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农民工申报材料范文

时间:2023-03-06 15: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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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农民工申报材料

篇1

自2012年1月耿明担任反渎局局长以来,他着力查办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案件。2012年到2014年,3年来武昌区检察院反渎局共查处处级干部9人、大要案23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

她家的支出与合法收入并不匹配

《方圆》:你的办案经历很丰富,什么时候开始从事反渎工作的?

耿明:1993年,我从公安学校毕业就到了武昌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因工作需要,2008年2月调到反渎局,开始从事反渎办案。2012年1月,我被任命为反渎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在此之前是正科级的侦查室主任。

《方圆》:你的同事介绍,你到反渎局之后,办了不少大案要案。

耿明:是的,我到反渎局以后,办理了武昌区劳动局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原主任金强、受贿案,武汉市科技局原副局长李佳容(化名)、受贿案等几个有影响的案子。其中,武昌区房地产管理局祁海松、受贿案被湖北省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均评为“精品案件”,并入围“全国反渎职侵权百件精品案件”。

《方圆》:能不能具体谈一下这几个案子?

耿明:我先介绍一下李佳容案吧。李佳容当时是武汉市科技局副局长。当时武昌区检察院收到武汉市纪委移送的线索,李佳容涉嫌受贿、渎职。我们于是展开侦查工作,对李佳容的个人财产、银行存款都进行了调查,也接触了一些涉案单位,掌握了她的部分犯罪事实,决定以渎职为突破点突审李佳容。

《方圆》:结果如何?

耿明:刚开始很不顺利。李佳容到案后声称是偶尔打麻将时收了点别人给的钱,逢年过节也收点2000元到3000元价值的购物卡,此外就是一些在健民药业公司报销车油费、修理费等小事情。基本上供述的内容都是一些违规违纪的问题,没有大的问题。

就凭这些内容把李佳容移交是不可能的。这跟我们事先掌握的情况也不相符。于是我们办案人员回到院里,立刻召开了一次“火线诸葛亮会议”。

《方圆》:什么是“火线诸葛亮会议”?

耿明:“火线诸葛亮会议”是我给取的名字,一般是指在案件突审遇到阻力或者没有进展时,召集所有办案人员开的一个短会,目的是帮助大家明确形势、统一认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鼓足全员干劲,攻坚克难。

会议上,每个人都要对案子的侦查献言献策,根据会议的调整部署,往往随后能收到出奇制胜的效果。例如之前我们在审讯另一个案子的行贿人黄先贵的过程中,就遇到无法取得有效供述的情况,黄先贵本人性格偏激、多疑善变,前面交代过的问题,只要形成正式的调查笔录,他马上予以否认,拒不签字。

后来,经“火线诸葛亮会”后,大部分办案人员认为,黄先贵的心理防线已经动摇,只是还心存侥幸,不愿意面对现实罢了,因此态度反复多变。所以,我们加强了对黄先贵的侦查和取证,使黄先贵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和不如实供述的严重性,最后把情况都交代了。

《方圆》:李佳容的案子中,开完会后有什么突破?

耿明:当时开会时,大家分析判断,武汉市每年有好几千万的科技扶持资金,李佳容具有决定这些扶持资金归哪些单位享有的巨大权力,我们认为收取这点购物卡的行为,与我们掌握的情况明显不对等。

此外,我们还对李佳容的家庭、存款、家产、社会关系等进行了调查,发现她家境贫寒。她是农村家庭出身,48岁做到副局长,完全靠个人打拼,很不容易,然而,她家的支出与合法收入并不匹配。所以我们调整了审查方向,决定让女检察官去和她交谈沟通,也许能动之以情。

最后是办案人员马丽娜接到这个任务,她主动去找李佳容拉家常,掌握了她老家里的一些情况。她有两个智障的弟弟,生活费都需要她支付,需要很多钱,以她的正常收入是无法负担的。就这样,我们利用外侦调查掌握的证据,最终使李佳容开了口。

原来,李佳容负责对健恒药业公司申报的新药百癣夏塔热胶囊推广应用项目、通滞苏润胶囊推广应用项目审核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武汉市科技局申报科技项目的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审核,明知这些项目含有虚假申报材料,仍然审批通过并下拨相关科技扶持资金。

《方圆》:正常获取科技扶持资金流程是什么样的?

