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3 15: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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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公司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由职业卫生管理组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
3、公司的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5、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检查实话情况。
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7、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8、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按照《建立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10、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关键词: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对策;职业病预防
职业卫生是保护社会生产力和劳动者权益,为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服务的重要工程,是企业顺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生产经营工作的必然需求。企业在从事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形成了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直接危害劳动者的健康,因此必须加以预防。
1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
职业卫生工作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健康的重要内容。新职业病危害的不断出现,职业病发病形势日趋严峻,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不足,都使得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不能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1 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个问题的发生往往是人们意识与认识没有到位,国内诸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片面地将自身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不会重视职业病的危害。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通常会相应地降低“门槛”,对职业卫生审查不严格,致使一些没有经过职业病评价的项目开工生产。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明明知道该项目有一定的职业危险,且该地区目前还不具备消除危害的措施,但是还是义无反顾地引进,这种状况使得一些地区出现很多没有经过职业病危害控制的项目投入生产,从而导致职业病危害进一步地扩大。
1.2 用人单位刻意回避职业危害
如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能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更有甚者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职工不知其危害、后果以及防范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同时,也没有对职工尤其是对进入企业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不能使其充分掌握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常识以及注意职业危害预防以及自我防护。少数企业已知职业危害因素超标严重,而采取岗位轮换、短时间辞退职工的办法,隐瞒职业危害,逃避职业病防治责任。对于受职业危害而发病的职工,用人单位不愿提供发病人员的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史以及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相关资料,给职业病的诊断、鉴定设置重重障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1.3 企业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淡漠
部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明知工作场所有毒、有害,但置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企业配套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使用,甚至有的将防护设施拆毁,自愿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拼命加班加点,以牺牲个人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追求工效与工资,一旦发病后悔莫及。
1.4 职业卫生工作监管不到位
就像前文所说,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对于职业卫生的重视程度不足,相比于学生卫生、食品卫生来说,职业卫生的监督力度显得微乎其微。官方数据表明:我国职业病危害检测覆盖率仅为11%。此外,在监督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时,由于卫生部门自身权力的限制,往往会造成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惩罚力度不足,没有起到警示作用等问题,从而致使职业卫生部门在执法时无法做到“有法必依”,严重地削弱了职业卫生部门的公信力。
2 如何做好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企业在生产的过程当中,要受到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作业环境等相关因素的影响,而企业员工的身心健康也会因此受到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所以,所有企业都要给予其足够的重视与关注,加强企业相关负责人对于该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其职业卫生的管理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身心健康,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1 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需要制定与健全内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制,并且要掌握管理制度的每个流程,深入企业生产第一线,了解每个生产线中的工序与岗位都会产生什么样的职业病与危害,之后再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制定出属于企业自己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只有与企业实际相结合,才能够使其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运用。
2.2 加强宣传教育
