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3 15: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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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2台以上电脑,其中一台配置在P4以上且能专线上网;有2部以上的直拨电话;有传真机以及其它相应的办公设备。
3、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持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至少二名持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一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并持有会计上岗证。
4、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并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提交文件
填报《申请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并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1、设立申请书。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名称(须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中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自然人投资的应具有2名以上股东)、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和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3、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旅行社管理人员履历表和任职资格证书(须附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须附场地租约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设立旅行社,应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购买《旅行社申请技术报告书》认真进行填报。各区(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将《旅行社申请技术报告书》报至各区(市)旅游局,经审核后转报青岛市旅游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申请人直接报至青岛市旅游局。
2、青岛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自收到《旅行社申请技术报告书》后,对旅行社主要经理人员的资质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市场需要和规定的设立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应在60个工作日内,依次办妥以下筹建工作事项:
a、场地装修和购置设备;
b、人员到位;
c、建立各项制度;
d、到青岛日报社广告处交纳开业广告费。
3、以上工作结束后,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验收。
4、到市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给予核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申请人持《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6、旅行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报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备案;在领取《营业执照》后60日内根据承诺与经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验备案。经查验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市旅游局进行开业公告。
办理时间
每周一、四,上午9:00__11:30,下午2:00__5:00.
办理时限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并现场检查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以文件形设立旅行社分支机构核准__旅行社营业部(代号:3703)
办理机构
行业管理处
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联系人:***电话:******
申办对象资格
1、设立社经营旅游业务1年以上,经营业绩突出,效益明显,上一年度未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并未发生重大旅游投诉;
2、设立社网络化经营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旅游市场需要:
3、有方便游客报名、咨
询的20平方米以上临街营业场所;
4、有专线联网的电脑、直线电话和传真机等必要的营业设施。
5、营业部负责人取得《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资信情况良好。
6、每设立一个营业部,国际旅行社应当增加20万元注册资本,国内旅行社应当增加10万元注册资本。
提交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书:
1、设立申请书;
2、营业部经营场所证明;
3、营业部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4、营业部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履历表和资格证书;
5、旅行社与其设立的营业部实行四个统一的承诺书: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设立营业部,应按要求准备相应申请材料,各区(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至各区(市)旅游局,经审核后转报青岛市旅游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申请人直接报至青岛市旅游局。
2、青岛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市场需要和规定的设立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场地装修、建立各项制度、增加注册资本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验收并到青岛日报社广告处交纳开业公告费。
3、经验收合格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同意的批复,并核发《旅行社营业部登记证》。
4、旅行社持《旅行社营业部登记证》和批复件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5、旅行社应在领取营业部《营业执照》后15日内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市旅游局进行开业公告。
办理时间
每周一、四,上午9:00__11:30,下午2:00__5:00.
办理时限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营业部设立申请书并现场检查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者。
我于xx年5月份进入公司工作,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工程主管一职,负责采购和工程工作。本人工作认真、细心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乐于与他人沟通,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
20xx年我主要负责工作是,采购助理/工程维护工作,从4月份开始了解市场,统计整理数据,做计划。5月份全面开展工作。
一、采购工作;
1)厂家直供物料,黄豆芽、凉粉、嫩豆腐、白醋。
