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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安徽合肥市最新住房限购查询实施细则,明确了商品住房限购查询的对象、流程等,其中,限购查询对象除购房者本人、配偶外,还将未成年子女纳入在内。
合肥住房限购查询实施细则(附全文)
为认真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 市金融办 市政府新闻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xx〕43号)相关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商品住房限购查询
1、查询对象:凡购买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实施部门: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商品房管理科(以下简称:商品房管理科)负责具体实施。(地址: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三楼,电话:0551-62617430)
3、交验材料
本市区户籍购房人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核验原件,收缴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购房人,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查询流程
(1)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申请居民家庭住房限购查询,并如实准确填写《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
(2)开发企业对购房人提供材料进行初核,并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3)开发企业至商品房管理科代办限购查询
(4)商品房管理科核查购房资格材料。(原件核验后由开发企业当场领回)
(5)商品房管理科进行相关查询,符合购房条件的,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购房人联加盖限购查询专用章后,作为购买商品住房的依据。
二、存量住房限购查询
1、查询对象:凡购买我市市区范围内存量住房的非本市区户籍购房人(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实施部门:要素大市场网签管理窗口(地址: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二楼,电话:0551-62631850)负责滨湖登记中心登记范围内自行成交存量住房限购查询的具体实施,东怡金融广场(相册 户型 价格 动态)网签管理窗口(地址: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相册 户型 价格 动态)B座三楼)负责其余存量住房限购查询的具体实施。
3、交验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核验原件,收缴复印件)以及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查询流程
(1)购房人在购买存量住房前申请居民家庭住房限购查询,并如实准确填写《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
(2)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由经纪机构对购房人提供材料进行初核,并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3)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由经纪机构至东怡金融大厦网签管理窗口代办限购查询
(4)网签管理窗口核查购房资格材料。(原件核验后当场领回)
(5)网签管理窗口进行相关查询,符合限购条件的,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购房人联加盖限购查询专用章后,作为购买存量住房的依据。
三、相关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违反有关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购房人须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行为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3、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住房限购查询中弄虚作假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4、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宅限购查询中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出具《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
(二)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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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0日8时0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这是继200年汶川8.0级大地震以后,我国再次发生的一次极具破坏性强,波及范围极广的地震。这次地震造成的惨重损失,再次唤醒了建筑业对现代建筑物抗震性能的重视。如何选择合理的抗震结构形式,成为了当前抗震建筑设计前期的重要课题。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首先要了解现代建筑常见的结构形式。
1 常见的建筑结构类型
1.1 砖混结构。现代的砖混结构是由古代的以墙和柱承重的梁板结构发展而来的。砖混结构是以砖墙为主要建筑材料,以屋盖和楼板、圈梁、墙、构造柱以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梁-墙和构造柱-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式。
1.2 框架结构。框架结构是以钢筋混凝土或者钢为主要建筑材料,以屋盖和楼板、梁、柱以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梁-柱-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形式。
1.3 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在现代建筑中应用广泛,是由框架结构发展而来的一种结构形式。剪力墙结构是以钢筋混凝土为主要建筑材料,以屋盖和楼板、剪力墙以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剪力墙-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形式。
1.4 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综合了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形成的一种的结构形式,它继承了两种结构各自的优点,在现代建筑中应用较为广泛。框架-剪力墙结构是以钢筋混凝土为主要建筑材料,以屋盖和楼板、剪力墙、梁、柱以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剪力墙(或者梁-柱)-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形式。
1.5 筒体结构。筒体结构包括了框架--核心筒和筒中筒结构。筒体结构也是以钢筋混凝土为主要建筑材料,以屋盖和楼盖、钢筋混凝土墙、梁、柱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钢筋混凝土墙(或者梁-柱)-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形式。
1.6 大跨度结构。大跨度结构是伴随着人类对室内空间的扩大需求而出现。包括现代的空间钢网架、钢桁架、悬索、预应力混凝土、壳体等类型。大跨度结构的主要建筑材料是钢筋混凝土、钢管、型钢、钢丝束、圆钢等,以屋盖和楼盖、大跨度结构、边缘结构(梁、短柱等)、柱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大跨度结构-边缘结构-柱-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形式。
1.7 其他结构形式。除以上几种结构形式外,还有一些较新型的结构类型,在最近20年越来越多的应用,包括: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索张拉结构、索穹顶结构、膜结构和高效预应力结构等。
2 各类结构形式的特点、抗震性能与应用
各种类型的结构各不相同,在选择时必须遵循两个规律:一是符合力学的逻辑性;二是不同的结构形式应与不同的建筑空间相适宜。因此,在进行抗震结构选择时,掌握各种结构形式的特性,使之更好地为空间服务。
2.1 砖混结构。这种结构形式最大的特点是:墙体即需要分隔内部使用空间,又是承担屋面和其他荷载。这种结构形式因不能自由地分隔空间而具有局限性,限制了空间组合的自由度,致使某些功能要求复杂、造型复杂的建筑,不宜采取这一结构形式。其抗震性能较弱,但是由于其造价较低,这种结构形式的建筑存在的数量大,分布范围广,在一些设防烈度较高的地区大量存在。
2.2 框架结构。框架结构的特点可以用建筑大师勒·柯布西耶提出的“新建筑五点”来进行概况:一是底层的独立支柱,底层透空;二是平顶、屋顶花园;三是骨架结构内部平面布局灵活;四是骨架结构使得立面设计自由;五是横向长窗。由于框架结构自身重量轻,能有效地减小地震作用。框架结构也使得建筑可以修筑得更为高大,建筑的造型更加丰富多变。
2.3 剪力墙结构与建筑空间。剪力墙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墙板来代替框架结构中的梁柱,这种结构能承担各类荷载引起的内力,并能有效控制结构的水平力。钢筋混凝土墙板能承受竖向和水平力,与框架结构相比,它的刚度很大,空间整体性好,在地震作用下结构位移小,同时在房间内不外露梁、柱楞角,便于室内布置,方便使用。剪力墙结构抗震性能优越,适宜在高层(10 层及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房屋中运用。
2.4 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也称框剪结构,这种结构是在框架结构中布置一定数量的剪力墙,构成灵活自由的使用空间,满足不同建筑功能的要求,同样又有足够的剪力墙,有相当大的刚度。框剪结构能够综合框架结构和剪力墙结构的优点,经济性较好。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多层与高层建筑如商场、住宅、公寓、办公、酒店等中广泛采用。
2.5 筒体结构。筒体结构由框架或剪力墙组合成钢筋混凝土竖向井筒,并以各层楼板将井筒的四壁连接起来。这样的结构形式产生的刚度比剪力墙结构大得多。其内部具有较大的空间,而且布置较为灵活,内部分隔所受限制较少。筒中筒结构体系具有更大的整体性与侧向刚度,因此适用于高度很大的建筑。如果将若干筒体组合成成组筒结构体系,则侧向刚度更大,可适用于特别高的超高层建筑。
