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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石狮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彰显城乡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得石狮市城郊及农村土地不断增值,农村人口受利益驱动,为获得征用土地补偿及相关福利,大量涌入石狮市谋求发展却不愿迁户口,所以他们的长期居留地和常住户口地往往不一致,即存在人户分离现象,这种人户分离现象进而导致大量的“空挂户”出现[2]。调查数据表明,石狮市近年来流动人口规模庞大,但户籍人口增长缓慢,从1988年建市至2012年增长不足8万人(图1),主要为户籍人口的自然增长所致。这就更说明了石狮市流动人口的总体落户水平不高,长期存在着人户分离现象,导致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不利于石狮市城市管理体制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户籍管理制度影响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提高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既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全体社会成员无差别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3]。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其具有学历较高、收入较高等特点,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愿望越来越强烈,内容越来越多,层次也越来越高。但在石狮市,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由于户籍尚在农村,无法和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公共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表2),特别是在技术培训方面,最大差距达到34.1%,在电视录像厅、图书室、文艺活动以及免费或便宜的电影等方面的差距也都超过了10%,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有待进一步提高。另外,石狮市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虽然有很大改善,医疗普及率较高,但医疗设备差、卫生技术人员短缺。据统计,农村卫技人员仅仅相当于城市的12.8%;公路交通虽然实现村村通,但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交通运行不正常。由此可见,石狮市虽然城市化进程较快,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深刻影响了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水平。
(三)户籍管理制度导致社会保障不到位
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无差别的所有社会成员效用最大化,即要无社会地位区别地保障各个社会人群的相关权益。据统计,在石狮市流动人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数仅分别占流动人口总数的18%和16%,而新农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以户籍为基础,绝大部分流动人口不能参加这些保险。在教育方面,因大部分流动人口聚集在石狮市区,市区现有学校难以满足流动人口子女就近就读公办学校的需求,学校的班级规模和学生数量均严重超标,长期超负荷运转,这些问题都表明石狮市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不到位。
二、城市化进程中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取消户口性质,建立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
即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石狮市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在2001年底就全面取消农业、非农业、自理口粮及其他类型户口性质的划分,而由公安机关按照实际居住地、就业地登记户口并核发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薄,彻底消除城乡之间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差异形成的“二元”户口结构,实现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
(二)推进信息管理,实现“一站式”户口迁移登记
2008年以来,石狮便依托省级人口信息平台,取消了以前省内迁移户口须到迁出地派出所领取《户口迁移证》的环节,直接由迁入地派出所在省级人口信息中心数据库进行网上“一站式”户口迁移,构建了科学化、高效率、城乡一体的户籍登记、迁移、管理体系。该举措极大地方便了石狮市民跨区县迁移户口,不用再为往返两地办理迁户手续而耗时耗力。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30日,全市共办理网上迁移户口5570人,其中迁入2614人、迁出2956人。
(三)调整户口政策,低门槛汇聚劳动力资源
石狮市自2009年以来,实行户口迁移人性化管理,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的条件限制,推出投靠配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未婚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移落户等8项户口迁移政策,为流动人口提供了便利。同时,石狮市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在户籍管理方面推出鼓励农村人口在城区购房落户和在集镇建房落户,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经商创业落户以及各类人才和大学生就业落户等多项优惠政策。此外,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落户。据统计,近年来石狮市共办理购房、人才引进、经商务工等落户3922人次。这些措施给流动人口创造了更好的平台,吸引更多流动人口扎根石狮,使得更多高素质流动人口不断融入本地,在众多的工作岗位上稳定就业,逐渐改变原有的“候鸟式”“两栖式”就业生活方式,从而为石狮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贡献。
