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5: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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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牢记使命,出色完成日常警务保障工作。
XX同志政治坚定,工作认真,协助领导开展日常警务勤务工作,各种警务工作都身先士卒,带领队员不辞辛苦,顺利完成了法警大队押解、看管、值庭、司法拘留以及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等任务,不管是庭审保障工作,还是迎接上级法院考核工作,XX同志都敢于担当,整理制作迎检材料资料XX余份,顺利完成各种年度考核工作,为XX法警大队荣获了“优秀法警大队”称号。
二、敢于担当,积极参加法院重大警务工作
XX同志立足岗位,认真履职。近年来多次参加省高院组织的司法警察业务骨干教练员培训工作,并于XX年XX月克服伤病,担任省高院司法警察处突培训精品课示范演示教员,顺利协助省院拍摄完成警务处突精品课程,受到领导与学员的一致好评。此外,他还参与XX等重大刑事案件审理的警务保障工作,一次次的历练使其在视野拓展和能力锻炼方面均得到大幅提高。更好的服务法院审判工作。
三、踏实肯干,助推执行攻坚工作。
20XX年是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XX同志不但肩负法警队日常工作职责,还加班加点协助执行局开展执行攻坚工作,协助我院执行局整理近X年来的执行案件,进行案件分类及数据录入工作,为我院解决执行难工作奠定了前期统计分析和数据支持。在开展执行强制措施及强制执行工作中身先士卒,冲在执行一线,不畏困难,勇挑重担,经常早出晚归协助执行法官拘传、拘留不履行判决的老赖,有时为督促被执行履行判决,常常错过和家人团聚的时光,用实际行动,默默的诠释一名司法警察的责任与担当。
高等法学教育与普通法学职业培训有较大差异,其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具型人才,虽然法学本科毕业生未来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司法工作者进行实务法律操作的可能性很大,但也有一部分可能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此外,法学教育还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不仅要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学理论培养和树立法学学生对于法律的敬畏和信仰,这才是法学教育的根本宗旨所在。因此,民事诉讼法的教学首先应立足于基础理论的介绍和学习,让学生在充分理解和掌握民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接受具体诉讼法条和规则,不仅知道相关法律条文的外在规定,更应该了解法条背后的理论背景和依据。只有在掌握理论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理解法条精神。
1.2理论教学的方式和改进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虽自成一体,但内容相对比较艰深难懂,尤其是诉与诉权理论因其复杂性长期被视为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要想入门并融会贯通,必须以相关宪法学、民法学、法理学原理作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充分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原理。较好的理论教学方式主要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进。
1.2.1启发式教学
对于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讲授,采取启发式教学方法,可以更好的引导学生深入思考。与此同时,借助于提问与暗示,引导学生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和演绎能力,通过司法“三段论”推理,由自己得出正确的结论,并举一反三,从而真正领悟民事诉讼法律的基本原理。此外,还可以通过组织课堂讨论的形式,引导学生对一些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形成自己的观点,在此过程中,能进一步加深对基本原理知识的理解。
1.2.2案例式讲授
以具体案例为引导的原理讲授,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促使学生在案例中加深对原理的认识和理解。以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为例,单纯依靠概念辨析,很难让学生直观理解两者的差异,而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如“张三打伤李四,李四向法院对张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可以迅速找出诉讼标的为二人之间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诉讼请求则是李四基于诉讼标的所提出的张三赔偿5000元和2000元的具体实体请求,一目了然,清晰明确,使抽象的理论问题转化为实在具体的问题。
2实践教学的重要价值与实现路径
2.1实践教学的重要价值
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法学学科,特别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实践环节具有许多课堂教学所不具备的优点,它改变了教师与学生的思维习惯,为学生积累了丰富的感性材料,为理论联系实际提供了很好的桥梁。在所有法律部门中,民诉法可能是与社会关联最为密切和频繁的法律之一,它是一种动态的法,是将文本内隐含的权利实际兑现的法,所以学习民事诉讼法,不能只是单纯记忆静态的程序规则,更重要的是学以致用。