2.6 大跨度结构。大跨度结构形式丰富多样,现代建筑中主要应用在抗震建筑中的有以下几种:
2.6.1 空间钢网架结构造型多样,在工厂进行预制,现场安装,结构自重轻,刚度大,抗震性能良好,同时钢网架结构的平面布置灵活,建筑的造型轻巧多变化,便于进行装饰。
2.6.2 钢桁架结构是一种格构化的结构形式,桁架相当于一根跨度很大的梁,能够创造出很大的室内空间,桁架本身具有一定高度,所以适用于层高较高的空间,适用于做屋顶结构
2.6.3 悬索结构由柔性受拉索及其边缘构件所形成的承重结构,悬索结构能充分利用高强材料的抗拉性能,可以做到跨度大、自重小、材料省、易施工,悬索结构的建筑造型往往显的宏伟大气,适合在一些大型的公共建筑中应用
2.6.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是使混凝土在荷载作用前预先受压的一种结构,预应力用张拉高强度钢筋或钢丝的方法产生,常用的方法有先张法和后张法两种,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创造出了大空间,随着跨度的增大梁的高度增加,此种结构的自重较前面介绍的大跨度结构重,虽然抗压强度高,但是抗拉强度低,施工中应该注意预防混凝土的开裂和钢筋的锈蚀。
2.6.5 壳体结构是由曲面板材和边缘结构(梁、桁架或拱等)组成的空间结构,具有很好的空间传力性能,能以较小的构件厚度形成承载能力高、刚度大的承重结构,能覆盖或围护大跨度的空间而不需中间支柱,能兼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的双重作用,从而节约结构材料。大跨度结构广泛的应用于大型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中,前景广阔。
3 结语
1.服务对象和目的差异。公认会计准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以及非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满足这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法定会计准则更注重从的观点来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财务报告的目标着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检测。
公认会计准则为兼顾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任何一张报表都不能偏废。法定会计准则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方面,法定会计准则服务的对象与目的决定了它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侧重。只要保险企业具有偿付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并不是那么关心保险企业当期是否盈利,利润表在法定会计体系中只能居于从属地位。
2.风险认识的差异。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要求和关心的重点不同,这些要求与关注点有些是交迭的,有些则是不相容的。为了能够兼顾这些要求,公认会计准则在对待风险时只能在总体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险监管机构运用法定会计准则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为了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进行债务偿付时有一个足额的缓冲,同时也为了使保险监管机构更好地免除监管责任,在不必考虑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保险监管机构在制定法定会计准则时往往会采取一种十分稳健的态度。
由于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对待风险态度的不同,对于资产、负债、收入与成本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二者之间往往会有较大的差异。就结果而论,可以简要地归纳为以下几点: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小,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大,相应地,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小。
3.会计假设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而保险法定会计准则是以“清算假设”为基础,即假设保险公司出于可能的各种原因停止销售新保单,兑付所有现有保单责任,监管机关要保证保险公司在“清算假设”的前提下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有些资产项目在实际清算时,是不具备偿付能力或清算价值的,例如递延资产、预付费用或清算价值极低的小型办公设备、家具等。第二,在公认会计准则的持续经营假设及其他基本假设下编制的财务报表,与真实情况可能会有一定差异。保险公司的资产尤其是大量的金融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实际价值是否低于账面价值常常受到质疑。法定会计准则为确保保单持有人权益未来能够得到足够的偿付,必须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予以保守、谨慎地评估。因此,法定会计准则抛开持续经营假设,将保险公司暂时视为处于“清算状态”而对资产和负债状况予以评估,由此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清偿现有负债的能力。
4.会计基础的差异。会计的计价基础一般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保险企业在公认会计准则下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而法定会计准则采用混合会计基础,即平时采用收付实现制,年末采取权责发生制进行决算。其原因如下:其一,保险公司一般以现金为交易工具,且一般要到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相应地保费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能予以确认。其二,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要运用很深的精算知识,普通的会计人员不可能也不必要掌握,因此,保险公司平时不可能对每张保单进行详细的、记录,只有到年末时,通过精算师的计算后才予以记账。
二、建立保险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国外对保险行业的规范一般形成了两套准则,即公认会计准则(GAAP)与法定会计准则(SAP)。而我国对保险行业的会计规范从1993年颁布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到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保险法》以及1999年又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但至今仍未出台一套针对保险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因此,建立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已刻不容缓。
1.保险业在经历保险市场高速时期的过程中,偿付能力不足的日益暴露。虽然,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了规定,但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同时以上法规有些过于陈旧,没有考虑保险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其保守与稳健程度无法与我国当前保险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相配比。因此制定并实施保险会计准则一方面有助于落实以上法规并实现跟踪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弥补两法规的不足。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股份制上市保险公司必将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这样有利于不同投资者相互比较。但是保险公司应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的偿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偿付能力则是股东权益,这就存在分配经营利润与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利润不被过度分配以维护偿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险会计准则。
3.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涌入,我国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也就客观上要求我国保险的监管水平与做法必须拥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与之配合,这才能管好外资保险公司,也才能使我国保险业稳步地与国际接轨。
三、保险运行模式构建
1.主辅相成模式。在主辅相成模式下,会计核算日常按公认会计准则运行,只在会计期末按法定会计准则对按公认会计准则核算的结果做出一些调整以填制特定的监管报表,或附加保险监管方面更详细的特殊会计要求或精算指南等。也就是以公认会计准则为主,以法定会计准则为辅。运行主辅相成模式的国家有美国。
2.合二为一模式。合二为一的模式是按照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不同于非保险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形成一套特有的会计准则。如日本等国。
3.二者并行模式。即保险监管者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公认会计准则的保险法定会计准则,企业在实际操作与会计运行系统中采取二者并行的方式。如巴西等国。
四、监管当局的任务
1.保险会计准则是专属于保险业的会计规范,因此需体现出保险业的行业特征。其基本特征有经营对象的无形性,偿还金额与对象的不确定性,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以及广泛的性等。为了使这些特征在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一方面,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避免重蹈他们的覆辙;另一方面,我们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加强具有特色的会计,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
