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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拟经济模式下防范泡沫经济问题的对策
1.支持虚拟经济的适度发展
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满足资金融通的需要,就产生了虚拟经济,虚拟经济产生之后,社会融资的问题得到了良好的解决,而且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得到了提高,基于此,我国要适度的支持虚拟经济的发展。在发展虚拟经济的过程中,要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虚拟经济和虚拟资本进行科学的研究,进而营造出适合虚拟经济发展经济环境及政策环境;在发展金融衍生品时,首先要进行试点,以便于研究其可行性,具有极强的可行性之后在逐步的扩大规模;建立完善的制度及法律政策,为虚拟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虚拟经济的发展以实体经济为基础,不过,实体经济的规模和速度并没有虚拟经济大,如果虚拟经济过度发展就会出现泡沫经济,因此,我国要强化银行的贷款风险意识,加快国企改革的步伐,并建立金融危机预警系统。
2.建立虚拟经济的预警指标体系
为了保证虚拟资本和实体资本之间的比例处于最佳状态,实现二者的共同发展,就需要建立完善的虚拟经济预警指标体系。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可以预测经济波动的趋势,当处于临界境界点时,在发出警报引起决策层注意时,还会提供一些措施和建议,从而有效地保证经济健康发展。
3.强化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泡沫经济风险
虚拟经济会受到实体经济的束缚,在发展的过程中,这种束缚被突破,而且效率越来越高,因而,虚拟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是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在金融市场中,经济制度的不完善、经济主体行为的异化,导致金融市场经常出现泡沫,因此,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防止泡沫经济的产生,就需要加强金融监管。首先要建立完善的金融市场运行规则,减少大炒家投机行为的发生,其次要限制资金的流动性,避免因为流动性太强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当前,在我国的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上,由于投机行为的过度发展,导致虚拟经济的发展过热,如果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必然会导致泡沫经济的发生,因此,要抑制投机行为的发展,将泡沫经济风险化解掉。
什么叫泡沫经济?《辞海》(1999年版)中有一个较为准确的解释。该书写道:“泡沫经济:虚拟资本过度增长与相关交易持续膨胀日益脱离实物资本的增长和实业部门的成长,金融证券、地产价格飞涨,投机交易极为活跃的经济现象。泡沫经济寓于金融投机,造成社会经济的虚假繁荣,最后必定泡沫破灭,导致社会震荡,甚至经济崩溃。”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泡沫经济主要是指虚拟资本过度增长而言的。所谓虚拟资本,是指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存在,并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资本,如企业股票或国家发行的债券等。虚拟资本有相当大的经济泡沫,虚拟资本的过度增长和相关交易持续膨胀,与实际资本脱离越来越远,形成泡沫经济,最终股票价格暴跌,导致泡沫破灭,造成社会经济震荡。
(2)地价飞涨,也是泡沫经济的一种表现。如果地价飞涨,脱离土地实际价值越来越远,便会形成泡沫经济,一旦泡沫破灭,地价暴跌,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危害。
(3)泡沫经济寓于金融投机。正常情况下,资金的运动应当反映实体资本和实业部门的运动状况。只要金融存在,金融投机就必然存在。但如果金融投机交易过度膨胀,同实体资本和实业部门的成长脱离越来越远,便会造成社会经济的虚假繁荣,形成泡沫经济。
(4)泡沫经济与经济泡沫既有区别,又有一定联系。经济泡沫是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所谓经济泡沫是指经济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非实体经济因素,如金融证券、债券、地价和金融投机交易等,只要控制在适度的范围中,对活跃市场经济有利。只有当经济泡沫过多,过度膨胀,严重脱离实体资本和实业发展需要的时候,才会演变成虚假繁荣的泡沫经济。可见,泡沫经济是个贬义词,而经济泡沫则是个中性范畴。所以,不能把经济泡沫与泡沫经济简单地划等号,既要承认经济泡沫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又要防止经济泡沫过度膨胀演变成泡沫经济。
二、经济泡沫的利与弊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泡沫之所以会长期存在,是有它的客观原因的,主要是由其作用的二重性所决定的。
一方面,经济泡沫的存在有利于资本集中,促进竞争,活跃市场,繁荣经济。
另一方面,也应清醒地看到,经济泡沫中的不实因素和投机因素,又存在着消极成分。
三、房地产业与泡沫经济的关系
在搞清了泡沫经济的涵义以及泡沫的利与弊之后,我们可以回过头来研究房地产业与泡沫经济的关系这个主题了。研究的结果是:
1、房地产业本质上是实体经济和实业部门,其本身决不是泡沫经济。
首先从房地产的属性来看,房地产是不动产,房地产商品兼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双重属性,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实在在的实体产品,同金融证券(包括股票、债券)仅仅是收益权利证书相比,根本不同,它本身并不是泡沫经济。
其次,房地产业部门是实业部门。它同金融证券等虚拟资本也是根本不同的,谈不上泡沫经济。
再次,房地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属于先导性、基础性产业,处于主导产业地位,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发达国家内生产总值中,房地产增加值一般要占到10%左右。房地产业以其产业关联度强、带动系数大的特点,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事实已经证明,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业的兴旺发达,是我国经济繁荣的标志之一,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所谓虚假繁荣的“泡沫经济的第二次”。
