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工作报告范文

时间:2023-03-07 15: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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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工作报告

篇1

二、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能够做到“三明确”、“二落实”,将反洗钱工作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由会计出纳科专门负责收集全辖反洗钱工作及大额支付报告和可疑支付报告,按月报送银行,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基层机构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1、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按照“了解客户”制度原则,在客户办理开户时,柜面业务人员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证明文件和资料(如身份证、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以及国地税务登记证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的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

2、在综合业务系统上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

3、按规定每月报送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资料及报表。

4、于五月中旬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让工作人员尽量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提高可疑支付交易资金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四、精心组织自查工作,对200*年以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检查项目通过账薄原始记录、综合业务系统的大额支付进行逐笔审查。其中

(一)大额交易方面检查涉及项目

1、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

2、对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解付;

3、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二)可疑支付交易方面检查涉及项目。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以下项目进行分析和识别: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三)经自查,未曾发现开立有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没有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暂时未发现相关的企事业及个人结算账户有可疑支付交易的行为。

五、检查中发现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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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门反洗钱管理人员,进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我行根据邮政金融网点人员变动及县支行实际人员情况,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县邮政、支行管理人员以及储蓄所主任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县支行在行内及各个网点转发了《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考核评估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反洗钱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责任到网点负责人落实制度学习、执行。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真实、完整,按照反洗钱规定期限保存,不存在反洗钱信息失泄密情况。

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个人储蓄20万元以上、公司业务50万元以上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上报,数据采集完整,报告按照人行规定及时规范上报。

5、根据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安排储蓄所主任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登记、上报工作,强化洗钱监督,防范洗钱风险。

6、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的非现场报表真实、完整、规范;在人行或上级行现场检查前根据要求开展了反洗钱自查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对提出的反洗钱工作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

7、配合反洗钱案件协查、调查。主要对大额或一天笔数较多等异常资金交易及时关注,认真分析和判定,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重点可疑交易情况,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和侦查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报送的调查结果准确及时,分析报告规范完整。

8、反洗钱工作稽核审计情况。根据州分行安排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对审计结论积极整改落实。

9、反洗钱文件资料报送和报备。及时上报人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信息员报备。按照要求及时、有效、规范地报送各类工作报告、报表、规章制度等反洗钱文件资料。

10、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按照监管机构及上级行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根据上级行本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以集体学习和自学两种方式相结合,对各网点进行反洗钱培训,。

11、反洗钱工作配合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以及上级分行开展各类反洗钱检查和相关工作。

篇3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我支行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支行日常业务往来情况进行专门的检查,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分析和报告.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支行一线员工对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正在逐步提高,同时能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 

三.客户尽职调查情况. 

对于存款人开户,我行按照人行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如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的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结算账户.对个人账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予以开立账户.在本次自查中未发现有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对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 

 

五.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我支行能严格执行有关保存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规定,对相关资料均能报存至少5年以上.并确保此类资料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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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一、填空题,每题5分

1、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大额交易,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_________以上、外币等值__________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_______个工作日。

3、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_______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______年。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5、金融机构应当_____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二、选择题,每题10分

1、下列哪些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

A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B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C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D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2、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哪些因素。(       )

A、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B、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C、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D、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E、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3、可疑交易符合下列哪些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

A、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B、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篇5

3.金融机构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识别机制,使网上交易的反洗钱监管出现真空。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有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的义务,也就是说,金融机构要完成繁重、复杂的反洗钱工作,就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实际上,商业银行虽然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大都照搬人民银行的文件,没有针对不同的业务种类建立相应的可疑交易识别的操作细则。在各家金融机构网上银行操作规程中,更没有融入反洗钱方面的控制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对于发现和辨别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无章可循、无据可查,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4.网上银行交易原始记录的无纸化增加了发现和分辨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传统支付交易的办理,客户会到银行柜台上填写相关票证,并写明交易的时间、金额、用途等要素,并签名确认,一笔交易至少要经过三个相关工作人员的经办、授权、审查才能办理,在如此严密的业务流程控制下,多次、频繁发生的大额交易很容易被察觉。然而通过网上银行业务,只要在账户余额不透支的情况下,客户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意自主地汇划资金,而且也无须注明用途。没有原始的单证,只有业务流水和分户账,银行很难对其资金进行事中的监控和事后的分析。

5.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网络技术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猛,面对海量的网上支付交易数据,仅凭人力一笔笔甄别判断、追踪来龙去脉,是费时费力也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而目前各家金融机构还没有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出一套跟踪监测比对发现可疑交易的系统,这就使得目前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的发现和甄别困难重重。

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政策建议

1.加强和完善网上银行等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严密有效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实施对网上资金划拨、网上支付的有效监管,以预防网上银行洗钱行为的发生。我国网上

银行发展起步时间短,但发展速度很快,而相应的法律建设滞后于网上银行的实践。要尽快在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基础上,将人民银行的指引上升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在“了解客户”、资金交易种类、交易金额、交易信息的保存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将反洗钱工作机制纳入到网上银行业务中去,加大该领域反洗钱工作力度。

2.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应针对网上银行的业务特点建立起系统化的网上银行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以保证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网上银行业务。在“了解你的客户”方面,金融机构应通过实地调查等措施,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包括住址、经营规模、主营业务及业务收入等。要加强网上银行业务客户交易纪录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侦察洗钱提供线索。

3.通过高科技来研究开发反洗钱软件和系统。这个软件可以根据需要,自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索、汇总等操作,使得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数据化和网络化,并将金融认证中心体系与之对接,发现有异常交易,反洗钱程序则立即进入自动关注、自动分析、自动认证状态,并提示反洗钱部门立即介入。同时,人民银行应充分利用账户管理系统,力争通过此系统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联网,帮助商业银行确定客户的身份,并利用账户系统采集账户资料,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把日常工作中事后监督变为实时的、无间断的监控,提高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敏锐度、时效性和准确性。

我国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

在2005年3月我国央行的《2004年反洗钱工作报告》中,对我国重点金融业务(包括网上银行和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工作进行了总结。针对网上银行在银行业务中的比重上升很快,而且交易大都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进行,给银行了解客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已成为洗钱风险的易发、高发领域的情况,人民银行多次组织了专门调研。同时,为了加强对跨境汇款业务的反洗钱监管,人民银行先后召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关银行和机构工作汇报会,听取有关反洗钱措施的汇报,并拟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提出指导性要求,以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引》的有关问题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讲到:“《指引》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电子支付活动…有利于防范和打击洗钱及其他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指引》中明确要求客户申请电子支付业务时须与银行签订协议、提供有效身份资料,银行应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同时,还要求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等,这些都将有利于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目前,央行已经着手研究电子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虚拟电子货币、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电子支付业务规范等问题,今后还将陆续出台相应指引,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在不断规范电子支付业务的同时,也将加大该领域的反洗钱力度。

