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3-03-03 15: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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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篇1

(一)国内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分别适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尚无专门的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上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

两个监管政策相比,银监会规定可做租赁标的物的物件范围,显然比商务部规定的要宽。而商务部正在草拟出台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中,拟把租赁物件经营范围设定在“本法所称的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这个看起来比银监会规定的范围更加宽泛,似乎连非固定资产的物都可以做租赁物件标的物。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对租赁物的范围、存货能否纳入租赁物仍缺少法律依据。

(二)国际惯例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币或其他设备”。资本货物(capital goods) 或称中间货物(intermediate goods)指为进一步加工、制造或转售所制造和使用的货物,资本货物被利用进行其它商品或货物的生产。资本货物包括:厂房,机器,工具,设备,和用于其它消费品生产的建筑物。资本货物并不是指原材料。

二、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分析标的物的适用范围

融资租赁通常由承租人进行资本化处理,即:租赁物件可计入承租人会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并按照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若租赁标的物不能纳入可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也不可以进行摊销的话,那么这个物就不适合当作融资租赁标的物。

三、融资租赁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几种业务模式

(一)保兑仓融资模式:直接租赁

1、承租人、厂商、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2、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3、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厂商回购义务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

此外,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二)融通仓融资模式:售后回租

1、承租人,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2、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3、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第三方担保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三) 以上两种交易方式的风险分析

与以前许多物流企业所谓的“物流金融”模式相比,引入融资租赁公司后,传统的由物流公司利用银行融资杠杆在供需双方之间提供资金、货物监管、物流服务并盈利的模式(影子银行服务),改变为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银行融资杠杆提供资金(影子银行服务),由物流企业提供货物监管、物流服务的模式,二后者的风险明显加大,一方面将买卖合同改换为融资租赁合同,流通商品能否纳入租赁物的范围在法律层面尚未明确,存在法律风险;另一方面“物流金融”中的物流公司在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时集资金提供者、货物监管者、货物所有权人与一身,而在融资租赁公司介入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后,货物监管要依靠物流公司或仓储企业提供货物监管服务,不能解决货物重复质押融资的风险。

四、经典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5日,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案外人丙建材公司、丁商贸公司、戊装饰公司分别签订三份《买卖合同》,约定甲租赁公司向丙建材公司、丁商贸公司、戊装饰公司购买“装修材料”出租给乙餐饮管理公司,标的物价格分别为人民币310万元、63万元、30万元。同日,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租赁公司向乙餐饮管理公司出租“装修材料一批”,租赁期限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并约定了租金交付日期,交付地点以及交货方式。2011年8月26日,乙餐饮管理公司向甲租赁公司出具《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载明已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后因乙餐饮管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租赁公司遂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乙餐饮管理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和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69号终审民事判决:对甲租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是通过融物方式而实现企业融资的目的,而融物的前提条件至少包括存在具体明确的标的物,且该标的物应符合法律规定中可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的性质。“装修材料”在装修完毕后即附合于不动产,从而成为不动产的成分,丧失其作为独立物的资格,不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因此无法作为租赁的标的物,故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并不当然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而应当按照当事人间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案件审理中,甲租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装修材料一批”确实存在,故难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基于“装修材料一批”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法律关系。鉴于甲租赁公司并非有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与乙餐饮管理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经法院多次向甲租赁公司释明本案法律关系的定性和效力问题,甲租赁公司仍坚持认为双方之间系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同意变更诉请,法院遂判决驳回甲租赁公司总裁的全部诉请。同时指出,甲租赁公司如欲主张其与乙餐饮管理公司之间尚有其他法律关系的,可另行。

(四)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如果缺失“融物”要素,则不成其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系以融资为目的之租赁,其法律属性仍系租赁法律关系之一种。在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合同主要义务之一为依约返还租赁物,故依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其标的物应具备适于租赁的特性,即合同期限届满时,具有返还原物的可能性。若按标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况下,其在期限届满时已经无返还可能性的,则此种消耗品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之标的物。

(五)裁判意义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得到迅速发展,业务模式不断创新,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也包罗万象,实践中不动产、动产甚至高速公路收费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都成为了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实质上,不少此类业务是明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影子银行业务,一定程度上对金融秩序造成扰乱和冲击。本案例分析指出,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应当具备适合于租赁的特性,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具有返还原物的可能性。若按标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况下,其在期限届满时不可能返还的,则客观上无法作为融资租赁关系的标的物,相应法律关系亦不得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此条款仅是规定了租赁物无法返还时的救济途径,并不意味着不具备租赁特性的物可以成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本判决对于准确界定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规范融资租赁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和价值。

