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细则范文

时间:2023-03-03 15: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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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安徽合肥市最新住房限购查询实施细则,明确了商品住房限购查询的对象、流程等,其中,限购查询对象除购房者本人、配偶外,还将未成年子女纳入在内。

合肥住房限购查询实施细则(附全文)

为认真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 市金融办 市政府新闻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xx〕43号)相关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商品住房限购查询

1、查询对象:凡购买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实施部门: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商品房管理科(以下简称:商品房管理科)负责具体实施。(地址: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三楼,电话:0551-62617430)

3、交验材料

本市区户籍购房人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核验原件,收缴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购房人,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查询流程

(1)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申请居民家庭住房限购查询,并如实准确填写《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

(2)开发企业对购房人提供材料进行初核,并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3)开发企业至商品房管理科代办限购查询

(4)商品房管理科核查购房资格材料。(原件核验后由开发企业当场领回)

(5)商品房管理科进行相关查询,符合购房条件的,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购房人联加盖限购查询专用章后,作为购买商品住房的依据。

二、存量住房限购查询

1、查询对象:凡购买我市市区范围内存量住房的非本市区户籍购房人(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实施部门:要素大市场网签管理窗口(地址: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二楼,电话:0551-62631850)负责滨湖登记中心登记范围内自行成交存量住房限购查询的具体实施,东怡金融广场(相册 户型 价格 动态)网签管理窗口(地址: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相册 户型 价格 动态)B座三楼)负责其余存量住房限购查询的具体实施。

3、交验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核验原件,收缴复印件)以及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查询流程

(1)购房人在购买存量住房前申请居民家庭住房限购查询,并如实准确填写《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

(2)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由经纪机构对购房人提供材料进行初核,并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3)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由经纪机构至东怡金融大厦网签管理窗口代办限购查询

(4)网签管理窗口核查购房资格材料。(原件核验后当场领回)

(5)网签管理窗口进行相关查询,符合限购条件的,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购房人联加盖限购查询专用章后,作为购买存量住房的依据。

三、相关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违反有关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购房人须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行为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3、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住房限购查询中弄虚作假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4、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宅限购查询中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出具《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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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公司组织形式,因而其股权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财产形式。新《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进行的限制主要体现为三项制度,即:转让同意、强制购买和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先于他人购买特定标的物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

就优先购买权而言,《公司法》的规定看上去似乎十分明确、清晰,其实其内部包含了较多的问题,尤其是对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说明,并没有作深入的解析,导致实务中频繁发生由同等条件不明而引起的纠纷。本文中,我们就从优先购买权制度中的"同等条件"入手来展开分析。

二、同等条件的理解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这里的"同等"强调的是优先权股东开出的条件与第三人的承诺条件的一个比较过程。

1、"同等"的确定标准

对于"同等"的确定标准,业界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但主要的观点有以下三种:"绝对同等说",该说认为优先购买权人购买股权的条件应与股东和第三人协议或签订的合同内容绝对相同、完全一致,即全部合同条件均等同。该说操作简单、容易,但较为严格;"相对同等说",该说认为只要优先购买权人提供的实施条件不比第三人的条件对于出让股东更为不利,则应认为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即优先购买权人购买的条件与第三人条件大致相同即可;"折衷说"认为价格和价款支付条件是所要求的同等条件,只要在这两个方面达到一致即可。

2、同等条件的构成

"同等条件"是丰富多彩的概念。从实务角度考察,我们考虑以下的构成方式。

(1)股权评估。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财产性权利除根据股东的出资确定外,还可以以货币以外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因而其出资的货币价值肯定会随着时空的变化而不同,在对外转让时,对股权进行评估是正当且合理的。

(2)价款数额及价款构成。当原始股东出资使自己享有股权时,他的资本就是以享有权利并承担债务的股权形式出现,并会不断得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协议中非常有必要澄清价款的构成情况。

(3)价款支付方式。出让股东与第三人约定的出价方式有时是以转移债权或者实物形式来支付。在此情形下,我们认为货币、债权和实物可以根据自身蕴含风险的大小和对出让股东是否直接有利原则进行先后排序。

(4)过渡期安排。"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在实际中,签署协议与变更登记不可能同时发生,在此期间内,义务与权利的归属不明,容易引起纠纷。所以双方要达成过渡期协议,拟定各方义务与风险承担方法。

(5)违约责任。股权转让并非一般的转让合同,它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变更,还涉及到当事人身份利益的变更。因而约定违约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3、 现存"同等条件"确定方式的弊端

