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经验范文

时间:2023-03-06 15: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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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经验

篇1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China Construction Agent System" operation

Che Jun Liu Xiaoqin

Zhejiang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o., Ltd. of Hu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Abstract: This paper illustrates the pattern of different regions in China in project agent-construction system, expounds the pay, government gives the construction unit rights, material price, management, opera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problem of fund of Zhejiang province construction agent system in operation, with a few splash, cause in Zhejiang province X city construction project examples the system that caused the problem and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to enhance the investment benefit, specification of agent construction system mode of operation has certain reference function.

Keywords: project construction bidding price cost

引言:从2004年7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至今已有8年多时间了。代建制一词也逐渐的被大家了解、接受。代建制最早出现在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公益性项目。针对财政性投资、融资社会事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缺位,建设项目管理中“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缺陷,并导致建设管理水平低下、腐败问题严重等问题,通过招标和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具有实力和工程管理能力的专业公司实施建设,而业主则不从事具体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业主与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公司通过管理服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一、我国项目代建制的模式

(1)“委托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2)“指定合同”模式 ,是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3)“三方代建合同”模式。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二、目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笔者所在的省执行的是“三方代建合同”模式,是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该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可以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但从笔者多年从事代建制管理工作经验来看,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是代建制运行能否达到目标的关键。

(一)概算与招标价差

从目前我省代建制运作比较好的项目情况来分析,代建单位一般会考虑将建安直接费的10%左右,作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签证费用;用于设计及施工中的一些零星调整,这个幅度是在招标中通过政策和法规来实现的。但是在实际执行时一些地区没有认真贯彻相关条列,导致招标控制价、概算与中标价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差距,以致代建单位无法调控投资;代建单位的经营风险极大(比如x市对代建单位超概索赔是超概部分的30%—70%),代建单位仅仅只能靠3-5%的预备费来运作整个项目,而每一次动用预备费都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增加了代建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的难度和效率。使高额利润转向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利用这部分利润来围标和串标。

因为所有代建项目都是由政府投资的,是纳税人的钱。施工单位应有合理的利润,但合理利润的获取要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不能损害到国家利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有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来调控施工单位的利润,确保国有资金有较高的使用效率。在施工招标中主张合理低价中标,但不能低于成本价中标。笔者认为x市本级项目在招标中执行省相关文件,是x市政府项目实现代建制能稳妥推进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可为施工单位创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

(附:xx市三个实行代建制项目概算与中标价的对比表)

(二)材料价格调差

根据x市建发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材料涨价幅度到8%时建设单位应给予补偿;但在x市财政概算审核时,规定三年内完工的工程都不计取涨价预备费。如涨价幅度过大,再加上第一种原因,概算超出10%以上,代建单位承担的风险不言而喻,无形中政府把风险转嫁到了代建单位。建议由市政府发文明确,当材料涨价到一定幅度时,由代建单位以此为依据,向委托人申请调整概算。

(三)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目前的代建项目中,工程前期的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由代建单位完成难度较大,往往会因征地、拆迁不成功拖延整个工程的工期;目前x市的一个代建项目就因为拆迁问题没有解决好,代建单位虽已进驻半年有余,但工作仍然无法展开。在目前我国的运行机制下,代建单位也没有办法独立完成此项工作。此项工作按照目前的体制应由使用单位及政府层面完成更为妥当。

本文列举的x市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接手时,使用单位已经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但使用单位在设计阶段没有经验和充分考虑投资控制的问题,设计时总偏爱高(高标准)、大(规模扩大)、全(辅助设施全),造成代建单位一接手就因降低工程造价问题容易与使用单位之间产生矛盾。又因为设计委托方是使用单位,也增加了代建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沟通难度。建议此项工作由代建单位从设计招标及委托设计阶段就开始介入,更有利于代建工作的开展。

(四)拨款方式

浙江省x市代建制项目都由代建单位开设项目基建专户,项目资金由财政拨付给使用单位,再由使用单位拨付给代建单位,这样会造成资金拨付时间周期较长,也会因使用单位占用或不及时拨款,代建单位不能按时付款,施工单位拿不到钱,影响工期和效率,还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建议项目投资资金由国库直接拨付,或者由代建单位在财政指定的银行开户,财政直接拨付。

四、结论

作为政府投资建设实施方式改革的一种变革,在最初的运行和管理中总是存在一定的优点和缺点,政府层面、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等均应提高管理水平和互相协作的能力,期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代建制能完全步入正轨,进入良性循环之中,真正起到依靠专业的管理队伍来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工程中的腐败。

参考文献:

[1]徐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比较,建筑经济,2004(6)

