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经验范文

时间:2023-03-06 15: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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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经验

篇1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China Construction Agent System" operation

Che Jun Liu Xiaoqin

Zhejiang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o., Ltd. of Hu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Abstract: This paper illustrates the pattern of different regions in China in project agent-construction system, expounds the pay, government gives the construction unit rights, material price, management, opera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problem of fund of Zhejiang province construction agent system in operation, with a few splash, cause in Zhejiang province X city construction project examples the system that caused the problem and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to enhance the investment benefit, specification of agent construction system mode of operation has certain reference function.

Keywords: project construction bidding price cost

引言:从2004年7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至今已有8年多时间了。代建制一词也逐渐的被大家了解、接受。代建制最早出现在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公益性项目。针对财政性投资、融资社会事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缺位,建设项目管理中“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缺陷,并导致建设管理水平低下、腐败问题严重等问题,通过招标和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具有实力和工程管理能力的专业公司实施建设,而业主则不从事具体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业主与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公司通过管理服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一、我国项目代建制的模式

(1)“委托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2)“指定合同”模式 ,是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3)“三方代建合同”模式。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二、目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笔者所在的省执行的是“三方代建合同”模式,是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该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可以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但从笔者多年从事代建制管理工作经验来看,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是代建制运行能否达到目标的关键。

(一)概算与招标价差

从目前我省代建制运作比较好的项目情况来分析,代建单位一般会考虑将建安直接费的10%左右,作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签证费用;用于设计及施工中的一些零星调整,这个幅度是在招标中通过政策和法规来实现的。但是在实际执行时一些地区没有认真贯彻相关条列,导致招标控制价、概算与中标价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差距,以致代建单位无法调控投资;代建单位的经营风险极大(比如x市对代建单位超概索赔是超概部分的30%—70%),代建单位仅仅只能靠3-5%的预备费来运作整个项目,而每一次动用预备费都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增加了代建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的难度和效率。使高额利润转向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利用这部分利润来围标和串标。

因为所有代建项目都是由政府投资的,是纳税人的钱。施工单位应有合理的利润,但合理利润的获取要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不能损害到国家利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有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来调控施工单位的利润,确保国有资金有较高的使用效率。在施工招标中主张合理低价中标,但不能低于成本价中标。笔者认为x市本级项目在招标中执行省相关文件,是x市政府项目实现代建制能稳妥推进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可为施工单位创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

(附:xx市三个实行代建制项目概算与中标价的对比表)

(二)材料价格调差

根据x市建发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材料涨价幅度到8%时建设单位应给予补偿;但在x市财政概算审核时,规定三年内完工的工程都不计取涨价预备费。如涨价幅度过大,再加上第一种原因,概算超出10%以上,代建单位承担的风险不言而喻,无形中政府把风险转嫁到了代建单位。建议由市政府发文明确,当材料涨价到一定幅度时,由代建单位以此为依据,向委托人申请调整概算。

(三)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目前的代建项目中,工程前期的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由代建单位完成难度较大,往往会因征地、拆迁不成功拖延整个工程的工期;目前x市的一个代建项目就因为拆迁问题没有解决好,代建单位虽已进驻半年有余,但工作仍然无法展开。在目前我国的运行机制下,代建单位也没有办法独立完成此项工作。此项工作按照目前的体制应由使用单位及政府层面完成更为妥当。

本文列举的x市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接手时,使用单位已经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但使用单位在设计阶段没有经验和充分考虑投资控制的问题,设计时总偏爱高(高标准)、大(规模扩大)、全(辅助设施全),造成代建单位一接手就因降低工程造价问题容易与使用单位之间产生矛盾。又因为设计委托方是使用单位,也增加了代建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沟通难度。建议此项工作由代建单位从设计招标及委托设计阶段就开始介入,更有利于代建工作的开展。

(四)拨款方式

浙江省x市代建制项目都由代建单位开设项目基建专户,项目资金由财政拨付给使用单位,再由使用单位拨付给代建单位,这样会造成资金拨付时间周期较长,也会因使用单位占用或不及时拨款,代建单位不能按时付款,施工单位拿不到钱,影响工期和效率,还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建议项目投资资金由国库直接拨付,或者由代建单位在财政指定的银行开户,财政直接拨付。

四、结论

作为政府投资建设实施方式改革的一种变革,在最初的运行和管理中总是存在一定的优点和缺点,政府层面、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等均应提高管理水平和互相协作的能力,期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代建制能完全步入正轨,进入良性循环之中,真正起到依靠专业的管理队伍来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工程中的腐败。

参考文献:

[1]徐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比较,建筑经济,2004(6)

篇2

引言

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在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促进市场竞争、防止等问题同时,也要将招投标制度引入国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中[1]。在高速公路建设中,招投标的评标方法对招标管理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和管理的质量有着重大影响,本文结合实际工程实例,分析了合理低价评标法、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估法的应用,进行了一些理论上的分析和探讨,并针对其中最常用的合理低价评标法结合具体的工程实例进行详细分析,希望能给类似的高速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供参考价值。

1高速公路建设评标概述

1.1评标机构

为保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根据公路建设相关规定成立评标委员会,由公路建设领域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必须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2/3,且专家必须为具有8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或不足8年但具有相应的职称和相应的工作水平。

1.2评标原则

(1)遵守法规。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引入我国之后,为了规范我国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陆续制定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2]。(2)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基本原则。在评标工作中,要平等、一视同仁对待所有投标人,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对一部分投标人专门设置条件进行限制,不能对潜在投标人有歧视,而且也不能对潜在投标人出台专门的优惠评标标准、方法,评标工作中保证评标程序的公平性。(3)全面考核。从技术和商务两个大方向对投标单位的施工资质、类似工程施工经验、施工技术、财务状况、管理人员以及机械设备、对招标工程的投标报价、施工成本、施工材料、工程款给付等进行全面审核。(4)突出重点。根据招标项目的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找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对投标单位进行比选,寻找出最经济、最优化的投标方案。(5)同类合并。在评标工作中分别从技术和商务两方面进行评估,同时也将这两方面的类似、关联工作进行合并,集中对其进行评估,以减少评标工作的重复和提高工作效率。(6)量化比较。从传统的定性比较转化为量化比较,将评标内容转化为直观的数量形式,尽量把人为因素对评标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7)简要明确。简要明确评标标准,避免由于复杂繁琐的评标标准导致评标工作有失公允或存在争议,同时提高评标工作效率。(8)前后呼应。保证评标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实质性内容相符,与技术要求统一,根据之前所的招标文件确保评标标准的唯一性。

1.3常用的评标方法

1.3.1合理低价评标法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即合理低价评标法,在众投标单位的条款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各项报价也在评标基准价规定的范围之内,就可以根据投标价得分把这些投标单位进行高低排列,选出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最低报价者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3]。1.3.2最低评标价法将评标价高于或等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由低到高进行排列,对排列好顺序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后,再进行详细评审,把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1.3.3综合评估法以最大程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为前提,将众多投标单位从财务状况、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水平以及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和量化打分,根据综合评分把投标单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被定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4]。

2招标评标方法实际应用分析

2.1工程概述

某高速公路为全长为33.7km,计划工期38.7个自然月,监理服务期计划时间为56.6个自然月,其中缺陷责任期24个自然月,施工工期32.6个自然月。成了专门的招标工作小组,选拔5名经济、建筑类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工作。

2.2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审结果如表1所示。

2.3详细评审

按照评标基准价等于第一次算术平均值的40%与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60%之和(C=A×40%+B×60%),计算出基准价和评标价,以及评标价的偏差率。

2.4确定标底

开标现场确定标底价计算公式为:招标人标底价=调整后招标人报价、参与标底计算的投标人最高报价、参与标底计算的投标人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本工程招标人标底价为:(10858.1+11554.0+8880.3)/3=10430.5(万元)确定当材料费占工程造价70%以下的招标人调整系数为2.5%,标底计算公式为:招标人标底=招标人标底价×(1+招标人标底调整系数),即:10430.5×(1+2.5%)=10691.3(万元)扣除暂定金额后确定标底总价为8952.2万元。

2.5复合标底

计算复合标底结果如表2所示。B值计算结果为:(7839.4+8062.1+8980.3+8588.0+9227.7)/5=7116.3(万元)复合标底为:C=A×40%+B×60%=7850.7(万元)

2.6合理评标价

复合标底的105%~90%为合理评标价,按照上述计算可知,该工程的合理评标价为:7850.8×90%~7850.8×105%,即7065.72~8243.34万元2.7评标结果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最终确定F、C、D三家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按照投标价的最低选择F公司为中标人。

3结语

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越来越规范化。文章简要介绍了高速公路招标评标常用方法,并结合具体高速公路工程实例,对合理低价评标法进行详细分析,确定中标候选人,可为类似项目提供参加借鉴。

参考文献:

[1]代新涛.天津高速公路工程招标评标方法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2.

