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3 15: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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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这就是说合同的主体能够独立地订立合同并承担订立合同所带来的权利义务。在我国,由于合同不同,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同,法律就对合同订立主体的意思表示能力以及对外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会有不同的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依法取得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订立合同的能力,这是对一般合同而言。对于某些特殊合同,例如订立烟酒合同的合同主体,还应取得由国家批准的烟酒经营资格。
(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的含义与当事人的内心期待是相符的,它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相符;二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做出的,不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合同生效就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是一种价值评断,是对合同当事人合意的一种评价。
(三)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从合同的生效要件来看,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及不得违反法律要件,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就发生了瑕疵。
2加强公路工程建设中合同变更管理的具体措施
2.1强化合同变更审批权限
公路工程建设合同发生变更是常见现象,对工程合同变更需要进行相关审批才能够发生效力。重大设计变更需要提交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需要提交省级交通部门进行审批,其他一般性合同设计变更则需要由建设方负责审查批准。合同变更审批完成后,变更部分才具有法律效力。
2.2理顺工程合同变更流程
公路工程建设出现设计变更,一般来自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不管哪一方提出合同设计变更,都需要遵循一般变更程序。为了更好控制工程合同设计变更,要求主动变更方先提出变更申请,并将变更原因、图纸和相关增减金额报告等材料,提交给监理工程师,进入完整变更审批程序。监理工程师审查变更材料时,需要与建筑方和施工方进行适当协商,特别是涉及增减资金等内容,需要做更多协调工作,达成认知共识。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存在,审批程序也可以做出一些调整,以免造成施工停滞等现象的发生。如遇到自然灾害、地质突况等,如果正常履行审批程序,将会造成施工方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征得建设方同意情况下,批准施工方的变更申请,待适当时机补办相关书面手续。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必然造成建设成本的增减,对变更工程进行估价需要遵循一般步骤。首先是监理在得到建设方批准的情况下,对合同工程量进行变更估算,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建设方和施工方,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单价或价格。工程变更估价方法:监理可以根据合同适用变更费率及价格进行估算,如果合同只有类似变更费率及价格,可以作为参考进行单价或价格估算。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条款,要由监理、建设方和施工方进行协商确定单价或价格。如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第五期工程龙滩大坝至向阳段工程,工程开工后,发生了几次工程变更,分别来自建设方和施工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经过监理多方协调,这些合同变更都得以顺利完成,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的效率不受影响。建设方提出的变更要求:①通过对线路走向的调整,共减少投资376.8893万元,减少路线长度403.332m。②现龙滩水电站的库区蓄水标高为375m,远期规划的蓄水标高为400m,右侧上游很容易形成大面积淹没区,路基将会长期淹没在水中。通过调整线位和纵坡,降低涵洞流水面标高,实际只增加涵长112m,增加投资106.4991万元。③K44+095原设计涵洞的流水标高为482.56m,在雨季将造成上游较大面积的淹没区,同时该路段的路基由于受到水流的冲刷而被冲毁区。原设计K44+095的涵洞移位到K44+068并降低流水标高至468m(涵洞需加长42m),增加投资54.5179元。④因沿线无种植树木绿化的设计,根据“绿满八桂”的文件精神,增加完善沿线绿化设计,变更增加79.8082万元。施工方的变更要求:①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抓好公路工程预防坍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要求,对上边坡塌方和滑坡进行放缓和清除,共治理51处,清理土石53.4703万m3,增加费用661.7695万元。②合同工期内的价格调整增加。2011年和2012年的材料价差调整1075.4742万元,预计2013年上半年材料价差调整425万元。③原地面断面测量结果与原设计的断面不相符,增加上边坡的挡土墙、挡土墙基础超深、避险及超车道、涉农及环保要求而增加的防护和水利、涵洞基础超深、路基盲沟减少、标线工程数量统计错误等一般变更合计增加1717.0518万元。
2.3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环节众多,合同的洽谈、草拟、签订、下达、交底,以及合同责任划分、变更、终止、解除等,都需要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操作,这样才能确保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建设单位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工程进度款审批制度、日周月工作报送制度等,都需要在合同履行前,由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将合同管理相关责任目标进行交底,还要对合同细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2.4建立合同动态管理机制
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内容较多,合同变更往往导致费用索赔,实行合同动态管理势在必行。首先要做好现场签证,及时记录多种信息,注意搜集保存相关图纸、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变更指令等文件。必要时,可以进行录影记录,便于工程变更作为有力佐证。其次是处理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建设方和施工方要以书面形式确认相关损失事实。最后要严格执行定额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合同基本约定。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整个建筑工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目标,承包方和发包方都相互明确自己的权责关系,并且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方开始实施工程建设,发包方要通过各种途径来支付工程的造价款项,共同来控制整个工程的质量,保持工程合理的进度,控制整个工程的造价,保证整个工程活动建设高效优质进行的法律文件,对整个工程的建造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管理是否严格,管理是否规范科学,不仅仅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更对整个工程的造价产生深远的影响,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相关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力。
二、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工程行业起步较晚,在相关的制度方面还不够成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施工合同是整个工程管理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明确承包方和发包方各个方面权责归属的法律文件之一。在施工过程中,各方面的工程主体都需要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并严格贯彻落实,是整个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对工程整体的造价最终确定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基本上决定了整个工程造价的高低,是整个工程管理的重点,对整个工程造价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造价合同管理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将结合多年工程经验,做出分析。
1.合同是规定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据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将承包方和发包方双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的规定下来,如此,可以促进工程建设的规范性,避免造成诸多矛盾。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很多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对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作出深刻的了解,对工程特点和合同范本没有清晰的认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关的范本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经济矛盾,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权责不明确,相互扯皮,推诿责任。
2.在有些具体的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是时间比较紧迫,很多时候都没有在工程施工之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造成了很多秋后算帐的结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一些突况,工程发生停工,误工等情况,使得工程的总体费用大大增加,加上市场上各种材料的价格不断变化,也使得整个工程的造价发生很多改变,但是没有合同作为依据,使得结算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不断,工程造价难以得到严格的控制。
3.在现阶段的工程合同管理中,很多时候,对合同签订、审查、执行过程中缺乏严格公正的监督管理。很多工程单位缺乏独立的工程合同管理机制,合同管理随意性很强,缺乏严格性和系统性,对合同中一些比较隐蔽的或者是细微的条款规定没有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从而使得整个合同管理中缺乏严谨性和全面性,这为以后的工程结算造成了很多的经济纠纷和矛盾。这些问题都可能使得工程造价缺乏合理性和真实性,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带来很多的麻烦。必须加以控制。
三.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作用
施工合同的管理对整个工程的造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严格性,不仅仅有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也有助于减少各种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有助于促进整个工程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其重要作用。
