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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06C-0132-02
旅游政策与法规是旅游专业一门专业核心课程,特别是投诉旅行社纠纷的问题,涉及面广、复杂,往往涉及组团社、地接社、酒店、运输企业、景区、导游服务、餐饮服务等,涉及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规章制度。但职业学校的大部分学生文化基础薄弱,普遍觉得法律法规及政策枯燥乏味难以理解,提不起兴趣。而且学生理解授课内容并不难,但面对具体问题时,难以应用学过的知识来给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此,央视《今日说法》的演绎手法令笔者思考,设想可否在教学中,将教材中按章节编排的若干大块法律法规知识和纠纷案例重新编排整合,根据纠纷案例适用的法律法规分别归成几大学习任务模块,通过情景教学方式,让学生以双方当事人、法官的角色视角来学法、析案、用法、判案,达到提高学生(扮演当事人双方)对相关法律的学习兴趣?这完全是可行的。它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兴趣,也能激起扮演行政执法人员或法官的学生树立起用法律为纠纷双方解决的问题的责任感。具体说来,从正在处理的纠纷案例入手展开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有以下七个课程环节:
一、教师提交案例模块
笔者此次打破通常提交已有定论的案例给学生,将笔者正在的一个组团社A社的纠纷案子提交学生,学生们兴趣大增,简况如下:
组团社 A社于2012年8月31日收到某市旅游局[2012]第XXX号旅游投诉电话记录传真件,反映客人龚先生等3人提出的三条投诉事项:
第一,投诉组团社A社未亲自履约,私自“卖团”交由第三方(地接社B社)执行。龚先生等3人认为A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及《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涉嫌合同欺诈,要求双倍退回旅游团费1200元。
第二,投诉地接社B社在线路游览安排时对其有歧视,未能将他们3人和其他客人一视同仁。龚先生等3人认为B社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涉嫌歧视消费者,要求B社赔礼道歉,赔偿3人精神抚慰金各300元,A社负连带责任。
第三,投诉地接社B社安排的酒店早餐标准未达到合同的约定星级酒店标准,违反了与组团社A社所签旅游合同对餐饮的约定,要求A社或B社双倍赔偿餐费。
某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依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要求被投诉者组团社A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二、学生自主选择角色扮演,领受任务
笔者告诉学生,组团社A社经过3天和消费者3人代表龚先生商谈无果,现将投诉案子书面委托笔者处理。目前还剩余27天,笔者决定将全班学生分成3大组,各组学生经过认真阅读旅游局转来的龚先生等3人的投诉状,根据兴趣,各自选择代表旅行社A、投诉者、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3个角色,领受任务,分别提出自己诉求的法律根据(旅行社A、投诉者),或裁决的法律依据(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
三、教师先行指导、学生带任务自主学习
学生法律基础薄弱,不知如何下手。笔者先行指导,指出该投诉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请学生带任务先自主学习。达到让学生在大脑里先有基本法律知识及概念。而扮演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这组学生还需学习《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四、当事人维权的法律依据
该课程是一周4节课,但笔者每周只能用其中2节课来上,4周也是只有8节课的时间。3组学生兴趣盎然,努力想在以上几部法律法规当中找到支持自己诉求的条款,分别摘录部分条款下来作为维权的依据。初步达到笔者使用该教学模式的目的,即让绝大部分学生发自内心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学法律,在大脑里先有基本法律知识及概念。
笔者每周都和投诉者代表龚先生联系,将初步商谈的进展、矛盾焦点、双方使用法律依据的认识都实时如实在上课时告诉学生。然后笔者先听3个模拟组的基本看法,以及对3个投诉事项进行法律适用的分析,逐条引导学生通过现象看本质,即民事纠纷无非违约类纠纷和侵权类纠纷。在签署旅游合同的情况下,如产生纠纷两类,尊重及遵守合同的约定是双方维权的重要法律手段及依据。基于此,学生的思路开始清晰起来,初步分析出客人龚先生等3人提出的三条投诉事项哪些属于违约,哪些属于侵权。
笔者趁热打铁,告诉学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某事的民事纠纷的诉求,当事者只能在违约和侵权之间二选一,请同学们认真细看龚先生等3人提出的三条投诉事项中,是否存在同时提出违约和侵权的诉求,如有,请3方角色扮演的学生指出来,法律只能满足其投诉对方违约和侵权之一的诉求。经过指导,扮演龚先生的学生觉得以侵权告组团社A社划算,而扮演组团社A社的学生觉得以合同部分违约对维护自己划算,而扮演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这组学生也在思考如何选择适用法律来公正公平的处理,因为旅游行政机关可以有3个处理选项,分别是指导纠纷双方之间签署:A.和解协议;B.旅游行政机关调解纠纷双方签署调解协议;C.行政裁决。这些知识点是学生很难一下子在一大堆法律条文中学到的,经过点拨,学生们豁然开朗,视野开阔起来,解决问题的思路也清晰了。学生们经过用法律的博弈,慢慢有一种学以致用的自豪感和学习的成就感。平时见面,喜欢问笔者:“事情进展如何,对方有何反应,我们的思路和适用法律条文对吗?”学生们积极的求知欲为上下一节课打下了好学求知的学习氛围。
五、析案及判案
经过3周的实时跟踪事情动态的发展,角色扮演的学生们在笔者的指导下,以当事人的心态,学法、析案、用法,期望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扮演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学生们,你们是以一种准法官的身份来断案,笔者提醒到:“法律则是人类自己造出来的条条框框,其释义与运用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公正更需体现在程序方面”。首先要让另外两组学生充分表达理由后,才能做初步的行政裁决。
为此,扮演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学生们认为:客人以侵权投诉A社,是适用法律不当,而且事实并非客人单方面描述,经过对合同约定及旅游行程单的安排的审阅,认为是客人违约在先,导致A社无法满足其过分要求。客人抓住地接社B社导游的不恰当言辞引发争吵,导致客人投诉,以解心中怨气。初步认定,纠纷双方最好和解,旅行社A社毕竟是组团社,和客人签有合同,虽未违约也未有实质权,但地接社B社的导游服务态度及言辞不当,使得客人感到未得到尊重,引发客人不满而投诉。学生们决定:旅行社A社负连带责任,应首先向客人赔礼道歉,并要求B社做出对导游的处分(旅行社内部停止其带团一个月)并通过A社也向客人赔礼道歉。
最后事实结局:经过笔者和旅游质量监督所对客人大半个月的法理情的宣讲,客人也意识到自己的不妥,最终接受与旅行社A社签署和解协议。一个月后,课堂模拟与现实结果基本一致,学生高兴不已,有一种能学以致用的自豪感。
六、对学生的评价标准
一种教学模式使用的效果,主要看学习者是否能理解、明白其中的基本原理,具备运用原理能处理基本简单的问题,也就是岗位技能。文科类的法律服务岗位能力和理工科类以动手为主的岗位操作能力的评价模式是完全不同的。因为评价旅游专业学生的法律服务岗位能力,主要看学生是否掌握涉及旅游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是否能使用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常识来解决一些基本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程序,知晓相应的具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等即可。
旅游行业属于服务业,旅游专业属于文科类,如果学生能达到以上基本处理问题的能力,已经难能可贵,毕竟他们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笔者认为,一种让学习者易于接受的教学模式并能让他(她)从学习中感到有趣的经历是教师终身努力的方向。
七、共同反思
笔者引导学生对此次的角色扮演实景教学模式给大家带来哪些认识和值得的反思。有学生提出,客人在此次投诉中,要求过分,小题大做,有过度维权的现象。笔者很高兴学生能说出“过度维权”这个词。笔者然后进一步问:为什么近年来,在旅游市场上,特别是每年的旅游“黄金周”,在全国一些热点旅游城市及热点旅游景区,当一些问题出现后,部分客人不理智的过度维权时有发生?“原因是复杂的,首先,维权过度源于维权成本过高。主要表现在:维权所需的检测费、诉讼费等费用偏高;维权程序复杂繁琐,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维权机关相互之间缺乏协调联动导致效力低;法律规定不完备导致维权的机会成本和风险较高。”也有学生认为,此次客人选择向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方向是对的,但诉求确实过高,不排除客人确实由于法律常识缺乏,或者个人道德修养欠缺以此“狮子大开口”,或者是为了导游不礼貌的几句话要求旅行社赔礼道歉以求得尊重……
当然,大多数学生也注意到:通常情况下,随着社会及媒体对法律的宣传,客人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提高了维权意识。但伴随维权过度现象也屡屡出现,是整个社会值得思考的问题。
笔者通过将正在处理的纠纷案例运用在角色扮演的情景教学中,让学生实时参与到处理案子中来,有临场感和现实感,激起学生为解决真实的问题而自主学习法律的兴趣。笔者进一步引导学生思考该案例给大家的启示,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即对一件事要有自己的看法,不盲从,不随大流,会辨别真伪,达到开拓学生视野,促使学生学会举一反三、透过现象看本质、思考案例给自己的认识及触动,这才是教师实施任何教学模式和手段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朱伟一.走过法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1 在课程设置时间上
大多数高职院校将《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安排在第二学期开设。之所以在时间上做此安排,主要考虑到有利于学生参加考证。因为导游资格考试时间是在每年11月,在考证之前系统讲述过本课程,无疑有利于提高考证通过率。相反,如果课程安排在第三学期开设,那么距离考证仅有两个月时间,课程教学安排就会很紧张。如果课程再往后开设,对学生来说,意味着在校期间将失去一次考证机会。这一点大部分院校在课程设置上都会考虑到。