大多数人主张以转让方与第三人(非股东)订立的转让协议条件为"同等条件"。这一主张似乎符合"优先于他人购买"的立法意愿,但却容易产生弊端。按照这种做法,转让方与第三人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而后出让方将合同中的转让条件通知公司其他股东,若有股东愿意以与该转让条件相当的条件受让股权,则该股东可以行使优先权受让股权。这样的做法会使得出让方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与他同其他股东签订的协议内容完全相同,毫无差异,由此,出让方就会被迫陷入一个尴尬的中间角色,处境被动。虽然转让方可以在事前与第三人订立的转让协议中约定该协议以股东不行使优先权为条件,但出让方还是有可能面临违约金等重大问题,在浪费了双方的财力以及为此项交易付出的努力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出让方与第三人从事交易的积极性,可以说,此法是一个损害多方的不合理方式,需要对其做出修正。

三、合理确定同等条件的解决方案

根据以上分析,同等条件需要讨论解决很多问题,结构和确定方式较为重要,结构问题我们前面已经做了分析,现在我们对"确定方式"谈一下解决之道。

1、在转让方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协议之前确定"同等条件"

这是关键所在,应该找到一个在转让方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协议之前即可以确定"同等条件"的方法,以此确定股东是否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条件由第三人提出是个不错的办法。转让方在准备承诺之前,应将该条件及意欲承诺的意思通知其他股东,倘若有股东决定购买,应立即通知转让方,转让方不得以他人有更优条件为由予以拒绝。这种方案,仅仅停留在缔约磋商阶段,只执行一次,避免了重复麻烦,不会出现双重买卖或违约现象。

2、由出让股东拟定协议。我们可以考虑,由出让股东制定协议,通知第三人,收到通知的第三人可提出自己的建议,出让股东适当考虑第三人的建议后,再将最终修订版通知给优先权股东,如果优先权股东同意该条件,则可购买该股权,若其不同意,则第三人可以按该条件购得该股权。如此一来,交易过程既不复杂也不会伤及第三人权益,切实保障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简单易行。

3、可以利用公司章程对同等条件进行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作了规定, 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些都表明公司法认可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那么我们在探讨股权对外转让时,就可以考虑运用公司章程对其做具体规定。但在章程规定的转让条件和公司法有本质冲突的情况下,我认为在没有出台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前,应舍弃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采纳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4、完善法律,以调合不必要的纠纷。以上所有的问题皆来源于法律部分的不完善,所以我们不仅要增强法律对这部分问题的明确规定,还要用法律的形式强化以上解决方式,并给予制度性保障,使其能顺利实施。

四、结论

我们已经对优先权股东行使优先权时的同等条件的结构因素做了详尽的分析,同时也阐述了其现行确定方式的弊端及其解决方法,我们无法保证这些方法全都行之有效,但至少它对现存同等条件的缺陷和不足做了调整和改进。但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要在日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使之能更好的为股权交易服务。

参考文献:

[1]温恬.《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第17期.

[2]柏高原.《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有一则真实案例引发的思考》.《产权导刊》. 2011年,第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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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0日8时0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这是继200年汶川8.0级大地震以后,我国再次发生的一次极具破坏性强,波及范围极广的地震。这次地震造成的惨重损失,再次唤醒了建筑业对现代建筑物抗震性能的重视。如何选择合理的抗震结构形式,成为了当前抗震建筑设计前期的重要课题。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首先要了解现代建筑常见的结构形式。

1 常见的建筑结构类型

1.1 砖混结构。现代的砖混结构是由古代的以墙和柱承重的梁板结构发展而来的。砖混结构是以砖墙为主要建筑材料,以屋盖和楼板、圈梁、墙、构造柱以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梁-墙和构造柱-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式。

1.2 框架结构。框架结构是以钢筋混凝土或者钢为主要建筑材料,以屋盖和楼板、梁、柱以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梁-柱-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形式。

1.3 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在现代建筑中应用广泛,是由框架结构发展而来的一种结构形式。剪力墙结构是以钢筋混凝土为主要建筑材料,以屋盖和楼板、剪力墙以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剪力墙-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形式。

1.4 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综合了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形成的一种的结构形式,它继承了两种结构各自的优点,在现代建筑中应用较为广泛。框架-剪力墙结构是以钢筋混凝土为主要建筑材料,以屋盖和楼板、剪力墙、梁、柱以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剪力墙(或者梁-柱)-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形式。

1.5 筒体结构。筒体结构包括了框架--核心筒和筒中筒结构。筒体结构也是以钢筋混凝土为主要建筑材料,以屋盖和楼盖、钢筋混凝土墙、梁、柱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钢筋混凝土墙(或者梁-柱)-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形式。