2、房地产业也含有某些经济泡沫成分,如果任其膨胀,也存在着发展成为泡沫经济的危险性。
应当承认,房地产业成长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经济泡沫,主要表现在:
(1)地产价格泡沫。如前所述,土地价格由于其稀缺性和市场需求无限性的拉动作用,及其土地市场投机炒作,会出现虚涨,这种虚涨的部分就属于经济泡沫。如果土地价格成倍、甚至几十倍地飞涨,就会发展成泡沫经济。如日本的地产价格暴涨就是鲜明的例证。日本六大城市的地价指数,在上世纪80年代的10年间上涨了5倍,地价市值总额高达4000万亿日元,相当于美国地价总值的4倍,土地单价为美国的100倍。1991年以后地价暴跌,泡沫破灭,至今经济尚未恢复过来。地价虚涨是不能持久的,在一定阶段便会破灭。
(2)房屋空置泡沫。在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中,商品房供给超过市场需求,超过部门的供给增长属于虚长,构成经济泡沫。按照通用的国际经验数据,商品房空置率达10%以内时,这种经济泡沫是正常的。如果超越过多,引起严重的供给过剩,形成泡沫经济,导致房价猛跌,开发商遭受巨大损失甚至破产倒闭,失业率上升,经济混乱,社会动荡。
(3)房地产投资泡沫。一般规律,房地产投资增长率应与房地产消费增长率相适应,力求平衡供求关系。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起飞阶段,百业待兴,房地产投资增长率略大于消费增长率,形成供略大于求的市场局面,对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刺激经济增长是有利的。只有当房地产投资过度膨胀,商品房严重滞销,造成还贷困难,连带引起金融危机时,才形成泡沫经济破灭。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中的泰国就是一例。
(4)房价虚涨泡沫。房价是与地价相联系的,房价泡沫与地价泡沫密切相关。此外,开发商对利润的期望值过高,人为抬高房价,也会形成经济泡沫。如果房价飞涨,开发商攫取暴利,购房者难以承受,由此也会形成房地产泡沫经济。
可见,房地产确有经济泡沫,存在着发展成为泡沫经济的可能性。但绝不能把房地产业等同于泡沫经济。
3、房地产经济泡沫的存在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避免出现泡沫经济,导致大起大落的波动和震荡。适度的经济泡沫,例如土地价格微幅上扬、房价稳中有升、房地产开发投资高于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和商品房供给略大于市场需求等等,对活跃经济,促进竞争,推动房地产发展和国民经济增长是有利的。同整个国民经济一样,没有一点泡沫房地产业是不能繁荣的。而如果泡沫过多,过于膨胀,造成虚假繁荣则是不利的。关键在于要控制这些经济泡沫过度膨胀,不致形成为泡沫经济,带来严重危害。
四、辩证地看待当前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形势
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形势究竟处于什么状态,是否已达到泡沫经济程度?这不是凭印象可以判别的,而是必须按照实际数据科学地进行评价。
衡量房地产市场形势必须树立一些基本标准。笔者认为,首先要看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状况的适应度;其次要看商品房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态;再次,要看商品房价格的波动状况及其走势。只有抓住了这些基本标准,才能进行正确判别。
以上述基本标准来衡量,当前上海房地产市场,适应全市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要求,主流是处于持续发展的繁荣阶段。其主要标志是:
(1)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平衡,求略大于供,呈现出供求两旺的态势。据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统计局的2002年1~6月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汇总资料,已登记的商品房预售面积1230.14万平方米,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49.9%,批准的预售面积(1138.86万平方米)与实际预售面积之比为1∶1.08,实际预售面积略大于批准预售面积。已登记的商品房销售面积为119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9.5%,大大超过商品房竣工面积(468.51万平方米)。不少优质楼盘,出现少有的排队购房现象。前几年累积的空置房逐步消化,大幅减少。住宅市场旺盛的需求,拉动着上海房地产市场出现繁荣的局面。
(2)存量房交易大幅增长,向着房地产市场主体的方向发展。2002年1~6月,已登记的存量房买卖面积达到811.23万平方米,同上年同期相比增长31%。日渐接近增量房交易,部分区内存量房产交易量已超过增量房交易量。预示着上海的房地产市场逐步成熟。
(3)房地产开发投资更趋理性化,市场基础扎实。与20世纪90年代初那种不顾市场需求、盲目开发的情况不同,如今的房地产开发商普遍比较重视市场调研和目标市场定位,使房地产投资开发牢固地建立在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可以说属于市场需求拉动型投资扩张。2002年1~6月的上海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达到355.36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45.3%,预计全年将超过700亿元,这对拉动投资需求,平衡供求,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是有益的。
(4)商品房价格稳中有升,基本合理。2001年上海的房价上升了8%左右,2002年上半年上涨了5.8%。从其成因来分析,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楼盘品质提高、环境改善,成本推进型上升:二是居民收入提高,消费结构转换形成的需求收入弹性促进型上升;三是商品房阶段性、暂时性供不应求的需求拉动型上升。2001年上海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长9.9%,而房价的增幅仍低于收入增长幅度。从长期发展趋势看,房价稳中有升是符合市场经济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也是合理的,它恰恰是房地产业景气的重要标志之一。