2)大连总或一级商,陈醋、盐、醪槽、老干妈、十三香、香辣酥、香辣酱、生粉、玉米粉、花椒油、花生米、白糖、粉丝、粉条、宽粉、甜玉米、黄豆酱油、老抽、火锅料、豆鲮鱼、味精、大米、面粉等,为,去年为企业节约成本(30000元右左),
3)11月份开始运行xxx特色南方蔬菜(侧儿根/碗豆尖)至3月低结束,1月份春节前物料储备工作,平时接收、发货物等工作,已及采购员日常管理工作,
4)12月份签定色拉油供销合同,取消去大菜市采购和采购部改革的前期工作,配合财务完成采购物料表系统升级工作。
二、工程工作;
1) xx年5月对分店统一做了喷火枪工作,
2) 6月份对分店煤气安全改造,对有安全隐患的煤气房管道进行改造,
3) 7月份对分店做了有线电视申请及安装工作,做了黄河店门头漏水处理工作,7月中期进入啤酒节装修至到结束工作,
4) 9月份廷安店装修筹建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营业,
5) 11月份做了各分店食用色拉油油库工作,对分店做了全面维修维护工作,
6) 12月份配合小黄做了公司及分店的网络线的整理工作,签定XX年霓虹灯维护协议,
7) xx年2月份廷安店二次改造工作,
8) 3月份全力支持麻辣宝贝的筹建工作,做了各分店的地面和消防效果图,做了煤气加热器试点工作,
9) 4月份对分店进行维修维护,已及黄河店改建总库工作,
10) 5月份公司五常维护,配送中心新规划实施工作,中心排风改造等工作。
一、全面摸底排查。4月19日,我局召开机构改革大会,对城镇所人员编制、职权职能、辖区划定均进行了调整。随即,我所召开了全体人员会议,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对辖区内经营户开始全面摸底排查。经过50天的奋战,将辖区内489家经营户详细信息全部登记在册。其中包括食品经营单位123家,食品加工单位41家,餐饮服务单位116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6家,药品零售单位19家,诊所9家,无后置许可个体户175家。
二、大力进行“共创三零 共建平安”主题宣传活动。6月9日起,我所工作人员不仅深入企业,通过口头讲解、张贴宣传画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而且积极发动经营户利用店铺门头的电子屏幕进行户外宣传,经过多日努力,我所“共创三零,共建平安”主题宣传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三、积极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检查。
(一)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上半年我所陆续对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均进行检查。工作重点如下:对辖区内食堂进行专项整治。首先重点对食堂粗加工间、盥洗间、留样柜、食品添加剂保存柜、冷库、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方面进行整治。其次,以生鲜、冷冻猪肉、牛肉、羊肉、鸡鸭肉等畜禽类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为重点品种。对集中经营此类食品的市场进行全面排查,杜绝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经排查,未发现本辖区有三文鱼销售。再次,我所还对辖区内所有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户进行排查,未发现有高度疑似品牌的奶粉。
(二)“退烧药”专项检查。我所对辖区内所有药品零售经营户进行排查。对于清单上列明的药品和货架及库房药品一一对照后进行就地封存,不得销售。
(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除检查。上半年,我所对辖区内六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对特种设备类别、特种设备使用证号、安全管理人员资质、使用登记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醒目位置、维保合同及人员资质、维保记录进行监管并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零事故”创建工作。
四、严厉打击消费者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上半年,我所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分派、12315电话接听、现场受理等方式接受消费者咨询30起,消费者投诉、举报13起。共挽回经济损失0.6万元。共出动执法人员38人次,形成受理及时、流转通畅、处置快捷、查办有力的工作合力。
五、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一起。2020年6月19日下午5点20分我局接到府谷县卫生健康局关于保德县4例疑似食源性聚集病例情况的报告,遂我局城镇所执法人员高少军,李晋,吴新宇在总检验室韩俊义的带领下于17:40分到达食品用餐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现场记录执法文书,并现场查封扣押面粉,肉类等食品原料,及时控制事态。并于当日将调查情况撰写关于《天津卓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食品突发事件的工作报告,汇报局领导。
六、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办证情况。上半年,我所受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申请书20份,已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18份。
七、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工作。
(二)继续做好食品小经营店许可登记备案工作。
(三)继续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他是冯全。2017年2月,公布全国团干部直接联系青年工作“最美青春故事”首批入选人员之一,河海大学物联网工程学院物联网专业硕士研究生、比由技术工场创始人、常州涅重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冯全的创业故事“历经挫折――打不死的小强”成功入选,他成为常州市同时也是河海大学入选的唯一一名大学生。
勇敢迈出第一步
“坚持!总会有‘一样’成功找到你!”――冯全
四年前初入河海大学物联网系时,冯全绝没有想到今天的一切荣誉与自己有关。“我虽是学物联网专业的,但那时不懂企业管理课程到底讲什么,也不知道天使怎么会给我投资,项目规划、未来愿景都没有,只是想做一件不荒废青春的事情。”为了这份“青春的意义”,2013年5月,冯全走上创业之路。
对学生来说,要聚餐、要订做文化衫。“我就想利用校内校外双方的需求,来做一个服务平台。”冯全随即和两个同学在“人人W”试水,制作了电子期刊《河海三号》,罗列校园周边物美价廉的小店,做一份吃喝玩乐全指引手册。有了期刊,冯全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找钱”,“没有商家合作,我们做的所有事都是白瞎。”
暑热难耐的6月,冯全与两个小伙伴跑了76家商铺都没有收获。“有的商家婉言谢绝,有的冷嘲热讽,但我自始至终没想过放弃,总感觉成功就在下一家。”
也许得益于小冯湖南人天生的倔强,当他们进入第77家商铺,果然收获到“第一桶金”:300元!“那是家奶茶店,叫‘暖’,多好的名字。《河海三号》第一期推出后,‘暖’火了,直接给我们送来2000元,要求期期都上。”因为贴心,又迎合学生口味,《河海三号》一下子垄断了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的消费平台,成为河海大学的创业品牌。
“一个好的产品,要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优化。”大二一开学,小冯根据学校周边商家的地理位置,做了个手绘地图,一下子吸引了四五十个商家。学生反响热烈,要做文化衫的、想出门旅游的、团购礼品的,都来找他们,短短3个月,他们赚了10万元。“我们当时的盈利来源主要是商家的广告费、返点以及差价。”
他们还根据学生需求,去九龙批发日用品回来卖。“比如我们有游泳课,校外超市泳衣卖60多元一套,我们这儿只要40多,当时一订就是500套。”但随着同质化竞争出现,《河海三号》做了十几期后不得不退出。“期刊被淘汰并不意味着我被淘汰,同学们都说我是打不死的小强。”2014年暑假两个月,冯全都泡在各种沙龙里学习,寻找新的机会。
梦想真的就在身边
“也许谈梦想很矫情,但是梦想真的就在身边,努力地跳一把,就能抓住。机会永远是留给能看清趋势和风向的人!”――冯全
