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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节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20xx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20xx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一、接收安置对象
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符合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府〔〕80号)规定的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安置原则
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扶持就业为主,重点安置为辅”的安置原则。对重点安置对象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一次性安置就业,并务必于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待安置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者,政府不再负责安置。本人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一般安置对象,没有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没有选择自主就业的农村退役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选择自主就业的农村退役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般安置对象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扶持就业。
(一)重点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8、退出现役前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和退出现役前父母已双亡的未婚退役士官。
(二)除重点安置对象外,其余的退役士兵为一般安置对象。
(三)年冬季开始,在退出现役1年内,退役士兵可自主选择参加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最短不少于3个月职业技能培训,每人只能选择其中1项,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36号)规定执行。
三、补助金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和区补助金标准
1、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根据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即中心城区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发放,转业士官基本补助金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的补助。
2、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根据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即农村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发放,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一个月纯收入。
3、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烈士子女、弟妹接枪入伍、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以及七、八、九、十级残疾军人增发20%的补助金;五、六级残疾军人增发50%的补助金。
(二)、和区经费来源
金平、龙湖和濠江区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市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培训标准每人按800元计),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区财政负担,省财政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50%给予补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和双拥模范城(县)考核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
第六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xx政治工作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及时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士兵。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跨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省内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一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退役士兵报到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座谈会、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退役士兵宣传国家和本省有关安置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移交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管理。退役士兵个人携带档案移交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拒绝接收。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其接收单位管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其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在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
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登记。
第三章 自主就业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十五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应当根据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应调整增加。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税费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以及协调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搭建信息平台等方式,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主要从大学生退役士兵中招录。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本省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招聘录用考试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待录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个人意愿,组织引导其参加短期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以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教育;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经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退役后二年内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二年内允许其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主选择调换专业、免修军事技能训练,享受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考研、高职升学优惠等政策。
士兵退出现役后,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二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原工作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工作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的分立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工作单位撤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安置。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退役后第一次就业。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定全省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央国家机关驻赣单位和省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下达。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下达。
第二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服役表现进行量化评分,公平、公正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第二十六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超过六个月未安排工作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二倍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并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一个月内,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且超过三十日的;
(二)在收到安排工作通知后三十日内,未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
(三)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四)其他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
第五章 退休与供养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五十五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三十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退休士官安置计划,制订下达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移交退休士官的部队、退休士官本人共同签订退休士官移交协议,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续。
第三十一条 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进行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三)独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在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前,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队、残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协商签订残疾退役士兵供养协议。