通常人们喜欢用“冷”和“热”来形容房地产市场状态,这种通俗的说法容易引起误解,是不科学的。正确的提法应当用繁荣还是衰退,即景气度来表示。当前的上海房地产市场处于正常发展的佳境状态,如果从房地产经济周期角度看,则是繁荣阶段的高峰期,笔者预测还会延续二三年时间。那种把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扣上“泡沫经济”的帽子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也应当看到当前的上海房地产市场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出现了一些泡沫过多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1)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过猛,隐含着再次出现供给过剩的危险。从现在开始就应适当控制土地供应量和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
房地产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量的行业,随着近年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升高,这种形势下房地产业必然会朝着低碳化的方向发展,但是因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房地产业向低碳化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有一些问题存在,因此必须加强对房地产经济的管理,并实现管理工作的创新,从而促进房地产低碳化发展的实现。
【关键词】低碳经济;房地产;经济管理创新
随着近年来我国对新型经济增长方式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尤其是在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引导下,低碳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实现了对科技与制度的创新,在减少废弃物排放、降低能源消耗等方面取得了有效成果,有效推动了环境和经济的共同发展。近年来各行各业都开始关注低碳经济,随着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生存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经济结构也得到了有效的优化与调整。因此,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急需进一步加快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创新发展,这样才能切实保证经济与环境的共同发展。
1我国房地产发展提倡低碳经济
1.1制定了低碳地产发展政策
目前我国的经济环境非常复杂,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这种形势下如果不能发展低碳地产发展政策,低碳房产发展将会面临很多问题,例如法律法规不完善,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将会增加,在低碳房地产发展的过程中,犯罪的成本比较低,而房地产利润较高,因此造成犯罪率非常高,还会出现房地产价格虚假的问题。因此,在目前的低碳经济背景下,继续加快房地产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健全与完善。
1.2大力倡导绿色与环保
在目前的低碳经济环境中,要想实现房地产业的低碳目标,就要不断加快在技术与材料方面的创新,充分利用环保的、绿色的材料代替高能耗材料,这样才能实现建筑材料的环保和绿色目标。在房地产业应该利用新型的保温隔热材料,这样不仅可以达到良好的保温效果,同时还能充分实现隔热的目的,保证房屋始终处于一种良好的隔热效果中,此外,对煤炭需求量也会相应降低,最终达到绿色环保的目的。
1.3不断提高环保意识
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大对低碳环保的教育和宣传力度,提高国民的环保意识,这样人们在生产与生活中才能树立起低碳意识,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注意节能减排,积极利用节能减排产品,积极转变人们的思想方式与生活方式,对人们的绿色生活进行引导,这样才能为低碳房地产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低碳经济对房地产经济的影响
传统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都使用粗放型模式,然而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很多地产企业不能适应新的发展方式,进而出现了亏损甚至倒闭的现象。低碳经济是保证我国房地产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引导房地产企业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这种情况下国家和企业应该共同努力,将房地产经济管理创新发展工作做好,明确低碳经济对房地产经济带来的影响,这样才能使我国房地产行业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1大大增加房地产成本
当前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有限,这种情况下继续进一步提高低碳技术,这种形势下在房地产业中应用低碳技术,势必会大大增加房地产成本,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往往需要投入更多资金。低碳经济实际上就是利用新能源来代替传统能源,当时新能源的利用会大大增加成本投入,因此会极大的增加房地产企业中企业的资金投入。从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都是中小型的规模,他们没有过多的资金投入到低碳经济上,这无疑为低碳房地产发展造成了一些困难。
2.2低碳经济的实行会使房价升温
低碳经济的目标要想得到实现,就需要再房地产发展过程中积极利用新能源和新技术,变相的增加了房地产企业在成本上的支出。当前,很多利用低碳能源的建筑,接着低碳的幌子将房价抬高,但是消费者只会认为只有房屋质量高,其价格才会提高,这在无形中使房价有了升温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消费能力较低的人群,根本不能承受地产升温带来的压力,一些人买房的欲望大大降低,这对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2.3阻碍房地产经济的发展
房地产在发展过程中会使用大量煤炭与木材,能耗总量非常大,据相关研究显示,房地产产生的碳排放量在总排放量中占到了30%左右。从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发展情况来看,房地产行业要想实现健康稳步发展的目标,首先必须有大量的能源作为保障,在目前低碳经济的发展环境中,能源支持显然受到了限制,同时房地产行业也会受到相应限制,这不仅会严重影响房地产业在一定范围内的发展,同时对房地产经济的整体情况也会造成一定影响。