虽然网上银行“洗钱"现象已引起了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还存在诸多难点,需要寻求妥善的对策和出台更为完善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难点

1.网上银行的交易特点,使得“了解客户"难。“了解你的客户”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而目前网上银行本身缺乏完善的体系,许多网上银行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办理,可以在几乎匿名的方式下进行,而许多金融机构不需要跟客户见面就可以为其开立账户,这为洗钱者提供了方便之门。就算最初开立账户时按规定签订协议、提供相关资料,可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由于没有人的参与,通过该账户进行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账户的人,这就使为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了解客户”的义务无法履行。

2.网上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和隐敝性增加了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网上银行与传统银行业务最大的区别就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客户只要通过一台连接因特网的电脑就能随心所欲地完成各种支付交易,由于网上银行方便、快捷、可靠,尤其是客户身份可隐秘运作的特点,洗钱犯罪活动在网络上大行其道。而与此同时,作为银行机构,大多仍然把发现可疑交易的重点放在传统业务上,往往只关注大额存取现金、转账等日常柜面上实时发生的业务,而忽视了对日终轧账和月末打印出的网上银行业务流水及单位分户账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甄别,从而造成了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的漏报和迟报。

3.金融机构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识别机制,使网上交易的反洗钱监管出现真空。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有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的义务,也就是说,金融机构要完成繁重、复杂的反洗钱工作,就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实际上,商业银行虽然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大都照搬人民银行的文件,没有针对不同的业务种类建立相应的可疑交易识别的操作细则。在各家金融机构网上银行操作规程中,更没有融入反洗钱方面的控制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对于发现和辨别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无章可循、无据可查,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4.网上银行交易原始记录的无纸化增加了发现和分辨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传统支付交易的办理,客户会到银行柜台上填写相关票证,并写明交易的时间、金额、用途等要素,并签名确认,一笔交易至少要经过三个相关工作人员的经办、授权、审查才能办理,在如此严密的业务流程控制下,多次、频繁发生的大额交易很容易被察觉。然而通过网上银行业务,只要在账户余额不透支的情况下,客户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意自主地汇划资金,而且也无须注明用途。没有原始的单证,只有业务流水和分户账,银行很难对其资金进行事中的监控和事后的分析。

5.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网络技术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猛,面对海量的网上支付交易数据,仅凭人力一笔笔甄别判断、追踪来龙去脉,是费时费力也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而目前各家金融机构还没有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出一套跟踪监测比对发现可疑交易的系统,这就使得目前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的发现和甄别困难重重。

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政策建议

1.加强和完善网上银行等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严密有效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实施对网上资金划拨、网上支付的有效监管,以预防网上银行洗钱行为的发生。我国网上银行发展起步时间短,但发展速度很快,而相应的法律建设滞后于网上银行的实践。要尽快在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基础上,将人民银行的指引上升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在“了解客户”、资金交易种类、交易金额、交易信息的保存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将反洗钱工作机制纳入到网上银行业务中去,加大该领域反洗钱工作力度。

2.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应针对网上银行的业务特点建立起系统化的网上银行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以保证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网上银行业务。在“了解你的客户”方面,金融机构应通过实地调查等措施,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包括住址、经营规模、主营业务及业务收入等。要加强网上银行业务客户交易纪录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侦察洗钱提供线索。

3.通过高科技来研究开发反洗钱软件和系统。这个软件可以根据需要,自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索、汇总等操作,使得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数据化和网络化,并将金融认证中心体系与之对接,发现有异常交易,反洗钱程序则立即进入自动关注、自动分析、自动认证状态,并提示反洗钱部门立即介入。同时,人民银行应充分利用账户管理系统,力争通过此系统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联网,帮助商业银行确定客户的身份,并利用账户系统采集账户资料,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把日常工作中事后监督变为实时的、无间断的监控,提高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敏锐度、时效性和准确性。

在2005年3月我国央行的《2004年反洗钱工作报告》中,对我国重点金融业务(包括网上银行和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工作进行了总结。针对网上银行在银行业务中的比重上升很快,而且交易大都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进行,给银行了解客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已成为洗钱风险的易发、高发领域的情况,人民银行多次组

织了专门调研。同时,为了加强对跨境汇款业务的反洗钱监管,人民银行先后召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关银行和机构工作汇报会,听取有关反洗钱措施的汇报,并拟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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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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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3-0095-02

2007年,中国正式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反洗钱法》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反洗钱工作在许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打击洗钱犯罪也取得很大成效。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世界范围内的洗钱活动亦呈逐年上升、迅速蔓延的态势。为了更好地打击洗钱犯罪,维护中国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中央和各省、直辖市都建立了以政府办公厅、人行、法院、检察院等多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参与打击职能部门之多前所未有,几乎涉及所有政府机构。但从实践看,洗钱罪的司法适用效果并不理想,成功判例极少。据统计,从设立洗钱罪至2007年的十年余时间里,全国判处洗钱罪案件只有四例。刑事定罪数量不多并不意味洗钱犯罪不严重。据报道,中国每年巨额赌资流至境外,仅2006年流到境外的赌资就高达6 000亿元。因此,如何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已经成为立法、执法部门的重要任务。笔者拟就打击洗钱犯罪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作初步探索,借此抛砖引玉。

一、洗钱罪的概念和范围问题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就是洗钱犯罪。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FATF)将洗钱定义为:许多犯罪活动的目标是为了给犯罪者或者犯罪集团赢得收益。洗钱是这些犯罪者掩饰他们非法所得的方法。尽管关于洗钱罪的概念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洗钱罪的本质特征,即清洗赃钱以使其显示为合法性质。

其中,第(1)~(4)项规定得比较具体,但显得范围较窄,只是包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的洗钱行为,不能包括在保险、投资、证券、赌博、地下钱庄等领域实施的洗钱行为。与前四项相比,第(5)项是有关洗钱罪客观行为的兜底条款,但规定得过于笼统,在执法实践中很难把握。单从条款规定可认为,当前中国洗钱罪打击的重点应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行为,而事实上,随着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力度的加大,洗钱犯罪分子已经不再经常直接通过金融机构洗钱,更多的是通过直接投资、办理保险、证券、地下钱庄等渠道清洗黑钱,导致许多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责任追究。