1.合同规定是严把设备、材料关的依据设备费、材料费在建安工程费用中约占总费用的60%~70%左右,是工程直接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大小。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把好设备、材科的价格关。
2.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整个工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规范,对整个工程造价的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签订公平合理、严谨清晰的施工承包合同,便为整个工程造价的控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合同内容规定中,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签订,有助于各种规定的贯彻落实,若缺乏公平性,则使得合同难以顺利执行,造成各种索赔或者是拖延结算。只有合同明确规范,才能够为工程造价的控制做出更好的指导。
3..合理的施工合同有助于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有助于减少纠纷。公平合理,规范严谨的施工合同,有助于使得整个工程造价更为合理,也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较好的法律效力。同时,通过在合同中对各种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助于减少合同执行中双方的矛盾纠纷,即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又有效的控制了工程的造价。
4.规范的施工合同管理有助于合同的贯彻落实。在工程的合同协商签订之后,通过对各种合同文件的规范管理,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占据相关的会议纪要,工作单,签证,设计变更等各个方面的文件,可以进一步完善合同相关的规定,使得合同内容更为细致全面,将这些合同文件作出规范的保存,有助于合同执行的动态执行,有助于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合同的贯彻落实。
5. 合同是审核竣工结算的依据。由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我们已经把涉及工程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分类,并按相关单位进行了收集整理(其中包括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与造价相关会议纪要、材抖设备价格确认单、临时停电停水记录等资料),故在工程竣工后,只需将上述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理顺关系即可。这样便于工程结算的审核和向审计部门提供详细的竣工结算资科。
四.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分析
1.订立好合同
要求合同应内容完整、清楚,用词严谨、准确,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才能保证合同履行、合同管理的顺利进行。合同订立应与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2.关于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
工程建设在施工阶段,常常会出现设计变更、工期变更、施工变更等工程变更。在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和合同的有关条款,分清各自的责任,对因业主、设计或其他合同约定的原因发生的变更,经业主确认后,可以进行合同价款变更并计量;如果因承包商的原因(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施工缓慢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不予增计费用
3.加强合同执行的管理监督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要有专人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违法行为。施工合同的执行过程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合同规定及规范要求的行为要坚决抵制,以保证合同有效实施;严格遵守和执行结算支付程序,合理进行价差调整。
4.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造价人员要提早介入
自从《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后,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招投标工程中,一般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施工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签订的固定综合单价,而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工程造价的约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必须加以重视。
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项条款把关,特别注意材料价格、取费依据、计价方式、索赔处理等,均应作明确约定,使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内容具体化,也为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和材料调差提供单价依据,防止因错漏或产生歧义而造成浪费和损失,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掌握主动打下基础。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工程量变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因此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因工程量变更如何调整综合单价。如因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哪些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可以调整、如何调整,哪些是合同约定幅度外不许调整等,这些均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造价人员注重在合同签订时及早介入,从而体现工程造价管理上的主动控制,否则施工合同一旦签定,将无法更改,直接影响投资效益的实现。
五.结束语
要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必须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不仅是完成工程建设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使得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索赔、竣工结算等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有条不紊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张雪松 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工程造价控制研究 [期刊论文] 《价值工程》 ISTIC -2011年25期
[2]张俊如 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作用 [期刊论文]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2年1期
[3]裔小秋 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 [期刊论文] 《价值工程》 ISTIC -2011年15期
[4]张婧婷 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作用之我见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年32期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商业贿赂案件的高发区、“重灾区”,这是由于工程建设发展速度快、涉及范围广,而且往往涉及到大规模的资金流动,因而用于商业贿赂的金钱数额往往也很大。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本身的复杂性所造成的监督困难,以及监督体系的滞后,使得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领域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
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而且行贿者往往把行贿付出的成本计入到工程成本中,降低了工程的质量,对工程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毕业论文,投资审计。由此可见,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已迫在眉睫。
政府投资审计作为预防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贯穿于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合同控制、施工管理、质量监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全过程,而在这一系列过程中,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理、竣工决算等几个方面产生商业贿赂的可能性最大。而目前政府投资审计主要是针对竣工决算开展,对于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等环节商业贿赂的控制力要弱一些。从审计角度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是项目决策立项监督不力,在工程的计划立项上缺乏必要的程序和监督。部分领导在项目决策立项方面全部搞家长制、一言堂,不经过党委集体研究,不经过专家评审,或者是领导已经拍板确定项目,后续的可研、初设、专家评审等仅仅是走个过场,对于工程项目的立项、投资的增加有极大的随意性,从而给国家资金的使用带来极大的危害,为腐败埋下了隐患。这就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决策立项应作为首要关卡,对于项目的概算、预算认真审核,确定限额,严禁“三超”现象,控制项目资金的随意增加,同时要从项目合理性、可行性、效益性多方面分析,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从源头上扼制腐败的产生。
第二点,是项目招标投标缺乏监督,业主人为因素过大。现在许多建设项目招投标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即先由相关单位计算出一个标底,然后对投标人从商务和技术两方面打分,参照标底按权重综合得分高者中标。这个招评标机制的缺陷就是人为因素大。投标单位通过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行贿,一些行政领导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甚至非法介入操纵招投标活动。同时,投标人相互串通围标、投标人向评委专家或招标行贿等等,种种手段也是履见不显。可见,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是监管重要的一环,也是审计工程中的重点之一,绝对的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腐败,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就是要加强对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审计监督,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约束对于政府投资权力的滥用,从而有利于防止经济犯罪、反腐倡廉。毕业论文,投资审计。
第三点,是合同签订管理过程要加强审计。建设单位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以及部分人为因素等原因,对合同签订把关不严,导致合同定价过高、合同内容相互矛盾等问题,而施工单位会依据签订的合同索赔,这就给审计工作带来被动和难度,容易使财政资金受到较大损失。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前审核,将上述项目职责真正纳入审计的范畴,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关口前移,这样不仅为日后工程结算及审计扫清了障碍,同时也规范了建设领域合同管理。