3低碳经济背景下如何做好房地产经济管理创新
低碳经济主要利用产业穿行、技术与制度创新等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能源消耗量,减少废气的排放量,这样经济发展才能与环境保护实现协同发展。发展低碳经济不仅可以有效保护环境,同时还能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促进能源利用率的提升。
3.1利用法律法规控制地产业碳排放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获得了比较大的发展,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促进其发展,但是从目前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工作中可以看出,还有很多问题存在,特别是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还缺少健全的制度监管低碳经济下的房地产业,这种情况下急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业高耗能与高排放进行有效控制,超过标注的房地产企业应接受严厉的惩罚,这样房地产业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3.2对企业成本进行合理控制
低碳经济背景下要求使用新型的环保的技术与材料,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成本必然会增加,怎样将低碳经济背景下房地产业成本的控制工作做好显得非常重要。①在技术与材料选用过程中,应该结合最优化原则选择低耗能、低排放材料与技术;②在具体施工过程中要保证采用的技术能够达到低排放的目的;③在开发低碳房地产的过程中使用的新材料通畅价位都比较高,因此必须将材料使用情况做好统计,避免出现浪费现象。此外,还要在前期工作中将成本控制工作做好。
3.3制定长期的房地产业发展目标
随着近年来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加快,对房地产业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结构都提出了要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做到低排放和低耗能,因此国家不仅要对当前的经济形态进行充分考虑,同时还要在发展房地产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宏观指导,保证房地产企业可以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稳步发展,避免因为低碳经济影响而造成的房地产经济萎缩。
3.4完善房地产经济管理机制
显然,当前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特别是进入低碳房地产经济发展阶段以后,市场形势越来越复杂,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行政政策已经很难实现对房地产经济的有效调节,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结合低碳经济对房地产业的要求,针对房地产经济进行一些干预,对当前的房地产经济管理机制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充分保证低碳经济背景下房地产业可以得到稳步发展。
3.5不断调整房地产经济财税政策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要想实现发展就要增加资金投入,那些依靠银行贷款的企业必然会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因此国家应该采取相应的财税政策,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企业提供支持,可以对于高耗能房地产企业征收污染税,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为房地产转向低碳经济方向发展的企业提供机遇,同时还应该利用降低税收、增加财政补贴的方式,针对那些实施低碳经济的企业提供支持,以不断促进房地产企业朝着低碳经济方向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能源紧缺的现象越来越严峻,低碳经济开始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主流趋势。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发展可以更加快速的实现降低能源利用、减少污染的目标,同时不断提高节能环保的意识,进一步推动房地产业朝着低碳方向发展。目前房地产行业低碳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必须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实现创新,不仅加快房地产经济发展,同时还要积极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最终保证经济与环境协同发展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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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经济论文范文二:房地产经济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
引言
不可否认,房地产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但使人们的住房水平有明显提升,而且还提供了很多就业岗位。然而,我国土地面积虽辽阔,但人口众多,且适用土地有限,随着人们对房屋需求的猛增,开始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直接导致房价上涨。长期如此发展下去,必将影响到我国经济的稳定性,所以必须对房地产经济加以规范,促进其与市场经济的协调。
一、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
