开设公民的终身信用账户,改变现有现金交易习惯,通过银行监控单位和个人的交易行为,便于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活动。
㈢、规范发票开具行为,建立“电子采集、网上核销”制度,实现普通发票管理网络化。
1、取消手写版普通发票,采取税控发票与定额发票相结合的办法,将普通发票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体有奖定额发票,仅限于较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普通发票一律通过税控开票机进行开具。积极研究消费者心理,采取形式活泼、趣味性强的方法,开展有奖发票的活动,增强公众参与意识。通过有奖发票,使消费者逐步养成购物索票的习惯,促使纳税人销售货物都要开具发票。同时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纳税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纳税人不开发票或违规使用发票的成本与风险。
一是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时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由于未能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而被排斥在一般纳税人管理之外。纳税人主观上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是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健全,能按时报送有关税务资料,但企业产品(商品)的附加值较高,可抵扣税款部分在企业的产品(商品)成本构成中所占比重较低,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实际税负远远高于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税负,故企业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不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的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亦会采取多头开户、化整为零,以达到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目的。
三是由于违规经营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转化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当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㈠、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的特殊性,税务部门内部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税收管理方面都没能对小规模纳税人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了解或了解的不准确。在账簿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税务稽查往往只侧重于对一般纳税人的打击,对小规模纳税人检查缺乏检查计划,多局限于举报案件的对象的检查,且对举报的纳税人实施检查往往也由于账证不全,取证困难而半途而废,不进行深入的检查,容易给一些不按章纳税的纳税人造成只要不给税务机关取得证据,就可以免受偷税处罚的意识。
㈡、账簿管理方面。小规模纳税人虽然按税务部门要求建立了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普遍残缺不全,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难以查帐。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一般单位为节约经营成本,很少聘请专职财务人员,而是聘请其他人员代账,有的代账会计兼管少则一两家、多则四五家的财务工作,平时根本不到企业工作,往往只是月底做帐和月初纳税申报时才到企业,直接影响了账簿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部分单位负责人亦不能及时地将有关结算手续传递,代账人员为平衡会计科目,多采用现金等账户进行平衡,造成财务账目混乱。
㈢、纳税申报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及现金的大额使用,使税务部门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缺乏有力的监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销售收入申报不实,多数单位仅就其开具发票部分进行了纳税申报,对不开票部分根本不申报或通过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手段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㈣、普通发票管理。目前随着税务部门网络化管理进度的加快,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小票”已基本纳入网络监控,并得到有效控制,但作为增值税链条中重要的普通发票却一直游离于监控之外。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极不规范,不开、拒开、大头小尾、违规开具现象相当严重。
三、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及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设想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特点及税收管理的现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和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完善。
㈠、规范增值税运行机制,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范围。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应逐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对小规模纳税人中除个体双定户外的其他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征税,并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同时进行税款抵扣权的审批。对于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时报送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按适用税率征税,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税,取消税款抵扣权。这样划分有三点积极意义:一是统一税法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转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而对直接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或年审时发现由于偷税等原因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却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粮食企业、成品油加油站一般纳税人的强制规定,加上最近出台的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管理方面的“先比对、后扣税”的规定,在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上,单项规定太多,,而统一按适用税率征税,只在税款抵扣权方面加以规定,可统一有关认定标准。二是体现税负。一方面满足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需求,适度减少由于税收政策的单项规定而制约企业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真正体现增值税税种的设计理念,避免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三是将建立健全账簿并准确核算变为纳税人内在要求,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为取得税款抵扣权,企业必将按财务制度及税法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在购货时及时索取发票以抵扣税款,发生销售行为时亦会按章开具发票交由下道环节纳税人抵扣,税务部门亦可根据纳税人要求加强业务辅导,一改进去在账簿管理上,税务部门一头热而纳税人漠视的现象,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不断,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㈡、规范结算行为,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各级开户银行应认真落实《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减少现金流量,对各单位的货款结算应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进一步加快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开设公民的终身信用账户,改变现有现金交易习惯,通过银行监控单位和个人的交易行为,便于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活动。