参考文献:

篇2

“一言以蔽之,这一修改稿的目的,是为了让金融租赁公司真正回归融资租赁的本业,而不是借着金融牌照胡作非为。”一位富有监管经验的金融专家指出。

此次修改稿中最突出的内容在于,不仅允许商业银行进入金融租赁公司,而且符合修改稿中规定的新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要求的,几乎只有商业银行。“以国际惯例看,融资租赁业有30%的租赁公司是银行背景,也只有银行背景的租赁公司才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大业国际租赁总经理陈奕智说。

对商业银行解禁,一方面将对实力孱弱的融资租赁业注入新鲜血液;另一方面,也对银监会目前监管下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提出了重大挑战,显然,旧有利益格局将进入一个盘整期。

“银行号租赁”解禁

修改稿最大的突破是允许银行入主金融租赁公司。这是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要求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来的重大转变。

此次修改稿中,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成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首选,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制造厂商类大型企业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修改稿中把“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实收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出资人。”对于主要出资人即大股东的资格要求为“境内外注册的商业银行”,要求“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或是“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最近一年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或是“制造销售适用于融资租赁产品的大型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这几项要求使得几乎只有银行才有资格作为发起人。”深圳金融租赁公司副总经理王人风说。

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早已对租赁业显示出浓厚的兴趣。

12月18日,中国银行宣布以9.65亿美元现金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100%已发行股本,成为1997年以后中国第一家入股租赁行业的商业银行。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亚洲最大的飞机租赁公司,淡马锡的全资子公司控制其14.5%的股权。

在境内操作中,也已有不少银行开始重新审视融资租赁业中的机会。早在今年上半年,民生银行已率先推出了银租共赢计划,成立了租赁金融服务部,推出八个与融资租赁公司无缝组合的服务产品,如银团贷款、推出多种信托产品、积极开展资产转让和基金代销业务等;目前其租赁业务资产已达100亿元,在融资租赁领域的合作规模在金融同业中处于前列。

但由于政策所限,目前境内的商业银行大都以间接的方式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即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企业的应收租赁款即转让应收债权。这其实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之一,即保理业务,他们只根据承租企业的信用,收购租赁公司已经被业绩证明的优质租赁资产。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都开展了此项业务。此次“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也已正式成为此次修改稿中新增业务之一。

削减“金融”特权

修改稿中,监管当局取消了原金融租赁公司“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和“同业拆借”业务。这两条一直被认为是金融租赁公司所谓金融牌照的“含金量”所在。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分属两个监管序列,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行业准入的相关审批,金融租赁公司则由银监会监管,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后者被冠以“金融牌照”。

多年来融资租赁行业一直处于低迷状态。然而,多了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并未显示出过人之处。相反,商务部监管的非金融牌照租赁公司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由商务部批准的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20家,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租赁公司已近70家。今年合计新增租赁业务规模近200亿元;而金融租赁业的业务量继续下滑,今年新增业务规模不到50亿元。

2000年7月,央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希望能引进新鲜血液来重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业开始向民营资本开放。然而事与愿违,三九、德隆、明天、托普等当时显赫一时的资本玩主,分别入主深圳金融租赁公司、上海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浙江金融租赁公司和四川金融租赁公司。

事实证明,民营企业入主金融租赁公司更多的是看重其金融牌照,并无心真正经营租赁业务,往往拿股东资产做回租或者通过给股东贷款提供担保方式圈钱。2004年4月开始,德隆崩盘后,德隆借用上海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和新疆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牌照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一事曝光,上海新世纪最终停业至今。三九、托普、明天也相继遭遇危机;时至今年6月,随着明天系退出浙江金融租赁公司(现被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接管),民营资本已经全部退出金融租赁业。

显然,上一轮民营企业“假租赁,真圈钱”的阴影,使监管层开始考虑金融租赁的真正含义。

此次修改稿中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畴,实质上取消了金融租赁公司相比于商务部监管的近10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所谓优势。

修改稿取消了“同业拆借”是最无争议的一条。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利率以央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为基准,利率水平较低。我国目前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租赁公司的业务本身是相对银行流动性贷款而言的长期“按揭”业务,本不需要这种短期拆借功能。