第四点,是对于施工过程的监管也是审计工作的新的重点。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许多项目的工程变更缺乏经济性、效益性控制,变更频繁,导致造价攀升、概算超标等问题,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同时也给某些施工企业有可乘之机,施工单位通过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行贿,任意增加签证工程量,甚至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资金谋取非法利益。由于审计大部分是事后监督,审计部门只能在已变更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收效甚微,特别对于一些隐蔽工程,现场已无法看到,审计的难度较大。
解决这类问题可以考虑一方面可要求各建设单位对规定额度以上的变更,事先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审核。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工程变更的盲目性,增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性、合理性,工程造价会得到及时控制。另一方面对于质量监理过程加大审计力度,控制工程签证随意增加费用。毕业论文,投资审计。毕业论文,投资审计。对于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建立审计员派驻制度,实施现场跟踪审计,实现对于重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审计。
最后,是结算阶段商业贿赂现象严重。此时工程已经结束,施工单位为了在最终的结算中获取更多的利润,会不断地向业主寻求支持,通过签证、索赔等各种方式,要求增加造价,这其中就极易产生腐败。同时,施工单位在最终的结算时,还可能通过向监理、中介审计等人员行贿,以便虚报工程量,达到多计工程价款的目的。这就要求在审计过程中,要坚持采取项目资料审计与工程现场取证的审计方法,采取就地审计、阶段性分类审查和详细审计相结合的方法,逐个阶段进行审核。对工程量、材料价格、工程取费标准、定额套价等进行全方面覆盖,确保工程造价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可信。重点对工程量变更签证方面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反复推敲,从中发现疑点,从中挖掘案件线索。
1.建设管理方式与变更、索赔的关系
1.1. 招投标中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的重要性
在招投标中,大部分业主对建设工程是以最低标价选择中标单位的,忽视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造成对工程施工多少都有一些模糊的理解,一般来说,任何施工方案都不可能没有变更和索赔。每一个施工方案,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创新的,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对于传统的施工方案,我们大致知道他的缺陷在什么地方,在工程施工中我们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风险,但是没创新、成本高。而新的施工方案,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会大大加大,但是新的方案确实有其独到之处,即有创新、效率高,所以根据工程项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施工方案是可以规避部分风险的。
1.2. 合同条款与风险管理
业主选定承包商、形成施工合同。对于一项工程项目来说,当考虑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事件时,业主往往就会通过合同条款将风险转移强加给承包商。在投标时,有很多承包商往往为了中标而忽略了其工程可能面临的风险事件,一旦风险发生,承包商最基本的手段就是通过合同条款提出索赔,也就是说明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在合同谈判时,承包商应该要求增加相应条款来保障自身权利,一旦承包商对风险事件估计不足时,往往就会使承包商失去继续施工的履约能力。因此在谈判起草合同时,成功的预见不确定事件是必要和可能的,工程变更和索赔,必须从合同初始就预测。
2.承包商的变更索赔与风险管理
2.1.在投标时可能遇到的变更风险
在投标阶段,承包商就应该熟悉所有的合同条款和相关图纸,了解其即将面临的风险,承包商可能面临的风险有些在合同条款中就已经列出,但是绝大部分是没有列出的,也就是说有些业主主动承担风险,有些风险业主就转嫁给了承包商。免费论文。风险转移条款应用的增加,极大的改变了工程建设各方的认识,在这个过程中,承包商除了和业主进行协调外,必须在投标前就了解风险转移条款,依据情况协商合同外的补偿,比如通过保险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等等。
2.2.工程变更的种类
变更的条款依据非常重要,其条款是否恰当在整个索赔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通常这些条款也成为了引起争议的地方。因此,必须充分了解典型的变更条款内容和范围。
⑴正规变更属于业主颁布了“变更指令”,所谓的“变更指令”就是修改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指令”必须要有业主签字,否则便成为了无效指令,这样索赔时是不可能成功的。
⑵建设性变更属于业主口头或暗示的变更,或者是起因于业主负责的问题而进行的合同外的工程施工,比如:在不完全或不确切的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当通过业主口头或暗示方式下达变更令时,承包商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书面信函要求业主对其确认。
⑶主体变更。所谓“主体变更”就是要在最初合同范围以外要求做大量的工作,其不是单一的变更,而是极大的偏离了原项目的一系列变更。但多而频繁的变更不能认为是主体变更。主体变更通常是由业主变更令来落实,而主体变更将赋予承包商取消合同而不受惩罚的权利。
2.3.工程变更的处理
当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时,承包商应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计算工期和费用的补偿,保证承包商在合同各个环节中都符合合同要求。
3.索赔
在招投标中,很多承包商为了能中标都采用低价投标的方法,即投标价低于标底很多,这样在工程中承包商基本没有利润可言,甚至是亏本的,原因是承包商试图在施工工艺、工法和材料创造的施工事件与不可预见的地质、安全资料创造的事件中寻求变更、索赔的点和面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或反亏为盈。
3.1.收集相关索赔资料
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索赔是由建设项目中的各种事件引起的,业主、承包商、供货商都可索赔。为了增加索赔成功的机会,索赔者必须有足够的证据,相应的文件,确定额外的费用和工期的数量和原因。因此,合同各方必须以事件和文件为依据,辨别、记录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件对工期施工费用的影响。
很多事件能够引起工期和费用的增加,其中有些是可索赔的,但必须证明事件的存在及引起事件的原因的可索赔性。成功的索赔者必须以事件和合同为依据、记录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影响工期费用的事件,并以记录为依据来跟踪索赔的影响费用,通过及时通知和处理的文件来保护他索赔的权利。
3.2.按索赔程序进行索赔
合同中规定了提出索赔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如果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交书面的索赔报告,就可能导致索赔事件的失败,因此,承包商应该意识到及时的索赔报告和合理的相关索赔文件的重要性,它可能成功地阻止业主拒绝索赔,最终解决索赔问题。一个成功工程变更的索赔必须要在工程建设之前就应该开始,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直到合同结束时为止,并且要求承包商和业主建立良好的关系。免费论文。没有工程变更和索赔事件的工程是没有的,如果对整个工程的变更和索赔及时解决,对项目各方都是十分有利的。
4.案例分析
重庆市轨道交通一号线的歇台子车站及区间隧道项目,车站设计起讫里程为K9+931.45~K10+116.55,总长185.1m。车站两侧均为矿山法开挖区间,隧道开挖总宽度20.36m,总高度17.352,主体隧道拱顶覆土厚度7.4~9.5m,,为浅埋隧道。车站位于渝州路与科园六路的交叉口,渝州路的路面下。渝州路为城市主干道,站位处地面建筑物较多,以多层为主;路面交通繁忙,地面下管线密集。受周围环境限制,需设置施工竖井以形成主体隧道开挖工作面。两个风井分别位于车站首尾两端,施工期间考虑作为主体隧道的施工竖井和出渣通道,同时,也作为两端矿山法开挖区间的施工通道。
对一个工程,一般来说,索赔主要讨论的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内容为: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其他工程费,在这里主要分析本项目的直接费和间接费的索赔情况。下面对本工程索赔情况做一个简要的分析,本工程的主要变更为:为安全而加强支护,仅为支护参数改变。首先探讨工程索赔能否成立的条件: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由于非承包人原因而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4)歇台子车站属于浅埋大跨隧道,且设计标高较勘察时标高提高6米,地质发生变化,围岩较差,极易坍塌至地表,为了保证歇台子车站施工安全,确保渝州路不开裂,因此,需要对工程实际施工方案进行变更,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最后报业主审批。实际变更和增加的直接费、间接费如下:
⑴.φ25中空注浆锚杆变更为φ25自进式锚杆:变更前:数量35884m,综合单价为33.00元,合计金额为1184172元。变更后:数量为71046.5m,综合单价为116.88元,合计金额为8303914.92元。工程变更后增加费用为7119742.92元。免费论文。
⑵.车站主体C25喷射混凝土变更为喷射C25钢纤维混凝土:变更前:数量为3615.86m3,综合单价为420.24m3,合计金额1519529.01元。变更后:数量为3883.79m3,综合单价为1807.5,合计金额7019950.43.。工程变更后增加费用为5500421.42元。
⑶.初期支护型钢变更为格栅钢架:变更前:数量为844.89t,综合单价为4361.15元,合计金额为3684687.66元。变更后:数量为750.85t,综合单价为6926.61m3,合计金额为5200810.49元。工程变更后增加费用为1516122.83元。
本工程此次变更增加的直接费用为14136287.16元。间接费用为:707886.35元,总计索赔费用为:14844173.51元,为整个项目的良性运转创造了条件。
5.结束语
项目风险管理要细致、全面,对现场及图纸要有深刻的认识;同时灵活运用现场条件使用索赔技巧,这样才能保证建设项目的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1]尹贻林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M],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4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我国市政工程行业起步较晚,在相关的制度方面还不够成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是整个工程管理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明确承包方和发包方各个方面权责归属的法律文件之一。在施工过程中,各方面的工程主体都需要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并严格贯彻落实,是整个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加强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二.市政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是规定承包和发包方双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据我国现行的市政法律规定,市政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将承包方和发包方双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的规定下来,如此,可以促进工程建设的规范性,避免造成诸多矛盾。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很多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对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作出深刻的了解,对工程特点和合同范本没有清晰的认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关的范本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各种经济矛盾,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权责不明确,相互扯皮,推诿责任。