2.2培养实务能力的途径
2.2.1模拟法庭训练
模拟法庭教学已成为大多数法学本科院系进行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通过模拟法庭训练,可以使学生真正以当事人的视角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将书本知识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程序和规则。
2.2.2组织实际观摩
观摩是组织学生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某一环节(如开庭审理、强制执行等)进行参观学习,使学生增加诉讼的感性知识,巩固课堂的学习内容,同时为以后的课堂学习建立基础。
3.2.3建立法律诊所
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参与真实的办案过程,一方面能够训练理论应用实践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培养法律思维和职业精神。这种诊所式教育法以真实案件为依据,所以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2.2.4引入项目教学法
这是职业教育中常用的一种教学方法,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完成一个具体项目而进行学习的教学方法。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借鉴这种项目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将整个民事诉讼法学分则部分分为一系列工作项目,围绕这些项目以学生为主体展开论证和研究。在项目完成过程中,由教师拟定项目,学生必须自己制定出该项目的目的和要求,并通过一系列任务完成这项目的和要求。以“”项目为例,该项目的目的和要求可表述为:撰写状和具体法院实务办理。任务设置为“接受当事人咨询,撰写状”。通过项目教学法,可以使学生更加重视相关的诉讼过程,成为项目完成的主体。
3提升民事诉讼课程教学质量的整体性思考
民事诉讼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教学质量的实质提高,并不能单纯依靠民事诉讼法本身。而是应当以一种整体性的视角,一方面重点研究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关注民诉与其他诉讼法类课程的沟通和衔接。
3.1与民事实体法类课程的勾连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民诉法学本来就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法学相同。虽然近现代以来民诉法表现出强烈的脱离民法学理论和范畴的趋势,已建构起一整套独立的概念体系,但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在很多方面仍具有强烈的共通性。正如学者所言,民事诉讼是诉讼法和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而且还包括民事实体法,两者在民事诉讼领域处于相互协动的关系。如果没有扎实的民法积累,也不可能真正学好民事诉讼法。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分其与实体法用语的差异和交错。
3.2与其他诉讼法类课程的衔接
在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民事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法的基础和参照,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又与刑事诉讼法具有很强的联系。三大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有其共通之处。如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以及证据种类基本相同,部分内容也有交叉。这就决定了在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必须加强各自的交流和沟通,通过相互比较加深学生对不同诉讼类型的理解和认知。此外,除了三大诉讼法课程之外,还有与之相配套的课程设置,譬如模拟法庭和证据法课程,是大部分高校法学专业都已经开设的课程。最后,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选修的方式开设侦查学原理、公诉学、司法文书、律师制度等课程,形成完整的诉讼法学类课程体系。
如果说法庭是个舞台,公诉人就是当然的主角。无论是有理有节的指控,还是与辩护人、被告人的唇枪舌剑,或是以案论法的教育,施净岚都要求:“我尽可能让自己做到最好。”
让自己做到最好,无疑是对自我的挑战。施净岚虽然年仅36岁,却一直在挑战自己,不断冲刺,做到了一个个“最好”的纪录,令人刮目相看――
2001年,她荣获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岗位办案能手称号,比赛中获得第三名的好成绩;
2003年,她在全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评比中,获得单项“优秀辩手”的称号。
这些荣誉的取得难能可贵。更可贵的,是施净岚在执法办案第一线实绩突出,在七年内五度被评为公诉部门的前六甲,其中两次排名冠军。以2009年和2010年计,两年共办理一审案件40件89人,其中不乏重大、疑难案件。为此,二分院袁汉钧副检察长在《公诉工作月报》上的短文“施净岚、张亮问鼎2010――向工作在二审、公诉岗位上的全体同志致敬”里,称赞了“施净岚七年内五度入榜,殊为不易”。
