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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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论文

篇1

卫生法论文带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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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二、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动物卫生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许可行为一样都是依申请而启动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动物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第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与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第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药生产许可证》等;第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如《兽药GMP证书》等;第三、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如兽药产品说明书等;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可以在符合加施检疫标志条件的包装物上加贴检疫标志,或者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印章。

3.审批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对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如,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其隔离期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批期间内。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是指对获得许可事项的非主要内容的变动,如,取得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单位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等;对实质内容的变更,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饲养场其饲养地点的变化,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诊疗场所其诊疗地点的变化,则不属于变更,而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于因下列原因而撤销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一、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第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此外,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也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因不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不予撤销。

篇3

卫生事业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它所包括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城市大医院的疑难疾病诊治服务等具有比较强的正外部性,社会效益明显,属于准公共产品。公共管理理论告诉我们,纯公共产品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人人都不想出钱生产却想坐享其成;准公共产品的正外部效益可以绕过价格机制直接增进他人的利益,但并未因此得到报酬,导致准公共产品如果由私人生产将远远低于社会所需要的数量。由此可见,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卫生资源的最优配置,必将大大降低社会公共福利水平。必然导致布局不合理,降低服务可及性、干预重点和技术路线选择走向高端,降低卫生投入绩效以及服务价格攀升等一系列问题;在需求层面,服务需求逐步演变为私人消费品,则必然带来部分社会成员无力求医的问题,并会带来诸多社会矛盾,全社会的健康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大。中国公立医院的改革脱不开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大环境,卫生事业都必须坚持公益性质,这是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医改的总体走向决定着公立医院平衡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改革的具体措施。

但公立医疗机构在坚持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公平优先的同时,当然不能是坐吃山空的机构,更不能是花财挣钱的机器。公立医院不赚钱,即便是不亏损,那如何发展,财政投入的钱就这样一直维持现有的规模吗?医生同其他行业一样,上有老下有小,职业风险很大,也要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也要有合理的收入,这就成了医院的成本。医疗服务还有其他的物质性的成本。公立医院不赚钱,至少意味着收入加财政补贴与成本相等。“成本=收入+财政补贴”的这个公式有三个变量,其中收入这个变量,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收入低于成本,要把公式两边做平,要么就增加财政补贴,要么把成本降低。我们搞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的医疗,就是这种思路:财政补贴也补了,医生的工资水平也通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价格也控制了,药品价格也一降再降,似乎我们应当感到受益了(医院少收了),但是没有,那只能是医院收高了。在这样的机制下,成本是可以人为搞大的,比如管理不善、浪费、效率不高等,这个收入可能让老百姓难以负担。不赚钱的机构,可能是效率极低、浪费很大的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不赚钱,似乎与坚持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公平优先没有必然的联系。那医院的公益性体现在哪呢?最近,比尔·盖茨退休拿着毕生赚得的近4000亿搞慈善去了,如果中国只有4000万的穷人,每人可以分到1000元。这1000元可以花多久?他搞了个赚钱的慈善基金,这与慈善不矛盾:4000亿与相对于广大的慈善需求存在巨大的差距。市场机制不可回避,是经济的固有属性,是本身存在的。面对目前公益性淡薄的公立医院,如何处理宏观公益性与微观趋利现象的矛盾是公立医院改革亟待解决的难题。使公益与趋利和谐共存,公立医院要正确地创新改革,关键是要正确对待公益性和趋利性。公立医院的出资人是政府,政府没有趋利性,它要求的回报是人民的满意度最大。公立医院法人及职工有趋利性,他要求个人利益回报,追求职工利益最大。这就需要进行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也是当前公立医院改制改造面临的迫切任务。

我们现在的公立医院绝大多数是扩张型医院,政府应创办节约型医院,对公立医院实行总额预算控制,即实行核定收支、收支挂钩、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在核定收入之内的结余政府并不要求上缴,超收才上缴,所以此举并不是恢复大锅饭、鼓励懒人,而是要解决让公益性和趋利性和谐发展的问题。医院可以在此基础上追求结余最大化,比如实行以循证医学为理论基础的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付费制,在总收入不提高的情况下,降低总支出,增加结余,患者的人均医疗花费同时也减少了,达到共赢的效果。一个服务或者商品在公平的市场价格下,如果公众可以低于这个价格能够获得,公众就受益了,而能够保证这种获益的机制才能称其为具有公益性。至于这是否是合理的价格,就由那个为他报销的地方和医院去谈吧。因为为他报销的地方有时间、有精力去和医院谈判,也不存在什么“信息不对称”,就一定能谈出一个公平的价格。公立医院还是要赚钱的,如果硬要有个公益的标志的话,把赚来的钱别分掉而是用来发展,这就是公益了。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公立医院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要以盈利为前提。

篇4

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生态一词,但并不意味着缺乏明确的自然生态观,马克思多次论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提到“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提到,人们必须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人类违背自然规律,不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必将受到自然的惩罚。人是“站在稳固平衡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类常常忘记自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以征服者、支配者的角色出现,在观念上将人类与自然界对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又强调人要了解自然界,人作为社会的存在要对自然界进行统治,但同时强调对自然掠夺式开发,会造成难以察觉到的间接影响和长远利益,要求人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中要斗争又要合作。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观虽然是以人类为中心展开论述的,但却是人类文明转向生态文明重要的理论基础。

(二)生态本位的环境价值观

随着工业化发展,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加剧,人口急剧膨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出现的环境问题由区域性向全球性扩展,资源短缺现象出现,环境污染加重,生态平衡被打破,直接影响到自然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类自然理性的提高,人们从地球科学,生态系统与人类关系,生态伦理等不同角度对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进行深入的学术探讨,反省和批判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观,应该确立以自然生态为基础的环境伦理理论。生态本位的环境法律观念要求人类发展不能只考虑人类自身的利益和权利,同时考虑其他动物植物的权益。我们思考人和自然关系时,应该秉着两条原则既要促进人类的生存发展又要有利于环境可持续发展、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平衡。不能将经济社会的发展置于其他物种的生存、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平衡等之上。生态主义的环境法律观念还要求承认人类价值,也要承认其他物种的价值,尊重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倡导注重人类的环境资源责任和代际间的公平,充分考虑其他物种对于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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