2.在有些具体的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是时间比较紧迫,很多时候都没有在工程施工之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造成了很多秋后算帐的结果。在施工过中,由于一些突况,工程发生停工,误工等情况,使得工程的总体费用大大增加,加上市场上各种材料的价格不断变化,也使得整个工程的造价发生很多改变,但是没有合同作为依据,使得结算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不断,工程造价难以得到严格的控制。
3.在现阶段的工程合同管理中,很多时候,对合同签订、审查、执行过程中缺乏严格公正的监督管理。很多工程单位缺乏独立的工程合同管理机制,合共管理随意性很强,缺乏严格性和系统性,对合同中一些比较隐蔽的或者是细微的条款规定没有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从而使得整个合同管理中缺乏严谨性和全面性,这位以后的工程结算造成了很多的经济纠纷和矛盾。这些问题都可能使得工程造价缺乏合理性和真实性,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带来很多的麻烦。必须加以控制。
4.由于我国的市政市场近些年来发展迅速,市场尚不够成熟,存在很多缺陷,比如不正当竞争,再激烈的市场行情下,施工单位的建设难以满足日渐增长的市政施工需求,施工队伍素质偏低,施工单位总体综合实力较弱,因而,使得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业主占据着很大的主导地位,在整个合同承包签订过程中,经常会提出一些严格或是不平等,缺乏公平性的条款,将这些工程的风险很大程度上转移到了建设施工单位的身上,为了获得建设市场份额,获得更大的工程承包机会,这些市政承包者都会委曲求全的签订一些不平等条约,因而,在施工过程中,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三.加强市政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措施
1.规范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规范管理环节,实现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续的档案化。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环节主要涉及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合理规避各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总习惯于口头通知,而不采取书面方式,这样做确实比较省时、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给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隐患,当出现市政工程施工争议时,企业很难拿出对自己有利的实质凭证而陷入被动。因此,企业应当把完备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书面材料作为一项基础工作以重点落实,提升企业管理的主动权。
2.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首先要抓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培养合同管理人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选好人。要选调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知识面广、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合同管理队伍。加强理论学习。经常组织在职培训,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学习的内容有(合同法》、《建竣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鼓励参加法律和经济管理方面的考试,参加相关的执业资格考试。创造同业交流的渠道,引导同业交流。真知灼见往往在交流中产生,可以适当组织业余活动,建立有效交流渠道,以达到互相促进、互补不足的目的。
3.对市政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一)重视现场签证。在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时应该防止过早、过量签证,特别是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证须格外谨慎,签证必须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尤其要重视设计变更与施工图错误,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或修正的项目,原图纸不变的勿重复签证,已经下料和购料的,务必签写清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细情况。
(二)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如图纸、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变更指令等),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审核与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应该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须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达成一致看法后再进行合
同变更。
(三)及时处理停工损失(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损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按合法程序签认停工的相关具体内容。
(四)严格执行定额规定,对于未对定额进行规定的情况,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参考相同类定额及有关的规定做出补偿。
4.明确合同管理分工,权责分明
在工程合同签订完毕之后,要加强对合同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在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遵守现代企业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管理的权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实施项目经理的负责人制度,并代表施工企业全面管理合同,加强合同职能的执行,在此过程中,并设立专门的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合同中存在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反馈,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四.结束语
在整个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的管理处于核心位置,整个市政工程管理的环节基本上都要严格按照对合同的管理来进行,一定程度上而言,市政项目合同的管理已经逐渐成为了促进我国市政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政工程施工规模不断扩大,施工规范不断严格,因而也对整个市政工程的管理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要在具体的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的合同管理,如此,既可以保证多方的共同利益,也能够促进市政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为降低工程风险,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我国市政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因而,加强对市政项目工程合同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参考文献:
[1]周雪 有关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2年1期
[2]麻昌颜 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广西城镇建设》 -2005年11期
【关键词】
情势变更;制度;完善
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知的,而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事实的变化情况,从而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或者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情势变更制度是合同法也是债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指导合同的有效成立饿依法履行。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时期,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显得越来越重要,它对于快速解决合同纠纷,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现状
(一)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刚刚制定《合同法》的时候,立法者曾经试图把情势变更制度写入立法草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一大空白。事实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最初制定《合同法》的时候,关于情势变更是否应该写进《合同法》之中,学者们和立法者之间就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出现两种对立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在合同法中得到贯彻落实,情势变更制度能够避免由于情势变更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因此,我国应该在合同法中确定情势变更制度。梁慧星教授持该种观点,他认为,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如果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知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变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困难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来横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交易不公平现象。但是,由于当时立法者在制定《合同法》时并没有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因而没有确定情势变更制度,最终采纳了相对立的观点,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制度。
(二)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现状
