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合同范文

时间:2023-03-06 15: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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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合同

篇1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092-01

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所以,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合同审核是企业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合同进行法律把关,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

一、合同的审核

合同的审核大体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1.审核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审核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核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3)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是人身份,应主要审核人的身份和资格,其是否有被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4)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资格审查。从事一些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比如:矿用乳化炸药及雷管必须有相关权威机关颁发的民爆器材的生产企业证照。

2.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1)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属于不要式合同。(2)要式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3.审核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

4.审核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1)审查合同项目是否需要经过上级批准或列入资金计划;(2)重大采购和基本建设合同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3)审核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二、合同的管理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

1.设立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归口管理合同。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3.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4.重大合同审查和管理。把合同分类,将重大合同审查和管理作为重点。一般地说,企业的重大合同主要有:合作协议、企业购并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金额巨大的买卖合同等,由于这些合同涉及到企业的重要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把这些合同挑出来,作为合同的重点审核和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应有法律顾问部门的主要人员的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5.履行监督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综上所述,合同审核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现代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对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分册.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洪彬,李少璧.常用合同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篇2

一般劳动合同是以固定期限(如1年或几年)为限,事实上劳动法和地方性法规并没有设定下限,只是对无固定期限的情况设定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问,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无固定期限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双方若是要行使合同解除权,仍然需要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进行。

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也不同于劳务合同(关键在于双方确定了雇佣劳动关系),实践中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往往是企业因临时工作需要录用职工而订立的合同,往往是以计件、计时形式发放工资;或者象建筑工程项目性质所需要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除非是建筑或以项目工程形式经营的企业是可以适用该期限。

另外,企业往往擅自设定试用期,有的居然2年合同期中约定了1年试用期;实际上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上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一般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有限制的,而不是任意设定的。

另外,对于试用期解除合同权利,有些企业理解失误,以为试用期是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不完全稳定阶段,所以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而不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实际上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是法律赋予职工在试用期自由选择就业单位权利,而企业只能根据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能解除合同。所以从中可以看出,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解除该职工是合法、合理的!而不是随意规定。

二、工作内容;

指企业单位安排职工从事的具体工作,在合同中应当对以下进行明确约定-

1.工作时间,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另外也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但是作为企业也必须要明白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对于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在合同别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与质量事故的,发生能影响生产的设备故障下,可以要求职工加班,当然也是要支付加班费用。

2.工种或职务。应当与聘用时的要求一致,在合同要确定工作岗位。为了便于经营管理应当在合同该条款后面,加上“可根据公司(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需要,进行工作岗位调整。”这样就比较具备灵活性和便利性。过于硬性规定工作岗位反而会让企业一旦调动该职工工作而处于违约境地。

3.对生产技术工人,还可以规定生产上应达到的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

4.对于需要加班的情况,还应当说明加班时间与加班费的支付方式。

一般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有点必须注意:对于休假日(一般是周末与周日)安排加班的,企业完全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是支付200%的工资。因为劳动法上该条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指企业提供给职工工作中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一般对于从事办公室工作的文职人员而言并不需要详细,而对于在车间或者生产场地工作的职工,尤其需要注意女工的特殊保护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际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于女工保护主要是从“禁忌劳动”和“四期(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护”;对于未成年工主要是对工种、劳动时间等方面。具体见劳动法相干规定,如: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功。第五十九条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条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一条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二条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

(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十五条)

如果企业违反上面的国家强制性规定,而在合同擅自设定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条款将属于无效条款。

四、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也包括奖金、津贴等,还应包括集体、个人福利和保险待遇。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也就是说,工资计算时应当按照每月30日进行,而不是单纯按上班时间计算。很多企业把工资计算定在每月22.5日基础上所以不是很正确。

同时,在劳动合同中一般只规定工资,所以工资应当按月计算发放,即使是“年薪”也应该折算成12个月进行发放。而且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