企业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结合本单位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管理规定等的学习,使劳动者认识到身边的职业危害,认识到自己可能会患的职业病及不良作业方式和生活方式对健康的影响,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主动预防职业危害对人体的伤害,拒绝无防护措施的有害作业。同时,促使企业积极主动提供相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设施,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健康。
2.3 加强生产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的好坏直接反映一个企业的形象和文化,直接影响员工的身体健康。除了要舍得在工艺设施上投资,加强工艺改造,减少跑、冒、滴、漏外,更应该关注职工的作业环境。比如通风、采光、采暖、浴室、更衣室、休息室等这些必备的设施必须健全,还应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状况;要按照标准对职工配备相应的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用具,督促职工在工作时正确佩戴和使用。职工健康体检检出职业禁忌证、职业相关疾病或职业病时,要将职工调离原岗位。
2.4 加强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及评定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机构来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离岗健康检查、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结合实际及时、妥善处理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诊断,做好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人的权益。
结束语
职业卫生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企业应要加大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防治机构和管理体系,在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健康监护、宣传教育培训和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全面提升企业的职业卫生的管理水平,保护员工健康。
参考文献
[1]张敏,李涛,等.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解读[J].劳动保护,2006(7):15-1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申请;
(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考核;
(三)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
(四)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审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四)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五)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抽取的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专家组自现场考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证的项目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条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三十一条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抽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卫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订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以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5年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意见》为导向,突出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加大职业病病源、职业病病控等相关环节的监管力度,按照“开展一个活动、突出二个重点、落实三项措施,抓好四项工作”的工作思路,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成立机构,专项负责
乡政府成立由副乡长为组长,社会事业服务站站长为副组长,服务站工作人员为组员,乡卫生院安排人员参加的职业卫生工作小组。
三、全面监督,针对处理
(一)全行业领域监督
我乡领域范围广,行业众多,涉及水泥制造业、机械加工业、煤矿业、非煤矿山行业以及农业和林业,因此,我乡职业卫生的监督也必须全面到位,才能有效防治职业病、卫生隐患。
因此,对全乡各行各业的职业卫生防治,要分区分点分行业进行监督防治。
一是工作小组要牵头各村社全乡各行各业进行全面督查管理、汇总监督,及时与相关单位、村社以及卫生院协调处理职业病、卫生情况的应急工作;
二是各单位负责人要定期对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与健康检查,对查出的职业病及其他特别病状,要及时造表归档并上报;三是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完善软硬件设施、物资,保证防护到位,治理有方,从源头出发,做到标本兼治。
(二)重点危害专防治
1、粉尘职业危害治理。结合我乡实际,工作小组要对水泥生产、煤矿、非煤矿山等粉尘危害严重的单位进行深入调查,并要求各相关企业要针对相关制定治理方案,督促企业负责人积极设置集中或局部抽风除尘系统,引进各种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采取自动化生产、封闭远距离操作等措施,避免和减少操作人员直接接触粉尘;在工艺条件允许下,尽量采用湿式作业(如喷雾、洒水等)方法,抑制粉尘产生;作业人员要佩戴防尘口罩等有效防护用品上岗。
2、是毒物职业危害治理。我乡虽然并没有直接涉及到毒物相关的化工产之类的企业单位,但诸如水泥厂、加工厂油漆等部分环节,仍然涉及到毒物的职业危害,因此,相关单位尤其是红狮水泥厂、远翔机械等厂企要及时对所存在的毒物化工品进行严格管制,对相关化学物品的使用要有规章制度,对相关操作人员严格训练,有效防治毒物职业危害。
(三)基础工作应落实。
1、宣传教育常抓不懈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二条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第十三条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厨房:
(一)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四)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凉菜间:
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蛋糕间:
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二)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三)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洗整齐并置于帽内。
第十六条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原料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七条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二十条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三)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四)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第二十三条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存放和销售。
