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范文

时间:2023-03-06 15: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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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以及生产现场所要求准备的事项就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2、审查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等现场核查

3、审核老师会根据现场实际核查得出总分,总得分率达到要求且无0分项则判定为通过;有0分项且总得分率未达到要求则判定为未通过

4、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但是还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企业可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发放生产许可.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热加工后快速冷却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提供给消费者的经加热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

已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管理的盒饭不适用本细则。

冷链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产品类别编号按其他食品类别进行编制。生产许可要注明相应的产品品种,即其他食品[冷链食品(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的具体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原辅料采购制度,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产品防护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产品留样制度、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问题报告制度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料处理车间(清洗区、解冻区、切配区、洗蛋间等)、原料贮存间、热加工车间、冷却车间、内包车间、外包车间、工器具清洗间(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冷冻库、冷藏库、常温库等)、包材仓库、成品冷库等,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20xx平方米。

原料处理车间应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台案,清洗槽和加工台案的数量或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应明确标识。

3. 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冷却间、内包装车间及外包车间应有温度控制及监控设施。

4.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油烟、排水等条件,有低温要求的加工场所应配有降温设施,生产区应配有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5. 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区域的划分要明确,且应相互分隔,并有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清洁作业区,即清洁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包括内包车间、冷却车间等场所。准清洁作业区,即清洁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热加工车间、工用具保洁车间等。一般作业区,即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原料加工车间、外包装间、工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原料贮存场所等。

6. 企业应定期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每年应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或净化处理。日常运行中,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检测和监测按照下表进行。

冷链食品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表

7. 企业应保证全程冷链条件,包括冷藏贮存、冷藏运输、冷藏销售条件。

(三)设备核查

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的适应程度。

1.必备的生产设备(根据生产工艺需求)

(1)原料清洗消毒设备(如清洗槽、洗菜机、去皮机等)

(2) 解冻设施 (如化冻设施等)

(3)切配设备(如切菜机、切肉机、绞肉机、切丝机、切丁机等)

(4)熟制设备(如炊饭设备、炒锅、蒸汽夹层锅、焯烫机、油炸机、烧烤机、蒸箱等)

(5)速冷设备(如真空冷却设备、速冷库等,并配有温度指示装置)

(6)热力消毒设备、灭菌设备(如针对加工器具消毒柜等)

(7)包装设备(包装机、计量称重设备、与包装设备联动的自动打码机等)

(8)金属探测器。

2. 必备的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配备与检验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宜的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5、显微镜;6、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7、干燥箱; 8、滴定管;9、水浴锅等。

(四)设备布局、基本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

1. 设备布局

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的需要。

2. 基本工艺流程

原料摘洗(解冻)切配熟制、调理(灭菌)速冷降温包装成品(金属检测)贮存冷链运输及销售

3. 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采购、处理:符合接收标准,剔除不可食部分;

(2)解冻:温度的控制;

(3)调理热加工:加热时间、中心温度控制;

(4)快速冷却:时间、温度控制,确保食品烧熟后在短时间内将其中心温度降至

(5)包装、冷藏、运输及销售:温度控制,确保食品在10℃的条件下进行贮存、运输、陈列和销售。

(6)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及添加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60的规定。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三、产品相关标准

SB/T10648《冷藏调制食品》、SB/T10652《米饭、米粥、米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相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标签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销售

冷链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冷链食品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冷链食品的包装容器及其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销售的包装应完整、不易散包。

冷链食品贮存冷藏库库温应在0℃~10℃范围内。冷链食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冷链运输车应具有温度监控设备,且温度应保持在0℃~10℃。

冷链食品应在温度0℃~10℃范围内冷藏柜陈列,不应裸露销售。

五、保质期

(一)冷链食品的保质期依企业标准执行,保质期限一般为24小时至48小时。企业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学的食品安全依据,以及第三方产品保质期测试实验合格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保质期。

(二)保质期限起始时间从产品包装结束起计算,要求精确到小时、分钟。

六、检验项目

冷链食品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感官、净含量、标签、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致病菌、过氧化值、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

出厂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进行检验,至少包括:感官、净含量、标签等。

企业应对每批产品进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过氧化值(油炸类食品)等项目检测;每日至少对1批次产品进行致病菌项目检测;每月至少对2批次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检测。

冷链食品型式检验按该产品执行的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企业每年至少进行2次型式检验。

企业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产品进行检测,但应保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检(致病菌可委托检验)。

七、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料),每个品种均应抽取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单上按该产品的具体名称填写。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随机抽取2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样品应注意冷藏保存。

八、其他要求

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不允许实施委托加工行为。

速冻食品生产发展状况速冻食品是指以米、面、杂粮等为主要原料,以肉类、蔬菜等为辅料,经加工制成各类烹制或未烹制的主食品后,立即采用速冻工艺制成并可以在冻结条件下运输储存及销售的各类主食品,如速冻包子、速冻饺子、速冻汤圆、速冻馒头、花卷、春卷等。

《20xx-20xx年中国速冻食品行业产销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数据显示,目前,水饺、汤圆、面点、粽子、馄饨,是目前速冻市场的前五强,其中水饺约占整个速冻食品销售额的50%以上,汤圆约占据20%的市场份额,面点、粽子、馄饨、春卷及地方特色小吃等约占的30%左右。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我国速冻行业迅速成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产量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成为食品行业中的新星。经过20xx年之前的价格战洗牌,目前速冻食品行业已经形成以三全、思念、龙凤和湾仔码头为领军的品牌阵营,速冻食品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