引言
在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顺应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逐渐向全球化转变。国际资源实现优化配置,跨国经营规模扩大,消除了我国之前在国际贸易遭到的不平等待遇,同时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满足了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样面临严峻的挑战,尤其是金融业。金融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在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正面临严峻的挑战。金融财务管理机制与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对整个的金融业稳健运行以及社会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有很大的作用。所以在此情况下,正确认识金融发展的趋势,重新地审视我国金融财务管理体制并强化协调机制,从而制定出比较完善的策略,是当前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我国金融管理体系当前存在的问题
(1)商业银行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处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关键时期,金融的监管还不完善,存在某些问题。首先,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操作性差。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为人民银行可以进行有效监管与金融企业能够规范经营提供了依据,但是在不断扩大金融开放、不断引进金融产品以及创新意识不断地需求下,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地适应金融监管与未来金融业的发展的需要,必须予以重新修订。其次,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不完善,许多银行有这样一个观点:只要能够还利息就是好贷款,潜在很大的危险性,其中一些不良的债权就是因此产生的。不良的债权是困扰我国商业银行企业化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再加上原有的体制导致银行对负债的硬约束与贷款的软约束,造成国有四大银行积攒了大量的不良债权。
(2)上市公司的质量良莠不齐
长期以来,因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过程和上市机制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导致借壳上市、买壳上市以及包装上市等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企业的风险有可能转嫁给股民,给中小股民造成伤害,二是由于企业并没从根本上转变经营机制,使得上市公司的质量下降,使潜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3)融资不合理
当前,我国企业融资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所占比例哈很小。然而间接融资的过程中企业与政府和银行的关系紧密的,易导致金融失效,进而产生大量不良债权。另外,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多种多样,如中小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基础薄弱,使财务风险较大,再加上信用观念缺乏,资信度不高,信息透明度低,因此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主要依赖中小企业的“软信息”。此外,中小企业的规模限制了自身符合银行抵押要求的资产不足,造成许多中小企业因无力提供抵押品临界价值而得不到贷款。
(4)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我国金融业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偏低,高素质人才缺乏。主要表现在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投资银行业务、金融产品研究和开发等方面人才的缺乏,同时监管机构的人才也缺乏缺乏。缺乏高素质人才必然会对金融机构自身甚至是我国的整个金融业发展造成巨很大影响。因为金融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其实是人才的竞争。自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将打破地域和与数量限制,占有我国的市场。因此其将需要大批的本土业务人员与管理人员,面对外资银行灵活的分配机制、公平的用人机制、良好的培训机制以及优厚的报酬等,国内的优秀业务开发人员与管理人员必将被吸引过去,是国内的银行更加缺乏高素质人才。
二、构建合理金融管理体系的有效措施
(1)加快银行制度改革,完善金融体制
在金融市场日益开放的形势下,其竞争日趋激烈。国际间金融市场的竞争,不仅是各国的金融机构竞争,更加是各国的金融体制之间竞争。在金融全球化大背景下,由于在客观上,各国的金融体制趋于相同,而且混业经营已经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发展方向。我国在加入WTO后,必须融入世界经济并适应这一趋势。由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金融风险较大、融资秩序混乱,分业经营是适应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但是要融入世界经济,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做出新的选择。因此要适当地调整并完善《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允许证券、保险、银行经过相互参股等方式来增加沟通了解,便于逐渐建立起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并逐渐实现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
(2)加强综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整体监管的水平与效率
首先,要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以及调整监管目标与重点。根据国际化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构建明确目标的银行监管体系是不断加强监管的不二选择。在监管目标的模式上,要完成合规性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的转变。要实现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的商业银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目标导向型监管的转变是必然选择。其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发挥监管的合力作用。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应包含三部分:一、内部监管体系,二、外部监管体系,三、社会监管体系。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来说,其监管体系十分单一,而真正地发挥作用的只是外部监管体系。虽然自我监管体系也非常庞大复杂,但是金融主体由于缺乏自我约束的机制,所以内部监管与自律性监管都形同虚设,更别说社会监管体系了,因为这一体系仅仅是流于形式。所以要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可以从下面几方面着手,第一,加强自律性监管体系。经过加强自律性监管,能够建立三道防线,分别是金融从业人员自律,金融机构自律及协会自律。第二,加强社会监管。首先要加强舆论的监督,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从而让社会公众对金融监管熟悉,并支持金融监管,从而可以使得社会各个领域对金融监管进行支持;其次是应该聘请金融监察的专业人员。第三,培育独立且公正的社会监管机构,其中包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特别是要加强审计意见对金融监管的作用。
(3)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确保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监管过渡
因为严格立法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与必要依据。为了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有法律保证,必须对金融立法严格把关。在金融业全面开放的的主流趋势下,我国必须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与成功经验的同时,还要依据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和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从而系统地规划我国的科学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因此,有必要制定或是修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境外中资银行管理法》、《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银行法》、《信用法》等,并且尽快地出台《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法规》、《金融机构购并条例》与《金融清算条例》等,进而培育及提高金融业风险经营的意识,统一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的规则, 规范金融企业的资产重组市场行为,加快金融企业场基础的建设与社会保障体系,来适应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开放步伐。
(4)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改善用人机制与待遇并提高管理水平
我国的商业银行如果要真正立足于市场并且拥有完全自,就必须彻底地改革用工、劳动与分配制度。首先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意识,充分地发挥人才在经营管理与商业银行竞争中的主导地位,且努力地营造紧张有序、环境舒适、积极向上、合作愉快、齐心协力、员工心情舒畅等工作氛围。其次改革人事干部的管理制度以及工资的分配制度,建立起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来确保持员工的积极上进的态度。再次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留住并且引进与培养复合型的精通新业务、高素质的人才。最后积极借鉴外资银行培训员工的经验,加强员工培训,使他们具有综合业务能力与开拓新业务的能力。