三、城市化进程中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存在的现实困境近年来,石狮市在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
与户籍地相比,石狮城镇户口吸引力相对有限。城市流动人口为保留原户籍地的既得利益,再加上自身流动性较大,多数不愿在城镇落户。对部分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调查显示,愿意在石狮落户的仅占被调查总数的15%,这种消极的落户意愿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石狮市流动人口的不稳定性。另外,石狮只针对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以及计生管理等的限制也造成了在石狮落户的高层次人才较少,人口素质相对较低。这些都给石狮的流动人口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题。
(二)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
尽管石狮非常注重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问题,但因大部分流动人口集聚在市区,现有学校规模又无法满足,导致流动人口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减少。再加上自2014年起,福建省出台新规,凡具有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在福建省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这虽然给流动人口以政策倾斜和教育关爱,但在拥有大量流动人口的石狮市,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地参加高考,使得原本就不足的教育资源将有可能更为紧缺,如石狮市的教师编制缺口加大,教育用地等更为紧张,难以满足现实要求。另外,在石狮,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较为落后,优质医疗资源多集中于市区。如此看来,基于户籍基础上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也成为石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大困境。
(三)社会配套制度改革滞后
石狮市自2001年开始实行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但至今部分职能部门尚未修订相关规定或出台配套政策,仍然按照农业和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办事,与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产生冲突,如在计划生育政策上,城镇户口只能生一胎而农村户口可有条件生二胎;在人身伤亡赔偿上,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相差较大。于是,农民在进入城市后,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林地收益权等三项权益的同时,却不能转而拥有就业、教育、社保、住房、医疗等配套权益,违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初衷,加大了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困境。
四、城市化进程中深化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对策
为响应党的十关于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四化”协调同步精神,福建省政府在《关于推进泉州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将石狮市全域城市化改革试点作为重要的改革内容。石狮作为泉州环湾发展中心城区的重要组团,开展全域城市化改革,符合建设厦漳泉大都市区的总体趋势,也符合石狮城市化发展的实际。对此,石狮在着手拟定的《石狮市全域城市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出: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全域城市化改革的一大主要内容。
(一)与居住证制度挂钩,构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
与居住证制度挂钩,构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具体包括:(1)建设流动人口服务平台,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等有效服务。(2)提供就业培训服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流动人口就业培训,积极推进对流动人口职业技术、创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3)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按规定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其基本的经济收入;畅通流动人口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开通用工投诉、工伤认定、工资清欠等绿色通道,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如此,在保证流动人口基本生活和工作的基础上,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其落户意愿,使其能更为主动地融入城市生活。
(二)与居住证制度挂钩,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一直是政府不断努力和追求的目标。为摆脱传统户籍管理制度的束缚,目前石狮市政府着力于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常住人口凭借居住证享有均等化的公共资源,进而实现石狮市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1)将流动人口子女纳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计划,继续落实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本地生同等待遇的就学政策,拆掉门槛、规范收费、敞门接纳入学,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2)流动人口凭借居住证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重大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救助等医疗卫生服务。