房价居高不下、住房难是我我国当前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发展要遵循市场规律,而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加上市场环境复杂多变,急需政府涉入,采取宏观调控手段,合理控制房价,尽快把房价拉回与我国经济水平相一致的轨道上,减少房地产泡沫带来的危害。首先,政府需加强重视,并对当前房地产经济有个明确的认识和科学的判断,将控制和降低房地产市场风险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其次,应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时时掌握房地产市场动向,了解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予以科学地引导和调控。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和房地产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房地产商能够理性投资,避免较大金融风险的形成。地方政府过度干预,非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会出现新的问题,所以必须对地方政府加以约束。同时,在巨大经济利益的引诱下,房地产交易中难免会出现金融诈骗行为,如有必要,政府应采取强制性手段予以制止。如果资产价值不断增长,而实体经济跟不上,将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防止这一现象继续恶化,政府可提高银行存款利率,或通过征收房产税等手段加以控制。
二、实现房地产业的科学发展
房地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也不容小觑,然而市场环境复杂多变,随着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壮大,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在银行信贷中占据着高比例,一旦资金断裂,银行将首当其冲,其他行业也会受到影响。我国房价上涨的原因与实际价值并不相符,主要是开发商和炒房团引起的,价格与价值相背离,与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目标不符。所以,房地产业应尽快回归到均衡、科学、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该行业不管是收缩还是扩张,都应尊重客观事实,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并综合考虑社会、人口、生态等多方面因素,使其在国民经济中能够发挥平稳支撑作用。任何行业发展,都有其底线,房地产业同样如此,如果不加控制,任由其如此发展下去,必将会有衰退的一天,而其他许多行业也会受到影响,甚至会阻碍国民经济的进步。所以,一方面,不管是房地产开发商,还是消费者,或是干预的地方政府,都应摆正心态,重新认识房地产业的优势和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减少盲目性;另一方面,应结合经济实际水平、城镇化水平、工业化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条件考虑,走出一条科学均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三、房地产经济需要合理转型
经济在发展,市场在随时变化,新时代、新的消费需求对房地产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房地产业在扩张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盲目性,竞争方式较为粗放,且运营模式单一,不利于该行业的长远发展。而如今,市场竞争加剧,房地产业不但要竞争产品数量和质量,还要树立自己的形象品牌,提高产业服务水平,只有提高综合实力,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优势。运营模式也不再单一,反而倾向于综合性配套服务运营。另外,过去的房屋产品耗能较高,污染严重,对人们的健康和环境都不利。当前时代提倡绿色、节能、环保,房地产业也逐渐走上了低碳环保的发展道路。随着城镇化水平加快,房地产也在经营理念上也应有所转变,首先要重视产品的综合性和多功能化,现代很多地产都兼具办公、娱乐、居住、购物等多种功能。其次经营范畴要有一定的拓展,如在休闲度假、公共设施上增加投资。此外,相应的物业和服务水平也要跟上。低碳绿色房地产是今后的一个主要方向,绿色不仅仅是在房屋周围种植绿树,更多的是体现在房屋的材料上,应尽量使用环保、无毒害的材料。
四、建立起有效的相关政策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02-0081-05
一、引言
2015年3月20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保监产险[2015]24号)文件,提出我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三步走”工作思路:(1)拟定行业示范条款费率和创新型条款费率;(2)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3)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方案一经出台,立即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根据保监会工作安排,2015年6月起先在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重庆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开展试点,2016年1月起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试点地区将从现有的6个扩大到18个。此后,中国保监会表示,费率市场化改革将把产品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把产品选择权交给消费者,使得风险与费率更加匹配,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费率市场化就是由市场主体根据供求关系设计产品的条款和费率,即市场决定费率的过程。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供求关系确定费率水平,费率形式、期限结构、风险类别和组合方式由市场决定。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乔斯科(Joskow)对美国车辆保险市场运行效率进行研究后,发现行政管制的费率体制不利于保险公司运行效率提升,降低社会总福利水平,建议构建以供求关系为基础的竞争性保险市场费率形成机制,奠定了费率市场化的重要理论基础。全球范围内,由于各经济体保险市场发育程度差异巨大,导致保险领域的费率管制程度也不尽相同,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保险市场费率一般由市场决定,也有少部分国家的费率由监管机构确定。而我国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才刚刚起步,面临着提升运行效率和保持市场稳定双重目标。因此,借鉴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费率市场化改革经验,对于推动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实践