1.2 在课程设置先后顺序上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具有综合性、应用性的特点,其教学内容涉及法学、旅游管理等学科。鉴于此,在开设本课程之前,需要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和旅游专业知识有基本的了解。考虑到专业的原因,大多数高职院校在开设本课程之前都会开设一些旅游专业课,如旅游学概论、旅行社经营管理等。但在教学中存在的困境是,学生连一些基本的法律术语都不清楚,只是把抽象的法律规范记忆下来。在此期间,如果没有相关课程过渡,直接让学生学习本课程,普遍都会觉得抽象、枯燥,导致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虽然高职非法律类专业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学期都会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该课程主要偏重思想道德修养,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学时安排非常有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在课程设置上将经济法安排在本课程之前。通过经济法课程学习,学生对民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制度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这将为接下来本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2 教材选用
2.1 突出培养目标
笔者认为在课程教材的选取上,首先应突出培养目标。高职专业培养目标具有特殊性,其主要培养应用性、实践性人才。目前高职院校提倡“双证书”的教学模式,即学生不仅要获得学历证书,还要获得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因此,建议在选取本课程教材时应以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为主。
2.2 应注重教材的新颖性
《旅游政策与法规》具有时代性的特点,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法规建设步伐也会进一步加快。以旅行社行业的立法为例,从1985年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部旅游行业的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到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再到2009年《旅行社条例》。再如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会有相当多的新法颁布或旧法被修订,这是历史的必然。笔者认为《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应反映旅游行业的最新立法,因此教师应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能力,尽可能为学生选取最新教材。但是教材往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作为教师应及时掌握所授课程的最新知识和发展动态,努力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使学生接触到的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废止的旧法。
3 教学方法及手段
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其优缺点,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来进行选择。毋庸置疑,恰当的教学方法及手段将有利于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和掌握。笔者认为适合《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及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3.1 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
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才能变成学生的能力,在本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是实践中比较成功的。案例教学起源于美国,是指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采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虚拟案例,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要使案例教学在本课程中真正发挥实效,案例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尽可能选择典型和仿真的案例。对学生来说,每参加一次案例就相当于情景再现,也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次很好的锻炼。其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或自行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6~7人,男女同学搭配。通过分组讨论案例,得出小组讨论意见。再次,在课堂上交流小组讨论意见,由小组代表陈述每组形成的最后观点。最后,在分组讨论和小组之间交流观点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总结除了给出案例答案外,还应指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关键问题以及案例分析的难点与思路。通过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不仅可以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原则具体化,还可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3.2 课堂讲授与课后辅导相结合
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知识的时间是有限的,而课后辅导则是课堂讲授在时间上的延伸。课后辅导是教学过程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首先,教师每节课所讲的知识,学生不可能全部一听就懂、一讲就会。在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过程中,时常有同学反映上课时候听懂了,但是课后做相关练习时就会问题百出。这时教师应及时辅导,让学生进一步理解掌握相关知识点。如果说课堂讲授是抛砖引玉,那么课后辅导则是精心雕刻。其次,课后辅导的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在教学之余,教师还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研工作,可以课后吸收一些主动愿意参与科研的学生,让其参与科研工作。通过参与科研,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拓展课程教学内容。再次,还可以课后聘请专家学者、企业经理人介绍学科相关进展。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自主上网学习、查资料来解决疑问,培养学生上网学习、查找资料的能力。
3.3 多媒体教学法
在教学手段上,尽可能采用多媒体来讲解。传统的教学手段是教师在讲台上边讲边板书,相对于传统教学而言,多媒体教学有着多方面的优点。首先,多媒体教学内容丰富多彩,包含文字、图形、动画、视频、音频等信息,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从而提高其学习兴趣。其次,通过多媒体教学,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学生传递大量的信息,增加讲授的内容,从而提高教学效率。而且多媒体的艺术性还有助于增加课程知识的亲和力,从而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当然,这需要学校管理部门为改善教师的教学环境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持。
4 考试方法
4.1 考试题型
期末考试采取闭卷答题的形式。由于《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如果本课程在导游资格考试中没有通过,意味着将不能取得导游资格证,将无法从事导游工作。所以为提高本专业课在资格考试中的通过率,笔者认为本课程的考试题型可以参照导游资格考试真题的题型,采取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三种形式(判断题40题,占20%,单选题80题,占40%,多选题40题,占40%)。教师应注意平时积累,可以建立相关的章、节试题库,在平时可以加强基础训练。在考试内容上也应当侧重于职业资格考试的重点章节,如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法规管理制度、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等。
4.2 考试成绩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与原批准用地的审批权限相同。人民政府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一种行政处理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酌情予以补偿。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属于行政处罚。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及征地费等不予补偿或返还。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下达。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的报废,应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其主管部门核准报废的决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与原批准用地的审批权限相同。
人民政府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一种行政处理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酌情予以补偿。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属于行政处罚。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及征地费等不予补偿或返还。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下达。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的报废,应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其主管部门核准报废的决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旅游政策与法规》作为我国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也是一门旅游专业学生必修课,是导游人员以国家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管是考取导游资格证的人员,还是在校的旅游专业学生,《旅游政策与法规》都是一门较为枯燥、难以识记、难以理解的课程,并且在实际应用中颇为困难。[1]然而其在处理实际问题过程中又极为有用且实用,那我们就要寻找到一种实践性强和可操作性强的教学方法解决这一难题。而情境教学法恰恰是一种实践性强和可操作性强的教学方法,将情境教学法运用到《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中必将以理论引导实践,激发学生课堂兴趣,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何为情境教学法?它又能给《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学习带来哪些好的学习思路和方法呢?