篇3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8-0049-2

随着2009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公布施行,食品生产许可进入了后置许可阶段,即“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并由此催生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的出台,对设立食品企业的生产许可工作全过程(核发程序)做出了新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对2004年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进行了重新修订,更名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作为规范性文件,于2010年8月31日正式实施。该通则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监管,对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的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查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进行了新的规定。

一、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由食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查制度、食品许可强制检验制度和许可标志制度三方面组成:

1.生产企业现场审查制度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为指导,对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者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要求申请者生产条件及相关制度需逐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审查通则、细则规定的情况。

2.食品许可强制检验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食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3.许可标志制度是指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其生产的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必须在其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加印或者加贴许可标志,未标识许可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二、食品生产许可的具体实施方法

在许可证核发过程方面, 食品生产许可证具体核发程序可用下图简单概述:

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将许可检验环节按申请者申请事项的不同分为了两种程序:

1.首次申证许可检验程序: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企业,通过现场核查取得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后,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产品检验。

2.延续换证许可检验程序: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通过现场核查后,于审查当日现场抽取企业产品进行许可检验。

三、现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存在的问题

随着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也作出了较大调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新的核发程序还是存在着问题,现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阐述:

(一)发证权限分配欠合理

食品的许可核发程序主要分为:许可受理、现场审查、许可检验、审批发证四个方面。其实施的机关和部门分别为: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产品检验机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由于在整个许可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大部分情况下只是通过企业申请材料的流转进行工作衔接,因此造成各部门权限不一,许可工作并未实现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和监督。

在整个许可权限分配中,作为食品企业直接监管部门的基层质监部门(地市级质监局)只具有受理权,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组织实施和注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员、审核组长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审查中心组织审核组长和审核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是否符合获证条件的核查;地市级质监局仅委派一名从事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监督核查过程,维护现场审查秩序,但对核查结论无表决权。实际上,企业是否符合发证条件的“决定权”掌握在审查人员手中,对企业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地市级质监局却没有审核的“发言权”。而审查员及审查组长则实行聘任制,来自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制造企业等各个食品领域,难免出现业务偏好和业务领域的空白,单纯通过简单的审查员考核,很难保证其专业素质,更重要的是,由于聘用的审查员多为质量监督系统之外的人员,加之许可现场审核工作的时效性,很难真正落实审查组长及审查员的审查责任,导致权利和责任的严重不对等。

在审批发证环节,作为最终审批发证机关的省级质监局,只有在申请企业现场审查和产品许可检验后才能接到审查中心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虽然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要求,对上报的拟换发证申请企业按10%—20%比例进行抽查,但由于抽查比例有限且缺乏有效地制约措施,难以有效起到审批把关作用。例如:天津质监局相应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对于受理抽查复审不合格企业申请的区县局所报同批产品的申请材料,将全部退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并由其通知区县质监局与原核查组,逐一对所涉及的申请企业的不合格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验证确认,由区县质监局统一出具整改验证意见报送审查中心。”但由于该条规定的执行涉及受理和审查两个环节,而整个许可程序却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防止许可超期,根本无法“全部退回同批产品的申请材料”,而且“统一出具整改验证意见”的规定也过于模糊无法解决抽查中发现的实际问题。因此大部分情况下,审批发证部门并不了解各环节的实际许可状况,也缺乏对发证过程的监督和制约。

(二)许可程序设置存在缺陷

在许可检验环节,按照新的许可程序,新申证食品生产企业在通过现场核查后,许可机关便对其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取得证书的食品生产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试生产再向受理部门申请产品许可检验。这样的程序设置存在明显的缺陷:产品检验的“主动权”交给了申证企业,企业在不申请产品检验的情况下便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产品许可检验环节处于“半失控”状态,未经检验的试制品很有可能在此期间流向市场。同样,由于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分开,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的食品生产企业如产品检验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许可机关在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的同时,还需注销先前颁发了“一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且如遇到一张证书涉及两个单元的情况,便会出现如何注销“半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尴尬局面,如:同时生产面包和糕点的食品生产企业,其获得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范围为“烘烤类糕点、月饼”并对应一个生产许可证编号,如果该企业月饼产品许可检验不合格,应注销月饼产品保留烘烤类糕点。如此程序设置,不但使得许可程序过于复杂拉长了许可时限,同时也增加了行政许可成本。

(三)许可流程复杂,许可时限较长

现行的食品生产许可发证程序过于复杂,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许可机关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应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但不包括产品检验(申请检验、样品送达、异议处理)所需时间,也就是说如果发证工作顺利,企业仍需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申证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和对现场审核问题进行整改的时间,特别是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需通过现场审核后再申请产品许可检验,从而又增加了申请产品检验和办理营业执照的时间,加之许可机关组织的证前抽查工作需要集中一批待发证企业后再按抽查比例进行抽查,这些都使得发证工作很难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甚至出现超期现象,而企业在申证期间并不能组织生产,造成了生产资源浪费的同时也增加了生产企业的负担。

此外,作为政府主导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具备食品许可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相对较少,而此类检验机构往往还承担着大量的其他检验任务,也使得产品许可检验环节超期现象频繁出现。

篇4

现场审核时咨询老师会提前到企业指导和准备审核时的所需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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