根据上述规定,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上游犯罪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犯罪的违法行为,而其他非法洗钱行为所涉及犯罪由于不属洗钱罪规定的上游犯罪,则司法实践中对此也不能适用洗钱罪名。其实,按国际惯例洗钱罪涉及上游犯罪的范围,可以规定包括所有犯罪,也可以限于某些严重犯罪,或者规定法定刑为监禁的犯罪。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在规定上游犯罪时,至少应该包括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03年6月修订的《40条建议》“术语表”中所指定的包括有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诈骗、贩卖人口及偷渡、走私等二十类犯罪在内。2003年10月,中国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于先后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禁毒公约》,2007年6月,中国正式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这些均对洗钱行为的刑事立法问题作了规定,并要求各缔约国应寻求将洗钱罪适用于范围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并至少应把这两个公约规定的各种犯罪,包括所有严重的犯罪、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妨害司法的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同时在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前提下,上游犯罪还应包括在有关缔约国刑事管辖权范围之外发生的犯罪。而根据中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中国反洗钱刑事立法明显滞后于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还远达不到公约要求。

为切实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适应国内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中国虽已在《反洗钱法》中将高发的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纳入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但是《刑法》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还尚未得到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建议应将刑法的第191条“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修改为“凡是对一切财产性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二、洗钱罪的主观要件问题

在主观上,刑法认定洗钱犯罪必须是出于特定的双重明知,即首先行为人具有具体明知,必须明知所清洗的资金来源于走私犯罪、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犯罪等;其次必须明知清洗行为会产生隐藏、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危害结果,出于该特定目的而进行洗钱行为。这种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难度相当大,侦查机关很难取得有效证据,且洗钱人员一般也不会承认其行为的主观故意,而实际上他们在洗钱时也未必都能知道所清洗的资金来源于何种犯罪。

此外,与国际公约规定相比,中国刑法还缺乏关于洗钱犯罪故意的推定。《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第6条第2款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8条均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作为犯罪要素的明知、故意或目的,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尽管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也经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来推定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在中国现行刑法中却缺乏这方面的明文规定。另外,从《联合国禁毒公约》的规定看,关于清洗毒赃罪的主观要件构成它是分层次设计的,既包括目的犯构成,又包括知情犯构成。与知情犯相比,目的犯构成是附加了更多条件的特殊构成。两种构成相互联系构成一个完整的主观要件体系。而中国刑法对洗钱罪只设置了特殊的“目的犯”构成,将大量属于“知情犯构成”的主观要件排斥在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构成范围之外。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一是建议在《反洗钱法》中增加过失洗钱罪,将主观要件中的“明知”改为“应知”;二是取消刑法中的“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这一特别目的构成要件,使洗钱罪的构成由现在的“目的犯构成”转化为“知情犯构成”;三是在主观方面,不需要明知是某种具体犯罪的非法所得,只要知道是非法所得即可,不再将是否属于特定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作为客观要件。

三、洗钱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的认定紧密相连。洗钱犯罪法定构成的特殊性之一就是其犯罪对象必须是法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其包含两个具有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一是基础构成,即必须有上游犯罪行为存在,且该上游犯罪行为产生了犯罪收益;二是本体构成,即在上游犯罪实施完毕之后,行为人对这一犯罪收益实施了隐瞒、掩饰上游犯罪非法收益的行为。在这两个构成要件中,上游犯罪构成要件是决定洗钱罪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上游犯罪如不成立,则对有关收益进行洗钱者也构成不洗钱罪。这无疑让司法机关承担了过重的举证责任。要认定行为人的洗钱罪,首先要认定上游犯罪中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且要认定所清洗的收益确属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这种紧密关联使司法机关承担了过重的举证责任。

另外,洗钱罪在《刑法》中被归入妨害金融管理秩序一节中,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但其上游犯罪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等上游犯罪分别由公安机关的禁毒部门、刑侦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反恐部门管辖。这样就产生了管辖交叉问题。这样的管辖规定显然不利于打击日益严重的洗钱犯罪。例如,本应对跨国洗钱案件承担重要职责的海关在这方面却是一片空白,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尤其是跨境洗钱犯罪活动上无能为力,十分被动。海关缉私警察只对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以及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对其他犯罪案件没有管辖权。对于查处走私犯罪案件时所涉及的洗钱案件,依据规定只能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可以说海关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再如,现行《反洗钱法》已将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归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检察机关则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在办理贪污受贿案件中发现的洗钱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办,这样不仅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而且有造成巨额赃款被转移或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危险。

因此,从提高打击力度和降低诉讼成本考虑,一是建议推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在主观故意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控方不负担证明被告人知道有关财产来源于非法行为的举证责任,而是规定提供相反证明的责任由被告人承担;二是赋予海关缉私警察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在打击走私时彻底摧毁“地下钱庄”,从源头上堵住走私钱款非法出入境;三是从立法角度考虑赋予检察机关在查办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同时,对涉及洗钱犯罪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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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政策执行有效落实。准确把握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积极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宣传经济、金融政策,推动货币政策有效落实。精准运用再贴现、再贷款和差别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强化法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规模和总量的控制;加大对银行业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考核力度,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监测和评估。运用财政资金存放及奖补政策,有效引导信贷资金流向县域经济、三农等薄弱环节。

(二)金融精准扶贫工程有力推进。一是围绕“精准”大力推进金融扶贫工作,牵头制定了《XX县金融精准扶贫实施方案》、《XX县扶贫再贷款管理办法》。积极指导涉农商业银行采取“信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贷资入企、产业带动等精准扶贫模式,支持三农企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XX市金融机构金融精准扶贫内部激励约束考核机制指导意见》要求,推动扶贫贷款投放及时、规范。

(三)认真开展定点帮扶工作。坚持开发式扶贫工作方针,注重扶贫与扶志结合,立足当地资源开发利用,推动金融机构履职尽责,引导贫困群众紧贴国家帮扶政策,尽早脱贫。选派一名政治作风硬、工作能力强的干部挂职第一书记,深入对口帮扶贫困村合淝村开展驻村帮扶工作,支行党组集中组织全行职工深入帮扶村走访5次,开展金融知识集中宣传3次,组织召开了“金融扶贫进村入户”会议,贫困户进行了扶贫贷款现场签约,上报信息5篇。

(四)两权抵押贷款创新开展。继续推进农地和农户抵押贷款业务,截止9月末,全县共办理农房抵押贷款59笔,余额1477万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抵押贷款4笔,余额1200万元。为配合XX县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徐圩乡“一户一块田”改革,我县支行及时跟进,创新“一户一授信”信用体系新模式。依托改革基础资料,设计了具有XX特色的农户信用信息档案表,共三大类八小项三十四个指标,并将8356户信息档案分配给4家商业银行负责收集、上报。该创新工作得到了县政府和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的高度认可,撰写的《XX县创新“一户一块田、一户一授信”信用体系新模式》,被XX县县长批示。

