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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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论文

篇1

一、引论:买卖合同中需要分配的风险

风险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常被人们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注:在经济学上,所谓风险是指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的函数。换言之,即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合同风险制度是合同法的中心问题之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在买卖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买卖法的目的就在于把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注: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页。)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设计或承认了不同的分配策略。比如对于可归责于买卖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风险,一般经由违约责任制度来进行风险的分配,而对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风险,又根据风险对于债务人债务的影响程度,将此类风险进一步区分为导致债务履行困难的风险和导致债务无法履行的风险,其中前一类风险,无论是交付标的物的债务还是支付价金的债务,都有发生的可能,而后一类风险,则只有非支付价金的债务方可发生。对于前一类风险,归属于大陆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运用情更原则,进行风险的分配;归属于英美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英美法系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则动用“合同落空”制度进行风险的分配。对于后一类风险,归属于大陆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运用风险负担规则来进行风险的分配;归属于英美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英美法系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仍然动用“合同落空”制度来进行风险的分配。

本文力图通过讨论物权变动模式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之间的关系,揭示物权变动模式对此类风险的转移或分配立法设计的影响。

我们的讨论,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是仅限于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的负担问题,还是也包括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换言之,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否仅限于所谓的价金风险,即仅仅解决当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债务履行不能时,买受人是否应当支付价金这一问题?

归属于大陆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学者大多对此持肯定见解。如法国合同法理论认为,当债务的不履行系因不可抗力造成时,债务人的义务既被免除,那么,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如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物意外毁损,买受人是否仍应支付价款?此即是所谓风险负担问题。(注: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57页。)德国合同法上,风险问题中的主要问题,是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被称为价格风险“Preisgefahr”。(注:[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4页。)日本学者也认为,合同风险制度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意外风险的法律制度。其关键在于解决一方在遭受风险损失时,是否有权向对方要求对待给付的问题。(注:[日]北川善太郎:《中国合同法与模范合同法》,载《国外法学》1987年第4期。)

曾参与旧中国民法典起草的史尚宽先生认为:“给付不能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而生者,其债务消灭。然对待之请求权是否亦随同消灭,发生问题。如对待给付之请求权亦消灭,则因给付不能之损失归债权人负担。此损失究由债务人或债权人负担,为双务契约上危险负担问题。”(注:史尚宽:《债法总论》,1978年版,第569页。)梅仲协先生也持相同见解,他认为:“在买卖契约,所谓风险负担,并非指物之负担,应由何造当事人负担而言,在此情形,应依一般之原则办理,即物之灭失,应由物之所有人,自任其咎也。兹之所谓风险之负担,乃指债之关系成立后,因致标的物于灭失或毁损,此项不利益之结果,应由何方当事人负担而言。质言之,即在此情形,买受人是否尚须负支付价金之义务也。”(注: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9~340页。)可见,两位先生认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仅考察“因致标的物灭失或毁损”对买受人的对待给付义务所产生的影响。我国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对此表述得更为直白,他认为:“所谓危险负担,乃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而言。”(注:黄茂荣:《买卖法》,1992年版,第539页。)这一认识也得到了大陆学者的认同。(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第370页。认为:“所谓风险负担,是指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时,该损失由谁负担。”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21页。认为:“‘危险负担’,非指自然意义上的危险,而是指‘价金风险’。”)

英美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对此则持否定见解。英美学者对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的理解较此要广泛得多。对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债务无法履行时,会产生哪些风险,美国学者A.L.科宾(Corbin)有精辟的论述,他认为:“如果合同当事人所允诺的特定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允诺进行履行的一方……,应由其承担损失其财产价值的风险(因为他是财产所有人)。同时,他还要承担不能获得约定交换物(如价金)的风险。另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即他可能得不到合约履行本来可以给他带来的利益;对这种利益他无权提讼,不管它是多么的确定。但是,另一方面,他却不承担无故支付价金的风险。如果他未获得住房,或者货物……他就不必支付价款。”(注:[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3页。)可见,对于英美合同法学者而言,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债务无法履行的风险,既包括货物灭失的风险,也包括支付价金的风险,还包括履行利益、期待利益丧失的风险。

那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是否有必要作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来单独讨论,换言之,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是否具有独立的问题意义?依照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影响的学者的观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只须依照“物的风险由所有人承担”的原则处理,即可迎刃而解,(注:梅仲协先生即持此见解。前引梅仲协书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0页。)并不因以买卖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为背景,就有所变化,因而并无单独讨论的价值。这一认识,在一般意义上并无不妥,因为由所有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几已成为民法上的公理,但同样不容忽视的是:

第一、买卖法作为交易法,买卖合同作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最为重要的一种法律行为,其交易本质所引起的所有权归属的变化,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又内含着不同的所有权归属的认定规则,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所有权的变动,必然会使以买卖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为背景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一般原则的适用,由于需要考虑所有权变动所引致的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换,从而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态样。不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物权变动模式为思考的基础,不以买卖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为研究背景,就难以正确把握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因而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并没有也根本无法解决买卖合中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及其最终确定的问题。

第二、尽管学者一再强调,物权关系与债之风险本属两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对方应否为对待给付,应由债之关系决定,所有人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丧失物权,不得因此而决定对待给付请求权的有无。(注:史尚宽:《债法总论》,1978年版,第570页。)但同样不容否认的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分配,直接影响着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致使债务无法履行的风险的分配。这是因为包括买卖合同在内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具有牵连性,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分配,必然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带来影响。换言之,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分配,必然会对因此而带来的债务不能履行的风险的分配产生影响,一般的规则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哪一方,该方当事人就要承担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致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施米托夫先生甚至认为:“问题的真谛在于,‘风险’一词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风险承担者的金钱债务的调整则是基于其他的考虑……从上述观点看,未涉及价金风险的国际规则比涉及价金风险的规则更为可取。”(注:[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5页。)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在第9章“买卖合同”中,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定,只规定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而未涉及价金风险的负担问题,这似乎在一定意义上印证了施米托夫先生看似偏激,实则颇具合理性的见解。

第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并非金科玉律。《瑞士债务法》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都经由立法设计,使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相脱离。此外,一些新型的交易方式也已经对该项原则提出了挑战。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此种交易方式下,所有人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目的,就是担保债务人价金的支付,而债务人一般在交易之初,就占有标的物,并可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注:详请参看拙著:《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在此背景下,仍由所有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有失公平。因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一般都认可,尽管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由其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四、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既包括了导致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又包括了导致债务仅能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的风险,这就使得对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的讨论,难以涵括所有类型的对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讨论。

综上,本文认为,对买卖合同风险分配问题的探讨,理应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问题纳入视野,而不仅仅是考察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致债务无法履行的风险的分配问题。正如施米托夫先生所言:“如果只把风险视为价金风险,则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特征就没有揭示出来。”(注:他认为由国际惯做法发展起来的贸易条件,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共同条件》、《统一商法典》等都是从广义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而《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96条的规定:“如果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他就应支付价金,尽管货物已经损坏或灭失……。”则是价金风险。这一点并不表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其他国际规则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它仅表明该统一法公约的起草不是很高明的。参看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译本),第324~325页。)实际上,就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来看,也证明了这一点。《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20条、《英国1906年货物买卖统一法》第22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9条、《法国民法典》第1624条、《德国民法典》第446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73条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42条等即是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规定。

二、本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失由谁来负担,即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对此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认识上并不完全一致,就动产标的物而言,大致有两种立法例,一种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关联,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统一;另一种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分离。但无论是哪一种立法例,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都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而且都可从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去发掘其立法设计的本意,去评判其立法设计的优劣。