情境教学法的核心在于激发学生的情感。情境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形象为主体的生动具体的场景,以引起学生一定的态度体验,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并使学生的心理机能能得到发展的教学方法。运用到《旅游政策与法规》课堂中,就是使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描绘、课内游戏、角色扮演、实际旅游专业实践等等方式方法,寓教学内容于具体形象的旅游案例情境之中,其中也就必然存在着潜移默化的暗示作用。让学生在具体的旅游问题情境中积极思考、主动探索,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
在《旅游政策与法规》课堂中运用情境教学方法的路径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种:生活展现情境,图画再现情境,表演体会情境,语言描述情境。
首先,生活展现情境的方法即是把学生带入社会实践中,带入到实际旅游景点,从这一景点的旅游问题中选取某一典型场景,作为学生亲身体验的情景,让学生亲身体验在《旅游政策与法规》中学到的理论知识如何解决现实问题,并且教师要做出客观的解释和评价,鲜明地展现在学生眼前。第二种,图画再现情境法即是以图画作为展示旅游问题的主要手段,用图画再现旅游问题情境,实际上就是把旅游问题形象化,以此来进行案例的讲述和理论的引入及应用都是纪委核实的方式。第三种,表演体会情境即是以表演的形式再现旅游问题情境或者创设旅游问题情景。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进行情景模拟的内容。由于学生自己进入扮演角色,则案例中的角色不再是在书本上或案例中,而就是自己或自己班中的同学,这样,学生对案例中的角色必然产生亲切感,身临其境,很自然地加深了内心体验,并且能够真实的运用《旅游政策与法规》的相关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第四种,语言描述情境。这一种方法对教师的要求较高,需要教师能够用形象生动的语言,描绘出案例中的旅游问题,让学生理解案例,寻找问题。运用直观手段和语言手段相结合,这对学生的认知活动起着一定的导向性作用。语言描绘提高了感知的效应,情境会更加鲜明,并且带着感彩作用于学生的感官,学生因感官的兴奋,主观感受得到强化,从而激起情感,促进自己进入特定的情境之中。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想要合理的运用情景教学法到《旅游政策与法规》的课堂中,教师和学生必须要认识到课前准备的重要性。俗语云:“好的开头就是成功的一半”,好的开头就是要做到充分的准备,如果在课前没有对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旅游案例做到充分的准备,那在课上的情景教学法也就毫无作用可言,就会流于形式。并且要掌握好情景教学法的三大环节:第一环节,课前充分准备,我们前面也谈到这一环节是必须的也是非常重要的。课前准备是实施情景模拟教学法的前提,也是提高课堂效率的重要保障。第二环节,课上积极思考、深化,这就是对学生在情景教学中提出了要求,打破了传统的教师“灌输式”教学法,师生互动甚至学生自我主导课堂才是情景教学法的意义所在。第三环节,课后及时评价、巩固,学生互评可以发现优点,提出疑问,在学生充分评析的基础上教师再加以点评,对本次活动进行评估总结。[2]
情境教学法在《旅游政策与法规》课中的运用,对提高旅游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来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其重要意义就在于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去思考问题,多渠道地去解决问题。同时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沟通、合作能力;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学习任务,不仅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也有助于提高学生人际交往能力。[3]而且情境教学法使学生身临其境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旅游职业道德,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概括能力、应变能力等职业关键能力。
参考文献
趋势。
一、高等院校《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现状
(一)教学内容与培养目标脱节
高等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今后所从事的工作,主要不是法律研究或者担当律师等,而大多是和旅游行业有关的职业,如旅行社工作、导游员、酒店服务或是旅游教育等工作。有鉴于此,目前大多数高等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都是要求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具备服务、商务、公关、营销、管理等业务能力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能在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院校从事经营管理教学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而《旅游政策法规的》教学内容大多涵盖面太广,没有完全立足于旅游业自身的发展,过于面面俱到。同时其中的很多教学内容可操作性不强,这样不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和基本技能。以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旅游法教程》(第三版)一书为例,全书共有十六个章节,涉及到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旅游法律关系、旅游保险、旅游交通、食品安全以及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管理、导游与领队人员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包括有关市场规制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税收、价格等法律制度,如此宽泛和专业的法律内容,容易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
(二)学生普遍学习兴趣不高
高等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在大学一年级时虽然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这种思品政治类的通识课程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课程《旅游政策与法规》所要求的法学基础知识是两个不同的层次的,而且彼此之间也缺乏衔接。这样导致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理解旅游政策法规的一些法律条款、进行法理分析时确实存在相当的困难,自然学习兴趣不高,教学效果也不理想。
(三)教师缺乏法学专业背景
高等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专业课程主要是旅游学、旅游市场营销、旅游心理学、旅行社管理、导游业务、餐饮管理、客房管理等等。教师们的专业方向大多也是旅游管理专业或是酒店管理专业还有就是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因为涉及到法律的课程就是《旅游政策法规》,学院没有必要为了这一两门课专门聘请法学专业的老师,也基本没有法学专业的人员来应聘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师岗位。这就导致只有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师来讲授《旅游政策法规》这门课,虽然说旅游涉及的范围很广,但要上好这门课还是需要非常专业的法学知识才能结合旅游政策法规和本专业的教学目标融会贯通、深入浅出、全面把握好这门课,否则老师都不是能很好解释清楚相关的法律条款,学生更是如坠云里,一头雾水。
(四)教学模式传统缺乏创新
与旅游管理专业其他课程不同的是,《旅游政策法规》涉及到旅游业六大构成要素即,食、住、行、游、购、娱各个方面的法律知识,学习这些法律知识必须要先解释清楚法律条款,才谈得上运用它们解决旅游活动中的实际问题。这一课程内容和特点决定了该课程以传统的教学模式为主,即讲授式。虽然有些部分可结合案例、分组讨论、集体辩论等措施,并采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但仍无法满足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求新、求异、求变的学习心理。
二、高等院校《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一)根据高校培养目标,设计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实现教育目的的主要途径,是教学的具体体现,是培养高质量优秀人才的基本保证。高等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将来主要是以旅游为业,这就决定了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无需全面、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而应当是结合旅游专业,有选择地重点学习旅游政策法规律的相关知识。例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等内容就没有必要作为教师讲授时必讲的内容,可以安排学生自行学习了解,如有疑问可以请教老师解惑。这样既使学生掌握了现行旅游法律的规定,又可以使对法律知识有兴趣的学生得到了扩展,这种多层次的教学内容安排值得一试。
同时对于必讲的现行的旅游法律法规知识,笔者认为可以采用模块设置的方式进行教学内容的安排。即按照旅游业的六大构成要素,食、住、行、游、购、娱设置六大模块,再加上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旅游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和旅游纠纷解决法律制度,一共九个模块来进行教学。总之,构建《旅游政策法规》教学内容的基本原则是,以旅游者为中心,旅游业的三大支柱旅行社、旅游饭店和旅游景点为支点,旅游者的旅游行程作为串连线,搭建《旅游政策法规》的教材内容。
(二)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的恰当运用可以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同时也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对课程感兴趣,提高学习的效果。
1、角色扮演教学法
角色扮演教学法是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让学生或教师在模拟情
景中扮演特定的角色,按照教学过程进行演练,解决实际问题,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学方法。本课程中有很多内容可以设计场景扮演角色,以课堂表演的形式展现。如旅行社的设立、导游证的申领、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旅游投诉、旅游纠纷等内容,可以由教师和学生共同设计场景,然后让学生分别扮演申请设立旅行社的个人,导游员,旅行社工作人员和游客,旅游者,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人员这些相关角色,模拟处理问题的整个流程,加深学生对于相关知识的了解和熟悉。
2、案件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是一种相当有效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是旅游法规实践互动式教学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高等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在案例的选择上既要考虑其典型性,又要考虑其时效性和实用性。如:每年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十大旅游案例就可以引用。还有一些影响比较大,引起行业关注的真实事件或情景也可以引用。
同时,案例教学法还可以配合角色扮演使情景再现,如导游小张在一次带团过程中,兜售物品,索要小费而受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惩罚,同时还牵累了旅行社,可以组织学生分别扮演游客、导游、旅行社经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导游小张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争论过程、旅行社经理的自我辩解以及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结果真实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加深了学生对相应规定的印象,也提高了学生对法律法规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
3、图表展示教学法