耿明:正常获取科技扶持资金的程序应该是:首先由科技局在网上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就把相应的材料准备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局成果处提交。科技局成果处收件后,然后组织专家评审验证申报材料提出的科技项目。评审通过后,成果处作出推荐立项的建议,由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审批,然后再报市人大预算委审批,通过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文下发通过的企业项目名单。最后由市科技局相关处室与申报企业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由市科技局对企业拨付科技扶持资金。

《方圆》:李佳容负责什么工作,她是怎么做的?

耿明:李佳容所在的科技局需要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后推荐上“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结果报科技局办公会讨论,办公会通过后就下通知立项。本案中,李佳容明知申报企业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均系造假。

而李佳容之前长期担任成果处、高新处等主要业务处室的处长,在担任科技局的副局长后,也分管这两个业务处室,专家评审时,处长向专家打个招呼或事先定个基调,一般就能顺利通过。另外在申报资金额度分配上李佳容作为处长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谁与她亲近她就多拨付,谁疏远就少拨付或卡住不通过。这个“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让旁人很难发现她有明显的不当或问题。对此,我们后来还向科技局发了检察建议。

核实造假名单上的所有人

《方圆》:像这样的案件,涉及专项资金审批,涉事企业和犯罪嫌疑人多数素质都很高。和他们打交道,查办案件有难度吗?

耿明:武昌区检察院反渎局办理的案件确实有这个特点,高学历、高素质者较多。例如武昌区劳动局就业训练中心原主任金强,伙同武汉市文昌高级职业学校原校长叶文,利用承担农民工培训的机会,相互勾结,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大肆套取国家专项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60多万元,也是典型的这一类案子。

在办理这个案子时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让人难忘。当时,武昌区劳动局的培训档案很多都封存在档案室,可以说是多年未有人进去查阅,积满灰尘。我们在寻找农民工培训资料时,吃了很多苦。我还记得,那天,我们一打开区劳动局的档案室,因长久无人查阅且有动物在里面安家,气味十分难闻,就在那间闭塞的档案室里,当时又是6月,天气很热,我们汗流浃背地寻找农民工资料,并逐一进行核对。那次经历真的令人难忘。

《方圆》:看来这个案子给你的印象很深刻,能否详细讲一下?

耿明:这个“农民工培训”案是源于省院发起的一次专项行动:国家对农民工免费培训,以提高其就业技能,本来是一项惠民政策,但是有少数社会培训机构却打起了这块“唐僧肉”的主意。

当时收到省院的专项行动通知后,我们对本辖区的农民工培训情况进行了梳理,发现文昌职校和新澳学校几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数额较大,可能存在问题,于是决定以文昌职校为重点进行排查。

首先,我们办案人员到劳动局将这几年文昌职校上报的名单明细调了出来,进行初查,由于武昌区是中心城区,无农村户籍人口,所以文昌职校培训的农民均是外地人。我们先对应着名单上留的联系电话逐个拨打,发现要么是空号,要么人机不符,后来发现部分农民的联系电话留的是文昌职校教职员工的电话,有时几十个人留的都是同一个电话号码。这样疑点就出来了,留下联系方式是为了方便主管部门核实农民工培训情况真伪的,为什么要留教职员工的电话呢?这其中肯定有造假情况。

由于农民工培训完后极为分散,全省各地都有,还有到外省的,而且大多数农民工不在户籍地,很多在外地打工,只能从中筛选一部分核实。于是我们尽量找武汉周边的或电话能联系上的,先后到黄陂、随州、咸宁、黄冈、仙桃等地出差核实了培训情况。

核实了几十名农民工后,我们发现,文昌职校上报的材料基本上都是伪造的,要么是将国家补贴政策出台前他们学校已收费培训人员名单造册上报,要么是在外收集熟人的身份证造假,要么就直接在电脑上打印假身份证造假。

《方圆》:要确定文昌职校的造假数额,需要对上报名单上的所有人进行核实吗?