2014年9月开学,冯全向学校递交了休学申请。“暑假两个月,我发现相比于校园学习,深入社会能让我借鉴更多别人的经验,而我需要更多机会不断实践,转化成自己的本领,所以我下定决心休学创业。”休学,绝不是冯全头脑一热的决定,他是这么考虑的:既然终究要以社会为新的起点,为何不现在就开始步入轨道?于是,2014年的暑假,即将升入大三的冯全盘点了自己的创业“筹码”:一个靠谱的想法,两个默契的合伙人,六张低价租来的“嘉壹度”创新工场的工位。有了这些,冯全递交了休学申请书,同时注册了常州比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机缘巧合,冯全刚办完休学手续,就认识了刚刚从常州工学院毕业的魏子荐和常州大学城纺院毕业的衡振,三个年轻人直接瞄准常州的14所高校12万学生,这一次,他们更加专业,准备利用电商平台在校园中推广。“大学生中很流行手指一点,‘biubiubiu’,要什么有什么,‘比由’一词就是这么来的。”
与大部分创业的年轻人一样,冯全野心勃勃,除了做“比由校园”,还开了一家酒吧、一家3D打印店,同时卖起了便当。“现在回想,当时太嫩、心太大。9月开始做外卖,11月就倒闭了,3D打印店也没开多久。”在常州迪诺水镇的商业街,他的3D打印店早已易主卖起了服装,但门头还没撤去,工作上遇到困难时,冯全就会过去走走。
这段“失败”留给冯全深刻的印象,他懂得“不能什么火就做什么,一知半解闯进去,可能要走很多弯路,结局也不一定美丽”。2014年3月,冯全一心扑向“比由校园”,在常州10所高校建起自己的仓库,每个宿舍楼都设立了放置商品的“Biu盒子”,一个月就赚了十几万元,6月利润竟达40万。
在常州国家高新区众创空间“嘉壹度”的扶持下,冯全创办“比由技术工场”。互联网创业速度基本决定生死,在创业者对产品上线需求趋向更快的今天,就算创业者找到合适的技术合伙人,组建研发团队也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极有可能因此延误开发进度,导致产品错失上线良机。所以技术VC可谓是一个解决方法。于是,冯全带领工场联合入股企业用微信打造了一款“快速找到投资基金”的产品。借助BP实现创投界的“分答”模式,将创业者和投资人搭建沟通平台,为创业者和投资人服务,他兴奋地讲道:“投资人可以在我们的平台上自行定制提问价格,创业者上传自己的 BP,向心仪的投资人付费提问,最快十分钟就能收到投资人的语音回复。一个月内就帮助30多个项目快速的找到意向投资机构,最快的耗时不到10分钟。目前平台已经积累了400名知名投资机构与投资人。”
委托人姚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
委托人杜某某。
委托人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谢某某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人姚某、刘彩虹,被告委托人张百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3月16日,原告以125000元的高额转让价从“京都老蔡记”饭店取得了该店面的经营权,随后与被告签订了该处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定期支付被告租金,被告依约将其所有的房产(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85号5号楼24号)租赁给原告用于经营面庄。2008年元月,原告暂停营业。在放假回家过春节期间,被告未通知原告撬门而入,将饭店内所有经营设备非法变卖,后又将此房违法租赁给了第三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谢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52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增加至696480.85元。
被告谢某某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规定,每月6日为原告向被告交纳房租的时间,如果原告拖欠房租60天,视为原告违约,被告有权收回房屋,不退还原告押金。起初原告尚能按时交纳房租,但随着时间的延长,原告常拖欠晚交房租。由于原告做生意并不容易,被告没有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但是,到了2008年元月6日该交房租的时候,原告及其委托人却无影无踪,被告电话联系到原告的人,他却说没钱,反正又不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到时候大不了给违约金。由于未到解除合同规定的60天时间,被告也无可奈何。到了2008年2月,由于原告拖欠员工工资,被《东方今报》报道后,原告店里的设施被供货商抵账和员工抵工资分割一空。此时,被告赶紧按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的地址给原告发送特快专递,通知原告来处理此事,但原告置若惘然。无奈之下,被告于2008年7月和第三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被告因此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谢某某诉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07年3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6日为交纳房租的期限。到2008年2月6日,反诉被告共拖欠租赁费15000元、拖欠电费4291元、水费255元、物业管理费1028元(电、水、物业费已由反诉原告替其垫付)。由于索要无果,反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房屋租赁费15000元、电费4291元、水费255元、物业管理费1028元,共计21024元,并承担本次反诉费用;2、反诉被告拆除一、二楼护栏及高于地面的平台,将地面恢复原状。
反诉被告王某某辩称,反诉被告已经支付房租到2008年元月6日,反诉原告却于2008年2月1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故反诉被告没有拖欠反诉原告的房租。反诉被告与物业部门签订有物业服务协议,反诉被告已向物业部门支付3000元水、电押金。反诉原告替反诉被告垫付水电费,是为了把房屋租赁给下一个租房人而为,与反诉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无关。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内为被告质证意见):
1、“拐子王面庄”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系“陕西拐子王面庄”的业主。[被告无异议。]
2、转让费收据三份、转让物品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以125000的高额转让费取得“拐子王面庄”的受让权。[被告有异议,认为被告不知情。]
3、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身份证、房屋产权证,被告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张百礼的身份证各一份、原告交纳租金收据七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租赁费的义务。[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4、证人徐俊海、金分建、李海航、杨师娃、宋振忠证言,证明被告在原告放假期间,未通知原告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和面庄被变卖的有关物品。[被告对证言有异议,认为除徐俊海出庭作证外,其他证人没有到庭作证,被告不予认可。对徐俊海证言,被告认为证人称阴历2008年正月16日(阳历2008年2月22日)房屋门锁着、物品还在,而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2月10日将门撬开变卖物品,相互矛盾,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5、“拐子王面庄”与西安力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装修工程结算书各一份,装修款收据、装修所需补充材料收据共计十三份,证明原告店面装修费为142740元。[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并不知情,被告租赁给原告的房屋是已经装修好的,无需装修。]
6、厨房用品票据,电器和厨房设备票据及清单共计十二份,交通及食宿票据十六页,证明被告非法变卖原告店
内的有关物品价值及原告为挽回损失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被告对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并不知情,交通、食宿票据都是发生在原告在营业期间,被告不予质证。]
