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细则范文

时间:2023-03-03 15: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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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安徽合肥市最新住房限购查询实施细则,明确了商品住房限购查询的对象、流程等,其中,限购查询对象除购房者本人、配偶外,还将未成年子女纳入在内。

合肥住房限购查询实施细则(附全文)

为认真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 市金融办 市政府新闻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xx〕43号)相关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商品住房限购查询

1、查询对象:凡购买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实施部门: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商品房管理科(以下简称:商品房管理科)负责具体实施。(地址: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三楼,电话:0551-62617430)

3、交验材料

本市区户籍购房人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核验原件,收缴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购房人,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查询流程

(1)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申请居民家庭住房限购查询,并如实准确填写《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

(2)开发企业对购房人提供材料进行初核,并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3)开发企业至商品房管理科代办限购查询

(4)商品房管理科核查购房资格材料。(原件核验后由开发企业当场领回)

(5)商品房管理科进行相关查询,符合购房条件的,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购房人联加盖限购查询专用章后,作为购买商品住房的依据。

二、存量住房限购查询

1、查询对象:凡购买我市市区范围内存量住房的非本市区户籍购房人(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实施部门:要素大市场网签管理窗口(地址: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二楼,电话:0551-62631850)负责滨湖登记中心登记范围内自行成交存量住房限购查询的具体实施,东怡金融广场(相册 户型 价格 动态)网签管理窗口(地址: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相册 户型 价格 动态)B座三楼)负责其余存量住房限购查询的具体实施。

3、交验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核验原件,收缴复印件)以及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查询流程

(1)购房人在购买存量住房前申请居民家庭住房限购查询,并如实准确填写《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

(2)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由经纪机构对购房人提供材料进行初核,并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3)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由经纪机构至东怡金融大厦网签管理窗口代办限购查询

(4)网签管理窗口核查购房资格材料。(原件核验后当场领回)

(5)网签管理窗口进行相关查询,符合限购条件的,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购房人联加盖限购查询专用章后,作为购买存量住房的依据。

三、相关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违反有关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购房人须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行为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3、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住房限购查询中弄虚作假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4、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宅限购查询中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出具《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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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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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0日8时0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这是继200年汶川8.0级大地震以后,我国再次发生的一次极具破坏性强,波及范围极广的地震。这次地震造成的惨重损失,再次唤醒了建筑业对现代建筑物抗震性能的重视。如何选择合理的抗震结构形式,成为了当前抗震建筑设计前期的重要课题。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首先要了解现代建筑常见的结构形式。

1 常见的建筑结构类型

1.1 砖混结构。现代的砖混结构是由古代的以墙和柱承重的梁板结构发展而来的。砖混结构是以砖墙为主要建筑材料,以屋盖和楼板、圈梁、墙、构造柱以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梁-墙和构造柱-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式。

1.2 框架结构。框架结构是以钢筋混凝土或者钢为主要建筑材料,以屋盖和楼板、梁、柱以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梁-柱-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形式。

1.3 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在现代建筑中应用广泛,是由框架结构发展而来的一种结构形式。剪力墙结构是以钢筋混凝土为主要建筑材料,以屋盖和楼板、剪力墙以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剪力墙-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形式。

1.4 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综合了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形成的一种的结构形式,它继承了两种结构各自的优点,在现代建筑中应用较为广泛。框架-剪力墙结构是以钢筋混凝土为主要建筑材料,以屋盖和楼板、剪力墙、梁、柱以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剪力墙(或者梁-柱)-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形式。

1.5 筒体结构。筒体结构包括了框架--核心筒和筒中筒结构。筒体结构也是以钢筋混凝土为主要建筑材料,以屋盖和楼盖、钢筋混凝土墙、梁、柱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钢筋混凝土墙(或者梁-柱)-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形式。

1.6 大跨度结构。大跨度结构是伴随着人类对室内空间的扩大需求而出现。包括现代的空间钢网架、钢桁架、悬索、预应力混凝土、壳体等类型。大跨度结构的主要建筑材料是钢筋混凝土、钢管、型钢、钢丝束、圆钢等,以屋盖和楼盖、大跨度结构、边缘结构(梁、短柱等)、柱及基础等为结构构件,荷载通过板-大跨度结构-边缘结构-柱-基础-地基形成传力路线的一种结构形式。

1.7 其他结构形式。除以上几种结构形式外,还有一些较新型的结构类型,在最近20年越来越多的应用,包括: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索张拉结构、索穹顶结构、膜结构和高效预应力结构等。

2 各类结构形式的特点、抗震性能与应用

各种类型的结构各不相同,在选择时必须遵循两个规律:一是符合力学的逻辑性;二是不同的结构形式应与不同的建筑空间相适宜。因此,在进行抗震结构选择时,掌握各种结构形式的特性,使之更好地为空间服务。

2.1 砖混结构。这种结构形式最大的特点是:墙体即需要分隔内部使用空间,又是承担屋面和其他荷载。这种结构形式因不能自由地分隔空间而具有局限性,限制了空间组合的自由度,致使某些功能要求复杂、造型复杂的建筑,不宜采取这一结构形式。其抗震性能较弱,但是由于其造价较低,这种结构形式的建筑存在的数量大,分布范围广,在一些设防烈度较高的地区大量存在。

2.2 框架结构。框架结构的特点可以用建筑大师勒·柯布西耶提出的“新建筑五点”来进行概况:一是底层的独立支柱,底层透空;二是平顶、屋顶花园;三是骨架结构内部平面布局灵活;四是骨架结构使得立面设计自由;五是横向长窗。由于框架结构自身重量轻,能有效地减小地震作用。框架结构也使得建筑可以修筑得更为高大,建筑的造型更加丰富多变。

2.3 剪力墙结构与建筑空间。剪力墙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墙板来代替框架结构中的梁柱,这种结构能承担各类荷载引起的内力,并能有效控制结构的水平力。钢筋混凝土墙板能承受竖向和水平力,与框架结构相比,它的刚度很大,空间整体性好,在地震作用下结构位移小,同时在房间内不外露梁、柱楞角,便于室内布置,方便使用。剪力墙结构抗震性能优越,适宜在高层(10 层及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房屋中运用。

