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3 15:56:5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工程保险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业主为了保护工程项目的利益,往往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商对所建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投保,同时也要求承包商对人身或财产损害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可能是业主指定,也可能是承包商自己选择。承包商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特别注意其赔偿能力和资信,并认真阅读理解保险条款及有关细节,为更准确掌握理解保险条款,承包商可参加保险专家的讲座。在对投保的险种选择时,要分析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准确的选择合格的保险险种。有的合同条款已指定了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投保时就必须按合同条款指定险种进行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前,须与保险公司磋商的主要保险条款和应注意仔细阅读理解的保险条款有以下几点:
1·1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
保险合同中规定那些责任和事故是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那些责任和事故不是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保险范围将直接影响出现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受理索赔,所以要注意明确保险范围。
1·2保险合同的免赔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绝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率,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在签订合同前要确定,出现风险事故后计算出的损失金额如在免赔金额内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1·3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和要求
出现风险事故后将按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进行理赔工作。并按照合同理赔条款的要求执行。如:合同中规定出险后承包人需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案,超出期限需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等。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供已按合同条款要求所投的各种保险已生效的证明,并向业主提供保险合同副本。所签订的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达成的合同总条款一致。
2出险后的工作
在承包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风险事故后,承包商的相关业务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勘查事故现场,同时组织人力,机械对事故现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之前,承包商还应组织人员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承包商在对事故现场详细勘查完后,应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一般保险公司与承包商工地现场相距很远,承包商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出险情况时可以先进行电话报案,以最快速度通知保险公司。接着向保险公司报送书面形式的出险通知单。出险通知单的报送可用多种方式,如邮寄、电传等,但要注意报送出险通知单要留有底稿,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证明承包商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报案的。出险通知单内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承包人为减少损失采取的措施,所组织人员、机械数量,因灾害损失的金额等内容。同时在出险通知单的附件中要有全面、准确反映受灾损失情况的证明资料,这些资料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一份详细描述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及时间、里程桩号和损失金额,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报告。
(2)由承包人绘制的事故现场平、断面图,在图中应标明里程桩号,原设计标高,原地面线标高,事故发生后测量的地面线标高,及大概的地形地貌变化等内容,以便于对比分析事故发生的范围,并计算受灾损失工程量。
(3)依据所绘制图纸计算直接受灾损失的工作量。也可列出因此事故间接受损失的工作量。例如,雨季发生洪水冲毁施工便道,施工车辆无法通行,导致工期延误受到损失等。另外将承包商为减少受灾损失,防止受灾损失进一步扩大而组织人力、机械进行抢险的工作量也计算在内。统计计算完成后,汇总为受灾损失计算书,计算书中要特别注明上述情况产生的费用,用以确定索赔金额。
(4)承包商对事故现场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和照片。影像资料和照片要能反映事故发生后现场的情况,要全面、详细的反映受灾后的地形地貌,及有关细节的特写。并在照片中能反映事故现场的里程桩号和时间,可在一张标示牌上写明里程和时间,放置在现场显眼处一同拍摄入照片。
(5)当地水文、地质、气象部门提供的有关出险时间当地水文资料或日时降雨量分布图等。
(6)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其它资料、文件、单据等。
3理赔工作
保险公司代表一般在收到出险通知后12h以内到达事故现场,协调有关索赔事宜。保险合同规定有如果保险公司代表在48h内未到达事故现场,将被认为保险人已认可被保险人所申报的事故发生属实。在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师勘查现场并计算受灾损失后,承包人应对保险公司代表认可的受损失范围和理赔金额等进行研究,在依据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对有关赔款的一切争议,都可以协商解决,直至达到一致意见。承包人在对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时要做到有理、有据、实事求是。证明资料要齐全,理赔款计算要合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办理理赔工作。