7、申请书、失业证、残疾证、原告贫困证明、户口本成员证明各一份,医院诊断证明九份,证明原告失业在家,身患绝症、身体残疾,家庭人口众多,被告侵权给原告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被告对证据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8、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原告王某某身份信息一份,证明原告身份合法。[被告有异议,认为该证明上无照片,不能证明与被告签订合同的王某某是同一人。]
9、郑州市惠济区食品监督所出具的豫祥和饭店卫生许可证一份、档案材料一份,证明被告恶意违约,将诉争房屋出租给豫祥和饭店。〔被告有异议,认为2008年2月1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复印件,有可能是复制的,卫生许可证与本案无关。]
10、证人孔丽丽证言一份,证明原告经营的饭店是证人做的涂料工程,2008年春节过后,证人发现该饭店的招牌换成了“扒猪脸”。〔被告有异议,认为工商档案中从未有过“扒猪脸”这个名字。]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供证据如下([]内为原告的质证意见):
1、2008年2月11日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已拖欠房租、工人工资、供货商及客人预付餐费,被告让原告提供担保,同时证明被告提出了不安抗辩权。[原告有异议,认为通知书为被告单方出具,原告没有签字认可]
2、特快专递查询单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收到证据1中的通知书。[原告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收到通知书。]
3、原告2008年2月15日写给被告委托人张百礼的书信一封,证明原告已经知道拖欠房租超过两个月,其委托人将饭店经营得一团糟,并非被告擅自撬门。[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两封信是原告单方询问被告委托人为什么收回房屋的信。]
4、锦华财务处票据两份、惠济区诚信烟酒商行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为原告垫支了水电费4546元,并且不是被告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原告有异议,认为证据无法确认惠济区诚信烟酒商行系“拐子王面馆”的邻居,原告已经向物业部门交纳了3000元的水、电押金,如拖欠押金也是可以相抵的,拖欠水电费与反诉原告无关。]
5、被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证明被告于2008年7月15日与他人重新签订了租房合同。[原告有异议,认为真实性无法确定。]
6、2009年8月31日甘肃省径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1964年4月15日出生的王某某无户籍,公安部常住人口网查找的身份信息,证明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认为此证据说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存在。]
7、2009年8月31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西安力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继续经营。[原告有异议,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影响民事效力。]
8、特快专递接收人代云强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所寄的特快专递已送达原告。[原告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收到该特快专递。]
9、河南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诉争房屋在原告开办饭店前就有文化石,该文化石非原告所装。[原告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
10、裕华文汇物业处证明一份,证明2008年2月19日至7月14日期间,诉争房屋水电费基本为零。[原告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水电费未真实发生。]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如下:1、2009年12月8日调查代云强笔录一份;2009年12月11日调查孟淑琴笔录一份;2、原告住院病历一份;3、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出具证明一份;4、2009年尹国强调查笔录一份。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被告对证据1、2、4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卫生局工作人员未说明租赁合同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开办的“拐子王面庄”的装修及购置设施、设备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认为,由于现场勘查时原告所购置设施、设备实物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绝大部分票据复印件上购置日期、规格型号、品牌(厂家)等不尽完整,有个别票据复印件字迹不清,不宜辨认,因当事人不能补充,故对此部分设施、设备无法评估。评估机构因此对原告开办的“拐子王面庄”的部分装修设施(含一楼块料墙面、地面、铁艺栏杆及二楼衣柜、铁艺栏杆、地面、梯面层)及原告购置的冰柜、电磁炉进行了评估,其中冰柜、电磁炉评估价值为1350.4元、装修工程评估价值为19890.24元。经质证,原告认为该评估报告不能证明原告所诉的全部财产损失。被告有异议,认为评估价格过高。
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85号5号楼24号的房屋租赁给原告经营陕西拐子王面庄,租赁期限为2007年4月5日至2010年4月4日;原告向被告交纳押金5000元,合同终止,原告交清租金及水电等相关费用后,被告即可退还押金;原告每月6日交纳当月租金7500元,如有无故拖欠,被告有权加收滞纳金3 %;如拖欠租金60天,视为违约,被告有权收回房屋,不退还押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房屋押金5000元,并将房屋租赁费交纳到2008年元月5日。
原、被告签订合同当天,原告还与当时承租被告此幢房屋的任勇民约定,任勇民将其经营的“京都老蔡记”饭店转让与原告经营,转让费为125000元,转让的物品含电视机、空调、桌椅、冰柜、锅灶、碗盘、刀具、桶等饭店设备。原告于2007年4月6日前支付了转让费125000元。2007年3月28日,原告与西安力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信公司”)签订
协议书一份,约定力信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至2007年5月28日为原告装修陕西拐子王面庄,双方约定的工程量有:场地拆除(包括地面、墙面、窗套等拆除)、室内装修(包括铺设地板砖、铁艺构制安装、电路更换、更新、墙面乳胶漆粉刷、落地窗帘购置配套、二楼衣柜制作)、门头制作(包括门面强文化石铺设、铝合金扣板安装、霓虹灯购置安装、大门不锈钢半自动门订作、大门头双面塑铝板门套制作、外窗门套制作、电路、灯具安装)及其他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35000元。2007年5月12日,原告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于5月前后添置了冰柜、电磁炉。同年6月份,原告为陕西拐子王面庄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的营业手续,面庄开始正常营业。
2007年10月30日,原告因左股骨纤维肉瘤术后右肺块影到西安市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就诊,因病情严重,2007年11月10日出院后,又于2007年11月29日至2007年12月7日、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1月12日、2008年1月27日至2008年2月2日、2008年3月30日至2008年4月17日期间多次在唐都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2月n日,被告委托人张百礼向原告住所地甘肃省径川县城关镇新街2号邮寄特快专递信函一份,原告原工作单位工作人员代云强于2008年2月20日代收后委托他人将信件转递给原告,但原告否认其及家属收到此信。2008年2月巧日,原告向被告委托人张百礼书写信件一封,告知被告自己生病住院,其委托人将面庄经营得一团糟,原告很是着急;原告委托其弟代为办理,被告可向原告委托人索要房费。在信中,原告提出据说其饭店年前被抢劫,请求被告准许其先交一个月的房租,还有5000元的押金可做担保。