[2]张文耀.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探究[J].建筑与预算,2016(6):22-24.

篇3

公路项目造价控制是建设管理的三大目标之一,贯穿于投资决策、设计阶段和实施阶段等各阶段。公路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是指工程施工招标至竣工验收期间的造价控制,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编制、设计变更费用审批和工程决算审核(审计)等。

有关资料表明,公路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和重点在设计阶段,但在实施阶段,由于涉及施工、监理、业主(代建单位)、设计和社会团体等各方利益,时间较长,以及受风沙、雨水等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干扰,造价控制难度很大。因此,公路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是将来较长时间内需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分析当前公路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中存在的某些现状问题,并对相关解决对策、措施进行探讨。

1.实施阶段造价管理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招标文件条款编制不严谨和欠规范

目前,以《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市场投标报价为基础的单价合同(类型),是公路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发展,发现也存在不少影响造价管理的问题。

招标文件条款不规范、久严谨,对将投标不平衡单价评标审查不重视,变更工程计价等条款欠明确、不完善,变更工程计量支付比例偏大,为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存在主要问题。

虽然各承包商管理水平不同,效益不一,但各细目投标单价不会与定额法编制的控制(细目)价相差很大,可见是一种投标策略。承包商大幅度的不平衡报价投标策略,将会引起工程项目结算大大突破合同总价。不平衡报价,是在总价不变下承包商通过有意识地提高某些单价和降低一些单价,来实现工程利润最大化。其中时间不平衡报价是利用承包合同的早期施工、早计量支付的规则,通过适当提高先期施工、降低后期施工分项的单价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方法;而数量不平衡报价是通过分析图纸、计量法则以及现场考察等技术经验判断,适当调高或调低可能增加或减少数量的清单单价,从而可能在合同履约时获得更大经济效益。不平衡报价以及计价条款不明确,给业主造价管理带来较大困难。

1.2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不够规范、控制价不合理

控制价,是业主单位招标造价控制基准,是社会平均生产力下的造价成本,也是“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关键点,以防止恶意低价竟标发生。对控制价认识不够,出现编制不规范,存在控制价不合理问题。控制价没有相应的公路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编审把关,或有的以施工图批复预算建安工程费简单折扣作为招标控制价,出现招标控制价过高、较大漏项的造价偏低情况。

1.3设计变更及索赔管理问题

由于受项目设计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变更难以避免。但设计变更管理欠规范,变更随意性较大。对设计变更的经济性、技术性论证不充分,或受主观性影响大;设计变更审批权限不明,审批程序控制不严,设计变更严肃性不高等情况,是突破项目造价主要问题之一。

低价中标承包商把索赔作为提高利润的重要途径,甚至以设计变更等情况进行恶意索赔等;或业主被动应对施工索赔,而忽视反索赔条款的应用等问题,对索赔管理不善,引起工程造价失控。

1.4相关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

工程造价管理法规体系尚不完整,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无法指导、规范造价管理工作。对于部分企业和有关人员有意变更,恶意增加造价,牟取非法合同价款等问题,也无法可依,对其严罚,是工程造价管理非常不利因素。

2.改进公路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的措施

对于以上公路项目实施阶段出现的工程造价问题,不仅要从认识上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不断完善、改进造价控制与管理。

2.1规范招标文件,完善合同计价条款

编制严谨、规范的招标文件,完善合同计价条款,合理确定变更单价,是造价控制与管理的关键。完善招标文件中合同计价条款,明确变更单价原则和方法;

在招标文件增加限制恶意不平衡报价条款;完善投标造价评标规定,除了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审外,重视投标单价分析评审,选择平衡合理的报价承包商。

2.2规范施工招标控制价(标底)的编制

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招标和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控制价不合理,难以准确确定工程成本,影响评标的公平结果。编制合理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做到:首先,选择好造价人员,应具有公路专业造价从业资格、丰富的本行业工作经验;公路类造价工程师如缺乏本行业工作经验(施工、监理),或土建大类造价工程师不熟悉公路建设,都会造成控制价编制不合理。其次,要排除各种非技术因素的影响,在合理时限内,通过调查工程现场、熟悉施工环境情况下,编制控制价。最后,编制完控制价,要经行业主管造价部门组织审查,以避免造价人员技术误差影响编制结果。

2.3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

通过规范设计招标、完善招标文件及合同管理提高设计质量。完善合同条款,调整加大设计费在施工期支付比例,通过经济杠杆等手段,提高设计质量,保证设计服务质量。全面推行市场化设计监理和设计审查,通过完善设计减少工程变更,控制造价。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制度。注重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意见的落实,有效减少工程变更。主管部门加强设计企业动态信用管理,加大设计违约处罚力度,以强化设计内部管理,提高设计质量。

3.结语

公路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通过建立有关管理法规制度,完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规体系,有效减少参建各利益团体制约,以高质量的勘察设计成果为基础,完善的合同文件为前提,合理编制控制价,强化设计变更和索赔等合同管理,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与管理。

篇4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交易市场承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中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程序开展施工活动;工程完工,通过竣工验收,送审工程结算。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工程变更联系单等是工程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资料,可见招标文件不仅是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重要文件,也是工程结算中的重要依据。因此,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好坏,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影响重大,可有效地进行投资风险控制,减少合同纠纷。

一、招标文件编制中应关注的几类问题。

国家在2007年出版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已经有了比较具体的规范要求,如使用相同序号的章、节、条、款、项、目等。笔者认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了必须满足上述规范要求外,为最大可能地保障工程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必要时还应增加对可能影响工程投资控制的因素进行必要的制约。笔者从事多年招标及跟踪审计工作,对招标文件的编制特别是对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现对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如何体现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的体会简述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的文字表达力求严密和准确。在招标文件中不能出现模棱两可的语句,项目特征是综合单价的组价依据,必须描述准确,工作内容是具体的工序,按照常用施工程序描述,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量的准确性。组成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要考虑周到和细致,前后一致,不能有矛盾,否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易导致争议和纠纷的发生。编制招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且懂得行业法律、法规的人员编制,并由资深专业人员审核把关;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要充分了解。编制招标文件前,一定要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如建设项目地点、建设规模、招标范围、标段(合同段)的划分、施工工期和施工质量要求等,进一步的如周边环境、现场施工条件等也需要作必要的调查了解,确保在招标文件编制时能表述清楚;了解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报批手续。这些在招标文件中均需交代清楚,它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重要条件,是评估项目投资风险的依据;

(三)合同条款起草中不能马虎的几点事项:1、合同条款文字表达必须严谨,不能有歧义;2、合同的形式要确定,如属固定价格合同的,还须明确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3、因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价格调整确认单的报批流程。是先签证、后施工的还是采用其它形式等,需事先在合同中作出 约定,以免日后结算中引起争议;4、甲供材料和设备,应在专用合同中写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方式和计划交货时间,采保费费率等也应注明;5、变更联系单中涉及的价格变动与投标报价和新增项目的区别和处理,信息价和无价材料的处理,新材料、新技术引起的价格设置,国家有关调控政策出台的处理。应充分考虑合同内和合同外的风险,合同双方承担的责任等都应该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6、独立费用的计算上口径也应该能细则细,如合同范围内措施费如何计算、遇到新增项目时又如何计算;新增项目单价组价时涉及的税费及企业利润等如何处理,是否执行投标时优惠下浮条件等也必须在合同中加以说明;7、项目如实行总承包的,那么总承包管理配合费、计费基数等要明确。在编制总承包招标文件时还要考虑分包,在编制分包招标文件时要了解总包合同对配合管理费的要求,二者必须统一,否则在结算中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的几种情况。