修改稿还取消了“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业务,很明显是监管当局为了防止违规委托理财的风险,收紧含金融业务性质的口子。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监管焦点应在于资金来源是机构而非自然人、资金用于租赁业务而非被挪用。此次修改稿一举取消此功能,略有矫枉过正之嫌。

金融租赁画蛇添足?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改稿显示的改革方向,使得现有12家金融租赁公司的前景愈发逼仄。

目前这仅有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中,中国租赁公司和中国电子租赁公司自2000年停业整顿以来,至今没有重组成功,未能获得重新登记;四家(四川、新疆、上海新世纪、西部)也应种种原因先后被停业整顿,只有六家(深圳、浙江、江苏、河北、外贸、山西)在谨慎低调开展租赁业务。

从2000年金融租赁公司开始重组整顿以来,银监会也没有再批准任何一家新的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业曾两起两落。1997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中国金融租赁业曾在1999年遭遇了行业的第一次危机,融资租赁因银行债务问题进入萧条时期,政府要求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基本原因均是因为租赁公司并没有真正专注于租赁业务本身,不是被金融牌照诱惑,就是多元化经营涉险,乱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和高息揽存等违规业务,甚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01年民营企业纷纷入主金融租赁公司,但未及两年,因其动机不纯原本期待脱胎换骨的金融租赁业陷入第二次危机。

分析这些现象的根源,一是租赁业偏离了租赁的主业;二是租赁业被套上了不必要的金融牌照的光环。在中国,拥有金融牌照意味着拥有融资特权。按照现在监管当局的改革思路,这些特权已经被削减而所剩无几。

业内资深人士沙泉认为,过去大股东轻易以“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名义从银行套钱的历史应该结束。不过,他也指出,如果是为了避免金融风险,重点应该是加强对放款人(银行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的监管,应出台专门的《金融机构投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并限定其只能做简单融资租赁等业务,“应该从源头监管银行如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风险控制不在借款人而在放款人。”

这次银监会的修改稿中,也把大型制造或销售厂商列为金融租赁主要出资人的范畴,资格要求“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50%以上、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与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相比,这个标准要高得多。后者规定,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中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

篇3

一、融资租赁的内涵及功能

所谓的融资租赁亦称金融租赁,是指当企业需要筹集资金、购置设备时,不直接购买而是以支付租金的形式向租赁公司租用设备,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先进行融通资金,代企业购入所需的设备,再以租赁的方式将其租给企业实行有偿使用,从而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其实质是向企业提供长期资本融资的一种交易方式。融资租赁的发展能够通过在企业资金紧张的条件下,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设备融资,使工业企业保持充沛的投资资金来源,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有效带动产业结构升级,成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的有效途径。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用少量资金投入即可获得生产设备,减少了资金的沉淀,加快了资金周转,从而为企业增加利润创造了条件,有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优惠的税收政策,国外融资租赁的发展与我国相比,时间长,更加规范,这与所在政府的支持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密不可分。由于发展初期的政策环境不宽松,相关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特点的税收制度缺乏一直以来是阻碍融资租赁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外所制定的投资税收抵免制度的实施有效的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而我国《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将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国产设备帮助企业利用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纳入投资税收抵免范围,使融资租赁享受不到这项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方面,我国没有对出租人实行行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国际上通行的由出租人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通过租赁期内付全部租金抵扣而实现所得税优惠。我国规定由承租人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仅是鼓励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而融资成本与投资成本均在税前列支使得融资租赁与借款相比对承租人而言,吸引引力大打折扣。出租人的税收政策不统一。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照金融业纳税,即将租金扣除成本和利息后作为纳税基数,征收的营业税而对于厂商租赁则作为流通企业,按租金全额征收营业税。税收政策的不统一造成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

(二)资金来源渠道匮乏租赁公司所运作的租赁物大部分都是一些高价值、长时间使用的设备,因此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但当前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范围狭窄,金融租赁公司虽可以在国内的金融市场进行筹资,但筹资能力有限,只能吸收部分法人的少量信托、委托存款,且数额有限,并月以短期资金居多,普遍只是通过一年期外债的循环使用维持长期租赁资金的运用。而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用于标的物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的资金需要,一般属中长期性质的融资。这一结构性的矛盾严重束缚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由于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不对称。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筹措的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借款,而开展的却是长期业务,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短借长用,违背了金融企业的流动性原则,一旦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资金来源衔接不上,就不可避免地陷入流动性危机。