所谓图表展示教学法就是把一些需要识记的知识点通过图表的形式总结归纳,以达到一目了然的效果。本课程的很多的法律条款都是知识点,对于这些知识点光靠死记硬背很难达到良好的效果,在教学中,笔者就发现学生刚刚才背下的法规条款,下节课一提问就已经忘了一大半了,或是记忆的不清楚。所以,笔者认为如果利用图表的方式来让学生记忆知识点,既一目了然,有直观的映像,也可以对知识点有宏观的把握,便于记忆掌握。在本课程中可以设计成图表形式的知识点,如导游人员的职责及行为规范,领队人员的职责,特别是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可以利用图表分别就扣10分的情形归纳列出,扣8分的情形归纳列出,扣6分的情形归纳列出等以此类推。其他的还有如,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旅游安全事故处理,旅游出入境主要证件及申办程序,旅游消费者的权益类型。
本课程可以运用的教学方法还有很多,无论运用哪种方法都应该本着因材施法,因材施教,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教师自己则要从知识的传授者转变成为一个引导者或者指
导者。
(三)有针对性的增加教师培训进修项目
教师的培训进修是继续教育的一种形式,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在高校而言,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目前在高等院校面向教师的进修培训机会还是很多的,一般来说,平均每年有两次去外省高校学习进修的机会,在本省完成的也不少。但进修的内容一部分是针对语言能力的提高,如笔者所在学校贵州师范大学安排教师去西安外国语学院培训外语。一部分是教学技能及创新能力方面的培训,还有一部分是专业讲座培训。而针对教师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进修并不多,所以,笔者认为学校层面可以考虑根据教师所教授课程来为广大教师提供培训进修机会,这样起码可以帮助教师迅速提高教学水平。
对于教授《旅游政策法规》的教师而言,可以通过这种有针对性的培训进修完善和补充法学知识的不足,更好的完成教学任务。
(四)知识和能力并重的考核评价方式
在高等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培养目标中《旅游政策法规》是一门专业必修课,因此大多数院校对于本课程的考核方法多以闭卷考试为主,因此显得比较单一,存在重结果、重知识、轻能力的弊端。其实在教学中本课程也有很强的实践性环节,同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旅游活动中的实际问题也是教学培养目标的要求之一。所以在对本课程的考核中应将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相结合进行,使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既注重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也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
因此,本课程应本着平时成绩和期末卷面成绩并重的考核原则,来设置考核方式。可以取消单一的期末考试方式,建立“运用知识与学习知识相结合”的考核体系,即课程总成绩=平时成绩(含出勤、作业)×10%+课堂评价(含分组讨论、案例分析、教师提问等活动中的表现)×30%+期末卷面成绩×60%。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 ― 0069 ― 02
海南省,简称琼,位于中国南端。由于其天然的海岛地理环境以及属于我国热带季风气候,因此也就决定了它与众不同的特色,物产丰富,景色迷人成为海南岛的标志,而对于岛民来说,除了种植业以外最为关乎岛民幸福的应该算是旅游业了。海南岛的旅游业可谓是岛内居民的生存命脉,那么对于这么重要旅游资源一定要进行合理的保护以及采取必要的法律用以规制才能够让海南岛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从而达到对海南旅游资源进行合理的保护。
一、制定海南地方性法规用以加强海南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
首先,对于游客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规范,由于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地位,势必吸引着全世界的目光,尤其是聚焦于三亚这个有着非常大名气的城市,三亚几乎拥有着海南几个大的旅游景点。而且每年也都会有各国游客前来参观,这也会必然导致景区秩序混乱以及景区环境的肆意破坏,因而笔者认为需要制定景区行为规范等法规政策用以保护旅游资源不遭受人为的肆意破坏。比如在前些年曝光的三亚海滩垃圾成堆事件,以及晒日光浴的不文明行为等,这些现象表明海南岛仍然需要一个明文的法规或者政策予以规制方能起到保护旅游资源的目的。那么究竟该如何进行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试行探讨:第一,对于整个海南的景区以及文化古迹等进行分类规划,如一级保护对象、二级保护对象等,以此类推,等级越高则制定的保护法规更严格,这样便可以达到相应法律法规对应相关旅游保护对象的精确性目的。第二,要实行政府加景区联动宣传相应的政策规定用以约束前来旅游的游客们。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进行管理,同时也能让游客们提高自我认知,积极地保护海南的生态旅游资源。第三,要结合海南岛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尊重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旅游资源保护规章。由于海南岛上还生活着少数民族如黎族等一定的聚集区,因而要针对当地的风俗制定相应的规章政策或者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以利于少数民族的繁荣发展,这也间接保护了当地遗留下来的资源以及风土民俗。笔者认为只有立足于上述三点才能制定出合理的规范游客的行为,与此同时也能兼顾本土特色旅游资源的保护,
其次,要建立海南境外游客权益保护机制及社会服务保障法律制度,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吸引大量的境外游客纷沓而至。对境外游客在海南的权益保护,既要充分保护境外游客的人身安全及财产不受侵害, 又要给予他们提供优良的社会服务保障。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具体包含:1.境外游客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2.境外游客在琼旅游期间权益
保障的法律制度;3.境外游客旅游服务保障法律机制等相
关法律制度。
再次,要制定详细的旅游保护区市场准入机制以及项目审批政策法律规范,在规范游客的同时也需要加大对景区管理以及建设方面的约束力度。不可否认,在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同时在管理景区建设方面如果不及时跟上将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因而政策法规需要进一步的严格规范旅游景区的建设审批。这样一来,政府与景区管理的联动性也会进一步增强,政策法规实施的效率也会得到很大提高。与此同时也需要建立科学的审计制度加以配合实施,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将可持续发展贯彻到旅游环境保护中来,而且也可以加大对景区建设的监管力度,切实做到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如此一来,在保护海南岛旅游环境的完整性以及其独有的特色性上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对制定法律规范保护海南旅游资源的几点建议
1.规范旅游资源保护的主体:由于旅游资源保护最为重要的便是市场主体的规范化,因而首要的任务就是解决相应主体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对于法律关系的解决最为重要的应该是明确旅游资源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故对于权利义务的明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首先,保护主体应享有一定的事故处理权,例如对于不文明现象以及破坏旅游生态资源的恶劣行为进行警告以及处罚的权利。对于旅游保护区的内部管理享有监督权以及对旅游保护区内的商家进行规范化管理等权利。其次,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旅游资源保护主体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对于旅游区内的游客进行救助的义务,维护旅游资源的完整性以及修复维护义务,同时也需要对旅游景区等地方的原生态环境负有相关的义务。最后,在权利义务明确之后还需要对其主体的成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以达到对旅游资源保护区内各种突况的迅速反应跟应急处理。
2.建立分区域分步骤分时段的保护措施及规范:由于海南岛的地理位置以及内部环境的纷繁复杂导致了必须要进行区域划分加以保护,因而在制定相应规范政策的时候需要给与不同的区别对待,一般来说从地理位置上可以把海南岛划分为东线、中线和西线。但是在发展速度上西线与中线远不及东线,因而在保护力度上政策法规的制定应该要多倾向于中线跟西线,同时由于人工开发开垦度较低中西线也保留了自己独有的旅游资源特色,不可否认西线与中线的旅游资源的前景更为广阔一点。而所谓分步骤则是指有序将每个区域的旅游资源按照不同种类进行不同的法律政策保护。然后可以将这些不同种类的旅游资源进行保护级别上的区分,再辅以季节以及旅游周期的长短来进行保护。这种分步骤的保护一旦形成便会对海南岛的旅游产生重大的利好影响,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尤其是在旅游黄金周期间内将会更好地稳定好旅游秩序,也能够对未来海南岛的国际化发展奠定好坚实的基础。对于分时段进行保护而言,由于海南岛的季节性变化比较明显,而且对于一些热带旅游资源保护需要一些时段去进行维护跟保养。这也就促使在海南才有的一些特色旅游资源能够获得更加充分有效的保护。而且对于冠以“旅游岛之城”的海南省来说,分时段的保护与旅游黄金时段结合起来,这样不仅能将法律政策与资源保护相结合起来,同时也能够对旅游资源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综上所述,对于海南岛旅游资源进行分区域分时段分步骤的保护是顺应海南岛发展的重要保护措施,也是对新形势下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保护机制所进行的一次重要的立法试行。
三、对新形势下海南旅游资源保护的发展趋势的挑战与机遇分析
在经过以上的论述与概括后,对于新形式下海南旅游资源保护的发展或许会脉络更加的清晰化,但是不可否认其也将会面临到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发展环境
所谓的机遇可以概括如下:
1.对于海南岛的旅游资源保护政策法规会给与相对的倾斜,这是不容置疑的,因为对于经济发展来说政策措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对于海南旅游资源的保护可谓是与海南经济政治绑定在一起的“利益共同体”,所以政策法规的倾斜也是顺应海南岛发展所不可缺失的条件。
2.对于税收的减免会为海南岛在未来的发展中迎来更多的投资机遇。现阶段海南岛已经在海口与三亚建立了机场免税店,同时对于今后的免税区已经有初步的政策雏形,这也意味着在今后的几年内,海南岛将吸引大批的建设项目蜂拥而至。结合之前的政府出台的规定,大批的服务业轻工业以及第三产业将成为其中的中流砥柱,这也是对海岛旅游资源的重大利好。
3.海南岛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以及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成为了旅游资源的天然屏障。四面环海,四季宜人,因而对于冬天来说海南岛成为了很多人首先选择的地方。这种优势不仅给予海南岛经济上的迅速发展,也使得其为更多人所知,而更为重要的便是推动了岛内旅游业的崛起。上述的这些机遇虽然仅是其中一部分,但也能大致概括整个海南岛所需关注的利好情形,面对这些机遇,一定要好好的把握才能够彰显海南岛对旅游资源保护的重视。
而所谓的挑战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从人力资源上的调配方面来看,需要集中优势和有技术专长的人员对海南旅游资源进行全面的维护,然而人员配备的缺少也成为了解决保护资源的绊脚石。因此首要问题便是解决人员调动问题以及招聘培训等相关问题。对于这些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在政策上倾斜、扩大聘用合同工和设立专业对口的职位来弥补人员配备上的缺失。
2.从交通设施的建设以及旅游秩序上来看,对于不断增加的旅游群体来说,管控上必然会出现一定的滞后性,而最为重要的是交通运输的跟进上,目前海南岛只有东线开通了高铁,这无疑对西线以及中线的交通运输进行着考验,目前进出西线中线的交通仅为客运,而且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进出都会耗费许多时间。虽然西线高铁工程项目正在建设中,但是在开通前仍然对于中西线地区是一个重大的挑战。而从旅游秩序来看人流蜂拥而至的黄金期内对于任何旅游区域来说都是重要的挑战,因此有必要制定“旅游黄金期应急管理办法”之类的政策法规用以解决特殊时期的秩序管理问题。
不论是机遇还是挑战都会为海南岛的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想顺应海岛的经济腾飞政府等相关部门就必须要加快制定一系列的政策等措施,只有“引航灯”照亮了前进的方向,才能够为接下来“行程”保驾护航。
四、结语
对于海南旅游资源的保护不仅需要的是物力与财力上的支持,更为重要的便是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正如在市场经济上的那一双“看不见的手”一样,对于旅游资源的调控则需要政府等部门出台保障措施与法律法规,使得旅游资源保护有法可依。如此才能够真正的保护好拥有特殊地理优势以及人文环境等风景宜人的海南岛。如此才能够将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贯彻到实处,如此才能为今后的海南岛国际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 考 文 献〕
〔1〕陈国生.旅游环境保护与政府干预〔J〕.旅游科学,2004,(09).