借此,在方便流动人口在石狮市享有户籍地的相关政策的同时,石狮市政府能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服务,保障其权益,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取消户口迁移中计划指标的限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政策,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二)坚持以经常居住地户口为基本形式,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原则。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产权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市工作的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门人才和具有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市内科技人才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积极吸纳大学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对自愿来我市就业的大专(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以上(包括大专)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移到我市,也可以迁回原籍。如暂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找工作。其人事关系由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
(五)放宽对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限制。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对已在配偶所在地投靠居住的公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落户手续。
(六)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后,同时,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统计表》中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同级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七)凡市内生源考取我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内期间由学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学生毕业后,派出所凭毕业生学历证书、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八)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予以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况。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民警调查核实后,经派出所长审核,报区县户口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准予落户。
三、配套政策
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确立后,有关部门应对计划生育、退役士兵安置、最低生活保障、抚恤优待及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相应衔接,使之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相适应。
(一)计划生育政策。凡在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依法经营土地,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居民,适用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他居民一律适用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的,不享受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凡入伍前户口在村民委员会的居民,退出现役后,按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其他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按《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凡在社区居委会登记户口,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抚恤优待政策。凡户口登记在社区居委会且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伤残军人、军烈属、老复员军人,仍执行当地城镇抚恤优待补助标准;其他优抚对象执行当地农村抚恤优待补助标准。
(五)土地承包政策。户口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尊重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六)医疗保险政策。凡户口在村民委员会登记的居民,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居住的,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户籍管理日常工作,确保新的户籍管理制度顺利推行。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表1部分年份小城镇基本情况
附图
资料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表3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4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5企业人数超过镇劳动力总数的城镇分布
地区数量(个)比重(%)
东部65053.0
其中:江苏14311.7
广东14812.1
中部27022.0
西部30625.0
其中:重庆13511.0