篇2

引言

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在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促进市场竞争、防止等问题同时,也要将招投标制度引入国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中[1]。在高速公路建设中,招投标的评标方法对招标管理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和管理的质量有着重大影响,本文结合实际工程实例,分析了合理低价评标法、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估法的应用,进行了一些理论上的分析和探讨,并针对其中最常用的合理低价评标法结合具体的工程实例进行详细分析,希望能给类似的高速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供参考价值。

1高速公路建设评标概述

1.1评标机构

为保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根据公路建设相关规定成立评标委员会,由公路建设领域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必须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2/3,且专家必须为具有8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或不足8年但具有相应的职称和相应的工作水平。

1.2评标原则

(1)遵守法规。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引入我国之后,为了规范我国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陆续制定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2]。(2)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基本原则。在评标工作中,要平等、一视同仁对待所有投标人,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对一部分投标人专门设置条件进行限制,不能对潜在投标人有歧视,而且也不能对潜在投标人出台专门的优惠评标标准、方法,评标工作中保证评标程序的公平性。(3)全面考核。从技术和商务两个大方向对投标单位的施工资质、类似工程施工经验、施工技术、财务状况、管理人员以及机械设备、对招标工程的投标报价、施工成本、施工材料、工程款给付等进行全面审核。(4)突出重点。根据招标项目的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找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对投标单位进行比选,寻找出最经济、最优化的投标方案。(5)同类合并。在评标工作中分别从技术和商务两方面进行评估,同时也将这两方面的类似、关联工作进行合并,集中对其进行评估,以减少评标工作的重复和提高工作效率。(6)量化比较。从传统的定性比较转化为量化比较,将评标内容转化为直观的数量形式,尽量把人为因素对评标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7)简要明确。简要明确评标标准,避免由于复杂繁琐的评标标准导致评标工作有失公允或存在争议,同时提高评标工作效率。(8)前后呼应。保证评标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实质性内容相符,与技术要求统一,根据之前所的招标文件确保评标标准的唯一性。

1.3常用的评标方法

1.3.1合理低价评标法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即合理低价评标法,在众投标单位的条款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各项报价也在评标基准价规定的范围之内,就可以根据投标价得分把这些投标单位进行高低排列,选出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最低报价者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3]。1.3.2最低评标价法将评标价高于或等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由低到高进行排列,对排列好顺序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后,再进行详细评审,把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1.3.3综合评估法以最大程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为前提,将众多投标单位从财务状况、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水平以及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和量化打分,根据综合评分把投标单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被定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4]。

2招标评标方法实际应用分析

2.1工程概述

某高速公路为全长为33.7km,计划工期38.7个自然月,监理服务期计划时间为56.6个自然月,其中缺陷责任期24个自然月,施工工期32.6个自然月。成了专门的招标工作小组,选拔5名经济、建筑类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工作。

2.2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审结果如表1所示。

2.3详细评审

按照评标基准价等于第一次算术平均值的40%与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60%之和(C=A×40%+B×60%),计算出基准价和评标价,以及评标价的偏差率。

2.4确定标底

开标现场确定标底价计算公式为:招标人标底价=调整后招标人报价、参与标底计算的投标人最高报价、参与标底计算的投标人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本工程招标人标底价为:(10858.1+11554.0+8880.3)/3=10430.5(万元)确定当材料费占工程造价70%以下的招标人调整系数为2.5%,标底计算公式为:招标人标底=招标人标底价×(1+招标人标底调整系数),即:10430.5×(1+2.5%)=10691.3(万元)扣除暂定金额后确定标底总价为8952.2万元。

2.5复合标底

计算复合标底结果如表2所示。B值计算结果为:(7839.4+8062.1+8980.3+8588.0+9227.7)/5=7116.3(万元)复合标底为:C=A×40%+B×60%=7850.7(万元)

2.6合理评标价

复合标底的105%~90%为合理评标价,按照上述计算可知,该工程的合理评标价为:7850.8×90%~7850.8×105%,即7065.72~8243.34万元2.7评标结果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最终确定F、C、D三家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按照投标价的最低选择F公司为中标人。

3结语

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越来越规范化。文章简要介绍了高速公路招标评标常用方法,并结合具体高速公路工程实例,对合理低价评标法进行详细分析,确定中标候选人,可为类似项目提供参加借鉴。

参考文献:

[1]代新涛.天津高速公路工程招标评标方法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2.

[2]张文耀.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探究[J].建筑与预算,2016(6):22-24.