耿明:是的,工作量很大。我们从劳动局堆积如山的申报资料中将文昌职校近几年上报的资料全部调了出来,经大量的人员、长时间的加班,进行一一核实。首先是将一看就明显是造假身份证的资料挑出来,统一到公安网上进行查询,如果身份证号是造假的,就可以断定这个申报材料是造假的;其次,我们将真身份证与真人进行一一对比调查,如果他们的身份证被熟人借出去用过,而他们本人根本就从未参加过农民工培训的,证明这一类也是造假的;还有就是往年在文昌职校缴费培训过,但资料却显示其与同期学员均享受过补贴的,我们只要从中找出一个人取证,让他将毕业合影上的人员信息都提供出来,即可证实与这些人有关的申报材料也是造假的;最后就是到首义路街道派出所去查询相关人员的暂住证登记情况,因为文昌职校培训的学员每期都必须在派出所登记暂住证,当期的人员没有登记过,这也可以证明申报材料系造假的。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核实造假情况确实花费了办案人员大量心血。当时我们每天加班,到最后都要崩溃了,如果不是强烈的责任感和毅力,是坚持不下来的。当然,查清了这些内容,最后办案就是水到渠成了,我们带着大量证据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金强、叶文等人,二人很快就缴械投降了。

案件最后办理得非常成功,金强、叶文等人分别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闲下来喜欢琢磨和写东西

《方圆》:你们查办了这么多案件,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的问题吗?

耿明:以前存在线索发现难的问题,可我上任当局长后就开始了着手调研,省院反渎局内部这几年也出台了《发现线索一百招》,帮助我们解决线索难找的问题。

现在我们主要案件来源是靠纪委和相关部门移送,比如武昌区纪委前期调查掌握的具体线索。再就是在各类突发事件或事故的新闻报道中发现、收集和判断是否有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行为。这些线索有些尽管没有形成案子,还是能发现不少问题。例如辖区内的白沙洲水厂为了除掉水中的气味,加大了氯的剂量,使水中有很大的气味,无法饮用,引起居民强烈不满。我们调查后发现,水厂取源时,因为上游的闸口清淤,把闸口打大了,水厂只有通过加大氯气剂量来处理水,这个加大量对人体没有多大的伤害。因为这个事情不好用刑法去评价,所以我们就没有立案侦查。

《方圆》:从媒体报道中,也有找到过最终立案侦查的线索?

耿明:之前提到的祁海松、受贿案件线索的发现,就源于从群众举报、群体性上访事件中获取的信息。当时武昌区的房地产“绿洲广场”项目烂尾,一直不能交付业主办理房产证,业主曾多次上访,媒体也做过报道。后来,我们又结合湖北省检察院反渎局反馈的信息,查办了该案。

除了媒体揭发和纪委、相关部门移送之外,深挖案件也是发现案件线索极其重要的方法,而且成案率极高。比如我们在办理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原副主任戚昌耀一案中,在对青山区商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科主任张良和青山区冶南副食品市场法人代表刘传云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二人表情极不自然,通过敏锐的察言观色和多年办案经验,我们断定二人可能有问题。随后经一番攻心斗智、因势利导,二人均交代在拆迁中受贿10万元的犯罪事实,又挖出两件受贿案。

《方圆》:从反渎办案中挖出贪污贿赂案件的线索,说明你们院内部有很强的联动机制?