二、强化金融管理,辖区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

(一)突出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提示。扎实做好2家法人机构保费核算、征收工作,按时开展保费评级和现场核查。推动事前监测、差别费率等后续措施的实施。开展投保机构信息收集、现场核查、风险警示、早期纠正等工作。加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关注。持续关注在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下,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工作;配合政府金融办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

(二)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提量扩面上下功夫,扩大系统农户信用信息覆盖面。通过与县金融办及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完成全辖农户信息批量导入XX县农村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三)加强“三级保护网“建设,继续做好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一是继续依托惠农金融服务室,开展金融消费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疑问解答,发挥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县528个惠农金融服务室统一制作登记投诉咨询台账。二是发挥农村金融机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主体作用,要求各涉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切实重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处理农村地区金融消费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使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三是发挥金融维权中心受理投诉和纠纷调解作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截止9月末,县金融消费维权中心共受理金融消费投诉28起,结案28起,结案率和满意率100%。

三、优化金融服务,金融惠民利民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支付惠民工作提质增效。2017年,我县支行提出了以“银商”为主,“银政”为辅的标准化惠农金融服务室建设新思路,并在结构调整上做实做细。截至9月末,已建成标准化惠农金融服务室58个,超额完成县政府下达任务的16%。建成惠农金融服务室精品示范点15个、惠农金融服务室与电商融合点64个。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加大硬件投入力度。为528家惠农金融服务室统一制作了牌匾、保险柜、室内公示牌、宣传牌、点钞机,并完善了各种登记台账。同时为50家标准化惠农服务室配备了农民金融自助终端。二是积极拓展惠农金融服务室功能。新增了代收养老保险、医保等业务;加载了人民银行金融知识宣传、征信、人民币反假及残损币兑换、国债宣传与购买预约、金融消保等功能。

(二)经理国库职能不断拓展。一是继续发挥“一级多库”优势。进一步规范预算收支业务流程,加大对业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的审核监督力度,针对拨款、退库存在的风险隐患,采取业务辅导、风险提示、约谈等措施,严把资金“出口”关。二是进一步畅通财政资金发放渠道。继续发挥小额定贷业务优势,实现了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及农村60岁以上养老金两个项目的全覆盖。同时加大国库直拨工具的推广运用,发放“三支一扶”人员补助和“社区干部秸秆禁烧”奖金,实现补贴直达个人账户,较传统拨款方式提前了2-3天。三是加快国库电子化进程。2017年3月,积极探索非税收入电子化入库,创新信誉良好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电子化。

(三)人民币流通环境持续改善。一是组织开展第二届“硬币自循环及残损币兑换季”活动。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县电视台等媒体加大对活动的宣传,全县累计开展大型宣传活动15次,发放宣传材料2万多份,利用新媒体宣传信息20余条。其中深入贫困村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暨残损币兑换活动9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余份,累积兑换残损币4万元。二是积极创新了“惠农金融服务室+现金”新模式,为惠农金融服务室提供小面额原封券。三积极创新反假宣传方式。广泛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反假小超人人民币知识微信答题”活动,县域参与人数达2万人次。联合县工会开展金融系统人民币业务技能竞赛活动,全辖共1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33名队员参赛,有效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提升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净化县域人民币流通环境。

四、深入开展文明创建及综合治理工作

(一)文明创建扎实推进。我县支行积极响应县政府号召,通过召开调度会、现场检查等方式扎实推进金融系统文明县创建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牵头人作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学雷锋义务劳动和志愿者进社区活动;开展扶贫慰问和关爱春蕾女童、慰问残疾人等送温暖活动。充分运用XX市文明创建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完善创建台账,丰富创建内容,提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水平。

(二)综合治理有序开展。我县支行按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层层建立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充分利用春节、庙会、综治宣传月等重要时节,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安全用卡、远离诈骗等宣传活动。通过展板展示,现场接受咨询、发放宣传手册等,向社会各界人士宣传人民币反假、征信及反洗钱等方面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金融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公众信用意识。

五、2018年工作计划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

(二)积极开展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综合运用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促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同时,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快标准化惠农金融服务室建设力度,加大与县商务局、邮政公司深度合作,充分发挥电商与邮乐购的网点优势,拓展业务空间。为贫困地区和人口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使得贫困地区和人口获得更多的金融资源,早日实现脱贫目标。

(三)继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全县范围内建立新型农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提高综合运用水平。认真总结“一户一块田、一户一授信”试点工作经验,积极探索“人行主导、县农商行主办、其他商业银行协办”评定授信工作新模式,采用对农户土地剩余承包期内,土地收益评估价值进行单项授信,加大在全县推进力度。

(四)继续做好金融生态县建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电信新型诈骗、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风险防范工作,确保辖区金融安全,不断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

篇9

“热钱”缘何青睐中国?

2008年7月份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直保持在6.83左右的水平,汇率的稳定再加上全球金融机构去杠杆化,热钱甚至出现了净流出的态势。但今年二季度以来,尽管汇率依然保持稳定,但一些指标已经显示热钱卷土重来。比如,2009年5月中国金融机构外汇占款增长2426亿元,这一数据远超前四个月平均1433亿元的增长水平;二季度外汇储备增加1778亿美元,而一季度仅增加了77亿美元,其中不能由贸易顺差、外商直接投资以及汇率变动解释的部分,中金公司认为达到了1343亿美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所认为有879亿美元,而瑞银证券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汪涛认为最多有560亿美元。

尽管从表面上看来,此次热钱回流中国时的政策背景与2007年大不相同,一是汇率一直保持稳定,并没有明显的升值预期;二是目前中国的货币政策正处在“适度宽松”的阶段,而且央行在从2009年以来也没有调整利率,因此,热钱在第二季度才开始涌入似乎无法用“升值+加息”的政策催化剂来解释。

自从2005年中国汇改之后,热钱就加快进入中国的步伐。早在2005年底,在中国境内的“热钱”就超过3200亿美元,2006年底和2007年底分别为4000亿美元和5000亿美元。“热钱”向中国流入是受多种因素驱动的:既可以实现规避国际金融动荡的风险,也可以对人民币套汇套利,还可以对中国的股市、房市进行投机性投资。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曾通过采取“热钱=调整后的外汇储备增加额-贸易顺差-FDI+贸易顺差中隐藏的热钱+FDI中隐藏的热钱”的方法,计算出2003年至2008年一季度流入中国的热钱合计1.2万亿美元,热钱利润合计0.55万亿美元,二者之和为1.75万亿美元。热钱之盛可见一斑。