1.6 大跨度结构。大跨度结构是伴随着人类对室内空间的扩大需求而出现。包括现代的空间钢网架、钢桁架、悬索、预应力混凝土、壳体等类型。大跨度结构的主要建筑材料是钢筋混凝土、钢管、型钢、钢丝束、圆钢等,以屋盖和楼盖、大跨度结构、边缘结构(梁、短柱等)、柱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大跨度结构-边缘结构-柱-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形式。

1.7 其他结构形式。除以上几种结构形式外,还有一些较新型的结构类型,在最近20年越来越多的应用,包括: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索张拉结构、索穹顶结构、膜结构和高效预应力结构等。

2 各类结构形式的特点、抗震性能与应用

各种类型的结构各不相同,在选择时必须遵循两个规律:一是符合力学的逻辑性;二是不同的结构形式应与不同的建筑空间相适宜。因此,在进行抗震结构选择时,掌握各种结构形式的特性,使之更好地为空间服务。

2.1 砖混结构。这种结构形式最大的特点是:墙体即需要分隔内部使用空间,又是承担屋面和其他荷载。这种结构形式因不能自由地分隔空间而具有局限性,限制了空间组合的自由度,致使某些功能要求复杂、造型复杂的建筑,不宜采取这一结构形式。其抗震性能较弱,但是由于其造价较低,这种结构形式的建筑存在的数量大,分布范围广,在一些设防烈度较高的地区大量存在。

2.2 框架结构。框架结构的特点可以用建筑大师勒·柯布西耶提出的“新建筑五点”来进行概况:一是底层的独立支柱,底层透空;二是平顶、屋顶花园;三是骨架结构内部平面布局灵活;四是骨架结构使得立面设计自由;五是横向长窗。由于框架结构自身重量轻,能有效地减小地震作用。框架结构也使得建筑可以修筑得更为高大,建筑的造型更加丰富多变。

2.3 剪力墙结构与建筑空间。剪力墙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墙板来代替框架结构中的梁柱,这种结构能承担各类荷载引起的内力,并能有效控制结构的水平力。钢筋混凝土墙板能承受竖向和水平力,与框架结构相比,它的刚度很大,空间整体性好,在地震作用下结构位移小,同时在房间内不外露梁、柱楞角,便于室内布置,方便使用。剪力墙结构抗震性能优越,适宜在高层(10 层及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房屋中运用。

2.4 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也称框剪结构,这种结构是在框架结构中布置一定数量的剪力墙,构成灵活自由的使用空间,满足不同建筑功能的要求,同样又有足够的剪力墙,有相当大的刚度。框剪结构能够综合框架结构和剪力墙结构的优点,经济性较好。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多层与高层建筑如商场、住宅、公寓、办公、酒店等中广泛采用。

2.5 筒体结构。筒体结构由框架或剪力墙组合成钢筋混凝土竖向井筒,并以各层楼板将井筒的四壁连接起来。这样的结构形式产生的刚度比剪力墙结构大得多。其内部具有较大的空间,而且布置较为灵活,内部分隔所受限制较少。筒中筒结构体系具有更大的整体性与侧向刚度,因此适用于高度很大的建筑。如果将若干筒体组合成成组筒结构体系,则侧向刚度更大,可适用于特别高的超高层建筑。

2.6 大跨度结构。大跨度结构形式丰富多样,现代建筑中主要应用在抗震建筑中的有以下几种:

2.6.1 空间钢网架结构造型多样,在工厂进行预制,现场安装,结构自重轻,刚度大,抗震性能良好,同时钢网架结构的平面布置灵活,建筑的造型轻巧多变化,便于进行装饰。

2.6.2 钢桁架结构是一种格构化的结构形式,桁架相当于一根跨度很大的梁,能够创造出很大的室内空间,桁架本身具有一定高度,所以适用于层高较高的空间,适用于做屋顶结构

2.6.3 悬索结构由柔性受拉索及其边缘构件所形成的承重结构,悬索结构能充分利用高强材料的抗拉性能,可以做到跨度大、自重小、材料省、易施工,悬索结构的建筑造型往往显的宏伟大气,适合在一些大型的公共建筑中应用

2.6.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是使混凝土在荷载作用前预先受压的一种结构,预应力用张拉高强度钢筋或钢丝的方法产生,常用的方法有先张法和后张法两种,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创造出了大空间,随着跨度的增大梁的高度增加,此种结构的自重较前面介绍的大跨度结构重,虽然抗压强度高,但是抗拉强度低,施工中应该注意预防混凝土的开裂和钢筋的锈蚀。

