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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三点。
首先,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其次,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二)民事再审申请书和申诉状的范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对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的( )字第 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 份
2. 证据材料 份
民事申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申诉人因 一案,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份
2. 证据材料 份
【 例 文 】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公司
地址:××市城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高××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工贸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朱×× 职务:经理
案由:钢材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 1997年2月 16日(1997)×字×号判决不服,将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7) ×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工贸公司于 1996年12月1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贸公司供给申诉人“首钢”生产的盘条 300吨,每吨价格 1850元,总货款 55.5万元人民币。同年 12月 29日,申诉人将一张 50万元汇票交给工贸公司,并用车拉走盘条30吨。经检验,该30吨盘条不是“首钢”生产,且规格、质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1997年1月 14日,申诉人向××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工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工贸公司在 1997年 5月前将剩余270吨“首钢”生产盘条全部交付,并保证质量、规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诉人已拉走30吨盘条每吨降价50元由申诉人处理。但判决书生效后,××工贸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既不执行判决,也不退还贷款,致使申诉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购买钢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调查清楚工贸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货,就判决其继续履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不能实现。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工贸公司退还货款 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建筑安装公司(盖 章)
1999年3月29日
2008年6月,徐超(化名)听了某外资银行客户经理陈小姐的介绍,萌生了投资一些海外理财产品的念头。“原来也没想到买什么海外的理财产品,不过那个时候刚开始学理财,开始意识到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而当时国内A股市场又一直在下跌,所以就想试试看海外投资或许会有一些不错的收益。但那个时候我正考虑要结婚买房,所以想要买一些比较稳定而且能够随时赎回的产品,我是这样和陈小姐说的。”徐超对记者表示。
听了徐超的理财要求,该外资银行客户经理陈小姐便向他推荐了“聚通天下”代客境外理财系列之“环球新能源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产品”,并称该产品与国外3个新能源股票挂钩,具有风险小、收益高、赎回方便的特点。据徐超表示,当时陈小姐向他保证该产品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前赎回。于是徐超在2008年6月21日与该银行签订了理财协议,购买了2万澳元(折合人民币133772元)该产品。
提前解约 遭到遭拒
2008年9月,徐超觉得买房时机已到。为了筹集购房款,徐超便致电陈小姐要求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然而却被告知该产品处于封闭期,无法赎回。此后,徐超及其丈夫多次与陈小姐交涉均未果。陈小姐反复表示该理财产品有1年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是绝对不能提前赎回的。但让徐超纳闷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封闭期和何时不能提前赎回的条款。
更糟糕的是,就在此时,全球金融危机不期而至,短短几个月里面徐超购买的理财产品严重缩水,由盈转亏。为了讨回自己的钱,徐超便该银行,要求法院判令该银行撤销与其签订的理财协议,并返还理财款人民币13377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对该产品不可提前赎回的问题是否在签约时已经理解,以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理财合同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及可撤销的情形。
在法庭上,徐超出示了该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以证明该理财协议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从中看不出任何不能提前赎回的表述。徐超称其在作出投资决定前仔细阅读了产品说明书和理财协议等文件,正是由于没有在其中发现关于产品封闭期或何时不能提前赎回的条款,加上客户经理保证该产品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前赎回,所以才作出投资决定。银行虽然在该产品“理财计划概要”中详细阐述了提前赎回条款,但导致原告因重大误解而做出投资决定,因此原告有权请求撤销该理财协议。
另外,在之前,徐超还曾到上海银监局投诉该银行,银监局给出的调查报告也表示该理财协议中对提前赎回条款的说明不清晰,要求银行对该理财产品提前赎回条款说明形式进行整改,加强对不能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说明银行在宣传该理财产品重要条款时的确有瑕疵。
被告却宣称,其具备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资质,涉案产品也已备案,他们销售涉案产品合法合规。原被告双方白纸黑字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合法有效,目前仍在履行过程中。该理财协议中对于提前赎回的约定是明确的。被告在产品销售及签约过程中并无任何不当之处。而且原告与其丈夫也将相关材料带回家仔细研究后才最终决定与其签约。现又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显然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认为,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本案中,原告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已经经过了银行的相应测试,其选择的理财产品特点与测试结果相符,在《认购申请书》中,原告也确认并抄录,表示“自己已阅读认购申请书‘风险提示”’,而“风险提示”项也在申请书有明确表述,这可以证明被告已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于2008年9月向被告要求提前赎回理财产品被拒绝,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而且原告在子计划A到期后又与被告签署了调整文件,对子计划A进行了转换,目前,该理财计划正在履行过程中。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因此,即使原告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权,该权利也已经消灭。因此法院对原告徐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重大误解”不是万能药