(三)行业监管分散化管理目前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监管适用不同的法律,金融租赁公司和其他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监管,内资租赁公司只受《公司法》等法律的制约。各类租赁公司分属不同部门监管,各主管部门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和局限性。多头管理容易导致融资租赁管理混乱,无法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规模、重点统一安排和部署,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在行业条块分割管理的情况下,各条块之间缺乏沟通,所制订的行业政策撞车也是不可避免的,政策的不协调也带来了融资租赁业的无序竞争。与这种多头管理相对应的是我国至今也没有成立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没有统一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使得加强行业交流、防范行业风险、统一行业规则、规范行业运作等工作难以落实。

三、完善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措施分析

(一)国家应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有利的宏观环境,政府在税收、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租赁业的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降低了融资租赁的租金成本,提高了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积极性,而且为出租人提供了资金支持,降低了风险。目前国家应着重完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可以采取实行投资减税政策,欧美各国在发展租赁业的初期,大都采取了投资减税政策。我国应尽快颁布针对融资租赁专门税法,加快融资租赁的发展。因此建议对融资租赁公司适当减免地方营业税,对于财政部门而言,可以采取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与租赁公司合作,对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的项目,可加大财政投资的比重。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参与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采取财政投入与融资租赁相结合的办法筹措资金。对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适当加大融资租赁的比重。另外,政府应积极发挥财政的贴息、担保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发展。建议财政部门把财政贴息扩大到为中小企业补贴设备租金,鼓励中小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也从根本上支持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丰富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渠道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渠道的丰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是大力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金融租赁证券和进入同业拆借来丰富资金来源渠道。由于融资租赁其融资活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是以设备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收益,安全性高,可以适当的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发行金融租赁债券可以有效吸收各种市场机构的资金,解决租赁公司中长期资金来源。租赁业务的重要优势就是租赁业务中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没有同业拆借市场中短期资金的支持,租赁公司很难做到租金收入与偿还贷款的支配相匹配,租赁业务的特点得不到有效发挥。其二是大力促进银租合作,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经营和监管。合资租赁公司除了租赁业务以外,不能从事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虽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向银行借款仍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制度日益规范,企业要上市,追求股东汇报和资产负债比率的合理性,避免设备的陈旧风险,同时又想要有一种在资产负债表内不反映,表外披露的融资方式。银行贷款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而采用银租合作,不仅银行扩大了投资渠道、改良了资产结构,承租企业也获得便利。因此,租赁业将成为拉动银行和社会投资的重要渠道。

(三)整合对融资租赁业的规范管理加强外部监管措施,统一行业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对现有的三类租赁公司按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公司实行分类规范管理。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标准是达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可以由人民银行监管;另一类为一般的租赁公司,只能开展一般的经营性租赁业务,由相关职能部门按一般企业管理。提高监管的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另外,应积极与注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沟通,形成监管合力,达到监管目的。融资租赁公司机构准入、退出、变更事项及业务的审批、监督、管理是人民银行的职责,应严格要求各租赁公司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运作,增强抗风险能力的监管,防止出现支付危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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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

我国的融资租赁始于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成立,经过20多年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80-90年代,全国成立专业租赁公司70多家,其它兼营租赁机构40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规模逐步壮大。进入90年代后期,中国租赁业的发展进入低谷,企业拖欠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租金高达6亿美元,15家金融租赁公司中,2/3勉强维持经营或经营相当困难。2001年以来,国外IT厂商进入中国租赁业,飞机租赁和电子商务租赁等新的创新租赁业务起步。目前,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呈现“三足鼎立”的格局:一是商务部监管的40多家中外合资和两三家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二是仍归口商务部管理,大约有1万家的内资租赁公司;三是银监会监管的1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一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信托租赁公司。尽管租赁公司数量众多,但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这与我国强劲增长的国民经济不成比例。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障碍和制约因素分析