本文选择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作为费率市场化改革的代表,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费率市场化改革特征明显、代表性强:一方面,美国保险市场监管由州保险监管部门实施,因而费率管制方式具有多样性,总体呈现市场化趋势,表现出明显的市场主导型特征;另一方面,日本和台湾地区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政府花费数年时间实施了费率市场化改革,表现出很强的政府主导型特征。
(一)美国费率市场化进程
最早美国保险市场是自由竞争的,后来出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费率过低导致破产等因素考虑,各保险公司联合成立了费率测算机构,全行业实施固定费率。186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保罗诉讼弗吉尼亚州一案中认定保险经营受到州定法规的监管。但这一判例在1944年被最高法院在联邦政府诉讼东南保险协会一案中被,强调保险必须遵守联邦商业法规,固定费率的行为违反了联邦反托拉斯法。作为回应,美国国会于1945年通过了麦卡伦―弗格森法案(The McCarran-Ferguson Act)。该法案本身并没有规范保险业务。其主要规定:(1)各州区域内商业保险业务部分不适用联邦反托拉斯法;(2)允许各州自行监管保险业务;(3)允许各州建立保险机构准入规定;(4)保存一些州定的保险法规。至今,美国保险公司在不同州受到当地保险法律法规监管,各州条款费率监管模式并不一致。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州固定保险费率模式受到两大挑战:一是州保险监管部门审批的条款费率,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较难快速地反映风险成本变动,正在市场上使用的费率不合理;二是费率管制使得费率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作用丧失,无法体现保险公司运营状况,降低了公司努力改善经营效率和开发新产品的动力。从1947年开始,加利福尼亚州等27个州相继实施费率市场化,受到各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各州费率市场化程度也存在差异。纵观各州费率市场化情况,主要有四种类型:(1)开放竞争型。保险公司依据实际损失率和预订费用率可以自行拟定费率水平,无须将产品条款费率向州保险监管部门报备或审批。(2)事后报备型。保险公司推出新产品或适用新费率,应在州法的规定期限内向州保险监管部门报备条款费率拟定相关文件和实施效果,无须事前送审。(3)浮动费率制。州保险监管部门事先规定保险产品费率浮动范围,如果保险公司拟定的费率水平在这一范围区间内,无须事前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直接备案后即可投入市场;如果保险公司拟定的费率水平超出这一区间,须事前报监管部门审批,经审核通过后才可以调整。(4)备案使用制。保险公司在拟定条款费率后须向州保险监管部门报备后才能使用,州保险监管机构主要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等原则考虑,如果没有在一定时限内否决或提出异议,则该条款费率自动通过。
在费率市场化的冲击下,美国保险市场也呈现了新态势。具体而言:(1)从产品角度,费率市场化后各公司均加大核心产品研发的投入,突出承保范围的差异化特征,围绕客户敏感点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新服务,总体呈现出多元化态势。仅1992年春季美国财产保险公司共推出了2468个新费率(含更新费率)的保险产品。由于市场上产品数量太多且十分复杂,同一险种的不同产品无论是条款还是费率均难以简单比较,市场上甚至出现了专门指导如何购买保险产品的杂志和软件。(2)从费率角度,费率放开初期平均费率呈现较为明显的下滑态势,但之后受到通货膨胀、赔付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产险市场费率水平总体呈现波动态势,有学者认为美国财产保险市场平均费率水平呈现出“下降、上升、再下降、再上升”的周期性特征。(3)从销售角度,费率市场化导致保险公司更多依赖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站投保、电子邮件投保、APP等直销方式也逐步发展。(4)从客户服务角度,保险公司更多以理赔服务来争取客户,由于保险产品数量巨大且内容复杂,各公司均加大了客户服务投入和专业训练,利用理赔服务来营销保险产品。(5)从费用控制角度,美国保险公司积极通过引入新技术、改造剥离非核心业务等方式降低成本,将原本层级制结构转变为分工较细、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扁平化结构,比如某保险公司仅为工会会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主要人力放在核保和理赔上,营销等环节依赖第三方来完成。(6)从市场结构角度,在费率市场化背景下,保险公司破产、收购、合并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小公司生存艰难,1970―2000年,超过500家美国保险公司停业、被收购或合并。(7)从监管角度,美国保险公司日常监管机关为各州保险监督部门,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主要负责有关保险标准、监管规则和行业制度等的制定。美国部分州保险监管部门积极干预费率上浮,往往通过行政法令等反市场化手段设置费率上限,产生独有的“费率抑制”现象。
(二)日本费率市场化实践
日本实施费率市场化源于1985年日本和美国达成的广场协议以及后续系列协议,特别是1994年和1996年双方达成的美日保险条约。为落实这些条约,日本政府在两年内分三步实施费率市场化。
第一步,修订《保险业法》。1996年日本修订了《保险业法》,其核心在于放松管制、促进自由竞争和市场化。主要包括:(1)放开产品准入的审批,逐步实施报备制度;(2)放开产寿险公司分业经营边界,允许产寿险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方式开展混业经营;(3)放开机构设立管制,允许和鼓励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日本市场,允许相互制保险公司转化为股份制保险公司;(4)放开营销管制,允许不见面销售保险产品和通过保险经纪销售保险产品。
第二步,废除各保险公司使用算定费率的义务。1998年7月日本修订了《非寿险费率算定组织法》(Act on Non-life Insurance Rating Organization),废除了各产险公司必须使用算定组织费率的义务。各产险公司可以参考由算定组织提供的纯风险费率再加上一定的附加费率作为自己的费率标准。