1、施工图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重要资料,工程量的准确与否与施工图的完整性及设计与深度紧密相关的,因此,在编制清单前必须仔细通读施工图,确认手上的施工图纸是否完整,对图纸中表达的不明确处及不足处以书面形式与设计方沟通,如遇一些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必须在清单编制说明中加以标注。

2、由于在招标及跟踪审计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针对工程清单中出现的弱点采取故意降低价格等不平衡报价手段获取项目中标,合同实施过程中则通常采用工程变更等方式变更工程价格,以获取最大利润。为规避这种失误给后续投资管理带来困难,我们在工程量的计算中必须准确,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要描述清晰、完整。

3、主要建筑材料的设定,特别是关系到装饰材料、卫生洁具设备等,材料档次的定位、规格要求等,一定要求建设单位作必要的明确。清单编制人员应和建设单位一起进行市场调查,封样招标,保障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招标时一致,减少施工及工程结算时的争议和麻烦,提前了解材料行情,对主材价格做到心中有数。建设单位应有专人或者委托相应的咨询机构对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进行调查,编写招标文件时,对于大宗材料特别是装饰无价材料,有目的地推荐三家以上的同档次品牌,对于确定价格和品牌有难度的,可提供暂定价格。

4、对一些施工图纸上不明确或材料一时无法确定的可以使用暂定价,如外墙玻璃幕墙、外墙石材干挂等项目,但须注意按规定严格控制暂定价项目的数量,确保整个招标项目在限度地让投标单位充分竟价,以利今后的投资控制。

5、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项目描述必须与工程技术、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相对应。

二、工程设计与施工中应关注的问题

(一)、提高招标图纸的设计质量,减少设计模糊地带。设计图纸是招标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设计阶段对项目投资控制起决定性作用,其影响程度达75%以上。

篇5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9-0318-01

近几年,在工程造价业务咨询的过程中,全过程造价管理(控制)渐渐地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全过程造价管理又称全面造价管理,其基本定义是:有效地利用专业的、技术的专长与方法去计划和控制资源、造价、利润和风险,并使之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始终。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造价控制一般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控制,在具体的实施中,我们又可把三个阶段转化为项目决策与设计阶段、招投标与施工阶段、竣工结算与后评价阶段。下面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经验,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何参与全面造价管理的各个阶段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及看法。

一、项目决策与设计阶段

拟建项目一经决策,设计就成了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的关键,是全过程造价控制的重点。一个项目的设计优劣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高达75%以上,直接影响着工程投资和工期长短。在这方面,我认为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应加大投入力度,精心设计,优化设计,减少设计变更,坚决把工作重点主动转移到建设期阶段上来,尤其要抓住设计这个关键阶段,未雨绸缪,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这种控制应采用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做法,并贯穿于整个设计的各个阶段,即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直到施工图设计,为整个工程投资控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招投标及施工阶段

首先,业主要编制好招标文件。工程招标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和施工招标两个方面。招标文件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原则和程序,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的各个环节,对建设工程从项目报建到合同签订的全过程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由于招标文件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它是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依据,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也是竣工结算处理索赔的依据,按法律解释顺序它也排在前列。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非常严密而准确,每项都要详细地写明,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及争议,也可有效地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合同管理。施工合同是办理工程结算、拨付工程款及处理索赔的直接依据,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特别是采用费率招标时,更应弄清业主与施工单位各方的责、权、利。对于其中的包干风险费,必须把握其费用的内涵,这对于招投标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在这阶段,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业主的委托下可以完成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有招投标资格的造价咨询单位可代业主编写、招标公告(书),制定资格预审条件,评标细则、进行资格预审,选择优秀的施工、监理企业等;②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审定标底、评标、开标;③为业主进行甲乙双方所签订合同有关造价部分条款的咨询,尽可能减少发生造价条款争议的可能。

施工阶段即是把设计变成具有使用价值的建筑实体的过程,也是实现工程造价有效控制、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原始依据的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施工阶段要做到“严”、“细”、“准”。“严”,是严把签证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周期长,签证是对施工过程的记录也是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索赔的依据参与工程造价监管的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把关,及时签证,防止施工单位巧立名目、以少报多,遇到问题不及时解决、结算时候搞突击;”细”,是要求造价咨询单位的专业人员细致认真,对于可以描述清楚的尺寸、部位、数量要认真记录,必要时可以依靠摄影、照相等手段帮助,防止结算时的漏项、错算;”准”,是造价专业人员准确地审查验工月报、签证数量、索赔价款,尽可能在最终结算时少留活口。例如,包干费用已包含二次搬运费的,有关材料的二次搬运及上下力费用就不可再重复签证,对于预算中已有的项目不得重复签证。笔者建议业主可建立项目造价控制责任人制度,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专业人员对项目造价控制(管理)负责,在跟踪管理的同时,没有该责任人签名的签证不得结算工程款,同时对工程付款进度进行控制负责,防止工程款超付。

三、竣工结算与后评价阶段

篇6

长期以来,我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基本上沿袭传统管理模式,即: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方案,报政府研究决策,政府决定同意建设项目;

第二,组织基建班子。其模式可归纳为几种:一是政府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二是成立临时机构、专门负责某项工程建设,如__大桥、__工程指挥部等;三是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某些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代表政府行使某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业主职能,如路桥建设管理处,市政设施维护处,学校、医院的基建科(处)等;四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职能和具体负责项目管理职能;

第三,项目前期程序。由发改、建设、国土等部门对相关手续进行审批,并由发改委与财政局进行资金对接后,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政府审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工程正式动工建设。

这种财政出资、部门管理的“自建式”投资运作模式,对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基建任务的完成,曾发挥重要作用,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主要表现在:

(一)所有者缺位。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以拔款方式建设,投资主体是政府。在传统投资体制下,出资人即政府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项目立项、资金审批等前期环节上。而在整个建设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相应的部门或机构真正代表政府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各负其责”又“不知谁最后负责”,存在着较严重的所有者缺位。

(二)概(预)算软约束,“三超”现象普遍存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主要由政府拨付,建设单位基本上是无偿使用资金而享有(或使用)投资成果。概(预)算越大,项目建设标准就越高,这无疑促成了使用单位尽可能争取追加概(预)算的主观动机,许多部门从自身小团体利益出发,想方设法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装修标准,增加政府投资,导致“超规模、超标准、超摡算”三超现象普遍存在,使工程造价得不到有效控制。对于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而言,由于现行收费标准基本上依项目投资规模而定,因而投资规模越大,对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就越有利,于是在追加概(预)算的问题上,建设施工甚至监理单位具有推波助澜的动因。总之,由于在传统投资体制下,概(预)算是软性的,于是,政府投资项目经常“三超”便成为现实。

(三)缺乏专业化管理,“三低”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临时组建管理机构(一次性业主),管理人员往往缺乏全面、专业化的基建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知识。在规划设计审查,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以及成本控制等方面难以全面达到专业化高标准。因此,难免出现各种管理不善的现象,如决策不够成熟,随意调整方案,前期及实施阶段各环节之间相互脱节,工程建设周期长,工作效率不高,投资效益低下等。“低水平、低质量、低效益”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基建班子一般在项目建成后随即撤销,在建设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不能转为技术资源,供其他单位或后续项目借鉴。

(四)容易滋生腐败。传统模式“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某些项目政府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无法构建有效的制约,缺乏有效的运作及监管机制,容易引发“暗箱操作”,在建设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上容易出现腐败。

由于上述种种弊端,严重影响了政府投资的总盘子安排以及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创新,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规范的新型管理模式势在必行。在这种需求背景下,作为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一种项目法人运作方式“代建制”应运而生。