另查明,2008年2月19日,被告与一廖姓案外人就涉案房屋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在合同中,被告表示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已装修好的房屋出租给对方使用(该房屋后被用于经营郑州市惠济区豫祥和饭店),每月租金为9650元(含物业管理费),租赁期限为2008年2月19日至2011年2月28日。同日,被告为原告垫付水电费4546元。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其开办的“拐子王面庄”的装修及购置设施、设备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认为,由于现场勘查时原告所购置设施、设备实物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绝大部分票据复印件上购置日期、规格型号、品牌(厂家)等不尽完整,有个别票据复印件字迹不清,不宜辨认,因当事人不能补充,故对此部分设施、设备无法评估。评估机构因此对原告开办的“拐子王面庄”的部分装修设施(含一楼块料墙面、地面、铁艺栏杆及二楼衣柜、铁艺栏杆、地面、梯面层)及原告购置的冰柜、电磁炉进行了评估,其中冰柜、电磁炉评估价值为1350.4元、装修工程评估价值为19890.2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原告自2008年元月5日后因病重在外省住院治疗以致不能及时履行交纳租金义务,虽然情有可原,但是其既未将自身情况及时告知被告得到谅解,又未告知被告详尽联络方式,以致引起被告对自己收取租金权益的不安,故原告对此次纠纷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但被告明知原告已经为租赁的房屋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不采用稳妥、适当的方法通知到原告,以便双方能妥善解决合同解除后的遗留问题,却贸然地在原告欠交房租不足60日内的2008年2月19日单方将合同解除,并迅速将房屋租赁费提高后转租与他人,被告对此次纠纷的产生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考虑到双方的过错,本院认为原告应负次要责任,被告应付主要责任。对原告因此纠纷产生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的“陕西拐子王面庄”为正在经营的个体企业,被告收回出租房屋时又未与原告或者其他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共同对物品进行登记,原告又不能提供合法票据证明其损失,故综合考虑原告面庄面积、装修情况、经营状况,本院认为,原告损失以其支付任勇民的转让费125000元、装修费用135000元及目前能确认的购买冰柜、电磁炉设施费用1350.4元认定为宜。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的60%计156810.24元。
关于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反诉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反诉被告应于2008年元月6日交纳当月租金7500元、2008年2月6日交纳2月6日至18日期间的租金3000元,故反诉原告应支付反诉原告租金10500元。反诉原告于2008年2月19日交付的水电费4546元,因该水电费系反诉被告在经营“拐子王面庄”期间所产生,反诉原告基于与反诉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代其交纳,本院认为宜与房屋租赁费一并解决。故反诉被告应当返还反诉原告代其垫付的水电费。至于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拆除所添置附属物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反诉原告在2008年2月19日房屋租赁合同中所做愿意将其已装修好的房屋出租给对方使用的意思表示,反诉被告的添置物并未对反诉原告房屋造成损害,故反诉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交纳的房屋押金5000元,因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房屋水电费、租赁费已经解决,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房屋押金5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156810.24元;返还原告王某某房屋押金5000元;共计161810.24元。
二、反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被告为其垫付的水电费4546元、房屋租赁费12500元;共计1704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相互折抵后,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款144764 . 24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反诉费163元,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3968元,被告负担31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三条*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大队)在县城范围内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县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交通局、文体局、*局、公路管理段、运政管理所和*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对县城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协调配合。
第四条*派出所协同综合执法大队做好县城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县规划建设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城道路、供水、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客运、消防、邮政、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
编制县城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县城风格、风貌、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编制县城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规划建设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规划建设和有关主管部门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第六条县城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30日内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经批准的县城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城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变更,应当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中招标投标。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消防设施、供水、供电、绿地、停车场、公共客运、应急场所、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县城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县城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县城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县城建设专业规划并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县城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古城建设修缮必须严格按《*古城保护规划》和《*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来实施。