我们先研讨第一种立法例,即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关联的立法例。从世界范围来看,采此种立法例者无疑居于主流地位,归属于大陆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影响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以及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等都采此立法例。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罗马法对于现代民法的巨大影响和内在感召力。

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物权变动模式的差异,使得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关联的立法例,就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移在法律的具体规定上又存有差异。《法国民法典》就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依据该法典第1583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注:为了弥补这一规则的不足,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下列原则:1、如果买卖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则必须经过特定化之后,其所有权才能转移于买方,但无须交付;2、对于附条件的买卖,如实验买卖,则必须待买方表示确认后,所有权转移于买方;3、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此相适应,并依据该法典第1624条的规定:“交付前买卖标的物灭失或毁损的责任应由出卖人或买受人负担的问题,依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章的规定”,使得该法典第1138条第2款的规定即成为确定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根据该款规定,对于特定动产的买卖,(注:对于种类物的买卖,由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成立之日并未转移,而是在该标的物特定化之时转移,只有在这时,风险才由买受人承担。此时,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移转仍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保持一致。)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标的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转移。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关联,并最终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上,采所有人主义。考虑到法典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规定,系属任意性规定,因而当事人可以经由特约予以变更,使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相分离。《意大利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就物权变动也采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在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移转和确认规则上,与《法国民法典》类似。

《德国民法典》就物权变动采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因而就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与所有权归属相关联,其立法表述自然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第446条第1项第1款规定:“自交付买卖标的物之时起,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危险责任移转于买受人。”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规则一致,并最终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上,采所有人主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就物权变动亦采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就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与《德国民法典》相似。

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在《1893年货物买卖法》中,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原则上系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图,而非出卖人的交付行为,因而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为:“除另有约定者外,卖方应负责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财产权移转给买方时为止。但财产权一经移转给买方,则不论货物是否已交付,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注:《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该项规则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将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移转相统一的立法意图。

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采所有人主义,其合理性体现在:(注:孙美兰:《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

第一、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只有所有人才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才是该物的最终受益人。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有权享受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而从根本上说,风险或利益都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是所有权的法律后果,是从属于所有权的东西。当标的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

第三、风险转移的直接法律后果最终体现在买方是否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的问题上。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承担价金支付义务的根据是卖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只有当卖方按合同规定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后,风险责任才由买方承担方为合理。

有学者对于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统一的立法例提出批评,认为该项规则是一项陈旧的规则,指出风险移转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移转则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一个难以证明的问题。因此,以所有权的移转来决定风险移转的作法是不可取的。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与标的物风险负担分离,转而采标的物风险随交货转移的理论。(注:施米托夫:《出口贸易》,对外贸易出版社,1985年版,第100页;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7页。)本文认为,此种批评,仅对于就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的《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将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系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图的《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是有效的,由于在前述立法例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无特定的外部表征,从而使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引致诸多纠纷。但对于就物权变动采物权形式主义的《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以及就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的我国民法,该批评无疑是不适当的,因为此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所有权的移转、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移转皆与标的物的交付相统一,使得风险转移的时点清晰可辩,有效防止了无谓的纠纷。

将动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分离的立法例。有代表性的是《瑞士债务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

瑞士民法就动产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系于交付行为的完成,但依据《瑞士债务法》第185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已特定化货物的风险于合同成立时即移转给买方。从而将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移转相分离。

美国就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曾经一度采所有人主义,(注:有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就标的物毁损灭失致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负担,采所有人主义。史尚宽:《债法总论》,第570页。本文认为,此见解似有不当,风险负担的所有人主义系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至今仍在采用、美国曾经一度采用的分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规则。)即规定货物的风险,在当事人未有特约时,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移转。本世纪初美国制定的《统一买卖法》承袭了《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但在起草《美国统一商法典》时,起草人认为所有人主义太难掌握,太不明确,易导致纠纷,不利于货物风险负担问题的解决。(注:崔建远:《关于制定合同法的若干建议》,载《法学前沿》第2辑。)卢埃林说,《统一商法典》在货物的风险转移上完全不用所有权的概念,从而使得风险转移的规则变得清楚明确,几乎不可能产生误解。(注:《纽约法律修改委员会1954年报告》第160~161页,转引自崔建远:《关于制定合同法的若干建议》。)当然,美国立法上所出现的这一变化与其货物所有权移转的立法模式有关,包括《统一商法典》在内的立法都采取把合同项下的货物的确定作为所有权移转的标志这一原则有关。在美国,只要合同项下的货物确定了,特定化了,即使货物仍在出卖方手中,货物所有权也移转给买方。这种货物所有权移转的立法模式,颇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法国民法典》的债权意思主义,货物所有权的变动并无明显的外部表征,此时如果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随同货物的所有权一并移转,就难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因为货物的特定化往往取决于卖方,确定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时间常常难以准确把握,对买方来说就更加困难。(注:徐炳:《买卖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257页。)正是基于以上考虑,《统一商法典》的起草人把货物的风险负担与所有权予以分离,力求把损失风险主要看作是一个合同问题,而不依赖于哪一方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或财产权。(注:[美]约翰M、斯道克顿著,徐文学译:《货物买卖法》,山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页。)该法典第2-509条的规定,包括了合同双方均未违约时,标的物损失风险的基本确定规则,这些规则都是围绕着货物交付的二种可能情况制定的。这二种情况包括:

第一、当合同要求或授权卖方承运人发运货物时,如果合同未规定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卖方将货物适当地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即使卖方保留了权利;但是如果合同规定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仍由承运人占有期间作出适当的提示交付,则只要卖方作出此种适当的提示交付,使买方能够取得交付,损失风险即于此时转移给买方。

第二、当货物由货物保管人掌握且不需移动即可交付时,损失风险在下列情况下转移至买方:买方收到代表货物的流通所有权凭证;或货物保管人确认买方拥有占有货物的权利;或买方按第2-503条第4款第b项所规定的方式收到不可流通所有权凭证或其他交货指示书。

第三、除了前述两种情形,如果卖方是商人,则风险在买方收到货物后转移至买方;否则,风险在提示交付时转移至买方。

该条同时还确认,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的效力。该法典就有关试用的条款(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27条就试用交易中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作了专门规定,确认: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在买方对货物表示接受后,损失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假如买方通知卖方,他作出了退货的选择,退货的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然而,如果是可退货销售,那么除非有相反约定,与正常销售同样条件下的损失风险就应当由买方承担。假如买方选择了退回货物,又没有另外的约定,那么,退货的费用和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和违约时风险承担的条款的特别规定,同样具有优先效力。(注:参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9条。)

英国也开始接受《美国统一商法典》所新确定的此项原则。

篇2

并非所有的法律风险都可以防范,比如在自身条件限制和外界因素的制约下。合同法律风险的规避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在不同的层面展开。首先,资源的稀缺程度对于合同风险的影响。合同标的无论是资金、产品还是服务,都是资源。在任何时代,掌握着合同交易的稀缺资源必定在合同中处于优势地位,可以迫使处于劣势地位的交易方接受相对苛刻的条件,从而获得最大利益。其次,获得成本、交易安全等对交易的影响。只有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才能全面控制法律风险,而获得成本与交易安全等方面的优势,在不掌握稀缺资源的情况下,通过只在稀缺资源的方式增强优势,从而使合同交易方处于优势地位,以便控制法律风险。

