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3-03-06 15: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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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部队的待遇,义务兵和士官除伙食、服装、医疗由部队保障外,第一年每月津贴费约为55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费约为600元。第三年以后如选改为士官,每月将领取士官工资,下士(服役3-5年)工资约2100-2200元,中士(服役6-8年)工资约2800-2900元,上士(服役9-12年)工资约3500-3700元。

四川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规定:“农村籍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2013年我区为8741元);高校在校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家庭优待金,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义务兵服役满2年退役,由国家发给一次性退役金4500元/年×2=9000元和医疗费等其他补助约4000元。荣获三等功以上的,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和士官),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服役年限计算,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兵每人每年7000元。

国家和四川省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的;(4)是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可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享有自主就业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优先录用等优惠政策。

大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等优先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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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集任务

今冬我县的征集任务按全县人口基数的万分之六进行分配,各单位征集任务数在市征兵办明确后分配。

三、征集对象和范围

(一)征集的主体对象。主要为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过程中,应优先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各级各类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9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二)征集新兵的年龄。男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学生征集的年龄,专科毕业生放宽到23周岁、本科毕业生放宽到24周岁。另外,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征集部分年满17周岁的2009年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入伍。女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19周岁。

四、征集条件

征集新兵的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08年8月21日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办法和征集时间

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它征集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填写2009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征集工作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

按照征兵命令和上级征兵会议精神,今冬征兵工作从现在开始,到年底结束,大致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征兵准备阶段(10月12日至10月25日)。这一阶段主要是制定征兵工作计划,召开县乡两级征兵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征兵工作会议精神,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搞好思想发动,组织开展征兵宣传活动,抽调体检政审人员并组织培训,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阶段:宣传、报名、初检、初审和确定上站体检对象阶段(10月26日至11月10日)。重点是搞好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国防意识,激发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热情;做好初检、初审工作,保证上站体检青年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阶段:新兵体检阶段(11月11日至11月14日)。重点是对初审初检合格的上站适龄青年,按照体检标准和体检办法组织身体检查,保证体检质量。

第四阶段:身体复查、政审、家访、定兵和新兵起运阶段(11月15日至12月10日)。一是做好身体复查,确保体检质量。二是加大政治审查工作力度。政审组要会同各乡镇政府、社区、公安派出所搞好县、乡、村三级联审,保证应征青年思想品德优秀、政治立场坚定、现实表现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三是做好走访调查工作。兵役机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接兵部队人员对体检、政审合格的青年进行家访,认真了解情况。四是严格定兵程序。在体检、政审双合格和家访的基础上,按照集体定兵、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初定,并将初定名单张榜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核实和接待工作,认真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及时向征兵领导小组汇报,最后由县征兵领导小组会同接兵部队逐人审定。五是搞好服装发放和运输准备。起运前2天发放服装;后勤组安排和协调接送兵人员准备好食品、药品等物资;客运部门按规定要求准备好送兵车辆;在规定时间内办好各种交接手续。六是组织新兵运送。制定周密的输送计划和安全措施,对新兵进行安全和输送常识教育,做到按时起运、输送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征兵办的安排要选择素质能力强的干部参加送兵。

第五阶段:工作总结和上报情况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各单位要及时对本单位的征兵工作进行总结,如实将征集情况和特点反映出来,特别是总结好征集高素质兵员做法,搞好资料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征兵工作总结报告与经验材料要在新兵起运后一周内报送县征兵办公室。

六、征兵经费

征集新兵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七、征集新兵的优待和安置

(一)农业户籍义务兵优抚。为充分调动农业户籍应征青年参军入伍的积极性,在农业户籍义务兵服役期间,每人每年可享受义务兵优待金6000元。

(二)非农户籍义务兵优抚安置。非农户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入伍前,要与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签订自愿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可享受安置费3万元;转为士官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义务兵优待金4000元。同时,非农户籍应征入伍的城镇义务兵,还要与接收单位或企业签订安置接收协议,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具体监督和认定工作由县民政局和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负责。

(三)严格控制非农比例。县人武部和民政部门搞好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控制非农户籍义务兵安置卡,对没有安置卡和接收安置协议的城镇义务兵,一律不予安置。