全国1226100.0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表6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增长潜力万人,%
地带实际非农业人口期望可增加期望可增加非
非农业人口①农业人口比重②
东部1935130967.6
中部118933428.9
西部62017728.5
全国3744182048.6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7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企业员工人数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
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表1部分年份小城镇基本情况
附图
资料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表3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4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5企业人数超过镇劳动力总数的城镇分布
地区数量(个)比重(%)
东部65053.0
其中:江苏14311.7
广东14812.1
中部27022.0
西部30625.0
其中:重庆13511.0
全国1226100.0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表6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增长潜力万人,%
地带实际非农业人口期望可增加期望可增加非
非农业人口①农业人口比重②
东部1935130967.6
中部118933428.9
西部62017728.5
全国3744182048.6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7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企业员工人数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
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各类地质遗迹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深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七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川、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章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设
第八条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九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
一、在本县(市)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二、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第十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和审批: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册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保护程度的划分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有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第四章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及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四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l
第十五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对于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管理;
对于分布在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机关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开展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
三、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八条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条对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条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涉台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涉台文物古迹的义务。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文物古迹,其产权所有者(单位或个人)可向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其文物古迹列入“涉台文物古迹”,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可向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该文物古迹产权所有者的同意后,将其提交“厦门市涉台文物古迹论证委员会”鉴定、论证。
第五条厦门市涉台文物古迹论证委员会由市文化局牵头,由资深的文史方志专家以及市台办、市人大台侨外事委、市政协教科文委、市府办四处等人员组成,对自荐、推荐或经调查考证认为应列为保护对象的涉台文物古迹进行鉴定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书。
第六条对经论证确定的涉台文物古迹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涉台文物古迹包括已经评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和未经评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两大类。已评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涉台文物古迹,加设“厦门市涉台文物古迹”标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文物法规保护和管理,未评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涉台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实施。