2.4 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也称框剪结构,这种结构是在框架结构中布置一定数量的剪力墙,构成灵活自由的使用空间,满足不同建筑功能的要求,同样又有足够的剪力墙,有相当大的刚度。框剪结构能够综合框架结构和剪力墙结构的优点,经济性较好。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多层与高层建筑如商场、住宅、公寓、办公、酒店等中广泛采用。

2.5 筒体结构。筒体结构由框架或剪力墙组合成钢筋混凝土竖向井筒,并以各层楼板将井筒的四壁连接起来。这样的结构形式产生的刚度比剪力墙结构大得多。其内部具有较大的空间,而且布置较为灵活,内部分隔所受限制较少。筒中筒结构体系具有更大的整体性与侧向刚度,因此适用于高度很大的建筑。如果将若干筒体组合成成组筒结构体系,则侧向刚度更大,可适用于特别高的超高层建筑。

2.6 大跨度结构。大跨度结构形式丰富多样,现代建筑中主要应用在抗震建筑中的有以下几种:

2.6.1 空间钢网架结构造型多样,在工厂进行预制,现场安装,结构自重轻,刚度大,抗震性能良好,同时钢网架结构的平面布置灵活,建筑的造型轻巧多变化,便于进行装饰。

2.6.2 钢桁架结构是一种格构化的结构形式,桁架相当于一根跨度很大的梁,能够创造出很大的室内空间,桁架本身具有一定高度,所以适用于层高较高的空间,适用于做屋顶结构

2.6.3 悬索结构由柔性受拉索及其边缘构件所形成的承重结构,悬索结构能充分利用高强材料的抗拉性能,可以做到跨度大、自重小、材料省、易施工,悬索结构的建筑造型往往显的宏伟大气,适合在一些大型的公共建筑中应用

2.6.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是使混凝土在荷载作用前预先受压的一种结构,预应力用张拉高强度钢筋或钢丝的方法产生,常用的方法有先张法和后张法两种,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创造出了大空间,随着跨度的增大梁的高度增加,此种结构的自重较前面介绍的大跨度结构重,虽然抗压强度高,但是抗拉强度低,施工中应该注意预防混凝土的开裂和钢筋的锈蚀。

2.6.5 壳体结构是由曲面板材和边缘结构(梁、桁架或拱等)组成的空间结构,具有很好的空间传力性能,能以较小的构件厚度形成承载能力高、刚度大的承重结构,能覆盖或围护大跨度的空间而不需中间支柱,能兼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的双重作用,从而节约结构材料。大跨度结构广泛的应用于大型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中,前景广阔。

3 结语

篇4

1.服务对象和目的差异。公认会计准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以及非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满足这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法定会计准则更注重从的观点来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财务报告的目标着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检测。

公认会计准则为兼顾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任何一张报表都不能偏废。法定会计准则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方面,法定会计准则服务的对象与目的决定了它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侧重。只要保险企业具有偿付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并不是那么关心保险企业当期是否盈利,利润表在法定会计体系中只能居于从属地位。

2.风险认识的差异。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要求和关心的重点不同,这些要求与关注点有些是交迭的,有些则是不相容的。为了能够兼顾这些要求,公认会计准则在对待风险时只能在总体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险监管机构运用法定会计准则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为了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进行债务偿付时有一个足额的缓冲,同时也为了使保险监管机构更好地免除监管责任,在不必考虑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保险监管机构在制定法定会计准则时往往会采取一种十分稳健的态度。

由于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对待风险态度的不同,对于资产、负债、收入与成本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二者之间往往会有较大的差异。就结果而论,可以简要地归纳为以下几点: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小,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大,相应地,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小。

3.会计假设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而保险法定会计准则是以“清算假设”为基础,即假设保险公司出于可能的各种原因停止销售新保单,兑付所有现有保单责任,监管机关要保证保险公司在“清算假设”的前提下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有些资产项目在实际清算时,是不具备偿付能力或清算价值的,例如递延资产、预付费用或清算价值极低的小型办公设备、家具等。第二,在公认会计准则的持续经营假设及其他基本假设下编制的财务报表,与真实情况可能会有一定差异。保险公司的资产尤其是大量的金融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实际价值是否低于账面价值常常受到质疑。法定会计准则为确保保单持有人权益未来能够得到足够的偿付,必须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予以保守、谨慎地评估。因此,法定会计准则抛开持续经营假设,将保险公司暂时视为处于“清算状态”而对资产和负债状况予以评估,由此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清偿现有负债的能力。

4.会计基础的差异。会计的计价基础一般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保险企业在公认会计准则下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而法定会计准则采用混合会计基础,即平时采用收付实现制,年末采取权责发生制进行决算。其原因如下:其一,保险公司一般以现金为交易工具,且一般要到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相应地保费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能予以确认。其二,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要运用很深的精算知识,普通的会计人员不可能也不必要掌握,因此,保险公司平时不可能对每张保单进行详细的、记录,只有到年末时,通过精算师的计算后才予以记账。

二、建立保险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国外对保险行业的规范一般形成了两套准则,即公认会计准则(GAAP)与法定会计准则(SAP)。而我国对保险行业的会计规范从1993年颁布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到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保险法》以及1999年又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但至今仍未出台一套针对保险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因此,建立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已刻不容缓。

1.保险业在经历保险市场高速时期的过程中,偿付能力不足的日益暴露。虽然,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了规定,但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同时以上法规有些过于陈旧,没有考虑保险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其保守与稳健程度无法与我国当前保险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相配比。因此制定并实施保险会计准则一方面有助于落实以上法规并实现跟踪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弥补两法规的不足。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股份制上市保险公司必将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这样有利于不同投资者相互比较。但是保险公司应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的偿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偿付能力则是股东权益,这就存在分配经营利润与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利润不被过度分配以维护偿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险会计准则。

3.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涌入,我国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也就客观上要求我国保险的监管水平与做法必须拥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与之配合,这才能管好外资保险公司,也才能使我国保险业稳步地与国际接轨。

