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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6R443014)的阶段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07-0106-02
一、引言
近期,国务院正式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提出意味着对房屋反向抵押评估的需求的增多,以房养老模式下,房地产价值评估的重要性又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既关系到老年人是否能够取得合理的养老资金,又影响着养老产业链中银行、保险等进入机构的盈利性。日益爆棚的房屋反向抵押需求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传统的估价模式发起了挑战。
2007年,我国首先在上海展开了以房养老试点工作,紧接着逐步推广到北京、南京、杭州等重要城市,虽然这些城市分别采用了各自不同的运作模式,推广了“以房养老”与“住房反向抵押”的概念,但是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果,遇到了许多现实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住宅房地产批量评估技术尚处于初级阶段,考虑到前期的投资成本及项目的风险程度,许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旧围绕着传统房地产价值评估所带来的收益,不舍得摒弃旧观念,不敢大胆正视技术变革对传统估价模式的影响。现阶段,一些关于房屋批量评估技术的理论与技术实践研究并不成熟,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模式创新的文献也是少之又少。同时考虑到我国许多地方性房地产估价机构创新意识的缺乏,因此,重视以房养老契机下房屋批量评估技术对传统估价模式的影响是大势所趋。
央行最新的数据显示,我国以住宅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总量较大,且近几年来以较快的速度增长。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批量评估技术在我国住房反向抵押领域迎来了机遇。大趋势下,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能转变传统观念,是否能正视批量评估技术可能为房地产估价行业带来的新机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估价机构自身的长远发展。适时调整或创新自身的评估模式,适应新技术的发展趋势,以获取未来更长久的利益,或许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一剂良药。本文分析了以房养老背景下房地产批量评估技术的应用前景与机遇,并以此为基础,说明了新的批量评估技术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模式创新的可能影响,旨在引发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新技术新趋势的重视,帮助理解批量评估技术对估价机构传统估价模式的影响。
二、房地产批量评估技术的应用机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宅抵押贷款相关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2008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29 846亿元,2009年44 142亿元,2010年57 252亿元,2011年88 000 亿元,2012年突破10亿元,相比2008年增长了近3倍。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还在不断攀升。由此可见,个人住宅抵押贷款余额上升趋势清晰可见,住宅房地产抵押在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贷款领域的地位逐步上升。随着以房养老试点工作的推进,住宅房地产价值评估的需求日益增加,如何高效、合理、公允地评估住宅房地产的价值,是房地产评估机构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浪潮席卷的时代,信息流量以难以计量的加速度增长,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企业会越来越关注数据决策,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更多更有效的数据资源来支持经营决策是很多企业管理者所希望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也一样,宗地房地产的信息越来越细,例如不同时间、不同地区、不同容积率、不同房地产的价格范围等,这些都可以成为房地产评估机构提高效率的利器。从这一层面上看,利用大数据特征的批量评估技术具有很强的竞争力。然而,传统估价模式下,以房养老的发展陷入了困境。这种困境对房产评估机构模式创新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也促进了房屋批量评估技术的发展。
困境1:房产评估和市场监管的缺陷。
市场经济下,非盈利性房地产评估机构缺失,盈利性房地产评估机构缺少公信力。房屋的价值是以房养老贷款限额的关键依据,而房屋价值是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房地产价值评估在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房屋补偿标准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尽管目前已经出台很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评估师与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行为,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评估技术指标不规范的现象。以房养老不仅关系着社会基层群众的利益,而且关系着国家经济、政治等各层次的发展。为了维护房地产评估市场的权威,引入批量评估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评估的客观公正性。相比于缺乏公信力甚至是失真的房屋评估报告,这不仅可以保障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评估市场的秩序,更是推进了以房养老的发展进程。
困境2:缺少统一的协调机构,以监督、协调“以房养老”各实施环节。
银行、保险公司、担保业、评估业等是“圆桌会议”的与会人员之一,要实现以房养老的目的,缺少不了这些部门的合作。尽管这些行业都有各自相应的管辖机构,但是“多头领导”必然会降低合作的效率与效果。以房养老的实施,离不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若市场准入机制与监管制度不健全,缺少统一的专门协调者,这势必会阻碍政策的落实效果。房屋批量评估技术是利用统计手段、计算机技术来运作的,整个评估过程中,主观判断的因素较少,难以人为规避某一评估环节,提高了评估过程的客观公正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由此可见,批量评估技术为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打下了技术基础。
综上所述,无论是信息技术带来的机遇还是现实的困境,都为房地产批量评估技术的应用带来了前景。
三、批量评估技术对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影响
传统模式下,房地产估价机构一般都是围绕着一项宗地(房屋)评估业务展开工作的。工作流程可以简要概括如图1所示。
从图1可知,从接受客户委托到明确评估事项、签订合同,从具体的评估过程到最后确定评估结果,每一项房地产估价业务,传统的估价模式都需要囊括这些步骤。房地产批量评估技术可以大大节省流程③中的几个步骤。结合传统估价模式的流程图,批量评估技术对估价模式创新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对目标客户的影响。批量评估模式借助计算机分析技术和不断优化的运算方法,在评估效率、成本、客观公平性等方面都存在优势。该技术的运用将在一定程度上拓宽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潜在客户范围,不断提高与优化的专业化水平也会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经济、快捷的服务。它对目标客户的影响见表1。
其中,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财税部门(利用批量评估系统为税部门提供纳税申报的原始数据),还包括以房养老涉及的老人、银行、保险等,可以是具有合作关系的房产经纪公司或其他业务互补的房产估价机构,而且还囊括了目标客户、同行竞争者或是高一层的监管者。
2.对评估过程的影响。批量评估技术对传统房地产评估过程有较大的影响,彰显了优势,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批量评估技术可以节省工作时间,提高评估效率。通常,对一处目标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若采用传统评估方法,到现场采集资料、市场调研、寻找案例等工作都需占用一定的时间,机会成本较高,且这样的工作效率也很难满足日益增多的“以房养老”项目推广的需要。批量评估模型是建立在大量市场数据的基础上的,按照评估理论建立起评估模型并导入到计算机,借助计算机分析技术,对参数匹配度较高的同一区域内目标房地产进行评估。这一过程可以迅速完成,相比于传统的单一评估,批量评估可以避免一些重复劳动,节约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2)降低评估成本。由批量评估的特征可知,采用批量评估技术可以节约很多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物力成本等。如果大量的经常性的评估项目交由传统评估方式完成,就需要启用大量的评估人员,这笔人力资本不可小觑。