对于奖金、津贴,国家是没有明确规定。是属于企业经营自限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而劳动保险,现在一般是指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金)和工伤保险。企业应当在合同中进行规定,否则企业会因此而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请注意合同上的“工资”金额,因为在实务中往往企业要根据职工名册缴纳社会保险金,而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基数是职工的实际工资(理论上是该职工实际收入所得)。企业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应该按其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在合同中尽量不要从此擅自变更,因为这是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

五、劳动纪律;

主要是如何对职工的奖励惩处规定,目前有适用于全民企业与集体企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3月12日国务院),由于现在没有专门的私营企业职工奖惩法律法规,只有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内部制定相干的规章制度,在工会或者向全体职工公告并在职工承诺接受后开始生效。最好就是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备案,这样一旦发生因为处分职工违纪行为,但缺乏上述程序,而失去应有的约束力。在此笔者建议可适当参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内容自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对于应当给予经济处罚的违纪行为,企业在制定时候可以参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5),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6)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同时参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是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对于有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笔者建议:对于职工处分应当本着说服教育为主,不要采用动辄罚款形式。因为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原来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行政处罚权不一定会自然过渡成为私营企业的行政处罚权。所以,避免因擅自罚款而被职工告上法庭,法院会因为私营企业不享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授权,而企业被责令撤消擅自设定的经济处罚。但是职工违纪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企业完全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当然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但是有一点,企业也必须注意对职工的约束。笔者建议企业在录用职工时尽量招用能调到档案的待业人员或在职人员,尤其是本地户籍(含人才引进)人员。原因如:

首先,有档案记载,企业对该职工就能及时控制职工的情况,一旦发生职工违纪,可以先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且依据其书面检查作出处分,完全可以将其书面处分材料交到保管该职工档案的职业介绍所或人才交流中心。尤其是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合同的决定,应当将此及时记录进档案,那么该职工将在今后就业(尤其是流动向管理比较严格的国有、外资企业)或者出国等问题上尝到自己违纪所酿造的苦果。最后,书面检查与处分决定也是应付那些假借劳动法保护而恶意先告企业的职工提起无理仲裁与诉讼的有利证据。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主要有:协商解除合同和单方解除合同以及法定解除合同。

1.协商解除

一般在合同中可以直接约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单方解除

这种除了法律规定外无需任何理由,只要单方提出就可以解除合同,只有职工可以享有。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条款规定来看,职工可以自由选择辞职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唯一限制条件是: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单位就可以。

那么作为单位该怎么办呢?其实要求职工提前30天书面报告,就是给单位个缓冲期间,单位可以在30天内安排好接替工作,进行审计调查职工在任的行为-确保单位利益。实务中,有不少职工虽然提前30天递交了辞职报告,但是请了长假不来上班。对于这种情况,单位可以要求职工作出合理解释:事假说明情况,一般2、3天是合理的;对于病假,必须要求出示医院证明并去核实,实际上单位真的去调查还是可以发现很多问题的,那么在30天内(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对职工进行处罚,这样就能威慑一些企图蒙混的职工。对于有责任心的职工,还是协商即时解除好。

3.法定解除。

劳动合同除了协商解除外,在合同中还要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对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事项进行规定。

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A.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上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很多私营企业单位片面理解了劳动法中关于提前30天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往往随意找个理由,说你不适应工作要求等等,有的甚至口头告诉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之。可以说企业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举证说明存在上述情况,尤其是第二款中“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必须要先证明是不能胜任工作而且也根据其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更重要的是所调整的工作岗位应当符合该职工智力、体力等实际情况的。过于随意说明而缺乏足够证据,往往是企业一早为自己败诉奠定了基础。

(3)对于“裁员”必须谨慎!法律规定: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合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这也就是说:裁员是经过行政机关备案审批程序的,而且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即工会通过,没有工会的,也要由职工代表签字同意)。这是法律预先设置了限制,以防止企业擅自行使自而伤害职工权益。

