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合同范文

时间:2023-03-06 15:56:54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登记合同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登记合同

篇1

甲方(卖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丙方(中介):姓名: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房地产情况

甲方拟将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志成花园2栋4梯603(房产证包含601,603)的房地产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房地产权证》(见附件)证书号码为 。

第二条 买卖房地产价格、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肆拾陆万捌千元整,即468000元。其中两万元已作为定金提前支付。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第二期房款人民币 拾 万元整,即人民币 元。之后双方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甲方将本合同涉及房产过户转让给乙方。

最后一期付款人民币 拾 万 仟元整,乙方须在双方房地产转让手续完成后 个月内将尾款付清,否则将当违约处理。

第三条 登记过户手续办理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到 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支付最后一期购房款时,甲方应同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房地产交接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人民币 万元整的违约金。

乙方决定中途不买及逾期15天仍未付清庆缴购房款时,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

第七条 税务承担

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处置及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存一份,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存一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交易所监证: 监证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房产局购房合同范本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号:

房产合同人甲方 邓春树 与乙方 滕忠权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相互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共同遵守。

一、出卖房屋的概况: 1、房屋座落位置: 横峰县岑阳镇 ;2、建筑面积: ;

3、层次 、总层次 ; 4、户型 ; 5、结构 ;

6、建筑年代 年 ; 7、房屋朝向 ; 8原产权证号 ;

9、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10、土地宗(地)号 ;11、房屋设计用途 住宿 ;12、土地使用取得方式及年限 。

二、房屋评估价:

三、房屋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屋成交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价格为 元整,大写 元整。平均每平方米 元。房款要求在房屋成交后于20xx年10 月 20 日以现金一次付清。

四、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乙方房款付清后,甲方必须三日内将房屋按成交时的模样全部空出交付乙方使用(包括水电设施等)。

五、违约责任:

甲方应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房屋转让条件。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该房屋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六、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在悔约之日起 3天内 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给乙方。

2、甲方未履行房屋权属状况的告知义务而导致乙方发生重大误解并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给付对方该房屋总房款百分之 一 的违约金。逾期 15 日未付清房款或未交付房屋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甲乙两方其中一方的原因逾期未申请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给付对方总房款百分之 一 的违约金。

七、上述出卖的房屋如有涉及共用、出典、抵押、交换或者其它产权纠纷概帖卖方负责。

八、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四份用做过户手续的办理.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立契日期: 20xx 年 10 月 17 日

房产局购房合同范本三

甲方(转让方):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居住地址:

【委托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转让方):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居住地址:

【委托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房地产情况

甲方拟将位于 的房地产(房屋 平面图见附件一)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该房地产【共用】【自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权类型为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

【整层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该房地产甲方于 年 月 日向 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 ,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码为 。

第二条 买卖房地产价格、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 天内支付甲方定金 (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最后一期付款(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在办理好转让手续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时付清。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付款方式:【现金】【支票】【汇款】【 】。

第三条 登记过户手续办理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到 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支付最后一期购房款时,甲方应同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房地产交接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权利保证约定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的违约金。乙方决定中途不买及逾期15天仍未付清庆缴购房款时,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已付购房款甲方在七日内退回乙方,另赔偿甲方(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的违约金,由甲方在乙方已付房款中扣除。 第七条 税务承担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处置及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2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机构。

第六条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第七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第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二)是否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

(三)是否按要求补正;

(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十二条中国专利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专利权被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第二十条经中国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篇3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效力与立法意义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效力

自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来,从国家到各个地方,相关的规定层出不穷。1995年施行、2007年进行修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除此之外,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1994年建设部颁布并于2004年修订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都有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条款,规定了预售方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义务、时间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行政机关。但是对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效力,上述国家及部门立法并没有具体说明。

仅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相关规定的文字表述上看,法条采用的是“登记备案”一词。但是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备案制度有不同的性质和效力,学界对此也有争议。豍因此,这些规定并不能明确该登记备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能否对抗第三人等问题。由此也导致了对其效力及性质的争议。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表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对未经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的生效要件,同样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对于经过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仍存在的争议。

直至2011年《全国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6条规定:“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确定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应综合考虑合同在主管机关备案的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这一会议纪要明确了司法部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效力的态度,即其不具有物权性质,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经过登记的合同效力甚至不及对房屋的合法占有。

(二)商品发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设立的意义

从法律规定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目的并不明确。但根据法条规定中采用的“备案登记”一词,可以推断进行预售合同登记的是要便于主管部门将预售合同记录在案从而掌握情况。尽管上位立法并未明确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但在一些相应的政策法规中有所提及,例如《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明确了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效力,我们可以看出,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制度设立目的主要是出于行政机关对商品房交易的管理监督的需要。通过设立该制度,让政府了解掌握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情况。