篇3

公路项目造价控制是建设管理的三大目标之一,贯穿于投资决策、设计阶段和实施阶段等各阶段。公路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是指工程施工招标至竣工验收期间的造价控制,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编制、设计变更费用审批和工程决算审核(审计)等。

有关资料表明,公路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和重点在设计阶段,但在实施阶段,由于涉及施工、监理、业主(代建单位)、设计和社会团体等各方利益,时间较长,以及受风沙、雨水等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干扰,造价控制难度很大。因此,公路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是将来较长时间内需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分析当前公路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中存在的某些现状问题,并对相关解决对策、措施进行探讨。

1.实施阶段造价管理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招标文件条款编制不严谨和欠规范

目前,以《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市场投标报价为基础的单价合同(类型),是公路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发展,发现也存在不少影响造价管理的问题。

招标文件条款不规范、久严谨,对将投标不平衡单价评标审查不重视,变更工程计价等条款欠明确、不完善,变更工程计量支付比例偏大,为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存在主要问题。

虽然各承包商管理水平不同,效益不一,但各细目投标单价不会与定额法编制的控制(细目)价相差很大,可见是一种投标策略。承包商大幅度的不平衡报价投标策略,将会引起工程项目结算大大突破合同总价。不平衡报价,是在总价不变下承包商通过有意识地提高某些单价和降低一些单价,来实现工程利润最大化。其中时间不平衡报价是利用承包合同的早期施工、早计量支付的规则,通过适当提高先期施工、降低后期施工分项的单价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方法;而数量不平衡报价是通过分析图纸、计量法则以及现场考察等技术经验判断,适当调高或调低可能增加或减少数量的清单单价,从而可能在合同履约时获得更大经济效益。不平衡报价以及计价条款不明确,给业主造价管理带来较大困难。

1.2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不够规范、控制价不合理

控制价,是业主单位招标造价控制基准,是社会平均生产力下的造价成本,也是“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关键点,以防止恶意低价竟标发生。对控制价认识不够,出现编制不规范,存在控制价不合理问题。控制价没有相应的公路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编审把关,或有的以施工图批复预算建安工程费简单折扣作为招标控制价,出现招标控制价过高、较大漏项的造价偏低情况。

1.3设计变更及索赔管理问题

由于受项目设计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变更难以避免。但设计变更管理欠规范,变更随意性较大。对设计变更的经济性、技术性论证不充分,或受主观性影响大;设计变更审批权限不明,审批程序控制不严,设计变更严肃性不高等情况,是突破项目造价主要问题之一。

低价中标承包商把索赔作为提高利润的重要途径,甚至以设计变更等情况进行恶意索赔等;或业主被动应对施工索赔,而忽视反索赔条款的应用等问题,对索赔管理不善,引起工程造价失控。

1.4相关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

工程造价管理法规体系尚不完整,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无法指导、规范造价管理工作。对于部分企业和有关人员有意变更,恶意增加造价,牟取非法合同价款等问题,也无法可依,对其严罚,是工程造价管理非常不利因素。

2.改进公路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的措施

对于以上公路项目实施阶段出现的工程造价问题,不仅要从认识上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不断完善、改进造价控制与管理。

2.1规范招标文件,完善合同计价条款

编制严谨、规范的招标文件,完善合同计价条款,合理确定变更单价,是造价控制与管理的关键。完善招标文件中合同计价条款,明确变更单价原则和方法;

在招标文件增加限制恶意不平衡报价条款;完善投标造价评标规定,除了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审外,重视投标单价分析评审,选择平衡合理的报价承包商。

2.2规范施工招标控制价(标底)的编制

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招标和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控制价不合理,难以准确确定工程成本,影响评标的公平结果。编制合理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做到:首先,选择好造价人员,应具有公路专业造价从业资格、丰富的本行业工作经验;公路类造价工程师如缺乏本行业工作经验(施工、监理),或土建大类造价工程师不熟悉公路建设,都会造成控制价编制不合理。其次,要排除各种非技术因素的影响,在合理时限内,通过调查工程现场、熟悉施工环境情况下,编制控制价。最后,编制完控制价,要经行业主管造价部门组织审查,以避免造价人员技术误差影响编制结果。

2.3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

通过规范设计招标、完善招标文件及合同管理提高设计质量。完善合同条款,调整加大设计费在施工期支付比例,通过经济杠杆等手段,提高设计质量,保证设计服务质量。全面推行市场化设计监理和设计审查,通过完善设计减少工程变更,控制造价。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制度。注重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意见的落实,有效减少工程变更。主管部门加强设计企业动态信用管理,加大设计违约处罚力度,以强化设计内部管理,提高设计质量。