㈢、规范发票开具行为,建立“电子采集、网上核销”制度,实现普通发票管理网络化。
1、取消手写版普通发票,采取税控发票与定额发票相结合的办法,将普通发票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体有奖定额发票,仅限于较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普通发票一律通过税控开票机进行开具。积极研究消费者心理,采取形式活泼、趣味性强的方法,开展有奖发票的活动,增强公众参与意识。通过有奖发票,使消费者逐步养成购物索票的习惯,促使纳税人销售货物都要开具发票。同时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纳税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纳税人不开发票或违规使用发票的成本与风险。
1、填写申报时,先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2、进入申报页面,找到增值税报表,点击后面的填写申报表。
3、报表填写好后,点击申报表页面右上角的下一步,点击下一步后,就申报成功了,点击缴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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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已经渐渐成为我国电力企业发电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并网容量的快速增长和装机比重的明显增加且发电量不稳定,电网调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当下,最可行有效的方式就是快速调节风电运行方式,与常规水电运行进行配合,但是如何减少风电运行接入对电网的不利以及通过风电和水电的配合获取最大效益等是我国电力企业最重要的课题。
一、制定常规水电运行方式的基本依据
我国水电年度运行计划的传统依据主要是以来水的预报为根本依据,与水库要面对的综合利用要求和电网负荷需求趋势相结合,以寻求发电量最大化的角度为立足点,使用数学优化方法将水库在不同时段的最佳控制水位及电站出力找出来。另一种依据是把水库当前时段起始的水位在调度图中的位置确定水电站的出力作为决策,把当前时段的预报来水作为输入,将水库和电站的运行约束考虑在内,结合水量平衡和出力计算方法对下时段初始水位进行确定,依照这个制定全年的运行计划。
传统的水电年度运行方式的制定受环境因素和其它边界因素的影响很大,所以并不适用于风电的发展需求,由于水电自身在调度中存在夏季调峰容量不足、冬季调峰容量不足的问题,所以在大规模风电接入时电网时,应该对水电在不同时期的调峰进行推导,构建集综合考虑水电站发电量和对风电消纳贡献量于一体的调度模型,通过不同频率的来水确定性来计算,对大规模风电接入电网的水电运行方式制定方法的合理性进行验证。
二、制定常规水电运行方式的原则
大规模的风电接入电网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水电运行上传统的任务和特点,所以,水电年度运行方式的制定一定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遵循清洁能源发电量最大的原则。水电是不以消纳风电能力最大化牺牲水电自身效益的清洁电源,要寻找水电的运行方式就应该综合考虑水电站发电量和风电消纳能力;
第二,遵循优先利用水库的原则。水库能够防洪、灌溉、供水等,这些优势应该被优先利用;
第三,遵循不超出电网负荷需求的原则。电能必须平衡供需,不能制定超出电网负荷需求的运行方式;
第四,遵循将风电发展规划需求考虑在内的原则。随着风电的影响和应用越来越广泛,风电装机的进度也必须跟上脚步。
三、制定常规水电运行方式的原理
搭建模型应该以水电调峰的根本问题出发,也就是说应该综合考虑搭建水电发电量和风电消纳能力来对模型进行优化的,而在大规模风电接入电网的情况下,水电运行好坏的评判标准可以用公式表示为+,其中,E表示电量所要达到的需求量,表示水电站的发电量,表示风电消纳贡献量。水电年度运行方式依据水库不同时期的来水特点可以划分为汛期和非汛期。
(一)汛期
在汛期,来水较多,很容易受水库限水位的影响而产生废水,在制定的水库年度运行方式中要体现水电对调峰进行强制参与的要求,将参与电网调峰的实况进行描述,也可以用公式来表达: =,其中,表示的是电站时段平均出力情况,日负荷率的情况能够反映汛期水电对调峰期间所带来的帮助,要想实现汛期调峰水电的加大,应该根据两种情况进行。
首先,水库提前泄出部分水量,为今后的调节腾出库容,降低部分水头损失带来的用电量减少的可能。其次,弃水调峰,水量因此减少,水电站的发电量也会减少。
所以汛期要在约束日负荷量的基础上,努力平衡水电调峰时风电消纳贡献量和水电站发电量。
汛期(HT)运行方式的公式最终可得出:max。
(二)非汛期
在非汛期,水电能够给电网消纳风电提供尽可能多的条件,而水电的负荷量与电网其它电源承担的负荷量成反比,负荷越多,电网消纳清洁能源越有优势,但是,因为非汛期用水量和水电站装机的容量都有限度且水电在电网高峰时段不能无限承担电量,所以,水电调峰消纳和水电的发电量、装机容量、发电水头、水库综合利用以及电网的运行要求相关,可以用公式来表达:=,=-,=(,其中,表示水电t时段的发电量,K是水电站综合出力系数,是t时段的发电量,是t时段发电的平均水头,是t时段小时数,是t时段扣水电实发电量除开保证后的电量,是t时段水电最小保证出力,是t时段水电的可调电量,是t时段水电预期出力,其大小同电站平均发电水头
机组可用容量和联络线上限有关。
非汛期(LT)水电的年度运行目标可以用公式表达为:Max。
四、实际应用案例
以某电网为例进行分析。
(一)应用对象概况
截止到2009年年底,该电网的风电装机容量达到了7.62GW,超越了水电装机容量,在东北成为第二大电源。该电网风电出力具有春季最大、秋冬季较大而夏季最小的特点,其特有的反调峰性和相关性给调频调峰带来很大困难,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电网的安全稳定性,所以水电在任何季节都要满足适应风电影响的运行要求。
电网具有调峰能力强调节性能高,水库库容大等特性,本例选择调节能力较差的桓仁水电站进一步分析。桓仁水库处于浑江中游,蓄水位为300米,死水位是290米,300米的汛限水位,属于不完全年调节的水库,电站总装机容量为2.225GW,出力能够保证是33MW,设计水头为53.2米,年平均发电量是4.77亿kW.h。
(二)计算结果
将电网日负荷量定为1以便计算,不考虑电站的联络线出力约束,设常规调度图用水量与可用水量约束相同,而入库来水取值则分别为特丰年5%,丰水年20%,平水年50%,枯水年75%,水库调度起始位为297.98米,其计算运行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 1 不同频率来水的各优化方法运行效益对比表
(三)分析
第一,多数年份在考虑风电消纳的过程中,其水库年度运行方式有别于传统的运行方式,既要充分发挥水电的调峰能力又要根据风电消纳的情况制定年度运行方式,这对大规模风电接入电网的调峰能力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第二,在枯水年份中,水电发电量因为可用水量的减少而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水电调峰提高风电消纳的能力进行充分地挖掘发挥,那么清洁能源消纳就没有提高的可能性;
五、总结
利用水电来适应风电运行,提高水电不同季节的调峰能力,必然要改变水电传统的年度运行方式,以满足风电发电不确定性需求,而这种运行方式的改变将打破水电原有单纯的水电发电量最大化目标。要实现电网大规模风电消纳需要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辅助,譬如,网架的合理布设、调峰深度的技术改进、储能电站等,这一切都需要电力企业的不断研究努力,为国家建设创造更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张运洲,白建华,辛颂旭.我国风电开发及消纳相关重大问题研究[J].能源技术经济,2010(1)
[2]朱凌志,陈宁,韩华玲.风电消纳关键问题及应对措施分析[J].电力系统自动化,2011(22)
一、两种纳税人的纳税比较
1.两种纳税人的区分标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新标准下,小规模纳税人是指:(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2)除前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两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适用的基本税率为17%,特定货物销售或进口适用的照顾税率为1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适用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3.就税收负担而言,两种纳税人各有利弊:从进项税额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只能列入成本,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从销售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货款外,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款。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一些不需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卖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从税负上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并不一定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而增值额较大,就可以使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常用的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进行筹划的方法有三种,这里先对两个关键词进行界定:
其一,文中的应税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为含税销售额。
其二,文中的增值率被界定为增值额与销售额的比值,其中增值额=销售额-购进额。
(一)增值率判断法
从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全部收入(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这一数值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不含税销售额×100%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则有: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此值即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例如,当税率=17%,征收率=3%时,增值率平衡点=3%÷17%×100%=17.65%。说明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判断法得出的纳税平衡点如表1:
总体来说,在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有优势,主要原因是前者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后者不能。但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在非零售环节,一些毛利率较的企业,如经营奢侈品或富有弹性的商品时,小规模纳税人很容易通过降价来达到尽可能高的利润,而又少纳税。在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地位更不显著,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按 3%的征收率纳税,其不含税收人较高,当进销差价达到一定程度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可能超过一般纳税人。
(二)可抵扣购进金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从另一角度来看,一般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当抵扣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抵扣率=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100%÷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100%÷不含税销售额=1-抵扣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1-抵扣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则有抵扣率=l-征收率÷增值税税率,此值即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例如,当税率=17%,征收率=3%时,纳税比重平衡点X=1-3%÷17%=82.35%。这也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其销售额的比重为82.35%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可抵扣购进金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得出的纳税平衡点如表2:
总体来说,在抵扣率较低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有优势,随着抵扣率的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当抵扣率上升达到一定程度时,一般纳税人反超小规模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有优势
(三)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有时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含税的销售额和含税的购进金额,对此利用同样步骤,也可算出来纳税相同的比重点。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金额(符合抵扣条件),则下式成立:
[Y÷(1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点如下:X=79.95%Y
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占同期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占同期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得出的纳税平衡点如表3: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选择纯粹从纳税人税收负担轻重角度出发,而没有考虑到某些实际情况,所以,在选择其纳税人身份时,还必须应该考虑到以下因素:
1.不是所有纳税人均可以采用上述方法选择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说明,个人无论销售额、购进额的情况如何,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也必须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通知规定:税务机关要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这个规定对那些已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比较严厉的。因此,纳税人完全依据税负来选择身份有时候并不是自由的。
2.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类型。
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决定着企业受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必须选择做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为固定资产或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受发票类型的限制,则筹划空间较大。
3.纳税人身份转化的成本
上述判定主要是在企业筹划成立初期,一旦纳税已经认定了身份,则自由转换身份就不是一件特别容易的事情了,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法律制约
在法律上,不同身份之间的转换会受到不同的影响。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相对而言是允许的,而且还不能恶意隐瞒。但是,从一般纳税人转化成小规模纳税人,则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成本收益比较
假设某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业务成本为100单位人民币,该项业务成本利润率为X,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所增加的成本为Y,则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其现金流出量F(1)为应纳增值税税额与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所增加的成本Y之和即:
F(1)=(100+100X)×17%-100×17%+Y=17X+Y
另外,当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现金流出量F(2)为应纳增值税额减去所减少的企业所得税额即:F(2)=(100+100X)×3%-(100+100X)×3%×25%(中小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25+2.25X
则当F(1)>F(2)时,有17X+Y>2.25+2.25X