第六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配合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三十五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凭证等材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十六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按照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手续的;
(四)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国防、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继续贯彻执行全社会的均衡负担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实行依法接收、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凡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保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特别是中省直单位更要顾全大局,积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人代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分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去单位报到上班的退役士兵,从分配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不予重新安置,转回街道按城镇待业人员对待。各地要根据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安置比例。由省统筹下达安置任务的中央、省属单位的安置比例不少于职工总数的9‰。对分配到中省直单位的退役士兵,省安置部门可直接派遣,当地公安机关要予以落户。
对于分配到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可保留全民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按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其所在企业要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接收后因工作需要,可向国有企事业单位调动,工龄连续计算。分配到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将其辞退。
积极稳妥地做好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二、三等伤残军人实行各单位按比例轮流承担、政府指令分配的安置办法,并保证他们享有不低于本单位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有精神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特、一等伤残军人,当地政府要增加投入,安排好他们的住房及生活。
二、深化改革,实行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安置方式,保障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为了推进现行安置办法与企业用工改革的协调发展,缓解安置难的矛盾,各地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即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落实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而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体现所承担的义务,经报请原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一个安置指标需向安置部门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有偿转移金必须于每年指标下达后一次付清,转入当地安置部门指定设立的有偿转移资金账户。此项资金主要用于不能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费和退役士兵的教育和技能培训、军地两用人才开发等。有偿转移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挪用。
(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拓宽安置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全省统一印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当地政府不再负责分配工作,并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状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享受当地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安置部门在实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中,必须坚持退役士兵自愿的原则,不搞强迫诱导。
(三)建立退役士兵劳务信息市场,安置退役士兵就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建立退役士兵劳务信息市场,形成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之间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体制。首先,各地安置部门要对各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综合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对退役士兵采取查阅档案与个人填表相结合的方式把每个人的情况逐一分类登记、造册。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技术技能培训和统一换发地方技术证书,为他们进入劳务市场提供条件。其次,要严密规范供需见面程序,要求用工单位进入劳务市场设摊招聘;退役士兵带有关证件进入市场挑选单位;劳动、保险等有关部门派人进入现场办理招工、投保等有关手续。把择业权交给退役士兵本人,把用工权交给各接收单位,真正达到双向选择的目的。
这个问题,其实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章移交和接收中就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我省制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法规依据。20xx年11月国务院、xx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此项规定,我省在经济补助标准的制定上,统筹考虑了中央财政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部队发放的津、补贴及士官转任后有工资收入,并结合我省各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等多种因素,研究确定了补助标准。
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20xx年4月26日,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出台后,我省于20xx年分别对20xx年、20xx年冬季退役士兵补发了一次性经济补助。20xx年以后,我省认真落实了当年度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当年发放的规定。
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的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凡20xx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第五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也就是说,士官领取的经济补助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补助4500元;另一部分是任士官期间,每年补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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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记者从全省优抚工作会上获悉,从今年8月1日起,我省60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老兵可享老年生活补助.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激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促进军队全面建设,增强国防实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和平安定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满怀对人民军队的深厚感情,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着力抓好就业形势和安置政策宣传工作,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深入了解市场经济下的就业制度、改革发展形势和安置工作现状,以及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等现行政策,积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自觉服从政府安排,自觉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要大力宣传在玉树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人民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无私奉献、英勇冲锋和为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激发各行业和全社会的爱国拥军热情,努力营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项政策措施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和军队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年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高一级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以及国家、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现行法规政策,积极创新体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渠道,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并积极妥善地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上学培训促进就业和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等多渠道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安置工作。任何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依法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业招工时,应根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对行政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影响接收退役士兵的,应在当年的当然减员指标中按照先接收、后调整的办法,予以优先解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予以认可,财政部门要保证新增人员工资的落实。