三、结语
虽然我国的金融业面临许多挑战与压力,但这是暂时的,其发展趋势最终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且有利于其运行与并向国际标准靠拢,使得我国金融业逐渐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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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益群.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09;24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购买商品的积极性逐渐提高,在许多商品面前,人们的选择性增多了,也开始注重对自身品味的提升。但是我们也发现,很多新闻开始报道一些食品安全问题事件,有的是小企业,有的也发生在大企业,比如苏丹红工业添加剂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雀巢婴幼儿奶粉转基因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危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还使企业遭受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从而也显示出我们的食品安全还存在很多隐患,在这些事件的背后可能存在一些没有被发现或挖掘出来的企业。我国是一个消费大国,人口众多,消费需求旺盛;古人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大家的安危,有必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所以,这些连续被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使得人们对我们的食品安全产生担忧,并成为一个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政府和企业也不断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来确保生产出安全的食品,让人民买得放心,吃得舒心。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还不够健全,也没有出台一些明文规定来对食品安全责任问题进行认定以及采取怎样的处理方式,一些制度还处于空白状态,无法律可依,无规定可循,另外政府在监管这块还存在一些漏洞,涉及的面还不全。因此,面对这些问题采用什么方式才能解决好食品安全问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这篇文章主要是通过论证和分析,认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当前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种有效的路径选择,也是可行的。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概念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行业主体必须以食品安全责任为保险标的为某些食品进行投保,特定的保险人必须承保并且对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制度。该保险是责任保险中的一种比较特殊的保险形式,可以说是保险领域里的一种例外,它是属于保险自愿和契约自由,需要依靠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否则会失去作用。所以,该险种的有效实施需要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只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才能确定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同时也必要时候也可以规定保险人对法定责任保险有接受投保的义务,以免有发生违约或不履行责任的情况发生。
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党的十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心的重点,党和政府也开始重视这个问题,立法部门也在逐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且相继出台了一些跟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某些保险公司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法律法规推出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及“交强险”等,该保险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我国食品市场,消除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为我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提供了现实的可行性。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政策性支持
首先,政府在政策上对保险业给予积极的鼓励与支持,并且十分重视包括责任保险在内的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比如我们有在食品安全预案中强调,如果发生了某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险行业的相关机构要积极进行迅速的紧急救援保险受理和相关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等工作。另外,保监会也曾做出指示,通过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跟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产品,努力拓宽相关业务渠道,提高受保人员的覆盖范围,并涉及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全程的保险服务。所以,在政策上为食品行业构建和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支持与保障。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法律性依据
从法律方面来讲,责任保险的主要保险人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发现,一方面主要是想通过加大食品企业所面临的索赔风险,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的转移,进而为我国构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空间和市场;另一方面要为保险公司开拓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提供法律依据,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交强险”等强制责任保险为“食强险”提供了借鉴
当前,在某些领域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同时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也对其有所规定。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到强制责任保险内容的主要有四部,分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炭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建筑法》。在现行的行政法规中涉及到强制责任保险的除了”交强险”以外还包括《旅行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旅行社职业责任险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及沉船打捞责任险。[1]此外,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如湖南等省份开始试点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实施;一些比较特殊职业也实施了强制责任保险。尽管这些法律规范可能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在落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阻碍,但是其存在仍为构建和实施”食强险”制度提供了参照,同时其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也为更好的构建”食强险”制度提供了前车之鉴。
(四)责任保险日益成熟,保险业具备了分散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
责任保险属于一种新型的保险业务,是随着财产保险的发展而产生的,虽然其存在时间不长,但是却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同时也越来越有规模和影响力。我国涉及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场上责任保险产品的品种不断增多,人们的投保意识和索赔意识逐渐增强,这些都使责任保险获得了全面迅速发展,并已成为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与此同时我国的保险公司在长期经营出口产品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和货物运输责任险等多种责任保险业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掌握了责任保险的经营规律,还培养了大批从事责任保险的专业人才队伍,这些人才队伍具有很强的责任保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为构建“食强险“提供了可能,因此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完全具有可行性的,此种可行性也为我国食品行业开展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奠定了现实基础。
(五)台湾地区的食品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有益借鉴