综合分析关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些地方的立法、政策,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预售方一房二卖,保护买受方的合同权益。例如海口市的相关政策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要凭已经备案确认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登记、房屋权属登记等业务”。同时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变更工作的通知》也要求,“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保护签约人的利益。根据这些政策,如果预售方将房屋卖给备案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将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从而无法真正取得房屋的产权。

但事实上,受到这一制度自身效力的限制,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在保护预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这一问题上基本发挥不了任何功能。在实务中,就存在预售方与甲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之后又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让乙入住该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特别是最高院的会议纪要,首先应保护乙的权利,则此时甲只能向预售方主张违约责任。对于甲而言,预售合同登记基本上起不到保护其权利的作用;对于开发商而言,只要没有进行预告登记,就可以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于第三人而言,只要证明自己“善意”并占有房屋即可获得优先权,并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我国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由于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签订合同之后并不能当即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债权生效后到物权的实际获得有一定的期间间隔。因此,也就增加了合同实际履行的风险,尤其是预售方可能出现“一房二卖、多卖”,与多家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合同的备案登记,从制度设置上,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这种背景下,一种能够使合同债权物权化的制度应运而生,《物权法》第二十条确立了房屋买卖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建设部2008年7月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关于预告登记后处分登记房屋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这一规定的细化延伸。

关于预告登记的性质,学界尚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准物权说,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物权债权化说,认为预告登记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其实质是限制现实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兼具物权与债权性质说,认为预告登记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豐。笔者认为,事实上预告登记是对债权进行登记,通过赋予请求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不能使登记权利人产生对物的支配力。因此,从本质上看,预告登记的权利仍是债权,只是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

而经过预告登记的权利的效力,根据民法理论和各国有关预告登记的立法,有保全权利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破产保护效力(满足效力)。豑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仅规定了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效力,对其他几种效力未作规定。而且,根据法条的表述,并不是说,进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能处分改不动产,而是“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根据物权的区分原则,如果预售方擅自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的债权仍是可以受到保护的。

三、预告登记与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之比较

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在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这种债权与物权实际取得间隔较长的合同形式中,能够有效的保护购房者的期待物权利益。但由于预售合同登记与预告登记都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物权取得之前的登记,在实务中,存在着一些买受方混淆这二者的情况。

(一)二者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是行政机关对商品房预售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的一种举措。而对于预告登记,尽管其性质在学理上仍存有争议,但对于其属于私法范畴的制度这是毫无疑义的。

其次,二者的效力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行政机关对商品房预售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只是确认、记录合同的存在,对合同本身的民事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也不具有公示公信力,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预告登记制度非常明确保护登记权利人的债权请求权,使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的排他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即能够有效的阻却登记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对登记房屋进行处分,基本可以保证权利人预期的物权能够得以实现。

再次,是否强制不同。如前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属于公法调整范畴,相应的,进行合同登记是预售方的必须要履行的具有行政意义的义务。而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保护措施,一般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尽管有些地方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公权力延伸到这一领域,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预售方应该进行预告登记,例如《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预购商品房屋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海房字(2007)132号文)有规定预售人除了应该将预售合同进行网上即时备案外,还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预告登记。但是,上位法规并没有关于预告登记的强制性规定,这些政策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当事人进行预告登记的自愿自主性。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衔接

建设部2008年7月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70条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中,包含了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这实际上就是要求进行预告登记的前提是对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

篇4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首先要检查企业是否具备技术贸易的资格,然后才能提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申请。申请技术贸易资格证办证须要提交的材料:1、技术贸易资格证办证申请书;2、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随缴验原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工作简历;5、与技术贸易范围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提供他们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要求大学本科以上)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随缴验学历证件或资格证书原件),并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证明;6、技术贸易资格证书申领表一式二份。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一般工作流程:1、技术合同咨询(有些地方在网上预审,此项为企业需要对技术合同草本进行咨询确认时使用)并提交技术合同申请认定清单;2、登陆科技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网上合同申请;3、申请人提交技术合同及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4、对技术合同原件及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5、核定技术性收入6、签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一般技术合同的基本条款,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和方法;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等;

技术合同的种类,更具有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有四大类:1.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3.技术咨询合同;4.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基本认定条件:(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有明确的合同标的,且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和预期目标有相应的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的内容。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范围:(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4)、引进设备和技术在消化吸收基础上进行创新开发项目。(5)、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7)、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除外(8)、其他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下列情况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1)、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3)、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4)、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植物新品种转让、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所订立的合同。基本认定条件:(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有下列情况的合同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1)、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分的,不是技术转让合同;(2)、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3)、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4)、合同标的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友情链接
发表咨询 加急咨询 范文咨询 杂志订阅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