第五章餐饮具的卫生
第二十四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二十五条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六章餐厅服务和外卖食品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第二十八条
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第三十条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外卖食品的包装、运输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注明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禁止销售和配送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包括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厨房:指进行食品切配和烹饪操作的场所。
凉菜:又称冷荤、冷菜,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凉菜间:指加工制作凉菜的操作间。
原料:指供进一步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的温度一般在0~10℃之间。
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所用的温度一般在-20℃~-1℃之间。
职业学校顾名思义是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地方,因此他们对学生专业技能、实践操作相当重视,而对文化课、专业理论教学相对而言就比较忽视,而作为课堂的延伸——早读课,往往不被重视,甚至遗忘。而一日之际在于晨,早读课不正常、规范地开展会影响到学生学习的良好氛围。为此,我校就职业学校开展早读课的问题进行一系列有益的尝试。
一、逐步规范启动早读课
我校是一所规模型的职业学校,专业门类齐全,建校几年来,教学秩序比较正常,教学管理比较规范,但对一些辅助课重视不足,比如早读课。学生早上到校,打扫完卫生,上交完作业,就进入第一堂课的学习。在这之前,教室里人来人往,吵吵嚷嚷,俨然像热闹的菜市场,全然没有一点学习的空气。带着这种松散的气氛进入早上第一堂课,很多学生并没有进入学习状态。领导很快注意到了这一点,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常规管理,经校行政研究决定,借鉴普通中学的做法,在早上七点到七点半开展早读课。由于早晨一直松散惯了,学生和老师一开始都不习惯,总有一些学生甚至老师迟到。但随着学校检查和监督力度的加强,学生由不习惯到自觉,逐渐地学生们都能在七点到达学校参加半小时早读,一改过去早晨喧闹、嘈杂的校园环境。
二、形式多样开展早读课
通过全校师生一段时间的共同努力,我校早读课日渐规范,但由于学生自身素质的原因,许多学生并不能很好地利用这段宝贵的时间进行必要的朗读与背诵,仅仅流于形式。很多班级早读课纪律良好,但是缺乏朗朗的读书声,学生有的默默看书,有的还在完成昨天没完成的家庭作业,有的甚至捧着书本发呆,早读课不知该读些什么成了这些学习目的性并不是很强的学生的困惑。学校通过一段时间的检查、调研,注意并意识到了这一点。为了摈弃形式主义,学校着手开展了一系列引导学生有效开展早读课的活动。首先规定早读内容:星期一、星期三读语文,星期二、星期四读英语,星期五读专业课。再者规定早读形式:前二十分钟由课代表根据隔夜任课老师布置的早读内容在讲台前大声领读,后十分钟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朗读。给出了早读内容,学生们逐渐从漫无目的变成了目标清晰。规定了早读形式,学生慢慢养成了开口读书的习惯。经过一段时间的引导与训练,朗朗的读书声重又回荡在早晨青青校园的每个角落。
三、严格管理确保早读课
为了进一步巩固早读课的成效,更好地指导今后早读课的开展,学校总结过去,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对早读课要求做了适当修改与补充,规定各班早读课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早读的目标任务要明确。早读课开始之前,任课教师必须有针对性地布置好早读任务,使学生在早读时有据可依,有的放矢。比如,对于英语、语文早读可以安排学生背诵单词、重要的句子、段落、课文,朗读名诗名篇等,对于专业课早读可以安排学生背诵概念、公式、专业理论或预习新材料等。
(2)要用合理的方法和方式组织安排早读,不可放任自流。任课教师要巡回检查并对个别有疑问的学生进行辅导;在学生朗读方面应鼓励学生要大声朗读,做到 “口到、眼到、心到”,切实提高早读的效果。在组织方法方面,可以运用如下方法。①自读。即学生按自己的目标与计划进行朗读与背诵。这种方法可以使学生更独立、更放松、更自然,目标任务更容易完成。②分组读。即以学习小组为单位,每组的学生可以采用领读、齐读、自读等形式。这种形式可以使学生互相带动,以优带差,以快带慢,并且可以促进互相之间的督促和检查。③集体读。对于英语、语文早读教师可以采用播放录音,让学生集体跟读;教师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授课内容利用早读时间来领读,例如,领读单词、对话、课文等;或者教师也可以指定一名发音较准、责任心较强的学生进行领读。
(3)早读效果的检查与评定。进行早读的教师必须对早读的目标及任务进行检查,检查时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地进行。因为如果只安排了早读的任务和目标而不检查效果的话,个别自觉性不强的学生会产生偷懒心理,说闲话、做小动作、看课外书、睡觉甚至在那儿滋事生非。鉴于这样的情况,学校要求教师必须做好对早读效果的检查或抽查,抽查或检查的时间可以选在早读中间或早读的最后,并根据学生的学习层次注意做到优差兼顾,难易适中。检查中对于没有完成早读任务的同学,应责其限期“达标”,下次早读再检查,决不放松,姑息迁就。
(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管理目标不明确
我国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部分非国有事业单位肩负的责任相比,责任更加艰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经济收益,还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促进就业以及维护社会安定的责任,从某种程度上讲还需要解决部分历史遗留问题,这就要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公司经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受到我国国有企业的限制,而我国国有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又受到国有企业发展目标的限制,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如果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目标不明确,将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使其陷入相对尴尬的境遇,从根本上阻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质量水平的提高。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风险管理意识相对淡薄
在现阶段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对财务工作方面的风险管理不到位,部分领导仅仅考虑自身的实际需求包括个人社会地位、荣誉以及工作绩效等,一味追求将公司做大做强,往往忽视对经营风险的控制管理。此外,即便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管理人员对财务风险管理有一定关注度,但是鉴于自身风险管理以及防控能力缺乏,在财务管理责权利的控制分配中不能够科学匹配,从根本上导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风险管理意识相对淡薄。出现部分国有企业违规担保的不良现象,从而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面临较大风险。