耿明:反渎的工作,被称为不进腰包的腐败,所以通常很隐蔽,我们也注重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才能更好地发现案件、查办案件。例如我们跟民行科密切保持联系,因为渎职线索很多都隐藏在民事案件纠纷中。例如法院法官徇私枉法裁定的情况,只要认真查看分析判决书就可发现。之前,我们查处武昌区法院杨园法庭原审判员张胜的案子,就是由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办一起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因为张胜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所以案件就移交给我们侦查。

同时,我们也保持与侦监科等部门的联系。现在我们推动的反渎“1+N模式”,就是反渎加民行、侦监、公诉等,形成合力办案。

《方圆》:听说你平时除了工作,还喜欢写点东西。

耿明:我这个人好静,不好动。忙完手中的工作,闲下来就坐得住,除思考案子外,我就喜欢乱七八糟地写。而且以前年轻,上进心很强,总认为多写材料,能表现一下自己,这些年我在《人民检察(湖北版)》、《武汉检察》等刊物上发表过好几篇调研文章。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我认为多动笔能保留当时办案的真实场景,也能提高个人写作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这对我的工作也能起到促进作用,说不定今后写回忆录时还能用得上。反渎局事多人少,有限的人力要用在一线办案工作上,那么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材料、调研文章、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材料等综合性事务工作我就责无旁贷地要多担待些,尽量做到让大家安心做好办案,不为这些琐事再耗费精力。

篇2

通过多角度、多层次、多视点地宣传《社会保险法》,把法律内容普及到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中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学习、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积极性,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同时扩大了群众的知晓度、提高了的群众参与度,有效地促进了我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扩面工作。一是通过印发宣传单、播发电视游字广告、刊编宣传栏、开展大型户外咨询活动、举办培训班、发送手机短信、开通咨询热线、政府网站政策等方式,做好《社会保险法》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如: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宣传单1.5万余份、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宣传单2万余份,邮寄未成年人参保宣传新年贺卡1.2万张等;二是组织《社会保险法》宣传队,出动宣传车深入全县18个乡镇、社区进行宣传,并不定期在全县主要集镇利用“圩日”进行现场咨询、释疑解惑;三是通过省、市、县新闻媒体,结合身边人、身边事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如:工人报、手机报以《<工伤保险条例>彰显更多民生关怀》为题,报道了我县尹某因工伤死亡供养亲属获88万元补助金的事例,在全县引起了一定的反响。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督促引导用人单位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依法集中组织开展扩面征缴,让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覆盖民生的各个角落。2011年7月1日施行《社会保险法》后,在已实现高覆盖的基础上,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详见表一)。2011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367家,2013年6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422家,新增参保单位55家。

加强了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参加职工医保的对象没有界定必须是“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我县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8693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923人、工伤保险6770人。

三、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健康运行,统筹资金使用率达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了年年有结余(详见表二)。

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保险法》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是《社会保险法》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三是我县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多为高风险行业,这些行业伤残事故率高,一旦发生多起工亡事故则面临巨大支付压力。收支情况见表三。

四、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情况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近几年来,虽然全县工业经济发展迅速,但和先进县市区相比,经济总量依然偏小,人均收入相对较低,因而直接影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提高和征缴总额的增幅。部分行业、企业在《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有抵触情绪,态度不够积极,甚至存在不参保、不缴费等违法行为;少数群众虽已参保但尚未缴费或缴费不及时,给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法》实施至今,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工作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镇村服务平台建设不适应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经办机构服务情况

打破陈规创新服务模式,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贴心、安全的人性化服务。

邮寄申报——方便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居处偏避和异地安置的参保居民申报医保业务,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申报材料邮寄到县医保局。县医保局收到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后,根据补偿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将补偿金通过网银到账。

网络核算——患者出院时通过“市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刷卡就医实时结算,超过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部分的医疗费用,经过系统核算后直接转入大病医疗保险理赔数据库,承保大病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凭医保局出具的结算单理赔。

网银报账——异地安置、统筹区域外就诊不能刷卡报账的参保人,在报销医药费用时,不需前往县医保经办大厅,只须将住院发票等相关报账资料的原件邮寄过来,工作人员经过规范的报账流程办理后,一周内,报销的医药费就可通过网银到账。