双方明确受灾损失工作量和赔偿金额后,须签订一份赔款确认书,说明出险原因、过程、受损失工程量及赔款金额等情况。在保险公司支付承包商理赔款后就结束理赔工作了。在理赔工作进行中,承包商要注意整理、收集与保险公司的来往文件、通知书,出险的各类证明资料,并及时归档保存好。承包商对理赔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人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业务精通,熟悉保险合同,并且能够熟练处理好对外业务往来。
4结束语
工程保险周期长、技术复杂、风险事故发生频繁、损失金额较大。因此从工程保险合同签订的开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便应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立风险管理的负责机构,明确各自在赔案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保险人索赔的风险管理技术
1.机构设置及职责确定。
在工程保险中,项目业主作为主要的被保险人,应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处理与工程保险赔案相关的一切事务,维护被保险人在索赔中的正当权益,推动赔案处理的顺利开展。专设机构的职责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1)在风险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接收出险单位的事故报案,分析判断保险责任;(2)赶赴现场初勘取证,安排保险公司及公估人现场联合查勘,组织赔案公估理算及协调,跟踪赔案处理,组织单位和人员提供保险人所需的相关资料证明。(3)向出险单位解释保单条款和保险规定及最终理算结果等。
由此可见,专设机构的职责贯穿赔案处理的始终。由于对工程保险条款和相关法规具备专业知识,专设机构能为保险公司顺利处理赔案提供各种便利。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使被保险人不因工程保险索赔中的某些作为或不作为丧失获取经济赔偿或给付的权利,有力维护了工程项目业主获取全部合理赔付的合法权益。
2.索赔程序。
索赔程序可以简单表述如下:(1)出险报案;(2)紧急施救;(3)保险责任判断;(4)紧急通知和事故报告;(5)现场初勘;(6)现场联合查勘;(7)证据材料提供;(8)协助公估理算;(9)协助再次查勘现场和补充材料;(10)接受最终理赔报告。
3.索赔中的风险管理技术。
索赔中风险管理的根本原则是被保险人在行使索赔权利的过程中,既要保护自身工程或财产的安全,又要争取积极有利的条件促使双方公平、合理地处理赔案,使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合理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提高索赔效力,以迅速恢复工程建设,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讼诉。具体的风险管理原则如下。
(1)时效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规定了被保险人行使索赔权利的时间效力,具体体现在三方面:①报案及时;②施救及时;③索赔及时。出险单位在出险后的第一时间内应及时向业主和其专设机构报案,此为报案的及时性原则。在报案之后,业主和出险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消除风险事故,抢救未受损的工程或财产,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此为施救的及时性原则。及时的施救费用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保险金额。此外,在专设机构确定风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此为索赔及时性原则。
(2)真实合法原则。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时,要做到构成索赔条件的因素是真实可靠的,各种证明文件和材料及索赔手段是合法的。对于伪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其行为如果不合法并构成犯罪的,被保险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有理、有据原则。“有理”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充分依据保险法和工程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维护自身获取合理保险保障的权益,公开、公正地与保险人及公估人商谈索赔过程的每一环节,讨论最终赔付结果,用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维护索赔权利。“有据”原则是指在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出具所有与赔案处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协助保险人和公估人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被保险人要想获得比较合理的赔偿,必须做好灾后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良好的文件管理系统是成功获得索赔的必要条件。积极主动地寻求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是维护自身在赔案处理中合法权益的关键。
(4)面对第三方索赔的缄默性原则。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时,除紧急情况外被保险人在未取得保险人和公估人书面同意前,不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对损失负有责任并承诺赔款或予以解决,也不要修理第三方的损失财产。
(5)保留代位求偿权原则。如果被保险工程或财产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发的,被保险人除了通知保险人之外还应向第三者提出索赔。即使被保险人为避免向第三方索赔造成的不便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也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者提出索赔,为保险人保留代位求偿的权利,使保险人在履行对被保险人赔偿的义务之后有权利再向第三者追偿。
