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制度范文

时间:2023-03-06 15: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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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制度

篇1

关键词:小学学校管理以人为本道德

学校管理的依据是制度,管理应实现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学校管理的终极指向是促进人的发展,即以师生发展为本。学校的管理制度要尽可能逐步完整和完善,从每一项规章制度来说,内容要求简洁,触及主要问题。学校是一个处于变化的组织,是不断发展与相对稳定的统一体。随着社会发展对教育的不同要求,学校也在进行着不断的改革。但由于学校和企业等组织不同,教育的周期比较长,这就要求学校管理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当然,这不意味这学校的管理制度就是一成不变,管理制度也要根据时代的要求不断地调整完善、改革创新。

一、 建立以人为本的小学学校管理模式

第一,转变管理理念。孩子们是祖国的花朵,必须要精心栽培。小学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基础,只有打下良好的基础,才能使国家拥有更多的人才。我们国家是一个人口大国,能够实现有人口大国转变为人资资源强国,关键要看教育的质量。小学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基础,因此,小学教育至关重要。小学学校的管理者必须把小学教育的使命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不能为了管理而管理。必须要转变管理理念,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只有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才能真正改变传统学校管理模式。

第二,转变管理体制。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教育发展的趋势,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切实做到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老师和学生的利益,而不能再把管理的角色当做是自己的权力,更不能认为管理者高高在上,而忽视老师和学生的利益。规章制度相对稳定并不是绝对不变的,没有不变的万古教条。如有的学校至今还规定小学生在课堂上“不准交头接耳”,这样的明文规定是为了加强课堂纪律,但是不是束缚了小学生在课堂上生动活泼地学习?

第三,转变管理方式。新的教育体制下,不能再以应试教育的眼光去衡量老师和学生,必须做到以人为本,真正为推进素质教育而努力。老师和学生的成绩不能再简单的用分数和升学率去衡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一切为了老师和学生,才能为国家教育改革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学校的管理方式,不能再沿用严格的规章制度,必须要考虑人的特点,增加一些柔性管理制度。比如针对老师、学生的现实困难,可以实施一些例外措施。当老师和学生遇到什么事情时,管理者必须积极主动地关心他们的生活,这样才能增强集体的温暖度并增加集体的凝聚力。

第四,使老师主体地位得到回归。学校的主体必然要包括老师,老师在学校的地位是不能轻易被忽视的。老师的主体地位得到发挥,必须要有健全的机制来保障。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障老师的主体地位,比如做到校务公开、老师参与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等。只有让老师也积极参加到管理中来,才能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他们的主体地位,切实做到提高小学学校的管理。

二、 有助于小学生的道德养成

学校管理制度是人创造的,但不是人任意创造的。人创造制度既需要条件的满足,又需要际遇的配合,因此制度的形成往往要经过由习俗到规则的反复博弈。那些在反复博弈过程中得以保留下来并凝聚为制度的规则,具有极强的生命力、适应力和调控力,它们一经形成,往往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不变。学校管理制度也同样如此,它的稳定性为学校共同体内个体德性的养成提供了重要的依托和途径。我们知道,道德修养与道德建设不能一蹴而就,无论个人的道德品质、道德情操,还是社会的道德素质、道德水平,都不会一夜之间成就。因此,政治运动式、行政命令式的道德建设实不足取,它只能在短期内解决表面问题,而不可能在长期内解决本质问题:既不能使道德内化于心,又不能使道德长久于世。内化于心且长久于世的道德是养成的道德,因而如果我们想从本质上解决问题,那就必须从道德养成入手。

道德养成需要合适的环境,在合适的环境中,一种行为能够大量地、反复地出现,人们预期到它的出现,赞赏它并对与之相悖的行为加以反对和贬斥。学校管理制度即能够提供和创造这样的环境。学校管理制度的稳定性使其规定的内容成为许多人反复践履的行为,人们赞成这些规定,对执行者予以褒扬,对犯规者给予惩罚。于是,制度安排下的行为便会由不适而习惯,由习惯而自然,道德在其过程中也就逐渐成为人的无意识存在。由此,我们也可解读出学校管理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的紧密关联性,学校共同体成员个体的道德修养是学校管理制度伦理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与前提,学校管理制度伦理的形成与稳定又为共同体成员个人德性的养成提供制度化的环境和正向的导引,两者之间呈现出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状态。