第八条市(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对涉台文物古迹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事先由同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台文物古迹的保护措施,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条在涉台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内,一般不进行其它建设工程、确属特殊需要,必须报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必须对涉台文物古迹进行迁移或拆除的,应报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原公布机关市人民政府核准同意。迁移、拆除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
第十二条涉台文物古迹的修缮保护工程,应接受市(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修缮、保养和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有机磷农药目前在我国仍为广泛应用的一类高效杀虫剂,而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是我国发生率最高的一种农药中毒,其毒性主要通过抑制胆碱酯酶引起乙酰胆碱蓄积,使胆碱能神经持续冲动,导致先兴奋而后衰竭的一系列的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等症状,严重患者可因昏迷和呼吸衰竭而死亡[1]。呼吸衰竭(包括周围性呼吸衰竭和中枢性呼吸衰竭)是有机磷中毒的主要死因,因此,加强此类病情的防治和护理干预,对挽救患者生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2002年应用人工呼吸机共抢救有机磷中毒致呼吸衰竭患者5例,现结合有关文献及我院防治与护理体会,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收集并筛选自2002年8月至2008年8月收治的经临床确诊为有机磷农药中毒的患者5例;诊断标准 ①患者有接触或者服用过有机磷农药中毒史;②患者内容物、呼吸道分泌物、皮肤以及衣物存在蒜臭味;③存在有机磷农药中毒的典型症状(毒蕈碱以及烟碱样症状;④典型的中毒表现,如昏迷、脑水肿、肺水肿以及呼吸机麻痹等。患者均为经口中毒,伴有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肺水肿及低血压表现[2]。从服毒到入院时间为0.5~24.0 h,其中气管插管4例,气管切开1例,机械通气时间为2~8 d。
1. 2 治疗方法 所有患者入院均立即给予彻底洗胃、导泻,迅速并维持阿托品化,应用复能剂,输入新鲜的血和血浆,防治各种并发症,应用有效抗生素,维持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并行营养支持和血液灌流等,出现或怀疑有呼吸衰竭时及时机械通气。
1.3 结果3例痊愈出院,1例放弃治疗自动出院,1例死亡。
2护理体会
2.1心理护理神志清醒的患者一旦发生呼吸困难,往往有恐惧、紧张心理,护理人员一方面积极配合抢救、治疗;另一方面要安慰患者,并提供健康教育,向患者说明不良情绪对疾病的影响,稳定情绪,提高患者的合作能力;同时劝说家属勿在患者面前惊恐,及时清除呕吐物、排泄物,以减少环境因素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刺激。
2.2密切观察病情,掌握上机时机 对机磷中毒患者应预先备好呼吸机和喉镜、肌松药物等急救物品,以免需要紧急气管插管时措手不及,影响抢救的效果和质量,警惕患者出现呼吸衰竭;有机磷中毒致呼吸衰竭的先兆症状一般表现为[1-2]:(1)意识的改变:意识可由清楚变不清,或原有的意识障碍加重;(2)面色、口唇、四肢末梢出现紫绀;(3)呼吸节律、频率和幅度的改变,可表现为呼吸费力、急促,而后逐渐转变为呼吸浅表、微弱,有时也出现憋气、双吸气等,甚至呼吸停止;(4)神志清的患者可出现烦躁、胸闷、喉头阻塞感等不适。当患者出现呼吸节律和频率的变化时,如呼吸频率
2.3呼吸机治疗期间一般护理 行24 h连续动态监测血压、心电图、心率、血氧饱和度变化,测体温每日至少4次;记录24 h出入量,定时做动脉血气分析。对此类患者尤其要注意观察其呼吸频率,胸廓运动的幅度变化,监控人机协调情况。定时作肺部听诊,注意两侧呼吸音对称与否,高度警惕气压伤和气胸的出现。观察呼吸机的各种参数及机器运行情况。同时加强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包括翻身拍背,按摩受压部位,口腔护理,保持个人卫生。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灌肠、导泻等操作,要加强肛周的护理。
2.4气道管理护理 大多气管插管及气管切开患者呼吸道分泌物较多,及时清除口咽、气管分泌物是保持呼吸道通畅、防止肺部感染,保证抢救成功的重要环节;整个操作必须严格无菌,吸引管一般选用软质硅胶管,外径不超过气管套管内径的1/2,以免吸引负压过多发生肺不张,一次一管,先吸气管内分泌物,再吸口咽及鼻腔,动作轻柔快捷,吸痰管插入气管时,应暂时阻断负压,待管端送至气管深部,再开放负压吸引,边吸边左右捻转,慢慢向上提拉吸取痰液,一次气管内吸痰不宜超过15 s,吸完鼻咽分泌物后,吸痰管弃之或置于盘中,集中清洁消毒;气管插管的气囊应每隔4 h放气一次,放气前应先吸净气管、鼻咽分泌物,再换一吸痰管插至导管远端,气囊放气后立即吸出气囊上端流下的分泌物,以防流入下呼吸道引起肺部感染。气管切开应定时清洁内管,一般每4~6 h取出内管清洗煮沸后,再及时重新插入,以防分泌物堵塞外管。有机磷中毒患者,由于阿托品的作用再加上气管插管或切开,原有湿化功能丧失,加上机械呼吸增加通气量,呼吸道大量失水以致分泌物干结,纤毛活动减弱或消失,易产生气道阻塞,肺不张和继发感染,故合理的呼吸道湿化非常必要;目前常用生理盐水加抗生素和稀释分泌物的药物如а-糜蛋白酶,方法为气管内直接滴入,主张用间歇滴入法,每隔1~2 h滴1次,每次3~5,滴入湿化液后继续机械通气片刻,再用吸引管将分泌物吸净,如此重复2~3次,每日滴入为200~250 ml[2-3].
2.5 脱机前后的护理 当患者神志清楚,情绪、自主呼吸稳定,吸痰前后末梢血氧饱和度没有明显变化,血气分析没有低氧血症和二氧化碳潴留时可以考虑暂时脱机观察。帮助患者树立信心,消除恐惧心理。脱机最好在白天进行,有利于观察病情变化。脱机后要密切观察和监测生命体征及皮肤颜色变化,勤与患者交流,掌握其脱机后的感受。脱机后仍需保留人工气道以备急用,并继续气道湿化,吸氧等,指导患者有效咳嗽排痰。呼吸机仍保持工作状态,备于床旁。脱机24~48 h后生命体征稳定,患者无呼吸困难感,可自主咳嗽,血气分析各指标满意可考虑撤除人工气道。拔管前后要注意充分清理气道,预充纯氧等,并要在床旁备有重新插管的设备及药品,防止拔管出现意外时措手不及。拔管后观察患者的呼吸、咳嗽、吞咽、发音等有无异常,生命体征稳定与否。