三、保险运行模式构建

1.主辅相成模式。在主辅相成模式下,会计核算日常按公认会计准则运行,只在会计期末按法定会计准则对按公认会计准则核算的结果做出一些调整以填制特定的监管报表,或附加保险监管方面更详细的特殊会计要求或精算指南等。也就是以公认会计准则为主,以法定会计准则为辅。运行主辅相成模式的国家有美国。

2.合二为一模式。合二为一的模式是按照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不同于非保险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形成一套特有的会计准则。如日本等国。

3.二者并行模式。即保险监管者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公认会计准则的保险法定会计准则,企业在实际操作与会计运行系统中采取二者并行的方式。如巴西等国。

四、监管当局的任务

1.保险会计准则是专属于保险业的会计规范,因此需体现出保险业的行业特征。其基本特征有经营对象的无形性,偿还金额与对象的不确定性,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以及广泛的性等。为了使这些特征在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一方面,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避免重蹈他们的覆辙;另一方面,我们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加强具有特色的会计,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

篇5

1、无用设置过多

较明显的例子就是仙一的合击。玩过仙一的都应该能感觉到,合击使用的次数相当少。主要原因就是:无用。合击需要耗费Hp和全部人的行动,确只能造成性价比级低的伤害,实在是聊胜于无。

第二个就是某些投掷道具,比如梅花镖,袖剑。这些道具恐怕没什么机会发挥它们的正常用途吧,大部分都是拿来卖钱(贫道就是这样)。这些极少使用的投掷道具一般有如下特点:1、作用模糊(某些道具在特定怪物上还不扣血)。2、出现场合十分不当。

第三个就是中毒状态。仙一的中毒状态挺多的,就是因为这点导致了其成为无用的设置。贫道有理由相信大部分玩家在仙一中毒都是硬抗的,因为中毒的效果不明显,而且不是那么好容易知道自己中的是什么毒,那些致命毒引什么的形同虚设。

2、可获得物品隐藏

一般隐藏的物品总是价值很高的,可是仙剑一中,迷宫是出了名的多,大,复杂。这就造成了玩家为了几件高价值的物品而把大把大把的时间浪费在了走迷宫上,这样失去了游戏的可玩性。

3、怪物设定过于恶心

还是先举例子,黑水镇的人头和无头尸(极其怀疑那头原来就是它的),无底深渊的虫人。

4、游戏自由度过低

无论是主线任务还是支线任务,玩家们可以发现,只有一条路可以选择,也就是说,即使地图做的再大,再美观,给玩家展现的风景也就那么点大。

仙剑奇侠传二

1、游戏后期无城镇

金钱彻底报废,成为无用设置。这是很不好的。城镇对于rpg游戏来说担任着提供情报,补给,消费金钱的功能。游戏后期无城镇的设定将此全部淹灭。

2、仙二的操作加入了鼠标

这一设定等加坑爹。各种走不到能点到的角落都可能藏着些小道具。贫道印象较深的就是盛渔村某瓦房屋顶的盐巴。

3、部分系统特色不明显(喂毒)

喂毒需要多回合的积累伤害才能增长到可观的水平。但如果用这些回合进行输出,性价比明显要高的多。仙二其他人的特色技能都有一定比普通技能高的价值,唯独这个价值相当不明显。

仙剑奇侠传三

1、五灵属性数值无用化

仙剑三战斗系统中最大的败笔,没有之一。仙剑三中五灵仙术的伤害和五灵数值毫无关系,仅仅和人物等级与阵形站位有关。也就是说,像仙炉灰水母精之类的道具完全没用。

2、特技弱势化

仙三的主要攻击输出就是仙术,相比之下使用特技进行主要攻击的几率真不是一般得少(合击除外)。具体原因主要是特技的使用限制性极大,需要一定量的气,而气在战斗中只能依靠受到敌方普通攻击伤害获得,这就决定了特技在战斗中使用频率不高。

而且攻击型特技与仙术相比,伤害并不占优。除了老徐的魔炎断空斩能到1000+和萱姐神技xj蛊在运超高的情况下能到7500,贫道还真没有看到有什么伤害能高于同级仙术的特技。而且,运超高的话除非开了修改器,否则实现这种情况只能到游戏后期,而且需要耗费大量时间。

小结 刚才想了想,发现部分道具无用化可以说是贯穿仙剑各代的通病。仙二剑阵中掉落的天师符,仙三和三外形同虚设的带毒暗器,仙四的天女散花等等等等各种技能。

仙剑奇侠传三外传

1、怪物的行动及视野

三外的怪物在看到玩家后会提高移动速度像玩家靠近,这让刚玩完了仙三的我很不适应。忽然的加速导致了多怪和被偷袭的几率增加,这曾让还没适应的小小的我吐槽了一下。而经常上层的怪看到下层的玩家后会跟着移动,这不免让人觉得有点渗人。

为什么我方人物逃跑要读条,对方就不用?这不公平!说实话,援助系统贫道还是喜欢仙四那种,三和三外的触发存在很多限制,让人觉得好像真正的用途不是用于战斗,而是为了刷好感度。如非刻意,估计使用的次数相当少吧。

仙剑奇侠传四

1、注灵系统设计不完善

先举个例子,增加爆击和增加命中的注灵是同时出现的,且增加的数值相等,这怎样选择?贫道相信只要思考一下就会知道了。增加爆击率就会增加命中,也就是说同时出现的增加命中成了无用设置,这是极不合理的。

前期注灵没出现,一到中后期反而出现了过多的注灵,这不免让人有点感觉到无所适从。注灵图谱的出现时间分布不合理,正是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事实上,除上面的例子,还有一些注灵图谱因为出现时间而成为无人使用的摆设。

2、速度至上,严重破坏人物平衡和游戏性

一说速度,很多认就想起了菱纱,可见,仙四的速度设置是多么深入人心,可这并没有带来什么好的影响。作为Rpg,即使剧情再好,面对打得毫无压力的最后Boss,想必乐趣也会减少很多吧

3、仙术弱化

比起仙三和三外的仙术独占头鳌,仙四的仙术明显削弱不少。不知是不是制作觉得前代的仙术太厉害,所以这次要弱化才能保证游戏平衡......可惜,这次弱化或许过于严重,导致了仙术成为仙四中作用较少的设置。