1.研究背景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次的转型是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次改革的内容中降低了对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使进项税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而可以抵消购货进项税额,达到企业减少税负。在新税法的规定中,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全部定为3%,这样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税负压力,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成本,给该类企业创造新的发展空间。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1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
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中类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且会计核算健全者的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者,即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法又规定一般纳税人基本适用17%和13%的法定税率(出口货物为零税率).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额,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税额,适用3%的征收率,但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的调整。
2.2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
从进项税额来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只能纳入成本,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从销售来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方在销售时,除了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外,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值。所以普遍认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轻于小规模纳税人,有专家提出,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5至8个百分点。
但是,当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而增值额较大时,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更高。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交税少,税负轻。
因此,绝对地说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孰重孰轻是不科学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全方位考虑税负、成本、企业利润等多方面的因素,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类。
3.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重要指标
3.1 成本指标和收益指标
3.1.1 考虑到纳税人身份转化过程中的成本和收益变化情况。
因为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的要求比较高,要求其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就必须增加会计核算的成本,例如要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相反,一般纳税人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相对降低,其会计核算费用可能会有所下降。所以,纳税人在进行身份转化之前,需要慎重考虑转化对相关成本和收益带来的影响。
3.1.2 考虑纳税人身份转化后利润变化的情况。
纳税人的身份转化之后,产品的供销情况甚至进货情况也都会随之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不仅会对税收产生影响,而且也会对纳税人的经营成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比如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纳税人就不能再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有相当一部分客户因为不能从该纳税人那取得可以抵扣税款的专用发票而改向其它一般纳税人购货。而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会因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而增加一部分客户,但是纳税人将会失去价格方面的优势,一方面进货的价格可能会提高,另一方面,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可能会有所提高,而产品销售价格的提高可能会失去部分客户。
3.2 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数据判断指标
3.2.1 增值率数据指标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款)/销售收入
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由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产品增值率是影响企业增值税负担的最根本因素。增值率可用如下公式进行定义: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增值税率
注:公式中销售收入和购进项目价值均为不含税价值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1-增值率)=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额=销售收入×3%
假设一般纳税人的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额时
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3%
增值率=17.6%
由上式可以的岀增值率的平衡点为17.6%;当增值率为17.6时两者的税负相等,企业可以从其他指标来选择纳税身份;当增值率低于17.6%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则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来进行税务筹划;当增值率高于17.6%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来进行税务筹划。
3.2.2 可抵扣购进货款占销售额比重的数据指标
上述增值率的计算较为复杂,在税务筹划中难以操作,因而将上式中增值率的计算公式进行转化:
增值率=(销售收入一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设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A
则17%(1一A)=3%解之得平衡点A=82.3%
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价款占销售额的比重为82.3%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 企业可以从其他指标来选择纳税身份;当比重低于82.3%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应该选择小规模人的身份;当比重高于82.3%时, 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
3.2.3 列举实例并用数据指标进行判断
金霸制衣厂年应税销售额为19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额中抵扣的的进项税额较小,只占销项额的30%。
a.采用增值率判别法进行筹划
增值税增值率=(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收入×17%-购进项目价款×17%)/(销售收人×17%)
=(190×17%-190×30%×17%)/190×17%=70%
注:以上销售额和购货额都不含税(以下同)
因为该企业的增值率70%>17.6%,所以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b.通过采用可抵扣购进项目价款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由于该企业可以可抵扣的购进项目价款为190×30%万元,销售额为190万元,购进项目计价款占销售额的比重为30%
则该厂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c.通过采用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当华金霸制衣厂年销售收入190万元为含增值税销售,购进价款190×30%万元也为含增值税的价款时,含税购货款57万元与同期含税销售额190万元的比值为30%