4 讨论
有机磷农药中毒主要是乙酰胆碱酯酶被抑制引起乙酰胆碱蓄积,使胆碱神经元持续冲动导致先兴奋后衰竭的一系列的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等症状;可直接或间接抑制呼吸中枢,出现呼吸肌麻痹,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及时建立人工气道,机械通气可有效降低病死率,改善预后。临床工作中,密切观察病情,及时发现呼吸衰竭的先兆,应用人工呼吸机辅助通气,并且严格做好呼吸道的管理是抢救有机磷中毒致呼吸衰竭的关键[4]。 作为护理工作者只有对本病具有充分的认识,加强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掌握上机时机,熟悉和掌握与机械通气有关的知识,并结合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的特殊性,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才能有效降低患者的死亡率。
参考文献:
[1].陈灏珠.内科学.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851~852
分级护理制度作为临床护士的工作依据,要求护士根据护理等级所对应的临床护理要求,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随着护理学的发展,现代护理理论不断地注入到护理实践之中,但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更新尚有差距,相对陈旧,与临床实际工作已不相适应,在执行分级护理制度时存在许多困难。现分析如下,供同行讨论。
1 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
分级护理制度制定以来,以1994年山西锵主编的《新编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1998年中国总后勤部主编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第四版作比较为例,其内容从病情依据到临床护理要点(或要求),一直没有做过重大修改,但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ICU、CCU等各种监护病房相继建立,分级护理制度与实际工作已不相适应。2002年北京市卫生局主编的《护理常规》中,等级护理的划分、级别指征、护理要求相对适合临床护理工作,但仍有不完善的方面。
2 分级护理制度执行中的困难
2.1 医疗工作制度对分级护理制度的影响 分级护理由医生决定,通过医嘱再由护士实施,而医学院校没有设护理课程,医生对分级护理制度缺乏了解,往往根据主观或经验判断分级护理标准,以我院2005年11月内科和骨科相比为例,内科一级护理患者占本科住院患者的51.2%,而骨科一级护理患者占本科住院患者的87.7%,分级护理标准掌握不准,使许多患者难以达到一级护理要求,造成你开你的医嘱,我做我的护理的医护脱节现象。
2.2 分级护理制度带来的医疗纠纷 当一些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会从客观资料中寻找医院的薄弱环节,其中医嘱中的级别护理要求最容易被找出漏洞。如一级护理每15 min~30 min巡视1次患者,有时很难做到,虽然不是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但患者家属也要以此为突破口,找到医院的不足,要求医院赔偿。
2.3 一级护理 每15 min~30 min巡视1次患者难以做到,原因如下。
2.3.1 一级护理患者增多 我国冠心病发病率及死亡率1980年至1991年平均增加了300万,近年有增加的趋势;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由于看病难、看病贵,许多患者病情危重时才到医院就诊等原因,使危重、特殊护理及一级护理患者增多。我院2005年11月一级护理患者占住院患者的51.4%。
2.3.2 护士工作量增大 一方面,住院患者逐年增多,平均住院日逐年缩短,我院住院患者:1994年2 316人,2004年为9 119人,增加了约4倍;平均住院日:1994年11.9 d,2004年6.6 d,基础护理工作量增大,而临床护士人数1994年101人,2004年127人,加之,特殊护理、危重护理及一级量增多,一级护理患者比二级护理患者每天护理所需时间多2 h,住院患者的治疗以静脉输液为主,而且输液步骤较原来增多。一方面,医疗机构临床护理岗位的护士数量少,由于临床护士数量不足,护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突出。据卫生部对全国400多所医院的调查,病房护士、床位比平均为0.33%∶1.95%以上,医院住院患者的生活护理和部分基础护理工作依靠家属或者护士承担。每一患者所需的护理时间增加,增加了护士的工作量。
2.3.3 患者需求增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患者不仅需求有舒适的环境,高超的护理技术,而且需要了解相关疾病的预防、康复知识,要进行健康教育指导。患者不仅需要治疗疾病,还需要人文和心理上的关怀,以促进健康,减轻痛苦,提高生命质量。
3 讨论
3.1 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需要修改 根据《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护理费分为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用。有人建议将ICU收治的危重患者的监测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监测。分级护理制度从级别的划分、病情依据到临床护理要求均需要做出适当修改,以更好地指导临床护理工作。
3.2 分级护理等级的确定 分级护理作为临床护士工作的依据之一,有人主张由护士或责任护士以护嘱形式下达分级护理等级比较合适。护士长下护嘱不太切合实际,现实中护士长行政事务繁多,当忙于行政事物或休息时,患者的护理级别就不能及时更改或下达。责任护士不能24 h在岗,患者的病情随时都会发生变化,而基层医院护士素质高低不一,对疾病的观察、认识也不一致,护士下护嘱也有弊病,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责任全部由护士承担,所以分级护理等级由医生以医嘱的形式下达比较合适。在医学院校中增加护理课程,使医生掌握分级护理标准,并将分级护理标准作为医生考取执业资格的内容之一。
(2)数据归集要准确、客观。数据失真、有误,不仅影响考核的结果,而且会打击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利用医院HIS系统自动生成护理考核指标所需要的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3)分配办法要公正、透明,对于护理绩效考核的各类指标,护理部应按月将考核情况和核算结果及时向全院公开,实事求是,才能获得护理人员的认可。
(4)沟通、反馈要及时有效。只有医院、科室与护理人员各方共同参与,达成共识,建立有效的沟通与反馈机制,才能促进护理绩效分配机制的不断完善、创新与发展。