根据台湾地区的发展经验,我们发现台湾地区的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主要是强制食品公司选择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而不单独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规范了食品安全保险实施方式。在法律方面,台湾地区出台了《食品卫生管理法》,根据该规定,凡事经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的食品单位,都应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湾地区的这些具体细则,也为我国在设计和实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提供了借鉴。(作者单位:1.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2.山东省高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我国大都数银行都设有风险管理部门,风险控制体系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一、规范操作流程,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1、优化个贷操作流程,减少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
细化梳理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合理职能分工,包括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担保等各个操作环节的规范,找出其中存在的风险点,确保贷款发放程序的合规性和严谨性,形成规范的个人贷款业务作业指导书,按流程严格操作,使每项个贷业务的每一个操作环节都模式化、制度化、让客户经理在办贷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因操作环节的不严密造成风险。
按照六西格玛的管理理念,持续改进个贷操作流程,出台个人贷款标准化操作流程,以减少业务办理差错率和重复率,提高个贷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六西格玛”被称为质量与效率的管理,即以对工作流程的精细化管理为目标,对工作流程的效率进行定量度量,要求缺陷率控制在百万分之三点四以内。“六西格玛”管理是以客户为中心,以数据和事实为依据,针对过程采取改进措施,重视预防性管理,强调无边界合作,持续改进和追求质量和效率的管理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对个贷业务按岗位流程设置要求,建立《个贷业务岗位操作手册》,把握业务的关键点和风险点,以规范、标准、流程化的要求不断改进制约业务发展的瓶颈,必能减少操作风险,提升客户服务能力。
2、形成合理完善的个人贷款业务激励约束与权责追究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形成惩戒风险管理与激励型风险管理相并重的风险管理机制,根据业务发展的状况、资产质量管理的好坏形成赏罚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才能够在增加员工发展业务动力的同时,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控制意识。严格执行个人信贷权责追究制度,在进行责任认定时要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符合免责条件的免于处罚,对造成个贷风险损失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实施制度规定的处置措施,最大限度的避免人为因素造成风险的可能性,确保个贷业务健康发展。
二、强化贷前调查,提高审贷能力
1、严格把关,做好贷前调查,前移风险关口,确保新增信贷的资产质量
为确保新增个贷的质量,个人信贷客户经理应严格把关,做好贷前调查,其操作重点应在于确保借款人信息和借款行为的真实性。个人信贷客户经理在受理业务时,首先应分别通过人行征信系统、银行内部个贷系统查看借款人信息,查询借款人是否有多笔贷款,是否现列入黑名单。对已被个贷系统评价进入黑名单的客户和人行征信系统中已有不良贷款的客户,应不予发放新的贷款。其次,对逾期客户调查分析拖欠原因,是压月还款、双月还款、零头拖欠、还是恶意拖欠,对拖欠期数少的客户如给予发放新的贷款,须把握的前提是还清拖欠款项,以避免将来由于其拖欠期数增加进入黑名单或不良状态,导致新发放的贷款直接进入次级一级。
我国在借鉴国际公约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时缺乏经验,使得现行制度在程序上不完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这种实体法与程序法无法对接的局面,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适用上的混乱。例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能提起独立的诉,在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明确规定。本文将首先介绍独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及研究意义,以独立的诉的构成要件为理论基础,结合国际上的相关观点和态度,分析其是否构成独立的诉。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请求的诉的属性分析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
要研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成为独立的诉就必须研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符合法学理论中独立的诉的构成要件。以下从诉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中是否有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是诉的基础。任何权利义务都是围绕当事人产生的,没有主体就没有权利义务之争,没有权利义务之争也就没有诉,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才涉及诉的问题。
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债权人产生的实质效果是使债权人得到的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它是法律赋予责任人的特殊权利,显然不存在债权人就超出限额部分不得请求赔偿的法律义务。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被申请人不具有法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主体资格,不能构成被告。
另外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是指侵犯原告利益而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人。而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中,债权人只是主张自身合法债权,并未侵犯原告利益,不能构成被告。
因此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没有被告,不具备诉的主体要件。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中是否有诉的标的
诉的标的是诉的根本,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的民事法律关系。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义务关系”不是诉讼标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虽是责任人的法律特权,但是债权人不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义务主体,它是以牺牲债权人的部分利益来保全和鼓励责任人从事海上运输的一项法律制度,不存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义务”这种法律关系。因此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只有责任人的权利,不存在海事债权人的义务,不存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义务”关系这一诉的标的。
2.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确认之诉
如果认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请求法院确认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或者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权利的声明。其实不然,因为这种所谓的实体法上的主张,亦或是实体法上的声明也好,一般均是指绝对权,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显然不合此要求,其并不对该赔偿具有绝对权,不构成确认之诉。
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存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的声明”这一诉讼标的,不是确认之诉。
3.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债权人索赔诉讼中的反诉
也有观点认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可以就债权人的索赔诉讼提起反诉。 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以下从几点分析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构成对债权人的索赔诉讼的反诉。
其一,反诉中的请求具有独立性,是一种独立的但又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即使本诉撤诉,反诉也能独立存在。
其二,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 在债权人的索赔诉讼中,如果债权人的索赔没有超出法律赋予责任人享有的限额,就不存在责任人对该赔偿额度的限制请求,因此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制请求是建立在债权人的索赔请求基础上的,二者间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不具备反诉请求的对立性。
其三,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其在本诉程序中提起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而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虽然是为了维护责任人自身利益,但是对索赔人没有债权主张,目的不在于抵消或吞并债权人的索赔请求,仅仅是依法定特权对债权人债权的一种限制,不具备反诉请求的对抗性。
因此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没有同一债权关系这一诉的标的,也不满足反诉的其他特性,仍不构成海事债权人索赔诉讼的反诉。