八、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县宣传部和人武部共同拟制征兵宣传提纲,指定专人负责征兵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板报、标语等形式,大规模、全方位地开展征兵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征集政策和优待规定,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发挥好职能部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行动,做好应征青年单位、家属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努力营造“国防义务,人人有责”和“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认真搞好初检、初审。县卫生局、公安局和教育局严把初检、初审和文化关,确保上站体检预征对象的数量和质量。具体做到“六个不送”:16周岁(含)以下、有慢性病和精神病史的、有犯罪前科的、参与过“”等非法组织的、有较严重的心理缺陷的及文盲青年,坚决不能送入体检站。要杜绝异地兵员应征,对异地应征入伍人员,发现一个清退一个,并追究相关承办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坚决杜绝“伪病”现象,对拒绝、逃避服兵役的,按黑龙江省兵役征集和处罚规定严惩。凡体检合格率低于65%的单位,要重新组织上站体检,所需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严格征集纪律。要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廉洁征兵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杜绝违纪现象。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征兵办要设立举报信箱,认真接待、处理群众举报。要开展公示制度,实施阳光征兵,对体检、政审双合格的青年,初次定兵人员和审批预定的新兵,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工作制度。各乡(镇)征兵办公室要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一是加强值班。征兵期间,征兵办公室必须建立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在岗,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上下联络的畅通。二是及时反映情况。综合上报阶段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对在本级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征兵工作有关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其是或隐瞒不报。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完不成任务、宣传不到位、违反征兵规定等行为,按照全县征兵工作会议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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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组织明确职责

1.各学校要建立以校(园)长为组长,学校分管副校(园)长为副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形成学校领导、分管领导、教师、学生四级传染病防控管理网络,校(园)长是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还要设立一名传染病防控联络员,负责日常情况的收集与上报工作。

2.学校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职责:制定传染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人、财、物等传染病防控保障机制,完善卫生室的功能,加强对学生饮食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学校传染病健康教育,积极防控传染病。收集、汇总有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乡中心校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对疑似病人的监测处理及环境消毒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控的应急演练,以科学应对突发传染病事件。

二、积极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

(一)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

各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并组织学校师生学习和演练。学校传染病应急预案内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传染病监测网络、传染病预警系统、传染病报告制度、发生传染病时的应急控制措施、传染病的日常预防措施,还应包含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如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夏秋季肠道传染病)、特殊重大传染病流行(如非典、甲流感),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可疑病例及密切接触者所采取的措施、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控制等内容。

(二)加强教育和管理工作。

1.各学校要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按照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

根据传染病流行的季节特点,每学期至少集中开展2次以上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板报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切实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和公共卫生责任感。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努力做到“四勤”(勤洗手、勤通风、勤晒衣被、勤锻炼)、“四不”(不随地吐痰、不喝生水、不共用毛巾牙刷和口杯、不过度紧张和疲劳)。

2.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饮食管理,保证学生饮食安全。

要建立传染病疫情管理档案。各学校领导要熟悉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特别要依据传染病发病规律将有可能暴发或流行的病种纳入重点检查内容。经常了解学校师生对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常查看学生食堂、教室等场所的卫生状况,经常检查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落实奖惩制度,每星期至少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做好记录并进行公示。

(三)建立学生晨检制度。

各级学校必须严格落实晨检、午检制度,在学校兼职校医的指导下,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症状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兼职校医进行进一步核实排查,必要时将患者送正规医院就诊,保证对传染病病人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

(四)建立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和登记制度。

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怀疑为传染病,要及时报告给学校或兼职校医。学校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

(五)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各学校按照规定做好教室、、图书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消毒工作,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气温较低时要在课前和课间休息期间利用教室和走廊的窗户开窗换气,气温回暖后则要实行全日开窗的方式换气。同时,要做好校园内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工作,搞好校园环境卫生。

(六)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报告内容及时限。

在同一班级(相邻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时;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班主任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主要领导上报相关信息,为各级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打开安全通道。

2.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应当以最快捷的方式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乡中心校及当地传染病防治部门。

3.疫情处理。

各相关学校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进行调查和处理,做好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保证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篇4