(二)合同生效前法律风险管理

基于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规定,即使合同没有成立,在合同谈判中的不当行为同样会导致民事责任,对于合同交易双方这些风险的规避,就必须建立在合同生效前法律风险规避的基础上。1.对要约承诺的应对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之前的关键步骤,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当卖家发出要约,买家接受卖方的要约内容,则合同成立。而卖方在买方承诺后毁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2.交易安全的相关事项在交易安全方面,除了考虑通过合同锁定交易内容、方式、平台、问题的处理以外,还有考虑条款以外其他因素对交易安全的影响。主要方式有:①通过尽职调查分析等手段,选择实力良好的交易对象;②由交易对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担保,直到合同履行完毕;③约定后履行义务等等。当上述的方法无法确保交易安全时,应采用资信调查的方式。资信调查,是要知晓交易方的详细信息,然后再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做出选择进行交易即对方应当具有履行能力和较好的商业信誉。②3.避免签署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种存在缺陷的合同,这种缺陷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合同存在无效的可能性,因此可能影响到交易安全以及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时的可预测性,妨碍交易的及时合法取得。针对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求律师在操作过程中,加强对对方的行为能力、权限等方面进行彻底详尽的审查。尽量避免因不详尽的审查而出现效力待定合同,造成委托方利益受损。③4.慎对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尚未签订之前是不可能存在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之上,但是出现缔约过失责任却是可能的。合同谈判中,虽然交易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确极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以下情况需要交易一方或者双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或者重要内容;②假借订立合同的借口,恶意进行磋商;③其他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生效后的法律风险管理

1.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设立均是为了保护合同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合同项下之义务时采取的自我救济与自我保护措施,由于这些权力的行使超出常规的权利义务范围,因为对其行使法律进行了相对严格的限制。④此处对限制不再多做赘述。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是对于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如果没有涉及这两个领域,则仍然属于未将权利用尽。而这两项权利又是非常适合合同履行阶段的动态法律风险管理,对于债务人以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规避债务的行为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2.随附义务与合同随附义务是指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都不很具体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对方的利益,依照一般社会交易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该承担的义务。由于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基本上都属于主观标准,随附义务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不同性质的合同其随附义务也不尽相同,除了合同法总则规定了随附义务之外,其还散见于合同分则中的各种有名合同规定当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经常查阅各种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法规,以分清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避免由于过失而没有履行应尽义务。在此同时,律师应该将随附义务转化成主合同义务,以规避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风险。⑤

篇3

关键词:合同风险;成因;内容

1合同风险主要成因

许多承包方在工作中重中标,轻履约;重报价,轻措施;重义务,轻权利,重口头承诺,轻证据保留;重实体规定,轻程序过程;重客观性,轻时效性。这直接导致施工还没有开始,风险已经临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承包方主动或被动放弃自己的权利。承包方摄于发包方对中标单位的决定权,放弃自己的权利;心理上不敢与发包单位进行平等的协商,对许多隐藏着风险甚至重大风险的中标条件、不合理要求和不利客观环境因素,自愿不自愿地予以接受。更有一些承包方,为了争取中标机会,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条件之外,又进一步放弃自己的权利,提出超出公平范畴的更为优惠的要约条件,以至带来更大的风险。

承包方对合同风险控制工作不够重视,放任风险的发生和存在。不分析风险如何控制,而是一厢情愿地、毫无根据地期望中标后遇到开明的发包方,在合同谈判和实际履约过程中,给予巨大让步,甚至于期望在履约过程中修改合同,以挽回在投标过程中的被动。这无疑把企业置身于难以预测的险境。

在项目上,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由于缺少风险意识、缺少责任心或者缺乏经验,致使许多重大风险,未能被正确识别和有效处置。

缺少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许多承包方没有从预防风险的角度,由专业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对现场勘察、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等重要的基础工作,做的不深不细,因而在投标文件中埋下巨大隐患。最终转化为合同风险和经营风险。

在合同谈判和签署阶段,没有组织专业、高效的谈判班子。对关键问题,没能发现和有效处置,导致施工合同中存在重大风险因素。对重大问题,如计价方式、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奖罚额度等,没有认真的讨论并用准确的文字固定下来。特别是没有对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加以明确,而自己的义务十分沉重。

对程序问题和时效问题不够重视。承包方在这方面的教训很多。如合同中约定工程延期、设计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业主确认后才可以实施,任何未经后者确认的上述决定,都是无效的。如果违反上述规定,重大问题完全请示监理工程师,则可能因程序上的错误而受到损失。还如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给付,或是经过验收或是经过专家测试,但在工程完工之后,发包方又用各种手段不做验收、测试等工作,导致承包方工程款无法及时收回。

施工合同中对许多工作都有时间上的严格规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一些承包方,由于疏忽、工作拖踏等原因,不及时签证,以至超过时效。

不重视或者不擅长索赔工作。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对于并非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它是承包方转移风险的主要途径。但在工作中许多承包方对索赔工作不够重视,表现为不敢索赔和不知道该如何索赔。不敢索赔,认为会得罪发包方,破坏合作关系,不利于履行合同;不知如何索赔,是对合同及相关条款缺乏深刻理解,不能以此为基础进行工作,相关证据没有全面、及时收集及有效处置,不及时主张权利,项目上相关人员工作素质的低下,致使索赔工作无从下手,无法达到规避风险、保护自身权益的效果。这些都会使索赔工作变得异常艰难。

2在合同内容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技术供应问题。施工图纸供应不及时,这是施工中常遇到的问题。有时个别图纸即使到达现场,但由于图纸不系统,承包方无法正常和系统地组织施工,也会造成工期和成本的损失。在某一水电项目施工中,大坝施工图到位比合同规定的晚了数月,承包方无法开展工作,为此而蒙受了很大的损失。

有时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人员、验收的程序不明确,只是含混地约定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而不明确指定文本。若发包方在验收时采用其它规范,很可能以不符合规范为借口,不进行验收和结算,甚至成为要求返工、拆除已完工部位的依据。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情况较为少见,但也有这种现象,即只约定符合国家施工标准,而不明确符合哪种行业标准,这在工作中常成为争论的焦点。当然,在许多情况下都没有约定如何评定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难于进行评定,承包方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验收过程中,由谁参加验收和如何验收等细节问题,如果在合同中不加以明确,发包方为了达到自身目的,甚至为了非法利益,更可能进行操纵。对承包方而言,其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在技术供应方面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业主现场工作人员对承包方提出的技术问题不进行解决或不正确、不及时解决,并严重影响施工生产问题,监理工程师也有类似问题,但在大多数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条款。

施工准备不充分问题。由于发包方提供的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又不允许顺延,致使承包方进场后,无法迅速展开施工,致工期损失和人员设备的窝工。如果合同中对施工现场的描述不够准确详尽,之后又得不到相应的签证,工期和经济损失则很难避免。

地质资料不准确的问题。“地质资料不准确”是发包方和承包方都不可能完全预料到的风险,应当合理分担。但在招标文件中发包方所提供的资料往往都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

工程计价方式问题。实践中,对于设计工作达到一定的深度,边界条件较清楚,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难度小的项目,发包方一般都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自身风险最小,承包方风险较大,并且以较低的报价中标。承包方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很难变更承包价。在这种合同条件下,承包方的索赔机会几乎没有。投标这样的工程,承包方将面临投标时间过于短暂、无法进行深入工作的风险,有价值的重要信息掌握不准确和不充分的风险,工作质量低下的风险。

预付款、进度款问题。主要是发包方不兑现承诺,不拨付预款。一般情况下,发生此问题,主要是合同对发包方违约的后果责任没有约定,或者是没有严格的、细致和量化的规定。也有的是承包方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没有主张权利,不进行抗辩,或者失去时效,从而利益受到损害。

对于工程款,之所出现拖欠,承包方的权益受到损害,主要也是由于缺少细致的合同条款约定,特别是缺少对发包方逾期拨款的大力度的、量化的、可操作的制裁措施,这导致发生争议时,承包方没有相应的合同条款支持,承包方又没有采取有效的对抗措施。这样发包方在违约后没有后果责任,给承包方造成损害。