所谓“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代建制”的核心也正是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法人职责。代建单位工作性质为建设管理和咨询,其单位性质是企业,其盈利模式是收取费、咨询费、从节约的投资中提成,其风险是相应的管理、咨询风险。“代建制”管理模式将真正形成依靠市场配置公共资源,遵循市场规则,辅之于行政手段的市场化政府建设项目的管理体系。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克服传统项目管理模式弊端的制度创新。

近年来,全国各地均已开始“代建制”模式的试点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已渐成全面推广之势。1993年开始,厦门市就通过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开始“代建制”的试点。20__年3月开始在土建投资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中实施项目代建制度。1999年初,上海浦东咨询公司受原上海市计委委托,全过程建设上海市收教收治 综合基地项目,开始了上海市财政投资项目以“代建制”形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的试点。在20__年就先后出台《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北京市从20__年10月开始,对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进行“代建制”试点。目前,北京市提出包括奥运项目在内,凡是北京市新批的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将百分之百的实行“代建制”管理。据不完全统计,重庆、黑龙江、山东、江苏、四川、湖南、安徽、贵州、福建、云南、深圳以及浙江等都相继进行了多形式的“代建制”试点,并出台了一些关于“代建制”的管理规定。

国家对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非常重视。20__年9月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__年7月国务院颁步实施《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明了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加快了我国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步伐。《决定》明确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

20__年2月《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为我省各市、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提供了参照标准。经省政府批准选择华强学校作为第一个试点项目。20__年我市遂昌县对投资2754万元的体育中心主体工程试行项目“代建制”。

各地试点项目的建设实践说明“代建制”与过去的“自建式”相比,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效果比较显著,优势十分明显。

二、“代建制”的优势

(一)为出资人补位,使投资概(预)算成为刚性指标。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代建制”的基本架构大致如下:一是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为手段,确定专业代建单位,并通过高度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保证投资效率和项目建设质量;二是在出资人、代建人、使用单位之间建立起市场合约关系,以法律为手段使合约主体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形成刚性约束,从而使投资概(预)算等成为刚性指标,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委托合同中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从而能有效的遏制“三超”现象。三是赋予代建人项目法人地位,使其为出资人补位,从而化解所有者缺位的矛盾,这是使“代建制”行之有效的根本保证。

(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代建制”下,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它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从而有效的解决“三低”问题。

(三)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使政府的项目管理向市场化转变。“代建制”的实施,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主要把握产业政策和宏观决策,项目具体执行实施依靠市场机制管理。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然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最优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四)有利于遏制腐败。“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发生。

(五)有利于加强和规范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监管。“代建制”将增强项目建设各方的责任意识。通过职责分工,项目建设各方之间产生互相监督工作的关系。特别是使用单位,在提出项目功能和建设要求后,其主要工作就是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有利于自觉规范投资管理行为。“代建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政府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手段,制衡各方。同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政府资金集中起来,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运用稽查、审计、监察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强力有效的外部监督。

三、“代建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投资方关注的是项目整体的投融资效率和效益,而代建单位则专注于项目建设实施工程的效率和效益,使用单位关注的是项目建成后的质量、性能。投资方负责投融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为了实现责权利统一,从资产所有权来看,投资方具有资产的归属权、使用权、控制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实行“代建制”需要将投资方的部分权利转移到代建人,即将资产的控制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即代建单位具有与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的依法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签订权、付款控制权、关键(重要)设备、材料确定权、合同索赔权。当然为减少投资风险,投资部门应对上述代建人行为具有否决权,以维护政府的投资效益。“代建制”中三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投资部门的权利义务

1.审批审核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核设计规模、标准、预算。

2.计划督促

下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按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3.稽查工程规模标准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和资金调整计划,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依法监督

对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公司依法监督、查处违规现象。

(二)项目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

1.在政府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建设进行全方位、全权制、全责制的管理。

2.在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前期准备、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的招标选定及材料设备的采购等整个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进行专业化控制与管理。

3.负责对建设资金进行管理,保证建设资金控制专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三)项目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

1.提出功能要求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提出项目的具体使用条件、建筑物的功能要求,有关专业、技术对建筑物的具体要求和指标。

2.协助配合并参与监督

在完成项目立项后,及时向项目管理公司办理前期工作移交手续并协助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有关部门 和单位的相关工作,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在建设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代建单位的行为,参与工程验收,负责接收竣工建筑物及其使用和维护。

四、“代建制”的运作模式和组织实施程序

(一)运作模式

1.政府指定专业代建公司模式。由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公司,对指定项目实行建设,按企业经营管理。如武汉市通过招标选定了3家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对于具体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从这3家单位中选择一家作为代建单位。又如上海市实行“政府、政府所属投资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的三级管理模式,已在市政、水务、环卫、交通等系统确定了1l家单位为首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公司。上海政府主要借助工程管理公司完成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并赋予投资公司较大的责任,确立投资公司作为政府业主代表的投资主体地位,主要对项目投资与还贷、设施经营进行全过程管理。投资公司直接委托工程管理公司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专业化管理。工程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投资公司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政府意愿可以较好地实现。缺点是代建单位具有垄断性,容易与使用单位串通,造成概算的不科学,并且由于缺乏竞争,管理力度和水平不能得到提高。这种模式往往在代建制试点阶段运用较多。

2.政府常设代建管理机构模式。由政府成立代建管理机构,按事业单位管理,对所有或部分政府投资实行建设。如“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深圳市建筑工务局”等都是专门组建的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深圳主要借鉴香港等地的做法设立工务局,作为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和其他重要公共工程建设管理的专门机构,总体思路是按“相对集中,区别对待”的原则,取消政府投资工程“一次性业主”的建设管理模式。工务局承建的政府投资工程一律实行“交钥匙工程”,由政府财政拨款;工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建设管理任务,对工程前期工作、设计委托、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负责,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功能设计要求,并派人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和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实施阶段,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社会监理、咨询、担保等中介组织,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投资和施工日期。这样有利于发挥工务局的人才、专业及经验优势,解决政府投资工程分散管理的弊端,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全面做好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控制,保证政府投资工程效益。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方便协调建设中的各种问题,政府易于管理。缺点在于要新设机构,并且政府管理机构无法承担超概算责任。

3.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由政府设立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均可参与项目代建的竞争,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如北京市发改委委托专业招标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具备资格的代建单位。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引入竞争,避免指定做法的不科学及发生权力寻租,并可降低投资。缺点是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具有较强的经济、法律、技术水平和能力,方可与专业公司进行代建谈判事宜,并避免代建公司的索赔和追加资金。

实行“代建制”的关键在于选择具有专业素质的代建单位,用合同管理代替行政管理。而如果缺乏公开竞争,代建单位具有垄断性,同样会存在着激励和约束问题,并且容易产生腐败寻租现象。因此,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是较优的选择。这种模式也正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所明确的代建制方式。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浙江目前着力推行的也是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

(二)组织实施程序

代建管理因项目特点不同,在组织实施的具体操作中略有差别。

1.全过程代建的操作——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小或专业性强的项目。由发改委在使用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后,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委托招标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人,投资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代建人承担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和投资的风险,节奖超罚(以初步设计阶段的文件为标准)。由代建人提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发改委委托咨询机构通过评估、论证,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水平和长远的调整规划,授权代建人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等手续;由代建人(或由发改委委托招标机构)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核后,开展施工图的设计,取得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协助使用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手续;通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管理协调施工期工程建设;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单位,履行工程施工、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职责,负责保障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

该模式的优点是突出了代建人的地位和作用,简化了三方之间的协调关系,有利于加快建设进度和提高工程总体质量;缺点是建设的投资规模和水平在建设期间有可能发生较大的变更,建设投资在项目建设的阶段和具体建设内容的分配上,由代建人负责,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不平衡和相对缺陷。