则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综合以上三种方法,可见三种方法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该企业更适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3.3 企业的原材料种类及其采购途径,也是决定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重要因素
在分析中,我们有一个重要的假设,就是当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其全部购进项目金额或可抵扣项目金额都可以按照17%的比例计算进项增值税,但实际中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比如,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的原材料,即使能够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按照含税价格的3%计算进项增值税。类似的情况还有:企业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企业的运费分别只能按照含税价格的13%和7%计算进项税;企业购入的自来水、天然气、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多种商品也只能按购入不含税价的13%计算进项税。
假设某糕点厂主要购进项目的增值税率为13%,而其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率。当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分别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17%-可抵扣项目金额×13%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3%
经计算可知,当可抵扣项目金额/企业销售收入=93%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这一比例越高,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越轻。
3.4 考虑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对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的制约
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购货方需要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税,此时企业只有选择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为固定资产或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考虑到价格因素,最好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问题,选择哪种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更为有利,企把以上指标综合考虑,以获得企业利益最大化。
结论
企业可以通过增值率判别法、成本利润率筹划法等方法来判断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但在增值税纳税类别筹划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局限于纳税人的税负,还要兼顾企业成本效益原则,综合考虑以下指标:根据成本收益指标、企业原材料种类和采购途径、产品的性质和客户要求等,来选择企业的纳税身份。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问题,涵盖的内容很多,需要注意的方面很多,选择哪种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更为有利,企业应尽可能把以上指标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征,依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税收负担是确定的,不受增值水平影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据实计算,其税负高低随着增值率的变化而变化,是不确定的。对于纳税人如果新设立企业规模处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临界点附近的,税收筹划时就应当根据企业增值率情况选择经营规模,据以决定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以17%税率和3%征收率为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据实计税与按小规模纳税人依征收率计税税负相等要求满足“不含税增值额×17%=不含税销售额×3%”,即:“含税销售额÷(1+17%)×增值率×17%=含税销售额÷(1+3%)×3%”,可求得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为20%。当增值率X=20%时,其按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与按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相同,是税负平衡点,此时两种方案的增值税税负均为含税销售额的2.9%。当增值率X>20%时,按一般纳税人纳税的税负重于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此时应尽量选择企业设立的规模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以便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同样的道理,如果适用税率为13%,则可求出其税负平衡点为25.22%的增值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与征营业税的选择问题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除建筑业提供自产货物外,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具体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据以判别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按主业判别征何种税的规定给纳税人创造条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
由于营业税的税收负担是确定的,而增值税的税收负担随增值率高低而变化,因此,两种方案的税负平衡点就是求出征增值税与征营业税相等时的增值率。以17%增值税税率和3%营业税税率为例,无差别平衡点应满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7%=不含税销售额×(1+17%)×3%,求得:增值率=(1+17%)×3%÷17%=20.65%。也即:当货物增值率=20.65%,该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与征营业税税负相同;当货物增值率大于20.65%时,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的税负重于征营业税税负,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尽可能使企业提供劳务的营业额大于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从而得以将混合销售行为选择按营业税征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货渠道选择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进货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货没有区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购货对象不同会存在很大的税收利益差别,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而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由于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则不允计算进项税额,如果采购金额相同的话,显然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就会损失可以扣税的税收利益,税收负担相对较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不能进行税款抵扣,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因此,向小规模纳税人进货还是向一般纳税人进货的筹划思路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让临界点的确定。具体来说,可以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看作是一个变量,而将一般纳税人的报价看作是一个常量,变量与常量相等时两者税收负担平衡,此即为税负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