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无权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各区不得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考试,其军龄视为具有社会实践年限,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二)扎实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拓宽安置渠道、缓解安置就业的重要途径,也是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客观要求。要大力宣传政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不断提高自谋职业率。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政办[]84号)精神,落实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依据《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按照退役士兵所在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足额发放。凡从我省高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待遇;不复学的,由入校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接收管理。同时,要加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工作,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入学深造和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就业培训机构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市内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服务。
(三)妥善安排农村退役士兵生产生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的工作,作为繁荣农区经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推荐优秀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促进经济发展。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村退役士兵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畜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生产、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通过政策优惠、项目支持等措施予以扶助。
三、依法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和法律规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一是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特殊原因无法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二是接收单位要确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三是接收单位要根据单位用工情况,做好退役士兵上岗前培训工作,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四是对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不安排退役士兵,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五是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经费。
一是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在巩固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加大城乡低保核查工作力度。
二是全力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完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新农合、居民医保与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三是积极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继续按照“三有三能六达标”要求,进一步完善敬老院的设施配套,并通过省定“星级”敬老院验收。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切实保障五保老人基本生活。
四是加大对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困难救助力度。针对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和低保对象的突发性困难,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坚持规范与便捷相统一,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方便快捷地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五是加强防灾减灾工作。修订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通过开展“防灾减灾进(村)社区”等系列活动,新培育1—2个省级防灾减灾示范村(社区),进一步提高(村)居民的日常防灾减灾能力。
六是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有效落实老年优待政策,着重对尊老金发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及时增减数据的准确性,确保尊老金有序发放到位。巩固和落实孤儿养育标准增长机制,提高孤儿养育水平。积极创办福利企业,着力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推行全民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全民普惠殡葬。
(二)建设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一是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高标准建设县社会福利中心、第二、第三社会福利中心,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并运用其辐射作用,带动乡镇敬老院、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做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关爱之家、关爱驿站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是推行医养结合,提升养老服务功能。积极与卫生部门联合,推行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不断扩展养老服务功能,促进全县养老服务行业水平的提
(三)落实优抚安置政策,扎实推进双拥工作。
一是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加强优抚和安置政策落实,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和退役士兵权益。
二是完善优抚对象保障机制。积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完善“政策照顾、小病补助、大病互助、重病救助、慢性病疗养”五位一体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确实为各类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三是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高安置岗位质量,确保安置率达100%。精心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能力。
四是扎实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加强同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了解和交流,为驻涟部队办实事、办好事,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营造“军爱民、民拥军、军民鱼水一家亲”的社会氛围,为我县争创省双拥模范县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全市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贡献一份力量。
(四)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升促进和谐发展的能力。
一是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管理工作。按照“走向合理、界线分明、规模适度”的要求,优化社区规模布局。继续推行“一委一居一站一办”管理服务体制,推进“政社互动”工作,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
二是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着眼于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社会自治功能,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三是确实做好地名管理与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继续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依法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四是巩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成果,打造婚姻登记服务优质品牌。继续推行登记员办证负责制,增强责任心,杜绝人情证。开展婚姻登记便民服务,为服务对象创造便利的条件,严格按服务承诺的要求,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20__年12月19日)
同志们:[找文章到文秘站 -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这次会议是市委、市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工作,分析形势,进一步动员全市上下统一思想,深化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全面完成今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刚才,XXX同志传达了全省安置工作会议精神;XXX同志对去年的工作进行了回顾,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XX同志宣读了今年的安置计划;XX军分区副司令员XXX同志也讲了很好的意见,请同志们认真贯彻,切实抓好落实。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安置部门和各用人单位顾全大局、克服困难,使一大批退役士兵得以妥善安置,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安置任务,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长期奋战在退役士兵安置战线上的同志表示亲切的慰问!向关心支持安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对今天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我就做好今年的安置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分析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党和政府长期的政治任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安置渠道越来越窄,安置难度越来越大,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置周期拉长,跨年度安置,致使退役士兵未安置任务逐年堆积,遗留问题增多。二是少数单位存在拒收问题,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致使这些人四处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三是退役士兵分配后上岗难,上岗率低,隐性失业严重,给退役士兵生活造成了困难。四是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开展不平衡。因此,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努力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首先,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的重要措施。和平、稳定的建设环境,必须依靠强大的军队和巩固的国防。目前我国周边地区政治军事环境相当复杂,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加,__势力顽固坚持分裂祖国的立场,已成为影响祖国和平统一与安全发展的重大隐患。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安全环境以及日益增长的国防需求,具备强大的军队和巩固的国防力量,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才能解除广大现役士兵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服役,建功军营;才能进一步密切军民关系,吸引更多的优秀青年应征入伍,提高兵员质量和部队的战斗力。因此,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