不久前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在出席非洲统一组织第36届首脑会议上说,在解决一些技术性问题后,中国能够在今年底以前加入世贸组织。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副部长、中国对外贸易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最近在述及中国入世历程中谈到,14年入世,1年作准备,6年解决市场经济问题,6年解决市场开放问题,剩下的这一年就仅是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和法律文件的准备。因此,中国入世问题再度成为新千年全球关注的焦点。
中国旅游业是与入世有密切相关的行业,它在进入WTO以后会面临怎样的冲击、又会有什么样的发展,也即所谓机遇与挑战的问题,业界及学术界多有奇文阐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者。但就目前所发表的文章来看,大多数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和行业经营的层面来论述的,而鲜有以法律的观点对中国旅游业与入世关系进行探讨,这不能不说是某种缺憾。
在入世已近山雨欲来风满楼之际,个人以为,对于入世后旅游业的发展,不能仅仅停留在单一的战术应对策略的思索,而应该全面、客观地认识入世的利弊,从战略的高度做好挑战。目前,我们欣喜地看到,旅游界已在积极面对入世作出应对调整,以北京国旅、神州旅行社等五家旅行社强强联合,组建成实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团概然面对入世后外资旅行社入华的冲击。但同时,在国外资本极为重视、国内旅游业赖以平稳、健康发展的旅游外部环境的健全,尤其是其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旅游法律环境的完善方面,仍不见有重大举措和进展,这不得不使人产生一个疑问:中国旅游业,WTO关前你是否已经准备好了?
(一)
根据旅游学发展的理论,一个国家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自身条件的具备和外部环境的完备两个方面。自身条件的具备不许赘述,而就外部环境言,主要有政治环境,即应具备发展旅游业的的良好的和平条件、保证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政策和治安环境。而旅游业是脆弱的行业,其主要是基于这一点而言的。其二为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即旅游资源,在旅游发达国家已达成共识,如旅游目的地风俗民情、旅行社、宾馆等其他旅游企业的规范与否均为此类。其三为法制环境,这在国内旅游企业的经营中并非十分注重,在长期人治传统土壤的中国旅游企业经营者,更关心的是人的网络,而非法的保障。但在国外旅游投资者看来,法制环境是旅游经营的决定性因素,因为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对其他方面,如社会环境等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使旅游经营环境的其他方面达到和国家旅游导向和态度的一致性。
所谓旅游业的法制环境,主要指的是与旅游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法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规定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各类规范和制度,是旅游业得以良性发展的保障,为旅游业的快速增长营造了良好的完备的法律秩序。
旅游法制环境的构成,由旅游立法、旅游执法和旅游法律意识等诸方面构成。就立法角度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也包括了国际渊源。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指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立法机关、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法律效力来看,应由旅游基本法、旅游专门法规、旅游相关法规、地方法规这样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并以此指导旅游业的发展,保证国家旅游发展计划的实施。
在即将入世之际,我们可以预见到中国旅游业的竞争将会变得越来越激烈,国内旅游经营者将会从目前处在国家产业保护政策的羽翼下一下子推向市场,与外国旅游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进行公平的角逐。他们不仅受到国内旅游法律法规的规范,,而且还适用有关国际旅游界的
与旅游业的高速增长大相径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尽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旅游业的初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中国迈向旅游强国的今天,在加入WTO之后旅游业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形下,仍以现行旅游法规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好比是驾驶一辆顶级法拉利跑车正在极速飞驰,但糟糕的是它的刹车制动系统先天不足,跑的越快车毁人亡的概率越高。因此,入世后,应充分利用过渡期的时机,在旅游立法方面加快步伐。
就旅游立法的角度而言,从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旅游法律的建设是与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的。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旅游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成为一个国民经济的主要和独立的产业,无论其形式、规模和内容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不少需要规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决的新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世纪50—60年代期间,一些旅游发达国家正式提出“旅游法”这一概念,旅游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旅游发达国家应运而生了,成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而又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反观我国,由于旅游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直到如今,旅游法在中国法学界仍然没有一席之地,同时旅游界中人有很少懂法旅游者,因此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我认为这是极不正常的,而这也是既学过法律、又在从事旅游教学和科研的我选择旅游法律作为主攻方向的原因所在。
依据加入WTO后,旅游业实行高度开放的政策,通过竞争提高旅游资源的配置的实际,我国在旅游立法方面工作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制定旅游业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我们知道,所谓旅游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从广义而言,指的是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即包含整个旅游法律规范的体系,它既有国内法体系也包括国际旅游公约、条约等国际法规范,也有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就狭义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规范旅游行业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的旅游基本法,早在1982年国家旅游局就组织专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审稿。此后至今,已经进行了十余次的修改、送审,其体例、构架、原则精神等基本已经成熟,但总因旅游业行业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迟迟难以颁布。在2000年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旅游议案数量首次进入前10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规定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宗旨和旅游活动各主体间,即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境外旅游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并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和作用、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涉外关系、社会各方面对旅游业的发展的职权利以及旅游涉外关系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只有一个较为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才能为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借此解决长期困挠旅游界的问题。
目前,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各项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首先,旅游业的产业地位已经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可,依法治旅成为管理层、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其次,外国旅行社、中外合资(作)旅行社进入旅行社行业、外商独资饭店进入限制取消,3年内可设立外商全资饭店、外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国民待遇等均需要在旅游基本法当中明确。第三,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条块分割、行业壁垒等因素的制约,协调好旅游企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同时各方面的正当权益也亟需保护,而这只有通过旅游基本法才能予以保证。第四,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旅游法律、法规,尽管法律效力并不高,但涵盖面较广,凡旅游业的主要部门如旅行社、饭店、旅游景点景区管理、旅游投诉等方面均已涉及,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修改“老化”、与WTO原则相违背的法律和法规
中国的旅游业是在1978—1988年间得到迅速发展的,至1986年正式列入国家计划,标志着其产业地位的确立。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同样也是在这一时期奠定基础的,1985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关于旅游业管理的第一个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建设性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法规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颁布制定的,而据以制定这些法规的旅游业实际情况、旅游经营体制等基础条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此他们在很多方面均显得落后于现实,自然也失去了对市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事实上已经成为失去无效的法律,甚至于对旅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关于当前旅馆业治安情况和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铁道部《旅游企业购买火车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民航局《旅游企业购买飞机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颁发<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的通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旅游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国家旅游局《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
现在,中国加入WTO已不再遥远,作为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强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届时,非市场因素将逐渐淡出,中外旅游经营企业的竞争遵从的将是同样的游戏规则。因此,应有计划、系统地对现有已公布的旅游法律、法规按照入世后的旅游市场和中国的实际,对与WTO原则不相符合的部分作出修改。