二、保险人理赔风险管理技术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人是承担风险的主体。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要兼顾保险双方的公平和利益,及时合理地进行相关赔付,满足业主转嫁工程风险的心理预期,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理赔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使工程保险的发展既能满足现代工程建设转嫁风险的需要,又能提高保险公司工程保险的竞争力,促进工程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1.理赔程序。
在工程保险中,工程建设期长,工程风险复杂,理赔的技术含量也较高。理赔的程序简单表示如下:(1)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2)通知经纪公司、公估人和再保险接收人;(3)联合查勘现场;(4)收集相关证据材料;(5)公估理算出具初步理算报告;(6)预付赔款;(7)再次查勘现场,收集相关补充材料;(8)定损,出具最终理算报告;(9)赔付;(10)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
2.理赔风险管理技术。
完善的理赔风险管理技术是构建经营工程保险的财产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而理赔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在于培养保险公司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调查取证能力。保险公司在接到损失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到事故现场,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调查,以便正确掌握事故范围、损失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等情况,为理赔的责任确定、损失评估、赔款理算等工作奠定基础。为了对保险标的损失情况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需对事故现场拍照,在必要情况下,还应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对损失数量进行清点,有时还要用仪器进行检验和勘测并保留资料。保险公司应尽量收集能证明事故原因、损失数量、损失金额等内容的记录、证明、发票、工程量清单和被保险人的事故报告等,对损失较大的案件还要查封被保险人的会计帐。
(2)责任确定能力。保险公司应在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对照保险条款中涉及赔偿责任的规定,分析和审核风险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包括:①分析事故原因,核定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②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③确定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规定的施工场地或地址。④审核损失的工程和财产是否包括在保险的范围之内。⑤判定损失金额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评估定损能力。工程保险赔偿金额与保险标的受损程度密切相关。其基本原则是:损失程度越重,赔偿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就越大。在工程保险评估定损中,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法:①按市场价格评估。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毁,保险公司可以按同等类型物品在市场上的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②在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但可以修复时,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评估,并视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但由于技术的更新或材料的考究改变原有结构或质地使费用增加的,对于增加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③推定全损。受损的保险标的不能修复或恢复费用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全损或推定全损。损毁的如果是工程,应以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为损失金额;如果损毁的是施工设备和已建筑竣工的工程,应以其保险金额为损失金额。
(4)赔付能力。在出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赔款,案情相对清楚但又尚不能结案的情况下,首席保险人有责任将预付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并安排赔款摊回。预付赔款一般为总赔款金额的30%左右,目的是提高理赔效率,帮助被保险人迅速恢复工程建设。
在理算师出具最终理算报告后的规定时间内,首席保险人应及时负责将赔款划付给被保险人。为了方便平时零星赔款的支付,首席保险人还可与共保人建立一定金额的小额赔偿基金,用于平时的小额赔付。在确定赔案的损失金额后,赔款可由理算师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但每次赔付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赔偿基金。如果其他共保人不能按规定时间划付赔款,应由首席保险人垫付,如果共保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赔付责任,则由其余共保人按共保比例分摊。
(5)摊回赔款的能力。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在一定数额内,首席保险人可自行支付后再通知其他共保人,其他共保人在接到首席保险人通知后,将各自相应的份额付给首席保险人。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超过一定数额后,首席保险人需立即通知其他共保人,并在其他共保人向其划付应分摊的金额后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数额巨大时,首席保险人应首先取得国际再保人同意付款的确认通知后,再向其他共保人发出赔款通知。其他共保人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首席保险人划付应分摊的金额,之后由首席保险人一并划付给被保险人。在共同保险人垫付全部赔款或预付赔款的情况下,首席保险人应从再保险经纪人处摊回相应的由再保险人承担的赔款,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首席保险人根据相应共保比例将所摊回的赔款划拨到其他共保人指定的帐户。
参考文献:
1.孙智.工程保险.中国三峡出版社.