综合以上三点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满足诉的标的要件。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中是否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依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没有理由请求就不能实现。一般包括两类:一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申请人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并没有拒绝赔偿,只是限制赔偿责任,债权人对申请人仍然存在债权关系,并没有变更或消灭;二是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提出的对超出限额的债权享有加以限制的权利,不存在瘦侵害的权利。另外责任人提出限制申请等于是承认了与债权人的债权关系,显然对该债权关系没有发生争议。
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备诉的理由要件。
综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备诉的三要件不构成独立的诉。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是否符合诉的双重内涵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实体意义上的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规定在我国的《海商法》内的,我国《海商法》毫无疑问属于实体法,把责任限制放在该法中予以规定这本身就表明立法者把它作为责任人的一种特殊权利或作为一种特殊赔偿制度予以规范。这时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是被作为一种特殊的补偿制度,不是实体意义上的诉中要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和民事纠纷,不存在为保护民事权益和民事纠纷而提起的请求,因此不构成实体意义上的诉。
2.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程序意义上的诉
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属于程序性问题,结合《海商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之规定,责任人在索赔人提出索赔诉讼程序启动前,就主动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赔偿限制申请,并援用责任限制权利,或者在债权人的索赔诉讼中为保护其有限赔偿额的权益提出赔偿责任限制请求,这时责任人援引责任限制权利是作为在债权人启动索赔诉讼程序后,作为被告这种身份在法定答辩期间或庭审辩论中作为抗辩理由的抗辩权才提出,而不是向法院请求诉讼,自然就不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因此不构成程序意义上的诉。
因此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符合诉的双重内涵,不满足起诉的条件不宜作为独立的诉处理。
二、不同角度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构成独立之诉
(一)判例中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实践反应理论,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得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宜作为独立的诉处理。
“静水泉”轮沉没后,先后有18位货主就灭失的货物分别向大连、广州、青岛海事法院提起19起系列海运货损索赔案件。针对该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招远市玲珑电池有限公司与烟台集洋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一案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明确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属于当事人的抗辩权,申请限制海事赔偿责任应当以海事请求人在诉讼中向责任人提出海事请求为前提不能构成独立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可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申请是依附于海事索赔诉讼程序,具有附属性,不能构成独立的诉。
(二)各国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构成独立诉的态度
罗马法最初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特殊用意是基于对海运业的特殊保护而赋予责任人在赔偿责任确定后以救济手段来行使赔偿责任限制,是对债权人索赔请求的抗辩(限制其赔偿责任),依附于索赔程序并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不是独立的诉。
英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61节第11条对责任限制可以在索赔程序中以抗辩形式主张的规定也是基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海事索赔程序的从属性,不存在独立的诉讼请求,故不宜作为独立的诉处理。而美国在早期一个多世纪以来,将责任限制看作是“防卫性”的权利。例如,美国Hand法官也曾说过:“船东不能利用责任限制,从任何人那里得到一分钱。”
因此,国际上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此种态度也从一个方面应证了本文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构成独立的诉的论述。
伴随当前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与广泛的应用,网路安全体系结构的设计极为重要。由于计算机网络拥有多样性的联结形式,而网络自身拥有一定的互联性与开放性,在其终端分布方面存在着不均匀性等特征。这便导致计算机网络在应用期间,极易遭受到黑客的攻击,甚至被一些恶意软件入侵等,这会给使用者带来较大的损失。为此,构建网络安全体系结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1网络安全体系结构相关概述
在网络安全体系结构设计方面主要分为:定义网络安全策略、分析网络安全需求、网络安全设计以及网络安全实现这四个步骤。这便需要将高级阿全策略与控制作为依据,对安全规范实施形式化的处理,以此来更好的设计与实现系统中执行机制目标。(1)定义网络安全策略。定义网络安全策略主要指:对网络安全策略进行详细的描述,其目的在于为网络安全提供支持与管理[1]。与此同时,还需要与其他领域相结合对网络安全系统进行全面的考虑,如社会机制、通信安全以及操作安全等,将向导手册ISO/IEC作为相关依据,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展开全面的分析,之后通过自然语言来描述所产生的网络安全与控制文档,这便是高级安全策略所在。(2)对网络安全需求进行分析。对网络安全需求的分析,主要是对高级安全策略所实施的形式描述,以此来得到更高形式的安全策略。该种做法有一定的优点存在,如通过对策略之间的冲突检查,消除自然语言对中高级策略较为模糊的描述。
2网络安全体系结构的设计研究
在网络安全体系结构设计期间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即:(1)在网络安全体系结构设计期间,需要有针对性的构建相应的安全结构体系,并且对于网络系统安全实施相应的保障[2]。对网络安全体系结构进行设计的目的在于,全面的建立网络安全系统,这需要通过某种技术全面的建立网络安全系统。在体系结构中的各层对安全逻辑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需对安全需求进行全面的考虑,同时也需要对OSI参考模型中的层级之间的依赖性给予全面的考虑。(2)设计和实现网络安全策略。在设计网络安全体系结构期间,网络安全策略的设计和实现极为重要。设计和实现网络安全策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能够定义出一套设计级的安全策略,并将其作为一种框架底层的抽象策略。该种网络安全策略设计和实现与技术执行之间较为接近,计算机网络配置期间,部门与组织之间常常会产生一定的变化,这便对计算机网络提出了不同的安全需求。为此,网络安全拥有一定的动态性特征,相关人员需将调整组织的安全策略作为依据,适当的设计网络安全体系结构,同时执行安全策略。这不仅是一个过程的体现,同时也是现存文档的形式所在。在需求服务于基础组织方面,能够将企业的升级情况、实现与执行过程充分的体现出来[3]。这与张冀晛,吴中川在《网络安全技术在城市级供电系统数据网中的应用》一文中的观点极为相似。策略管理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策略实现点、策略决定点以及策略仓库。策略仓库中存在着一切网络目录中的策略信息,它能够全面的描述服务、计算机以及网络用户,同时在专用的数据库上执行相应操作。策略服务器或者策略决定点,主要对网络策略实施抽象操作,确保其能够成为一定的策略控制信息,并且逐渐的向策略执行点传递。策略实现点则需要接受PAPs中的策略,将其作为安全或者相应的网络设备,使其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一切安全组件领域都需要确保能够在安全管理范围内,确保能够构建出更加合理的、安全的网络应用模型。(3)达到网络安全目标。要实现网络安全目标,便需要依靠实现机制来实现。通过安全体系结构中工作站以及服务器上锁运行的网络安全管理,通过使用网络辅助级和网络级的安全,使得应用级的安全能够得以实现。在此期间,需要有特殊的用户作为相应的网络操作者,这些主体拥有较为严格的授权程序与认证,同时还拥有较为全面的功能[4]。为此,必须确保特殊用户的行为以及访问安全,以此才能够提升网络的存活能力,提升网络性能等。网络管理系统越是集中,那么企业在网络安全方面所提出的安全要求就越高。
3总结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络安全体系结构的设计和实现,与网络用户的使用安全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同时在计算机网络健康发展方面也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为此,构建网络安全体系,为相关用户提供更加安全的网络应用环境,确保网络安全环境能够达到使用者的相关要求。另外,不断的推动网络安全体系构建,构建安全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计算机网络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在。
参考文献
[1]李春艳,郭轶尊,杨永田,等.基于IP安全体系结构的虚拟专用网[J].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2001,22(6):68~70.