古城区内未列级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民宅及建筑物、构筑物等,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挂牌保护,其修缮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县城规划,适应紧急预警和防灾减灾的需要。
在县城规划区内批准的土地上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的,经社区、镇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手续完备后,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方可承担项目施工和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公益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因重大建设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住宅区、商贸区的道路、绿化、亮化和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人行道应当设置盲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新建、改建道路时应当同时铺设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网。县城区主要街道不得架设空中管线。
第十六条规划区内需要临时建设用地的,应当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建盖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在道路两侧设置的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
第十八条县城道路不得擅自开挖,确需开挖的,道路红线宽20米以上的,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红线宽20米以下的,报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道路修复不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下列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或者经营:
㈠出租车和公交车线路的特许;
㈡公共设施上的广告使用;
㈢供水、公园、停车场和垃圾、污水处理;
㈣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项目。
以上项目的出让,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招标投标,所得收益用于市政公益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具有街道功能的国道、省道公路的建设、改造,由交通、公路管理段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市容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管理,完善各类服务设施,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和城区各社区共同划分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
*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城区居住的所有单位和住户门前卫生、绿化、秩序三包工作的组织落实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城区环境卫生工作站负责对县城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卫生间的清扫、保洁,并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的垃圾、粪便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垃圾处理应当日产日清。
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堆放、倾倒、处置。
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区的地方深埋或者火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
临街商铺和餐饮门市应当配备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向街道、河道或者非指定场所倾倒污水和垃圾。
第二十三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管综合执法、*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物品、爆炸物品必须由专门车辆、专业人员组织运输。
第二十四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张贴栏。
标语或者宣传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张贴,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二十五条县城规划区内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向综合执法大队办理登记牌照,宠物应当定期接受检疫。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户外放养犬类等宠物。
第二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㈡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贴、刻、写、画等;
㈢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㈣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㈤在县城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㈥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㈦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㈧擅自占道经营。
㈨擅自在道路和公共活动场所放养禽畜、打晒粮食。
第四章划行归市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城区个体工商户的划行归市工作,不断规范管理和完善市场功能,营造一个公平有序诚信文明的市场交易环境。
第二十八条城区各商户要自觉遵守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文明经营,货物一律不准摆到场外(或店外),杜绝占道经营。销售自产蔬菜、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的要进集贸市场。
第二十九条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要求,结合县城实际,统筹安排好各行业的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因特殊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在指定位置临时摆设摊点,其他一律不准在店外摆摊设点。
第五章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㈠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等广告;
㈡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㈢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三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向综合执法大队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十三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收费、管理工作委托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实施。