4、千方Bug,教主最漂亮的球,没有之一

群攻的伤害比后来的单攻技能还好,而且高得不成比例。这个技能很明显极其破坏游戏平衡。最可恨的是,配音版居然没修复。

5、角色装备单调化

在仙四之前,角色装备都是有一定限制的。即使同是男装,有的装备但有的不能装备。但到了仙四除武器外的所有装备只要性别符合基本都是可以装备的,这就造成了角色装备的单调化,突显不出角色的性格特色。

仙剑奇侠传五

1、商店界面

这个主要是装备商店。玩过仙五的都知道,仙五的商店是没有标明出售的装备是谁能穿的。不过仙五的装备系统和仙四差不多,除了武器基本符合性别都能穿。商店中的图片还是足以让玩家分辨性别的,所以这个问题不算大。

但是,仙五的装备商店的缺失在于没有显示属性增减。有心比较装备属性的人一定感受过,不断开关界面烦不胜烦却无可奈何的感觉吧......前几代(除了仙一)都有装备关于属性增减的显示,甚至仙二在个人的装备界面中都有显示,这个方便功能在仙五却消失了,未免有点说不过去。

2、技能设置不明显

3、无迷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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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大都数银行都设有风险管理部门,风险控制体系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一、规范操作流程,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1、优化个贷操作流程,减少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

细化梳理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合理职能分工,包括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担保等各个操作环节的规范,找出其中存在的风险点,确保贷款发放程序的合规性和严谨性,形成规范的个人贷款业务作业指导书,按流程严格操作,使每项个贷业务的每一个操作环节都模式化、制度化、让客户经理在办贷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因操作环节的不严密造成风险。

按照六西格玛的管理理念,持续改进个贷操作流程,出台个人贷款标准化操作流程,以减少业务办理差错率和重复率,提高个贷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六西格玛”被称为质量与效率的管理,即以对工作流程的精细化管理为目标,对工作流程的效率进行定量度量,要求缺陷率控制在百万分之三点四以内。“六西格玛”管理是以客户为中心,以数据和事实为依据,针对过程采取改进措施,重视预防性管理,强调无边界合作,持续改进和追求质量和效率的管理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对个贷业务按岗位流程设置要求,建立《个贷业务岗位操作手册》,把握业务的关键点和风险点,以规范、标准、流程化的要求不断改进制约业务发展的瓶颈,必能减少操作风险,提升客户服务能力。

2、形成合理完善的个人贷款业务激励约束与权责追究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形成惩戒风险管理与激励型风险管理相并重的风险管理机制,根据业务发展的状况、资产质量管理的好坏形成赏罚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才能够在增加员工发展业务动力的同时,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控制意识。严格执行个人信贷权责追究制度,在进行责任认定时要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符合免责条件的免于处罚,对造成个贷风险损失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实施制度规定的处置措施,最大限度的避免人为因素造成风险的可能性,确保个贷业务健康发展。

二、强化贷前调查,提高审贷能力

1、严格把关,做好贷前调查,前移风险关口,确保新增信贷的资产质量

为确保新增个贷的质量,个人信贷客户经理应严格把关,做好贷前调查,其操作重点应在于确保借款人信息和借款行为的真实性。个人信贷客户经理在受理业务时,首先应分别通过人行征信系统、银行内部个贷系统查看借款人信息,查询借款人是否有多笔贷款,是否现列入黑名单。对已被个贷系统评价进入黑名单的客户和人行征信系统中已有不良贷款的客户,应不予发放新的贷款。其次,对逾期客户调查分析拖欠原因,是压月还款、双月还款、零头拖欠、还是恶意拖欠,对拖欠期数少的客户如给予发放新的贷款,须把握的前提是还清拖欠款项,以避免将来由于其拖欠期数增加进入黑名单或不良状态,导致新发放的贷款直接进入次级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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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购买商品的积极性逐渐提高,在许多商品面前,人们的选择性增多了,也开始注重对自身品味的提升。但是我们也发现,很多新闻开始报道一些食品安全问题事件,有的是小企业,有的也发生在大企业,比如苏丹红工业添加剂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雀巢婴幼儿奶粉转基因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危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还使企业遭受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从而也显示出我们的食品安全还存在很多隐患,在这些事件的背后可能存在一些没有被发现或挖掘出来的企业。我国是一个消费大国,人口众多,消费需求旺盛;古人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大家的安危,有必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所以,这些连续被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使得人们对我们的食品安全产生担忧,并成为一个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政府和企业也不断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来确保生产出安全的食品,让人民买得放心,吃得舒心。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还不够健全,也没有出台一些明文规定来对食品安全责任问题进行认定以及采取怎样的处理方式,一些制度还处于空白状态,无法律可依,无规定可循,另外政府在监管这块还存在一些漏洞,涉及的面还不全。因此,面对这些问题采用什么方式才能解决好食品安全问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这篇文章主要是通过论证和分析,认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当前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种有效的路径选择,也是可行的。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概念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行业主体必须以食品安全责任为保险标的为某些食品进行投保,特定的保险人必须承保并且对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制度。该保险是责任保险中的一种比较特殊的保险形式,可以说是保险领域里的一种例外,它是属于保险自愿和契约自由,需要依靠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否则会失去作用。所以,该险种的有效实施需要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只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才能确定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同时也必要时候也可以规定保险人对法定责任保险有接受投保的义务,以免有发生违约或不履行责任的情况发生。

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党的十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心的重点,党和政府也开始重视这个问题,立法部门也在逐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且相继出台了一些跟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某些保险公司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法律法规推出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及“交强险”等,该保险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我国食品市场,消除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为我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提供了现实的可行性。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政策性支持

首先,政府在政策上对保险业给予积极的鼓励与支持,并且十分重视包括责任保险在内的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比如我们有在食品安全预案中强调,如果发生了某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险行业的相关机构要积极进行迅速的紧急救援保险受理和相关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等工作。另外,保监会也曾做出指示,通过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跟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产品,努力拓宽相关业务渠道,提高受保人员的覆盖范围,并涉及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全程的保险服务。所以,在政策上为食品行业构建和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支持与保障。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法律性依据