公诉处有20多名干警,强手如林,依法办理的是重大的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说,施净岚不仅做到了“让自己做到最好”,也成为公诉部门的翘楚。在没有硝烟的战场,她的努力、能力有目共睹。
“在我处涌现过多名全国优秀公诉人、上海市优秀公诉人,培养出许多先进典型人物,他们一直是年轻人比学赶帮超的目标。我院办的《公诉工作月报》建立了有质有量的考评机制,反映工作动态和办案成效,也是促动同志们自觉执法办案、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平台。”二分院公诉处处长陈为钢是市优秀公诉人,经办并指导解决过许多疑难复杂案件。在今年1月施净岚去上海电视台接受现场采访时,他亲自陪同,并把回答要点一一罗列。确实,正因为有榜样的力量、有组织的扶持,她才能攻坚克难,一路成长。
施净岚1994年从一个法律中专学校毕业,在公诉部门已经16年了,在执法实践中,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她一直抓紧学习培训,自学完成法律大专、本科,还攻读了行政管理本科课程。从许多带教的老检察官身上,她说,她学到了办案的技巧、敬业的态度和廉洁执法的作风。二分院蔚然成风的学习氛围和争先创优的竞争意识,也促使她不懈地学习和加倍地努力。
脱下检察制服,施净岚是一个乖巧、可爱的女人。每每看到她穿着得体地出现,令人惊羡她的风姿绰约。
她曾与“黑律师”李庄过招
回想起来,她说最难办的案件,是青浦白鹤镇原镇长孙军受贿案:“此案四次开庭审理,庭审时间拖至3个月,被告人彻底翻供,证人不断提供假证,律师作无罪辩护。”
一问,原来辩护人是大名鼎鼎的李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原执业律师,后来在办理重庆“涉黑”案件中因唆使、引诱他人作伪证等被依法判刑2年6个月。律师被判刑鲜有,不仅牵动中国法律界的神经,也使李庄成为家喻户晓的案犯――这是后话。
施净岚说,李庄与被告人孙军是老朋友,听说孙被立案刑拘后就介入,一直与检察机关“斗智斗勇”。
孙军受贿案泾渭分明――2007年底,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举报信称,青浦区白鹤镇镇长孙军有受贿嫌疑。反贪局调查发现,孙军在“西郊大公馆”有两套别墅,远超其家庭的正常收入。此外,购买资金中有两笔100万元,分别以支票和本票形式支付,票据都来源于绍兴个体建筑承包商人章某。后检察机关查实,从2003年6月起,孙军在担任青浦区赵屯镇党委书记、镇长等职务期间,先后多次在赵屯工业园区“两期工程”开发项目中,为章某提供承接工程的便利,因章某无施工资质,园区先后与章某挂靠的上海阳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章某承接的工程总造价为2700余万元。2003年10月,孙军还安排一名副镇长,为章某购买该镇某企业大楼打招呼,让企业以615万元价格签订了转让协议。后来,孙军以购买房产缺钱为由,3次向章某开口索贿共计250万元。
因为受贿数额巨大,案件移交上海市检察二分院审查。施净岚接手后,认为被告人“先谋利后受贿”的事实清楚,但有些证据不够扎实,就协调反贪局补充侦查――包括她从内卷中发现的一张手写的《差额计算表》,没有任何人的署名,表里记载“计算西部花园商铺转让差价519多万明细”。据青浦区检察官反映,这是立案之初,侦查员到孙家搜查时发现的书证。凭着职业的敏感,施净岚要求对笔迹作出鉴定,以便对行贿、受贿方有无债务、劳务等关系作出正确判断。
2008年12月16日第一次开庭,施净岚就领教了李庄的厉害――在法庭上咄咄逼人、强词夺理,一会儿让被告人放心地“说”,暗示“你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的”,一会儿对公诉人的言词横挑鼻子竖挑眼。
律师李庄向法院陆续提供了自己收集和调查的49份证据,证明孙军无受贿故意,客观上未利用职务便利为章某谋取利益,其收取的250万元系转让商铺的“差价款”而非贿赂款,为孙军做无罪辩护;
审查阶段,孙军的女儿向公诉方提供了一份“情况反映”,说明孙军介绍给章某的商铺,曾经由他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转卖给章某,两人商定商铺的差价和中介费共计509万元。所以,除去章某已经支付的250万,还有200多万一直没有付。如此炮制假证,施净岚感到背后有诈,她语重心长地开导对方:救父心切可以理解,但做人要清清白白,做事要明明白白,无视法律作伪证要承担刑事责任!孙军女儿终于不敢在“情况反映”上随便签字;
孙军夫人来院里谈话,被眼尖的施净岚发现――她在偷偷用手机录音谈话内容。她正告孙夫人:依法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是每个证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录音、录像。要相信检察机关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执法,既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全面收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李庄当庭出示了打印的《差额计算表》和《青浦区房地局监测报告》及部分似是而非的录音材料,对公诉人的举证,断章取义、割裂歪曲,数次打断质证过程,使法庭不得不多次休庭。
施净岚碰到了一个特别的对手,遭遇了一次棘手的庭审。好在,她曾到青浦西部花园现场查看了商铺,和青浦区检察院侦查员去相关部门调阅了所有的买卖合同及经办手续等书证;她提出鉴定的手写的《差额计算表》是孙军夫人的笔迹,不是被告人所写,也不是章某亲笔。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说明这份案发后补写的“证据”两人毫不知情,所谓约定“中介费”的说法是胡诌。