那么,境外热钱为什么如此青睐中国呢?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所长李扬认为,中美“利差倒挂”以及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套利和套汇加剧了海外短期资金入境规模。仅套利和套汇,就可让热钱收益超过至少10%。尤其是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华尔街金融风暴后,美联储为了拯救市场,从2007年9月起,连续多次降息,联邦基金利率已由5.25%降至目前的0-0.25%,近乎为零利率。中国央行在2008年7、8月间开始反通胀货币策略,至今只是稍微做了2个百分点左右的下调,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从4.14%降至2.5%,已经基本没有“大”的调整。中美利差仍呈逐渐扩大的趋势,加剧了海外套利资金的进入。

由此可见,在美元持续贬值背景下,全球热钱正急于寻找出口,新兴市场成为热钱流入目的地。而人民币升值因素进一步加剧了游资套汇的冲动,也加快了热钱进入中国的速度。中国目前依然是热钱寻求获利最好的土壤,房地产领域的暴利使得各路资金闻风而动。可以印证的是,目前国内一线城市房价近几个月一路飙升,许多已升至历史高位,就是国际热钱作的怪。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资产价格的快速上涨可以视为是海外热钱快速进入的又一重要原因。目前境外“热钱”进入中国的渠道,可以概括为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地下钱庄三大类。鉴于当前中国资本项目管制较严,“热钱”进出中国的成本相对于其他新兴市场国家要高。因此,利用虚假贸易就成为目前“热钱”进入中国的最主要渠道。现在,境内外贸企业既可以通过低报进口、高报出口的方式引入“热钱”,又可以通过预收货款或延迟付款等方式将资金截流到国内,还可以通过编制假合同来虚报贸易出口。

资本项目下的FDI(外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贸易信贷和贷款也是“热钱”流入中国的主要渠道。热钱以FDI名义流入,通过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之后,再借助某些方式投资于中国股市和房市。据估算,外商的直接投资中有很多流到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这些资金看中中国经济的前景和人民币升值的潜力,带有明显的投机性质。此外,“热钱”还可以通过地下钱庄进入中国。一般情况,机构先将美元打入地下钱庄的境外账户,地下钱庄再将等值人民币扣除费用后,打入境外投资者的中国境内账户。

“热钱”杀伤力不可小觑

进入今年二季度以来,外汇储备的激增、股市和房地产的泡沫化趋势以及通货膨胀的预期,这些在2007年-2008上半年似曾相识的情形再次笼罩中国经济,对于“热钱”回流中国的讨论也再次升温。尽管经过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的洗礼,中国目前还不必过分担心“热钱”撤出的金融风险,更值得关注的则是热钱为何而来。目前香港的资本项目是完全自由的,“热钱”流进香港没有成本;此外,香港股市与大陆股市具有密切联系,投资于香港股市也可以获得大陆经济成长带来的收益。因此,如果“热钱”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大陆的话,香港将是首选之地。

经济学博士、独立学者余云辉认为,正是中国房地产的暴利使得其成为“热钱”不断追逐、泛滥的领域,中国目前的经济气候和投资环境,依然是世界上最好赚钱的乐土。事实上,“热钱”早已率先在香港出手。此前就有消息称,“热钱”囤积港澳近5000亿美元。而和香港毗邻的广州、深圳等地近几个月来楼市大涨,更是有明显的“热钱”出击的信号。深圳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国世平教授一向以敢言、善言而闻名,他认为目前的楼市和股市高歌猛进都是最后的疯狂,因为充裕的“热钱”是“汹涌而来”,也将“澎湃而走”,老百姓千万不要成为楼市接力游戏的最后一棒。经济形势并未完全好转,目前的楼市和股市都是不正常的。因此,购房者不要在此时追涨,去“解放”被楼市套牢的投资者。

尽管2008年四季度,国际金融危机似乎使“热钱”流向出现反复。2008年9月雷曼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后,全球金融机构去杠杆化以及风险规避情绪导致资金撤离新兴市场,美元开始上扬,人民币升值预期逆转,贬值呼声日盛。2009年1月末,中国外汇储备规模较2008年12月减少325亿美元,这里面虽然有汇兑损失因素,但业界普遍认为,“热钱”开始流出中国。然而,春江水暖鸭先知,货币的反应往往更为灵敏。随着金融经济危机见底迹象显现,中国经济下行态势得到初步遏制。数据显示,2009年3月中国外汇储备新增416亿美元,当月顺差和FDI之和为269亿美元,5月更是新增外汇占款2425.65亿元。无法解释的外汇储备增长意味着“热钱”又卷土重来。

近年来,随着中国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利率上升,汇率升值。这就加快境外“热钱”流入中国的速度。据保守估计,在华尔街金融风暴爆发前达5000亿美元,相当于基础货币供给增加3.5万亿人民币。据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估测,前两年进入中国“热钱”主要“投资”在四大领域,其中股市约40%、房地产约30%、能源约15%、粮食约15%,当然这一占比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行情的变化经常转换。在国际金融市场日渐动荡的今天,中国正逐渐成为国际“热钱”的“避风港”。专家指出,在当前A股持续上扬,房市前景扑朔迷离情况下,蜂拥中国的“热钱”正在静候政策的转向,伺机抄底A股和杀入房地产市场。

当境外过多的“热钱”频繁进出一国市场时,无疑会对这个国家经济稳定运行带来不确定的风险。而过多“热钱”进入将会进一步放大市场的流动性,造成流动性过剩,而货币供给越多,所面临的通胀压力也就越大。尤其是“热钱”将加大人民币升值压力。而投机资金进入股市、房市后,极易制造泡沫。给人们带来不合理的人民币升值预期,使得资产价格的估值水平出现高估,从而导致资产市场的价格过快上涨。

尽管造成目前国内流动性过剩的原因主要是银行贷款增加和外汇储备增加,但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国外“热钱”非法流入中国。境外“热钱”作为国际上合法或非法的过剩资本。其是以盈利为唯一目的,它们通过各种渠道在国际上迅速流动,给各国经济带来冲击。在经济过热时会加温,在经济过冷时又会降温。如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的1996年底,注入东亚的“热钱”约为5600亿美元,而到1998年底,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流出东亚的“热钱”约为8000亿美元,这给东亚经济带来非常惨痛的损失。目前中国所承受的“热钱”流入规模已经超出亚洲金融危机前整个东亚所承受的规模,因此,有必要充分意识到国际资本流动逆转可能给中国经济带来的风险。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就曾对中国的“热钱”状况深感担忧,他认为目前中国承受的“热钱”流入规模,已超出亚洲金融危机前整个东亚所承受的规模,但中国GDP的规模至多只有亚洲金融危机时日韩加上东盟GDP规模的四分之一,中国的资本管制能否在资本流动逆转时有效地阻挡“热钱”撤出值得关注。作为金融界知名学者,钟伟在篇名为《危机调整也许在三年之内》的研究报告中强调:“热钱”流入的巨大规模等问题已经开始影响中国中短期的金融形势,如果不能及时进行政策调整,那么危机性的市场强制调整也许会在三年内发生。