3.必须注意的是,有些情况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1)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地方:规定的医疗期是一般是3个月。而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分别是:

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生育后结扎的另增加21天;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同时注意的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所以很多单位不愿意设立工会恐怕也是由此而来。但是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保护机构,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4.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况分析

劳动法对职工与单位解除权都有30天的限制,但是法律也是允许当场即时解除合同的。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的这两条是分别授予单位和职工即时解除合同权利,而且条款上分别具有针对性。同时也相应规定了举证责任-职工必须对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二)(三)款举证。同时必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这个条款理解上出现了问题。很多人认为劳动报酬就是工资,但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劳动报酬中不仅是工资还应当包括社会保险金。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这里不再重复劳动法规定那些单位承担的行政与刑事责任。主要在这里讲单位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主要是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

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经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

篇3

第一,合同审核。所谓合同审核就是在制定合同后和签订合同前对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形式进行规范检查和核对的过程。合同审核的根本目的就是确定合同内容和格式是否正确,是否有疑问或者有存在漏洞的地方,防止因为一些模凌两可的内容而侵犯到某一方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合同审核的审核内容主要有: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意思是否表达清楚和真实,合同文字是否规范,合同签订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以及合同的生效、失效以及终止方法等。合同审核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要时刻考虑法律后果,因为合同只要签订并生效,那么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会牵涉到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指的是企业对以其为当事方合同进行订立、更改、保管、使用、转让、审查以及终止等所有与合同作用有关行为的总称。合同管理贯穿于整个合同作用过程中,其管理操作直接影响到合同的作用,具有绝对的动态性。

二、合同审核与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的具体应用

第一,合同审核应用。

审核具体内容。企业在签订合同前一般是查看: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否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合同形式是否合法,也就是签订合同除了最基本的书面形式外,还有口头形式或者另外一些电子形式等。但是总而言之,这些形式都要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签订本身就存在目的性,即企业是为了确保其经济行为不受干扰,经济利益不受损害。个人是为了自己的劳动行为得到证实和保障。但是,在签订合同时若合同内容损害到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利益,或者合同内容中含有掩盖犯罪的嫌疑那么这种合同则不可签订,即使签订也不合法,没有法律效应;合同单位的选择是否合规,必须要避免由一人单独完成合同厂商的选择及合同签订全过程。为了保障合同合法,在审核时还需要查看其订立程序,也就是是否有相关审查部门的审批,合同上是否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盖章名称是否与当事人名称一致等[3];另外,合同审核还应包括合同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单位具体要求、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明晰合理、合同文字表述是否合理、合同付款条款是否合理等一系列内容。

审核注意要点。在审查合同过程中应该坚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审核人员必须要秉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合同内容、形式、主体以及程序等进行最详细和严格的审查。第二,起草人员必须要非常重视审核人员提出的修改或者补充意见,确保审核有效性。第三,制定针对特殊合同文本的会审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第四,合同审核主要人员必须是法律知识储备丰富且有较多实践经验的人担当,对于其他普通审核人员企业应该为其安排定期培训,提高他们法律知识水平。当然,现在一般单位都聘有法律顾问,合同在法律方面存在的风险及问题一般都由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单位的审核人员(分管领导和财务总监等)主要是对专业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其中分管领导主要是负责考察厂商资质,对商品质量,商品(或施工)的先进性、适用性、设计的合理性、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审核,财务总监则主要是负责对付款条款的合理性、违约责任、发票开具和收受、厂商信誉等级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二,合同管理应用。

制定和完善制度。合同如何能够更好的保障企业利益很大程度在于企业是否有符合自身的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是否有专门针对合同的调查、订立、审批、备案、登记以及存储等工作的管理制度。若企业在订立合同之前就有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所有的合同均按照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统一管理,那么将能够使合同签订步骤更加规范和符合法律规律,更能够减少更多漏洞,保障企业经济利益。