虽然我国立法现状比较落后,但是我国司法实践关于情势变更制度取得了较大进步和发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提出了情势变更的内容“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其中第27条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6条明确了情势变更制度的内容。该司法解释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颁布的,更多的是为了化解金融危机,解决各种合同纠纷,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各种无法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比如自然灾害、金融危机等等,这些都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出现的,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客观情况,如果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所以,《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确立情势变更制度,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对策
针对我国现阶段情势变更制度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完善:
(一)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建议
首先,我国应该将情势变更制度明确规定在《合同法》中,弥补立法空白,从立法上赋予情势变更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规定相应的法律条款,具体明确、严谨,给人们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让人们和法院在处理情势变更情况时有法可依。
其次,立法者应该积极学习和吸收最新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注重理论研究,完善情势变更制度。立法者应该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从我国国情出发,不断创新理论,符合时展潮流,顺应国际社会发展趋势,加大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提高立法精神,提高情势变更制度的指导性和理论性。
最后,广发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立法者在制定情势变更条款时,应该深入人民群众进行广泛调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交流,善于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民众参与立法的民主性,为人民服务,提高立法的民主性,保证情势变更制度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建议
第一,注重司法解释的实践性。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应该不断修正我国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是司法解释必须注重的方面。司法实践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范围非常广泛,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条款应该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吸收和总结各级法院的审判经验和审判结果。司法解释的最终目的是指导司法实践,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解释也应该注重司法解释的实践性,才能更好的指导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司法解释应该注重国际性。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到涉外合同纠纷以及其他合同纠纷,覆盖范围广泛。因此,司法解释一方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要纵观全球,结合我国加入WTO的实际情况。注重取长补短,学习和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经验和案例精华,严格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情势变更制度,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司法解释应该注重群众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来源于人民群众,因此,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该以人为本,有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高群众满意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解释在解释情势变更条款时,应该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需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正。
三、结语
情势变更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对于化解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应该高度重视和不断发展完善情势变更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秀.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制度[D].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5月。
一、引言
IPO的成功发行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可以使公司筹集大量资金投资新项目,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且有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上市公司募股功能的发挥,对促进上市公司快速发展金融论文,提升上市公司的社会贡献水平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其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病有待解决,IPO上市公司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这是因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实际上都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承诺,投资者据此做出投资与否的判断。如果投资者决定投资,就等于与上市公司签订以招股说明书为内容的投资合同,约定投资人出资,公司方面负责经营管理。所以IPO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实际是一种违约行为,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而近年来,中国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越来越频繁,其用途变更已引起了各方人士的高度关注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因此,本文拟在股权分置改革背景下,通过采用公司特征作为主要研究变量,对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进行了实证研究,试图从中找出某些规律,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和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外理论界对于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和深入,但是由于国外的股票市场比较健全,监管得当金融论文,几乎没有随意变更IPO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现象,所以国外文献对此的研究也很少,未发现西方关于募资投向变更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国外的大量研究都集中在融资的资本结构、成本、融资顺序等方面。但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始于1997年后,市场上出现大量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现象之后。
关于国内对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从客观因素和非客观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2、研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变更前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以此分析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是“善意”还是“恶意”以及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对公司业绩影响是积极还是消极的。
3、分析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引起的市场反应,检验公众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的反应以及影响这种反应的因素有哪些,并对不同种类募集资金变更的显著影响因素是否不同进行对比分析。
4、从战略与绩效的视角对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多元化与变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分析募集资金投向的多元化程度与变更程度相关关系。
5、对上市公司面对的制度约束分析的较多,缺乏对这些制度约束的形成机制及其历史演变进行分析。
三、研究假设
张为国、翟春燕(2005)得出了因主观因素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比例大于因客观因素变更的比例。并进一步说明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和现实因素所造成的。要改变目前这种现状,需要改变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向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行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手中的股票价值与小股东一样伴随着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大小股东的利益基础一致,这必然促使大股东关心公司二级市场的表现。段特奇(2003)认为上市公司发出的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公告会在证券市场上产生传导效应金融论文,引起该公司股价下跌。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一: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正相关。
如何防止内部人控制及大股东操纵、完善董事会的职能与结构,从而重树投资者的信心,成为全球范围内企业所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于是,人们开始意识到引入独立董事会制度以强化董事会的职能,确保董事会运作的公正、透明的必要性。从股东投资者层面来看,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制衡控股股东,监督经营者。独立董事有助于保持董事会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能为董事会提供知识、客观性、判断和平衡,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监督和监控公司管理层。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的发生,我们提出下面假设:
假设二: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独立董事比例呈负相关。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现象非常普遍。但在所有发生变更的行业中,以传统制造业所占比例最大,这是由于传统制造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和微利状态,该行业主营业务利润率较低,如果把募集的资金用于主业金融论文,给企业带来的利润会很小,受高额利润的驱使,这就使得这些上市公司纷纷放弃原来拟投资项目,而改投其他收益率更高的项目或转向非实业投资领域以期获得高利润。而对于新兴行业来说本身主营业务具有很好的前景,公司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没有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动机。因此,可以得出以下假设:
假设三: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行业具有相关性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募集资金变更实际上是对IPO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可行性项目的否定,这是上市公司投资决策的失误,从实质上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普遍没有建立起细致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规范。但这种规范化的决策程序的建立与公司规模是具有相关性的,我们知道公司规模越大,其公司治理结构越完善,也会有科学的规范投资决策机制为其提供支持,对可行性项目的论证相应的较充分。另外,公司规模越大,其受到各项监管也越多,所以不会轻易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四: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公司规模呈负相关。
如果上市公司负债较多金融论文,很可能会盲目的拼凑一些项目,来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募集资金到手后,又找各种理由来说明原来的项目效益差,另外的项目好等来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同时,债较多、财务状况较恶劣的公司在遇到其他投资项目或是应对公司发展的其他需要时,没有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只好使用募集来的资金。也就是说为了“圈钱”欺骗广大投资者。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五: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公司资产负债率呈正相关。
从以上假设定义本文的变量,如下表:
变量定义
变量
代码
变量说明
预计符号
因变量
1
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0
没有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解
释
变
量
FS
变更年末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
DS
变更年末独立董事比例
―
INS
传统行业为1,新兴行业为0
LnTA
变更年末资产总额对数
―
分校(站、点):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完稿日期:
(宋体、小四号字,1.5倍行距)
情 势 变 更 原 则 初 探
目 录
(项目字体为小二号、黑体加粗,内容字体为小四号、宋体)
写作提纲…………………………………………………………………………(1)
内容摘要…………………………………………………………………………(2)
关键词……………………………………………………………………………(2)
正文………………………………………………………………………………(2)
绪论 …………………………………………………………………(2)
本论:…………………………………………………………………(2)
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 ………………………………(2)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 ………………………………(3)
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辨析 ………………………………( )
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 …………………………………( )
结论 …………………………………………………………………(10)
注释 …………………………………………………………………………(11)
参考文献………………………………………………………………………(12)
情 势 变 更 原 则 初 探
写作提纲
(项名称:小二号、黑体加粗;提纲内容:四号、宋体)
一、绪论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势变更的直接规定。本文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究。
二、本论:(文章的主干,要点)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
1、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
2、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
1、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辩析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规则
2、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规则
(四)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
三、结论
(用1-2句话阐述)
情 势 变 更 原 则 初 探
陈荣杰
(标题小二号、黑体加粗、作者小四号、宋体)
【内容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道德秩序,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履行合同中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明确规定,但其与现行法律所规定和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诚实信用原则应作为情势变更原则的一项基本理论依据。除此之外,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规则、显失公平规则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同时又有许多根本的不同。完善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立法,规范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倡导合同当事人诚实交易,合理承担风险,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长期努力的目标。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 适用 不可抗力 显失公平
(项目名称四号、楷体加粗,内容字体为小四号、揩体)
(正文)(小四号、宋体,标题黑体)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确立起来的,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势变更的直接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渐完善,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越来越显其重要;同时,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涉及的理论复杂性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究。
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
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乃至合同解除的一项法律原则[1]。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与功能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商品安全交易。这一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下略)
【参考文献】(提示:以下1为参考论著格式,2为参考期刊中的论文格式)
1、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75页。
2、张散发:《浅议会计信息质量》,《财务与会计》,2005,2。
1.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服务分别由投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审计等部门负责,同时也就被孤立的分割在各个部门和系统,相互间无联系,更无一独立的造价控制责任体,也就成为许多项目投资失控的主要原因。本论文主要从设计、招投标、施工、结算等阶段的造价管理控制进行分析,以期和同行分享,共同推进我国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的控制管理水平。
2.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管理
2.1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工程设计是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工程项目实施意图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灵魂。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效益显著,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程度大,控制效果显著。二是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效率高,投入产出比大。因此,此阶段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①协助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方案优选,通过应用价值工程对设计方案进行竞选比较、技术经济分析,可以从中选出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既能满足功能和工艺要求,又能降低工程造价的技术方案;
②严把设计投资审核关,在设计会审时对合理的质量目标下超出投资的设计问题提出造价审核意见;
③充分调查分析市场上主要材料、设备的用途、功能及价格,了解建设单位的实际需求,使主要材料、设备的选用及采购更趋经济实惠。
2.2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阶段是建筑产品的需求者经过招标活动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并签订承包合同的过程,此阶段需要确定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原则与方法、承发包模式、合同计价方式、合同价格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
(1) 评标办法的选择
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最适合本项目的评标办法。深圳市目前施工招标中有5种常用评标方法,每种评标方法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招标人根据项目的不同,认真选取评标方法,这样,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2)深化、细化设计图的审核,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
①设计图纸作为拟建工程的技术条件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是工程技术质量的保证,是工程量清单准确率的保证。勘察与设计的深度和正确度,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正确性,影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
②招标文件编制需要十分细致全面,它是后续签订合同的依据,也是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