刷卡就医实时结算——在市内,我县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刷卡消费,患者只缴纳本人应负担的医疗费。如参保患者需更换定点医院,向医保局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即可更换。

“两定”机构管理进一步加强。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对28家定点医疗机构及15家定点零售药店的稽核,重点查处定点医疗机构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次数、假报虚报单病种、违规结算等情况进行专项稽核;重点查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保政策规定,刷医保卡销售化妆品、生活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非医疗用品的情况。

六、医保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情况

依托“市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管理下移、服务前移”的医保经办新模式,医保经办网络不断向乡镇、社区延伸。我局一是采取与定点医院、药店等服务机构平台对接的方法,定点一个服务机构就落户一个“市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终端,实现实时、有效的双平台对接;二是以中心乡镇、重点社区和矿区为基础,逐步向周边延伸辐射,让平台为更多的参保群众服务实现效能最大化;三是降低乡镇卫生院搭建平台的安装、运行成本,免费提供医保读卡器、安装医保程序和免收网络维护费;四是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上岗、在岗免费培训,提升业务技能。

目前,一个以县医保经办大厅、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金龙药店等7个县级经办机构、定点服务机构为支柱,以中心乡镇、重点社区、重点矿区等36个基层定点服务机构为基础的三级医保信息网络平台,已成功搭建并正常运行。三级医保信息网络平台给群众带去了三大实惠:一是刷卡就医实时结算,既缓解了县级经办机构压力又为医保患者提供了方便;二是合理引导医保患者“小病基层治疗、大病进县医院”的就医流向,提高了医保基金的科学使用程度;三是在基层医院就近住院、健康体检,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医保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档案管理情况

篇3

(一)各项指标稳中有升

XX年以来受到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银根、地根紧缩,建筑业企业在承接工程中带资、垫资现象愈加严重,资金短缺加剧,发展压力较大。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家经济整体增速减慢,工程建设明显放缓,建筑市场容量缩小,竞争有所加剧,企业利润持续走低,行业发展速度受到一定制约,但仍然保持稳步增长。全市预计完成建筑业企业总产值158.7亿元,同比增长36.8%;施工面积预计达到1693.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2.3%;承接高层项目300栋,同比增加60.4%;从业平均人数预计达到8.6万人。

(二)企业资质明显增强

全市建筑业企业积极提高资质等级:江苏海源、扬州天成先后晋升为房建总承包二级企业;江苏大山、扬州广宇、扬州首裕、高邮振达、扬州翼超、高邮菱塘、扬州润泽、高邮鹏翔8家公司成功申报房建总承包三级企业;江苏兴厦新增机电、园林两项专业资质,扬州建宇新增市政专业资质;高邮宏盛机电设备公司获得起重设备专业资质;另有7家企业成功申报或晋升劳务分包资质。截止目前,我市现有资质企业达到127家,其中总承包特级1家,一级2家,二级8家,三级27家;专业承包企业65家;劳务分包企业24家。另外江苏润扬已申报房建总承包一级企业,目前申报材料正在省主管部门审核之中。

(三)市场开拓势头良好

我市弘盛集团、兴厦公司、润扬公司等重点企业积极利用有利条件,想方设法开拓驻外市场,承接高、大、难工程,发展了多个有规模、有潜力的新型市场。新开辟的马鞍山、泗洪市场,承接的工程规模均在10至15万平方米规模。我市企业在贵州省遵义开发施工的商住小区项目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我市企业还广泛参与本地园区、工业项目和住宅楼工程建设。走多元化经营、开发——施工一体化道路,开发建设了一批规模工程。全市建筑企业在建高层项目268栋,比较典型的如弘盛集团承接的华庄水乡苑二期农民拆迁办工程、兴厦公司承接的青岛国奥天地9号楼工程等。