2.两阶段代建的操作——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项目。将代建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管理代建(前期),第二阶段为工程代建。第一阶段由发改委招标选择管理代建(前期)人,在使用人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协助使用人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评估工作并通过论证,完成立项工作。通过招标落实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通过内容和概算审核,施工图设计工作,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协助使用人完成土地征用、拆迁等前期工作,投资人(发改委)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监理单位。第二阶段,按照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标准和内容、投资概算,由发改委招标选择工程代建人,并签订投资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合同,工程代建人承担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和投资的风险,节奖超罚。授权代建人办理项目开工申请等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由工程代建人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单位),组织管理协调工程的施工建设,履行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职责,负责保障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由于建设项目第一阶段的工作,使代建的内容明确,能更好的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强化了投资人的地位和作用,监管能力强,如果组织管理有力,有利于加快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有保障。从实施代建制度的背景和法律环境上讲,可操作性强,专业化管理的程度较全过程代建模式相对较高;缺点是投资人需要协调的内容较多,相互之间的衔接水平较重要。

3.联合代建的操作——适用于有一定收益的以及综合性较强的政府项目。由发改委在项目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基本确定了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水平和长远的调整规划后,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人,该代建人的投标必须提供和达到初步设计阶段图纸文件的深度,中标的代建人签订投资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合同,明确责权利,代建人承担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和投资的风险,节奖超罚。这种模式对代建人招标时,扩大招标内容,即一般要求代建人需要组成联合体(如包括投融资、法律、设计、施工多方参加)投标,投标文件延伸到初步设计。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通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建设投资概算、工期等,评标效果较好,可以较优地选择代建人(联合投标体);缺点是投资人需要组织强大的顾问机构进行代建人、代建方案的评审、选择和认定,成本较高,代建前期投入不足将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和参与感,并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

五、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推进“代建制”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是当前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大趋势。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已经起步,后铺经济适用房、接官亭农民公寓项目、及遂昌体育中心主体工程项目的试点工作,为我市推行“代建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总体来说,我市此项改革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要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代建制”,还需要加快构建完善的体 制和机制,加大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步伐。

(一)明确代建制的范围。要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进一步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仍然采用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采用代建制,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这样界定,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根据我省的《暂行规定》,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并规定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实行代建制。

(二)制定《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为了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市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为项目的代建管理提供依据。《管理办法》应该对“代建制”的内涵、实施的范围和原则、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代建程序(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竣工及移交等)、资金管理、监督和奖惩等等都要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过程来看,要从项目的决策开始,到项目执行组织、项目执行中对人、财、物的管理,到项目后评估等,制定出严格管理制度。同时,要完善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投资控制、审计监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财务管理制度等配套制度,让各方主体,各个环节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加强对代建合同的管理。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核心和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的关键,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加强对代建合同的管理是政府部门对“代建制”管理最有效和有力的核心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有必要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专门的项目管理标准合同文本,将要实施的工程的各种边界条件(如各方协调机制、范围管理、费用与采购管理、代建单位报酬、出资方提供的条件、各方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工程担保、违约责任等等)事先作约定,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

政府与代建单位签定合同不是一般的商业行为,在遵循合同法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其合同应该体现公益性和行政优益权两方面。公益性体现在,行政合同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优益权体现在,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被赋予特权,享有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解除权以及制裁权。因此,政府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应享有一般建设单位所没有的特权,有必要强调业主可根据代建人的表现,为了公共利益而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

(四)加强代建单位的培育及管理。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起关键作用,是建设管理的实施者和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控制投资意志的贯彻执行者。但面对这种新的管理方式,我市目前有能力接受工程项目全过程委托管理的比较独立、成熟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极为短缺。如果参照《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丽水市范围内还没有符合代建资格的单位。这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全面实施和建筑行业的发展很不利,培养专业的管理公司是我市目前的当务之急。同时对该行业的管理也还是个空白。为改变这一被动局面,在《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我市应该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的资格评审办法,科学、合理地设定丽水市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条件,对本地的代建单位进行培育,促进我市的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在试行阶段我市可以考虑从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中培养专业管理机构。当然应该看到,目前这些企业仅在某一方面具有专业水平,不一定具有项目全过程管理经验,因此在推行“代建制”过程中,要鼓励这类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和主动参与市场竟标,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在实践中逐渐成熟壮大。但是,最终代建市场还是要打破界限,扩大到全社会范围,将企业交给“看不见的手”调节,以支持保障市场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消除企业主体不平等待遇。实行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要求适度开放市场,打破行业之间和专业之间的壁垒,在代建人的行业、专业选择上,应当按照能力优先的原则,面向能力相当的大型工程承包商、项目投资公司、咨询顾问机构等各类法人实体或其联合体,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同时,随着条件的逐渐成熟,要进一步完善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包括代建单位的市场准入、代建单位资格、代建单位的选择等都要进行科学、严格的管理。

篇7

国家在2007年出版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已经有了比较具体的规范要求,如使用相同序号的章、节、条、款、项、目等。笔者认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了必须满足上述规范要求外,为最大可能地保障工程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必要时还应增加对可能影响工程投资控制的因素进行必要的制约。笔者从事多年招标及跟踪审计工作,对招标文件的编制特别是对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现对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如何体现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的体会简述如下。

1.1 编制招标文件的文字表达力求严密和准确

在招标文件中不能出现模棱两可的语句,组成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要考虑周到和细致,前后一致,不能有矛盾,否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易导致争议和纠纷的发生。编制招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且懂得行业法律、法规的人员编制,并由资深专业人员审核把关。

1.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要充分了解

编制招标文件前,一定要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如建设项目地点、建设规模、招标范围、标段(合同段)的划分、施工工期和施工质量要求等,进一步的如周边环境、现场施工条件等也需要作必要的调查了解,确保在招标文件编制时能表述清楚;了解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报批手续。这些在招标文件中均需交代清楚,它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重要条件,是评估项目投资风险的依据。

1.3 合同条款起草中不能马虎的几点事项

合同条款文字表达必须严谨,不能有歧义;合同的形式要确定,如属固定价格合同的,还须明确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因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价格调整确认单的报批流程。是先签证、后施工的还是采用其它形式等,需事先在合同中作出约定,以免日后结算中引起争议;甲供材料和设备,应在专用合同中写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方式和计划交货时间,采保费费率等也应注明;变更联系单中涉及的价格变动与投标报价和新增项目的区别和处理,信息价和无价材料的处理,新材料、新技术引起的价格设置,国家有关调控政策出台的处理。应充分考虑合同内和合同外的风险,合同双方承担的责任等都应该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独立费用的计算上口径也应该能细则细,如合同范围内措施费如何计算、遇到新增项目时又如何计算;新增项目单价组价时涉及的税费及企业利润等如何处理,是否执行投标时优惠下浮条件等也必须在合同中加以说明;项目如实行总承包的,那么总承包管理配合费、计费基数等要明确。在编制总承包招标文件时还要考虑分包,在编制分包招标文件时要了解总包合同对配合管理费的要求,二者必须统一,否则在结算中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1.4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的几种情况

施工图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重要资料,工程量的准确与否与施工图的完整性及设计与深度紧密相关的,因此,在编制清单前必须仔细通读施工图,确认手上的施工图纸是否完整,对图纸中表达的不明确处及不足处以书面形式与设计方沟通,如遇一些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必须在清单编制说明中加以标注。

由于在招标及跟踪审计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针对工程清单中出现的弱点采取故意降低价格等不平衡报价手段获取项目中标,合同实施过程中则通常采用工程变更等方式变更工程价格,以获取最大利润。为规避这种失误给后续投资管理带来困难,我们在工程量的计算中必须准确,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要描述清晰、完整。

主要建筑材料的设定,特别是关系到装饰材料、卫生洁具设备等,材料档次的定位、规格要求等,一定要求建设单位作必要的明确。清单编制人员应和建设单位一起进行市场调查,封样招标,保障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招标时一致,减少施工及工程结算时的争议和麻烦。

对一些施工图纸上不明确或材料一时无法确定的可以使用暂定价,如外墙玻璃幕墙、外墙石材干挂等项目,但须注意按规定严格控制暂定价项目的数量,确保整个招标项目在限度地让投标单位充分竟价,以利今后的投资控制。

篇8

一、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分散,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目前,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违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论证走过场,用行政命令代替科学论证,盲目决策,仓促上马,为了立项能得到上级部门批准,往往刻意压缩投资预算,结果是“三边工程 ”屡禁不止,重复建设、重复投资和“三超”现象大量存在。