第三步,鼓励混业经营。1998年12月日本出台《金融制度改革法》,该法案放宽了对保险业的限制,比如保险业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兼营证券业务,之后又放宽了保险业进入经营银行业务的限制,至2001年保险公司均可以经营第三领域的业务。
费率市场化改革后,日本各产险公司可以参考算定组织费率来自行拟定费率,但监管当局仍然采取一定的管制,与此同时各公司纷纷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服务,来满足广大投保人的需求。总体而言,整个保险市场平均费率快速下降,同时承保责任的扩大又导致赔款支出不断上升,在这样的背景下产险公司出现普遍亏损。为了提高竞争力,20世纪90年代末期日本产险业出现了大规模机构合并与兼并现象,逐渐整合成六大金融集团,比如日本三井海上与住友海上合并组成三井住友海上产险公司,成为日本最具竞争力的保险集团。此外,个别产险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不得不停业。
(三)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改革实践
2002年4月,我国台湾地区产险市场费率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这次改革的主要背景是:从外部因素考虑,台湾地区保险监管部门(原为财政部保险司,现为金管会保险局)配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做的承诺,放开直接保险(含财产保险)市场,取消设立保险公司的准入限制和管制;从内部因素考虑,增强台湾地区财产保险公司竞争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维护本地区消费者利益。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改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4月―2005年3月)。主要措施包括:(1)新设计的政策性住宅火灾保险、地震基本保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产品按照台湾地区保险监管部门核定的纯风险费率和附加费率来执行,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业务费用率由各保险公司自行拟定。(2)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开发的标准保险产品或者各公司自行开发的保险产品中附加费用率由各保险公司自行拟定。(3)取消火灾保险特别费率和专项费率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可自行拟定费率水平,允许各保险公司自主拟定巨额火灾保险费率水平,并在中小保额的火灾保险业务中增加危险保险调整系数。(4)销售对象为企业或法人的财产保险新产品条款和费率采取核备制,但保险监管机构认为不宜采用核备制的除外,另外销售对象为个人的新产品采用审批制。(5)采用总量控制原则检查各保险公司分险种的附加费用率。
第二阶段(2005年4月―2009年3月)。主要措施包括:(1)新设计的政策性住宅火灾保险、地震基本保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产品的纯风险费率按照台湾地区保险监管部门核定标准来执行,但附加费用率由各保险公司自行拟定。(2)除前述政策性保险之外,各保险公司如果能够提供商业保险纯风险费率的精算资料,可以自行拟定纯风险费率水平,经台湾地区保险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实施。(3)新产品条款和费率采取核备制,但保险监管机构认为不宜采用核备制的除外。
第三阶段(2009年4月至今)。主要措施包括:(1)除政策性住宅火灾保险、地震基本保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产品的纯风险费率按照台湾地区保险监管部门核定标准来执行之外,其余新产品均由各保险公司自行拟定费率水平。(2)销售对象为企业或法人的新产品条款和费率采取备案制,销售对象为个人的新产品采用核备制。(3)采用确保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以及定期披露财务业务报表等方式进行监管。
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改革后,保险市场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产品角度,台湾保险公司有意识推出新产品,比如富邦产险推出的汽车限额车对车碰撞损失保险(适用自用小客车),该产品保额固定为5万、10万、20万元(新台币),具有固定费率、定额给付、免自付部分、免查勘(保额为5万和10万)等特点,但2009年改革以来各公司推出的新产品并不多且特色不太明显。(2)从费率角度,台湾地区实施费率市场化后,各公司根据风险状况纷纷调整费率,以苏黎世、国泰世纪、旺旺友联为代表的财产保险公司持续调整,市场平均费率水平总体呈向下调整,但不明显。(3)从销售角度,由于预订附加费率的下降导致原有销售渠道受到影响,各产险公司采用诸如网络、传真等方式来开展销售、改造流程,提供从输入资料、试算保费、确认完成等一站式服务,体验有较大改善。(4)从客户服务角度,各保险公司提供众多差异化服务,比如新安东京海上产险推出的24小时紧急道路救援、免费代步车和居家心安等服务,拉近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距离。(5)从费用控制角度,各保险公司纷纷对流程再造或使用新技术来降低成本。比如新光产险推出的汽车险在线理赔,用户可以在线提交相关材料;新安东京海上产险推出远端查勘视频系统,当受损车辆进入修理厂时,理赔人员可以在线定损核价,平均8分钟完成查勘,减少客户等待时间。这些方法和举措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6)从市场结构角度,费率市场化使得台湾财产保险公司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比如富邦产险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20%,而亚洲保险台湾分公司市场份额仅为0.01%。(7)从监管角度,台湾地区金管会保险局一是推出了费率监测调整机制,要求各产险公司每年6月底评估近三年平均满期赔付率与预期赔付率之间的偏离度,如果偏离度超过一定幅度要求检讨和调整费率;二是建立了费率充足预警指标,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于连续两年的综合成本率超过一定限值的产险公司,应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原因和改善经营的方案;三是强化自律机制,严格落实自律组织和作业标准,对于违反自律规定的情况,督促稽核等部门向董事会报告。
三、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的比较和启示