二、提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力度的方法
(一)明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目标
要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部分问题,就需要明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目标。比如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融资工作方面,竞争企业单位可以利用发行股票的方式,使社会各界同时分享利润,并且在利润分享的基础上分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风险。在公用事业的国有企业方面,可以在工作对象确定的前提下,采用企业债券或者发行地方债券的形式来筹备资金,并且可以利用听证方法对发行债券的具体方案以及利率的制定进行科学确认。在明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目标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财务管理力度。
(二)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财务指标与各部门发展目标相结合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不仅仅与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的领导有关,也需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人员都参与到财务工作中去,确保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内部,为了提高管理质量水平,每个部门都会制定不同的发展目标,并且将各个小的发展目标分配到每个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中。因此,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部门在制定部门目标过程中,需要按照不同部门的实际特点,不断融入整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考核指标,从而使财务管理工作纳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以及考核工作中,提高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在整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各部门都存在相对具体的财务管理指标,采购部门发展目标中有成本控制指标,业务部门发展目标中有业绩考核指标,办公室以及人事部门发展目标中有费用控制指标,财务部门发展目标中有资金利用率的参考指标等,从而构成相对合理的目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经营管理意识不强的问题,推动其财务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不断强化财务监督以及核算系统管理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针对其中的两个重点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第三十条施行说明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对已经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依法”,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办法》第25条所列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
“独立”,强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技术服务的责任主体,要求机构保持“身份”的独立性。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影响,以保持其公正性,并应当廉洁自律,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要求由本机构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完成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不得外聘专职技术人员;要求由本机构独立完成技术服务工作,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对于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样品,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所在省份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乙级、丙级机构有关委托检测的要求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规定。要求机构本身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实验室,机构承揽技术服务业务时应由本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进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授权书。
“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
“科学”,指方法科学,要求技术服务依照国家、地方或行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基于职业卫生有关学科理论,采用成熟的定性、定量方法做出正确的评价和结论。
“客观”,指服务过程客观和结论建议客观,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技术服务事项的实际情况,应当不受或主动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实事求是地给出准确的结论和建议,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且应当满足可操作性、经济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真实”,指数据资料真实,要求技术服务机构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反映的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必须真实,出具的检测数据必须真实,确保技术服务活动可以溯源。
“技术服务事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所做出的评价、检测等结论负责,特别是对技术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一方面要做出书面承诺,另一方面要承担法律责任。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出具的技术报告前言中明出承诺(或同时附法律责任承诺书),明确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编制概况,对报告的质量、数据的真实性,建议措施的准确性,结论的科学性等做出保证,并对上述保证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职业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依法、独立”等要求的行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施行说明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该条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7个重点。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能力包括培训合格情况和业务能力两个方面。