2、作为工程项目的管理班子是由非专业人士组成的非专业性的临时性机构.工程完工后即行解散,使得经验和教训都是一次性的,难以积累工作经验。更谈不上建立数据查询等管理信息系统,所以管理水平无法提高,还导致业主的各项责任难以真正落实。由于其专业水平及管理经验均有限,无法对工程投资等进行有效控制。

3、使用单位或受益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修改设计和改变用途,任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搞钓鱼工程,导致投资一再追加。

4、招投标阶段,围标、窜标现象较严重,大量违法违纪问题产生于招标投标阶段,投标价格合理低价中标原则难以实现。

5、合同管理是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薄弱环节。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好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政府投资工程合同管理往往存在如下问题:1)合同管理工作不重视,合同意识淡薄。合同签订前不认真研究合同条款,为了省事,将合同的草拟权拱手让给单位或承包商,让承包商牵着鼻子走。2)对合同文件缺乏统筹策划,文件内容相互矛盾。3)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条款不全,内容不详细,文字表述不准确,特别是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合同过于简单,极易产生合同纠纷。

二、对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管理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针对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下列几方面着手,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率。

l、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根本制度入手,建立专门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机构进行工程建设管理,也就是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彻底改变政府投资工程分散管理的局面,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全面负责。包括投资――成本控制、进度――工期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其他项目管理工作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受当地政府直接领导,与传统意义业主(指项目的投资主体)作为使用单位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而能保证政府投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对政府投资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管理形成根本的保证制度。

2、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监督约束机制。首先制定政府投资工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从制度方面保证政府投资工程的有效进行,如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专家论证制度、技术委员会集体商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制度、工程造价管理会商制度等。其次要保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公开性 、透明性,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逐步建立人大、审计、纪检、财政、监察的监督管理机制,重要会商事项应由审计、纪检、财政、监察等部门参与,避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内部盲目决策。再次要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执法检查,改变目前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这是保证政府投资工程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也是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手段。

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组建以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人员为技术骨干的技术委员会,并建立定期对工程相关事项进行会商制度,对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提出的修改设计和改变用途等工程变更事项进行科学论证,通过建立数据查询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科学管理。对五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变更事项,由技术委员会集体商讨;对于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工程造价变更,不仅技术委员会集体商量通过,还需由当地政府纪检、财政、审计等监管参与的重大事项商讨会议通过方可实施,对于超过五十万元的工程造价变更事项,不仅需通过上述程序,还需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执行。通过工程造价变更规模的不同审批程序,严控工程造价变更。通过提高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及管理经验,从而对政府投资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

4、积极执行公开预算价审核制度。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其人才和智力优势,通过公开竞争,选择操作良好、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设计图纸进行工程量清单及公开预算价的编制。编制以后由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工程造价人员进行审核把关,再有当地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在招标之前从源头上控制公开预算价的编制准确性,从而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量清单及公开预算价编制问题影响工程造价的调整。

5、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自从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以来,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控制已取得很大的进步。但是,招投标管理制度还存在不成熟之处,围标、窜标、抬标现象仍时有发生,为了在招标投标阶段很好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良现象发生,、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尤为重要。严格执行招标信息网上公示制度,《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实施,它标志着政府投资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方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在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中严格资格预审后的最低价中标方法,积极推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方法,实行远程评标法、异地评标法,从而从制度上铲除腐败、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彻底根治权力介入建筑招标投标市场,维护建筑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顺利实施投标价格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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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09)10-0036-02

公路项目造价控制是建设管理的三大目标之一,贯穿于投资决策、设计阶段和实施阶段等各阶段。公路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是指工程施工招标至竣工验收期间的造价控制,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编制、设计变更费用审批和工程决算审核(审计)等。

有关资料表明,公路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和重点在设计阶段,但在实施阶段由于涉及施工、监理、业主(代建单位)、设计和社会团体等各方利益,时间较长,以及受风沙、雨水等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干扰,造价控制难度很大。因此,公路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是将来较长时间内需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分析当前公路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中存在的某些现状问题,并对相关解决对策、措施进行探讨。

1 实施阶段造价管理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 招标文件条款编制不严谨和欠规范

目前,以《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市场投标报价为基础的单价合同(类型),是公路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发展,发现也存在不少影响造价管理的问题。

招标文件条款不规范、不严谨,对将投标不平衡单价评标审查不重视,变更工程计价等条款欠明确、不完善,变更工程计量支付比例偏大,是致使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虽然各承包商管理水平不同,效益不一,但各细目投标单价不会与定额法编制的控制(细目)价相差很大,可见是一种投标策略。承包商大幅度的不平衡报价投标策略,将会引起工程项目结算大大突破合同总价。不平衡报价是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承包商通过有意识地提高某些单价和降低一些单价,来实现工程利润最大化,其中时间不平衡报价是利用承包合同的早期施工、早计量支付的规则,通过适当提高先期施工、降低后期施工分项的单价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方法。而数量不平衡报价是通过分析图纸、计量法则以及现场考察等技术经验判断,适当调高或调低可能增加或减少数量的清单单价,从而可能在合同履约时获得更大经济效益。不平衡报价以及计价条款不明确,给业主造价管理带来较大困难。

1.2 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不够规范、控制价不合理

控制价,是业主单位招标造价控制基准,是社会平均生产力下的造价成本,也是“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关键点,以防止恶意低价竟标发生。对控制价认识不够,出现编制不规范,存在控制价不合理问题,控制价没有相应的公路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编审把关,或有的以施工图批复预算建安工程费简单折扣作为招标控制价,出现招标控制价过高、较大漏项的造价偏低情况。

1.3 设计变更及索赔管理问题

由于受项目设计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变更难以避免,但设计变更管理欠规范,变更随意性较大,对设计变更的经济性、技术性论证不充分,或受主观性影响大;设计变更审批权限不明,审批程序控制不严,设计变更严肃性不高等情况,是突破项目造价主要问题之一。

低价中标承包商把索赔作为提高利润的重要途径,甚至以设计变更等情况进行恶意索赔等,或业主被动应对施工索赔,而忽视反索赔条款的应用等问题,对索赔管理不善,引起工程造价失控。

1.4 勘察设计质量不高

有的项目勘察设计质量不高,随着施工测量及分项工程进入实质性施工,发现勘察设计与实际不符,设计文件中存在错、磁、漏、缺部分,需设计调整或修改等设计变更是突破工程造价的问题之一。

目前,由于勘察设计逐步市场化,设计管理法规不健全,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未完善等情况,企业偏重经济效益目标,勘察设计赶时间、要进度,部分项目出现大企业投标中标,小企业进场的转包分包行为,造成勘察设计深度不足,设计质量不高。此外,建设单位管理不到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审查或审批意见不重视,没有很好地分析研究及修改落实,由此引起在实施阶段设计变更较多,造成工程费用增加严重。

1.5 相关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

工程造价管理法规体系尚不完整,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无法指导、规范造价管理工作。对于部分企业和有关人员有意变更,恶意增加造价,牟取非法合同价款等问题,也无法可依,这些都是对工程造价管理非常不利的因素,应对其严罚。

2 改进公路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的措施

对于以上公路项目实施阶段出现的工程造价问题,不仅要从认识上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不断完善、改进造价控制与管理。

2.1 规范招标文件,完善合同计价条款

编制严谨、规范的招标文件,完善合同计价条款,合理确定变更单价,是造价控制与管理的关键。完善招标文件中合同计价条款,明确变更单价原则和方法;

在招标文件增加限制恶意不平衡报价条款;完善投标造价评标规定,除了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审外,重视投标单价分析评审,选择平衡合理的报价承包商。

对于投标单价分析评审,在投标价不变下,可将投标单价限制于控制单价的一定范围内,如在中标浮动率±10%以内,将有效控制不平衡合同单价。按照与投标合同总价水平一致的原则,来确定变更新增工程项目单价;根据中标合同价与控制价(标底)浮动比率,以及控制价的主要材料价格及取费标准等编制计算细目单价,再按中标浮动比率计算确定变更细目单价。由于当前建筑材料等物价波涨幅大,应增加材料价格补差(调整)的具体条款规定等。总之,规范招标文件,制订严密的合同价款条款,是实施阶段造价管理与控制的重要措施。