从法律方面来讲,责任保险的主要保险人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发现,一方面主要是想通过加大食品企业所面临的索赔风险,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的转移,进而为我国构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空间和市场;另一方面要为保险公司开拓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提供法律依据,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交强险”等强制责任保险为“食强险”提供了借鉴

当前,在某些领域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同时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也对其有所规定。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到强制责任保险内容的主要有四部,分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炭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建筑法》。在现行的行政法规中涉及到强制责任保险的除了”交强险”以外还包括《旅行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旅行社职业责任险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及沉船打捞责任险。[1]此外,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如湖南等省份开始试点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实施;一些比较特殊职业也实施了强制责任保险。尽管这些法律规范可能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在落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阻碍,但是其存在仍为构建和实施”食强险”制度提供了参照,同时其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也为更好的构建”食强险”制度提供了前车之鉴。

(四)责任保险日益成熟,保险业具备了分散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

责任保险属于一种新型的保险业务,是随着财产保险的发展而产生的,虽然其存在时间不长,但是却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同时也越来越有规模和影响力。我国涉及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场上责任保险产品的品种不断增多,人们的投保意识和索赔意识逐渐增强,这些都使责任保险获得了全面迅速发展,并已成为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与此同时我国的保险公司在长期经营出口产品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和货物运输责任险等多种责任保险业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掌握了责任保险的经营规律,还培养了大批从事责任保险的专业人才队伍,这些人才队伍具有很强的责任保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为构建“食强险“提供了可能,因此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完全具有可行性的,此种可行性也为我国食品行业开展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奠定了现实基础。

(五)台湾地区的食品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有益借鉴

根据台湾地区的发展经验,我们发现台湾地区的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主要是强制食品公司选择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而不单独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规范了食品安全保险实施方式。在法律方面,台湾地区出台了《食品卫生管理法》,根据该规定,凡事经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的食品单位,都应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湾地区的这些具体细则,也为我国在设计和实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提供了借鉴。(作者单位:1.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2.山东省高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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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借鉴国际公约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时缺乏经验,使得现行制度在程序上不完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这种实体法与程序法无法对接的局面,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适用上的混乱。例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能提起独立的诉,在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明确规定。本文将首先介绍独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及研究意义,以独立的诉的构成要件为理论基础,结合国际上的相关观点和态度,分析其是否构成独立的诉。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请求的诉的属性分析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

要研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成为独立的诉就必须研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符合法学理论中独立的诉的构成要件。以下从诉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中是否有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是诉的基础。任何权利义务都是围绕当事人产生的,没有主体就没有权利义务之争,没有权利义务之争也就没有诉,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才涉及诉的问题。

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债权人产生的实质效果是使债权人得到的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它是法律赋予责任人的特殊权利,显然不存在债权人就超出限额部分不得请求赔偿的法律义务。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被申请人不具有法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主体资格,不能构成被告。

另外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是指侵犯原告利益而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人。而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中,债权人只是主张自身合法债权,并未侵犯原告利益,不能构成被告。

因此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没有被告,不具备诉的主体要件。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中是否有诉的标的

诉的标的是诉的根本,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的民事法律关系。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义务关系”不是诉讼标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虽是责任人的法律特权,但是债权人不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义务主体,它是以牺牲债权人的部分利益来保全和鼓励责任人从事海上运输的一项法律制度,不存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义务”这种法律关系。因此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只有责任人的权利,不存在海事债权人的义务,不存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义务”关系这一诉的标的。

2.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确认之诉

如果认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请求法院确认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或者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权利的声明。其实不然,因为这种所谓的实体法上的主张,亦或是实体法上的声明也好,一般均是指绝对权,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显然不合此要求,其并不对该赔偿具有绝对权,不构成确认之诉。

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存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的声明”这一诉讼标的,不是确认之诉。

3.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债权人索赔诉讼中的反诉

也有观点认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可以就债权人的索赔诉讼提起反诉。 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以下从几点分析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构成对债权人的索赔诉讼的反诉。

其一,反诉中的请求具有独立性,是一种独立的但又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即使本诉撤诉,反诉也能独立存在。

其二,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 在债权人的索赔诉讼中,如果债权人的索赔没有超出法律赋予责任人享有的限额,就不存在责任人对该赔偿额度的限制请求,因此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制请求是建立在债权人的索赔请求基础上的,二者间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不具备反诉请求的对立性。

其三,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其在本诉程序中提起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而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虽然是为了维护责任人自身利益,但是对索赔人没有债权主张,目的不在于抵消或吞并债权人的索赔请求,仅仅是依法定特权对债权人债权的一种限制,不具备反诉请求的对抗性。

因此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没有同一债权关系这一诉的标的,也不满足反诉的其他特性,仍不构成海事债权人索赔诉讼的反诉。

综合以上三点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满足诉的标的要件。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中是否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依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没有理由请求就不能实现。一般包括两类:一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申请人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并没有拒绝赔偿,只是限制赔偿责任,债权人对申请人仍然存在债权关系,并没有变更或消灭;二是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提出的对超出限额的债权享有加以限制的权利,不存在瘦侵害的权利。另外责任人提出限制申请等于是承认了与债权人的债权关系,显然对该债权关系没有发生争议。

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备诉的理由要件。

综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备诉的三要件不构成独立的诉。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是否符合诉的双重内涵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实体意义上的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规定在我国的《海商法》内的,我国《海商法》毫无疑问属于实体法,把责任限制放在该法中予以规定这本身就表明立法者把它作为责任人的一种特殊权利或作为一种特殊赔偿制度予以规范。这时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是被作为一种特殊的补偿制度,不是实体意义上的诉中要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和民事纠纷,不存在为保护民事权益和民事纠纷而提起的请求,因此不构成实体意义上的诉。

2.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程序意义上的诉

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属于程序性问题,结合《海商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之规定,责任人在索赔人提出索赔诉讼程序启动前,就主动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赔偿限制申请,并援用责任限制权利,或者在债权人的索赔诉讼中为保护其有限赔偿额的权益提出赔偿责任限制请求,这时责任人援引责任限制权利是作为在债权人启动索赔诉讼程序后,作为被告这种身份在法定答辩期间或庭审辩论中作为抗辩理由的抗辩权才提出,而不是向法院请求诉讼,自然就不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因此不构成程序意义上的诉。