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收费、管理,并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户外广告管理中的有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向综合执法大队提交以下资料:
㈠申请书;
㈡户外广告设计效果图(包括现状图、装修后白天效果图和装修后夜景效果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
㈢广告牌设置地的产权单位意见;
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单位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
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意见。
综合执法大队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置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并在综合执法大队登记备案。
广告经营单位受理户外广告业务时必须告知业主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橱窗和霓虹灯等装置,应当安全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来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㈠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㈡在候车亭、路街(巷)标牌、消防栓、邮筒等公共设施10米范围之内(候车亭、站牌本身附设的广告除外);
㈢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㈣跨越道路、公路的;
㈤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㈥在透视围墙上的;
㈦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㈧影响现状绿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㈨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超出建筑物、构筑物50公分的,高度超出统一标准的;
㈩县城古城保护区重要路段、建筑物门头牌匾不按门头材质和风貌相协调的标准进行设计的;
(十一)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十二)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业主应当对所属户外广告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以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和安全。
第四十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大型户外广告、电子牌(屏)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临时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垂条幅)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天。户外广告设置一般不得超出设置期限,如需继续设置,须在到期前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处理。
第四十一条已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如果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提请综合执法大队通知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业主在户外广告原设施上更换广告内容、版面的,应于更换前7日,将更换的内容、版面设计等有关资料,提请综合执法大队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更换。
第四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向综合执法大队交纳有关费用,其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收取。
第四十四条户外广告业主应承担户外广告设施引发的安全责任。
第六章绿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积极创建生态园林县城。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区绿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县城的绿化,保护县城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十六条县城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绿地率不低于2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8平方米。
第四十七条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和风景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单位的庭院绿化由单位负责。新区和古城改造区的绿化,由开发单位负责,交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管护。
鼓励居民绿化庭院,提倡单位、个人认建认养公共绿地。
第四十八条县城规划区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公共绿地占总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㈠新建片区、学校、医院、大型公共建筑区不低于35%;
㈡工矿企业不低于20%;
㈢以商贸为主的古城改造区不低于15%;
㈣新建的大型商业中心不低于20%;
㈤其他建设工程区不低于30%。
第四十九条因条件限制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城区建设项目,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区内实施异地绿化。
第五十条禁止侵占县城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损毁城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区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古树名木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严禁砍伐和迁移。
第七章房屋拆迁管理
第五十一条县城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有利于县城古城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第五十二条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城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房屋拆迁中严禁下列行为:
㈠房屋拆迁完成后,未经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
㈡拆迁人自行拆迁,未配备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㈢不具备拆迁资质接受委托拆迁;
㈣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
㈤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第五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得违反估价规范。
第八章环境噪声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五十六条在制定县城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七条在县城区内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不得产生超标噪声,污染环境。