制定法律顾问机构。企业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民事合同,这种合同在订立后不是企业内部人员可以随意更改或者终止的,也就是说合同本身已经是脱离于企业界限的一种外部存在,很多合同内容均需要专业的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处理。所以,为了使企业合同更加具备法律效率,企业应该制定法律顾问机构,并将所有合同转交顾问机构负责处理。

加强监管力度。合同的最主要作用就是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和保障他们的权益。所以,为了能够确保合同真正发挥其保障利益的作用,法律顾问机构必须要履行好其自监管职能,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违约现象并处理,保障合同当事人利益安全。

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合同管理能否更好开展很大原因与合同管理人员有关,若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那么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合同管理的水平。所以,在聘请合同管理人员时除了需要专业人才之外,还需要对在岗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篇4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0021-02

目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建立的,因此,在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合同管理就成为了一个重点内容。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是否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管理好企业合同。在一项合同签订之前,一定要经过合同审核的程序。我们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审核合同,就一定会发现一些问题,这样就能防止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合同纠纷,保障双方的经济利益。

1合同审核在企业中的应用

1.1合同审核的内容

合同审核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看合同的主体是不是合法的;第二,观察合同的形式是不是合法的;第三,研究合同内容是不是合法的;第四,判断合同的订立程序是不是合法的。

(1)看合同的主体是不是合法的。所谓合同主体主要指的是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他们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判断当事人是不是具有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的能力。①审查当事人的法人资格。我们看一个经济组织是不是具有法人的资格主要是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机关有没有为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来判定,如果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那么就属于合法的法人。②审查非法人当事人(其他组织当事人)的资格。对于这种组织的审查主要是看是否是有自己名称和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否是独立经营、有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③审查自然人的资格。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其自然状况做进一步了解。看他是不是具有民事行为的能力。假设自然人是一种的身份,主要审查的就是人是不是具有的资格,看他有没有被人给予的证书,如果有,就是合法的自然人。④审查特殊行业的当事人资格。有一些当事人主要生产和销售一些特殊的商品,看他是不是具有资格主要是判断他是不是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例如,炸药和雷管等,看他是不是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执照,如果有,就符合资格。有些设备修理合同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修理资质,工程承包合同需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关工程资质必须符合,没有相关资质,就不符合合同主体要求。⑤资信审查。资信审查是合同能确实得到履行的第一道防线,在市场竞争中,资信审点要看合同相对人资金信誉情况、企业实力、是否有履约能力、有无违约记录、业界口碑等,必要时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

(2)观察合同的形式是不是合法的。签订合同的时候,既要有书面形式,还要有口头形式或者是其他的形式,不管是哪一种形式都要与法律相符。①不需要任何特定形式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不需要使用任何一种特定的形式,这种签订方法不拘于形式,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协议,也可以采用书面文本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很多合同的签订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例如承包合同、买卖合同、合同以及居间合同等。②需要特定形式的合同。这里主要指的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一定要采用书面文本的形式签订的合同,根据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很多合同必须以书面文本形式签订,例如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合同、劳务合同等。如果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那么,也一定要签订书面文本的合同。

对于企业来讲,签订合同是一件大事,并且程序比较复杂,不容易理清,为了杜绝合同纠纷发生,建议除能即时结清或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事后补签合同。

(3)研究合同内容是不是合法的。企业签订合同主要还是想要达到某种经济目的。但是,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才能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如果签订的合同是不合法的,那就属于违法合同,不仅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还会受到经济损失。因此,研究合同内容是不是合法是每一个企业应该重点关注的内容。那么,我们主要从哪些方面来研究呢?第一,看合同内容有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损害他人的利益;第二,看合同内容是不是想要掩盖一些犯罪证据;第三,看内容有没有不利于社会公益的发展;第四,如果是通过招标确定合同一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合同的条款必须与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一致。第五,看内容是不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这几种条件都能达到的话,根据《合同法》就可以判定为合法的合同,如果违反了这几条规定,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判断合同的订立程序是不是合法的。①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看其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领导审批,是否需要报上级部门备案后才能生效。②涉及企业的大型采购项目或是企业的基本建设是不是经过招标的形式获得。有没有违反企业的相关制度规定。③看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不是都在合同上签了字或是盖了章。判定盖章的名称是否与合同主体一致,是否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再者,看签字的人是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人。