根据发表的中美世贸双边协议文本,中国已承诺在所有重要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的过渡期后,将不再限制包括旅游业在内的所有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旅游业传统的两大支柱—旅行社和饭店业首当其冲,允许外国旅行社进入中国,允许外商全资经营饭店。目前,我国有关旅行社和饭店的法规显然带有服务贸易壁垒的倾向,如在旅游业中对外资市场准入程度最低的的旅行社行业表现尤为明显。1996年10月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依然将旅行社行业作为特许经营行业,规定了复杂的申报审批程序及其高额注册资金的限定,实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只有领取《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该法规对“人”的活动和资格限制较多,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只能在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才能在华设立从事咨询、联络、宣传活动的办事机构。1998年12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旅行社只能在部分地区试办合资旅行社,并强调中方的绝对控股权。
至于宾馆饭店的管理,与旅行社一样在法律上存在着市场准入限制条款,此外,在饭店的登记开业管理,尤其是饭店的治安管理方面,我们看到相当多的规定仍然与国际惯例有一定的距离,如异性同开一间房要出示身份证和结婚证、警察可以无需搜查令即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客房等等,所以当前年四川省旅馆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借鉴了国际饭店业经营的规则,明确规定警察不得随意进入客房、异性开房不需结婚证时,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应该讲饭店业是旅游行业中国际惯例化程度最高的,但在国际旅游者非常注重的个人隐私权的尊重方面国家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再如十余年来一直在旅游界争论不休的小费问题,根据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惯例,服务人员收取小费是合法允许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务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国,因为有1985年国家旅游局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因此收取小费在我国严格来说是违法行为。一个15年前与国家旅游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文件几乎同时下达的行政法规,明显带有应急性和草率性,由于他对所谓收受小费的性质论定带有当时社会存在的痕迹,对私自收受小费金额的标准更与当前社会生活水平的实际相去甚远。这样的法规在我国旅游立法中不在少数。事实上,早就有旅游企业置之不理,制定了本企业有关小费的政策,《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实际上已是名存实亡。最近北京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公开向社会和企业员工宣布在导游服务中,导游员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小费,旅游者可以根据该旅行社的指导性小费比例数向导游员、司机及其他优质服务的人员支付小费。选择在中国行将入关时挑战小费这一旅游界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是否就是修改一部本无生命力的法规的导火索?!该是对一批老化过时的旅游法律、法规文件实行“安乐死”的时候了。
3、抓紧旅游专门法的立法活动,建立体系完备的涵盖旅游业主要领域的部门法。
我国目前在旅游业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景点、旅游安全、旅游投诉、旅游市场管理、旅游运输管理等领域虽然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是“条例”、“暂行条例”、“通知”之类,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旅行社法》、《饭店法》,也没有《导游法》、《景点景区管理法》,更枉论《旅游保险法》、《旅游者权益保护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内旅游企业的保护,防止外国实力雄厚的旅游企业的垄断行为,均是旅游立法中应该考虑的。这些法规对旅游业有关领域的行业经营活动、行为准则、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均作出可行的、针对性强的规定,这是维护旅游业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结构、加快市场经济机制完善的必需,也是依据WTO透明度原则,为入世后的旅游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旅游国际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有体系完备的旅游法律,而且我们还应十分重视旅游法律环境的另一个重要构成—旅游执法。
旅游执法也就是旅游法律的适用,它是旅游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并对违法者实行制裁的专门活动。换言之,只有具有法定权利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才有权适用法律。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旅游业的体制改革工作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逐步在各方面确立了市场经济机制。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旅游业同样也被纳入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国家除了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旅游专业法规、文件外,在对旅游业进行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上,更多采用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在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可依”实际上指的是旅游立法活动,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指的是法律的贯彻和执行。没有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讲,中国旅游业法制环境的完善最艰巨的任务不在立法,而在执法。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贯彻在执法实践中。
国家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旅游法规的执行和贯彻,除了在各地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国家旅游局设立了政策法规司,在各地旅游局下设立了政策法规处或者政策法规室,具体负责旅游法制工作。在强化旅游执法工作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执法制度,既有常规的年度检查、日常检查,也有专项检查、个案检查,从旅游市场秩序、财经制度、遵守行业法规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执法工作。1995年,为了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内外旅游者的权益,国家旅游局在全国范围内分级设置了旅游质量监督所。为了提高旅游执法干部的执法水平,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挑选优秀高校毕业生、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加强日常业务、法律知识的学习等方式,培养既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又有高度政策水平的旅游执法队伍。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7B-0070-02
政策法规知识是导游人员的工作方针,旅客在旅游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导游人员要以国家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正确处理。导游人员自身的言行更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因此,熟练地掌握和灵活地运用政策法规知识,对将来从事导游工作的中职旅游专业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基于此,本文以广东省阳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为例,探讨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旅游专业政策法规教学中的运用。
一、中职旅游专业政策法规课程教学现状
广东省阳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旅游专业政策法规课程使用的是广东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编写的教材。该课程是以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以法学理论为基础;以现行旅游法律法规为核心,将法学理论与旅游实践相结合的应用性课程。该课程探讨了旅行社管理、导游人员管理、旅游安全与保险、旅游交通与出入境管理、旅游住宿与食品、旅游资源、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旅游合同诸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由于政策法规课程中法律条文较多,教学内容相对单调、枯燥,传统的教学方法大多是教师讲,学生听,过多抽象的法律条文的讲述常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容易产生消极厌学情绪,缺乏学习热情,导致课堂教学效果欠佳,因此,必须找到适合政策法规课程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指利用以真实的事件为基础所撰写的案例进行课堂教学的过程,是利用案例作为教学媒介,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新型教学方法。即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和内容的要求,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调查、阅读、分析、讨论和交流,学习掌握知识,加深对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同时,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以学生为中心。第二,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第三,提供真实的案例。第四,注重学生思辨和推理过程。从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和特点可发现,在中职旅游专业政策法规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案例教学法在旅游专业政策法规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一)课前准备阶段
任何一次教学活动的开展都不应是随意的。为了确保教学的规范,以及保证教学效率,在课前,教师应精心地做好准备。
1.确定教学目标。案例教学中,首先要落实具体的教学目标,只有明确了教学目标,教师对案例的收集、选择、组织才有依据。具体的教学目标也为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和谈论提供了方向。
2.精心设计案例。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关键。因此,在明确教学目标之后,教师就应编写和选择符合学生特点的教学案例。教学用的案例既要与教学目标相匹配,与学生已有的知识基础和经验积累相衔接,还应是教师能把握得了、学生易于接受的案例。
案例的编写是课堂实施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前提。需要注意的是,编写的每一个案例都必须是带有问题的,没有问题的案例是没有用的。下面是笔者在讲授“旅客航空运输管理”这个内容时编写的一个教学案例:
一次状况不断的旅行
阳春中职“超人气”组合一行人准备选择坐飞机去哈尔滨旅行。A带了女生化妆用的修眉剪,B带了阳江的一套名牌刀具。C据说带了给黑龙江一个网友的当地特产,但拒绝接受安全检查。D的机票是其妈妈帮买的,机票上是妈妈的名字。到了机场E发现自己的机票丢失了,怎么也找不到。F带了40公斤的东西(包括滑雪用的杂七杂八的东西)。由于大雾,飞机的起飞时间由原定于上午九点推迟到下午三点。
经过千辛万苦,这一行人终于登上了飞机。其中D不知通过何方法竟然登上了飞机。飞机起飞时,空姐吩咐乘客系好安全带,A没听,因为A是标榜自由不受束缚的,结果飞机在起飞过程中,受气流影响颠簸,A被撞伤;B虽系安全带但在飞机颠簸过程中也被撞伤。同时,机上一人据说有心脏病,飞机发生剧烈颠簸使该客人摔倒,病发身亡。C本人头部被撞伤,无颜见网友,倍感心情低落。据说C还为自己的行李办理了托运,其中有专为其网友带的广东产的煲汤瓦罐,因为颠簸而破裂。D随身带的笔记本电脑在这次颠簸中也被摔坏。