二、建筑业改革改制情况:政企分开,初见成效

XX年建筑业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市建筑业改革改制正式实施,建工局与江苏弘盛集团实施政企分开,组建高邮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建筑业改革改制领导小组的具体安排,我局对接落实改革改制相关事务,加强协调沟通,把推进体制改革、支持弘盛集团发展作为改制的主导方向。细化目标措施,制定分项方案,狠抓关键环节,把握职工思想动态,将人员分流落实到位,并办理好相关人员的转岗、退休手续,政企分开按时到位。按照新的“三定方案”,我局迅速优化内部资源,克服人员减少等困难,明确班子成员分工,建立组织结构,确定部门科室职能,完善工作流程,做好业务工作的衔接。目前弘盛集团正在实施深化改制。

三、建筑行业行政管理情况:健全机制,加强管理

建管局成立后,面对人员减少,不少业务骨干分流到企业的现实,积极采取全员发动、一人多职、加班加点等措施,落实岗位职责,强化业绩考核,为工作开展打开新局面。根据“三定方案”,细化了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的岗位职责,并上墙公示。制定出台了百分制岗位职责考核办法,将业务工作逐层分解到人头,加大奖惩力度、激励力度,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政企分开以来,我局各单位、科室始终保持高效高负荷运转,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4月份专门组织局机关和部分企业到南京江宁区交流学习,学习江宁建工局发展、管理、服务建筑业的先进理念和经验。5月份组织施工人员奔赴四川参加灾区活动板房建设,顺利完成各项援建任务。年中组织两次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召开了农村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座谈会。最近,以高邮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加强全市农村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着力强化村镇建管机构的组织建设,形成完整的建管工作体系。今年来,我局先后被评为全省建筑管理先进单位、扬州市施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高邮市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在全省本系统执法队伍建设达标考核中我局建筑市场执法大队顺利通过达标考核,并获得优秀等次。

四、建筑业发展形势分析:困难增多,机遇同在

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楼市不景气,房地产企业资金普遍紧张,会有部分企业转嫁危机,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从而引发民工工资的拖欠;宏观经济走势趋缓,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年底前后,可能会加大对建筑企业预征税的力度。在困难面前,我们尤其要认真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对建筑市场的深刻影响,找到一条切合实际的发展道路,使建筑业企业能够更好地把握市场经济脉搏,抢抓机遇,加快发展。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初步匡算,实施十项措施所列的工程建设,到XX年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为加快建设进度,会议决定,今年四季度先增加安排中央投资1000亿元,明年灾后重建基金提前安排200亿元,带动地方和社会投资,总规模达到4000亿元。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工程款拖欠可能加剧。房地产销售下降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资金流量萎缩,甚至使资金链断裂。开发商有倾向把风险向建筑业企业转移。一些同房地产关系比较密切的建筑业企业开始把工程款回收作为当务之急。如果到年底工程款拖欠问题进一步加重,隐性问题将上升为显性问题,势必引起建筑材料款和民工工资的连环拖欠,对社会稳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我市企业必须充分地认识今年工程款回收的难度,想方设法筹措储备一部分的资金,以应对将要到来的年终民工工资发放高峰。在本地建筑市场,已经有不少工程项目部的农民工不断到建管处和劳动监察大队上访,要求解决拖欠了很长时间的工资问题。来访人员情绪激烈,声称如不能在短期内解决,将向高邮市政府、扬州市政府进一步上访。对本地开发商、施工企业的拖欠行为,我局还有相关措施加以约束,毕竟这些单位的经营实体都在本地。但是对于外地开发商、施工企业的拖欠行为,我们管控压力加大,已接近年关岁末,农民工索要工资的情况将大幅增加,而且上访人员的情绪将愈加激烈。这些开发商、施工单位的总公司、法人实体都在外地,一旦这些单位驻邮管理人员撤出高邮,将造成严重后果,农民工找不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就会到本地主管部门上访,将给我们本地部门带来很大的压力。对此,我们除了提高警惕,加大协调解决力度,将采取跟踪监管,跟踪落实的方法,必要时争取市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的支持。