(3)规范评估流程。批量评估模型的构建是基于评估的三大基本方法的,同时,它利用统计手段、计算机技术来运作这个模型,所以在整个评估过程中,主观判断的因素较少,难以人为规避某一评估环节,这不仅规范了评估的流程,而且提高了评估过程的客观公正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4)批量评估系统的运用可以保持抵押房产的动态评估。“以房养老”的整个运作模式中,可能会涉及到对抵押房产的多次评估。例如最常见的初次签订协议时的房屋评估,老人得到养老资助金期间房地产价值变动的评估等。批量评估会对抵押房产进行检测与追踪,保持动态评估,确保利益各方不因抵押房产价值大幅度震动的影响而失去“以房养老”的初衷。
3.对评估机构价值维持的影响。批量评估技术以其优于传统评估方式的长处为房地产评估机构带来了新的价值。这种技术的优越性及不断改善的体系可以使估价机构维系自身的利益优势,较高的技术门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潜在竞争者的进入或模仿。其次,批量评估技术得到认可后,先行者可以占据较多的市场份额。再次,批量评估技术的应用范围较广,不仅可以用于常见的房屋抵押评估,还可以为日益剧增的税务需求、以房养老等打下坚实的技术基础。
4.对收入实现模式的影响。首先,传统评估方式的收费标准往往要以评估价格总额、项目难易程度等为主要因素,而批量评估技术采用了更加灵活的方法制定收费标准。其次,采用批量评估技术后,随着目标客户的多元化,估价机构的收入来源也呈现出多渠道。除了传统的宗地房地产评估收益外,估价机构还可以收获来自银行、税务局、保险机构等目标客户的批量评估收入及其他批量评估技术的应用收益。再次,批量评估技术的优势之一是可以凭借着自身的大数据功能对区域性房地产市场展开动态评估,这就实现了估价机构收入的动态性与持续性。由此可见,这种收入模式的改变可以为估价机构带来更多的机遇。
四、总结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IT技术的发展,各个领域都尝试着抓住机遇转变。评估行业具有中介服务的功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以房养老政策的推动,房地产评估这一项任务又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批量评估技术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我们有理由相信,融入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批量评估技术可以在以房养老政策下的房屋批量评估中有较大的发展舞台,它可以促进房地产估价机构模式的创新,实现评估效率的创新、流程的重构及动态评估。
参考文献:
第二条在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为衡阳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县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必须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将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存款帐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书要载明补偿金额、付款方式、搬迁期限;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要载明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大兴安岭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宗教场所、文物古迹以及人民防空设施、园林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权属证书未办理的,建筑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其计算方法执行国标《房地产测量规范》()。
第十五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安置的拆迁补偿,不得的挪作他用,拆迁人没有足够资金存入拆迁专用款帐户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解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尚未签订补偿设置协议的资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解控。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工业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十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销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等,凡涉及房屋拆迁的,均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后10日内,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或者为被拆迁人办理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户籍管理、教育、医疗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证明,及时为被拆迁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就医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以实行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含拆除村民的畜圈、棚子等附属物,不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安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如果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六条拆迁的房屋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中所含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款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货币补偿的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分类评估,再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结果,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评估报告书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时,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必须提供有合法产权手续,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三十条拆迁提供的产权调换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5平方米的最低标准户型。
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标准户型的,可以在标准户型内申请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的价格按当年建安成本价计算。
拆迁范围确定后分户的,不享受本条所规定的优惠。
第三十一条拆迁住宅,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计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属于货币补偿和一次性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给搬迁补助费4元;属于过渡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给搬迁补助费8元。
拆除生产、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拆迁人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搬迁补助费、补偿数额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或者所废弃生产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在安置前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补偿。
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在过渡安置期间,拆迁人应当对自行安排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付。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安置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加倍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安排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付给被拆迁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以欺诈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助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拆迁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行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核发房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妨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人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