2.2 规范施工招标控制价(标底)的编制

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招标和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控制价不合理,难以准确确定工程成本,影响评标的公平结果。编制合理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做到:首先,选择好造价人员,应具有公路专业造价从业资格、丰富的本行业工作经验;公路类造价工程师如缺乏本行业工作经验(施工、监理),或土建造价工程师不熟悉公路建设,都会造成控制价编制不合理;其次,要排除各种非技术因素的影响,在合理时限内,通过调查工程现场、熟悉施工环境情况下,编制控制价;最后,编制完控制价要经行业主管造价部门组织审查,以避免造价人员技术误差影响编制结果。

2.3 强化设计变更和索赔管理

变更设计应遵循相关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和管理权限的规定,以变更的重要性(类别)及投资变化额度,按交通主管部门和业主(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分级管理模式管理。

加强变更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经济性比选,除了进行方案的技术合理性论证外,还要进行造价分析。造价人员参与变更方案、变更工程造价审查 ,对变更工程进行多方案分析,避免超标准、超规模的不合理变更工程发生。在工程造价台账基础上,对在建项目的造价管理进行动态跟踪,直到项目竣工决算。在项目实施阶段,通过严格按批复初步设计概(预)算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全程监控 ,实现造价的有效控制。

完善合同索赔有关条款,加强索赔管理;充分发挥现场技术管理人员作用,及时发现可能引起索赔因素,或收集、保存现场图片和有关记录等原始资料,做好索赔预防和反索赔管理,有效控制造价。

2.4 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

通过规范设计招标、完善招标文件及合同管理提高设计质量。完善合同条款,调整加大设计费在施工期支付比例,通过经济杠杆等手段,提高设计质量,保证设计服务质量。全面推行市场化设计监理和设计审查,通过完善设计减少工程变更,控制造价。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制度,注重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意见的落实,有效减少工程变更。主管部门加强设计企业动态信用管理,加大设计违约处罚力度,以强化设计内部管理,提高设计质量。

2.5 健全造价管理法规制度

建立健全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体系,制定、颁布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完善造价管理机制,明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咨询等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规范各方的行为,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进一步完善由业主、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政府监督等互相制约的造价控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下的造价咨询与监督等作用。

3 结论

公路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通过建立有关管理法规制度,完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规体系,有效减少参建各利益团体制约,以高质量的勘察设计成果为基础,完善的合同文件为前提,合理编制控制价,强化设计变更和索赔等合同管理,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与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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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01

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阶段简介

纵观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方式的发展史,可归纳为三个成长期。

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与八十年代末,初步尝试与探索议标的方式,招标投标制度初步成型,此为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诞生期;

始于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完成议标到邀请招标的转变,招标投标制度得以规范发展,此为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生长期;

始于2000年1月1日至今,完成邀请招标道公开招标的转变,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此为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成长期。

但是,目前我们的招投标市场还存在着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多,规范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还任重道远。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流程研究情况概述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学者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点,针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法规的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二点,基于计算机与网络的飞速发展,建立起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第三点,从理论的角度出发,建造起数学模型用来解决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问题。

首先是实际产生的问题与相应的对策分析研究。在国内,许多学者对招投标过程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有着极其深切的自身体会,所以,能够从时间的本质上深入剖析问题,并且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对策。提出重新设定招投标管理主体的职能,要统一管理口径,要完善相关法制法规的建设。

第二由于现代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逐步走入信息化的时代,然而我国的建筑业,作为我国的经济产业支柱,信息化的程度却相对于其他行业落后了许多。由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在面对建筑业招投标管理中出现的典型问题,提出了建立信息化平台的解决方案。

第三是招标、评标、定标技术方法的研究。在招标、投标、定标、评标的过程中,无法避免地涉及到了很多技术性的问题:例如如何选择招标方式,如何合理掌握投标策略的应用,如何有效建立评标模型等等。许多学者通过严格的模型理论运算,对招标每一个环节进行数据化管理,科学的选择中标人。

很多学者逐步建立起较为严谨的数学模型,这就能够更加规范的解决实际问题,但是它们却遗漏了模型在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问题。所以,针对这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还需要将我们的研究变得更加全面与细化。

三、进一步规范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理性思考

在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经济行为,并且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重大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建筑行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手段。本人认为完善我国建筑招投标工作完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起系统统一的市场的监管机构。在全国各个一线城市建立起招投标采购贸易中心,该中心集招标、评标、开标;信息咨询服务管理只能于一身,各个招投标采购贸易中心应各自建立自身的信息数据库,通过互联网相连接,以便于实现招标项目信息;投标单位资质以及评标专家信息的资源共享,既方便了承发包双方以及中介机构的交易,又利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集中指导与监督。

第二,加大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力度。积极努力的探索和完善政府所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从法规制度上来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加大对政府所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并且分不同的阶段对招标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在招标阶段,应该对公告范围实行严格的监督,确保建设单位的行为能够更加的规范化;在评标阶段,应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以及标底的保密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开标定标阶段,应该对中标人在等同于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通知,接受社会同仁的广泛监督。

第三,推行计算机网络招投标体系统一开放的工程交易市场。主要是用于在招投标初期的招标公告的,后期的中标信息,招投标双方的信用情况的查询以及在招投标进行的过程中其他信息的查询和。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的报批情况、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等进行审查管理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与行业垄断。

第四,建立起以市场竞争背景下的建筑产品价格机制体系。建立以市场竞争背景下的建筑产品价格机制体系,就是让企业建立自身内部的定额,以最大技术上的优势、价格优势跻身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并不断地提高自身企业的管理水平,推动竞争,从而在良性竞争中逐渐形成一个完善良好的的市场机制。

第五,建立工程担保为基准下的市场约束机制。建筑企业要发展,事业要更新,唯有适时引入担保机制的市场约束机制,引入这种能够自律约束的责任主体,以有差别的担保方式不断的扩展在工程建设行业中企业的自身信誉与实力,用市场的手段来规范建筑企业的经营行为,以加大的惩罚力度和违约成本来彰显担保机制严肃性,全面打造规范化与透明化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结语

到目前为止,国内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一直不统一、不明确、不严密。并且可操作性都受到了限制,我们就更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使其统一性大大提高。使之更加明确、更加合理,增加其严密性与可操作性,为工程招投标的规范化提供执行标准与行动指南。

参考文献:

[1]刘保华,汤峰.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与对策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07(9):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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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众所周知,招投标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而作为商品交易领城中非常重要的管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可以规范建设工程相关程序,减少人为干扰,节约大量的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然而在现阶段,我国部分地区还存在招投标管理漏洞,个别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甚至非法手段承揽工程,加上人情关系,领导关系,主管部门指定等因素,对工程质量产生了重要影响,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形成巨大威胁。

二、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

2.1 招标组织方面问题不容忽视

其一是多数招标人本身对《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理解程度偏低,对招标组织的建立及其在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作用掌握不透,往往对设立招标组织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有些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招投标时,根本就不设立组织机构,这样招标人本身损失就更大,招投标市场得不到规范。

其二是有关部门监督力度不够,对招标组织资质审查不严格,甚至不按程序办事,也有些部门在招标资格审查过程中纯属应付上级检查,这样严重影响了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和规范。

其三是按《招标投标法》建立的招标机构得不到落实,难以发挥招标机构在招标市场的作用,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对这一“新生事物”缺乏了解和认识;有关监督部门对招标组织审查不严等。

2.2 招投标的运行机制不完善、执行不严

现阶段我国还存在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系不完善、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主体行为不成熟或不规范等问题,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不能有效运转。如,部分招标文件资金情况不明,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审核部门未能严格把关,在企业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也能办理施工许可证,这就势必造成工程款拖欠的严重后果,甚至工程干完了,施工企业却迟迟拿不到工程款,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日趋严重。