培训合格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办法》的要求;检测、评价、职业卫生工程、公共卫生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人员数量、职称、工作经历等,是否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要求;所有专职技术人员均不得外聘,且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业务能力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专职技术人员是否能独立完成相应的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活动,是否能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
“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不能擅自简化工作程序和服务内容。原则上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独立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二是工作过程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与用人单位(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委托书),约束各方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合同评审记录;收集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标准、立项文件和技术资料等,开展必要的初步现场调查。在对收集的技术资料进行研读与初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进行现场调查与记录,做好工作日写实,全面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对象)、检测和评价方法;依据有关采样和检测标准规范,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服务;现场采样和检测记录信息应规范、清晰、完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报告,并做好报告的审核;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和发送;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三是质量控制规范。技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必要的质控记录;必须保证技术服务中所应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行有效;必须保证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按要求进行了计量检定或校准,满足量值溯源的要求。
四是保密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技术服务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建立保密措施。
“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数据规范和内容规范要求。
数据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评价报告中引用数据的来源应当规范可靠,对于技术服务机构自行检测的数据,要保证样品采集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样品检测检验的规范性;对于委托其他机构检测或采用其他机构的类比数据的,应保证数据来源可靠有效;报告中的有关数据应用应当规范,数据结果应当按照限值要求进行汇总,数据转换和修约应符合要求,并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等。
内容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所出具的评价报告的格式、内容,必须满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职业卫生评价通则、导则、细则等的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至少包含13项信息: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检测与评价报告”);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进行检测的地点;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客户的名称和地址;所用标准或方法的标识;检测类别;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采样目期(或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采样计划的说明;检测的结果;检测人员、复/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未经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测报告的声明。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技术服务档案是反映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过程的证明,也是评价其技术服务质量和能力的依据,要求技术服务机构不仅要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档案,还应按要求保存。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技术服务委托文件(合同、协议或委托书);合同评审记录;评价、检测的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相关原始记录(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技术报告及审核记录。
“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检查3方面内容。一是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含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二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完善规范,体系文件的内容应当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内容应覆盖评价与检测的主要作业活动,满足有效控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要求,并有可操作性。三是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应有完善的记录,保证其可溯源,并通过开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活动,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做到持续改进。
“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中图分类号】R4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6-0370-01
病毒性心肌炎是由病毒感染引起的临床常见的心血管疾病之一,其临床表现主要有头晕、乏力、心悸、胸闷、胸痛等症状,血清心肌酶(CK、CK-MB、AST、LDH)持续性增高及心电图ST-T改变。大多数预后良好,少数可出现急性心力衰竭、扩张型心脏病或猝死等。2007年1月~2010年10月对在我院住院治疗的62例病毒性心肌炎患者采用大剂量维生素C、参麦注射液、贝那普利联合治疗,取得较好疗效。
1 资料和方法