根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划分为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较大突发高致病性蓝耳病疫情和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和应急控制措施。

1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确认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后,县牧业管理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县政府根据县牧业管理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或督导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控监督检查站;限制或停止生猪及其产品交易;扑杀确诊猪或疑似染疫猪;封锁被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必要时,可请示市里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政府或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防控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天内,只有1个乡镇呈暴发流行。

较大突发疫情的控制工作由县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必要时,可向 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县牧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较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进行确认,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及时向政府和 市牧业管理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县牧业管理局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具体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向辖区内有关乡镇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3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猪耳病在1个乡镇个别村呈暴发流行。

一般突发疫情控制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

一般突发疫情发生后,县牧业管理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对疫情进行确认,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并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牧业管理部门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牧业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牧业等相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切断传播途径,同时做好疫区内生产经营、居民生活的安排,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1县政府职责

县政府负责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所需经费、物资、机构、队伍和技术的储备;负责全县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紧急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决策相关重大事项。一旦发生疫情,由县政府统一指挥,调动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利用行政、法律和技术等综合手段,尽快控制并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2有关部门职责

牧业局:召集和组织动物疫病防控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风险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组织、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污染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疫情测报网,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建立紧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并按照适量、应急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具等防控物资;紧急培训防控人员,建立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财政局:积极筹措防控资金和物资储备资金,参与损失评估,做好经济补偿工作。

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济。

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疫情防控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牧业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病畜扑杀,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工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病监测和防范工作。

交警大队:及时抽调交警人员,协助牧业部门设立临时检查站,查验、消毒运输畜禽及产品车辆,禁止从疫区运输畜禽及产品,控制车辆进出疫区。

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乡、村干部、防疫人员和群众,按照牧业局的要求,参加消毒、扑杀、挖坑、深埋病死畜禽等工作;负责所有工作人员的食宿安排。

广播电中心及新闻部门:政府新闻统一口径下,宣传疫情有关防控知识;未经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不准随意疫情稿件。

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所承担的防治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立案查处违纪人员。

三、技术措施

1疫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3判定为凝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指定实验室。

4确认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在2个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 市牧业管理局。

2疫情诊断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诊断工作由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根据流行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验等作出诊断。

1流行特点

猪和野猪是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的唯一自然宿主,因此猪是该病的主要传染源,不同年龄、品种、性别的猪均可感染,其传播方式可分为水平传播和垂直传播。

水平传播:包括发病猪或病毒携带者传播、母猪剖腹产引起的传播、胚胎移植造成的传播、人工受精引起的传播以及空气传播。

垂直传播:妊娠母猪对该病易感性最强,同时可将病毒垂直传递给胎儿。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在感染猪的血清、淋巴结、脾脏、肺脏等组织可以长期存活,并可向环境排毒。隐性带毒者可将病毒传给其它猪。

饲养管理水平、卫生条件差的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常与猪肺炎支原体、副猪嗜血杆菌、巴氏杆菌、猪伪狂犬病病毒、猪附红细胞体、链球菌等混合或继发感染,导致猪群死亡率增高。

本病无明显季节性,一年四季均可发生。呈地方性流行,新疫区可急性传播,急性期过后转为慢性或亚临床感染,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

2临床指标

体温明显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部分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成年猪也可发病死亡。

3病理指标

可见脾脏边缘或表面出现梗死灶,显微镜下见出血性梗死;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至小米粒大出血点斑,皮下、扁桃体、心脏、膀胱、肝脏和肠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显微镜下见肾间质性炎,心脏、肝脏和膀胱出血性、渗出性炎等病变;部分病例可见胃肠道出血、溃疡、坏死。

4病原学指标

①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检测阳性。

5结果判定

①疑似结果

符合临床指标和病理指标,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②确诊

符合疑似结果,且符合两个病原学指标其中之一的判定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疫情处理

疫情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1疑似疫情的处置

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县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等,并采样送检。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2确诊疫情的处置

①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县牧业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自然村为疫点;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②封锁疫区

由县牧业管理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具体措施为: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③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④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⑤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及扩散风险评估。

⑦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审验合格,由县牧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3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4安全防护

参与疫情处置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胶鞋、带口罩和手套,做好自身防护。

4其它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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