1.2合同审核的管控措施

在合同文本拟好以后,企业一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合同审核的环节中还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由于合同审核人员的疏忽没有发觉合同条款中对自己不利的因素;或是即使发现存在问题也没有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再者是,合同的起草者没有听从合同审核人员给的意见进行修改等。因此,我们在进行合同审核的时候主要应该注意几点内容:①合同审核人员要重点审核合同文本是否合法、是否经济、是否可行、是否严密,不管是从合同的主体,还是从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核,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尽量避免发生违约现象。②建立会审制度,针对一些重大的或者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文本,企业应该把财务部门、法律顾问部门、审计部门等都结合在一起共同对合同进行审核,每一个相关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③重视审核人员提出的意见,对审核人员提出的相关修改意见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其他人利益的应予以采纳。

合同审核人员由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并进行定期培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好的审核办法和经验,根据各企业实际形成自己一套有特色的合同审核方法。

2合同管理在企业中应用

合同具有一些与其他事物不同的特点,它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或者是财务工作是不一样的,它不仅仅是企业内部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还是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关键环节,对于社会关系的调节具有重要作用,其中还包含了很多专业的法律知识。

2.1建立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统一管理合同

在企业中建立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是非常必要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为了获得某种经济利益,与当事人另一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这种合同规定了双方都需要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就确立了一种民事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民事关系的这种行为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从这一点我们就看出,合同与企业的其他事物是不一样的,它具有自己的特点,已经处于企业界限的外部,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其中很多的法律知识也是企业应该掌握的。因此,合同的管理应该交给企业的法律顾问机构,将合同正本及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的电传、信函、会议记录、对方提供的资质及其他书面凭证分类登记和归档保存。

2.2完善和改进规章制度

怎样才能使企业的合同管理更加规范、合理、科学呢?第一,完善和改进管理制度。企业应该制定符合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这样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就有充足的依据。企业合同的管理主要涉及几方面的内容:合同的资信调查、归口管理、审批、签订、备案、登记等,除此以外,还有文本示范管理、专用印章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统计、考核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问题等。采取统一的管理方法,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使企业的合同管理更加层次化,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责任,而签订合同的程序也更加规范。这样一来,企业合同从签订到执行就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很容易得到控制。

2.3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如果合同管理的人员素质太低,势必会导致整个企业合同管理出现问题。因此,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培训,管理人员就要弄清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及签订合同的技巧,一定要凭证上岗,并且也要与企业其他员工一样接受年度考核。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一方面使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企业签订合同的法律意识。

2.4加强对重大合同的监管

企业应该把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要严格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和监管。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重大合同主要涉及购并合同、担保合同、合作协议、买卖合同等,这些合同的签订是非常重要的,与企业的生死存亡具有直接联系。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对这些重大合同进行挑选,把合同的内容进行反复审阅,对于合同中单位资信、项目论证、合同文本的起草、修改、签订以及执行,企业的法律顾问部门都要参与其中,全程监控合同的签订过程,防止出现重大的合同纠纷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2.5加强合同监督管理

之所以要签订合同,主要是为了使合同的执行及时有效,避免出现当事人任一方出现违约的现象。因此,企业的法律顾问要运用好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避免各种影响合同顺利履行的因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减少违约现象的发生。除此以外,在双方履行合同的时候,合同结算是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因此,这就需要企业的法律顾问部门与财务部门一起合作,共同把合同结算做到准确无误。这样一方面可以严格把关合同签订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因此,在企业的法律顾问事宜中,合同的审核与管理是极其重要的,它与一般的约定、承诺不一样,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也是一个合理、全面的管理过程,企业只有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才能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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