[2]陈晓.电力企业信息安全体系结构的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4(12):34~56.
机构接盘浮亏上千万
受塑化剂事件影响,上周五复牌的酒鬼酒不出意料地一字跌停。全天交易总额仅为5312万元,换手率0.55%,截至收盘,跌停板上的封单仍有8756万股,约37.5亿元,当日该股市值蒸发15.47亿元。
诡异的一幕出现在上午9点41分,有一笔1万手的买单突然成交,成交金额4282万元。谁会贸然在第一个跌停板上大手笔买入酒鬼酒?要知道,在众多基金刚刚的最新估值调整报告中,他们对酒鬼酒的合理估值仅为38元多,以接近43元的价格买入酒鬼酒无异于主动找套。
深交所盘后龙虎榜显示,当日鬼酒鬼共计成交124万股,成交金额5312万元。国泰君安交易单元(390426)、国泰君安上海打浦路营业部分列卖出金额最大的前两位,分别卖出4586.45万、432.49万元。而在买入金额最大的席位中,机构专用席位以4282万元排在首位。
不难看出,机构席位接盘的正是这1万手突然成交的买单。而卖出方金额最大的两个席位国泰君安交易单元(390426)和国泰君安上海打浦路营业部均是业内盛传的私募一哥徐翔旗下泽熙的大本营。
本周前两个交易日,酒鬼酒继续开盘即跌停,但机构已没有再继续买入了。同样,国泰君安交易单元(390426)、国泰君安上海打浦路营业部的卖出金额也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仅仅是后者在此期间买入了1.77万元。
按酒鬼酒28日收盘价31.22元计算,23日买入100万股的机构目前账面浮亏高达1160万元。
接盘只为拯救泽熙?
不难看出,能在第一个跌停板就卖出酒鬼酒的国泰君安交易单元(390426)和国泰君安上海打浦路营业部无疑是十分幸运的。但值得一提的是,这两个席位都是业内盛传的泽熙常用的席位。
一位长期跟踪交易席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几个席位在泽熙操盘过的国电清新、德豪润达等多只股票上都出现过,可以断定这就是泽熙的席位。除此之外,中信证券上海浦东大道营业部也是他的席位。”
摘要:企业利润是其持续经营长期发展下去的根本保障,而现金的多少直接反映企业支付能力、偿还能力的强弱。企业利润与现金增量如果保持同步,则说明企业没有暗藏的利润风险。但是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企业利润很少与现金增量同步。本文根据现金企业利润特征,探讨新准则下利润与现金趋同性分析体系的重构。
关键词 :企业利润;现金流量;趋同性
企业利润是企业长期经营获得的收益,反映着企业在某一段期间内的经营活动获得的最后财务成果。高额利润是企业最终追求目标。企业利润拥有很大的获得现金净流量的能力,企业利润表都是由注册会计师操作完成,这导致利润表会受到很大的主观因素影响,所以管理者在使用财务报表查看利润的时候,要根据各种数据指标,多项对比做出合理化的判断,正确分析出企业获得的利润所代表的真正的信息。
一、新准则下的会计利润的新特点
2007年1月1日,新的会计准则在所有上市公司实行,其他非上市公司也鼓励试运行新的会计准则,从而达到与国际财务报告的准则趋同。公允价值取代历史成本在企业利润计算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
1.经营业绩具有时点性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企业不再使用历史成本作为衡量企业利润的唯一标准,而是将公允价值这一理念引进到企业利润计算当中,开始核算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可以给企业带来的利润价值,它的引进从根本上缓解了历史成本计量标准不能反映资产现时价值的局限性,增加了会计利润核算的准确性。但是由于长期债权资产和长期股权资产的资产价值并不是一个恒定值,它会随时间的变更和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变化而改变,使得企业的经营业绩带有一定的时点性,旧的财务核算方法只能计算当前的企业利润,而忽略资产价值在今后长时间内的变化值。
2.公允价值引进导致净利润与现金流差距拉大
公允价值反映的是当下时点的经营业绩,因为很多时候长期债券资产和长期股权资产并没有真正进行交易,所以一般财务利润表中公允价值损益都是估算出来的,会计报表中的所提供的数字只是参考金额。等到以后将这部分长期资产进行出售的时候,公允价值损益在很多的情况下都会有很大差距,我们估计的数值在经历一段时间后,资本既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无论我们之前估计的价值是上升还是下降都会拉大净利润与现金流之间的差距。而这部分差额也对企业管理者阅读报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企业利润报告发生变化
(1)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并轨。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将重新划分营业收入有其他业务收入的资本构成,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统一划归到营业收入中,将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统一划到其他营业成本中,不再细分。这导致企业管理者没有办法分析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收入和成本是多少,也无法分析其构成是否合理等等。
(2)营业利润范围扩大。新准则下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到营业利润当中,使得企业利润里增加了长期债权资本和长期股权资本,整体的营业利润范围扩大了。但随着这部分资本的增加,我们要注意的是:由于这部分资产都是评估而得来的,没有一定的现金支持,在将来较长的时间内也可能会有较大的变化,拉大利润和现金流之间的差距,所以我们在计算企业营业利润的时候对这部分公允价值也要着重进行分析。
二、新准则下利润与现金趋同性分析体系的重构探讨
新准则的出台对企业利润的计量方式、利润的构成、计算范围都做了重新的调整。这种变化主要是由公允价值的引进带来的,但是经营利润范围的扩大以及其他个别因素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这一变化导致利润与现金趋同性相应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新的会计准则,要求我们对利润与现金趋同性进行重组。企业获得利润的现金流量主要通过营业利润和投资收益来获得,我们也将通过核心利润、净利润等方面进行分析。
1.核心利润与现金趋同性分析的重组
通过分析企业营业利润结构构成和现金流量结构构成的对应关系,我们可以清晰地判断出企业目前一段时间内获得现金的能力和质量,可以分析出目前的利润结构的好坏。可想而知,企业如果能获得较高的利润,那就表明该企业不论是投资性资产或是经营性资产都要拥有很强的获取现金的能力。这样也就实现了企业营业利润与现金流量的趋同性,这种状况是所有企业想要达到的最佳状态,是每个企业追求的目标。为了获得这样的趋同,我们主要的手段还是要调整核心利润的构成,引进“同口径的核心利润”概念。“同口径的核心利润”即在原有核心利润的基础上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其他资产长期摊销额以及财务费用,再扣除所得税费用。这样对核心利润与“同口径的核心利润”进行比较,我们就可以得到企业现阶段经营活动产生的核心利润获取现金流量的具体能力。