姜海清
在现实理财生活中,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出现夸大产品收益、隐藏产品风险的情况并不少见。其中,又以隐藏流动性风险(赎回限制)最为常见。而一旦产品出现亏损,往往投资者无法按自己所愿提前赎回产品,进而导致更大的亏损。此时,投资者往往会以产品销售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归还本金。
不过就本案而言,被告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各种风险进行了揭示,内容并无歧叉。原告作为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委托方,所从事的是风险投资行为,其应当具备较一般民事行为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即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对相关理财产品的特点加以深入了解,分析理财产品的各种风险和收益,并采取合理的投资策略,慎重进行投资。
原告在阅看并了解理财协议及相关文件后签署了委托理财合同,至于其后市场产生的波动,是原告作为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的风险。当然,被告银行在条款设计和宣传策略上的确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1)赔偿申请书(一式三份,参照本指南所附的格式);
(2)是受害人或受害人的继承人、与受害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公证、文书等);
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撤销登记或终止运营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国家赔偿,应提交其与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利承受关系的证明文件;
(3)证明人民法院违法侵权事实存在的法律文书(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
(4) 人民法院以各种形式确认违法侵权事实的法律文书(改判无罪的刑事判决书、撤销原民事裁定或决定的新的民事裁定书或决定书、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作出的确认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裁定书、判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罪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等);
(5)证明损失存在的有关证据材料。
2、赔偿义务机关是下级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1)第1类案件所列材料;
(2)下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赔偿决定书。下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应提供已向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的证据。
3、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司法机关,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1)赔偿申请书(一式三份,参照本指南所附的格式);
(2)是受害人或受害人的继承人,与受害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公证文书等);
受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撤销登记或终止运营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国家赔偿,应提交其与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利承受关系的证明文件;
(3)证明司法机关违法侵权行为存在的法律文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决定等);
(4) 违法侵权行为已被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等确认的法律文书或其他书面材料(撤销拘留决定、撤销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判决被告人无罪的一、二审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解除财产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判决司法机关有关责任人有罪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机关和个人的处分决定等);
(5)证明损失存在的有关证据材料;
(6)赔偿义务机关做出的赔偿决定书和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和复议决定的,应提供已先后申请赔偿和申请复议的有关证据。
4、共同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
(1)上述第3类案件第(1)、(2)、(5)项所列材料;
(2)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未生效刑事判决书;
(3)二审改判被告人无罪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二审人民法院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或者公诉机关在案件重审期间申请撤诉,一审人民法院准许其撤诉的裁定书等。
县政府逾期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村民无奈诉之公堂。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法院日前对县政府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对原告与他方土地权属争议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共计500元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1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黄土乡黄土坎村场上一组、二组与县粮油购销公司黄土粮站发生土地权属争议。2003年7月,沿河县政府作出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明确争议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粮油总公司管理使用。两村民组不服,遂向铜仁行署申请行政复议。今年1月17日,铜仁行署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沿河县政府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此后,被告沿河县政府一直未通知原告前来处理。今年5月10日,原告两村民组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被告未作答复。同月22日和8月9日,原告方先后两次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寄送申请书,被告方仍一直未作处理。庭审中原告出示了相关邮政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沿河县政府对原告与粮油部门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后,铜仁行署于今年1月作出予以撤销的复议决定,并明确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复议决定自同年1月30日送达之日起15天后产生法律效力。按国土资源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规定,被告应依照复议决定在6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在此后8个月的时间内,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申请未作出答复处理,应当视为属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新华网·何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