支撑和影响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是法律制度、税收制度、财务会计、监管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对融资租赁认识的深入,融资租赁的发展环境已经开始逐步改善,但是相关制度的缺失对租赁业发展,特别是对交易量、增长率和市场渗透率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从外部环境来看,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1 融资租赁业立法滞后,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中国现代租赁业已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历史,但中国目前尚未颁布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如《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等,都是以传统租赁而不是融资租赁为对象的。1999年3月颁布的新《合同法》把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合同分别进行了规定,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1月颁布7《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2001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两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性质、功能进行了规定。以上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融资租赁业无法可依的局面,但由于中国缺乏统一的融资租赁专门法规,对融资租赁的性质、主体资格、范围不明确,使其在适应范围和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我国也没有统一的租赁登记制度。可供参考的法规仅有《担保法》,在涉及抵押权时,我国视动产的性质采取分别登记制度,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其他动产抵押,自愿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即使如此,由于我国配套的登记规章不完善,当事人无从办理动产抵押权登记亦不在少数。登记制度的不统一,实际操作程序复杂,当事人查询、办理都较为困难,导致租赁物所有权的持有和取回在实践中常常无法落实,使出租人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

2 监管政策不统一

金融租赁公司实行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实行商务部于2005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其他从事融资租赁试点的内资租赁公司实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合同法》和两个部门规章对融资租赁的概念基本一致,但两个管理办法对具体的租赁物、租赁形式的规定略有区别。《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限定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租赁财产的范围为动产及其附带的无形资产。对融资租赁的形式,《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未做具体表述,只对售后回租业务做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具体规定了售后回租业务的经营规则和相关要求。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涉及了融资租赁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但未做具体阐述。总体来看,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比商务部对工商性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更为严格。

这种多头分散管理的体制难以在政策上形成协调统一的局面。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重点、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等缺乏统一的部署和安排,不利于租赁业的发展。

3 缺少优惠政策,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一是税收政策。中国尚没有颁布融资租赁的专门税法,只有个别对融资租赁有间接影响的规定。在这些税收规定中,并没有特别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只是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允许和其他中外合资企业一样享受“免二浅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出现的多重纳税情况,增加了开展租赁业务的成本。

二是信贷政策。中国尚没有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使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渠道不畅。

三是外汇政策。目前中国对租赁公司从事外汇交易尚没有完全放开,对要求进行外汇业务的租赁公司有严格的限制。同时,中国现行的汇率制度使中国租赁公司承担着较大的汇率风险,使国内租赁公司与国外租赁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

四是保险政策。中国尚未针对融资租赁制定完善的保险制度,在融资租赁业运行不规范、风险过大的情况下,不利于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4 会计制度与法律制度不完全一致,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细则。

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为中国融资租赁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会计规范,但仍存在很多具体问题。比如:一是法律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概念和会计意义上的概念不完全一致。法律概念上对租赁物的选择权、所有权、使用权的分离为融资租赁的主要区分标志,会计概念上以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为主要区分标志。当租赁资产由承租人选择、使用,但其资产风险和报酬并不全部由承租人承担时,这种租赁业务在法律上仍属于融资租赁,但在会计上列为经营租赁。而经营租赁是无法享受融资租赁的差别税率待遇的。二是没有统一规范的租赁企业会计核算细则。《企业会计准则》只是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但具体的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办法

缺乏细则,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依据的会计处理方法散见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其它会计制度中,不能准确和全面反映融资租赁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5 信用环境较差,承租企业欠租现象严重

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约束,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致使信用环境较差,承租企业欠租现象严重。目前中国承租企业平均欠租比例占其经营总额的15%-30%,严重的已达到60%-70%。同时,由于中国法律不完善,很多租赁公司在追索欠租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因而有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就开始进入催债期,部分租赁公司因欠租严重已难以为继。

6 国际租赁公司垄断高端租赁市场

在大部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目标市场国内飞机租赁领域,几家跨国租赁公司占据了90%的主要市场,其中通用航空金融服务公司(GECAS)、国际租赁金融公司(ILFC)、苏格兰皇家银行航空资本公司(RBS-AC)为该市场中的领先企业。且国外对手对三大航空公司普遍采用成本更低的境外税务租赁,而我国公司尚缺乏对应的税务优惠结构,面对高额的进口关税,难以与对手竞争。如何培育优势市场领域。开发潜在客户,避免以自己的相对弱势与国际巨头展开直接竞争,是新诞生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现实难题。

(二)从行业内部来看,也存在诸多问题

1 租赁业的行业缺乏统一的管理。中国主要有两类融资租赁公司,它们的行业管理权分别属于银监会、商务部。从当前对租赁业监菅法规来看,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法规相对完善,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