工期问题。招标文件中,发包方对工期已经做了要求,但一般而言,该工期已被压缩。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工期滞后的可能性非常大。承包方一般主要是工期风险,发包方则主要是工期利益。合同中发包方往往对逾期交工课以重罚,所以这一风险也就很大。施工时防范工期风险只能是合理的和有效的施工组织。而最为重要的是,在投标之际就应当科学测算,权衡利弊,量力而行。工作中常有对开工和竣工发生争议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合同中没有明确这些重要概念,界定比较模糊。承包方应当力主对此予以明确,并要规定必需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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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中的一部分,简单来说即指由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不规范因素引起的企业风险。在交易活动中,只要合同存在,就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合同法风险有着分布广泛性和不可避免性,且由于法律的专业性,企业合同法风险还有着专业性,防范的风险不力,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很可能演变成严重的企业危机,导致企业出现破产、解散等极端情形,但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虽不可避免,却可以防范控制。风险转为实际的损害是现实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一般来说,企业法律风险主要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度和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性的影响,法律法规完善度越高,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性越低,则法律风险越大,反之则的法律风险越小,因此要降低的法律风险,企业需加强内部管理,合法经营。

二、常见的企业合同法风险及形成原因

通过对合同法风险的特征和分类进行研究,并对常见风险和其形成的原因分析,能够更为深入地理解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认识到企业法律风险的变化规律和特征,从而能更好地采取防范措施,控制企业合同法风险。

1.企业合同法风险类别。一般来说,根据所涉及的法律部门,企业合同法风险主要分三种,即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在这三种风险中,企业最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是民事法律风险,它是指由于企业合同签订或者履行中行为不规范导致企业需要承担民事法律的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根据企业签订合同时所要遵循的合同法的不同,合同法风险又有所不同,如劳动合同法风险、知识产权合同法风险等。从引发合同法风险的因素来看,主要可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因此其风险也可分为内部和外部风险。外部合同法风险是指由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等因素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其影响因素不是企业所能控制的,只能通过调整企业内部去适应;企业的内部合同法律风险是指由企业内部的管理、经营等引发的法律风险,这是企业法律风险中作为普遍存在的一个影响因素,也是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控制时的控制重点。按照法律风险产生的阶段,企业合同法风险又可分为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过程中和效力缺陷引起的法律风险。

2.常见的合同法风险及形成原因。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中,由于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不完善、企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合同审查缺乏规范化管理、执行不严格等,都会形成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可能损害企业的权益,在遇到一些严重情况,如在重大的投资项目合同签订中遇到了皮包公司,就会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三、企业合同法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合同的种类多,内容复杂,在进行风险控制时,具体的措施一般是针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在这方面上,企业对合同的合理规范化管理十分重要。

1.完善预防合同法风险管理制度。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着企业合同法风险控制的实施和效果。因而,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设计,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以确保能更加有效地实现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企业的基本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在运营中能够较长时期地保持稳定的、阶位较高的合同管理规范,通常是由企业的决策层制定和实施,其是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中的关键点之一。在合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企业还应当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专项的管理制度,如对合同立项、授权委托、商务谈判、合同订立等程序进行具体的规范,使合同管理制度更有针对性,使其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能够较为完备。在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管理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情况,企业可以对专项制度中的各个环节制定更为具体的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进行细化,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如建立规范的合同审批、审查、统计等流程,并将职责细分到每个职能部门或个人,加强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进而达到合同管理控制风险的目的。另外,针对企业中具体实施层部门的合同管理具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各相关的合同管理部门还应制定与其管理运营特点相符合的程序性文件,以使企业的合同管理更加合理、规范,保证合同管理的顺利实施。

2.规范优化企业合同业务流程。合同业务主要有签订、履行及后果等程序,因此企业合同的管理流程也就相应的有合同签订前行为的管理和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管理。

2.1合同签订前行为管理。由于合同一经签便以为着合同已经生效,需要合同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在合同签订前须认真、谨慎地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做好市场调研,确定合理的订单计划,根据订单计划,遴选客户,也即是合同签订的对象,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效益后,选择最佳的合同签订方案。有时在合同签署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企业的法人无法去亲自签订合同,就会委托其他人代表自己签订合同,也即是委托授权,在合同授权委托中,由于合同的洽谈是由具体的业务人员复杂的,有时会造成授权混乱的情况出现,对企业的权益十分不利,因此,针对这一情况,企业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的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并按照管理制度严格审受委托人的资格、权限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确保授权委托合理合法。在合同签订前,企业应对需要签订的合同内容、签约对象、签约流程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对签约对象的工商登记事项、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及包括动产、固定资金的产权证明、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的证件进行审查;对合同签约对象的审查内容主要有签约人身份、对方使用的公章及己方承办人应履行的职责,如果对方签订合同的是受委托人,还要对其授权委托书的真伪进行核查;最后还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具备一般的条款,对于专业类型的合同及合同中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尤其是合同中的关键字,其表达应准确、严谨,须与国家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等相符合,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合同用词不严谨、不规范引起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2.2合同签订之后的履行管理。企业在合同签署之后,还须做好合同履行的相关管理和组织工作,包括要组织落实合同的任务,如约按期地履行合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确保合其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了合同任务;做好验收货物、支付价款等工作。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合同变化或者解除等情况,企业合同风险控制还需要对这一情况进行管理,在具备合同变化或解除的法律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对合同条款作出更改或解除合同,以尽可能地避免纠纷,降低合同法律风险;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由于合同签订的双方在意识上存在差异,可能产生纠纷,通常产生合同纠纷后,应先采取双方协商的方法,若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则可诉诸法律程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其相关的过程、程序等都要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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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就是建筑工程从施工开始到施工结束,这整个过程当中所花费的建设成本。工程造价管理就是:利用各种合理并有效的管理方式,比如:基于法律的管理方式、基于技术的管理方式和基于经济的管理方式等等,来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当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二)浅谈建筑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合同确立了业主方和施工企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在工程造价合同的权利范围之内,业主方、施工企业都必须要按照这个合同上所规定的内容来实施各自相应的权利和责任。然而,他们是否能够按约履行这些权利和责任,对工程造价控制来说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总的来说,在工程造价控制当中,工程造价合同的管理是尤为重要的。

(三)探究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

1、在签订工程造价合同之时的管理。这个阶段的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包括很多方面,比如:对工程承包形式的确定、工程款支付、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和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工期和质量违约、明确工程资金的具体支付流程和施工设备及材料采买的方式等等。在对这些方面进行管理的时候,要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并且还要在施工质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严格的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以避免工程建设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

2、对签订工程造价合同的双方进行管理。对合同双方进行管理,就是看他们是否按照合同上面的内容去履行各自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它的管理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签证)的管理、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对工程项目的结算进行管理等等。

二、浅析建筑工程造价风险控制

(一)分析建筑工程造价中的风险

建筑工程的施工具有复杂性。因此,在对建筑工程进行工程造价的时候,会因为很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于是,现对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点:

1、没有确定建筑工程的利益共同体。建筑工程的利益共同体没有确定,也会给工程造价带来一定的风险。其中,建筑工程的利益共同体包括:业主和施工企业等。在这些利益共同体当中,有的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找各种理由和另一个方产生经济纠纷,再加上一部分企业没有签订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这就使得在产生纠纷的时候,企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