二、加强医院护理绩效管理的制度构建
根据医院总体战略目标,结合护理工作特点,实行医院、护理部和科室三级分配及医护分开模式,引入岗位管理、工作量、风险责任等具体绩效考核指标,建立“总量包干、垂直管理、工效挂钩、自主分配”的考核分配机制,科学、公正的进行护理人员绩效的考核与分配。
(一)分配原则建立符合护理工作特点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多劳多酬、优劳优酬、效率优先、同工同酬,兼顾公平、向重点岗位、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原则。
(二)分配模式分配模式实行医护分开。医院根据全院绩效分配方案确定当月护理绩效总额,并将当月可发总额发放到护理部,由护理部统筹分配全院护理人员绩效。这种分配模式的优缺点如下:
1、医护分开模式的优点
(1)体现护理部的主导作用。护理部的垂直管理有利于护理资源的整合,统筹安排岗位、合理分工,稳定护理队伍,优化护理机构。
(2)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科学公正的分配原则。护理绩效分配向工作量大、风险高、技术要求高的护理岗位倾斜,使其岗位价值得到体现,激发了工作热情、挖掘了创新潜能,杜绝了平均主义,促进各层次的护理人员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3)良好的导向作用。新的绩效分配体制向重点岗位、工作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的岗位倾斜,护理人员势必向这些岗位看齐,创造和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4)规范护理行为。由于绩效考核中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加强了护理人员责任心。通过每月考核评价,使护理人员明确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促进及时整改,改善护理质量,提高护理责任,保障医疗安全,推动优质护理服务深入开展。有利于医院护理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5)同工同酬。目前,医院护理人员身份构成相对复杂,同时存在编制内人员、聘用制人员、合同制人员,但是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能力的要求却无差别。在绩效分配体制上体现平等的原则,保证了护理队伍的稳定。
2、医护分开模式的缺点
(1)护理部垂直管理,削弱了临床科室主任对护理人员的管理权,进而影响到科室医护之间的有效配合,因此应加强科室内部医护联系。只有医护关系和谐融洽,紧密协作,才能保证医疗活动的有效开展。否则,将影响医疗安全,损害患者利益,影响医院的健康发展。
(2)避免出现科室内部医护绩效差距过大或不合理,以挫伤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医护关系及科室内部的工作协调。
(3)不同科室、不同项目的护理工作,在操作难易程度、效率、风险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性和特殊性,因此,应结合护理工作实际情况,科学、全面的选择列入绩效考核的护理工作项目,即要兼顾公平,又要向一线及重点岗位倾斜。
(三)核算办法护理人员绩效分配办法从过去以科室经济指标为依据的核算方法,转变为建立以护理人员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1、护理岗位的科学划分护理部依据全院各科室护理岗位的技术含量、风险、责任等要素,科学、合理、公正的将医院各科室的护理岗位进行分档分级,套用不同的岗位系数,作为绩效分配的依据。
2、工作量项目的筛选、统计(1)护理工作量项目的选择,即要有基础的护理工作项目,也要根据各科护理工作的特殊性选取特殊项目,增加考核的客观性、可比性。(2)合理确定所有列入绩效考核的护理项目的折算系数,保证护理工作项目量化的合理性、公平性。
3、服务质量考核护理部根据医院总体战略目标及医院等级评审等各类要求,建立健全护理质量考核制度,制定详细的目标与细则,从护理质量、护理安全、专业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检查与控制,按月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量化考核。
4、工作效率考核结合医院每月工作效率的统计信息资料,选取相关指标进行考核。为了兼顾各科室的不同情况,该类指标可分为两部分折算:第一部分与上一年度的全年平均值对比得分,第二部分与同类科室的平均值对比得分。
2评价指标
(1)护理三基考试成绩每季度进行护理三基考试,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满分为100分,得分越高表示护理技能掌握程度越好[4]。(2)满意度每位患者出院时均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内容包括住院环境、护理人员仪表、服务态度、服务及时性、护理技术、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等,满分为100分,得分越高表示患者对护理工作质量越满意。每月进行医生和护理人员满意度调查,其中90分以上者为非常满意,80~89分者为比较满意,80分以下者为不满意[5]。(3)护理质量管理评分从护理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及执行落实、分级护理、健康教育、护理水平管理、护理目标管理、护理服务、职责落实这几方面进行考评,总分为100分,80分以上认为合格,得分越高表示质量越好。
3统计学方法
本次研究中所涉及的有关数据均录入SPSS17.0统计学软件,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卡方检验。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在实施护理工作时,人们对于护理工作的要求也在呈现上升的发展趋势,另外,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开展有效的护理工作,可以有效的促使治疗效果的不断提升,使患者与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有所改善[1]。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组研究选取本院2013年11月~2014年5月收治的124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有男性60例,女性64例。并根据数字表发随机的将其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每组各62例。观察组患者年龄为14~60岁,平均年龄为(36.13±2.18)岁,有男性36例,女性26例。对照组患者的年龄为15~59岁,平均年龄为(37.13±2.81)岁,有男性24例。女性38例。
1.2方法