二、建设途径
1. 改革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是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关键,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主要载体。汽车专业类卓越工程师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思想觉悟高、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实践和创新能力强、素质综合的卓越型人才。在构建崭新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体系时,各种课程之间须关联密切,逻辑性强。可先通过基础的理论课程学习,如汽车构造、汽车电器与电子设备、汽车故障与诊断、汽车检测与维修等,了解汽车方面的相关知识,在此基础上再学习汽车保险与理赔、车辆查勘与定损、汽车事故分析与鉴定等课程。这样可使理论知识具有较好的衔接性,实践内容的安排也具有递进性,这样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方式更容易被学生接受,效果也更好。
2. 加强校企合作
构建“卓越工程师计划”实践教学体系,必须更新教育理念,紧密接触工程实际,加强校企合作。黑龙江工程学院一直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联合建立实验室、创办人才培训基地。目前已经建立的培训基地有丰田汽车技术培训中心、博世汽车故障诊断实训中心、哈飞汽车技术培训中心、中国安邦保险公司汽车理赔员培训基地等,在校园内形成了良好的工程环境,建立了具有高校行业特色的校内实践平台。并且与各大保险公司、哈尔滨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森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博远集团、长春一汽集团、哈飞集团等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均可成为教学实习和毕业设计的良好基地。
3.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可以从企业和教师两个方面来加强实践教学,这主要是为了配合“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要配合企业“走出去”战略。一方面学校要利用和创造条件安排学生到相关企业进行生产实践。另一方面是教师根据学生的自身情况,为其量身定制自主实践内容,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同时,增设实验课比例,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很多理论课与实验课能够整合起来,真正地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面向“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的教学应树立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学习形式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辅以基本的实验和实训。适量采用探究式学习方法,如在汽车保险类课程的教学中,通过分组讨论等方式,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促进组员的沟通与协作。在汽车保险案例纠纷课程教学中,采用基于案例的讨论式学习方法,通过案例介绍、案例分析、案例总结这样的环节设置,培养和训练学生的逻辑能力和实践能力。企业的学习主要是依托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环境,应以实践教学为主,辅以必要的理论专题。学生通过参加企业实践,参与工程研究开发和企业技术创新,根据企业需要完成毕业设计。可将“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事故分析与鉴定”当中的某些教学活动安排在企业进行,利用企业平台的工程环境、拥有的专业场地、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并能对学生的理论学习进行检验和修正。
4. 师资队伍建设
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需要建立一支经验丰富、素质综合的教师队伍。在汽车企业中遴选适合相关教学的高级专业人才,可选聘企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到学校任教或做兼职,建立结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可定期以讲座、实操等形式为学生进行讲解。同时,学校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师培训。鼓励缺少工程经历的教师到企业参加工程实践,以全面提高教师的综合业务素质。大力推动“双师型”教师人才培养工程。
5. 完善教学资源
在课程建设方面,增设与实践相关的课程,增加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各类软件教学的比例,可分别增设 C + + ,UG、ANSYS 等各种仿真模拟操作软件教学,逐步形成专业特色。按照“卓越工程师”培养标准,卓越计划要求加大对课程教学的调整和更新力度,促进学科交叉,避免内容重复,在教学方法选择上注重时效性、多样性和科学性。选择合适的教材。教材是课程的主要载体和形式,合适的教材是专业教学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教材建设应该按照课程整合后进行编写和选择,突出知识的系统性、精简性和时效性,注意教材内容的重复与更新。实验室建设方面,应该与时俱进,做到及时、合理、有效地配备实验设施及器材。从而保证最终服务好学生,实现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整体培养目标。
6. 积极拓展网络教学
按照“卓越工程师”的培养要求,必须建设与完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的教学资源,网络教学是教学资源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随着微博、微信、飞信等网络工具软件的发展,学生与网络的联系越来越紧密,针对这一趋势,要积极引导并加以利用,使之更好地为课程教学服务。通过网站建设,定期更新教学 PPT; 链接各大汽车企业及保险公司、技术讨论论坛,引导学生自我学习,积极补充课外知识; 通过网站自测题,可以检验学习效果; 通过微博、微信、飞信与学生积极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学生与教师的沟通交流。
工程保险同样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本文主要介绍几种财产险,如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这几个险种贯穿于工程建设始终,均直接或间接地对工程质量管理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1.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基础,设计质量对工程质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质量隐患往往在设计之初就埋下了伏笔。由于多数设计单位经济实力薄弱,设计一旦出现事故,则难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迫切需要一种措施转移风险,增强设计单位的抵御风险能力。
1999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设计保险试点工作,2003年底又颁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设计责任保险在设计质量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推行设计责任保险有利于市场约束机制的形成,从而规范设计市场。信誉高、设计质量优秀的单位将会有很多保险公司争先为其承保。相反,那些设计不规范、设计质量低劣的单位,将没有保险公司愿意为其承保,或者即使承保了,保险费也一定会很高。因此,设计单位只有切实抓好自身的质量管理工作,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在设计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这样,设计市场在一个良好的约束机制下必将逐步走向规范。
其次,推行设计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设计单位的风险管理意识,提高抗风险能力。设计风险具有技术性强、难以估计、发生时间滞后等特点,给设计单位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且,设计单位纯技术性的经营活动决定了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旦发生质量事故,经济赔偿有可能使设计单位面临破产。设计责任保险的出现,使得设计单位用较少的保险费便可转移难以承受的风险,从而把主要精力投入到质量管理中,有助于提高设计的质量。