2、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企业资金一旦紧张,安全投入可能减少,容易出现大的事故,影响建筑业的稳定。因此我局将在年底和明年上半年集中精力,持续加大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企业资质总体质量偏低,科技进步缓慢。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管理不科学,增长方式粗放;建筑业高端优秀人才集聚较难。对此,要大力培养引进高端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引导企业转变以往的用人观念,加大激励力度,为企业科技进步积蓄能量。

4、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压价竞争、垫资施工较为普遍。违法分包、企业挂靠等违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农村建筑市场管理有待加强。对此,我们将形成完整的建管体系,健全农村建筑市场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建筑市场日常巡查和抽查力度,严格行政许可制度。

5、外出施工劳务输出缓慢。近两年,我市外出施工人数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一直呈现降低趋势。加之经济环境的影响,已有一部分从业人员退出建筑业,加强建筑劳务输出工作十分紧迫。对此,我局将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行业宣传活动,宣传建筑业的优势和作用,宣传建管局的机构职能,调动和组织建筑业企业和农村建管机构集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培训,充实建筑大军。

6、执法经费没有来源。我局下属部门均是自筹自支单位,安全费用由地市级主管部门收取,我们县级市没有收费的职权,最近省主管部门也停收了质监费,我局市场管理、安全质量监管方面面广量大,执法人员本来就不足,费用停收以后,工作量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以前那些不接受监督的工程我们就收不到费用,我们监管方面的责任还少一点。如今质量、安全费用停收,所有的工程都要进行监管。以前,虽然有收费,但是市场执法工作方面的人员经费、监管执法费用的仍然存在资金缺口,都是从弘盛集团级差中弥补。如今收费没有了,弥补渠道没有了,我们执法经费如何来保证这个问题已经非常紧迫,人员要养,工作也不能放松。对此,我们将请市里面帮助、协调,目前我们正在核算执法经费成本。

六、XX年建筑业经济发展的计划目标

全市实现建筑业企业总产值165亿元,计划比今年增加10%;

施工面积达到1500万平方米(按1100元 /平方米测算);

竣工面积达到700万平方米(按施工面积的46.7%测算)。

七、XX年建筑市场开拓工作主要打算及措施

(一)积极应对新形势,采取科学合理的市场对策

因当前我市建筑业企业完成的产值均为存量,故建筑业产值尚未受到整体经济环境的严重影响,但考虑到长期效应,预计房地产市场对建筑业的影响至明年上半年会更加明显。针对宏观经济的波动,我们将采取积极态度,认真分析问题,制定相应对策。

1、冷静对待形势。充分认识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尤其是对房地产业的深刻影响,提醒我市企业做好充分心理及应对准备,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迎接挑战;同时,应当看到,在外贸和内需面临阻力的情况下,中国城市化的步伐将更加坚定,并进一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xxx期间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峰,基础设施的建设对提业支撑形成大经济圈,转变发展方式,统筹城乡一体化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由此可见,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面对市场萎缩的问题,而是如何积极寻找并抓住发展机遇的问题。

2、加强政策调研。组织全市企业召开行业前景分析座谈会,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参加,及时让企业从理论深度和实践广度熟悉建筑市场发展趋势。开展经常性的外埠市场调研活动,调研建筑市场、新兴专业的发展方向,找准如何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交通投资等的切入点。

3、加快企业转型。引导建筑业企业向技术型、管理型转变。加强项目投标管理,认真分析项目特征和建筑材料等要素的价格影响,规避经营风险;加强资金管理,规避财务风险;加强项目控制,规范项目考核承包制度,规避管理风险;加强工法研究和应用,以科技降成本、求效益,规避竞争风险。

(二)调整经营思路,积极开拓新领域、新市场

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经营思路:一是坚持以政府投资项目为主战场,通过项目股份制联营模式,积极与一些市政、轨道交通、公路总承包高等级企业开展合作,加快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市政工程施工能力;二是创优创新房建施工管理水平,巩固提高安置房、政府公共建筑项目的市场占有率,引导企业广泛参与地震灾后建设以及新农村建设,发展西部及欠发达地区的建筑市场;三是鼓励发展建筑智能、机电安装、港航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地质灾害处理等高技术特色专业,避开恶性竞争。