1.1 病例选择 所有病人急性病毒性心肌炎的诊断均符合1999年制定的关于病毒性心肌炎临床诊断参考标准[1]。治疗组32例,男性17例,女性15例,年龄15-54岁; 23例上呼吸道感染后急性发病,伴低热、咽痛、咳嗽21例,所有患者均有心悸、胸闷、乏力,5例出现胸痛等,体征部分患者肺部干性音,所有患者均心音减弱,心电图主要表现为窦性心动过速、Ⅰ°房室传导阻滞及ST-T改变。血清酶(CK、CK-MB、AST、LDH)结果均显示持续性增高,但无急性心肌梗死的酶学变化过程。超声心动图均有不同程度的左室收缩或舒张功能减低。对照组30例,性别、年龄、病程、病情程度等与治疗组无明显差异。
1.2 治疗方法 对照组给予吸氧、合并细菌感染者应用抗菌素、丹参注射液30ml、能量合剂静脉点滴;治疗组给予维生素C 5.0、参麦注射液30ml静脉点滴,每日1次。贝那普利从小剂量开始,每次2.5mg,每日1次口服,用药3~5天,无不良反应,改为每次5mg,每日1次。对于1例急性左心衰患者给予50%葡萄糖20ml加西地兰0.4mg静脉注射,速尿20mg静脉注射治疗,心功能改善。疗程10~14天,1个疗程后采用X2检验判断疗效。
1.3 疗效判断 显效: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心电图、血清酶恢复正常或明显改善,超声心动图心脏功能恢复正常或明显改善。有效:临床症状体征改善,心电图、血清酶改变不同程度恢复,超声心动图心脏功能不同程度的改善。无效:临床症状体征、心电图、血清酶、超声心动图检查无改善或加重。
2 治疗结果
治疗组:显效17(53.12%),有效 17(37.50%),无效3例(9.38%),总有效率90.62%。对照组,显效9例(30%),有效13例(43.33%),无效8例(26.67%),总有效率73.33%。治疗过程中未见明显不良反应。2组治疗总有效率有显著性差异(p
经X2检验,两组治疗疗效有统计学意义(X2=4.45 p
3 讨论
3.1 病毒心肌炎多出现在上呼吸道感染后1~3周内,部分患者可因上呼吸道感染反复发作,发病机理目前尚未阐明,多认为由变态反应引起的免疫损伤。临床表现主要有头晕、乏力、心悸、胸闷、胸痛等症状,血清心肌酶(CK、CK-MB、AST、LDH)增高及心电图ST-T改变,超声心动图均有不同程度的左室收缩或舒张功能减低。反复发作可引起心功能不全,部分发展为扩张型心脏病。少数重症患者出现心源性休克、严重房室传导阻滞或猝死等。
3.2 大剂量维生素C具有强心、降血脂、降血糖作用,对抗再灌注损伤,清除氧自由基引起的再灌注损伤[2];还可以使细胞内CAMP含量增加,稳定细胞膜电位,阻止生物活性物质的释放,改善肺通气功能。参麦注射液由红参、麦冬、五味子等中药提取而成,具有明显强心、降压、抗心律失常、抑制细胞凋亡、抑制炎症反应等功效[3],可以改善微循环,降低心肌氧耗;通过抗脂质过氧化,阻断自由基损伤的病理过程,保护受损的心肌细胞。另外,还可以增加机体免疫功能,减少上呼吸道感染发生率,从而也减低了因反复上呼吸道感染引发的心脏损害,保护脏器功能。贝那普利口服后在肝内水解成有活性的的代谢产物贝那普利拉,能抑制血管紧张素Ⅰ转换为血管紧张素Ⅱ,降低周围血管阻力及肺毛细血管阻力,改善心功能;还可以抑制缓激肽的降解,改善肺通气功能,提高患者的运动耐受量。联合用药具有协同作用,降低单一药物的不良反应,疗效确切,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1]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诊断参考标准. 中华心血管病杂志,1999,27:405-407
[2] 丹. 大剂量维生素C的临床应用及注意事项. 中外健康文摘, 2010,29:2
[3] 郝然,等. 参麦注射液对缺氧心肌细胞凋亡的影响. 中国病理生理杂志,2007,23(1):660-663
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实施的企业比例,中型企业65.00%、小型企业32.11%;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实施的企业比例,中型企业75.00%、小型企业36.99%;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管理制度企业比例,中型企业75.00%、小型企业36.99%;制定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企业比例,中型企业75.00%、小型企业43.09%;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企业比例,中型企业70.00%、小型企业33.33%;劳动合同中有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企业比例,中型企业55.00%、小型企业36.99%。中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明显好于小型企业。不同经济类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本次调查272个企业中按经济类型分:国有企业4个、集体企业33个、股份制8个、有限责任63个、外资企业3个、私营企业130个、其他企业31个。阜新地区以私营企业为主,占47.8%,其次是有限责任公司,占23.2%。调查结果外资企业、国有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明显好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各项指标均在50%以上。不同行业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本次调查272个企业中按行业分有:煤炭开采企业36个、非煤矿山24个、轻工业28个、化工医药23个、非金属制品62个、制造业70个、其他行业29个。阜新地区以制造业为主,占25.7%,其次是非金属制品,占22.8%。煤炭开采行业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最好,各项指标均在70%以上;其次是化工医药行业,各项指标均在50%~70%之间。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企业比例占52.57%,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企业比例占18.75%,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企业比例占25.74%,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企业比例占41.54%,制定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比例占22.06%,操作规程中含有职业卫生内容企业比例占43.01%,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比例占35.29%,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实施的企业比例占34.56%,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管理制度企业比例占39.71%,制定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企业比例占45.22%,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企业比例占35.66%,劳动合同中有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企业比例占38.24%。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指标中,最好的是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占52.57%,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最差,仅占18.75%。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企业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的预案,并严格执行。