2、不完善的工程造价资料。完善的工程造价资料可以有效的防止工程造价的增加,但是大部分的企业在进行工程造价的时候,他们所使用到的资料都并不完善,这就形成了工程造价的风险,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其中,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不完善资料有:工程定额表的不完善、施工设备资料的不完善、施工人员资料的不完善和工程造价规章制度的不完善等等。

(二)如何进行工程造价风险控制

1、确保合同能够及时、有效的签订。为了能够有效的防止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当中,因工程造价增加而出现经济损失的状况,企业就必须要在施工的前期阶段,及时、有效的与工程招标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与此同时,合同签订双方还应该在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当中,依照合同上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和权利。因为唯有这样,才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去避免工程造价的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2、对施工的设备和所用到的材料进行有效的管理。在建筑工程造价的整个过程当中,施工所用到的设备和材料如果管理不当,也会给工程造价带来一定的风险。于是,施工企业在施工的过程当中,就应该对这些设备和材料进行有效的管理,以确保它们不会成为工程造价风险形成的因素。而如何对施工所用到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有效的管理呢?可以从以下几点去进行:

2.1在对施工材料进行采买的时候,要严格的比较各个商家之间的材料价格,然后在确保材料质量的情况下,挑选一家价格比较低廉的商家进行材料的选购。2.2挑选施工材料的时候,要对施工材料的合格证和出厂证明进行审核,以确保施工材料的可用性。

2.3为施工的设备配置专业的维修人员,以确保设备在出故障的时候,可以得到及时的维修。

2.4在设备操作人员的选择上,要尽量挑选一些技术比较高,并且有多年施工经验的工人,以减少他们在对设备进行操作的时候出错的概率。

3、对建筑工程的变更进行严格的控制。在建筑工程的施工当中,有时候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如果这个时候,企业不能对工程的变更进行严格的控制,那么就会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从而降低了建筑工程的投资效益。于是,在工程变更的时候,企业就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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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清算账户管理,增进清算账户管理的灵活性。由于ABS系统在清算账户的管理上,采用了逻辑上分散于全国各地的集中核算系统,物理上集中于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的账户管理系统,使得清算账户灵活性不够。而ACS系统账户管理统一化,改变了ABS系统三级核算、分级管理的模式,体现了核算主体对账户管理拥有足够自,增强了清算账户头寸弥补的方式,充分发挥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协助商业银行弥补头寸时横向调剂的作用,从而尽量缩短了清算开启时间。

3.实现数据全球集中化,为决策提供依据。数据的高度集中是以提高系统工作能力、统一数据管理为直接目的的,在纵向上实现全行范围内数据集中,横向上对各会计业务系统进行整合,是计算机设备、传输技术、软件平台、数据存储的有机集合体。而实现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数据全球集中,是提高中央银行会计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的前提条件,是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建设的基本目标。

二、ACS运行现状及风险防范

自2014年5月26日青海辖区ACS顺利上线后,8个核算主体18个营业网点中业务成功率由第一周的87.15%增长到了94%,多数营业网点连续多日业务处理成功率达100%。但在运行过程中,发现诸多问题,需要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范。

(一)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一是强化内控意识。随着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的发展,特别是ACS系统上线后,其资金清算方式发生了变化,会计核算部门在规范会计管理、改善会计核算质量、降低会计核算风险、加快资金运行速度等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风险点,如业务处理的规范、印章的管理、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管理、金融机构开户资料的保管、资金汇划及工作人员UK和私章的保管等等,处处都存在着风险隐患,这就需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会计核算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堵住可能引发的“导火线”。二是强化相互监督意识。每个会计核算部门、岗位及每笔业务操作都有风险易发的环节,找准风险点,分析风险点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当前,基层央行会计核算的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会计、国库及营业部等部门。会计核算资金风险往往是因一些习惯性操作所引起的,所以容易被人忽视,如印章不入柜、人离不上锁、离机不签退、重要凭证管理不严等,对此只有找准这些风险点,加以分析,就能找出这些风险点的“症结”所在。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制度的约束力,提高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意识,充分发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作用,坚决杜绝过于信任行为(如利用他人角色代为记账、代为签章等)现象,有效控制“风险点”。三是强化工作责任意识。制度再健全,管理再规范,但如果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责任淡薄,也是引发风险的一颗“定时炸弹”,因此,需要通过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有针对性地教育,不断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严格执行岗位职责、会计岗位轮换、岗位交接等内控制度,督促工作人员从思想深处增强基层央行窗口部门为民服务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提高防范风险意识一是虽然总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业务处理办法》等规定办法,但仍不能满足日常业务处理的需要,还需进一步建章立制,做到有章可循。如在《业务处理办法》中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仅是相关人员在使用核算系统时的岗位和职责,而且不够详细。如重要物品保管、会计档案资料管理、事后监督人员等岗位职责不明确。这些都需要结合ACS系统运行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对各类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修订、补充、完善,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规范性岗位职责、内控制度,并落实系统操作各相关主体的会计责任,建立一个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从制度上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的发生,确保会计集中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二是依据《业务处理办法》中有关岗位设置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结合实际明确岗位职责,力求做到人员、岗位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使风险的可能降低到最低。同时,切实发挥事后监督部门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对会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作用,提高事后监督管理的时效性。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避免监督检查工作敷衍了事,使监督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加强会计核算部门与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会计质量,增强工作协调性。三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中明确指出,银行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是“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确保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基层央行的会计目标就是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有效防范会计风险,将内部控制、效能管理与风险控制有机结合,有效化解资金及各种矛盾,提高履职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因此,各项工作不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操作,做到内控管理的实时监控和监督,还要通过内部的合理分工、严格履行各岗位职责,建立和完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会计核算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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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签订过程存在的风险

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很多比较容易忽略的风险,按照阶段分类,依次为前期准备阶段风险、合同签署阶段风险、合同执行阶段风险。

(一)前期准备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指从决定要进行某项工程、服务或交易开始,直到合同转签之前的时间段。期间,合同员主要负责收集资料并草拟合同文本,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保存好有领导签字的申请、会议纪要、转办单或者上级发文等纸质文件,并复印留存以防合同转签时丢失。其次,是审核对方的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有些合同可能需要特殊行业许可证。另外,如果是进行公开招投标或者院内论证的项目,还要注意准备好招投标资料。最后,也是现在的新要求,需要准备好《廉洁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附在合同后。此阶段的风险主要来自资质审核,资质证书复印件必须要求对方加盖红章,并审核是否年检,目的是为了防止对方从非正规渠道获得公司许可。还要审核对方的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或特殊行业许可证,确保对方有足够的履约能力。另外,建议尽量不与分公司签订合同,除非对方向社会公开了分公司代表总公司的声明(如大型的银行、保险公司等),或者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同签署阶段的风险

合同签署阶段的风险,主要是指合同文本的各项条款所存在的风险。通过由财务部门审核付款金额和方式,审计部门审核交易内容、履约方式、质保维保、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能够杜绝大部分的合同风险。对于招投标,交易内容和金额一定要符合最后的招投标结果。比如计划购置40张桌子,厂家称可附送10把椅子,签合同时并未明确此项条款,最后厂家以“签合未提及”为理由,拒绝赠送。条款“优先续租权”也易出现纠纷。一般房屋租赁合同都会有这样一条:“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承租权。”此项乍一看并无明显错误,但实际上,它对“同等条件”的定义非常不明确。此前,医院决定对院内的小卖部进行重新招投标,组织院内论证会,现驻的商家作为合同期内的乙方,要求不与参加论证,等论证评出中标商家之后,价格若可接受,而算作与中标商家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继续承租权。通过此事,足以说明该条款存在风险,由于出现漏洞,从而使医院在合同执行中处在被动的位置,后来决定此处房屋改做医疗用途,从而解决了此事。医院吸取教训,把此条款改为“本合同期满后,经甲方同意,乙方有优先继续承租权;或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招标论证中,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中标权。”医院建设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比较着急的项目,双方可能会同意在合同签订完毕之前先行履约,其中当遇到对方付款的就需要注意做好风险防范。比如,针对条款“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的不严格导致容易此类合同纠纷。曾有一个项目,是在合同期限起始日之后签字生效的,但实际上是从合同期限起始日就开始执行的,到了合同截止日,对方却提出合同是按照签字日期生效的,比合同起始日晚,要求截止日也相应地后延,虽然相差时间不多,医院损失也不大,但这说明了此条款的确存在被利用的风险。后来,再遇到此类合同,就会出具情况说明并经双方签字存档,或者把上述条款改为“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以‘第X条合同期限’(或工期等)为准生效。”尽量将纠纷遏止在萌芽阶段。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