2 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运行风险大。由于融资租赁业中主要是直接租赁方式,该方式是出租人承担了全部的租赁风险。这些风险表现为:一是经营性风险。即指融资租赁业务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风险。二是信用风险。即指对方不能履约而给出租人带来损失的风险。对于出租人而言,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承租企业拖欠租金及其他违约风险。三是金融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种。利率风险主要表现在出租人融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利率上升使出租人筹资成本增加而带来损失。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化导致承租企业还租成本增加而无力还租,从而给出租人带来风险。四是经济环境风险。即指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投资环境等发生变化而对租赁项目本身产生不利影响,使承租人还租困难。五是其他不可抗力风险。如政治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等。

3 在人才储备上,目前这一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当不足。仅以从事飞机租赁的业务人员为例,不但要有熟悉金融租赁的各项流程,还要有懂得飞机机械设备的技术人员,这才能从整个产业链上,做好飞机租赁的风险控制。而金融租赁的业务领域是相当复杂的,还涉及船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铁路、电力、石油石化、工程机械、医疗设备及其他装备制造业等领域,因此对于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十分紧迫。

三、促进中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租赁立法,理顺租赁业的管理体制

一是加快租赁市场法规的建设步伐,规范融资租赁活动。为了解决融资租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法律重点从规范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监管、融资租赁业促进措施方面作出了规定。二是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整合相关制度,协调好与税收法律制度、台同制度、会计制度、监管制度等。四是完善租赁业的管理体制。应当尽快将租赁业纳入统一的监管口径,建立租赁业统一的监关部门,实施对租赁市场的统一监管。建立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二)政府应鼓励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

1 实行投资减税政策。即出租人可以享受所出租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如美国投资税收扣减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支出。这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2 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通过加速折旧可使承租人获得较多的税收优惠,从而鼓励投资及设备更新。

3 制定对租赁业贷款的指导原则。鼓励银行给予各类租赁公司提供信贷支持。对于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或战略工业以及高新科技的租赁项目,政府可考虑由政策性银行向承接该类项目融资的租赁机构提供与租赁项目期限相等的部分或大部分中长期贷款。

4 制定扶持融资租赁业的财税政策。对租赁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统一本外币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基,统一融资租赁和中长期经营性租赁的营业税税率和税基。

5 建立风险保障体制。在建立信用担保基础上,有关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协商,建立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为租赁物品提供和扩大保险服务范围,以降低各方当事人的风险损失,为融资租赁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6 加大对租赁主体的培育力度,培育多元化的租赁主体。一是大力培育我国的厂商租赁,逐步提高我国产品制造商租赁销售的比重。二是允许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允许财务公司在为集团成员企业提供租赁服务的同时,允许其向社会开展租赁业务。三是培育大型内资和中外合资的专业性租赁公司。

(三)建立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融资租赁业的风险防范

租赁业是一种信用消费,必须借助于政府、银行的信用平台来运作。同时租赁业也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必须具备诸多相关企业分担风险、共谋发展的机制。因此,必须构筑出由出租方、承租方、制造厂商、银行等组成的联盟,创造“合作互利”的价值链。

融资租赁企业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内控机构,公司内控机构由监事会、专业控制体系组成,维护其权威性和独立性,有效地控制各种经营风险。

(四)积极创新,不断开拓新的租赁业务和租赁市场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创新,为此,融资租赁公司除继续做直接租赁外,今后还应积极创新,拓展业务层次,积极开拓租赁市场。

1 加大杠杆租赁、出售回租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及租赁产业基金等业务范围。这几种新的租赁方式既可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问题,又可减少租贯公司风险。其中,委托租赁一般是用于国家鼓励或与基础设计投资相关的项目上,如rr产业、飞机、电信、能源、交通、医疗保健等产业。这类项目期限长,收益稳定。另外,风险租赁是针对高科技产品及产业进行租赁,可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 采用合作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等复合式租赁方式。合作租赁就是以财税、银行、承租企业等多方合作,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收益百分比租赁是以收益权担保、收益分成的租赁方式。通过复合式租赁方式,广泛开展一些与租赁业相关的延伸业务,不断拓展融资租赁市场。

3 开展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除直接进口转租赁外,在鼓励开展国内租赁业务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出口租赁业务,如机电设备、船舶、机械制造出口等,以扩大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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