李庄一计不成,又生一计。被告人说以往供述受到检察人员的诱供、逼供,不得不“坦白受贿事实”。律师当即要求播放侦查阶段所有的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有几十盘,全部播放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施净岚针锋相对地提出,要节约司法成本,指控侦查人员违法办案必须有证据,为此,公诉人将针对性地播放关键内容,相关原始录音录像将庭审后全部提供给合议庭。辩护人可以庭后逐一核实。在法官的支持下,多媒体当即播放了孙军在检察机关一五一十地交代,录像里显示他的神情自然,语音清楚,认罪伏法。
直到2009年3月5日最后一次庭审,孙军拒不认罪,李庄庭后却没有到法院阅看任何审讯录像。李庄提供的材料都站不住脚,均没有得到法院采信。最终,孙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时至今日,办理此案有什么遗憾吗?我问。施净岚回答:“当时发现他们可能涉嫌串供,作假证,也没有精力去查处案件背后包庇、伪证的事实,使李庄这样的律师没有及时得到警告,这是一个遗憾。”
那么,为什么你能够毫不畏惧地与李庄这样的对手决战呢?她说,我多次核查了证据,对犯罪事实坚信不疑。
投入的精神
投入地学习,投入地工作,投入地生活,正是这种投入的精神,使施净岚作出平凡而又不平凡的业绩。2010年,她荣立检察系统二等功。
培训目标:通过培训,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法治观念和服务意识,自觉践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显著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政治坚定、素质合格、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
二、培训范围
坚持统筹兼顾、分级培训的原则,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系统轮训。培训人员包括:
(一)2014年以后新进执法人员;
(二)“十二五”前三年未参加任何培训的执法人员;
(三)“十二五”前三年已参加培训但未完成培训学时要求的执法人员;
(四)“十二五”前三年已参加培训且完成培训学时要求的执法人员,已经完成的培训学时可计入总学时,但是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大纲要求的新增内容培训和我市新出台的涉及交通运输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培训,新增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学时。
三、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
市局负责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检查监督。每年举办执法人员培训班,重点培训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单位内设法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一线执法骨干人员。
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执法人员的培训。到2014年底,各单位累计完成轮训人数的比例达30%以上或人均学时20学时以上;到2015年底,累计完成轮训人数的比例达80%以上或人均学时40学时以上;到2016年底,全面完成轮训工作。
四、具体任务和要求
(一)培训内容。各单位要按照部颁培训大纲的要求,结合我市新出台的涉及交通运输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合理设置培训课程,科学安排培训内容,综合涵盖政策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廉政教育及职业道德等。
(二)培训方式。要丰富培训形式,综合采用课堂讲授、案例教学、情景模拟、警示教育及军事化训练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学时。执法人员三年的面授总学时不少于60学时,可一次性完成也可分年度完成。参加不同层级组织的培训可以累积计算学时。各单位要建立学时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执法人员轮训情况和考试结果。
(四)培训师资。重点选择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师资证书的人员,也可选择经省厅及厅直行业管理机构执法骨干培训班培训的人员,适当选择纪检、法院、检察、法制、高校等单位人员。
(五)信息报送。实行轮训工作信息年度上报制度。各单位要认真核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执法岗位信息、培训学时按年度统计,及时上报市局备案(统计表见附件)。
执法人员系统轮训任务完成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轮训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市局。
(六)考试。各单位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前,要组织执法人员考试,考试试题从部题库中抽取。在部题库下发之前,各单位按照部考试大纲的内容,自主命题、制卷、阅卷。考试不合格的,各单位不得将其本期培训计入总学时。
省厅将在全省轮训工作完成后,进行新一轮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集中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注销其执法证件。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要制定执法人员系统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执法人员轮训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