其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XX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正处在率先突破发展的关键时期,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非常重要。退役士兵是一个规模较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如果安置得好,他们很快就能成为经济建设的好手,成为发展地方经济不可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相反,如果安置不好,不能够让他们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就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从近几年的安置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退役士兵都能够理解和体谅地方的难处,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分工。但是由于少数部门和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分配的退役士兵长期置之不理,不闻不问,有的甚至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伤害了退役士兵感情。近几年来,因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而引发的上访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引起了中、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扎实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使他们尽快融入XX改革发展的全局之中,成为建设XX、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
第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退役士兵年轻上进、朝气蓬勃,有较强的适应能力,特别是经过部队这所大学校的培养和锻炼,政治素质高,组织观念强,工作作风实,具有较强的战斗力,有不少同志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宝贵的人才资源。事实上,许多退役士兵回来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成为带头创业、带头致富的先进典型。从我市实际情况看,退役士兵数量多、分布广,妥善予以安置,充分发挥他们在经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严格政策,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安置好退役士兵
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种手段,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政策,努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确保今年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是不折不扣地完成指令性安置计划。各县区要按照市上下达的安置计划,根据退役士兵的接收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安置计划。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在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加大非公有制单位的安置比例。新建扩建单位招录工作人员,要优先选用退役士兵。行业管理部门在新录用人员时,要保留一定比例的岗位接收退役士兵。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原则,公开安置计划,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去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透明”和阳光操作来维护广大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安置计划是政府指令性计划,无论何种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接收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对安置部门已开出安置介绍信的退役士兵,要想方设法落实工作岗位,不得拖延推诿。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兵役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是不断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比例。近年来,大部分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探索,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市政府制定了《XX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市直和XX区、XX、县已将自谋职业补助资金和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XX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人数已达XX人。在今年的安置工作中,
各县区都要加大自谋职业工作力度,努力开拓安置工作新途径。已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县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继续做好自谋职业人数的预测和政策宣传工作,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更多的退役士兵走自谋职业之路。没有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县,要积极研究,尽快拿出操作性强的办法和配套优惠政策,确保自谋职业在今年安置工作中有一定比例。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为广大退役士兵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自主择业和就业的竞争力。三是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兵役法》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已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让其下岗。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下岗的城镇退役士兵再就业,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保障退役士兵基本生活。已接收退役士兵的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要切实落实有关政策,及时为他们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不得强迫退役士兵入股。对退役士兵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力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艰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一是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安置工作能不能落实,领导是关键。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把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安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确保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到位。对可能存在影响稳定的因素,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妥善化解。
二是整体联动,形成合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军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会同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安置计划,及时办理安置手续。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安置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各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要落实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安置改革的深入开展。
一、“双考”安置范围
(一)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凡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且符合在辖区内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均可报名参加“双考”安置。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等退役士兵重点安置。
(二)对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复工复职,不参加“双考”计划安置。因单位已破产、兼并等不能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参加“双考”安置。
(三)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得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
今年我市共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62人,其中三期以上转业士官21人,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41人。
二、安置办法
今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计划指导、绩能“双考”、自愿选择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一)安置范围。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