合同履行阶段也存在着风险,但其实只要能做到“按时履行责任,及时保存资料”,就比较容易规避。执行合同就是交易,也是一种双方博弈,所以做好存档工作就是保存好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以免将来万一出现意外而处在被动的位置。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合同会有类似“合同到期前XX时间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否则合同自动续签/自动终止”的条款,注意做好备忘,按时出具通知,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类似需要及时存档的资料还有补充协议、撤场通知、合同续签通知、重新招标通知、合同解除通知、整改通知、会议纪要、收货凭证、验收报告、书面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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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规范和完善的过程中,由于环境的变化和竞争的激烈,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大。由于建设项目具有工期长、投资大、参与主体多、组织关系复杂、一次性等特点,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因而,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自始至终处于多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并且面临着错综复杂的矛盾,这将给工程施工目标(成本、质量和工期)的实现带来困难,甚至造成重大的损失。

显然,通过恰当的分析和正确的预测来规避风险,从而保证项目能按预期的目标实现,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对现代建筑施工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2、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概述

所谓风险管理,就是人们对潜在的行为损失进行辨识、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即在主观上尽可能有备无患或在无法避免时亦能寻求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从而减少损失或进而风险为我所用。论文参考网。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风险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业主方风险

业主是工程的投资者,是施工企业最重要的合作者,业主方的情况对施工企业的工程实施和效益有着决定性影响。有的业主在工程中滥用权力,拖欠工程款;有的业主干扰工程施工秩序,又不给以补偿;也可能出现无力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陷入经济上的恶性循环,承受巨大的经济风险等现象。论文参考网。

2.2合同法律风险

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原材料价格问题等,都与合同履行不良有着密切的关系。许多业主利用建筑施工企业急于揽到工程任务的迫切心理,在签订合同时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致使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陷入合同陷阱。合同是建筑施工企业一切风险的源头,如果合同“先人不足”,势必会造成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被动。

2.3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内外环境及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因素作用,使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所获取的财务收益与预期目标发生偏离而形成的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包含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及收益分配风险等。

2.4施工企业自身风险

(1)职业责任的风险

职业责任的风险是指对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特定的职业要求应承担的职业责任风险,这种职业责任风险主要体现在:

1)施工质量责任。施工人员不严格按要求设计图纸、不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及规范来组织进行施工,随意性强,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安全事故。一旦发生这种因施工质量而造成的风险损失,施工单位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施工过程中投资控制风险。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需按时完成任务。但某些施工单位由于管理者方法不当,管理不严、非生产性开支严重超标,造成资金失控,有可能影响施工进度。

(2)管理方面的风险

管理方面的风险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项目经济、信誉上的损失。

1)项目领导班子配备不合理。领导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懂管理,不善外交等带来的工程准备不足,管理失控而导致工期滞后、质量控制不严的风险。 2)施工管理。质量与安全是建筑施工企业永恒的生命线,质量与安全管理也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重要的管理内容,一旦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将给企业带来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3、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规避对策

实践中的风险规避对策有许多种,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及风险管理的总方针和特定目标,确定各种对策的最佳组合,达到以最小费用开支获得最大安全效果的目的。

首先,加强企业管理,设立风险管理部门。

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上进行适合本企业的创新,以提高公司的活力;同时,建立明晰和井然的工作秩序,使决策得以顺利、有效地实施。此外,组织形式应以矩阵式项目经理制为主体,设立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在组织上建立以风险部门和风险经理为主体的监督机制。风险经理直接对企业负责,其工作可以延展到公司运营的整个过程。同时施工企业成本控制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管理活动。只有做好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工作;并加强全体员工的成本控制意识,项目成本才会得到有效控制。加强经营部门对甲方资金状况,履约能力,社会诚信度及相关项目情况的考查责任,降低合同执行中的风险,避免与信誉不良的开发商合作,酌情减少与此类开发商合作项目,严格控制垫资规模的期限,谨慎选择短期融资方式,尽力降低筹资成本,严控财务风险,确保筹资合理安全运用。坚决摒弃以包代管意识,禁止项目自行举债筹资。

其次,加强合同管理,注重合同谈判。

包括全面完善合同管理,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合同评审制。论文参考网。增强索赔意识,加强索赔管理。加强对业主和开发商不良信誉风险的防范。关注授权风险,防止经办人越权办理业务。 施工企业的合同谈判人员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和转移风险,对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也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合理转移风险,减少风险损失。

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任务后,及时与材料供应商签定材料供应合同,可以有效地防止材料涨价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损失;选择有实力、有经验的分包商,也是转移风险的的有效办法;同时,进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也可以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最后,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是规避风险的关键所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尽管建筑施工企业的通用技术较多,但谁在科技创新上有优势,谁就能在发展上占主导地位。施工企业要结合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特点,开展技术创新,紧跟科技潮流,使企业的技术始终走在同行业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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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风险采购过程是公路施工企业与外部环境的接口,它的风险来自原材料市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供应商交货时间的波动和原材料价格的波动。

由于采购是施工企业供应链的源头,所以采购活动是一项很重要的行为和活动,采购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偏差,都会影响到物资采购预期目标的实现,这就使得物资采购活动中面临着一些采购风险。采购风险是指在采购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情况的出现,使采购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相偏离的程度和可能性。

需要说明的是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近些年来,一方面新技术的不断应用使某些原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下跌迅速,在采购这些原材料时,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国际市场上物资的价格大幅度上升,而今年钢材又进一步回落,价格波动随时发生。论文大全。

公路施工企业对钢材、水泥、地材的需求量极大,它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原材料价格的剧烈波动。论文大全。

2采购风险的分类采购风险主要分为7种类型:

2.1增大开支的风险

由于在采购过程中各种增加支出因素的存在,誓如采购和保管部门费用的增加、库存太多引起的仓储费用的增加等,使完成一项采购过活动所需的最终采购支出比预期的采购支出有所增加。所以,采购面临着增支风险。

2.2供应商延迟交货的风险

由于供应商在生产要素的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或决策食物,使其交货日期迟于采购合同所要求的日期,从而使采购机构不能及时采购到委托单位所需的货物等一系列服务,给采购工作带来延期交货的风险。

2.3采购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风险

施工企业购到物资质量过分低劣,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供应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所提供的物资达不到采购合同的要求给采购带来的风险。

2.4采购中的道德风险

2.5合同风险

2.6预付款风险

2.7存货风险

3采购风险防范采购风险的存在,直接地响到采购预期目标的实现。

3.1明确采购目的

物资采购部门在认识上首先明确采购的物资必须是企业所需要的。必须是生产市场所要求的产品的基础上,这就要求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不应一味地追求采购价格最低化,不应把节约资金作为采购的首要和唯一目标,而应对所要采购的物资或质量和效用进行通盘考虑,在为企业节约采购资金的同时,应保证采购质量。