多方配合防范“热钱”作乱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中心日前的报告称,如果中国内地股市、楼市进一步上扬,今年下半年来自欧美国家的压力将使得人民币升值预期死灰复燃,那么将有更多的“热钱”借道香港流入大陆。因此,“热钱”流入香港的态势,值得中国内地的外汇管理部门高度警惕。业内人士尤其担忧,香港只是“热钱”的中转站,内地才是最终目的,下半年存在着资产泡沫风险。而目前中国最应该做的就是,既要严控“热钱”的进入,又要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宏观政策进行微调,否则很容易引起通胀。虽然中国经济依然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这时候出现通胀,而经济还没有完全复苏,则很有可能引发滞涨。

从2007年下半年起,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导致欧美一些主要国家的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下滑,加上美元持续走弱的影响,出现经济衰退的态势,最终酿成全球性经济危机,国际金融危机也使“热钱”流向出现反复,全球金融机构去杠杆化以及风险规避情绪导致资金撤离新兴市场,美元开始上扬,人民币升值预期逆转,贬值呼声日盛。但时过境迁,国际“热钱”再次对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虎视眈眈。

为什么国际“热钱”流向会这样快出现逆转呢?一方面,史无前例的全球性零利率政策使得潜在的流动性达到空前充裕。另一方面,人民币升值预期再次启动,美元贬值并衍生为低息货币。美国定量宽松的货币政策,特别是美联储直接购入国债的举措对美元市场信心的打击将持续影响市场,美元中期弱势将持续;而成为低息货币的美元可能沦为与日元同等地位,即美元套利资金流出美国进入新兴市场。更为主要的是中国资产价格上扬。A股从2008年四季度开始走高,上证指数从1664点涨至2800点附近,涨幅达68%;楼市也在2009年4月环比开始止跌回升。逐利资金不会放过任何赚钱的机会,中国资产潜在的增值空间恐怕是“热钱”无法拒绝的。

总理早在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管”。而加强监管就必须从健全制度入手。虽说中国已有外资监管的法律,但并不完善。尤其是目前“热钱”进入的手法在不断翻新。法律与制度总是落后于现实的,但如果落后得过多,损失就会加剧。在全球化的今天,“热钱”流动的方式千变万化,以不变应万变的制度是不能保护本国经济安全。现在,国外有许多成熟的外资管理监管制度,尤为值得学习借鉴。如墨西哥、泰国和越南等国家,在受“热钱”冲击之后都修改了原来并不完善的法律,并制定了新的法律。有鉴于此,中国也应随时研究如何规范“热钱”进入,并及时调整与制定相关的制度。

篇10

另一方面,应清醒地认识到资本管制并不足以应对资本项目可兑换所带来的风险。首先,资本管制在短期内有一定的效果,但长期看,资本管制的效率会逐步降低。其次,从国际经验看,仅依靠单一的政策工具如资本管制是无法从有效管理跨境资本流动的。只有依靠宏观经济政策和结构性改革,宏观审慎管理,以及利用外资政策和汇率政策等,同时,辅之以资本管制措施,才能取得根本性的效果。再次,应对资本项目可兑换所产生的风险,关键在于提高市场主体的自我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应提高管理资产负债表风险的能力。

推动我国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除了要有一定的风险容忍度外,还应认识到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进程。首先,要研究制定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央行调查统计部门前不久已制定了一个时间表),必须指出的是,路线图和时间表必须是动态的,一定要根据国内宏观经济、对外开放以及金融市场改革与发展等实际情况,灵活地进行修正和调整。

其次,资本项目可兑换包括交易环节和汇兑环节,风险大小也不一。因此,从改革发展战略看,应允许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有一个试错的过程,以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进程。同时,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是相对的,即使实现了资本项目可兑换,监管部门也仍可以反洗钱、反恐融资、打击避税天堂、国家安全、宏观审慎管理等名义,保留不同程度的资本管理。而且,一旦出现大规模资本流动的冲击,特别是在发生严重的国际收支失衡危机时,可采取宏观审慎措施和必要的临时性管制措施。此外,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推进,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推进利率和汇率机制市场化的改革,三者协同推进,方可构建起符合中国国情的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框架。

必须看到,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与人民币升值同进同退的情况已经成为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尴尬现实,这种情形非常类似美元的“特里芬难题”:维持美元作为世界主要货币,美国就必须保持经常项目下的巨额贸易赤字,让其他国家获得足够多的美元;但另一方面,美国巨额贸易逆差则会影响国际社会对美元的信心导致美元不断贬值。事实上,人民币国际化也面临着一个类似的难题,只不过情形刚好相反:人民币国际化取得进展必须让人民币稳步升值,这样人民币在海外才能受到欢迎,人民币在跨境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数量才会增加。但是人民币升值却会损害中国的出口竞争能力,阻碍人民币国际化向前推进。如何破解这个难题已经成为中国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改革的现实问题。

在具体改革程序上,一是应将重点放在资本市场和个人资本项目对外开放上。主要有:以资本市场开放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项下可兑换程度,如进一步扩大QFII、QDII和RQFII额度,适当降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资本市场的“门槛”,促进境内证券市场机制完善和健全;适时推出国际板,并允许境外机构将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汇出等;其次,以扩大居民个人用汇自为着力点,进一步放松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如允许境内居民个人进行境外投资,包括境外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等。

二是构建起简明清晰的、符合资本项目可兑换原则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健全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体系是推进和维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保证。应对现有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和整合,逐步构建起简明清晰的、符合资本项目可兑换原则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篇11

摘要: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的融合,迅速创新出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业务,大量互联网金融门户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滋生,在发挥资本配置优势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了金融风险,使得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外在表现,揭示互联网金融凸显的内在原因,最后给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4-0187-03

作者简介:王玉清(1990-),女,河北石家庄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

0 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迅速发展,以其低交易成本及低准入门槛吸引大量长尾人群。互联网信息技术及金融的融合,使得互联网金融具备了“普惠性”的可能。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类型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P2P网络贷款、销售保险或基金的理财门户、跨界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等。然而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功能的缺失、网贷平台“跑路”现象的时有发生、监管速度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速度等种种问题的凸显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迫切性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特别是2014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是在不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下,尽快出台监管政策。