(三)巩固发展重点市场,全力承接大体量工程

发挥弘盛集团龙头带动、拉动作用。带领广大中小企业抢占更多市场份额,确保外埠市场实现“3251”工程,即3个市场达到10亿元以上规模,2个市场力争达到8亿元, 5个市场确保完成3亿元,1个1亿元以上的市场。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强二级以上优势企业开拓市场的后劲。强化企业技术、劳务等资源整合,本着“以统为主,统分结合”的方针,加大对二级以上优势企业市场开拓的支持力度。加强银企合作,深入宣传推介,拓宽融资渠道。对重大市场、重大项目建立银企联合考察机制,通过举办银企对接签约会,帮助企业争取信贷额度,解决项目垫资增加、流动资金缺乏的难题。引导企业采取项目股份制的形式联合承接大体量工程。

八、XX年建筑行业行政管理主要打算及措施

篇4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非农业家庭户立、分户

1、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申报材料

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分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立、分户地所属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集体户立户

1、登记对象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每个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乡、镇)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条件成熟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2、申报材料

申请表、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拟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

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

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

(四)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非农业户口迁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申请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5、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

6、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10、务工人员落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的。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21、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夫妻投靠落户: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交在读学校学籍证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离婚回原籍落户:提交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6、收养落户: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8、家属随军落户: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0、务工人员落户:在四区县市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提交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提交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提交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提交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提交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其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在本市登记户口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关于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规定办理。

21、购房落户: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本规定第四-(一)-1至5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6至20(14、18除外)类对象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14、18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21类对象由市局受理、审批(四区县市的购房落户由所在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其中,本规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类对象、第四-(一)-21类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所在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居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迁出人或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省内迁出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系统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等人员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的学生还须提交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还须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还须提交肄业证明材料;转(升)学的学生还须提交转(升)学证明材料。

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申报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民族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

(2)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性别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凭医院出生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辅助凭证,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2)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性别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性别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除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变更。

1、登记对象

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重号、错号人员:根据部、省关于重、错号纠错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人员:根据市局或分区县市局相应的审批意见办理。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医学证明等凭证。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户口补登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历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补登户口的人员。

3、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凭证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交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2、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提交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3、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本规定第七-(二)-2中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八、户口恢复

(一)登记对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申请人已办理迁出业务,但在拟迁入地未落户,现申请人要求在本市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信息被删除,需要恢复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户口登记机关因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被注销(因死亡等原因),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迁出恢复:凭《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系统轨迹办理迁出恢复业务。

2、删除恢复:如系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信息被删除,凭系统数据予以恢复;如系一人多户工作过程中删除的户口,应当按照部、省关于一人多户 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调查,如确系误删除,凭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及系统数据予以恢复。

3、注销恢复: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或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取证、与当事人面见谈话、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注释

1、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规定所称未婚证明,须由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3、本规定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可免交证明材料。

4、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5、本规定所称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

6、本规定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对于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本规定所涉及的随迁人员(家属)办理落户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立户、分户档案资料:拟立、分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立、分户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2、出生登记档案资料: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

3、注销户口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伍通知书》、定居证明、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等。

4、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迁出户口档案资料:迁出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存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7、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8、审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中止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机关进行统一保管。对于群众要求收回的证明原件,原则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档案的机关为群众提供复印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签章及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十一、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计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凡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核验申请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办理事宜。

3、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如撤销失踪、补登户口人员身份存疑、婚姻状况存疑、所交凭证真实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见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发函协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确有伪造身份、假结婚、假离婚、提交虚假证明、证件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户口迁移、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中,涉及农业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农业户口立分户、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市局将结合长沙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和省厅备案后实施。相关文件正式下发之前,仍按长公办[20xx]265号、长公通[20xx]568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7、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决定。

户口出生登记(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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