要加强对企业职业卫生的监管力度,尤其应该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情况的监管,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1]。HSE管理部门和体系是迄今为止被发达国家广泛应用的企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我们应积极吸收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企业的“健康、安全、环保”(HSE)管理体系,积极推进企业建立健康、安全、环保管理部门[2]。各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疾病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均应积极开展对企业发展特征和管理体系的研究,探索和寻求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作者:杜浩 刘丽红 蒋春梅
伤害干预计划 预防事故伤害
据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西奥”)副总经理董建敏介绍,2012年里水镇全面推进创安工作,实施伤害预防,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积极参与了多个安全促进项目。
亚太西奥位处里水镇工业区内,是全球大型电梯生产、销售、保养、服务厂家之一。2010年在佛山市建设电梯大中华区研发、制造、营销和客户服务中心、远程监控中心,规模达10万m2,现有职工350余人。
开展高空作业安全干预计划
2012年,里水镇安委办向全镇生产经营单位下发《关于加强工业厂房等屋面采光瓦安全防护措施的通知》,推广有采光瓦的厂房在采光瓦下面加装防护网。
亚太西奥厂房面积较大,车间与车间之间的通道宽阔,为了方便作业,通道顶部均安装了铁棚搭配采光瓦进行挡雨和透光。用于透光的采光瓦,多数使用PVC塑料,在一两年的使用后,容易老化、脆化,工作人员在进行清洁作业时,由于采光瓦表面脏污使其与其他瓦片颜色差不多,再加上天面建筑结构无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清洁作业的工作人员无法装配安全带,如工人不慎踩在采光瓦上时,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董建敏介绍,公司领导在获悉里水镇推广采光瓦安全防护网促进项目后,认为此做法能够切实保障员工安全。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给企业和员工筑起一道安全屏障,亚太西奥于2013年8月开始筹备加装屋面采光瓦安全防护网。多次与镇安监部门沟通,排查统计需要安装的安全防护网数量,比对防护网的质量,筛选质量过硬的防护网,与施工单位进行研究,确定安装办法。最终公司投资2万多元,安装采光瓦防护网面积500 m2。
此外,亚太西奥还组织对采光瓦进行维护和清洁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播放采光瓦安全宣传教育视频,提高从业人员在作业时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开展机械伤害预防干预计划
电梯配件生产需大量使用到冲压、折弯等重型设备,传统的设备需人工操作,容易发生肢体伤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2015年3月投资了300多万元,增设了自动化机械手生产线,最大限度保障了员工的人身安全。
加强宣传教育
随着创安工作的推进,里水镇安监局不仅加大了全镇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力度,还借助企业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亚太西奥外来务工人数占据90%以上,据董建敏介绍,自参与创安工作以来,积极配合里水镇安监部门的一系列宣传教育工作,设置安全宣传栏,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提高了全员的安全意识。
作为一家特种设备制造企业,亚太西奥一直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安全作业。执行安装改造维修等生产工艺时,始终坚持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作业;配齐配全劳动防护用品。董建敏告诉记者,“创安工作提出的各项伤害预防计划的实施,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我们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员工自主安全意识,有效减少和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下一步,公司将继续密切与镇安监局联系,进一步完善高空作业安全促进项目及机械伤害干预促进项目,定期检查采光瓦安全防护网的质量及机械设备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刻进行设施改造,为企业和作业员工提供更安全的生产环境。“让企业员工都能享受安全和健康,创造一个高效安全的生产环境”,董建敏很有信心。
职业健康计划 减少职业伤害
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志高暖通”)的安全主管轩告诉记者,里水镇创安工作给企业带来了很多积极影响,公司以前只重视环境测试评价工作,现在意识到职业危险因素监测工作同样很重要。从2013年起,在南海区、里水镇安监局支持下,公司逐步建立了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还获得了“佛山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里水镇2015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等荣誉。
志高暖通成立于2011年,是专业从事中央空调产品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及工程设计安装、售后服务于一体的专业设备制造和供应企业。目前,工厂占地 16万6 667 m2,员工 1 100 余人。
修订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轩说,志高暖通不断完善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体系。公司开展里水镇安监局职业健康计划以来,每年3月份会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对标、修订。现有制度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防尘防毒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管理考核办法》《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年度计划
公司规定每月1次防护用品配置检查,每年4月开展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每季度1次职业病预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12月进行职业病体检,每年11月职业病应急救援演练。每项计划规定具体实施部门,按用途、内容投入经费,完成年度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目标、指标。
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
据轩介绍,志高暖通产生的职业危害主要有三项:噪声、烟尘、粉尘。比如蒸发器和冷凝器生产工艺,需要“冲片”成形会产生噪声;室外机生产,涉及气焊工序,产生气焊烟尘;钣金生产涉及焊接、打磨工序,会造成烟尘、粉尘暴露。
目前,志高暖通焊接工人15人,高冲岗位20人,打磨岗位2人。针对噪声,加装冲床隔音房工程防护,员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提供耳塞、手套;气焊、焊接烟尘防护,安装焊接工位通风排气系统,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包括耳塞、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等;打磨产生的粉尘防护,安装了吸尘器、水帘空调,向员工配发了耳塞、口罩、防护镜、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在车间各作业场所还张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卡,时刻提醒员工关注作业环境及做好预防措施。
职业病体检
公司从2013年开始进行职业病体检相关工作,每月定期开展员工的入职、离职职业病体检工作,并每年组织一次在岗员工职业病体检工作。建立了员工健康监护档案,保证“一人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