1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的外在表现

1.1 信用风险日益加大

在我国,各种模式的众筹融资及P2P网贷平台均存在很大信用风险。

就众筹融资来说,其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两大方面。第一,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由于众筹融资准入门槛较低,任何个人或企业均能在众筹平台上项目,这就存在发起人用虚假身份发起项目的风险,在项目募集成功后,平台会一次性将所筹资金打入项目发起人的账户中,此后将不负责对后续事宜的监督,容易造成发起人挪用资金用于约定计划以外的高风险项目,提高了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第二,众筹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的托管上。在项目募集期间,投资者将资金划拨到众筹平台的账户,募集结束后再将资金划转到募集成功的项目上,在这个过程中众筹平台充当了支付中介的角色,然而按照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众筹平台并不符合充当支付中介角色的资格。并且,众筹平台没有设立第三方托管账户,一旦出现恶意吸收资金,将会使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

就P2P平台来说,其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解释,P2P网贷平台充当的是“居间人”的作用,即:平台只能充当信息中介,不能介入交易、吸收资金,从事融资性担保或债权转让等活动。然而在实践中,部分P2P平台已经介入了交易,跨越信息平台的定位,成为了信用平台。资金的产生和运转都由P2P平台控制,容易产生非法集资和卷款“跑路”的风险。第二,P2P网贷平台上的许多借款人是无法向银行取得贷款的次级客户,本身就具有较低的信用等级,其偿付能力较差,容易产生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

1.2 流动性风险不容忽视

互联网理财门户以余额宝为例,目前余额宝的七日年化利率在4%-5%之间徘徊,一旦利率下降或银行提高自有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及购买起点金额,那么原投资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资金将大量流回银行,由此引发的集中赎回可能会引起流动性风险。另外,遇节假日大量采购商品将产生扎堆赎回资金的现象发生,当平台的备付金账户或自有资金不够垫付时,也会产生流动性风险。就P2P网贷平台来说,一些平台为了争夺客户资源,许诺超过正常收益水平的利率,降低平台的收益,只能依靠业务量的增长维持平台的运转,一旦由业务量增长带来的收益不能弥补其经营成本,就会产生资金链断裂。另外,有的P2P为了宣传平台,造成“繁荣”的假象,常会造超高回报率、超短期限产品——秒标。大量使用会使贷款标的产生异常,或造成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后果,这些都会加剧流动性风险。虽然一些平台自身从事融资性担保或与担保公司合作为出借人提供贷款担保,但是高担保杠杆率在业界已成为常态,不少平台远超10倍法定杠杆率,最高的担保杠杆率甚至到达50倍以上,只要一笔借款发生风险,就有可能导致担保公司血本无回。

2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的内在原因

2.1 互联网征信不到位

P2P网贷及众筹业务在运行过程中都需要对被投资人或企业进行征信调查,在不能直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情况下,我国互联网征信正处在一个尚不明晰的状态下。相较传统征信,互联网征信在数据获取渠道及征信使用领域上与之有很多不同之处,互联网征信获取的是被调查人在线上的交易记录、社交信息及其他网络服务信息,更能反映被调查人的心理、性格等本质特征,因此在使用领域上也更加宽泛。但目前我国互联网征信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有初具规模的互联网征信平台,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发的NFCS系统,但规模大的P2P网贷平台担心自身数据流失而不愿接入,规模小的P2P网贷平台又被设置了接入限额,需要“排队”,并不容易接入。一些P2P平台开始寻求自身成立征信公司,然而没有适当的信息标准,制约了P2P平台间的接换,降低了行业整体的征信效率。另外,随着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其合法合规性风险开始凸现,一些电商平台或社交网络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其交易信息或社交信息,或一些网站采集信息主体敏感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又如信息提供者将有不良记录的用户提供给互联网金融平台而没有告知用户。这些常见的现象都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的征信业务规则。

2.2 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由网络安全风险引起互联网征信、P2P平台及第三方支付造成客户损失的现象屡屡发生。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信息安全风险突出。利用互联网进行采集、传输、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征信及网贷等平台聚集大量被征信人、借款人、贷款人等详尽个人信息,一旦受到黑客非法访问、篡改和泄露,就会侵犯被征信人及借贷双方的隐私和权益,并可能使互联网征信平台及P2P网贷等平台遭受破坏性损失。第二,支付技术风险凸显。以第三方支付为例,其要求客户开通快捷支付,只需输入简短的交易密码就可以完成支付,指令单一,无磁卡、无密令,绕开了银行支付网络。这种弱认证的方式导致客户资金被盗的案件屡次发生。第三,不法分子洗钱、套现风险。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有较低的客户准入门槛,目前虽然一些平台开通实名认证方式,但也只是核对身份证号码的真假,其背后的信息很难验证,一些不法份子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账户之间的来回交易进行洗钱、套现,并提高了监管难度。

3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3.1 建立互联网征信行业标准及共享机制

当前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征信服务标准等缺乏,制约了互联网征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信息采集、加工和应用的效率。同时,缺少相应的接换标准来打通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线上和线下之间的信息壁垒。管理部门可以参考有代表性的互联网征信企业的运营现状,根据我国互联网征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有效、适用性强的互联网征信信息标准,并明确互联网征信信息的采集范围、采集方式及使用方向。

风险信息共享是P2P行业一直致力倡导的,其必要性在于搭建统一的信用平台,让业内能够做到黑名单共享等,完善与P2P相关的征信体系,让P2P企业在提供借款时有更多可以参考的风险指标,提高借款效率与风控水平。目前,由于信用基础数据库是在一个专网运行,在技术上需要考虑通过一些第三方或者自律组织来进行转接,以实现P2P机构接入,探索将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数据系统、以宜信、陆金所为代表的P2P网贷平台客户信用系统、以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为代表的同业信息数据库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数据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信息在更大范围内的共享利用。

3.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监管部门应当着力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透明、真实、快速的技术体系,必须毫无保留的披露信息,不能因为过分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等理由拒绝披露。尤其对于P2P网贷平台和众筹融资来说,不仅要披露平台的信息,还要披露投资人所投资金的去向及借款人的情况。所需披露的平台信息主要包括:平台的股东、注册资本、运营模式、风控系统、定期财务数据等经营信息;所需披露的借款信息主要包括:借款金额、用途、资金所投项目运行情况、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坏账率等信息。所需披露的借款人信息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工作及收入等信息。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人更加清楚、明确的了解所投资金的情况,运行良好的项目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人与资金;风险较大的项目通过信息的披露可以使投资人作出合理决策,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3.3 加强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