(二)计划指导。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由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同提出安置计划,并协调各部门抓好落实,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张榜公布。
(三)绩能“双考”。档案考核依据退役士兵档案,对退役士兵在部队的政绩表现进行考核,确定考核分数;理论考试由市安置办统一组织退役士兵进行综合知识考试。
(四)自愿选择。市安置办对退役士兵“双考”总分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序,由参加“双考”的退役士兵依次自愿选择岗位。
(五)发放安置补助金。对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且未由政府安置工作,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对在部队申请自主就业,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对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到地方参加“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上述资金发放标准按市文件规定执行。
三、档案考核
档案考核成绩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及德才表现情况确定。以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各级安置部门时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实行综合表现记分的办法。
(一)服役年限记分。士官和义务兵基础分为30分。每服役一年记2分(计算军龄的时间,按当年国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实际服役年限记分。
(二)奖励记分。依照《中国人民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按其中最高奖励项目只记一次。记分标准: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荣誉称号一次记30分,荣立一等功一次记20分,二等功一次记10分,三等功一次记3分,优秀士兵一次记1分,嘉奖一次记0.5分。
(三)伤残记分。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军人分别记10、8、6、4、2、1分。
(四)职务记分。班长记2分,副班长记1分(按退出现役最高职务计算,职务和其他职务不记分)。
(五)特殊情况加分。
1.进、新疆等艰苦地区(以档案高山、高原地区工龄折算表或部队团以上后勤部门出具的工龄折算证明材料为准)服兵役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加记10分,不满两年的按实际服役年限折算。
2.参加联合国国际维和任务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维和时间满一年加4分(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从事潜水专业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每满一年加0.2分(以档案原始材料为准)。
4.从事核专业的,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特、一等核辐射保健津贴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每满一年加0.3分,享受二等的每满一年加0.2分,享受三等的每满一年加0.1分。
5.参加年抗洪抢险、年抗击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抗震救灾、藏区维稳、抗震救灾、维稳的(以档案中的原始记录为准),分别在“双考”总成绩上加1.5分。
6.全日制应届大学生毕业入伍,退伍后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大专生加3分,本科生以上加5分。
7.退役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加10分。
四、理论考试及驾驶员考试
理论考试由市统一出题和阅卷。驾驶员考试由市民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监察局共同组织。
(一)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二)考试内容。政治(占40%),法律(占30%),综合知识(占30%)。
(三)参考资料。统一使用《市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考试辅导材料》(年版)。
(四)考试报名地点。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近期同底免冠1寸彩照两张、报名费20元,到市安置办报名。
(五)考试时间及地点。月日9时,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准考证》到市职业教育中心(路73号)参加考试。
报考汽车驾驶员岗位的,采取技能考试和“双考”综合评价的方法予以录用。即符合报考汽车驾驶员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双考”的基础上,进行驾驶技能考试(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计分方法
“双考”成绩计算方法:“双考”分数=理论考试分数×40%+档案考核分数×60%+其他总分加分。“双考”总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档案中奖励次数多者优先;军龄和奖励次数相同者,理论考试分数高者优先;理论考试分数相同者,有职业技能证书和学历高者优先。
六、成绩公示
市安置办将分别对档案考核成绩、理论考试成绩和“双考”总成绩在市民政局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对本人成绩有疑义的,公示期内向安置办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七、公开选岗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举行退役士兵公开选岗安置会议,安置计划张榜公布。
(一)退役士兵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指标数量、指标分配要求、岗位要求和“双考”成绩选择工作单位。
指标分配:今年我市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计划指标数量为6人。根据市文件规定,对三期以上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双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排序,按下达机关事业单位指标数量的80%录取,安置5人,其余1个指标录取服役十年以下退役士兵。
如果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服役十年以下退役士兵在5个重点安置指标范围内未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录取资格,还可在服役十年以下退役士兵中再次排序录取其余1个机关事业单位指标。未取得机关事业单位选岗资格的,安置到企业单位或选择自谋职业。
选岗办法:首先确定汽车驾驶员机关事业单位选岗人员,将符合汽车驾驶员岗位条件退役士兵的“双考”成绩、技能考试成绩相加,计算出总成绩,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自愿选择汽车驾驶员岗位。其他被确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选岗的退役士兵,按照“双考”成绩,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公开选岗。如果受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要求限制无合适岗位选择或本人放弃选择事业单位的,允许其直接参加企业单位选岗。
(二)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岗结束后,其他选岗人员一并按照“双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布,自主选择企业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除汽车驾驶员岗位外不允许设置其他的特殊专业需求;企业单位除国家准入控制工种外不允许设置其他的特殊专业需求。退役士兵选岗时,应出具国家认可的证照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如退役士兵中没有用人单位所需专业的,用人单位应无条件接收其他选择到其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
(四)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自动放弃参加“双考”或参加“双考”不愿选岗以及对选择岗位不满意的,可在公开选岗后30日内申请自谋职业。
(五)对报考汽车驾驶员岗位的,在未考取汽车驾驶员岗位或虽考取汽车驾驶员岗位但放弃选择汽车驾驶员岗位的,可以按“双考”成绩选择其他岗位。
八、就业手续办理
(一)公开选岗结束后,由市安置办向接收单位和退役士兵出具《就业介绍信》,同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退役士兵应按照《就业介绍信》规定的时间到单位报到。
小 保:
刚满十四周岁的小美,因家庭生活困难,辍学后由同村的一个表叔带他来表叔所在的工厂打工,因年龄小怕厂方不用,他表叔在街头花钱为他伪造了身份证。签约上岗不足半年,在车间冲床操作中小美右手不慎被冲床压断,送往医院后被截肢。在申报工伤时,发现身份证有假。厂方以小美弄虚作假进厂拒绝赔偿。厂方的理由成立吗?
齐登月
齐登月:
小美虚报年龄固然有错,购买、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也涉嫌违法。但厂方对身份证件审查不细,也有责任。况且更重要的是小美是在劳动中受的伤。从保护儿童的权益出发,使用小美的单位,应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等规定予以赔偿: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的一次性赔偿,包括医疗期间的医疗费和定残后的赔偿金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第二部分: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小 保
“空白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小 保:
我去年八月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一直待在农村家中,村子地少人多,经营单一。年轻人大部分在外打工。今年一月经同村人介绍,我进城入职一铝制品厂,在磨光车间当上了工人。该车间金属粉尘污染严重,干了几个月,我就觉得肺不好,于是我提出辞职。入厂以来,工厂以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开一直没有给工人开工资。入厂时厂方和我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三千外加超额奖励。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厂方工资科负责人交给我的是一份空白表格,让我签个名就收回去了,说具体内容他回去填。现在我要辞职,厂方说每月三千元工资包括超额奖励,要按这结算。当时签的是空白合同,现在我手头又无合同,厂方那份合同具体内容是怎么填的,我也不知道。就此我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给我支付双倍工资?
闫明理
闫明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事后用人单位自行填补内容的“劳动合同”又不要劳动者进行确认。也不交给劳动者一份。这种情形严重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劳动合同法》在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用人单位让你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事后又没有将填了具体内容的合同交你确认并留给你一份,应视为用人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小 保
职工跳槽后,还能否要求认定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伤害为工伤?