学校管理工作是一项艰辛而复杂的工作,是一所学校稳定与发展的基石。有了良好的学校管理体制的运行,有了高效的领导力与执行力,就能带动一所学校的快速发展,实现新的能动性跨越。当一种秩序建立到完美无缺之时,它必定会逐渐打破先前的秩序,实现新的突破,那样的话,这所学校也就会在痛苦中发生新的蜕变,散发出新的活力,最终成为美丽多梦的现实主义之蝶。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他们的茁壮成长才是民族的希望。小学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小学学校的管理模式对小学的教学质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国家实施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大背景下,只有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才能使小学学校管理模式走上正确之路。

参考文献:

[1]李建国. 学做“钢琴师”奏响“和谐”乐章——学校管理工作感悟点滴[J]. 教书育人. 2011(02).

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者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

(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其学校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学校的类别、层次。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向市劳动局提出;市劳动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市高等学校设置审议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筹建,对筹建结束需正式建校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民办学校。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可设立董事会。民办学校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不设董事会的,校(院)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院)长;

(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七)决定接受捐赠;

(八)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选聘的董事应当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执行,但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选聘的校长须报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中等专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劳动局备案。民办高等学校选聘的校(院)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不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八)决定接受捐赠;

(九)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教师的聘任资格和职称评定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应当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违反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按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招生考试录取办法办理。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的计划,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的招生计划;其中,职业学校跨区、县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主要课程和授课时数,应当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必修课应当选用经国家或者本市正式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学生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由民办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市劳动局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由民办技工学校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学历证书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可以举办校办产业,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在税收政策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学费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的资金、财务管理以及校办产业并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益,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学生毕业后,在选择就业和升学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需变更名称、规模、董事长、校长的,申请应当按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批或者备案。民办学校需停办的,应当提供学校善后处置的方案和学校财产清单,向原受理办学申请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接到停办民办学校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创办人、校长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表彰与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教师、学生表彰与奖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民办学校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办学校违反招生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

(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四)民办学校滥发学历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吞、私分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民办学校经费和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违反收取学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3

2、建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有关人员将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用电管理,安装电器,布设电线要符合规定。定期检查电线、电器,不得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

4、学校的重要部位要配备齐全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性能良好有效,存放位置合理。

5、对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保管,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篇4

1.基础:明确各岗位的底线要求。目前,绩效管理的基本功能之一还是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提供事实依据,因此,绩效管理的主体指标和核心内容应是学校对每个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学校应该花大力气制定全员、全面、全过程在师德修养、考勤与工作量、教学过程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底线要求。

2.发展:激励员工走向优秀。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设计,不是学校局部的或是某一方面的工作,而是属于学校发展的顶层设计与综合设计,因为它不仅是学校发展目标,也是发展目标学年度的具体化、动态化的分解,还是实现发展目标的途径、抓手和工具。

3.关键:全校上下达成共识。绩效管理的一级指标虽然只有四大项,但二级指标可能有几十项,三级指标可能就有上百条了,而每一项考核指标无不是对教职工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要求。我们让一线教师、教辅人员、后勤人员充分讨论自身工作岗位的要求,分学科召开教师会议讨论教育教学过程以及教育科研的要求等,在此基础上形成学校绩效考核的框架意见,同时这个框架意见还要多次征询全体教职工以及教代会代表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通过这些方法与步骤,把绩效管理内化为全体教职工的自觉要求,让教职工不仅知道“做什么”“怎么做”,而且知道在“什么时间”“做到什么程度”,从而形成学校上下齐心协力的局面,并因此促进学校的精神文化建设。

4.定性:不可或缺的内容。我们可以规定一学期教职工病事假的底线要求,可以规定听课、开课、评课,以及主备人的底线要求,甚至对公开课也可以用分数来量化它的质量。但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可以量化考核。虽说量化是绩效考核精细化追求的目标,但描述关键行为应达到的程度,规范关键行为应有的程序与规则等的定性考核也不可忽视,因为这是学校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而有时定性考核反而更准确,更能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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