3.结语

公路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通过建立有关管理法规制度,完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规体系,有效减少参建各利益团体制约,以高质量的勘察设计成果为基础,完善的合同文件为前提,合理编制控制价,强化设计变更和索赔等合同管理,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与管理。

篇4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交易市场承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中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程序开展施工活动;工程完工,通过竣工验收,送审工程结算。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工程变更联系单等是工程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资料,可见招标文件不仅是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重要文件,也是工程结算中的重要依据。因此,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好坏,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影响重大,可有效地进行投资风险控制,减少合同纠纷。

一、招标文件编制中应关注的几类问题。

国家在2007年出版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已经有了比较具体的规范要求,如使用相同序号的章、节、条、款、项、目等。笔者认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了必须满足上述规范要求外,为最大可能地保障工程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必要时还应增加对可能影响工程投资控制的因素进行必要的制约。笔者从事多年招标及跟踪审计工作,对招标文件的编制特别是对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现对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如何体现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的体会简述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的文字表达力求严密和准确。在招标文件中不能出现模棱两可的语句,项目特征是综合单价的组价依据,必须描述准确,工作内容是具体的工序,按照常用施工程序描述,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量的准确性。组成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要考虑周到和细致,前后一致,不能有矛盾,否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易导致争议和纠纷的发生。编制招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且懂得行业法律、法规的人员编制,并由资深专业人员审核把关;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要充分了解。编制招标文件前,一定要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如建设项目地点、建设规模、招标范围、标段(合同段)的划分、施工工期和施工质量要求等,进一步的如周边环境、现场施工条件等也需要作必要的调查了解,确保在招标文件编制时能表述清楚;了解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报批手续。这些在招标文件中均需交代清楚,它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重要条件,是评估项目投资风险的依据;

(三)合同条款起草中不能马虎的几点事项:1、合同条款文字表达必须严谨,不能有歧义;2、合同的形式要确定,如属固定价格合同的,还须明确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3、因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价格调整确认单的报批流程。是先签证、后施工的还是采用其它形式等,需事先在合同中作出 约定,以免日后结算中引起争议;4、甲供材料和设备,应在专用合同中写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方式和计划交货时间,采保费费率等也应注明;5、变更联系单中涉及的价格变动与投标报价和新增项目的区别和处理,信息价和无价材料的处理,新材料、新技术引起的价格设置,国家有关调控政策出台的处理。应充分考虑合同内和合同外的风险,合同双方承担的责任等都应该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6、独立费用的计算上口径也应该能细则细,如合同范围内措施费如何计算、遇到新增项目时又如何计算;新增项目单价组价时涉及的税费及企业利润等如何处理,是否执行投标时优惠下浮条件等也必须在合同中加以说明;7、项目如实行总承包的,那么总承包管理配合费、计费基数等要明确。在编制总承包招标文件时还要考虑分包,在编制分包招标文件时要了解总包合同对配合管理费的要求,二者必须统一,否则在结算中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的几种情况。

1、施工图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重要资料,工程量的准确与否与施工图的完整性及设计与深度紧密相关的,因此,在编制清单前必须仔细通读施工图,确认手上的施工图纸是否完整,对图纸中表达的不明确处及不足处以书面形式与设计方沟通,如遇一些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必须在清单编制说明中加以标注。

2、由于在招标及跟踪审计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针对工程清单中出现的弱点采取故意降低价格等不平衡报价手段获取项目中标,合同实施过程中则通常采用工程变更等方式变更工程价格,以获取最大利润。为规避这种失误给后续投资管理带来困难,我们在工程量的计算中必须准确,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要描述清晰、完整。

3、主要建筑材料的设定,特别是关系到装饰材料、卫生洁具设备等,材料档次的定位、规格要求等,一定要求建设单位作必要的明确。清单编制人员应和建设单位一起进行市场调查,封样招标,保障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招标时一致,减少施工及工程结算时的争议和麻烦,提前了解材料行情,对主材价格做到心中有数。建设单位应有专人或者委托相应的咨询机构对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进行调查,编写招标文件时,对于大宗材料特别是装饰无价材料,有目的地推荐三家以上的同档次品牌,对于确定价格和品牌有难度的,可提供暂定价格。

4、对一些施工图纸上不明确或材料一时无法确定的可以使用暂定价,如外墙玻璃幕墙、外墙石材干挂等项目,但须注意按规定严格控制暂定价项目的数量,确保整个招标项目在限度地让投标单位充分竟价,以利今后的投资控制。

5、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项目描述必须与工程技术、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相对应。

二、工程设计与施工中应关注的问题

(一)、提高招标图纸的设计质量,减少设计模糊地带。设计图纸是招标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设计阶段对项目投资控制起决定性作用,其影响程度达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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