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3 15: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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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公司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由职业卫生管理组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
3、公司的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5、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检查实话情况。
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7、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8、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按照《建立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10、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关键词: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对策;职业病预防
职业卫生是保护社会生产力和劳动者权益,为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服务的重要工程,是企业顺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生产经营工作的必然需求。企业在从事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形成了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直接危害劳动者的健康,因此必须加以预防。
1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
职业卫生工作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健康的重要内容。新职业病危害的不断出现,职业病发病形势日趋严峻,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不足,都使得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不能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1 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个问题的发生往往是人们意识与认识没有到位,国内诸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片面地将自身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不会重视职业病的危害。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通常会相应地降低“门槛”,对职业卫生审查不严格,致使一些没有经过职业病评价的项目开工生产。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明明知道该项目有一定的职业危险,且该地区目前还不具备消除危害的措施,但是还是义无反顾地引进,这种状况使得一些地区出现很多没有经过职业病危害控制的项目投入生产,从而导致职业病危害进一步地扩大。
1.2 用人单位刻意回避职业危害
如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能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更有甚者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职工不知其危害、后果以及防范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同时,也没有对职工尤其是对进入企业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不能使其充分掌握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常识以及注意职业危害预防以及自我防护。少数企业已知职业危害因素超标严重,而采取岗位轮换、短时间辞退职工的办法,隐瞒职业危害,逃避职业病防治责任。对于受职业危害而发病的职工,用人单位不愿提供发病人员的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史以及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相关资料,给职业病的诊断、鉴定设置重重障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1.3 企业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淡漠
部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明知工作场所有毒、有害,但置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企业配套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使用,甚至有的将防护设施拆毁,自愿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拼命加班加点,以牺牲个人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追求工效与工资,一旦发病后悔莫及。
1.4 职业卫生工作监管不到位
就像前文所说,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对于职业卫生的重视程度不足,相比于学生卫生、食品卫生来说,职业卫生的监督力度显得微乎其微。官方数据表明:我国职业病危害检测覆盖率仅为11%。此外,在监督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时,由于卫生部门自身权力的限制,往往会造成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惩罚力度不足,没有起到警示作用等问题,从而致使职业卫生部门在执法时无法做到“有法必依”,严重地削弱了职业卫生部门的公信力。
2 如何做好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企业在生产的过程当中,要受到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作业环境等相关因素的影响,而企业员工的身心健康也会因此受到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所以,所有企业都要给予其足够的重视与关注,加强企业相关负责人对于该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其职业卫生的管理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身心健康,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1 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需要制定与健全内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制,并且要掌握管理制度的每个流程,深入企业生产第一线,了解每个生产线中的工序与岗位都会产生什么样的职业病与危害,之后再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制定出属于企业自己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只有与企业实际相结合,才能够使其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运用。
2.2 加强宣传教育
企业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结合本单位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管理规定等的学习,使劳动者认识到身边的职业危害,认识到自己可能会患的职业病及不良作业方式和生活方式对健康的影响,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主动预防职业危害对人体的伤害,拒绝无防护措施的有害作业。同时,促使企业积极主动提供相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设施,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健康。
2.3 加强生产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的好坏直接反映一个企业的形象和文化,直接影响员工的身体健康。除了要舍得在工艺设施上投资,加强工艺改造,减少跑、冒、滴、漏外,更应该关注职工的作业环境。比如通风、采光、采暖、浴室、更衣室、休息室等这些必备的设施必须健全,还应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状况;要按照标准对职工配备相应的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用具,督促职工在工作时正确佩戴和使用。职工健康体检检出职业禁忌证、职业相关疾病或职业病时,要将职工调离原岗位。
2.4 加强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及评定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机构来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离岗健康检查、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结合实际及时、妥善处理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诊断,做好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人的权益。
结束语
职业卫生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企业应要加大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防治机构和管理体系,在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健康监护、宣传教育培训和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全面提升企业的职业卫生的管理水平,保护员工健康。
参考文献
[1]张敏,李涛,等.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解读[J].劳动保护,2006(7):15-1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申请;
(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考核;
(三)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
(四)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审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四)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五)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抽取的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专家组自现场考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证的项目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条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三十一条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抽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卫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订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