这个案例涉及禁运规定、旅客运输凭证、行李运输凭证、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和托运的行李的责任、承运人对延误旅客和行李运输的责任、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等七个旅客航空运输法律规定。
3.设计教案。准备好了教学案例,教师应根据教材内容、教学要求以及所准备的案例来设计教案。
(二)课堂实施阶段
1.呈现案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呈现案例的时间。什么时间呈现案例能获得最佳教学效果,取决于教师对教材、学生、教学环境的认识,取决于教师的教学思想水平和艺术风格,取决于教师的素质。常用的呈现方式有:(1)给每一个学生发放一份文字案例;(2)生动形象地描绘案例中的内容;(3)利用多媒体技术呈现案例;(4)利用即时的刺激或环境制造真实的案例或学生自己表演案例。
2.学生分析和讨论案例。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中心环节。教师将案例交给学生,让学生明确学习要求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案例,最终达到教学目的。分析讨论案例可分小组进行,分析结束后每组选派代表发言。在这一过程中,教师的任务是组织与引导学生,教师充当讨论的配角。教师应善于创造良好的讨论气氛和环境,学生的位置可打乱,由学生自己主持,教师在讨论中不宜过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以免使学生产生依赖心理。如果小组成员之间观点不一致,或者学生的分析判断有错误,教师可采取启发提问的方式,使学生意识到问题所在。
3.教师总结归纳。在学生的分析讨论结束之后,教师应对案例分析和讨论的全过程进行归纳与评价。对学生的各种观点进行正确评价,对讨论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补充,说出教师本人对案例的看法。最后,教师系统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在旅游实践中的应用,传授给学生系统化的知识。通过总结,帮助学生思考问题,以提高案例教学的质量。
三、在旅游专业政策法规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在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案例教学法不能完全替代系统的理论学习和讲授。第二,教师应摆正自己的位置。成功的案例教学中,教师实际扮演组织者、参与者、帮助者多种角色,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第三,教师应不断提高案例教学水平,建立和完善案例教学库。
总之,在中职旅游专业政策法规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是行之有效的。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使学生由被动听讲者变为主动的学习参与者,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思考,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求知的欲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澳大利亚:
早期旅游业乱象多
政府出台法规狠罚
长期为政府和旅游行业提供法律咨询的阿瑟顿咨询公司董事长、澳大利亚邦德大学国际旅游法专家特雷弗·阿瑟顿教授称,像中国存在的部分旅行社强制游客购物等行为,早前在澳大利亚也经常发生,而且已经成为诟病,严重影响了澳大利亚旅游业的声誉。早期有澳大利亚旅行社在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项目上向游客乱收费;向在沙滩、国家公园、纪念碑等处拍照的游客强制收取10美元的费用;强制游客在指定的纪念品商店购物,而这些商店一般价格虚高,旅行社和导游能从中收取佣金或回扣。
阿瑟顿指出,尽管依据澳大利亚的《消费法》,游客可以获得补偿,同时旅行社和导游会受到处罚,但是由于外国游客对当地法律的不了解和语言沟通问题,这些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阿瑟顿称,中国在1999年授予了澳大利亚“旅游目的地国”(ADS)的地位,使之成为中国首批核准的旅游目的地国。而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获得批准的国家均希望提高自身的旅游质量,确保上述问题不再发生。
于是,相关国家的旅游部门和入境事务处引进了“ADS业务标准和道德守则”。而这项法律条款的目的之一就是“赋予中国入境游客知识,并在入境游市场选择行使有效消费权”。这样,中国游客在澳如遭侵权,就能依法索赔了。
澳大利亚政府下属的州市也推出了相应的旅游法规,明确禁止不合理的行为。例如昆士兰州在2004年就推出了《旅游服务法》,如果不遵照行为准则执行的话,旅行社可能会被勒令暂停营业,更有甚者将禁止从事旅游行业。
日本:
游客被强制购物
可提出诉讼索赔
日本旅游法规涉及面很宽。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日本的旅游法规和旅游相关法规有近80项,除1963年颁布的《旅游基本法》之外,法规还涉及翻译导游业、旅馆业、娱乐业等。
日本神户大学教授、旅游专家山田敕之说,日本的旅游法中有明确条款,禁止强制游客购物。如果旅行社要去旅游产品商店的话,旅行社应该事先在广告上写明“几月几日去哪几家旅游产品商店”。而如果游客在旅游景点受到强制的特定服务或是购物,可以跟商店或是旅行社交涉,或者提出诉讼索赔。一旦提出诉讼,日本将根据民法和其他法律来审理。而对于游客在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日本旅游法中并没有对这一条进行约束,但是根据当地的其他法律,可以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
而对于旅行社在旅游安排中的不当行为,日本旅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旅行社没有按照旅行广告中所写的航班、宾馆、景点、餐厅等进行安排,旅行社将会给游客支付赔偿金,这些金额一般而言是旅行社所收受的旅游费用的百分之几。
山田敕之还表示,跟其他国家一样,日本旅游法最重视的就是游客的安全问题,一旦出现了安全方面的事故,对旅行社的处罚是很严重的。山田敕之举例称,去年日本一个旅游团在国外遭遇暴风雪,导致数名团员死亡。日本观光厅立即责令那个旅行社停止营业几个月,此外,还根据法律对该旅行社进行了处罚。此后,该旅行社就倒闭了。
法国:
“以旅游养旅游”
设3600多个旅游办事处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罗结珍介绍说,法国虽然是一个旅游大国、旅游强国,但直到2004年才正式颁布了一部尚不完整的《旅游法典》,在此之前,比较系统的法律是1975年关于旅行社的法律与实施法令,这部法律和实施法令现已编入《旅游法典》。可见,即使像法国这样有着成熟立法经验的国家,旅游立法也需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罗结珍介绍称,法国《旅游法典》规定从旅游经营所征收的税款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款项,用于支持、鼓励与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而这种“以旅游养旅游”的方式更有利于旅游业的发展。法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也许对我们有所启发。
此外,罗结珍称,法国《旅游法典》规定的非盈利的旅游服务更接近基层。法国的国土面积虽然只比我国四川省的面积多15%,但却设有3600多个旅游办事处。有些办事处就设在景点附近。
法国的旅游办事处既不是“旅游局”类型的行政主管机关,也不是简单的“问询处”,它还可以具有工商性质,也就是说,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旅游办事处还负责起草与实施地方旅游政策和旅游发展规划,同时还为游客以及当地居民提供服务,帮助旅游者查询旅游信息,这对根治旅游经营中的混乱现象也起着很大作用。
韩国:
长期规划入法
推陈出新“停不下”
中国旅游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魏小安对于中国旅游规划入法曾这样说道:“钱怎么来,钱怎么花,钱怎么赚,必然成为未来的突出问题。这就更加需要旅游规划的指导和推进,使其成为发展的龙头。”而将旅游规划入法,在韩国早有先例。
多年来,韩国各项旅游法律法规不断推陈出新。1961年颁布《旅游业振兴法》,1962年制定《国际旅游公司法》,1966年实施《观光事业法施行细则》,1972年出台《旅游振兴开发基本法》……可以看出,韩国政府在旅游发展最初阶段就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有序的开发纳入法律保护的框架。
韩国政府为保证旅游业的发展,尤其是旅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开发利用,始终将旅游业的发展置于政府的计划之中。韩国的旅游发展计划以法律为依据,有中期的五年计划、长期的十年计划以及专为某些旅游项目制定的专项旅游计划,这些旅游发展计划是韩国旅游业发展的主线,也是韩国旅游政策的一大特点。
美国:
解决旅游问题
政府多位部长齐发力
旅游法规的制定需要依托于旅游业的发展,但同时旅游业的发展又离不开旅游法规的引导和干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立足于当前的时代背景,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前景是极其光明的,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旅游法规,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一、我国相关旅游法规制定的现状
旅游业在我国尚且属于新兴的行业,由于每一个新兴行业都需要相关部门的干预、规划和引导才可以形成完善的体系,因此我国旅游业目前仍旧存在着许多可以改进和提升的地方,在我国,与旅游业相关的法规共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的蜕变:第一阶段,1949年至1978年左右,这个时期我国尚未针对旅游行业制定相关法规;第二阶段,1978年至1985年左右,这个时期我国开始重视旅游法规对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性,并且开始制定相关法规;第三阶段,1985年至1995年左右,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与其相关的法规越发完善;第四阶段,1995年至今,我国已经针对旅游业初步形成了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但由于旅游业涉及范围过于广泛,仍旧存在管理不周的地方,需要更加详细的法规加以规范。
二、旅游法规的制定对我国旅游业发展起到的作用
(一)明确各主体的义务
旅游业作为凭借特定的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对游客进行招徕的行业,其特点是通过多个部门、行业以及产品组合的共同合作,接待游客,并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交通等共六个方面的服务。这决定了旅游业的主要矛盾是由利益引起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使旅游业向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就需要出台相应的法规来明确旅游业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权利以及义务。出台旅游法规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针对不同的主体明确区分其可为和不可为的范围;第二,把这些法规作为衡量主体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由于旅游业的特殊性,在针对旅游所展开的活动中,法规需要对符合规范的活动进行必要的保护,而针对侵犯他人或其他主体权利的活动,需要给予明确且严肃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各主体和谐有序的展开合作,共同为旅游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也就是说,旅游法规的出台,对旅游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规范各主体的行为
法规的主要作用是对合法的行为加以维护,同时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由此可以看出,旅游法规主要是针对旅游业中的经营者、管理者和游客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对三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划分,我国针对各主体分别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等法规。由于旅游业涉及的范围较广,而基于目前的社会背景,我国不宜运用行政手段来直接管理或干预旅游业中三大主体间所进行的活动,这就导致作为直接监管机构的政府,在旅游业中的职能慢慢向间接监管过渡,由最初以管理为主的机构转变为以管理和服务为主的机构。这就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法规,通过引导的方式,让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有意识的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转变游客的思维和观念,最终达到构建完整的旅游产业链,加速旅游业发展进程的目的。
(三)提供法律保障
旅游法规通过对旅游业各主体的义务、权利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范,达到调节与旅游业相关的活动中所存在的各种复杂关系的作用,用发展的眼光看,旅游法规的制定,为旅游业今后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除此之外,旅游法规的制定对游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和规范的作用,通过良性的制约和引导达到提高游客的综合素质的目的。所以,旅游法规的制定,不仅为旅游业中的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展开相关活动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同时为构建法治社会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四)进行宏观调控