3.2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

在订立采购合同之前,需对参加投标的所有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资格复审

3.3建立保证金制度

采购中使用的主要保证金类型有(1)投标保证金。它可使采购机构防止投标商在开标后撤回其投标;(2)支付保证金。他经常用于工程建筑中,要求承包商保证向供应商及时支付;(3)履约保证金。其目的是保护采购机构,防止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3.4建立对采购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3.4.1建立和完善采购信息公开制和程序公开制度

3.4.2制定《采购道德规范》,规范采购行为

《采购道德规范》应充分体现公正、诚实、忠诚原则。

3.4.3参与专业系统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与学习

由于采购自身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对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求很高。采购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并且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并积极参加各种专业系统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3.4.4推行采购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对采购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保证采购人员的素质是对采购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采购人员向专业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3.4.5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企业为完成既定目标进行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建立《物资招标采购制度》、《物质采购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物质进出库计量及量差账务处理制度》、《物资订货、验收、索赔业务管理制度》、《物资供应质量保证工作标准》等等,公司、项目按照这种制度定期对其采购活动进行追踪检查、考核、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正确采购,规范管理。

建立物资采购合同会签制度,工程部、经营部、财务部共同会签。论文大全。

3.5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公路施工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应注意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目前,采购的方式很多,有议价采购、比较采购、招标采购、询价采购、谈判采购等,每一只采购方式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和使用范围,如果在选择采购方式是不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和特点灵活选取,必然会增大采购风险,增加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消耗。从公路施工企业采购的实践来看,坚持采用的主要有:议价采购、比价采购和招标采购三种方式。下面详细介绍这三种方式。

3.5.1议价采购

是指由买卖双方直接讨价还价实现交易的一种采购行为。议价采购一般不进行公开竞标,仅向固定的供应商直接采购。议价采购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由采购商向供应商发询价表,邀请供应商报价;第二步如果供应商报价基本达到预期价格标准,即可签订采购合同,完成采购活动。议价采购主要适用与需要量大、质量稳定、定期供应的大宗物资的采购。

议价采购的优点主要有;1、节省采购费用;2、节省采购时间;3、采购中心灵活性大,可依据环境变化,对采购规格、数量及价格做灵活的调整;4、有利于和供应商建立互惠关系,稳定供需关系。

缺点:1、议购往往价格较高;2、缺乏公开性,信息不对称。3、容易形成不公平竞争等。

因而在议价采购中应掌握供应商的信息,以保证企业在采购中处于有利地位。

3.5.2比价采购

是指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在选定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基础上,由供应商分开报价,最后选择报价最低的为企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优点是1、节省采购的时间和费用。2、较公开透明3、采购过程规范。缺点是1、在供应商有限情况下,可能出现轮流坐庄;2、可能出现恶性抢标;3、供应品种规格上的差异,可能影响生产效率提高,并加大消耗。

3.5.3招标采购

是指通过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的一种行为。在招标采购中,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其公开性。凡是符合资质规定的供应商都有权参加投标。

优点1、有利于做到采购工作的公公公平2、有利于形成符合市场的真实价格3、有利于提高采购物资的质量。4、有利于采购方建立供应商的信息资源库,增大选择范围5、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缺点1、采购费用较高2、容易出现供应商合谋或抢标—即过度压低价格而中标,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影响产品质量;3、采购程序复杂,应变性差。自推行招标采购以来,招标采购得以广泛推行。取得力较好的效益。例如2003年2月邀请了12家单位对钢材、碎石、砂等材料进行招投标采购工作。黄砂最高报价37.8元/t,最终采用31元/t中标;石料最高46元/t,最低39元/t。同年6月对波纹管、锚具的公开招标。锚具参与单位7家。最高620.76万元,最低报价公司587.5万元中标,波纹管单位6家,最高872万元,最低842万元。最终定标价为840万元。节约成本数百万元。

3.6针对不同风险采取不同措施

4结束语综上所述公路施工企业的物资采购人员应从自身做起,学习专业和相关知识等,把采购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

参考文献

【1】郝渊晓、王茜草等编著《现代物流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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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面临着诸多风险,这些风险都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然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要取得预期的投资效果,建设单位就要善于对风险进行分析,并针对建设项目实施各阶段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对策,避免、控制和转移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项目目标值与实际值之间的偏离程度,控制资金投入的盲目性和资金浪费,从而起到降低工程造价的作用。

1.项目决策阶段的风险

1.1项目可行性研究不准确

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质量直接影响着项目的投资决策水平。有些建设单位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和技术经济分析,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人为地压缩项目投资数额,夸大项目的经济效益。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其结果,要么导致在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资金缺口严重而不得不停工缓建;要么在项目完工投产后,因经济效益差,资金不能及时回收,影响项目建设和经济效益,造成经济损失。

1.2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

建设单位的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违反基建程序,工程项目不报建;不遵循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随意变更工程范围,提高工程标准,制定不合理工期;随意支解工程,非法分包等。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很可能导致投资难以控制和质量难以保证,而且一经发现,还面临着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的风险。

1.3设计基础资料不完整

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不完整,很可能造成设计不充分、设计错误或设计进度拖延。拿设计任务书来说,是设计依据的基本条件,目前许多设计任务书条款过于简单,可执行性差,不能为设计阶段提供基本和良好的设计环境,造成设计工作不应有的反复。另外,有些地质、环境资料与现场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设计错误,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2.勘察设计阶段的风险

2.1设计单位职业责任

风险设计人员特定的职业要求其承担重大的职业责任风险,这种职业责任风险主要体现在:

(1)设计质量责任。设计质量不高、深度不够或施工设计图纸错、漏、碰、缺,都可能铸成重大责任事故,不仅影响工程质量,也导致工程变更增多,增加项目的投资,给承包商也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2)投资控制责任。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根据设计合同,设计单位应完成项目的设计概算,设计单位应对其完成的设计概算的准确性负责。如果工程实施后实际投资大幅度超出其概算,则造成投资浪费。

(3)设计进度责任。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设计任务,致使工程建设进度和交付使用的时间拖延以及费用的增加。

2.2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行为不规范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设计任务;盲目竞争压价,导致设计粗制滥造;转卖资质,非法转包分包;设计人员不执行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推荐关系单位的材料和设备;剽窃、抄袭其他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等。这些不规范的行为,都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给建设单位造成风险。

3.招投标阶段的风险

3.1承包商投标报价策略风险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上,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项目,在投标报价时都会采取一些策略,如不平衡报价法、敞口报价法等。这些报价策略都加大了建设单位的管理压力和风险,一旦管理不当就可能会使整个项目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3.2合同风险

一方面,合同客观上就存在着风险,而且从合同条件规定来看,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比承包商要多。另一方面,由于建设单位的主观原因,如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致使某些合同条款不严谨或有漏洞,实施过程中又常常发生超出预见的情况,给承包商的索赔创造了机会,使工程实际造价远远高于合同价款,从而加大了建设单位的风险。

4.建设实施阶段的风险

4.1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履约不力

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履约不力是常见的。由于承包商(指定分包商)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施工技术方案考虑不周等原因,导致出现工程质量低劣、工期滞后的情况,不仅加大工程开支,还会因项目推迟投入运营而影响投资效益,特别是涉及到人员安全事故,其损失和影响更是无法估量。

4.2监理工程师失职主要表现在:由于监理工程师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过失,给工程造成损失;某些监理工程师缺乏应用的职业道德,如、拿原则做交易,使建设单位蒙受损失。