设置准入门槛,使得具有一定资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才能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如: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规定;要求平台股东或管理者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无不良记录;要求平台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风险控制系统、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等。同时还要设定交易限额以降低系统性风险;要求平台具有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减少流动性风险。监管机构在设置准入门槛时一定要把握好度,过高的准入门槛会限制参与主体的准入,扼杀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完善市场推出机制,市场退出中要保护放贷人利益。 首先,清算组织应当提前发出公告,提醒借贷双方平台存在风险,并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偿还贷款的时间,对于一定日期后,贷款人还未收回的贷款,网站应先行垫付;其次,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沉淀资金,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又不明确,可以建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失。

3.4 引入监管人才及投资者保护制度

重视引入监管人才,尤其是掌握信息技术和金融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逐渐扩充优质监管队伍,同时还要对已有监管人员进行网络通信、计算机技术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

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现象使得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保护成为监管的核心内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普遍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及风险意识,监管部门应加强投资主体权益的保护,引入综合性投资者保护制度,及时受理投诉。监管部门还应要求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平台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及风险测评,向客户推荐符合其测评等级的金融产品或投资策略。同时,重视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培养其契约精神及风险意识,纠正长期以来部分民众形成的“刚性兑付”的观念,使其具有风险自负的投资理念,防止盲目投资。

3.5 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自律组织

采用以上监管建议,能够解决制度准则问题,要保障互联网正常运行,须参考国外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管理,2011年,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2012年,12家英国众筹公司也成立了众筹协会,并推出相关行为准则,通过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措施等,保护出资人权利,促进市场良性发展。我国也应积极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管理部门尽快推动国内成立第三方支付协会、P2P网贷协会等行业监管自律组织,通过自律协同监管,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见图1)。

4 结论

以上监管建议基本能够解决目前风险凸显的现状,但互联网金融业务参与主体广泛,涉及金融领域及产品类型众多,单一行政监管很难覆盖全部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要完全监控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在行政监管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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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微微.基于异质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构建[J].金融与经济,2015,02:79-82,36.

篇12

(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蓬勃发展

近几年,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将金融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优势发挥的淋漓尽致,获得了空前发展,搭建了如互联网支付、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等全新的金融链条,与传统金融一起,更好地满足了我国金融消费市场的多样化需求,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据统计,我国共有269家支付机构;1819家P2P网络借贷平台;62家股权众筹平台,历史累计融资项目数量为4.94万个;86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业务,保费收入411.11亿元;余额宝和理财通对接的5只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合计超过7600亿元,有效客户数突破9000万;天弘增利宝基金规模6899亿元,与理财通对接的基金规模超过758亿元。此外,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也开始出现。

(二)互联网金融对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2015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波澜起伏,e租宝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促使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正式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奠定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使协同监管初见端倪。鉴于互联网金融属于混合交叉领域的范畴,该《指导意见》给出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制度框架,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纲领性文件。但是,就目前我国处于分业监管机制的现状而言,易出现监管重复、监管真空及监管套利等问题,需要各部门从法律、法规层面,对跨界的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的机构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界定管理,进一步对《指导意见》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给出具体的业务监管标准,不断优化监管对象、监管主体、监管范围及监管手段等内容。

(三)我国支付体系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我国支付体系监管在明晰监管目标、完善监管标准、拓宽监管范围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出台了《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运用现场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评估等手段,有效预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但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我国支付体系监管处于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困局,监管目标更侧重于安全,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创新,无法使有限的互联网资源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其效用;监管的制度落后、层级不高,阻碍了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的效率,大大降低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准确性和效率性;对金融市场的现场检查和监管形式更多地适用于传统金融业,不能很好地满足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需要,易形成监管遗漏。

二、互联网金融给我国支付体系监管带来的挑战

(一)监管思路需进一步转变

一是外部监管环境日趋复杂,监管难度升级。当前,我国支付体系与金融市场的联动性不断增强,支付市场主体间的竞争与合作不断深化,复杂性大幅提高,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二是内部监管理念与外部监管环境错位。人民银行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面临着三多三少困境,即对业务合规发展关注多而对业务潜在风险关注少,现场检查多而非现场监测评估少,事前审批管理多而后续过程监督管理少。要实现对支付体系的有效监管,应当紧紧围绕安全与效率的核心监管目标,以完善支付系统为重点,转变监管思路,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借助于更加有效的监管手段,引导并推动支付市场更加有序发展。三是分业监管造成监管边界不清。目前,一行三会监管体系下,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各司其责,但职责界定和协调机制的行政分割,容易导致票据、账户、银行卡、互联网金融等方面出现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在综合化经营不断推进和跨领域金融创新日益涌现背景下,明确监管部门权责、加强监管协作、提升监管协调有效性日益重要。

(二)监管目标与监管实际不匹配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人民银行将安全作为支付体系监管的主要目标,即在能充分保证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可兼顾提高支付体系效率。这种监管的实施会存在遏制创新、减低金融效率的弊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与普及应用,互联网金融成为我国金融业中最活跃的创新因子。这种创新不仅是产品和市场的创新,更突出地表现了它的效率特征,凸显了效率的重要性,颠覆了市场竞争规则。这与传统的金融模式形成鲜明的对比,需要我们监管部门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使监管目标与监管实际相匹配,即在提高互联网金融效率的同时,确保支付体系安全。

(三)监管制度体系有待健全

一是现行制度较为滞后。《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主要适用于手工结算和清算方式,其出台的时间分别为1995年和1997年。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出台的时间久远,且适用的场景单一,很难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现状;二是现行制度层级不高。除了《票据法》属于国家法律外,其余全是人民银行部门规章,制度层级较低,无法确保在有据可循的情况下,使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正确承担金融法律后果,使其参与行为具有权威性。三是存在监管空白区域。虽然我国出台了多项支付体系监管的法规制度,但仍存在不少制度空白地带,如线上转接清算市场的业务清算规则、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备付金监管等问题仍需明确。

三、我国支付体系监管应对策略分析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进入规范发展之年。人民银行作为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转变监管思路,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实施适度、分类、协同监管,确保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的健康发展。

(一)转变监管思路,提升支付体系监管能力

一是依据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通过建立报告制度、非现场监测制度等方式,全面、准确掌握支付服务主体相关信息,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按照盯住支付机构、不放松银行机构的思路,以及支付机构管交易、银行机构管资金的原则,探索实施支付业务分类监管,依据风险等级从低到高的顺序,分别给予窗口指导、合规性监管和重点监管,以提升监管效率,整肃市场违规乱象。二是改进现场检查方式,加大非现场监测力度和处罚力度。根据非现场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对支付服务主体的业务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开展现场检查,提高检查效率和效果;对于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必须依法处置,切实遏制支付行业高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三是形成监管合力。联合工商、公安部门,强化对重点机构、重点领域的监管预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前瞻性,使监管形成合力,避免出现监管套利。

(二)明确监管目标,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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