2.3 交易市场开放程度不够,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建筑市场本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封锁和行政干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和加强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各政府大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法规,由于其机制的非正常运行,使得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很难顺利在当地政府管理部门注册,这大大限制了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参与竞争。另外,在一些工程公开招标过程中,为了照顾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标人在设置竞标条件或资格预审阶段排斥外地企业。同时,在评标的过程中,区别对待,使得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处于不同的竞争水平线上,造成对外来施工企业的“歧视”。

2.4 评标专家素质良莠不齐

由于评标专家产生于社会各行各业,大多是凭着自己的经验评标,进行系统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很少,所以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家素养较难把握。特别是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能入库,使得专家质量良莠不齐。比如有的专家并不很了解招投标相关法律和程序,有的评委只是敷衍了事的签字结账走人,并不过多关注评审本身等情况。

三、完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措施

3.1 加强对招标前期工作的监督

主管部门需认真检查招标前期准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如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金来源、招标办法等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招标公告是否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报刊、网站等相关媒体,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检查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是否已向具有相应资质的三家以上单位发出了招标邀请书。

3.2 不断完善招投标管理体系

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及评标专家抽取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对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可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强化建设招投标市场监管力度,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3.3 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

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要把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实现全过程监督。把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开标、询标、中标结果等都要进行公开,整个过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要独立监督,监督人员必须独立于建设单位或基建部门之外,不能有隶属关系,监督人员不能参与评标定标,不能接受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好处,要严肃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

3.4 重视评标管理工作,坚持“廉政第一”

建立专家评标资格进退机制,定期更新的动态管理模式,提高专家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综合评价专家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出勤情况等,加强对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强化内部工作人员“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思想观念,坚决抵制外来不正之风的侵蚀。

五、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发展趋势

招投标是经济社会的产物,其发展也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招投标的本质属性是不变的,但招投标的模式一旦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时,就可能会影响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同时还会派生出权力干预、虚假招标并滋生腐败等问题。所以,招投标制度应是动态的,其目的就是面对市场进步中的困惑,不断调整机制防止招投标竞争属性被扭曲,滋养公平正义,凝聚市场的和谐发展。因此,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度的不断有效突破和创新,规范市场。

首先,对国有投资项目,积极探索国有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按照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使用、监督分离的要求,推行“政府项目代建制、代建单位招标制、代建风险包干制”。 其次,继续打造诚信市场,深化信用体系建设,限制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促进招投标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最后,建立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依据国务院相关部委办关于建立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的有关精神,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由监察、建设、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以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定期研究、制订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重大问题,增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招投标监管合力,这将是我国招投标发展的必然趋势。

六、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产物,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有利于节约工程资金、选择优秀的施工企业、保证工程质量,也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力手段。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加大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鼓励公平竞争,开放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强化评标管理,推动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发展。

参考文献:

闰秋菊 刘国锋:《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状态及现存的问题》,《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8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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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目前,我国的轨道工程市场,是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僧多粥少”, 竞争日趋激烈,致使施工企业面临着多种风险,尤其是投标过程中风险,严重制约和困扰着企业的发展。

自城市轨道建设提速以来,轨道招标阶段的设计图纸等资料等不够详细与全面,很多技术问题在这个阶段还无法体现出来。这将给投标企业带来很多难以预料和控制的技术风险。面对这样的情况投标企业所能做的除了充分阅读理解现有资料外,还必须做大量的现场踏勘及市场调查工作,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调查沿线供水、供电、道路交通、综合管网、地材价格等社会资源,对于可能出现的施工重难点等技术风险给予评价。另外,对于招标资料的缺陷投标企业还应该在标书编制过程中多与招标人及设计单位进行必要的沟通,除了获取更多信息外,还可以加强编标人员对招标文件的理解深度以及纠正一些由于疏忽可能导致的错误。

2 投标报价的风险

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有一些不足之处,容易给施工企业带来潜在的风险。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招标文件的工程清单量与施工图量不符《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目前的轨道工程项目业主往往在初步设计阶段就进行招标, 因为初设的深度不够,施工企业所编制的“综合单价”不可能涵盖施工图的全部内容,开工以后施工图陆续到场,才发现与初设图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内容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变化不属I类变更,但超过投标综合单价达10%。而业主为转移风险,往往在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超出《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掌握的总承包风险费用解决”, 最终项目的总费用往往超过了投标的风险包干费,造成了亏损。

(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与计量规则不配套

一是“清单”的项目及内容,与“计量规则”不吻合,投标报价时容易产生理解偏差;二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不提供计量规则和技术规范,其“清单”的工程量,由承包人自己根据招标图计算。这两种不配套的情况,极易造成报价失误。

(三)投标施组的风险

在投标阶段,施工企业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这个投标实施性施组,一是为中标而不敢突破招标指导性施组,造成较大亏损;二是投标实施性施组的编制往往不受重视,或是投入人员少,或是编制者经验不足,有时为了中标还将施工方案一再简化,中标后才发现其施工方案缺乏可行性,不具备实施性的意义,极易造成亏损。(该段不是很切合实际情况)

(四)低价竞标风险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屡屡发生不合理压价竞争,其主要原因包括:一是施工企业身处僧多粥少比例失调的买方市场,为缓解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 现实设备的现值比, 不得不走进为中标而压价的怪圈;二是业主对招标制度认识片面,以为招投标的目的就是压低价格; 三是市场规则片面,对业主的约束极弱,施工企业处于弱势,致使业主敢于迫使施工企业让利垫资,将不合理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强加给施工企业;四是概算评审部门墨守成规,严守“三算”间不能突破的戒律,照搬已落后于市场和施工实践的概算指标及行业定额, 低概算的后果,是层层压价,使施工企业难以为继。

3 应对风险的措施

(一)提高投标报价水平,是控制投标风险的重要源泉首先,要对技术方案进行先进、合理和经济的比选,根据合同要求、工程特点、工期约定、质量标准,结合施工企业自身的施工经验、技术力量和装备等,采用系统管理的方法,制定符合实际、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其次,要结合企业管理水平,认真测算工程项目的成本;再次,要报价合理,充分体现企业的技术和设备优势,充分考虑项目风险,并成立技术和经济专家评审小组,对施组、成本和报价进行充分论证,给投标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做好企业定额建设,实行责任成本管理宜设专门的企业定额测定机构,把企业定额的建设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成为夯实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依据建立的企业定额对投标项目进行责任成本控制。

(三)严格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 以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不能以包代管。合同从签订、履行至终止的全过程,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建立档案和记录。同时,要加强索赔意识, 针对施工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差异,及时收集资料和取证,请监理签认;资料准确完整、有理有据、客观、依法撰写索赔报告, 把握索赔时机向业主提出索赔。

(四)加强施工组织, 合理使用资源, 降低工期成本

在合理工期下,项目成本支出较低。工期比合理工期提前或拖后都意味着工程成本的提高。因此,施工项目负责人安排工期时,应考虑工期与成本的辩证统一关系,组织均衡有节奏地进行施工,以求在合理使用资源的前提下,保证工期,降低成本。

(五)加强安全、质量管理, 控制安全和质量成本

安全和质量成本包括两个方面,即控制成本和事故成本。要实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高产品质量,适当的控制成本是必需的,需要降低的是事故成本,即发生事故时项目会遭受的损失。事故成本是工程无安全、质量事故时就会消失的成本,我们必须加强安全、质量管理,使安全、质量的事故成本降至最低。

(六)加强分包合同管理, 风险合理转移

对于分包工程,除了严格对分包队伍的资格审查外,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分包工

程价格。要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条件,用甲方对待我们施工单位的一系列管理办法来对待分包队伍,总包合同中的风险合理的转移给分包单位,包括分包合同的签订、预付款和工程款的支付、保函质保金的扣留等。严格为分包队伍代办材料、出租机械等费用扣还手续,防止对分包队伍工程款超付和质量、进度不合要求等问题发生。

应对风险的措施,第三、四、五、六条,均不是投标阶段,是施工过程管理的风险管理措施。所列措施未很好的解决上一板块:“投标报价的风险”中提到的问题,针对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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