小 保:
曹某是一煤矿工人,虽然入职三年,但矿里一直没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上工伤等社会保险。前不久煤矿发生事故,曹某因此受伤。给了一些经济补偿后,矿里将曹某辞退。辞退后曹某发现,所得的经济补偿中没有工伤补偿。于是他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后,他向原用人单位提出了工伤损害赔偿的请求。因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曹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机构认为用人已将曹某辞退,曹某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同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曹某与煤矿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已经解除。没有劳动关系,认定工伤的前提已不存在,同时接受经济补偿金意味着已经放弃了工伤保险待遇请求,其主张不应支持。请问职工跳槽后,还能否要求认定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伤害为工伤?
王如意
王如意: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曹某所在的煤矿辞退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曹某是违法的,其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曹某要求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所受的伤害为工伤。并没有失去劳动关系这个前提,人社部门根据曹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并没有错。没上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除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支付相当于曹某九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这种对工伤职工所遭受的伤害给予的经济补偿,是对其健康权受损的一种救济、弥补,也不能因为工伤职工已被辞退、离职,而丧失其享受的权利。
小 保
外出学习六个多月还可以享受年休假吗?
小 保:
王某是厂里生产车间的骨干,前不久工厂技术改造,生产车间将上一条新的生产线。厂领导研究决定让王某离岗,去专业学校学习六个月,掌握机器故障排除维修工作。最近,王某学习结束,来厂上班。正赶上厂里安排一年一度的年休假,他虽是厂里安排学习,工资照开,可离开工作岗位六个多月,没有参加车间的劳动,还应当给他安排年休假吗?
谢思发
谢思发: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的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以职工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作为基数折算的。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而应与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时间等同。职工待岗学习或待岗休息期间,劳动关系继续即或工资照开,但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此期间也不应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工作时间。且职工待岗学习或待岗休息期间,工资照发,应视为单位在这期间安排其“休息了”年休假,在“休够了”该年度内年休假天数的情况下,无需再安排该职工休年休假。带薪年休假的最高天数为15天。王某,离岗学习六个多月,视同休假的天数已六个多月,不应再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
小 保
当兵退役得安置,服役期限应否计入社保视同缴费年限?
小 保:
我是一个前不久退役的士兵,在服役期间曾经荣获二等功,因此退役时享受到了政府安排就业的待遇。最近就业单位正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事宜,我服役期间的军龄是否应计入工龄,能否认定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
魏 国
魏 国:
根据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退役士兵的安置措施包括自主择业、安排就业、退休与供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之一的政府安排就业:(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由于你曾经荣获二等功,因此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被政府安排就业的,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小 保
特殊岗位员工虽不胜任工作,未进行离岗健康检查也不得解聘
小 保:
半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工作中需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极易造成身体伤害,公司除在上岗前对我进行过健康检查外,还让我参加了其组织的两个月一次的例行健康检查。由于健康方面原因,我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曾对我进行过培训,但因我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近日决定在额外支付我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单方面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提出必须在我离职前为我做最后一次健康检查。可公司以我已经在上岗前、在岗期间进行过健康检查,再作检查纯属多余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谢芳菲
谢芳菲: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指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明确表明:针对涉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不能适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不能相互替代。本案中,正因为你从事的工作需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极易造成身体伤害,即具有职业病危害,也正因为公司只是对你进行过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而没有作出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决定了你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这一被“拖欠”的法定义务。
小 保
员工违反“单身约定”,公司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小 保:
我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前,公司出于担心我在合同期内结婚,会产生婚假、产假等一系列假期,从而给工作带来影响,遂要求我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若有违反,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了能得到该份让我心仪的工作,我虽有不愿但又不得不同意。如今,因我早已步入“超级剩女”之列,在家人不断催促之下,我与一名男士相亲,并感到情投意合,且准备结婚。公司获悉后,立刻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其与我的劳动合同尚有两年到期,我擅自结婚已违反了当初的“单身约定”,其当然地取得了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聂文娜
聂文娜:
虽然你与公司有约在先,但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本案的“单身约定”违法。《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中所说的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结婚或离婚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强制或干涉。本案中,公司以你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作为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并将你违反“单身约定”作为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明显是对你婚姻自的侵犯、干涉。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单身约定”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你完全有权拒绝履行该约定。另一方面,“单身约定”并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单身约定”并不在其列。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则其必须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月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双倍赔偿金。
小 保
工余时间志愿参加“城市除癣”受伤,能否视为工伤?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职工,常常会利用工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一个月前,本地城管部门因人手不足,无法有效清理街道墙壁、电线杆等处张贴的“办证”“治病”“贷款”等各种“牛皮癣”广告,遂发出倡议,向社会招募“城市除癣”志愿者,利用每天下班后或周六、周日,参加铲除“牛皮癣”广告活动。我报了名,并被指派负责一段街道。可我在“除癣”中,不慎被小铲子铲出的砂石颗粒击伤了眼睛,并花去2600余元医疗费用。当我要求城管部门按照工伤待遇报销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系志愿服务,不构成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城管部门的说法对吗?