2.经营资产收益与投资性资产收益与现金趋同性分析的重组
投资性资产收益主要由长期股权投资获得的收益和出售投资时产生的损益构成。在企业进行投资性资产转让的时候,不论是长期的股权还是对资产的处置,最后都会变成现金形式汇入企业收益中,给企业带来大量的现金流入。所以我们要想确定投资性资产收益与现金趋同性,我们就要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方式。我们要将历史成本计量法与公允价值计量法获得的利润相比较,这样获得的差值,就能比较出投资性收益带来的现金流量的能力大小。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公允价值是估计出来的数值,会具有一定的时点性,所以它只反映现在这个时点下投资性资产收益获取现金流量的能力的大小。
营业资产收益是企业主营业务及与其相关的经营业务获得的利润之和,是企业获得利润的核心力量,是现金流量的主要获取途径。企业管理者要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和与其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获得的现金流量的获取能力进行对比分析,引进经营资产利润比的概念。如果经营资产收益高,成本小,证明企业的利润质量也就好。反之,经营资产收益虽然较高,但是其支出更高的时候,就说明企业现在的利润构成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3.净利润与现金趋同性分析的重组
现实经营中我们一般都会使用现金流量的多少来表示净利润的大,如果我们想知道一个企业经营是否正常,净利润中的现金占比是否够高,首先就要分析净利润的现金含量的多少,即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现金流量与净利润的比值。如果这个比值越高,说明企业净利润的现金含量越高,净利润与现金的趋同性就越好。
三、结束语
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企业利润的计算方式、核对方法等都做出了一定的改变,方便了我们对企业利润与现金流量之间的趋同性进行分析。让企业管理者真正地清楚企业利润数值下所隐含的真正含义,帮助企业管理者更加合理地安排资金流向和业务占比,使企业有一个更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王丽英.新准则下利润与现金趋同性分析体系的重构,财会经纬准则研究,2014(4).
本文以威海市房地产金融情况为实证样本,通过对房地产业诱发金融风险的路径传导、识别方法及防火墙体系构建等问题研究,提出防范区域房地产金融风险的对策。
一、房地产行业风险诱发区域金融风险的路径传导
(一)集中度风险传递
2014年末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70%以上来自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17.37万亿元,是2004年的6.6倍;国民经济大行业分类中房地产业的贷款余额和占比排名均居榜首;加上钢铁、建材、家具等关联行业贷款,房地产贷款规模更大、占比更高。
(二)关联度风险传递
据对山东省30户骨干房地产企业融资结构调查,86%的房地产企业存在多渠道融资情况,除主要依赖银行贷款外,民间、信托、债券、理财等融资种类均为房地产业的多项选择。房地产业的高杠杆化经营,极易因某环节资金链断裂最终引发多米诺古牌效应。
二、构建房地产金融风险防火墙体系择优路径
(一)建立量化指标监测(指标及阀值见表1)。
(二)进行风险压力测试识别。
1.选取承压模型变量(包括承压变量和压力因子)。选取房地产贷款不良贷款率(NPLR)为承压对象、即承压变量;选择“房价(HP)、地区生产总值(GDP)、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IR)”等与房地产金融风险关联度较高的数据作为风险压力因子。测试对象为威海市房地产金融业,样本数据时间为2006~2014年32个季度。
2.进行实证检验分析。
①变量平稳性检验
采用扩展的单位根检验法(ADF)对变量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NPLR、GDP、CPI、HP、IR 的一阶差分序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都是平稳的。
②变量协整检验
通过对NPLR、GDP、CPI、HP、IR等变量进行回归,得到残差序列resid。对新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由表3检验结果可知,在5%的置信水平下,NPLR与GDP、CPI、HP、IR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
3.设置情景模式。将情景压力测试模式设为轻度(房价下跌10%、利率上升27bp)、中度(房价下跌20%、利率上升54bp)和重度(房价下跌30%、利率上升108bp),分别选择房价(HP)和利率(IR)作为主要压力因子,假定GDP7%、CPI1.5%计算,代入回归方程进行动态情景压力测试,分别冲击未来8期内房地产不良贷款率的变化。
4.开展压力测试。通过轻度、中度和重度情景压力模式,分别计算出未来8期内GDP、CPI、HP、IR以及DGDP、DCPI、DIR 、DGDP(-1)、DCPI(-1)、DIR(-1)相关数据,带入回归方程(2)得到不同情景压力下房价对不良率的冲击结果(见表4、表5)及趋势变化图(见图1)。
5.压力测试结果分析。表5显示,房价(HP)在轻度、中度和重度情景下对房地产不良贷款率冲击分别在未来第3期、2期和1期末达到1%的橙色预警线,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011%、1.203%和1.075%;在第7期、4期和2期末达到1.5%的红色预警线,分别为1.591%、1.793%和1.562%。通过上述压力风险测试,监管部门可对未来第3、2、1期的房地产金融风险作黄色预警;对未来第7、4、2期作红色预警,并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三、建立房地产金融风险防火墙体系建议
(一)构建防范区域房地产金融风险长效监测机制
对房地产行业及房地产金融指标进行监测,将可能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的房地产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定期开展区域房地产金融风险压力测试
及时评估房地产业风险对区域金融风险的冲击程度,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及早防范。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金融风险信息共享
加强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实现辖区房地产金融业信息共享,为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提供信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