因此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符合诉的双重内涵,不满足起诉的条件不宜作为独立的诉处理。

二、不同角度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构成独立之诉

(一)判例中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实践反应理论,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得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宜作为独立的诉处理。

“静水泉”轮沉没后,先后有18位货主就灭失的货物分别向大连、广州、青岛海事法院提起19起系列海运货损索赔案件。针对该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招远市玲珑电池有限公司与烟台集洋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一案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明确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属于当事人的抗辩权,申请限制海事赔偿责任应当以海事请求人在诉讼中向责任人提出海事请求为前提不能构成独立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可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申请是依附于海事索赔诉讼程序,具有附属性,不能构成独立的诉。

(二)各国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构成独立诉的态度

罗马法最初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特殊用意是基于对海运业的特殊保护而赋予责任人在赔偿责任确定后以救济手段来行使赔偿责任限制,是对债权人索赔请求的抗辩(限制其赔偿责任),依附于索赔程序并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不是独立的诉。

英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61节第11条对责任限制可以在索赔程序中以抗辩形式主张的规定也是基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海事索赔程序的从属性,不存在独立的诉讼请求,故不宜作为独立的诉处理。而美国在早期一个多世纪以来,将责任限制看作是“防卫性”的权利。例如,美国Hand法官也曾说过:“船东不能利用责任限制,从任何人那里得到一分钱。”

因此,国际上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此种态度也从一个方面应证了本文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构成独立的诉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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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当前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与广泛的应用,网路安全体系结构的设计极为重要。由于计算机网络拥有多样性的联结形式,而网络自身拥有一定的互联性与开放性,在其终端分布方面存在着不均匀性等特征。这便导致计算机网络在应用期间,极易遭受到黑客的攻击,甚至被一些恶意软件入侵等,这会给使用者带来较大的损失。为此,构建网络安全体系结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1网络安全体系结构相关概述

在网络安全体系结构设计方面主要分为:定义网络安全策略、分析网络安全需求、网络安全设计以及网络安全实现这四个步骤。这便需要将高级阿全策略与控制作为依据,对安全规范实施形式化的处理,以此来更好的设计与实现系统中执行机制目标。(1)定义网络安全策略。定义网络安全策略主要指:对网络安全策略进行详细的描述,其目的在于为网络安全提供支持与管理[1]。与此同时,还需要与其他领域相结合对网络安全系统进行全面的考虑,如社会机制、通信安全以及操作安全等,将向导手册ISO/IEC作为相关依据,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展开全面的分析,之后通过自然语言来描述所产生的网络安全与控制文档,这便是高级安全策略所在。(2)对网络安全需求进行分析。对网络安全需求的分析,主要是对高级安全策略所实施的形式描述,以此来得到更高形式的安全策略。该种做法有一定的优点存在,如通过对策略之间的冲突检查,消除自然语言对中高级策略较为模糊的描述。

2网络安全体系结构的设计研究

在网络安全体系结构设计期间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即:(1)在网络安全体系结构设计期间,需要有针对性的构建相应的安全结构体系,并且对于网络系统安全实施相应的保障[2]。对网络安全体系结构进行设计的目的在于,全面的建立网络安全系统,这需要通过某种技术全面的建立网络安全系统。在体系结构中的各层对安全逻辑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需对安全需求进行全面的考虑,同时也需要对OSI参考模型中的层级之间的依赖性给予全面的考虑。(2)设计和实现网络安全策略。在设计网络安全体系结构期间,网络安全策略的设计和实现极为重要。设计和实现网络安全策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能够定义出一套设计级的安全策略,并将其作为一种框架底层的抽象策略。该种网络安全策略设计和实现与技术执行之间较为接近,计算机网络配置期间,部门与组织之间常常会产生一定的变化,这便对计算机网络提出了不同的安全需求。为此,网络安全拥有一定的动态性特征,相关人员需将调整组织的安全策略作为依据,适当的设计网络安全体系结构,同时执行安全策略。这不仅是一个过程的体现,同时也是现存文档的形式所在。在需求服务于基础组织方面,能够将企业的升级情况、实现与执行过程充分的体现出来[3]。这与张冀晛,吴中川在《网络安全技术在城市级供电系统数据网中的应用》一文中的观点极为相似。策略管理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策略实现点、策略决定点以及策略仓库。策略仓库中存在着一切网络目录中的策略信息,它能够全面的描述服务、计算机以及网络用户,同时在专用的数据库上执行相应操作。策略服务器或者策略决定点,主要对网络策略实施抽象操作,确保其能够成为一定的策略控制信息,并且逐渐的向策略执行点传递。策略实现点则需要接受PAPs中的策略,将其作为安全或者相应的网络设备,使其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一切安全组件领域都需要确保能够在安全管理范围内,确保能够构建出更加合理的、安全的网络应用模型。(3)达到网络安全目标。要实现网络安全目标,便需要依靠实现机制来实现。通过安全体系结构中工作站以及服务器上锁运行的网络安全管理,通过使用网络辅助级和网络级的安全,使得应用级的安全能够得以实现。在此期间,需要有特殊的用户作为相应的网络操作者,这些主体拥有较为严格的授权程序与认证,同时还拥有较为全面的功能[4]。为此,必须确保特殊用户的行为以及访问安全,以此才能够提升网络的存活能力,提升网络性能等。网络管理系统越是集中,那么企业在网络安全方面所提出的安全要求就越高。

3总结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络安全体系结构的设计和实现,与网络用户的使用安全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同时在计算机网络健康发展方面也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为此,构建网络安全体系,为相关用户提供更加安全的网络应用环境,确保网络安全环境能够达到使用者的相关要求。另外,不断的推动网络安全体系构建,构建安全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计算机网络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在。

参考文献

[1]李春艳,郭轶尊,杨永田,等.基于IP安全体系结构的虚拟专用网[J].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2001,22(6):68~70.