除了以上几点,法律法规对旅游业最主要的作用就是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制定相关法规,确定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旅游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联,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和加快社会经济的进步都是非常有利的。同时,当国家针对旅游发展所制定的目标或政策发生改变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避免旅游业出现较大幅度的震荡,从而使国民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
旅游安全问题的研究有两个不同视角,一种是广义的研究视角即研究整个旅游业的安全,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各种危机和不安全因素对旅游业的发展产生的影响;另一种视角是狭义的旅游安全即对旅游者的安全研究,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旅游者在整个旅游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心理安全。
本文研究以狭义的视角为切入点,即研究旅游者的安全,下文出现的旅游安全也特指旅游者安全。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关于自助游公认的定义,笔者较为认同定义如下:自助游是以亲近自然、张扬个性、放松身心为目标,游客自主选择和安排旅游活动,且没有全程导游陪同的旅游方式。游客在安排和选择旅游活动时,不排除通过包括旅行社在内的中介机构进行预定,尤其是交通及住宿设施。
一、自助旅游安全的定义
参考许纯玲、李志飞对旅游安全的定义,笔者将自助旅游安全定义为:自助旅游者在出游的整个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和心理安全。具体讲就是,自助旅游者的人身不受到伤害、随身物品保管完好无损、旅游者在整个旅游活动中始终处于轻松愉悦的环境中,没有受到外来的骚扰和威胁,也没有发生有惊无险的情况(以探险、漂流等冒险为目的的专业型自助旅游除外)。从旅游安全研究的角度出发,自助旅游者可分类为:休闲度假型自助旅游者和专业目的型自助旅游者。
休闲度假型自助旅游者多以家庭和亲朋好友为单位,常选择以海滨为代表的度假型旅游地或者城市周边景区为旅游目的地,而专业目的型自助旅游者往往在目的地选择上追求新开发甚至未开发的旅游目的地。
二、自助旅游安全隐患特点
1.自助旅游者更容易受到恶劣气候及自然灾害的影响
自助旅游者与团队旅游者相比,一般人员少、信息相对闭塞,而旅游内容随意性较大,因而更容易受到恶劣气候与自然灾害的影响。
2.自助旅游者过程中可能有更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自助旅游者在行程中,由于目的地的选择或者行程的变更,不时会遇到必须乘坐非正规交通工具的情况,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更大。
3.自助旅游者可能面临更多的社会治安意外事件
自助旅游者可能对旅游地的社会治安与风土民情不甚了解,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或者被盗、被抢的情况时有发生。
4.自助旅游者由于自身引发安全事故多
受到自助旅游者的体能、经验、体质等方面的限制,常常会使身处异地的游客发生很多意外事故。
三、自助旅游安全事故类型
从事故的内容上分,自助旅游安全事故可以分为:旅游犯罪、旅游疾病、旅游火灾、旅游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5种类型。
1.旅游犯罪
旅游犯罪这里特指针对旅游者的犯罪(即旅游者为被害人)。在常见的旅游犯罪类型中,财产性犯罪占绝大多数。其中又以盗窃和诈骗为主要形式,暴力犯罪所占比例很小,且往往与财产性犯罪相联系,即犯罪分子为了得到钱财而不择手段。
2.旅游疾病
自助旅游者在出游过程中改变了日常的生活习惯和节奏,使自己处于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节律中,加之在陌生的异地环境中,自助旅游者面临着比平时更大患病几率。自助旅游者常见的症状有:头晕、头痛、疲劳、口渴、便秘、腹泻等,此外食物中毒、感染各种传染病等也是常见的旅游疾病。
3.旅游火灾
旅游火灾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指对自助旅游者造成威胁的火灾,主要发生在饭店、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另一方面指由自助旅游者不当行为造成的火灾。
4.旅游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自助旅游中最可能遇到的危险问题。主要包括公路、航空和水域交通安全。尤其是在以偏僻山区或者水上为活动地的旅游活动,更容易发生旅游交通事故。
5.其他事故
除了以上几方面外,在旅程中还可能面临各种突发性事故。
四、自助旅游安全事故原因
1.旅游者
(1)自助旅游者安全意识薄弱。自助旅游者出行往往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目的地选择。自助旅游者往往对预定的目的地情况进行过较为充分的准备工作,然而在实际出行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原因导致临时变更行程。而临时变更后的目的地往往没有详细的了解,为发生安全事故埋下了隐患。
②安全工作准备。自助旅游者,尤其是是专业目的型的自助旅游者要求有充分的安全准备,例如身体检查、车辆检修、目的地情况了解、急救物品、导航工具等。自助旅游者往往注意到了其中的一部分,而忽视了一些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环节。
③保险意识。相对于国外自助游者,国内旅游者更多的认为不会出什么事,而忽视了自己的保障,很少有散客购买保险。往往等到意外发生时,才发现由于未购买保险而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2)自助旅游者户外旅游经验不足。自助旅游,特别是到一些偏僻地方的自助旅游需要参加者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来应对在旅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而目前自助旅游的参加者,大多数是刚刚开始参加自助旅游,把自助旅游作为一种时尚和个性的标榜,但缺乏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他们在遇到旅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时,往往不知所措。由于经验不足而导致的旅游事故屡见不鲜。
2.管理机构
(1)旅游安全紧急救助能力不足。旅游安全紧急救助是政府或管理机构在旅游者遇到紧急或意外情况下向其提供救援的服务。目前我国的旅游急救体系还非常简陋,难以满足需求。旅游者出现险情后往往派出的救援队伍是警方或者军队。军人和警察是某个人方面的专业人士,但是不一定就是自助旅游救助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往往缺乏救人需要的专业化设备和知识。
(2)景区疏于对自助旅游者安全管理。旅游景区或景点应该负有对所有游客包括自助游旅游者的安全管理与检查的责任,以保障旅游安全。但自助游旅游者进入景区后,景区往往视其为“走私旅行”,认为自助旅游不但损害景区利益,还给景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而他们对自助旅游者的安全管理上不是非常严格。
(3)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自助旅游管理不到位。目前我国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自行组织带有探险性质的自助旅游在管理上可以说是一片空白。旅游管理部门虽然早已注意到迅猛发展的自助旅游,但是这种旅游方式既没有签署合同,也没有明确承担责任的组织者,想管也管不了。
五、构建自助旅游安全保障体系
自助旅游者出游安全不仅仅是旅游者自己或者管理部门一方面的事情,由于旅游安全的保障涉及到各方面的因素,因而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构建一个旅游安全的保障体系,笔者参考郑向敏等人的研究,认为其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旅游安全政策法规;旅游安全预警系统;旅游安全指标控制系统;旅游安全救援系统;旅游保险体系。其中,政策法规系统是全局性的保障和管理依据;预警系统和控制系统是属于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监管体系;旅游保险属于事后的补偿体系;旅游安全施救是事中采取积极措施的重要环节。
1.自助旅游安全政策法规系统
自助旅游政策安全法规系统是自助旅游安全保障系统的基础,指导并规范着自助旅游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预警、控制、施救行为,为自助旅游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具体而言,自助旅游安全政策法规系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1)提高自助旅游者的安全意识,约束自助旅游行为,同时为保障自助旅游者的合理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2)从政策法律的角度强制规范和控制与自助旅游服务相关的旅游企业、人员。强化和提高相关组织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控意识;
(3)规范、指导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预警、管理、施救等工作;一个有效的安全政策法规系统,应当包含:政策、法规、标准、条例、规章制度五个层次。政策:主要是由国家一级政府针对全国性旅游安全问题(包含自助旅游)而颁布的相关政策与法规;法规:由国家一级政府以及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的与旅游安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标准:与自助旅游安全管理相关的标准,包裹国家级、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三种类型。条例:由国家一级政府、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和实施的与自助旅游安全管理相关的条例和办法。
2.自助旅游安全预警系统
自助旅游安全预警系统担负着旅游安全信息的搜集、分析、对策制定和信息等功能,是国家旅游安全信息、进行旅游安全预控的组织机构。它代表国家向旅游企业、旅游者等相关的旅游主体旅游安全信息,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利益。自助旅游安全预警的内容应当包含:治安预警、健康预警、客流量\容量预警、自然灾害预警,以及政治军事等预警。
自助旅游安全预警系统结构如图所示,其中涉及到的四个机构职能分别是:
(1)旅游安全信息搜集机构:主要功能是搜集自助旅游安全信息,包括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突发事件、疫情灾情等。
(2)旅游安全信息分析机构:对信息搜集机构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根据这些安全信息所代表的事件严重程度,可能对自助旅游者造成的影响,进行安全级别的划定,以供旅游安全对策制定。
(3)旅游安全对策制定机构:根据各种级别的事件制定相应的预案和行动措施。
(4)旅游安全信息机构:将经过确认和选择的旅游安全信息通过一定的公众媒体向国民,为旅游企业或者自助旅游者提供合适的旅游安全信息,使其做出正确的决策。
3.自助旅游安全控制系统
自助旅游安全控制系统主要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企业和自助旅游者以及其他社会机构之间通过制度、政策和利益协调而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管理过程。由于自助旅游者比较分散且行程自由,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管是不现实的。政府应当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如专业的自助游组织机构、自助游旅游者协会等,互相合作,为自助旅游者活动提供便利也能更好的进行安全事故预防。
而对于与自助旅游活动相关的旅游企业和人员可以采用指标控制的方法进行管理,即制定自助旅游安全控制的量化指标和标准,通过对消防器材、卫生许可、旅游安保人员配置等等进行监督。
4.自助旅游安全救援系统
自助旅游安全救援系统是指为实施旅游救援而建立的涉及到与旅游安全各个相关层面的组织机构和包括旅游救援的分工、协作的工作体系。这个体系包括旅游救援指挥中心、旅游救援安全机构以及相关的直接和间接机构。
5.自助旅游保险体系
我国旅游保险体系从1990年发展至今,形成了具有旅行社旅游责任险,旅游人身伤害险、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救助保险等保险运作体系。针对自助旅游市场的险种虽有推出,但是数量较少,自助游市场还没有培育出出游买保险的意识。因而,自助旅游保险体系的建立应当做到:(1)开发适合自助旅游者的险种,理赔范围和保险日期要灵活;(2)加大自助旅游保险的推广宣传,使自助旅游者培养出游投保的理念;(3)保险公司与民间专业自助游组织合作,推动自助游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向敏 卢昌崇:论我国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J].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