魏梦梅
魏梦梅:
一、在全民教育中提高国防意识版权所有
近年来,在国防教育方面,我们着重坚持了“六个结合”:一是把国防教育与党员干部教育相结合。区司法局坚持把国教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范畴,把《国防教育法》和《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双拥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列入区级机关“一月一法”的学习内容,并且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有学习计划、有培训教材、有学法笔记、有考核结果,并与机关干部年度考核挂钩。区、镇(街道)国防教育学校(党校)把国防教育列入党员干部培训计划,列入农村党员冬训班学习内容,并明确规定每次不少于18课时,真正做到了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全区每年有近万名党员干部参加培训,接受国防教育。二是把国防教育与学生素质教育相结合。全区28所中小学创办了青少年军(警)校,建立了正规的“三班一队”,全区每年有8000多名学生定期参加活动,做到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阵地、有教材、有登记。全区各类学校开设了国防教育课,认真落实“三进”要求,做到国防教育进课表、进课本、进课堂,组织学生学习军事知识,了解我国军情和国际军事动态等,做到学校有教材、教师有教案、学生有作业。各中学认真组织新生军训,请驻邗部队官兵为学生进行军事科目训练,三年累计受训学生近12000人。三是把国防教育与市民道德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双拥和国防教育基地作用,每年清明节都要组织干部、群众、学生,前往朱秀清和曾玉良烈士陵园祭扫革命先烈,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同时,注意以典型引路,广泛宣传了献身国防科技的年轻高级工程师、革命烈士朱晓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勇斗歹徒、英勇牺牲的革命烈士曹波,“五好四自”先进典型、模范军嫂谢爱萍,“企户挂钩”典型邗建集团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双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自觉性。四是把国防教育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区经贸局把国防教育纳入企业干部职工培训内容,引导职工树立没有国防就没有经济安全、没有军队就没有企业发展的理念,积极支持国防建设,投身国防建设。邗建集团的工地开到哪里,双拥工作就做到哪里,公司每年都要组织全国各地的办事处,在“八一”前后开展专题活动,捐款资助结对帮扶的老复员军人。三笑集团、虎豹集团、琼花集团等民营企业积极安置退役士兵,帮助政府分忧解难,近年来共接收安置200多名退役士兵,且有近50名担任企业的中层干部。五是把国防教育与开展活动相结合。每逢“八一”和春节,区委、区政府都要集中组织走访军营,送去慰问品和慰问金,帮助部队解决实际困难。仅今年“八一”期间,区级机关和3个驻军所在镇(街道)就送去慰问金8万元,40多个民营企业送去慰问金40余万元。驻邗部队则为敬老院打扫卫生、为五保老人理发,举办军民联欢晚会,进一步增加沟通,增加了解,增加联系。每年“双拥活动月”期间,军民一起走上街头,共同为市民服务,营造了浓厚的双拥工作氛围,为双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六是把国防教育与军民共建相结合。在原来共建的基础上,区人武部、消防大队先后分别与××中学、职业中专、实验学校、××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结成共建对子。××职业中专免费为人武部官兵进行电脑培训,使12名官兵拿到计算机上岗证书。区实验学校、××中学减免部队官兵子女学杂费。区人武部、消防大队则帮助学校进行国防教育和军训。武警医院与汊河街道结成共建对子后,充分利用人才、技术优势为汊河人民防病治病,大力支持汊河创建优抚医疗服务站,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汊河街道则积极为武警医院后勤保障社会化做贡献。
双拥国教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了全民的国防意识,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激发了参军的热情。由于我区双拥政策落实较好,全民国防意识增强,宣传发动工作有力,今年出现了适龄青年竞相报名应征的好势头,全区报名应征青年1200多人,参加区体检的有877人,830人通过体检进入政审,为上级下达任务的3.3倍。此外,我区向部队输送新兵质量逐年提高,2004年新兵高中以上文化比例达到56%、党团员比例达到68%。同时,由于严把政治素质关和身体质量关,征兵工作中从没有出现过一例责任退兵,多次受到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表彰。二是激发了拥军的热情。全区上下主动帮助军属解决在生产、生活、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困难,较好地解决了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仅在军人子女减免学费方面平均一年就有5万元。