[2]陈晓.电力企业信息安全体系结构的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4(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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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责任的内涵

从早期的人权与人性理论,到消极的认为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是一种裸的市场竞争关系,到利益平衡观、服务观,再到现在的企业社会责任。在这场席卷全球的企业社会责任风暴愈演愈烈的时候,SA8000应运而生,其旨在“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同时也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浪潮。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菲利普・科特勒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通过自由决定的商业实践以及企业资源的捐献来改善社区福利的一种承诺。而托马斯・贝特曼将企业社会责任分成经济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慈善责任。谢尔顿则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群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这些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强调指出了企业在寻求自身发展和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基础来看主要是二方面:内在动力和外在动力。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必须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成本、提升企业形象;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把SA8000作为衡量企业的标准,以麦当劳、耐克、沃尔玛等为代表的多家跨国公司已相继着手对公司的供应商和分包商以劳工标准检查为内容的社会责任运动。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来看,企业要维持自身的运转首先就要创造利润,企业创造利润对内要对股东利益负责,对员工要保证相应的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对外要对环境、资源保护、社区发展、消费公众、政府等负责。而作为生产者的企业生产各种商品及提供服务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要生产质量合格的产品。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途径来看,首先国家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其次政府在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应积极推行、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宏观调控,并建立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最后企业自身要认识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文化中,提升品牌形象,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的构建

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体系构建研究上,各方实际探讨的方法、标准较少,对其应遵循的原则、依据及相关框架有所涉及。在制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构建时我们应该在发扬优秀传统商业文化的同时,还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成果和经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以SA8000为例,SA8000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认证标准,得到了很多全球大型跨国公司的支持和推动,但也带来了一些争议。SA8000的出台和推广是由SAI咨询委员会负责起草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而委员会共28个成员,其中14个来自美国,亚太区只有一人。这种人员上的不均衡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SA8000产生的片面性。AVE与SA8000不同,AVE认证的目的不是在供货商没有达到社会责任标准时中断与它的贸易往来,而是继续发展和完善伙伴关系,通过培训及贸易伙伴的支持来改善供货商的社会责任表现。

在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对其构建应遵循的原则的观点和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从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制定的内容上来看,我国企业要尽可能地使自身行为与国际社会责任标准接轨,在构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时,要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来扩充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在制定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时,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首先关注和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突出问题。(2)从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的功能作用来看主要有:一致性原则、可比性原则、系统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持续性原则等。在共通的原则下,有效地衡量、评价一个企业管理自身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及外界环境的影响的效果和效率,并能及时横向和纵向将它与其他企业的情况进行对比。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的使用目的为顺畅沟通、利于管理和方便考核,发挥其导向功能,引导全社会企业以更加正确、积极的态度来履行社会责任。(3)在讨论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构建的依据中谈到的较多的是:国际公约、条例,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企业自身特点。各国经济实体之间的业务往来频繁,为减少贸易摩擦各行业达成共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公约或议定书,也是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时需要遵守的。另外,国内外行业协会、民间组织或企业组织从某个领域或多个领域对企业应怎样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履行哪些责任进行了规范,而且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被企业所接受,而慢慢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规范。此外,企业所处的成长阶段、盈利能力、经营规模、社会市场等不同,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企业具有不同的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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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利润是其持续经营长期发展下去的根本保障,而现金的多少直接反映企业支付能力、偿还能力的强弱。企业利润与现金增量如果保持同步,则说明企业没有暗藏的利润风险。但是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企业利润很少与现金增量同步。本文根据现金企业利润特征,探讨新准则下利润与现金趋同性分析体系的重构。

关键词 :企业利润;现金流量;趋同性

企业利润是企业长期经营获得的收益,反映着企业在某一段期间内的经营活动获得的最后财务成果。高额利润是企业最终追求目标。企业利润拥有很大的获得现金净流量的能力,企业利润表都是由注册会计师操作完成,这导致利润表会受到很大的主观因素影响,所以管理者在使用财务报表查看利润的时候,要根据各种数据指标,多项对比做出合理化的判断,正确分析出企业获得的利润所代表的真正的信息。

一、新准则下的会计利润的新特点

2007年1月1日,新的会计准则在所有上市公司实行,其他非上市公司也鼓励试运行新的会计准则,从而达到与国际财务报告的准则趋同。公允价值取代历史成本在企业利润计算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

1.经营业绩具有时点性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企业不再使用历史成本作为衡量企业利润的唯一标准,而是将公允价值这一理念引进到企业利润计算当中,开始核算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可以给企业带来的利润价值,它的引进从根本上缓解了历史成本计量标准不能反映资产现时价值的局限性,增加了会计利润核算的准确性。但是由于长期债权资产和长期股权资产的资产价值并不是一个恒定值,它会随时间的变更和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变化而改变,使得企业的经营业绩带有一定的时点性,旧的财务核算方法只能计算当前的企业利润,而忽略资产价值在今后长时间内的变化值。

2.公允价值引进导致净利润与现金流差距拉大

公允价值反映的是当下时点的经营业绩,因为很多时候长期债券资产和长期股权资产并没有真正进行交易,所以一般财务利润表中公允价值损益都是估算出来的,会计报表中的所提供的数字只是参考金额。等到以后将这部分长期资产进行出售的时候,公允价值损益在很多的情况下都会有很大差距,我们估计的数值在经历一段时间后,资本既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无论我们之前估计的价值是上升还是下降都会拉大净利润与现金流之间的差距。而这部分差额也对企业管理者阅读报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企业利润报告发生变化

(1)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并轨。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将重新划分营业收入有其他业务收入的资本构成,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统一划归到营业收入中,将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统一划到其他营业成本中,不再细分。这导致企业管理者没有办法分析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收入和成本是多少,也无法分析其构成是否合理等等。

(2)营业利润范围扩大。新准则下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到营业利润当中,使得企业利润里增加了长期债权资本和长期股权资本,整体的营业利润范围扩大了。但随着这部分资本的增加,我们要注意的是:由于这部分资产都是评估而得来的,没有一定的现金支持,在将来较长的时间内也可能会有较大的变化,拉大利润和现金流之间的差距,所以我们在计算企业营业利润的时候对这部分公允价值也要着重进行分析。

二、新准则下利润与现金趋同性分析体系的重构探讨

新准则的出台对企业利润的计量方式、利润的构成、计算范围都做了重新的调整。这种变化主要是由公允价值的引进带来的,但是经营利润范围的扩大以及其他个别因素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这一变化导致利润与现金趋同性相应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新的会计准则,要求我们对利润与现金趋同性进行重组。企业获得利润的现金流量主要通过营业利润和投资收益来获得,我们也将通过核心利润、净利润等方面进行分析。