4.3材料(设备)供应商履约不力

由建设单位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或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时,一方面,由于有关部门对生产厂家缺乏统一、严格的管理,使得劣质建材(设备)充斥市场,严重损害工程质量;另一方面,材料(设备)供应商履约不力或违约、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致使工程停工待料,由此导致工程质量差或工程延期,承包商不仅不承担责任,还会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

4.4异常气候和不可抗力风险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易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会影响正常施工,增加工程投入。由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如地震、洪水等灾害虽然出现机会较低,但一旦出现,造成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

5.建设单位的风险防范和抵御措施

5.1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评估和可行性研究

在进行工程项目的前期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咨询公司,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各种潜在风险发生的机率和可能性进行充分的分析和估量,制定出风险的防范和抵御措施,以使工程项目正常地运转。

5.2严格工程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承包商、监理单位

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是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重要措施。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施工质量好、信誉高、工期较短、报价合理的承包商,不可片面追求低报价和短工期。选择监理单位时,则应侧重其业务能力、资质业绩等方面,利用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技能、管理经验处理工程中存在的具体风险,以利于工程顺利的开展。

5.3认真编制合同文件,加强索赔管理

首先,合同条件要严谨,避免疏漏,不给承包商的索赔留有可乘之机。其次,要善于利用合同条款转移风险。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责任的明确划分,合理地将风险转移给其他各方。另外,建设单位也应加强索赔管理,包括预防和减少承包商的索赔、正确处理索赔以及建设单位的反索赔。其中,预防和减少索赔,加强反索赔是避免和减少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两项重要的措施。

5.4建立健全信用担保制度

(1)建立投标信用担保制度。投标担保是担保人为保障投标人正当从事投标活动而做出的一种承诺。当前宜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证书和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建立履约信用担保制度。履约担保是担保人为保障建筑企业履行承包合同而做出的一种承诺。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

5.5办理工程保险及专业责任保险

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保险或检查督促承包商的工程保险工作,以转移风险。另外,由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工作失误,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巨大的,而他们的赔偿责任却很小,不足以弥补建设单位的损失。建设单位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要求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购买专业责任保险,这样,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造成的损失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结束语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各阶段中加强风险管理,做到事前充分预测和分析,事中积极讨论和调整,事后及时处理和总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避免、消除和转移风险,从而有效地减少项目建设中的风险费用,真正降低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1]卢有杰,卢家仪.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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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论文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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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于风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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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S].2001.

篇12

 

审计计划是指审计人员为完成各项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是审计计划的指导思想,要想制定完善的审计计划,以合理保证审计人员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保持合理的审计成本,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就必须做好审计计划前期的调查工作。

一、计划前期调查的主要内容

1、确定进行前期调查的时间。按照相关审计法规,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必须提前3日下达审计通知书。因此,进行前期调查的时间应确定在下达审计通知后进驻被审计单位后进行。

2、前期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单位经营及所属行业基本情况,索取会计报表、合同、会议记录等经济资料利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初步评价重要性水平。考虑审计固有风险,从而确定审计重点领域,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二、前期调查的重点和方法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经营及其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

1、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计划前要重点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类型、产品或服务类别及经营特点;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类型、主要产业政策和具体会计制度以及影响被审计单位的法律法规;了解其关联方和内部控制情况。毕业论文,内容。

2、了解基本情况的基本方法

(1)查阅行业业务经营材料。对被审计单位所属行业情况可通过以往的审计案例和行业报刊资料来获取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相关的成本、平均利润率等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经营情况可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对重大经营问题的决策程序、查阅正在履行的合同、分析近几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纳税申请表来进行了解。

(2)查阅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通过查阅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判断期初余额对本期财务状况的影响,并要重点了解上期期末已经存在的或有事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一贯性。例如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未决诉讼、未决索赔、税务纠纷、产品质量保证、商业票据贴现等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

(3)阅读会计报表的同时,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依据报表中存货与主营业业务成本及预收账款项目的对应关系。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产成品、在制品的数量与资产负债表列示存货余额的适当性,通过与被审计单位工作人员的交谈,可以初步了解人员结构、人工成本、物料消耗及单位成本和目标利润的情况。毕业论文,内容。

(4)询问内部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经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例如,从内部审计机构获取企业部门机构设置,得知某些特点部门或下属企业内部控制的强弱,了解有关企业管理层和机构的重大变化及决策程序,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存在,对于已经确认的关联方,在制定审计计划时,要让每位审计人员都了解并注意收集有关关联方交易的证据。

(二)利用分析性复合程序对会计报表进行分析,为制定审计计划做好准备。

1、计划审计前期使用分析性复合程序的主要目地是使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获取更多的了解及其确认会计报表数据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波动,以便查找出存在潜在的错报风险领域。

2、使用分析性复合程序的方法

(1)确定将要执行的计算与比较。①绝对数比较。比如将本期金额(如应收帐款,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余额)和预期(上年数或本年计划数)金额进行简单比较,如相差较大,可在制定审计计划时预以重点考虑。②会计报表的纵向垂直分析,比如计算本期毛利率与预期数比较,以发现异常变化。毕业论文,内容。③比率分析。比率分析是审计人员和财务分析人员常用的分析方法。比如用速动比率、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初步判断被审计单位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用应收账款周转率、存活周转率、产值利润率来评价企业经营情况。

(2)估计期望值。①根据本期间内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估计期望值。例如负债平均数额的增加会导致利息费用的增加,应收帐款的增加,可能会导致坏账费用的增加。②根据会计信息同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估计期望值。例如,非会计信息指标的工人数、产品数量、生产经营场所的规模与可以预计会计信息指标工资费用、制造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的账户余额。

(3)执行计算比较。对于发现的重大差异或波动,判断其重要性,同时确定差异或波动对审计计划的影响。

(三)编制审计计划前要重视对重要性水平评估。

1、编制审计计划时,必须对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判断,以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在制定具体审计计划时,要考虑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毕业论文,内容。

2、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前期调查时要关注会计报表、账户余额和交易额两个层次的重要性。①会计报表层次重要性评估,一般采用固定比率法和变动比率法。例如,国外知名的会计事务所,习惯上用的固定比率法是以净利润的5%―10%、总资产的0.5‰―1‰,营业收入的0.5‰―1‰作为重要性判断基础。采用变动比率法时,对于规模越大的企业允许的错报或漏报的金额比率就越小。②对账户余额和交易额进行重要性评估时,把审计时间重点分配到错报或漏报可能性较大的账户。

(四)审计计划前期对审计固有风险的调查是制定审计计划、关注和规避审计风险的前提。

1、调查的重点是管理人员的品行、能力、承受外界的压力及其业务性质、容易错报的会计报表项目和账户交易额。

2、调查的方法。①通过询问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对诉讼案的调查了解,确定管理人员的诚信度,如果管理人员的经营诚信度高,那么固有风险就低。②通过对报表的阅读和查阅借款合同来了解管理人员是否遭受着异常压力,如果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率高、被银行逼迫还贷、企业已连续几年亚种亏损,那么管理人员受到的异常压力大,固有风险较高。③关注被审计单位容易错报的的会计项目,例如,被审计单位常常以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存货和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调节利润,因此很容易产生错报或者漏报。④运用专业判断,确定账户余额的可靠程度。例如,或有损失,坏账准备,存活跌价准备、固定资产折旧等账户金额,出错的概率比较大,审计人员要重点关注其固有风险的水平。毕业论文,内容。⑤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期间,尤其是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异常和复杂交易。例如会计年度即将结束确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关联方交易以及下一会计年度初的销售退货交易,可能意味着被审计单位有“粉饰”会计报表之嫌,相应的固有风险较大,在制定审计计划时期要特别关注。毕业论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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