区流通、经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严格按照双拥工作的有关规定,六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没有一个下岗;军嫂一般不下岗,确因特殊情况下岗时,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妥善安置,优先再就业。金阳光等房地产开发公司则推出针对军人的优惠措施,军嫂购房房价优惠2%。三是激发了助军的热情。针对部队经费紧缺、装备陈旧问题,区政府逐年提高驻邗部队的装备维护经费,先后拨款120多万元用于改善部队武器装备。同时,为区消防大队购置消防车,建设区人武部局域网,支持市民兵训练场地改造提高了部队应急指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减轻了部队官兵的工作强度。虽然区武警中队划归市武警支队,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但区财政补助一分不减,正常划拨。为改善部队官兵生活条件,区政府先后为驻邗部队官兵宿舍安装了空调、电扇,配备了冰箱、冰柜、太阳能热水器,增添了娱乐设施,提高了官兵的生活质量。四是激发了学军的热情。区人武部认真组织了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工作,使参训人员热情高涨,刻苦训练,提高实战本领,先后出色地完成了安徽山界、盐城射阳实弹射击演练任务,受到了省军区的表彰。民兵预备役人员向部队子弟兵学习,充分发扬能吃苦、善打硬仗的光荣传统,积极参加润扬森林公园、××火车站、体育公园等重点工程会战,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任务。
二、在扶持创业中促进经济发展版权所有
一是加强资金扶持。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作为创业资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按照市统一标准,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万元。农村退役士兵则由镇(街道)负责筹集,汊河街道采取多发1年优待金的办法实行自谋职业补偿。同时,争取金融部门支持,发放小额贷款,支持退役士兵创业。二是开展技能培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动送训上门,到镇(街道)免费举办技能培训。蒋王街道为提高退伍军人的创业技能,把退役士兵和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相结合,制定了三年培训计划,并于今年3月举办了餐饮业、家政服务培训班,参训人数达287人。三是落实税收优惠。退役士兵新办企业,3年内免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予以减免。从事农业、服务业的,免征营业税。四是实行便捷服务。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把退役士兵创业和招商引资一样重视,提供“一站式”办证服务,做到优先办理,简化手续,减免规费,受到了退役士兵的欢迎。五是注重产业引导。引导退役士兵结合各地产业特点,选准进入领域,为地方经济发展、企业集群、产业集聚做出积极贡献。各地退役士兵充分利用当地人流、物流和信息流优势,着力发展具有地方特点的产业。北洲片退役士兵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电器产业和服装业,北山片退役士兵主要从事钣金、玩具和设备制造业,城区片退役士兵主要从事三产服务业。另外,杭集镇退役士兵主要从事日化和旅游用品生产。目前,由退役士兵创办的企业,已成为各地特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政策指导和服务措施的落实,促进了退役士兵带头富、带动富和带领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推动了自主创业。全区有66名退役士兵成为法人代表,50人担任企业高管,32人成为个体工商户;20人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及加工,36人从事工业制造,53人从事商业、流通、服务业;24人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表彰,成为我区全民创业的标兵。二是培植了经济亮点。据统计,全区退役士兵创办的企业2004年实现销售5亿多元,利税4095万元,已成为全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三是帮助了群众就业。由退役士兵创办的82个企业共安置劳动力3539名,安排207名优抚对象就业,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了退伍军人的收入,2004年退伍军人人均年收入达1.64万元。四是奉献了社会事业。退役士兵创业不忘奉献,积极回报社会,热情资助社会公益事业。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区自主创业的退伍军人资助社会公共事业资金达6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