1.2.1常规护理 对照组患者实施常规护理,护理人员在手术前首先对患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常规性的询问,对患者的基本情况与心理状态情况有所了解,并对患者的了解手术流程进行指导,并将手术治疗的原理与具体流程向患者进行常规性的讲解。手术前对手术室进行消毒,并将手术室的温、湿度进行调整,将手术用品准备充分,手术过程帮助医生固定患者,收拾完成后对患者给予清洁护理,同时,将其送入病房,在术后对患者实施常规的病房护理与检查工作,并对患者的生命体征等情况进行监测与记录。
1.2.2精细化护理 观察组患者实施精细化护理,随着科学的护理管理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实施精细化护理的工作模式,加强护理服务质量的环节管理。精细化护理服务是全面落实护士的职责和义务,是用心在为患者服务,是让生命不再孤单的全程护理,要让基础护理不漏掉一个细节,专科护理不断提升,全程护理服务的价值得到延伸,要让患者家属放心的将患者交给我们。手术室的精细化护理就是护理人员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针对患者手术这一特定时段存在的健康问题和需要,提供患者在手术前,中,后期的各项专业及连续护理活动。①手术前的护理工作:在手术治疗开展以前,护理人员在护理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将与患者相关的手术治疗过程中充分的告知,使患者与家属对于护理工作进行出现的焦虑与不安情绪有效的消除,根据与患者的有效沟通与交流,指导患者能够正视手术过程的进行,维持平和的心态;②手术中的护理:护理人员首先在手术前对手术进行消毒与清洁工作,将手术物品准备齐全,在进行手术时,与医师进行积极、合理的配合,在手术完成后对患者实施有效的清洁工作,随后跟随患者进入病房,在患者手术进行时,护理工作人员应该实施精细化护理工作,对手术相关的操作仪器设备给予密切的检查,与此同时,有效的对器械进行消毒处理,另外,对患者在手术时的生命体征情况给予有效的监测,积极、主动对患者给予关心与帮助,对患者的身体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对患者的有关护理工作给予有效的实施;③手术后的护理:护理人员在术后对患者的身体每一项指标进行有效的监测,另外,在进行手术时,必须及时的对患者进行有效的跟踪与巡防工作,嘱咐患者在术后进行各项的护理工作,同时有效的指导,对患者提出的相关问题给予及时、有效的回答。并对两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与手术室护理质量的影响效果情况进行有效的对比。
2 结果
2.1观察组护理人员职业素质评分(8.95±0.67)分、术前护理评分(9.35±0.57)分、术中护理评分(9.13±0.38)分、术后护理评分(9.17±0.57)分以及总的护理质量评分(9.04±0.23)分优于对照组护理人员职业素质评分(4.43±1.12)分、术前护理评分(5.44±1.18)分、术中护理评分(5.12±0.57)分、术后护理评分(5.15±1.56)分以及总的护理质量评分(5.21±1.57)分。
2.2观察组与对照组患者护理满意度结果的比较 观察组患者护理满意度的结果为(94.43±3.11)分,对照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的结果为(78.23±4.04)分,观察组明显高于对照组。
3 讨论
随着人们对医疗护理工作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医院为患者所提供的有效治疗方法与科学护理服务,已逐渐成为医院护理管理工作改革的关键内容[2]。最近几年,精细化护理模式的不断创新与广泛应用,促使医院护理质量的不断提高,这不仅能够促使医院治疗水平的提高,还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将医务工作的实际水平充分的体现,使医院每个环节的管理工作都较为完善[3]。
本研究结果表明护理方式的不同在护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术前、术中、术后护理评分以及总的护理质量评分结果的评分中差异性较大,实施精细化护理获取的护理影响效果明显比常规护理获取的护理效果更显著。
综上所述,自从手术室开始推行精细化护理,使患者对手术的恐惧心理得到了大大的降低,使患者能够以良好的心态对待手术,减少了医疗纠纷。精细化护理对手术室护理质量与护理满意度存在较大的影响,可以使手术室护理质量得到改善,使患者与其家属对护理满意程度的明显提高。
参考文献: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我科2008年1月-2010年5月共收治老年丹毒患者7例,其中男2例、女5例,年龄67-85岁,平均76岁,皆发于下肢。病程5-7d,平均6.0d。
1.2方法
1.2.1配药方法:采用我科自制的赶痛散局部外敷。药物组成(蚤休、冰片、乳香、没药、川芎)按5∶1∶5∶5∶5比例共为散,用时取适量白醋调匀为糊状。
1.2.2涂药方法:充分暴露局部红肿疼痛部位,常规皮肤消毒后,取适量赶痛散均匀涂在无菌纱布上,再将纱布覆盖于患处,医用胶布固定,绷带适度包扎,松紧适宜,以防脱落。根据病情每日换药1-2次。
2疗效观察
2.1疗效判断标准。治愈:症状和体征完全消失,即患肢肿胀消失,皮肤起皱,皮肤温度及颜色转为正常;显效:患肢肿胀基本消失,皮肤起皱,皮肤温度正常,颜色由鲜红转为黯红;有效:患肢肿胀减轻,双下肢周径相差仍>1cm,但较治疗前明显缩小,皮肤有皱纹,颜色黯红,但皮肤温度仍偏高;无效:治疗前后患肢肢围、皮肤颜色及温度无明显变化或恶化。
2.1.2治疗结果:7例均治愈,治愈率100%。
3护理要点
3.1观察患者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的变化,尤其是体温的变化,及时记录以提供病情的动态信息。更要注意观察患肢局部的变化, 转贴于 如皮肤颜色、温度、患处面积、有无压痛、水疱等。
3.2指导患者应卧床休息,患肢制动并抬高30°-40°,减轻肢体的疼痛,有利于水肿消退。疼痛严重时给予必要的止痛剂,以减轻患者的痛苦。严格无菌操作规程,一切检查操作防止碰伤患处,以防外伤性感染。
3.3饮食宜清淡,多食新鲜蔬菜、水果。忌食辛辣、腥荤、厚腻之品。鼓励患者多饮水,尤其发热期间,每天2000ml以上。
3.4做好心理护理。向患者讲解疾病的发病原因及其危害,消除患者的恐惧心理,解除患者的思想负担,使患者保持心情舒畅,对疾病的恢复非常重要。
4讨论
丹毒系由B型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急性感染性皮肤病,中医称为“火丹”。本病多因外感风热湿邪或火邪侵袭郁于肌肤而发病。中医治疗多以清热解毒、泻火消肿为主要治则,内服或外敷均可治疗。自制赶痛散方中蚤休清热解毒散结为君药;乳香、没药活血化瘀、消肿止痛,川芎活血行气、祛风止痛共为臣药;冰片凉血活血兼通窍以引诸药直达病所为佐使药。现代药理证实乳香、没药主要含树脂、 树胶、挥发油等成分,具有明显消炎镇痛等作用;蚤休具有广谱抗菌、抗病毒、镇静、镇痛、止血、抗炎等作用;而川芎有明显镇痛、抗菌等作用;冰片含树脂和挥发油,局部应用对感觉神经有轻微刺激、有镇痛、镇静、抗炎等作用。全方配伍合理,切中病机,故验之临床,疗效显著,一般用药当天即可见效,大多3天可热退、肿消、痛止。
本方疗效确切、价格低廉、使用方便、见效快、副作用小,患者易接受,正确使用并配合适当护理,收效甚佳,值得临床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