最后,推行设计责任保险有利于加强设计单位与保险公司间的合作,互动地做好质量管理。设计单位投保后,保险公司为减小赔付的可能性会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参与设计质量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查设计文件、评估设计风险的大小以及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督促设计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设计隐患。而设计单位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可以充分认识到设计中存在的风险,全面完善设计文件,减小乃至消除设计隐患,从而保证设计工作的质量。
2.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把好工程设计这一关之后,工程的质量优劣则主要取决于施工的好坏。而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能否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至关重要。同时,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监理的要求在不断提高,监理的责任也随之加重,这样监理出现工作过失的可能性也就越来越大;另外,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结构、新工艺的应用都加大了监理的工作难度。如此看来,监理的责任事故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因此监理单位同样也需要一种转移风险的措施。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2002年4月11日,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条款终于在上海推出,从而开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的实施历程。
监理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工程监理单位因其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理业务时的疏忽或过失,未能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义务或发出错误指令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责任保险与设计责任保险都属于责任保险,因此,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同设计责任保险大致相同,这里只做简要分析。
监理责任保险为监理单位提供了一条安全而经济的转移职业责任风险的途径。投保监理责任保险后,监理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相比之下,未投保的监理单位则很难承揽到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的推行还有利于规范监理市场,推行监理责任保险可谓是设置了一道门槛,保险公司对于管理质量差、信誉低、出现过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拒绝承保或增加保险费,这样就促使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警惕把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这道防线,从而在工程领域树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誉。同样,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减少赔付,在承保监理责任保险后,也会投入一定的人力,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促使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保证工程施工如期并高质量地完成。
3.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以上两个险种分别是通过承保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工作中因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来督促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全力投入到工程的设计和管理中,从而保证了工程的质量。然而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同样会对工程主体产生不利的影响,危及工程的质量,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推行也就势在必行了。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在国外是工程保险中强制投保的一个险种,而在国内目前则是自愿投保。它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财产保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其责任范围包括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因施工而造成的第三者人身财产伤害。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银行等。
完美的设计、精心的施工和全面的管理都是为了建造一项质量合格乃至优秀的工程,然而工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它们一旦发生则会给工程主体带来致命的损失,甚至人员的伤亡,所有的工作与努力都会化为乌有。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后,虽然难以避免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但是意外发生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减小财产的损失;而且承包商也会在保险公司的协助与监督下加强对工程主体的防护,保证在灾害发生后使工程的损失降低到最小,从而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
4.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2004年建设部有关部门已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04年起在北京等11个城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试行工作。人们对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视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竣工验收第一年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显而易见,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承保的是已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有别于前面提到的三个险种,从而成为工程质量保证的最后一道防线。
直观来看,此险种的推行对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降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赔付维修的风险将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分析,此险种的推行必将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单位为其施工的工程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目前在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关系社会公众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各类商品住宅工程这三类工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投保此险种)。对于未投保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商品住宅不得销售。
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因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施工单位业绩、项目管理水平而不同。这样对于质量管理水平差的企业,投保就要付出高额的保费,甚至无人愿意为其承保。长此以往,企业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样有利于建筑企业的优胜劣汰,有利于建筑市场约束机制的建立,必然促进建筑行业逐渐向利用市场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向发展。
二、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