通过对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进程的回顾,我们发现各个国家和地区均结合实际实施费率市场化改革,因而在进程中存在较大差异。考虑到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这次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费率市场化进程可以从不同视角对我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的比较分析
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产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由于政策措施和外部环境差异,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区别:一是改革的初衷不同。美国费率市场化的动力来自于满足保险消费者的实际需要,更多地考虑到费率管制限制了市场机制的发挥,目的是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日本之所以实施费率市场化更多的是出于美国的压力,费率市场化时国内产险市场正面临泡沫经济破灭后遗症。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改革虽然有加入WTO的需要,更多是从增强保险公司竞争力、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目标出发,且台湾地区宏观经济相对稳定。二是改革的进程不同。美国商业保险业务由州保险监管机构管理,由于各州监管机构对于商业保险费率市场化理念之差异,导致不同地区之间市场化程度差异较大,但平均费率水平总体呈现出“下降、上升、再下降、再上升”的周期性特征;日本的改革主要是放松使用算定组织费率的方式来实施,但保险监管机构仍然需要对产品费率实施审查,只是对于在算定组织拟定费率一定的浮动区间予以快速审核;台湾地区的改革顺序是先放开商业保险附加费用率中业务费用率管制,再放开附加费用率管制,最后放开纯风险费率管制。三是改革后的宏观市场运行情况不同。美国费率市场化时间较早、市场化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受到理赔、人力等因素影响而上调保险费率,引起保险消费者不满,部分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又开始对费率进行管制,比如密西西比州保险监管机构立法规定飓风保险费率水平上限;日本在改革实施后出现了保险公司停业等现象,客观上对整个产险市场造成了较大冲击,总保费收入增长几乎陷入停滞;台湾地区在改革开始后,产险市场整体比较平稳,且市场运行效率有所提升。
(二)对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监管的启示
1. 探索区域性改革路径。日本和台湾地区地域面积狭小且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小,因而可以实行统一的市场化步骤。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再加上保险市场运行的法律、自律、中介等市场经济制度基础不健全,因此应借鉴美国区域性监管策略,在费率市场化改革路径上应着重体现区域性特征,实施渐进式改革路径,即允许各试点地区结合实际自主设计市场化改革路径,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之后在比较分析各地区市场化路径的优劣势基础上,提炼出可复制的市场化改革经验,探索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费率市场化改革道路。
2. 实施费率浮动区间监管。根据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的经验,费率市场化并不代表保险监管机构完全不干预费率,而是依据第三方组织专门提供各险种纯风险费率,为保险机构定价和监管机构监管提供参考。我国应转变监管方式,实施费率浮动区间监管,对于保险公司在可容忍的浮动费率区间自主定价实施备案制,超出费率浮动区间实施审批制。当然这一区间可以是不对称的,这一方案可以有效引导和规范各产险公司承保行为,防止恶性无序的费率竞争。另外,根据美国“费率抑制”实践,当费率市场化实施到一定阶段后,监管部门尤其应管住费率区间上限,防止费率过高侵蚀行业可持续发展基础。
3. 鼓励引导产品和服务创新。美国Geico保险公司推出的差额保险,当车辆因车祸或意外事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公司赔付新车购置价和车辆现实价值之间的差额,转移了被保险人面临的车辆折旧风险。日本火灾产保险公司推出了“Get Back”储蓄型保险产品,无论保险期限内有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会在合同结束时返还所缴纳的保险费。台湾富邦产险公司推出的限额车损险,挂钩固定费率,发生车辆碰撞时免自付。我国监管部门应积极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创新、流程创新和技术创新,逐步开发机动车辆领域新的保险产品,结合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推出人性化服务,优化投保、核保及理赔流程,持续引入新技术转变经营方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应对费率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冲击。
4. 加强和改善偿付能力监管。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保险监管机构都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控,采用风险资本要求(RBC)来进行偿付能力管理,防止费率过低影响保险公司清偿能力。在费率形成机制尚不完善的背景下,费率放开往往会导致保险公司恶性竞争和偏好高风险资产,导致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波动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在放开费率的同时也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对不同类型风险的分类和评估,充分挖掘利用保险公司和金融市场信息,定期动态监控保险公司资本金消耗情况,控制资本金充足率,一旦出现偿付能力恶化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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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B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