2.3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中,要将工程设计图纸变为物质形态的工程实体,需要集中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各种资源。虽然在这个阶段节约造价的可能性较小,但浪费的可能性却很大。因此,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仍然十分重要。
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需要从组织、经济、技术、合同等方面采取措施。
①组织措施:是指从投资控制的组织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例如,落实投资控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各级投资控制人员的任务、职能分工、权利和责任,改善投资控制工作流程。
②经济措施:从全局考虑,如检查投资目标分解的合理性,资金使用计划的保障性,施工进度计划的协调性。另外,通过偏差分析和未完工程的预测还可以发现潜在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从而取得造价控制的主动权。
③技术措施:不同的技术措施往往会有不同的经济效果,因此,运用技术措施纠偏时,要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综合评价后加以选择。
④合同措施:合同措施在纠偏方面主要指索赔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造价工程师在发生索赔事件后,要认真审查有关索赔依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索赔计算是否合理等,从主动控制的角度出发,加强日常的合同管理,落实合同规定的责任。
2.4结算阶段造价控制
结算阶段造价控制属于事后控制,对于已经成为事实的项目的审核更需要造价人员认真细致的对待,为了能准确、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使结算工作顺利进行,在结算审查中应注意使用以下几种方法:
①审查承包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招标人要求的承包范围完成工程建设,承包人完成的项目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存在甩项工作。
②核定施工工程量,核定施工工程量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的关键。由于工程量的计算多并且繁琐,容易造成高估冒算。因此,一是要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二是要重点审核容易混淆或有漏洞的项目。
③审查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在审查设计变更时,除了有完整的变更手续外,还要注意工程量的计算,对计算有误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对不符合变更手续要求的不能列入结算。
④审查项目单价套用。主要审查工程所套用单价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合同及定额标准相符,工程结算所列各分项工程清单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计算单位是否一致。正确把握定额套用,避免高套、错套等问题。
2.5 积极推进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
全过程造价管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根据科学的依据,结合投资理论和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专业、综合、科学的方法,在达到工程最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取得最佳投资效益,把控制工程造价观念渗透到各项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之中,提高工程造价效益,即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基础上的技术先进,最终使项目实际结算总造价控制在批复的概算内。
3.结语
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贯穿于项目设计、招投标和建设施工、竣工结算各阶段。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关键是在项目的每一阶段都对造价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把控制建设项目成本的观念渗透到工程的各阶段之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努力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从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发挥专业人员应有的作用。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工程变更的内容极其广泛,不同的合同文本对其描述各有不同,通过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工程变更规定的对比可知合同规定允许的工程变更情况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即增减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改变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改变工程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加附加工作。在此基础上,展开工程变更对工程项目结算的影响分析。
2.工程变更对项目结算的影响
工程变更作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失控及施工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在工程变更发生后势必会造成合同价款与施工工期的相应调整,这种现象对结算的影响不但表现在工程变更本身直接发生的费用和施工工期的补偿,而且还间接的影响其他没有工程变更的工序或工作的顺利实施。
2.1工程变更导致的直接影响
工程变更对项目的直接影响指工程变更导致的施工工期的延长引起的费用增加以及工程变更价款的增加。
2.1.1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长
工程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是指项目的进度偏离合同的目标状态造成实际进度滞后于预定的进度计划。工期延误的类型有多种,在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中,由于承包商自己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误,称为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Non—Excusable Delay),由此引发的相应费用不予补偿;由于业主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如图纸延误、场地延误等,称为可原谅且应予补偿的工期延误(Excusable and Compensable Delay),由此引发的相应费用,业主应给予补偿;而由于客观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误,称为可原谅但不予补偿的工期延误(Excusable but not compensable Delay),由此引发的相应费用应区别对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工程损失业主承担。
2.1.2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
依据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变更价款规定的对比可知,工程变更的发生将直接影响承发包合同价款的变化,并且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可以进行调价,调整的价格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只有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价格调整才由业主方承担,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的相关报告,经工程师或业主确认后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款,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2工程变更导致的间接影响
间接影响指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索赔,以及由于索赔久拖不决进而发展为合同纠纷和争端,严重的还将会导致昂贵而费时的仲裁或司法诉讼。
2.2.1工程变更导致工程索赔的产生
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索赔几乎占了提交的工程索赔报告的一半左右,因此,可以断定工程变更是诱发工程索赔的主要原因之一,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对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的影响都很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工程变更产生的影响、工程索赔的发生量并减少它们对项目的影响。特别要注意控制工程变更产生的影响,不但工程变更自身的发生对项目的干扰很大,同时它的发生也是工程索赔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减少工程变更的发生量有利于进行工程索赔的管理。所以,在业主方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工程变更转变成工程索赔的发生,以防由于工程变更转变成工程索赔进而导致结算款的增加。
2.2.2工程变更导致工程结算纠纷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不确定影响因素较多等特点,常常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没有按照预先程序或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的工程变更手续,导致结算时承发包双方产生纠纷,使得结算款增加,严重的直接影响了承发包双方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
(1)工程变更直接导致的结算纠纷
工程变更直接导致结算纠纷主要集中在工程变更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性,例如:工程变更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各种工程变更相关记录是否真实有效等等,除此之外,依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对在不同形式下的合同类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的计价也应区分对待(具体情况如表1)。
表1工程变更直接导致结算纠纷的情形
(2)工程变更间接导致的结算纠纷
工程变更间接导致结算纠纷主要是由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久拖不决所致。工程变更对大多数承包商来说也是一个增加自身利润的机会,所以,承包商会借此机会进行大量的证据收集,以便证明其工程索赔的合理性,但大多数情况下,承包商都会把一些本不应该进行索赔的事项也列入其中,为此,业主方在工程变更发生后必须收集相应的信息,以此防止承包商借此机会随意进行工程索赔,进而减少承发包双方由工程变更间接导致的结算纠纷的产生。
3.结语
工程变更问题是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程变更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项目合同签订各方的经济利益。正确理解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及合理有效地处理工程变更产生的影响,对预防并减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合约问题的产生,更好地管理项目合约各方当事人的行为,维护项目合约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真正实现用最少的资金来达到项目投资的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段淑芳,冯庆荣,工程变更的成因及其审计当议[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
[2] 吴书安.工程变更管理的研究[D].东南大学硕士论文,2006.