第九章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第五十八条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大队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城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县城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证县城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的县城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县城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确需挖掘的,要限期完工,恢复原状。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县城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会公告。
统筹规划、逐步实施地下公共管沟设施建设,已建成公共管沟等设施的,相应管线应当进入公共管沟。
第五十九条县城实行统一供水,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城用水、节水计划和相关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县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因供水不能满足需要,确需取用地下水补给的,应当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六十条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政工程质量的检测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定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第六十一条向县城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县城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节水、节能等工艺、设备、器具。
进入市场营销的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加贴合格标志后,方可销售。
第六十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㈠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㈡擅自在县城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㈢擅自将自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县城相应的设施连接;
㈣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㈤向县城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经处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㈥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㈦损坏县城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公共管沟、消防设施、县城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㈧损坏、偷盗窨井盖、电话亭、路灯、指路牌;
㈨擅自占用县城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第六十五条鼓励社会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第六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城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招标的市政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十七条规划建设、*、交通、运政管理、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合理划定泊车地点,加强城区干道秩序管理,查处站外搭客车辆和其他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凡进入县城的机动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规范机动车营运秩序,取缔非法载员。
对客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管理;规范好城区客运停车场内经营秩序和站门口秩序;查处非法客运车辆。
第六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擅自占用或挖掘县城道路;
㈡擅自在县城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㈢未能对县城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县城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㈣未能在县城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㈤占用县城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县城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㈥依附于县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㈦紧急抢修埋设在县城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㈧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县城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㈨其他损害、侵占县城道路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县城区域内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办理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道路占用费。
需要挖掘县城道路的,必须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根据挖掘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挖掘的道路修复后,经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验收符合标准要求则保证金全部返还。
临时占用、挖掘县城道路的行政许可、收费由县规划建设局委托综合执法大队执行。
第七十条沿街给水管道出现跑冒滴漏,供水单位要及时抢修,产权单位承担修理费用。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㈠、㈡、㈢、㈣、㈤、㈥、㈦、㈧项、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㈨项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考核审定从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销售者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八十八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㈠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㈡、、;
㈢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㈣实施处罚未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
㈤刁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
㈥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