2.6.5 壳体结构是由曲面板材和边缘结构(梁、桁架或拱等)组成的空间结构,具有很好的空间传力性能,能以较小的构件厚度形成承载能力高、刚度大的承重结构,能覆盖或围护大跨度的空间而不需中间支柱,能兼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的双重作用,从而节约结构材料。大跨度结构广泛的应用于大型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中,前景广阔。

3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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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对象和目的差异。公认会计准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以及非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满足这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法定会计准则更注重从的观点来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财务报告的目标着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检测。

公认会计准则为兼顾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任何一张报表都不能偏废。法定会计准则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方面,法定会计准则服务的对象与目的决定了它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侧重。只要保险企业具有偿付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并不是那么关心保险企业当期是否盈利,利润表在法定会计体系中只能居于从属地位。

2.风险认识的差异。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要求和关心的重点不同,这些要求与关注点有些是交迭的,有些则是不相容的。为了能够兼顾这些要求,公认会计准则在对待风险时只能在总体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险监管机构运用法定会计准则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为了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进行债务偿付时有一个足额的缓冲,同时也为了使保险监管机构更好地免除监管责任,在不必考虑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保险监管机构在制定法定会计准则时往往会采取一种十分稳健的态度。

由于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对待风险态度的不同,对于资产、负债、收入与成本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二者之间往往会有较大的差异。就结果而论,可以简要地归纳为以下几点: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小,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大,相应地,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小。

3.会计假设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而保险法定会计准则是以“清算假设”为基础,即假设保险公司出于可能的各种原因停止销售新保单,兑付所有现有保单责任,监管机关要保证保险公司在“清算假设”的前提下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有些资产项目在实际清算时,是不具备偿付能力或清算价值的,例如递延资产、预付费用或清算价值极低的小型办公设备、家具等。第二,在公认会计准则的持续经营假设及其他基本假设下编制的财务报表,与真实情况可能会有一定差异。保险公司的资产尤其是大量的金融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实际价值是否低于账面价值常常受到质疑。法定会计准则为确保保单持有人权益未来能够得到足够的偿付,必须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予以保守、谨慎地评估。因此,法定会计准则抛开持续经营假设,将保险公司暂时视为处于“清算状态”而对资产和负债状况予以评估,由此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清偿现有负债的能力。

4.会计基础的差异。会计的计价基础一般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保险企业在公认会计准则下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而法定会计准则采用混合会计基础,即平时采用收付实现制,年末采取权责发生制进行决算。其原因如下:其一,保险公司一般以现金为交易工具,且一般要到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相应地保费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能予以确认。其二,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要运用很深的精算知识,普通的会计人员不可能也不必要掌握,因此,保险公司平时不可能对每张保单进行详细的、记录,只有到年末时,通过精算师的计算后才予以记账。

二、建立保险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国外对保险行业的规范一般形成了两套准则,即公认会计准则(GAAP)与法定会计准则(SAP)。而我国对保险行业的会计规范从1993年颁布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到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保险法》以及1999年又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但至今仍未出台一套针对保险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因此,建立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已刻不容缓。

1.保险业在经历保险市场高速时期的过程中,偿付能力不足的日益暴露。虽然,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了规定,但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同时以上法规有些过于陈旧,没有考虑保险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其保守与稳健程度无法与我国当前保险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相配比。因此制定并实施保险会计准则一方面有助于落实以上法规并实现跟踪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弥补两法规的不足。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股份制上市保险公司必将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这样有利于不同投资者相互比较。但是保险公司应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的偿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偿付能力则是股东权益,这就存在分配经营利润与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利润不被过度分配以维护偿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险会计准则。

3.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涌入,我国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也就客观上要求我国保险的监管水平与做法必须拥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与之配合,这才能管好外资保险公司,也才能使我国保险业稳步地与国际接轨。

三、保险运行模式构建

1.主辅相成模式。在主辅相成模式下,会计核算日常按公认会计准则运行,只在会计期末按法定会计准则对按公认会计准则核算的结果做出一些调整以填制特定的监管报表,或附加保险监管方面更详细的特殊会计要求或精算指南等。也就是以公认会计准则为主,以法定会计准则为辅。运行主辅相成模式的国家有美国。

2.合二为一模式。合二为一的模式是按照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不同于非保险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形成一套特有的会计准则。如日本等国。

3.二者并行模式。即保险监管者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公认会计准则的保险法定会计准则,企业在实际操作与会计运行系统中采取二者并行的方式。如巴西等国。

四、监管当局的任务

1.保险会计准则是专属于保险业的会计规范,因此需体现出保险业的行业特征。其基本特征有经营对象的无形性,偿还金额与对象的不确定性,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以及广泛的性等。为了使这些特征在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一方面,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避免重蹈他们的覆辙;另一方面,我们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加强具有特色的会计,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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