1.核心利润与现金趋同性分析的重组

通过分析企业营业利润结构构成和现金流量结构构成的对应关系,我们可以清晰地判断出企业目前一段时间内获得现金的能力和质量,可以分析出目前的利润结构的好坏。可想而知,企业如果能获得较高的利润,那就表明该企业不论是投资性资产或是经营性资产都要拥有很强的获取现金的能力。这样也就实现了企业营业利润与现金流量的趋同性,这种状况是所有企业想要达到的最佳状态,是每个企业追求的目标。为了获得这样的趋同,我们主要的手段还是要调整核心利润的构成,引进“同口径的核心利润”概念。“同口径的核心利润”即在原有核心利润的基础上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其他资产长期摊销额以及财务费用,再扣除所得税费用。这样对核心利润与“同口径的核心利润”进行比较,我们就可以得到企业现阶段经营活动产生的核心利润获取现金流量的具体能力。

2.经营资产收益与投资性资产收益与现金趋同性分析的重组

投资性资产收益主要由长期股权投资获得的收益和出售投资时产生的损益构成。在企业进行投资性资产转让的时候,不论是长期的股权还是对资产的处置,最后都会变成现金形式汇入企业收益中,给企业带来大量的现金流入。所以我们要想确定投资性资产收益与现金趋同性,我们就要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方式。我们要将历史成本计量法与公允价值计量法获得的利润相比较,这样获得的差值,就能比较出投资性收益带来的现金流量的能力大小。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公允价值是估计出来的数值,会具有一定的时点性,所以它只反映现在这个时点下投资性资产收益获取现金流量的能力的大小。

营业资产收益是企业主营业务及与其相关的经营业务获得的利润之和,是企业获得利润的核心力量,是现金流量的主要获取途径。企业管理者要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和与其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获得的现金流量的获取能力进行对比分析,引进经营资产利润比的概念。如果经营资产收益高,成本小,证明企业的利润质量也就好。反之,经营资产收益虽然较高,但是其支出更高的时候,就说明企业现在的利润构成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3.净利润与现金趋同性分析的重组

现实经营中我们一般都会使用现金流量的多少来表示净利润的大,如果我们想知道一个企业经营是否正常,净利润中的现金占比是否够高,首先就要分析净利润的现金含量的多少,即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现金流量与净利润的比值。如果这个比值越高,说明企业净利润的现金含量越高,净利润与现金的趋同性就越好。

三、结束语

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企业利润的计算方式、核对方法等都做出了一定的改变,方便了我们对企业利润与现金流量之间的趋同性进行分析。让企业管理者真正地清楚企业利润数值下所隐含的真正含义,帮助企业管理者更加合理地安排资金流向和业务占比,使企业有一个更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王丽英.新准则下利润与现金趋同性分析体系的重构,财会经纬准则研究,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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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国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得不到解决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从企业角度来看,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将付出巨额赔款,严重的有可能造成企业破产。从政府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因此,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由于当前的索赔手续复杂,特别是一些不法商家企图逃避赔偿责任更加大了受害消费者的索赔难度。面对一些不甚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索赔。而当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当事企业面临巨额赔偿,由于其赔偿能力有限,可能无法给予受害者充分有效的赔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保险后,鼓励消费者购买已投保食品,一旦发生事故,消费者可直接向专业的拥有足够保险基金的保险公司索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保险公司带来新的保费增长点

一种险种以强制方式推行后,其业务规模必然迅速扩大。以交强险为例,2006年7月我国正式施行交强险制度,此后,交强险的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218.8亿元猛增到2015年的1570.98亿元。如果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能够做到科学经营,将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减轻企业负担

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巨额的赔款,造成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三聚氰胺事件影响于2009年破产的三鹿集团是典型的案列。出现这种情况的一部分原因在于食品企业没能有效分散食品安全风险。企业通过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把不确定的巨额赔偿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费支出,并摊入成本或流通费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出面赔偿,减轻了企业的赔偿负担,切实保障了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四)减轻政府压力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后,政府不得不出面善后。特别是当企业无力赔偿时,需要政府动用财政对受害者给予补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保险公司介入,在事故发生前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监管压力,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减轻政府的赔偿压力。

(五)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事前防范远远重于事后补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费率杠杆,设置免赔额、推行不出险优惠政策等手段提高食品企业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自身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企业生产活动,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引领整个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三、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呼声已久,然而,这项政策的可行性直到现在才逐渐具备。

(一)法律基础已现雏形

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重点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办法。

(二)交强险的成功推行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参考依据

交强险制度实施后,保障程度逐步提高,初步实现了其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交强险的可喜成绩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提供了依据和经验。同时交强险的推行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诸如经营亏损的问题也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前车之鉴。充分吸取交强险的经验、教训有助于设计出更为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产品。

(三)已经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的思路

2013年6月19日,我国台湾地区修正公布《食品卫生管理法》。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级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同时,对于违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规定的,在第四十七条中明确相应的惩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或歇业、停业或废止公司、商业、工厂登记事项或食品业主的登陆等处罚。从目前来看,台湾地区的实践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四)我国保险业已具备相应的承保能力

2015年,中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4282.52亿元,同比增长20.00%。到2015年底,保险业总资产已达总资产123597.76亿元。保险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承保能力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国已经从事了多种责任保险的经营,积累了大量的经营经验。并具备了一定的资金规模、人力资源、技术实力。

四、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必要性、可行性的分析,给出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目前已经有《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等主要法律,但还缺少配套的法规以及细则。可以对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使之成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将极大地促进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二)加强监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监督保险公司开发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是否合法合理,并将保险的条款与费率进行备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检测,及时披露有质量问题的企业。建立黑白名单制度,给消费者以提示,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实行差别费率。

(三)加大政府补贴力度

我国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保费可能给其带来一定的财务负担。政府应该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投保积极性。对投保食品责任保险的食品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保费补贴。同时,给予保险公司一定补贴,促使保险公司降低保费,使得保费在食品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科学定价,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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