1引言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的存储与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在高校和很多企事业单位里,科研项目相关信息量的积累越来越多,科研项目管理软件和信息管理平台开始进入了一个全面改善和应用的阶段。本文阐述了一个功能齐全、简单易用的科研综合管理系统分析与设计的过程,它能有效的帮助管理人员减少繁重琐碎的工作量,并做到数据更准确,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系统需求分析
在我国有众多的科研院所及科研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等单位,他们一方面承担着国家与地方科技计划等科研课题,另一方面也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专利、论文、产生新成果等,这些工作任务繁重,但科研项目的研发管理工作目前大多停留在纸质办公阶段。那么,研发出科研综合管理系统就能大力推进精细的科研管理,强化对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控制,把精细管理全面落实到不同研究层次、不同研究单元,并贯穿于研究工作全过程,实现项目管理信息化和无纸化办公。
3系统设计
3.1系统开发技术
本系统采用JAVA语言开发,遵循J2EE标准,可跨WINDOWS系列、UNIX、LINUX等多种平台运行,真正的B/S三层架构,支持远程办公和异地操作,数据集中存放管理,支持SQLSERVER、ORACLE、DB2、SYBASE、MYSQL等多种主流数据库,基于面向对象动态建模技术,可使用户进行流程、功能、界面、权限、审批等自定义操作。三级缓存技术及数据压缩技术的运用,大大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3.2系统功能模块详细设计
科研综合管理系统核心是对科研课题进行生命周期的管理,科研项目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孕育”“申请”“立项”“执行”“结题”等几个阶段,根据这几个不同阶段,系统为领导提供项目审批与统计功能,为研发部提供项目全程管理与监控功能,为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计划与调度管理,为任务负责人提供课题执行与成果管理,为财务人员提供经费与合同管理,为档案人员提供专利与成果库管理。以下对系统的各个功能模块进行阐述。
(1)立项管理。立项是学术研究时针对具体研究课题进行项目、资金、人员、研究方法、操作过程、完成标准等进行设置,是论证的第一道程序,一般都是有以下的步骤:阐述自己需要申请的项目、科研方向、技术方法、成果预测、项目预算、科研组成员等。此模块功能包括课题上报、浏览课题、形式审查、课题审核、外部课题导入、立项信息查询。
(2)合同管理。科研项目合同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课题技术要求及成果形式、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与方式、项目验收的标准、方式与期限、委托(或合作甲)方与承担(或合作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此模块功能包括合同生成、合同管理、合同浏览。
(3)经费管理。科研经费泛指各种用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而支出的费用。科研经费通常由政府,企业,民间组织,基金会等通过委托方式或者对申请报告的筛选来分配,用于解决特定的科学和技术问题。此模块功能包括拨款计划、经费拨付、课题经费划拨查询、拨款情况查询。
(4)过程管理。此模块是整个系统最主要的功能模块,从课题的申报开始管理,申报课题,也就是设计研究方案,是如何进行课题研究的具体设想,是开始进行课题研究的工作框架,是如何进行研究的基本思路,是保证研究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是研究具体化的中心环节,是研究成果质量的重要保证,有利于检查和自我检查,有利于协作研究。一般上级部门开展的课题研究都附有课题申报表。课题申报人可以登录系统进行浏览申报的结果,上传材料,申请在课题开发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等。此模块功能包括课题执行申报、执行申报浏览、过程文档上传、经费申报、经费申报浏览、课题执行管理、院经费上报管理、合同状态控制。
(5)变更管理。在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需要对课题进行变更,课题可变更事项有:变换课题负责人、变更课题承担单位、改变预期成果形式、变更课题名称、调整研究内容、延期一年、延期两年、申请撤项、调整经费预算、变更课题组成员、其他。课题变更需要填写“课题重要变更申请审批表”。此模块功能包括合同变更申报、合同变更浏览、合同变更管理、合同计划经费修改。
(6)验收管理。课题验收首先要填写“课题验收申请表”还要提交相应的材料,比如:“课题经费决算表”“课题经费财务审计报告”“取得专利、软件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文件”“技术标准备案文件”“材料、产品检验或测试报告”“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发表专著、论文清单”“技术转让证明文件”“用户意见书”“课题任务书”等,此模块功能包括课题验收申报、课题验收申报浏览、课题验收管理。
(7)成果管理。成果管理在科研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包括制订科研成果管理条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对科研成果的评价鉴定,对成果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应用可能性等进行审查评议,作出恰当的评价或鉴定意见。组织科研成果的交流,促进推广应用,使应用性的科技成果尽快地发挥作用。组织科研成果的考核,对优秀成果进行鼓励和奖励。登记、汇总和上报科研成果材料,并协助有关部门建立科研成果档案。贯彻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保护国家科技财富等。此模块功能包括标准管理、专利管理、论文管理、专著文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